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培训方案(精选15篇)
1.政府信息公开培训方案 篇一
全市政务信息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培训班情况汇报
2012年5月24日—25日,全市政务信息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班在潍坊市人民警察训练基地举办。
5月24日,举办了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培训班,全天共六项日程:
(一)市政府办公室鞠增玉主任就做好当前政务信息工作讲话。一是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信息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二是增强精品意识,提高信息工作质量。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每天向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每天报送信息不少于3条。三是完善工作机制。四是加强队伍建设。
(二)表彰2011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我区党政办公室王新富同志评为2011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三)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戴向波科长就当前政务信息报送需求注意的几个问题谈了体会。一是要树立“依工作报信息,用信息促工作”的理念,围绕市委、市政府“一**三”、政府工作报告、“四个潍坊”建设等重点,报送信息。二是高度重视《情况交流》刊物,此刊物主要是编发各级各部门的调研报告、情况分析,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工作、亮点工作,贯彻市委、市政府会议精神情况,以及对全市有参考价值的经验做法等。同时,建议①各县市区、开发区加大内部信息的挖掘、内部刊物的编发力度;②杜绝部门信息或简报单独进入主要领导视野,—1—
部门信息一口对信息科,由信息科统一汇总呈报,提高领导工作效率。三是在信息报送中要把握“活、实、特”的特点。特别强调,①开展“政务信息下基层”活动;②应急信息、重特大事件信息不在政务信息的报送范围;③从6月份开始,对政务信息、政务信息公开排名靠后的单位,以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给单位主要领导发一封信。
(四)学习刘曙光市长《在赴浦东苏州南通学习考察总结座谈会上的讲话》。刘市长的讲话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信息报送要点。
(五)诸城、青州、昌邑、安丘、市发改委、财政局进行了典型发言。其中,安丘市政府办公室的全员信息制度、昌邑市政府办公室的激励机制创新制度得到与会领导的一致肯定。
(六)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同志分别讲解了《每日信息》、《省长专报》、《潍坊政务信息》和《上报信息》的写作技巧及要求。
5月25日,举办了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班,全天共六项议程:
(一)市政府办公鞠增玉主任就做好当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讲话。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王夕瑞庭长作了题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及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的辅导报告。报告对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政府部门提出了建议:一是树立“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加强主动公开的广泛性、及时性、准确性和便利性。二是严格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做好信息答复。三是简化行政程序,提升信息答复效率。四是加强诉讼风险意识,规范答复行为。五是一旦引发诉讼,积极应诉。
(三)组织收听收看了5月24日召开的全国、省、市政府信息公开电视电话会议实况。
(四)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同志分别领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五)进行了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知识考试,纳入市政府办公室考核各县市区、开发区的一项内容。
(六)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戴向波科长讲解了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思路,近期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体系之中。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应急工作一样,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三是6月底前后,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保密局、档案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作为各县市区、开发区半年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的分值,务必让主要领导引起重视。四是做好6月底前后的迎接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组织机构设置、载体平台、“两馆一中心”、主动公开的力度和强度、依申请公开等情况。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2.政府信息公开培训方案 篇二
1 背景和意义
2007年1月1日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组织, 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 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 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资源是一种具有重要价值的社会公共资源, 它不仅向公众提供政府、社会和经济的过去、现在与未来的情况, 而且也是政府实现其管理职能的基本工具。开发政府信息资源, 不仅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 且有利于提升政府的工作效率、增强政府的应变能力、提高政府的创新能力。政府信息资源是国家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开发利用是政府科学决策的基础, 改善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条件, 也是政府信息能力的集中体现, 对推动我国电子政务乃至整个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2 国外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
从国外来看, 发达国家很早就重视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如美国政府把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作为发展信息产业的基础和核心, 作为国家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和重点。法国政府一直奉行信息自主的独立政策, 重视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建立以及信息的传播和利用, 避免过分依赖别国的信息资源, 同时注意保护本国文化和国家主权。德国政府1996年通过了《信息2000年》规定了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责任, 定向服务中的个人数据保护法, 传播有害信息的法律责任, 数据库著作权保护, 信息服务的界定等等。
3 政府信息资源开发模式的发展趋势
由于政府总以某种方式与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的每一方面直接或间接相联系, 因此产生的政府信息资源数量相当庞大, 甚至达到无法计数的地步。如何加强管理、综合开发和有效利用这些资源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工作的难点, 也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课题。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二者这间有着必然的密切的联系, 随着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不断发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贯彻实行, 如何把二者结合起来, 研究探索出一种基于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的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模式, 将成为未来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发展趋势。
4 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我国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模式
适应政府信息公开环境, 借鉴信息资源开发理论, 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我国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模式主要有以下选择。
4.1 传统的图书馆文献资源开发模式
图书馆作为社会教育机构和现代信息社会中的文献信息中心, 其在信息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有了比较成熟的技术, 形成了一支专业队伍, 因此政府信息资源开发与政府信息公开、共享可借鉴图书馆文献资源开发模式。可利用图书馆专业优势辅助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指定或者委托公共图书馆利用专业技术优势, 进行当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索引、摘要的编制工作, 提高质量, 降低成本。在地方法规实施的实践过程中, 曾经反复出现过政府表示信息不存在或信息遗失的情况, 如果说信息目录编制、索引管理工作比较完善, 就有可能将这种政府推托或者是滥用职权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 使公众的信息获得权最大化。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位社会成员, 今天可能是公安部门的行政管理者, 明天也有可能成为税务部门的行政相对人。
4.2 依托网络信息平台开发利用政府信息资源模式
政府信息资源开发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 它跨越档案学、图书馆学、情报学、行政学、法学、经济学、计算机科学等多学科。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依托电子政务及政府门户网站等网络平台进行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我国实施“政府上网工程”, 推行电子政务, 其目的在于推动我国各级政府部门的公众信息资源汇集和应用上网,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并以此带动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信息化。经过几年的发展, 我国的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取得了一些成绩和进展。依托网络平台, 可以建设政府信息“一站式”开发利用服务模式, 以建设新型政府为目标, 在管理政府信息资源的同时, 又可以做到政府信息资源的及时公开。使政府网站不仅成为相关政府资讯服务平台, 而且重新整合政府资源, 使各部门的办公流程彼此相互关联、相互渗透, 实现了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流程整合和信息共享, 使区域政府得以一个整体的形象为社会服务, 进而促进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内部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升级。把政府门户网站打造成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开发、服务、利用的统一资源平台。
4.3 其他模式借鉴
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的政府信息开发要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树立科学发展理念, 可以借鉴以下模式: (1) 借鉴知识管理理论, 树立政府信息资源开发的知识管理理念, 组织构建政府知识库, 建立统一的知识管理平台, 建立知识管理组织体系, 运用知识管理模式进行政府信息资源开发。 (2) 建立CIO (政府首席信息官) 制度。开展政府信息资源开发模式的理论研究;借鉴当前信息资源管理机构的开发模式;国家信息基础建设及信息资源开发模式借鉴;对社会公众利用政府信息资源现状及需要分析, 有针对性地进行开发利用。 (3) 加快政府信息资源的数字化建设、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 实现政府信息资源整合。研究政府业务系统视角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业务系统应用信息资源的特点, 数据共享如何提升政府的执行力, 政府部门数据共享的机制建设等。同时研究政策视角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动政府信息开放, 解决政府机构内部信息资源共享的法律问题, 维护信息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二者之间有着必然的密切联系, 随着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不断发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贯彻实行, 研究基于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的政府信息开发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分析了政府信息开发的背景和意义, 介绍了国外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 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我国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模式。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开发,模式
