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劳动合同书(精选8篇)
1.劳务工劳动合同书 篇一
建筑施工主体结构劳务施工协议
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
劳务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东岸尚景8#楼工程中的主体结构工程部分承包给乙方施工,以业主和甲方所签订的合同为依据,以高速优质的建设工程为原则,以平等互利为前提,甲乙双方相互配合,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通力合作,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东岸尚景8#楼
1.2工程地点:新柳路与渠东路交叉口东南角
1.3结构形式:框剪结构
二、承包范围:
图纸及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中的所有的工作内容:
2.1基槽机械开挖时标高的控制,机械大开挖后的人工开挖部分及土方清运,破桩头等;
2.2基础褥垫层、砼垫层及防水层基层的施工;
2.3钢筋:施工现场内的钢筋加工设备、卸车、装车、钢筋机械的安装、调试、钢筋的制作、绑扎、水平运输、吊运、废料的清理、归堆(门上小于200空的砼挂板钢筋制安),钢筋的对焊、电焊、止水钢板(含止水带安装)、预埋铁件及预留钢筋的制作安装,砼浇筑时核正钢筋及钢筋位移的修整等全过程及提供器材、材料计划表;
2.4模板:配合放线,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含后浇带的清理、模板的制作、安装,砌地胎膜及卫生翻沿,门上小于200高的砼挂板模板砼且不另计),配合验收,验收前自检,模板的保养、刷隔离剂、转运、每层的杂物清理、封顶后模板往下吊运、归堆、清理模板上的残渣、配合止水钢板(含止水带安装)的安装及预制砼块的制作安装等全部过程;空调管预埋;
2.5砼(包括塔吊基础的砼):砼的浇筑及养护(含泵管装折清洗),砼的表面最少收两遍;楼层垃圾清理。
2.6地下室:防水保护层施工(不另计);
2.7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郑州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工地”的要求(包括施工区、生活区的卫生及其场地硬化,现场排水沟及小型临时设施的用工等);基坑周边的防护;
2.8外墙脚手架提升的配合(人员基本固定)。
三、工程质量及验收方法:
3.1工程质量:合格。
3.2验收标准:
3.2.1按国家标准验收;
3.2.2施工过程中,严格按 GB50300-2001规范规定及技术交底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施工,若出现施工质量问题,需维修的应义务维修,不得扯皮推诿;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结算时在承包价的基本价上加2元/m2结算;
3.2.3对成品进行保护,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保证建筑物的整体效果。
四、承包方式:
包工不包料(包辅料及部分机械设备和机具、器具)。
五、安全生产:严格按国家的安全生产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办事,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不出任何安全事故。因乙方施工人员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而出现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和有关费用由乙方自负,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社会影响及损失,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标准要求,结算时在承包价的基本价上加2元/m2结算时。
六、工期要求:
总工期天。
±0以下45天(从地基验糟时开始计时)底层10天,二层以上每5天一层;工期按施工进度计划提前或推迟按建设方对甲方的奖惩方案办理。提前壹天奖励 500 元,滞后一天罚 500 元。
七、承包价格(包括劳务公司的税、费):
50元/工日(施工现场不存在临时用工)。
八、工程量确定及付款方式
8.1工程量计算依据2008年8月29日设计院东岸尚景8#图纸、定额规定计算(地下室按两层计);共㎡(其中地下室:㎡,标准层㎡)。
8.2施工中若图纸标示的建筑面积不会发生变化,结算时建筑面积不变;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不超过10﹪,结算时不与调整。
8.3本工程完成层及以下结构后经验收合格后付完成量(地下室增加的一层面积暂按一层计)的%(以基本价格计);以后每5层支付一次,付完成量的%(以基本价格计)。全部完成后经验收合格付完成量(此次付款将地下室增加的一层面积和质量、安按建筑面积:基本价(扣除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各2元/㎡)元/㎡;临时用工
全文明施工等一并计算)的%。工程交工后除3﹪质量保证金外余款一次付清。
九、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力
甲方的责任和权力:
1、负责协调各工种的配合工作,负责按图纸及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提出具体施工方案方法。
2、随时监督、检查乙方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发现乙方的施工等有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提出返工或适当的罚款,其返工工资、材料由乙方自己承担。
3、负责各种施工原材料的供给及施工人员的用电0.5度/人.月。
4、负责提供吊装设备、砼输送泵、脚手架钢管、竹笆等机械和器材设备。
5、教育乙方施工人员注意安全,遵守安全制度。发现乙方施工人员有无故损坏机械、器材设备或浪费建筑材料的现象,按实际发生的2倍对乙方进行惩处,并有权对不服从和恶意顶撞项目部管理人员的罚款500~2000元。
6、根据工程工期要求,甲方有权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乙方必须服从并积极组织施工。乙方的责任和权力:
1、乙方必须缴纳万元的质量(万元)、进度(万元)、安全文明施工(万元)保证金;工程施工完第层退还保证金万元,剩余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退还,无息。
2、施工人员进场时报花名册,一式三份,且附身份证复印件,并为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件。
3、在施工中必须配备合格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且相对稳定;若管理人员不到位或不称职(现场考查),否则按承包总额的5%扣除;乙方并应主动接受甲方的管理,服从甲方科学合理的指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甲方下达各项任务指标;若不服从和恶意顶撞项目部管理人员的罚款500~2000元。
4、乙方负责机械设备的使用(专人、持证上岗)、保养,乙方自备除甲方提供设备之外的工具、器具、辅材(如手电锯、钻、手锯、钢尺、吊线坠、扳手、安全帽、灰桶、靠尺、泥抹、震动棒、配电箱后的施工电线及夜间施工照明灯具、扎勾、扎丝、铁丝、铁钉、扫帚、海绵胶带、手套等)等;乙方必须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管理人员红色、施工人员白色)等;控制施工人员的用电0.5度/人,超过部份乙方全部承担。
5、乙方施工中应加强管理,严格按图纸和规范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按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完成,努力塑造自己的良好形象。
6、乙方要注意搞好安全、文明施工,确保不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若有发生,相关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场地机具设备自觉收检并排放整齐,定期保养,每天工完料尽场清,确保完交工时,场地无任何垃圾堆放,场地每天收理干净与进场时地面卫生相符。否则清理场地由项目部将安排人员清理,费用在结算时从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扣除。
7、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搞好与其它工种的相互配合,处理好相互间的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环境。
8、乙方对自己的员工,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员工生活团结全体员工共同奋斗,为实现共同目标努力。
9、乙方员工要遵纪守法,不允许干任何违法的事情,出现违法行为,均由当事人自己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要爱护公物,节约建筑材料,凡无故损坏公物,浪费材料等均应受到加倍的处罚。
11、分项工程各验收批施工结束后,经自检合格后报项目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12、乙方应积极参与竣工验收工作,如发现质量问题,要随叫随到,并彻底返修。
十、违约责任
1、乙方若不服从甲方管理或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甲方及业主要求的目标,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并应立即迅速退场,不得设置任何人为障碍。否则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若乙方无故单方终止合同,保证金不退还,并追究乙方责任,并赔偿其给本工程带来的一切损失。
3、甲方若无理终止合同,应赔偿给乙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4、如甲方未履行自己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5、本合同工作内容严禁转包,若发现有转包行为,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一切后果。
6、在施工中,乙方自备的工具、器具、辅材不能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甲方有权提供,在结算时双倍的从工程款中扣除
7、若因乙方责任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先退场后清算,按完成量的40%结算。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乙方一份,甲方两份。
十三、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工程余款后终止。
十四、附:1.各分项工程技术交底。
2.奖惩条例。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2.劳务工劳动合同书 篇二
一、关于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问题
目前劳务派遣机构如雨后春笋, 许多职业介绍机构开始从事劳务派遣服务, 但有些是经过政府许可的, 有些是擅自经营的。需要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注意的是,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 要查明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其必须是在当地工商局注册的法人单位, 并经当地政府劳动局或人事局批准, 具备劳务输出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同时,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如果与具备从事劳务派遣资格的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则该合同受法律保护, 劳动者有权向其主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上应享有的权利。如果与非法从事劳务派遣的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则该劳动合同无效, 视为劳动者通过职业介绍机构的中介介绍, 直接向实际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 人民法院将根据提供劳务的具体情况确定, 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其适用法律和承担法律责任就不一样。当然, 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 也应当查明派遣单位是否具备劳务派遣资格, 若与无劳务派遣经营范围的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因主体的权利能力问题, 必然导致该劳务派遣合同无效, 不受法律保护。因此, 政府相关部门同时必须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
