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共15篇)
1.生育保险 篇一
生育保险怎么查询?
生育保险是五险的一种,是由单位为缴纳,个人无需缴纳,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那么,如何查询个人生育保险?有哪些方法可以查询个人账户生育保险,方法有以下几种,一般登录参保地的社保局网站通过在线查询生育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明细等,方便快捷。
个人生育保险有如下几种查询方式,消费者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查询个人账户生育保险缴费明细。生育保险只有单位才可以缴纳的,个人的名义是不可以缴纳的。
一、电话查询
最快速简洁的查询方法就是拨打12333,提供身份证号和社保卡号进行人工查询。
二、社保局查询
消费者可到自己参保所在地的社保局大厅进行业务查询。
三、在线查询
消费者可登陆当地的社保局网站,输入个人身份证号和社保卡号、密码,即可获得本人的参保信息。
2.生育保险 篇二
生育保险工作稳步推进, 保障能力明显增强。从2005年到2010年, 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由5408万人增加到12336万人, 增长1.3倍, 全面完成《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2001-2010年) 》提出的覆盖面90%和“十一五”规划确定的8000万人参保的目标;受益人数由62万人增加到160万人, 增长了1.6倍;参保人员人均基金支出由56元增加到95元, 增长70%;生育保障范围不断拓展, 各地将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支付范围, 一些城市还开展了居民生育保障试点工作。
——摘自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4月7日在全国医疗保险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3.生育保险 篇三
某服饰公司女职工孙某与本公司职工李某相恋,并一起租房同居。5月,孙某在医院产下一子,但由于种种原因,孙某与李某至今未办理正式的登记结婚手续。7月初,李某代孙某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按照规定落实其相关生育待遇。公司答复:因孙某与李某至今未办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孙某属于非婚生育,不符合休产假条件,休假期间按事假处理,不享受工资,也不能享受任何与生育相关的待遇。那么,孙某是否应该享受生育保险呢?
不能。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本案中,生育产假、生育津贴都是生育保险的一部分,前提是婚姻合法,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政策。因此孙某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但孙某可以休无薪产假。
B违约金数额大于实际损失,可以按违约金赔偿吗
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都要向对方支付3万元违约金。后来甲违约,给乙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2.5万元。甲只答应赔偿乙的实际损失,而乙坚持要甲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那么,是否可以按照违约金赔偿呢?
可以的。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支付数额根据违约情况确定。如果违约金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而只有当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才可能适当减少。而本案中的金额称不上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因此应该按照违约金数额赔偿。
C与恋人相约自杀却中途后悔,算故意杀人吗
李某与赵某相恋但遭到双方父母的反对,于是,两人相约自杀殉情。李某找来农药分成两杯,准备一起喝下。赵某先拿起杯子一饮而尽,随后痛苦地死去。李某看到赵某临死前痛苦的模样,非常害怕,就没喝,而是立即叫救护车送赵某去医院,但由于服用药量过重,赵某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自杀的过程中,没有强制或者诱骗的因素,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构成条件,因此,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此外,李某在看到赵某服食农药后,立即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履行了对赵某的救助义务,因此,不构成犯罪。
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近日,公安部会同中央综治办等七部门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公告》指出,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身份证或者扣押身份证的行为。
同时,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冒用他人身份证的个人,将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公告》同时指出,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更有利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公民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并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公告》还明确,广大群众可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本期法律顾问: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 王欢
编辑/陈通
4.生育保险 篇四
答:(书本P154)失业保险一般包括一下内容: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享受条件、资金来源、待遇标准、管理机构以及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程序等。
2,简述外国失业保险对我国的启发?
答:(书本P160)①、覆盖范围:瑞典失业保险自愿保险项目覆盖了年龄在65岁一下的参加了工会或自我雇佣者组织的失业保险资金会的雇员或自我雇佣者。我国也应扩大失业保险项目的覆盖范围。②、资金来源:瑞典的失业保险雇佣主要由雇员、雇主和政府三方负担。我国政府应学习瑞典的失业保险基金来源的95%来自政府从雇主征收,5%来自基金会员的费用和其他形式的收入。③、保险待遇:根据雇员的工资等级而确立具体待遇金额。④、资格条件:确立具体合理的保险申请条件。⑤、具体手续:完善申请保险的手续,学习美国的申请失业金的失业者应在工作后买上去失业保险金处申请以及申请时必须出示文件——工作卡和在过去19个月内的工作记录。
3,简述我国失业保险改革的必要性和内容?
答:(书本P170)
(1),必要性:①、失业保险制度的规范层次逐步提高。②、越来越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结合。③、失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④、待遇水平逐渐提高。⑤、管理部门越来越专业、失业人员的登记制度、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也越来越严格,管理从不规范逐步走向规范。⑥、统筹层次逐步提高,有利于根据大数法则在更大的范围内调剂使用基金。⑦、监督力度逐渐加大。⑧、就业导向越来越突出,在推动就业方面失业保险制度起来越来越大的作用。
(2),内容:①、实施范围: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城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而社会团体记起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是否适用《失业保险条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②、资金来源:主要有失业保险费、财政补贴、基金利息和其他基金。③、失业保险待遇:A、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B、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C、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葬丧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D、免费为失业人员提供一次职业培训、一次职业指导和三次职业介绍服务。E、是也人员可免费接收咨询服务和查询个人缴费记录等。④、给付期限: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⑤、享受条件:A、原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B、必须符合失业不是因自己意愿造成的。C、失业后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4,工伤保险的概念、特点、功能和特殊的原则是什么?
答:(1)概念: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特点:①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②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
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③、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④、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⑤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3)功能:①‘工伤保险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②、工伤保险保障了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劳动者本人或其遗属在生活发生困难时的基本生活需要,防止受工伤的劳动者或其遗属陷入贫困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③、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对劳动者所作社会贡献的肯定,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4)原则:无责任补偿原则;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区分因工和非因工原则;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集中管理原则;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原则
5、我国工伤保险的现状和改革取向是怎样的?
