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2024-08-25

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共14篇)

1.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篇一

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预防和妥善处置公司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上级有关信访工作条例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编制。

1.3工作原则

处置群体性事件总体要求是: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3.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由引发事件的相关公司或部门在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澳工程公司)的直接指挥下负责问题的应急处置和妥善解决。

1.3.2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并规范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建立健全稳定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1.3.3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1.3.4快速反应,相互配合。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各有关公司、部门要及时给予配合和支持,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对发生暴力行为、严重损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1.3.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事件处置的整个过程;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

1.3.6连续性与阶段性相结合。事前处置做到信息反应灵敏,事中处置做到依法、及时、稳妥,事后处置做到精确处理,追踪掌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华澳工程公司管辖范围内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下列严重危害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4.1大规模集体上访;

1.4.2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1.4.3聚众阻挠管内工程建设施工;

1.4.4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1.4.5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

1.4.6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1.4.7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1.4.8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华澳工程公司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华澳工程公司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

成员:总公司机关各部长,综合部有关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部

2.2华澳工程公司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2.2.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

处置工作;

2.2.2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2.2.3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

2.2.4负责收集、整理、上报信息;

2.2.5对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中因失职、渎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3现场处置

3.1凡出现涉及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苗头或群体性事件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由直接涉事公司或部门负责人出面做好化解疏导工作,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能够解决的要明确答复群众;不能解决的,要说明原因,讲清道理,并做好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化解矛盾,避免事态扩大。同时,要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华澳工程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并准备好处置预案。

3.2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涉及公司或部门的负责人在接到应急办通知后15分钟内到达现场指挥、处置,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争取得到迅速有力支持,并积极配合、协助公安部门对现场的协调和秩序维护,保全现场公共财产,现场接访对话由华澳工程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涉及公司或部门负责,对外接待及新闻报导工作在请示金轮投资

集团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的情况下,由华澳工程公司综合部统一负责。

3.3尽快控制事态的发展。

3.3.1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工作人员应诚恳听取群众代表的意见和要求,面对面地做群众的工作,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

3.3.2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涉事公司或部门限期研究解决;

3.3.3对确因决策失误或者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

3.3.4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稳定群众情绪,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控制事态发展。

3.4查明挑头人或组织者,现场处置领导要亲自与其谈话,表明态度,进行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

3.5对煽动群众闹事、散布谣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训诫,视现场情况强行将其带离,并及时收集证据,为事后处理做准备。

4善后工作

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对已经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对法律

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没有落实到位的,应急办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加以落实;对群众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存在误解的,要说明真相,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对有关规定不够完善的,及时修改完善。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群体性事件。5防范预警

5.1定期开展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化解,及时发现和掌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全力及时化解,切实将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高度重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并依法按政策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5.2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方面要落实责任公司或部门、责任人,提出及时化解、消除隐患的工作要求,并加以督促,切实做到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排除不放过,限期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5.3对不稳定因素进行定期分析、研究处置对策,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置预案,做到预防在先,防止和减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2.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篇二

一、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发生官民矛盾类群体性事件有其深层次的因素,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转型时期, 利益纷争突出、意识形态活跃。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 中国社会逐渐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在这一过程中, 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 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以及个体之间存在差异, 再加上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发生的震动和摩擦, 使社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利益分化, 产生社会矛盾, 其中最大的利益纷争就在官与民之间。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研究报告》特别指出, 现阶段来自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是我国面临的两大主要挑战, 报告特别对干群矛盾的日益显化感到担忧。在调查社会各阶层对近10年来获益最多的群体的排序中, 69.84%的人认为国家官员是近年来获得利益最多的群体, 与民争利现象表现在多个领域、多个方面, 尤数征地拆迁活动中的表现十分典型。根据九三学社2003年一项调查所做的计算, 被征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0%至30%, 企业占40%至50%, 村级组织占25%至30%, 农民仅占5%至10%。[1]作为一场自上而下的改革, 如果得到利益最多的是改革的主导者, 那么民众的不满将有多大?而官员在实际施政中的失当、不当甚至违法以及以权谋私、贪污腐化, 以及对老百姓疾苦漠不关心, 更是直接加剧了官民矛盾的激化。

网络的出现为人们的参政提供了诉求表达渠道。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人们的参政意识日益增强, 利益诉求表达愿望日益迫切, 同时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 各个阶层内部发生了剧烈的分化, 社会出现了许多新的阶层, 形成了多样化的利益群体。不同阶层、不同的利益群体, 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 通过各种渠道正在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去, 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平等性为每一位有利益诉求的网民提供了畅通的表达渠道, 因现实社会中地位和经济不同而带来的不平等现象不断出现在网络空间, 每个网民都可以为自身的利益和所关心的公共利益畅所欲言, 并积极投入到一个有着共同利益取向的行动中去。

政府应对能力不足。随着互联网的普及, 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再单独靠传统媒体, 论坛、微博、QQ聊天工具等都可以让网民在第一时间了解到相关的信息, 然而相关部门在处理网络群体性事件时还是一味采取封堵网上信息或删帖、关闭评论。正常的信息渠道不畅通, 导致小道消息和谣言满天飞。同时, 一些地方基层干部舆情处理能力不足, 缺乏必要的舆情应对技巧, 对社会矛盾反应迟钝、对出现的问题只会采取简单生硬的办法拖延或压制, 错误地判断舆情的走势, 导致大规模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爆发。

二、政府对群体事件网络舆情的应对策略

网络的复杂多变、官民矛盾的难以调和, 以及我国政府在处理官民矛盾类事件网络舆情中存在的严重的官本位思想, 导致治理观念淡薄;网络舆情应对能力不足、反应迟钝等, 使得在应对官民矛盾类群体事件网络舆情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例如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等, 就是因为政府对此类事件认识不到位致使事件扩大化并走向极端的, 从而使得政府公信力大打折扣。因此, 我国政府有必要正确应对网络舆情, 加强对此类事件网络舆情的观测和引导。

(一) 以意识形态思维应对网络舆情

当前, 我国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一般采取的是以政法思维为主导, 即一切以维稳为重, 倾向于动用专政机器, 采取强制措施, 以封锁信息来解决事件、维持整个社会的稳定, 而以意识形态思维为主导强调的是通过信息公开、官民良性互动, 来引导舆情、说服民众。研究近年舆情热点事件不难发现, 如果政府领导人不站出来讲话, 却把警察推到前面;如果信息不公开, 政府集体失语, 一味依赖强制手段, 则只会导致矛盾激化。湖北石首事件中, 在长达80个小时内, 警方对于青年厨师涂远高的非正常死亡未能给出令家属和公众信服的解释, 却强势要求家属立即火化尸体;官方的新闻发布语焉不详, 甚至以举办多部门联合消防演习来搪塞外界, 终于酿成比瓮安事件更为严重的社会危机, 使政府陷入极大被动中。 (下转第181页) (上接第179页)

(二) 修复和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是舆情应对的关键

社会不公平的普遍蔓延和公权力不受制约的滥用, 造成了目前政府公信力和社会信任感缺失。浙江省委组织部部长在微博上感慨, 政府部门陷入“塔西陀陷进”的尴尬, 即“一旦失去公信力, 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 做好事还是坏事, 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因此, 应对网络舆情的关键便是修复和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让政府发出的声音能得到民众的认可。提升政府公信力, 各级政府及领导干部应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是建设信用政府的思想基础, 同时政府要全面履行职能, 特别要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坚持依法执政, 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三) 积极架构官民网络良性互动渠道

网络官民良性互动的标志性事件是2008年6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日报》考察期间, 通过人民网“强国论坛”同网友们进行的在线互动交流, 此后大规模的官民互动兴起。官员的触网, 也使网络舆情出现了由网民讨论、建言的单方向, 转为官民互动的双方向发展态势, 在互联网这个“大麦克风时代”, 如果政府坐视网上的激情愈演愈烈, 而仍然只会用封堵信息一招, 把网上话语权拱手让给民间意见领袖, 这其实是一种惰政行为。如今, 政府不仅要培养体制内的意见领袖, 引导舆论, 更应该建构起官民良性互动的渠道, 促进官民沟通, 把党和政府的正确舆论向大众传输, 提高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比如政务微博, 即政府部门推出的官方微博账户。微博的最大特色在于互动、沟通, 它既是民意与舆情的观测站, 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稳压器。微博问政, “行”更胜于“言”, 问政的目的, 不仅在于官员说了什么, 更重要的是官员做了什么, 即如何推动和改进工作。2009年年底, 云南省宣传部副部长伍皓成为国内首位实名开微博的厅级高官, 伍皓用幽默风趣的语言将宣传红河的目标贯穿其中, 并且通过与网友的积极互动, 促进了自身工作的开展, 尽管曾经被激进网友扔“五毛”纸币, 但代表了体制内开明官员与民间沟通的诚挚努力。

