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管理法律制度

2024-06-14

护士管理法律制度(精选13篇)

1.护士管理法律制度 篇一

护士分级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合理安排和有效利用人力资源,充分调动护士的积极性,使个人潜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降低人力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医院的组织目标,达到人与岗位、人与人、人与薪酬的科学匹配,使护理人员结构优势互补,进行全方位管理,提高群体工作效率,保证护理人才的培养和临床护理质量。

二、要求

1.护理部对各级护理人员实行分层次培训,制定不同层次护士的培训计划。

2.根据护士的学历、职称、工作能力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考核后,对护理人力资源进行合理使用。

3.实行护理部考核护士长(半年一次)、护士长考核护士(每季一次)、护士评价护士长(半年一次)的考核机制,其他相关人员对护士长的考核在护士长聘用前进行。

4.优质护理服务示范病房设置责任护士、助理护士、护理员。5.每年召开各层次护士座谈会,了解护士分层培训和使用情况并进行不断改进,使护士的分层培训和使用更规范。6.制定专科护士培养计划,使护士的分层管理逐步规范。7.各科护士长:从事业务指导、护理质量管理、职能科室协调、仪器维护,人力、财力资源管理。

8.调整薪酬分配,体现绩效劳务;具体分配方案根据医院新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执行。

2.护士管理法律制度 篇二

一、我国的破产管理人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以破产管理人代替以往的破产清算组。为配合新企业破产法的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较短时间内就通过了两个司法解释, 对管理人在选任方式、工作职责、报酬取得、责任承担等方面都给予了规范, 这对保证管理人的专业性和独立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1.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

管理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或者特定的执业资格。新破产法规定凡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格的执业人员均可以担任管理人, 以期避免造成新的市场准入障碍。

法院指定并确认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有权确认、选任、撤换管理人。这种管理人选任方式可以概括为“法院任命、债权人无异议确认”的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人民法院一般应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2.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

新破产法中对管理人的具体职责规定于新破产法的第二十五条: (一)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可见在整个破产程序中, 破产管理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 破产管理人的日常管理行为监督

为了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公正执行职务, 新企业破产法赋予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破产管理人的职权。在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情况下,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4.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制度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决定, 依据是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债权人会议对此有异议的,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管理人的报酬作为破产费用在破产债权分配顺序上可优先支付, 但是不宜一次性预付, 在有和解、重整可能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案件的进程和管理人工作绩效分期支付。

5.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破产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过程中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应承担法律责任。新的《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两方面:管理人未勤勉尽责, 忠实执行职务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破产管理人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管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国新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管措施正在不断强化, 监管制度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完善, 但仍有一些方面存在着缺陷:

1. 选任监督制度的缺陷分析

(1) 选任方式缺陷:根据新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具有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权并负责编制管理人名册, 但是对于管理人名册制定标准很笼统模糊, 过于原则化, 这就给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也给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监督造成困难。由法院对管理人市场设置准入限制, 这与法院的职能不符, 也有司法干涉市场经济的嫌疑, 因此破产管理人名册不应由法院编制。

(2) 选任资格缺陷:并未清晰定义破产管理人的范围。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正如严继明先生提出的疑问, 何谓“等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是否仅指明列的三种类型?[2]

2. 日常管理行为监督制度缺陷分析

新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这种规定并不完善。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全体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 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关, 是临时组成的, 且成员较为分散, 无法对破产管理人的任何事务都进行监督, 这就容易出现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处于真空状态的现象。

3. 报酬监督制度缺陷分析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问题在破产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如果规定合理, 能够催生一个有效率的管理人阶层, 并且有利于破产法的顺利实施。而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也完全由法院决定, 那么法院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必然就有一种天然的利益关系, 我们难免会对破产管理人地位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产生怀疑, 而报酬与最终清偿财产价值总额挂钩, 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报酬决定的独立性, 有可能会引发管理人为追求利润, 虚增相关数据, 产生不诚信行为并造成部分权益人的损失。

4. 法律责任监督制度缺陷

新《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种责任形式并不全面。我国仍然在一定范围上保留了破产清算组, 在某些涉及到国有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 清算组成员往往来自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工商管理、发展改革、审计、税务、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 对于此类主体的不当行为缺乏行政责任的规制。

三、国外破产管理人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

破产管理人制度起源于英国, 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破产法中最成熟的一项制度, 值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实施以及管理人制度初创之际, 对外国的破产管理人监管制度进行介绍和借鉴, 不无裨益。通过对不同国家的立法考查, 各个国家破产管理人监管机制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三个层面:

1. 内部监督

这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方法。所谓内部监督, 就是为破产管理人规定良心上的注意义务, 也即设定高标准的注意义务。

国外多数国家都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了对破产管理人进行内部监督的制度。例如, 日本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执行其职务;破产管理人怠为前款注意义务时, 该破产管理人对利害关系人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此外, 国外许多国家都规定了财产担保制度, 财产担保制度一般要求破产管理人选任时提供适当的财产作为责任担保。这一制度对保证破产管理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执行职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 外部监督

所谓外部监督即法院和其他监督主体对破产管理人行为的监督, 各国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规定了多元化的监督主体, 包括法院、债权人会议、破产监督人等。

各国破产法一般均赋予法院全面的控制权和否决权。例如《日本破产法》第七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属法院监督。”[3]

