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

2024-10-12

股权投资(共12篇)(共12篇)

1.股权投资 篇一

股权投资是作为股东,有参与决策投票的权利,按照企业实现的利润享有红利;债权投资,是债主,相当于借钱给对方,没有投票权,只是按照债权的约定定期收取利息,并且这个利息一般是固定的,并且跟企业的经营情况没有直接关系

把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这些长期投资与前面讲述的短期投资相比,二者的差别为:

(一)投资期限不同;

(二)投资方式不同;

(三)投资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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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篇二

一、股权投资适用会计科目

当对被投资方的持股比例达到20% (含20%) 以上时, 投资方能够控制 (>50%) 、共同控制 (50%) 被投资方或对其产生重大影响 (20%≤持股比例<50%) , 投资方一般不会轻易放弃这种权利, 会选择长期持有, 故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当对被投资方的持股比例小于20%时, 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 当所投资股票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 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因为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投资方持股目的显然不是为了伺机出售, 目的一般在于长期持有;第二种情况, 当所投资股票在活跃市场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 由于对被投资方没有重大影响, 投资者一般不会坚定地选择长期持有 (目的是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实现企业合并除外) , 对于这种股权投资的处理, 应根据企业的持股意图, 分别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处理。综上所述, 股权投资适用的会计科目, 如表1所示:

二、股权投资会计处理

[例1]甲公司于2007年1月3日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200万元, 取得乙公司15%股份, 发生相关手续费0.5万元。2007年底, 乙公司宣告分发现金股利60万元, 该股票公允价值上升为250万元。

(1) 若甲公司投资意图是短期赢利, 应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手续费计入当期损益。

(2) 若甲公司有出售意图但期限不确定或投资意图不是很明确, 应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 手续费计入资产成本。

2007年底, 所购买股票公允价值上升为250万元, 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 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 目的是为了避免因证券市场的波动引起利润的波动。

(3) 若甲公司投资意图是最终将乙公司合并, 购买15%股份是分期交易合并的第一步, 则应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处理, 按成本法核算, 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假设该合并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

2007年底, 乙公司宣告分发现金股利60万元, 假设该股利是被投资单位接受甲公司投资前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 甲公司对分派的股利不能作为投资收益处理, 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清算性股利) 。

三、股权投资重分类会计处理

为了正确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 为利益相关者提供相对准确的会计信息, 同时, 也为了持续符合准则的相关规定, 应按目前持股情况, 根据前表所列, 对股权投资重新分类。对于重分类的会计处理, 由于股权投资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时, 持有时间较短, 涉及重分类的可能性相对要小, 在此不作讨论。

(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

例1中的第二种情况, 是将股权投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假设到了2008年1月1日, 并未处置该资产, 而是再投资250万元, 进一步取得乙公司20%的股份, 持股比例达到了35%, 对乙公司已能产生重大影响, 准备长期持有, 采用权益法核算。会计处理分两步:

对第二次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假设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按规定, 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将第一次投资时, 列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股权投资, 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 按账面价值结转。

另外, 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资本公积495000元, 仍保留直至该投资被处置时转出, 计入当期损益。

(2) 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例2]甲公司于2007年1月3日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400万元, 取得乙公司30%股份, 准备长期持有, 发生手续费1万元, 2007年乙公司赢利10万元。取得该股票时, 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300万元。采用权益法核算, 会计处理如下:

因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390万元 (1300×30%) , 按规定, 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007年乙公司赢利10万元, 甲公司2007年应确认投资收益3万元。

若2008年1月1日, 甲公司调整经营策略, 将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出售50%, 获得200万元, 持股比例减至15%。

假设减持后, 剩余股权持有意图不是很明确。应将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剩余股权, 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按账面价值结转。

参考文献

3.股权投资,利弊几何 篇三

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此方案对于深化金融改革意义重大。温州民营经济具有代表性——中小企业数量众多、民间资本量较大、民间金融较为活跃,此次改革试点有助于民间资本运作更加规范、透明,提升金融体系的效率,并有效过滤其内在的高风险。

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清科研究中心刘碧薇认为,改革方案释放四方面积极信号:即鼓励温州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创新;打破垄断,降低银行业对民资的准入门槛;支持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加强监管、警示改革中的风险。对私募股权行业来说,刘碧薇认为,此方案中也提出“三大任务”:第一、引导民间资金依法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第二、鼓励个人参与境外直接投资;第三、积极培育发展地方金融市场。

刘碧薇认为,引导民间资金依法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有利于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她说,“在此次改革试点推进的过程中,温州市将利用民间资本的先发优势,提高民间资本参与股权投资的专业化程度。从政策上将吸引境内外优质股权投资基金落户温州,大力推动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和设立,同时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将政府财政资金有效注入基金;并设立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有序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

事实上,在此之前,温州已经在股权投资领域进行一定探索。2011年7月,温州人股权投资基金壹号基金设立,该基金为首只政府参与引导、专注于温州地区股权投资的基金,注册名为温州红石天堂硅谷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浙江天堂硅谷股权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和温州红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温州红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由温州市9家优秀集团企业联合投资,经市政府核准设立的一家股权投资和资产管理公司。温州人股权投资基金壹号基金按照“政府引导、产业导向、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的原则组建运行,对温州地区股权投资具有先行指导意义。

但风险也同时存在。刘碧薇说,“温州民间资本一向具有极强的逐利性,清科研究中心观察到温州投资人在参与私募股权时也具有高度自主性,拥有‘熟人投资文化’,即拥有自身的知根知底的熟人圈子来推介投资信息进行投资,并要求自身参与投资决策。目前温州的VC/PE机构中,多数除股权投资外,也从事民间借贷及担保等其他活动,专注性不高。在基金投资的过程中,也出现出资人要求在基金投委会中拥有决策权力,LP和GP权责混淆的情况,专业化运作不足。专注性、专业化缺失一定程度累积投资风险。

