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讲解

2024-09-29

县司法局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讲解(精选10篇)

1.县司法局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讲解 篇一

江城县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 社区矫正立法评估报告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县、乡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与公检法机关共同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相互配合和制约构成县、乡两级地方完整的司法体制,担负着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服务于经济建设的繁重任务。具体承担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任务,同时又担负着组织开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以及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等职能,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社区矫正工作又是一项司法行政机关新的职能。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范围、任务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主要包括五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三)社区矫正的任务

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四)江城县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

江城县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政 法委综治办关于印发巜普洱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召集相关部门专题进行了研究布署。成立了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任副组长,公、检、法、司等15个相关部门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江综治维稳(2009)1号]文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矫正大队,大队长由司法局长担任,教导员由县公安局副局长担任,大队设在县司法局。并制定了《江城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全县五乡两镇都相应成立了由乡(镇)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矫正中队,中队长由各司法所所长担任,指导员由各派出所所长担任,中队设在乡(镇)司法所。各乡(镇)都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并结合我县的实际成立了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在村一级指定一名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全县形成了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的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工作网络体系。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各司其职,司法所、派出所等单位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实现了有效衔接,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截至2011年6月30日,全县累计共接收了社区服刑人员156名,已依法解除矫正44人,并转为安臵帮教对象进行帮扶。现有在册社区服刑人员127人,其中,被宣告缓刑的有112人,假释4人,暂予监外执行9人,剥夺政治权利的2人,在矫正过程中,社区服 刑人员表现良好,无脱管、漏管现象,解除矫正后无重新违法犯罪人员。

(五)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成效

1、降低了刑法执行成本。

通过几年的实践,普洱市的社区矫正对象测定人均成本约2500元,而每关押一名罪犯的年平均改造费用超过1.2万元,仅占监禁成本的20.8%,这还不包括监狱建设和警察配备的费用计算在内。

2、降低了重新犯罪率。

截止2011年6月30日,江城县接收的156名矫正对象无违法、重新犯罪的现象。

3、降低了对罪犯家庭的负面影响。

实行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在家居住,可以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谋职业,未完成学业的可以继续上学,不离开原有的生活环境,使其避免了因入狱而导致的家庭破裂、子女失学失教、老人无人赡养等社会问题,有利于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

二、社区矫正工作遇到的法律制约

(一)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是个“舶来品”,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社区矫正的专门规定。为弥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法律依据不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名 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各省市也都结合实际在社区矫正法制建设方面做了许多富有成效的工作。但是,无论是两高两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是各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只是解决现阶段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法律依据不足矛盾的一种暂时性替代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区矫正工作深化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法律“瓶颈”制约问题。

(二)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

根据目前的法律制度,对5种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权的全部为公安机关。两高和两部联名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这样就造成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执法主体并不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工作主体没有执法权的尴尬局面。这种立法与实践工作的脱节造成社区矫正工作关系复杂、程序繁琐,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三)法定矫正监管措施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

社区矫正一方面是严肃的刑罚执行方式,另一方面也是矫正罪犯的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矫正过程。要达到高质量的矫正效果,必须有科学、完善的 矫正监管措施。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矫正对象的矫正监管措施,显得过于原则,且缺乏可操作性。目前云南省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措施在刑法的相关规定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并有所增加,但无非是进行集中教育以及参加公益劳动等,无法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

(四)缺少程序保障

从法理学角度讲,法的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内容,后者是前者的形式和保障。一部实体正义的法律,如果得不到相应的程序方面的保障,终将沦为空谈。就目前的情况看,两院、两部下发的《通知》中并没有关于社区矫正应当如何具体开展的程序性规定,只是对社区矫正的定义、适用范围、任务等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在具体程序方面,只是粗略提及公检法和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分工,但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社区矫正各个阶段的衔接、社区矫正的管辖、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的评估程序等并无涉及。各省、市结合自己的特点对此进行了补充,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低而且是各单位从自己部门的利益出发制定的,导致各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操作中时有磕磕绊绊现象发生。同时有关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告诉、申诉等救济程序也缺乏相应的规定。

三、社区矫正法制建设相关问题的思考 实践证明,社区矫正是一种成功的监管与教育并重的监外改造方式,对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深刻和长远的意义。社区矫正作为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必须要在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框架下开展工作。目前,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处在起步阶段,一方面,现行法律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执行主体、工作内容和运作程序等规定不清;另一方面,省一级层面形成的制度、规定,法律层次、法律效力不高,给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如少数矫正对象提出定期汇报、公益劳动等措施不应当作为他们的法定义务,部分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拒绝接受社区矫正,对此,我们除进行反复教育外,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措施。同时,对一些表现较好的矫正对象,法律上缺乏司法奖励的具体举措。这些问题如不能很好地解决,势必会影响社区矫正向纵深发展。为此,必须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立法步伐,破解社区矫正缺乏法律支撑的难题,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法律规定。