关于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两大法系有着一定的区别:在大陆法系国家, 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权非常有限, 主要途径是形成决议, 向法院提出申请, 要求撤换破产管理人。在英美法系, 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有着广泛、有效的监督权。如依英国破产法, 破产管理人必须完全服从债权人会议或其常设机构检查委员会的“全面控制”, 必须按照其具体指示履行义务。

在英美法系, 其他官方职能机构对破产管理人也享有极宽泛、极有效的监督权, 有的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破产监督人。例如澳大利亚的破产和信托服务机构, 对澳大利亚的破产管理人监督都有一个年度审查措施[4]。美国联邦政府于1986年正式在国内建立起破产托管人制度。芬兰、瑞士等国也在司法部下设立了专门的破产监察专员办公室对破产事务和破产管理人进行了监管。

3. 法律责任的监督

国外许多国家规定了破产犯罪, 主要有两种立法体例:其一, 在破产法中特别规定破产犯罪, 如美国联邦破产法典、日本现行破产法;其二, 将破产犯罪规定于刑法典中, 例如, 1974年《奥地利刑法典》、1971年《瑞士刑法典》。到了近现代, 各国立法大多把破产犯罪的有关规定从破产法移入刑法典中, 强化其对犯罪人的威慑力量和预防犯罪的效果, 不仅在立法上增加了破产犯罪的条文规定, 而且还在构成要件、刑罚等方面规定更加完备。这其中当然包括了破产管理人的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

四、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管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虽然我国新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将破产管理人制度用法律形式确立下来, 但是对破产管理人的这些监管仍然存的诸多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1. 完善选任监督制度

(1) 改革选任模式。应采用以法院选任为主, 以债权人会议选任为补充的双轨制立法模式。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 可以由债权人会议确认或另行选任, 只有在该当选人不适宜于担任该职务时, 法院方可不予任命。

(2) 引入行政机关参与选任制度。由专门的行政机关负责破产管理人资格考查, 授予破产管理资格, 法院只严格审查申报破产管理人机构和人员的条件, 结合破产管理人行政管理机构的审查、评定情况编制管理人名册, 这样减轻了法院对破产管理人资格管理的负担, 集中精力于破产案件审判性事务, 也可以使更多的机构和个人参与到破产管理人行业, 降低了法官权力寻租的空间。

(3) 建立破产管理人资格准入制度。破产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业务, 对管理人素质、能力的要求应高于一般的律师、会计师, 因此有必要对破产管理人资格做出明确的规定。如仿效律师、会计师等实行资格准入制度, 对破产管理人实行资格考试制度, 并由相关机关注册后颁发职业资格。

此外, 立法机构还应就新《破产法》第二十四条中“等社会中介机构”做出解释或规定, 以明确社会中介机构是否仅为其明列的三类中介机构。

2. 完善日常管理行为监督制度

(1) 设置专门的破产监督人。鉴于法院、债权人会议以及债权人委员会行使破产监督权的种种弊端, 我国应设立专门的破产监督人。目前主要存在法律规定强制设立监督人机制与债权人任意设立监督人机制两种, 立足我国国情, 后者更为可取, 更能充分保证债权人利益。

(2) 明确违反勤勉忠实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新破产法并未规定违反勤勉忠实义务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建议我国建立财产担保制度, 明确破产管理人违反勤勉忠实义务应承担的财产损失, 既能预防破产财产的损失, 又能在一定程度上补偿因破产管理人的违法操作给破产清算带来的损害。

3. 完善报酬监督制度

(1) 由债权人会议确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于管理人的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所以管理人的报酬越低, 债权人最后获得的清偿越多。正是这种管理人与债权人的“博弈”, 使得管理人会议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体现了一种利益平衡, 能够得出最佳化的报酬分配方案。

(2) 改革管理人收取报酬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是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管理人收取报酬依据, 按照管理人所接管的债务人的所有款项来确定管理人的报酬。

4. 完善法律责任监督制度

针对新破产法法律形式不够全面的问题, 应该增设行政处罚措施并规定救济方式与途径:根据破产管理人行为的不同性质, 对破产管理的采取警告、罚款和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对于严重违反法律义务的破产管理人, 可以予以更换或者除名, [5]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犯罪的惩治力度。此外还应完善对破产犯罪的处罚。新破产法没有特别规定破产犯罪, 建议在修订刑法典时, 增加破产犯罪的法律条文, 明确规定出刑种和法定刑。

摘要: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因此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管也是至关重要。我国的新破产法从选任、日常管理行为、报酬、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 但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 破产管理人监管制度仍需继续完善。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监管,内部监督,外部监督

参考文献

[1]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J].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150.

[2]严继明.新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仍有待完善[J].产权导刊, 2007 (, 8) :42-44.

[3]李飞.当代外国破产法[M].何勤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746.

[4]蒂尼.盖拉则.亚洲破产法面临的急剧挑战-专门会议四[R].2004年2月13-15日:斯里兰卡会议.

[5]丁浩.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 2008, (01) 下:61.

