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机构划分

2024-10-22

中国政府机构划分(共7篇)

1.中国政府机构划分 篇一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

来源:作者:时间:2011-01-27字体:[大 中 小] ICS 03.080.99 A 12 备案号:14866-2004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DB11/T 219—2004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

Star-rating Standard for service quality of Institution of Service for the Aged 2004-01-08 发布 2004-06-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219—2004 I 目 录 前言 ………………………………………………………………………………………………………Ⅱ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质量星级划分 ………………………………………………………………2 4.1 指导原则 ………………………………………………………………………………………………2 4.2 星级和代号 ……………………………………………………………………………………………2 4.3 星级划分 ………………………………………………………………………………………………2 5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的评定 ……………………………………………………………………3 5.1 组织 ……………………………………………………………………………………………………3 5.2 权限 ……………………………………………………………………………………………………3 5.3 评定人员素质 …………………………………………………………………………………………3 5.4 评定程序 ………………………………………………………………………………………………3 6 标志管理 …………………………………………………………………………………………………3 7 星级评定条件 ……………………………………………………………………………………………3 7.1 服务质量要求 …………………………………………………………………………………………4 7.2 服务质量标准 …………………………………………………………………………………………5 7.3 一星级 …………………………………………………………………………………………………5 7.4 二星级 …………………………………………………………………………………………………7 7.5 三星级 …………………………………………………………………………………………………9 7.6 四星级…………………………………………………………………………………………………12 7.7 五星级…………………………………………………………………………………………………15 前 言

本标准是参考国际服务企业星级划分及评定管理,并结合我市养老服务行业现状制定。制定和实施

本标准,目的在于推广养老服务质量标志,确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星级概念,树立养老服务机构

在市场中的星级形象,这将有利于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管理水平,促进养老服务质量的提高,帮助老年人

选择适当的星级养老服务机构作为养老服务的提供者,对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都有重要意义。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新京、杨会英、李建平、彭嘉琳、郭幼生、宋国建、丁辉。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行业服务质量的星级划分的原则、依据、条件和评定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各种类型、不同管理体制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社

会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T 10001.1-2000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122-99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MZ 008-200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DB11/T 148—2002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DB11/T 149—2002 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63 号)2000 年9 月19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 次常务会议通过。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星级

用星表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评审结果。3.2 等级

对功能用途相同但质量要求不同的产品、过程或体系所作的分类或分级。3.3 养老服务机构 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3.4 顾客

产品或服务的接受者。3.5 服务

为满足顾客的需要,供方与顾客接触的活动和供方内部活动所产生的结果。3.6 供选服务

养老服务机构根据DB11/T 148 中的20 项服务内容,依据本机构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配备情况,为

满足顾客的需要,供老年人选择的服务项目。3.7 服务标准

为达到某项服务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3.8 服务质量

反映服务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的特性总和,核心是满足顾客的需要,作为等级划分的依据。

3.9 服务质量标准

规定服务特征的定量、定性质量指标和要求的标准文件。3.10 服务标准体系

服务标准按内在联系形成科学的有机整体。3.11 服务质量标志

依据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所能满足需要的程度,经评定机构授予的专门星级标志。4 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质量星级划分 4.1 指导原则

4.1.1 统一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等级划分依据,做到先进合理,有利于改善养老服务环境,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4.1.2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的标准按本标准第7 章条款执行。4.2 星级和代号

采用星级制,养老服务质量划分为五个星级。一颗星表示一个星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 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越高和服务设施设备更加完善。

4.3 星级划分 4.3.1 基本原则

4.3.1.1 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4.3.1.2 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4.3.1.3 有效的满足顾客对服务功能性、经济性、安全性、时间性、舒适性和文明性的明确需求。

4.3.1.4 确定有关服务质量的定量和定性要求。4.3.2 基本内容

4.3.2.1 涉及到养老服务的主要范围。4.3.2.2 使用特定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术语。

4.3.2.3 提供养老服务机构已具备、合理完善的服务标准体系。4.3.2.4 提供养老服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4.3.2.5 提供养老服务质量定性的、定量的要求以及为实现质量要求所采取的落实管理职责、配备适当的人员和物质资源的要求。

4.3.2.6 提供养老服务的安全、卫生要求。

4.3.2.7 以设备条件、技术力量、经营能力、服务水平为依据,明确服务质量的等级以及用于考核或评价的相应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的评定 5.1 组织

设立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市评定

委员会由市民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统一负责评定并监督全市养老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和服务质量标志的使用;各区县成立评定小组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的具体实施,评定小组成员不少于5 人,评定委员由具备相应评定资质证书的人员担任。

5.2 权限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标志评定分两级进行。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由市评定委员会负责评

定;二星级及以下由区县评定小组负责评定。各区县应将评定结果报市养老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5.3 评定人员素质要求

5.3.1 思想品德好,做到严格要求,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不谋私利。5.3.2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相关业务知识。5.3.3 熟悉养老服务工作,具有较丰富的行业管理经验。

5.3.4 具有较强的分析、研究能力,有一定的协调组织能力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5.4 评定程序

5.4.1 养老服务机构向各级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提出星级评定申请,评定委员会受理星级评定申请。

5.4.2 评定方法:按照执业要求、绩效、服务标准体系、服务质量、环境、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评定细则完成评定。

5.4.3 组织评定:成立评定小组;审查相关资料;实地检查;提出评定审核结论。5.4.4 市养老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5.4.5 市养老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公示评定结果并颁发证书和标志。6 标志管理

6.1 标志实行自愿申请,强制管理制度。

6.2 标志由市养老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

6.3 经过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市养老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授予相应星级的服务质量标志,并颁发证书。

6.4 标志的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到期必须重新申请、评定。在有效期内(满一年)可继续申请较高等级的评定。

6.5 养老服务机构在使用标志期间,一经发现与标准不符或给顾客带来直接的、间接的利益损害的行为时,可根据情节进行如下处理: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星级标志直至取消星级标志。星级标志取消后二年方可重新申请。

6.6 凡标志使用有效期满而不继续申请者,不得继续使用标志。7 星级评定条件

星级评定以养老服务质量星级评定项目考核、评分为基础,与顾客满意程度考察相结合,全面考核,综合评判。7.1 服务质量要求 7.1.1 服务基本要求 7.1.1.1 行为规范要求

7.1.1.1.1 尊老敬老,以人为本。对顾客一视同仁,不分种族、民族、年龄、性别、身体状况、贫富、亲疏。

7.1.1.1.2 服务第一,爱岗敬业。有礼貌,诚实、热情、平易近人。7.1.1.1.3 尊重人格、民族、宗教信仰和个人习惯、保护个人隐私。7.1.1.1.4 尊纪守法,自律奉献,保护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7.1.1.2 仪容仪表要求

7.1.1.2.1 仪表端庄、精神饱满、佩带饰品符合行业要求。7.1.1.2.2 表情自然、和蔼、亲切,微笑服务。7.1.1.2.3 服装整洁,着装规范,佩带胸卡上岗。7.1.1.3 举止姿态要求

7.1.1.3.1 语言文明,主动服务,举止大方、体现文明礼貌的职业形象。7.1.1.3.2 对顾客提出的问题,应予以耐心解释,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7.1.2 服务标准体系

7.1.2.1 有适应本机构运行的服务标准体系。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通过建立服务标准体系,实施过程管理,加强程序管理和流程管理的方式,达到机构管理的最优化。

7.1.2.2 管理标准包括本院质量方针、机构发展规划、组织结构体系、服务管理程序和过程、资源管理、安全管理和其它配套的管理制度等。

7.1.2.3 供选服务项目有服务提供程序或流程。其服务程序的目的、范围、职责、过程、支持性文件和质量记录做到目的明确、职权清晰、服务过程实用、确保顾客安全、记录完善。

7.1.2.4 通过评估制定个人照顾计划,与顾客签订双方认可的养老服务合同;为顾客提供适宜必需的服务。定期检查和改进。

7.1.2.5 有服务投诉和持续改进程序。

7.1.2.6 对机构可能发生的危机定期进行评估,有危机处理预案或流程。

7.1.2.7 有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机构的服务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学处理(包括老人在院人数、工作人员人数、各项服务质量指标完成情况、院内感染发生率),并按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7.1.2.8 技术标准包括技术基础标准、技术操作规程、作业标准,定期进行技术检验。7.1.2.9 工作标准包括各岗位的责任与权限、工作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作业标准等。

7.1.3 服务人员资质要求 7.1.3.1 院长

必须持有北京市民政局核发的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院长执业证书并接受社会工作类专业知识的培

训。

7.1.3.2 副院长

必须持有北京市民政局核发的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院长执业证书。同时持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

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7.1.3.3 部门主管

必须持有相关专业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50 张床位以上,特别是入住有生活半自理

老人的养老服务机构,至少有一名具备5 年以上二级综合医院工作经历的护理管理人员负责照料、护理服务工作,至少有一名社会工作者负责社会工作。

7.1.3.4 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持有国家卫生、劳动、民政部门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完成规 定的继续教育学分。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运用。7.1.3.5 医生和护士

在养老服务机构医务室工作的医生必须持有执业医师证书或北京市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护士必须持

有护士执业证书。7.1.3.6 养老护理员

持有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运用。7.1.3.7 其他人员

持有所从事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运用。厨房工作人员同时

需持有健康证。7.2 服务质量标准

各项服务质量管理应符合DB11/T 148 第5 章的基本要求。主要的14 项质量目标要求: a)提供服务完成率100%; b)顾客满意率≥80%; c)基础护理合格率≥90%;

d)护理及照料人员技术操作合格率≥90%; e)食物中毒0; f)Ⅱ度压疮发生率0; g)医疗事故发生率0; h)院内感染发生率≤15%; i)常规物品消毒合格率100%; j)各种记录合格率≥90%; k)处方合格率≥90%; l)老年人每年体检率100%; m)炊事人员每年体检率100%; n)各种设备完好率≥90%。7.3 一星级 7.3.1 总体要求 7.3.1.1 规模

总床位数达到50 张以上。7.3.1.2 环境

a)建筑结构良好,内、外装修采用较好建筑材料,布局基本合理,在建筑物的明显部位有机构名

称,供老人使用的建筑符合JG J122 第4 章中要求;

b)所有公共区域设有明显标志,符合GB/T 10001.1 和JGJ 50 第8 章中要求; c)机构内环境优美,有园林化活动场所,每张床位绿化面积不应少于3m2; d)周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符合GB 3095 规定,不能有空气污染源。应保持室内外空气的新鲜和流

