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书范本

2024-12-13

联营合同书范本(精选9篇)

1.联营合同书范本 篇一

一、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工作

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为预期的管理目标,运用管理职能和管理方法,对合同的订立及履行实行全过程管理活动,合同管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来说至关重要,是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和经营性风险的基础性工作,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对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以及发展壮大产生着巨大的推动力。

合同管理的内涵是指以实现合同价值为目的,以合同为管理对象,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合同从准备、谈判、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解除、转让、争议解决、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直至立卷归档全过程的管理行为,它是伴随着公司的经营活动同步进行的。企业从最为基础的生产设备、材料采购、产品销售、投资融资以及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等诸多方面无一不涉及,合同的管理工作已经涉及到了公司经济管理的各个环节。

二、规范合同管理对企业发展意义重大

1.规范的合同,可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在市场经济主体竞争日益激烈的大环境下,合同关系呈现复杂多样性,合同的作用越来越广泛,依法签约和履行合同,是开展守信活动的核心内容,它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赢得商家信誉可以提高物资采购的性价比),而且会在合同实施管理的整个过程中营造 “重合同、守信用”的良好氛围,是培育和树立企业良好信誉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也是规范企业经营发展和守法维法维权的具体体现,尤其是当企业在发展中面临卖方市场的时候,企业的信誉尤显重要。

2.执行规范的合同范本,有助于提高效率和监督管理。执行规范的合同范本,不仅可以有效地防范经营风险,也可以从另一个侧面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及执行情况,这也是合同履行中管理的重要环节。就企业的合同管理而言,一份完整有效的合同必须进行签订前的法律审查,而在企业某些合同商定的价格具有相对保密性,为了实现防范合同的法律风险产生同时又兼顾合同的保密和企业的经济利益,可以从完善合同范本入手,不仅满足合同管理的要求,同时也保证了签约效率和对合同主要条款不遗漏。

在合同范本的执行过程中,企业的法务部门、监管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履行状况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一则可以督促按质按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及时解决履行中遇到的阻力; 二则根据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等政策上的调整变化,及时发现和修订完善范本合同,以确保企业效益的最大实现,从而避免潜在的经营风险、避免企业重大损失的发生。

3.依法签订合同,确保企业经济利益的实现。依法签约、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是确保企业经济利益实现的保证,合同范本的使用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签订合同不违法,又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愿望,达到当事人交易等经济活动的目的是使用合同范本的一个基本要求。当然,合同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如合同授权委托、分类管理(按职能部门)、合同的审查、合同审批的权限、归口负责等制度也是合同管理的重要措施。这些措施总体上形成了企业对合同管理的程序和模式,保证了企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

三、合同范本管理的方式和程序

合同范本具有反应及时、贴近工作、最大限度保护企业权益等三大优势。企业按照市场经济的类别进行归属,参照法规及相应的执行合同版本,制定出符合经济活动需要的合同范本。在具体实践中,可以把企业的各种合同范本归类为“防范性(或规范性)合同”,这类合同是为了便于有约可循、操作规范、减少或避免争议、防范合同风险而订立的。

1.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制定常用格式合同。合同管理重在防范是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共识,也就是说企业法律顾问应该担当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防火员”,而不该只在风险已经产生后充当“灭火员”。不过,企业涉及的合同份数众多、种类复杂,法律顾问人手有限,往往又难以事事参与、款款把关。

为了解决这一管理效率上的矛盾,首先必须从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格式合同开始,为企业建立或完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发挥制度的作用,提高格式合同的使用效率。相关管理制度包括:(1)交易对象审查制度。从合同相对主体究竟如何开始, 弄清交易相对方的身份、资质、资信等基本信息,做到不谈、不订糊涂合同。(2)高水准格式合同使用制度。对于常用、非重大的书面业务合同,区别其性质与种类,由企业法律顾问制定比较规范的合同格式,供业务管理等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使用。(3)合同条款及法律讲解、培训制度。定期为业务管理人员讲解条款、研读法律,让他们在提高合同法律及风险意识的同时,能够真正理解有关条款的具体含义及利害关系,避免不知其所以然的机械套用。(4)合同签订前的最终把关制度,明确流程和责任。(5)已签合同的企业法律顾问留存备案制度。(6)履行过程中风险出现或可能出现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第一时间报告或通报制度。

2.对于重大、复杂的业务合同,企业法律顾问必须从各个环节真正参与其中,必要时与单位外聘的律师协同管理。标的较大、 法务复杂、事关企业重大利益的合同,从一开始洽谈时就应该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全程参与,以便在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结算方式、品质保证、合同担保、争议解决方式、诉讼管辖乃至于适用法律、合同文本等方面从严把关,在合同签订、履行、协商等各个环节,为企业争取尽可能多的合法权益。考虑到专业知识、执业经验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局限,可会同单位外聘的律师进行合同协同管理,以真正帮助企业避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最大的合法权益。

3.注意合同签订、履行、协商、联络等环节证据的留存与收集工作。对于与合同相关的票据、文书、往来业务资料认真收集,妥善保管;对于未能顺利履行、可能发生纠纷的合同,相关往来文书必须由企业法律顾问起草与经企业法律顾问修改发出,避免业务人员因不谙法律而可能造成的被动局面;同时,又为其后的救济性合同管理留下证据、打好基础。

4.出现纠纷后,进行协商、调解解决问题可能性的判断,并与业务人员一道,做好纠纷解决工作。现实中,利益的不同与冲突使得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履行后)的不同看法、争议并不少见。如果争议不可避免,且争议明显具备法律性质,则企业法律顾问就不能置身事外,而应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如争议产生的原因、 涉及企业利益的大小、对方态度与要求等等进行综合判断,看是否具备协商、调解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并与业务人员一道,制定好解决纠纷的各类具体协议并参与、监督这种救济性协议或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实现妥善解决纠纷的合同管理目标。

四、规范使用合同范本应注意的六个环节

建立完善公司的法制体系,使公司成为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经营企业。规范的范本合同管理将随着市场经济和行业的发展壮大而日显重要,这要求在严格规范范本合同的订立程序的同时,还要加强坚持程序和实体法并重的原则。从工作的实际出发,在管理实践中重点把握好以下六个环节:

1.强化法律意识,即强化经营者、合同管理人员及合同承办人的合同法律意识。通过培训提高企业经营者、合同管理人员和合同承办业务员素质是其首要任务,也是做好合同管理的最大前提。

2.健全管理制度,即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在公司内部建立完整的制度体系,形成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 程序规范、协调与制衡并存的有效机制。

3.夯实基础工作,即建立健全合同签订和履行基础档案,实行合同实施流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管,防止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个人行为,加强公司相关人员工作调动的交接工作程序及监督,减少或杜绝国有资产的流失。

4.严格把关流程,即把好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的控制关,根据不同种类的合同,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和程序,严格工作程序,实行分类管理。

5.完善监督职能,即强化合同的履行监督,通过公司的法律机构、监察审计机构和工作目标责任制相结合的大监督模式,全面掌握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和法律风险的出现。

6.适时创新管理,即积极推进合同管理的创新,推广范本合同的广泛应用。随着国家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的推进,结合不断变化着的市场经济形势,合同管理作为市场经济中新型的管理学科,会有很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认识、不断探索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也需要根据公司内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地更新管理观念和方式,不断创新合同管理的模式。

2.加盟联营 “钱景”还是陷阱 篇二

加盟专卖赔了血本两个月前,程女士从网上看到一则加盟广告,称加盟某品牌的工艺饰品店,投入1万元年赚10万元!下岗在家的程女士于是东拼西凑借来1万元,加盟了这家总部在北京的工艺品店。并和总公司签了加盟合同,付了6000元的品牌使用服务费。

程女士加盟的这家工艺饰品店,其货物由北京公司统一提供,专卖店布局也根据公司提供的图样统一装修,虽然说是加盟仅需1万元,可程女士租房子、装修店面,前后也花了3万余元。但是生意并不如程女士想象的好,在经营中程女士才发现,这些工艺小饰品,在省城街头地摊上很常见,而且地摊的零售价比她的批发价还要便宜,开业后她就根本没赚到钱!