3.加、美高校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设 篇三

加拿大高校管理与大学自治制度

加拿大高校管理的制度设计,在很大程度上与其国家的结构方式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中央权力并不高度集中,各省均具有相对宽松的自治权力。具体到教育方面,按照加拿大相关法律的规定,发展教育事业是各省政府以及地方政府的职责,相关政府机构都有大力发展教育事业的义务和责任。也正因如此,各省均设有专管教育事业的教育部,这其中高等教育工作就是重要的一项工作。

加拿大联邦政府则不设教育部,加拿大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国立大学。全国的教育计划由各省教育部长组成的教务部和财政部等相关机构来协调和统管,具体的教育事务则由加拿大大学与学院联合会以及社区学院联合会分别代表大学和社区来进行协调和管理。

在法律层面上,加拿大高校的立法工作由省级立法机构来具体运作,具体的教育法律体系也由省一级来建立。同时,由于加拿大各省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就使得各省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带有明显的地方色彩,表现在具体的教育制度上,则呈现出不同的特色。就本质而言,加拿大高等教育系统是由各个分散省份各自的“系统板块”组成的。虽然各省所制定的教育制度与体系存在着极为相似的结构,并且在教育术語使用上也表现出很大的相同或相似的地方,但是具体到高校学生学位授予、入学资格的取得、具体课程的安排、学生转学以及具体的教学计划设计等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规则和制度安排。

大学自治在加拿大高校管理中更是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展现。加拿大大学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强调依法治校,这也是大学自治的重要保证。要实现依法治校,首先就必须有完善的高校管理法律体系。为此,加拿大建立了系统完备的高校管理法律体系,从法律制度设计、法律制度安排等各个环节来实现高校各项工作的有法可依。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也比较重要的法律制度有:校务公开制度、教授治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通过这些法律制度,加拿大高校普遍形成了依法治校的理念和具体的运作模式,以此来保证大学管理的充分自治和高度独立性。

具体来讲,加拿大大学自治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大学实行自治管理,并且通过法律的确认来保证这种自治管理的真正实施,赋予高校充分的自主办学权。第二,教师学术自由,通过各项制度保障来确保教师拥有高度的学术自由。在学术范围内教师可以进行自由的讨论,以此来促进学术的交流与发展。与此同时,确保学生具有高度的学习自主权,一方面可以与教师自由地进行学术探讨,另一方面同学之间也可以自由交流学术思想,并且可以充分利用学校的各项条件(图书馆、网络等)来进行学习。第三,教师与学生在学校重大事务决策中能够充分发挥作用,这也是大学自治的重要体现。所有这一切的真正实施,都有赖于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加拿大各省在这方面也作出了艰辛的努力,建立起了系统完备的高校管理法律制度。

在高校管理中要实现真正的依法治校,还必须理顺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对政府在高校管理中所发挥的作用要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加拿大通过制度设计,对省政府在促进高校教育事业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作了界定:第一,其宗旨在为公众提供各种形式的高质量的高等教育。第二,对高等教育的结构以及发展进行系统规划,对所辖区域内的高等教育经费进行统一的预算管理。第三,监督高等教育的发展,具体内容包括监督学校是否依照相关制度与程序为学生如期颁发学位,监督高校的管理状况。第四,保证公立高校的资金供应,通过各种资金运作来保证高校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第五,规定高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以上制度设计均通过法律来加以确认,这也就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高校管理的过度干预提供了保障,也为高校的健康发展创造了条件。

美国高校教育管理的制度设计

美国高校教育管理具有鲜明的特色,其系统完备、科学合理的教育管理制度为促进美国高校的健康发展创造了条件。具体来讲,美国高校教育管理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高校教育管理的总体规划与设计 美国高校教育管理的总体规划与设计,基本上是以州为单位来开展的。这一方面与其联邦制政体有直接的关系,另一方面则与其历史沿革存在很大的干系。美国州一级所制定的高等教育总体规划,不仅确定并区分了高等教育系统不同部门的功能定位,有效避免了教育结构的简单重复和教育资源的过度浪费,进而形成了科学合理的高等教育结构体系,促进了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协调发展。而且通过这一总体规划,实现了高等教育在立法框架下和公平公开公正竞争平台上,形成有效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在美国高校教育历史上,这方面最成功的案例就是加利福尼亚州在1960年制定的高等教育总体规划。直至今日,加州公立大学的整体层次仍是1960年总体规划的设计,其中将全州公立大学系统划分为三个层次,这一设计使各类学校的优势得到了充分展示,有效避免了资源浪费,大大提升了加州的高等教育实力。也正是在这一系统的作用下,加州在高等教育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高校管理的董事会制度 在美国高校管理中,特别是在私立高等教育管理方面,董事会管理体制是其最具特色的高等教育管理制度。在美国,几乎所有的私立高等学校都设有董事会,董事会在管理私立高校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董事会的运作,美国的私立高校根据各州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应的董事会章程,其中对董事会的规模、具体职责、组织结构、人员的选拔和任期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总体来讲,董事会是美国私立高校管理结构中最高的权力机构,但是并不过问学校的具体管理,只负责制定事关学校长远发展的方针与政策,至于制定方针与政策的实施则由校长具体负责。

加美高校管理法律制度建设的启示

加强高校管理的立法与制度建设 通过对加拿大和美国高校管理的探讨,我们不难发现,完善的高校法律制度设计与安排,是做好高校各项工作的关键,也是促进高校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加强大学自治制度 大学自治并不意味着大学独立于政府、社会之外不受约束,而是意味着大学能够独立处理内部事宜,自主管理而不受外界干涉。一要解决校长负责制的问题。二要建立董事会制度和教授委员会制度。一所大学聘任什么样的教师,由学院的专业教授委员会自主负责,不能由校长全权代理。三是学生应该建立起自己的自治会,参与学校的管理。

4.合同护士聘用管理制度 篇四

一、目的:为规范我院合同护士招聘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我院合同护士招聘工作。

三、招聘流程:

1、各科室根据用人需求情况,由护士长提交用人需求报告,经科主任签字后,上报护理部;新增加人员须经人事处批准后,再交护理部,由护理部统一组织招聘工作。

(1)招聘条件:

①身体健康;

②原则上具有专科或专科以上学历;

③应届毕业生有毕业证书,并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④从外单位调入护士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具备一定的护理工作经验。

(2)护理部进行护理基础知识与护理技术操作考核。

(3)护理部与用人相关科室对应聘护士进行面试。

3、应聘护士进行体检。

4、应聘护士提供体检合格证明、各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存档,由人事处、科室与应聘护士本人签署用工劳动合同。

四、应聘护士到用人科室工作,试用期内待遇执行医院人事处有关规定。

5.护士工作站管理制度 篇五

1、为确保护士工作站能正常运转,并充分发挥其效益,操机

人员应不断学习计算机知识,熟练掌握计算机的操作技能。

2、操机人员划价记账应认真细致,不清楚之处应认真复核,耐心做好对病员的解释工作。

3、严禁非本科室人员操作本科室计算机,包括记账、划价、数据查询、硬软件安装。

4、严禁操机人员对计算机的系统与应用程序内容进行复制、删除、转移、安装以及对硬件的拆卸。

5、未经医院许可,严禁任何人向外提供计算机数据资料,(病

员查询除外)。

6、除特殊情况可到出入院处办理外,操机人员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病员记账、划价、查询。

7、各科妥善管理计算机,如发现故障操机人员应立即向系统

管理员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8、各科工作人员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相关经济责任一律按医

院规定处理。各科计算机工作量将纳入奖金核算。

6.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篇六

第十一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基本要求中,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出口报关()天的,企业应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

A.30

B.90

C.120

D.180

2.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外汇包括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及其他外汇资产。其中,不属于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的是()。

A.票据

B.银行存款凭证

C.银行卡

D.债券

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立的用于进行国际支付的特殊手段,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

A.自由兑换货币

B.特别提款权

C.国际记账单位

D.纸黄金

4.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办理登记。

A.工商部门

B.税务部门

C.外汇管理机关

D.商务部

5.下列关于境内个人外汇管理的说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个人外汇收入应当向银行结汇

B.个人结汇、购汇的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C.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

D.个人总额内购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我国现在外汇管理法的基本原则说法正确的有()。

A.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区别管理

B.对外汇资金流出、流进实施均衡监管

C.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

D.维护人民币主权货币地位

2.下列关于我国现在外汇管理的原则说法正确的是()。

A.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监测与应急保障制度

B.禁止外币在境内流通

C.维护人民币主权货币地位

D.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3.下列有关我国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外国政府、公司发行的债券和股票也属于我国外汇的范畴

B.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境内机构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C.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也必须为其开立外汇账户

D.我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下列关于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B.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其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C.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依法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D.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所得利润可以在纳税后,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购付汇,汇出境外

5.QFII制度中,下列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是()。

A.投资额度的审定

B.QFII资格的审定

C.投资工具的确定

D.汇兑管理

答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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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基本要求。根据规定,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出口报关180天的,企业应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

2.【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汇的概念。债券属于外币有价证券,不属于外币支付凭证。

3.【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汇的概念。本题的表述是正确的。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立的用于进行国际支付的特殊手段,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5.【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外汇管理。对于境内个人及国外个人均实行总额管理,不一定必须结汇。

二、多项选择题

1.【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汇管理法的基本原则。题目中四个选项均正确。

2.【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汇的范围。本题四个选项均正确。

3.【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

4.【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题目中四个选项均正确。

5.【正确答案】:BC

7.护士管理法律制度 篇七

一、唐代的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1.唐代的档案管理机构与人员。

唐代的档案管理尚未从文书管理当中独立出来, 因此管理机构与文书管理机关联系非常紧密, 有些就是文书管理机关。从管理机构的层级上划分, 唐代的档案管理机构分为中央档案管理机关和地方档案管理机关。中央档案管理机关是指朝廷内部或者朝廷的机构内部设置的专门从事文书和档案管理的机构, 它是按照一般的行政管理权限来进行划分的。唐代的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职权设置, 经历了秦、汉、魏、晋、南北朝和隋朝以后, 逐渐发展成熟, 形成了以三省六部制为基础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格局, 其中三省是指门下省、中书省和尚书省, 三省是唐代的中央秘书机关, 负责中央文书材料的拟定、执行和保存, 是最高的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三省的分工, 在处理事务的时候, 在文书处理上先是由中书令起草, 送交皇帝签署以后, 交送门下省审议, 最后再由皇帝批准交由尚书省执行。这是中央文书档案的处理方式, 在地方, 官府的各种平行文书“凡京师诸司有符移关牒下诸州者, 必由都省以遣之”[1]1817。由此可见, 三省就是中央最高的档案管理机构。在具体职能设置上, 唐代中书省设置了中书舍人, 作为文书拟制的专门人员, 尚书省设置了勾检官专门对文书档案进行勾检。中书舍人六员的职责为“侍奉进奏, 参议表章。凡诏旨救制, 及玺书册命, 皆按典故起草进画;既下, 则署而行之。……制救既行, 有误则奏而正之。凡大朝会, 诸方起居, 则受其表状而奏之。国有大事, 若大克捷及大祥瑞, 百僚表贺, 亦如之。凡册命大臣于朝, 则使持节读册命之。凡将帅有功及有大宾客, 皆使劳问之”[1]1923。可以看出, 中书舍人的主要职责就是草拟文书和受理地方和各部门上呈过来的文书, 其职能和现代的政府秘书处非常相似, 在职能上又更窄一些, 仅仅限于文书的拟制和保管。依照三省的制度分工, 经过中书省和门下省制定的文书档案, 最后还是要交到尚书省存档、编目和执行, 尚书省为了履行这些指责专门设置了勾检官。勾检官不是一个职位的名称, 而是从事的具体活动, 在唐代, 尚书省下设的郎中、员外郎、都事等都是从事档案资料编纂、目录的官员, 他们的职能是对文书档案进行编目和管理。