二、劳务派遣有关《劳动合同》“期限”特殊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 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必备情况。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但是, 在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有其特殊规定, 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期限”之规定, 则无疑会产生法律上的纠纷。实践中, 用人单位出于规避用工风险的目的, 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发展迅猛, 一些劳务派遣单位为了逃避用人单位的责任, 在劳动合同中不与劳动者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 而是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合同期限或用工时间作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期限为一年的, 劳动合同的期限也为一年;如果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提前结束的, 劳动合同也同时结束, 这样导致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同期限极不稳定, 劳动者随时面临失业。为解决这个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 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三、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
劳务派遣运行机制, 存在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 (协议) , 三个主体, 即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 工资的支付是劳动合同的基础, 一般情况下, 劳务派遣合同及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支付的标准、方式均作了明确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的,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如果劳务派遣合同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实际用工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那么, 当劳动者因工资支付标准、数额等产生争议时, 可以将用工单位作为被申诉人, 将派遣单位作为第三人。如果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由受派单位直接向受派遣员工发放工资, 或者约定由派遣单位向受派员工发放工资的, 因劳动者是与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故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派遣单位的主要义务, 因此, 劳动者应当将派遣单位作为被申诉人, (或) 将用工单位作为第三人。
在劳务派遣中, 同工不同酬普遍存在, 这也是某些企业选择劳务派遣方式的本意, 即降低用工成本。由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现行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只能界定为一般民事关系。故劳动者主张同工同酬, 往往在仲裁阶段无法得到支持。在法院审理阶段, 对同工不同酬做出认定和处理, 也较为困难, 因此, 劳动者在选择劳务派遣方式就业前, 应当全面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 了解被派遣单位的实际情况, 在与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中, 对劳动报酬提出明确具体要求。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 只能发生在劳动合同订立双方之间, 故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 应当向劳动合同的相对方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由用人单位代为支付,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 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四、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及工伤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
社会保险金 (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当地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 的缴纳,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 如果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中已就社会保险金的承担、缴交问题作了特别约定的, 从其约定。如果未就社会保险金的承担问题做出特别约定的, 应本着“谁用工, 谁受益”的原则, 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责任。
工伤事故责任的承担, 受派单位作为劳动者的实际用工单位, 负有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 劳动者可以将受派单位作为被申诉人 (被告) , 派遣单位作为第三人。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 如发生工伤事故, 由用工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由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双方共同处理, 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协助用工单位, 为符合工伤条件的派遣员工, 办理工伤认定和待遇申请手续, 以维护劳动者的一切合法权益。
五、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
派遣单位及其派遣人员在提供劳务服务过程中, 接触到实际用人单位的商业信息、操作流程、设备或产品等, 实际用人单位所有仅向其内部员工公开的信息或实际用人单位要求派遣单位及劳务人员保密的信息资料等商业秘密, 派遣单位及其派遣人员均有义务予以保密, 不得泄露。派遣单位或其派遣人员违反保密义务对实际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用人单位应依据双方协议, 承担违约责任。同时, 用工单位有权根据派遣员工的实际工作岗位与派遣员工签订竞业条款, 派遣员工不得拒绝。否则, 用工单位有权向用人单位退回或调换派遣人员, 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和经济补偿金责任。若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了竞业条款的, 应及时向用人单位备案, 具体条款双方另行商订。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当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 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为了维护派遣人员的利益, 必须指出的是,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 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不得超过二年。该竞业限制约定, 没有损害社会竞争秩序和公共利益, 维护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劳务工劳动合同书 篇三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三方权力与义务;变革
一、我国劳务派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十余年来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一直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主要归结为五个方面,
第一,虚无化,即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但是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形式化,即劳动合同的内容照抄照搬法定最低劳动标准,不解决具体合理的劳动标准条件问题:
第三,单边化,即用人单位单方面将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及劳动标准条件强加给劳动者,不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短期化,即大量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用新不用旧使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劳动关系高度不稳定,劳动者没有职业安全感:
第五,空心化,即以劳务派遣等方式间接使用劳动者,不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劳务派遣是当前劳动关系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出现的另一种新型的灵活用工制度,它涉及派遣机构、劳动者和接收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三方,它是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实际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的确满足了一些企业和职工根据各自的需要建立灵活的劳动关系的要求。但是由于对劳务派遣没有任何规范和指引,通过劳务派遣之名行职业介绍之实的大有人在,通过劳务派遣不是满足灵活用工。实际上是长期稳定用工,行偷梁换柱逃避法律规定应当由其承担的法定责任之实的大有人在,最典型的是还是这个职工还是这个岗位,但是劳动关系变成了劳务关系。真正变了的只是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
从目前的情况看,劳务派遣单位只与有长期、稳定客户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以任务持续期为存续期的,一旦外派任务结束,通常劳动合同就结束了。对于短期任务,派遣公司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大多数劳务派遣单位对解除和终止派遣劳动合同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严重危害了派遣劳动者的利益,使他们缺乏安全感。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管理,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期限及用人单位内劳务人员所占的比例有待确定
劳务派遣具有一些负面影响,如:劳工团结权受制约,团体维权形成现实阻隔:职业安定受到威胁:社会法上之权利难以保障纠纷难于梳理等,过多使用劳务人员将降低劳动者保护水平,因此有必要对劳动派遣适用范围、期限做出限制,应限制用人单位内劳务人员与正规劳动者的比例,防止劳务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替代。
2.派遣机构是否可与受派员工设定多次试用期以及无固定期合同订立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际操作时,受派员工在派遣机构服务超过十年,但可能服务于不同的要派企业,所以要其中某一个要派企业不会承担员工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雇主责任,派遣企业的责任和风险被无限放大。因此简单从法条来看,不足以说服派遣企业必须依法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3.可进行劳务派遣的岗位规定不明确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一条款在实际执行时缺乏操作性。在随后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意见征求稿)》时立法者曾试图对此做一些具体的规定:临时性岗位是指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保安、保洁等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因原岗位员工请假,在此期间无法上岗,需要他人临时性顶替的工作岗位。但在最后颁布实施的条例中也取消了该条款,整个学界和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的争议仍很大,有待进一步协定。
二、文献综述