今年6月底,程女士收到北京总公司的通知:因为总公司发生严重亏损,宣告倒闭,她的加盟费只退回一半!虽然程女士想从其他渠道再进一些小工艺品卖,但由于她的小店并不在学生集中的地方,而是在居民小区里,因此购买者很少,学生放假更是门可罗雀。程女士无奈之下只好放弃。钱没赚到不说,又欠了上万元的债。

程女士后悔地告诉记者,这是她第一次搞加盟,原本想“靠棵大树好赚钱”,用不着自己考虑打广告等事宜,为此她还到北京去实地看了一下,在北京总部,其工作人员对程女士说:“您放心吧,保您一年净赚10万元,加盟我们品牌的,就没有失败的先例。”程女士又查询了很多资料,发觉加盟连锁确实是发达国家中小资金创业的首选,这才下定决心选择加盟了这个品牌,没想到才一个多月,现实就无情地击碎了她的创业梦。

加盟宣传吹得没谱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投资者想通过加盟的方式走创业“捷径”,在网上,各种各样的加盟招商广告更是层出不穷。但是让人感到吃惊的是,这些加盟的宣传口号“吹”得有些离谱。

记者在采访中看到,这些加盟的招商广告词极具诱惑:“特色小店等于一天赚两万”“新暴利行业年利百万”“快,赚孩子的钱真快!”“开家小店,年赚100万!”“旺季要到立即开店赚钱”“一天赚一万,不信你就看”“呆在家里赚钱!”“开家饰品店年利几百万”“万元开店月稳赚3万元”等等小投入赚大钱的广告词层出不穷,让人看着极为心动。

为了试其真假,记者选择了一家汽车装饰店,表达了要加盟的意向,很快就收到了其寄来的资料,虽然其广告上说是“新暴利行业年利百万”,但记者发现其加盟条件极为苛刻:加盟费用为1万元,营业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月销售额不得小于20万元!记者咨询了某省城一些汽车装饰店,被告知这样的小店,月销售20万元的汽车饰品几乎是不可能的事!

济南的田先生也被这样的宣传忽悠了一把。他在一电视广告上看到,城市的儿童玩具出租业很红火,于是便怀着“一招鲜吃遍天”的想法加盟。加盟商称按济南的城市人口及经济情况,最少每年赚100万元。田先生乐观地说,一年赚100万元的十分之一,赚10万元也很不错。

田先生交了3万元的加盟费开了家儿童玩具出租连锁店,没想到业务一天不如一天,5个月后,毛收入都不够人员工资,他一共赔了3万多元,加盟时买的两万多元的玩具,最后折价几千元处理掉了。田先生感叹说,他听信加盟商的广告,几万元的血汗钱就这么泡汤了!田先生现在对自己的投资失败追悔莫及。

“钱景”还是陷阱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周长鹏律师告诉记者,他们在实际工作中也经常接到投资者被加盟陷阱套牢的案例。周律师在分析了一些加盟陷阱后指出,加盟陷阱有4种主要表现形式,即在报纸、电视、杂志、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虚假广告;宣告总公司倒闭或破产,以货抵加盟金;变相卖设备和推销产品;名为“样板店”,实为“盟托”等等。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连锁特许方通过展会、广告等,宣传加盟该项目只需3个月或是半年内就可收回几万甚至几十万元投资,但创业者一旦加入该连锁体系后,却发现投资成本远不止原先所说的金额,商家事前的承诺也没有到位。更有甚者,一些商家事先布置几个“样板店”,让加盟者通过这些指定的样板店考察定夺自己的创业,但很有可能那是盟主营造的“托”,让加盟者看到火爆的生意。等创业者加盟了,特许方只顾收取加盟费、管理费,别的事情就撒手不管了。

还有就是很多特许加盟授权时承诺全部收购加盟方的产品,让加盟方觉得自己生产多少就赚多少。其实特许方会在合同上注明他们回收的产品标准,但文字模糊,当加盟方生产出产品后,特许方以产品不符合要求为由拒收,加盟者只能吃哑巴亏,最后出问题时,加盟者也是证据不足难以打官司。

周律师告诉记者,夸大其词,用低成本、高利润的口号吸引加盟者是常见的骗局。济南市民王先生在一个特许加盟展览会上看到有一个“8万创业,半年回本”的眼镜加盟项目,在老板的游说下,他交纳了3万元加盟费,签订了3年合同。但王先生仔细一询问事情并不这样简单,要是加盟的话他面对的是像无底洞一样的成本投入:保证金1.5万元,首期进货3万元,店面装修3万元,购买电脑验光仪等设备6万元……这些开销远远超出当初“8万创业”的预算。王先生经过仔细打听才明白,这个眼镜品牌的老板在广州已经发展了数十家加盟店,但这些加盟店绝大多数和他一样陷入困境。

创业别想一夜暴富

“加盟陷阱为什么屡禁不绝?因为加盟者只想一个字‘利’。哪个领域火爆,哪个领域的欺诈行为就多。”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加盟投资者被套牢,主要是由于受利益所驱,盲目跟进的结果。

山东经济学院程教授也告诉记者,加盟的骗术其实并不高明,但为什么能屡屡得手呢?还是加盟者太急躁急于赚大钱,对投资项目和市场不熟悉而导致失败。

面对一个又一个令人防不胜防的“加盟陷阱”,投资者也提出这样的疑问:现在网络媒体层出不穷的“诚邀加盟”广告谁来审查其加盟资质?上当受骗的加盟者该得到怎样的赔偿?然而目前,这些问题还不能得到圆满的回答。记者采访了解到,虽然国内特许经营市场发展迅速,但与之相关的《特许经营条例》却迟迟未能出台,无法保证特许经营的规范发展。由于目前针对特许经营的一些政策法规没有强制力,特许双方发生的一些纠纷就得不到合理的解决。而一些地方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更使一些特许企业或加盟商在异地处理纠纷时,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像前面提到的程女士,要想索赔得一趟趟跑北京,她耗不起时间也耗不起路费,只好忍痛放弃。

3.企业联营合同书 篇三

甲方: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为充分发挥各自资质、技术和施工力量的优势,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开发市场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特订立如下合同。

双方在山东华鲁恒升大氮肥技改项目施工中各自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进行项目合作。

1.联营的项目与形式

①、甲方持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企业化工石油化工建设

施工承包壹级资质,机电总承包壹级资质,壹级锅炉安装资质。乙方持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②、双方合作形式

按专业划分,甲方负责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施工,乙方负责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施工。

2.执行标准及结算方式

①、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各自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并按与建设单

位签订的合同标准为准。

②、主合同由甲方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③、结算方式

按该项目中标文件的承诺的费率标准或综合单价(如总价合同按报价

中的专业分项价格)进行结算。甲方收取5%的项目管理费用。

3.资料整理及交工

按甲、乙双方所承担的专业范围各自完成自己的资料整理,由甲方统一汇总编档后,按标准交工。

4.协作期限

以山东华鲁恒升大氮肥技改项目交工、验收和结算后,合同自动解除。

5.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本合同履约过程中,如一方终止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终止合同说明。

6.其它约定事项

①、甲乙双方依据建设单位的施工合同,另行签订对该工程的专项施工合同,进一步确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②、本联营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③、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甲乙双方委托代表人签字、盖章后

生效。

甲方:中国化学工程乙方:沧州中兴实业集团

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表:委托代表:

4.商品联营合同书2 篇四

电话:传真:

地址:

邮编:法人代表: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电话:传真:地址:邮编:法人代表: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

供应商(以下简称“卖方”)同意本购销协议适用于所有广西贺州泰兴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给予卖方的原料、零配件或成品(以下统称商品)的订单,除非另有约定。

一、关于商业贿赂:

1、本协议商业贿赂是指卖方或其他工作人员为促成交易或从买放取得比买方对其他供应商更多的商业利益或更特殊的商业待遇而给予买方员工个人回扣、退佣的。

2、卖方若有以上规定情形的,经买方查证属,买放有权解除本协议,停止与卖方的一切商业合作,卖方并应按买方查明的行贿金额的两倍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卖方或其工作人员举报买方员工索贿、受贿并查证属实的,买方按受贿金额的30%分别奖励给卖方或卖方举报的员工个人,并可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卖方更多的商业机会。

4、买方将对受贿或索贿人员按公司规章制度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报卖方且做好保密工作。

二、价格:

1、凡给卖方给卖买方的供货价格,应公平合理,不得膏腴卖方给其销售区域内的其他客户的最低供货价格。如供货价格膏腴卖方销售区域内的其他客户,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差额的两倍补偿买方损失。此供货价格应包括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及税金(包含关税、增植税、及其他税金),以及其他供货订单指定地点的费用,除供货价格外,买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2、若卖方商品供货价格上涨,要求至少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买方;若卖方商品供货价格降低,则于买方收到新价格通知单次日生效。通知书直接交买方采购中心,须经采购经理及采购总监书面确认才可生效。如涨价,买方库存部分商品仍按原价结算;如降价,买方库存部分商品按新价格结算,卖方需补库存差价,且价格变动之前,不得限制买方的订货量。

三、付款方式及付款条件:

买方的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按《商品购销协议书补充条款》执行。

四、品质:

1、卖方必须有良好的权利保障和品质保障。若卖方在订货前提供商品样品或买卖双方在订货前共同确认商品质量、品种及规格的,卖方实际供给买方的商品则必须与样品或确认商品相符。凡有商品品质不符合重活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相关规定或事先约定的,买方有权拒绝收货或退货,由于拒收或退货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卖方承担。

2、卖方提供的有保质期的商品,其商品尚存保质期须符合以下保质期的规定,否则买方不予收货。

(1)不跨年度的商品:

①、保质期为12个月以上的商品,商品剩余保质期须达到全部保质期3/4以上时间; ②、保质期为6-12个月以上的商品,商品剩余保质期须达到全部保质期的2/3以上时间; ③、保质期为45天-6个月以上的商品,商品剩余保质期须达到全部保质期的1/2以上时间;

(2)跨年度的商品:

①、保质期为12个月以上的商品,商品剩余报纸其须达到全部保质期3/4以上时间; ②、保质期为6-12个月以上的商品,商品剩余保质期须达到全部保质期的1/2以上时间; ③、保质期为45天-6个月以上的商品,商品剩余保质期须达到全部保质期的1/3以上时间;

3、卖方保证商品可供消费者或企业安全使用,符合国际通行的商贸原则,并提供相关商品随附文件。

4、卖方同时保证商品符合下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相关规定;

☆《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

☆《专利法著作权法》☆《海关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合同法》☆《药品管理法》

☆《国境为生检疫法》☆《担保法》

☆《商品银行法》☆《环境保护法》

☆《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5、卖方所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构成对买方内的任何知识产权的侵犯,或因任何与其所供商品有关的其他事由可能导致买方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处罚或受到任何第三人投诉或索赔,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自买方收到政府部门的调查通知、第三人投诉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买方承担行政责任、法律责任等的事项信息之日起,买方有权立即停止付货款,并通知卖方配合处理,除涉嫌侵权的商品外,卖方不得停止其他商品供应;

②、卖方必须配合买方就有关事项进行的主动调查处理、应对接受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或法律责任;

③、如导致买方承担实际的经济责任(如行政罚款、民事赔偿等),由卖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④买方因调查、处理、诉讼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由卖方承担;

⑤、上述所有赔偿金额和费用,均可从买方应付卖方货款中抵扣,不足部分,由卖方补足。

6、为维护买方商誉,卖方所供商品发生查证属实的质量问题或侵权事件等事情,卖方除按上述约定处理和承担责任外,还应按下述约定另外赔偿买方商誉损失:

①、导致顾客投诉,卖方所供的同类商品两个月内导致两次顾客投诉的,买方有权接触本协议。

②、导致媒体曝光,如属地方性媒体每次赔偿人民币5000元,如属全国性媒体每次赔偿人民币10000元,因同类问题连续两次被媒体曝光,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更高数额并解除本协议。

③、导致行政处罚,如属地级市及以下行政机关处罚,每次赔偿人民币5000元;如属省级行政机关处罚,每次赔偿人民币8000元;如属国家级行政机关处罚,每次赔偿人民币10000元。十二个月内因同类问题连续两次被政府部门处以处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并解除本协议。

④、上述客诉、媒体曝光或行政处罚,如发生同一事由,则合并适用赔偿。

五、退货:

1、因本购销协议到期或买卖双方协商提前终止本购销协议或卖方违反合同约定买方提前终止本购销协议的,买方将门店内所有卖方商品做退货处理,而卖方必须接受;

2、因卖方商品本身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胀包、漏气或变质等问题卖方必须做退换货处理;

3、临近失效期:指卖方向买方交付有保质期限之商品时,进口商品的剩余保质期低于该商品总保质期的60%,国产商品的剩余保质期低于该商品总保质期的70%,但生鲜商品依该商品之特性而定。卖方临近商品必须剩2-6个月保质期前卖方须进行处理或退换,如剩1个

月保质期时还处理不完则卖方必须做退货处理;

4、买方进行特价、快讯、堆头、端架陈列后因销售不畅导致库存量大及转季商品卖方须进行退货;

5、滞销商品。卖方所提供商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买方绩效考核则定义为滞销商品:

A、同类商品销售排在后十名的;B、同期相比销售大幅度下滑的;C、时常销售普遍反映滞销的买方绩效考核则定义为销售商品须淘汰时,每则买方不再销售该商品,并将门店内所有卖方商品做退货处理,而卖方必须接受;卖方在办理完退货手续后再与买方结算此商品货款。卖方按本合同约定已交的各项费用,买方不予退还。卖方未交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买方有权从卖方货款中予以扣除,货款不足抵扣的,买方保留追索不足部分的权利。

6、退货前,买方开出退货单给卖方人员,卖方应在3天内书面确认;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退货单的,买方以邮寄送大的邮戳发出或传真出去的日期,经过7天后视为卖方收到。卖方确认货单后,应在7天内前来去走退货。逾期不取,视为卖方自动放弃对该应退商品的所有权。买方有权销毁,出售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理该商品,并且卖方无权索赔该商品,其退货金额及处理该商品产生的费用将从买方应付款中自行等额扣除。

六、包装:

卖方供应商给买方的所有商品应保证安全和包装卫生,并以有效的运送方式安全运抵买方指定地点,且保持商品之品质良好,所有商品的内外包装标识应符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商品的内外包装应按规定预印商品国际条形码或贴买的店内码,买方有提出特殊包装要求的权利。

七、订单的更改及送货数量:

1、卖方须根据买方的订单数量及商品送货,若有更改应在收到订单1日内提出,并由买方确认方可。

2、买方可以在下列情况下终止订单之全部或一部分而不必对卖方负责:

①、若卖方未在订单交货日期前或任意延长交货日期时。

②、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

3、数量(含重量,体积等各种度量单位)必须与买方送达卖方的订单相符。

4、送货品种及数量不得超过买方订单,否则买方有权退或超过的品种及数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若卖方交货不足,买方按《商品购销协议书补充条款》中第三条“退货”处理。

八、所有权:

一旦卖方商品经买方收货部验收后,商品所有权即转移给买方。

九、发票:

卖方需耕具买方之订单价格(扣除所有折扣后的净价)及实际收货数量开具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十、售后服务:

1、卖方须按照重活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卖方商品负责售后服务;

2、如买卖双方合同期结束,卖方仍须对已售给顾客之商品承担所规定的售后服务责任,直到最后售给顾客之商品售后服务期届满为止。

十一、抵兑:

买方有权在任何时间从卖方应付款中抵兑卖方欠买方同等数额的款项。

十二、条款之无效:

若本协议的任何事项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确认无效时,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十三、签定本协议前,卖方需提供的文件:

1.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一般纳税人或小归吗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需有年审证明);

3.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所有和所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需有经销商签字盖章);

4.注册商标证书,专利许可使用证明文件(附缴纳年费证明);

5.发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6.本协议签字人的授权委托书;

7.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

十四、卖方依本协议提供的商品,是供买方的选购,买方无义务必须选购或持续选购。

十五、本协议书为双方就商品买卖全部协议之不可分割部分,而非全部。

十六、关于《授权委托书》签订,买方为卖方为供应商。

1、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卖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手续。本协议项下的卖方代理人,是指在本协

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有权代表卖方签订合同、处理订货、验收、入库、销售、退换货、结算等相关事宜的授权代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签字人、促销员、业务代表、负责人;本合同项下的授权委托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

2、2、卖方如变更或撤换代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7日通知买方(委派和撤换代理人的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福建);非经上述程序及形式,卖方对其代理人的授权视为持续有效。