通;

e)周围不应有强噪音源,按照GB 3096 中0 类标准执行。7.3.1.3 执业要求

养老服务机构的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行管理应符合民政、工商、税务、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

护等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具备以下证明: a)养老机构执业许可证;

b)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c)卫生许可证; d)产品标准登记证书; e)税务登记证; f)消防验收合格证; g)房产证明等。7.3.1.4 供选服务

养老服务项目为基础项目达到12 项。7.3.1.5 效绩

a)老人入住率达到55 %以上;

b)养老服务机构资产运营情况基本正常; c)顾客满意率80%。7.3.2 设施设备

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满足老人日常需求为目的;坚持成本核算,提高成本效益;操作简

单、便于维修保养;提倡资源共享的原则。7.3.2.1 老年人居室

a)老年人居室配置符合MZ 008 第5 章要求;

b)平均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m2,每天日照时间不少于3 小时的房间应占全院总房间数的45%;

c)老人使用的床和家具符合JGJ 122 附录A 老年人设施基础参数要求; d)室内环境优雅、舒适,应有冷暖设备。7.3.2.2 娱乐健身场所

a)环境优雅、舒适,室内应有冷暖设备;

b)室内使用面积应不小于50m2;室外活动场所人均不少于3m2; c)配置彩电和其它相应设施; d)有适合老人休闲的棋、牌类等用品; e)有适合老人阅读的书籍、报纸、刊物; f)有适合老人使用的健身器械。7.3.2.3 厨房

a)厨房布局基本合理,有排风、排烟设备,温度适宜; b)墙面满铺瓷砖,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 c)排污设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

d)临时垃圾有专门放置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

e)厨房各种炊具、用具、设备整洁卫生,摆放合理,各种食品分类存放; f)洗碗间有足够的清洗、消毒和储存设备设施;

g)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杀灭蚊蝇、蟑螂、虫害的设备和药剂; h)符合DB11/T 149 第7 章要求;

i)由社会提供服务必须签订服务合同,保证服务质量。7.3.2.4 洗衣设备 a)配有洗衣机; b)有消毒设备;

c)符合DB11/T 149 第7 章要求;

e)由社会提供服务必须签订服务合同,保证洗衣服务质量。7.3.2.5 公共区域

a)符合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建筑设计要求; b)环境整洁,接待区内配备有桌椅、纸笔、相关材料介绍;

c)设有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图形符号完整清晰使用规范汉字,符合GB/T 10001.1 中要求;

d)分设男、女公共卫生间和浴室,设备齐全、洁净,通风良好,符合卫生标准; e)老年人活动场所的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有应急照明灯和低位照明灯; f)消防器材配备合理,所有安全疏散通道出入口均设有安全指示标志,并保持畅通; g)有公用电话和电话号码簿。7.3.3 服务人员管理 7.3.3.1 人员资质 按第7.1 章的要求; 7.3.3.2 人员基本配备

工作人员总数10~14 人,工休比例1/4;行政管理人员2~3 人[占人员总数15%,其中:院长1 人、会计0.5~1 人(可以兼任)、照护主管1 人(可以兼任)];养老护理员7~9 人,养老护理员与老人比例1/6~7;工勤人员1~2 人,医疗保健服务人员根据需要设置。负责专门照护1 名老人的养老护理员不计算在人员总数之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老人占入住老人总数20%以上时,养老护理员总数上 浮10%,生活完全自理的老人占入住老人总数80%以上时,养老护理员总数下调10%,其它卫生机构协助提供服务的人员计算在内。

7.3.3.3 人员培训

根据国家和行业要求,对各类人员进行培训,完成继续教育和再注册工作、有记录。7.3.3.4 人员使用

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各类人员持证上岗,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定期进行考核、有记录。7.3.4 服务质量要求 按第7.1,7.2 的要求。7.4 二星级 7.4.1 总体要求 7.4.1.1 规模

总床位数达到100 张以上。7.4.1.2 环境

a)建筑结构良好,内、外装修采用较好建筑材料,布局合理,在建筑的明显部位有机构名称,供老

人使用居住的建筑应符合JGJ 122 第4 章中要求;

b)所有公共区域设有明显标志,其色彩符合老年人生理特征,符合GB/T 10001.1 和JGJ 50 第8 章中要求;

c)场所内环境优美,有园林化活动场所,每张床位绿化面积不应少于3m2; d)周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符合GB 3095 规定,不能有空气污染源,保持室内外空气的新鲜和流通;

e)周围不应有强噪音源,按照GB 3096 中0 类标准执行。7.4.1.3 执业要求

养老服务机构的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行管理应符合民政、工商、税务、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

护等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具备以下证明: a)养老机构执业许可证;

b)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c)卫生许可证; d)产品标准登记证书; e)税务登记证; f)消防验收合格证; g)电梯安全运营合格证; h)特种经营许可证; i)房产证明;

j)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7.4.1.4 供选服务

养老服务项目达到14 项以上。7.4.1.5 效绩

a)老人入住率达到60%以上;

b)养老服务机构资产运营情况基本正常; c)顾客满意率80%。7.4.2 设施设备

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满足老人日常需求为目的;坚持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效益;操作

简单、便于维修保养;提倡资源共享。7.4.2.1 老年人居室

a)老年人居室配置应符合MZ 008 第5 章要求;

b)平均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m2,每天日照时间不少于3 小时的房间应占全院总房间数的50%;

c)配有卫生间的双人间占全院总房间数的50 %; d)居室内卫生间的配置应符合MZ 008 第5 章要求;

e)老人使用的床和家具符合JGJ 122 附录A 老年人设施基础参数要求; f)室内环境优雅、舒适,应有冷暖设备。7.4.2.2 娱乐健身场所

a)有老人娱乐活动区域,环境优雅、舒适,应有冷暖设备;

b)室内活动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100m2,室外活动场所人均不少于3m2; c)配置彩电、音响和其它娱乐设备、设施; d)有适合老人休闲使用的棋类、牌类等用品; e)有适合老人阅读的书籍、报纸、刊物; f)提供其它有利于老人身心健康的娱乐健身活动。7.4.2.3 餐厅

a)室内装饰色彩调配和谐,环境优雅、舒适; b)总餐位数与老人房间接待能力相适应;

c)可提供2~12 人就餐的不同规格的台面,配有转台的圆桌保持设备完好; d)室内有冷暖设备,室温适宜; e)有服务人员为用餐者服务。7.4.2.4 厨房

a)厨房布局合理,有足够的排风排烟设备,温度适宜; b)墙面满铺瓷砖,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 c)排污设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

d)有专门放置临时垃圾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 e)厨房各种炊具、用具、设备整洁卫生,摆放合理; f)有单独的操作间,与储藏室相互隔离;

g)洗碗间位置合理,有充足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

h)有充足的冷藏、冷冻和储藏设备、设施,各种食品分类存放; i)原材料、辅料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

j)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杀蚊蝇、蟑螂和老鼠等虫害设备和药剂; k)符合DB11/T 149 第7 章要求;

l)由社会提供服务必须签订服务合同,保证服务质量。7.4.2.5 洗衣房设备

a)洗衣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5m2; b)配有洗衣机、甩干机; c)有消毒设备;

d)洗衣房内的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e)符合DB11/T 149 第7 章要求;

f)由社会提供服务必须签订服务合同,保证洗衣服务质量。7.4.2.6 公共区域

a)符合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第4 章要求; b)环境整洁,接待区内配备有桌椅、纸笔、相关材料介绍;

c)设有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图形符号完整清晰使用规范汉字,符合GB/T 10001.1 中要求;

d)分设男、女老人使用的公共卫生间和浴室,设备齐全、洁净,通风良好,温度适宜,符合卫生

标准;

e)一切老年人活动场所的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有应急照明灯和低位照明灯;

f)消防器材配备合理,所有安全疏散通道出入口均设有安全指示标志,并保持畅通; h)有公用电话和电话号码簿。7.4.3.服务人员管理 7.4.3.1 人员资质 按第7.1 的要求。7.4.3.2 人员基本配备

工作人员总数25~27 人,工休比例1/4;行政管理人员3~4 人(占人员总数13%,其中:院长1~ 人、会计1 人、照护主管1 人);养老护理员15~18 人,养老护理员与老人比例1/6~7;工勤人员5~6 人,医疗保健服务人员2 人(医生1 人,护士1 人)。负责专门照护1 名老人的养老护理员不计算在人员总数之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老人占入住老人总数20%以上时,养老护理员总数上浮10%,生活完全自理的老人占入住老人总数80%以上时,养老护理员总数下调10%,其它卫生机构协助提供服务的人员计算在内。7.4.3.3 人员培训

根据国家和行业要求,对各类人员进行培训,完成继续教育和再注册工作、有记录。7.4.3.4 人员使用

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使用各类人员持证上岗,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定期进行考核、有记录。

7.4.4 服务质量要求 按第按7.1、7.2 的要求。7.5 三星级 7.5.1 总体要求 7.5.1.1 规模

总床位数达到150 张以上。7.5.1.2 环境

a)建筑结构良好,内、外装修采用较高档建筑材料,布局合理,有特色,在建筑物的明显部位有

机构名称和徽章标志。供老人使用居住的建筑应符合JGJ 122 第4 章和JGJ 50 第7 章要求;

b)所有公共区域设有明显标志,符合GB/T 10001.1 和JGJ 50 第8 章中要求,其色彩应符合老年

人生理特征;

c)场所内环境优美,有园林化活动场所,每张床位绿化面积不应少于3m2; d)周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符合GB 3095 规定,不能有空气污染源,保持室内外空气的新鲜和流通;

e)周围不应有强噪音源,按照GB 3096 中0 标准执行。7.5.1.3 执业要求

养老服务机构的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行管理应符合民政、工商、税务、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

护等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并须具备以下证明: a)养老机构执业许可证;

b)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c)卫生许可证; d)产品标准登记证书; e)税务登记证; f)消防验收合格证; g)电梯安全运营合格证; h)特种经营许可证; i)房产证明;

j)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7.5.1.4 供选服务 养老服务项目达到16 项。7.5.1.5 效绩

a)老人入住率达到70%以上; b)养老服务机构资产运营情况良好; c)通过标准体系确认; d)取得区级及以上荣誉证书; e)顾客满意率85%。7.5.2 设施设备

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满足老人日常需求为目的;坚持成本核算,提高成本效益;操作简

