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犯罪

2024-11-28

公务员犯罪(共8篇)

1.公务员犯罪 篇一

**市公务员全员培训预防职务犯罪课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我来自**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今天很荣幸的来到党校和大家共同交流学习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知识。今天我讲的题目是《加强修养 把握人生 自觉远离职务犯罪》,分三部分讲,时间大约80分钟。

在2013年的,我院已经派员与大家学习过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些基础知识,估计今天大部分的同志们都已参加过,该如何让大家进一步地学习反腐倡廉知识,我思考了很久。我认为,首先了解中共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的反腐败的形势;其次了解近年来我市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及一些典型案例。第三是我们该如何自觉远离职务犯罪: 一、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形势 我先和大家分享一个调查项目结果,让大家对反腐败形势有更深认识。在2014年全国两会前夕,人民网就公众关注的21个热点问题展开网上调查。截至2月26日21时30分,“反腐倡廉”获得网民投票超过45万票,位列第二,仅次于“社会保障”的50万票。不少网民都在留言中呼吁要加大对“身边苍蝇”的查处力度。期待2014年在“打老虎”的同时,基层反腐“拍苍蝇”能迎来一场暴风骤雨,对直接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相关腐败问题进行严打。

我国目前正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发展时期,腐败现象呈阶段性多发、高发的态势,反腐败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一方面,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反腐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产生了很好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贪污贿赂犯罪依然猖獗,腐败现象仍相当严重,中央不断加大反腐力度,但腐败行为却并未得到遏制,个别地方甚至出现越演越烈的态势,充分说明了反对腐败的难度。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坚定不移反对腐败”,“要坚决与腐败作斗争”。报告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

总书记在2013年1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讲话时强调,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当前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人民群众还有许多不满意的地方。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关键就在“常”、“长”二字,一个是要经常抓,一个是要长期抓。总书记还强调:贪官不论大小,都是党和国家的蛀虫,危害社会和谐健康。保持党的纯洁性,既要严厉打击小贪小腐,更要打击大贪污、大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清除党内和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腐败问题。2013年8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反腐五年规划的通过,建立了不敢腐的惩戒机制。有许多的专家学者评论,中国的反腐已进入了制度反腐的新时期,亟待从经济、政治、法律等各个具体环节,建立反腐败制度体系,堵住腐败漏洞。如如何规范网络反腐平台,建立资料收集、舆论应对、案件查证、结论反馈的机制,避免网络反腐成为运动式反腐;建立个人住房信息联网平台,加大腐败曝光的几率;建立对“裸官”的监督机制,完善官员个人事项申报制度。(清理“裸官”动作最快的要数广东,7月29日,广东省 2 委组织部表示,广东已经基本完成“裸官”的任职调整,共有866人被调整岗位,包括9名厅级干部和134名处级干部。)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在中共第十八届中央纪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强调: 全党同志要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习近平指出,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

继而,十八大三中全会吹响反腐“集结号”。《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而开启笼子的钥匙须掌握在人民手中。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在采取强有力措施,敲响扫除腐败分子的警钟,对那些依靠制度漏洞和官商勾结来谋取暴利要坚决打击,缝合制度漏洞,清除大官巨贪和“小官”大贪的滋生腐败土壤,绝不让一个腐败“蛀虫”漏网,强化“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治国必先治吏,治吏务必从严,依法安邦治国当从“重典治吏”开始,长此以往。必须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

十八大以来,已有41名省部级以上的高官落马。反腐的风暴所涉人数之众、层级之高、数额之巨、牵连之广均前所未有。如李春城、刘铁男、倪发科、郭永祥、王素毅、李达球、蒋洁敏、王永春、李华林、季建业、廖少华等。全国影响最大的有在今年7月29日,对(原中央政治局常委)***涉嫌严重违纪,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审查,官媒谈习式反腐:打破刑不上常委传言。而在6月,中央决定给予徐才厚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受 贿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军事检察机关依法处理,这是十八大以来军中处分级别最高的官员。从这些国家级、省部级的高官落马,也表明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也传递出“打虎无禁区”的鲜明信号。

(一)在这场备受瞩目的中国反腐战中,随着反腐的深入,对它一些广为传播的误解也出现了,民众也都十分关注。如反腐的力度加大妨碍中国经济增长。现在抓了大老虎***是否是这场反腐战的收官,中国的反腐将走向那里等等的一些话题。既有来自中国国内的,也有来自国外的。在这里也借此机会与大家作探讨,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习近平近来反腐的走向。

中央“八项规定”等政策的出台,引发高档消费的狂降现象。社会消费增速掉头变低,经济减速发展,似乎与反腐存在相关性(特别是在房地产市场和餐饮业)。但从根本上说,减速的原因,还是收入增长的速度跟不上物价上涨的速度,使得民众消费不起,不敢消费。如果把归因集中在反腐的阵痛上,不仅会影响反腐大业,也会让中国经济“饮鸩止渴”。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根本的力量是制度释放的红利,而不是腐败的推动。在某些特定的时期,腐败确实客观上刺激了经济增长,而实际上,腐败推动的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数据的好看,只是虚假的繁荣,而与广大阶层群众是脱离的,普通民众无法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其实,“腐败经济”是中国经济的定时炸弹。所以,反腐导致的经济阵痛也只属于少数人。腐败问题带头亡党亡国,只有忍受阵痛,才不会长痛。

中国经济学家评论,反腐对中国经济增长有三大好处:一,由于普通民众的地位相对提高,幸福感随之增加;二,它使市场经济更成熟;三,帮助中国避免所谓“中等收入陷阱”。表面看一些行业出现不景气,但仔细分析,如果把用来吃喝的数以亿元计的公款,把建设豪华办公楼的大笔经费,把贪官隐匿的巨额资金 用在基础设施建设、用在民生事业上,经济社会发展不但不会下滑,相反一定会沿着稳增长、促发展、调结构、惠民生的轨道健康运行。更重要的是,反“四风”、反腐败让天下归心,增强了人们对未来中国的信心,为提振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随着最近中央宣布对***立案审查,一些评论员认为,中国反腐将很快停下来。这不对。实际上,中国反腐现在不会、也不应停止。为什么?因为如果反腐停滞,那么迄今取得的所有成就都将毁于一旦,因为苍蝇和老虎会很快卷土重来。打掉***,决不是反腐的句号,这只是阶段性的一步。反腐没有雷区,反腐不避老虎。这会成为常态,是民心所向,是大势所归。从严治党没有终点,反腐不会止步。

我们看到,中央反腐始终保持力度,除了治标还要治本,除了惩治大老虎,更从制度设计上防止腐败出现。正因为如此,我们更需要从严治党、坚决反腐。

二、我市近年来查办的情况及影响较大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件 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近年来我市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概况及影响较大的职务犯罪案件:

近年来,我院深入贯彻响应上级的反腐的重要精神,积极投身这场打虎灭蚊攻坚战役中,重拳出击,加大力度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战绩可圈可点,为**市的反腐倡廉工作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数字)

2、我市大要案:

通过了解我市办理的一些典型案例,一些昔日在我们身边的一些领导、同事因职务犯罪而成为阶下囚,不得不给我们党员干部敲醒了警钟。连***这样的大老虎都被打掉,那些心存幻想的腐败分子就应该明白,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无论有多大的后台,都难逃党纪国法惩处。接下来,谁腐败谁同样会受到惩处。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职务犯罪的相关规定。

1、职务犯罪概念、解释何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的具体含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渎职罪等主要罪名的构成。

2、特别强调渎职犯罪:渎职犯罪往往容易被公职人员所忽视,认为在履职的时候,自己没有收受别人的钱财,即使违法违规帮了别人“办事”,是不构成职务犯罪,那就大错特错了。如果因为没有按职责规定做工作,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那是要追究渎职犯罪的。通俗来说是追究不作为、乱作为的糊涂官。什么是渎职犯罪呢?‥„

什么人才可以作为被追究渎职犯罪的对象呢?这将涉及到法律术语上的犯罪主体。按规定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符合。(读国家机关工作员的概念)

因为渎职犯罪是一种后果犯,在产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追究法律责任的,所以在44个罪名都有具体的立案标准。(读主要罪名的立案标准)

所以我们在履职的时候,要严格按照我们所担负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正确履行好我们肩负的监管职能,不要无所作为,得过且过或乱作为,否则,自己犯了罪都不知道。

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当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都会这样诉苦,自己是在无奈地执行主要领导的指示命令,而对于本该去履行的职责而没有履行才造成的后果。无论这些辩解是否真实,而后果是确实产生了。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需具备应有的法律意识,而不应盲目听从,须保留自己的个人意见或建议。特别再强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2年9月12日通过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 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三、自觉远离职务犯罪

