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制

2024-10-11

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制(精选10篇)

1.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制 篇一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每两年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发现“五病”人员(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必须立即调离岗位。

6、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建立泳客“泳前冲淋”制度,要求泳客先冲淋后游泳。

7、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及客用化妆品(洗发液、沐浴液等)必须是取得卫生批准文号的合格产品,在有效期内使用,并向生产厂家索取卫生许可证和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氯应保持在0.3-0.5mg/l,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l,须4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2.游泳场所监督检查情况总结 篇二

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维护全市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以及**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颁发的《关于加强游泳场所卫生减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我所开展了游泳场所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本次检查辖区内1家游泳场所,为社会性游泳场所。主要从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管理、工作记录、消毒设施及消毒产品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监督检查,同时对游泳池水质进行抽检。

从检查结果来看,该游泳场场所配备了卫生管理人员,建立了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从水质结果来看,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浑浊度、游泳池水余氯、浸脚水余氯等各项指标均达标。但是,该游泳场所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为消毒剂卫生许可批件索证不全,加入消毒剂剂量或浓度掌握不够准确。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人员及时提出了卫生监督意见的相应的改进措施,要求该游泳场所加强管理,并根据自身薄弱的环节制定整改措施,立即进行整改。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继续对游泳场所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游泳场所卫生状况良好,池水水质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游泳场所。

3.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制 篇三

沪府发〔2005〕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本市游泳场所的开放服务工作,保障游泳活动者人身健康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游泳场所。

本规定所称游泳场所,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人工室内外游泳场、游泳馆、游乐嬉水池和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江、河、湖、海天然水域及其设施设备。

第三条游泳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服务,应当有益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游泳场所的开放服务,遵循依法管理、属地管理和法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上海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是本市游泳场所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游泳场所进行管理。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游泳场所的日常管理。

本市社会体育指导服务机构和游泳、游泳救生协会按照有关职责及协会章程规定,做好游泳场所的指导服务工作。

第五条建立市游泳场所夏季开放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由体育、教育、公安、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参加。市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制定游泳场所开放服务工作计划,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协会做好监管、服务工作。

区、县可参照市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相应的指导协调机构。

第六条市、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工作。

第七条游泳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卫生和体育专业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开放人工室内外游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建人工游泳池(单个池)水面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游泳池壁及池底必须光洁。不渗水,呈浅色,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

(二)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浅水区水深不得超过1.2米。水面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游泳池至少设有2个出入水池扶梯,水面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游泳池至少设有4个出入水池扶梯。

(三)游泳池四周铺设有防滑走道,游泳池与防滑走道之间设有排水沟。游泳池内排水口设有安全防护网。

(四)水质卫生、空气卫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其设备须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合格证书。采用氯化消毒时应有防护措施。更衣室与游泳池走道中间设有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

(五)游泳池水面光照度不低于80勒克司。开放夜场必须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有符合建筑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

(六)游泳场所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七)符合国家标准的其它规定。

第九条开放天然游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域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设有危险区域的标志和有效的安全防护网。有能够监视整个游泳区的指挥(瞭望)台。救生观察台间距小于等于100米,其高度不低于2米。有广播、通讯设施。

(二)游泳区水面光照度能够满足救生安全需要。

(三)水底没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源。水流速度不大于0.5米/秒。

(四)水质卫生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五)符合国家标准的其它规定。

第十条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高度不得低于1.5米。

第十一条人工游泳池内应当按照人均游泳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内人均游泳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的标准,控制游泳人数。

第十二条游泳场所应当规范开放服务内容。在场所大门或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本场所的服务承诺事项、游泳人员须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

第十三条游泳场所应当建立和健全规范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或者设置专门岗位,并确定专人巡视检查。游泳场所负责人和从事教学、救生、水质、医务、体检等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游泳场所要做好游泳者泳前急性结膜炎的检查和泳后滴眼工作。加强卫生管理工作,防止疾病传播。