单、便于维修保养;提倡资源共享。7.5.2.1 老年人居室

a)老年人居室配置应符合MZ 008 第5 章要求;

b)平均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m2,每天日照时间不少于3 小时的房间应占全院总房间数的70%,配有卫生间的双人间占全院总房间数的70%;

c)居室内卫生间的配置应符合MZ 008 第5.3 款的规定;

d)老人使用的床和家具符合JGJ 122 附录A 老年人设施基础参数要求; e)居室内空气质量符合GB/T 18833 中要求; f)室内环境优雅、舒适,应有冷暖设备。7.5.2.2 娱乐健身场所

a)老人娱乐健身区域环境优雅、舒适,有空调设备;

b)室内活动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200m2,室外活动场所人均不少于3m2; c)配置彩电、音响和其它娱乐设施、设备; d)有适合老人休闲使用的棋、牌类等用品; e)有适合老人阅读的书籍、报纸、刊物; f)提供有利于老人的各种娱乐健身活动; g)有适合老年人健身的运动器械;

h)有指导和帮助老人进行健身活动的图示和说明; i)有多功能厅和会议设备设施; j)有专人指导老人进行适宜的健身活动。7.5.2.3 康复活动场所

a)康复活动室面积不少于25m2;

b)有适合老人预防性康复和治疗性康复的设施设备; c)有开展康复工作的程序或流程和技术标准; d)有指导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图示和说明; e)有专兼职康复人员现场提供服务。7.5.2.4 餐厅

a)室内布局合理,有花卉和装饰品,装饰色彩调配和谐,环境优雅、舒适; b)有空调,室温适宜,空气清新;

c)总餐位数与老人房间接待能力相适应,可提供2~14 人就餐的不同规格的台面,配有转台的圆

桌保持设备完好;

d)根据老人需求和季节变化及时更换老人食谱并有零点供应; e)有服务人员为用餐者服务。7.5.2.5 厨房

a)厨房整体布局合理,有充足通畅的排烟和排风换气设备,有空调,温度适宜; b)墙面满铺瓷砖,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有吊顶; c)排污设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 d)有垃圾分类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

e)厨房各种设备、炊具、用具整洁卫生,功能齐全,摆放合理,至少有60%为不锈钢制品,杜绝

使用有碍健康的制品;

f)有单独的面点间和粗加工间,布局合理; g)洗碗间位置合理,有充足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

h)有充足的冷藏、冷冻和储藏设备、设施,各种食品分类存放; i)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和隔气味的措施; j)原材料、辅料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

k)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杀蚊蝇、蟑螂和老鼠等虫害的设备和药剂; l)符合DB11/T 149 第7 章要求。7.5.2.6 洗衣房设备

a)洗衣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m2; b)布局合理,洁净分开;

c)配有洗衣机、烘干机并有消毒设备; d)洗衣房内的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e)符合DB11/T 149 第7 章要求;

f)由社会提供服务必须签订服务合同,保证洗衣服务质量。7.5.2.7 公共区域

a)设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

b)环境整洁,接待区内配备有桌椅、纸笔、相关材料介绍;

c)设有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图形符号完整清晰使用规范汉字,符合GB/T 10001.1 中要求; d)分设男、女公共卫生间和浴室,有充足的厕位和无障碍厕位,采用环保材料装修,有装饰物,设备齐全、完好、洁净,通风照明良好,温度适宜,布局合理;符合JGJ 50 第7 章中要求;

e)一切老年人活动场所的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有应急照明灯和低位照明灯;

f)消防器材配备合理,所有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入口均设有指示标志,并保持畅通; h)有公用电话和电话号码簿。7.5.3 服务人员管理 7.5.3.1 人员资质 按第7.1 的要求。7.5.3.2 人员基本配备

工作人员总数39~53 人,工休比例1/3~4;行政管理人员5~6 人(占人员总数13%,其中:院

领导1~2 人、会计2 人、社会工作者1 人、照护主管1 人);养老护理员25~35 人,养老护理员与老人比例1/4~6;工勤人员6~8 人;医疗保健服务人员3~4 人(医生1 人护士1~2 人,康复人员1 人(康复医生或康复护士)。负责专门照护1 名老人的养老护理员不计算在人员总数之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老人占入住老人总数20%以上时,养老护理员总数上浮10%,生活完全自理的老人占入住老人总数80%以上时,养老护理员总数下调10%,其它卫生机构协助提供服务的人员计算在内。

7.5.3.3 人员培训

根据国家和行业要求,对各类人员进行培训,完成继续教育和再注册工作、有记录。7.5.3.4 人员使用

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使用各类人员持证上岗,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定期进行考核、有记录。

7.5.4 服务质量要求 按第7.1、7.2 的要求。7.6 四星级 7.6.1 总体要求 7.6.1.1 规模

总床位数达到200 张以上。7.6.1.2 环境

a)建筑结构良好,内、外装修采用高档、环保建筑材料,有独特的风格,工艺精致,布局合理,在建筑物的明显部位有机构名称和徽章标志。供老人使用居住的建筑应符合JGJ 122 第4 章和JGJ 50 第7 章要求; b)所有公共区域设有明显标志,符合GB/T 10001.1 和JGJ 50 第8 章中要求,其色彩应符合老年

人生理特征;

c)环境优美,有园林化活动场所,每张床位绿化面积不应少于3m2;

d)周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符合CB 3095 规定,不能有空气污染源,保持室内外空气新鲜和流通;

e)周围不应有强噪音源,按照GB 3096 中0 标准执行。7.6.1.3 执业要求

养老服务机构的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行管理应符合民政、工商、税务、消防、安全、卫生、环境

保护等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并须具备以下证明: a)养老机构执业许可证;

b)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c)卫生许可证; d)产品标准登记证书; e)税务登记证; f)消防验收合格证; g)电梯安全运营合格证; h)特种经营许可证; i)房产证明;

j)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7.6.1.4 供选服务 养老服务项目达到18 项。7.6.1.5 效绩

a)老人入住率达到80%以上; b)养老服务机构资产运营良好; c)通过标准体系确认; d)取得市级荣誉证书; e)顾客满意率85%;

f)发挥辐射作用,对部分养老服务机构起到专业技术指导作用。7.6.2 设施设备

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满足老人日常需求为目的;坚持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效益;操作

简单、便于维修保养;提倡资源共享。7.6.2.1 老年人居室

a)老年人居室配置应符合MZ 008 第5 章要求; b)平均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m2,每天日照时间不少于3 小时的房间应占全院总房间数的75%,配有卫生间的双人间占全院总房间数的80%; c)居室内卫生间的配置应符合MZ 008 第5 章要求;

d)老人使用的床和家具符合JGJ 122 附录A 老年人设施基础参数要求; e)居室内空气质量符合GB/T 1883 中要求; f)室内环境优雅、舒适,有冷暖设备。7.6.2.2 娱乐健身场所

a)老年人娱乐健身区域环境优雅、舒适,有空调设备;

b)室内活动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300m2,室外活动场所人均不少于3m2; c)配置彩电、音响和其它娱乐设施、设备; d)有适合老人休闲使用的棋、牌类等用品; e)有适合老人阅读的书籍、报纸、刊物; f)提供其它有利于老人身心健康多种健身活动; g)有适合老年人使用的运动健身器械; i)有指导老人娱乐健身活动的图示和说明; j)有多功能厅和会议设备、设施;

k)有专人指导老人进行适宜的娱乐健身活动。7.6.2.3 康复活动场所

a)康复活动场所的面积不少于50m2;

b)有作业/职业和运动/物理康复治疗室,有适合老年人预防性康复和治疗性康复的设施设备;

c)有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程序或流程和技术标准; d)对老年人进行康复评估;

e)有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图示和说明; f)有专职康复人员现场提供康复服务。7.6.2.4 餐厅

a)室内布局合理,有花卉和装饰品;装饰豪华,色彩调配和谐,环境优雅、舒适; b)总餐位数与老人房间接待能力相适应,有大宴会厅(或多功能兼用的宴会厅)、零点餐厅、小宴

会厅和相应的备餐室;

c)可提供2~14 人就餐的不同规格的台面,配有转台的圆桌保持设备完好; d)有中央空调或冷暖式空调器,室温适宜,空气清新;

e)根据老人需求和季节变化及时更换老人食谱并有零点供应或实行选餐制; f)有服务人员为用餐者服务。7.6.2.5 厨房

a)厨房整体布局合理,有充足通畅的排烟和排风换气设备,有空调,温度适宜; b)墙面满铺瓷砖,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有吊顶; c)排污设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 d)有垃圾分类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

e)厨房各种设备、炊具、用具整洁卫生,功能齐全,摆放合理,至少有 70 %为不锈钢制品,杜

绝使用有碍健康的制品;

f)冷荤间位置合理,做到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专冷藏,有足够的冷气设备和空气消毒

设备,有二次更衣室;

g)有单独的面点间和粗加工间等,布局合理; h)洗碗间位置合理,有充足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 i)有充足的冷藏、冷冻和储藏设备、设施; j)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和隔气味的措施; k)原材料、辅料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

1)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杀蚊蝇、蟑螂和老鼠等虫害的设备和药剂; m)符合DB11/T 149 第7 章要求。7.6.2.6 洗衣

a)洗衣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0m2; b)布局合理,洁净分开;

c)配有洗衣机、烘干机并有消毒设备; d)洗衣房内的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e)符合DB11/T 149 第7 章要求;

f)由社会提供服务必须签订有服务合同,保证洗衣服务质量。7.6.2.7 公共区域

a)设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并有残疾人专用车位,无障碍通道; b)设有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图形符号完整清晰使用规范汉字,符合GB/T 10001.1 中要求;

c)环境高雅、整洁、舒适,接待区域内配备有桌椅、纸笔、相关材料介绍并有适合老年人交流、聊天的场所;

d)各层分设男、女公共卫生间和浴室,有充足厕位和无障碍厕位,全部采用环保材料装修;有艺

术装饰,且设备齐全、完好、洁净,通风照明良好,温度适宜,布局合理;符合JGJ 50 第7 章中

要求;

e)一切老年人活动场所的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有应急照明设备和低位照明灯,双路 供电或自备发电系统;

f)消防器材配备合理,所有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入口均设有指示标志,并保持畅通; g)有消防自动报警系统;

h)三层以上楼房须有无障碍电梯,符合JGJ 50 第7 章中要求; i)有公用电话和电话号码簿。7.6.3 服务人员管理 7.6.3.1 人员资质 按第7.1 章的要求。7.6.3.2 人员基本配备