3、卖方代理人在其主管的业务环节中所签署的各种文件、单据,自签字时起即刻生效,并

作为双方签订,履行合同的有效凭证。

十七、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裁决。

十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订,以补充条款形式进行,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本合同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如本合同有效期已经结束,卖方仍须履行已经销售给顾客的商品之相关法律责任。

二十、本协议一式三份,卖方持一份,买方采购负责人及财务部各持一份。

买方:(盖章)业务代表:

采购经理:业务主管:

采购总监:业务经理:

业务副总:总经理:

5.联营合同(展位) 篇五

乙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联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____________平方米场地作为与乙方联营使用展位,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品牌。

第二条 联营期限

联营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 联营基本费用的交纳方式

展位使用费、管理费按实际租用面积计算,以每平方米每月____元,共计合同期总金额为:____元(人民币)。

付款方式:

1.签订本合同后,乙方须向甲方交付________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甲乙双方终止合同期满一年后,依《山东省家具三包规定》乙方所售产品若无客户投诉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予以退还。

2.甲方负责公共区域照明电费用。乙方自用电按分电表计量数交纳实际使用费用。

3.乙方须在当月____日前到甲方财务部门交纳下月场地使用费、商场管理费、上月电费等。每推迟一天,甲方按本合同期内未缴费用的0.5%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特殊情况下,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如乙方次月____日前仍未缴纳所欠费用,甲方有权处理乙方货物,收回欠款和违约金。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规范、安全、便利的经营场所。

2.甲方有权根据双方签定的《联营管理制度》,对乙方的经营、安全、卫生、计划生育以及文明经商、售后服务状况进行全面指导,乙方应服从管理。出现问题,甲方有权采取停业、罚款等有效措施直至终止合同。(乙方自接到甲方通知有关顾客投诉后,需在当天内答复解决方案,否则甲方有权按顾客投诉实际情况根据《山东省家具三包规定》、扣除乙方质量保证金先行赔偿顾客;合同期内甲方接到两起及以上顾客对乙方的投诉,甲方有权不再续签合同)

3.甲方对乙方导购人员有监督管理权,对违犯规章制度或被客户投诉者,甲方有权予以处罚,对行为后果严重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调换或辞退。

4.甲方协助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所需各种资料。

5.甲方负责为乙方售出的货品进行电话跟踪服务,并向乙方反馈信息。

(二)乙方

1.乙方在联营期间,有责任、有义务自觉遵守双方签订的《联营管理制度》中的全部内容。

2.乙方不得制造并销售伪劣产品,三无产品及从事任何违法活动,需严格按照家居广场的统一规划进行布展,体现展品特色和展品文化。

3.为完善经营,提高商品竞争力,商场提倡厂家进行装修,装修设计方案不能影响消防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并须报甲方备案,照明电路及负荷应符合甲方设计要求,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4.乙方自有财产(装修除外)由甲方统一进行保险。

5.在联营期间,乙方因自身原因单方面终止合同,应提前两个月写出书面申请通知甲方,在此期间,甲方有权收回.转让此场地。甲方按合同期内剩余费用的1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且乙方需退还甲方在营业期间所给予的各种优惠费用。乙方未在终止合同日前撤出场地,甲方有权清场并无需承担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6.为树立商场形象,更好的为商场业户服务,甲方如须对商场各单位进行必要调整.改造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调整,乙方若不服从调整,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场地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7.乙方须严格按照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如须更换产品或品牌,须书面报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产品或品牌,一律视同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协商解决的原则。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如因不可抗力和政府规划等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视为自动失效,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补签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条款履行完毕时失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人:______________ 法人: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6.商品化的信任——“联营合作” 篇六

信任对于经济和社会良性运转具有毋庸置疑的重要意义。所谓信任, 是建立在对另一方意图和行为的正向估计基础之上的不设防的心理状态。信任不仅可以提高经济效率, 还能够提高政府的绩效、促进社会团结。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 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等方面的不断变革使信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 当前社会出现了一系列信任问题, 例如商业欺诈、政府腐败、传销杀熟等等。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过程中, 建筑业普遍存在大型国有建筑企业通过出借自身资质和信誉来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本文即旨在对从这一现象中凸显出来的“商品化的信任”问题展开分析和探讨。

一、被商品化的信任:“联营合作”

(一) “联营合作”与“信任”问题

何谓“联营合作”?要回答这个问题, 先要说明联营合作目前在建筑行业两种主要的存在形式。

一是规范合法的联营合作。这是指几个具有不同资质或技术、资金等实力的企业互相联合以便充分发挥各自的专长和能力, 以联合体的形式参与竞标并获得项目总承包的行为。联合体成员共同推举一个成员作为牵头人并在其组织下对发包方负责。联合体成员以内部联营合作协议来明确成员的权力和义务。这样的联营合作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二是本文所讨论的“联营合作”。这是一种假借“联营合作”名义, 实质进行资质出借挂靠经营的违法行为。其典型表现是不符合要承揽的工程所要求的资质、业绩、能力等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 以具备相应条件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项目。被挂靠企业收取项目管理费, 仅仅是名义上的负责而不从事具体实质性的经营管理, 项目具体实质性的经营管理是由挂靠方来完成。

我国《建筑法》第26条明文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用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16条明文规定:“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标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 不得无证承包或未经批准越级、越范围承包”。法律明确表明了挂靠是一种违法行为。

“联营合作”是现行的建筑市场由计划经济转型过渡到目前并不能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透明、规范的混沌时期所产生的必然现象。十多年来, 脱胎于计划经济的建筑市场在步入市场经济后, 当务之急是建立有别于以往的新规则和新秩序和有效监督。新规则、秩序的维护根基是参入市场的成员之间遵纪守法建立起的可靠信任。“联营合作”就是现行的建筑市场遵纪守法和信任规则被破坏的产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明是政府对建筑企业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信任证明。因此, 建筑企业的资质证明不仅仅是企业发展的物质资本, 更包含了企业的社会资本—政府以及建筑业行内对企业的信任。

(二) “联营合作”利益、风险

“联营合作”借用资质的大都是资质较低的民营企业或个体自然人, 一般都是通过朋友关系、上下级、政府官员等方方面面的社会关系作为中间人介绍认识的, 也就是说资质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在各自的熟人圈子间存在着一定的交集, 而双方的企业以及中间人出于各自的私利和人情黏着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复杂的利益共同体。

具体来说, 一旦某公司与介绍认识的民营企业或个体达成合作意向后, 项目投标之前, 双方大都会签订《联营合作协议书》, 协议约定双方的合作形式及范围、权利与义务以及挂靠方需要支付的费用都有详细的约定。

据知情人介绍联营合作协议内容主要是立足于约定各方的经济利益。被挂靠方关心的是管理费的收取, 挂靠方关心的是工程款的及时拨付。随着当前建设主管部门, 安全、消防等部门管控越来越严厉和细致、具体, 联营合作作协议在被挂靠方方面也从仅仅注重管理费的收取转变为要求挂靠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安全、质量、消防、文明施工等增加了义务和一定数额的经济抵押, 并随情况不同派驻被挂靠方的管理人员进驻工地监管过程管理掩盖挂靠的事实。

联营合作的形式使得被挂靠方仅靠资质的出借以及依联营合作的方式签署施工合同, 每年就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一笔可观的“坐享”经济利益。一定程度上满足或迎合了该企业在经营规模和利润的增长使其能更容易的完成上级对其的考核指标。

二、国有建筑企业的信任商品化过程

在当前的建筑市场中, 凡是建筑企业几乎都有挂靠。“大企业大挂, 小企业小挂”。因为被挂靠的建筑企业大多都是业界有名的大型企业, 它们资质、业绩、声誉好, 在业界和社会影响力巨大, 广泛得到业界和政府、社会的高度信任。这些企业在与民营中小企业或个人联营合作时, 出借了企业的施工资质, 把政府、社会各界对其施工能力的信任和认可以及自身的企业声誉都当作了交易筹码来承揽项目获利。

(一) 国有建筑企业信任商品化的制度环境

1、建筑业市场的转型期

目前我国建筑业市场仍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人们祈求市场内新的规则、秩序力求做到公平、公正、透明、规范, 但是实际情况则不尽其然, 大大小小的权力、利益、人际关系、暗箱操作、违规违纪、腐败充实其间。统一开放的建筑业市场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形成。某些地区或行业还存在着区域和行业的垄断、地方保护主义等利益性障碍。例如, 大家公认的铁路、水利、电力、交通等存在着行业的垄断, 某些省市地方设定层层障碍阻隔外地企业进入等等。在上述情况下, 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在经营中都面临着各自的经营困境。

