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保函(共14篇)
1.信用证保函 篇一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证函
一,定义: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它是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操作时会占用外债额度,需向外汇管理局申报审批,约需2-3个月。
银行保证函(letter of guarantee): 银行应委托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是国际间银行办理的代客担保业务。银行保证函的侧重点在于提供信用担保,而不在于付款。操作时不占外债额度,无需报外汇管理局审批,约需1-2个工作日。
二,银行保函的类型:
1)对合同价款支付义务的保证函包括:
i)付款保函: 在一段时间内,对一定合同款支付的保证。保函金额:合同金额;有效期:按合同期限付清价款再加半个月。(Escad合同中,由三一重工申请,在中国银行湖南分行开具的保函)
ii)延期付款保函:分期付款中,预付定金后,买方无法按时付款,担保行代为付款。保函金额:扣除定金后的货款金额;有效期:按保函规定最后一期 货款及利息付清日期再加半个月.iii)租赁保函: 保证承租人一定按租赁合同规定交付租金。保函金额:租金总额;有效期:按租赁合同规定之全部租金付清日期再加半个月。
2)对合同义务履行的担保函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等。
i)投标保函: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时,必须随附银行的投标
保函。开标后,中标的投标人先前附来的银行投标保函立即生
效。保函金额:投标金额1%-5%;有效期:自开标日为止,有
时再加3-15天索偿期。
ii)履约保函: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保函金额:一般为
合同金额的5%-10%。有效期:至合同执行完为止,有时再加
3-15天索偿期。
iii)预付款保函:担保人(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一旦申请人未能履约,或者未能全部履约,将在收到受
益人提出的索赔后向其返还该预付款的书面保证承诺。保函金
额:预付款金额;有限期:至合同执行完为止,有时再加3-15
天索偿期。
iv)质量保函:是指应供货方或承建人申请,向买方或业主保证,如
货物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卖方或承建人又不能依约更
换或修理时,按买方或业主的索赔予以赔偿的书面文件。保函金
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有限期:合同规定的保质期再
加3-15天。
三,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证函的区别
在国际贸易中,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证函正被广泛大量地使用,两者在促进对外贸易、提高出口商偿付能力、保证进口商获取利益方面具有共同作用。但两者在法律属性、责任承担、独立性,法律依据方面又有所不同,具体区别如下:
1.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备用信用证条件下开证银行为主债务人(付款人)地位,只要受益人(进口商)提供开证申请人未履约而出具的声明书或者证件。开证银行就必须按信用证
设定条件保证予以支付。在银行保证函条件下开证银行为保证人地位,根据保证函的设定条件,开证行可以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这时与备用信用证条件下的开证行责任相似;开证行也可以为一般意义上的担保,这时开证行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
2.两者的责任承担不同
备用信用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有效期内当开证申请人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受益人有权开具汇票(也可不开具汇票)随附关于开证申请人不履约的书面声明或证件向开证行或议付行要求付款。而银行保函则具备第一性或第二性这两种付款责任,在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条件下,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受益人有权凭自己或第三者签发的证明(或说明)委托人未履行约定义务的声明书或证明书或仅凭汇票向开证行索偿;在一般担保条件下,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二性付款责任,开证行有权就委托人是否履约情况展开调查,在证实委托人确未履约后才予以偿付。
3.两者的独立性不同
备用信用证与设立信用证的贸易合同之间没有关系,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开证行有权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办理,其付款依据是按信用证规定开具的声明书或证件。而银行保函与设立的贸易合同之间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当贸易合同确认无效,则保函也自然丧失法律约束力(有特别约定的除外);特别是当该银行保函为一般意义上的保证函时,开证行(或委托代理行)还要对委托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调查,不可避免地牵涉到贸易合同,甚至会涉足由贸易合同引起的讼争。
4.银行付款的对价情况不同
备用信用证,银行付款是有对价的;保函则按不同类别有所不同,付款类保函有对价,信用类保函无对价,发生前提是申请人违约。
5.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备用信用证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及术语、条款约定均受其约束。而银行保函则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合约保证统一规则》由该规则统一进行调整。
2.信用证保函 篇二
“开展电费保函是完全有必要的, 并非多此一举!”长沙电业局电费中心的负责同志回答。
据统计, 长沙市已经签订“电费保函协议”的21家单位, 当月电费保函金额达90%。事实充分证明, 电费保函对于促进电费及时足额回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 审时度势推出电费保函
近几年来, 长沙电业局在开展优质服务活动中, 围绕便民利民推出了一系列缴纳电费的举措:银行小额代扣、电子托收、拉卡拉、居家安心卡等多种方式, 营业厅排队交费现象明显减少。
“居民实现了5分钟500米缴费, 困扰多年缴费难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怎样使大客户的电费及时足额回收, 化解电费风险?”长沙电业局副局长罗立平联想到过去一些大客户拖欠电费, 工作做了“一箩筐”, 口讲干, 鞋跑烂, 毫无结果, 最后迫不得已上法庭、打官司, 采取以财产抵押的方式支付电费。他想了很久很多, 根据外省的经验, 与用电量大的客户签订了“电费保函协议”。于是, 长沙电业局在湖南省率先推出了电费保函业务。
从2010年10月以来, 长沙电业局电费中心的员工为了电费及时足额回收, 不辞辛劳, 做银行的工作, 说明情况, 打消他们的顾虑, 争取理解与支持;向大客户讲清电费保函的目的, 得到他们的配合。“做银行的工作真的把嘴巴皮都磨破了。”电费中心的员工盛虹笑着说。
电费保函, 就是由客户向银行提出申请, 以自身信誉向长沙电业局出具保证用电方按照《供用电合同》要求支付电费的书面承诺。“电费保函协议”一旦签订, 银行就用信誉担保, 具有法律效力。在用电方未支付电费时, 银行收到长沙电业局出具的电费通知书, 即按照书面通知的金额向长沙电业局支付电费, 确保电费月末到位。
功夫不负有心人。长沙电业局先后与比亚迪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蓝思科技公司等多家单位分别签订了“电费保函协议”, 电费保函达11266万元。
2 电费保函带来诸多好处
“大客户实行电费保函, 效果是非常明显的。”长沙电业局营销部主任周弘明高兴地说。
(1) 及时足额回收了电费。
2011年9月, 三一重工长沙分公司1020万元电费无钱代扣, 银行在收到长沙电业局的通知后, 即准备启动发款程序, 银行督促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及时足额付款, 化解了电费风险。
(2) 减少了企业资金的占压。
以往, 大客户釆用预付费, 先交费后用电, 企业占压了部分资金。现在实行电费保函, 先用电, 后交费, 从用电到交费中间有20多天时间, 大客户可以拿交电费的钱进行资金周转, 减轻了企业的压力。蓝思科技的负责人说:“我们每月电费是2000多万, 如果还像以往预购, 电费压力就大了。”
(3) 降低了客户融资成本。
与银行已签订“电费保函协议”的单位, 一旦未及时缴纳电费, 银行负责催交, 不需银行代缴, 从而降低了客户的手续费。
(4) 减轻了电费回收带来的压力和辛劳。
以前, 每个供电局都要派专人对大客户进行盯守, 时刻担心电费不能结零, 压力大, 人也很辛苦。自从实行电费保函后, 增加了催收环节, 确保电费按时回收, 收费人员压力减小, 没有过去那样辛劳。
3.信用证保函 篇三
保函和备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凭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由于二者之间日趋接近。甚至于有人将二者混同。事实上,二者之间既有基本类同之处,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似与区别,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试对两者作一比较。
一、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类同之处
(一)定义上和法律当事人的基本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但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为准。
(二)应用上的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的。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项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保函有一致之处。实践的发展也正是如此。
(三)性质上的相同之处
国际经贸实践中的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越来越向信用证靠近,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趋相同。表现在:第一,担保人银行或开证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虽然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从用途上是发挥担保的作用,即当申请人不履行债项时,受益人可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取得补偿,当申请人履行了其债项,受益人就不必要使用(备用信用证就是如此得名的);第二,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则独立于基础合同;第三,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条款和规定的单据,即只凭单付款。因此,有人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
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一)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