工作人员总数77~93 人,工休比例1/2~3;行政管理人员7~10 人〔占人员总数10%,其中:院

长2~3 人、会计2~3 人、社会工作者1 人、部门主管2~3 人〕;养老护理员50~55 人,养老护理员与老人比例1/4;工勤人员10~15 人,医疗保健服务人员10~13 人〔医生3~4 人护士5~6 人,营养师(兼),康复、心理人员2~3 人(康复医生、康复护士、心理咨询员(师)〕。负责专门照护1 名老人 的养老护理员不计算在人员总数之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老人占入住老人总数20%以上时,养老护理员总数上浮10%,生活完全自理的老人占入住老人总数80%以上时,养老护理员总数下调10%,其它卫生机构协助提供服务的人员计算在内。

7.6.3.3 人员培训

根据国家和行业要求,对各类人员进行培训,完成继续教育和再注册工作、有记录。7.6.3.4 人员使用

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各类人员持证上岗,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定期进行考核、有记录。7.6.4 服务质量要求 按第7.1、7.2 的要求。7.7 五星级 7.7.1 总体要求 7.7.1.1 规模

总床位数达到200 张以上。7.7.1.2 环境

a)建筑结构良好,内、外装修采用高档、豪华、环保建筑材料,有突出的特色,工艺精致,风格

鲜明,布局科学、合理,在建筑物的明显部位有机构名称和徽章;供老人使用居住的建筑应符合

JGJ 122 第4 章和JGJ 50 第7 章中要求;

b)所有公共区域设有明显标志,符合GB/T 10001.1 和JGJ 50 第8 章中要求,其色彩应符合老年

人生理特征; c)场所内环境优美,有园林化活动场所,每张床位绿化面积不应少于3m2; d)周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符合GB 3095 要求,不能有空气污染源,应保持室内外空气的新鲜和流

通;

e)周围不应有强噪音源,按照GB 3096 中0 标准执行。7.7.1.3 执业要求

养老服务机构的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行管理应符合民政、工商、税务、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

护等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并须具备以下证明: a)养老机构执业许可证;

b)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c)卫生许可证; d)产品标准登记证书; e)税务登记证; f)消防验收合格证; g)电梯安全运营合格证; h)特种经营许可证; i)房产证明;

j)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7.7.1.4 供选服务

选择DB11/T 148 的20 项服务。7.7.1.5 效绩

a)老人入住率达到80%以上;

b)养老服务机构资产运营良好,固定资产总增长,用于发展的资金占总收入的5%~10%;

c)通过标准体系确认; d)取得国家级或市级荣誉证书; e)顾客满意率90%以上;

f)发挥辐射作用,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起到专业技术指导作用。7.7.2 设施设备

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满足老人日常需求为目的;坚持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效益;操作简

单、便于维修保养;提倡资源共享。7.7.2.1 老年人居室

a)老年人居室配置应符合MZ 008 第5 章要求;

b)平均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0m2,每天日照时间不少于3 小时的房间应占全院总房间数的80%; c)每间房间内床位不多于两张,并配有卫生间,室内环境优雅、舒适,有冷暖设备; d)居室内卫生间的配置符合MZ008 第5 章要求;

e)老人使用的床和家具符合JGJ 122 中老年人设施基础参数要求; f)老人居室内空气质量符合GB/T 18883 中要求。7.7.2.2 娱乐健身场所

a)老人娱乐活动的区域环境优雅、舒适,有空调;

b)整个室内活动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500m2,室外活动场所人均不少于10m2; c)配置有彩电、音响和其它娱乐设备、设施; d)有供老人使用的棋、牌室及用品;

e)有老人阅读室和供老人阅读的书籍、报纸、刊物; f)有电脑室供老人进行网络信息交流;

g)提供其它有利于老人身心健康的娱乐健身活动; h)有老年人健身房和适合老年人健身的运动器械; i)有指导和帮助老人进行体能训练的图示和说明;

j)有多功能厅,具备举办大型娱乐活动和会议的设备、设施; k)有专人指导老人进行适宜的娱乐健身活动。7.7.2.3 康复活动场所

a)康复活动场所的面积不少于100m2;

b)有作业/职业和运动/物理治疗室,有适合老年人进行预防性康复和治疗性康复的设施设备;

c)有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程序或流程和技术标准; d)对老年人进行康复评估;

e)有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图示和说明; f)有专职康复人人员现场提供康复服务。7.7.2.4 餐厅

a)室内布局合理,有花卉和艺术品,装饰豪华,格调高雅,独具风格;

b)总餐位数与老人房间接待能力相适应,每个餐位面积不小于2m2;有大宴会厅(或多功能兼用的

宴会厅)、零点餐厅、小宴会厅和相应的备餐室;

c)可提供2~14 人就餐的不同规格的台面,配有转台的圆桌保持设备完好; d)有中央空调或分离式空调器,室温适宜,空气清新;

e)有适合老人的风味特色菜点,根据老人需求和季节变化及时更换老人食谱品种并有零点供应或

实行选餐制;

f)备有热毛巾箱和制冰机; g)有服务人员为用餐者服务。7.7.2.5 厨房 a)厨房整体布局合理,有充足通畅的排烟和排风换气设备,符合环保要求,有空调设备,温度适宜;

b)墙面满铺瓷砖,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有吊顶; c)排污设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

d)有垃圾分类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垃圾处理设备;

e)厨房各种设备、炊具、用具整洁卫生,功能齐全,摆放合理,使用不锈钢制品,杜绝使用有碍

健康的制品;

f)冷荤间位置合理,做到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专冷藏、有足够的冷气设备和空气消毒

设备,并有二次更衣室;

g)有单独的面点间、粗加工间等,布局合理;

h)有独立的洗碗间,位置合理,并有充足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 i)有充足的冷冻冷藏和储藏设备、设施,各种食品分类存放; j)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和隔气味的措施; k)原材料、辅料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

1)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杀蚊蝇、蟑螂和老鼠等虫害的设备和药剂; m)符合DB11/T 149 第7 章要求。7.7.2.6 洗衣设备

a)洗衣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50m2; b)布局合理,洁净分开;

c)配有洗衣机、烘干机、烫平机并有消毒设备; d)洗衣房内的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e)符合DB11/T 149 第7 章要求;

f)由社会提供服务必须签订有服务合同,保证洗衣服务质量。7.7.2.7 公共区域

a)设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并有残疾人专用车位,无障碍通道;

b)环境高雅、整洁、舒适,接待区域内配备有桌椅、纸笔、相关材料介绍并有适合老年人交流、聊天的场所;

c)设有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图形符号完整清晰使用规范汉字,符合GB/T 10001.1 中要求;

d)各层分设男、女公共卫生间和浴室,有充足厕位和无障碍厕位,全部采用环保材料装修,有艺

术装饰,且设备齐全、完好、洁净,通风照明良好,温度适宜,布局合理;符合JGJ50 第7 章中要

求; e)一切老年人活动的场所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有应急照明设备和低位照明灯,双路

供电或自备发电系统;

f)消防器材配备合理,所有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入口均设有指示标志,并保持畅通; g)有消防自动报警系统;

h)三层以上楼房须有无障碍电梯,符合JGJ 50 第7 章中要求; i)有公用电话和电话号码簿。7.7.3 服务人员管理 7.7.3.1 人员资质 按第7.1 的要求。7.7.3.2 人员基本配备

工作人员总数77~105 人,工休比例1/2~3;行政管理人员7~10 人〔占人员总数10%,其中:

院长2~3 人、会计2~3 人、社会工作者1 人、部门主管2~3 人〕;养老护理员50~67 人、养老护理员与老人比例1/3~4;工勤人员10~15 人;医疗保健服务人10~13 人〔医生3~4 人,护士5~6 人,营养师(兼),康复、心理人员2~3 人(康复医生或康复护士、心理咨询员(师)〕。负责专门照护1名老人的养老护理员不计算在人员总数之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老人占入住老人总数20%以上时,养老护理员总数上浮10%,生活完全自理的老人占入住老人总数80%以上时,养老护理员总数下调10%,其它卫生机构协助提供服务的人员计算在内。

7.7.3.3 人员培训

根据国家和行业要求,对各类人员进行培训,完成继续教育和再注册工作、有记录。7.7.3.4 人员使用

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使用各类人员持证上岗,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定期进行考核、有记录。

7.7.4 服务质量要求 按第7.1、7.2 的要求。

2.中国政府机构划分 篇二

一、基本情况

自2009年以来, 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辖内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相继启动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银行业、证券业的金融机构对新老客户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已基本完毕, 保险业金融机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进展缓慢。

二、存在问题

(一) 金融机构工作主动性不强。

金融机构尤其是部分保险业金融机构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工作主动性、自觉性不够。

(二) 金融机构划分标准不尽科学。

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分别制定了不同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笔者在调查中发现, 银行业的划分标准内容充实, 参考因素多, 可操作性强;证券业金融机构划分也比较具体;保险业金融机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较为简单, 内容稍显单薄, 对于持续的监控和管理则缺乏详细的操作。如中国人寿只是依据是否被洗钱风险客户资料抽取程序抽取、是否发生了可疑交易及交易金额来划分为5级风险客户, 对客户风险等级调整和采取的措施也没有具体的规定。

(三) 划分工作缺乏信息和技术支持。

各家金融机构均制定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但金融机构在划分过程中缺乏技术和信息支持, 手段相对落后, 容易造成划分工作流于形式。如建设银行高风险客户标准其中有一条:交易性质不明确的, 但目前国内金融机构还没有真正做到“了解你的客户”, 只进行“表面性审核”, 如对自然人客户, 只核查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对其职业、收入、资金来源等情况几乎一无所知。没有对客户的真实背景进行审核的要求和程序, 缺乏技术和信息支持,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准确性堪疑。

三、外资银行值得借鉴的做法

汇丰银行把高风险客户分为3类:一是特类客户, 包括政治人物、出任高级公共职务的个人及其亲属和关联企业, 从事洗钱风险较高行业的企业, 如兑换、赌博、军用品等;二是较高风险国家客户, 汇丰集团定期参考各种数据, 将关注和较高风险国家列入较高风险国家 (CRRT) 表;三是其他高风险类别, 包括具有进行投资诈骗特征的企业、设于反洗钱制度不完善的国家的特殊目的的公司等。同时, 根据客户的风险情况, 对风险高的客户作深入了解, 包括客户的背景、开户目的和资金来源;了解客户的个人信息, 如职业、收入状况等;了解企业客户的业务性质、交易对象资金往来对象等;掌握客户开户的用途等。每季度对高风险客户所开立的账户的交易活动进行一次分析回顾。

四、相关建议

(一) 督促金融机构尽快落实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人民银行要加大检查力度, 使金融机构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督促金融机构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切实履行好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二) 建议出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指引。

