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追责问责条例(共2篇)
1.干部追责问责条例 篇一
720特大暴雨灾害追责问责案件以案促改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提纲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处突的决策部署及省委部署要求,对防汛救灾和灾害信息报送工作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在对党忠诚,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署要求,压紧压实各级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在坚持底线思维,增强风险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正确认识和把握防范化解重大自然灾害风险,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在推进改革发展中是否存在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思进取不作为,政绩观偏差,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五)在深入贯彻落实发展新理念,对防汛工作认识不足,统一指挥缺失、应急响应滞后、防范组织不力、抢险处置不当等履职尽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突制度机制,提高综合治理成效等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深刻剖析问题根源
(一)理想信念有所弱化
(二)宗旨意识不够牢固
(三)党性锤炼有所懈怠
(四)履职尽责有所退化
三、加强整改完善自我(一)坚持外病内治,拧紧思想总开关
(二)强化宗旨意识,密切联系群众
(三)淬炼进取精神,勇于创业担当
(四)坚持“严”字当头,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正文:
今年以来,根据...纪委机关、...委组织部工作要求,聚焦《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调查报告》暴露出的问题,认真对照自查,深刻汲取教训,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明确下步整改措施和今后努力方向,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处突的决策部署及省委部署要求,对防汛救灾和灾害信息报送工作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政治嗅觉不敏锐,大局意识不强。
主要表现为: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应急处理能力和防灾避险自救意识方面有待提高。二是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不深入。平时主要以组织安排的学习为主,自身在党中央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处突的决策部署及省委部署要求方面学习的少,存在边干边学的思想,工作过程中需要了才主动去查找书本,或到网络、报刊上学习。(二)在对党忠诚,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署要求,压紧压实各级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还不够坚决有力。
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缺少体现统计工作特色的新亮点和新举措。二是执行组织纪律有待从严从紧。自认为自己工作任务完成就好了,参加组织活动积极性不足,纪律制度执行时紧时松。(三)在坚持底线思维,增强风险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正确认识和把握防范化解重大自然灾害风险,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防范化解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理论武装还不扎实。
虽然经常参加全体会学习,但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自然灾害风险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旧存在学习不及时、开展研讨交流不深刻等问题,在学懂弄通上还有差距。二是工作站位还不高。对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正确认识和把握防范化解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的要求理解还不够透彻,存在乐观情绪、麻痹思想,对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还缺少清醒认知和足够警惕。(四)在推进改革发展中是否存在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思进取不作为,政绩观偏差,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一是存在“好人”主义,谈具体事务多,敞开心扉谈思想、讲问题少,特别是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时顾虑和担心比较多,往往以自我批评为主,相互批评大多是“蜻蜓点水”、浅尝即止,“红红脸、出出汗”还不够。
二是“守纪律讲规矩”的意识有待加强。通过深入开展以案促改专题研讨、加强对党章党规党纪学习等,个人纪律规矩意识明显增强,思想和行动更加自觉。但也存在对纪律规矩掌握不全面、考勤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五)在深入贯彻落实发展新理念,对防汛工作认识不足,统一指挥缺失、应急响应滞后、防范组织不力、抢险处置不当等履职尽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存在学用脱节现象。
虽然也经常学习党的十九届历中全会精神,学习新发展理念以及市委有关防汛工作精神等,但学用结合不好,没能真正把统计工作和防汛救灾切实结合起来,二是基层工作开展的不够扎实,服务措施不够有力。深入群众、深入企业一线还不够,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和办法不多。(六)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突制度机制,提高综合治理成效等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联系群众不深入。
无从谈起官僚主义,但工作中密切联系群众还是少,实际与群众沟通的水平较低,工作视野不开阔。二是为民服务的意识还需增强。潜意识中在处理对上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的关系上出现偏差、造成联系基层、服务群众不深入,为民解难事、办实事上还不够有力有效。二、深刻剖析问题根源
(一)理想信念有所弱化
虽然能够认真学习党的创新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但有时不能持之以恒,存在零散化、碎片化、快餐化的现象,缺乏“挤”和“钻”的精神,学习内容上采取实用主义,存在“现用现学、急用急学、不用缓学”的现象,对自我“充电”和改造主观世界缺乏长期规划,没有与时俱进地用党的先进理论来武装头脑、指导自己的言行,(二)宗旨意识不够牢固