参考文献
[1]张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J].郑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7 (9) :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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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尴尬 篇三
5月4日,黄友俭、邓松柏将起诉汝城县政府的信寄往最高法院。至此,在过去的一年里,由他们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走过了所有的诉讼旅程。
这一次,两人已经不抱希望,所有的希望早已磨损在漫长的诉讼程序中。他们告汝城县政府信息不公开的案子,除了汝城县法院明确表示不属于自己的受案范围外,郴州中院和湖南高院至今沉默,早已过了法院决定是否受理15天的答复期限。
法院的沉默,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一周年时,最让人不安的画面。
沉默的法院
据北京市高院发布的信息显示,自《条例》实施以来,北京市由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诉讼共有10起,目前审结9起。在这已经审结的9案中,有5起不予受理,两起驳回起诉,另有两起原告撤诉。也就是说,没有一起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
其他地区的诉讼,也大体经历了与北京大同小异的遭遇。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领全国之先的上海市,据上海市高院行政庭庭长殷勇透露,自2004年5月1日开始试行该制度到2008年年底,共发生400多起信息公开诉讼,除1起政府败诉、13起因和解撤诉外,其余均遭驳回或不予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经历了前几年和风化雨般的启蒙后,上海市的信息公开诉讼在2008年呈现出“井喷”架势。这400多起信息公开诉讼,有70%发生在这一年。从各省已经公开的年度报告统计,上海市的信息公开诉讼几乎占据了中国的半壁江山,它被法律专家公认代表了国内在信息公开诉讼上的最高水平,也诞生了国内到目前为止在实体意义上的唯一胜诉案。
政府机关拒绝公开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涉诉最多的两种答复,一个是“信息不存在”,另一个是“保密”。
北大公眾参与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有些回复中的“信息不存在”,可能也与保密有关。“有一些信息,说‘存在’本身就等于泄密。”
但公民依法提起诉讼的信息公开,大多并不涉及如此高等的机密,而是集中在一些对义务公开部门来说可能“剪不断、理还乱”的敏感地带。《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了解到的北京三起信息公开诉讼,均有这样的特点:陈育华诉北京市公安局,要求其公开北京历年养犬管理费的使用情况一案,指向政府部门的花钱和收费问题;高立英诉海淀区四季青镇,要求其公开该镇下属柴家坟村南占地单位、建设项目的名称以及土地转让的方式一案,指向政府在土地转让中的操作规范问题;朱福祥、湛江诉海淀区四季青镇,要求其公开该镇下属门头村原土地总面积及历年土地征用情况一案,同样与地方政府的最大财源——土地转让有关。
北京市高院常务副院长王振清说,北京市已有的10起信息公开诉讼,大多与征地补偿和拆迁补偿有关。这两个“补偿”,也是全国范围内信息公开诉讼的多发区域。
上海市2008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显示,在所有信息公开申请中,涉及土地管理批文、房屋拆迁许可证及补偿安置标准的申请高居前两位。
有法律专家分析,征地补偿与拆迁补偿之所以成为诉讼多发地,在于它既因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因而应该公开,同时又因其潜在的巨大影响而必须谨慎,同时还难以排除义务公开部门在其中可能的利益诉求。
尴尬的解释
对于不予受理的法律适用,《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在海淀法院给高立英和朱福祥的裁定书上,看到了这样的表述:“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裁定不予受理。”这一条款也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表达。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民间公益组织公盟在向最高院申请对该条款进行司法解释的信中称:海淀法院似乎倾向于认为,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时,似只能“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而不能走包括诉讼在内的其他救济渠道。
这一思路的自然延伸,是对该条第二款规定的解释。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解释就是:只有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才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多位专家撰文表示,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能算作“具体行政行为”因而难以获得司法救济的话,就等于豁免了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上的法定义务,因而可能会让这一备受期待的《条例》因缺乏最终的救济而成为一纸空文。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告诉本刊记者,法院这一解释,事实上反映了法院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尴尬处境。
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对于法院的困扰,对于信息公开的案件同样适用。现在新增了两个技术上的难题,一是如何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二是在政府部门答复“信息不存在”时,法院如何接招。
北京大学公众参与与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条例》实施面临的最主要的一个难题,是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制度上,保密与公开都千丝万缕地交织在一起。中国几千年的保密传统让两者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一种法律关系。况且,界定两者边界的权力不在法院,而在保密局。
“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则让法院陷入了难以取证的难题。“除非有人此前曾经记录过类似的发布。”北京维权人士、曾经多次申请过政府信息公开的任晨光说:“否则没有办法。”
还有一些中国特色语境下的答复,也让法院左右为难。比如国家某机关曾在答复一份要求公开中央部委的违规情况的申请时,在拒绝公开时给出过“影响社会稳定”的答复。“这已经把一个法律问题,变成了一个政治判断。”王锡锌说。
技术上的突破
这些问题纠缠不休的原因之一,在王锡锌看来,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没有在《条例》中明示。
王锡锌认为,这一原则虽然在国外不言自明,但在中国特殊的文化土壤里,不规定在很多人的观念里就意味着对这一原则的排斥。
但他并不认为在目前的困境下,法院注定无所作为。“抛开一些机构性的困扰,法院事实上可以在技术上有所突破。”
“比如,对于一些涉密的案件,法院完全没必要概不受理,只要在判决中注明‘此案涉及保密,本院没有权力接触’即可。”王说,这样做的意义在于,它可以将压力传导到下一个环节。“而社会的进步,就在于在正确的方向上,不断向下一个环节推动。”
上海市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唯一的一例胜诉判决,为我们揭示了这一思路的良好实践。在《条例》实施两周之际,狮头染料公司向上海市科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开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公室自1994年起至今认定上海市染料研究所(现上海市染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程序及相关材料。
上海市科委受理后,于同日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认为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以及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不应予以公布。狮头染料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的方式和途径。狮头染料公司申请的有关政府信息内容并不能全部被商业秘密或者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所涵盖。科委对此未作甄别和区分处理,而是均不予公开,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最后,黄浦区法院判决撤销科委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4.政府信息公开培训方案 篇四
收费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10〕294号,以下简称《收费办法》)的文件精神,为规范市国土资源系统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行为和标准,明确工作程序和方法,制定本方案。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根据《收费办法》,我局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可通过当面领取、邮寄和传真方式,提供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收取“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
(一)检索费。
检索收费标准为每检索到一件信息5元(总体把握原则是与申请内容相对应,满足申请人一项申请内容的为一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属于不予公开、非本机关、补正申请或已主动公开的,不收取检索费。
(二)复制费。
1.纸张复制(包括复印、打印)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2.提供光盘进行复制,每张1.5元(含光盘费用)。
3.提供磁盘(容量1.44M)进行复制,每张3元(含磁盘费用)。
4.我局目前暂不接受申请人使用自带的电子移动存储介质复制信息。
根据《收费办法》规定的情形和程序,经申请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二、收费实施准备工作
收费工作由财务部门会同信息公开部门组织实施。
(一)办理《收费许可证》。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行政办事”栏目项下的“示范文本及表格”中下载《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前往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领取票据。持《收费许可证》前往市财政局办理票据领购手续,领取《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票据加盖局财务章。
(三)收费公示。制作《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大厅显著位置张贴,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文件及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
(四)确定收费人员。
三、收费实施流程
根据依申请信息获取的方式(当面领取、传真、邮寄),区分以下三种情形收费:
(一)以当面领取方式获取信息。
第一步:信息公开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程序批转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对于符合收费条件的信息,由相关业务部门填写《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审核表》,确定信息检索费和复制费,随信息办理结果一并转信息公开受理部门。
第二步:由信息公开受理部门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
告知书》,根据《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审核表》(附后),电话通知申请人需当场交费后领取信息。
第三步:申请人持信息公开受理部门开具的《收费通知单》(附后)到收费窗口交费,财务部门开立相关票据,注明告知书号,并向申请人提供票据第二联。
第四步:申请人凭收费票据和登记回执至信息公开受理部门当面领取《告知书》及相关信息。
第五步:申请办结,全部文件归档。现金和记账联(票据第三联,附原始凭证)由财务部门存档。
如自出具告知书(并通知申请人)之日起逾10日,申请人未当场交费,则由信息公开受理部门向申请人邮寄《告知书》(不含信息)及《收费通知单》,通知其当场交费后领取公开信息。
(二)以邮寄方式获取信息。