在“新形势下劳务派遣的问题和发展对策分析”一文中,中国海洋学院苏慧文和刘洁提出了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位,我国在劳务派遣中出现的劳务派遣中三方互相推诿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并探讨了在新法出台的情况下我国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所受到的影响及其产生的变化;在“《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影响研究”中,邓雅静从劳务派遣在我国的产生背景、发展状况人手,分析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优势、劣势,归纳出劳务派遣方式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并结合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具体分析了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各方主体在新法约束下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及所享有的权利。最后,该文将政府纳入劳务派遣关系中,通过建立“四位一体”劳务派遣市场模型来分析我国应该如何合理引导、规制、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使之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有利工具。
三、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影响
新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方面有了一个相对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这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方式无疑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对于一些用工不规范的企业而言,必然会经历一个阵痛期。
1.新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影响
(1)降低了用工单位因劳务派遣单位的不规范经营所要承担的风险。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这一规定通过提高劳务派遣市场的准入条件,降低了用工单位因劳务派遣单位的不规范经营所要承担的责任。
(2)有利于明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避免发生争议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现象的出现,有利于用工单位明确自己的权责,避免为劳务派遣单位的过失承担责任。
(3)防止了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多次签订短期协议的现象。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并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4)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更加明晰。劳动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倾向于对劳动者的权益作出保护,这样使得企业的不合理行为得到遏制,劳动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达到提高,有利于劳动关系的长期协调和稳定,有利于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
2.新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单位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对派遣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对派遣单位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提高,从而避免了一些不正规的派遣单位的存在。
(2)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准确定位,明确了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各自的责任与义务,从而避免了由于用工引起劳动争议产生互相推诿责任现象的产生。
(3)派遣单位有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派遣单位剥削压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本身是以保护劳动者,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劳动合同法通过对用人单位以及派遣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等各方面进行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用人单位、派遣单位、劳动者三方必然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劳动合同法对三方权力与义务的规定必然会使得三方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中呈现一个崭新的面貌。
四、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管理的变革趋势
劳动合同法从消除劳务派遣弊端出发,对劳务派遣采取了“非标准劳动关系标准化”的立法思路,对现有模式的劳务派遣进行了严格限制,通过实行派遣人员常雇制、劳动报酬一体化、退回机制法定化,使劳务派遣成为比标准劳动关系更为严格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社会经济形式的变化以及劳动者自身观念水平的提高等都将对企业的用工形式产生着影响,作为目前大量企业采用的劳务派遣,其劳动合同管理也必然会随之发生一系列变革。
1.主体资格更加严格。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为至少五十万元,这一标准远远高于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要求(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很明显,要求派遣单位具有一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且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合同形式标准化。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规定,要求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必须将双方的权力与义务都固定下来,有章可循,并正式纳入劳动合同中,这一规定使得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形式更加标准化、正式化。
3.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内容具体化
(1)劳动合同期限实行常雇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这一规定使得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更加稳定,杜绝了派遣单位规避责任订立多次短期合同的风险,有利于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可持续的合作与稳定发展。
(2)劳动报酬强调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力,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这一规定保障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力,并且体现了劳动报酬的公平性,也进一步避免了用工单位以降低用工成本为目的大量使用派遣工同时又规避责任带来的负面影响。
(3)引入退回机制。当劳动者出现工作上的过失或者无法满足用工单位的工作要求时,劳动者可以被退会,再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解除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这一机制引入劳动合同,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企业的用工权益,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
(4)禁止转派遣。劳动法中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对劳务派遣的派遣工再次派往其它单位。这一规定避免了当劳动争议发生时,责任主体不明确,多方当事人互相推诿责任现象的发生。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强调连带责任,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各自的责任明确化、具体化。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若出现工伤事故,派遣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用工单位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对主体责任的明晰化,使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连成一线压榨劳动者的现象减少,并且会促进派遣单位去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用工单位也会加强派遣工的工作安全防范措施。
(6)限定适用范围。劳务派遣的范围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劳动合同中对被派遣工的工作岗位与工作职责会有一个详细的范围,控制用工单位的派遣工比例,稳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4.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 篇四
甲方(劳务派遣企业)单位类型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登 记 注 册 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及电话
乙方(职工)姓名性别文化程度身份证件号
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及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调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采用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劳动合同续签书
鉴于原劳动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定劳动合同,期限为年。并全部执行原劳动合同所有条款。
1、甲方派遣乙方在事工作,(属于、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者其他特种各作业。工作地点为。
2、派遣期限为自月日起至日止。
3、甲方有义务将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如实告知乙方。
4、乙方同意按实际用工单位的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乙方在实际用工单位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由甲方负责审核实际用工单位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乙方。
2、甲方享有与实际用工单位保障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实际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征得乙方同意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不包含在甲方与实际用工单位约定的基本工资中,由实际用工单位另外计发。
四、劳动报酬
1、乙方享有与实际用工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待遇的权利。甲方不得克扣实际用工单位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
2、甲方与实际用工单位商定的乙方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基本工资的发放形式为(由甲方委托实际用工单位直接发放。)
3、甲方与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乙方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方式:(1)乙方实行月薪制,每月为元。
(2)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为元/月;绩效奖金由实际用工单位直接发放。