1、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
(1)实施范围只限于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不能维护所有企业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2)“企业保险”方式难以分散劳动风险。
(3)待遇标准低,工伤职工和遗属处境艰难。
(4)工伤认定政策和评残标准及工作程序不健全,工伤保险工作基础薄弱
(5)没有工伤预防机制,不能发挥工伤保险促进事故预防的积极作用。
2、我国工伤保险改革的取向
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是要在我国建立一种所有企业都能实行,所有企业职工在发生事故伤亡和职业病时,都能得到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应是: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兼顾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理顺待遇关系,建立基金,共担风险;强化管理;把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职业康复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促进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和维护社会安定。通过改革,实现以下重要目标。
(1)建立适用于各类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的工伤保险制度;
(2)对工伤职工实行“无责任补偿”,按保障基本生活、补偿经济(工资等)损失的原则调整理顺待遇;
(3)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管理和企业单位管理相结合,逐步过滤到以社会管理为主的形式;
(4)筹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企业交费、按风险定费率、统筹调剂的原则,建立与安全考绩相结合的机制;
(5)实行国家立法,以地市统筹为基本单位,实行城市和地区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体制;
(6)扩大了保险覆盖面,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从而进一步保障了职工基本权益;
(7)统一规范了工伤政策和标准,使企业和有关部门便于处理工伤问题,有利于企业和
社会稳定;
(8)工伤费用社会统筹,保证了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调剂和减轻了企业负担;
(9)初步建立了工伤预防机制,一些地区已出现事故下降的效果。
6、简述生育保险的一般原理。(P173-174)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一般包括实施范围、保险待遇和产假三个方面。
(1)实施范围
我国生育保险的实施对象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企业包括全民、集体、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乡镇、农村联户企业以及私营和城镇街道企业。
(2)保险待遇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生产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第一,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第二,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障需要。津贴的标准是按照职工所在的企业上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期限不少于3个月。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因生育引起疾病的费用也有基金支付。
(3)关于产假
生育和终止妊娠的法定产假时间为不少于90天,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增加生育津贴。第一,难产的,增加15天;第二,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增加15天;第三,晚育的,增加30天;第四,产假期间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30天。另外,女职工终止妊娠的产假天数为:第一,怀孕2个月以下的为15天;第二,怀孕2个月以上的4个月以下的为30天;第三,怀孕4个月以上的为40天。
7、简述我国的就业政策。(书本p174)
我国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确立了“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 的就业方针。坚持通过发展经济、调整经济结构、深化改革、协调发展城乡经济以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并采取各种措施,千方百计增加就业机会,扩大就业规模,努力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
(1)发展经济,调整结构,积极创造就业机会。第一,通过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第二,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容量;第三,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扩宽就业渠道;第四,发展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势,增加就业途径。
(2)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第一,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第二,发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3)实施再就业工程。再就业工程主要涉及职业介绍、专业培训、生产自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自谋职业等,成立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失业保险和劳动服务企业“四险一体”的再就业服务机构。
(4)实施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代还扶持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征有关税费。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由政府建立担保基金,并提供财政贴息。
(5)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来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对改革企业以及兴办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三年内可免征企业所有税。
(6)建立“三条保障线”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形成互相衔接、相互补充的三条保障线,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成为现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5.生育保险介绍 篇五
看看老政策,因为现在是7月,新政规定6月之前建卡的仍然按老政策执行,可能某些同志还需要了解。例如,如果你是女生,每个月工资为1000元,2008年1月1日开始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1369,而你2008年3月怀孕,2008年12月底生了孩子,2009年1月出院,那么你出院以后要赶快把结婚证(未婚生子的报销不了)+独生子女证(一般来说生2胎的报销不了)+病历+建大小卡检查和住院和手术费用的所有发票+住院清单+出院小结这些所有的材料交到公司,如果你怀孕时候检查花了500块,生孩子的时候住院+手术花了2000块,一般来说,公司在医保规定范围内基本上可以给你全部报销,报销以后给你的钱包括:500块检查费+2000块住院手术费+1369元/月×4个月=7976块, 1369元/月×4个月这是医保中心特别为报销的女生补贴的。
只有女生报销才能拿的到国家规定女孩子报销生育保险的时候必须给4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你生孩子报销的话不仅不要花钱而且还可以赚4个月的工资!如果你基数交的比工资高,比如拿1000块交的是1369,那么你还赚了呢。生育保险起码要交一年才能享受,切记切记。此外还有个问题,男生也交生育保险,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呢?
如果你是男生,你老婆没工作或者工作单位没交保险,而她生孩子的时候你交生育保险也已经超过了一年,那么你也可以报销生育保险,但以之前的例子为例,你只能报销500块检查费+2000块住院手术费的一半=1250元, 补贴的1369元/月×4个月的工资你就享受不到了!这是只有女生报销的时候才可以享受的哦~同样的花费,女生报销就能拿7976块,男生报销只能拿1250块,这大概也是中国少有的”歧视男性”的政策。
6.生育保险条例 篇六
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这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为期6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论证,并参考各国法规制定的,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出重大作用。
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此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其主要内容是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详细规定。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本办法适用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级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7.生育保险 篇七
关键词:生育保险,男性生育角色,男性权益
1 引 言
生育保险制度是女性劳动者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 由国家或单位为其提供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从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生育保险的规定, 到1995年实施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 再到2011年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改革与完善的过程。这一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对保证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身体健康, 维护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在保障女性权益的同时, 却忽视了男性生育角色和男性权益。
2 生育保险中男性生育角色及男性权益的现状分析
男性生育角色即男性 (丈夫) 在 (妻子) 生育过程中应该享受的权利及应尽的一系列义务。由于女性的生理特点, 长期以来我国生育保险制度都强调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作用, 而男性在生育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往往被人们所忽视。
根据我国的《试行办法》, 男性在生育保险制度中要履行的义务集中表现在生育保险费的缴纳。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男职工承担了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义务 (尽管是单位为他们代扣代缴的) , 理应具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然而, 生育活动中的男性并没有成为生育保险的对象。
从目前来看, 生育保险制度在性别平等方面存在着一些盲点。一是表现在男性缺少生育假期, 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父育假”。“父育假”也称带薪护理假, 是指母亲产假期间的父亲育儿假。目前全世界约有36个国家规定了“父育假”, 如丹麦规定父亲有2周假期, 卢森堡有8周。可以说, 男性享受“父育假”已成为国际趋势。然而, 我国在这方面比较滞后, 不管是《试行办法》, 还是刚实施的《社会保险法》, 在此方面均未提及。
二是表现在男性缺少生育津贴。我国绝大多数省份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都是给予母亲的, 父亲基本上享受不到。在不少国家, 不仅参加生育保险的妇女, 而且参加生育保险的男子也可领取生育津贴。例如, 丹麦、芬兰、挪威等国家规定妇女生育小孩后如果回原单位上班, 可将生育津贴转发给在家照看新生婴儿的男子, 补助最高达到产妇原工资的100%。而在我国, 生育津贴多是以女职工 (母亲) 的名义发放和领取的, 对男职工来说, 只有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 才享有领取3~30天的假期津贴的权利。
虽然近年来, 在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践中, 有些地方法规也涉及“父育假”和男性生育津贴的问题, 如《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2008) 第15 条规定: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 (10天) , 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内蒙古自治区、广州市、上海市、北京市、四川省、陕西省等地, 也制定了类似的“父育假”和“男性生育津贴”。但是由于不是全国立法, 大部分城市还没有此规定, 而且现有地区制定这些政策的出发点也是为了鼓励晚婚晚育。
3 强化男性生育角色, 保障男性权益
2011年7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将“职工未就业配偶”纳入适用范围中, 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这样一方面将部分非职工女性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内, 扩大了生育保险的受益者数量;更重要的是这样也考虑到了男性的生育角色, 男性职工不再因为配偶未就业而使家庭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这不仅极大地提高了男职工缴费的积极性, 而且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男性权益。我们应该抓住《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这一良机, 强化男性生育角色, 进一步保障男性权益,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3.1 转变观念, 强化男性生育角色
由于女性在生育活动中自然形成的主导角色, 加上“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分工模式, 使得人们长期以来认为生孩子主要是妇女的事情。在这种观念下, 女性在现实生育活动中承担了大部分责任和义务, 并因此影响到她们的工作。其实, 生育是一种社会行为, 男性在人口再生产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 享受生育保险不能仅仅以参保女性为对象, 而应以家庭为单位, 将女性的生育看做家庭人口的再生产, 参保者无论男女, 都有同等享受生育保险的权利。只有在人们的头脑中, 保险受益从女性本位实现了向家庭本位的转变, 生育保险制度中体现男性生育角色才有可能。
3.2 在立法中赋予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男性的生育角色, 但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一步的完善。首先, 在法律上确立“父育假”。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女职工产假为90天, 并且近日, 国务院法制办又参考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 拟将女性职工产假90天延长至98天 (14周) 。而对于男职工, 立法上还是空白, 应该将“父育假”也写入《社会保险法》中。其次, 男职工还应有权领取生育津贴。可将《社会保险法》中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中的三种情形增加一种“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期间依法享受父育假”的情形。从而在法律上肯定男性的生育角色, 增强男性生育责任, 同时保障男性在生育保险中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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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蔡凤梅.欧盟成员国生育保险制度简介[J].人口与计划生育, 2005 (5) :41.