从根源上说, 我国的大型国有建筑企业仍然保留着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的直接指挥的烙印, 虽然拥有雄厚的施工实力, 良好的业绩、资质, 但仍未形成完全的市场经济运作的动力机制, 制度僵硬, 经营方式不灵活, 市场经营运作能力低, 在当前建筑业供大于求的现状下, 大都存在项目短缺的现实问题。

另一方面, 新进入建筑市场的民营企业多以中小型规模为主。虽然这些民营企业大都拥有一定规模的物质资本和社会资本, 但面临着资质壁垒的困境, 民营经营者很难在短时间内创办具有高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此外, 当前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投入大量巨额资金的是政府, 由于政府背景的业主或官员对国有企业“照顾”、“帮助”起来无后顾之忧, 国有企业名义得到政府投资项目承包的机会就会多一些, 这自然使得大量的民营企业、自然人只有走曲线挂靠才能接到该类政府工程项目。挂靠和被挂靠双方都有利可图, 无形之中催生了国有企业的信任的被作为商品交换的挂靠联营行为。

2、政府部门有效监管的缺失, 违规经营成本低

尽管国家当前已经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挂靠联营行为予以明令禁止, 但由于政府部门监管不力, “联营合作”行为被查处的几率很小, 企业违规的成本很低。这也是导致联营挂靠现象在建筑行业普遍发生的重要原因。

在《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都对有关挂靠经营作了明确的禁止和违规处罚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对挂靠联营也都有明文的禁止和处罚条令。但在现实生活中, 监管部门对于挂靠联营的检查往往流于形式, 很少触及其根本问题所在。政府建设、安全主管部门虽然对于工程有着定期的抽查, 也往往表面上被挂靠企业也都会配备一定数额的自有人员现场应对或采取其他的变通应对措施而蒙混过关。只要联营工程没有出现明显的纰漏, 一般都无人去追。加之政府主管部门人员也大都是行业内的熟人, 通常被挂靠、挂靠方会找人事先打好招呼, 因而监管部门大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被查出的几率几乎为零。在这种情况下, 政府监管法律、法规的执行失去了其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利益驱使

在建筑业市场竞争白热化的情况下, 每一个活动者都必须根据竞争态势做出最有利于自身的理性选择。对于具有高资质的国有企业而言, 只需将社会对自身的信用凭证出借给挂靠方就可以在自身不努力的情况下获得项目的承揽并能得到一笔可观的收入;而对于资质的挂靠方而言, 他们只需要付出一部分小小的管理费给国有企业便可以运营超出自身资质级别的项目, 双方都能得到各自的利益。利益面前, 双方注重收益, 对潜在的风险视而不见, 或不去想看见。

4、道德规范的真空

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经济、法律制度都处于改革和重组的阶段。在旧有道德观念不断被挑战质疑的同时, 新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并没有稳定成型, 人们的道德规范处于一种真空的状态。在这样的一个特殊时期, 整个社会范围内稳定的道德规范尚未形成, 建筑从业者人格处于一种失范的状态。缺乏道德的约束是本文所述的信用交易的另一内在因素。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挂靠联营”为掌握着某些相关权利的人员进行权钱交易的提供了一种最方便的渠道。国有建筑业企业管理的粗放性、绩效激励的制度后滞、不确定性, 一定程度上促成国有建筑企业的管理人员遵纪守法经营的自律性降低。明知道违背《建筑法》的明文规定, 却依然冒险从事挂靠违法经营活动, 出卖社会、政府的信任, 放弃了应负的社会公众责任。

(二) 建筑业的特殊运行模式与信任商品化

建筑业市场的特殊运行模式以及挂靠联营特有的隐蔽性是建筑业内信任商品化现象的直接诱因。住建部推行的现有建筑施工总承包模式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工程项目后, 可以雇用专业分包公司和劳务分包公司来实施项目施工的管理模式。施工总承包企业一般都是拥有技术、经营等管理层人员, 工程的实施过程通过分包的形式实现, 为掩盖联营挂靠提供了变通的方便。再者, 企业内部经营承包和挂靠经营界线模糊、难以区分, 使得合法分包、违法转包、出借资质挂靠经营的事实确认模糊, 增加了政府主管部门判断联营挂靠行为的难度。假借施工总承包的幌子, 各个层面的既得利益者和机会主义人士纷纷登场, 钻总包、分包的漏洞, 谋求得到自己的一份利益。企业在挂靠联营面临《建筑法》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合同法》认定合同无效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双重打击下, 一旦被查被挂靠方和挂靠方对外界都拒绝承认联营挂靠行为, 并采取百变的变通手段规避、掩盖挂靠的实质, 瞒天过海撑起项目管理的组织架子, 以此应对业主、监理、政府的检查。当前政府相关部门的人力时间有限、检查执法不力, 给挂靠联营蒙混过关创造了可乘之机。

三、信任商品化的风险

国有建筑企业与民营企业联营合作对双方都带来了经济上的利益, 而这笔交易中所涉及的搭线人、工程投标资深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也都从中获取了私利。那么这笔公私联营的信任交易又将带来哪些风险和不确定性呢?

(一) 交易方:经济纠纷和信誉受损

建筑企业联营合作的交易虽然涉及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双方, 但这笔交易的所带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上, 具体体现在经济纠纷和信誉受损的两点。

首先, 被挂靠企业存在可能被卷入经济纠纷的风险。挂靠方在联营项目的具体组织活动中, 涉及到一些专业性强的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分包企业来完成, 如防水工程、消防工程等。此外, 在工程实施中还需要劳务公司来提供劳动力, 材料商来供应所需建材, 设备公司提供机械设备的租赁等等涉及到的第三方。被挂靠的企业虽然没有实际参与工程的运营, 名义上却是项目的承包人。一旦出现资金短缺或是项目亏损, 当挂靠企业拖欠分包、材料、机械款项时, 往往会形成被挂靠企业的名义的欠款。被挂靠的企也要么先行垫付款项, 要么不得不在挂靠方和上述第三方之间进行协调, 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平息款项纠纷问题。

其次, 由于施工过程的不确定性, 被挂靠企业还面临着信誉受损的风险。由于挂靠单位不具备借用资质所要求达到的技术装备水平、施工经验和组织能力, 只看重经济利益、忽视文明施工管理的投机行为。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旦出现质量、安全、民工闹事等情况发生, 被挂靠企业只有哑巴吃黄连, 独吞承担过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

(二) 市场:秩序混乱和安全隐患

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联营合作的形式是在当前建筑市场的一种怪象。这一现象使得一些有资质、有技术、有管理能力的企业揽不到工程, 而那些资质不达标、技术薄弱、缺乏管理的但拥有社会关系的企业能够揽到工程。联营合作的现象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于被挂靠的国有企业而言, 投机心理的信任转让, 使得企业对自主竞争投标和管理、技术、创新产生惰性, 阻碍企业的壮大发展。

对于联营合作项目来说, 由于被挂靠的大型国有企业往往只是象征性地派驻工程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而不做具体实质性的工程运营、管理, 实际上并不具有对项目参与人员和再分包队伍的指挥权, 因而无法指挥工程项目的落实和执行。其潜在的风险是与其联营的企业或个人往往不能在施工能力, 综合管理等诸方面达到被挂靠企业的水平, 从而使得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消防、文明施工等综合管理得不到保障。其直接后果是时刻潜在着工程质量下降, 安全生产、农民工管理等不稳定事件发生。

四、结论与讨论

转型期中国社会在诸多层面和领域都面临深刻的信任危机。信任危机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动摇了公众对公共权力的信任, 也造成了社会成员间人际关系的紧张。

联营挂靠行为这个社会转型期的特殊产物, 这一现象在当今建筑业普遍存在。被挂靠方企业抱怨市场不公平, 有好资质、业绩、声誉、能力承揽不到工程;挂靠方同样也在抱怨市场的不公平, “我能做这样的工程, 为什么还必须要有资质才行”等歪理。在当前现行建筑市场体制不完善、有效监督缺失环境下, 联营挂靠的经营方式还会长期存在, 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是不可能做到彻底的根除。值得高兴的是, 目前建设主管部门陆续出台针对性的法规、条例, 并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 组织多部门联合督查、监察, 加强执法力度。随着推行反腐败的进程加快、建筑市场的不断规范和法制监督的不断全面, 企业守法经营的信念加强, 这种信任交易的行为将会越来越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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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有财, 符平.《转型期社会信任的影响机制》, 《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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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晓飙, 张子营.《建设工程挂靠现象透析》, 《建筑经济》1999年第6期