各位是我们**市的栋梁之材,总书记说过一名话,我们培养一名国家干部不容易,所花费的时间、财力和物力不亚于培养一名飞行员,随着职务的升迁,而我们时刻面临着各种的诱惑,要如何做到出於泥而不染,濯清莲而不妖,并为下属们做出清正廉洁的表率。

通过对职务犯罪的了解,要从以下1、2、3预防职务犯罪,使他她们不能犯罪、不想犯罪和不敢犯罪。

1、强化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强化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

2、坚持打防结合,惩罚预防并重

3、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思想素质、法制意识、职业操守和生活习惯)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提高思想素质,勤于锤炼,在“立德”上下功夫。来预防职务犯罪

世上最管用的办法是自己管住自己,在同样的条件下,为什么有的人廉洁从政,秉公执法,而有的人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究其原因,个人思想问题是一个关键原因。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就应该是努力使每个干部职工都管好自己。

我们要预防和杜绝职务犯罪,最终的目标就是要做到廉洁。常说廉洁,到底对廉洁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在这里,我们来具体理解一下:

“廉”,即廉洁。《管子》云,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廉洁历来是对为官从政者的基本要求。不贪不占叫作“廉”,不污不染叫作“洁”。

理解认为,“廉洁”还有层次之分。借用唐代三首著名的咏蝉诗来说,第一个层次是为免受处罚而廉洁,所谓“露重飞难进,风多响易沉”(骆宾王《在狱咏蝉》)。这类人本来有贪吃贪占 思想,但顾忌法规严,胆子小,不敢做,很勉强,属于较低层次的“难为型”廉洁;第二个层次是为了博取名声而廉洁,所谓“本以高难饱,徒劳恨费声”(李商隐《蝉》)。这类人虽然为了博取好名声,一时也严格自律,但因出发点带有私心、名利心重、名不副实,而且经常会怨天尤人,这种行为终究不会坚持长久,属于“面子型”廉洁;第三个层次是真心实意、心甘情愿地廉洁,所谓“居高声自远,非是藉秋风”(虞世南《蝉》)。这类人像莲花一样出淤泥而不染,大公无私,光明磊落,属于最高层次的“真实型”廉洁,这是廉洁的最高境界。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在为政廉洁方面,应当追求这种境界。

古语就说得好:廉以养德,勤以为民。说的就是一名基层领导干部,一名中共党员,在工作中不仅要勤政为民,更要把“政”务实,不仅是在老百姓中树立清正廉洁的形象,更要把清廉作为自己人生价值追求的一部分。而这样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要在平时群众工作中来实践和证明的,最后也会在实践中得到升华。

“廉”与“俭”和“耻”密切相关。古人强调“俭以助廉”,居官所侍者在廉。就是说当官所依靠的是廉政,支撑廉洁的是简朴。宋人陈襄说:“欲养廉,莫若量其所入,节其所用。”也就是说,根据自己的收入决定支出才会廉。曾国藩讲:“欲服军心,必先尚廉介;欲求廉介,必先崇俭朴。”可见,廉洁和简朴是相辅相成的。清官廉吏虽然吃的是粗茶淡饭,穿的是粗衣布服,但涵养的却是无愧于心的高尚情怀,是一件非常快乐的事情。我们强调做人要讲廉耻,孔子讲,“行己由耻”,即自己对自己的不良行为应该感到羞耻。还说“知耻而后勇”,即知道自己错了就要敢于改正,这样才能完善提升自己。

我着重从自身个人来说,更加要做到常修为官之德,常想立身之本,常弃非份之想,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忧患之心,常系爱民之情,树立良好的官品官德,切实筑起预防违法犯罪的堤坝。做到“五个珍惜”: 珍惜工作岗位、珍惜手中权力、珍惜集体荣誉、珍惜个人前程、珍惜家庭幸福。

(一)珍惜工作岗位

怀感恩心,知今日岗位来之不易!

无业人员冒着大雪在零工市场等待雇主 上海市某招聘会的现场黑压压的人海

(二)珍惜手中权力

人生观、权力观的扭曲是我走上犯罪的主要原因,金钱对一个人来说,生不能带来,死不能带去,我不缺钱花,要那么多钱干什么?真是小农思想作怪。我的教训验证了那句古语“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这句话是来自安徽省原副书记王昭耀被“双规”后的忏悔感言。

(三)加强对犯罪危害性的认识

谁都有父母亲朋,谁都有配偶儿女。父母的关心,丈夫的关爱,儿女的天真,身临其中无不体现着家的亲情,无不体验着爱的温馨,无不享受着神圣的天伦之乐呀!

生活在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里,上班时为党和人民工作,下班后可以跑跑步、看看书、打打球、家人散散步、观赏景色,尽情享受生活!

如果不珍惜这自由自在、充满阳光的幸福生活,就有断送了自己的前程和自由的可能。时刻把握住自己。

(四)慎微,谨防小恶积大恶

有人认为收一点、拿一点、占一点、吃一点、喝一点、玩一点是人之常情,是小节,无伤大雅; 有的认为只要不犯大错误,不搞大腐败,犯点小错,有点小毛病,组织上也会原谅.殊不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正是这种小节无害的心理,滋长了放任心理。于是今天占一点、明天捞一点、后天贪一点,最后越陷越深,终酿成大恶。

所以,勿以恶小而为之,要去小恶以保本真,积小善以成大德。

(五)“多读书,慎交友”

河南人大办公室副主任李国富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他说“多读书,慎交友”这一精辟古训,是多少人对人生社会的曲折艰辛的总结。可是我却无视党纪国法,丧失原则滥交朋友,让我好坏不分,是非不明。党纪、政纪、国法的有形防线,在我这里,它们被哥们儿义气代替了。他说:给你金钱的人就是看中你的权力,收买你的权力,他看中你权力的背后,看重的永远是从权力中捞取更多的金钱。结果,使我不但丧失了权力,到手的金钱也成过眼烟云,成为我犯罪的证据。

(六)、当心我们面前的“迷魂阵” 摆 脱 诱 惑: 戒贪、戒奢、戒赌 戒贪

清廉不贪是对我们最起码的要求。有位贪官在狱中总结了一句真理“要从政就别想发财,想发财就弃政经商”。既然从政就要两袖清风,廉洁自律。戒奢

有句话说“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

有些人却忘记了这一古训,追求腐化享乐,经常出入豪华宾馆酒店和高档娱乐场所,灯红酒绿,花天酒地;对衣食住行讲求高档次,抽烟喝酒非名牌不用等等, 这些腐化奢侈的不良作风诱导着他们走向人生不归路。戒赌

吸取前文提到的周围人赌博的教训,时刻提醒自己,赌博这个东西,害了很多人,不能沾上它

 “四风”是产生腐败的诱因之一,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它与“违法违纪”纠缠在一起,只有“量”的差别,没有“质”的不同。 警世恒言:“温水煮青蛙效应”

“四风”与腐败虽然没有必然性联系,但是存在着可能性联系。

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防微杜渐,杜绝“四风”。而将反“四 风”运用到预防职务犯罪中去。

相信我们在座的各位优秀公务员,都会做到尽职尽责,持廉守正,自觉远离职务犯罪”,展示**新时代的公务员风采。平时大家有什么检察业务方面的问题需要探讨或有什么情况要反映,可以随时到检察院去找我们,或者登陆、拨打我院的网站、举报电话。今天,我们的学习到此结束,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和收获,讲得不当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最后,祝各位领导、同志们工作顺利、家庭幸福!谢谢!_ 11

2.公务员犯罪 篇二

何为廉政教育实效性?如何判断其增强或者减弱?讨论廉政教育的实效性增强问题,需在一个既定标准之下讨论,即以什么标准来判断廉政教育的实效性是增强还是减弱。而从廉政教育的最基本功能角度探讨,则廉政教育的最基本功能在于防止接受教育者做出腐败犯罪行为决策,廉政教育的实效性就是实际上是否能够防止接受教育者做出腐败犯罪行为决策。廉政教育的实效性增强就是降低接受教育者做出腐败犯罪行为决策的可能性。据此,若能够使得廉政教育尽可能产生降低接受教育者做出腐败犯罪行为决策的可能性,则该问题转化为犯罪心理学理论中探讨的另一问题,即腐败犯罪预防干预问题。故首先根据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决策理论,对于腐败犯罪行为的决策过程进行分析,得出腐败犯罪行为决策过程中的两方面影响因素,进而对现行廉政教育体系进行分析,在现有的廉政教育体系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能够对于腐败犯罪决策过程中的两方面影响因素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则能够有效降低受教育者做出腐败犯罪行为决策的可能性,从而增强廉政教育的实效性。

不同的公务员群体有着差异较大的心理特征,故不同的公务员群体做出腐败犯罪行为决策的影响因素也存在较大差异。基层公务员由于其身份地位的特殊性,有其独有的心理特征,继而在腐败犯罪决策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特殊性,将基层公务员的心理特征纳入犯罪决策理论进行分析,则得出的是影响基层公务员做出腐败犯罪决策的影响因素。通过廉政教育对这些因素进行有效干预,则可降低基层公务员做出腐败犯罪行为决策的可能性,从而增强基层公务员廉政教育实效性。