8.生育保险 篇八
【关键词】生育保险;局限性和问题;探索
0.概述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妇女劳动者怀孕和分娩期间暂时中断劳动时, 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在保障妇女的基本权益,提高人口素质,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保证国家人口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为企业公平竞争和妇女平等就业创造条件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现行生育保险政策的问题和局限性
1.1保障对象单一
现行生育保险政策,享受待遇的对象主要是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已经参保的男职工因其配偶无工作单位,难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为扩大受益面,部分地区调整了生育保险办法,将无工作单位的男职工配偶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体现了男女职工共同缴费、共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公正性、合理性和社会共济性。但是,这一做法并未作为一项国家政策在全国推行。
1.2按单位参保的做法有失公平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现行生育保险主要以各类用人单位为参保主体的做法已不适应各种非正规就业、自由职业、个体就业等多种就业形式的需要。一方面,按单位参保的做法将那些缴过费又脱离用人单位的育龄妇女“拒之门外”,使她们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对那些一直在非正规就业岗位或一直从事自由职业的妇女,却因没有用工单位而一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机会,也显得不公平。
1.3待遇支付范围较窄
待遇支付存在缺陷,患者医疗保障水平不高。一是待遇享受条件单一,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二是各地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方式不统一。目前大体分为两类:实报实销法和限额支付法(或定额支付法)。实报实销法对保障生育期间的实际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然而,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医疗机构会出现超标收费或者设置不必要的诊疗项目,从而使费用难以控制。而限额支付法,各地生育医疗费按照是否剖宫产以及几级医院就诊等支付标准差距较大。三是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过窄。目前,我国生育保险主要用于对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由于各地主要采取限额支付方法,其中生育医疗费按剖宫产、顺产、多胎、人流等实行定额支付, 并未考虑生产过程中是否产生并发症及合并症。
定点医疗机构在生育医疗服务中存在一定的不规范行为。由于生育保险个人不负担医疗费的特点,虽然定点医疗机构理应按照协议的内容为生育女职工提供医疗服务,但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医疗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检查和治疗项目和次数的扩大化; 二是过多地使用和重复收取一次性医疗用品的费用:三是降低出入院标准,任意延长待产时间和产后住院的时间。
2.我国生育保险政策的新探索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不但已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和其他制度的改革进程,而且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下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也形成巨大约束。要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借鉴国际经验。对我国生育保险制度进行深入改革和完善就十分必要。
2.1坚持社会统筹方向,逐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提高其统筹层次
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看,我国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应包括全体妇女劳动者。在我国劳动者之间,只存在着社会保险缴费数额和享受水平的不同,而不应在享受生育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等方面存在差别。当然,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情况下,我国要在短时间内建立覆盖所有劳动者的生育保险制度很明显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国只能逐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在保证现有生育保险对象范围不缩小、保险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将非工资劳动妇女、私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等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妇女以及广大农村的女性劳动者逐步纳入生育保险的享受范围,从而起到扩大覆盖面、提高我国人口整体素质的目的。这就需要在经济发展的同时通过市场化运作,广开门路,积极筹措生育保险资金。其主要措施是通过法律手段消除少数行业和企业的系统内自我统筹系统,使其参与基本保险,努力变行业保险为社会保险。当然,由于各地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不同,我国也应允许少数企业和行业在基本保险外根据其需要和实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补充保险。
最终,我国要将生育保险资金的统筹层次由目前的县级水平提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层次和水平,要让所有的育龄妇女及其相关人员都能享受到该保险。
2.2建立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较优厚的生育保险制度在国外,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产假、生育补助金(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医疗保健等内容
从其现行待遇标准来看,大多数国家都已达到或超过国际《生育保护公约》的规定,生育待遇标准优厚。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总体较低,这就决定了我国在确定生育保险待遇时不能与发达国家盲目攀比,而应在综合考虑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以及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的基础上确定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具体来讲,在生育保险对象的资格认定方面,应规定最低缴费时限和工作时限,以体现职工利益、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统一。在生育产假方面,应结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适当延长妇女产假,并体现出男性在生育保险中应享受的一定时期的带薪假期的权利。
2.3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的保障项目
一是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项目扩展、待遇优化和保障水平提高等工作,扩大参保女职工免费妇科体检项目、增加“两癌”筛查等新的体检项目,提高基金使用质量和生育保障水平。二是调整生育医疗费用,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及葡萄胎、妊娠高血压、异位妊娠等。三是建议新生儿至学龄儿童阶段可不缴费,随参保父母直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将儿童病种相应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畴,父母一方参保的可享受一半待遇,双方均参保者,可享受全部待遇,7周岁以后可直接参加中小学生医疗保险。
【参考文献】
[1]黄润光.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及前瞻[J].人口与经济,2002,(5):76-79.
[2]潘锦棠.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历史与现状[J].人口研究,2003,(3).
9.生育保险有关政策 篇九
一、企业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必须连续缴满12个月,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1)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定额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定额医疗费:顺产:1800元,剖宫产:3600元(非定点医院70%,低于定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所有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顺产90天,剖宫产105天
晚婚晚育(女满23周岁):顺产150天,剖宫产165天
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经济收入的,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享受生育定额医疗费的50%,非定点医院享受生育定额医疗费的50%的70%,流产的不享受。
三、生育定点医院自今年4月份起改为:滨海人民医院、潍坊人民医院、潍坊中医院、潍坊89医院、潍坊附属医院、潍坊妇幼保健院、寿光人民医院、寒亭人民医院。非定点医院报销生育定额医疗费的70%,生育津贴不变
四、女职工生育报销材料有:准生证复印件、医学出生证明复印件、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或生产证明(医院盖章有效)。
男职工生育报销材料有:准生证复印件、医学出生证明复印件、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或生产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妻子身份证复印件、妻子无经济收入证明(男职工单位核实情况并加盖公章)。
五、必须由企业劳资员填写《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劳资员于每月20日前统一报送。
10.生育保险申请材料 篇十
企业职工发生生育险时需要申报保险待遇及需要的资料
1、诊断书 原件