对于如何应对和处理官民矛盾类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 政府部门有很多思考和探索。如, 南京市委宣传部部长叶皓首倡的“政府新闻学”, 强调政务公开和善用媒体, 与南京迈皋桥管道爆燃事故中“谁让你直播的”的诘难形成鲜明对照。要想赢得民心, 化解官民矛盾, 解决群体性事件, 就必须转变官本位思想, 真正做到执政为民, 切实贯彻执行信息公开条例, 让公众参与事件的治理, 从而赢得公众的认可和信服。要学会利用互联网、熟练地使用网络传媒, 这样不仅可占领传统舆论的主阵地, 更能成为网络舆论的领袖, 发布权威信息、疏导群众情绪, 从而稳定社会大局。■

参考文献

3.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篇三

关键词:群体性突发事;消防部队;党委;能力建设

中图分类号:D2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5—0108—02

一、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本质与特点

(一)群体性交发事件的本质

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出乎人们意料之外而突然发生的事件,一般采取集本上访、集会、游行、静坐,围堵党政机关,冲击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等重要目标,以及阻断交通等形式,通常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和负面影响,甚至危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背景和原因十分复杂。从群众方面来说,主要是要求得不到满足,而这些要求有些是合理的,应该而且可以解决;有些是不适当的过高要求,一时无法解决;有些则属无理要求,根本不能解决:也有个别属于蛮不讲理、报复社会、别有用心、制造混乱的人挑起的事端等等。从政府方面来讲,有执法、办事不公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有方法简单、作风粗暴伤害群众感情的问题等等。

(二)群体性交发事件的特点

一是聚众性。群体性突发事件往往关系社会各阶层的利益问题,矛盾冲突比较复杂,涉及的范围和人员比较广泛。群体性突发事件大多是合理要求伴随非法行为,以上访集会、游行、静坐等非法行为为主要表现形式,由于因少数人无法达到震动社会舆论环境的效应,因此聚众性成为其突出特点。

二是突发性。群体性突发事件往往由过激性因素突然引发,如果处置不当或不及时,又往往会酿成更大的群体性事件。

三是利益性。相当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起因涉及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而共同的利益目标把他们维系在一起,又极易吸纳相同利益者,使群体逐步扩大,事态不断蔓延发展。

四是组织性。群体性突发事件牵头者往往具有较高的组织能力和形势判断能力,有的甚至专门聘请一些法律人士在背后做“法律顾问”。

五是参与人员的复杂性。目前群体性突发事件参与人员多样化,个别党员、干部也参与其中,使得群体性突发事件变得异常复杂。

六是变化性。群体性突发事件如果处置不当,就有可能由小到大,从量变到质变,由非政治性问题转化为政治性问题,如果有敌对势力插手,或与一定的宗教信仰结合在一起,还有可能转化为带有国际性的问题,给党和国家的整体布局带来极大的困难。

由此可见,不明真相的群众与别有用心的坏人交织在一起,特别是部分群众是在“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认识下而形成了聚众闹事的情况。尽管导致群体性突发事件爆发的诱因十分复杂,但其根本性质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基本上属于经济利益诉求范畴,没有明显的政治目的,应当通过合法、合情、合理的渠道去解决,不能简单、粗暴的对待。

二、群体性突发事件对消防部队党委能力建设的要求

(一)敏锐的超前预判能力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虽然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是由诸多复杂的因素促成的,但也并不是没有一点规律性的东西可循,存在一些可以预见的因素。因此作为一线部队的领导集体,党委首先要从以往难以预见因素表现出来的特点中,从过去难以预见因素影响的规律中,从难以预见因素和可预见因素的联系中,认识群体性突发事件可发生的成分。在认真做到当前消防部队防灭火等主要工作的同时,时刻注意思考和研究当前工作中的重点和疑点问题,以及本级队伍建设中动态性、倾向性的问题,善于见微知著、未雨绸缪,增加对难以预见因素的认识和了解。

(二)坚强的讲政治能力

当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消防部队党委集体最需要的是强烈的政治意识,敏锐的政治眼光,清醒的政治头脑。用讲政治的理论思想对遇到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从政治上进行正確分析和认识。党委集体要特别强调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理性思辨、逻辑推理、抓事物主要矛盾的能力。同时,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党委班子要认真分析该起突发事件所包含的政治性内容。充分考虑所产生的政治影响,防止就事论事、简单草率地处理问题。虽然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应该也必须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这种灵活性必须以服从于党的纪律性和原则性为前提。党委集体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处理好局部和全局的关系,严守党和军队的政治纪律,防治本位主义、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等主观思想对正常工作的影响。

(三)经常的抗冲击能力

当前一些基层消防部队在经常性、基础性工作上存在的薄弱环节,是导致基层单位内部在处理日常防灭火工作、警民关系等任务时出现突发事件的根本原因,也是对发生在局部地区、全国范围内的群体性突发问题应对乏力的主要原因。邓小平同志早在60年代就提出要重视做好经常性工作,江泽民同志也多次强调要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和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因此,基层党委做好平时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切实提升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经常性抗冲击能力的基本保证。

(四)快速的反应能力

群体性突发事件具有态势发展不稳定性、迅速性的特点,消防部队党委在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必须具备快速反应的能力。党委要进一步畅通信息,建立健全由党委集体统一领导负责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传递网络,疏通理顺公共信息发布渠道,规范信息报送和预警发布办法,营造正确的舆论氛围,为处于突发性事件中的群众做好政治疏导工作,为有效处置赢得时间和空间,掌握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动权。

(五)灵活的兴利抑弊能力

党委班子要善于在错综复杂的矛盾中抓住事关全局的主要矛盾,统筹谋划全局,利用思想教育,组织调控等多种手段化解突发事件的消极影响,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防止因事态变化而出现的失控局面。此外,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增强处置效能。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是一项具有全局性、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党委整体的强有力的领导,以及各职能部门的同心协力、才能有效处置,不留后患。

三、增强消防部队党委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能力的途径

一是把握事件规律,坚持群众路线。积极利用现代信息理论和网络技术,运用社会学、心理学、行为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加强对消防部队实际工作的形势分析,特别是社会心理的动态分析,从中找出在当前消防部队实际工作和人民群众生活相关联的问题,把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隐性发展趋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针。群众对于社会现

实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总是首先感受到、首先受影响、首先去应对。因此,一线部队消防部队党委集体要大力加强对信访工作的完善,要从群众中获取最新信息、了解倾向性问题、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高党委整体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知能力。

二是坚定政治方向,处理措施科学。党委班子首先要强化从政治上观察、思考和处理问题的观念,经常深入基层单位、深入官兵,掌握第一手材料,搞好思想形势分析和阶段性工作调度,在一些关键性、倾向性、复杂性、潜在性问题上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觉,对部队自身建设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注重分析其政治性原因,按照讲政治的要求进行认识和处理。特别是在群体性冲突恶性事件面前,一线消防部队党委要用敏锐的政治眼光观察问题,用清醒的政治头脑思考问题,用强烈的政治意识处理问题,主动把握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找准本单位在大局中的位置,明确自己所承担的政治责任。此外,消防部队由于在日常工作中与地方接触频繁,因此尤其容易在执行监督执法工作和日常勤务过程中与地方群众发生摩擦。因此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具体处置决策必须符合并着眼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是打牢思想基础,完善解决机制。党委班子要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紧紧抓住坚定理想信念这个根本,着力搞好针对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思想政治教育,不断强化法纪教育,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永远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本色和作风,保持官兵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的纯洁性,保持部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基层单位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政策办事,把社会冲突纳入法治的轨道,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消除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建立群众利益问题解决机制,把矛盾局限在群众个人的利益范围之内,以司法制度来解决,让群众能自主表达、自主维护、自主实现,从机制创新的高度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

4.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篇四

处置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劳动保障部门职责,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介休,争创全省文明城市的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在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全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维护社会稳定,对涉及劳动保障工作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二、工作原则

1、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与相关部门协同处置原则;

2、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原则;

3、快速反应,冷静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原则;

4、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相关股室和业务经办机构协同处置原则。

三、工作措施

(一)成立组织,明确职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处置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局长闫伯永任组长,分管副局长郭建成、陶智耀任副组长,市养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局办公室、仲裁、劳动监察股(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股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劳动 保障系统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及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办设在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局业务骨干担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应急预备队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为主,成员需要时从局属各单位抽调应急,应急预备队按照群体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门要求具体负责实施。