保函作为人的担保的一种,它与它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抑或是独立的关系呢?据此,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担保人的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而申请人是否违约,是要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作出判断的,但这种判断显然不是件简单的事,经常要经过仲裁或诉讼才能解决其中的是非曲直。所以当从属性保函项下发生索赔时,担保人要根据基础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国国内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从属性质的保函。
独立性保函则不同,它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担保人对受举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
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保函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规定的金额。见索即付保函就是独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独立性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从属性保函的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须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银行为自身利益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独立性保函。而且银行在处理保函业务时,正越来越多地引进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原则,甚至有的将保函称为但保信用证。第二,独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申请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来对抗其索赔的请求,避免对违约人起诉所花费大量的金钱、精力及诉讼旷日持久等缺陷,可确保其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在该信用证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偿付,而与基础合约并无关。
(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4.信用证保函 篇四
张家港市建益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我单位因(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需要提供一份由贵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担保的基本条款是:
1、保函种类:工资保函;
2、保证份额:叁拾万整;
3、受益人名称: 在职农民工
4、受益人注册地:本市锦丰镇
5、担保有效期:2013年6月1日----2014年5月31日
6、受益人索偿条件:若申请人不能履行文件约定的义务,受益人有权在本协议书的有效期以书面形式向担保人提出索偿,并附相关证明。
作为申请人,我单位愿意承担贵单位因出具保函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余军
201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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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函反担保协议
保函申请人:(以下简称被保证人)张家港市合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担保人:张家港市建益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
被保证人:张家港市合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参与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交付保证金一事,因此被保证人向我司申请开立工资保
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
守。
一、担保人接受被担保人的申请,开出以在职农民工为受益人的编
号为。
投标保函,保函的内容如下:
1、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2、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担保的期限为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
4、在上述保证期限内,如保函申请人违反上述投标中约定的任何
条款,担保人将收到受益人符合保函所列条件的索偿通知后七个工作日
内,凭本保函向受益人支付保函保证范围内索偿的金额(担保人对受益
人书面索偿通知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不作审查)。
二、保函申请人承诺
1、向担保人提供真实财务报表及所有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存款余
额等资料。
2、按保函担保的基础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
三、当保函受益人按保函约定向担保人索偿时,在担保人审查有关
单据,确认符合保函所列索偿条件后,无须事先征得保函申请人同意即
可对受益人付款,担保人对受益人书面索偿通知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
符不作审查。
四、担保人履行保函约定义务发生对外付款后,保函申请人应在收
到担保人通知后即时付清相应款项,如保函申请人未能即时清偿时,担
保人可以对垫付金额按日利率万分之 捌(大写)计收利息。
五、担保人只处理单据或证明,对其所涉及的基础合同产生的纠纷
不负任何责任。
六、担保人履行保函约定义务后,即有权向保函申请人进行追偿。
七、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
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八、本协议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保函申请人(被保证人)签章: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余军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2013年6月1日2013年6月1日
开 立 保 函 协 议
建益第号
申请人(全称):张家港市合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担保人(全称):张家港市建益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申请人向担保人提出开立保函申请书,担保人同意出具保函。
为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协商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担保人接受申请人向受益人出具保函,保函内容如下:
保函种类(包括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交付保证金
保函金额(大写):叁拾万元整
保函受益人名称:在职农民工 保函受益人注册地址:张家港市锦
丰镇
保函索偿条件:若申请人不能履行文件约定的义务,受益人有权在本协议书的有效期以书面形式向担保人提出索偿,并附相关证明。作为
申请人,我单位愿意承担贵单位因出具保函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
保函有效期: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
第二条 申请人应于本协议生效前按保函金额的/%即/元人民币存
入担保人指定的帐户,并在保函有效期内不得动用。担保人履行担保责
任后,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以清偿垫付款项。
保函金额的 /%即 / 万元人民币,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
方式为/,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三条 申请人承诺
1、向担保人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及所有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存
款余额等资料。
2、按保函依据的基础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
3、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和经营场所以及在合同期内减少注册资
本时,将事先书面通知担保人。
申请人违反本条任何一款内容,属提供非百分之百保证金的,担保
人有权要求申请人增加或补足保证金,或有权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第四条 当受益人按保函约定向担保人索偿时,在担保人审查有关
单据,确认符合索偿条件后,无须事先征得申请人同意即可对外付款,同时借记申请人帐户。
第五条 提供非百分之百保证金的,担保人履行保函约定义务后,对垫付款项,申请人应即时清偿。申请人未能即时清偿的,从垫付之日
起,担保人对垫付金额按日利率万分之捌(大写)计收利息。
第六条 担保人只处理单据或证明,对其所涉及的基础合同产生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担保人在处理单据或证明时,对其真伪及邮寄过程
中的延误、遗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七条 担保人自保函生效日起至保函失效日止,按季向申请人收
取保函费,费率为‰。保函在三个月内的,一次性收取保函费元。
第八条 除非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否则担保人拒绝开立保函:
1、申请人按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的约定提供保证金。
2、若本协议项下的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申请人已
根据担保人要求办妥登记得或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反担保、保险持续
有效。
第九条 担保人开立保函后,受益人与申请人如需修改开立保函的基础合同内容,须经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担保人有权要求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 保函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得转让,除非保函中有允许转让的条款。
第十一条 签订本协议依据的《开立保函申请书》,依据本协议开立的保函(副本)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申请人、担保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四条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要诉讼的,由担保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申请人、担保人各执 一 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盖章)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余军负责人或