2、药费清单 原件(包括药费收据原件)
3、住院病例 原件、复印件
4、准生证 原件、复印件
5、独生子女证 原件、复印件
6、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原件、复印件
7、结婚证 原件、复印件
8、户口本 原件、复印件
9、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
10、职工报生育险:单位开缴费一年以上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11、出、入院通知单(公章)
12、男职工报生育险;妻子没有工作(到社区开证明)
13、报销生育险必须是职工参保满一年以上
14、报销医院:市内医院
企业职工发生人工流产需提供以上资料有:1、2、3、5、7、9、职工报销生育险,单位需到社保局稽查科开具无欠费证明。
如发生生育险、人工流产及时报案到龙城区社保局
报案电话:7287741 办理参保男职工生育待遇
1、一、(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流产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诊断书原件;
5、医疗药费收据原件(包括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6、住院病历原件;
7、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男方单位证明,女方社区无工作证明 办理参保女职工人流待遇
1、医疗诊断书原件;
2、门诊病历;
3、医疗药费收据原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境外保险“保险”吗 篇十一
为18个月大的女儿投保了内地某知名保险公司的健康险之后,年初李月又在香港购买了第二份保险,受保人还是女儿,只不过投保额大大提高。
30岁出头的武汉市民李月,从事过长达三年与保险行业相关的工作。女儿出生后,有很多朋友前来推销保险,经仔细比较,李月最终只选择了内地保险公司的健康险产品,但每年保费只有3000多元。
而李月在香港签约的一款储蓄分红险,打算作为女儿未来的教育储备金,每年保费约合数万元人民币。“内地保险公司也有教育金类型的产品,但收益太低,和银行定期储蓄的利率差不多,不划算。再考虑到人民币贬值预期及将来孩子出国受教育的可能性,还是觉得买美元保险比较合适。”李月对《支点》记者说。
赴境外旅游购物早已不是新鲜事儿。近年来,越来越多像李月这样的内地客户,选择赴境外购买保险,这其中又以香港为主要目的地。
从香港保险业监理处公布的数据,也能窥见这一端倪。2015年内地客户赴香港投保保费总额为316亿港元,约占当年香港个人业务总新增保单保费(1309亿港元)的四分之一。而在2010年,这个数字还仅为44亿港元,占比7.5%。投保额在五年间增幅超七倍,可见增速之迅猛。
境外保险需求爆涨
3月30日,彭博社的一篇报道曾在保险业内引起轰动:香港一位保险代理人当月为一名内地客户刷信用卡800多次,购买价值约合2342.2万元人民币的保单。而且,这样的大额保单并不是个案。
美国友邦保险北京分公司资深业务员杨蕾分析,在境外购买保险的客户,很多都是高净值人士,大额保单很常见。客户可直接刷银联卡结算,而不用受每年5万美元结售汇额度的限制。香港保险又有它独特的优势,由于香港是亚洲金融中心,资本管制很少,客户可更便捷地将其在香港的资产自由转移至其他国家或地区,且私密性相对较高。这些优势,都是保险机构游说客户投保的重要理由。
与普通人追求传统的保障不同,“有钱人,尤其是私营企业主,更看重境外投保的避税、避险等特殊功能。很多人借助境外大额保险产品,进行家族信托、遗产信托等安排,达到财富转移的目的。”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邱丹告诉《支点》记者。
此外,在香港“保险权大于债权”的法律框架下,就算受保人破产清算,其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也不会被用于偿还债务,在很大程度上保全了资产,控制了风险。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离婚案件中,保险收益也只属于受保人,不参与家庭的财产分配。
据记者了解,将一些高端客户介绍给境外金融机构,并从中提取佣金,甚至成了目前多家律师事务所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
以香港为例,保险销售主要集中在三个渠道:保险公司内部的代理人、第三方经纪公司,以及银行。不少境外保险公司已经按区域在内地设专人,负责保单的讲解、保险推荐等服务。而以美国友邦保险为代表的外资保险公司,多年前就已经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
英国保诚保险公司2015年业绩报告显示,公司在香港地区的年保费销售额同比上涨74%,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中国内地客户需求的快速增长。
记者曾尝试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境外保险”,不费任何周折就能在众多相关论坛上找到境外保险业务员的联系方式,他们主动留下了电话、QQ号码和微信号码,希望更多有投保需求的内地人,能与他们取得联系。
瞄准这一市场的,还包括旅行社和资产管理公司。多家旅行社推出了主打境外购保内容的旅行套餐。
第三方理财和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模式则是:与境外的保险经纪公司合作,推介内地客户赴外投保,联合提供全程接送服务、餐饮服务、预约VIP包间签单。如果时间允许,还可组织客户在当地游玩。香港是最主要的目的地,美国、加拿大等地也比较热门。
境外保险有多保险
对普通人而言,“保障范围广、保额高、收益高、保费低”,通常被认为是境外保险优于内地保险产品的几个主要因素。而香港作为国际金融港,几乎汇集了全世界最好的保险公司。
据杨蕾介绍,以重疾险品种为例,香港最多保障95种疾病,涵盖了早期重大疾病以及原位癌。而内地保险公司推出的同类产品,大多保障40种左右的大病治疗,且多数保险产品不涵盖早期重大疾病以及原位癌。这也是以追求保障为主要诉求的内地人士,之所以趋之若鹜的原因。
但在内地业内人士看来,并不能单纯以保障疾病种类的数量,来判断产品的优劣。中国平安健康险部一位业务经理告诉《支点》记者,在实际的赔付数据中,恶性肿瘤的赔付达到了总量的60%以上,再加上保监会规定必须赔付的25种重大疾病,赔付比例超过95%,可见这类险种的实用性非常高,在普通重疾险方面,内地和香港的差距微乎其微。“不过客观来讲,境外保险公司针对高净值人士开发的高端医疗保险,还是非常好的。”他说。
在对境外保险的宣传中,记者还多次看到了“保费低、保额高”的内容。 据介绍,保险的费率是按照当地的人口寿命、疾病发病率、死亡率等各种因素精算出来的,香港人口平均寿命 85岁,内地人口则大约是 75岁,由于内地人口发病率和死亡率的数值偏高,因此内地保险公司的费率要比香港保险公司高不少。 于是,同样的保费、同样的缴费期限,被保人能购买香港保险产品的保额也要比内地的产品高。二者的比例,均在30%左右。在发达国家,保额和保费也可大致参照这一标准。
从分红险的回报率看,香港保险似乎也更加诱人。以李月购买的这款分红险为例,保险公司以8%左右的年化收益率进行演算。而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内地保险产品按照低、中、高三档演示红利水平,演示利率上限分别为3%、4.5%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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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中国平安员工表示,境外保险代理员在推销过程中提到的高收益率,实际操作中并不能百分百实现,他们往往对风险只字不提,这也涉及到销售误导。他提示,境外保险有好的一面,也有一些不可预知的风险,是否投保境外保险,更多取决于付出的资金、精力乃至法律成本等方面的综合判断。
不过从客观上来讲,多数境外保险都以美元为计价币种,有的产品甚至设计成只以美元计价,而内地保险产品只有人民币一种计价币种。随着美元步入加息周期,人民币贬值预期加大,境外保险产品的吸引力也在一定程度上随之提升。
业内人士建议,若想去境外投保,一要找专业负责的保险顾问仔细咨询;二要按照具体保险公司的操作流程,弄清它和内地保险公司相比,投保前后有哪些区别,如付款方式、货币差异、监管政策、术语、理赔范围和限制情况等。不能盲目跟风。
境外保险通道开始收紧
实际上,监管层对资本流出的压力并没有坐视不管,出于外汇风险的考虑,2016年境外保险购买通道已经开始收紧。
李月在香港买完保险后不久,从2016年2月4日开始,香港各保险公司使用中国银联卡购买境外保险,单笔限额5000美元。2016年3月起,限制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新政陆续出台,暂停内地客户使用银联卡等电子支付方式在香港缴交保费;跨境保险业只允许受理人身意外险、医疗保险、交通运输险种,不包括人寿险、投资分红等险种。 3月11日,在港中资保险公司中银人寿暂停内地人士使用银联信用卡或银联户口通过“通联支付”缴交保费。
随后不久,国家外管局再次公开对外提示风险,称个人到境外出差、旅行、留学期间购买人身意外险、疾病险等小额保险,将不受任何限制;但如果是到境外购买人寿险或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则存在着风险,因为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尚未对其开放。
外管局综合司司长王允贵说:“前者属于服务贸易类交易,政策明确予以支持;而后者属于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对这种保险类产品,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和法规未明确允许。目前资本项目可兑换正在有序推进过程中,操作这种属于未开放的境外保险类产品,存在大量风险。”
不过,记者了解到,通联支付渠道关闭的影响面并不太广,通过开设香港银行账户,投保人仍然可以解决首期缴费、续保问题。
杨蕾告诉记者,香港的一些主流保险公司,通联支付虽然暂停,但对他们的业务并没有太多影响,只是需要多次刷卡,手续比以前繁琐。前述彭博社报道的案例,也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的。
这些收紧政策,短时间内似乎加剧了市场对后续更严厉措施的预期,从而刺激了购买需求。
虽然购买境外保险的未来政策不可预期,但内地人保险意识的增强,却是不争的事实。
中国保监会发布的2016年一季度保险业运行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保险行业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2万亿元,同比增长42%。2015年全年中国原保险保费收入2.4万亿元,中国因此成为继美国、日本之后的世界第三大保险市场,而今年仅用了3个月时间就达成了去年一半的保费收入。
回顾历史,中国内地曾在1958年全面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直到1980年才恢复财产保险业务,从那时算起,中国现代保险业发展只有30多年。从2000年到现在,年度保险保费一直呈两位数的增长态势。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黄洪曾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6年会”分论坛上坦言,香港保险产品具有保障高、预期收益率稳定且比较高的优势,这是内地保险产品所欠缺的。
光凭这一点,对内地保险业而言,就意味着巨大的机遇。
记者在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官网上看到,最新推介的进修课程是《如何与内地高端客户打交道》,内容包括内地高端客户的特性、内地政经营商消费的趋势、各地文化习性和特色,以及教育内地高端客户投资理财理念。
竞争如此激烈,对手如此努力,内地保险公司的步子,或许可以迈得更快一些。
12.保险粉“保险”吗? 篇十二