2 基层公务员腐败行为决策影响因素分析

决策指人们对于某行动方案的知觉和具有正面、负面后以及成功可能性基础上的抉择过程,其中包括三个基本因素:对于选项的认识、对于结果的预期、对于可能性的预期。[1]在此基础上,犯罪决策的特点是:刑罚可能性固定、稳定,则选项与对于结果的预期是既定的,因其是依据刑法规定而定,故犯罪情景对于行为人的判断影响,即对于可能性的预期,则成为影响是否做出犯罪行为决策的重要因素。进一步讲,行为选择的差异是基于人们的判断差异,人们对于不确定情景的预期差异与综合判断构成人们选择的直接心理状态。[2]而判断的误差来源于两大方面:一是认识者未认识到信息从而带来的偶然误差;二是认识者的非理性动机、需要导致误差。[3]第一种误差是由于人的有限理性造成的,即人是有理性的,但是人的理性存在边界,不同的人理性的边界不同,这种有限理性造成有些信息不能被人所认识觉察到;第二种误差是由于非理性动机与需要导致,故将影响腐败犯罪行为决策做出的因素总体分为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

2.1 基层公务员腐败犯罪行为决策的理性影响因素分析

Kahneman与Tversky提出的前景理论(prospect theory),能够对影响犯罪行为决策的理性因素进行有效分析。前景理论将犯罪决策的做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编辑阶段,即对于信息感知———对潜在犯罪机会感知、注意与忽略的信息。编辑阶段的基本功能在于:决策问题的框架建立,即以不同的方式重构问题。在编辑阶段,有三个影响犯罪行为决策的因素:一是信息的呈现方式;二是锚定效应因素;三是可得性启发式影响因素。首先,信息呈现方式的差异,可能导致个体在对于惩罚率感知的不同,在信息表述的侧上重点不同,侧重于表达不同类型信息,影响个体对于法律后果评估;[4]其次,锚定效应因素,这是指人们决策时会根据最初信息、先前经验确定一个“锚”,决策的结果、目标值指向初始方向,而对于惩罚的预期,犯罪经历差异的个体有不同的“锚”;[5]最后,可得性启发式影响(availability henristic)因素,这是指概率由能被个体想起来的容易程度判断,可得性启发与信息清晰程度与个体联系密切程度相关,即经常出现在生活中容易从记忆中提取的,个体会高估概率。[1]第二个阶段是决策阶段,即评价犯罪的具体决策过程。在决策阶段,有两项影响因素:一是犯罪行为收益损失评价因素;二是确定效应因素。首先,犯罪行为的收益损失为相对概念,具体将某一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看作收益还是损失,需要看犯罪行为人所选择参照点的上下;[1]其次,确定效应因素,确定效应因素是指对于发生概率小于1的,即不是必然发生的事件但是严重性更高的结果,不如必然发生但轻的阻止效果更好。[6]

根据上述理论,在编辑阶段,即对于信息的感知过程中,需要对基层公务员感知信息的影响因素进行干预,主要需要干预的因素是信息的表达方式因素、锚定效应因素、可得性启发式影响因素。首先,对于信息表达方式因素的干预,主要体现在如何对于廉政教育中的案例教育进行腐败犯罪行为形成的情节进行描述,即如何对案例教育中的腐败行为发生过程进行内容构造,这包括选择哪些情节进行具体描述?强调哪些原因促使案例中反面典型做出腐败犯罪决策?如何归结每一个案例教育结尾的结论更有教育意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以第二个阶段的因素作为解决标准;其次,对于锚定效应因素的干预,主要体现在如何重构可能做出腐败犯罪行为决策人对于犯罪行为后果评价的经验上,经验包括直接经验与间接经验,此处主要讨论简介经验的重构,在大规模进行对于查处贪官污吏新闻的报道后,对于一般收听收看者而言,其间接经验可能会形成“贪虽然是犯罪,但是是普遍的,那么多贪污的,抓到的很少”类似内容的间接经验,这一经验带来的后果就是将可能做出腐败犯罪行为决策人的锚设定在“即使贪了也不见得会被查处”这一标准上,故对此因素进行干预,需要对这一锚进行修正,如何修正这一锚,也需要以第二个阶段的因素作为修正标准。第三个因素是可得性启发式影响因素,根据上述理论,使可能做出腐败犯罪行为决策人高估进行犯罪行为后被查处的可能性,就能降低其做出犯罪行为的风险,那么通过日常经常接触的身边反面典型的教育,则比通过毫不相关的反面典型教育更有效。在第二个阶段,即决策阶段的因素,主要为干预编辑阶段的前两个因素的具体方法提供操作标准。首先解决信息表达方式的相关问题,已经作出腐败犯罪行为决策的人,均已经过一个收益风险评估的阶段,即评价做出腐败犯罪行为所得大于所失的结论,故在案例教育的情节呈现和原因剖析里,应体现出这些腐败犯罪分子如何评价得与失,并进行具体的分析,即腐败犯罪分子认为腐败犯罪行为使得他们得到了什么,又在被查处后失去了什么;进而在意义分析中,不仅将腐败犯罪分子的忏悔表现出来,还要进行强调,即腐败犯罪行为所得完全不能抵偿所失。而对于锚定效应因素相关问题的解决,即如何修正先前之锚,主要以确定效应因素为标准,即给受教育人灌输一种带有“伸手必被捉”观念的间接经验,根据确定效应理论,其效果远好于“伸手必重罚,但不一定被捉”观念的间接经验。

2.2 基层公务员腐败犯罪行为决策的非理性影响因素分析

基层公务员的特殊心理特征,在对腐败犯罪行为决策做出的影响中,主要体现于非理性因素影响。主要探讨两项非理性因素;一是相对剥夺感因素;二是角色压力因素。

首先是相对剥夺感因素。相对剥夺感指的是预期价值与实际获得价值之间差距的主观感受,而价值体系又包括了福利价值(人在生理安全方面需要)、人际价值(情感、归属需要、尊重需要)、权力价值(尊重、自我实现需要)。我国社会现阶段属于高速增长的转型社会,社会价值与社会信念相对缺失,个人缺乏安全感与归属感,急于实现目标以获取社会身份等资源的紧迫感以压力的形式激化个人心理变化。具体表现为对于社会的不信任与缺乏稳定心理预期、动机目的合理性的强调而忽视手段合法性、受制于成功榜样的替代强化。[1]在此社会环境下,获取财富的多寡、难易程度成为衡量权力价值的主要尺度,权力成为聚敛财富的工具,重于权力作为地位、荣誉的价值。[7]在通过合法手段难以获得社会认可时,甚至遭遇社会歧视,并唤起早年物质匮乏与低自尊的体验时,又在急迫自我实现的心态激化之下,通过非法手段使用权力实现自我补偿就成为可能。相对剥夺感的引发,与基层公务员的自我评价满意度相关,在自我评价满意度,即幸福感较低时,容易引发相对剥夺感。国内研究基层公务员幸福感的成果如下:首先在幸福感体验差异方面:[8]一是生活满意度:女性大于男性;已婚大于未婚(离异最低);任职年限、实际年龄与生活满意度呈现负相关;行政级别与生活满意度呈现倒“U”形。二是工作满意度:[9]在领导层工作满意度呈现中偏上;工作满意度在不同地区差异大;个人发展、经济报酬影响工作满意度高;女性工作满意度总体低于男性;工龄30年以上低于30年以下的干部工作满意度;普通干部高于领导干部;科级干部高于处级干部;本科工作满意度最高。根据上述研究结论,在廉政教育过程中,需要针对基层公务员中对于生活满意度最低的群体,即未婚(离异)的年龄偏大的男性中层干部群体进行可提高生活满意度的观念重塑的教育;需要针对基层公务员中对于工作满意度最低的群体,即本科以上学历30岁以下处级领导女性干部群体进行可提高工作满意度的观念重塑教育。

其次是角色压力因素。角色是指个体在社会中由于占据一定位置而显示的态度、行为模式的总和。中国公务员具有角色复合型的特点,同时具备普通角色、执法者角色、工作角色、自我定位角色四种,而四者主要存在两种冲突:一是角色间冲突:个人作为两个角色承担者的冲突,如缺乏角色平衡自觉性,则构成犯罪。二是角色内冲突:一个角色不能实现两个以上的自我期望时,发生冲突。[1]在中国基层公务员角色压力状况中,角色冲突是主要表现,具体表现为:女性角色冲突小于男性、老年小于中年、中等工作时间且学历为大专以下冲突最高。[8]发生角色冲突的公务员,则非常可能将工作角色与生活角色混淆,从而引发腐败犯罪行为,故针对角色压力最大的群体,即基层公务员中的中年中等工作时间的大专以下学历的男性公务员进行有针对性的角色区分教育。