第一步:信息公开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程序批转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对于符合收费条件的信息,由相关业务部门填写《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审核表》,确定信息检索费和复制费,随信息办理结果一并转信息公开受理部门。
第二步:由信息公开受理部门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并根据《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审核表》制定“收费通知单”,将“告知书”及“收费通知单”邮寄申请人(邮寄费用暂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三步:申请人通过邮局汇款(交费方式见收费通知单,各分局收款单位由分局确定)。如申请人采取当场交费方式,按当面领取的方式办理。
第四步:收到费用后,财务部门开立票据,注明告知书号。信息公开受理部门通过邮寄提供信息公开及财务部门开立的收费收据(票据第二联,邮寄费用暂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五步:申请办结,全部文件归档。现金和记账联(票据第三联,附原始凭证)由财务部门存档。
(三)以传真方式获取信息。
第一步:信息公开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程序批转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对于符合收费条件的信息,由相关业务部门填写《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审核表》,确定信息检索费和复制费,随信息办理结果一并转信息公开受理部门。
第二步:由信息公开受理部门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并根据《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审核表》制定“收费通知单”,将“告知书”及收费通知单传真申请人。
第三步:申请人通过邮局汇款(交费方式见收费通知单,各分局收款单位由分局确定)。如申请人采取当场交费方式,按当面领取的方式办理。
第四步:收到费用后,财务部门开立票据,注明告知书号。信息公开受理部门通过传真提供信息答复,同时向申请人邮寄收费收据(票据第二联,邮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五步:申请办结,全部文件归档。现金和记账联(票据第三联,附原始凭证)由财务部门存档。
(四)依申请减免相关费用实施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申请减免费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费用免除理由”栏目中注明。
第二步:对满足收费条件的信息,由相关业务部门填写《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审核表》,确定减免费用,随信息办理结果一并转信息公开受理部门。
第三步:由信息公开受理部门呈报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减免费用。
第四步:经核准减免费用的,按不同的获取方式办理收费手续。属于免费的,信息公开受理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意见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按照申请人提出的获取信息的方式,提供告知书及信息。
第五步:申请办结,全部文件归档。
四、其他问题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或属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
(二)尊重当事人获取信息的方式。考虑到非当面领取信息将使申请人产生其他费用,可与申请人沟通,尽可能将获取信息的方式由邮寄、传真等非当面方式变更为当面方式。
(三)通过邮局的汇款由财务部门会同信息公开部门办理汇款提取。
(四)相关费用上交国库,票据管理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1.《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项目和标准》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审核表》
5.政府信息公开总结 篇五
2011年,我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加强基层政府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增强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结合基层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
(一)组织领导情况
我乡始终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不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推动信息公开工作不断进步。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先后2次召开专题会议对我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研究部署,要求各部门、所、站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内容,领会其立法精神、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成立了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基层政府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严格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三是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了小组成员具体任务和工作责任,要求各所、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到了工作机构、人员、职责“三落实”,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员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为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情况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组织具体负责的业务人员参加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力,增强对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原则、范围和内容、方式和程序的了解,确保我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操作。广泛宣传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提升了全乡人员公开信息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二是完善工作制度。我们依据《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规制度,及时制定了我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南、工作制度、保密审查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上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开展。三是规范工作流程。认真贯彻《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严格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办法》等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不断规范和提高信息公开工作。四是抓好保密管理。依据《保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予以公开,制作公文时同步审查该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该公文属主动公开公文、依申请公开公文或者不予公开公文类型。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管理规定做好保密审核和管理,重点抓好涉密文件管理,认真做好有关统计数据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的保密工作,从未发生泄密事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
2011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9条,累计公开政府信息94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
按照规定在政府信息网上主动公开了10项内容:
1、单位概况,包括领导信息、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2、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
3、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5、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6、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7、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8、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 等情况;
9、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10、其他公开信息。
(三)信息公开形式
我们采取了网络、活动、报纸、电视台新闻等多种形式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并及时公开统计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1年,共收到网上投诉信访件0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1年,公开的所有信息均为无偿使用,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费。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1年,未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发生。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问题及改进情况
虽然我乡在政府信息公开上做了一些工作,公开政务情况有了明显进步,但我们认为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的领域有待于进一步拓展;二是社会公众对基层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越来越高,由于人员经费不足,信息公开服务还有所欠缺。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加强网上信访件处理效率,为基层政府政务公开透明做出努力。
WW乡人民政府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篇六
一、2011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局高度重视,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来抓,我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作用,分工进一步明确。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情况等工作,督促按照八项制度做好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和程序,并做好材料送交、公开信息保密审查,信息更新发布等工作。
二、组织培训,规范信息公开
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条例》,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条例》实施的领导。并将《条例》内容要求融入到业务工作中。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熟练掌握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编制和发布,提高执行《条例》的能力,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水平和质量。
三、完善网站,拓展公开形式
本单位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同时在机关办公场所设置公开栏,公开单位职能、组织机构、办事指南等情况。为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我们充分利用全县开展民族团结创建活动为契机,加强民族工作的信息公开及宣传,为全县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2011,本未受理到依申请公开件,未收到公众申请要求公开的其它方面政府信息,也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件。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下步计划
(一)存在主要的问题
2011年,我局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无专职工作人员,兼职人员业务水务有待提高;网上公开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等。
(二)下步工作计划
7.论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制度 篇七
关键词:政府审计,地方政府绩效审计,审计公告,审计执行