相关监管部门分不同行业出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指引, 指导金融机构更好地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三) 加强协作, 实现数据共享。

3.中国国企的划分与监管 篇三

一类是公益性企业,其特点采取国有独资形态,不以营利为目的,企业家是公务员。

另一类是营利性企业,由于其与一般现代公司无异,其特点是采取国资控股或参股形态,以追求营利为目的,企业家来自职业经理人。营利性国企按照商业原则运营的公司,主要受民商事法律调整,而绝大多数的国有企业都应当属于营利性国企的范畴。

在对国企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如何进行监管,形成更加完善的国资监管体系,也是今年两会代表委员和专家学者关注的焦点。政府所有者职能与公共管理者职能分开是国企分类监管的理论基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具有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公共管理者双重身份。公共管理者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承担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市场公平职能的政府部门,如财政、工商、税务等。公共管理者相当于赛场里的“裁判员”,它负责维持市场经济运行规则,所有微观载体都要遵守公共管理者制定的规则,没有“国家队”、“私人队”与“外国队”的亲疏之分。

同时,政府除具有公共管理者职能外,还具有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承担所有者职能的政府部门相当于赛场里的“教练员”,“教练员”的职责是指挥“运动员”,即国有实体企业在赛场上取得好的成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国资系统与财政部门的定位是不同的,国资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应该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财政部则应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因此,营利性国企应当由国资系统监管,监管范围是国家出资形成的以追求营利为目的的全部国有资本,包括产业类(如各国有资本经营公司)、金融类(如中投公司)和其他符合营利性条件的资本。大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在内的金融类国有企业,与普通市场主体无异,并且大部分已经在交易所挂牌上市。这些金融类国企应与其他从事石油、石化、电信产业的国有企业一样属于营利性国企,应当是在竞争性领域接受国资委监管的企业,不应将其划归其他机构独立监管。

公益性国企应由财政部监管,从目前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类企业:一是纯粹为提供公共产品而设立的企业,比如国防、城市道路和路灯等基础性设施的供应商;二是生产国家专营专卖产品的企业,这类企业由于其高度垄断的特征,不能由一般的私人提供,比如造币、烟草等领域;三是涉及邮政中普遍服务业务、铁道经营等改革过程中尚不能完全交由私人提供的行业,这些领域由于其业务的特殊性,也应当划入公益性国企的领域,交由公共财政进行管理。

4.中国政府机构划分 篇四

通过四大地理区域的划分的本节教学,自己感慨万分颇觉身上压力大,任务重,需要我继续探索研究的地方太多了。我必须加大学习新课标和新教材的力度,彻底转变教育理念,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传统的地理教学,课堂上教师讲学生听,这种重重知识轻能力,重结论轻过程的教学严重束缚了学生思维的发展和个性及能力的培养。学生独立运用知识解决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薄弱,远远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这种状况在我教学中大量存在,我也试图改变,而不能彻底改变。所以要转变思想树立新的教学理念。首先,要明确新课程标准和新材料的基本理念:要学习对终生发展有用的地理:学习生活中有用的地理:改变地理学习方式:构建开放的地理教学:构建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地理课程等等。因此,我必须转变陈旧的教育观念,树立新的教学理念,提高自身素质。

教师是教学过程的组织者和引导者,教师在设计教学目标,选择课程资源等方面,都应以实施素质教育为己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创造性地实施教学,学习探索和积极运用先进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世界都在转变,我为什么不能转变呢?

对教学过程的反思。我引入新课时对24节气“小满”做了简单的介绍时学生想不到的,感到意外。讲授时间正好在五月二十一日附近,时令节气本来就是气候的因素在农业生产,生活上的反应,而对于不同的地区,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又有所不同。学习完不同的地理区域一目,对区域类型以及区域的划分有了一定的了解和实践。我又设计了一个给本校划分区域的活动,很有实践性。利用生活中现成的材料学习地理,来印证地理原理,不正是学习对生活有用的地理吗。身边的例子更直观更生动更易于理解,不必舍近求远,非举千里之外的例子。活动结果是学生积极参与。有按院落划分的:有按学习区活动区划的;有按平房楼房划的。一下子就把学生学习积极性调动起来了。也深刻理解地理区域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而且同一类型的区域,还可以划分出不同尺度或不同级别的区域。标准不同,划分的区域不同。这样设计的目的是让学生感知地理与生活密切相关,并初步懂的具备地理知识对生产和生活的重要性,以激发学生对地理的好奇心和求知欲。

画中国轮廓图。画简笔画是地理教师的基本功。画出这个图,再画出地理界线A、B、C。四大地理区域的位置一目了然。再讲解界线A、B、C为什么在这个地方?同理让学生看中国地形图,看界线A、B、C位置有什么典型的地理事物,学生马上找出有关的山脉河流。至此,学生在探究P5探究活动1、2、3会很轻松自然地完成。

不足之处。教学环节与环节之间不流畅,缺乏丰富的语言做润滑剂。对学生激励性评价单一缺乏多样性,就是“好”、“你很棒”、“非常正确”等语言贫乏。时间没有安排好造成教学内容没有在规定时间完成,又不能及时调整思路应对,在适当的地方做结尾,缺乏教学机智。总之是教学素质不过硬。

反思教学效果:本节课学生能够在老师指导下积极主动参与活动能够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做到了从“学会地理”向“会学地理”的转变。不足之处是我没有将准备的所有知识都展示给学生,非常遗憾。如果在上这节课我做这样调整:将让学生阅读P2---3正文与图5.1移到展示图5.1之前效果会更好。其次丰富课堂语言,尤其是环节与环节之间的链接语言多加推敲与锤炼。对学生的激励性评价语言要丰富多彩。

5.中国政府机构划分 篇五

中国喀斯特旅游资源类型划分及旅游价值初步研究

喀斯特(岩溶)地貌景观是十分重要的旅游资源,在中国乃至世界旅游业中占有重要位置,本文从中国喀斯特旅游资源类型划分以及它在旅游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较系统的论述,目的.在于引起学术界和旅游界对此类旅游资源的关注.

作 者:陈安泽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地质科学院,北京,100037刊 名:南方国土资源英文刊名:NANFANG GUOTU ZIYUAN年,卷(期):“”(11)分类号:F59关键词:喀斯特 喀斯特景观 喀斯特旅游资源

6.中国政府机构划分 篇六

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改革, 将中央与地方的税权进行了初步划分, 解决了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分割问题, 基本实现了改革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的决定》的规定, 在税收立法权方面, 确立了我国高度集中的税收立法体制, 中央税、地方税以及共享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 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在税收征管权方面, 设立了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 中央税、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体系负责征管, 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管;在税收收益权方面, 根据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 亦即将维护国家利益, 实现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与地方利益关系密切、税源分散, 需要发挥地方组织收入积极性、便于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将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成效显著, 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加大, 中央政府的财力得到大幅增强, 中央政府对整个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得到很大加强。

分税制改革后的十多年来, 我国税权格局大体上表现为:在横向划分上属于分享模式, 纵向划分上属于集权模式。税权在横向上的分享模式体现为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享有税收立法权、而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授权下同样享有税收立法权;税权在纵向上的集权模式体现为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在税收体系的建设上, 逐渐形成了“重中央税、轻地方税”的观念。

二、存在的问题

1.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权和事权划分不相匹配

目前我国中央对税权抓得太集中, 分税制的分权还未完全落到实处, 地方政府面临着财权与事权严重脱节, 被赋予了大量的事权却没有合法科学的财权、税权相配套。既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规范地理财聚财的积极性, 又削弱地方政府合理安排当地经济发展的作用。

中央与地方政府明晰的事权范围是社会分工在政府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财权和事权相匹配, 以事权为基础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 这是建立规范的、责权明晰的分级财政体制的核心和基础。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主要着眼于分税, 而在事权的界定方面尚无大的举措。这也就造成了各级政府间事权和财权不相匹配,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事权分配不清, 存在着相互交叉和重叠的现象。

宪法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各自的职责范围作出的规定, 没有明显的区别而几乎是一致的, 存在着中央政府“大而全”、地方政府“小而全”的现象。除了少数事权如外交、国防等专属中央政府外, 地方政府拥有的事权除了在行政层次和管辖区域相对中央缩小之外, 几乎全是中央政府的事权翻板。

(2) 财权从地方到中央层层集中。

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 地方财政收入范围缩小了, 收入增加的绝大部分属于中央, 财力相对集中于中央。比如:增值税, 中央政府分享75%, 地方政府分享25%;个人所得税, 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 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从地方税体系看,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等几个较大的税种都不是独立的地方税, 其他税种多是收入不稳、税源分散、难于征管、缺乏弹性的小税种。

2.地方政府税收自主权缺失

所谓“税收自主权”, 是指地方政府可自主决定其税收收入的权力, 主要包括:设立和废止税种的权力, 确定税率的权力, 确定税基的权力, 以及给予纳税人税收优惠的权力等①。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 中央政府集中了大部分的税权, 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 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也大部分都由中央控制。税收各种法律规章主要由国务院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中央税和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随着分税制改革的推进, 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激增。而地方政府的税权过小, 特别是没有独立开征税种的权力, 在税率选择和税收优惠方面的自主权也很小, 而且即使很小的这些权利也仅限于资源税等一些零星税种。因此, 可以说我国的分税制改革并不彻底, 仅仅做到了“分享税收收入”, 并没有真正“分享税权”。

同时, 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的调整所能施加的影响也十分有限。以2007年地方税收为例, 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烟叶税, 以上几种地方税2007年的收入合计为10661.84亿元, 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为55.4%;而共享税2007年的收入合计为8590.28亿元, 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为44.6%。地方税与共享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为42.2%, 地方税与共享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为81.7%。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 尽管地方税收入在地方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超过了一半, 但是我国地方政府其实只有很小的选择税率方面的权力, 而且即使是这些权力也仅限于资源税等一些零星税种, 同时, 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的调整所能施加的影响有限。

3.税收立法层次低

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 制定法律;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 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 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从我国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划分来看, 在我国目前的税法体系中,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仅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 以及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管理条例的决定》。除此之外, 其余税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是由行政部门制定的, 这些行政部门主要是国务院及有关财税部门。在我国五大税类19个税种中, 有17个税种是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 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可见, 目前行政部门在我国的税收立法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实际上形成了以行政部门为主、立法部门为辅的模式。

4.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严重

所谓税收竞争, 是指政府间通过竞相降低有效税率或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以吸引经济资源和税收资源流入的政府自利行为。