(二)报告制度

群体性及其他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在局机关的,由应急办负责接待;发生在局属单位的,由各单位负责接待。最先发现或接到群体性事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弄清事件起因、规模、涉及人员、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及时报告应急办。应急办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通报企业主管部门。5人以上20人以下群体性事件,在3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晋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在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晋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群体性事件,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晋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500人以上群体事件,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晋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正在处理的重大事件情况,要随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晋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对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晋中市委、市政府、介休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群体性事件和对社会经济秩序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处理方法

1、了解情况,立即上报。涉及劳动保障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无论是发生在局机关、局属单位或其它地方,应急办人员和应急预备队要迅速赶到 现场,了解详细情况后,及时向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报告,并按要求进行上报和通报。

2、研究对策,妥善处理。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应急预备队要服从市人民政府统一调度,与相关部门搞好配合,共同研究处置方案。要照顾好现场老、弱、病、残人员,稳定职工情绪,避免矛盾激化。同时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团结大多数职工,孤立少数闹事者,以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力争把问题就地解决好。要严防出现越级上访和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现象发生。要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相关部门一起通过与职工代表对话,找出问题症结,制订可行处理方案。在制订处理方案时,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答复处理。根据处理方案,服从安排,严格按政策答复,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不能发表带有倾向性和不利于解决问题的言论。

(四)善后处理

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应急办人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有关部门。对新闻媒体一般不公开报道,确需报道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要认真分析事件的起因,评估事件后果。要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总结经验教训。对在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要研究防范措施,预防事件的再度反弹。对直接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对在处置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有功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扬。

四、工作要求

1、从实践“三个代表”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树立“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工作理念,应急办人员和应急预备队队员要服从统一调度,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做到细心、耐心、热心、公心。

2、应急办人员要严格按照报告制度的要求,按规定时限进行上报和通报,要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3、认真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是关系到全局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涉及职能股室和业务经办机构要协同配合,团结一致,不能互相搪塞、推诿,更不能置之不理,任由事态发展。

4、局属各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应工作制度,强化“窗口”服务功能,提高工作人员服务意识,积极树立劳动保障系统良好形象。

5、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察,积极预防,力争将矛盾消化于萌芽状态和初发阶段。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介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5.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篇五

联合指挥机制的实施方案

香泉镇中庄村

香泉镇中庄村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应急处置指挥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定西市安定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香泉镇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村的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预防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能力,现就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制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跨越发展、富民强区目标,坚持“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方针,以提升预警和处置能力为重点,以提高应急保障能力为依托,加大创新力度,强化资源整合,夯实基层基础,完善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科学化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全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工作目标

1、建立指挥统一、结构合理、反应灵敏、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处置指挥机制。

2、加强和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管理机制、基层应急队伍和基层应急管理能力。

3、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妥善处置重大突发性和群体性

事件。

三、有关要求

1、推进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处置指挥机制建设

完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健全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应急管理体系,我村明确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和配备应急工作人员,强化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综合协调职能。

2、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强化各专项指挥机构职能,充分发挥其在相关领域应对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作用;加强应急预案动态管理,按照事件的不同类型,根据形势需要,及时制定、修订各类应急预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3、健全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建立上下贯通、军地协调、部门联动、社会动员的工作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隐患管理机制建设,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监测预警系统,扩大监测预警覆盖面;加强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信息报告机制建设,着力提高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和应急系统联动机制,提升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发展壮大社会应急志愿力量,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应急管理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舆论引导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为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深入开展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加强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各类媒体,采取现场活动、知识竞赛、应急演练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应急知识普及与宣传教育活动,继续开展应急管理专题培训工作,增强应急管理意识,不断提高防范与应对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5、适时组织开展实战演练

通过实战演练,检验机制预案,及时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充实完善,发挥机制预案最大效用。加强各专业应急力量演习演练,有针对性地开展联合演练、联动演练,增强联合作战的实效,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6、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认真总结近年来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不断加强协调沟通,优化整合应急资源,进一步强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部门联动、单位协同和区域合作,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不断提升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7、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

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应急管理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提高对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在突发公共事件、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要深入一线,加强组织指挥;要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群体性

6.戒毒人员群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篇六

为预防和处置戒毒人员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提高大队民警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民警和强戒学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发生事故时处置工作及时、有效的开展,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一、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处置突发事件要坚持一个“快”字,信息上报快,部署控制快,预案落实快。

(二)现场指挥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人员要亲临现场,统一指挥调度,全面掌握情况,准确分析局势,上下密切配合果断做出正确指挥判断。

(三)依法处置原则。依法进行,奖惩结合,保证安全稳定,突发事件一旦发生,要迅速疏散现场周边人员,设置警戒,保护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四)以人为本原则。处置方法要妥当,要以维护稳定和安全,确保学员人身、财产安全为工作重点,力求做到尽量减少社会影响,减少人员伤亡,降低危害。

二、适用范围

1、群体性斗殴:多名戒毒人员在场所内为实现某种不正当要求或不正当需求被抑制时,引发群体斗殴的行为。

2、集体绝食:指发生5人以上集体哄闹、绝食,影响场所安全稳定的事件。

二、组织领导及其职责

(一)组织领导:

1、总 指 挥:张元德 副总指挥:保睿

成 员:李理想、李卫明、黄树第

2、中队现场指挥员:中队长、指导员

成 员:中队民警、职工及协警

(二)工作职责

(一)总 指 挥:张元德 副总指挥:保睿

职责:全面负责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命令,启动预案。

在紧急疏散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下设五个小组,现场指挥组、紧急疏散组、伤员救护组、应急组、通信联络组。

(二)现场指挥组:段福、唐振然或者其他中队长、指导员

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命令,启动预案。

(三)紧急疏散组:段福、唐振然、崔宜辉

基本职责:在现场指挥组指挥下,依据预案措施及疏散路线、顺序,有秩序地疏散学员,疏散完毕后有秩序撤离。

(四)医疗救护组:高中彪、赵天永

基本职责:人员疏散完毕后,如有人员受伤,负责将伤员运送到指定安全区域,并进行简单救治后,送往就近医院救治。

(五)通信联络组:代国强、林彦辰、王晓莹

基本职责:根据事态发展,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并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援。

(六)应急组:李理想、严洪江、王勇、鲁俊、李学金、杨虎城、杨彦斌

基本职责: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赶到现场,并在人员全部撤出危险区后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设置隔离带,维护现场秩序,及抢救重要物资等,在公安机关等专业部门到来之前,对事件进行先期处置。

三、处置措施和方案

(一)处置措施

1、事发中队直接用电话或对讲机向大队总指挥或大队值班领导报告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种类、发生时间、地点、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目前形势、以及可能会发生的其他意外情况等。

2、现场指挥员下达启动预案指令,并根据现场情况向总指挥或大队值班领导报告现场事态情况。

3、现场民警和各职能小组按照预案分工迅速到位,做好具体实施和协调配合工作。

(二)措施

1、当发生戒毒人员群体斗殴时,中队民警应立即用对讲机向中队现场指挥员和大队总指挥报告事发情况。

2、中队现场指挥员和大队总指挥根据事件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现场民警应立即维护秩序和控制事态扩大,疏散围观人员远离事发区域,3、民警在现场控制时应穿上防护服进行自我保护。

4、现场指挥员要根据事态严重程度及时向总指挥及上级部门联系,请求支援和加强现场处置。

四、处置方案

1、发生事件时,现场指挥员和疏散组立即对外围进行警戒,同时疏散围观人员,控制现场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2、应急组持警用盾牌、警棍成人字队形强行驱散斗殴人群,分割包围,并抓捕首要闹事者。

7.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篇七

关键词:武警内卫部队,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

一、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分析

本文分析的“群体性事件”, 除了强调突发情况外, 主要聚焦于那些非自然灾害方面的社会事件。从定义的角度看, 对有关事件称之为“突发事件”, 是强调事件的突发性特征;而称之为“群体事件”, 则是强调事件的群众参与程度和社会性质。群体性突发事件包括多种类型。在给这些群体性突发事件下定义时, 很多学者特别强调了事件本身的不良性质。例如, 一些学者认为, 所谓群体性突发事件, 应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群众以及个别团体、个别组织, 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或不能得到满足时, 受人策动, 经过酝酿, 最终采取非法的集会、游行、集体上访、集体罢课、罢市、罢工、集体围攻冲击党政机关、重点建设工程和其他要害部门、集体阻断交通、集体械斗甚至集体打、砸、抢、烧、杀等方式, 以求解决问题, 并造成甚至引发某种治安后果的非法集体活动。在具体分析中, 有学者根据近年来事件的处置经验, 把群体性突发事件划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集体静坐上访和罢课、罢市、罢工;二是非法集会、游行, 集体围攻冲击党政机关、重点建设工程, 集体堵塞公路、铁路、机场, 集体械斗等, 造成严重治安后果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三是集体打、砸、抢、烧、杀, 造成局部社会动荡的骚乱事件。

