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民监督员工作会议简报

2024-08-21

行政执法人民监督员工作会议简报(共12篇)(共12篇)

1.行政执法人民监督员工作会议简报 篇一

4月14日上午,岳阳市召开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暨食品安全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会议和全市卫生计生工作会议精神,总结过去工作,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发展机遇,统一思想,凝心聚力,安排部署年主要工作。岳阳市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主任彭纲要,市卫生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胡小军,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张壮军等领导出席。

会上,湘阴县、华容县、平江安定镇分别作了经验介绍。近年来,岳阳市综合监督和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监督体系建设稳步推进,检查工作有序开展,执法办案逐步规范,食品安全工作不断进步。

就如何落实好全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暨食品安全工作,彭纲要指出,要认清形势,增强做好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突出重点,着力提高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与食品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齐抓共管,不断提升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与食品安全工作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建设“一极三宜”江湖名城做出更大的贡献。

2.行政执法人民监督员工作会议简报 篇二

作为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一部分, 我国《消防法》自颁布实施以来,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对其重视程度很高, 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 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当前消防行政执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 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公安消防机构作为我国社会内的一种军队, 是直接受到公安部门的管理及领导, 但是公安消防部门实际执法过程中, 往往摆脱不了人情网或者是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影响。职能部门与当地政府部门所在的办公场所不同, 每个部门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不同, 进而造成两个部门在目标确定及工作方面等等方面都存在一定不同, 进而造成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相矛盾, 社会中所部分存在与消防法律或者是有关法规相违背的单位得不到整改或者是改正的处罚。与此同时, 消防公安部门内的小部分直返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 利用工作职能的特点, 将全力凌驾于法律之上, 进行不公正的判决, 进而造成违法单位继续经营建设。

(2) 执法手段匮乏, 强制性行政措施难于实施。 (1) 现有的有关法律对于消防行政处罚力度较青, 执法人员的实际工作难以顺利开展。例如, 公安消防布部门在需要进行强制执行或者是没收违法等行政处罚中, 往往需要向公安部门或者是法院进行申请, 进而在公安部门的帮助之下完成, 要是出现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 所需要办理手续的时间较长, 进而非常容易出现执法操作或者是违法执法的情况, 进而造成公安消防在行政诉讼中失败。当事人对于公安消防部门的处罚决定选择局部执行, 公安消防部门由于没有强制执法的能力, 进而有关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同时法院也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 并不愿意处理该类案件, 进而造成社会内的火灾隐患难以得到节约, 对于公安消防机构的影响了造成了严重影响。 (2) 公安消防机构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 所需要进行的程序十分繁琐, 并且时间较长, 严重影响了公安消防行政执法效率。现在公安消防机构从一个裁决制定到最后的落实, 最少需要3个月,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 消防公安机构所处罚的对象还在继续营业, 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得不到有效整改, 但是出现火灾, 所造成的后果将十分严重。

2 加强和改进消防执法工作的必要性

自从我国消防法在正是颁布之后, 社会各界的消防安全意识虽然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主要是与社会之前消防安全意识相比较, 但是就我国社会整体情况而言, 我国社会消防安全观念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公安消防部门的执法环境还是十分严峻的。 (1) 有关管理人员对于消防安全工作较为忽视, 进而造成在对企业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方面质量较低, 工作人员对于消防有关法律法规了解程度有限。 (2) 社会内的群众对于消防执法认识程度较低, 对于消防工作所进行的处罚认识存在一定差异, 特别是在对于违法案件处理中, 大部分人都希望通过拉关系或者是说情等等形式, 适当较少行政处罚, 或者是让公安消防部门撤销消防处罚, 这些都会消防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严重影响。所以, 提高消防执法工作环境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事情。

为了能够提高我国公安消防机构执法的公正严明性, 首先就需要完善消防监督机制。消防监督机制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分别是内部监督及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主要是提高审核及执法工作质量, 严禁出现躲避责任的事情;外部监督主要是有关部门群众进行监督, 只有做到内外兼修, 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消防安全隐患的问题。公安消防部门也可以通过提高宣传强度的方式, 提高社会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让其对于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有着更加清晰的认识。公安消防机构也可以通过各种需求, 扩宽消防法制宣传范围, 在提高宣传强度的同时, 最大程度让社会群众对于宣传内容进行掌握了解, 从而让社会群众能够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这也是保证公安消防工作质量的有效途径, 所以需要不断加强。