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存在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实现, 同时也是促进中国民主建设的强有力的手段之一。该制度的存在可以像公民或者其他团体等反映政府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与存在的问题, 它的实施可以有效的发挥审计、立法、舆论及社会等诸多方面监督的作用, 促进政府依法行驶职能。但是我国目前的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制度有一些问题是需要亟待解决。
1 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现状
1.1 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的工作不到位
从我国审计署所发布的相关的资料可以看出, 目前中国的政府, 尤其是区域性的地方政府的审计工作并不是全部到位的, 尤其是政府的绩效审计工作, 表现的就是中国的区域性的地方政府所进行的绩效审计工作在实际操作中缺少一定的连续性, 举例来说如有的地方政府有的年份进行了政府的绩效审计工作, 而有的年份并没有进行政府的绩效审计工作。同时我国政府审计在审计过程审计工作缺乏科学性。在中国的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中, 政府的审计信息工作常常是流于形式, 工作不到为, 审计信息公开制度没有真正确立起来。有的政府部门在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中, 虽然存在公开的指南, 但实际公开的内容确非常少;有的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渠道是政府的网站, 但是实际确是更新很少进行;有的政府部门只做表面的文章, 实质搞的是假公开;有的政府部门对有利于自身的信息进行公开, 对不利于自身利益的信息则采用的是保密的工作模式;甚至有的政府部门以各类理由不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总而言之, 中国政府审计信息的公开的工作还不到位, 没有真正形成制度化, 还存在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1.2 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制度性亟待加强
在信息公开的制度性问题上, 可以从两个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是在法律制度上缺乏统一的立法规范。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还不存在将审计机关对审计信息强制公开的制度,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宪法、审计法与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审计信息公开的内容取决于政府的重视程度和公告后产生作用的判断。从目前的审计信息公开制度来看, 采用的是公开只对特定的政府审计信息进行了规定, 同时这些规定仍处于分散的状态下, 没有进行整体规划。二是与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相关的问责制度不完善。当我国政府审计部门所披露的问题牵涉到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时, 问责的难度就会很大, 造成问题很难有效处理, 审计公告制度的效果就会受到影响, 这对政府的审计制度和政府形象都会带来不良影响。
1.3 审计的信息公开制度缺乏独立性
从我国政府目前的审计信息公开制度来看, 我国政府的审计机关在决定审计事项或调查结果向社会进行信息公开前必须征得各级政府的批准;因为审计机关与政府之间是是同级的问责关系, 必然会导致区域性政府出于其自身利于的需要, 运用自身的权力来决定信息公开制度的方式、内容和时间等。因而造成了审计的信息公开制度缺乏独立性。同时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导致审计发展的不平衡。如省级的审计机关已经实施了信息公开制度, 但是在市或者县级审计机关确并不常见, 因而全面有效的推行审计的信息公开制度还有更长的路要走。
1.4 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制度缺乏规范性
从我国目前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制度来看, 其制度比较单一, 控制程序无法达到应有的管理上的有效性, 在信息公开制度的规范性上表现的较差。在信息公开制度上对已明确的运作环节的任务没有规定严格的时间, 对重要和一般的审计事项在具体划分也不规范等等。这中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制度造成了在审计公告的种类、数量和范围上无法反映审计工作的实际成果, 表现的仅仅是选择性地公开。
2 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问题分析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知道, 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主要问题表现在工作不到位、公开性不强、审计公告缺乏独立性、规范性。对于政府部门来说, 作为公共行政管理部门, 要想从根本上彻底解决这些问题, 需要从内外两个方面进行努力, 需要在制度上、思想上及人员培训上等不同角度进行努力, 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的工作的良好运行。具体的策略包括完善法律制度、相关程序的运作制度, 同时好要不断的优化与政府审计公告相关的外部环境, 并在这些工作进行的基础上重视人员意识的提升及专业素质水平的提高, 具体的将在下文进行论述。
3 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制度改善的建议
3.1 完善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制度
为了更好的确立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制度, 我国政府应该的制定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 只有通过立法的规范才能从源头上给我国的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制度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础, 做到在审计信息公开的运作执行中有法可依。值得强调的是还应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使得法律法规能够形成一个整体, 能否真正的做到有效的协调。
3.2 完善政府审计信息公开披露的问责制度
审计信息公开的效果有赖于问责制的完善, 需要完善审计机关独立核查的跟踪审计制度, 同时建立审计核查结果的法定公开披露制度, 对社会进行信息公开的披露;重要事项的处理意见由审计部门提出建议最后由政府决定并进行公开披露, 或经批准后由审计部门进行公开披露;同时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造成严重危害的事件建立及完善责任人的请辞制度等。
3.3 提高对政府审计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信息公开具有缺乏统一性与协调性的特点, 对于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缺少整体规划。随着信息社会的进步, 我国的政府制度已经渗透了信息交换和服务制度, 因而从实践上来讲必须对审计信息公开予以关注, 同时需要建立并协调机关来达到政府审计信息公开所应具有的整体性。如可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机构来实现这一目的。
3.4 提高审计人员专业水平及素质
审计信息把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公布的同时, 也需把审计工作的进行情况和结果进行公开。因而对审计信息公开制度来说, 为预防审计信息公开披露所产生的风险, 审计机关应努力不断的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及个人素质, 规范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 确立严格的审计风险防范机制。审计人员应不断学习以适应审计信息公开工作的需要;不增加强工作能力及责任意识, 从而有效的降低审计信息公开所带来的风险。
3.5 拓宽公开化的渠道
为了有效的开展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工作, 应不断的拓宽审计信息公开化的渠道, 除了采用目前经常使用的在政府公报、机关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的渠道外, 还应该在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设立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查阅场所, , 还可以通过建立公共查阅室和资料索取点等方式来公开审计信息同时要及时将信息进行更新。
除以上论述的建议外, 也应注重优化审计信息公开的外部环境, 只要内外部环境的综合作用, 才能够使政府的审计信息公开达到应有的效果, 才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形成强有力的公众力量。
参考文献
[1]赵璐.我国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J].中州大学学报, 2009, (03) .
[2]蔡琪.论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J].交通财会, 2009, (04) .
8.《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困境分析 篇八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困境;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136(2010)05-0114-02
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政府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大事件,是对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为政府行政过程更加民主、科学创造了前提条件,为构建阳光政府提供了重要基础,增加了行政过程的透明度。但是,作为中国特色“阳光法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还存在很多困境。
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位阶低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法律位阶上属于行政法规,根据《立法》的规定其效力低于法律,实施过程中相同的内容如遇到有法律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而在政府信息这方面,我国有《保密法》、《档案法》。由于《保密法》、《档案法》制定时的指导思想基于政府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防止信息被不当泄露而造成损失。随着社会的发展,对政府所掌握的信息进行公开的需求急剧增加,而政府将大量地涉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各方面信息再继续保持,不仅不利于社会对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不符合政府建设应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进行改革的要求。在这种大的背景中,我国政府及时制定推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指导思想就在于为了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即尽可能多、广的公开政府信息,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信息资源,提高政府信息的利用效能。而这种“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的基本原则与《保密法》、《档案法》所基于“保密”产生了矛盾,这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遇到制度层面的障碍。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过程中,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行政法规,如发生法律规范冲突时应当适用《保密法》和《档案法》。因此,导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认的公众“知情权”可能为上位法所否定而沦为空转,使政府信息的公开面临死结。
2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身存在的不足
2.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例外”难以操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指导思想虽然是以公开为原则,同时规定了公开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其本身的概念范围却是不定的,认定的权力属于政府本身,特别是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常常是个模糊的范围,如同公共利益的界定,无法细化。而这种义务的模糊性反过来就是信息公开机关的权力,而这种没有明确约束的权力对于社会主体来说是无法得到救济的。这种例外规定虽然是各国在信息公开时都将强调说明,即涉及这些信息应当保密不能公开,但这种可大可小的范围本身既是信息公开的稳妥之处也是问题之源,应当通过行政机关自己对其范围或特点或判断标准细化并征求社会意见而逐渐公布并完善,或者探索由司法机关通过案例对其判断标准或考虑因素进行归纳总结来释明细化。