(一)修改完善刑法、刑诉法中有关非监禁刑的规定。确立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地位,明确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组成部分,增强工作权威性;要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细化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社区矫正执行措施、工作程序,增强工作可操作性;要细化对矫正对象的奖惩办法,在现在的法律基础上增加奖惩种类,考虑暂予 监外执行转假释、缩短假释考验期、剥夺政治权利减刑等法律奖励措施,细化矫正对象收监执行的条件。

(二)完善缓刑和假释制度

要量化缓刑和假释的适用条件。刑法第72条规定的缓刑的适用条件是:犯罪人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假释适用条件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对于何谓“悔罪”“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具体的评判标准,不利于缓刑和假释的准确适用,甚至容易造成滥用。为此,应对这些规定予以进一步的明晰化,以便司法实践操作。要充实缓刑和假释考验期的行为规范。必要条件是对所有缓刑犯和假释犯都适用的共同条件,如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定期汇报自己的活动情况,不得随意外出等。裁量条件是因犯罪人而异的条件,是否适用由法官酌情决定,如禁止进入特定场所、接受医疗待遇等。我国刑法第75条、77条对缓刑犯、假释犯设臵了四项行为规范,但都属必要条件,而无裁量条件的规定,且这些规定过于概括,既不易于考察,也缺乏针对性。

(三)增设“社区服务”新刑种。

社区服务刑自1973年在英国首创以来,发展十分迅速,至20世纪80年代,西欧国家、美国1/3以上的州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及我国香港地区,都引进了这一刑种。社 区服务刑融教育刑思想与赔偿理论于一体,符合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开放化潮流。作为新型的短期监禁替代措施,社区服务刑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引入社区服务刑是必要的,因为在各地的社区矫正工作中规定的类似于国外社区服刑的“参加公益劳动”的合法性受到了学术界的质疑,如果把社区服务规定为一种独立的刑种,这一质疑将不复存在。同时,将社区服务作为独立刑种也是可行的,因为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社区服务刑,早在2001年,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已发出了“社区服务令”,此后安徽、山东、辽宁等地的法院也发出了“社区服务令”。据2005年4月7日《解放日报》报道,上海市少年法庭已经全面推行了“社区服务令”。

(四)尽快出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在刑法、刑诉法修改后,由国务院出台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相关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和相互配合的工作规范,增强可操作性。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应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按目前实际情况,在原有的社区矫正监督考察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参加学习和劳动制度以及档案管理制度基础上还应当建立和完善以下几种制度:

1、实行保证金制度与担保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会出现矫正对象违反监督规定的情形,根据受益与风险对等的原则,实行保证金制度和担保人制度,即符合矫正条件的服刑人员,必须由其亲属、监护人申请担保,承担监护责任。一旦失控,担保人要承担经济、民事、行政责任。如果被担保人不接受担保人的监督,担保人有责任向有关部门申请撤销担保,司法行政机关可决定将该服刑人员收监关押改造。这种做法有利于增强矫正对象的自我约束力和担保人对矫正对象监督教育的责任感。

2、信息共享制度。

只有依靠掌握矫正对象的思想和行为动态,才能实施有效地监督和管理,进而加强教育和改造,最终达到圆满完成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的目标。司法行政机关需加强与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非监禁刑服刑人员的“信息共享制度”,堵塞衔接工作中出现的漏洞,降低脱管率。

3、异地托管制度。

由于我国人口多、人员流动性较大、户籍管理滞后,再加上城市动迁力度大导致非监禁服刑人员“人户分离”现象比较多。针对这一问题,应在全省、市甚至全国范围内建立“异地托管制度”,即对于“人户分离”的非监禁刑服刑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与其暂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并委托协助管理。

4、收监执行制度。

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违反规定,应撤销监外执行,收回监狱继续执行原判刑罚的情形、程序及其相关条件,以敦促犯罪人认罪服法,加强改造,确保公众的安全,维护法律的尊严。

5、生活安臵救济制度。

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大多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比常人多,所以要把做好生活救助作为教育感化的切入点,把工作上重点帮扶、生活上重点关心与思想上重点教育、行为上重点矫正有机结合起来,以帮助矫正对象尽快回归社会,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