游泳场所各类人员上岗着装应当有明显标识。

第十四条游泳场所应当按照《技术要求》的规定配备救生员、救生器材、急救室、急救药品等,制定伤害事故抢救预案和溺水人员抢救交接制度。

天然游泳场所除按规定配备救生员外,还应当配备与水域面积相适应的巡逻、救生艇(船)和通讯设施。

第十五条发生台风、雷暴雨、水域受污染等不适宜游泳活动的情形,人工室外游泳场所或天然游泳场所应当停止对外售票,及时劝阻人员中止游泳活动,引导人员进入安全区域。

第十六条参加游泳人员进入游泳场所进行活动,应当持有有效的游泳体检合格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救生管理人员指挥,在规定时间和区域内活动;

(二)遵守公共场所文明守则和游泳场所活动管理规则;

游泳场所要公示,严禁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游泳场所游泳。

第十七条人工游泳场所逐步推行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游泳者通过深水测验后,方可进入深水区域游泳。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办法由市游泳协会制订。

第十八条发生溺水等重大伤害事故时,游泳场所应当在受伤人员进入医院抢救后1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并按规定通报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游泳场所报告1小时内向市体育局报告,并于48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

发生游泳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时,游泳场所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体育行政部门对游泳场所开放服务工作实行督导制度。督导人员对游泳场所进行巡视检查和指导,提出开放服务工作改进意见或建议。

游泳场所开放服务督导工作由市体育局负责,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体育局制定。

第二十条游泳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影响其他游泳人员健康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本人意外伤害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游泳场所违反体育、治安、消防、卫生、市容环卫、质量技术监督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由体育、公安、卫生、市容环卫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处理。

4.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的文明生产,强化企业文化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保证场所的安全、整洁、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所属各局院、控股公司的所有作业场所。

第三条各生产作业场所除实行本规定外,还要符合国家、行业、总局、及各单位制定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要求。

第二章安全文明生产规定

第四条作业现场围护

1.按当地行政区域的划分,市区主要路段的作业现场周围设置的围护结构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的现场周围设置的围护结构高度不低于1.8m,野外作业现场也要布置适当的围护以标明生产场所。

2.市区内作业现场的围护结构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禁止使用彩条布、竹笆、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野外空旷地区作业时可视周围人群的多少使用彩条布或彩旗条进行围护。

3.围护的设置必须沿现场四周连续进行,不能有缺口,或个别处不坚固等问题。

4.各生产厂点应有坚实完整的围墙。

第五条封闭管理

1.作业场所应有固定的出入口,大型工地的出入口应设置大门便于管理。各局院、控股公司要制定各单位自己统一的大门及围护样式,大门上要有明显的单位名称标示,且要涵盖“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字样,围护结构的外立面要有能够反映企业文化和安全文化的宣传标语。

2.出入口处应建立警卫管理制度并设专职警卫人员负责。

3.进入生产场所的作业人员都应整齐佩戴统一样式工作卡。

第六条作业场地

1.作业场所应绘制总平面布置图,且明确标注安全设备设施安设位置、安全应急通道,作业现场工具、构件、材料的堆放必须严格按照总平面图放置。

2.主干道、材料堆放场、设备设施安设处要硬化,场区其他地面根据条件进行硬化,场地要平整坚实,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3.作业场地应有循环干道,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构件物料,道路应严整坚实,无大面积积水。

4.工程作业的废水、泥浆应经流水槽或管道流到工地集水池统一沉淀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和污染作业区域以外的河道、路面。泥浆沟与泥浆池应做好规划,边缘平整,用后及时填埋。

5.作业场所中的临边部位应加强防护,泥浆池、坑边、悬崖边等有坠落和淹溺危险的部位应设置高度1.2m以上的坚固围栏,涂刷黑黄警戒色,悬挂“当心坠落”等有针对性的安全标志。