公安部从“群体性事件”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角度, 将“群体性事件”表述为“群体性治安事件”, 认为全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扰乱社会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 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并进一步列举出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十种表现形式:1、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2、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4、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5、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或者单位;6、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7、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骚乱;8、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及其他公私财产;9、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10、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事件[1]。

近几年来, 影响社会安全的突发性群体事件越来越频繁地刺激着公众的神经, 并且在数量上呈现出逐年增多、对抗性增强、利益性矛盾突出且更加复杂多变等特点, 如2008-2009年间贵州瓮安、陕西府谷、湖南邵阳、广东惠州、云南孟连、湖北石首等地就连续发生了数起群体性冲突事件。不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性质如何, 很多群体性突发事件都包含了如下一些特征。

(一) 诱发因素刺激

每一个群体性事件在发生时几乎都受具体事端的刺激, 诱发因素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它与群体性突发事件有直接的联系, 是事件本身的一个内容或事端;二是它与群体性突发事件有间接关系, 不是事件本身的内容, 而只是相关联;三是它与群体性突发事件几乎没有任何关系, 是一个独立事件。在前两种情况下, 诱发因素群体性与事件本身常常包含因果关系, 后一种情况下, 诱发因素往往被借题发挥和利用。

(二) 突发性

群体性事件往往因为一些社会矛盾突然出现或长期酝酿造成, 但都突然在某一时间段爆发, 无法准确判定事件何时、何地发生以及规模会怎样, 让政府部门束手无策, 猝不及防。突发性又表现为有先兆的突然发生和无先兆的突然发生。前者是指事件前有一定的发生迹象;后者则多表现为在有关方面尚处完全不知情或麻痹状态时, 事件一下子爆发出来。显然, 后者的突发性特征更为明显。

(三) 影响大

由于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众多, 且现今传媒与网络力量的不断发展壮大, 能够将事件现场传播至国内任何一地, 乃至全球。在政府未能就事件正面回应之前, 迅速的传播也造成了较大的国际与国内负面影响。使得事件处理变得更为复杂, 后续处理困难也就加大了。

(四) 情况多变

群体性突发事件包含了人员参与、利益矛盾、行为样式以及事件场所等因素, 加之有关方面的应付能力大小等因素的影响, 使事件往往很容易发生变化, 既容易在一个相对短的时间内“消失”掉, 又可能演变成更大规模和范围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对后一个方面而言, 如果有敌对势力的乘机介入和利用, 加上控制方疏导或控制不力, 就有可能使事件由局部问题发展为整体问题, 由经济问题、社会问题转化为带有政治性、国际性的问题。

(五) 行为冲突升级

利益矛盾和利益诉求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因素, 因此, 参与事件者大都在利益问题上与对方持对立态度, 这就很容易在事件中使利益矛盾演变为行为上的冲突。冲突的程度又有一般和严重之分。一般的冲突, 是指群体上访、请愿静坐等对峙形式的群体行为, 参与者群体的情绪及其行为是在可自行控制的范围;严重的冲突, 是指事件参与者同维护治安秩序者形成尖锐对抗, 参与者冲击重要机关、或重点工程、或要害部门, 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 造成人员伤害、公私财产损失和破坏的严重后果。在瓮安事件中, 县委、县政府大楼同时被烧毁, 县公安局大楼47间办公室、4间门面房被烧毁, 42台交通工具被毁, 数十台办公电脑失踪, 150余人受伤。2009年发生在吉林的通钢事件中, 工人因不满企业重组而在厂区内聚集上访, 罢工停产, 部分工人将建龙集团派驻通钢股份公司年仅40岁的总经理陈某殴打致死[2], 血腥的后果令人震惊。值得注意是,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 地方黑恶势力往往借尸还魂, 借助群体性事件兴风作浪挑战法律显示实力, 使暴力对抗和冲突恶性升级, 这在瓮安事件中表现尤为明显。

二、武警内卫部队参与平息“群体性事件”的必要性

武警内卫部队是武警部队最主要组成部分, 受武警总部的直接领导管理。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机动师和总部直属单位。其主要任务:一是承担固定目标执勤和城市武装巡逻任务, 保障国家重要目标的安全;二是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三是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武警内卫部队由各大行政区的武警总队和14个武警机动师组成。

(一) 党和政府的政治要求

2013年1月29日,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视察武警北京市总队十三支队, 并对武警部队发展建设做出了战略部署。习近平指出“要深刻认识当前维稳形势的复杂性和武警部队在维稳工作中的重要性, 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 保持箭在弦上、引而待发的高度戒备态势, 确保部队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武警部队首先是一个战斗队, 各项建设都必须向提高战斗力聚焦用力。要坚持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核心需求为导向, 突出遂行执勤处突核心能力建设, 科学筹划和推进各项建设和工作, 切实把战斗力标准贯彻到部队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 着力提高遂行多样化任务能力。”[3]上述要求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 在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所面临的国内外形势, 对内卫部队在今后新时期开展军事斗争工作的重要指示, 为内卫部队维护社会稳定, 发挥维稳职能奠定了总基调。从这一点来说, 内卫部队要认真贯彻党中央的重大决策, 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 立足部队实际情况, 加快部队应对维稳战斗任务的实际需要, 不断完善部队功能性建设, 以加快适应日趋复杂的维稳任务的需要, 认真落实党中央的政治要求。

(二) 国家法治进程的需要

我国宪法第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 抵抗侵略, 保卫祖国, 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 参加国家建设事业, 努力为人民服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之一, 属于国务院序列, 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武警内卫部队又是武警部队最主要组成部分, 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武警总队、机动师和总部直属单位。自然而然从宪法的角度看, 对于处置“群体性事件”责无旁贷, 完全有理由处理, 是一项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

但宪法没有在法律层面上对武警内卫部队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使武警内卫部队自身定位含糊不清, 客观上造成了武警内卫部队无法准确、及时、有效的介入到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平息处理之中,

2009年8月27日, 经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命令, 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这部法律对武警部队的性质、领导指挥体制、职责范围、义务和权利以及保障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 为武警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 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职责, 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 也为内卫部队承担维稳职能提供了法律保障, 防止出现内卫部队在维稳执法工作中, 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 确保内卫部队完成多样化维稳任务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作为我国的政法单位之一, 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加快, 随着法律规章的日趋完善, 也从客观上要求内卫部队, 在宪法与法律框架下, 履行武装警察力量对内维稳职能的职责, 主动适应新情况、新问题, 从被动的介入, 到主动参与维稳,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积极平息重大群体性事件与治安事件, 起到应有之法律功能作用。

(三) 应对国内外复杂情势的需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趋深入, 积累在社会中的各类矛盾也在累加之中, 并在不同程度上或明或暗的显现出来了。与此同时, 国际上的反华敌对势力, 则伺机蠢蠢欲动, 不断通过开放的国门, 以不同形式渗透到国内, 与国内反政府及民族分裂分子相互勾结, 通过利用当前社会中出现的矛盾, 煽风点火, 不断挑起事端, 以期达到自身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比如“新疆7.5事件”, 该事件爆发后造成了较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 产生了极大地经济、社会、政治负面影响, 严重影响了当地的人民的经济与社会生活, 也进一步加剧了当地在经济社会转型期的民族与社会关系。“启东事件”, 则是在江苏省启东市, 因当地群众反对“日本王子制纸”排海工程项目的获批准, 担心引发环境污染而发生的大规模群体事件。事件同样也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动荡, 使得当地社会秩序也发生一定程度的混乱, 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上述两例事件, 虽然发生的因素不尽相同, 事件成因过程以及爆发的动因也不尽相同, 但是危害程度以及负面影响程度都是一致的。因而这说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逐步深入, 社会动荡因素的不确定性加大, 以及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激烈程度, 都客观上要求内卫部队要主动介入到上述事件的平息处理之中, 介入到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第一线, 而且因转变被动介入为主动介入, 力争避免事件的发生或事件发生后控制事件的进一步扩散, 降低危害程度。