除了三省作为中央秘书机关, 进行档案管理以外, 唐代还设置了一些专门对户籍档案和人事档案进行管理的机关。唐代对户籍管理十分重视, 依据《唐六典》中的规定, 中央政府为了加强对人口和土地的有效监管控制政府, 规定每一岁一造, 计账三年一造户籍[2]63。就是对户籍档案每年要进行记录归档, 每三年要进行一次核计, 确保人口与土地的对应, 使国家对人口和土地的管理更加有序, 保障国家的农业生产能够稳定有序进行, 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制度基础。除此之外, 唐代还十分重视对人事档案的管理。人事档案在唐代时期成为“甲历”或者“甲库档案”, 它是指专门对以科举考试的内容为核心的人事档案进行管理的机构。在科举考试的过程中, 把参加考试人的姓名、年龄、籍贯、考试成绩、个人经历、家庭情况等都要作出详细的记录, 从而形成了一类专门的档案, 这类档案就称作甲历档案。甲历档案是我国封建社会形成的最早人事档案。保管甲历档案的地方称为甲库, 也就是唐王朝的人事档案库房。唐代甲库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古代档案工作和古代图书馆工作开始分离, 档案管理才真正形成[3]7。为更好地对甲历档案进行管理, 中央在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都设置了“甲库”, 对甲历档案进行管理。

除了三省之外, 史官也是唐代中央档案管理的重要人员。史官在唐代主要有令史、书令史, 他们属于中央宫府中的“青吏”, 品居“流外”, 职位卑微。但是, 由于唐代时期中央政府的行政事务很多, 各种文书档案繁复冗杂, 大量的具体性、事务性工作充斥着朝廷的部门, 大小官员的工作压力都很大, 因此, 朝廷官吏都由以令史、书令史为主的“主典”等来办理, 令史在封建国家的政令制定、实施、推行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4]2。史官事实上是中央从事文书档案工作的最大的群体, 他们不仅从事文书写作, 几乎所有的文书档案都是由这些人保管, 但是由于他们的职位较低, 在史书当中的记载较少。在地方上, 唐代的档案管理也设有专门的机构。唐代的地方政府和传统的中国封建社会一样, 都是一个集军队、司法、行政职能于一体的机关, 因此, 在档案管理上, 地方政府都是直接在官府的部门设置专门进行档案管理的机构, 对档案进行管理。

2.档案管理制度。

唐代的档案管理制度也得到了发展, 尤其是伴随着甲历档案的专门管理, 唐代的档案管理制度开始专业化, 形成了档案收集制度、档案鉴定制度、档案统计制度和档案利用制度等制度体系。唐代的档案收集从唐太宗时期就非常重视, 唐朝建立之初, 秘书监令狐德萦上奏:“今乘丧乱之余, 经籍亡逸。请购募遣书, 重加钱帛, 增置楷书, 专令缮写。”[5]请求在全国各地搜集图籍并加以整理。在收集上, 唐代不仅通过行政手段, 还专门进行了立法, 规定各地的官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和范围将档案交送给相关机构, 这些制度对后来中国的档案管理制度影响很大。档案鉴定制度在唐代以前的各个朝代都没有得到重视, 在唐代时期得到了初步发展。档案鉴定, 就是对档案的价值进行甄别判断, 不同价值的档案其移交方式和保存时间、销毁与否都不同, 管理方式和管理场所也有所差异。唐朝规定:“凡文案、诏救、奏案及考案、补官解官案, 祥瑞、财务、婚、田、良贱, 市估案, 如此之类常留, 以外年别检简, 三年一除之, 具录事目为记。其须为年限者, 量事留纳, 限满准除。”根据不同类别的档案确定了不同的保存时间和处理方式。同时, 档案统计制度、档案利用制度等等在唐代都有所发展, 使整个档案管理的制度体系逐渐成熟。

二、唐代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的法律化

1.档案管理机构和职官的法律化。

唐代的档案管理机构包括三省和地方政府部门, 管理人员包括中书舍人、郎中、员外郎、都事、令史、书令史等等。与其他时代不同的是, 这些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职能都是在法律规范下进行的, 这些职能的划分主要体现在《唐六典》当中。根据《唐六典》的记载“尚书都省令史、书令史并分抄行署文书”, 可见这些人员和机构的分工都是在法律下进行的, 这也使唐代皇帝更换时不会因为皇帝个人喜好的不同而使制度发生偏废。