3 加强和改进消防执法工作的对策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在正是实施之后,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情况能够得到有效改善, 公安消防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也拥有法律作为保证, 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也能够进一步规范, 进而真正将我国有关消防法律落实的实处, 但是, 在对于我国消防行政执法情况研究之后, 发现了我国消防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 想要有效解决我国消防行政执法所处在的问题, 需要有关部门的共同研究。为了能够提供我国公安消防机构消防执法性能工作的合法性及高效性, 有效解决消防工作所存在的问题, 更好的为社会经济发展建设服务, 公安消防部门应该营造良好的消防行政执法环境。根据这种情况, 笔者希望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 改变我国消防行政执法环境内所存在的不法行为, 进而保证法制社会的构建, 进而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 公安消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做到依法办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开展工作, 在对于社会矛盾或者是冲突事件解决中, 可以借助制内途径, 借助制度的权威性。但是我国现在公安消防机构在实际执法过程中, 所具有的人治色彩较为浓郁, 在对于社会矛盾及冲突解决中, 难以通过制内途径进行解决。要是长久以往, 我国所制定的制度就会逐渐边缘化, 社会群众对于法律的权威性就会产生怀疑, 群众更多的回通过非法途径解决矛盾或者是冲突。想要彻底改变我国这个情况, 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政府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也应该做到如此。 (1)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一定要根据社会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修改调整, 这样才能够为公安消防机构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方面的保证; (2) 我国司法法律制度改革工作应该加速开展, 主要目的就是保证我国司法工作的公正; (3) 对于有关领导人员进行法律观念的教育, 提高工作法律观念, 让人们真正尊重法律, 遵守法律。只有让社会群众充分信仰法律, 才能够提高法律在社会内的权威性, 对于社会内矛盾及冲突有效解决, 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2) 构建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实际上, 构建健全利益表达机制与我国现在的实际民生和社会矛盾有着紧密关联。正是人们无法通过体制途径表达自身的诉求, 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 所以人们不得不通过体制外的方式吸引社会的重视。通过体制外维权实际上能够加剧社会矛盾及冲突, 对于社会稳定性造成严重影响。所以, 我国必须构建健全的利益表达机制。也就是说, 我国现有的人大会议及政协会议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 这样就能够为人们利益诉求提供一个良好的途径, 也成为我国关注民生的主要途径。我国政务公开制度及公共政策听证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及拓宽, 真正将上情下达落到实处, 所构建的利益表达机制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向弱势群体倾斜。国家应该通过制度和政策、物质等方面保证弱势群起能够参与到国家的政策法规的各个层面中, 并适当向弱势群体倾斜, 进而以最大的可能保证国家立场的公正性, 从而维社会之公平与正义。

(3) 要优化政府职能, 以人为本, 建为人民服务的有限型服务型政府“中国目前日益频发的社会冲突, 并不仅仅是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可以解决的, 还必须通过政府体制的及时转型而得到解决和控制。”对于政府职能改革, 必须以市场失灵为起点, 以社会自治为基础, 以提供公共物品为核心, 以政府失灵为警戒。必须要以“做该做的事情”、“管该管的事情”, 要以“一切为人民服务”的人本思想, 要以构建服务型政府为目标重塑政府, 重拾政府的威信。同时, 要通过分权、放权的形式, 引入第三部门, 大力发挥第三部门在社会经济发展与治理中的作用。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 只有政府规范了自己的行为, 人民才会信服政府, 只有政府真正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为人民排忧解难, 社会的矛盾与冲突才会得到有效的排解和控制, 社会才会更加长治久安。

摘要:公安消防部队既是消防的监督者, 又是消防的管理者和审核者, 消防行政和监督执法不分, 难免会出现不按规定执法、不按程序执法等不良现象。在完成艰巨复杂而庞大的消防执法工作任务的前提下, 如何建立健全公安消防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的新思路、新办法是本文的立足点与出发点。

关键词:消防执法,消防监督,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 (第3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 1993:284.