3 现存廉政教育形式与具体改进方案

3.1 现存廉政教育形式组成分析

现行廉政教育的主要形式有:教育培训、影片、文化宣传、书籍报刊、信息推送、调查问卷。其中主要形式是教育培训、影片、文化宣传与书籍报刊。首先是教育培训的方式。教育培训的类型主要有以下:新任职、上岗培训,如:环保部上岗培训;单位内部教育;岗位教育,如:天津市委市政府“四个明确”教育;高风险时段教育。[10]其次是影片等形式,其主要类型有:电影,如:2014年上半年《反贪风暴》《破局》《永远的焦裕禄》《天上的菊美》《兰辉》《韩妈妈和她的儿女》《警察日记》《草帽警察》《外滩警事》;[11]电视剧,如:湖北电视剧《忠诚与背叛》;[10]公益广告;警示片,如:《手莫伸———公安机关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片》公安部。[10]再次是书籍报刊的形式,主要类型有:“应为”模式书籍,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读本》、[10]中纪委、中央党校《新时期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程》、[12]中纪委《党风廉政建设新论》;“勿为”模式书籍,如:中央党校《反腐倡廉警示读本———高官腐败案例剖析》;报刊专栏,如:《中国纪检监察报》“廉政文化”专版;《检察日报》“廉政周刊”;《新华日报》每月一期廉政专版。[10]最后是大规模文化宣传的形式,其具体类型如:社区宣传,如北京市西城区(廉洁文化活动团体、街道廉政教育);学校宣传,如宁夏(“清风校园”活动);农村宣传,如江苏淮安(警句、书画展、歌曲、演出);企业宣传,如民生银行(主题巡讲、知识竞赛);家庭宣传,如云南(廉政倡议书、公约)。[10]

3.2 现行廉政教育形式可改进方法分析

首先讨论教育培训形式的改进方法,上述几种教育培训的具体形式,其共同点在于现场性与直接性,基本采取面对面教育的形式。在面对面教育中,对于受教育群体施加更为有效的影响,需要考虑前述分析理性因素中的可得性启发式影响因素,即通过日常经常接触的身边反面典型的教育,比通过毫不相关的反面典型教育更有效。故据此,在培训教育的教材选择上,选取本单位先前发生的,尤其是近期发生的反面典型案例进行教育,更加能够引起受教育群体的可得性启发式影响,使得受教育群体在考虑是否做出腐败犯罪行为决策时,立马联想到反面典型的恶果,从而阻止其做出决策,降低做出腐败犯罪行为决策的可能性。

其次讨论书籍报刊与影视剧形式的改进方法。需要考虑前述分析理性因素中的信息呈现方式与锚定效应因素,即应当在案例教育的情节呈现和原因剖析里,应体现出这些腐败犯罪分子如何评价得与失,并进行具体的分析,即腐败犯罪分子认为腐败犯罪行为使得他们得到了什么,又在被查处后失去了什么;进而在意义分析中,不仅将腐败犯罪分子的忏悔表现出来,还要进行强调,即腐败犯罪行为所得完全不能抵偿所失。另外,给受教育人灌输一种带有“伸手必被捉”观念的间接经验,其效果远好于“伸手必重罚,但不一定被捉”观念的间接经验。

最后是大规模文化宣传形式的改进方法,此类型的特点在于干预的渗透性,即这种类型的教育形式,通常持续发生作用。故这种类型的廉政教育,适合于调节影响基层公务员可能做出腐败犯罪行为决策的非理性因素。一方面,在社区教育、家庭教育中渗透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如正确的幸福观引导,正确的工作观引导,家庭社区学校对于廉洁从政的鼓励等,这是对于生活满意度与工作满意度观念重塑的有效方法;另一方面,应当在大规模文化宣传中,增加对于“公域”与“私域”、“职务角色”与“生活角色”分别对待的观念引导,这是角色区分教育的有效方法。在此基础上,对基层公务员与基层公务员的亲戚朋友群体均进行这种观念的引导,并且对于基层公务员中对于生活满意度最低的群体,即未婚(离异)的年龄偏大的男性中层干部群体进行可提高生活满意度的观念重塑的文化宣传;针对基层公务员中对于工作满意度最低的群体,即本科以上学历30岁以下处级领导女性干部群体进行可提高工作满意度的观念重塑文化宣传;针对角色压力最大的群体,即基层公务员中的中年中等工作时间的大专以下学历的男性公务员进行有针对性的角色区分教育,则能够更有效地对影响基层公务员做出腐败犯罪行为的非理性因素进行有群体针对性的有效干预,从而降低其做出腐败犯罪行为决策的可能性。

摘要:对基层公务员廉政教育的最基本功能在于防止腐败犯罪行为决策的做出。根据犯罪心理学决策理论,如果在对基层公务员进行廉政教育的过程中,能对引起腐败犯罪决策的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则能够降低基层公务员做出腐败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从而提高廉政教育的实效性。

关键词:基层公务员,廉政教育,犯罪心理学,实效性

参考文献

[1]马皑,章恩友.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2]王君柏.不确定情景下的心理预期与行为选择[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3]丹尼尔·卡曼尼.不确定状况下的判断[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4]Johnson E.,Payne J..The decision to commit a crime:an information processing analysis[M].The reasoning Criminal,New York:Springer Verlag,1986.

[5]王晓庄,白学军.判断决策中的锚定效应[J].心理科学进展,2009(1).

[6]Getting deterrence right:Applying tipping models and behavioral economics to the problems of crime control[J].Perspectives on Crime and Justice,1998-1999(3).

[7]李文.诱发腐败的相对剥夺心理:分析与比较[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0(5).

[8]郑建君.基层公务员心理状况实证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9]胡星月.不同地区基层党政干部工作满意度调查[J].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11(11).

[10]社科院中廉研究中心.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报告——反腐倡廉蓝皮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11]社科院中廉研究中心.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报告——反腐倡廉蓝皮书[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3.浅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 篇三

关键词:妨害公务罪;犯罪对象;国家机关

一、妨害公务罪的侵害对象是否包括物

对于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能否是“物”,学界有不同的看法。否定论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肯定论认为妨害公务罪的侵害对象既包括具体人,也包括具体物。因为《刑法》第277条第4款内容中,当“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作为侵害对象时,其具体内容既可以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中的人员,也可以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办公设施、专用车辆等以实物表现出来的内容。

笔者赞同肯定论,但对于肯定论的理由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暴力作用的对象完全可以是物。暴力不仅包括直接施加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人身的暴力,也包括针对其间接使用的暴力。例如,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时,砸毁工作人员车辆。正如学者所言:“合理确定妨害公务罪的对象,应当自刑法对公务活动的保护的实质立场进行。刑法设立妨害公务罪,本质上主要是保护国家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并非是主要保护公务人员的人身……不管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指向的对象是什么,只要他在客观上通过对行为要阻碍的公务行为的主体即公务人员发挥作用,从而阻碍了国家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就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

其次,以《刑法》277条第4款的规定作为论证理由是没有说服力的。第4款直接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只是因为立法技术的原因造成前三款规定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第4款规定的是“机关”的区别。笔者认为,立法者的本意不会是想通过这种简单的文字游戏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特殊意义上的保护,而对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不予保护吧?其实,从法条语言的联惯性来看,这里也应该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提供了最好的理由。该法第50条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与《刑法》密切衔接的法律,言下之意如果触犯上述第50条情节严重的,可能要构成相应的犯罪,而这个罪名只能是妨害公务罪。在该条已经将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列入处罚对象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将使用暴力砸毁消防车、警车等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按照妨害公务罪进行处罚也是顺理成章。

二、在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对此,肯定论认为从现实出发,应包括上述人员。因为就我国的现实国情而言,各级党的组织、政协组织实际担负着某些管理国家的职能,也经常开展管理国家的公務。否定论认为从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不难看出,中国共产党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并不在国家机关之列,其工作人员自然也不再具有法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刑法学界对于中国共产党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曾经展开过激烈的讨论。笔者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在于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公职是(公共职权、公共职责、职位利益的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享有的一种特定的法律资格,也是判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实质标准;公共职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式特征,是否占据公共职位是判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式标准。”“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的载体,而公共职位是国家机关的具体样态,权力载体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规定的关系,二是现实中运行的关系。现实中运行的关系与法律上规定的关系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如果一致则属于正常现象,法律直接规定得到了完全的落实;如果不一致,也并非都属于不正常。”据此,该学者认为根据公共职位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可以分为法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实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该问题,笔者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在实际中具有广泛的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能,因而应当属于国家机关,其中履行公职的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样,政治协商会议也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他们体现的都是现实中运行的权力关系,在其中履行公职的人员应当纳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畴。否则,不利于保护上述人员公务的执行。

三、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事业编制人员可否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当前事业单位所属或者使用事业编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现象普遍存在。有关部门统计,前几年,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公务活动中,使用事业编制人员达到500多万人;经过近几年的机构改革,情况有所改善,但使用事业编制,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人员仍有200多万人。正是基于这种现实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3月21日作了《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罪论处的批复》。这个批复中包含的问题: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以构成本罪?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忽视我国的国情。我国存在很多具有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如知识产权局、气象局、地震局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他们在相关行业的行政管理职权,因而这些单位在行使管理职权时就具有行政机关的性质。如果不将这些国有事业单位的具有行政管理权的执法人员纳入保护范围,其行政管理权是无法得到保护的。因此,上述批复将国有事业单位中的依法执行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纳入保护范围是合适的。

因此,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或者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是正确的。

参考文献:

[1]李淼.妨害公务罪犯罪对象探讨[J].科技信息,2011(13):409-410.