刘碧薇告诉记者,“私募股权作为一种高风险、高要求的另类投资,如何破解民营资本非专业化运作的风险,也成为改革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在转型的过程中,建立以股权投资、兼并收购、投资银行、资本运营、投资管理和财务顾问等为主营业务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需在本地切实加大税收和政策优惠制度,吸引高端人才,同时采取本地股权投资机构和外来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方式,帮助本地股权投资机构快速成长。”

她告诉记者,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有利于探索建立规范便捷的直接投资渠道,亮点在于:“目前温州在海外有80多万侨民,温州具有个人境外直投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随着境外直投提上议程,拥有上万亿元可调动资金的温州民间资本将拥有‘走出去’的合法途径,进一步开拓实业投资空间。温州资本从轻工业等实体领域发展,完成了初步的资本积累,然而随着人民币升值、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上涨等因素,企业平均毛利率不足10%。在这种情况下,试点推动个人资本经过绿色通道‘走出去’直接投资能够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风险,有利于民间资本把握全球商机,在海外建立公司,从而减少中间环节与外围商圈接轨,也有助于国家推进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和人民币资本项目兑换试点积累经验。”

同样,鼓励个人参与境外直接投资也蕴含着风险:“在外围经济处于低谷的情况下,国外资产价格较低,民间资本兼并收购品牌企业、研发机构能够帮助其拓展投资多元化。然而体量庞大的民间资本一旦出境,其真实流向很难得到有效监管,也会带来大量资金外流的风险。同时民间资本对投资机会的识别能力和管理风险的能力十分薄弱,对海外法律法规、金融产品了解的人才奇缺,投资选择不当也可能导致风险加剧,导致其重大损失。清科研究中心建议在自身投资理念并未成熟的情况下,借道私人银行业务、专业第三方理财业务,通过专业人士把关出海狩猎更为保险。”她说。

刘碧薇认为,培育发展地方资本市场,应有利于合法合规开展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及技术、文化等产权交易。“在2011年上半年的民间借贷风波中,部分企业发生资金链断裂,急需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因此,搭建吸引民间资本与产业投资对接平台至关重要。产权交易所作为场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已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部分。政策出台有利于进行金融业务创新,实现产权流动,提高小微企业的融资效率。”

而风险也不言而喻:“首先,温州中小企业多以制造业为主,缺乏较高技术含量、创新性较强的企业,目前可供产权交易的达标企业不多、种类不够丰富、交易存量不足。其次,目前国内产权交易所乱象丛生,交易标的物定位混乱,各交易所各自为政,未能形成统一的、相互联系的稳定的场外交易市场。2011年11月,国务院下达《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各类交易所交易品种大面积跌停。2011年12月,文化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内文交所也在对其业务模式进行探索和转型。在温州金融改革中,建立健全产权交易所的运作规则和信息披露制度,制定合理的基础规则和操作标准成为改革的首要任务。”她说。

4.私募股权投资协议 篇四

本框架协议旨在规定 A 对 B 投资事宜的主要合同条款,仅供谈判之用。本框架协议不构成投资人与公司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但保密条款 ] 排他性条款和管理费用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投资人完成尽职调查并获……

时间:

本框架协议旨在规定A对B投资事宜的主要合同条款,仅供谈判之用。

本框架协议不构成投资人与公司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但“保密条款”]“排他性条款”和“管理费用”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投资人完成尽职调查并获得投资委员会批准,并以书面(包括电子邮件)通知公司后,本协议便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告方应尽最大努力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达成、签署和报批投资合同。

排他性条款

排他性条款规定目标企业B于投资者A进行交易的一个独家锁定期。在这个期限内,B不能跟其他投资者进行类似的交易谈判。在创业投资业务中,这个锁定期可能只有60天;而在一个并购业务中,锁定期则可以很长。

保密条款

投资意向书中的保密条款和保密协议规定的是不同的保密内容。该条款下主要规定,在没有各方一致同意下,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向任何人披露框架协议所述的交易内容以及任何当事人的意见。对于那些其他当事人事先并不掌握,并且不为公众所知的保密信息,各方都要承诺,仅将这些信息用于交易目的,并且尽力防止这些保密信息被其他人以不合法的手段获取。各方也要保证,仅向相关的员工和专业顾问提供保密信息,并在提供保密信息的同时告知他们保密义务。

先期工作

在这部分内容中,应该记载双方交易的前提。最重要的就是卖出方是否有权利出卖目标企业的股权。如果有权利,应该说明这种权利是如何获取的。

时间表.在框架协议中,应该规定整个交易的时间表。通常,时间表主要包括三个主要的阶段。第一个阶段是A向B注入资金的阶段;第二个阶段是A与B共同合作,推进B价值提升;第三个阶段是在A退出后,A与B也要共同努力建立长期友好的战略合作关系,促进B的进一步发展。其中第三个阶段的内容主要是为日后进一步合作铺路,比较虚幻。但前两个阶段对于A、B双方很重要。

投资条款

这一类条款主要规定投资总额、价格等内容,通常要包括以下条款。

1、投资金额。

该条款规定投资者投资的总金额,购买股数,以及这部分股份占稀释后总股数的比例。此外,这一条款中应该指明获得股份的形式。因为投资者并不一定能够总是以购买普通股的方式注资,投资者可以选择的工具也可以是优先股、可转债或者仅仅是贷款。即使是普通股,也可能是有限制条件的普通股,这些情况都应该作出说明。由于普通股拥有的权利最广泛,所以,在这接下来的部分中,我们主要以普通股投资为例,来设立这个框架协议。

2、购买价。.在这条款中,应指出投资者每股股票的购买价格,并且分别指出投资前后B的股票价格。

3、价值调整条款。

这一条款将规定:如果在规定期限内,B能能够达到一定的经营业绩,那么A将奖励B的初始所有者一定比例的股权;如果B不能达到,那么B将以一个象征性的价格或者无偿地向A转移一定比例的股权。

4、交割条件

这一条款规定双方交割的条件。投资者应该根据A和B都能接受的投资协议进行,除了由B做出的适当和通用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以外,还可能包括其他的内容。