2014年7月, 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的10万吨/年保险粉项目试产后, 两次引起鹿寨县鹿寨镇二坪屯村百名村民集体身体不适。2014年12月13日 (保险粉项目试生产期间) , 该企业发生了1起因机械伤害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1人死亡。
2014年, 绍兴市所辖的上虞区汇德隆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倾倒保险粉母液几万吨, 上虞区法院最终判处主要涉案人员4年半有期徒刑, 处个人罚金100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分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相应的罚金。
保险粉, 一个不起眼的小产品, 近来频繁出现在大众视野里, 颇有成为“网红”的架式。保险粉“红”是因为和环境问题沾上了边, 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环保不到位等都可能对环境造成破坏, 也是因为充当了下游“美容果蔬”事件的“主角”。
让我们把时间倒回到4个月前的5月27日, 国内保险粉骨干企业负责人在那天共同签署了自律宣言, 承诺要加强安全管理、坚持公平交易原则、加强质量管理、打造绿色产业链、杜绝环境违法行为。该自律宣言的签署希望能给保险粉营造一个公平、合法、合规的竞争环境, 使其行业、企业从本质安全上做到真正的“保险”。
能查到的为数不多的公开资料显示:保险粉为连二亚硫酸钠, 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在印染工业中用做还原剂时, 能保证印染质量, 使纺织品色泽鲜艳, 不致被空气氧化, 因而得名保险粉。但保险粉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甲酸钠、二氧化硫、甲醇及产品保险粉等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且在生产及产品存运中的危险性均很高。
那么保险粉是否保险?污染是否真正存在?保险粉是不是可以被完全替代?带着这些问题, 笔者展开了调查, 一探这个小行业的真实面目。
行业有多大
都说保险粉是个小行业。有着60多年历史的中国保险粉行业, 真的很小吗?中国化工报保险粉产业调研小组的调查显示, 这个行业其实说小也不小。
20世纪50年代, 我国保险粉生产起步。60~70年代总年产量跃上1万吨, 但产不足需, 每年都要大量进口。而真正的工业化却要到1980年, 5000吨/年甲酸钠法制造保险粉装置这一年在四川投产。1989年, 第二套甲酸钠法工业装置在湖南株洲建成, 初始生产能力为3000吨/年。1993年3月, 合资企业广东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开始建设国内第三套大型甲酸钠法保险粉生产装置。该装置1994年4月投产, 产能1.1万余吨/年。
随后几年内, 我国保险粉行业发展速度较快, 国产保险粉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均被看好。2010年前后, 一些保险粉经销商看到保险粉盈利前景不错, 纷纷新上保险粉生产装置。但随着新进企业不断增多, 上游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 行业利润开始走低。
在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保险粉行业健康发展座谈会上,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会长王孝峰给出了一组不乐观的市场数据:我国保险粉行业年产能已超100万吨, 而实际市场年需求只有20万~30万吨, 且大部分集中在长江流域和广东。出口量在5万~25万吨/年, 主要出口至日本、韩国、印度、俄罗斯、巴西、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目前国内保险粉企业普遍开工率超过50%, 全行业面临产能过剩、产品附加值低、低价倾销、濒临亏损等诸多困难。
因此, 从生产企业数量来看, 保险粉行业真的不大, 只有十几家生产企业。从生产能力来看, 国内年产能是需求量的2倍, 也不能算太小。
形象是否好
在笔者调查的企业中, 有成立约30年的老企业: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粉装置、烟台市金河保险粉厂有限公司;有成立一二十年的中年企业:山东双桥化工有限公司、烟台金海化工有限公司、湖北宜化集团保险粉项目、浙江嘉成化工有限公司;也有不到十年时间的年轻企业:山东寿光广汇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一森化工有限公司、江西洪安化工有限公司、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
但这些企业中, 绝大多数都有负面消息或负面反馈。
负面报道和负面反馈主要集中在保险粉的“三废”污染问题。其中包括, 今年7月底中国法制新闻网首发的《山东多家保险粉企业严重污染环境居民陷入无法生存》被光明网、新华网等多家媒体转载;今年7月中旬, 荒野之花公众号发表《广西鹿寨污染受害者, 不只坐等环保钦差》引发社会关注;2015年11月, 齐鲁晚报网刊登《寿光广汇化工厂区内挖坑设暗管偷排废水被查封》;2015年9月, 搜狐公众平台财经频道发布的《湖南中成化工污染严重频遭举报多年却无果》;2015年9月, 网曝《湖北宜化集团保险粉厂大量偷排剧毒工业废水》一文被网上转载。
其中, 中国绿发会、荒野之花和双面胶等环保组织机构、志愿者针对保险粉行业的污染问题发布的文章尤其多。
工艺成熟吗
有这么多反映保险粉污染问题的报道, 是因为技术不成熟吗?笔者在调查中发现, 保险粉企业生产基本采用甲酸钠法, 区别只是工艺优化的侧重不同, 最大单套装置产能10万吨/年, 也说明这一工艺是成熟的。
其实, 保险粉最早的生产工艺是锌粉法, 之后才有了钠汞齐法、甲酸钠法和硼氢化钠法等。其中, 锌粉法是老工艺, 产品纯度高、稳定性好, 但成本高, 废水量大, 污染重, 已被逐渐淘汰。钠汞齐法生产工艺的“三废”处理要求较为严格, 耗电量较大, 在工业上已很少被采用。甲酸钠法发展最快, 全球约有75%的产量采用这一方法, 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处于主流地位。
甲酸钠法制保险粉技术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 生产企业由1家发展到4家, 最大生产装置的产能为8000吨/年。该阶段的技术是在日本三菱瓦斯初期实现工业化生产的技术基础上开发和发展起来的。其技术特点是, 所有进入反应釜的原料都是溶液状态, 便于自动控制。由于反应物的浓度较低, 决定了这种工艺单位容积的产量较低, 大约1立方米有效容积只能生产15千克产品。国外的甲酸钠法制保险粉基本仍采用这种工艺。
第二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后, 生产企业发展到7~8家, 这些企业的产能均在1万吨/年以上, 最大的单套装置产能达到了10万吨/年。此阶段使中国逐步成为保险粉的出口大国, 目前, 保险粉的出口量已占全球保险粉贸易量的50%以上。
该阶段的技术是中国企业开发成功并逐步完善的。其生产原料为甲酸钠、二氧化硫和焦亚硫酸钠。其技术特点是, 除二氧化硫外, 甲酸钠和焦亚硫酸钠基本上是以晶粒状态进入生产过程, 用循环母液和甲醇溶液作液态载体。由于参加反应的3种原料所带入的水很少, 使需要补充的甲醇量少, 这就为大部分母液的循环利用以及提高反应物的浓度创造了条件。
“当前我国保险粉生产企业所采用的工艺均是这个阶段技术, 而且技术水平几乎差不多, 只不过是在此技术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改造。”浙江嘉成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阮华林这样总结道。
瓶颈在哪里
这么多负面报道的原因, 主要是由于保险粉生产中产生的“三废”难处理。
“‘三废’治理已经成为保险粉行业发展路上遇到的最大环境障碍。”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副秘书长问立宁直言不讳地表示, “环保部对保险粉废水的处理非常重视, 要求各保险粉生产厂家必须对残液处理去向进行详细说明, 并随时进行不定期检查。同时还否决了很多处理不彻底、处理效率低下的方法。”
由于每家企业对甲酸钠法主体工艺的技改不同、操作工操作水平不一, 使生产同样产品产生的污水量也不同。但是生产过程中的废水组分基本差不多, 具有高盐分、高COD、高浓度、有臭味的特点。其中, 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的废水COD大多数都处于15000~30000毫克/升。
笔者在查阅相关资料、进行了专利检索、查找了学术文章之后发现, 关于保险粉废水处理的研究报道, 国内外都比较少, 产业化处理方法更是单一。
企业的废水处理都是先经过物理化学法处理, 再经生物化学法进行处理, 之后达标准进行排放。生物化学方法采用的曝气池逸散出来的大分子有臭味, 而且相当刺鼻。这种气味随风扩散, 也是企业经常接到周围村民投诉的原因之一。大部分企业在建罩子, 将臭味气体收集起来, 防止其扩散。
笔者发现, 专家学者和保险粉生产企业都在尝试新方法, 如采用Fenton氧化法、光催化氧化法、絮凝沉淀法、超声波氧化法等技术手段进行保险粉废水处理。这些方法虽然能去除一部分有机物, 但不彻底, 主要污染指标COD难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而且大量化学药剂的使用还会带来较严重的二次污染。
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周继文介绍, 保险粉企业主要废气中包括甲醇、环氧乙烷、二氧化硫等物质, 通过精馏、碱洗去除。碱洗去除二氧化硫, 精馏去除甲醇。其中, 一般碱洗为两级碱洗。
河西洪安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部副总黄栋梁表示, 工厂可能会有气味是因为反应过程中会出现甲硫醇, 这种气体臭味很大, 人体对其很敏感, 虽然工厂目前可以做到甲硫醇的达标排放 (1ppm) , 但是这个量依然可以被察觉。
笔者在调查时发现, 许多保险粉企业的废气处理装置外排口处已经安装了在线监测装置, 监测数据直传地方环保局和环保部。站在大多数企业的废气处理装置旁边时, 没有闻到特别刺激的气味。
此外, 废渣处理工艺各家也有不同方法。有些企业将废渣进行焚烧副产海波等产品;有些企业将废渣焚烧回收余热;有些企业从工艺角度避免废渣产生;有些企业将废渣送至危废处理中心处理。
有钱治“废”吗
阮华林表示:“保险粉‘三废’处理达到国家标准时, 环保投入比较高。例如, 当保险粉每吨售价4000多元时, 环保成本会占到产品成本的10%。”
为了更好地处理“三废”, 保险粉企业不是没有想办法, 但那些下大力气进行“三废”处理的保险粉生产企业几乎是贴近成本线在销售。
据烟台市金河保险粉厂有限公司总经理周学恩介绍, 保险粉国外客户, 除了重大问题一般不会更换供货商, 市场需求比较稳定。在保险粉市场价格低迷时, 企业也不能停产, 因为停开操作能耗更大, 企业的利润就在赚钱与亏损之间徘徊。
上世纪80年代初, 1吨保险粉可以卖到1万多元。尔后保险粉销售价格总体随着总产能的提升而一路走低, 目前已经降到企业生产的成本线附近。由于生产企业少, 有一两家停产整顿, 保险粉售价就会有较大波动。
山东一森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刘伟介绍, 2014年保险粉的国内销售价格在7000~8000元/吨, 2015年7~8月份时国内销售价格在6000~7000元/吨, 2016年4月份保险粉国内销售价格4000元/吨包到, 7~8月才涨到4700~4800元/吨包到。
相比国内售价来说, 出口价格能高一些, 因此企业更愿意把产品卖到国外。
山东一森化工有限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王庆军介绍, “保险粉是一釜一釜间歇性生产的, 每釜都由一个操作工控制。由于操作工的经验不同, 对反应温度、反应物在反应釜中停留时间的控制、滴定速度把握不同, 每釜的产品收率也有差异。因此, 不同企业甚至不同批次的成本都会有差别。”但据企业反馈, 这种工艺操作不同导致的成本差异并不大, 为了在价格上有竞争力, 有的企业就打起了减少环保投入的算盘。