[2]徐玮,熊莹.从成都拆迁自焚案谈妨害公务罪[J].企业导报,2011(2):167.

4.公务员犯罪 篇四

【第1题】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发表于()。(1.0分)答:A:2008年月日B:2009年月日C:2010年月日D:2011年月日

标准答案 C

【第2题】建立和完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应以()为依据,制定一系列

反腐倡廉法律法规。(1.0分)答:A:宪法B:法律C:法规D:政治纲要标准答案 A

【第3题】廉政建设的监督体系中不包括下列哪一种监督?()(1.0分)答:A:政协民主监督B: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监督C:公民监督D:舆论监督

标准答案 B

【第4题】公务员法要求按照()方面全面考核公务员。(1.0分)答:A:德、效、勤、绩、廉B:德、能、康、绩、廉C:智、能、勤、绩、廉D:德、能、勤、绩、廉标准答案 D

【第5题】下列哪一项属于渎职犯罪?()(1.0分)答:A:贪污罪B:挪用公款罪C:玩忽职守罪D:受贿罪

标准答案 C

【第6题】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1.0分)答:A:公民个人财物B:公共财物C:无主财物D:有主财物

标准答案 B

【第7题】被告人何某(某县工业局技术助理工程师)鉴于市棉织厂设计任务紧急,再三求助,答应利用业余时间帮其设计,但须向领导打招呼且要求付给设计费元。经其所在工业局局长同意后,何利用早、晚和星期天的时间完成了棉织厂漂染车间的建筑设计底图张,并先后深入工地次修改设计和商量材料质量更换问题。事后该厂按何某要求支付了设计费,何某的行为属于()。(2.0分)答:A:受贿罪B:贪污罪C:按劳取酬D:滥用职权标准答案 C

【第8题】对贪污犯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0分)答:A:5B:10C:12D:15

标准答案 B

【第9题】甲某是某市人事局局长,因为急于酬集一笔巨额购房款,遂对乙某、丙某谎称能安排工作。乙某、丙某等人立即表示“心意”,送上财物价值万余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分)答:A:甲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B:甲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甲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D:甲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所以不构成犯罪

标准答案 B

【第10题】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目的。(2.0分)答:A:过失B:故意C:过失和故意D:过失或故意标准答案 B

【第11题】某海关负责人周某,在负责查处一起案值巨大的走私案件时,本应移送检察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周某由于接受行为人贿 赂人民币万元,便大事化小,以行政处罚代替

了刑事处罚,周某的行为应定性为()。(2.0分)答:A: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B:放纵走私罪C:受贿罪D:受贿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标准答案 B

【第12题】受贿罪的处罚中,个人受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0分)答:A:1B:3C:5D:7

标准答案 C

【第13题】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数额处罚。(1.0分)答:A:累积贪污B:第一次贪污C:最后一次D:最多的一次

标准答案 A

【第14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什么罪名?()(1.0分)答:A:贪污罪B:挪用公款罪C:单位受贿罪D:受贿罪

标准答案 C

【第15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罪定罪处罚。(1.0分)答:A:贪污罪B:受贿罪C:利用影响力受贿罪D: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标准答案 D

【第16题】犯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1.0分)答:A:5B:6C:7D:8

标准答案 C

【第17题】单位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1.0分)答:A:1B:2C:3D:4

标准答案 C

【第18题】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2.0分)答:A:侵占罪B:职务侵占罪C:盗窃罪D:贪污罪

标准答案 D

【第19题】某甲系省射击运动队的教练,依法配置有枪支。一日,某乙向某甲借枪打猎,某甲碍于情面,就将枪借给某乙用了半天。某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3.0分)答:A:非法出借枪支罪B:玩忽职守罪C:非法出租枪支罪D:不构成犯罪标准答案 D

【第20题】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

严重的构成()。(2.0分)答:A:徇私枉法罪B:玩忽职守罪C:枉法裁判罪D:滥用职权罪

标准答案 C

【第21题】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什么?()(2.0分)答:A:在行使职权时

超越权限B:不正确地行使职权C:不履行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时粗心大意D:在行使职权时超越权限或者不正确地行使职权

标准答案 C

【第22题】新时期廉政建设的方针是()。(1.0分)答:A:标本兼治B:综合治理C:惩防并举D:注重预防

标准答案 ABCD

【第23题】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途径和方法是()。(1.0分)答:A:建立和完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制度体系B:建立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C:通过体制

改革和制度创新防治腐败D:加快推进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标准答案 ABCD

【第24题】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需要回避的人群有()。(1.0分)答:A: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人B:有夫妻关系C:直系血亲关系D:近姻亲关系

标准答案 ABCD

【第25题】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哪几类?()(1.0分)答:A:贪污贿赂犯罪B:滥用职权犯罪C:渎职罪D: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标准答案 ACD

【第26题】某国有企业的出纳何某到银行提取现金万元,由于银行营业员马某的疏忽误给何某万元,何某与财务科长吴某私分了这多领的万元,下列选项所列分析中,哪些是正确的?()(3.0分)答:A:这多领的万元对该国有企业构成不当得利B:这多领的万元被何某、吴某私分,其行为是侵犯该国有企业财产权的行为C:这多领的万元被何某、吴某私分,在刑事上构成贪污罪D:这多领的万元应当由该国有企业对银行承担偿还的责任

标准答案 ABCD

【第27题】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1.0分)答:A:国家工作人员公务的廉洁性B:国家工作人员工作的权威性C:公共财产所有权D:私人财产所有权

标准答案 AC

【第28题】利用影响力犯罪的惩罚幅度是()。(1.0分)答:A: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B: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C: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D: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标准答案 BCD

【第29题】挪用公款罪是指()。(1.0分)答: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B: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C: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个月未还的行为D: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个月未还的行为

标准答案 ABC

【第30题】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是()。(1.0分)答:A:公民私人财产B:公款C:用于救济的公物D:公民丢失的物品

标准答案 BC

【第31题】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相同之处是()。(1.0分)答:A:犯罪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公务人员B:在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C:在客观方面上都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D:侵犯的对象都是公共财物

标准答案 ABC

【第32题】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1.0分)答:A:过错B:过失C:直接故意D:间接故意

标准答案 BD

【第33题】食品监管渎职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1.0分)答: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失D:疏忽大意

标准答案 AB

【第34题】在下列犯罪中,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是()。(3.0分)答:A:徇私枉法罪B:枉法裁判罪C: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D:玩忽职守罪

标准答案 ABC

【第35题】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关系国家发展全局、关系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关系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1.0分)答:错对

标准答案 对

【第36题】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这是中国第二次发表关于反腐的白皮书。(1.0分)答:错对

标准答案 错

【第37题】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1.0分)答:错对

标准答案 对

【第38题】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1.0分)答:错对

标准答案 对

【第39题】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1.0分)答:错对

标准答案 对

【第40题】职务犯罪是一种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该行为受到行政处分,就构成职务犯罪。(1.0分)答:错对

标准答案 错

【第41题】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过失,犯罪嫌疑人没有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目的。(2.0分)答:错对

标准答案 错

【第42题】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行为,而仍然决意为之。(1.0分)答:错对

标准答案 对

【第43题】在受贿罪的处罚中,索贿的应从重处罚。(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 对

【第44题】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公务员廉政管理制度。(1.0分)答:错对

标准答案 错

【第45题】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1.0分)答:错对

标准答案 对

【第46题】挪用公款罪中,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1.0分)答:错对

标准答案 对

【第47题】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国家的司法公正。(1.0分)答:错对

标准答案 对

【第48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1.0分)答:错对

标准答案 对

【第49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正常的社会秩序。(1.0分)答:错对

5.公务员犯罪 篇五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副处长许剑卓介绍说,对近年来网络犯罪的分析表明,随着接触网络的人群日益扩大,并不是仅仅年轻人出现网络犯罪。统计显示,中国发生网络犯罪的人中,5%的人年龄在6岁以上,8岁-5岁的占5%,8岁以下的占%,