(3)乙方实行计件工资制,定额单价为元,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以劳动定额,由实际用工单位按照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计算计件工资另外计发。
自年至年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续签时间:
年月日
月月6
日起 日起 乙方(签章):续签时间: 年月日
劳动合同承诺书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手段,如发现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隐瞒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
(二)提供虚假文凭的;
(三)隐瞒在单位受到行政处分、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公安机关处罚以及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受到刑事处罚记录的;
(四)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行为。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盖章)
承诺日期:年月日
乙方在实际用工单位连续用工的,甲方敦促实际用工单位按照规定,为乙方实行工资调整。
五、社会保险
1、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有权按照规定查询个人的缴费记录。
2、甲方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乙方监督。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监督实际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有权拒绝实际用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因为此类原因乙方遭受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的,不视为乙方过失。
2、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甲方及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并按规定时间为乙方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负责协调实际用工单位,按照本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三方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2、乙方按约定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期限届满,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应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向乙方按月支付报酬,缴纳社会保险。
3、本合同存续期间、且原派遣任务完成后,甲方应当积极派遣乙方至新的用工单位工作,在新单位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不降低的条件下,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新派遣,双方同时书面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4、实际用工单位未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承担乙方义务,或者实际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致使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由乙方承担。
5、乙方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及违反实际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被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与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有关情形,被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相应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6、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不得解除;本合同期满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7、对于按照实际用工单位培训管理有关规定,实际用工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甲方须与乙方签订培训协议(协议签订后提供一份交实际用工单位备查),约定服务期,该服务期作为乙方的派遣期限,甲、乙双方据此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8、乙方须在派遣后两年内取得相关岗位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如两年内未取得相关岗位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而被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9、乙方应严格保守用工单位的商业机密,无论在合同期间还是合同解除后,乙方都必须严格保守用工单位的商业机密,因为泄漏商业机密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用工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10、如乙方所在职位属机密职位(以岗位协议中的约定为准),合同期间未满,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6个月通知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应尽快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接受用工单位的安排,在执行6个月的脱密期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乙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本合同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作为脱密期,乙方接受用工单位脱密期安排。乙方未按用工单位要求执行脱密期且擅自离岗的,除承担其他应有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合同解除前乙方12个月(不足12个月按实际月数)月平均工资的2倍向用工单位支付脱密期违约金,同时用工单位从乙方离岗之日起停止乙方的一切薪酬福利待遇。脱密期结束后解除劳动合同。
八、其他约定条款:
1、乙方在签约合同时应熟悉和了解用工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奖励与违规违纪的各项规定。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应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用工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奖励与违规违纪的各项规定,对乙方遇有违规违纪的行为之一的,用工单位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将乙方退回甲方,甲方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应认真服从用工单位安排的实际工作岗位,认真学习该岗位的业务知识,并在一个鉴定周期内取得其本岗位所应有的岗位技能鉴定证书。对在一个鉴定周期内未取本岗位技能鉴定证书的,用工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将乙方退回甲方。
3、乙方在从事用工单位的代理金融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用工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人员准入、从业行为监督管理、人员退出”等有关标准和条件,对违反规定条款之一者,用工单位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将乙方退回甲方,甲方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行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变更时,双方应当协调一致,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合同。
十、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规定标准执行。甲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双方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乙方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一式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至少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乙方(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自愿申请鉴证,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经鉴证的劳动合同不得涂改或换页。
鉴证机构(盖章)
5.劳动合同与劳务(雇佣)合同 篇五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的规定,劳务合同纠纷是放在“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中之“合同纠纷”中之“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而劳动纠纷时放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之“劳动争议”,这就需要在司法实务中区分什么是劳务(雇佣)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
二、雇佣、劳务与劳动合同的含义
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
[1]
。按照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定义,“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82条,《瑞士债务法》第319条第一项,《德国民法》第611条,《日本民法》第623条,都对雇佣合同作出了规定。
由于存在反剥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国民法没有正式定义雇佣合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及雇佣合同纠纷时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赔偿原则进行了规定。
(二)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虽然在实务中经常提及,但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通常表现为一种活劳动形态劳务关系
[2]
。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有名合同、消费服务合同及雇佣合同等,比如王全兴教授就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而狭义的劳务合同只包括雇佣合同。
(三)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从另外一方面提出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
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是在17世纪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时从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广义上的雇佣合同包括劳动合同。该观点为包容说。
(2)一种观点取广义的劳务合同含义,劳务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消费服务合同以及雇佣合同等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所以劳务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3)一种观点取狭义的劳务合同含义,把雇佣合同等同于劳务合同,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雇佣和劳务合同等同,归为一类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把劳动合同和劳务(雇佣)合同并列。该观点为并列说。