2.2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底线”操作困难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公开范围规定时列举了应当主动公开情形以及重点公开事项,但在第十四条又明确指出了底线要求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同时指出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而在实践中就如何明确政府信息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没有达成共识的标准,其判断常常是由行政机关具体问题、具体认定来自己把握,相关的利益主体不服其认定救济途径由于缺乏相关判断标准而没有意义,导致相关主体只能听从行政机关的单方认定。认定是否为国家秘密主要是依据《保密法》来进行,但《保密法》对此规定的事项非常概括,范围很广,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在列举秘密事项后又规定“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而这成为行政机关逃避信息公开的合法的理由,而国家秘密的认定公民是没有救济途径的,从而基于国家秘密的理由使大量信息没有公开,而这些信息有时根本不是国家秘密而仅成为不愿公开信息的借口,从而影响信息的公开化。对于商业秘密,虽然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进行界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在实践中认定仍具有很大灵活性,并且这种信息的认定第一主体是掌握这些信息的主体,其认定灵活性极高。这种情况同样存在于个人隐私的认定中,并且对于个人隐私在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依据不足,而且个人隐私的认识很多时候与整个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大众的一般而普遍的看法相关,很难划出一个清晰的界限。这种情况使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成为信息不公开的借口。
2.3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主体设计考虑不足
政府信息申请主体设计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事项缺乏考虑,如条例第十三条和二十五条的规定其申请主体是相关的、具体的利益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时,具体的申请主体是无法依据条例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如当前甲流的情况,如果公民想知道目前当地有多少感染者,防止措施如何、疫情发展怎样等情况是无法通过申请而得知,只能依靠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另一方面,对于事关公共利益的政府信息涉及人数多,由于大多个体存在“搭便车”心态,可能造成申请信息公开的动力不足,从而损及公共利益。因此,在申请主体方面,法律不应限制来自民间组织、研究机构、热心公益的人士等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信息,而且应当为此提供法治保障。但2008年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这种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资格的附加条件,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宗旨和原意相背离,可能造成诸多消极后果,尤其会对一些因公共利益需要的信息公开申请造成障碍,应该适时予以修改。
3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建议
总的来说,为了更好地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我们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本人认为应特别注意以下方面。广大干部要转变政府治理观念,努力改变欲治民先愚民的传统思想影响,转变到政府治理要与民交流,大众参与,形成与民合作共同治理的观念。另外,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方面工作的基础上,特别注意是将各种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进行梳理,废除不合时宜的规章制度,积极总结信息公开的各方面经验,将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为将来制定调整范围更广的《信息公开法》奠定实践基础,将所有公权力机关的信息都按照法定的途径进行公开,使信息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使公权力的行使更加规范。修改《保密法》和《档案法》,规范政府信息保密与公开的界限,使政府信息在安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发挥作用。在更深层次来说,我们应在时机成熟时将公民知情权列入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从而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提供宪法上的正当性。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 Rule” Difficult Position Analysis
Zhang Jisheng
9.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篇九
2011年,我镇认真执行《条例》规定,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增强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结合我镇实际,认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12、依申请公开内容
我镇人民政府2011年共受理信息公开申请0件。2011年度全镇共接受群众咨询约2200多人次,其中咨询电话接听264人次,现场咨询接待1800余人次。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为了增强政务公开的深度和广度,确保政务公开取得的实效,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形成了一些有效的政务公开方式。一是通过行政服务窗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全镇共设立各种公开栏12个,各服务窗口、工作部门都将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公布。二是通过新闻和报刊形式,公开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重点
(1)决策事项公开。一是公开政府的重要决策事项。将全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年度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招商、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项目招标、集体资产处理、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基础设施建设、危房改造工程等工作情况等重大事项,及时通过召开座谈会、公示、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公开。
(2)财务情况公开。重点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财务收支等内容,一是公开财政预决算情况。坚持财政预决算向人大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外公布,杜绝乱收费现象。二是公开招投标。
(3)干部人事公开。镇党委、政府不断加大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力度,在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上,实行民主推荐、公开招聘,全面实行干部任前公示等措施,大力推进干部选拔任用的公开化。
三、存在问题
10.政府信息公开培训方案 篇十
“群众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公布某一方面的信息,如果政府不公开这个信息,他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的地方还规定了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干以胜说。
据悉,早在1999年,中国社科院已成立专门机构,就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为推动政务公开步伐的加快,去年3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今年年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列为国务院2006年一类立法计划。今年4月,国务院下发《2006年全国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选择政务公开工作基础较好的省(区、市),着手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为2007年建立全国政务公开示范点积累经验,同时还要求各地编制政务公开目录。
11.政府信息公开培训方案 篇十一
一、整合网络档案信息资源有利于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
(一) 政府信息公开的资源保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这就为国家档案馆能够及时接收现行政府信息提供了法规和制度上的保障。
(二) 有效解决政府信息资源分散性与用户信息需求综合性的矛盾。
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表现为内容的综合性和实用性, 获取的方便性和快速性, 而这与目前政府信息的分散分布存在着客观的矛盾。网络档案信息资源整合的“核心就在于充分地运用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术等等先先进进的的信信息息技技术术与与手手段段来来解解决决长长期期困困挠挠档档案案界界的的档档案案信信息息资资源源分分散散性性、、孤孤立立性性、、封封闭闭性性与与社社会会对对档档案案信信息息资资源源需需求求的的多多样样性性、、综综合合性性、、递递增增性性之之间间的的矛矛盾盾””, , 其其目目的的在在于于解解决决因因系系统统间间不不能能兼兼容容而引起的现实信息社会中的“信息孤岛”问题。通过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 对分散的、孤立的网络档案信息资源进行筛选、分类、组织、整合, 使原本相对独立和分散在政府网站和档案网站的政府信息转化成横向联通、纵向贯通的有机整体, 从而实现用户“在任何时刻, 从任何地点, 都可以获取任何取向的信息”的目标, 并且在任何一个界面和检索入口就能检索到同一主题的完整信息。
(三) 提高了政府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 实现最大程度的信息资源共享。
通过对网络档案信息资源进行统一的采集、统一的加工和维护, 能够降低原本由各部门各机构分散采集、重复建设的成本, 减少由于数据不一致带来的管理漏洞, 简化了信息处理的流程, 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 提高了信息资源的利用率。而整合后的网络档案信息资源具有相同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功能, 能够提供统一的用户界面和共同的检索方法, 更便于数据的更新和扩充, 数字政府信息资源的协调化、集成化体系能够最大程度上消除“信息孤岛”现象, 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
二、政府信息公开对网络档案信息资源整合的特定要求
(一) 异源异构资源的统一检索。
不同来源的政府信息格式不同、支持系统不同, 异构系统中资源的统一检索问题是整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从技术的角度, 网络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系统既包括硬件的基础设施建设, 也包括软件的开发、运用和维护, 通过系统平台可以实现异源异构信息资源的分布式采集、集成化化管管理理、、层层次次化化组组织织、、主主题题化化存存储储。。
(二) 以民生档案和专题信息为重点的数据整合。
网络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 其基础是对数据的整合, 只有数据整合好了, 系统的整合才有源泉。从近年来的个人查档情况来看, 公众利用档案的热点主要集中在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房屋产权、就业就学、独生子女、婚姻状况等相关政策的查询及证明等关系百姓民生的各个方面。但是我国目前档案馆的大部分馆藏成分为政府机关的政务档案, 民生档案没有作为一种专门的档案类别予以收集。而且民生档案本身内容涉及面广, 来源分散, 其中一部分夹杂在政务档案中, 另外很大一部分被保存在基层单位, 给广大民众查阅民生档案带来了不便。因此, 优先进行民生档案整理、编目和数字化工作, 加快馆藏民生档案整理、审查及开放步伐, 建立民生档案综合数据库, 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必然要求。
(三) 以档案馆为主体的管理整合。
档案部门、政府部门职能分割、缺乏统一领导是造成信息孤岛和信息重复建设的直接原因。因此, 网络档案信息资源整合涉及到纵向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和横向的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管理是技术手段发挥效用的助推器, 依靠管理, 对组织结构及其内在联系进行重构, 是档案资源整合与共享工程成败的关键。
政府信息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档案信息服务“前移”, 为信息资源共享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消除信息孤岛, 弥合信息鸿沟,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更是政府信息公开背景下网络信息资源整合应该追寻的基本目标。在协调好政府部门与档案部门关系的基础上, 在处理好信息开放与保密的前提下, 或许, “开放存取”的理念会为我们探索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提供更高的立意和更优的模式。
参考文献
①蒋冠.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整合研究[D].湘潭大学, 2005.