许剑卓指出,目前网络犯罪包括计算机技术犯罪,比如系统侵入或者是编制病毒、有关计算机设备的犯罪等。

传统的网络犯罪模式在中国主要包括,第一种是网络诈骗,比例占5%;第二种犯罪是传播黄色内容,包括裸体表演等等;第三种是很多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来找到受害者。

6.公务员犯罪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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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2004年10月26日播出这样一个案例:15岁的男孩江平和邻居17岁的女孩冯宁关系一直不错。可是一天晚上,江平趁冯宁睡着后,伸手摸向她。惊醒后的冯宁大声尖叫,江平因为恐惧而丧失理智,一心想阻止冯宁的呼叫,于是他拿起剪刀向冯宁刺去,导致冯宁身受多处刀伤。当江平被冯宁越来越弱的求饶声唤回一点理智,停下手来的时候,冯宁已经浑身是血了。此时的江平被冯宁浑身是血的样子吓坏了,他赶忙找来纸给冯宁止血,而冯宁则不住地向江平保证,不会将这件事告诉别人,她甚至丢掉了江平用来伤她的剪刀,让江平赶快走。事发后,警方很快侦破了此案,检察院以江平涉嫌强奸未遂罪和故意杀人未遂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最后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江平有期徒刑一年。笔者认为,法院认定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决值得商榷,本案应以故意杀人罪(中止)定罪。

一、所谓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具备犯罪未遂必须有三个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没有得逞。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通过分析本案,不难得出,本案具备1、2两个条件,但不具备第3个条件。什么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呢?根据司法实践,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三个方面:

1、行为人以外的客观原因,如遭遇被害人的强烈反抗、遭遇被三人的制止等等。

2、行为人自身的客观原因,如行为人技术拙劣、智能低下、犯罪时突发疾病等,致使犯罪难以继续。

3、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如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对周围环境的认识错误等。很显然,江平停止继续刺杀冯宁不包括在上述三方面之列,而是由于江平被冯宁越来越弱的求饶声唤回了一点理智停下来的,是江平自动停止的,不是由于他意志以外的原因,逼迫他放弃了犯罪。

由此可见,本案不完全具备犯罪未遂的必要条件,所以,不能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

二、那么本案以故意杀人罪(中止)定罪是否正确呢?按照刑法理论,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具备犯罪中止,必须具有以下三要素:

1、必须是在犯罪的过程之中停止了犯罪。

2、必须是自动地停止了犯罪。

3、必须是彻底地停止了犯罪或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我们再来看一看本案案情,江平在摸冯宁的过程中,冯宁惊醒后大声尖叫,江平因为怕事情被别人知道而恐惧,便失去了理智,一心想杀冯宁灭口。但在刺杀过程中,江平被冯宁越来越弱的求饶声唤回了一点理智,停了下来。我们可以看出,这种停止不是江平意志以外的任何因素逼迫他停止的,而是他因恐惧而失去理智后,在冯宁越来越弱的求饶声中,又慢慢恢复了一点理智的时候,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后,自动停止的。而且,当时江平被冯宁浑身是血的样子吓坏了,他赶忙找来纸给冯宁止血。这更说明,江平此时已经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自动地在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想竭力补救因自己不理智的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且彻底地放弃了杀冯宁灭口的犯罪行为。后来,在冯宁的催促下,他快速离开了现场。至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犯罪中止的三个必备要素,本案完全具备。

7.公务员犯罪 篇七

自有人类历史以来, 人们就开始了与犯罪的不懈斗争, 从犯罪学的角度看, 人类历史也可称得上是一部与犯罪做斗争的历史。因为从犯罪本源说来看, 犯罪产生于法律之前, 所谓犯罪, 不过是法律对法律产生之前的社会危害行为加上的一个新标签。[1]因此, 在犯罪学视野中的犯罪并不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当犯罪伴随人类产生之时, 人们所做的各种努力大都在于如何去惩罚乃至消灭犯罪。但是,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人们发现人类自身所做的种种努力, 不仅没有消灭犯罪, 反而是面临日益增多、日益严重的一次又一次的犯罪高潮。于是, 人们逐渐放弃了消灭犯罪的意图, 将视角转向对犯罪的预防和控制, 并把犯罪预防当作犯罪学研究的归宿和目标。为了寻求有效遏制和防范犯罪的对策, 古今中外的学者们进行了深入而又激烈的争论和探讨, 提出了许多具有建设性的观点和主张。从一般预防到特殊预防, 从司法预防到社会预防, 从针对行为人的预防到针对犯罪行为的预防。人类付出巨大心血的预防措施最终的结果是, 某一时刻抑或是某类犯罪的确是呈减少的趋势, 但就犯罪的总量而言, 自19世纪末起, 历经20世纪, 再到21世纪初, 世界范围内多数国家的犯罪情况一直呈上升趋势。有关犯罪新闻的报道也一度成为进入21世纪以来各家媒体的所爱, 犯罪仿佛成了人类消灭不了却又防不胜防的痼疾, 正如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所言:“犯罪是一种规则现象 (或曰常态现象) , 犯罪之于人类社会犹如疾病之于人体那样合乎规律地存在而难以避免, 或者说, 犯罪是人类社会内部所必然衍生出来的东西……因此, 它既是一种恶行, 又是公共健康的一种促进因素, 既不可避免, 又是社会的一种必需。”[2]鉴于此, 我们不妨从法益价值比较和犯罪预防的评价目标两个视角来透视犯罪新闻报道, 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考虑提倡并鼓励受众将犯罪转移。

有关犯罪转移的思想较早出现于英国, 早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 英国考希尼委员会就提出了情景预防的主张, 但在当时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 随着犯罪的持续增长和人们对司法预防及社会预防失败的反思, 情景预防被人们提到了极其重要的位置。情景预防措施中包含了犯罪转移的意图, 例如目标转移、环境设计、目标加固等。

我们知道, 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 由法所保护的, 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3]法益价值比较主要是指对人身价值与财产价值等非人身价值的比较, 当今社会的发展, 已经把人本身的价值提高到了任何其他价值所无可比拟的位置, 人类一切行为的最终目标都在于如何使人得到全面的发展。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言, 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比资本主义“更高级的、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而所谓的社会秩序稳定、经济发展迅速不过是使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和条件。

犯罪预防的评价目标, 一般是以犯罪率的高低来进行评价的。这个标准比较直观明确, 有利于人们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但犯罪预防目标的实现与否还直接体现为社会公众安全感。一个社会, 可能存在较高的犯罪率, 涉案价值也可能非常巨大, 但其成员并未感觉到其权利正受到来自犯罪的威胁, 或者说他们认为自身的安全有保障, 我们则可以认为, 该社会的犯罪预防工作是成功的。相反, 一个社会即使犯罪率较低, 但人们仍时刻感受到犯罪的威胁, 缺乏安全感, 则可以认为该社会的犯罪预防工作是不成功的。既然如此, 我们不妨着眼于那些能对社会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的犯罪预防措施。

反观当今各类媒介, 犯罪新闻已成为大家争相报道的热点, 传媒热衷于犯罪新闻。但在向公众展示犯罪事实, 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 犯罪新闻报道的价值取向也成为学者研究的重点。既然犯罪是社会的必需, 是我们极力想根除却又无计可施的社会现象, 那么转移犯罪就成为我们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这样一来我们不仅可以保护较大的法益, 还可以通过对犯罪新闻相关内容的选择取舍, 构建安全社区, 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感。

犯罪转移的含义

犯罪转移是指通过对犯罪目标、犯罪手段、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和犯罪动机等的控制转移, 从而使犯罪行为和结果发生位置上的转换。犯罪转移的目的旨在使犯罪尽可能不要发生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区和商业区。因为发生在以上区域的犯罪最容易侵犯以人为对象的法益, 也最容易引起人们内心的恐慌, 进而影响人们的安全感。犯罪新闻报道在向公众展示犯罪现象的同时, 应将重点放在对犯罪转移的告诫、提醒、宣传和策划上。