(四) 内卫部队自身功能价值的体现

内卫部队在1982年建立之初, 主要任务:一是承担固定目标执勤和城市武装巡逻任务, 保障国家重要目标的安全;主要是担负警卫、守卫、守护、看押、看守和巡逻等勤务。二是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主要是对突然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违法事件依法实施处置, 包括处置叛乱事件、骚乱及暴乱事件、群体性治安、械斗事件及处置突发事件, 主反恐怖, 主要是反袭击、反劫持、反爆炸。三是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可见, 维稳职能是这只部队的重要职责, 也是建立部队存在的意义。内卫部队是一支警察部队, 是一支经过强化武装的警察力量, 虽说按照人民解放军的编制、体制、政治工作及训练要求来建设部队, 但从部队的根本功能来讲还是以维护国内社会秩序为主的。并非像国防军那样, 主要功能价值还是抵御外侮的。那么, 既然是一支特殊的警察力量, 它就要紧紧围绕自身功能与使命的需要, 来积极投入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之中, 不断强化自身的维稳职能作用。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它的功能价值。

三、新时期关于武警内卫部队应对“群体性事件”的举措

(一) 及早设置应急预案

“未谋先动, 有备无患”充分做好随时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准备, 是掌握工作主动权的重要举措。以往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常常处于被动, 要么手忙脚乱, 要被麻木不仁, 任由事态扩大, 错过了最佳时间。而很多突发性事件往往都是突发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始, 如果在事件之初采取相应措施, 及早化解, 完全可以将其控制。为了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应对有方。各级内卫部队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执勤或驻防地域实际情况, 对不同类型、性质、规模和危害的事件, 确定不同的处突预案。

(二) 设置与完善指挥机构

灵敏高效的指挥机构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关键。群体性事件发生后, 现场一般比较混乱。一方面, 由于缺乏对事件的性质、态势、危害的判断和来不及协调, 可能会使事件处置显得忙乱。另一方面, 处置过程中客观存在多头指挥、多家参与, 从而导致混乱局面出现。因此, 有必要完善内卫部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指挥机构。首先, 武警总部需设立统一领导全国内卫部队处突应急指挥机构, 作为全国最高内卫部队最高处突领导机构。领导与协调地区或跨地区群体性事件处置部队的行动。其次, 各省级内卫部队也应设置本地区的处突指挥机构, 协调区内各内卫部队统一行动, 形成处突合力。再次, 在基层处突单元 (中队组织) 中也应设置完整的指挥系统, 使得上级命令与处突方案能够贯彻至每一名战士的行动中, 亦可使得在一些现场极度混乱或部队被冲散等特殊情况下, 也可以及时单独处置紧急情况, 并及时收拢部队进行再次力量整合。

(三) 优化警力配置效果

当前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一个突出问题是警力投入的盲目性, 这违背了法律“比例原则”[4]。为了尽可能降低风险, 往往将所有可调动的警力调往现场, 其结果大大超过了实际需要, 或是调往的警力捉襟见肘。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要由优势的警力, 但这不是物理上的人数优势, 而是人员、士气、装备、训练素质、战术等相互作用的综合优势。如何在这方面作出科学筹划, 这就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评估机制, 内卫部队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 应对参与事件的人员的规模、结构、目标、激烈程度, 以及事件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 将处置预案分成相应的等级, 每一等级由相应的内卫部队进行处置, 投入相应的部队和处置措施, 达到警力配置的最佳效果。

(四) 严格把握政策界限, 依法稳妥处置

正确区分事件性质, 依法稳妥处置, 是防止矛盾激化和最终解决问题的实际需要。行动中, 武警部队把握三点:一是严格依法行动。始终高举“三面旗帜”, 即高举维护法制、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的旗帜。遵循有利于平息事态、化解矛盾、稳定大局的原则, 正确行使《人民武装警察法》赋予的权力, 依法采取处置措施。二是慎用武器警械。始终坚持“三个慎用”, 即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三是区分性质处置。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型和人员构成不同, 处置方式和手段也不相同。“警察使用武力的程度必须与犯罪的严重程度成正比, 并且一旦对方被制服就要立即停止这种武力。”“警察不宜以炮击雀”。例如“帕森斯六级模式”为实现战术目标与警察行为提供了对应的模式。[5]通过这一模式可以较为科学的界定群体性事件达到何种规模时, 采取何种对应的处置措施, 尽可能降低对抗风险性, 从而减少不必要伤亡, 减少政治负面性, 确保事件处理后社会平稳有序。

(五) 有针对性的培训专门人才, 加强处突能力建设

处置群体性事件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警务活动。当善意的警察不会使用专门技能解决相关群体性事件时, 就容易增加事件暴力对抗程度。西方国家, 警方都有专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部门, 例如法国共和国安全连 (CRS) 、英国警察支援小组 (PSUS) 等。我国群体性事件处置力量中往往都是临时抽调的民警、武警, 甚至跨省抽调, 警种构成上较为复杂, 有些根本无群众工作经验与群体性事件沟通技巧。因此, 这就大有必要加强相关心理、沟通技巧以及宣传心理战方面的专业知识, 提高部队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时的技战术水平。

(六) 调整充实基层内卫部队力量

从现阶段来看, 很多群体性事件, 大都发生在一些县级地方上, 而非大城市或省会城市。这些地区的武警内卫力量较为薄弱, 有的为中队建制 (连级) , 有的为大队建制 (营级) , 人数大约一两百人至三四百人的规模。发生在瓮安的打砸事件与前不久江苏启东群体性事件中, 群众人数达到数千乃至上万之巨。以现有之内卫力量显然无法应对, 不得不从外地去调配内卫部队进行应对。一方面, 造成事件处置进程减缓, 不能及时处置控制事件的影响;另一方面, 也耗费人力、物力、财力从外地调集兵力, 造成维稳成本大大增加。对此, 很有必要对地区内卫警力进行调整与充实, 以能够迅速解决问题。首先, 削减总队与支队的预备力量, 除保留必要的预备力量外, 应尽可能将警力充实基层一线, 同时, 尽可能削减机关警力, 精简指挥机构, 使之更为高效;其次, 争取政策扩编基层中队与大队, 增加部队编制, 力争使得县级区域内卫警力可以达到三个中队或一个加强大队, 以此, 应付当前较为复杂的社会环境, 及时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 维护地方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景宇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 2005:379.

[2]吉林通钢总经理被围殴致死[N].信息日报, 2009-07-25.

[3]习近平视察武警部队[N].浙江日报, 2013-1-30.

[4]注:比例原则是的重要原则, 是指法律主体实施法律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 二者有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 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 是法律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Z].

8.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篇八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迅速。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政治经济改革不断深化的阶段,新旧制度相互影响,我国的社会结构、经济关系、利益分配发生了重大变化,再加上国民收入差距拉大,社会保障能力不足等问题突出,导致各种矛盾大幅度加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而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上的部分群体为了满足某种共同利益或表达某种共同诉求,临时聚集在一起实施的集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的行为。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大致有:

1.效仿性

效仿性是指群体性事件具有示范和模仿的性质。部分群体性事件在刚开始发生之时,大部分限于少数人或者少数地区,随着事态的升级,影响的扩大,引起周边区域或相关者的心理共鸣。

2.反复性

由于群体性事件背后所反映的问题是错综复杂的,涉及到社会各方利益,因此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是很不容易的,处置群体性事件很难一次性彻底解决。同时,有关部门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表面上虽然稳住了事态,防止了矛盾激化,但是实质上还是没有妥善解决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矛盾。在这种情况下,群体性事件极易再次发生,导致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处置好群体性事件将更加困难。

3.可转化性

由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是多层次性的,所以群体性事件表现出极容易发生转化的特点。群体性事件通常由于行为性质的变化、行为方式的变化和控制手段的变化而发生转化。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如果处置不及时、不合理,矛盾就可能转化升级,由局部问题转化为整体问题,由简单问题转化为复杂问题,由经济问题转化为政治问题。

二、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规章制度不健全

1.滞后性

当前,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规章制度不健全,一些群体性事件没有具体处置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完善明显落后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这些规章制度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对于不同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没有进行归类,对一些原本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于公安机关使用了错误的处置方法,使得矛盾激化而引发大规模对抗性群体性事件。

2.模糊性

当前我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章制度中,有的规章制度过于原则化,实际操作性不强。这就直接导致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缺乏完整的法律依据,处置效能大打折扣。