(五)统一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

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相分离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将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合二为一,创建统一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显得尤为必要。公安机关职能本身决定了它并不适合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首先,公安机关在刑事机构体系中的主要功能是发现并制止犯罪。而社区矫正是通过对犯罪人的监督考察,促使其履行改造期间的法定义务,注重在监督考察的同时,使其改过自新,复归社会。其次,我国公安机关目前任务繁重,也无暇顾及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工作。相比较而言,司法行政机关比较适合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从合理配臵行刑资源的角度 看,社区矫正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可以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根据司法部公布的资料,我国乡镇与街道一级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已经形成了较为健全的组织体系,到2010年底,全国已建司法所4万余个,司法所队伍发展到10万余人,专职司法助理员队伍6万余人,并且目前各地正在加强基层司法科(所)建设。从国际情况看,世界各国的社区矫正,大部分由司法行政部门管辖。而从法律分工的角度来讲,社区矫正由司法部门作为社区矫正执法的主体符合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法制原则,即公安机关负责侦察,检察机关负责提起公诉,法院负责审判,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司法行政部门,长期负责监禁刑的执行,在教育改造罪犯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六)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权力,同样适用“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的规则,社区矫正是否公正、具体处遇是否适当,矫正人员能否依法矫正,必须要有完整的法律监督体制。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就是专门的国家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从社区矫正的决定、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行为、社区矫正过程中处罚措施的制定、社区矫正过程中各个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情况等等是否遵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当前的政策,尤其是在 出现社区矫正管理过程中的个别违法状况时,法律监督机制就应当发挥巨大的作用。根据《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刑法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检察院应当对社区矫正组织在执行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的判决、裁定、决定执行情况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问题,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当前还处在探索阶段,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加大力度。

(七)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从长远看,要彻底解决制约社区矫正发展的法律问题,必须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系统整合,建立统一的社区矫正法。我国目前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不同的法律规范之中,条文粗疏、笼统,既缺乏可操作性,也在不同的措施之间缺乏有机协调性。因此,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法意义重大。在立法规格上,近阶段可以把社区矫正法作为一种与监狱法并行的专门法律形式。在立法内容上,至少应当涵盖以下内容:社区矫正的概念、目标、基本原则及其它一般性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及其权利、义务;社区矫正机构,包括社区矫正的决定机构、管理机构、执行机构及其具体职能;社区矫正人员及其法律地位、类型、任职资格、考核等;社区矫正的内容及程序;社区矫正的法律责任等。

总之,社区矫正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不断进步、刑事政策日趋理性化的重要标志。推行此项工作,不仅是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更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举措。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罚制度,是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应该正确认识社区矫正的重大意义,在实际工作中加强调研和探索,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不断推进和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建设,使我国的社区矫正早日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同时,希望社区矫正各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切实做好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的努力。

江城县司法局 2011年7月18日

2.县司法局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讲解 篇二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社区矫正工作一是认真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审前社会调查是审判机关对有关人员依法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依据,是关系到罪犯能否在社区矫正的重要环节。按照《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全县各乡镇司法所在开展审前调查工作中,深入派出所、村委会、村小组和村民中,采取走访、座谈和召开会议等形式,了解罪犯(被告人)的家庭背景、现实表现、个性特点、案件情况、帮教条件、判断分析能否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形成书面调查评估报告,作为法院判决非监禁刑的重要依据,截止目前,共接受委托办理审前调查92份。二是及时做好衔接接收工作。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衔接接收工作,是做好社区矫正的基础。矫正中心在收到法院、监狱、看守所的有关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后,及时地填写《报到通知单》和《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手机定位监管告知书》和《接受手机定位监管承诺书》,发放《社区服刑人员手册》、《限期报到告知书》和定位手机,告知其在社区服刑期间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三是加强日常监督管控。首先,建立档案分级管理。根据要求为社区服刑人员建立档案,一人一档。同时,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背景、不同文化程度、所犯罪的法律性质为他们量身定制个人矫正方案和不同管理等级,根据其自身情况进行矫正管理。并严格按照矫正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每月书面汇报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如有外出,必须按要求及时请销假;

其次,建立社区服刑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为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发放了定位手机,并给监管人员配备手机实行24小时无缝监控,确保监管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知其位、听其声。同时要求监管人员每天上班第一件事就是登录《管理系统》查看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范围,随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不失控,并重点预防其重新犯罪。第三依法严格监管,不断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保平安、保稳定”的警示原则,在节假日和国家重大政治活动中,对全县重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重点监管,确保了重点时期我县的社会稳定。四是抓好教育矫正工作。①加强身份意识教育,使社区服刑人员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适用范围和任务以及矫正原则与手段,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进一步端正态度,服从社区矫正管理教育。②加强学习社区矫正规章,使社区服刑人员懂得社区矫正制度规范对自身改造的重要性,了解并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依法接受社区矫正。③开展真诚认罪服法教育,使其社区服刑人员了解犯罪与刑法的关系,明确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认识认罪服法的必要性和标准,真诚悔改,改恶从善。④加强教育学习,使其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法律意识。帮助社区服刑人员纠正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其以正确的思想去支配行为,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了解基本法律知识,增强其法律意识,培养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二)安置帮教工作目前,我县共有安置帮教人员人员433名,其中刑满释放人员271名,解除社区矫正人员160名,看守所刑满释放2名。对刑满释放人员建立“一人一档”工作台帐,分类列入、统一管理。对重点帮教对象实行走访制度;