税收竞争本身就是地方政府运用中央赋予的资源配置权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目标的过程。可以说, 1994年分税制改革稳固地确立了促成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利益格局。分税制作为政府间税收分配的整体安排, 地方政府的积极参与以及对具体内容的激烈争论, 也是税收竞争的具体体现, 纵向的税收竞争是对税种划分、分享税类、分成比例的争论;横向的税收竞争是对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的争论。

为了吸引辖区外税收资源的流入, 地方政府通常使用优惠税率、税收折扣、减少收费等手段。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项目, 以较低的甚至是低于土地开发成本的价格, 提供土地给特定的投资项目。有些地方政府还运用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进行竞争, 通过减少政府收费, 降低企业为获得公共服务而做出的实际支付, 达到和降低税率同样的效果。在政府间的税收竞争中, 地方政府完全以本辖区的利益为出发点, 利用税收法律法规的漏洞, 无视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损害税法的刚性, 有损税收的公平性。就局部而言, 税收增加了, 但就整体而言, 却造成了税收的严重流失。

5.“区域税源转移”问题大量存在

由于各种不同原因造成税收在相关区域之间不合理转移, 税收转移没有影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分配, 但却影响了地方政府之间利益分配,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的“税收属地管理”原则, 由于实际情况比较复杂, 往往造成税收属地管理和税源不一致。有税源区域无税收, 无税源区域得税收, 税收与税源脱节, 区域之间税收分配扭曲, 甚至走向极端, 出现了“区域税源转移”。

三、优化我国财权划分的若干建议

1.规范各级政府的行为, 合理划分事权与财权

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政府各自的职责范围, 对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的事务, 按照公共产品供给范围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清晰的划分。具有较大外部性的全国性公共产品的供给由中央政府负责, 而受益范围局限于某些特定范围或者具有独特偏好的公共产品供给由地方政府负责;对于不能按照受益范围进行划分的事权, 按照行政管理原则进行划分, 即凡是属于全国范围内宏观调控的事务应由中央政府承担, 而凡是一个省范围内的宏观调控应当由省级政府来承担。

2.严格遵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依法治税

税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重大作用, 以及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都要求必须由法律对税权方面的问题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这既是国际经验给我们的启示, 也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我们提出的必然要求。一是可以由宪法对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原则及事关全局的重大税收问题做出规定;二是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税权方面的问题做出规定;三是可以通过制定《税收基本法》, 对税权相关问题做出规定。以上三种方案, 选择其一即能达到依法治税的目的。

3.提高我国税收的立法层次

提高税收立法层次, 加强税法的执行效率, 就要做到:健全立法机关的工作机构, 配备齐全的工作班子和足够数量的高素质人员;在税收基本制度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规范的同时, 可以将税收非基本制度授权立法;对授权事项要有所限制, 反对总括式一揽子授权;加强事后监督和制约;试行一段时间条件成熟时, 要及时将授权立法上升为法律。

4.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收自主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 规范地方政府税收征管行为, 并适当赋予地方在税率选择、税收优惠设定等方面的税收自主权。同时, 在不降低地方财政支出能力的前提下, 进一步提高中央政府的税收收入比重, 中央增加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 提高中央对全国的宏观调控能力, 以解决地区差距、贫困差距、环境污染等问题, 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双赢。

5.完善我国税收制度,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地方税体系

按照公平、效率的原则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种。中央税与共享税的税收全部集中在中央;对全国统一开征且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大的地方主体税种, 地方在中央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对全国统一开征, 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小, 但对地方经济影响较大的地方税种, 由地方自相行确定;对税源流动性、外溢性较小, 不易引起经济波动, 适宜由地方独立开征的税种, 允许地方政府在其行政区域内独立开征。

6.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 规范税收竞争, 解决税源转移问题

平等对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以解决纵向税收竞争缺乏平等的竞争主体的状况;地区间的横向税收竞争, 中央政府要进行协调。

将税收收入在利益相关区域政府之间横向分配, 以平衡不同利益主体有关利益诉求;在横向区域政府之间合理进行税收分配后, 应再根据各个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可支配财力, 以及政府事权范围进行纵向税收分配, 也就是中央政府和不同区域政府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要求, 进行与事权一致的规范性收入划分。清晰的、可识别的地区税收转移应通过地方政府之间的协商, 通过横向税收分配妥善解决;不清晰的、难以识别的地区税收转移则应由中央政府掌握, 通过纵向财政转移机制进行解决。

摘要:1994年开始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 是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内在要求。经过十多年的实际运行, 虽然效果明显, 但还不够完善。本文对我国税权划分的现状进行分析研究, 从中找出我国目前税权划分存在的问题, 并结合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当代的国情提出若干建议, 期望能对我国现行的财税体制改革作出一些有益的探索。

7.中国政府机构划分 篇七

来源:《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本文回顾建国60年以来政府机构变革的历史进程,总结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已经取得的经验和成就,同时结合中共十七大的报告,探究这60年改革之路上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努力的方向。由于政府机构改革或者说组织结构的调整是非常复杂而又成本巨大的变动,其结果又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主张在政治改革及机构变动的过程中,应该在理论研究上提倡积极的探索,而在实际操作中又必须强调小心谨慎地进行。但无论指导思想还是改革实践,都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同时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领域中各个方面的改革。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新的政府机构开始,总共60年的时间里,有过多次的改革和变化,尤其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在各个方面都取得巨大成就,相应的政治改革尤其是政府机构也总是不可避免地需要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变动。其中的成就和经验,值得思考和总结。

一、新中国60年来政府机构改革概况

1.建国初期中国政府机构的初创

建国初期,在这里指的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中国现行政府机构的基本架构,可以说是这个时候形成的。

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于1949年10月1日,以中国共产党在华北解放区建立的人民政权为基础,以服务于在全国范围打倒和取代国民党政权为首要任务。之后,1951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全党必须紧缩编制、精简机构的指示》,12月政务院通过《关于调整机构紧缩编制的决定》。据此政府机构开始调整,主要是:紧缩上层机构、减少层次;充实基层政权和新建的组织机构;合并分工模糊而性质类似的机构。中央和大区的两级党政机关编制减20%,省一级党政群机关也缩减10%,精简后的编制名额都充实到基层和新建单位。1953年10月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继续部署精简机构、整顿编制的任务,又撤销一批重复设置的机构,削减机关内部层次,紧缩人员编制并抽调大批干部充实基层单位。

随着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中国首部宪法产生,以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的成立为标志,基本上建立起了新的国家机构和政府管理体制。因此,1954年底开始较大规模的机构精简和人员调整,努力划清各个部门的业务范围,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关系,合理设立机构和安排人员。[1]这次调整,不仅精简了一些机构和许多人员,而且原则上在中央政府的行政机关内部实行三级制,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设置实行两级制,同时整顿国家机关的附属机构,将其从行政序列中划分出来,改为企、事业单位。综观建国初期中国政府机构的初创及调整思路,纵向上主要考虑中国传统的区划和地方行政,设立了包括中央、省、县、乡的四级行政层次;横向上主要学习苏联计划经济体制按职能划分不同的工作部门。同时,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改造、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的过程中,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的管理权不断向中央政府集中,表现在机构变动上,国务院到1956年底,已有工作部门81个。

2.十年探索时期政府机构的变动

然而,在建立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条件下,各级地方政府及企业主动性和积极性难免受到的影响。因此,1956年开始到1965年的十年中,又先后进行了两次改革的探索,内容主要就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权力的划分。

开始是中央政府“放权”。1956年5月,国务院召开会议,讨论国家行政体制的改进。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国家行政体制的决议(草案)》,要求各地讨论并征集意见。1957年11月,国务院连续颁发《关于改进工业体制的决定》、《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等文件,1958年9月又有《关于改进计划管理体制的规定》等。一系列文件的主旨,试图将一部分行业管理、企业经营的权限,下放地方政府和工矿企业,以发挥地方及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而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在1959年底也相应减少为59个。同时,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广泛开展,农村设置的乡级基层政权,被“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所取代。

这是中央政府首次大规模向地方放权。但是,由于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1960年冬中共中央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并重新强调集中统一领导,将下放的权力适当收回。同时,开始精简中央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务院的各个部门撤销、合并了司局机构89个,达总数的15%,合并事业机构111个,占总数的26%。人员编制方面,中央各部门和在京的直属事业单位先后精简了8万余人,占原有人数的30%。十年的改革探索,以中央政府“收权”而告结束。

3.“文革”时期政府机构遭受的严重冲击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随之而来的“造反”和“夺权”,导致政府及机构从中央到地方都受到冲击甚至破坏。由上海“一月风暴”成立所谓的“革命委员会”开始,实行党政合一体制,下设若干以功能区分的大组(如:办事组、宣传组、生产组等),各组下属再分若干小组,废除原来所有的机构名称和职位称谓,形成了“大组套小组、上下一般粗”的组织体系。这场由地方开始的所谓“革命”,应该说是反映了毛泽东等领导人对于传统官僚机构及习气的厌恶,以及迫切希望改革的良好愿望,但实践中立即影响到中央政府的机构裁并和运行无序。到1970年初,国务院机构由79个裁为32个,其中13个部门还是划归“中央文革”及军队领导。各级人员的裁减,导致全国从中央到省县各级机关,总共下放干部117万余。[2]各级政府的机构、尤其是人员,都遭受了极其不正常的严重冲击甚至伤害。

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政府机构改革

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的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可以分为5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实际上应该追溯到1976年10月,国家开始摆脱“文化大革命”的十年**,由于面临崩溃的国民经济亟待恢复及各个方面的拨乱反正,中央政府层面的机构改革主要是开始国家机构正常的行政运行及经济恢复工作,包括安排许多老同志重新回到领导岗位。到1981年,陆续恢复和新增了48个部门,国务院共有部级行政机构100个,达到共和国历史上的最高峰。同时,在基层开始了农村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和相应的机构改革,主要表现在农民自发实行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影响迅速扩大,“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和机构自然已经无法适应,需要进行改革,广大农村重新设置了乡镇政府。

第二个阶段,1982年开始的改革重心,在于工作效率的提高和人员结构的合理。随着三中全会之后机构的增加和人员的繁多,以精简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成为必然。中央政府主要考虑机构和人事对效率的影响,从职位设计、人员数量结合干部年龄等诸多方面着手改革,以达到精简领导班子、提高机构运行效率及干部年轻化等目的。此次改革成效显著,国务院剩下61个部门,机构改革精简人员的力度和效果,至今看来也是新中国历史上空前的。