7.严氏家族的铁棉联营 篇七

1902年,严裕棠离开公兴铁厂,立即与铁匠出身的储小毛一起筹建属于自己的工厂—大隆机器厂。由老公茂洋行向国外订购的机器于1903年运到,计有车床8部、牛头刨床和龙门刨床各1部、20匹马力水汀炉子引擎设备1套。之前,其父严介廷在上海平凉路购得一块地皮,正好租给大隆机器厂使用。业务由严裕棠负责,接到生意后,则由储小毛指挥工人修理。

当时的大隆并无生产机器的能力,主要业务仍是为停泊在黄浦江上的轮船做配修。一般外国船若无必要,很少停靠码头,因靠岸要缴纳费用,码头也不够用,所以它们往往直接在黄浦江中抛锚。与其他修理厂坐等客户上门不同,严裕棠主动上船去招揽生意,他会英语,又知道以洋烟洋酒投外国人所好,甚至帮外国水手联系烟花女子。这样一来,外国人在支付维修费用时,往往任严裕棠信口开河,而不加计较。在那个信息流通不畅的时代,西方人因其国内消费水准远高于中国,往往忽视了中国的人力成本之低廉,故而大隆铁厂的利润率少则50%,多则200%。很快,大隆机器厂在外轮中,就树立了品牌,而且还开展为工厂修理机器的业务。

制造:从配修做起

尽管工厂每天忙个不停,但到年底,公司账面上竟不见赢利,这让合伙人储小毛深为不解,进而认定严裕棠舞弊,要查账,要严裕棠退出公司。严裕棠不怕查账,更不会退出,因为储小毛的“自己人”账房先生早已经被严裕棠收买。查账没查出什么文章,储小毛将严裕棠告上法庭,法庭上下吃了严裕棠好处,在里面和稀泥,官司从1905年打到1906年,结果是“查无实据”。精疲力尽的储小毛同意退股,这也是严裕棠最希望看到的。严裕棠借钱买下了储小毛的股份,如愿以偿地使大隆成为其独资企业。

正当大隆外轮机件配修业务蒸蒸日上之时,严裕棠突然决定将主要业务方向转为替纺织厂配修零件。一方面因大隆利润丰厚,使其模式逐步为竞争对手所掌握,从事外轮修配的厂家日多,洋人也变得多少精明起来;另一方面,长三角地区的纺织工业开始萌芽,尽管此时前来投资建厂的多为洋商,但纺织机件的修配生意前景看好。不久,新建的日商内外棉株式会社便成为大隆的固定客户。在技术上严裕棠依仗英国工程师为顾问,大隆又从和内外棉的艰难合作中,提升了技术能力,并获得了内外棉及其旗下各厂的信任。大隆声誉日隆,其他日商也纷纷找大隆为其修配机件。

尽管有内外棉这样的大客户,大隆的生意也很兴旺,但严裕棠无意从内外棉的大班川村那里听到一个消息:如果内外棉再扩大规模的话,可能会自建配修所。这让严裕棠下决定为大隆留下后路,之后,大隆为固本肥皂厂承造过机器,为广益书局制造了印刷机,还为沪宁铁路局制造了铁道上使用的手摇车。这些订单都不大,但对严裕棠来说意义非凡—这是大隆自主仿制机器的几次成功尝试,让严裕棠在被动变革中获得信心。平心而论,严裕棠没有什么社会理想,也无心实业救国,他所做的一切更多来自商人的逐利本能,这与他出生于一个买办家庭不无关系。

1914年夏,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对中国民族工业是一个利好消息。大战期间,列强无暇东顾,欧亚运输阻绝,中国民族工业得以迅速发展,纺织工业更是如此。这一年,无锡的荣氏兄弟将纱厂开到了上海,并主动结交严裕棠。从此,严裕棠意识到,以后配修业务要多与民族工业相接触了,民族工业的蓬勃发展也给大隆带了丰厚的利润。在此期间,严裕棠将长子严庆祥(1899年-1988年)留在身边,其余诸子逐渐成年,被他送往德国和日本学习机械,他们后来都成为严裕棠的左右手。

随着一战结束,外国企业卷土重来,民族工业饱受挤压,倒闭成风,但大隆受到的冲击并不算大,虽然很多客户倒闭了,但竞争对手也少了很多,大隆得以扩大了市场份额。此时,大隆的具体运营已由严庆祥接管,但很多事情还得严裕棠拍板。严裕棠逐渐热衷于房地产生意,由于房地产生意利润大,严裕棠甚至动了出售大隆的心思,这对刚刚尝到老板滋味的严庆祥来说,是极其难受的。在儿子的苦求下,严裕棠放弃了原来的计划,继而决定将大隆迁往大连湾路新址,并扩大了规模。1920之后的若干年,大隆以及新开办严家企业都由严裕棠的儿子们在管理,严裕棠专注于房地产买卖。投资地产业为严家的那些工厂提供了现金支撑,使其在经营环境极度恶化的时候,不至于轰然倒塌,而在经营环境好、利润丰厚的时候,工厂又能为严裕棠提供低价购地的资本。这一点逐步为严氏父子所认识,尽管投机土地被人看不起,但严裕棠不在乎,同时,他也没有再动过卖厂的心思。

有了充足的资本后,大隆不再甘于为工厂做机件修配,重新涉足机器制造。为适应江浙地区富农经济逐步产生的社会现实,大隆制造了一些小型的、以柴油为动力的农用机械。与此同时,大隆开始试制纺织机械。纺织机器是一个体系,整套棉纺机器中一般包括五十多种单机,如清花机、梳棉机、并条机、粗纱机、细纱机等等。大隆自制的织布机仿照日本丰田式,并参照欧美织布机的特点,更结合了中国国情,这让严裕棠十分得意,以为能够大卖。但现实颇为无情,除荣宗敬碍于面子购去10部之外,其他纺织厂都对此表示爱莫能助。原因是各厂工程师不是外国人就是留学生,他们不喜欢中国式的织布机,而大隆又不能像洋行那样给经手订购者以丰厚的外汇佣金。

铁棉联营

大隆自制的织布机没有销路,严裕棠只能另辟蹊径。1927年,严裕棠以光裕公司的名义用银30万两买下了破败的苏伦纱厂,从此走上铁棉联营之路。严裕棠对铁棉联营产生了极大的热情,连严庆祥兄弟都觉得惊异。买了苏伦后,额定资本为80万两,严家占股90%以上,严裕棠又从中国银行获得了为期三年的贷款150万两。苏伦在严家的手上焕发了生机,纱锭不久就由2万锭增为4万锭,织布机由300台增为1000台。苏伦的产品因优良的质地成为上海交易所中的筹码,而苏伦的纯利润,年均达40万两之巨。

随着严裕棠各个儿子学成回国,诸子之间的矛盾开始萌动,长子严庆祥长期负责大隆的具体运营,人员都为其亲信,这让严裕棠隐隐有些不悦,他开始重新抓取权力,并借故挤走了“老臣”唐志虞。随着严庆龄于1930年回国,严裕棠对大隆、苏伦两厂的人事做了新的安排,大隆的经理由严庆瑞担任,厂长则是严庆龄;苏伦的经理是严裕棠本人,厂长由严庆祺担任;严庆祥在父亲那边失势,被架空为总公司—光裕公司的副总经理。

严庆龄在工艺和流程上进行了大胆改革,在铸造冶炼、机械加工、量具制造和热处理方面均有大动作,很多工艺堪称国内首次采用,还建立了化验室。严庆龄的改制和盛气凌人让前任严庆祥十分不满。在二人矛盾最激烈的时候,严裕棠却被绑架了。严庆龄开始愤而主张告官,熟谙世情的严庆祥力排众议,主张向杜月笙求助,诸弟商议后皆以为然,推举严庆祥出面处理。两天后,严裕棠回到家中,却不知何人所为,杜月笙亦似与绑匪达成默契,也不便明示。严裕棠觉得十分不安,决定去香港躲避,由长子严庆祥当家。