或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5.反担保函 篇五
公司于年月日在与国公司签订一份商务合同(合同号:)。根据该合同第 条的规定,该公司须向对方提供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担保金额为,外方受益人为。为此,我单位愿为该公司承担对外付款责任并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反担保函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受益人按保函及合同有关规定要求你行履行保函义务,而公司无力履行对外付款责任时,你行不必事先征得我单位同意即可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的外汇账户或外汇额度账户及人民币账户中扣收全部对外赔付的金额和费用。
二、如我单位因故未能及时按上述要求办理,请求你行垫付资金,你行可按一年期外汇贷款利率计收自你行付款日起至我单位归还该款日止的外汇利息及有关费用。如超过半年,愿按逾期加罚息50%。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你行解除担保责任时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6.信用证保函 篇六
关键词:保函,保证,提单,船舶代理人
一、案情介绍
2002年5月2日, 甲所属某货轮在香港承运一批货物。货物装船后, 甲签发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乙。5月3日, 货轮抵达目的港珠海, 甲公司通知乙提货, 因其不能出示正本提单, 甲船公司拒绝交货。5月9日, 乙向甲出具一份银行印制的“提货担保书”。并在保证单位栏记载:“上述货物为敝公司进口货物。倘因敝公司未凭正本提单先行提货致使贵公司遭受任何损失, 敝公司负责赔偿。敝公司收到上述提单后将立即交还贵公司换回此担保书”。乙公司盖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在银行签署栏记载:“兹证明上述承诺之履行”, 落款为丙银行, 盖丙银行国际部业务专用章。甲接受“提货担保书”, 签发了提货单。之后乙公司一直没有付款赎单, 提单最终被退回给托运人。2003年4月6日托运人持正本提单在香港法院以无单放货为由, 对甲提起诉讼, 要求赔偿货价损失、利息和其它费用。法院判令甲向托运人支付赔偿金并承担托运人所发生的律师费。随后甲持相应索赔单据向丙银行提出索赔, 认为保函申请人乙于2002年5月9日凭提货担保书提货后, 至今未将该项货物的正本提单还回, 要求丙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丙银行审核后向甲赔付, 并向乙公司提出索赔。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当中, 货物一经装船, 应托运人的要求, 承运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或者船长或者他们授权的代理人就会签发一套正本提单给托运人。收货人想要在目的港顺利提货, 就必须持正本提单去向船代换取提货单, 并办理相关手续, 就可以提货了。然而,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 有时船舶已经到达了目的港, 但因为邮寄的延误, 或者提单被押汇, 还未到达进口地的银行, 或者说虽然提单已经到达, 但因为汇票兑现期限等其他各种原因, 收货人不能及时拿到提单。那么这时, 收货人就无法凭正本提单去提货。为了贸易的顺利进行, 就出现了银行保函, 也即, 收货人凭着银行出具的保函去向承运人提货。
二、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简称《担保法》) 第六条规定:“保证, 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从这一条可以看出, (一) 我国担保法里所讲的保证是指对债权的担保, 要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具有债权从属性; (二) 担保人是以自己的信用, 也即担保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来为债务人承担无限责任。《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可以作保证人。”在债务人届时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代为履行或代为赔偿的责任。
《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担保法》第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保证的方式; (四) 证担保的范围; (五) 保证的期间; (六)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 可以补正, 但并不因此而无效。”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保证的相关概念。
关于保函, 《汉堡规则》明确规定了保函的法律效力, 《汉堡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或其代表未就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或货物的外表状况批注保留而签发提单所引起的损失, 托运人保证赔偿承运人, 而出具的任何保函或协议, 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 均属无效。”第二款规定了这种保函和协议对收货人在内的任何提单持有人无效。第三款规定:“这种保函或协议对托运人有效, 除非承运人或其代表未保留此种批注是有意诈骗。”而“在承运人有意欺诈的情况下, 对于相信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 如未批注的保留与由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有关, 承运人就无权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 要求托运人给予赔偿。” (《汉堡规则》第十七条第三款) 。并且也不得享受《汉堡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还要赔偿“由于相信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所遭受的损失。” (《汉堡规则》第十七条第四款) 。由此可见, 《汉堡规则》里, 这种保函或协议并不符合保证的形式。它只规定了托运人出具保函的情况下保函对托运人和受让提单的任何第三方的效力, 而未对承运人接受保函交付货物情况下保函的效力做出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因此, 承运人对提单正当持有人负有交货义务。依据《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货物运输等经济活动中, 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 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在目前国际航运实务当中, 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和信用来担保债务人会履行债务, 也即会交付提单, 而向承运人出具了保函, 承运人就凭银行保函交付货物。此时, 银行的担保符合我国《担保法》下的保证。所以, 除了恶意欺诈外, 银行出具的保函在三方当事人之间是有效的。
三、凭保证书交付货物
尽管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必须凭提单交货, 但实践里仍然经常会发生凭保函交货。主要是承运人为了能使收货人可以及时提取货物, 同时也是为了让自己可以尽快的完成交货义务而采用的一种习惯做法。在提单被实际收回之前, 若承运人凭保函交货产生损失, 即便他可以将此种损失根据保函而转移他人 (包括保证行、收货人) , 但因他违反运输合同项下应当承担的义务, 所以一旦提单的正当持有人追究起来, 他仍必须赔偿一切凭保函交货而引起的损失。
实践中, 保函通常会有以下条件: (一) 保证赔偿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员、雇佣人员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并承担责任; (二) 对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提供足够的法律费用; (三) 对承运人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因此而被扣押或羁留或可能产生此种威胁, 提供所需的保释金或者其他担保, 并赔偿承运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或者其他费用; (四) 保证以提单换回保函, ; (五) 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分为两种方式: (一) 一般保证; (二) 连带责任保证。”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 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必然也必须会要求银行与收货人一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船代应注意的问题
在我国的航运实践当中, 通常是由目的港的船代凭着提单持有人提交的提单去签发提货单, 再去提货, 那么, 作为船舶的代理人, 在凭银行保函签发提货单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1. 要取得承运人明确的授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因此, 船代只能在承运人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相关的代理, 并且由承运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 就只能由船代自己承担。另外, 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 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承运人授权不明, 因船代的行为而要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时, 船代负连带责任。所以, 船代凭银行保函签发提货单时必须要有承运人明确的授权意思表示。
2. 要尽到合理谨慎审核的责任
《担保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 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实践中, 国外船公司会同意凭保函交货, 但前提是要求船代合理谨慎的审核保函的真实性以及内容的有效性, 经过审核确认真实有效, 船代才可以凭保函签发提货单。在我国实际业务中, 银行保函通常由银行国际业务部签发。因此, 只有经银行授权, 它的职能部门国际业务部才能出具保函。同时, 除了承运人自己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外, 船代为了避免因审核保函有过失导致承运人损失而要负赔偿责任, 通常船代会将保函交给承运人进行确认。
3. 要求对方在规定期限内以提单换回保函
当收货人拿着保函来提取货物时, 船代应当谨慎操作。他可以实际控制货物但要为收货人提供报关上的便利, 等到收货人拿回正本提单来。这是一个谨慎的船代应当注意的第三个问题。如果保函规定了保证责任期限, 收货人和银行就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尽快拿到提单以换取保函。承运人签发提单时通常都会签发全套提单, 但在交货时, 只要收货人交回其中一份正本提单换取保函, 其他数份就会自动失效。至此, 承运人的交货才恢复至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程序。
参考文献
[1]司玉琢.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2.