[2]黄仁夫.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有效控制.贵州大学, 2006.

[3]胡建淼.行政法学 (2007年版) .复旦大学出版社.

[4]梅治桥.消防法执行过程中若干问题探讨.法制与社会, 2010 (10) .

3.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会议简报 篇三

11月9日,景德镇市召开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会议,传达学习全国、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座谈会精神,部署安排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董立新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严管就是厚爱,正人必先正己,适应当前形势任务,扎实推进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

董立新指出,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干部监督工作的自觉性。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着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职责,必须忠诚干净担当。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履行职责与接受监督的关系,正确对待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像爱护眼睛一样维护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形象。要坚持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坚定信心把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做好。

在全面分析当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现状后,董立新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座谈会精神,抓好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重视干部监督工作的力量配置,确保有人干事、监督到位。各级纪委领导干部要承担起管理队伍的第一责任,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全市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准则》、《条例》,带头执行、从严执纪。

4.行政执法人民监督员工作会议简报 篇四

为健全民主监督机制,把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保证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严肃执法,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和执法执纪监督员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执法执纪监督员主要是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审判作风、审判纪律、干警队伍廉政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第二条 执法执纪监督员实行聘任制,由我院参考本县和行业特点,从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司法局和律师界中聘任。每届执法执纪监督员的任期为五年,不得随意解聘,到期未续聘即为自然解聘。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后,可提前解除聘任。

第三条 执法执纪监督员受聘期间,可报销因履行监督职责而发生的差旅费用。

聘任条件

第四条 拥护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一定的法律知识。

第五条 坚持原则,联系群众,办事公正,敢讲真话,不谋取私利,清正廉洁,在社会上有较高的威信。

第六条 关心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和发展,热心人民法院执法执纪监督工作,身体健康,能从事监督活动。

监督员职责

第七条 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执法执纪监督员对人民法院已审结的刑事、民事、行政及执行案件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案件的受理、收费、开庭审理、调解、裁判及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执行程序是否公正合法。

第八条 对干警司法活动的监督

执法执纪监督员对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干警在司法活动中有无接受吃请、受礼、受贿、以权谋私、违法办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违纪行为或不正之风。

监督员权利

第九条 深入社会调查收集并如实反映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接受并转递当事人或有关知情人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廉洁方面问题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十一条 依法旁听和了解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的案件审理情况,根据需要可查阅有关案件卷宗或资料。

第十二条 对法官或人民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就审判工作的具体事宜进行咨询,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并给予答复或说明。

监督员义务

第十三条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偏听偏信,不袒护法院违法违纪人或事。

第十四条 依法办事,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随意答复或表态。

第十五条 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审判纪律。

监督员联络制度

第十六条 执法执纪监督员活动由我院监察室负责联系并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 每季度组织执法执纪监督员开展一次活动,主要是参加有关会议和阅读有关文件或旁听案件审理、参与接待当事人、走访当事人(法人单位)等。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执法执纪监督员座谈会,通报法院工作开展情况,听取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反映,征求意见。

附则

5.行政执法人民监督员工作会议简报 篇五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龙泉驿()解扣决[]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局于年月日,以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对《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所列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项之规定,予以全部(或部分)解除查封(扣押)。

附: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号

(公章)

年月日

本决定书已于年月日时分收到。

6.行政执法人民监督员工作会议简报 篇六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

1. 法律不完善, 准则滞后, 人员法治观念淡薄

法律不完善为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 法规不严密使会计造假有空可钻, 法律制裁乏力使人敢于以身试法。例如, 《会计法》中对于监管失误或监管不作为没有规定必须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操作性很差, 执法时对于查出的造假事件的处罚有很大的弹性, 往往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对会计造假者惩罚不重、执法不严, 导致造假成本极低, 造假收益远远大于隐性的“败露成本”。另外, 会计准则的滞后性为会计造假提供了契机。会计准则的规定常常落后于会计实践发展和经济行为的创新, 当新情况、新领域、新的经济事项出现时, 很难找到长期有效的会计准则作为会计操守的依据, 常出现会计处理“无法可依”, 为会计造假留下可乘之机。在法规贯彻不彻底、有法不依甚至无法可依的情况下, 造假收益远大于造假成本。利益的诱惑, 使得一些人无视会计法律法规的存在, 法治观念淡薄, 会计假、乱现象泛滥。