6.作业场所应根据生产情况设置固定的吸烟室(处),场所内除吸烟室外的其余地方严禁吸烟,吸烟室(处)应远离危险区并设必要的灭火器材。

第七条材料堆放

1.各种材料、构件堆放必须按品种、分规格堆放,并设置明显标牌,标明种类、规格、产地、进场日期和数量。

2.各种物料堆放必须整齐。砖成丁,砂、石等材料成方,大型工具应一头齐,钢筋、钻杆、钢模板等易腐蚀的物品应垫高存放;生产车间的物料按加工使用的工序不同堆放,要整齐划一。

3.各局院、控股公司针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制定严格的存放和使用制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不得混放、露天存放,并有专人严格管理。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场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设置,有完善的防范措施和设施。

第八条作业场所生活

1.作业场所的作业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应有明显的界限,且保证一定的安全距离或收有有效隔离和安全防护措施。

2.寒冷地区冬季使用煤炭炉采暖的生活区必需建立严格的动火和防煤气中毒制度,设备设施完善,炉火统一设置,有专人管理并有岗位责任。

3.作业现场生活区用电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用电规程和规定,电力线路、设备、设施配备齐全,且必须规范使用。

4.室内照明能采用安全电压的要采用安全电压,如不能采用安全电压,线路、灯具不得低于2.5m,不准在电压在36v以上的电线上晾晒衣服;帐蓬内照明线必须采用橡套电缆,板房内可用双层塑套电线并穿管规范敷设,各接头处严密包扎;禁止一闸多接现象。

5.炎热季节生活区应有消暑、防蚊虫叮咬和食物中毒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得作业生活环境。

6.宿舍内床铺被褥统一,生活用品叠、放整齐、干净,有安全通道,宿舍门向外开,室内无异味,严禁睡通铺。

7.宿舍外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垃圾不乱扔乱倒,应设污物桶,污水池,房屋周围道路平整。

第九条现场防火

1.作业现场应制定消防制度,配备充足、合理、合格的消防设施,有检查、有落实、有记录。

2.按照不同作业条件,采取不同的防火措施(防火沟、防火帽、禁止吸烟等)。

3.作业现场应建立动火审批制度。凡有明火作业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时应写明要求和注意事项),作业时,应按规定设监护人员,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时方可离开。

4.生产车间的消防通道应畅通,无障碍物。

第十条治安综合治理

1.作业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和责任分工,并有专人负责进行检查落实情况。

2.治安保卫工作应该措施得力,效果明显,保证作业现场的安全与稳定和社会安定。

3.员工宿舍不得容留不明身份人员住宿,不得在宿舍内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一条作业现场标牌

1.各局院、控股公司应制定各自统一的作业场所标示牌。标示牌要美观大方,单位名称突出,能够充分体现单位文化和安全文化,充分展示单位形象。

2.作业现场的进口处应有整齐明显的七牌两图(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纪律牌、三清六好牌、文明施工管理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牌、工地消防管理牌、佩戴安全帽牌、施工平面图、现场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可根据各地方行政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3.如果有的地区和项目认为内容还应再增加,可按地区和项目要求增加。五牌的内容没有具体规定,可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及本工程特点进行要求。

4.作业场所应设明显的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张贴安全标语。

5.作业场所必须在明显、合理位置设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制度上墙,规程到位。

第十二条现场安全标志

1.作业现场应针对作业条件悬挂符合《gb2894—1996安全标志》的安全色标,并应绘制作业现场安全标志布置图。安全标志布置图应有绘制人签名,并经项目经理审批。

2.安全标志的大小规格应符合要求,既便于悬挂,又清晰醒目。环境信息的悬挂式或柱式的标志下缘距地面不得低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应放置在提醒物的周围,不得随意放置。

3.安全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与明亮处,使人能够有足够时间注意到它所指示的信息与内容。

4.安全标志不能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物体移动看不到标志。

5.较大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多个标志牌,不同类型的标志牌同时设置时,应按照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而下地布置。

6.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业现场一般的安全标志有:

禁止类:禁止吸烟、禁止合闸、禁止转动、禁止跨越、禁止攀登、禁止通行等;