能被替代吗
保险粉污染、自燃、爆炸事故时有发生, 很多企业遂开始寻找更加安全, 且易于储存与运输的化学品, 来代替保险粉。
比如, 环保型剥色剂CY-730 (与催化剂CY-770配套使用) 就是一种理想的保险粉取代剂。它可全面取代保险粉在印染工业中的应用。剥色剂CY-730与催化剂CY-770是不含重金属的无机化合物, 分开使用时, 不起剥色作用;而同时使用时, 二者在剥色液中会发生化学反应, 生成还原能力极强的还原剂, 破坏染料结构或使蒽醌结构的染料还原成氢醌而可溶于碱液中, 是真正的环保型印染助剂。其单独储存时其半衰期为数十年, 可认为不会分解。1吨剥色剂CY-730其还原能力相当于3吨85%的保险粉。
市场上能替代保险粉的化学品还有二氧化硫脲, 其还原性约为保险粉的10倍, 且较稳定。
据王庆军介绍, 二氧化硫脲在实验室中已经开发出很长时间了, 但是生产技术和成本较高制约了工业化。另外, 二氧化硫脲是液体, 在储运和使用方面没有粉末状产品方便。因此其短期内并不能替代保险粉。
保险粉真的能被完全替代吗?出现一种成熟可替代保险粉的化学物质仍需较长一段时间,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副秘书长问立宁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13.工伤、生育保险政策 篇十三
京社保发〔2012〕2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各区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三、费用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四、用人单位申报
(一)申报人员
1.2012年1月1日前已参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埠职工,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2.按上述参保范围参保的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3.2012年1月1日之后新参保职工应参加工伤、生育保险。
(二)申报方法
1.批量险种登记
用人单位填写《职工社会保险险种批量登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职工办理批量险种登记。
2.单人险种登记
用人单位应通过企业版软件(V4.3.8)报盘为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二),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以下简称《增员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
五、社保经(代)办机构受理
(一)批量险种登记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申报表》后,通过“批量险种登记”模块查询并增加职工的工伤、生育险种,此模块只能增加状态正常的人,状态不正常的需先做增员。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办理完职工的工伤、生育险种登记后,在两份《申报表》中填写工伤险种登记人数和生育险种登记人数,签字盖章后,一份存档,一份返给用人单位。
(二)单人险种登记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通过信息系统接收用人单位的报盘数据,与《增员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进行审批,并在《增员表》上签字盖章,一份存档,一份返给用人单位。核对信息不一致的,全部材料退还用人单位。
审批失败的,导出反馈信息与所提交的材料一并返还用人单位,请其修改并再次申报。
六、补缴及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需补缴相应的工伤、生育保险费时,应按照《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七、生育津贴的确定
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是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每年新核定的社会保险(每年4月至次年3月)第一个月的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在同一个社会保险内,生育津贴均以此数据进行计算。
每年1-4月份的生育津贴暂按上一社会保险第一个月的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待每年新核定的社会保险第一个月的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产生后,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依此补发生育津贴差额部分。附件一:《职工社会保险险种批量登记申报表》
附件二:《使用企业版登记社会保险险种操作流程》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点击下载:附件一:《职工社会保险险种批量登记申报表》.pdf
14.生育保险 篇十四
1、研究意义与目的
生育保险是国家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 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是确保劳动力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现如今已被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我国经济体制在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 女性由于天然的生理限制, 在竞争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生育保险可以减轻女职工的经济和心理负担, 从而以健康的体魄孕育“民族的未来”。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体现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 促进妇女就业, 有利于计划生育国策的落实和优生优育工作, 并且能够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落实。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 在生育保险中体现得非常充分。因此, 大力发展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对一个妇女更是对一个家庭、甚至和谐社会主义目标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文献回顾
(1) 郭宏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中提出:1、部分企业领导对生育保险缺乏正确认识。2、生育保险的保障水平偏低, 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3、生育保险的实际覆盖范围过窄。4、生育保险与职工的医疗保险相脱节。5、部分地区没有建立专项的生育保险基金, 抵御风险能力差。他提出可以加大宣传力度, 强化生育保险意识, 加快生育保险的立法工作、扩大职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最后提高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程度。
(2) 赵姗姗在《试论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与发展》中提出了有关于生育保险的问题:1、育险基金支付多样化。2、生育保险统筹差异较大。3、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窄。4、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较多。5、生育保险立法滞后于形势发展。6、生育保险意识不强。针对这些问题, 她提出对基金进行有效的科学管理、规范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加快生育保险立法步伐、强化全体公民的生育保障意识、扩大生育保险的范围并且加强生育保险的监督。
(3) 许悦在《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思考》中提到:1、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小。2、生育保险没有脱离企业保险的模式。3、强制收纳生育保险金引发连锁反应。4、收大于支问题突出。对此提出, 提高生育保险立法层次、切实履行“以支定收, 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建立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制定有效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 最后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管与检查。
(4) 胡芳肖在《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探析》中提出我国传统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中存在的深层问题主要有:1、生育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2、生育保险费用筹资渠道单一, 仍未摆脱传统的企业保险模式。3、生育保险待遇偏低。4、生育保险基金运作和管理中的风险比较大。5、我国目前的生育保险社会统筹难以实现职工利益、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均衡。6、生育保险的法制建设滞后。为此, 她提出了完善生育保险的几点思路即, (1) 坚持社会统筹方向, 逐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提高其统筹层次。 (2) 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担生育保险资金的筹资机制, 实现生育费用共担。 (3) 建立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较优厚的生育保险制度。
(5)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6)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7) 《苏州市女参保人员生育待遇》
3、研究方法
此次选用了访谈法与文献法, 对企业的各阶层职员进行访谈。在市中心随机选取样本进行访谈。访谈18人, 均为女性, 其中6人在国企工作, 都享受到了生育保险。还有12人均在吴江开发区工厂内工作, 其中2人是吴江本地人, 在台资企业内工作, 只有三险一金, 没有生育保险。还有十人均是外来务工人员, 没有本地户口, 都属于企业内最底层工人, 没有生育保险。在中国知网, 查找了与生育保险有关学术报告与期刊文献等内容, 大致了解有关生育保险的各项国家规定与现行情况。
二、企业生育保险的现状与问题
1、生育保险覆盖面过窄
我国妇女的生育保险, 经历了从国家生育保险到企业生育保险再到社会生育保险的一个发展历程, 是妇女发展的阶段性标志, 更体现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轨迹。