5、交割日期。.交割日期是A通过必要的工商登记,正式成了B股东的日期。

.投资者权利条款

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投资者通常会在协议里为自已获取一定的权利。

1、增资权

这一条款主要赋予了投资者A这样一个权利;在未来规定的时间内,投资者A有权利向企业B以一个约定的价格再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这是一个权利,所以,A有权执行也有权不执行。

2、股息分配权.这一条款是为了避免B过度分配利润而对A的投资价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通常规定,如果可分配利润没有达到投资者投资总额一定的比例,B在未经过A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3、清算权

.这一条款旨在当B发生破产清算时,保护A的投资利益。通常,在破产清算时,A将获得一个优先于其他股权持有人的优先分配额。这一金额可以设定为A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当投资者A获得优先分配额以后,剩余的部分将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给包括A在内的全部持股人。..4、赎回权.该权利旨在解决投资者在投资若干年后无法退出的问题。这一条规定,当交割完成的一定年限后,投资者A随时有权将其持有股份按照一定的价格卖给B。通常,这个价格是下列两种情况下价值较高的那个:第一种情况,最近B的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A持有股份所拥有的净资产;第二种情况,A对B投资总额加上A对B增资额加上上述投资到赎回日期间以每年一定的利息率(通常为15%~20%)计算的利息总额。.如果B无力支付赎回股份的金额,那么B有义务尽快支付这一金额。如果B的现金不足以支付,那么,A持有的股权将自动转化为一年到期的商业票据(利息可以规定)。.而且在B完成赎回前,A仍有权利保持其在B董事会中的董事。..5、反稀释条款

.这一条款将保护投资者A不会因为B增发股票时估值低于A对B投资时的估值而造成损失。通常会在这一条款中规定:当B增发时,对公司的估值低于A对应的公司估值,A有权从企业B或者B的初始所有者手中无偿或以象征性价格获得一定比例的额外股权。

..6、新股优先认购权

.这一条款将保证投资者不会因为企业发行新股而导致投资者控股比例的下降。在这一条款中通常会规定,投资者有权在新股发行时优先认购,且价格、条件与其他投资者相同。..7、最优惠条款.这一条款用于保证投资者A在于B的合作中居于有利的地位。在这一条款中通常规定,如果B在未来融资或者在既有融资中有比与A的交易更为优惠的条款,则A有权利享受同等的优惠条件。..8、首先拒绝权和共同出售权.在这一条款中赋予投资者A这样的权利;如果其他的股权投资者计划向第三方转让股权,那么,投资者A有如下权利;投资者A有权禁止这种交易的发生;投资者A有权以同样的条件向第三方出售股权。.但是,条款中应该规定投资者A的股权转移并不在此限制之内。而且投资者A不必负担在股权转让中把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普通投资者的义务。

..9、上市注册权.这一条款将避免投资者A在企业B上市后因为法律规定不能转让股票而导致的损失。.在这一条款中,通常会规定,如果投资者A在一定期限内(比如IPO4年后或交割日8年后)不能转让股票,则企业B的其他股东应该在投资者A的要求下尽量少出售或者不出售其持有的股份。.如果B需要重组而需要A放弃某些权利,那么,当B重组结束后一定时间内,公司仍然没有实现IPO,投资者A就有权利恢复所失去的权利和利益。.10、锁定

这一条款规定,企业B的原始投资者或持股管理人员在未经投资者A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即使持股管理人员已经不被公司所雇用,他仍需要履行这一条款义务。.11、出售权.这一条款将赋予投资者A在企业B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上市的情况下将企业B出售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其他投资者无权提出异议。

12、信息权

只要投资者A持有企业B的股份,企业B应该向A提供A所认可的形式的信息。这包括每月的财务报告、预算报告、所有提供给股东的文件或信息的副本以及向其他人员、公众或者监管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料。

13、董事会席位与保护性条款

在这一条款中,应该规定投资者A可以向企业B的董事会安插一定数量的董事。而保护性条款则规定了B的交易需要得到相当比例的股权的支持,否则就无权进行交易。

14、权利的放弃

在这一条款中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投资者A将放弃上述权利。通常会规定,如果企业B能够上市,且股价在一定水平之上,投资者A将放弃上述权利。

但通常,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所拥有的信息权和上市注册权也不会丧失。事务性条款

事务性条款规定了一些对企业B行为的许可与限制事项。

1、所得款项用途

这一条款将规定企业B可以在什么范围内动用资金。通常投资资只能用于经过投资者A许可的业务扩张、研发投入或者作为流动资金。

2、员工与董事会期权

这一条旨在规定企业B如何使用期权的奖励。通常投资者A允许企业B预留一定比例的股票作为未来对员工和董事的奖励。投资者A在这一条款中对B的限制主要是投资者要避免B通过期权奖励的方式低价转移企业的资产,或者分散A在B董事会中董事的影响力。所以,根据最优惠条款和反稀释条款,B发放的股权的执行价格不得低于给A的价格,同时,当这些期权被发放时,A在B中的董事也要获得相当的比例,以在执行后保持其在董事会中的地位。

3、管理费条款

管理费条款是规定在交易中发生的费用由谁来支付的问题。按照惯例,企业将支付尽职调查的费用、为完成所有文件而产生的聘请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翻译等专业人士而产生的费用。而投资者通常负担投资决策中发生的费用,比如支付给顾问和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代理费以及佣金等。

4、主管人员承诺与非竞争承诺

这一条款旨在避免主管人员B离开企业,甚至在离开企业后建立类似企业与企业B形成激烈的竞争。如果牛根生在伊利的时候做出过这样的承诺,那就可能没有后来的蒙牛,伊利日子肯定要比现在好过得多。

5、员工知识产权协议

这一条旨在解决投资者A投资前企业B中知识产权的归属的问题。通常将会规定,B应该在A注入资金前就和每个管理人员、研发人员签订为A所接受的保密和发明转让协议。

6、关键雇员保险

在很多企业中,关键雇员对企业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所以,可以利用人寿保险来减轻关键雇员因为意外无法继续为企业提供服务而造成的影响。通常会给那些关键雇员购买一定数量的保险。在这个条款中就要规定有哪些人是关键雇员,而且每个人应该投保多少数量的保险。