(二)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不完善

1.处置预案过于简单,缺乏针对性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一般都制定了处置预案,但是这些预案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详细处理程序和处理手段,可操作性不大。而国外公安机关的预案中针对不同情况,却可以具体到警力使用的多少、武器的选择、路线的安排、队列小组的合作等,甚至天气、环境对事件处理的影响都考虑在内。

2.情报信息渠道狭窄

由于公安机关的工作性质,公安机关对社会上出现的社会隐患比较容易了解,但是公安机关不能完全掌握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这暴露出公安机关情报信息渠道不够广泛,这些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如果能及时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有效处理,很多群体性事件在萌芽阶段就能被有效处置。

三、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一)健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章制度

1.填补规章制度漏洞

目前我国公安部可以制定规章制度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三类,一是内部矛盾型群体性事件。对于这种群众反应诉求之类的聚众上访、围堵单位等内部矛盾型的群体性事件,规章制度应当规定公安机关要慎用警械、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争取调解处理。二是内部矛盾转化为过激型群体性事件。对于这种现场发生过激行为的或者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群体性事件,规章制度应当规定公安机关必须迅速调集警力赶赴现场,依法采取措施、强制驱散、制止违法行为、惩治不法分子。三是政治型群体性事件。对于带有政治色彩或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或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民族群体性事件,规章制度应当规定公安机关必须迅速介入,及时处置,处置方式内外有别,对内要依法严厉处置,对外要尽量淡化政治方面的因素,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挑拨群众与党委政府的对立情绪、煽动群众暴力对抗。

2.细化相关规章制度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规章制度存在模糊性,需要公安部对其进行细化。细化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章制度是当前公安机关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规章制度中应体现以下原则:一是最小伤害原则。民警在处置过程中使用警械和武器要保持冷静,根据不法分子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来合理使用警械和武器,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二是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对不法分子造成的损害足以阻止其继续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限制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并不是禁止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而是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人权之间取得平衡点。

(二)完善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

1.科学合理制定处置预案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公安机关应该按照不同环境,科学合理制定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预案,这些预案必须要指明处置原则、警力配置、方法步骤等具体可操作性内容,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模拟演练,通过演练和实际处置群体性事件,深入分析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处置预案,切实提高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2.拓宽情报信息渠道

情报信息工作是公安工作的核心,公安机关准确掌握群体性事件的必要前提是及时准确的情报信息。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利用好自身优势,拓宽情报信息渠道,完善情报信息工作,从而把情报信息工作延伸到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及时、准确掌握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动态。把情报信息工作扩展到公安机关的科、所、队,提高民警的情报信息意识,广泛收集情报信息。

四、結语

9.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篇九

环境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

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处臵因环境污染纠纷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将群体上访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推进依法上访,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信访条例》,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积极配合、联动处臵,及时妥善有效处臵群体性上访事件,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上访,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仁和。

二、工作原则

(一)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早介入,妥善处臵,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因环境污染纠纷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联动处臵。要加强与上级部门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和联系,需要各部门联合解决的应由信访部门牵头和指导,通过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集体访处臵工作。

(三)依法办理。按照“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环境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规范处理群众环境信访问题的程序和方法,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维护信访秩序,依法处臵信访活动中的过激和违法行为。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攀枝花市仁和区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应急处臵领导小组。

组长:李声强(局党组书记 局长)

副组长:

胡继芳(局党组成员 纪检组长)

王梅(副局长)

王春云(副局长)

张志耘(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员:

杨蒸(局办公室主任)

滕敏(农村生态股负责人)

邹通生(污控股负责人)

于欢(建管股负责人)

蒋涛(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胡华玲(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刘素明(环境监测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应急处臵办公室,负责处臵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办公室主任由环境执法大队大队长担任。

(二)应急处臵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应急处臵工作;

2.负责统一调度、解决处臵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所需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

3.负责上传下达有关指示、要求和事件处臵命令,掌握进展情况,协调各相关部门、各友邻单位参与事件处臵;

4.负责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处臵信息。

(三)职责

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负责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来人来访的受理、现场处臵、调查处理,以及督查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统一调度、解决处臵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所需车辆、经费、物资和后勤保障。

局机关各股室负责做好涉及自身业务的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处臵工作。

四、处置范围

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上访群众5人以上列为集体访,本预案将其分为一般集体访(6-9人)和重大集体访(10人以上)两类,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分级处理。

五、处置措施

(一)对一般群体性上访事件(6-9人),如反映问题较简单,正常情况下,由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对重大集体性上访事件(10人以上)或反映的问题较复杂、冲突较激烈,矛盾有可能升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区环保局接到报告后,按以下应急处臵办法处理。

1.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由局领导带队,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臵。同时,由局应急处臵领导小组及时向区委群工局、区维稳办报告。

2.信访人推选代表。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由上访人选出5名(含5名)以内的代表到指定地点反

映诉求,由局领导主持接待,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参加。

3.调查处理。由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负责,对上访人反映的污染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和解决。

4.及时请公安部门维持秩序。如信访人在上访过程中出现《信访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时,为了防止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由局应急处臵领导小组及时商请公安机关派出足够警力到现场维持秩序。

5.越级集体访处臵。如发生群众集体越级到省甚至进京上访,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向区委群工局汇报,按照我区的统一安排开展调处工作。

六、工作纪律

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预防和处臵集体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本区存在的可能引发集体访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认真排查解决,措施不当、调处不力,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矛盾激化,发生重大集体访的;

(二)对领导批示办理的信访件存在推诿、敷衍、拖延或者调查处理不力,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三)集体访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处臵失当,误报、漏报、瞒报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而未能避免的;

(四)对本预案不执行或贯彻不力,造成矛盾激化、集体访升级的;

10.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篇十

全报告及处置制度

如果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逐级报告:发现短时期内出现多例有呕吐、腹泻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的病人时或接到食物中毒通知,餐饮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中毒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

二、救治病人: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以最快速度将中毒人员送往医院,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救助病人。

三、保护现场,保留样品: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厨房操作间。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留样,以便有关部门采样检验,为确定食物中毒提供依据。

四、如实反映情况: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与本次中毒有关的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将病人所吃的食物,进餐总人数,同时进餐而未发病者所吃的食物,病人中毒的主要特点,可疑食物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

11.浅议科技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篇十一

一、要对科技馆应急突发事件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最近几年, 科技馆界已发生数次火灾, 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尤其是某市科学宫发生的火灾, 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引起了社会和业界的高度关注。还有一些场馆在观众观展过程中也产生过受伤的严重事故, 给观众在心理上造成了不良反应。凡此事件, 都应列为科技馆的突发事件。对科技馆突发事件的认识, 我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眼:第一, 科技馆产生突发事件是很难完全避免的, 对此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突发事件平时极少发生, 其发生具有相当高的突然性、偶然性、紧急性和威胁性。一但发生, 会对周围的财产、人身安全和秩序产生较大的影响, 必须果断处置, 以有效减少各种损失和负面影响。纵观科技馆界已发生的一些突发事件, 往往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发生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事件往往是突如其来, 人们往往始料不及。事件发生之前, 其征兆不明显或只有极短暂时间, 人员很难发现;二是后果难以准确预料, 事件一旦发生, 处置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后果的大小;三是对人身和财产的威胁较大。人们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被突然事件所侵袭, 后果往往比较严重。第二, 要对科技馆突发事件有一个基本的分类概念。科技馆做为公共场合, 其突发事件的内容具有多样性, 复杂性, 但万变不离其宗。我们可以从事件产生的基本原因上将其分为三类:一是由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事件 (如地震、水灾、风灾等) ;二是由设备引起的突发事故 (如触电、火灾、操作展品失误等) ;三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突发伤害 (如恐怖袭击、斗欧、摔伤等) 。

由于突发事件的突然性、偶然性和人们对其认识上的局限性, 造成了一些突发事件不可避免, 这是一个客观事实, 当然, 随着科技不断发展, 人类认识的这种局限性会越来越少, 突发事件也会由于人类的有效预测而变得越来越少。