定期不定期地上门走访重点帮教对象,了解情况。为了更好地做好帮教安置工作,使有限的人力资源发挥出更大的作有用,我们采用分级管理方法,根据刑释解教人员的犯罪情节、狱中表现、家庭状况等,综合分析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危害性和重新违法犯罪可能性,确定帮教等级。特别做好重点人员的稳控工作,实行个性化帮教措施,增强了帮教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主动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一是按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抄送有关执法文书,并及时告知、通报相关情况。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的法律文书,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的建议书及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等,及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二是为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定期通报社区矫正工作情况,邀请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联合执法检查;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人员检查制度,定期向人民检察院提供本辖区社区矫正人员的人数和名单;

配合人民检察院建立检察官与社区矫正人员谈话制度,支持检察官直接向社区矫正人员调查了解社区矫正执行情况,听取和妥善处理他们反映的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三是认真处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的,及时认真地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

3.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篇三

xx司法所成立于2011年,由xx政法委和xx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双重领导。xx司法所设在xx街道办事处,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面积约100平米,现有工作人员3名。

一、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xx街道地处建成区和希望园区,下辖x个行政村、x个社区,辖区内的城中村和部分社区有较多流动人口,存在不少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社会治安形势和司法行政工作环境严峻,社区矫正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

xx司法所成立于2011年,成立以来,共接受社区矫正人员56人,目前,矫正期满人员25人,正在接受社区矫正人员31人。从犯罪类型看,31人中,犯故意伤害罪9人,占29%;犯交通肇事罪4人,占12.9%;犯盗窃罪2人,占6.5%;犯妨害公务罪3人,占9.7%;犯非法拘禁罪、拒不执行罪、故意杀人罪、玩忽职守罪、赌博罪、泄露国家秘密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非法行医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各1人,共计13人,占41.9%。

二、矫正和帮扶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xx司法所接到法院或监狱送达的社区矫正人员移交表以后,对每位矫正人员都进行了资

料登记、建档管理,针对每个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接收以后由专人与矫正对象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接洽,共同负责对矫正人员进行监管、定期谈话、与矫正人员的亲属、邻居、工作单位、学校等了解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和生活情况等。现接受矫正的31人中,大部分属于罪刑较轻或过失犯罪,接受矫正过程中,都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所和村(居)委会的工作,认真努力接受改造,未出现重新犯罪的人员。

今年司法所组织多次学习培训活动,包括国家政策、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学习活动。组织社区服务活动,9月重阳节活动,18名矫正人员,30名志愿者还有检察院司法所工作人员参加关爱老人活动,为老人理发、按摩,打扫家中卫生,修理自行车等;11月组织创建文明城市,法律进社区宣传活动,15名社区矫正人员、普法志愿者、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共建人员共计百人参加清理小区卫生死角,小广告公益劳动,向群众发放法律知识手册20种,共计4000册,在发放知识手册的同时,自己也得到学习。最后一个月组织一次集体谈话,了解矫正人员的生活及工作状况,强调矫正纪律。

我所在实施矫正中,我所紧紧围绕社区矫正“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目标,建立请销假制度,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的具体情况,因人而异实行个性化矫正措施,在采取心理疏导教育的同时,也重视对他们给予生活上的关心,力求矫正取得实效,使矫正人员重拾生活的希望和信心。特别

是在职业介绍方面,我所通过主动与区就业服务部门协调沟通信息,为部分无法就业的社区矫正人员推荐了合适的就业岗位。

三、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档案交接方面

司法所在接受社区矫正人员时,一般是由矫正人员个人携带档案交予司法所存档,在档案交接过程中,档案不完整、缺失现象时有发生,我所的一名社区矫正人员档案不完整,经多次电话催促,当事人依然未将相关档案材料补全,给司法所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二)管理方面

1、流动人口较多,管理难度大。

xx街道属涉农街道,所辖城中村流动人口较多,很多都是外省、外市到我市打工的流动人口,这部分人到村里租房居住,有很多犯罪并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是这部分人员。同时还存在居住地变更后如何管理矫正人员,例如,有一名矫正人员户籍地是重庆,每年春季来务工,冬季就回重庆务工,这就存在如何转接管理问题,制度上相关规定还不完善,未提供很好的借鉴。

2、具体管理方式执行难度大。一周一联系的管理方式,通过电话了解矫正人员的近期状况。由于联系过于频繁,很多社区矫正人员产生烦躁情绪,对工作人员的态度敷衍,找

各种理由挂断电话。一月一见面。定期通知社区矫正人员来司法所报到见面,进行谈话,组织学习,并发放相关知识手册。但是有些社区矫正人员不能在规定的时间按时报到,一再找各种理由推脱,经工作人员的多次催促,才履行报到义务。在进行谈话时,态度敷衍,并未认识到谈话的严肃性。一季度组织社区集体活动。我所组织社区公益劳动、关爱老人活动、法律进社区等活动时均在活动前就一一通知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有的社区矫正人员答应参加,但在活动当天并未出席也未请假说明,后经工作人员联系,矫正人员也找各种理由,未认识到不参加活动的严重性。