7、寻找管理人

由于投资人A可能在未来为企业B引进新的管理人,所以需要在这一条款中赋予A为企业寻找管理人的权利。虽然不会在条款中写明,但新管理人的薪酬通常可以作为投资金额中的一项开支。

8、股权结构

在这一条款中,将明确企业B的股权结构。

9、存留利润

这一条款将规定投资者A有权分享全部的存留利润。其他条款

除了上述条款以外,还有一些小的条款也需要写在框架协议中。这些条款有适用法律、争端解决机制等等。

5.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股权投资行为,加强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实现公司资本运作战略,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以一定资产作价出资,以换取拥有被投资法人实体相应出资人权益的长期投资行为,包括投资设立新公司、进行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方式。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以及无形资产(经资产评估后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条 公司对现有股权的处置,包括因公司解散而收回股权、股权出售、股权置换、内部整合重组、减资等行为,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因其他股东方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投资重大事项,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 公司股权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主营业务发展重点的需要,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持续发展能力;

(三)效益优先,确保投资收益最大化;

(四)避免重复投资。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股权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股权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公司股权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公司工作组,负责股权投资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评审。

第八条 企业审计管理部是公司股权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落实公司股权投资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九条 财务部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财务指标测算、会计核算,办理股权投资项目的出资手续等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股权投资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事务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法律部负责对股权投资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审核工作。

第三章 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股权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批准或办理股权投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股权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项目的审批原则上应按照“项目选择、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评审、投资决策”等程序进行,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

第十五条 项目选择。企业审计管理部负责搜集或受理股权投资项目的初始信息,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初步调研考察及初步可行性分析,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提交立项建议。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形成书面立项意见,组建投资专项工作组。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投资专项工作组负责进一步尽职调查,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等洽谈,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拟订投资方案并形成相关书面材料,报战略与投资工作组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战略与投资工作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签署书面评审意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第十九条 投资决策。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股权投资事项进行审议,通过后由战略与投资工作组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战略委员会对该项议案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战略与投资工作组。根据股权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经相关提议人提议并提交正式议案后,董事会就股权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按照权限应由股东大会决策的股权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投资事项在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根据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提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之前应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且必须经与出资各方协商一致,并经公司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第二十一条 在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与各方出资比例相当的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外派高管)的推荐方式,其中公司推荐外派高管人选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推荐或委派手续。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根据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司投资批准文件、企业管理部出具的划款通知,办理股权投资的划款手续。若出资方式为实物或无形资产,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划款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第二十三条 企业管理部应协助被投资对象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手续,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归档。第二十四条 企业管理部牵头负责组织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及时提出评估报告或投资调整的建议。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权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股权投资事项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股权投资事项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股权投资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证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如适用);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八)上证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披露的股权投资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四)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五)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六)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公司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七)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关联人(如适用)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 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和进展情况;

(八)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九)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十)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况说明;

(十二)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三)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四)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如适用);

(十五)中国证监会和上证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报告中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对报告期内股权投资事项进行披露。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股权投资项目达到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6个月。第三十条 股权投资相关方以实物资产(包括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或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为出资进行股权投资,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股权投资事项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分别适用第十三、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第十三、二十五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第三十三条 交易仅达到第十三条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经向上证所申请豁免

批准后,可以免于将该股权投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股权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十三、二十五条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三条或者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十三条或者第二十五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权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还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办理或批准办理股权投资事项,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带来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法赔偿公司损失。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不足”、“高于”、“超过”不含本数。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与其冲突时,按后者执行。

6.股权投资协议框架书 篇六

本协议框架旨在规定投资事宜的主要合同条款,仅供谈判之用。

投资条款

本一类主要规定投资总额,价格等内容,通常要包括以下条款:

1、投资金额:我公司计划总投资50万元。并获得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权的股权。转换条

件在下文中有说明。

2、价值调整条款:如果自合作之日起六个月内,A方能够实现月均净利润5万元,B方将

作为奖励让给A方5%的股权,如果A方在自合作之日起未能实现月均净利润4万元,B方有权利要求A方无偿转让给5%的股权。

3、交割条件:A方此前所提供的一切信息真实可信。财务

4、交割日期:完成有关工商登记,成为A方得实际股东。

投资者权利条款

1、增值权:

2、股息分配权:A方分配利润要经过B方的同意。

3、清算权:如果公司破产清算,B方有优先于其他股权分配的权利。

4、赎回权:

5、反稀释条款:日后如果需要引入其他股东,须经B方同意,同时B方得股权不能得到稀

释,除非B方主动放弃这一权利。

6、首先拒绝权和共同出售权:如果A方计划向第三方转让股权,那么B方有如下权利:禁

止这种交易的发生和有权以同样的条件出售股权。而B方转让其股权不受A方得限制。

7、出售权

8、信息权:只要B方持有A方股权,则B方有权利获取公司的财务、管理、销售等方面的信息。

9、董事席位和保护性条款:B方指派财务人员。并且占65%的股权。一切事务须经B方

同意方可决定。

10、所得款项用途:在日后的生产经营中,A方的日常的经营支出应经过B 方得同意。

11、寻找管理人:企业管理人员的聘用和报酬由B方确定。

12、股权结构:B方在初始投资后拥有65%的股权比例。

13、存留利润:B方应分享60%的税后利润。

清单

7.股权投资 篇七

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 只提到“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改按成本法核算”和“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改按权益法核算”, 并未明确提到因处置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的, 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在201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 明确提到了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 对于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在2014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 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相关内容补充到其中, 明确提出了“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情况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从而完善了这一环节。

二、实务案例

笔者之所以想要探讨这个问题, 是因为在实际工作中确实遇到了这种情况, 而由于起初理解错误, 而作出了错误的会计处理, 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案例如下:

A公司于2009年出资3, 600万元持有B公司60%的股权, B公司注册资本总额6, 000万元 (新成立公司无留存收益) , A公司可以控制B公司, A公司按成本法核算。2013年5月31日, 经B公司全体股东同意, B公司引进新的投资者C公司, C公司投入26, 667万元, 从而取得B公司40%的股权 (其中实收资本4, 000万, 资本溢价22, 667万元) , A公司的持股比例下降到36%, 此时C公司为最大股东, A公司不再拥有对B公司的控制, 变为重大影响。B公司2012年8月31日评估价值为392, 940, 900元, 评估日至转让日期间实现损益-1, 055, 300元。A公司拟将对B公司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见表1)

(一) 旧准则处理方法

根据2006年会计准则, 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时, 应视同从一开始就是按权益法核算并进行追溯调整, 对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按比例确认为投资收益, 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 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 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转让日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338, 890, 850.91×36%=122, 000, 706.33元

2013年年初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71, 277, 263.15×60%=42, 766, 357.89元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金额= (1, 127, 726.32+10, 149, 536.83) ×60%=6, 766, 357.89元

2 0 1 3年1-5月应确认投资收益=9 4 3, 5 8 7.7 6×6 0%=566, 152.66元

在此种会计处理方法下, 因A公司认为虽然所持B公司的股份下降, 但并未收到任何股权转让对价, 因此无法确认股权转让收益实现, 对2014年利润的影响金额只限于按权益法确认的年初至转让日之间B公司净利润的应享有份额。

(二) 新准则会计处理方法

上述会计处理方法的错误之处在于, 没有执行2010年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规定, 在4号解释颁布以后, 该业务的核算方法已经变更, 在个别报表层面仍按权益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在合并报表层面要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股权投资的价值。具体要求如下:

1、个别报表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 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 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 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 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本例中, A公司剩余的股权还有36%, 因此对这余下的36%的股权改按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

(1) 按权益法和A公司剩余的持股比例调整累计应确认收益:

上述分录中,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均以合并期初的金额乘以36%计算得出, 投资收益是合并期初到转让日之间B公司的净利润乘以36%计算得出。对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调整要同时调整报表年初数, 投资收益的金额则计入当期利润表。

(2) 确认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 (确认享有的增资方超额投入的资本) :

在合并日, C公司投入的资本溢价226, 670, 000元计入了B公司的资本公积, 该溢价应由所有股东共同享有, 因此A公司应按剩余36%的股权比例确认其他综合收益。

2、合并报表

根据合并会计报表准则规定, 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对于剩余股权, 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 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 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1) 转让日B公司公允价值=B公司2012年8月31日评估价值为392, 940, 900元 (以评估报告金额) +评估日至转让日期间实现损益-1, 055, 300元+C公司投入增资金额266, 670, 000元=658, 555, 600元

A公司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转让日B公司公允价值*36%=658, 555, 600元×36%=237, 080, 016元

(2) 2 0 1 3年年初至转让日少数股东损益=9 4 3, 5 8 7.7 6元×40%=377, 435.10元

(3) 应增加合并报表年初未分配利润=2013年前累计留存收益11, 277, 263.15元×60%=6, 766, 357.89元

(3) 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原投资成本36, 000, 000元

(4) 应确认当期股权转让收益=长期股权投资调整额 (公允价值-账面余额) -B公司当期净利润中应归属于A公司的部分-年初未分配利润调增金额= (237, 080, 016-36, 000, 000) -943, 587.76×60%-6, 766, 357.89=193, 747, 505.45元

(5)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 应作合并报表调整如下 (只调表不调账) :

(1) 首先冲销上述个别报表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调整金额:

(2) 重新确认合并层面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和投资收益:

(三) 对比分析

(见表2)

通过上述两种方法的对比, 我们可以看出, 如用旧准则进行核算, 将不会确认股权转让收益, 但会确认由于资本溢价带来的资本公积;改用新准则进行核算后, 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公允价值调增带来的增值金额全部确认了股权转让收益。也就是说即使A公司尚未从这项股权转让交易中获取到任何实质性的经济流入, 新准则也视同这项交易产生的收益已经实现, 这种股权转让交易在当前情况下虽然不会带来现金流入, 但是对A公司当期的利润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摘要: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企业会计准则对其会计核算方法有过较为详细的描述。在一般理解中,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是指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 并从中获取到某项经济资源, 从而形成投资收益或损失, 这种情况比较好理解。但是还有一种情况是:企业并未直接转让自已所持有的股权获得某项经济收益, 而是由于被投资单位引进新的投资者, 使得原投资者的股权被动稀释, 原投资者股权比例也随之下降。由于不直观, 这种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常引起企业的误判, 认为自已并未从中获取到转让对价, 因此未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本文从实务案例出发, 详细分析新旧会计准则在会计处理上的差异, 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处置,股权稀释,投资收益,合并报表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006年2月)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2010年7月)

[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014年3月)

8.股权投资新十年 篇八

中国创投和私募投资行业刚刚送走第一个风风雨雨的十年,又拉开了第二个十年的序幕。

随着中国经济的率先复苏,股权投资亦逐步成为经济新势力的杰出代表。“全球看中国”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

回首十年路

截止到2009年,在过去十年里,中国年均GDP增长率达到了10.0%,经济增长有目共睹并逐步成为国际新势力的杰出代表。中国经济基本面的长期利好,成就了包括创业投资在内等诸多行业的迅猛发展。清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从1999年至2009年,中国创业投资快速成长,年复合增长率达到了12.4%,其行业走势与GDP增长呈现出正相关性。

过去十年,创业投资行业分布格局由广义IT独领风骚的局面,逐渐转变为传统行业与之并驾齐驱,服务业、清洁技术等行业投资优势亦逐步显现,有效促进了技术进步、模式创新以及结构升级。2009年,从全年投资案例数分布来看,广义IT行业以180的投资案例数居于首位,占比为37.7%,传统行业以123的投资案例数紧随其后,占比为25.8%;从投资金额的角度来看,传统行业因发展相对稳定、政策环境良好等特点投资优势逐步显现,以9.18亿美元的投资金额和34.0%的占比赶超广义IT行业而跃居首位。

回望十年,中国VC/PE行业历经风云变迁。从1999年的仅十位数的机构数量至今超过1200家,可以窥见中国股权投资市场的逐步发展与繁荣。过去十年,外资创投机构是中国创投市场的主力军,对市场发展、企业创新等作用明显。如今,本土创投机构正在崛起,管理、品牌、退出回报等令人关注,将成为未来十年的主要力量。

然而,行业要得到健康长足的发展,需要后起之秀青出于蓝,更需要常青树的不断领航。经过多年的大浪淘沙,又有多少VC依然活跃于行业中?对比2001年与2009年“VC50强”榜单,仍留驻于榜单上的常青之树共有9家,其中IDG、深创投、SAIF等知名机构都是当之无愧的领跑者,以其优秀的业绩和良好的口碑领导行业向前发展。

遥望新十年

今天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股权投资逐步成为经济新势力的杰出代表,全球看中国,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作为中国投资界的领军人物,如何看待中国未来10年股权投资的新趋势,领军人物又将引领哪些新潮流呢?