2. 职业道德缺失

一是在金钱的诱惑下, 监管人员把职业道德抛之脑后。歌德有句名言:“世上没有任何东西比金钱更能使人道德败坏。”当下, 以“金钱至上”的利益观影响并牵制人们的道德观, 导致一部份人唯利是图、道德缺失、违法违纪。为了中饱私囊、损公肥私, 想方设法在财务上做手脚。有的单位存在“账外账”, “小金库”, 私藏公款供个人自行掌握和开支, 挪用、拉用公款和报假账等现象, 造成公款私存、公款私用。二是迫于领导的压力和控制, 职业道德的制约让位于权力。单位的会计人员受领导的管理和控制, 其工作安排、职务任免都由领导决定, 会计人员出于自我保护, 屈服于单位领导, 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敢较真碰硬, 缺乏原则性, 违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违心按领导的指使伪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会计报表, 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

3. 会计人员素质低, 专业水平不高

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 “半路出家”、现学现用, 专业素质、专业水平低。有的会计人员是从其他行业转业过来, 缺乏作为一个会计人员的基本认知, 专业知识欠缺、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低, 在做账时大多是借鉴前一任会计的账簿“照葫芦画瓢”, 未进行岗位培训, 对会计业务不精, 对计算机和网络操作不熟练, 不能应用财务软件提供的各项功能。有的会计人员虽然专业基础较好, 但没有及时进行知识更新和补充, 无法掌握到新的会计知识和变更后的法律法规。不培训导致知识的欠缺、老化、陈旧而难以跟上时代的进步。在这样的情况下, 大多会计人员只会重视会计数字的真实性、准确度而不能从会计的及时性、合理性、合法性等方面来进行全面的、综合的监督。

4.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弱化

内部监督是单位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方法和保证。目前, 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对建立内部审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尽完善, 审计、监督机制不健全, 为会计造假创造条件。财务只有会计、出纳和领导会关注, 其他人员很少接触, 缺乏内部监督。有的单位为了应付上级而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但内部审计人员直接受控于领导, 会计人员为了获得升迁、奖励等利益就按领导的要求假账真算、真账假算、账外设账, 把听从领导指挥作为“工作需要”, “账”随心所欲地做, “两本账”、“阴阳账”、“糊涂账”等情况时有发生。为了明哲保身, 内部审计人员面对这种情况往往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听之任之, 没发挥其作用, 致使内部会计监督职能无法落实, 滋生隐患。

5. 外部监督不到位

目前,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外部审计监督体系包括政府审计 (以审计部门为主) 、社会审计和公众审计, 而三者中审计部门唱主角。随着社会的发展, 会计电算化取代了手工系统, 但是充当着行政事业单位外部监督主要力量的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大多是学审计的, 对会计电算化知识的学习、掌握程度不深、不精, 对计算机造假的手法难以识别, 这增加了审计的难度和风险。有的单位因会计软件版本的更新、平台的迁移, 难以从往年的账簿中提起相关历史数据, 带来了更多的审计困难, 使会计监督难以达到预期目的。例如, 财政、审计等部门不断加大对“小金库”监督查处力度, 但屡禁不止, 仍有单位私设“小金库”。这是监督和控制的失败。

二、强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的对策

1. 完善法律法规, 强化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

针对典型违法违纪现象, 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会计法律法规, 使之更加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 以便更加有力地扼制会计造假、腐败犯罪等违法行为。会计人员监督意识不强、玩忽职守, 那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 应该对其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 扩充其法律知识面, 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杜绝行政干预。虚假的会计信息出自会计人员之手, 因此会计人员的法律素养至关重要。会计人员的素质状况直接关系会计效率和质量, 政府部门必须重视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努力造就懂业务、懂技术、懂政策、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