严庆祥主事后,以其精明过人,以35万两的低价吃进了经营不善的隆茂纱厂,将机器整修扩充为17000余锭,新增织布机470余台,又一次扩大了铁棉联营的规模。严裕棠从香港回来后,便有三家严家参股的纺织厂提出,请严庆祥担任三厂的总经理。面对严庆祥有组织的“逼宫”试探,严裕棠选择了忍让。对这个场面上吃得开,老谋深算的长子,严裕棠心里十分矛盾,最终学习曹操选择了曹丕一样,由长子继承父业,授权严庆祥为光裕公司总经理,各厂均受其管辖。

轮流坐庄

严庆祥执掌光裕后,除了房地产生意不能过问外,各厂都在他掌控之中,感觉良好。很快,严庆祥迷上了交易所里的花纱交易。客观上来说,由于民营企业经营艰难,所获积累不易转化为再投资时,往往容易转向投机,主观上来说,严庆祥急于获得诸弟的认可,另外,他不需具体负责各工厂的管理,有钱有闲。尽管严庆祥多钱善贾,人又精,堪称交易所中一条大鳄,狠赚了不少,但时局莫测,很快栽了跟头。1935年,国民政府为缓解财政困难,实行法币政策,尽管法币取代银币基本统一了币制,但很快引发了通货膨胀,受其波及,花纱价格涨跌大出严庆祥所料,严庆祥一脚踩空,亏了80余万元。正当严庆祥惶惶不安之际,严裕棠倒显得很关切,以严庆祥心情不好,宜修养散心为名,收回了光裕公司大印。从此,有些抬不起头的严庆祥被长期搁置,他暗自奔忙弥补损失,长期压抑的他直到1948年底才登报剖白心迹。上海被日军占领后,严庆祥曾受严裕棠指派以其所长与日本人周旋。

严庆祥下台后,严裕棠认为将家产交给任何一个儿子都是冒险,为了集思广益,他在光裕公司内部成立了一个叫做“中央业务会议”的机构,由各厂负责人轮流担任主席。严裕棠的初衷是为了缓和各子矛盾,兄弟轮流坐庄,机会均等、相互督促、相互竞争,但事与愿违,由于各厂业务性质不同,兄弟之间不免互相干涉,时起争端,严裕棠的耳根更加不清净了。严裕棠决定再次改革,各厂相继成立了董事会,对各个儿子在各厂中的权限进行了再分配,分而治之取代了笼而统之,光裕公司随即被撤销。此时,离上海沦陷已不远了。

上海沦陷前,严裕棠对国民政府动员企业内迁一事,采取了消极态度,出于商人的本能,或出于对故土的眷恋,他将一些次要的机器装船沿苏州河往西,以应付内迁命令,重要的机器材料则寄存进了租界。内迁的机器因错过了最佳撤离时间,无船西上,只得存在苏伦仓库里,随即被日军获得,大隆亦被日军占领,改制军火。

惊痛之余的严裕棠煞费苦心地重新布局,严庆祺被派往重庆,保持和政界的关系;严庆龄、严庆禧以美商的名义在租界里办起了泰利制造公司;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又由严庆祥出面赎回了苏伦、仁德两厂。

8.酒店联营代销合同 篇八

甲方: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真诚合作、互惠共赢的原则,就甲乙合作经营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双方共同遵守。

一、基本约定

1、合作方式:乙方提供商品,甲方提供经营场所销售乙方提供的商品,销售款项由甲方收银统一收取,双方按照约定结算收益。

2、合作经营的商品类别为。具体的合作商品(名称、规格、售价等)以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明细表为准(以下简称合作商品)。

3、甲方装修补偿费: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交纳装修补偿费元。

4、合作类型及收益分配: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如下项约定确定双方合作关系,结算双方应得收益。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与合作商品销售有关的费用(包括甲方销售人员公司工资、水电费、核算所用耗材等)由甲方承担。

A、联销方式:收益分配方式为以合作商品的销售收入为分配基数,按照固定比例分配利益。具体分配比例为甲方%、乙方%。

B、代销方式:甲方按照销售的合作商品供货价格向乙方结算,销售价与供货价的差额为甲方收入。

C、场地租赁:乙方须每年向甲方支付场地租金元,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付清。

二、商品管理

1、合作商品的所有权归乙方,乙方供货及调换货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进场商品的保管责任承担方为(甲方、乙方)。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的代理授权证明文件,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无法律方面瑕疵。因此引起的法律和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与赔偿。

3、乙方应保证合作商品的供应能满足销售需要。

4、乙方如需增加合作商品的品种,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增 1

加。

5、如本合同终止,乙方应于合同终止之日起七日内,负责将其商品撤离甲方场地。

三、商品质量

1、乙方提供商品的质量与包装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定、标准、规范。

2、按规定必须经由法定食品检验机构检测的商品,乙方应于供货时向甲方提供同批次产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复印件)。

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商品保质期始终处于适合销售状态,主动调整接近保质期的商品。因超出保质期造成的商品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甲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政府部门按规定进行的涉及合作商品的质量检验,如检验部门收取费用的,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合作商品质量原因导致的对甲方的罚款亦由乙方承担。

因消费者投诉而送检的乙方所供商品,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此导致的甲方赔偿与罚款亦由乙方承担)。

需乙方承担检验、检测费用的,甲方需向乙方提供检验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或复印件)。

5、乙方不得向甲方供应下列商品(产品),违反本项约定,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并向甲方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

(1)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

(2)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3)腐败变质的;

(4)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超过保质期的;

(6)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

(7)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商品。

四、促销

1、乙方在甲方场地内独立举办的任何促销和推广活动须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需另行签署协议后方可实施。

2、乙方需向甲方派驻促销人员的,应将所派驻人员的相关资料提交甲方。促销人员的工资、奖金、服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有义务督促其驻店人员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参加甲方培训。

五、结算

1、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为。(日结、每周结、月结、账期60天)

2、双方约定每月对账时间为15—25日。乙方应于对账时间向甲方提交相关的结算凭证,核算上月应结金额。

3、乙方按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开具发票,送交甲方。

4、甲方付款时间为每月26—29日,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付款。

甲方开户行:

帐号:

5、如因甲方原因在约定的时间不能对帐的,在乙方开具发票后,甲方应当先行给付无争议部分的货款;乙方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对帐,可与甲方协商解决。

六、乙方形象装修(如有)

1、乙方需进行形象装修的,需向甲方提交《装修审批表》,提供平面图、效果图等设计方案。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与甲方签署装修合同后,乙方应按约定的施工时间及装修期限进行施工。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在甲方场地的固定装修、陈列等,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拆除。

七、反商业贿赂约定

1、非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及其职员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如下可能影响双方公平交易的一切经济利益(以下简称不当利益)。乙方违反本约定,视为乙方重大违约,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万元违约金;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与赔偿。

(1)回扣、佣金、红包、礼金、有价证券、报销私人费用;

(2)借款、担保;

(3)礼品、实物;

(4)宴请或娱乐活动;

(5)其他可能影响双方公平交易的经济利益。

2、甲方员工向乙方索要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或向甲方投诉,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应与赔偿。

2、因乙方所供食材原因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延迟一天,甲方按应支付货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计付违约金。

4、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毁损,相应的商品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合同的解除、中止

1、双方均无违约情况,任何一方要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本合同解除。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中止本合同。

2、本合同解除或中止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受影响,仍需继续履行。

十、其它

1、其他约定: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合同期满,双方如继续合作,需重新签订合同。

5、本合同共2份,双方各执1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9.(内场)联营合同 篇九

湘潭门店

合作

合同

DXD(内场)合同编号:B2014日期2014 年月日号

甲方资料:

公司名称:湖南大兄弟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湖南省湘潭市九华商贸区公司邮编:公司电话:乙方资料:联营商类型:(生产商/代理商/批发商/贸易商)

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法人代表:公司邮编:开 户 行:公司帐号:业务代表:业务电话:公司电话:公司邮箱:合同类型:■ 新签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位置面积

甲方以 店楼建筑面积约平方米(附卖场确定陈列位置的平面图)用作与乙方合作经

营商品专区,主要品牌为:。

甲方基于统一管理、经营或实际需要,可变动乙方所设商品专营区域位置、增减其经营面积或其他改变,但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二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从月 月次提前或顺延。

2.合作期内,乙方若欲变更合同内容或终止合约,乙方应提前30天以书面甲方,并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后执行,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撤柜。