3、通过电话联系,我们发现有的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关机停机。经下基层多方了解,在法院下达矫正执行时,并未严肃告知矫正期间保持通讯方式的畅通,更换联系方式需申请并得到管理部门的批准的相关规定,导致社区矫正人员随意更换联系方式,司法所无法及时联系矫正人员,造成了管理的困难。

4、请销假制度执行困难大。司法所在接受社区矫正人员时,明确告知如需外出,必须向司法所请假,履行请销假的相关手续。但是在工作中,未履行请销假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社区矫正人员在未与司法所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外出,并未将司法所的相关规定放在心上,制度的约束性并未显现。

5、司法所管理权限和强制措施不完善。司法所现有的工作人员性质不明确,服装配备不完善,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震慑不够。其次,司法所无相关实施强制措施的权限。对于社区矫正人员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到等相关问题,司法所在现有情况下可以说是无能为力,只能提出警告并上报上级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无任何惩罚与强制措施,管理松散。

(三)专职工作人员少,工作量较大。

目前,xx司法所尚未正式挂牌成立,工作人员不足,尚未完全专职司法行政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和行为的改造工作困难。近年来,法院在审理有可能判处缓刑或假释的犯罪嫌疑人时,适用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前调查制度,委托司法所对有可能判处缓刑或假释的犯罪嫌疑人对其适用缓刑或假释是否有可能对社会造成其他危害进行调查鉴定,进而增加了基层司法所的工作量。随着社区矫正人员的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同时不影响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以及普法依法治理等其他司法行政工作的良好开展,建议上级部门考虑按照国家规范化司法所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四)矫正期满后的帮扶工作如何开展

社区矫正人员在宣告矫正期满后,鉴于有过犯罪历史,在工作和学习上存在很多的困难,因此就存在推进帮扶工作 的问题。当下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帮扶部门及帮扶程序作出规定,导致帮扶工作很难开展,只有矫正工作人员依靠自己的力量尽量为矫正人员联系,解决他们的工作问题,但这不是长久之计,政府应该对帮扶工作作出细致明确的规定。

xx 2014 司法所

4.县司法局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讲解 篇四

孙浩波一行来茶调研社区矫正工作

3月22日,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处处长孙浩波,率省厅社区矫正处工作人员到茶陵调研社区矫正工作。陪同调研的有省厅黄瑛副处长、市司法局政治部主任程建梓等领导。

这次调研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档案资料、走访司法所等形式。

县司法局局长尹焦乐从三个方面作了汇报。一是茶陵县司法局基本情况。二是茶陵县社区矫正工作。三是茶陵县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工作。在座谈会上,平水司法所所长对社区矫正工作在开展中,社区矫正对象要求外出务工问题难以解决;管理方面产生压力大;经费保障和人员保障跟不上,下东司法所所长谈到下东处在城乡结合部;矫正对象多;司法所工作人员少;乡镇中心工作、维稳工作占用时间多的情况向工作组进行了畅谈。

市局政治部主任程建梓对茶陵县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一是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新的职能;二是茶陵县社区矫正工作底子清、起步稳。但在开展工作中也存在三个不足:一是认识不足。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没有充分的认识,没有将这项工作充分认识到是在执行刑罚;二是工作规范不足。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一项新工作,去过没有统一模式,尽可能按照要求去做;

1三是保障不足。各级财政要预算一定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最后他要求茶陵县司法局针对存在不足搞一次回头看,加大宣传力度。

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处处长孙浩波对茶陵县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了表扬。一是茶陵县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开走在全省的前面;二是建立了社区领导机构;三是保障了一定的经费;同时对茶陵县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工作也给予了肯定。孙处长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对茶陵县社区矫正工作也提出了不足之处:一是社区矫正人员监管不到位;二是对社区矫正对象没有实行宣告程序;三是社区矫正对象没有主动汇报思想情况;四是司法所长不能专职专用,基本上都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最后他对茶陵县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加强社区矫正管理保障、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二是司法行政工作中具有强制职能的就是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一定要加强日常管理,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三是加强司法所人员素质,增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四是加强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五是加强对司法所矫正工作指导,确保矫正工作落到实处。

茶陵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

5.县司法局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讲解 篇五

今年上半年,我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始终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衔接好、引导好、扶持好、服务好”的工作思路,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工作部署,积极履行职能,不断健全组织网络,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提升工作水平,为维护平川的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平川,促进平川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现就我区2011年上半年度安置帮教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成效

(一)安置帮教工作有序开展

今年上半年,我区新接收刑释解教人员29名,其中刑释人员38名,解教人员1名。以上人员均登记建档,落实了帮教措施,并妥善进行了安置,实现了对刑释解教人员“不脱帮、不漏帮,不脱管、不漏管”的工作目标。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中,我们立足基层,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提升工作水平,为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平川经济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1、深入开展了对归正人员的排查工作。根据白银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积极按照底数清、情况明的工作要求,对全区近5年以来的归正人员开展了一次集中排查。经排查,我区近5年刑释解教人员共计262名,其中刑释人员223名,解教人员39名,解矫人员2名,针对以上排查出的对象,我局加强了协调督促,特别是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将其列为重点帮教对象,进行了重点帮教,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