没有真正在思想上、行动上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坐在机关决策、处理的多,对实际企业运营情况关注了解不够,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深入的研究和思考。调研走访过程中,对重要指标研究的多,对实际问题关心的少;与群众沟通交流的少。
(三)党性锤炼有所懈怠
在日常工作中,认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政府统计公信力,研究经济社会运行态势是自己的主要职责。在政治纪律的执行上有所松懈,面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坚持不懈加强党性锻炼和思想修养上下得功夫不够,逐渐放松审视思想、改进工作,对服务意识、创新意识检视不够,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停滞不前。
(四)履职尽责有所退化
进取意识不强,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深刻,有松懈思想,日常工作任务落实进度不够迅捷、纪律执行时松时紧,还不能完全运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三、加强整改完善自我(一)坚持外病内治,拧紧思想总开关
思想有多远,行动就有多远,进一步发扬党的优良学风,加强学习,增强功底。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一是加强理论学习。时刻牢记学习是党员干部胜任自身工作的内在要求和必由之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将其融入思想、带入工作。二是坚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对标学习先进典型,学习优秀经验,努力实践党的先进理论,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以提高工作效能为落脚点,把学习先进典型的成果贯穿到自己的本职工作中,实现理论与实际的有机统一。三是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坚决守住政治底线,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强化政治信念、政治纪律,修好“心学”,做政治上、行动上的明白人。
(二)强化宗旨意识,密切联系群众
一是坚定不移地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理念,发扬党员干部艰苦奋斗、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倾听意见,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树立为党为人民无私奉献的精神,坚持党的事业第一、人民的利益第一,不计较个人得失。
二是认真落实走群众路线的工作要求,围绕党的服务宗旨,不断改进与转变工作作风,以维护好、落实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一线调研,深挖经济规律,研判运行趋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三是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精神,不奢侈浪费,不追求享受,以高度的工作热情,积极的心态,脚踏实地地投入到工作中,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在乡村振兴的实践主战场,以一名统计工作者的身份实实在在为群众办一些实事、谋一些好事。(三)淬炼进取精神,勇于创业担当
改造客观世界过程中不断改造主观世界,真正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一是加强自我修养,牢记“祸患常积于忽微”的道理,把握住方向,管得住小节,正确处理人际关系,不断培养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将更多的精力用在工作上。二是发扬党员干部与时俱进精神,开拓创新,增强实效。在科学发展观引领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开展调查研究。三是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通过转变学习方式,转变工作理念、更新工作手段,创新工作机制,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开创综合业务工作新局。
(四)坚持“严”字当头,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切实把守纪律讲规矩当作首要政治任务,把责任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一是带头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廉政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已有制度严格执行,认真落实。二是始终敬畏权力,时刻警惕权力的滥用,保持清醒头脑,防腐拒变,清正廉洁,正确认清目前党内存在的一些FB问题,自觉地坚定理想信念,看清目标方向,不断培养经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的勇气,把手中的权力作为一种责任、一种约束,真正用在推动统计事业发展上,用在为群众办实事上。三是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时刻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防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出现。
2.干部追责问责条例 篇二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前夕,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确定了对全体党员“忠诚、干净、担当”的基本要求。同时,“问责条例”中还提出:各级党员如果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不但要对其个人追究责任,还要追究监督部门和上级领导的责任,从而形成联动机制,促进党的队伍净化风气,提高执行力。
“问责条例”的提出在党的队伍中引发强烈反响,大部分人赞同该条例的提出和实施,但是,也有人认为“问责条例”给党员日常工作带来巨大压力。
在笔者看来:身为共产党员,我们应该学会转换角度来看待“问责条例”,从而树立正确态度,以问责条例为镜更好地展开工作。
首先,我们要相信这样一句话:“规矩是为不遵守规矩的人拟定的”。不管党内监管机制多么严密,对违规的惩罚多么严重,对日常工作要求多么严苛,只要我们能够严于律己,为自己划定行为红线,不超越“禁区”一步,首先将违规想法扼杀在行动之前,那么,惩罚就一定会远离你的工作与生活。面对“问责条例”,我们最应该关注的不是违规后的严重后果,而是要首先学会控制行为,把“问责条例”当成警钟,让警钟长鸣,使自己成为一个“懂规矩”“守规矩”的人。
其次,“问责条例”对一个党员的成长具有积极正面的作用。从表面来看,它是对人行为的束缚,但是,如果党内纪律不够严明,没有良好的监督监管机制,就等于在放纵人的行为,使人一路滑向未可知的深渊。白岩松的《白说》中就提到了一个因贪污受贿而受到严厉处罚的老党员,他将自己一生奉献给了党和人民,但是,却因为对“贪污受贿”认识不足,头脑中没有这根弦,于是犯下错误,毁了自己的一生。试想:如果我们党员内部纪律能够更加严明一些,责任联动机制能够更早启动,有人能够在关键时刻提醒他一下,是不是悲剧就不会发生?