犯罪目标的转移。传统上为防止某些物质性目标成为犯罪对象, 一般采取目标加固的措施。这是最为普通大众所认同和广泛采用的预防措施, 但这种措施一方面必须考虑其经济性问题, 也就是对目标加固的经济投入与犯罪所造成的损失进行权衡;另一方面这种加固总是不能保证绝对的安全。因此, 如果目标不是仅仅被保护起来, 而是被转移, 即付出较小的代价将其转移到防护措施较好的地域, 那么预防效果可能会更好。[4]例如, 媒体在播报犯罪新闻时, 可以提醒公众将工资和各种金钱的发放通过信用过户的方式直接转入银行;将家中较为贵重又不想变卖的物品放在银行租用的保险箱中同金钱一样随取随用;将一些场所的现金收费改为刷卡 (工资卡、信用卡、代币卡等) 收费;在一些手机专卖店, 可以只将手机的外壳或模型摆放在柜台上, 而将真正的手机放置在较为安全的地方;等等。目标转移对于防范盗窃和抢劫等财产性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犯罪时间、空间的转移。时间、空间因素是制约人类活动的基本因素, 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 人们的情感体验以及活动的方式与内容也不相同。对犯罪人而言, 时空因素主要表现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安全系数上。因此, 人们可以通过环境设计和环境管理, 使潜在的犯罪人充分意识到此时此刻在此地作案有较大的风险, 从而放弃在该地的犯罪。根据环境犯罪学的解释,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行为, 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犯罪才有可能发生:法律、犯罪人、目标和场所。没有法律, 无所谓犯罪;没有犯罪人, 便没有人去实施触犯刑律的行为, 也无所谓犯罪;没有犯罪目标, 犯罪便不能发生;没有一个特定的时空场所, 犯罪亦不能发生。[4]可见, 犯罪的类型和发案率大小总是与具体的时空条件相联系, 时空场所是犯罪必不可少的一个条件, 它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诱发或刺激作用。因此, 环境的设计和管理可以起到鼓励或抑制犯罪的作用, 这一观点是由美国的奥斯卡·纽曼首倡的, 他提出了防卫空间理论。

纽曼在1972年的《可防卫的空间:通过城市设计预防犯罪》一书中说:“既然我们不能抑制人们的犯罪动机, 我们何不从犯罪的目标与条件上去限制犯罪, 因为, 众所周知, 没有作案的目标与条件, 犯罪是不可能发生的。”纽曼通过观察纽约市住宅区的犯罪情形, 指出防御空间应具有四项要素:领域感、自然监控、形象、周遭环境。“这些要素不仅可增加社区居民之间的互动, 强化关心社区安全的态度, 进而促使社区的发展, 同时对于犯罪者而言, 可减少并阻绝其侵害, 降低整体犯罪率。”[5]新闻媒体在报道犯罪新闻时, 可以考虑加入犯罪学家的分析和意见, 对已经发生犯罪的社区做一个诊断, 研究导致犯罪发生的时间、空间条件, 并提出改进措施, 以避免类似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同时对存在类似隐患的社区以警示, 并对新社区的建设提供良好的范本。主要操作方式包括:提供案件发生的背景, 告知受众各类犯罪的多发地点、时间, 使其可以采取预防措施;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 指出哪些导致犯罪的因素可以避免。[6]

犯罪手段的转移。犯罪手段的转移旨在使传统的危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自由等暴力犯罪手段发生转移或软化。众所周知, 对社会公众安全感影响最大的犯罪莫过于故意杀人、伤害、强奸、抢劫、入室抢劫等暴力犯罪, 这类犯罪不仅危害严重, 而且往往伴随着残忍的暴力手段, 因此极易引起人们内心的恐慌。如何使这类犯罪的犯罪手段发生转移抑或弱化, 犯罪新闻的报道不妨从犯罪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入手。现代犯罪学研究表明, 犯罪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动态关系。由于犯罪者一方的主动转移是我们所不能控制的, 因此我们只能从犯罪者之外的因素中去寻求能够对犯罪手段发生影响的因素。根据近年来犯罪被害者学的研究, 人们发现:犯罪, 在绝大多数场合下, 都是从犯罪者与被害者之间的对立和纠纷中产生的, 没有被害者, 就没有犯罪。[7]对于伤及人身的犯罪更是如此, 在这类犯罪中, 所谓被害者零度责任, 加害者一百度责任的理想状态往往并不存在, 多数情况下, 被害者的言行举止、心理态度等对犯罪的发生起着非常重要的促成作用。避免受到犯罪的侵害, 是所有善良人的共同愿望。因此, 从预防被害的角度来看, 犯罪新闻应提醒社会公众, 多加注重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的言行举止, 努力克服和控制容易受害的因素, 使自己避免成为人身犯罪的对象, 或者即使是这类犯罪发生在自己身上, 也要权衡利弊, 努力使犯罪手段发生弱化, 不要呈一时之勇。要让受众明白, 与犯罪分子做英勇斗争是警察的天职, 作为被害者, 你的责任就是, 如何在保护自身安全的条件下, 使犯罪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或者说在犯罪已得逞的情况下, 如何保留证据以便于司法机关能尽快侦破案件。

犯罪动机的转移。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 其犯罪动机不是一成不变的, 它会随着主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而动机的变化对犯罪手段乃至犯罪结果都会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一般来讲, 犯罪动机的变化会呈现出下列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一是良性转化, 即中止犯罪;二是恶性转化, 即转向更为严重的犯罪。我们所希冀和追求的当然是良性转化。众所周知, 一个人主观方面的因素是我们所不能随意改变和控制的, 但主观因素会受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 犯罪新闻报道应强调加强整个社会的文明素质培养与教育, 尽可能创造对犯罪人或非犯罪人能产生良好影响的客观条件, 以促使犯罪动机发生良性转化。同时,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也能对犯罪动机的良性转化产生作用。

犯罪转移的措施

前已论述, 根据环境犯罪学的解释, 犯罪只有具备下列四个条件才有可能发生:法律、犯罪人、目标和场所。犯罪转移的措施可以依据这四个条件来实施。显然, 我们不能依靠改变法律来预防犯罪, 因此我们的措施主要针对除法律之外的条件。通过对犯罪人、犯罪目标、犯罪场所的新闻报道, 使潜在的犯罪人放弃实施犯罪行为, 或者转移犯罪目标和犯罪场所, 最终达到保护法益和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感的目的。

针对犯罪人的转移措施———通过犯罪新闻的报道使潜在犯罪人放弃实施犯罪行为。此处所讲犯罪人, 主要是指具有潜在犯罪倾向的人。这部分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首先是具有不良习气或已实施了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对这类人员, 特别是青少年, 应当呼吁社会和家庭加强教育, 帮助其克服不良习气, 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价值观, 改变其不良习惯和不适应社会的个性特征, 防止其走上犯罪道路。众所周知, 一个人成功的社会化是犯罪预防重要的先决条件, 而作为人生第一站的家庭, 在这一方面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我们的犯罪新闻报道不能仅仅停留在揭露犯罪、打击犯罪的层面上, 更要做好社会的瞭望者, 防患于未然。因此犯罪新闻在报道青少年不良行为时不仅应该将此类行为告知受众, 更要分析产生这些行为的原因, 提醒家庭和社会加强对青少年的关心和教育, 以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其次是处在矛盾冲突旋涡中的人。这些人原本没有犯罪意识, 但由于工作、学习、生活中的矛盾、挫折和人际关系的碰撞、冲突, 使他们处于压抑、愤怒、仇恨、失望等情绪不安的冲动状态, 以致使其原有的价值观念和规范意识受到情绪的冲击, 一时难以控制而实施犯罪行为。尤其是所谓的犯罪高发年龄段 (15—29岁) 更是如此。对这些人可以通过疏导来帮助其调整心态, 但随着个性化社会的到来, 个人隐私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人们在多数情况下并不希望自己的内心情感向熟人倾诉。因此, 犯罪新闻在报道此类案件时, 要提醒全社会减少犯罪刺激, 不仅要分析导致犯罪的原因, 更要为社会提供一些好的建议和意见, 以促进和谐社区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例如, 可以建议设立一些专门的情感宣泄场所, 使其体内积聚的烦躁、不满、压力等容易使心理失去平衡的因素及时地化解, 而不致形成一股危险的力量。

针对物质性犯罪目标的转移措施———通过犯罪新闻报道减少犯罪机会, 在使犯罪人从该地取得犯罪目标的意图转向他处。首先, 对于可转移财产, 通过对财产犯罪新闻的报道, 提醒公众为避免成为财产犯罪的被害人, 应将可转移财产存放在预防控制条件较好的地方, 避免放在犯罪行为容易成功施实的地方。对此, 前面目标转移中已加以论述。

其次, 对于不能转移而又容易成为犯罪目标的财产。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报道, 我们在向受众展示犯罪事实的同时, 应该提醒公众可以通过财产标记的办法, 并利用防盗警报器、闭路电视监控等各种技术手段, 保护可能成为犯罪侵害对象的财物。另外, 从预防被害的角度, 犯罪新闻报道在分析此类案件时, 要提醒社会公众在离开房间或房屋无人居住的情况下将门锁牢, 无人在家时将窗帘拉好, 防止他人能从窗外窥视到屋内的财物。