2、组织开展了走访帮教活动。我局在春节期间对特困服刑人员家属开展了送温暖活动,局主要领导带领分管同志和基层股同志走访了特困服刑人员家庭,发给慰问金1000元。通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促进了服刑人员的改造热情,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与司法所干警签订了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奥运安保责任书。为切实做好对我区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及法轮功邪教人员的稳控工作,确保北京奥运会安全、顺利、成功举办,根据甘安帮发[2010]6号《关于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与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精神,我局分别与各司法所一线干警签订了《区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奥运安保责任书》,责任书对矫正、帮教对象的排查、衔接、管理、教育转化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建立了工作责任追究制。通过责任书的签订,进一步增强了我局干警做好奥运安保工作的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确保了奥运安保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推进。

今年上半年以来,我区社区矫正工作以质量为核心,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1、为使我区社区矫正志愿者熟悉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的开展工作。1月份,对我区招募的326名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由各辖区司法所组分别组织进行了业务培训。

2、制定下发了《##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转发落实了《##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暂行办法》、《##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省司法厅 ##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和任务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我区社区矫正工作。

3、今年上半年,基层股对各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就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困难和应着重把握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对下一步如何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做了具体指导。目前,对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已按照要求进行了接收,所接收人员全部建档造册,并开展了入矫教育等各项工作。

二、2011年下半年工作思路

(一)大力推进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新犯罪率。按照“帮教社会化,压滤机滤布 就业区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责任化”的工作要求,完善组织网络建设,形成专群结合,协调规范,运转有序的工作格局。继续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排查活动,建立个人档案,完善衔接机制,强化信息反馈,确保刑释解教人员不脱管、不失控。

6.城关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汇报 篇六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在此我代表全所干警,对各位领导光临城关司法所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欢迎各位领导对基层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感谢各位领导对基层司法所的关心和鼓励。

近年来,城关司法所在县司法局和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规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从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罚、解矫六个环节严格规范执法,对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帮助、教育,确保了刑罚的顺利执行。截止目前,累计共接收矫正人员52人,解矫28人,现有24人在矫;其中未成年人4人;缓刑23人,假释1人。现将矫正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

一是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司法所、派出所、民政办、社保所、综治办、共青团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主任由司法所长担任。二是制定了城关镇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意义、内容、制度和要求。三是组建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从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档案记载和法制教育,到联络掌握其实时动态、制裁违法行为,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将矫正工作落到实处。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司法所、派出所和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组成,目前有61人。社区矫正志愿者由来自社会各界的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奉

献意识的人员组成,目前有78人。四是强化物质保障。我们腾出一间办公室专门作为社区矫正办公室,并将社区矫正各项制度及矫正工作流程图全部上墙,为社区矫正工作正规化管理打下了良好而坚实的基础,保证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二、严格程序,规范运行矫正工作

首先严格档案管理。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进行,我们规范了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管理、请销假、考核、解矫等一系列的工作流程。为了便于管理,印制了规范的法律文书,每个社区矫正人员一人一档,详细记载矫正人员基本信息、矫正方案、志愿者协议书、监督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思想汇报等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从而明确了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和内容,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保证了矫正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严格加强教育管理。要求矫正人员坚持学习法律知识,每周以电话形式向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状况,每月进行书面思想汇报。司法所每月对其进行走访,实施动态管理,与其沟通谈心,了解其思想行为动态,确保了矫正人员不脱管、不失控。每月组织集体学习法制知识,提高其悔罪意识、自新意识,促使他们成为一个能够被社会所接纳、能够为社会作出贡献的人。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镇、村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制定和建立了司法所、镇村干部、公安干警“四帮一”的帮教制度,充分利用各方面工作优势,灵活机动地开展帮教活动。严格请、准、销假制度,按照制度办事,坚决杜绝不假而走、脱管漏管。

第三定期组织社区服务。为引导矫正人员正视自己过去的

错误,我们每月组织矫正人员集体公益劳动,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目前已确定了县烈士陵园、城关镇三角池敬老院两个公益劳动基地,社区服务主要是扫墓、帮助敬老院打扫卫生、种菜等,具体安排因人而异、因地制宜。矫正人员通过公益劳动洗涤心灵,能够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德意识,体会自己的社会价值,为早日融入社会奠定心理基础。

三、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矫正和帮扶解困工作

在矫正工作中,我们根据各矫正人员不同犯罪原因、性格类型、家庭情况、就业情况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努力探索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管理和行为引导。通过对矫正人员的走访、谈心,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及思想表现,引导他们自觉履行义务,及时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和生活中的困难,提高其积极性,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