[2]杨良宜.程租合约[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2008.
[3]郭明瑞.担保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4]王义源.远洋运输业务[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1992.
7.银行保函格式 篇七
履 约 保 函
保函编号:
: 鉴于贵公司与(以下简称承包人)就 工程,双方已于 年 月 日签订施工合同(编号为,下简称“合同”),合同金额为__________。本行已经接受承包人的申请,愿意向贵公司提供如下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一、本保函项下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最大担保金额为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下称保证金额)。
二、本保函的保证期间自签发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贵公司认为承包人违反施工合同约定的,可以直接向本行提出书面索赔申请。申请应当说明承包人违约情况及索赔金额。不论承包人或任何第三方是否有异议,本行均在收到贵公司提交的书面索赔申请及索赔材料之日起7工作日内,在本保函第一条确定的保证金额范围内向贵公司支付赔偿金。
四、贵公司提出的承包人违约责任理由是否成立应当依据施工合同另行认定,本行依据本保函支付赔偿金的行为不构成对承包人违约责任成立的承诺。
五、贵公司与被保证人对合同进行修订的,应当将修订后的合同原件送我方备案,未经我方书面同意不得加重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和义务。本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本保函无效。
六、本保函最高保证金额将随我方已支付索赔的金额而自动相应递减。
七、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八、本保函确定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本行向贵公司支付的赔偿金达到本保函确定的保证责任最大担保金额时,本行的保证责任解除。
保证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8.担保函(公司) 篇八
致:
鉴于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在贵方网络借贷平台融资,我公司自愿作为保证人为公司在平台融资全部义务、责任承担无限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我公司同意在借款人未按贵方网贷平台所约定还款日按时偿还利息或本金,我公司将在约定还款日后3日内无条件承担担保代偿责任,如我公司未能在约定日期承担担保代偿责任,视为我公司违约,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要求我公司立即承担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义务;(2)要求我公司限期纠正违约行为;(3)要求我公司提供新的担保;(4)要求我公司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损失;(5)要求我公司按主债权本金的【20】%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6)因非债权人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因我公司未能承担担保代偿责任为出借人所造成的损失(包含并不限于抵/质押物贬值,无法强制执行等情况),由我公司承担。
保证方式:无限连带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在贵方网贷平台项下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含提前到期)后2年。
保证范围: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追索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在贵方网贷平台中的出借人转让债权的,无须另行通知因我公司,我公司将在上述保证期间和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人在贵方网贷平台中的融资债务存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均对在贵方网贷平台中的借款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9.信用证保函 篇九
国际工程承包从投标到缺陷责任期结束整个过程都离不开通过各种保函对业主与承包商双方行为的约束, 特别是业主或政府部门通过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保留金保函, 免税抵押保函、清税保函、质量保证保函等来约束承包商, 而其中很多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见索即付保函。依据国际惯例, 见索即付保函是独立保函, 不受基础合同约束, 只要符合保函规定的索赔条件, 担保行就应当支付保函项下款项。这种独立性为受益人进行欺诈性索款提供了方便, 当遇到不良业主或在信誉度较差的国家从事国际承包工程业务时, 承包商将面临极大的恶意索赔风险。
1 当前应对业主保函欺诈方法存在的问题
应对与控制保函欺诈即业主恶意索赔的方法, 前人总结了很多, 如尽量避免开具“见索即付”保函、选择对承包商有利的适用法律条款、增加保函索赔应提交文件的条件、明确开具保函所依据的基础合同等。但这些方法往往在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缺乏实际操作性。
(1) FIDIC条款及其附件明文规定所要求的保函都是见索即付型, 不提交见索即付保函的可能性在国际工程承包中似乎不大。
(2) 保函中虽然注明依据某承包施工的基础合同而开具, 且项目确实真实存在, 业主开始也并非想故意索赔进行欺诈活动。只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当业主遇到财务困境时而不得不为之, 或是项目真实可信, 但业主方个别人别有用心等。
(3) 在选择适用法律条款上, 无论是中东还是非洲各国等传统国际工程承包市场, 各国政府均明确在当地签约并适用当地法律, 选择诸如中国法律管辖或到国内进行仲裁的可能性不大。
(4) 增加保函索赔应提交的文件等条件, 根据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 即《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URDG758)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 ICC Publication No.758) 的规定, 保函的独立性及无条件性使承包商试图通过单据“表面不相符”给业主“找麻烦”的办法, 仅能增加其恶意索赔的难度, 如纠缠诸如签字人授权方法、文件格式要求等形式上的瑕疵, 但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被恶意索赔的情况。
2 应对保函欺诈风险时效及功效控制
通过对保函的时效控制, 即注意并重视保函生效起止时间、期限、方式等, 并在保函的条款上加以明确体现, 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控制保函风险的方法。实践证明, 针对保函生效日期及生效条件、保函有效期、保函失效期及失效条件、保函被索赔后的银行支付期等进行适当的明确和控制, 可以有效地防控恶意索赔的发生, 从而较好地保护承包商的权益。具体而言, 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做法。
2.1 生效日控制
理论上, 见索即付保函一旦提交, 即不可更改、不可收回, 受益方在满足保函单据“表面符合”的情况下, 可以随时随地进行索赔, 乃至欺诈索赔, 甚至工程款一分未付, 保函却赔付了。如何防止这种极端情况发生, 控制生效时间至关重要。
通过在保函中明确规定:收到业主付款后保函生效, 甚至更进一步明确收到业主付款达到一定比例后保函生效, 可以完全避免业主分文未付就进行保函欺诈。如写明“此保函在收到业主支付的等额款项后生效” (This guarantee shall become effective upon receipt of the payment of the equivalent amount by the Principal) 或“在保函受益人索赔前, 若承包商在指定银行账户上未收到等额款项, 受益人不得索赔本保函” (No claim on this bank guarantee can be done by the Beneficiary if the account of the Principal with this Bank is not credited the equivalent before the making of the claim) 。
也可以通过间接方式, 在保函上明确业主的责任, 暗示保函的生效条件。如可以表述“保函受益人收到本保函后, 等额款项应付出并汇入到承包商指定银行的账户上” (Upon receipt of this bank guarantee by the Beneficiary, a sum equivalent to the present bank guarantee will be disbursed and credited to the account of the Principal held with this Bank) 。
同样, 履约保函中也可以规定, 业主开始支付工程进度款后保函生效, 并可以进一步明确可索偿的保函金额为当期收到的合计工程进度款的一定比例 (如10%) , 且随着收款增加而相应变大, 直至基础合同载明的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 (如10%) 。
清税保函或工作准证保函也应明确, 货物到达后或劳工抵达后生效, 并随着到达货物或人数的多少变动保函金额, 直至规定金额封顶。同样, 保函金额随货物清关后或劳工离境后相应递减。