针对犯罪场所的转移措施———通过犯罪新闻报道旨在使犯罪人放弃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区、商业区实施犯罪行为的企图。前已论述, 犯罪转移的目的旨在使犯罪从人口密集的居民区、商业区转向其他地区。除了前已提及的通过环境设计抑制犯罪外, 社区管理对犯罪转移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区管理旨在消除人口密集区的不文明现象, 诸如公共卫生差、公共设施破损严重、居民区建设缺乏整齐划一, 等等。犯罪新闻报道在分析犯罪原因时应提醒受众改善犯罪易发地区的区域管理, 营造一种犯罪者在此区域实施犯罪会得不偿失的氛围, 从而促使其放弃在该地区的犯罪行为。例如, 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犯罪预防计划, 像警察巡逻, 密切警民关系;公共场所张贴预防犯罪的标语, 如“公共场所注意扒手”;张贴邻里守望标志牌, 这种标志牌既增强了公众的心理安全感, 也给犯罪分子作案增加了心理障碍。此外, 犯罪新闻还可以通过专家解读等方式为我们的社区建设出谋划策, 例如, 未来社区建设应该明确区分公私领域;建筑设计应当尽可能保证用户能够注视街道的动静;利用街道的动态来监视。[8]

犯罪转移对预防控制犯罪的影响

预防控制犯罪的目标无非是遏制犯罪现象的增长势头, 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使人民能够安居乐业。犯罪新闻报道提倡犯罪转移对于犯罪预防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 犯罪转移的实施不仅会产生使犯罪发生转移的效果, 而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率产生影响, 使整个社会的犯罪率有所下降。犯罪转移措施虽然旨在使犯罪发生位置上的转换, 但上述措施的实施对机会型犯罪人能起到很好的抑制作用。目标转移也使得针对此类目标的犯罪分子无从下手, 能够有效地减少财产性犯罪的发生率, 众所周知, 财产性犯罪在犯罪总数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其次, 犯罪转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感。社会公众安全感是评价犯罪预防的一个重要目标。犯罪转移的目的在于使犯罪从人口密集的居民区、商业区向其他地区转移, 只要这些地区的犯罪率有所下降, 社会公众安全感就会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感与警方对一般治安问题的认识不同, 这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任何一个国家, 警力都是有限的, 警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治安问题。只有公安才能治安, 这是个误区, 治安绝不是公安一家的事情。治安还要靠基层社区积极参与, 使用高科技的防范手段, 警民携手才有可能降低犯罪率和治安案件数量。要想彻底解决治安问题, 完全依靠警察是不够的, 必须提高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自身的被害预防意识。

再次, 从效益的角度来看, 犯罪转移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这一原则要求, 特定的社会政策必须是实现其特定目标而做出的最优选择, 即按照这种政策行事, 能够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犯罪转移措施相对于司法预防等措施来讲经济、安全。我们知道, 效益是指导人类行为的重要法则, 它不仅强调实际的收益, 而且注重实际的投入与实际的收益之间的比率。犯罪转移的措施更多地注重操作简便的目标转移、限制犯罪人犯罪机会的环境管理和设计等, 这些措施旨在使人从观念上改变对犯罪预防的认识, 从而以最少量的投入产生最大的预防效果。

犯罪转移的实施需要其他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等措施的配合。当前社会的犯罪预防是一项庞大的工程, 任何一项或两项措施都不可能起到根本的控制作用。当然, 犯罪转移的实施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正如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所言:“法的生命不是逻辑, 而是经验。”犯罪预防的生命也只能是经验。

参考文献

[1]皮艺军.犯罪学研究论要[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87.[1]皮艺军.犯罪学研究论要[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87.

[2]迪尔凯姆.社会学研究方法[M].华夏出版社, 1988.[2]迪尔凯姆.社会学研究方法[M].华夏出版社, 1988.

[3]张明楷.法益初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167.[3]张明楷.法益初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167.

[4]郝宏奎.评英国犯罪预防的理论、政策与实践[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1997 (6) .[4]郝宏奎.评英国犯罪预防的理论、政策与实践[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1997 (6) .

[5]李素馨.都市社区居民的环境安全认知与被害恐惧感[D].台湾社会问题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 1999.[5]李素馨.都市社区居民的环境安全认知与被害恐惧感[D].台湾社会问题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 1999.

[6]王春枝.美国法律新闻报道经验与运作特色[J].中国记者, 2008 (3) .[6]王春枝.美国法律新闻报道经验与运作特色[J].中国记者, 2008 (3) .

[7]张智辉, 徐名涓.犯罪被害者学[M].群众出版社, 1989:1.[7]张智辉, 徐名涓.犯罪被害者学[M].群众出版社, 1989:1.

8.浅析当前我国网络犯罪的犯罪特征 篇八

关键词:网络犯罪;严重化;利益化

一、网络犯罪产生的背景

步入21世纪,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网络已成为当今世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网络也是影响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现如今经济全球化是大势所趋,各个国家对网络安全领域这一块也越来越重视,经济等各方面的竞争加大,各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会随之受到互联网隐患的威胁。网络犯罪以及其他网络侵害行为的普遍存在,已经成为当今打击犯罪的又一新难题。网络犯罪的治理,不能依靠单方面地打击犯罪活动,惩治犯罪人员,而是要深刻地研究犯罪的原因和发展特性,从源头打击犯罪。经研究发现网络犯罪的发展,与网络的技术特征及其层级结构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现阶段我国网络犯罪的特征

网络犯罪也就是计算机犯罪,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一些传统的犯罪,例如利用互联网实施盗窃、诈骗以及非法交易等传统的犯罪行为。而网络的虚拟性以及便利性给国家、社会团体和个人隐私带来了巨大隐患,不法分子往往利用网络操控智能终端来达到自己犯罪的目的。

随着“电商”的发展,各种购物网站,购物软件,支付平台相继出现。这些网络技术在方便了人们生活的同时也给网络犯罪带来更多的空间。网络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

其一,网络信息安全也成为当下社会热点,个人以及社会企业端的信息泄露现象严峻。2009年,在国内红极一时的开心网,因网站自身安全漏洞,导致大量用户信息泄露,至此网络信息安全逐渐引起公众的重视。犯罪分子一般秘密地将网络平台上的用户的相关隐私信息进行非法交易,出售给商家以便商家给自己投放广告,最常见的就是商家通过非法渠道得到网络用户的手机信息,然后将自己的广告发到用户的手机里,这就是俗称的垃圾广告。有的犯罪分子也非常巧妙地非法窃取用户普通网络ID和密码来“撞库”,从而方便窃取用户在其他网站上储存的私密信息、文件、甚至电子银行中的存款。近几年,不法分子窃取用户信息的手段也层出不穷,利用免费WIFI套取用户的信息、在网站恶意附带木马病毒、恶意APP等方式将用户的信息秘密窃取。

其二,网络犯罪中的犯罪手段不断变化进步,并且隐蔽性提高了。网络传销手段又有了新的方式。在网络上传销,与现实中传统的传销有不同,网络传销的工具不再局限于某一实体商品、书画、艺术品,而是让用户购买虚拟游戏币、淘宝刷单、私募基金原始股、点击网络广告赚取佣金等方式牟取暴利,一般情况下,因很多网络用户警惕性不高,分辨能力不强,因此就会很容易被侵害。而网络传销的根本性质与传统传销活动是一样的,仍是发展下线盈利。微信朋友圈分享、微信消息群发等方式为网络传销分子发展下线提供了便利,他们并以收取入会费的名义敛财。现如今毒品犯罪也开始走向“网络信息化”,原因是因为网络具有隐蔽性和互动性,这给毒品犯罪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微视、微信、QQ群组、朋友圈、移动端APP均是淫秽色情传播的重灾区,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传播网络色情内容,比如利用私人社交圈进行传播,逃避法律和司法的监管。

其三,网络社交平台成为为犯罪重灾区,微领域犯罪治理困难。相关数据表明,近几年频频发生的网络财产案件中,绝大多数犯罪手段是通过社交平台来进行网络诈骗,并且网络诈骗行为有近40%都集中于社交平台。犯罪分子往往编造一些虚拟中奖、推荐金融理财以及退款欺诈等信息通过社交工具进行网络诈骗。近期发生的一些案件中就有不少不法分子通过社交平台定向搜索。网络平台也是谣言绯闻的发源地和传播地,当前网络谣言的主阵地微博、贴吧、论坛社交网站等工具,也有向微信平台转移的趋势。网络谣言一般在小范围的私人分享中传播,司法机关要打击这类现象存在一定难度,如果没有涉及第三方受害者,举报更是无从谈起。

其四,金融犯罪网络化严重,P2P网贷犯罪层出不穷。因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互联网金融犯罪往往不好打击惩治。门槛较低,监管不完善是新兴的P2P网贷平台金融犯罪现象严重的原因。

其五,传统领域受网络犯罪影响。传统工业、服务业等领域与互联网的融合使得信息安全的漏洞风险加大。因当前各行业或多或少都与网络有着密切的联系,导致相关的犯罪情况异常复杂化。网络攻击已经成为工业领域发展的严重问题。由于技术不过关、安全性考虑不足等原因,大量职能终端设备存在弱口令或安全漏洞,很容易被安装木马而遭受到长期控制。智能路由器、网络摄像头等设备的漏洞也往往会引发公民隐私信息的泄露,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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