12.政府信息公开材料之三 篇十二
邕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事项名称)
事项一次性告知材料
一.事项名称:(在大厅审批系统上的名称,可与标题一致)
二.办理时限:(承诺时限或当日办结)
三.办理程序:(窗口受理申请→现场勘查→出具审查意见→局领导审定→窗口制发审查意见)(根据实际情况拟写)
四.申报提交材料:
1、XXXXX;
(1)
(2)
2、XXXX;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六.窗口电话:0771-4791679
七.投诉电话:0771-4790722(邕宁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1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 篇十三
一、主要开展的工作
****年,我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特点:主动公开意识增强,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形式丰富多样,公开内容重点突出。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工作机制
按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科室抓落实”的工作要求,我乡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及时传达贯彻县一系列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文件精神,研究部署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乡里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所属行政村开展工作;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主抓,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科室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并建立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办公室,确立了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科室承办其它职能处室配合的组织推进体系。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部门绩效考核体系,切实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二)宣传推动力度加大。
为扩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影响,使社会公众进一步关注和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
(三)政府信息及时录入和公开
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年3月10日制定上报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年2月至5月,全面梳理****年至2008年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报送政府信息*****条。为扎实做好我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乡还制定印发了《***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程序和职责。
(四)做好政府信息审批和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公开,对该公开的一律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各公开义务人按照《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数量
****年,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条。
(二)主动公开内容
****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政府机构和人事、重大决策草案等5大方面内容。
(三)公开形式
1、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各类政府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村级查阅点。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按照《规定》开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乡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个,村级政府信息公开村级查阅点***个,每个地方都放置信息公开查询申请表,方便群众申请查阅。
四、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主要问题
1.组织引导工作仍显不足。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对其尚不熟悉,需进一步加强宣传。
2.公开形式的便民性还需进一步提高。基本通过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不够丰富。
(二)下一步打算
1、加大政务信息公开的宣传力度,让群众知晓信息查询的渠道。
2、继续充实公开内容。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公开和免予公开两类政府信息的界定,完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逐步编制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加强对公众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的梳理。
1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制约因素分析 篇十四
一、传统文化因素的制约
我国历经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 “愚民”政策在封建帝王的统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国以民为本, 治国必先安民”, “愚民”作为“安民”政策的一种被历代帝王广为采纳, 秦始皇“焚书坑儒”和历代“文字狱”就可见一斑。老子、孔子等人关于治国安民的论述中更是充满了“愚民”思想。《老子》第六十五章:“古之善为道者, 非以明民, 将以愚之。民之难治, 以其智多。”孔子:“民可使由之, 不可使知之” (《论语·泰伯篇》) 、“不在其位, 不谋其政。思不出其位。” (《论语·宪问》) 、“非礼勿视, 非礼勿听, 非礼勿言, 非礼勿动” (《论语·颜渊》) , 孔子把“庶民不议”看做是“天下有道”的重要标志。实际上是以封建礼制的方式剥夺百姓了解并参与政治的权利, 使百姓只能按照帝王要求的去做而不能知道为什么要这么做, 这样就更加有利于帝王统治奴役百姓以维持社稷稳固江山永存。
道家儒家的思想深深影响着以后几千年中华民族的政治文化和思想, 新中国是在封建统治瓦解的基础上经短暂的新民主主义过渡而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 建国后又历经较长的计划经济, 所以目前中国政府官员仍然残存着浓厚的封建思想和观念。不少官员仍把信息看做是特权和等级的象征, 担心信息公开之后将政府工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甚至担心信息公开会带来特权的丧失。所以, 公民只需要按照政府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行事, 而不允许知道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国家信息中心副主任胡小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我们应当清楚中国是一个没有完成资本主义革命的国家, 在我们推行社会主义民主的时候, 需要改造我们头脑中的封建意识。”比如, 我们总是称地方的干部为“父母官”, 这是一种官民不平等的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还有着“民可使由之, 不可使知之”的以官治民的封建意识。在计划经济时代, 由于集中地进行经济管理, 这种封建的“以官治民”的观念未得到及时地清除。这些旧观念、旧意识还残留在一些人地头脑中, 构成了推进电子政务, 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障碍[1]。
二、我国公民对于“知情权”认识不足
知情权就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发生的与普通公民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 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2]。1984年发布的《世界人权宣言》明确把知情权确定为基本人权之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动员各国政府“努力使任何人都有权使用四类属于公众的信息”, 其中第一类就是政府信息。我国宪法中也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公民有权利获知的信息不仅仅局限于国家的大政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纲要, 而是包括与群众利益相关的所有信息。但实际情况通常是公民自己就忽视了这项权利。人们通常会把政府信息看做是与自己无关的或是不能公开的政府内部资料, 甚至还人为赋予政府信息某些神秘色彩。造成我国公民对于知情权认识不足的原因有很多, 具体有以下几点:
第一, 我国公民的平均受教育程度较低。对自身权利的重视与公众自身教育程度密切相关, 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都漠不关心, 更不会利用知情权主动向政府索要信息。
第二, 我国公民头脑中仍然残存着封建思想, 公民没有认识到现代政府官员的职责是服务大众, 而仍然把政府看做是统治者和管理者, 官民之间地位不平等, 政府信息不公开也是合理的。
第三, 我国政府在推行信息化, 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 很少考虑公众对于政府信息的接受情况, 很少鼓励公众积极主动地获取政府信息, 更没有对公民进行知情权的宣传教育工作。
事实上,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和群众双向的交流互动活动, 公众对于政府信息的需求推动着政府信息公开, 对于已公开信息的获取和重视也使得群众能够更好地参政议政, 从而推动整个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笔者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成效不能以政府公开多少信息为衡量标准, 而只能以公众对政府信息的接受程度和应用状况为标准。
三、我国政治体制的弊端