二、应付突发事件要以最快的速度由被动转为主动———关键要建立科技馆应急处置管理系统

面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我们是被动的。但事件一但发生, 我们应立即由被动转为主动, 采取特别有效的措施, 将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目前, 各级政府均有应急预案, 有正常的应急管理系统, 这为我们科技馆解决突发事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和有效的支持。但是, 要解决科技馆的突发事件, 最重要的是自身要有一套应急管理措施, 或叫作应急管理系统。第一, 对科技馆易发生突发事件种类要有基本的预料和准备。一切事物的发生、发展、消失都有一个过程, 都是有规律可循的。突发事件产生的时间虽然难以预测, 但其发生的类型我们基本上是有数的。对此, 我们应有充足的准备。比如:发生火灾的准备;发生观众受伤、重病的准备;发生地震的准备;发生停电的准备等等。这些准备从预警到决策, 从资金到物质, 从机构到人员, 从责任到要求都应十分具体, 物化到工具, 细化到人员, 落实到每一个环节, 真正做到有备无患, 有备减患。第二, 事件一但发生要快速反应, 快速决策, 快速处置, 在快字上下功夫。突发事件一但在科技馆发生, 我认为一定要做到“一稳四快”:“一稳”就是精神镇定, 不慌不乱, 在冷静中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四快”就是快速报告, 向领导汇报相应情况;快速决策, 调动力量现场处置, 尽量不使事态和后果扩大;快速处置, 抢救人员和最重要的物品, 将损失减到最低程度;快速通报, 向社会公开实际情况, 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第三, 尽量恢复正常状态, 稳定人心。在控制和稳定住事态之后, 应尽快制定恢复计划, 调配人力物力, 抢修场馆设施, 及时恢复正常的运营, 并对事件进行评估和善后工作, 总结经验教训, 化被动为主动。处置好突发事件, 关键是要建立起系统的应急管理系统。目前, 各馆在消防方面均高度重视, 建立了相应的应急管理系统, 但是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应急系统尚不完备, 人力、物力、财力和方案措施准备不足, 应引起高度重视。

三、要在提高科技馆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上下功夫

应对突发事件, 能力是关键。能力强, 处置及时得当, 可以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否则不仅会有严重的损失, 更会带来恶劣的影响。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 这种能力就是在实践中不断总结, 不断研究和思考, 逐步提高。要提高对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我认为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2.县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方案 篇十二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上访群众围堵党政机关、堵塞交通道路和集体越级访等群体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和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xx省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和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处理涉访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意见》、《xx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及《__县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适用范围

凡发生来访人数在50人以上集体上访,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预案。

(一)拒不按《信访条例》规定推选代表的;

(二)信访人采用静坐、堵门、堵路、穿状衣、打横幅、敲锣打鼓等行为制造影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信访人在办公区域滞留,拒不服从工作人员劝导,影响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

(四)重大会议、政治活动、敏感时期出现的群体性聚集;

(五)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正在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

因不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引起群体性上访的或已多次发生并已经明确处置责任主管部门或单位且列入专项工作的群体性上访行为,在上访规模、行为和激烈程度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一般不列入本预案处置范围。

三、处置原则

(一)属地管理、统一指挥、分工协作的原则。群体性上访的处置工作要以事件发生的镇(街道)和部门为主要责任单位,由县委、县政府统一指挥,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全力配合。

(二)预防为主、超前介入的原则。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定期排查、及时化解本辖区、本系统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苗头,做好群体性事件的早期预防工作。

(三)依法稳妥、快速处置的原则。在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中,要严格依法处置,加强教育疏导,妥善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__县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和事件涉及包联镇(街道)、分管部门的县级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委办、政府办、纪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法院、检察院、信访局、人社局、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信访局,办公室主任由信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县委办、政府办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主任、信访局和公安局的一名副局长兼任。县公安局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办公室,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一)指挥中心职责:

1、修订和完善《__县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2、检查和指导各镇(街道)、各部门的应急预案修订工作;

3、发布和解除应急指令。在接到群体性上访事件信息后,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发出指令,启动《__县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4、组织协调应急指挥行动。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决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凡属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必须亲临现场指挥。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特大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请其亲临现场进行指挥;

5、按照《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建议县委、县政府对有关镇(街道)或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二)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1、负责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

2、负责全县信访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网络建设工作;

3、负责在第一时间内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及时向总指挥、副总指挥请示汇报;

4、传达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对处置事件善后工作的督办与报结;

6、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指挥中心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三)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办、政府办:

(1)发挥组织协调职能,及时办理指挥中心提出的组织协调要求;

(2)对发生的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和发现的潜在性和苗头性的重要情况,要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积极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在第一时间内报告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县委、县政府的主要领导;

2、宣传部:

(1)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群体性上访事件及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信息;

(2)做好各级新闻媒体的接待及新闻发布工作。

(3)做好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3、政法委:

(1)随时掌握并及时向指挥中心上报有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提出并落实处置事件的工作方案;

(2)协调公、检、法、司迅速参与处置工作;

(3)指导有关镇(街道)、部门依法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对公、检、法、司参与处置的人员依据工作表现提出奖惩意见或责任追究意见。

4、公安局:

(1)负责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隔离、疏散上访人员及围观群众,疏导交通,控制事态发展,维护正常秩序;

(2)负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及公私财产安全;

(3)执行指挥中心下达的指令,依法进行处置;

(4)清除和收缴张贴大小字报、横幅标语及锣鼓等实施非法行为的物品;

(5)依法打击蓄意制造事端的幕后操纵人员和实施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分子。

5、司法局:

(1)为指挥中心提供法律咨询;

(2)向群众及有关当事人宣传法律政策。

6、信访局:

(1)宣传信访法规;

(2)指导事件涉及镇(街道)、部门疏导上访人员,推选信访代表(不超过五人);

(3)会同事件涉及镇(街道)、部门接待信访人代表,向指挥中心报告信访人诉求。

7、其他成员单位:

纪委、组织部、法院、检察院、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等成员单位要按照指挥中心的统一部署,积极完成各自承担的应急处置工作任务。

8、镇(街道)和部门: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道)、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人和事承担以下职责:

(1)及时了解、掌握并上报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信息;

(2)在第一时间内由镇(街道)、部门主要领导向县委、县政府及指挥中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客观、准确地报告已发生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信息;

(3)凡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涉及镇(街道)、部门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控制事态,组织信访人推选代表,化解矛盾,并根据事态的发展,随时向县委、县政府及指挥中心报告情况;

(4)按照指挥中心的指令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和善后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

(1)对发生在县委机关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及赴省委、市委机关的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由县委办主任或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及时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

(2)对发生在县政府机关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及赴省政府、市政府机关的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由政府办主任或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及时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

(3)对发生信访人堵塞交通道路等异常上访事件,由辖区主要领导或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及时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

(4)对其他已发生的或可预见即将发生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由各镇(街道)或各部门在第一时间内由主要领导将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及指挥中心。

接到报告后,县委办主任、政府办主任及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要立即核实、分析情况,提出是否启动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意见,及时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并按照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积极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由县委办、政府办负责及时向省市进行书面报告。

2、时限要求: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报告最迟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重大突发事件报告最迟时限不得超过30分钟。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必须上报书面材料。

3、报告内容: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基本情况、现场处置领导和措施及事态发展等。

(二)现场处置

1、对已发生的或可预见即将发生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各镇(街道)、各部门必须迅速作出反应,主要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实施处置,稳定事态。在指挥中心下达指令之前,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由镇(街道)、部门的主要领导全权负责。

2、凡发生50-100人的集体访时,县信访局、公安局、县委办、政府办等单位及时按照分工予以劝导处置,尽最大努力做到不启动或少启动预案;凡发生100-200人的集体访时,启动应急预案;凡发生200人以上集体访或危急突发性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即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

3、总指挥、副总指挥接到县委办主任、政府办主任及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对群体性上访事件信息及处置意见的报告后,主持研究处置措施,确定现场处置总负责人,下达应急处置指令。

4、负责现场劝返的责任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

(1)原代课人员的劝返责任单位是教育局和信访人所在镇(街道);

(2)涉军人员的劝返责任单位是民政局、人社局和信访人所在镇(街道)、部门;

(3)原煤炭农民轮换工的劝返责任单位是煤炭局和信访人所在镇(街道);

(4)基层畜牧兽医人员的劝返责任单位是畜牧局和信访人所在的镇(街道);

(5)原农机人员的劝返责任单位是农机局和信访人所在的镇(街道);

(6)各专项信访问题的劝返责任单位是各专项工作组;

(7)其他信访问题的劝返责任单位按照“人、事、地”的具体情况确定。

5、现场处置总负责人和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接到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后,要迅速传达指令,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立即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指挥中心及现场处置总负责人的决策、指令,所有参与处置工作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到指定地点,按照指挥中心的统一安排,在现场处置总负责人的领导下,积极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对于事态的发展及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现场处置总负责人及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要及时报告总指挥、副总指挥。

6、公安机关在接到指挥中心的指令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在10分钟内派出足够数量的干警迅速到达现场值勤,密切关注现场情况,维护现场秩序,并按照指挥中心的统一安排,在现场处置总负责人的领导下,积极依法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三)善后处理