2.2 失效日控制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保函失效期一般都规定为缺陷责任期后若干天, 或发出完工证书后若干天, 或竣工后若干天等, 但由于施工工期通常都是动态变化, 甚至由于若干小问题而使完全竣工拖延, 完工证书无法正常发出。或业主由于希望承包商继续维修缺陷, 而故意不发完工证书, 从而使得保函一直有效, 承包商的风险一直存在。为此, 无论如何, 在保函中一定要明确一个确切的失效日期, 无论完工证书签发与否, 保函均到期失效, 避免失效日期呈无期限开口状。
但是, 当施工工作可以提前完成时, 虽然有明确的失效日期, 但也应有适当调整的可能, 如在不迟于失效日期前, 一旦完工证书签发, 保函同样失效。如“本保函在最终完工证书发出, 或受益人书面通知承包商已按照本履约保函履行了合同后失效 (视哪个在先为准) , 但是无论怎样, 有效期自本履约保函发出后算起不超过几年, 即到 (具体日期) 为止” (The Perfor mance Guarantee shall be valid until the final Performance Certificate has been issued or until advised by the Beneficiary in writing that the Contract has been fulfilled and referring to this Performance Guarantee, whichever occurs earlier, but this validity should not be more than (年数) years from the date issuing the Performance Security, i.e.up to (具体日期) ) 。
通常, 失效的保函原件应退回给开函银行办理注销手续, 银行相应停止计算承包商的保函费用等。但实践中往往保函到期后, 因业主遗失原件, 或故意拖延不退, 有些银行视同保函依然有效, 继续收取承包商保函费, 同时造成银行授信额度和资产抵押的无故占压。为此, 保函上应明确:“在到期日, 若本银行未收到索赔文件, 无论该保函原件退还银行与否, 到期日后均应视为失效” (In the absence of notice of any claim given to or received by the Bank on or before (具体日期) , this guarantee becomes null and void notwithstanding the face that it is not returned for our cancellation) 。
2.3 索赔后银行支付期控制
见索即付保函被索赔后, 银行只要核对单据“表面相符”且在有效的时间段和金额内, 就必须予以支付。除非承包商向仲裁机构或当地法院提出紧急诉讼, 利用“欺诈例外原则”, 申请暂时冻结保函, 向银行发布止付令, 拒绝对业主付款。承包商要想仲裁机构或法院受理保函冻结请求, 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收集并提交一定证据, 证明业主存在恶意欺诈和滥用权利行为, 或哪怕只是存在一定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议。为此承包商一定要求开函银行在保函条款中加上在收到业主提供的保函原件及相关要求索赔文件后的一段特定时间内支付款项, 尽量争取留有多一点缓冲时间给承包商收集证据, 并进入司法程序, 力争冻结保函。对于此缓冲时间段的表述尤为关键, 用工作日 (business day or working day) 取代公历日 (day) 效果截然不同。否则业主恶意索赔得逞后, 承包商再打官司就非常困难了。如写明“本银行将在收到受益人按照后附的索赔要求格式提供的书面索赔要求10个工作日内支付受益人相关款项” (The Bank shall pay the Beneficiary within ten (10) business days of the date on which it receives the written demand from the Beneficiary in a recorded mann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ttached model Payment Demand) 。
2.4 功效控制
除了在保函中明确保函的金额动态调整、有效期动态调整等外, 笔者曾尝试过把预付款保函与履约保函结合成一个保函的做法, 即向业主提交保函后, 业主支付预付款, 但随着工程进度款的逐步支付, 预付款逐步被扣还, 保函金额不递减, 成为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额随着工程进展逐渐变大, 直至与预付款比例等同。这是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 保函的预付款担保功能由大变小, 而履约担保功能随着工程进展由小变大, 优点在于减少承包商银行授信额度占用、资产抵押占用和保函费, 更降低承包商遭受保函欺诈风险。笔者在西非地区实施的数个欧洲业主、欧洲监理主持的项目均选择此种保函。
此外, 也有履约保函在有效期内, 通过降低保函金额自动变成保留金保函, 覆盖整个缺陷责任期。反之, 也可在履约保函中规定, 一旦承包商提交保留金保函, 则履约保函自动失效。这同样可以起到降低承包商保函风险的作用。
3 结语
风险防控在任何时候都是承包商的第一要务。国际工程承包是一项竞争日趋激烈的行业, 绝大多数业主都会要求承包商提供见索即付保函来保障自身利益, 这也给承包商带来了很多风险。通过保函的时效及功效控制等技术手段来防范保函欺诈风险具有积极作用。但承包商要想避免保函被恶意索赔, 除了用技术手段来应对和防范外, 在选择业主时还是要高度重视其资信状况, 选择自有资金充足、融资能力强、商业信誉佳的业主作为合作伙伴。
参考文献
[1]国际工程师联合会.FIDIC施工合同条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1999.
10.预付款保函 篇十
在大型成套设备的进口合同中,为采购原材料,卖方往往要求买方在合同签订后预付5%-15%的合同金额,而买方则担心付款后卖方不能交货而造成损失.为解决这个问题,在国际贸易实务中,通常采用买方凭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款保函(也叫《履约保证书》)付款的办法.保函起着保护买方利益的作用,在卖方未按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买方可在有效期内凭保函索回预付款.预付款保函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人,受益人和保证银行的名址,银行的责任承诺,生效条件,保函金额,有效期,管辖的法律等.从哪些方面审核保函
开立银行
a.因为预付款保函的保证人即开立保函的银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直接的付款责任,所以我们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应是国际第一流的,信誉好的大银行,只有这样买方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b.出具保函的银行要和买方的转递银行或往来银行有代理关系,以便买方银行核对印鉴或密押以确定保函的真伪.生效条件
通常情况保函应是一开出就生效的,但在实际业务中,我们经常收到有条件生效的保函,例如有的保函以开立银行收到买方预付款或卖方收到买方预付款的书面确认后才正式生效,这样的条件我们是不能接受的.如果买方付款后,由于各种原因(例如卖方未书面确认)保函不能生效,而卖方又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交货义务,那买方就不能凭保函保障自己的利益.保函也就失去其“承担责任”的意义.开立银行的责任承诺
在保函中,出具保函的银行承诺的内容是最重要的,该银行的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和“不可撤消的”.“无条件的”即意味着当买方仅凭保函书面称卖方未履行其交货义务,要求出具保函银行按保函金额付款时,买方无需提供其他任何证明,也不管实际原因如何,该银行必须立即无条件地支付保函金额.“不可撤消的”是指保函在开立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是不能撤消的.金额
一般情况保函的金额就是预付款的金额.但对预付款的付
金额
一般情况保函的金额就是预付款的金额.但对预付款的付款时间和合同交货时间较长而且金额较大的合同,我们在商务谈判中可要求保函的金额为预付款金额加上从预付款支付到买方索偿这段时间的利息,利率买卖双方事先商定.除保函另有声明外,保函担保金额不因合同被
部分履行而减少.有效期
从理论上讲,保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卖方不按合同规定交货而买方损失预付款,当卖方履行了交货义务后,保函的作用也就完成了.所以绝大部分保函的有效期从开立日始到装船日但不超过合同最迟装船期,原则上说是对的.但笔者在实际业务中发现,这样的条款存在漏洞:
a.保函实际失效时间先于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最后期限.对失效地点在中国的保函,当保函失效时,由于时差关系,对于美国卖方而言,还有十几小时才到最迟装船期.b.买方无时间办理索偿手续.对失效地点在卖方所在地的保函,当买方获知卖方未能在最迟装船期内履行交货义务,此时
11.银行、担保保函(范本) 篇十一
银行/担保保函(范本)
____________________商业预付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
鉴于持卡人持有(以下简称“发卡企业”)发行的预付卡,应发卡企业申请,XX银行/XX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持卡人持有的预付卡内的一定比例的未消费且未能退还的实际预收资金(实际预收资金指:持卡人办理预付卡时及持有预付卡期间,向发卡企业实际交付的资金),提供如下担保:
一、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在以下情形发生时,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一)在本保函出具之日起至的期间(以下简称“责任发生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且发卡企业无法向持卡人退还预付卡内全部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
1、发卡企业被法院宣布进入破产程序;