2. 对会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综合素质的培训

会计人员负责单位的会计操作, 为保证其进行会计操作时能遵守新会计准则要求, 他们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素养, 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的加工者, 他们能否按规范进行会计操作是保证会计质量的关键。正确的思想决定正确的会计行为, 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强化会计监督的精神动力。会计人员应该加强思想品德修养, 加强职业道德培训,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才能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理财, 才能增强事业心、责任感、敬业精神和监督意识, 才能热爱本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所以, 应定期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技能培训、知识更新, 使他们能以更好的专业技能和较高的职业素养投入到会计工作中。

3. 强化内部监督的制衡作用

有效完善的会计内部监督, 能有力阻断会计造假的环节和载体。健全的内部监督可防止财务活动中的诚信缺失, 确保会计工作正常运行。许多事实表明, 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来加强会计监督, 并且要建立一支各方面综合素质都过硬的高素质的内部审计队伍。各单位应该重视内部审计, 定时召开座谈会, 认真分析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让职工和领导明白内部审计的重要性, 提高其对内部会计审计工作的支持, 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另外, 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肯定其业务并进行相应的奖励, 这样有助于增强其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有助于对审计人员的培养并为内部审计发展提供平台。

4. 强化外部会计监督机制

就现今我国会计监管的条件来说, 社会监管的执行力相对较弱, 所以政府监管部门特别是审计部门必须充当好会计监管中的主角, 应重点培养审计部门审计人员洞悉会计造假的能力, 加强其职业道德、职业理念塑造, 提高执业能力, 有效防范会计造假。同时, 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外单位和公众等各个方面的监督力量, 也应该认真履行各自的监督权, 严格做好对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的纪律监督, 制定切实可行的会计监督制度, 以法律条例为武器, 严厉打击虚构会计信息的行为。

摘要:会计监督是会计质量的保证。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存在很多问题, 如法律不健全, 准则滞后, 从业人员法制观念淡化, 专业素质、道德素质低, 单位内部监督弱化, 外部监督不力。要解决这一系列问题, 必须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进行培训以提高从业人员的各种素质, 强化内外部监督。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郭云.我国会计监督现状浅析[J].财会研究, 2011 (12) .

[2]欧响忠.试述我国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当代经济, 2007 (11) .

[3]徐侃侃.浅谈企业内部会计监督问题与对策[J].财会研究, 2012 (20) .

7.行政执法人民监督员工作会议简报 篇七

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督指导

推进村级 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1]2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农村税费改革后,为适应新的税费体制而作出的制度安排,旨在发挥农民自主性,建设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通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议事程序逐步规范,特别是2010年全面启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后,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个别地方仍存在监管指导不到位、组织实施不规范、超限额超范围违规议事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一事一议监管,顺利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议事范围,严格控制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界限

(一)准确界定适用范围。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村内的户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即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所需的其他公益事业项目。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村通乡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村级公益性项目,以及举债兴办的村级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范围。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原则上为行政建制村,对部分村民受益的也可以适当缩小议事范围;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可以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

(二)严格实行上限控制。从2011年起,一事一议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筹劳每个劳动力(男18—60岁,女18—55岁)每年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需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每个标准工日工价不得超过50元。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制定筹资限额和以资代劳工价的具体标准,并报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加大奖补力度,有序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一)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支持村级公益事业发展,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以县为主组织实施,发挥各市(州)、县(市、区)财政的引导作用;逐步提高财政奖补比例,增加奖补资金投入。

(二)有序推进奖补工作。一事一议建设项目要结合“十二五”规划进行统筹安排,优先支持农民最急需、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有序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奖补办法,规范奖补程序,强化资金监管,严格绩效考评,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果。要充分利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探索建立财政奖补资金与农民筹资筹劳相结合、社会力量参与的村级公益事业投入新机制,推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三、完善议事制度,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指导

(一)健全议事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原则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和完善民主议事、项目复审、奖补申报、财务管理、项目管理、项目养护、档案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等基本制度,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规范议事程序。一事一议建设项目和筹资筹劳具体数额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复审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和纳入财政奖补范围,并在“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上登记。