提示类:注意安全、当心触电、当心电缆、当心机械伤人、当心吊物、当心坠落、当心落物、当心坑洞、当心塌方、当心车辆、当心滑跌等;

指令类: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戴防尘口罩、必须戴安全帽、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穿防护鞋、必须系安全带等;

提示类:可动火区等。各作业现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7.安全色标应有专人管理,作业条件变化或损坏时,应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生产设备与用电

1.各种生产设备必须保证完好,防护措施和装置齐全有效。

2.设备放置稳固、整齐,安全通道保持畅通。

3.现场使用的发电机等机械设备应有防雨棚,用石棉瓦等阻燃物搭建,有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必须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4.发电机组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和独立设置tn-接零保护系统。

5.发电机应做好接地保护措施,将工作接地线与钢钎用焊接或螺栓紧固打入土中。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和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6.使用电焊机时应在干燥的高处搭建防雨棚,电焊机下垫放干燥的木板。

7.交流电焊机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地线不得用金属构件或钢筋等材质的物体代替。焊把用完后将线盘好挂起,不得放在地上。

8.电焊机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每台交流电焊机都应加装空载降压保护装置。

9.各种配电箱应保持完整,门、锁齐全,喷涂统一颜色油漆及企业标志,高度符合标准并基本一致。配电箱内不得放置杂物。

10.所使用电缆线应完整无破损,无漏电现象,电缆过路架设高度4m,埋设深度不小于0.7m;其它部位架设1m。架设所用工具应统一,电缆与架设工具之间保持绝缘。

11.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相连接,并装设符合要求的专用照明开关箱。

12.作业现场所用碘钨灯应采用三芯橡套电缆,与金属支架绝缘,安装高度3m以上,移动时人员要穿戴绝缘防护用品。室内照明高度及电压符合2.5.5条之要求。移动式和钻塔上的照明应采用36v电压并使用橡套电缆,接头处包扎严密。光照强度符合安全要求,灯具架设与安装方式应基本一致。

13.手持电动工具绝缘合格,有漏电保护装置,电源线完整规范不乱扯。

第十四条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

1.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工作服应领口、袖口、下摆“三紧”。

2.按规定要求穿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作业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电工人员及潮湿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必须使用绝缘手套和绝缘鞋,2m以上高度必须使用安全带,粉尘作业场所必须使用防尘口罩,野外作业配备防滑鞋,其它必须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按有关规定使用。

3.各种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和方式必须规范。安全帽必须系下颔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防尘口罩不能用纱布口罩代替,各种劳动保护用品该使用时必须使用。

4.劳动保护用品加强管理,破损及报废时及时更换。

第十五条生活设施

1.作业现场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

2.建筑物内和作业现场应保持卫生,不准随地大小便。

3.食堂建筑、食堂卫生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炊事员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生熟食应分别存放,食堂炊事人员穿白色工作服,食堂卫生定期检查。

4.保证作业场所作业人员能喝到符合卫生要求的白开水,有固定的盛水容器,有专人管理。

5.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集中运送装入容器,不能与作业垃圾混放,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保健急救

1.作业现场应有一般的常用药品,教育员工懂得一般急救处理知识。

2.为保障作业人员健康,应在流行病发季节及平时定期开展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环保要求

1.作业场所应建立不扰民措施,应针对作业工艺设置防尘和防噪音设施,噪声控制期间内做到不超标,经常进行检查并与社区定期联系听取意见,对合理意见及时处理,工作有记载。

2.按当地规定,在允许的作业时间之外必须作业时,应有主管部门批准手续,并作好相关协调工作。

3.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局院、控股公司应制定相应的更加具体可行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报总局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及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外事条款有悖之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外事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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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产(工作)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1、生产(工作)场所应保持整齐清洁。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不得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要及时清除。

2、生产(工作)场所的通道应随时保持平坦、畅通,两旁应划出通道线(宽度不得小于1米)。

3、生产(工作)场所的光线必须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夜间及阴暗处,要有足够的照明。