例如,2012年年底,城关司法所接收了一名新的矫正人员刘某,其1995年因杀害丈夫入狱,留下了两个十岁左右的男孩。经过积极改造其争取到了减刑、假释的机会,但出狱后面临着沉重的现实压力:家中房屋因建设北环大道而拆迁,现全家在外租房居住;长子一家三口挤住在一间十余平米的出租屋内;次子十余年来对其拒不相认,冷若冰霜;她本人身体多病,生活无着。我们了解情况后,特事特办,积极争取从各方面对其救助,以慰藉其绝望的心灵。首先与其耐心交流,对其进行开导;然后进行家访,劝导其两个儿子对其给予关心、照顾,唤醒他们对母亲的亲情,以亲情融化刘某心头的坚冰;与其亲属见面谈心,与他们沟通共同促进刘某母子改善关系;同时,通

过居委会为其争取解决低保,通过村委会给其两个儿子划分了宅基地,补发了刘某的过度安置房租费;最后,向镇党委、政府争取通过民政渠道进行救助。12月17日,刘某家属到城关镇民政办领取了1000元现金、100斤面粉、两床棉被及棉衣。刘某家属深受感动,刘某的心态也逐渐安定。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12月18日,司法所倡导矫正人员为意外受伤致残的矫正人员周某进行了募捐,共得捐款1140元,大家用暖暖真情关爱他人,也提高了自身的思想境界,事半功倍地取得了矫正效果。

四、狠抓矫正工作者业务素质教育

为有效开展矫正工作,使矫正工作取得失效,我们大力加强对矫正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先后两次组织全所工作人员和各村矫正工作者进行集中培训,有针对性地学习社区矫正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进一步增强他们对矫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熟悉工作程序,了解矫正政策。同时,我们正在积极探索对矫正志愿者进行教育培训,发挥他们的优势和主观能动性,更好地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和监督。

五、创新的思路和存在的问题

工作中只有更好,没有最好。目前的公益劳动仅局限于扫墓等活动,略显单调、单一,我们对矫正工作中的公益劳动产生如下设想,借鉴国际上的义工制度,与社会各界协调沟通,挖掘社会公益劳动岗位,在最大限度尊重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倡导矫正人员为社会多做贡献。如能与相关单位协调,隐去矫正对象的身份,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组织他们参加创卫、创文、创园劳动活动,动员他们回报社会,取得一举多得的良

好社会效果。这一思路是否可行,有待研究商榷,上级明确后再行付诸实施。

我镇的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了上级的肯定和群众的认可,但与领导的期望和工作的要求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

1、人员不足问题。目前司法所人员少工作量大,矫正工作需要经常走访、谈话,宣传社区矫正法律知识,填写大量档案资料,在网络上扫描录入大量资料,上报报表,并且平时要及时掌握矫正人员情况、去向和心理变化,要做的事情很多。要把矫正工作做的更精细、更专业,需要增加矫正专职人员。而司法所平时要解决法律援助、调解纠纷等等方面的大量工作,精力严重不足,这一矛盾亟待解决。

2、经费问题。矫正工作要做的工作非常多,要把每个矫正人员的动态牢牢掌握,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和思想方面的难题,探索创新更好的工作方法,组织矫正人员开展更多的社会活动,完善奖惩激励机制等,需要充足的资金保障。

3、矫正人员的就业谋生问题。矫正人员的就业、安置、救助、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健全,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协调,以创造适应的环境,解决矫正人员谋生求职问题。

7.新城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发言稿 篇七

新城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在县司法局及新城党工委的直接领导和重视下,从2009年7月至2012年3月止,已接收矫正人员23名,解矫6名,目前在矫人员17名,其中缓刑14名,假释3名(具体罪名为: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5名,故意伤害罪2名,诈骗罪2名,交通肇事罪、毁灭证据罪、贩毒罪、妨害公务罪、走私普通货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婚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各1名),均没有出现脱管、漏管及重新犯罪。

一、主要做法:

1、坚持对每名社矫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法律文书、接受社矫保证书、服刑人员登记表、社区矫正宣告书、每月思想汇报、矫正方案、社区矫正情况记载簿等多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

2、定期报到汇报。新城司法所要求社矫对象定期到所报到并上交每月汇报材料,随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严格执行外出请销假制度,请假期间电话汇报工作、生活情况,按时回所报到销假。

3、每个月至少到每个社矫对象家中或者所在社区走访一次,深入了解情况,不定期进行电话联系,针对社矫对象存在的问题,及时主动跟进,帮助解决困难,做到思想教育

从严,生活关心到位,让社矫对象感受到司法所人员对他们的关怀,从而积极接受矫正,努力进行改造,增强重新做人、融入社会的信心。

4、对个别思想波动人员,除经常沟通外,还请治保主任、派出所干警协助做好工作(如梁志豪,思想波动很大,有重新违法的倾向,发现后,司法所人员会同居委干部、派出所干警及时跟进,共同做好工作)。