2010年3月16日,在清科集团新春发布会上,董事长倪正东对记者表示:未来的十年,随着本土LP显著扩容,并逐步走向多元化和市场化,资金渠道的拓宽将极大地推动中国VC/PE市场的发展。同时中国股权投资领域正面临人民币基金和美元基金的竞合博弈时代,我们相信未来十年,人民币基金和美元基金将迎来共赢的局面。

倪正东在会上罗列的未来十年的几大趋势:

人民币基金将在未来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中国将形成自己的LP市场,而且会越来越强大,越来越庞大;PE、VC继续去引领新技术、新行业、新模式的投资,还是要继续关注中国VC/PE市场全球份额继续扩大,VC/PE上市的公司,中国公司占据全球的一半;法规更加完善,基金的设立、税收、监管更加专业有序行业协会应该建立起来;投资模式方面,成长型的投资在最近五年是这个行业最值得依赖和最可依靠的模式;并购、退出将在VC/PE退出中扮演更加积极和重要的角色;部分中国品牌的基金,VC/PE将走向国际市场;中国的VC/PE就三个中心,北京、上海、深圳。

DG资本创始合伙人熊晓鸽亦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说:“怎么看未来?未来十年我不敢说,但是我觉得今后五年,因为一个基金是十年,投资期也大概不会超过五年。因为互联网还是个很年轻的行业,尤其在中国,我们还在继续地发展,同时我们又有很多技术,像3G这样技术巨大的市场,所以我觉得以TMT为代表的行业在中国还有很大成长的空间。第二,消费类行业在中国会有很大的成长市场,尤其是国内,大家也知道大的政策在促进消费产业。美国消费产业占它GDP的60%多,中国刚30%左右,这也是个巨大的市场。另外,现在大家都在谈绿色科技,我在达沃斯还参加了一个会,叫绿色的投资。一大批像索罗斯这样真正的大鳄就坐在一起谈什么是真正的绿色投资,所以中国大有可为。”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靳海涛则认为:创投前十年实际上是很有意义的,因为本土创投大概十年前开始,前五年这个行业生存的条件没有,所以在黑暗中摸索,是被创业板忽悠进了这个行业。外资创投像IDG他们进得比较早,超过十五六年了,但真正形成气候也就是十年的历史,所以过去十年是创投在中国发展的历史。

未来十年是什么样呢?十年光阴似箭,以后的事儿很难做一个判断,但是靳海涛总的感觉有这么几条:

第一,VC/PE这个行业由一个小行业变成一个大行业,这是毫无疑问的。现在我们在产业当中的地位,不管是放在整个产业,还是从金融业的角度讲都很小,未来十年一定是大行业。

第二,进入这个行业或者在这个行业生存、发展、获得成功,有几点因素要充分考虑,否则就将被这个行业淘汰掉了,或者在这个行业中很难成功。首先,作为一个创投的管理公司,必须要有自己的核心战场,现在可能很多是什么都做的,如果没有核心战场,可能就没有核心,竞争力;其次是投资后的服务,一个好的机构必须搭建自己的服务体系,这个服务体系不一定很完整,但一定要有特色。最后是Pro-IPO的机会会大为减少,所以创投就要回到最原始的设计业态,像IDG一开始投初创期和成长早期的。

第三,可能围绕创投的配套产业会衍生出来,而且得到发展,这个有中国特色。“我们一直在想,比如说新能源行业的一些运营基金,如果跟创投基金配套地运行,它的结果就不一样了,为什么在中国运营基金会得到发展呢?是中国特色,是中国模式所带来的,西方模式和中国模式不一样,西方这个事情不突出,可能在中国比较突出。”

新十年新亮点

由于预期国内创业板在2009年推出,在1999年底到2000年初,我国股权投资产业风生水起,涌现出一大批VC和PE机构。其中,深圳创新投和达晨创投等投资机构就是从那时候起家的。

2009年底,深圳创业板顺利推出,为VC/PE机构十年的等待完美收官,也为我国VC/PE行业新一个十年的发展提供了“跳板”。

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底,我国大约有400家VC/PE机构,管理的资金额度为500亿元人民币。经过十年的发展,到2009年,我国VC/PE机构已达到1200家,管理的资金额度为129.58亿美元,在机构数量及资金规模上都有很大突破,在经营管理的思路及资本运作的能力方面都有质的升级。

在过去的十年,本土人民币基金的逐步兴起、扩张成了中国VC/PE市场的一个重要亮点。展望未来十年,我国股权投资将进入高速发展的黄金阶段,有关人士预测,到2020年,我国VC/PE机构总募集规模将超过2万亿元人民币,每家机构平均管理资金规模达到10亿元人民币左右。

此外,在2009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募资整体低迷的情况下,人民币基金表现尤为突出,各季度新募基金数都远远超出外币基金。三季度募资金额更是超出外币基金前三个季度的总和,全年共募集人民币基金105只,募资金额122.95亿美元,而美元基金仅募集19只,募资金额65.19亿美元,这是人民币基金2005年以来在新募基金数和募资金额上首次双双超过美元基金。