我国在1987年的“十三大”和198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就初步提出了要提高政府机关的开放程度, 在“十五大”报告中更是明确提出了“政务公开”的口号, 另外中央关于发展民主、构建和谐社会等许多重要的政治文件中都涉及了政府公开的内容, 但实施效果并不是很理想。这与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政府工作方式和领导认识都有直接的关系。
在目前中国的各级政府中, 部门领导的意愿仍然是最重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仍然如此, 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力度通常取决于领导的重视程度。虽然国家对信息公开非常重视, 但是否真正引起了各级执行领导的高度重视, 在实际工作中又是否得到了切实的贯彻?有不少政府在媒体上宣传领导如何高度重视、各部门又是如何深入开展信息公开, 但实际执行效果却与宣传明显不符。许多领导仅把信息公开看做是上级规定而“高度重视”, 并没有深刻认识到信息公开对于改进政府工作的重大意义, 所以在实际执行中难免会出现敷衍应付。例如早在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就发布了《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 旨在推动在农村最为敏感的财务公开。但是, 在不少地方公布的信息根本不能反映实际情况, “信息公开”仅仅是为了应对上级检查, 有的完全是虚假信息, 有的不能反映财务状况的变化, 有的暴露出的问题无人问津[3]。
另外,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实际运作中仍然沿袭传统的机关工作模式, 一般先是由部门内部每个职务公务员设定本职位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然后逐级上报, 内部传达, 最后再由部门汇总成为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这样的运作过程实际上是依靠每个职位公务员的能力和水平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和形式的质量, 因而随意性很大, 给人的感觉仿佛信息公开是在走迷宫, 大目标明确, 但路径并不清楚, 缺乏持续的统一规划和实施步骤, 没有可以遵循的统一标准和固定模式[4]。很明显这种旧的机关工作模式, 并不适合于现代的政府信息公开的需要, 尤其是难以适应电子政务中公众对于大量网上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系统性的要求。
四、相关法律规范的不健全
目前, 我国政府与公众之间, 信息分布严重不对称, 公众处于信息劣势。在我国, 政府是信息的最大拥有者, 据统计, 我国80%以上的信息掌握在政府手中, 目前, 政府只公布了其中的20%。在政府信息中涉密信息是不能公开的, 另外还有许多介于公开和保密之间的信息, 这些是否应该公开, 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公开多少、公开形式等, 完全是政府说了算, 公众只是被动的接受者。公民的知情权是法律赋予的, 但知情权是否真的受到了尊重和保护呢?2005年5月, 上海老太太董铭向徐汇区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请查阅一处房屋产权的相关原始材料, 遭到拒绝, 董老太太以信息不公开为由将徐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告上法庭, 但法庭却两次驳回董铭的诉讼请求。这个被誉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就暴露出我国政府信息化在法律方面的诸多漏洞。
2007年4月, 国家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并计划于2008年5月1日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但从内容来看仅仅是构建了一个简单的理论框架, 许多规定不够细致具体, 甚至还与《保密法》、《档案法》等相冲突, 很难指导操作层的执行, 一些不愿公开信息的政府官员仍然能够轻易地找到拒绝公开的诸多借口。例如《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尽管作出了“以公开为原则, 不公开为例外”的陈述, 但对例外没有进一步细化, 该规定生效后的一个月, 上海出现上文提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 一些公众认为此案中政府就是拿例外来搪塞问题[5]。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估标准的缺失
各级政府虽然都已经不同程度和范围地开展了信息公开工作, 但成效如何就必须进行实际测评, 进而发现存在的问题, 提出改进或优化方案。特别是在评估结果公开的压力之下, 许多政府部门会真正重视该项工作。评估工作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 涉及的范围广泛、内容复杂、程序繁琐, 必须要借助于一套完备科学的评价标准。否则就会出现所谓的“政绩工程”、装点门面的政府网站, 甚至是名不副实的媒体宣传。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切实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价标准和体系, 通常会简单地按照有没有公开、公开的信息量多少来进行粗略的估测, 甚至就是凭借主观印象。所以会出现已经公开的信息中多是规章制度、政策法规等, 对于用于决策的数据、官员选拔等信息的公开较少, 关于群众所关心的财务信息更是很少涉及。公开的信息大多是大家知道的、适用性不强的信息, 而公众和企业关心的信息却很少[6]。还有常年不更新、没有实质内容的空架子政府网站。
六、我国目前信息化水平的限制
在目前所倡导的政府信息化中, 网络无疑成为最主要的发布政府信息的手段, 同时也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最方便快捷的方式。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 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于国家或者地区的网络基础设施和因特网的普及率。众所周知, 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水平较高, 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美国公民中因特网的普及率很高。在我国, 虽然网络用户的绝对数量在逐年递增, 但相对于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 网络的普及率还很低。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在2006年7月1日发布的第十八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 中国目前共有12300万网络用户[7]。我国的网络普及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还存在巨大的数字鸿沟, 特别是在一些边远的农村地区, 电视、报纸等传统的媒体方式还不能普及, 更不用说因特网了。即便是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做得很好, 但如果大部分的群众缺乏现代化的信息接收工具, 又如何去获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上是政府与群众双向的互动交流, 而不是政府单方面的信息传递。
正如美国大法官布兰代斯 (Justice Brandeis) 所说的“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政府开展民主政治, 推行政府信息化, 必须将政府信息公开、将政府各项工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虽然鉴于我国特殊国情, 目前存在许多不利于进行信息公开的因素, 严重的阻碍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入广泛开展, 但各级政府绝对不能以此为借口延缓或者拒绝政府信息公开。国家以及各级政府机关都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政府信息化的现状, 真正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采取各种措施消除或者控制这些制约因素的影响, 努力推进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 以进一步加快我国政府信息化的进程。
摘要:我国在推行政府信息化的过程中, 十分重视政府信息公开。但目前我国仍然存在不利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诸多因素。文章从我国特殊的历史文化、政治体制、法律规范等六个方面分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制约因素。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化,制约因素,不利因素
参考文献
[1]李青瑛.政府信息公开的难点何在?——访国家信息中心副主任胡小明[J].信息化建设, 2003 (12) .
[2]高俊宽.国内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现状分析[J].中国档案, 2005 (6) .
[3]燕明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初探[D].中国优秀硕博士论文数据库, 2005.
[4]刘晓科, 胡振东.阻碍政府信息公开的因素分析[J].科技创业月刊, 2005 (12) .
[5]吴蜀红.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J].情报科学, 2005 (10) .
[6]刘焕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J].图书情报知识2004 (2) .
15.美国国会与政府信息公开 篇十五
因此,了解美国国会在美国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信息公开法》的制订