(五)总结
由于我国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定义劳务合同(关系),且劳务合同(关系)的含义过于宽泛和模糊(按上述第二种观点即一些学者的说法,提出劳务合同是为了与劳动合同区别,但是由于劳务合同包括的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为有名合同,可由《合同法》规范,信托合同可由《信托法》规范,而消费服务合同可由《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只有除这些以外的劳务提供才涉及雇佣合同,这样看来只要明确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就足矣,没有必要再提出劳务合同从而增加概念的混乱。),本文以下内容也不再单独采用劳务合同(关系)概念,而是采用上述第三种观点即将劳务合同等同于雇佣合同,将劳务(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看做是并列关系。
三、劳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辨析
(一)理论上的区别:
1、合同主体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中的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由于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不能为自然人,所以当用工主体为自然人的时候,用工主体和提供劳务者建立雇佣关系。当用工主体为单位时,就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分辨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区分方法后面详述。(2)主体地位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中雇佣方和受雇人两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合同中主体双方具有一定的隶属、管理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关指示。
2、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
劳动合同也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体现,但《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均有明文规定,体现国家强制力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一定程度约束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劳动法》。
3、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合同纠纷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4、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的。劳务(雇佣)合同的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口头或其他形式加以规定。
(二)实务中的操作
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司法机关一般通过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来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则被认定为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被认定是雇佣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由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不能再按照主体资格来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目前实务中的操作不尽相同。有些劳动仲裁部门依然采用审查主体资格的办法,遇到涉及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向其申诉的案件即不予受理,于是有些法院对于不符合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案件直接以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一些法院受理案件以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为案由,在审理中却援引《劳动法》。当事人在起诉时也有意识的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式,比如有些劳动者在非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后,本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但是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取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却更愿意选择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起诉。
1、劳务(雇佣)合同的形式
劳务(雇佣)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帮工形式。
①家庭帮工。如家务钟点工、保姆、家庭教师、家庭护士等。②农村帮工。如雇请他人代为耕作等。
③工作事务帮工。如单位请人临时搬运货物、看门、扫地、“棒棒军”等。
(2)承包人雇工形式。主要是在建筑工程中,承包人(自然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由该承包人招聘雇工从事该劳务作业,城市中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就大多属于这种情况。
(3)合作型雇工形式。雇主一方面雇佣人提供劳务,一方面自己也从事该工作,比如个体出租车老板雇佣另外一名司机和自己一起合作分时间段开出租车等。
(4)返聘形式。离退休人员退休后在受聘从事一些工作,比如为企业看门的老大爷,为单位扫地的老大妈等。
(5)劳务派遣形式。劳务派遣协议涉及到三方关系,即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等三个关系,该形式后面详细介绍。
2、在用工主体为单位的情形下区分劳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不能为自然人,所以当用工主体为自然人的时候,用工主体和提供劳务者建立雇佣关系。当用工主体为单位时,就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分辨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本文认为在该情形下,辨析劳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键点在于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具有从属性,此乃劳动合同的特色,也是与劳务(雇佣)合同的明显区别之处。(1)人格上从属性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自行决定的自由权受到约束。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指挥、领导与安排,劳动者对自己的作息时间不能自行支配,劳动岗位和内容由用工单位决定,接受用人单位奖励惩罚措施,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劳务(雇佣)合同中,①受雇者的自由权相比受到的约束较少,作息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自由支配,在完成自己的工作的同时,可以从事其他的活动,比如不是公司职员的门卫在尽到保安职能的同时看书、保姆在照看小孩的时候可以看电视消遣等;②受雇者一般不用遵守用工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只是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就行,比如用人单位不会要求临时雇佣的搬运工在搬运车上货物时遵守其复杂的内部规章制度;③受雇者一般可以在一家以上单位上班,比如一些学校的教授在外兼职上课,雇他们兼职上课的单位和教授之间就是雇佣关系。
(2)经济上从属性
劳动者完全被纳入单位的经济组织与生产结构之内,劳动者并非为自己劳动,而系从属于单位,为单位而劳动,劳动者的创造性受到限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资、福利等待遇,其待遇不仅与其工作业绩有关,而且一般与企业的效益挂钩,劳动者在经济上完全依附于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要解聘劳动者,需要提前通知。
劳务(雇佣)合同中,用人单位不必为受雇者提供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所给的报酬只是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对价,与企业的效益无关,只与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数量和质量有关。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情况和受雇者签订合同,如果要解聘受雇者,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该劳务(雇佣)合同没有到期,单位只需承担违约责任。一些自由职业者如画家、摄影爱好者、作家等,他们可同时为多家单位工作,但不享受该单位的福利待遇,他们所得的报酬只跟其提供的作品即劳务有关,在经济上没有从属和依赖关系,他们和用工单位之间就是劳务(雇佣)关系。(3)组织上从属性
在现代企业组织型态之下,企业的经营、生产活动一般是靠将劳动者编入其生产组织内遵循一定生产秩序而完成,也就是说劳动者一般不能独自完成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企业要将劳动者依据企业组织编制,安排其职务让其成为企业从业人员之一,同时与其它从业人员,共同成为有机的组织,劳动者为单位职工花名册的一员。由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组织结合紧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为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的一部分,劳动者如果要离职,需要提前通知用工单位。
劳务(雇佣)合同中,受雇者不是企业组织中的一员,即受雇者非单位职工花名册的一员。受雇者和单位的组织结合不紧密,其工作性质一般不重要,从事辅助性的工作,受雇者可以随时离开用工单位。比如象单位雇的钟点工、清洁人员等,他们在组织上不从属于用工单位,不是该单位的职工,可以随时离开。(4)其他参考因素
是否具备从属关系,还应从工作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是否有限制、支付报酬情况、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有无一般管理指挥监督权、劳务的提供有无代替性等因素,作综合判断。
一般来说,具备工作时间短且为临时性工作、工作场所不固定、按工作次数即提供劳务次数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没有一般的管理指挥监督权、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强等因素可以用来支持没有从属性,但是,不能反过来推断,具备工作时间长期、工作场所固定、非按劳务次数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指挥监督权、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弱等因素就具有从属性,因为衡量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具有从属性,主要还是从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这三个因素考虑,而以上所述的工作时间长短等只是参考因素。
比如一退休老人被一生产食品的单位雇为看门人,看门2年有余,报酬每月结清,虽然该看门工作时间长、工作场所固定、报酬支付不是按提供劳务次数结算,但是由于该退休老人在工作中受到的约束较少,不用遵守该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只需要看好门等,在人格上与用工单位没有从属关系;另外,该退休老人看门工作不构成该生产食品单位的生产业务组成部分,老人不享有福利待遇,在经济上与用工单位没有从属关系;最后,老人没有被纳入该单位为生产经营而建立的组织编制中,与该单位其他职工的工作没有结合在一起从而成为有机的组织整体,不是该单位职工花名册的一员,在组织上与用工单位没有从属关系,所以该退休老人与该用工单位只是劳务(雇佣)关系。
四、实务中的几种关系
(一)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涉及到三方关系,即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等三个关系。