第三阶段,1988年国务院进行的机构改革,指导思想为“政府职能转变”。依据是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的政治报告,提出要围绕转变企业经营机制这个中心环节,加快建立和培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逐步建立起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新体制的基本框架。这次政府机构改革,国务院部委由48减少到41个,直属和办事机构从22个减到18个,非常设机构由75减到44个,人员也精简近万。但本来有待深入的改革,在1989年春夏之际停顿。而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的政府机构变动,可以看成是1988年改革的继续,因为重点仍然在于转变政府职能,并提出了以“政企分开”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中心内容。

第四阶段,1998年开始的政府机构改革,主要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明确此次改革“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是目的,尽快结束专业经济部门直接管理企业的体制是目标。”这次改革突出的成果是:撤销了所有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专业经济部门”。实际上说明原来国家进行资源配置的载体,挤占了市场在这个方面的功能;或者说改革之后的政府,不应该再拥有具体的经济管理职能。

第五阶段,2003年进行的政府机构改革,旨在促进各部委之间的协调运转以及机构的清廉高效。当时中国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几年的实际需要,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包含了“‘决策、执行、监督’三权相协调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政府将改革重点置于体制改革,即宏观调控体系的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流通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及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等。因此,改革明显推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中共十七大之后相应的政府机构改革,正在进行之中,可以视为第五个阶段的延续。主要依据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及温家宝为政府首脑的国务院,继续坚持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进一步明确了今后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是: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体表现在机构变动上,就是搞“大部制”。[3]

二、60年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成就和经验

在政治上由中央集权的中国,行政机构的改革理所当然的可以视为政治发展和变化的核心内容。60年的历史事实表明,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只有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原则下,才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向前发展。任何试图脱离这些原则的政治改革,不论其口号如何响亮或主观愿望多么良好,都不能带来积极的影响和有益的成果,最为典型的事例,就是“文化大革命”十年的灾难。因此,中共十七大提出,要沿着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

回顾中国政府机构改革60年的进程,我们可以看到许多成就和经验。大致说来,新的国家政权机构在战争废墟上初创,比较彻底地改造了旧政权及机构,为中国新社会的建设,提供了基本的保障。只是由于面临任务繁重却经验不足的境况,难免在建立各级政府机构的过程中,出现机构繁多、层次复杂却又分工不清、人浮于事的现象,这种状况自然会长期影响此后的机构和人员的变动;而经济建设和文教事业等新建部门和基层政权,又缺乏足够的人才,使得政府机构体系一开始就会呈现为上层庞大、下层乏人的“头重脚轻”格局。随后一个阶段进行的政府机构改革,主要包括“放权”和“收权”两个反向的内容,而中央对地方权力的收放,基本根据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也就是说,当经济运行亟待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之时,中央政府就对地方适当放权;而国民经济发生严重问题时,中央政府就收回权力,以求更加充分、有效率地利用有限的资源,集中力量度过难关。在中国这样大一统的集权制国家当中,如何进行中央和地方分权的探索,至今仍然需要努力,但是这个十年的机构改革和放权探索,表明了共产党人执政不久,就对中国传统政治如何进行适应现代需要的发展,曾经有过的决心和实践,尤其对此后的政府机构设置和行政体制改革,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和启示。至于“文化大革命”十年,各级政府都基本上处于动荡之中,甚至本身能够继续存在与否都成为问题,当然也就谈不上改革了。因此,真正具有现代政治意义的改革探讨和取得成果,主要还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首先,是建立了正常的干部离退休制度。自从1905年科举制度废除之后,这是中国一个极其突出而又长期没有能够解决的问题,也是导致全国范围在整个20世纪政治非常混乱的重要因素。从清朝灭亡,经过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直到中国共产党执政之后的第一代领导人,都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人们试图进入国家行政体系或者说权力机构,主要依靠暴力手段或吹牛拍马。而1982年的改革,在大幅度减少政府工作部门和领导职数的同时,特别是邓小平的指导思想和实际努力并带头放弃领导职务终生制,对于干部正常离退休制度建立的贡献很大,就政治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具有标志性意义。之后试行的公务员招考,[4]表明国家的干部选拔和进入公务序列开始建立制度,与此同时干部考核、晋升、奖惩等各个方面也逐步进行规范。可以预期,正常的干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中国以后的政治发展和政府改革过程中,意义同样不可估量。如果联系60年来的机构变动,则可以看到大多时间总是在“膨胀—压缩—再膨胀—再压缩”中循环,具体到国家干部或者说公务员个人,也是少则数万,多则上百万的人员,在数年一次的“增加—精简—再增加—再精简”的动荡中,干部个人的升迁和发展甚至身份变化都处于缺乏可预期的境况。这对社会生活的稳定和国家政局的发展,以及各个领域的人才成长和有序培养,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及混乱状态,难以描述。如果从这个意义上看,60年来的政府机构改革大体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30年,其中后30年改革比较稳妥、符合人的发展需要、更具有现代意义。

其次,明确了政府职能转变是机构改革关键的理念。20世纪50~70年代的中国政府变动,基本上没有摆脱整合机构、精简人员等,或者中央政府根据自己认定的需要,对地方进行权力的收和放。只有中共十二届四中全会开始提出转变政府职能,中国共产党十三大报告当中又明确肯定“转变政府职能是机构改革的关键”,直到中共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意见》,强调深化改革仍然要坚持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主要表现在1988年开始的几次政府改革和机构变动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试行,20多年来“转变职能”一直是中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核心理念。尤其20世纪末,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突出强调“职能转变”,建立“服务型政府”,如果说政治和行政学的术语看来比较抽象,但没有影响这些话语成为报刊中和社会上流行的词汇,表明“职能转变”作为机构改革的基本理念,自上而下已经牢固确立。尽管“服务型政府”的提法,与单一型国家集权传统和政府机构作为强制权力的观念,是否存在差距,以及许多相关认识问题的解决,都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地探讨和研究。但是,这也足以说明,经过20年的努力,确立了“职能转变是政府改革机构改革关键”的理念,尽管步履艰难,却具有积极的现实作用和深刻的现代意义。

再次,构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与之前的计划经济和集中管理不同的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政府改革过程中,经济管理部门组织结构的变化最大。在20世纪末的机构改革当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企不分”得到解决,而且这种改革不仅有利于完成政府职能的转变,也使中国政府机构本身能够随着国际经济制度变化和发展而进行模式转变,使之顺应世界潮流和国际接轨的客观需要,为今后进行更加深入的改革开放,奠定了组织的基础。当然,就世界范围来看,各国政府的机构设置和变化,除了受到国家性质和政治体制的影响之外,其主要的决定因素,还是以实现特定的国家职能为第一目标。改革以后,传统计划经济下的政府管理部门机构,几乎全部被撤消,而新中国建立60年以来,国务院的机构设置,变动较多的就是经济管理部门。尤其是1987年的改革开始之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变革,代表了国家领导人对经济活动在指导思想上的重大变化。也使我们认识到,政府的机构改革,既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也是政府本身顺应国际经济制度、发展模式转变的时代潮流的表现,更揭示了,政府和其他组织一样,也有自身的生命周期和生长规律,这又为今后必须坚持政府机构的进一步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毫无疑问,中国60年来尤其是三中全会之后的政府机构改革,成就和经验方面还能够举出许多的事例,或者说也可以有其他形式的总结和表述。只是我们认为以上三个方面,即健全合理的干部制度、符合现代发展要求的政府理念、以及行政机构建立的目标及运作的模式,才是一个现代国家政治的有形载体———政府的核心和灵魂。

需要说明的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实际上最早是从农村经济政策入手,自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开始。因此,就政府机构改革而言,中国基层政权的机构改革,起步早、变动大。主要表现为人民公社迅速被乡镇政府所取代,而且党委、行政、人大等机构逐步齐全,人员也不断增加。同时,在提倡和推动中国城市化的过程中,各地都涌现出一大批原本并不存在的处于省和县之间的地级市政府,并且在开始的时候,党委、行政、人大、政协等班子和机构就配备整齐„„但是,这些地方政府和基层政权的机构改革,本文基本没有涉及。主要理由在于,[5]有些是原来没有的机构,如地级市,今后政府改革和机构精简将会首当其冲,甚至取消也已是可以预见的事情。[6]我们讨论中国政府机构改革,以地方政府甚至乡镇政权的变动作为典型案例,代表性和说服力都将显得不足;[7]中国的国家大一统传统和政治单一制度原则,看来还是会继续发生影响并且必须坚持,所以政府机构改革的理论探讨,主要应该着眼于中央政府。因为,改革不仅在政治发展的理论研究角度,就不是自下而上的,并且机构改革实践过程中的自上而下,现实意义和影响力度,当然更大。中共十七大之后的“大部制”机构改革,正是如此。

同时,由于旧体制的“惯性”存在,其长期的影响也不可忽视。这种“惯性”就是制度经济学所说的“路径依赖”,用我们熟悉的话语就是广大干部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准则,难以适应新的发展和形势变化,这在60年来的政府机构改革当中,也明显可以看出。不仅表现在思想上,如何看待资本主义的政治文明及市场经济、怎样判断国际形势和时代特征、正确认识什么是社会主义和公有制为主体、政府如何管理国有企业才是坚持公有制,等等。而且,改革实践中也会有“惯性”,如各级政府机构以及官员行为习惯的改变和传统利益格局的变动,包括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而政府改革和转变职能的趋势应该是“削官员的权,去部门的利”。但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要求,部门外的个人合法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尤其必须避免类似“李华基事件”的发生。并且,有时改革本身的思路和方法,也难以摆脱“惯性”。比如,每当进行改革的初始,通常是考虑或设计一些典型的试验,希望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但是,这些具体的试点(如下文将提到的湖北随州市的改革),是否能够在理论研究中,足以代表和考察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的整体情况,姑且不论,而实践意义及影响也比较有限,所以说地方和基层政府的改革只能是典型的个案,不具有什么标志性意义。毕竟,政府机构改革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何况在学理上,改革也只能是自上而下的指导并进行,尤其在我国这样有上千年大一统的单一制国家当中,如何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以及首先进一步思考地方分权的体制改革和机构设置,仍然是我们必须深入研究和努力探索的重大课题。

三、从中共十七大看机构改革今后的方向

中共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表明中国共产党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信心。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尤其是在完善行政权力的制约及监督机制方面,成为今后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并着力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组织机构、提高行政效能,目的是要尽快完成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机构改革和设置,建设服务型政府,创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良好内在环境。中共十七届二中全会又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意见》,继续强调深化改革仍然要坚持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应当注意,十七大报告在反复强调“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同时,还提出与之相配套的5条具体道路,其中之一就是:“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关于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报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这条道路的具体内容应该这样理解:党的领导是前提也是原则,人民当家作主是实质也是核心,依法治国是保障也是途径,三者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制度体系及其运行的基本框架,其中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被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政府对于许多“管不了、也管不好”(邓小平语)的人或事,就应该抱着无为而治、或者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的态度,尽快摆脱哪些主观认定需要去管理的社会事务,自然就可以尽快精减某些机构及官员。这样,即符合中央的改革方针,有利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建设,完善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制度体系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更能够适应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的趋势。