新中国成立初期, 由于国家财力有限, 覆盖范围比较小, 主要是国营企业女职工,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 费用由企业负担。改革开放后, 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城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在编人员, 生育保险基金由企业遵循“以支定收, 收支平衡”的原则, 按照工资总额的1%以下比例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用还是由本单位承担。
在200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草案) 》中生育保险单列一章, 并将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纳入享受生育保险的范围。
据访谈了解到, 在苏州范围内生育保险在各公司内的普及各不相同。在大公司或者是国有企业内基本都为正式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即包含生育保险。还有一些不在编制内的员工则普遍只享有三险一金即不缴纳生育保险。苏州还有很多外资、台资、中外合资企业或乡镇企业, 员工的福利待遇则不尽相同。高级职员享受到的福利待遇比较完善, 基本能享受到生育保险, 但还有一部分中下级职员、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基本没有生育保险, 有些人甚至没有听说过这些政策待遇。
2、生育保险待遇偏低
生育保险在三个方面即生育津贴、产假及医疗费用报销实际给付情况为:1在产假方面, 顺产有三个月的带薪 (按基本工资算) 假期, 剖腹产有四个月的带薪 (按基本工资算) 假期。2按照苏州市的具体规定, 一次性生育津贴有三个月基本工资。3在生育费用报销方面也基本实行定额支付的方式, 在孕期及产后的各种医疗费用报销, 一共大概在2000元左右的水平。4据苏州市最新规定女参保人员2010年4月1日后生育的, 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700元和围产保健补贴1000元。
3、生育保险立法滞后
我国生育保险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完善, 有了长足的进展, 出台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各省市还根据本省市具体情况出台了有关规定。苏州市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出台了《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但并没将这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 使之缺乏较强的法律强制效应。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等强制性制度, 很多企业钻了空子, 没有按照国家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甚至偷逃应缴纳的生育保险基金。
三、企业生育保险问题出现的原因分析
1、企业职工流动性高
根据此次的访谈结果, 有很大一部分的职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都没有享受到生育保险所带来的福利。这种情况下, 大大降低了苏州市内生育保障的普及率。这些外来务工人员, 具有很强的流动性, 常常在不同企业内工作, 甚至有些人一年内换了好几个工作。生育保险费用, 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企业是为盈利而存在的, 没有企业愿意做亏本买卖, 如果企业为这些外来务工人员的生育保险费用买单, 但他们却又立即离开了公司, 那么企业必然会遭受损失。因此, 企业基本不愿为这部分人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2、生育保险待遇未跟上时代与经济的发展
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关于职工生育保险的执行及给付方面的具体规定为:1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以及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2结付范围和待遇标准:a生育医疗费:女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 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结付;分娩时并发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 发生超过定额标准且符合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b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发放, 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用人单位予以补偿。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 按女职工本人产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
(1) 生育假期方面。在苏州一般为3个月。但不少外国国家生育假期都较长, 如瑞典和德国长达1年半。然而, 我国的生育假期明显过短, 且没有规定抚育婴儿的假期。虽然由于国情不同, 我国不可能照搬西方的做法, 但适当延长生育假期对于提高人口素质是十分必要的。 (1)
(2) 生育医疗费用方面。在苏州, 随着医疗水平的提升, 各项检查费用也随之增加, 但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补偿费用却一直未能及时跟上调整。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支出的各项检查医疗费用与报销费用严重不平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
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等始终按固定的标准报销, 而此标准又远远低于医院目前所收取的最普通费用, 超额部分全部由职工个人负担。而且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发生自然流产的费用、保胎用药费用、超出两次的超检查费用及彩超费用等, 均不在规定报销之内, 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 给职工带来很大的经济压力。
(3) 生育补助金方面。在苏州,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领取所有的生育保险费用后, 仍然无法抵消在生育期间所需费用, 甚至连实际生育费用的一半都没有, 生育保险给付水平较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当前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生活水平和卫生保健水平都有了大幅度提高。同时, 随着分配制度和用工制度的改革,
数计发的产假工资未能相跟上这种变化, 导致产假工资的保障力度相对下降,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育女职工母子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的保健及营养水准。 (2)
3、国家关于生育保险没有专门立法
为调查生育保险的情况, 我查阅了有关生育保险的具体制度规定。发现我国生育保险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完善, 有了长足的进展, 出台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各省市还根据本省市具体情况出台了各项规定。苏州市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出台了《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但是并没有将这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 使之缺乏较强的法律强制效应。没有具体的法律等较强强制性的制度, 企业有了许多空子, 没有按照国家规定, 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四、为加快生育保险建设的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健全我国生育保险制度, 改善我国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障, 提出了下五点建议:
1、统一全国的生育保险基金, 建立一个全国的生育保险使用网络。
使全国的职工在缴纳生育保险费后, 方便快捷的享受各项福利。
2、鼓励企业主为职工购买生育保险, 对按时按期为职工缴
纳生育保险的企业主实施一定的奖励 (如减免部分税收等) , 对违反《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或者拒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企业实施惩罚并向社会公开。
3、加大宣传力度, 强化生育保险意识。
在全社会中普及生育保险内容、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作用等。让职工重视生育保险, 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引起企业的重视,
整个社会一起推进生育保险的发展与完善。
4、加快生育保险的立法工作。
多年来,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并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 但还没有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因此, 按照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 加快生育保险法制建设。
5、加快推进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 提高生育保险的给付水平。
当前, 生育保险给付水平严重落后于实际生育负担。生育保险并没有真正完成它的社会任务。改革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计发的产假工资, 可以按平均月工资发放产假工资。
参考文献
[1]赵姗姗, 试论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与发展,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5, (02) 。
[2]刘洪清, 刘丽, 要工作也要生孩子, 中国社会保障, 2006, (01) 。
[3]许悦, 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思考, 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学报, 2008, (01) 。
[4]孙启泮.生育保险法制建设初探.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 (02)
15.“玩”保险到底“保险”不? 篇十五
保险玩出新花样
2014年5月7日,阳光保险集团的微信公众帐号推出了一款新产品“摇钱术”。通过摇动手机,就能获得理财高收益,仅仅五天,参与该计划的人数就达到11044人。这款产品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其不同寻常的收益获取方式,自己摇收益。也就是,摇到什么数字,你的投资收益就是多少!