2.档案管理制度的法律化。

档案统计制度是档案管理当中的重要制度, 这一制度在唐代也体现在《唐六典》当中。《唐六典》规定, 各机关收到的制敕和上报的计书、奏书以及收到尚书省文书的数量, 年终进行统计, 并报送尚书省。尚书省将召集令史核对数据, 如有隐瞒漏报的, 记录在官员的考核材料上。《唐六典》当中还规定了档案保密制度, 重要的法律文书在制作过程当中的各个环节都要注意保密, 在文书的制作过程中有着“四禁”的规定:“一曰泄漏, 二曰稽缓, 三曰违失, 四曰忘误。”就是指在档案处理过程当中不能够泄露文书内容, 要注重效率, 要保管好档案文本, 要有序进行, 不能混乱文本, 以保证档案不会因流失而泄露。档案的鉴定和移交制度在《唐六典》也有体现:“凡天下州县每一岁一计账, 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 州县之籍恒留五比籍留九比。”这一规定虽然是针对档案移交的规定, 但其规定期限的标准中也体现了对档案价值的判断。

3.档案违法行为的规范。

档案违法行为是指从事了违反档案管理秩序的行为, 这些行为在唐代的法律当中也进行了制裁。档案是对个人或者机构的行为的历史记载, 在唐代, 档案主要以文书作为主体, 政治意义更加明显, 因此统治者非常注重档案管理的政治性, 对于那些违反了档案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坚决的打击, 与其他时代不同的是, 唐代对于档案违法行为的打击不是简单的通过行政手段, 而是通过法律对档案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唐律·职制律》当中对泄密行为规定:“诸漏泄大事应密者, 绞。大事, 谓潜谋讨袭及收捕谋叛之类。非大事应密者, 徒一年半;漏泄于蕃国使者, 加一等。仍以初传者为首, 传至者为从。即转传大事者, 杖八十;非大事, 勿论。”同时《唐律》还对私拆和误拆文书的行为予以规定:“诸私发官文书印封视书者, 杖六十;制书, 杖八十;若密事, 各依漏泄坐减二等。即误发, 视者各减二等:不视者不坐。”《唐律·盗贼律》对盗窃文书档案的行为也进行了规定:“诸盗制书者, 徒二年。官文书, 杖一百;重害文书, 纸券, 又加一等。亦谓贪利之, 无所施用者。重害, 谓徒罪以上狱案及婚姻、良贱、勋赏、黝险、授官、除免之类。”唐代的这些规范, 虽然都是以维护皇权作为直接目的, 但是客观上提高了档案工作的权威性, 让人们对档案工作更加细致和认真, 使档案管理制度才具有了严格执行的可能, 是档案管理制度形成并且执行下去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刘昫.旧唐书[M].中华书局, 1975.

[2]李林甫.唐六典[M].中华书局, 1992.

[3]周香莲.唐代档案管理研究[D].南昌大学, 2007.

[4]赵豪迈.唐代令史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 2003.

8.护士如何运用法律防范医疗纠纷 篇八

1.首先要学法、懂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后,医务工作者应认真学习,理解吃透《条例》精神,纠正不适应《条例》的行为。同时还要学习与医疗护理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恪守医疗护理程序和医疗护理服务的职业道德。

2.尊重病人知情权,实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护士在向病人或家属介绍护理措施、解答咨询时应如实告知,但同时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为了对病因、诊断做出正确的判断,需要了解病人的一些隐私,而病人也会向医务工作者叙述,同时要求保密。病人把健康和生命交给了医务人员,医生和护士就有责任和义务尊重和保护病人的隐私权。

3.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好沟通工作。在接诊救治病人的过程中,一定要尽职尽责,特别是在抢救危重病人时,要有条不紊,注意细节。由于有时发生医疗纠纷,不是医疗技术水平问题,而是与病人家属的沟通不够,所以在履行告知义务时,避免恶性刺激,要注意说话的方式和态度,讲究语言的艺术和效果。

4.各种抢救设备和药品要处于完好备用状态。抢救的设备、药品要专人保管,使用完好。设备定期保养及时维修,用后按要求处理放原处;抢救药品不可挪用外借,以保证急救所需。毒、麻药品应由专人保管,专柜上锁。

5.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为保证临床护理工作的连续性,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持床头交接班的原则。

6.严格科学地执行医嘱。医嘱是医生根据病情指定的诊疗计划 ,是护士执行治疗措施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应。护士在执行医嘱时,查对制度是护理工作不可缺少的环节,应严肃认真执行“三查七对”。一般情况下,护士应不折不扣地执行医生的书面医嘱,但在抢救或手术过程中,对医生的口头医嘱,护士应复诵一遍,双方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抢救就或手术后应让医生补开医嘱。护士若发现某医生医嘱有明显错误,则有权拒绝执行,告知医生,及时更正,避免因盲目、错误执行医嘱而造成医疗事故的发生。

7.发现疑难问题立即汇报。对于突发事件如交通事故、天然气爆炸、群体食物中毒等,都应启动应急预案,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如出现差错应汇报而不应隐瞒,以免贻误补救时机。如病人违规,劝告无效时,应向领导汇报。

8.准确及时地书写护理文书。护理文书是真实记载病人的主客观资料和护理措施,为医生提供诊断治疗依据,是医疗诉讼中的法律依据。因此,严格要求其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准确及时地书写护理文书,保持与医疗文书的同步性,是临床护理中必须重视的问题。对入院时间的记录也十分关键,常常反映医生处理的积极性,也是医疗纠纷的焦点。入院评估内容要避免凭空想象,要真实反映病人实际情况,并要与医生记录相符。