4、升降口、走道、平台、梯子、栈桥等应有防护栏杆;坑、沟要保持清洁并有盖板或围栏。栏杆要坚固、可靠、牢实,高度不能低于1.05米。

5、高温作业场所应采取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经常有水或其他液体的地面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渗透。

6.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制 篇六

根据2012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安排,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我局组织卫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1家社会性游泳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小结如下: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卫生执法人员现场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责令该单位必须完善各项工作记录。每次开场前必须对池水、浸脚消毒池水进行严格消毒,定期更换补充新水,对游泳池水温、有效氯、pH值进行监测、公示。确保池水合格后才能对外开放。同时卫生执法机构在夏季游泳高峰季节,要加大巡回监督力度,不定期对池水进行抽检,发现池水水质达不到卫生标准或池水污染造成疾病传播,将给与行政处罚。

7.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1.1 为加强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障正常的生产程序,保障企业财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企业厂区内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重点部位的消防要点。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2 总则

2.1 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有油罐、天然气站、喷油漆场所、燃气管线等。凡在此作业区域员工均应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演习与培训,遵守本制度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2.2 进入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施工、安装的外来人员,由业务接口部门和施工、安装单位共同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并与其签订安全协议,需要动火的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2.3 凡在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从事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作业,作业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定防火措施,确认防火安全措施完善后,才能进行作业,作业中要进行监护,作业后要清理现场,确认无火种产生才能离开现场。3 职责

3.1 综合部保卫科是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主管单位,对区域内消防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

3.2 综合部保卫科负责划分工厂重点防火区域,对重点防火区域进行管控;对该区域内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实行归口管理,负责消防器材日常巡查、维护和更新;负责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开展防火防爆安全宣传;组织专(兼)职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员等学习消防知识和消防训练。

3.3 各工厂(部门)负责本单位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区域内消防安全日常检查及其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负责督促该区域内员工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4 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划定及安全要求 重要防火防爆场所及安全要求 序号 作业场所 危险性 安全管理要求

4.1 油泵房油罐 柴油闪点50-90℃,沸点200-360℃遇明火、雷击、静电燃烧。防止罐体腐蚀油品渗漏,限量储存油料,经常消除地面油污、库内保持良好通风、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设立禁烟禁火标志。4.2 天然气站 燃气罐遇明火、磨擦、撞击、静电易发生爆炸事故。站内必须通风良好,周围严禁明火,电器防爆、静电接地安全可靠、定期对管路、阀门进行检测、保持站外消防通道畅

4.3 工厂成品调漆、喷漆场所 油漆、溶剂是易燃易爆物品,作业中产生大量爆炸性混合物,有燃烧爆炸的危险。作业区严禁烟火,所有设备电气必须是防爆型,加强排风减少爆炸气体,定期清理地面的油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时防止金属碰撞产生火花。4.4 工厂修坯机台 工厂内修坯机台、地面有油污等易燃品,有易燃危险。作业区严禁烟火,严格控制油存放量,及时清除各类可燃、易燃物。4.5 配变电站 有因雷击、控制失灵、小动物进入开关箱,绝缘破坏、漏油、油温升高等引起火灾事故。严禁烟火,定期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定期对配电设备进行检查,配足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4.6 气体库房 气体库储存大量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遇明火、高温、高热易燃烧、爆炸。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不能同库存放,助燃气体不能接触油脂,库房必须通风良好,周围严禁明火,气瓶要垂直存放,扭紧瓶帽并有防倒防撞措施,非本岗人员进入库房实行登记制度。喷漆及油漆作业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5.1 管理要求

5.1.1喷漆及油漆作业场所禁止吸烟。

5.1.2喷漆工作场地、调漆间应挂上明显防火标志,消防器材要配备齐全、充足。5.1.3作业区内,通风装置保持完好,喷漆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电器。5.1.4调漆房(库房)、喷漆现场储放各类漆料、溶剂用量须严格控制,一般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如当班用量较大超过现场储量规定应采取多次领用的原则。