2、发卡企业被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责任发生期间,根据持卡人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及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的“已受理但未解决”的举报投诉,地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发卡企业应根据发行预付卡的章程或协议规定,应退还而未能退还的预付卡内实际预收资金的总金额,达到发卡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的全部预付卡内实际预收资金余额的10%,并且发卡企业因上述举报投诉被地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及以上)罚款;
4、责任发生期间,根据持卡人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及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的“已受理但未解决”的举报投诉,地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发卡企业应根据发行预付卡的章程或协议规定,应退还而未能退还其预付卡内预收资金的个人(或其他主体)达200人(或其他主体),并且发卡企业因上述举报投诉被地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及以上)罚款。
(二)在责任发生期间届满时,保证人不再为发卡企业提供担保,且发卡企业未取得其他担保公司保函、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或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缴纳存管资金的情况下,自责任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以下简称“延长的责任发生期间”),发卡企业出现下述情形之一,且无法向持卡人退还预付卡内全部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
1、发卡企业被法院宣布进入破产程序;
2、发卡企业被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本保函出具之日至延长的责任发生期间届满之日,根据持卡人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及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的“已受理但未解决”的举报投诉,地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发卡企业应根据发行预付卡的章程或协议规定,应退还而未能退还的预付卡内实际预收资金的总金额,达到发卡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的全部预付卡内实际预收资金余额的10%,并且发卡企业因上述举报投诉被地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及以上)罚款;
4、本保函出具之日至延长的责任发生期间届满之日,根据持卡人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
及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的“已受理但未解决”的举报投诉,地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发卡企业应根据发行预付卡的章程或协议规定,应退还而未能退还其预付卡内预收资金的个人(或其他主体)达200人(或其他主体),并且发卡企业因上述举报投诉被地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及以上)罚款。
二、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发生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时,保证人在保证责任的限额内代发卡企业退还持卡人在预付卡内的一定比例的未消费且未能退还的实际预收资金。
三、保证责任的限额
保证人在如下保证责任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对全部按照本担保函第五条约定程序进行登记并由保证人确认预付卡内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金额的持卡人(以下简称“经确认持卡人”),保证人代偿金额的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以下简称“代偿最高限额”)。
(二)对每一位经确认持卡人,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不超过预付卡内未消费且未能退还的实际预收资金的40%。
如预付卡内包含有发卡企业的赠送资金的,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预付卡内剩余资金余额*实际预收资金/(实际预收资金+发卡企业赠送资金)。
如预付卡为持卡人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实际预收资金-单次服务优惠的约定价格*持卡人的已消费次数。
如预付卡为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实际预收资金*(发生承担保证责任情形之日起至预付卡截止日的天数/预付卡有效期限内的天数)。
(三)如经确认持卡人的全部未消费且未能退还的实际预收资金总额的40%高于代偿最高限额,每一经确认持卡人可获得的代偿款=代偿最高限额*该持卡人未消费且未能退还的实际预收资金/全部经确认持卡人未消费且未能退还的实际预收资金。
四、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保证人保证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保证的期间:保证人应按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发出预付卡债权登记的公告,公告中规定的预付卡债权申报期间为保证期间。
五、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发生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经过以下程序后,保证人方承担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在本保函第一条约定的承担保证责任情形发生后按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通过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方式公告受理预付卡债权登记的方式与途径。
(二)持卡人应在保证人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间内,向保证人提交发卡企业未予退还的预付卡内的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金额的相关证明材料,申报预付卡债权,办理相应登记。
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持卡人的身份证明、相关证件;
2、预付卡原件;
3、预付卡面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记名持卡人和预付卡面值超过人民币50000元的非记名持卡人,须提供购卡时的转账凭证;
4、债权登记公告载明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保证人对申报登记的预付卡内未消费且未能退还的实际预收资金金额有异议的,应在十日内通知申报人。申报人补充经发卡企业确认的预付卡债权的证明材料后可再次申报。
(四)保证人在债权申报期间结束后30日内依据持卡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发卡企业或发卡企业授权的第三方提供的余额信息完成预付卡内未消费且未能退还的实际预收资金的确认工作,并按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方式公告。
(五)保证人代偿款项应在债权确认工作结束后10日内支付到持卡人登记预付卡债权时所指定的账户。
六、责任免除
(一)对于下列预付卡内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已向发卡企业办理挂失手续的预付卡;
2、持卡人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获得的预付卡。
(二)对于持卡人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向预付卡充值的实际预收资金,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对于持卡人对发卡企业的实际预收资金以外的其他债权以及任何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损害赔偿金,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四)未在保证人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公告规定的预付卡债权申报期间内申报债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已经支付的赔付金额达到代偿最高限额以后申报的预付卡债权,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六)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发卡企业无法向持卡人退还预付卡内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2、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3、地震、海啸。
七、其他约定
(一)根据本保函第一条第(一)项的约定,责任发生期间,未发生该项约定的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于责任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自动解除;