9.护士管理法律制度 篇九

护生的临床实习阶段是理论应用于实践,全面培养临床能力的关键时期,加强护理教学管理是培养合格的护理人才,确保临床带教质量的保障。为加强我科护理教学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护理教学管理制度。

一 护生实习期间科室对其实行三级管理,即科室护士长—带教老师—临床护士(具有教学经验)。护士长全面督导护生的临床教学管理工作,负责护生的岗前培训,对新入科的护生详细介绍本科特点及病房管理制度,及时了解教学情况,及时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二 实习护生带教老师要具备较全面的护理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责任心;能严格要求自己、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奉献精神;热爱临床教学,热爱学生,善于与学生交流沟通。运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在临床带教中做到多讲解、多示教、多提问、多鼓励,充分调动护生的学习积极性,保证实习质量。三 临床带教老师从接受临床实习教学任务起,应根据实习大纲对实习教学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要求护生熟悉本科日常工作程序、病房环境及各种治疗、护理设施的放置。带教老师做到管思想、带作风、教知识、传技术、保质量。

四 根据实习大纲,带教老师要对护生进行业务指导,结合临床实际进行小讲课,临床讲课(讲座)是对理论课教学和临床实习教学的补充,每周组织1次。每月科室组织教学查房1次,使实习护士掌握本科一般疾病的护理常规,了解本专科发展的最新动态。

五 临床带教老师应重视护生的基本功训练,培养实习护士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启发学生在学习上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护生“以患者为中心”的思想,结合本科室的特点,不断增加学习内容,提出更高要求。六 实习科室要在每轮学生实习结束后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学习效果、考核学生思想表现,考试资料要真实、齐全,并将考核结果记录于学生实习考核登记本。

七 护生管理要求: 护生必须认真遵守《护生临床实习守则》。护生在院期间,必须遵守医院和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医护人员指导,努力学习,不断进取,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护生必须按照护理教研室安排的实习轮转表进行轮转,每人持有实习手册一本,按实习目标要求执行。护生必须严格按实习轮转计划实习。如有特殊情况需换科实习,应与护理教研室联系,不得自行换科实习。护生必须遵守科室的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每天应提前到达工作岗位,主动做好准备工作。上班时间应坚守岗位,离开病房时应先请示护士长和带教老师。护生实习期间要爱护公物,节约用品,不得私自动用病房的药品、物品、医疗器械等。如有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实习期间请病假需有诊断证明,经盖章后方能生效。一般不准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一天以内由带教老师批准,超过一天需经护士长和护理教研室批准。护生在带教老师指导下,进行一般技能的操作与训练,适应新的护理模式的转变。与带教老师共同管理病人,深入病房了解病人的病情变化、饮食和心理状况,以及医嘱查对、护理工作执行情况。护生要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程,严守保护性医疗制度。不得自作主张、擅自行事,以防止发生医疗差错和事故。护生必须积极按时参加教研室和科室组织的业务学习,认真书写护理记录。实习手册填写认真及时,项目齐全、实事求是,出科前交予带教老师或护士长。实习结束前,科室对实习护士作出评价,评选优秀实习护士,建议学校给予嘉奖。对不按要求完成实习的护生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罚。

八 科室护士长应组织带教老师针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小结,组织 “护生教学满意度调查”活动,收集学生对实习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便针对性地指导带教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更加合理的安排实习教学,提高实习带教质量。建立真正的个性化、人性化的师生沟通。

护士长签字: 科护士长签字:

普外科15A

10.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篇十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概述: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法规关系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律关系由三个部分组成:主体、客体、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分为:征税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代表国家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税务主管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和纳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纳税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对象,如房主税征纳关系的房屋、所得税征纳关系中的收入等。

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①法规起草拟订权②税务管理权(税务局务管理权包括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③税款征收权(是最基本最主要的权力)(包括:依法计征权、税收保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等)④税务 检查权⑤行政处罚权⑥其他权力及权利。

税务机关的义务:①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②保密义务;③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④受理税务行政复议义务;⑤进行回避的义务;⑥其他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包括:①知情权;②要求保密权;③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④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⑤陈述权、申辩权;⑥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⑦其他权利。(义务生于权利,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包括:①办理税务登记;②设置账薄;③办理纳税申报;④缴纳或解缴税款;⑤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缴税款及滞纳金。

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概念:税收征收管理是机关根据税收法律制度对征税活动实施组织、指挥、控制和监督,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的管理、征收和检查的行为。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是家国税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上简称《税收征管法》)。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适2 用于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从1994年开始,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所谓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根据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即分权、分税、分管。按照分税制的要求,将国家开征的全部税种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

目前,我国的税收主要由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其中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负责代征);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地方税务局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

海关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关税、船舶税、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税收政收管理的内容(4个)主要包括:税务管理(是基础)、税款征收(是重点)、税务检查(是手段)和法律责任(是保障)。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管理的概念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础。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登记管理、账薄和凭证、纳税申报等。

二、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注销、外出经营报验、停业报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法定程序。

税务登记范围: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地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2个):一是开立银行账户;二是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5个):一是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二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三是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四是办理停业、歇业;五是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4 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2个):定期验证(1年)、换证制度(3年);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县以上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设立税务登记:(1)地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2)时限:①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②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④未办理、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营业执照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⑤外出经营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申报办理税务登记。⑦非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都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 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或其变更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证件到原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1)停业登记不得超过1年;(2)复业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临时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时,按规定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内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日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外现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6 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的情形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香精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注销登记等几种情形。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三、账薄、凭证管理