5.1.5工厂应有紧急疏散通道示意图和应急照明灯具,各类通道要保持畅通,安全门应方便有效,防火隔离门下方不得堆积杂物。工厂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习。5.1.6工厂要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每天检查车间内的消防工作情况。5.2 操作要求

5.2.1喷漆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区,确保通风装置完好,电气设备无故障,开启通风装置10分钟后,再进行喷漆作业。通风装置出现故障时,不得进行作业。

5.2.2喷漆现场作业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不得携带火种和手机,禁止使用手机,其它人员严禁入内。严格按劳保用品配备着装,不得穿着化纤制品以防产生静电。

5.2.3调漆(库房)、喷漆作业场所严禁堆放其它杂物,作业完后及时清除地面油漆,油漆、溶剂用完要加盖。

5.2.4作业人员应清楚现场消防器材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5.2.5工厂所有人员应清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和掌握应急疏散通道路线图。5.2.6遇节假日放假前将所有的油漆、溶剂等退回库房,统一保管。

5.2.7工厂内现场使用过的纸皮、朔料袋、包装材料等易燃易爆物要及时清理。6油罐(油库)消防管理规定

6.1 油库内除保管员和本部门主管领导准许进入外,其他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一律禁止入内。6.2 所有人员进入油库内,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和易燃物。

6.3 油库区内禁止吸烟,油库周围25m以内禁止使用明火。库内应保持通风良好。6.4 油库如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告,并即刻使用现场消防设备进行灭火。禁止使用水灭火。6.5 油库所有一切电器设备,应按设计规范采用防爆密闭型设备。停电应用手电筒,不准用明火照明。

6.6 启闭油罐(桶)的入孔、油盖、测量液面和取样等作业时,禁止使用黑色金属或石头等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在进行上述作业时,应带口罩站在上风处,避开挥发气体。6.7 预警系统应定期检查,确保有效。6.8 不同油料应分开存放

6.9油罐上的阻火器应紧凑地装在呼吸阀下面,并定期检查,以确保阀芯呼吸正常。6.10油罐上的液位计、呼吸阀齐全可靠,动作灵敏。

6.11在油品发放时,取油或加油时,应小心操作,防止油品外泄,造成污染和引起火灾。6.12罐体与其它建筑物、管网、干道应留有足够的间距,满足安全管理有关规定。6.13油库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时,应安装机械通风。6.14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车能及时调头,无堵塞现象。7天然气消防管理规定

7.1 操作者应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否则易引起燃烧或爆炸。

7.2在储罐天然气出口处有冻结现象,严禁使用明火加热和用红铁烘烤,易造成事故发生。7.3操作者工作完毕后,收拾好工作现场,应检查所有阀门,防止发生泄漏。7.4天然气罐区10米内不得储存油类或易燃易爆气体,防止发生爆炸。

7.5在天然气罐区内禁止吸烟或动用明火,防止发生爆炸、火灾等意外事故。7.6消防设施应齐全完备,并配有ABC干粉灭火器,消防通道畅通无阻。7.7设专职管理员负责天然气站的日常管理。

7.8 储罐、天然气操作系统要有防雷、防静电装置,并定期检测。7.9 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天然气操作规程: 8天然气站消防管理规定

8.1天然气站要设专人管理,其他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一律禁止入内; 8.2室房必须通风良好,周围严禁明火。8.3设置防雷、防静电装置,并定期检测; 8.4配备浓度检测及报警装置,并定期维护; 9工厂消防管理规定

9.1操作者必须经过培训,熟悉消防安全知识。严格执行生产工艺,认真做好生产准备,正确安装设备和密封,防止设备运行过程润滑油的泄漏。

9.2 设备用油管路、气管路、测试管线、接线盒应布置规整,进、回油管路应尽量避免布置在人行道上,进、出气管路前应设置防护栏。

9.3 如有油泄漏现象,应立即关闭油泵进行处理;应用容器进行回收,停机后及时处理;回油软管拆卸时,要将管内存油倒入容器,倒净后再将回油管移走。

9.4用接油盘对油管接头、阀门等部位的油渗漏进行盛接,防止地面油污染。9.5 动火作业要有专人监护,地面溅起的火焰及时用干粉灭火器扑灭;