通常认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双方订立派遣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标准派遣符合要求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根据协议向派遣单位支付报酬或管理费。派遣单位行使对劳动者的人事管理权,如处分、辞退权,以及承担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等《劳动法》的义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具有人格、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性,存在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构成的则是劳务关系,虽然用工单位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和管理,劳动者需要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被派遣劳动者在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是从属于派遣单位的,由派遣单位发工资、辞退或处分,而用工单位只是行使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权。
(二)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雇佣)关系
目前学界主流观点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既包括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事实上用工关系(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包括当事人履行无效合同而产生的事实上用工关系。
[3]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一种,只是由于其不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要求比如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到期后继续劳动、非法用工单位等情形,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雇佣)关系的区别也就是劳动关系和劳务(雇佣)关系的区别,劳务(雇佣)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没有重叠的地方,不能把长期从事雇佣活动的人认定为劳动者。
(三)用工单位和农民工的关系
农民工的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务院2008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指出: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该意见主要是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6.务工农民劳动合同 篇六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市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
户 籍 所 在 地: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区)
____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___村(街)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1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1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______款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期限为_____年(月),自____ 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月(日)。
2、无固定期限,自____ 年____月____日始,其中试用期为____月(日)。
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约定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以完成1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的具体约定:
第2条 劳动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第3条 劳动报酬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和乙方的工作岗位,按照月预付,每季进行1次结算的方式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甲方为乙方办理工资卡,按月将预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划入乙方的工资卡账户,每月预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武汉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办法和标准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参加工伤、医疗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按规定应由乙方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为扣缴。
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约定如下:
第5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6条 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武汉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
第7条 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1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2、以完成1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劳动合同终止。
3、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1方不再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8条 违反本合同的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9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任何1方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任何1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0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武汉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合同范本1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务工农民劳动合同2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区)_______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_ ______村(街)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________省相关法律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期限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____款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月(日)。有效期为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始。
3、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就有关事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岗位工作,乙方承认甲方的《员工守则》和其它规章制度,愿意接受甲方所安排的工作,并有责任履行全职工作。甲方根据经营情况或乙方工作业绩能力表现(经考核),可以变更或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有权在本企业总公司或分公司及关联公司之间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
3、乙方的工作职责是: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劳动报酬
1、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于每月15日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2、工资具体支付标准约定如下:____________
3、乙方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元/月。
第四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山东省规定为乙方缴纳工伤及医疗保险。
2、甲方可以为乙方提供住宿条件,但水电费上网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根据乙方所在工作岗位的特点实行 _________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3)不定时工作制度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乙方的工作班次、休息日进行调整,但须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乙方按国家及甲方规定享受年休假、婚丧假、法定节日休假。
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七条劳动纪律
(一)甲方有权按《员工守则》、各项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对乙方进行管理。
(二)保密条款:____________乙方对从事的该项目必须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如乙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要求乙方赔偿。
保密范围:____________见《员工守则》的保密范围
第八条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和续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需要续订的,提前________日办理续订手续。
三、双方就本合同解除条件的约定:____________
1、乙方如在合同到期前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在本合同解除前________日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如乙方未提前通知甲方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甲方有权在乙方工作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再支付乙方当月工资。
2、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乙方需办理工作交接明细如下(或见交接清单)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出具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证明。
3、甲方有权按《员工守则》解除合同的条款同乙方解除合同。
4、甲方禁止乙方在其他单位兼职,如乙方兼职被甲方发现,甲方有权同乙方解除合同。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相悖的,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2、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及签约须知,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变更劳动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作如下变更: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务工农民劳动合同3
合同编号:137464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市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 )款