如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二)项约定的责任发生期间延长的情况,在延长的责任发生期间,未发生该项约定的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于延长的责任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自动解除。
(二)对未在公告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间内向保证人申报债权的持卡人,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保证人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四)持卡人的债权申报及登记行为即表明其对本保函及担保关系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五)定义
1、预付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2、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指持卡人在发卡企业兑付货物或服务后,预付卡内剩余的实际预收资金,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金额由保证人根据本担保函约定确定。
八、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持卡人与保证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保证人住所地法院。
九、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保证人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12.信用证保函 篇十二
但是,一些企业在办理银行保函过程中对保函本身的特性,开具保函重要性缺乏防范风险意识,运用不当会给企业造成很大损失。例如:外单位开来保函,如不认真审核,就会给企业经营留下风险和隐患。又如由于在国内外工程承包业务的具体实施中,保函受益人凭保函向银行索偿的情况时有发生,其中除因承包商违约而导致业主要求索偿外,也有由于业主无理提款,甚至采取欺诈行为骗取款项,而导致承包商无端遭受损失的事情发生。
因此,我们应清醒认识各种保函所具有的风险,并在投标决策、办理保函和保函管理中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应付可能出现的保函风险。现就开立履约保函重要性及其风险和一些常见保函开具时应注意的事项做简要论述。
1 目前我国银行保函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银行保函又称“担保”,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申请人或被担保人履行与受益人签定的合同项下义务的书面承诺。目前我国银行保函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1.1 银行保函的种类
银行保函种类有:(1)履约保函;(2)投标保函;(3)预付款保函;(4)融资保函;(5)海事保函;(6)预留金保函;(7)诉讼保函;(8)质量/维修保函;(9)ATA单证册保函;(10)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11租赁保函;12转开保函;13延期付款保函;14即期付款保函;15认沽权证保函这;16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保函。与此相关的业务还有网上支付税费担保、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账业务、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
在工程建筑类项目中使用最多的还是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
1.2 适用范围
1)资金借贷中的融资工具:借款保函、透支保函。
2)活动执行中的支付工具:付款保函、延期付款保函。
3)商品或工程质量的保证工具:质量保函、维修保函、滞留金保函。
4)解决海事纠纷、运输纠纷或其他贸易合同纠纷:海事保函、保释金保函。
5)解决临时进口的关税问题:海关保函、关税保付保函。
6)适用于招投标、贸易或工程劳务承包: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还款保函。
7)适用于租赁业务:租赁保函、融资租赁保函。
8)适用于三来一补贸易:补偿贸易保偿、来料加工保函。
9)其他:费用保付保函、提供担保保函等。
2 开立履约保函风险
承包工程项目的保函,实质上是承包商在特定条件下交给了业主一笔可向银行兑换为货币的保证金,是由第三方(金融机构)为业主提供的书面承诺形式的一种货币担保。所以说,银行保函就是金钱。保函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承包商不能撤销,并且要承担银行开出的保函之全部风险。
实务中遇到问题最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履约保函”。工程招标时,发包人通常要求投标人出具履约保函作为项目竞标的实质要件,展示竞标人的经济实力,更重要的是对中标人履约行为的一种约束。中标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为避免履约保函项下款项不因发包人索赔而丧失,就必须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合同工期。履约保函的益处很明显,提高了承包人合同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但同时,履约保函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实务中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提交履约保函往往成为承包人单方的义务
在建筑工程领域,发包人的支付保函和承包人的履约保函体现了合同双方平等的担保义务,但实际中激烈的竞争使多数承包人不敢主张发包人向其提供支付保函,或是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剥夺了承包人的该项权利。因此,合同内容并非是完全平等的。通常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5%,有些承包人以现金或其他物权抵押向银行提供了担保,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担保费用,而承包人整个工程的利润可能就仅限于此,或是更少。承包人将同时面临施工过程风险(尤其是没有调价条款的总价合同)、延迟付款风险和丧失保函金的风险。
2)见索即付履约保函加重了承包人的履约风险
随着见索即付履约保函在国际建设工程项目中越来越多地被使用,由此产生的争议也日渐增多。是否只要发包人提出要求就可获得银行的支付,或是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是否只需提供某些文件或要以事实证明承包商已经违约?显而易见,如果发包人将无条件保函作为承包商履约保证的一项基本要求,承包人履约风险将会很大。
3)面临被第三方恶意索赔的风险
有些业主为了落实项目资金,将保函转让或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来筹集资金,此保函的行权人如果也一同转让给与工程合同无关的第三方的话,那么,此保函的申请人即承包商就面临着恶意索赔的风险。
4)没有完善的法律来保护承包人履约保函风险
现行的法律比较重视保护发包人的利益,对承包人履约风险的保护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
5)银行欠缺审查义务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
虽然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但通常不审查发包人索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般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格式出具履约保函,按发包人索赔通知支付保函项下款项,为发包人欺诈或滥用权力的索赔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3 案例
下面的案例充分显示在国际业务中见索即付保函的重要性及其巨大的风险:
1994年中国A公司为进入阿联酋市场,与阿联酋B公司合作,利用B公司的牌子参与阿联酋阿布扎比市某排水工程的投标。最终B公司中标并与业主签订了合同。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分包协议,由A公司实际承包此项目,B公司只是从中收取代理费。作为主合同条款之一,总包商B公司必须向业主开出相应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B公司为了转嫁风险,指示A公司为其开立上述两个保函提供反担保。在A公司的要求下,中国银行同意A公司使用其在银行的授信额度,向B公司的往来银行G银行开出了两份反担保,委托G银行以B公司名义向业主出具该合同下的两份保函。由于当地银行惯例的要求,我行在该两份反担保中,均承诺了无条件的偿付义务:
“Your claim will be honored by us,despite any contestationwhatsoever made by any party,upon receipt of your first demand stating that you have been called upon by the Beneficiary(I.E.Government of Abu Dhabi Sewerage Project Committee)to effect payment under the guarantee issued by you.”
该反担保使用阿联酋当地法律并且效期敞口:
“Our counter guarantee in your favor will remain valid until your original guarantee is released by the Bene.and the same is confirmed to us by you by tested telex.This transaction will be governed and constru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Abu Dhabi and UAE.”