因此,作为共产党员的我们,不但不要从心理上抵制“问责条例”,还应该对此心怀感恩。当我们转换角度,正确看待“问责条例”,便能够与之和谐相处,更好地完善自己,积极主动地净化党内风气。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2】
总书记多次指出党员干部要“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和“为了党和人民事业,党员干部要敢想、敢做、敢当,做我们时代的劲草、真金”。
《问责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了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把对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的“成绩单”同日常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常态化的制度约束机制,对阳奉阴违、弄虚作假、饱食终日、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党员干部,戴上“问责紧箍咒”。
心中明责,才能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不论是党员干部身处何种要职、地位,都必须清楚肩负的责任。履职尽责、一言一行都饱含着党组织的信任和人民的重托。只有明确职责,才能满腔热忱地去创事业,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书写共产党人的风采。像“太行新愚公”李保国同志那样心系使命,自觉把“责任”扛在肩上。他扎根太行深山30多年来,踏遍了太行山区的每一道沟沟坎坎,始终筑牢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保持纯正质朴的百姓情怀,自觉把百姓当亲人,与百姓心心相印,心里装着百姓,凡事想着百姓,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担当精神,造福一方百姓。
心中有责,《问责条例》就是从严治党的利器。党员干部失责渎职就必须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时刻牢记使命,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始终对“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准则》、《条例》等党纪条规,时刻保持敬畏之心。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及“两学一做”教育中,认真查摆自己的思想、行为,带着问题学,真正把自己摆进去,真正做到入脑入心,身体力行去践行。
但是长期以来,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的“成绩单”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致使“四风”问题、消极腐败现象等顽疾,依然是“我行我素”。王岐山同志曾经说过:“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党中央对大案要案等腐败分子的查处和严惩,更加表明了从严治党的决心,惩前毖后,刮骨疗毒,进一步使党风、政风好转,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多一点担当少一点推诿、多一点责任少一点扯皮,率先垂范,不能滥用手中的权力。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再一次明确告诉党员干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剑指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党员干部,把对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的“成绩单”同日常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同时也纠正了当前一些党员干部的“多干多错,不干没错”的错误思想认识,以及无利不起早的功利思想,同时还告诫一些“太平官”既要“权、利”,又不愿担责的熬混思想,让“问责”制度越来越规范化、常态化、法制化,“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
治“顽疾”必需“问责”。为此,对《问责条例》的学习要同当前“两学一做”教育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牢记誓言,初心不改,理清摆正权力与责任的关系,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与使命,自觉将权力置于制度的笼子里。清白做人,干净担当,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百姓。【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3】
中央提出的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是深化从严治党的必要举措,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就是要带头坚守底线,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一是有权必有责要求各级党员干部要时刻谨记权利都是党和人民群众所赋予的,人民群众的信任是我们努力的不竭动力。领导干部不能仅仅是洁身自好,而是既要管住自己,还要敢抓敢管,敢于动真碰硬,管住自己的人,种好自己的田。作为党员干部,我们要时刻加强理论学习,注重提高政治思想修养和精神境界,强化党员意识、宗旨意识。严格执行党所赋予我们的任务,努力完成自己的工作,并做到创新为人民。二是有责要担当是要求党员干部要“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为了党和人民事业,党员干部要敢想、敢做、敢当,做我们时代的劲草、真金”。在履职上决不能出现应付了事,甚至知难而退,推卸责任的现象。更不能因为可能出现问题要承担责任而不作为。
“有责要担当”既要敢于担当,不胆怯怕事,迎难而上,还要会担当,善于分析难题,解决难道,才会在工作上有所建树。三是失责必追究是实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的制度保障和措施保障。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旨在对哪些有权不负责,不尽责,不担责的行为进行党纪追究,通过党规党纪告知全体党员,在其位不谋其政,不担当、不负责要必将受到党纪追究,直到纪律的提前警示教育作用。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要把权力与责任、义务与担当对应起来,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上查一级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尊崇党章、聚焦政治责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开展问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亮点解读
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条例》将党内问责的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将已有14种问责方式调整为7种,实现纪法分开
