云南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2025-03-16

云南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精选3篇)

1.云南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篇一

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广东省档案局2008年3月17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档案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机构的活动,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中介机构是指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凡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机构均要先行在所在地档案局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上述业务。

第四条 各市、县、区档案局是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管理机关,负责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其所从事的相关业务;

(三)具备相应的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的资格和能力;

(四)具有两名以上从事过档案工作的专业人员并有不少于一名取得档案中级职称;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

(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机构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资历资格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 申请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须向机构所在地档案局申请备案登记。

第八条 有关档案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到其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查看。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九条 获准备案登记后,有关档案局应向档案中介机构颁发由广东省档案局统一制作的《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并以一定的形式或在档案信息网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不得伪造、涂改。

第十一条 档案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机构负责人等备案登记事项时,应在经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十日内,到有关档案局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档案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后,每两年应向所在地档案局申请复核一次。复核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登记复核申请书;

(二)中介机构两年来开展中介业务的情况;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复核结束后,接收复核的档案局应向申请复核的中介机构发送复核合格文件,并将复核合格的档案中介机构名录及时公告。对复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则取消其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对取得备案登记的档案中介机构,档案局对其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指导、检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也将视情况组织抽查。

第十五条 档案中介机构获准备案登记后,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自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档案局可以取消其备案登记:

(一)有重大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变更;

(二)伪造、涂改《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 ;

(三)在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等业务时不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标准;

(四)不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五)不按规定到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六)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六条 档案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其取得的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文件自然失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云南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篇二

一、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登记备案的意义

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和引进实行的登记备案, 是对该品种的适用性、一致性及先进性进行鉴定试验。经过试验、示范, 确定新品种适宜推广区域。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便于加强种子市场的管理, 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保护农民合理利用农作物种子, 确保农民安全用种。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备案登记, 较好的维护了企业和科研单位经济效益和经营利益。使各类种子企业认识品种备案是在维护企业自身的品种利益, 树立争取自身的品种资格的观念, 对自己选育的品种尽早进行品种登记备案, 然后进行品种保护。

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备案工作特点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备案属自愿行为, 是对选育、引进品种进行区域性、稳定性、先进性的评价与认定, 品种备案既改变品种的放任自流现象, 又为农民选用品种把关定向, 可避免不适宜品种给农业生产造成经济损失。

通过各种宣传渠道进行宣传, 使规模较大的科研育种单位更加积极主动参加品种登记备案, 让规模小的蔬菜企业认识到品种保护和企业品牌可通过品种登记备案来实现, 从而调动全省蔬菜企业参加品种登记备案的积极性。

三、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的备案管理建议

1.领导要切实加强对非主要农作物的登记管理工作重视, 对所报材料认真核对, 确保申请备案品种的真实性, 使登记备案的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在生产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2.建立非主要农作物种类的品种备案立会制度, 使品种备案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与科学性。

3.品种备案登记工作做到不积压, 及时向申报单位反馈品种备案情况。

4.根据作物生长的特点及适应性情况采取不同形式的专家现场鉴定, 对特类品种可在品种备案指定的试验场地进行观察试验, 以备专家现场鉴定之用。

5.建议品种备案委员会成员定期调整。专家库成员要建立推荐、评选及档案管理制, 根据不同作物种类成立不同的专家组, 定期搞好专家轮换工作。

6.对从事品种试验和申请品种备案的单位弄虚作假的, 三年内取消申报品种备案资格和承担试验任务。

3.云南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篇三

()登记备案[]第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向 我局申请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经审查,我局已为其办理了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年月日

注: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在核准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填写此备案书,通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

2、分支机构登记情况的有关材料,由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向其登记机关提交。登记机关予以备案。

回执

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向我局所送的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书{()登记备案[]第号}已收到。

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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