3.合同期满前,乙方需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续约(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续约)。合同终止后,未经甲方确认续约的,乙方自合同终止日起超出3日仍不撤柜,甲方有权处理乙方货物、柜台和设施,乙方承诺无需甲方任何补偿。

4.届满,乙方无违约情形发生,甲方应当退还乙方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条结算方式

1.场内联营专柜结算付款期:付款日期按甲方的结算制度执行

1)□ 七天结 ■半月结天 □ 月结天 □ 固定租金 元/平方米/月

2)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满时,若乙方应付款项仍未支付完毕,则结算期限顺延至乙方应付款项支付完毕后5个工作日结算货款。

2.乙方委托甲方采取集中收银方式,每次结算由甲方向乙方出示电脑打印的销售总额,乙方结算凭据为:

□ 增值税票结算,税率为。□ 收据结算。所有场内场外联营及租赁专柜的乙方均不得私自收银,不得场外交易,否则,一经查实,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交易金额20倍(不低于人民币3000元)的违约金,甲方可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3.在经营中乙方不得对外使用甲方名称,乙方对外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诉讼概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将场内设施、场地、商品向任何一方抵押、担保、转借,否则,按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而造成甲方的经济、名誉损失,乙方应全部赔偿,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甲方对乙方在场内的联营商品经营按照销售额进行扣点:

正常销售的扣点、特价销售的%扣点、劲爆价销售的;

其他:(1);

(2);

(3);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甲方内卖场进行联营合作,保底销售额为:;若乙方销售额达不到保底额,甲方有权按保底额从销售额中直接扣除应得利润;销售额不足抵扣甲方应得利润时,甲方可由履约保证金内扣除差额部分,若差额部分仍不足抵扣,甲方保留追索权;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如果乙方连续叁个月达不到保底额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必须在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撤柜事宜,乙方于撤柜手续全部完成30天后办理结算。

5.乙方同意预交甲方如下费用:

(1)商品进场,新签合约费:元;

(2)商品进场条码费:元/个;合计约:元;

(3)陈列场地占有费:元(附陈列协议)

(4)商品质量保证金元;

(5)节庆促销,春节元,五一元,国庆元,元旦元

端午元,中秋元,店庆(开业)元。

(6)其他:;

6.水电费:(水电使用较大的):■ 按表实收□ 每月/店(每月底现金交付甲方)

7.由乙方支付甲方促销员管理费:元/人/月/店 ;促销员服装费:/套;

其他费用:;

第四条进场宣传费、公共建设费、履约保证金、节店庆促销广告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前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进场宣传费元,公共建设费元/店和履约保证金元。乙方清场后若无其他抵扣事宜(违约行为除外),甲方将在乙方清场十五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在合同生效后,若未按甲方指定日期(入场)营业,每拖延壹日,相应扣除保证金的10%,超出一周,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并终止合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需按照甲方营业时间正常营业,如有一天没有按正常营业时间营业,扣除保证金的20%,连续三天不正常营业,甲方视为乙方自动解除合同,甲方从第四日起收回专柜使用权,保证金不予退还。本合同无论以何种形式终止,公共建设、进场宣传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五条商品营销、促销广告活动

1.乙方应自觉配合甲方整体营销活动及整体促销措施。

2.乙方独立经营的营销活动及促销措施,必须报经甲方营销部门审批,在不影响甲方总体形象、管理及财务结算的前提下方可进行。

3.乙方自做广告,必须通过甲方审核广告内容和发布媒体,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乙方独立广告费用,由乙方另行支付。

4.乙方不得在合作经营场地内私自制造和挂贴广告、宣传品及其他展示物品,如确需要,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由甲方在规划的范围内统一布置安排后,方可布置销售场地广告及展示物品。

5.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内部及外墙广告位,有偿使用。乙方无权将甲方的广告位转让或变相转让。

6.节店庆促销广告:

元旦:元春节:元五一:元端午:元中秋:元

国庆:元店庆:开业花篮/条幅:元合同续签费:元

凡节庆当月乙方在甲方门店有商品进/销/存发生,乙方均同意向甲方支付该月全部节店庆促销广告,事前未约定以甲方实际发生额与乙方结算。(双方协商确定)

7.乙方必需每个星期定出

第六条资产设备

合作经营项目所需的设备和陈列器材.甲乙双方经协商拟定以下列方式承担

□乙方自理□ 甲方统一购置.乙方支付资产折旧费/月(或元/年)

第七条商品管理

1.乙方所有经营单品品项、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均由甲方控管,乙方应积极配合。

2.乙方经营商品应一律经甲方审核,并采用甲方认可之标价签后方可陈列销售,其商品不得任意变更,所增加

营业项目或商品需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3.乙方应确保经营的商品零售价格不高于本地区内周边竞争对手的零售价格,否则乙方应按差额的5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立即无条件调低售价。

4.乙方如经营不同类别商品且提成率不同时,不得将高提成率商品混入低提成率商品销售,一经发现,除按该商品销售额的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合同。

5.若乙方经营商品品种不齐(同类商场有而甲方商场无/断码),经甲方书面要求而未在限期内补货的,乙方需按前一个月销售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合同。

6.顾客要求修理、退换货或提出赔偿时,甲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产品质量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处理意见,甲乙双方共同搞好经营商品的售后服务工作,维护乙方经营商品、品牌的信誉和甲乙双方的信誉。如乙方经营伪劣假冒商品,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应按商品零售价总额的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第八条员工管理

合作经营项目的员工无论乙方委托还是甲方代为委派,其工资、福利、保险等劳动者的权益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依照《劳动法》规定保证员工的合法权利。若由此产生劳资纠纷,相关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含以甲方名义承担的);乙方人员,应向甲方人事部门办理入场手续,并服从甲方的安全与质量统一监督管理。

第九条综合管理

1.为提高商场经营效益,甲方会根据不同时令、季节组织各种促销活动,乙方应积极主动参与合作,不得推诿;乙方自行举办的促销活动由乙方自行负责,但活动方案需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2.乙方应具备经营项目的资质并持有相关证照。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对场地和物件进行销售、整改、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甲方利益的行为;使用过程中乙方对商场设施造成的损坏,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将物件修复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状态和要求照价赔偿。

3.乙方不得在公共场合有影响商场营业和违犯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更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如赌博、打架等,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按照商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具体事件,同时保留诉讼法律的权利。合作期间,乙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其他纠纷、诉讼等概由乙方负责;乙方经营商品的保管由乙方自行负责,相应的保险、责任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合同期间,凡因经营合作项目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必须有偿使用甲方统一制作的物价卡、POP纸、员工制服和购物袋、购物小票等。其中,物价卡、POP纸、制服等按照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购物袋、购物小票等由甲方从乙方销售额中代扣,具体以甲方实际结算为准。或者:。

6.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投资的设施、设备,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时,5日内自行撤离甲方场地,逾期未撤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而无需任何补偿。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合同,乙方投入的装修,甲方均不作补偿。

7.凡因乙方不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或出现上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乙方预交费用款项首先抵偿甲方的损失,甲方保留对损失部分的追偿权利。

第十条其他约定

1.行贿:甲方发现乙方以任何形式的贿赂给予甲方员工,以企图获取订单、更有利的价格、最佳的陈列位置或更短的付款期等条件时,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与其的商业合作关系,并将乙方所有未结货款视作违约金予以扣除,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2.索贿:如有任何甲方员工以不正当方式要求乙方给予任何形式的贿赂,乙方可以书面形式及相关证据给予甲方,甲方必将依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同时给予乙方适当的奖励。

3.非合同约定费用:本合同的签署以甲乙双方的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为原则,甲乙双方之间出现的非合同约定的来往、费用等,不能影响本合同约定事项的履行;任何一方以非合同约定费用或款项的支出主张其合同的任何权利均为无效,另一方可以据此主张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时,双方约定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处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自乙方交付甲方履约保证金后生效。第十三条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删改、补充或变更须采取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增加、变更部分以及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未同时装订的,双方已实际履行的,等同于附件生效):

1、乙方证照:《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代理证》、《商标注册

证》、《质量检测报告》、《食品流通许可证》、《品牌经销证明书》

2、《商品确认表》、《专柜结算须知》、《专柜违规送货赔偿规定》等。

甲方:湖南大兄弟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盖章(甲方):盖章(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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