5、及时对特困人员进行慰问,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如李绍杰家庭贫困,梁志豪亲人意外死亡,司法局、司法所都及时进行慰问,李秀平因肿瘤住院,司法所人员隔天打电话了解病情,当其了解司法局要派员慰问她时,非常感动并表示把机会让给更困难的人员。

二、存在问题:

1、户在人不在的管理问题(新城目前8名人员),他们大多是买户口进来的空挂户,或出嫁后没有将户口迁移的,该类人员户口上查不到原户籍地,即使查到户籍地,又很难查到居住地。

2、人在户不在的管理问题。此类人员案发时住新城,当接管一段时间后,在不告知司法所的情况下又将住所搬迁至其他地方(如陕西的徐炳)。

3、对不服从社矫管理的服刑人员,虽有上级文件规定,但执行起来非常困难,程序较多,复杂性大,往往只能忍气

做工作。

8.县司法局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讲解 篇八

通 知

各司法所:

为全面推进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加强司法所长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干部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县局决定,集中一周时间,对司法所长和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培训,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司法所长和社区矫正专职队伍的整体素质为目标,全面系统地开展岗前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司法所长和社区矫正队伍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为全面推进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培训对象

全县司法所长、各级社区矫正组织中的专门工作人员。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从11月24日至11月28日,地点设在无棣县宾馆。

四、培训内容及目标

这次培训本着干啥学啥、缺啥补啥的原则,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为基础教材,以学习掌握岗位必备知识为培

训重点,着力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培训:

(一)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软件操作,通过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软件操作,进一步提高安臵帮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切实做好全市服刑人员信息核查工作。

(二)学习人民调解法,掌握人民调解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学习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掌握调解协议书制作内容和规定及方法。

(三)社区矫正业务知识培训,使参加培训人员了解和掌握国家、省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范围、对象、任务、有关要求及县市(区)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总体部署;

(四)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调适技巧的培训,使参加培训人员了解和掌握社会学、心理学的有关知识,增强管理和教育矫正对象的技巧和方法,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实际问题,提高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步入正常生活轨道的本领和水平;(五)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的培训,使参加培训人员熟练掌握矫正对象档案的建立,达到矫正对象档案标准化、规范化。

(六)司法行政机关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培训,使参加培训人员了解和掌握司法行政机关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的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道德。

五、几点要求

1,各司法所要高度重视此次培训,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司

法所长和社区矫正专职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质量的根本措施来抓,保证人数,不得缺席。

2、参加培训人员务必要端正态度,认真学习,明确工作流程,掌握矫正知识,确保做到学有所感、学有所得、学以致用,并严格遵守培训纪律。

3、参加培训人员要认真做好培训记录,培训结束后,要进行结业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要进行补考。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9.县司法局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讲解 篇九

近日来,蓬安县司法局本着对犯罪行为人认真、负责和务实的态度,采取全面、直接、科学的方法,用“四个深入”积极推动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工作,将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制度落到实处。

一是深入宣传,营造审前调查与评估氛围。县司法局及八个中心司法所深入宣传社区矫正审前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社会各界人士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和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工作,为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对象进行科学矫正提供依据。

二是深入理论学习,进一步提升审前调查与评估质量。审前调查制度有利于促进刑罚效益的最优实现,是量刑科学化、合理化的体现,特别是在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处理中,这一制度更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通过对刑法修正案

(八)及禁止令有关规定的学习,强化了审前调查工作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系统的理论学习,力求使调查报告既符合实际又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地反映评估对象的情况,确保“审”、“矫”工作无缝对接。

三是深入沟通、协调,进一步拓展审前调查与评估范围。县司法局积极主动与县公安局(派出所)、检察院、法院、乡镇党委政府联系,加强协调,取得支持,力求尽可能地将审前调查与评估工作做深做实。

10.官寨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篇十

积极开展社区矫正人员“走访入户”

活动

织金县官寨司法所陈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有关社区矫正政策精神。2011年12月份以来,官寨司法所积极开展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走访入户”活动。

一是摸清具体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司法所3名工作人员深入辖区内的9名社区矫正人员家中,了解和掌握他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协调有关单位予以解决。目前,正在协调民政部门为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促其实现就业。在走访入户中,向他们宣传地、县关于做好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系列优惠政策,引导他们准确理解精神,依法把握机遇,争取尽快就业。三是加强法纪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走访入户中,要求他们认真汲取教训,痛改前非,树立“危机意识”、“责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争做守法公民。四是排查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化解。深入开展社区服刑人员与邻居、村干部之间的矛盾纠纷排查,遇有矛盾纠纷,及时调处解决,防止矛盾转化升级,为构建和谐村寨奠定了基础。通过走访入户活动,1

摸清了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生活、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情况,为下一步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教计划和矫正措施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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