特殊原因确需跨年度筹集资金和劳务的,须经全体村民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强化监管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国家投入与农民需求、议事程序与基层民主建设、一事一议资金管理与村社财务公开结合起来,抓住事前审核把关、事中监督指导、事后审计公示等关键环节,以项目审核、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检查考评为重点,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的监督指导。要坚决纠正“重奖补申报、轻项目监管”的倾向,防止以自愿捐款的名义强行要求村民出资;防止未经全体村民同意和不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跨年度筹集资金;防止不经村民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将自愿以资代劳变成强行以资代劳。

(四)加大查处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或专项审计,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额议事,擅自改变用途,平调、截留、挪用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未经村民议事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造成资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除追回奖补资金外,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机制

(一)切实加强领导。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宽,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要建立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细化政策,制定方案,规范项目复审和奖补流程,做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岗位和人员,严把一事一议项目初审关,指导村民民主议事,搞好议事项目建设、质量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和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加强一事一议项目复审,指导一事一议项目的实施和财务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参与奖补项目的考核验收。各级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负责制订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方案和奖补政策,指导督促一事一议奖补项目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绩效综合考评、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奖补资金,制订奖补资金的分配方案和使用管理办法,参与奖补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各级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负责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和财政奖补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参与奖补项目的检查验收。其他业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发挥专业技术指导作用,积极支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工作。

8.行政执法人民监督员工作会议简报 篇八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5]18号 【发布日期】2005-09-26 【生效日期】2005-09-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家行政机关进一步接受监督的意见

(京政发[2005]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推动本市国家行政机关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法行政、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执政能力,现就进一步接受监督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接受监督的重要意义

(一)主动接受监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需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适应首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主动接受监督,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突出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主动接受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主动接受监督,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既是政府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充分履行职责的需要,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要求。

(三)主动接受监督,是提高执政能力、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的需要。当前,首都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政府必须不断提高行政能力。主动接受监督,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汇集民智,形成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城市建设与管理的良性机制。

二、进一步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一)认真落实好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报告和向市政协的通报制度。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及重大工作事项,要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协商通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会议纪要以及经济形势分析会议材料,每季度摘要送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要将市政府规章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将市政府公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及时发给北京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

(二)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意见,扩大市人大、市政协对政府决策的参与程度。认真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同志出席。出台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前,要以书面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地办理好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以及市政协建议案、党派团体提案及委员提案,市政府办公厅对办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主持办理,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对暂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行答复;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说明原因。对日常来自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研究,限时处理和答复。对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书要按规定时限认真落实。

(三)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组织的各项检查、视察、调研和政务咨询等活动,主动接受监督。政府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在上述活动中要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据实答复市人大代表的询问和质询。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安排认真参加述职评议,市政府各部门要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工作评议,切实按照评议意见进行整改并按时提交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报告。执法任务较多的部门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特邀行风监督员。规范并严格执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接待日制度,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同志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下午专门接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答复问题。

三、进一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加大政务公开力度,逐步使其成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对城市规划建设、经济改革发展等重大决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大额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政府公报等向社会公开。把政务公开向为民服务领域深化,大力推行全程办事代理制,明确办理事项、工作流程和工作时限,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向社会公开,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在“首都之窗”网站公布,市民可免费索取。在“首都之窗”网站显著位置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开政府各类信息。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网上审批、缴费、年检、咨询等工作。提高“一站式”办公大厅服务质量,将行政许可办理的事项、依据、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切实方便群众、企业。充分利用北京城市管理广播和政府网站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交流,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完善决策信息的收集与反馈机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开辟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和法规规章草案,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收集和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信访处理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加大信访督查落实力度,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按照《信访条例》要求阅批重要来信,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市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和便民电话中心作用,建立社会舆情分析和报告机制。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健全“北京市行政投诉中心”等投诉处理体系,在“首都之窗”网站和各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投诉或意见箱,认真处理投诉案件。

(三)建立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绩效评价机制。要把社会公众评价作为政府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将社会公众的评价纳入政府督查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民意测评长效机制,利用好“政风行风热线”,由市纠风办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有关部门通报政风行风民意测评结果及反映的突出问题,组织政府特约监察员等,对政府部门进行经常性监督和集中评议,督促部门整改相关问题,转变工作作风。