9.6 辅助材料的管理,辅助材料有挥发性液体、非挥发性液体、气体和固体物质。应根据不同的材料性质进行分类存放,存放点要有明显标识。

9.7油品存放点要有防渗漏措施,不准超量存放,不准敞口存放,油桶要摆放整齐。

9.8 操作者应熟知材料的火灾、爆炸、污染等环境危害性质及溢漏处置方法,并做好预防,试车台严禁吸烟。

10氨(液态氨)消防管理规定

10.1操作者必须经过安全、消防知识培训,掌握氨(液态氨)的化学、物理危险特性及对环境的影响;掌握火灾预防、溢漏处置的方法; 10.2存放区内消防器材配备齐全有效; 11 焊接作业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11.1 气焊、气割工末经国家技术考核,无操作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11.2 乙炔气瓶、氧气瓶与明火及各种热源的距离不准小于10米。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准小于5米。乙炔气软管与氧气软管不准绕在一起。在室内作业,乙炔气瓶、氧气瓶和焊把应分别放置。

11.3 氧气瓶要安装高、低压气压表,乙炔气瓶要安装控制回火装置,要经常检查管线以及各种连接部位是否漏气。检查时应使用肥皂水,严禁明火试漏。

11.4 要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后,方能作业。

11.5 进行焊、割作业前,要清除现场的易燃、可燃物,确保安全后方可作业。在高空焊、割时,乙炔气瓶、氧气瓶不准放在焊割部位下方,并须保持一定水平距离,焊割件下方要有接火盘。

11.6 盛装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经彻底清洗干净,不得进行焊割。有压力的管道、高压瓶和带气锅炉不得进行焊割。

11.7 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割工具作业,焊割软管不得从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及导管接触。11.8 焊割结束或离开工作场地时,必须切断气源,并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无误后方能离开。

11.9 夏季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严禁滚动、撞击。11.10 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12变配电所消防管理规定

12.1 非电工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配电室。

12.2 配电室内要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其他物品。12.3 电工未经考核,无操作证者不准进行电工作业。

12.4 对变电器、露天输电线路、地下电缆、室内外配电装置和电器设备,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火灾隐患要及时排除。

12.5 值班电工要坚守岗位,认真监护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填写运行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12.6 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用汽油、煤油擦洗。

12.7 在安装、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时,必须按规程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12.8 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的地点及使用方法。13 其他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13.1 作业场所内消防器材配备要充足、完好,防火标志醒目。动用明火需严格按工厂动火作业审批程序进行。

13.2 作业场所内须指定专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库房消防器材的保管和消防安全的检查。

13.3 作业场所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和临时线,灯具应符合要求,配电线路应穿管。13.4 发生初起火灾时,现场员工应及时组织扑救,并按应急响应流程执行。13.5 下班时应仔细检查场所内物品、设施,确定正常后,关闭电气、门窗。14考核

对不执行本制度,按考核规定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15附件

附件一 涂装调漆房安全防火点检表 附件二 油罐安全防火点检表

附件三 易燃易爆库安全防火点检表

附件一 涂装调漆安全防火点检表

涂装调漆安全防火点检表

序号 点检内容 要求 日期2 3 4 5 … … … 29 1 点检表-设备 是否按时填写

作业场地 是否清洁卫生

物料管理 易燃溶剂用后是否加盖

次废品是否隔开存放处理

物料标记是否明显

物料存放是否超量

操作时 是否穿戴防毒口罩、鞋、防毒服

溶剂是否渗出地面

污迹是否及时清除

消防器材 灭火器材是否挪用它用

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损坏

杂物是否挡住消防器材

安全通道 是否畅通、有无杂物

安全通道有无标识

其他 非工作人员是否进入调漆房

闲杂人员在调漆房门口逗留

电器设备 是否安全、有无漏电

用电线路有无破损

巡查人员签名 白班

晚班

附件二 易燃易爆库安全防火点检表

易燃易爆库安全防火点检表

序号 点检内容 要求 日期2 3 4 5 … … … 29 30 31 1 点检表-设备 是否按时填写作业场地 是否清洁卫生物料管理 是否对物品种类、性质分开存放