1、各有关镇(街道)或部门要按照善后处理的分工,在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坚持每天向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直到问题解决。

2、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及时督促相关镇(街道)或部门尽快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处理进展情况进行重点督办,限期报结,并及时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汇报情况。

3、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镇(街道)或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对策,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六、责任追究

在群众性上访事件处置工作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指挥中心建议县委、县政府对有关责任人给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实施诫勉谈话和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或渎职的;

2、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如实上报情况,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

3、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的;

4、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

5、拒不服从指挥中心调度的;

6、妨碍或影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7、其他危害或影响应急处置工作的。

七、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县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县维稳办、应急办、联席办、公安局共同参加。

八、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13.群体性事件处置方案 篇十三

应 急 处 置 方 案

为了及时有效处置好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政治大局稳定,根据上级政府的规定,结合我居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要求,积极稳妥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正确把握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概念、等级和处置原则,规范处置群体性组织指挥机构、力量调度、装备配置、现场处置行为。力争做到对群体性事件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确保社会政治大局稳定。

二、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概念

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根源是利益矛盾问题,表达的是利益诉求,表现为聚众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形式。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是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主要包括10个方面的行为:①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②聚众堵塞国家干线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③聚众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④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及经营场所物资的;⑤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⑥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⑦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⑧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⑨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⑩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成立黎明居委会群体性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由支部书记任组长,主任任副组长,其他居工作人员为成员。综治主任为处置应急小组长,处置应急组长负责现场疏导工作,在处置过程中,及时向上级领导反馈信息,掌握第一手资料,按现场情况有针对性地处置。

四、处置方法

接到群体性事件报告,处置领导小组要迅速安排相关负责人快速赶赴现场,要正确把握“四不”,即不懂政策没有经验的人不要派;导致群众情绪激化的话不要说;不符合政策、法律的态不要表;通过努力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不 要开,防止造成工作被动。

1、征用土地和农民负担等方面而引发的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根据掌握的信息,排出中间主要人,然后通组织干部单个做思想工作,必要时请上级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对造成损失的违法人员,在现场注意观察其动向,一方面让其慑于法律的威严,另一方面为打击、处理提供依据。

2、针对非正常死亡或医疗事故等引发的闹丧和冲砸事件的处置。

在处置调查人员获取信息后,主动参与,立即开展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负责向死者家属解释,争取主动,如有疑义将尸体作法医检查,以此将尸体转移到殡仪馆保存。

3、针对发生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事件。

及时掌握信息,掌握事发因果,立即安排知情人,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组织应急小组全体人员并组织车辆,阻拦和动员说服上访人员回当地到信访办公室交谈,根据情况,千方百计遏制事态扩大,杜绝群体性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再次发生。

4、注意事项:处置群体性事件,讲话要注意策略,解释工作理论性要强,法律法规政策精神要吃得准,语言要文明,切忌产生冲突;在处置过程中,既要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又要善于把握时机,走出“慎用就是不用”的误区,及时出击,大胆工作;工作人员在做解释工作时与指挥上下意见一致,要注意不能相互矛盾,前言不达后语,不要乱表态,只要信息灵通,依法办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就能达到处置迅速、减少损失、树立威信、杜绝上访折目的。

四、后续工作 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我们必须抓住时机,趁热打铁,继续深入做好善后工作,切实防止反复。

1、尽快研究解决群体的利益诉求。对群众利益诉求解决的力度越大,群众性事件出现反复的可能性就越小,反之则越大。对确系无理的要求,或者对群众不理解,以及理解有偏差的问题,应当通过编

写答复提纲等方式,统一口径,主动到群众中去,为群众释疑解惑,疏导群众情绪。对于群众反映的情况不清楚,但诉求可能合理的,应当派出工作组,深入调查研究,尽快给予答复和解决。对于群众性事件发生过程中或者发生之前已经承诺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到位。对于群众反映的行政不当、粗暴执法、执法违法、司法不公、贪污腐败等问题,要尽快处理,取信于民。对有关规定不够完善的,要及时调整完善。

2、抓紧跟进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取得最佳的效果。

14.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篇十四

一、突发环境事件特点及其应急处置中信息公开的特殊性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概念与特征

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内涵及外延,目前学界尚未形成一致的结论[2]。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7.1 条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第1 条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3]。

突发环境事件,相比较于普通事件,其特征极其明显:(1)突发性。突发环境事件没有固定的发生时间,突然发生有很大的偶然性和瞬时性。因其发生迅速,人们缺乏预防而可能造成更大的社会恐慌和危害。(2)蔓延性。突发环境事件一旦发生,无论是污染物扩散,传播规律,其危害程度等,很难在极短的时间内明确,甚至可能导致国家危机和国际间的纠纷。(3)严重危害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通常直接威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稳定。事件发生后的长期整治与恢复,会造成严重的间接损失。

(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信息公开的特殊性

1.政府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义务的法定性。只有让公众充分,及时,准确的掌握相关环境信息,才能使其人身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增强公众对政府应急工作的配合,有效预防和从容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充分维护好公众的切身利益。

2.信息公开主体。为了使信息广泛传播,公开途径多元化使得媒体蜂拥而上,公众有被误导的可能。如何解决多地区、多部门、多媒体与信息公开统一性之间的矛盾,便成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亟待解决的问题。

3.政府问责机制的可及时启动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政府主动公开信息[4],它不是一个简单的将有关环境信息公布一下的问题,而是时刻处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政府在环境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任何迟延、疏漏或不尽责都可能耽误最佳处置时机。

二、中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一)中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立法现状

1.综合性基本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在《环境保护法》第31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2007 年《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3 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第63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这两条则准确及时公开信息定位为政府法定义务,违者将受到行政处分。

2.环境保护单位法律法规的规定。2000 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 条规定,“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2008 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66 条则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这自然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和责任。除《水污染防治法》外,均未明确规定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

3.国家和地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2006 年1 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纳入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范畴。并发布了《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四章第6 条中对信息的规定,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第53 条规定基本相同,都是以“要及时”,“信息准确、权威”等笼统的要求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进行公开,不得不说是一种操作性不强的法律规制。

(二)中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立法的不足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方面亦存在明显不足。仅以美国为例,1986 年,美国颁布了《应急计划与社区知情权法案》,旨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5]。迄今为止,美国已形成了包括 《电子政务法》、《阳光下的政府法》、《隐私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等,在内的完善的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其次,美国的突发环境事件管理体制以国家环境署为核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鼎力协助,参议院、众议院负责相关法案的制定。最后,美国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建立了完备的信息网络发布平台,有效降低了信息传播不畅所带来的弊端[6]。

对照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中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制度至少存在以下不足:

1.公众环境知情权法律地位不明确。环境知情权是公民对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取的权利[7]。在中国现行法律中,宪法对公众环境知情权未作出任何规定。在《环境保护法》中类似环境知情权的内容仅有两个方面:一是在一定范围内规定了政府的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二是规定了排污企业在特殊情形下的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

2. 现行立法并未体现突发环境事件中信息公开的特殊性,原则性过强。中国现行立法主要针对的是常态下的环境信息公开,突发环境事件下的信息公开仅有零星的规定。紧急状态下的信息公开因其公开的方式、内容、程序等特殊性,使得中国现行以环境信息公开为依据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3.法律对信息公开统一性规制存在缺陷。由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复杂性,应对管理体制需要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这不仅意味着政府系统内部的协调、合作,也要求政府和社会及公民之间积极协作,而单一、分散的管理体制很难适应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现实需要。

4.突发环境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的问责机制不健全。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追究问题给予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中国的行政问责机制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其行政问责机制出现的问题主要包括了问责主体缺失、行政权责划分不清等。

三、中国突发环境应急处置中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一)在宪法和环境基本法中赋予公民环境知情权

中国《宪法》第26 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议在其后面增加一款:“公民享有在良好(或适宜或健康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利,有权获得环境状况的信息,有权参与环境保护运动。”

(二)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办法》应允充分考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信息公开的特殊性,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和制度。其内容主要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第二部分为信息公开的主体;第三部分信息公开的范围;第四部分为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方式;第五部分为信息公开责任追求;第六部分为信息公开救济途径;第七部分为附则。

(三)完善信息公开协调管理机制

首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统一指挥部应设立环境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受理公众信息申请与答复的机构,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发布政府掌握的相关环境信息。其次,设立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协调机构,将环境作为一个不可分割和相互关联的整体进行保护。此外,建立统一的环境信息网络平台[8]。

(四)健全行政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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