担保人G银行随即开出了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在签发最终完工验收证书后失效,预付款保函金额随工程进度款的抵扣而自动递减。
合同执行过程中,因B公司私自变更付款帐户等原因,双方发生纠纷,矛盾不断激化,最终于1995年5月双方中止分包合同,A公司将B公司告上法庭。该官司由于阿法庭程序繁琐,至今仍无结果。在双方诉讼过程中,B公司将工程转包,因此工程没有停止,并最终于1998年2月取得了业主签发的最终完工验收证书。至此,履约保函应在签发最终完工验收证书后失效,预付款保函的金额随工程进度款的抵扣完毕也应没有余额。但B公司此时陷入与另一分包商的纠纷之中,该分包商起诉B公司欠付其分包款,B公司向法院表示可以工程保函来偿付,于是阿联酋阿布扎比法庭在不明实际来源的情况下,做出了没收工程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的判决,并通过阿联酋最高执委会向阿布扎比市政府财政厅下文,由市政府财政厅通知G银行执行,G银行随即要求中国银行在两份反担保下付款。
最终处理经过及结果:
中国银行于1998年10月第一次接到G银行的索赔电后迅速通知了A公司,A公司表示震惊,因为与B公司的官司仍在进行之中,且该两保函涉及的工程已经竣工。A公司希望中国银行能迟滞索赔进程,以争取时间申请止付庭令。在审核了保函条款及索赔电后,中国银行向G银行提出了两处不符点:(1)索赔电上提及索赔由阿布扎比市政府财政厅(Emirate of Abu Dhabi,Finance Department)提出,而保函受益人为阿布扎比市政府排水工程委员会(The Government of Dhabi,Sewerage Project Committee);(2)要求赔付的履约保函的金额超过反担保金额。同时,中国银行要求G银行邮寄两保函的副本和受益人的索赔函。11月份,中国银行收到G银行寄来的市政府财政厅索赔声明和保函副件,G银行一方面更正了索赔金额,另一方面解释了由市政府财政厅提出索赔符合当地惯例,应视为由受益人提出。11月底,A公司在我国驻阿联酋使馆经商参赞处帮助下,设法取得了保函受益人阿布扎比市政府排水工程委员会于1997年2月15日和1998年2月15日分别签发的初步完工证明和最终完工验收证书的复件。至此,中国银行的被动地位有了根本扭转,因为根据保函条款,在最终完工验收证书签发后,两保函已失效。12月1日,中国银行发电进一步阐述了拒付理由:(1)坚持受益人不符是不可接受的;(2)从签发最终完工验收证书之日起,两保函已失效,担保人可据此拒付保函下的索赔。同时向G银行寄出最终完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此后,G银行虽然在中国银行的第一点抗辩理由上极力反驳,但对第二点抗辩理由的重要证据给予了默认。因此,G银行坚持抵制了市政府财政厅的多次索赔,至今没有付款。但迫于政府和法庭的压力,G银行不肯来电撤销中国银行的反担保。面对中国银行的多次发电催促,G银行仍坚持自己的理由:(1)G银行的保函是根据中国银行的反担保而开立的,G银行虽然至今仍未付款,但始终处于受益人要求赔付的压力之下;(2)反担保条款规定,反担保一直保持有效,直到受益人退回保函正本并由G银行向中国银行确认撤销。在现实的情况下,显然受益人不肯退回保函正本。基于以上两点,G银行明确答复不能撤销,“we are not in a position to comply with your request to release you from the liabilities.”于是形成了这样一种局面,即转开行的保函已失效,而指示方银行的反担保仍然有效。指示方银行的拒付理由很充分,转开行不同意解除指示方银行反担保的理由也很充分,双方处于一种僵持阶段。此案久拖至今未决,A公司虽不必被迫付款,但该保函长期占用了授信额度,对其继续开拓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4 开立保函实务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正是由于保函的风险性,因此开立保函时应当尽量规避和控制风险。
根据以往预付款保函的操作实务反馈的情况看,为有效控制和防范该保函风险,需在管理实务中特别注意如下两大事项:
4.1 预付款保函减额管理
1)保函减额条款的设定不可少,而且要具体、明确。保函开立之前,商务谈判人员必须重视,应在保函中明确规定减额规则,明确递减时间安排、递减比例以及递减程序,以逐步降低保函金额和释放保函额度,达到降低保函风险,确保公司银行授信额度得到充分合理的运用。
2)保函担保责任应锁定在预付款还款担保范围内,尤其注意避免与履约保函的担保责任重叠。
3)在不影响中间进度收款的情况下,预付款保函的失效越早越好,尽量缩短与履约保函有效期限重叠的情形。在预付款保函同时担保承包商履约的情况下,尤其要避免预付款保函与履约保函并行有效直至PAC,如果对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作如此规定,则无异于将预付款保函变成了第二个履约保函,其不利结果不言自明。
4)保函减额的后期管理要及时。保函一经开立,后续跟踪管理的重点就是在减额管理上,跟踪人员要根据保函本身设定的减额规则,及时按预定程序完成减额手续。
4.2 履约保函管理中需特别注意的事项
实际工作时,为同一个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开出的各种保函中,国际承包工程本身所固定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履约保函项下的风险最大,最容易遭业主没收。因此,履约保函的风险控制是保函风险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两个措施控制风险。
1)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争取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2)履约保函的失效期应争取在业主签发PAC之日,为了避免业主无限期推迟签发PAC,可根据合同推算出PAC加一段时间的宽限期(建议不超过一个月为宜)锁定一个具体的失效日期,同时避免与质保金保函有效期发生重叠,否则会增加承包商的风险。
综上所述,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银行预付款保函与银行履约保函二者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但在担保功能、索赔条件、生效条件及减额条款方面存在重大区别,因此,在实际应用上要区别管理,避免出现两保函在同一项目下的担保责任或有效期重叠或交叉,以尽可能降低和控制保函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周辉斌.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法律实务[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
[2]孙高峰.浅析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法律风险防范[J/OL].www.crfeb.com.cn:2009-1-12
13.国内投标银行保函 篇十三
致:
鉴于(投标单位名称)(下称“投标单位”)拟向(招标单位名称)(下称“招标单位”)送交关于(公路项目名称)合同段(或桥)的投标书(下称“投标书”),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单位须按规定的金额由其委托银行出具一份投标保函(下称“保函”)作为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义务担保。
我行同意为投标单位出具人民币(大写)元)的保函,作为向招标单位的投标担保。本保函的条件是:
(1)如果投标单位在投标书有效期内撤回投标书;或
(2)如果投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告书后28天内:
(a)未能或拒绝签署合同协议书;或
(b)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履约担保。
我行将履行担保义务,保证在收到招标单位的书面要求,说明其索款是由于出现了上述任何一种原因的具体情况后,即凭招标单位出具的索款凭证,向招标单位支付上述款项。
本保函在按投标须知第12条规定的投标书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书有效期期满后28天内保持有效,任何索赔要求应在上述期限内交到我行。招标单位延长投标书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行。
银行地址:
邮编:担保银行(全称)(盖章)
电话号码:
电挂: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姓名)(签字)电传:
传真:日期:年月日
14.长期业务保函 篇十四
保函编号:
鉴于: XXX(公司名)(以下简称本公司)委托新时代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提供航空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故本公司特出具本保函,向贵司保证:
一. 本公司委托贵司的所有业务和提供的所有单证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本公司具备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资质。
二. 就贵司为本公司垫付的费用,本公司自垫付之日起天内向贵司支付垫付的全部费用。(关税、增值税等)(如果有)
三. 就业务中发生的空运费、报关费、报检费、拖车费等一切必要的费用,本
公司按下列月结方式支付给贵司:
(一)出口货物,航班起飞日在本月1日至本月最后一日的所有费用,本公
司于下一月1号起天内支付(本月为N,则下一月为N+1)
(二)进口货物, 航班抵达日在本月1日至本月最后一日的所有费用, 本公
司于下一月1号起天内支付(本月为N,则下一月为N+1)
四. 就贵司给予本公司的元(大写)的信用额度
1.本公司将在应付费用达到信用额度时立即支付,不受第三条规定的限制。
2.就超出上述额度的费用贵司无须代为垫付。
五.就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运输延迟等与贵司发生争议主张赔偿的,应当
与贵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无法就索赔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根据本合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诉讼,但不得以索赔等为由拒绝支付、拖延支付、或者扣押各项已到期费用。就提起的诉讼,败诉方应该承担胜诉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用、差旅费用、调查费用、公证和认证费用、翻译费用等额外开支。
六.本公司与贵司就业务往来中的争议,协商无法解决的,应该提交运输始发
地法院提起诉讼。本保函未尽事宜适用中国人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以下为签字信息:
出具保函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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