比如说假如第一次摇手机获得收益6.4%,第二次摇动手机获得5.03%。每次摇动手机得到的收益都不一样,阳光保险打出的口号是“不满意,可以再摇,每15分钟限摇3次。满意为止!点击摇到的收益,比如说6.4%,那就可以进入投保页面,页面显示“阳光人寿恭喜您已获得6.4%的年化收益率,若投10000元,90天后预期收益为155元,请于某天某时前购买,还有……”如果想要购买,那就可以通过填写购买金额、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信息,进入下一步投保环节。这款产品最低100元起购,限额10000元。
据介绍,阳光保险推出的“摇钱术”产品的基础产品是《阳光人寿“理财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6%。客户摇出的收益率为90天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超出4.6%的部分将通过一次性赠送保费方式兑现。
几乎同一时间,平安也在朋友圈里推出“千万红包大派送”的活动。只要在活动页面点取“领红包”就会随机出现一款赠送给消费者的保险产品。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所赠送的保险包括保额为10万的假日畅行、保额为0.8万的家庭卫士、保额为2万的康乃馨之吻、保额为4万的燃气宝等。
具体操作上与微信此前大热的“抢红包”相同,在操作页面点击“领红包”,即有保险随机派送,只需填写个人信息即可成功领取。
此外,平安还上线了一款名叫“活钱宝”的产品,成为险企杀入“宝宝军团”的第一人。
而太保在互联网的战场上,则把交通出行险变身成“救生圈”。
五一期间太保在微信中推出一款名为“救生圈”的保险,产品如字面意思,即拯救水深火热中的小伙伴们。简言之,“救生圈”是有“捞”救生圈和“扔”救生圈两种玩法,设计者的初衷是假期里有朋友出游,你可以把他需要的保障“扔”给他,由有保障意识的群体把没有保障意识的带动起来。相当于朋友圈中的“扔瓶子”与“捞瓶子”,只不过,扔一个需要花费2元钱,捞一个只要激活即可。
据了解,扔救生圈可以一对一扔给朋友,也可以扔到群里让大家抢两种方式,扔出的是真金白银,换来的是一个7天保障额在10万元的交通工具意外保障。其实该“救生圈”产品对应的保险产品是一款交通工具意外险。保险期限1年,保险金额2000元,其保费为1元,一个救生圈对应一份意外险。
而最先在微信朋友圈发起“求关爱”互助保险的泰康人寿也不断开始尝试新花样,同样选择在五一期间推出“飞常保”。
相对于上述三家保险公司,泰康的玩法可谓“高大上”,更是喊出了“让13亿人告别裸飞”的响亮口号。凡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只需要在首次领取时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即可免费获得一份有效期一年、保额100万元的航空意外保障。
之后每次乘坐飞机时,只要登记航班号和出行日期,还能享受更便捷的后续服务。
还有一款充满正能量的保险值得一提,4月底,永安保险公司推出了防讹保障,打出了“我要做雷锋扶起正能量”的口号,只需要2元,就可以轻松获得1万元防讹保障。
据了解,永安保险此次在微信上推出的“雷锋无忧”保险产品使用的是永安保险公司的《个人索赔风险责任保险条款》,其实是一个普通的责任险产品。
永安保险表示,一份“雷锋无忧”保费2元,保额1万元,客户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即可为自己或他人购买。初次投保成功之日开始15天内(增值期)分享至朋友圈或发送给指定微信好友求力挺可提升保额,最高保额可达20万元。同时,客户还可通过“雷锋榜”查看力挺排名,让微保险产品的购买过程充满乐趣。
玩保险,保险不?
近期,“宝宝类”互联网理财品收益率跌破5%,不少传统金融机构趁机搅局,打出“年化收益率破6追7”的口号,坐山观虎斗,远远地看着银行与互联网公司斗了那么久,本身也有理财品的保险公司终于按耐不住开始出招。
目前,阳光、平安、太保、泰康四家保险公司均设有专属的金融互联网部门,在产品的投放上可谓煞费苦心。
不过,有业界人士对互联网保险持观望态度,认为这项砸钱的项目只是昙花一现,短期内不会成为支撑业绩的原动力,险企之间的竞争依然是实打实的保费规模。此外,由于这些互联网保险产品采取赠送形式,因此成本投入远远高于收益。尽管不少保险公司进行有意识的引导,增加了很多消费型保险的选项,但因赠送保险,而生成的“客户”,是否真的能转化成其产品的“客户”依然有待验证。
而且,从审慎的角度来看,“玩”保险也有值得商榷之处。比如说个人信息安全。在投保时简单填写个人信息,虽然只要提供姓名、电话、身份证号和所在地等基本信息,但是这些信息恰恰是最涉及个人隐私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对于保险客户个人信息监管的自制力,如果保险公司仅仅将上述数据作为大数据时代的信息采集,则没有问题,一旦保险公司将这些个人信息外漏则涉嫌违法行为。
不过从另一角度来看,这种营销方式有利于保险产品为人们所接受,改变老百姓对保险产品条款晦涩难懂的认识,有助于改变保险行业的形象。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市场的竞争是对消费者有好处的。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指出,保险公司之间的产品竞争最大的受益者将是消费者,不仅接触了更多保险知识,同时也享受到保险产品的福利。另外,目前在人身险产品中,最受互联网认可的是意外险,不管保险公司以赠或售,保险产品的推广是有目共睹的,此外还可以通过有保险意识的消费者将信息分享后传递给没有保险意识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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