有消息称,招商和腾创投、普凯投资、启明创投多家知名创投机构表示将着手募集纯人民币基金。在未来十年,人民币基金在我国市场上将扮演主角。

长期以来,在我国市场上美元基金占据了绝对的主导,本土的人民币基金始终扮演着尾随的角色。而在2009年,人民币基金开始了华丽转身,在募资额度及投资活跃度方面均超过了美元基金。

而对于只拥有美元基金的VC/PE机构而言,如何在中国长远走下去是当前值得思考的重要问题。由于美元资金在进入、投资及退出等方面都有很多局限,现在国内企业普遍倾向于从人民币基金拿钱,美元基金显得十分被动。也正是基于此,目前很多拥有美元基金的VC/PE已经开始谋划筹建人民币基金,尤其是纯人民币基金。

9.股权投资协议书 篇九

地址:杭州市xx区文一西路1218号恒生科技园

乙方(微股东):姓名

ICO咖啡由杭州xx科技有限公司、杭州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咖啡三方联手发起,目标是提供一个固定的有格调的创业主题社交场所,以创业咖啡馆为载体围绕互联网产业打造包括创业项目筛选、初创企业辅导、优质项目创业投资的企业成长体系,辅以项目路演、主题沙龙、行业讲座、政策辅导等系列活动。项目一楼建筑面积255㎡,包括投资人专座、VIP包厢等,二楼作为创业工位免费提供给初创企业使用。出于打造互联网创业圈子的目的考虑,发起方出让20%股份,通过众筹形式召集50-100位微股东,共同营造专属于创业群体的社交平台、信息发布平台、资源整合平台、业务合作平台。

乙方(微股东)的权利:

1、每股一万=0.2%的股权,每人限买二股;

2、对应股权的分红权,12个月分红一次(保留日常运作的资金后再分红);

3、财务知情权,财务报表每月公开一次;

4、股东拥有至尊VIP卡消费特权(至尊vip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可外借、转让):享受所有咖啡、茶、果汁6.8折、其他8.8折优惠;

5、5000元消费券(含括:1000元餐券+20xx元下午茶券+20xx元会议券,按牌价消费,不享受折扣,且不兑换现金),可以送人或者自用;

6、ICO咖啡免费协助股东宣传与筹备活动一次/年,至少提前15天预约。

7、优先参加ICO咖啡主办的所有活动

8、针对ICO咖啡,股东推出的投资项目,股东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投资权。

9、参加定期举办的股东交流会。

10、微股东个人及公司优先在ICO咖啡展示墙上展示宣传。

说明:

1、众筹微股东首轮招募截止日期为20xx年10月20日

2、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写入公司章程。

3、公司设立众筹委员会监督管理公司日常运营。

4、甲方委托阳凌峰、严蔚芸、杨加诺、王媛四人作为甲方代表,全权代表甲方与乙方(微股东)签定ICO咖啡众筹意向书。

5、签订本说明书3日内请打款至如下账号:

户名:严xx

开户行: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凤起支行账号:622588xxxx878

6、本意向书仅作为确定(乙方)微股东众筹意向之用,签订正式协议前微股东可无条件退出该众筹计划,所交定金如数返还。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10.股权投资 篇十

申报材料 :

(一)转股后不改变外商投资企业性质的。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

6、若投资者数量未发生变化的,提交由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修改文书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若投资者数量发生变化的,提交变化后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签署的《合同》和《章程修订本》(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后提交一式八份);

7、上述文件中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

8、上述文件中签字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或其它能够有效证明签字人个人身份及签字体的文件);

9、受让方资信证明原件;

10、验资报告原件;

11、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截止申请报告日期前30日内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原件;

12、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转让或国有资产的作价投入需有对股权价值或拟投入资产评估的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原件;

13、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转股后新组成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印刷体、签字体及联系电话);

15、因投资者不履行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企业申请更换该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还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守约方催告投资者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

16、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正本及其历次修改文书(条款)复印件;

17、企业所在地当地商务部门的转报意见。

(二)转股后变为内资企业的。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

6、受让方资信证明;

7、验资报告原件;

8、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截止申请报告日期前30日内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原件;

9、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转让或国有资产的作价投入需有对股权价值或拟投入的资产评估的报告以及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原件;

10、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上述文件中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

12、上述文件中签字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或其它能够有效证明签字人个人身份及签字体的文件);

13、因投资者不履行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企业申请更换该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还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守约方催告投资者缴付或缴清出资的公证书原件;

14、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及其历次修改文书(条款)复印件;

15、企业所在地当地商务部门的转报意见。

(三)股权质押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4、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原件;

5、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书面意见原件;

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

7、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原件;

8、验资报告原件;

9、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质押须提交关于股权价值的评估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原件;

10、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及其历次修改文书(条款)复印件;

11.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分析 篇十一

新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原投资准则相比,无论是核算范围还是核算方法都有比较大的变化。特别是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实际是依据企业合并准则的规定来确定的。下面笔者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等进行分析。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

根据新企业合并准则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取决于企业的合并方式,而不是取决于投资的核算方法。具体的合并方式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象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同一控制下的合并费用除发行债券和股票外计入当期损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付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资本公积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体现的是购买法,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合并费用也计入合并成本。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直接相关费用)

贷:付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

具体分为:

1.以存货作为对价进行的企业合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以固定资产作为对价进行的企业合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固定资产清理

营业外收入

3.以发行权益性证券进行的企业合并: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直接相关费用)

贷:股本

资本公积(扣除直接相关费用)

如果无溢价或溢价部分不足以抵减的情况下:冲减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以无形资产作为对价的企业合并

借:长期股权投资

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营业外支出

贷:无形资产

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一)核算范围

新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核算范围进行了调整,具体比较如表1:

(二)核算方法

1.成本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在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情况下,要采用成本法核算,即新准则下成本法的核算范围从原来的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扩大到了控制。成本法核算的原理与原投资准则的规定相同,即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具体分为:(1)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投资企业冲减投资成本;(2)投资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应具体分析: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各年分得股利之和)大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投资企业应得利润的合计数)时,其差额即为累积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然后根据前期已累积冲减的投资成本调整本期应冲减或恢复的投资成本;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小于或等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若前期存有尚未恢复的投资成本,则首先将尚未恢复数额全额恢复,然后确认投资收益。成本法核算涉及的 “应收股利”科目和“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额的计算公式如下:(1)“应收股利”科目发生额=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利总额×投资持股比例(2)“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额=(应收股利的累积数-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前期已累积冲减的投资成本