四、进一步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

加强和规范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通报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公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情况、政府重大决策、重大突发事件,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指定专人关注新闻媒体的报道,对主要新闻媒体的批评性报道,以及群众通过主要媒体反映的有关公共安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及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2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负责同志报告,责成有关方面迅速调查、核实、处理,并将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对处理不积极、不及时的要通报批评。

五、进一步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各部门要自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出庭应诉、答辩,积极提供证据,并依法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本市实施意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严格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程序,规范行政行为,并积极借助各方面监督,切实提高政府绩效和服务质量。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息办等单位要对意见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卫生监督工作简报 篇九

为全面检查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一步提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水平,近日,市动监所组织开展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督查。

本次督查分为5个小组,督查采取组长负责制,实行交叉检查。各组通过采取明察暗访、实地调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档案资料等形式,对长沙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落实、动物卫生监督专项整治行动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绩效考核指标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经过3天交叉检查,共抽查5个屠宰场,9个动物诊疗机构,8个乡镇动物防疫站, 14个检疫申报点,17个养殖场,4个无害化处理中心(点),1个家禽批发交易市场和1个冷库。

下阶段,市动监所将重点关注畜禽调运频繁,避免造成疫情传播。同时,做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10.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简报 篇十

近年来,我市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共受理社会矛盾纠纷近18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9.33%,涉及协议金额52.5亿元。

据悉,该综合分析模块以政府大数据平台为依托重点,推进法院、综治、公安、司法等多部门信息向平台集中,推动调解工作从“信息化”向“数据化”转变。同时,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将加强大数据智能分析,及时掌握社会矛盾纠纷的动态及发展趋势,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预见性和高效性。

钱三雄指出,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枫桥经验”,加强村级组织建设、优化整合行业调解力量、配优配强调解队伍,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善于因人制宜、因地制宜开展调解工作;坚持“大数据”引领,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精准性,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要求、新规律,运用好底线思维、法治思维、互联网思维,扎实推进调解工作的精细化、社会化和智能化。

会议表彰了10名“最美人民调解员”和一批先进集体、个人。

11.扶贫领域监督执纪工作简报 篇十一

注重宣传发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经常性深入宣传,印制发放2万多份《扶贫惠民宣传手册》,采取悬挂宣传标语,出版宣传专栏,设立户外广告,在小扇子、环保袋上印刷宣传内容,编印宣传漫画等形式深入宣传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宣传中央、自治区相关决策部署以及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动态、经验做法和成效,做到报纸有专栏,电视新闻有专题报道,门户网站有经验介绍,有力推进正面引导。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对扶贫领域中的违纪违法典型问题坚决曝光,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形成持续震摄。

注重线索筛查。针对扶贫资金来源渠道多、涉及部门广,从全面排查群众举报的扶贫领域问题线索着手,综合运用全新打造的党风廉政建设大数据分析平台,对全市交通、住建、农业、林业、水产畜牧等部门涉农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和分析,重点查找农村危房改造、低保等领域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扶贫资金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征兆精准发力,及时组织工作人员进村入户进行集中核查,并按县(区)、行业进行归口,分类督办,一般性的问题线索,交由乡镇(街道)、部门等基层纪委主办,上级纪委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较为复杂的问题,由市纪委直接立案审查,切实快查严处。今年1到10月,全市共立案查处扶贫领域违纪问题258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4人,挽回经济损失535.75万元。

注重巡查调研。整合监督资源,建立联动机制,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党派人士、特邀监察员,对扶贫领域有关情况进行巡查调研,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发现和收集问题线索,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目前已对6个乡镇进行了巡查调研。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成立了5个督查组,由市纪委领导带队对10个乡镇20个行政村开展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进行巡察,有效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同时,针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清查梳理力度,认真整改,建立事前审核、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的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12.行政执法人民监督员工作会议简报 篇十二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院检察干警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和检察人员在履行执法办案职责时遵守法律、纪律和规章制度情况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由检察长统一领导,副检察长分工负责,监察部门和执法办案部门各司其职,其他部门和广大检察人员普遍参与。

第四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立足防范、注重教育的原则,促进执法办案规范化。

第五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与其他执法办案监督方式相结合,共同构成有效的执法办案监督体系。