一、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月),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始,其中试用期为月(日)。
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约定如下: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的具体约定: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劳动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第三条 劳动报酬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和乙方的工作岗位,按照月预付,每季进行一次结算的方式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甲方为乙方办理工资卡,按月将预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划入乙方的工资卡账户,每月预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办法和标准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条 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二、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
第七条 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完成劳动合同终止。
三、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八条违反本合同的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务工农民劳动合同4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地址:____
本市办公地址: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年龄:_____
性别:_____民族: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区)
__乡(镇)__村(街)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
现住址: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______款
一、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期限为_____年(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始,其中试用期为____月(日)。
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约定如下:
(一):_____
(二):_____
(三):_____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的具体约定:
第二条劳动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工作,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第三条劳动报酬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和乙方的工作岗位,按照月预付,每季进行一次结算的方式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甲方为乙方办理工资卡,按月将预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划入乙方的工资卡账户,每月预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办法和标准如下:
__________。
第四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参加工伤、医疗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按规定应由乙方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为扣缴。
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约定如下:
第五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条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二、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
第七条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劳动合同终止。
三、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八条违反本合同的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
第九条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乙方(签字)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
(签字或盖章)
7.劳务工劳动合同书 篇七
2008年《劳动合同法》首次对劳务派遣内容进行了规定。 该法颁布实施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根据全国总工会测算,全国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011年达到3700万。实践中,劳务派遣用工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表现在: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二是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使用劳务工,有的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主要用工形式。国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最为集中,金融、 邮政、电信、电力、石油等大型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占职工总数的1/3以上。三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劳务工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并给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8年和2011年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执法检查,两次执法检查报告中都明确要求,要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从维护工人阶级主体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加强调查研究,从法律上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二、国有电解铝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现状及存在问题
1.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某集团公司所属7家电解铝企业中有5家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平均比例达30%。
2.大量劳务派遣工不在“三性”岗位上。大量劳务工所从事的岗位并不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许多电解铝企业在电解工、阳极组装、铸造等基本岗位上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3.劳务派遣工与合同制员工收入差较大。调研表明,劳务派遣与劳动合同制员工,特别是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员工之间存在工资福利待遇上的较大差异。尽管在有的企业已经推行了劳务派遣工与劳动合同用工同工同酬改革,但在福利待遇上仍没统一。
4.劳务派遣工流动性大。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因同工不同酬,劳务派遣工缺乏归属感,不仅流动率非常高,而且在企业内部形成了一个独特的利益群体,他们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当其利益诉求难以满足时,往往会出现大规模的人员流动,不仅造成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且造成企业声誉的损害。
(二)原因分析
1.电解铝企业生产特性决定了企业采取灵活的用工制度。电解铝属于周期性行业,公司经济效益和国内国际经济波动相关性较强,当经济形势好的时候,经营状况相对就比较好,当经济形势不好的时候,经营的难度就比较大。因此,建立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劳动用工制度,是这个行业的基本要求。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的劳动用工方式,遂被大量企业采用。
2.招工难导致国有电解铝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电解铝企业工作环境较差,劳动强度较大,并且由于工资水平与其他企业相比缺乏竞争力,导致招聘难成为电解铝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一些企业在招不到正式工的情况下,为了弥补劳动力缺口, 只能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3.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严格控制导致电解铝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对国有企业而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严格的工资总额控制,工资总额的增加受制于企业效益增长。由于在企业核算上,劳务派遣工的工资一般不纳入企业工资总额核算而以劳务费的形式指出,不受企业工资总额的控制,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既可以满足生产经营活动扩张对人才和劳动力的需求,又可以规避企业工资总额的控制,维护正式职工的利益。
三、《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制度法律修改对国有电解铝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影响
(一)修改后法律严格限制劳务派遣工岗位范围,电解铝企业主营业务岗位将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辅业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修订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 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明确禁止用工企业在主要工作岗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三性”岗位定义,电解铝企业电解、阳极组装、铸造等主要生产岗位不属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岗位,自2013年7月1日期不能再使用劳务派遣工。对符合条件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劳务派遣工的数量也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修改后法律落实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电解铝企业用工成本将会上升
修订前的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第63条在原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本次修改,使同工同酬原则得以细化,同工同酬的标准更加明确,用工单位尤其是之前在劳动合同制员工和被派遣员工之间实行不同劳动报酬分配方案的用工单位,需要及时调整不合理的薪酬方案,以免招致不必要的风险。该规定的实施,将会提升电解铝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成本,电解铝企业需要考虑原劳务派遣用工岗位是否继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如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则既可以使用正式用工,也可以考虑将相关工作进行劳务外包。如继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应当避免和纠正“混岗” 使用的问题,即不能在同类岗位上既使用合同工又使用劳务派遣工。