十七大报告将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提升为“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之后,召开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30年的改革开放之后,容易改、浅层次的体制机制弊端已基本去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2000年时已初步确立,接下来的任务是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一体系”。一些根本性的体制障碍,已经严重阻碍中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如资源和环境给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压力(因为市场本身无法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政府的干预,这样就迫使我们必须改革传统体制和机构以适应新的需要)、城乡二元结构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长期桎梏、公共品及服务供需失衡引发的民众不满、公共治理与人民新期待形成强烈反差等。我们理解这就是目前政府机构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基于这样的认识,根据十七大关于政治发展的指导思想,要求今后政府的机构改革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问题,或者说是必须坚持的方向。

1.加快政府机构的整合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减少行政层次,降低行政成本,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8]从政府改革的角度来看,减少机构和精简人员,虽然还是不可回避的基本问题,但部门或机构之间职责不清、职能如何转变等问题,也许更加迫切。

与此同时,即便以中共十七大提出的行政权力决策、执行、监督的三分为例,困难同样存在。由于决策环节在我国现行政府机构设置当中,承担这部分工作,如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等,主要还是地方及部门的政策研究室,他们的思考和结论基本上都难以摆脱所在地方或部门的利益与局限。比如:要求教育管理部门决策时不考虑所属学校、卫生医药管理部门制定政策时不考虑所属医院和药厂,而希望他们思考问题首先从公共服务和人民利益出发,显然非常困难。这样的行政体制不尽快改革和整合,中共十七大提出的行政改革目标,自然无法顺利实现。

2.强化公共服务的职能 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意见》,强调深化改革仍然要坚持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并首次明确了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也就是对今后中国政府职能改革的整体概括,即: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毫无疑问,政府职能的转变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长期不断的深化。所以,从1985年中共十二届四中全会提出转变政府职能之后,直到中共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深化改革仍然要坚持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可见,20多年来“转变职能”始终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要强调的内容。但是,这个事实同时也说明,中国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仍然没有能够彻底解决20多年前已经提出的问题,或者说未能完全实现中共“十三大”前后提出的战略目标。为此,首先应当克服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官员的错误认识,避免沉溺于对GDP的追求,摆脱热衷于招商引资定额任务的完成或分派,而在国民教育、[9]环境保护[10]扶贫济困等公共服务方面多下功夫。这也符合共产党人事业所以成功的基本宗旨———为人民服务,而决不是一窝蜂地去关注少数有钱人。与此同时,从现实情况来看,还存在不少其他方面的问题,如执政之后对公共资金的提取(如税收政策的制定及进行成本)、使用和管理(如上海社保基金案暴露出来的问题),都说明已经存在严重的问题。而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虽然已经被实践证明可以刺激各级地方政府及官员的积极性,但行政机关直接介入市场的后果和风险如何,仍然是一个缺乏研究的大问题。

3.规范地方政府的运作 如果说西方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不论是联邦制还是单一制,在这个问题上很重要的一点,主要是通过立法及制度,明确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及关系,中央政府的“放权”和“收权”不能随意进行。而中国传统是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和大一统,要求从上到下机构设置的集中和统一,使得这方面的问题更加突出。也就是邓小平所说的那样:“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11]因此,曾经有些地方按照上级指示精神及自身需要,进行过一些机构改革的探索或者试点,已经遇到许多问题,正是如此,而其自身又无法解决这个困境。[12]这就很容易导致各级政府及官员,在机构改革问题上“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甚至想出来的方法也摆脱不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使得地方政府的运作和权力,无法遵循规范,被迫否定已有的方案和文件,或者放弃改革成果。由于缺乏明确的立法及制度,甚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政府主要官员,也有可能仅仅因为不合上级政府之意而被调走或免职,这也表明中央或上级政府对地方和下级的权力干预,比较随意。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何况,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个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严重不平衡的大国,各个地方政府面临的问题也有许多差别,如果要求在很多具体问题上的强调统一认识和实际政策过程的所谓步调一致,实际上非常困难甚至没有可能。为此,经历过20世纪50和60年代中央政府“放权”和“收权”探索的邓小平,早就对这个问题有过思考和论述:“我们历史上多次过分强调党的集中统一,过分强调反对分散主义、闹独立性,很少强调必要的分权和自主权,很少反对个人过分集权。过去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过几次权,但每次都没有涉及到党同政府、经济组织、群众团体等等之间如何划分职权范围的问题。”而且,全国30多个省级的地方姑且不论,就近3000个的县级政府来说,仅仅看人口,多的200余万,少的几万,但必须配备几套班子以及职务、部门和人数都差别不大,本身就是问题。在这样的制度下通常而言,地方政府本身不能也缺乏动力去改革,相反为了应付日趋增加的社会事务,只会努力争取增加机构和人员。至于是否需要新设机构和增加人员,各个地方政府应该和自然比上级清楚,可是只有比较不了解情况的上级政府,才能决定该地方设什么机构和用多少人,问题显而易见。

4.基本原则是坚持民主民主是中国共产党人长期的旗帜和胜利的法宝,具体的实践经验就是发动、组织并相信、依靠人民群众。为此,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七大的报告当中,整个第六部分就是强调“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因此,今后中国中国机构的改革,基本原则只能是坚持民主。

但是,在我们党的组织内部,以及一些地方或政府部门的干部,把民主视为家长制和一言堂的障碍,或者将民主作为自己专制言行的粉饰,借用民主形式,玩弄“形式民主”。结果不仅没有提高共产党执政的能力和声誉,反而扭曲甚至玷污民主,削弱了大众对人民民主和共产党执政的信心。对此,邓小平曾经非常痛心地指出:“官僚主义现象是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一个大问题„„已达到令人无法容忍的地步。”针对家长制和一言堂的问题,他也提出过改革的设想,并希望通过法制的途径来解决,比如他说:“一是权力不宜过分集中”,而且“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②等等。当然,实事求是和思想解放,仍然是我们今后政治改革及政府机构变动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60年的政府机构变动的历史经验表明,任何善良的主观愿望,都不能代替改革的实际需要,因为政府机构改革非常复杂而又成本巨大,而且其结果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政治改革及机构变动的过程中,应该在积极解放思想、提倡理论研究并且非常充分的基础上,逐步地进行实际的操作,同时必须强调实事求是和小心谨慎的立场。

作者简介:张劲(1959),男,浙江东阳人,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本来,随着各级政府组织机构趋向健全和社会分工日益细化,适应战争环境的党的一元化领导原则应该有必要作相应的改变,虽然共产党人也有过一些论述和努力,尤其在中共“八大”上,刘少奇、邓小平、董必武等都谈到了理顺党政关系的重要性,但实际却走向了党政合一的体制。参见梅丽红:《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国共产党探索之路》,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9 51页。

[2]本处数据引用主要参考高波: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历程论析[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4年。

[3]目前“大部制”改革已进入地方政府层面。参见《深圳“大部门制”改革启动》,《浦东时报》,2009年8月4日。

[4]为了适应当时“党政职能分开”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1988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并设立人事部,以推行公务员制度。次年开始,在国家审计署、海关总署及深圳、哈尔滨两市进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

[5]全国各地已经普遍推行财政的“省管县”改革,以浙江省进行较快。具体可见《浙江“扩权强县”迈向法制化》,《人民日报》,2009年7月30日,第10版。

[6]徐绍史:《削手中的权,去部门的利》,《人民日报》,2009年9月8日。

[7]广东电白县公民李华基,承接“茂名市水东经济开发试验区”市政管理处的宿舍楼工程,几年过去房子建成,垫资上百万元无法收回。2001年经批准,“试验区”加上电白县几个镇,新成立了“茂港区”,次年茂港区公用事业管理处设立,覆盖原来的试验区市政管理处职权,原机构无明文撤消但实际已停止运行。李华基找不到要款的对象,市区党政领导让他找新的管理处主任,新主任让他找原来的管理处主任,老主任表示无法解决甚至无权说话,李某成了机构改革之后被来回踢的“皮球”。又是几年,他给省委主要领导写信得到批转,2006年4月后,管理处不定期小额付款,两年7笔共9万元,但比较100多万元的本息,李华基说:“按这个速度,有生之年是讨不回这笔债了。”《人民日报》,2008年5月9日。

[8]以2008年年春节前后的大雪为例,表现在公路交通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是公路维护,应当更了解道路情况,而决定公路是否可以通行的权力却在交通警察即公安部门。这种政府所属机构之间的职能交叉,早在1998年朱熔基任总理主持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已提出交通部和公安部职能存在交叉的问题。如果说以往几次机构改革收效不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部门之间职责不清、职能转变没有到位,部门之间都自然从管理的角度,揽权甚至抢利益,而忽视社会效果。这就难以形成统一的步骤和避免“政出多门”的现象,而部门或机构之间的博弈成本也很高,廉洁、高效当然无从谈起。

[9]有学者认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故保证教育公平是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责任。但现在中国政府及可见的改革政策来看,差距还很大。周大平:《教育公平:政府责任的“边界”》,《党史信息报》,2009年7月15日。我们主张环境保护需要社会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但首要的责任在于政府及官员。张劲:《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10]《邓小平文选》(二),北京:人民出版社,第292页。

[11]《新京报》2008.2.2报道:中共湖北随州市委书记马明清接受采访称,随州2000年开始设地级市,并探索以精简为目标的大部门制改革。根据得到批准的《随州市直党政群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方案》,职能相近的机构合并,职能交叉的采取挂牌,尽量不单设。如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台湾工作办公室等合为一家;档案局、档案馆、党史研究室、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合成一套班子、挂四块牌子;文化局、文物局、体育局、新闻出版局合为“文体局”。市设机构55个,比其他地级市少11个。但7年过去,由于缺少各个方面的支持和上下配套,改革步履艰难。最早分离是“科学技术协会”,原已并入科技局,2005年要换届,向省主管部门报告,未获批准,因随州没有“科协”,结果只能重新单设;而后,残疾人联合会、规划局、宗教局、法制办等,也先后分离。旧体制反弹后,原来少设的11个,已恢复9个。可见,改革的压力主要来自旧体制。实际上,类似问题在海南建省之后,已出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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