第二章

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

第六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活动。

第七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

(二)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检察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应当重点监督下列案件:

(一)初查后决定不立案的具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的职务犯罪案件;

(三)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持有异议的不予逮捕或者不予起诉的刑事案件;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撤回起诉的刑事案件;

(五)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被人民法院改变犯罪性质、改变罪名后明显影响量刑的刑事案件;

(六)当事人长期申诉、上访,经备案审查、复查、复核后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刑事案件及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或者决定给予国家赔偿的刑事案件及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七)人民监督员提出不同意见,或者在本院内部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职务犯罪案件;

(八)社会普遍关注,或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九)上级要求重点监督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第九条 本院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应当重点防止和纠正下列行为:

(一)侵犯举报、控告、申诉人合法权益,或者泄露、隐匿、毁弃、伪造举报、控告、申诉等有关材料的;

(二)违法违规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或者违反办案安全防范规定的;

(三)非法搜查,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款物,或者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款物及其孳息的;

(四)违法违规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五)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警械警具,或者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

(七)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勘验、检查、鉴定结论,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八)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办案纪律干预办案,或者未经批准私自办案的;

(九)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辩护人、代理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活动的;

(十)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代理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

(十一)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执法办案之机拉赞助、乱收费、乱罚款,让发案单位、当事人报销费用,或者占用发案单位、当事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的;

(十二)违法违规剥夺、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或者妨碍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

(十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申请回避的;

(十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第三章

监督责任主体和监督职责

第十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监察室、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及其检察人员。

第十一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实施领导,提出任务和要求,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对本院执法办案部门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本院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组织查处本院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并责令纠正;

(五)完成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任务。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进行归口管理,研究制定有关的工作措施和规章制度,对本院执法办案部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对本院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核查、处理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发现的执法过错和违纪违法线索;

(四)向本院领导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报告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的情况,对执法办案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并督促落实;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任务。

第十三条

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办案流程和纪律要求;

(二)对本部门的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本部门其他检察人员、本院领导班子成员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并责令纠正;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任务。

第十四条

执法办案部门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院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及时向上级或者有关部门反映所发现的执法过错问题;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任务。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的其他部门及其他检察人员发现执法办案部门及其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发现上级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监督。

第四章 监督措施和监督方式

第十七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履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职责时,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组织采取下列措施:

(一)参加或者列席执法办案工作会议,审查和调阅有关文件、案件材料、办案安全防范预案、审讯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察看办案现场,旁听开庭审理,或者通过局域网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网络监控;

(三)听取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向发案单位或者诉讼参与人了解情况;

(四)组织检务督察和专项检查;

(五)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六)责令相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行为;

(七)建议或者责令相关人员暂停执行职务,建议或者决定更换案件承办单位、案件承办人员;

(八)符合有关规定、不影响办案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措施。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履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职责时,可以采取《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规定的各种监督措施;经检察长授权后,也可以采取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措施。

第十九条

本院各内设部门应当按照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原则,对其他部门的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制约。

第二十条

各内设部门的检察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其他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在相关的会议及案件管理、案件评查、执法检查等活动中,对其他检察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二)对其他检察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行为予以告诫、提醒;

(三)向主管领导或者有关部门反映其他检察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问题;

(四)符合有关规定、不影响办案正常进行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

本院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对上级下达的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命令、指示,应当予以提醒。必要时,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主管领导反映。

第二十二条

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遇到说情或者其他干扰时,应当主动向主管领导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遇有需要依法回避的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三条

建立检察人员个人执法档案,将其办案的数量、质量、效果以及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执行法律、遵守纪律、接受奖惩等情况记录归档。

第二十四条

将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职责的情况列为岗位目标考核内容。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发生执法过错或者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和违纪违法责任。

第二十六条

检察人员拒不接受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

(一)故意干扰、阻挠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

(二)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执法过错和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拒不纠正执法过错和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对提出监督意见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检察人员在履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职责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发现严重执法过错和违纪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或者报告的;

(三)非法干预执法办案工作的;

(四)泄露案件或者工作秘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各执法办案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本部门开展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本院纪检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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