关于同工同酬的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编著的《劳务派遣制度与法律适用》一书认为:“同工同酬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同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在数量上相同。由于能力、受教育程度等个体差异,即使在同一岗位上,付出等量劳动,并不一定能创造等量价值,即使创造等量价值,也还存在年资、以往对企业的贡献等差异。我们考虑,同工同酬应着重强调对员工实行统一的分配制度,只要企业将派遣工与正式工纳入同一绩效考核和工资福利分配制度内公平对待,就可认为做到了同工同酬。”
(三)修改后法律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实行行政许可, 企业可供选择的劳务派遣公司范围将会大幅缩小
修订后的第57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体要求为:(一)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门槛,将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万元提升为200万元,并要求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否则不能经营劳务派遣。资质条件提高后,大大压缩了劳务派遣公司的生存与盈利空间,部分小型劳务派遣公司将可能因资质不达标而被洗牌,企业可供选择的劳务派遣公司范围将会缩小。
四、对策与建议
修改后法律使国有电解铝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依据将不复存在,国有电解铝企业需要根据国家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劳动用工结构,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防范企业用工法律风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一)对现有业务岗位进行梳理,界定“三性”岗位,加快调整劳动用工结构
国有电解铝企业需要根据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和电解铝行业生产特性,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6条关于劳务派遣用工岗位“三性”的界定,对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用工数量、用工比例等情况及相关信息,并对现有业务岗位进行梳理,明确岗位属性,哪些属于主营业务岗位,哪些属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岗位。对属于主营业务岗位的将不能再使用劳务派遣工,已使用及时进行清退。清退时对目前在岗且符合岗位要求的,可以转换为劳动合同制员工;对于操作简单、可以计件的辅助性生产性岗位、长期休假的替代性岗位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采用业务外包的方式。对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要将将劳务派遣用工纳入本单位统一的岗位管理体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目前正在起草《关于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将对劳务派遣用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进行明确规定,现阶段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要求,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劳务派遣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比例。国家相关比例出台后,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二)根据劳动用工结构调整情况,增加单位工资总额
国有电解铝企业现有主营业务岗位劳务派遣工转为合同制员工后,所形成的工资将不能再通过劳务费的方式支付,需纳入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需根据劳动用工结构调整情况,增加工资总额。中央企业需要向国资委争取增加工资总额政策,便于所属单位顺利调整用工结构。进一步理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九年制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要加大绩效考核力度,强化二次分配,适度拉开同一岗位不同技能水平、业绩水平的绩效工资差距,逐步理顺岗位之间的分配关系。
(三)对现有劳务派遣公司进行梳理,督促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资质升级
国有电解铝企业要未雨绸缪,敦促现有劳务派遣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注册资本的增资和行政审批,对到期未能完成法定资质手续办理的,终止劳务派遣协议,并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相应责任,避免因与劳务派遣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对企业带来的风险。同时,在与新的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时, 应审查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是否符合法定设立条件,避免因与不具备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不合法的劳务派遣用工而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四)重视员工调查,预防群体事件,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8.劳务工劳动合同书 篇八
劳务关系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
一、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劳务派遣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1)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
(2)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服务关系。
(二)劳务派遣单位适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贰佰万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贰佰万元属于特别规定。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的特别规定
实践中用人单位出于规避用工风险的目的,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发展迅猛。一些劳务派遣单位为了逃避用人单位的责任,在劳动合同中不与劳动者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而是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合同期限或用工时间作为劳动合同期限。
3.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的劳动报酬支付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往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只有一年甚至更短,这样导致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协议到期后变成失业者,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义务。
(三)用工单位适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劳务派遣应当在什么工作岗位上实施
实践中很多用工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在一些长年稳定需求的工作岗位,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实施“逆向派遣”,与本单位部分或大部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劳动者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使劳务派遣范围不断扩大,派遣劳动者人数也不断增加。
2.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哪些义务
用工单位虽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单位同样需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另外,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3.用人单位能否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自设派遣公司,把一些员工重新纳入被派遣劳动者行列。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二、劳务派遣的退回机制与法律风险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在被派遣劳动者有法定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工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只能将劳动者退回,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劳务派遣的灵活性体现为可以随时退回劳动者,这是错误的。
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风险及预防: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派遣劳动者适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分析
1.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
同工同酬应当理解为从事相同的工作,工资及福利待遇应当大体相当。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待遇悬殊,身份歧视突出,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有些公司劳务派遣工工资与正式工工资要差一半以上。劳务派遣工与企业的正式工不能同工同酬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2.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责任在谁
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用工单位往往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推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四、劳务派遣的发展建议
(1)对劳务派遣从业人员采取灵活的社会保险政策在劳动力市场管制放开的情况下,对不同就业形式的差别政策对劳务派遣有重要影响。劳动立法、劳动制度和政策对正规就业保护的程度越高,对非正规就业保护的程度越低,对劳务派遣的需求就会越高。因此,我们主张对于劳务派遣从业人员采取灵活的社会保险政策。
劳务派遣企业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正式职工正常缴费,临时劳务派遣人员参照其他规定缴费。针对流动就业者的情况,应该积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帐户。
(2)加强对劳务派遣的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的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包括派遣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单位(包括家庭)。针对家政服务点多面广现有的劳动保护监察力量手段不够的情况,可考虑通过对派遣公司的专管员、督导员进行劳动法律政策培训,使其持证上岗的方式,让其担当一部分监督职能,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对促进派遣员工就业、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技能和执业能力、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解决派遣员工的后顾之忧等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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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劳务合同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