库房周围是否停放其它车辆

物料标记是否明显、正确

物料存放是否超量操作时 溶剂是否渗出地面

库管人员是否遵守操作规程消防器材 消防器材是否挪用它用

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损坏

杂物是否挡住消防器材安全通道 是否畅通、有无杂物

安全警示牌是否损坏、挪位

电器设备 是否安全、有无漏电

线路有无破损

周围有无临接线路

其他 工作无关人员是否进入

闲杂人员是否在库房门前逗留

车辆是否进入装卸

巡查人员签名 白班

晚班

附件三 储油罐安全防火点检表

油罐安全防火点检表

序号 点检内容 要求 日期2 3 4 5 … … … 29 30 1 油罐底阀 是否拧紧、有无漏油

输油阀 是否拧紧、有无漏油

输油管 有否破裂、漏油、爆晒

油罐外观 是否变形、锈蚀

周边环境 有无易燃物,安全否

游标尺 有否破裂、损、透明

排气阀 是否完好

照明 是否合乎安全要求

防雨、晒棚 有无破损、漏油

巡查人员签名 白班

8.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八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消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其人员,以及来校活动的校外各单位及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系指师生员工可以任意逗留、集会及其他可利用的学校内部场所。

9.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制 篇九

推行准军事化管理确保场所安全稳定

今年以来,*********新一届领导班子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解放思想,更新管理理念,在劳教场所全面推行了准军事化管理,逐步形成了制度完善、考核严密、落实到位的准军事化管理体系,实现了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促进了场所的安全稳定,为实现队伍管理军事化、执法行为规范化、业务工作标准化奠定了坚实地基础,努力推进了全所整体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是夯实业务基础、抓工作制度落实。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是推行准军事化管理的前提条件。该所立足本所实际,把握因地制宜、借鉴吸收、简单实用、动态管理四项原则,建立了覆盖全面、系统完善的准军事化制度体系。目前,该所已经制定了政治理论学习、安全总值班、考勤管理、科队周会、所情分析和思想动态分析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下发到各科室、大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并加强所内巡查和定时巡查,坚持每周一次的警务督察,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使每项工作、每个环节都做到有章可循、有制可依。

二是强化训练考核,提升民警履职能力。今年以来,该所为了切实解决民警队伍中存在的思想不纯、业务不精、体能不强,技能不高,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等问题,他们提出了“十抓三转变”和“严格、严谨、严肃”的工作思路,认真开展了“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在活动中,他们不断强化4个阶段8大项训练内容的练兵任务,细化了培训练兵要点,按照训练大纲的要求,确立了重点培训科目,以点带面,重点推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同时开展不同层面的岗位练兵活动,在管教民警中经常性的开展民警“八大基本功”训练考核,在青年民警中开展“六个一”考核活动” 和“优秀内勤”评比活动,不断提高民警的履职能力和业务素质,推进各项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建设。

10.小学办公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

1、各办公室工作人员都必须提高警惕,防止不法分子撞入室内。重要的文件、资料要及时送学校档案室保存,个人存放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不要乱放在办公桌上,严防泄密。

2、办公室的钥匙不得转交本室以外的人员使用,严禁将外人或学生单独留在办公室内看书、学习或玩耍。

3、个人办公桌上的钥匙要随身携带,人离时注意关锁门窗。有报警器装置的要接通电源,并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4、个人的现金、贵重物品不得放在办公室桌抽屉、橱柜,以防被盗。

5、进办公室随带的小包、脱卸的衣服内应取掉个人手机、现金等,防止被外来人员顺手牵羊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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