在已有各类问责条例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而《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条例》指出,以上7种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这主要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条例》起草组有关同志解释。
同时,在回应《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问责方式中未包括“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条款时,《条例》起草组有关同志指出,《条例》坚持依规治党,突出党规特色,实现纪法分开,对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如涉嫌犯罪,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处理。
党的工作部门也要承担问责责任,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
“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是《条例》传递出的重要信息。为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压下去,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就必然离不开相关单位或部门及时作出问责决定。然而,当某个党组织或领导干部需要被问责时,究竟该由谁来作出问责决定?
对此,《条例》第八条指出:“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同时,《条例》进一步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这就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条例》起草组有关同志说。
问责典型问题要通报曝光,终身问责让责任人“跑不掉”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第九条对问责执行作了明确规定: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向该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应当向该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为做好衔接,便于组织部门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并按要求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条例》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同时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这既体现了“严”和“实”的精神,也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此外,《条例》第十条明确提出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关于„要实行责任制,而且要终身追究‟等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要求的具体体现,也与《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的精神一脉相承,是我们党作出的政治宣誓。”起草组有关同志表示。
针对《条例》规定是否有些过于原则的疑问,起草组有关同志解释,《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作出了授权规定。《条例》提出了原则性、方向性要求,对其他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不重复、不替代,为各级党组织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留下空间,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只有把中央精神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紧密联系起来,制定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实施办法,把问责事项、方式、程序具体化,才能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
为从严治党再加码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事实也已充分证明:“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已成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毕竟有了问责这个“神兵利器”,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就会更强,担当精神就会更足。而今《条例》出台,就充分表明党的领导干部若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凸显出党中央在问责方面是动真格,标志着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
《条例》出台坚持了问题导向,能够发挥现实效用。比如说,《条例》就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既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也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抓住主要矛盾,聚焦政治责任,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就《条例》内容而言,其对谁来问责、对谁问责、什么情形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说,《条例》明确强调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如此既能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也将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落到了实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解决从严治党问题,最根本的是严格遵循执政党建设规律进行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党内生活和党的建设制度的严密性和科学性”。先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经出台,再加上此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印发,规章制度已越来越成为带电“高压线”,在不留“暗门”不开“天窗”语境下使管党治党走向严紧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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