早在建国之初,美国的“国父”们就已经意识到人民了解政府信息的重要性,认为“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杰斐逊曾在写给友人的信中强调:“政府的基础,源于民意。因此,首先应该做的,就是使民意正确。为免使人民失误,有必要通过报纸,向人民提供有关政府活动的充分情报。进一步则要研究把新闻广泛地传递到全体人民中去。”但是,很长一段时间,这种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理想没有实现。一直到1955年,美国国会众议院政府工作委员会成立了“政府信息小组委员会”,情况才得以根本改变。这个委员会由众议员莫斯担任主席,因此又简称“莫斯委员会”。莫斯委员会的职责在于对美国政府信息公开状况进行调查和立法准备工作。莫斯委员会成立后,随即展开了大量细致的准备工作。他们取得了新闻界和学术界的支持与合作,听取了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政策的意见与建议,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并取得了大量的第一手数据。在此基础上,莫斯委员会举行了一系列的听证会。到1960年,莫斯委员会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化的一系列听证会共产生了17卷书面材料和14卷调查报告。在听证会的基础上,莫斯委员会全体成员达成了一项共识,即《行政程序法》的保密条款必须给予明确的界定,并且需要制定一部更加系统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有研究人员建议,新的信息公开法应将知情权推及所有要求查阅政府机关公务记录的公民或法人,而不问其是否具有提出查阅申请的“正当理由”;同时,还应保证申请人在遭到拒绝时有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经过长达11年的准备、争论与妥协,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终于在1966年通过了《信息公开法》。该法解决了1946年《行政程序法》中存在的几个重大缺陷:第一,关于信息公开申请人,废除了《行政程序法》中关于必须是“适当且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的规定,代之以“无论任何人”。即不管是否拥有美国国籍,甚至也不管是否在美国居住,所有人均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查阅、复制政府信息。第二,取消了原来法律中“公共利益”、“正当理由”等模糊而广泛的拒绝公开的理由,列举了9项免除公开的情况。除了这9项情况以外,一切政府信息都必须对公众公开,允许公众按照法定程序获取政府信息。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信息公开法》规定了司法救济原则,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该法明确规定申请人有权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信息公开法》仍然存在诸多缺陷,无法满足公众最大程度了解政府信息的要求,于是,美国国会分别于1974年、1976年、1986年对《信息公开法》进行了3次修订。随着电子数据的大量采用,美国国会又于1996年通过了对《信息公开法》的第四次修订。修订之后的《信息公开法》规定,凡属必须公开的政府信息,1996年11月1日以后做成的文件,在该日以后一年内,必须使之可以通过Internet等网络形式获得。所以,它被人们称为“电子的信息公开法”。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及内容
根据《信息公开法》,美国政府的信息公开分为如下两种方式:
1.主动公开。主动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公开某些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两部分。其中一部分适用于一切公众,必须及时地在《联邦公报》上予以公布;另一部分无需在《联邦公报》上公布,但必须以其他方式,如编辑出版成册由公众任意购买等,予以公布。对于这一部分信息,政府负有编辑索引的义务,以便公众很容易地找到所需要的信息。根据1996年的“电子的信息公开法”,这两部分必须公开的信息,各行政机关都必须全部及时地放到网站上,让公众自由调取、查询,这既方便政府公开信息,节约行政成本,又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2.依申请公开。行政机关必须主动公开的信息仅占政府所掌握的信息的一小部分,还有大部分信息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不要求行政机关将其主动公开。但是,任何人都有权请求行政机关公开。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如果拒绝公开,应当详细说明其理由。如果申请人不服,可向机关首长申诉。机关首长应在收到这种申诉之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如果申请人不服裁决,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该裁决进行司法审查。
《信息公开法》列举了9项可以免除公开的政府信息,当政府信息属于这9项信息之一时,政府机关便可以不予公开。这9项信息均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相关。除了这9项可以免除公开的信息以外,其他信息在公众请求时都必须予以公开。如果要求公开的信息中只有一部分不能公开,则应当在删除这部分信息之后予以公开。而且,行政机关对这9项免除公开的信息不承担“必须拒绝公开的义务”,而是对之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当行政机关认为没有不公开的必要时,可以决定公开。
此外,行政机关掌握的某些特别敏感的信息,依靠上述9项“免除”可能得不到完全保密的保护,所以国会在1986年修改《信息公开法》时,增加了一种比“免除”更彻底的保密,称为“除外”。“除外”是指行政机关可以否认某些信息的存在,将其排除在《信息公开法》的适用范围以外,因为证实这些信息的存在可能会产生与公开这些信息同样的负面影响。
三、国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
《信息公开法》规定,每个联邦行政机关(包括司法部)和司法部长每年都必须向国会提交关于《信息公开法》执行情况的报告,国会据此对各行政机关执行《信息公开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制止不负责任的不公开行为。
各行政机关的报告必须在每年3月1日或以前向国会提交。报告的内容包括:1.向该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次数,拒绝公开的次数,每次拒绝的理由;2.被拒绝者请求行政复议的次数,每次复议的结果,复议中每次拒绝公开的理由;3.作出拒绝公开信息决定者的姓名、官衔、职位,每人参加决定案件的次数;4.每次适用处罚程序的结果,包括对不正当地拒绝信息公开负主要责任者所采取的纪律处分的报告,或者解释为何不采取纪律处分;5.本行政机关为实施《信息公开法》而制定的每件法规的复印本;6.收费表的复印本,以及本机关提供信息所收费用的总额;7.本机关为贯彻《信息公开法》所做的努力。
此外,作为联邦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首长和联邦检察总长、司法部长也要在同一时间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其中包括上一年度关于《信息公开法》的诉讼数目表,每件诉讼涉及的免除公开的规定,每次诉讼的结果;法院判决国家承担的诉讼费、处罚以及律师费。该报告还必须说明司法部为了鼓励行政机关遵守《信息公开法》而采取的措施。
四、政府会议公开
美国的《信息公开法》虽然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民众了解政府信息的要求,却无法满足公众了解政府决策过程的需要。为了满足公众的这项要求,美国国会于1976年制定了《阳光下的政府法》(Government in the Sunshine Act,编入法典时的名称是《会议公开法》)。该法确立了合议制行政机关的会议公开制度,联邦咨询委员会的会议公开也适用此法的规定。
阳光法规定,合议制行政机关举行的一切会议,除可以免除公开举行的会议以外,都可以允许公众和新闻记者观察。其中,所谓“会议”是指“由达到代表机关采取行动所要求之数量的机关成员参加的商议活动,而且这种商议活动要决定或导致联合实施或处理机关公务”。因此,凡是达不到法定人数的会议、没有公开讨论的会议、不处理公务的会议等都不需要也没有必要公开。
与某些政府信息不能公开一样,某些会议也不能公开举行。因此,阳光法规定了在10种情况之下,会议的全部或其中的一部分,可以免除公开。这10种免除公开的情况,大都与信息公开的免除情况相同,如果公开这些会议,将造成泄密或对他人的隐私构成伤害。
每次举行会议时,合议制行政机关须在一周以前发布关于会议的通告,其中应包括:(1)举行会议的时间与地点;(2)所讨论的事项;(3)会议公开举行或不公开举行;(4)机关指定的回答公众询问会议信息的职员的姓名、电话等。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合议制行政机关必须紧急讨论某个问题,来不及在一周以前发布通告,则可以缩短一周的宣告期间,但必须(1)由多数委员投票通过决定,认为事情紧迫,不能等待一周的时间;(2)有投票记录;(3)在尽可能早的时间以前向公众发布通告。不过,某些特别机关,如联邦储备委员会等,因其讨论的事项大都比较敏感,不公开举行会议不必遵循这些程序,而是采取“不公开会议的迅速程序”。
凡是公开举行的会议,任何人都可以观看和旁听,但不能发言,以免干扰会议议程。参议院曾在立法报告中认为合议制机关举行会议时,应选择适当的房间以便容纳更多的公众。但合议制机关没有义务也不可能满足全部公众都参加的要求,只要有一部分公众参加,特别是新闻记者参加,就已经符合公开的要求。那么,旁听会议的公众尤其是新闻记者是否拥有摄影和录像的权利呢?对待这个问题,美国合议制机关的态度不一致。有的采取宽大态度,只要不影响会议的进程,任何摄影和录像都可以进行;有的采取严格态度,摄影和录像必须在事先得到允许。
五、国会自身的信息公开
与行政机关不一样,美国国会的开放度一直都很高,甚至早在北美殖民地时期,某些殖民地的议会就在议院里面设立了公众走廊,以供民众和新闻记者旁听。现在,美国国会两院举行的全体会议的全过程通常都是公开的,只有涉及国家军事或外交机密时,会议才可以秘密举行。事实上,美国国会的会议历史上鲜有秘密举行的情况。上个世纪末,对克林顿总统的弹劾案闹得沸沸扬扬,当美国国会审理这一世纪大案时,有人建议不对公众开放,理由是这个案件涉及许多性行为的细节,公开审理会对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但国会权衡利弊,认为公开审理此案,有利于公民对总统的监督,有利于公民对本案的了解,有利于国会作出公众理解的决定,利大于弊。所以,国会对克林顿的弹劾审理是全过程公开的。
美国国会两院每次举行公开的会议以前,都会及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向全国公布举行会议的时间和会议讨论的议题。开会时,允许任何人,包括外国人旁听。国会两院在议院里面设立了专门的记者席,以便报道。而且,国会有专设的无线电频道和电视频道,可以现场直播会议实况,方便全体公众收听收看。
除了全体会议以外,各种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和听证会一般都要公开举行。其中,由于听证会需要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所以在听证会举行之前一周,举办方要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题等,以便公众参与。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均可由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现场报道。为了使媒体能客观及时地报道听证会实况,众议院还专门制定了如何报道听证会的详细规则。但有些听证会涉及大量敏感问题,所以不能公开举行。众议院规则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因公开证据、证言或其他审议事项将危及国家安全时可以秘密举行听证会。各专门委员会决定秘密举行听证会时,须由该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决定。
国会开会的结果全部对公众公开。凡是公开举行的会议,其文字记录都在当天公开。国会通过的法律、决议、报告等文件一律在国会指定的出版物,如《联邦公报》或国会的官方网站上公布,任何人都可以及时地、方便地查阅和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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