应用上述公式计算时,若计算结果为正数,则为本期应冲减的投资成本,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方反映;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为本期应恢复的投资成本,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借方反映,但恢复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具体分析如下:

(1)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2)后续期间的会计处理:

①投资当期收到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②以后各期:比较累计应收股利和累计应得利润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或借)

2.权益法

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权益法核算与原投资准则规定不同之处是:(1)权益法下要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比较,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2)投资企业在确认影响又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具体分析如下:

(1)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不同时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如果小于编制如下调整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营业外收入

(2)投资当期收到被投资方分配投资前的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3)投资后

①年末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②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③收到股利: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④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增加: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

(三)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1.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1)原持股比例部分

①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②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留存收益,其余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

(2)新增持股比例部分

新增的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新增的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营业外收入。

商誉、留存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的确定应与投资整体相关。

2.因持股比例下降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1)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

(2)剩余持股比例部分。

①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大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小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②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留存收益,其余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

(四)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1.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按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处理,要将原持股比例部分由权益法调整为成本法。

2.因持股比例下降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按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基础。

(五)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12.长期股权投资审计有技巧 篇十二

正是由于在投资及其收益核算上的复杂多变以及会计与税法对投资收益确认的差异,不仅使得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与初始投资成本常常不一致,而且也为一些企业将投资收益长期隐匿于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提供了方便,本文介绍的案例就属于这方面的问题。

案例

笔者曾于200Z年对专门从事高速公路和大型桥梁等交通设施投资的A公司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A公司账面上反映投资的单位有20多家,且大多数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中,A公司曾于200X年前投资B公司(投资比例为45%,一直未变),并由B公司建造一高速公路,A公司采取权益法核算对B公司的投资。公路建成后B公司的股票成功上市,且股票涨幅很大,B公司的净资产每年的增幅也很大,但A公司每年并未按照当时执行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核算投资收益。至被检查年度,A公司账面长期股权投资年初的上年余额与B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上所反映的净资产按45%的持股比例计算的应拥有的股权份额相差近6500万元。笔者第一反应是A公司的账务处理肯定有误,而且很可能是少计了投资收益。但是,由于A公司从当初对B公司投资,到中间成功上市,再到本次接受检查,已历经多年,A公司在这多年中并未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核算每年的投资收益,而且从笔者所了解的情况得知,B公司自上市以来从未亏损,经营及盈利情况一直很好,那么,少反映的投资收益究竟是哪一年或哪几年的呢?

笔者首先对被检查年度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的核算情况进行了仔细检查,但一方面由于A公司账面对投资收益核算的不及时和多次进行了相关账务处理和账务调整,另一方面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上年余额就不正确,而且A公司未能提供B公司以前各年度完整的会计报表及利润分配方案,因此一时无法判断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核算的正确性。由于A公司的对外投资共有20多家,而且必要时可能还需去被投资方外调,所以要理清对20多家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及其收益情况,这一项工作就至少需要40天以上的时间,但本检查组仅四人,且安排检查A公司的时间总共就15天,笔者一时束手无策。但是,笔者很快就想到一妥善方案并在与A公司商量后决定,由A公司对其所有的对外投资按各项投资发生的时间顺序先行逐年进行统计和整理,并根据投资协议及被投资方各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计算出A公司至被检查年度的前一年止应该拥有的股权份额和投资收益,为此,笔者专门设计了一张庞大的汇总表,请A公司将最终统计和核实的各年度的对外投资和收益情况全部反映到这张表上,笔者叮嘱A公司三点:一是必须提供所有被投资方各年度业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利润分配方案;二是必须对各被投资方在被检查年度前一年应该拥有的股权及收益与A公司账面实际反映的差异额逐年、逐笔做出必要的说明;三是必须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且笔者要对完成情况检查复核。A公司基本上按照笔者提出的要求进行统计和核实(特殊情况除外),最终查明了A公司对各被投资方应该拥有的股权份额和应收、已收及未收的投资收益,其中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差额固然也水落石出。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A公司在B公司上市一段时间后,将其拥有的B公司的股票抛售了一部分,并将转让股票的收入全额冲减了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长期股权投资”,这其中就包含了将应作贷记投资收益的转让股票的盈利6469万元也一并冲减了长期股权投资(6469万元系转让股票收益,应全额调整为计税所得额),此问题是形成上述差额的主要原因。该问题实际上是A公司将转让股票的收益长期隐匿于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贷方,A公司满以为检查人员不会认真检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实际上已藏匿多年),但没有想到还是被查了出来。另外,除B公司的情况外,A公司对其他主要投资单位的投资情况也基本查明,主要问题是没有及时核算投资收益(包括应税投资收益),金额从几万至几百万不等,但也有少数小额亏损的情况。

分析

尽管上述是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案例,但对包括税务检查和会计报表审计在内的以会计账项为基础的相关性质的审计实务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是审计人员要善于利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的配合。

不是说对所有的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法都要对被审计单位保密,也不是说审计中涉及到的所有事项都由审计人员亲力亲为,类似于上述案例中遇到的情况,即使不请被审计单位配合,当审计人员检查完一两个被投资方的情况后,A公司肯定也会知晓审计人员的审计思路和审计方法,实际上对被审计单位对外投资的审计一般也不容易弄虚作假,更何况笔者对A公司提供的资料肯定要进行复核。所以,笔者认为,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属于为审计提供服务的一些面广量大,耗时费力的基础工作,而且在让被审计单位预知审计方法不会影响审计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审计人员不妨利用被审计单位为审计提供一些基础性的统计、整理及资料收集等工作(实际上有些基础工作也应该由被审计单位完成),此时,即使可能对审计工作产生一些未知的影响,但笔者认为,只要从总体上有利于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是利大于弊。

二是审计人员要注意善于运用一些必要的审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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