纳税人所使用的凭证、登记账薄、编制的报表及其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直接关系到计征税款依据的真实性。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薄。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 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聘请上述机构或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账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保存10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发票可以划分为(三种):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时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由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8 运输等开具的专业性很强的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包括(2个):种类和样式。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调出发票查验;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 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四、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法定手续。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

自行申报也称直接申报,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这是一种传统的申报方式。

邮寄申报(这是一种新的方式),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以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结算的时候,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但是不支付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补征少缴的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

二、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包括(2种):①确定(征收)方式②缴纳方式。(1)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财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这种征收方式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汉失性大的税源泉。

(4)定期定额收,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经主管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验证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的个体工商户。税款的缴纳方式

(1)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适用于纳税人在设有国库经收处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并且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纳税人。

(2)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的缴纳方式:适用于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缴纳的税款。

(3)代扣代缴: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为代扣的一种方式。

(4)代收代缴:如受托加工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5)委托代征: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6)其他方式:邮寄纳税也是一咱新的纳税方式,指纳税人通过邮局寄送的方式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

三、税款征收措施

主要有核定调整应纳税额、责令缴纳、并加收滞纳金、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及享有税收优先权、代位权与撤销权等。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于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时,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关联企业: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③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①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②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的方法: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 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起10年内进行调整。

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11.护士管理法律制度 篇十一

近年来,随着人们经济能力的不断提升,综合护理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并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组成部分,针对目前的医疗情况,基本上已经具备了較为专业的护理队伍。随着我国医护模式的不断发展,护士在医疗工作中不仅仅是技术实施,其工作方式对医院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责任护士的应用,推动了医院护理工作的改革与转变,进一步推进了临床护理工作,可以为患者提供更为优质的护理服务。

经过综合分析,责任护理制度在综合护理中的作用及影响如下:

1、人的要素:

综合护理工作的完成需要一个团队的配合,团队配合下完成的护理工作体现出了护理的协作性,由于病患病情的不同,提供相应的综合护理有助于病患获得全面的护理,而责任护士是患者来院治疗的最先接触的医护人员,其服务质量的好坏将影响患者对医院的整体认识,因此,在护士团队管理中,要不断提高护士人员的思想素质,提升护士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增强忽视的责任心,从而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让患者满意。

2、理念要素:

我国目前的综合护理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护理水平的提升,但是,由于综合护理的人员不足,导致了综合护理所能够支持的范围还十分有限,这就要求了责任护士树立爱岗敬业、以院为家的主人翁精神,积极探索新的服务模式,切实做好基础护理,改进服务流程,时刻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并为患者提供人文关怀,保证患者有个愉悦的心情。

3、技术要素:

技术要求是对于医院和综合护理队伍两方面来说的,首先对于护理人员,需要有专业的护理技术,责任护士制度对护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护士必须掌握各种疾病的急诊知识和护理知识、技术、掌握各种疾病的症状、体征。建立责任护士制度后,对护士的岗位要求也越来越高,可以激励护士人员积极参与到院校开展的专业知识培训,主动参与到护理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讲座中,丰富知识结构,提高服务水平。

4、评价要素:

建立完善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保证综合护理的工作行为得到客观准确的评价是十分必要的,为了更好地、更为全面的促进我国综合护理工作的发展,就需要从综合护理的评价着手,体现评价的科学性,并以综合护理评价为基础元素和动力元素来激励综合护理工作人员的自我提升。而深化责任制度,使责任护士对责任范围内的病人进行深入了解,在工作过程中,能够根据病人情况有针对性的展开工作,可以确保医疗护理工作的安全性,又能减少护患纠纷,有效提高工作质量,从而提高我国医院的服务能力,扩大医院影响力。

12.护士管理法律制度 篇十二

1 认清形势,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1 强化服务意识

现在的护患纠纷往往是非技术方面的, 而是产生于服务态度。临床护士每天都要与患者打交道, 与病人及家属的沟通就显得非常重要, 这也是引起护患关系的矛盾焦点。对于新上岗、年资低的护理人员, 缺乏与病人以及家属的沟通技巧, 应由工作经验丰富、处理护患关系有技巧的老护士带教, 以自己亲身工作体验, 讲解良好的服务态度在护理工作中的重要性, 言传身教与病人及家属沟通的技巧, 使他们从思想上、观念上和行动上做到处处为病人着想。再通过角色转换的教育, 使护士能够从病人及病人家属的切身利益出发, 体会病人及其家属就诊时焦急的心理和迫切得到诊治的心情, 从而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自觉地为病人提供护理服务。因此, 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是减少护患冲突、防范护理纠纷的重要环节。

1.2 强化风险意识

医疗行为面对的是病情复杂多变、生命垂危、年龄不一的各种疾病人群, 其病情变化中交织着多种因素。而医疗行为又是具有超过各种服务之上的高科技行为的组合活动, 具有高风险性[3]。对医疗活动中承担着这种高风险的义务, 应使每一位护士有明确认识。同时对一些高风险的护理活动, 加强风险管理, 制订相应措施, 如对危重卧床者, 预防褥疮管理、安全的管理, 对躁动病人约束时肢体安全的管理等。使全体护士强化风险意识, 自觉做好每个环节工作, 将医疗护理活动中高风险因素降至最低限度。

1.3 强化法制意识

护理人员一直处于医疗服务的主要地位, 因此, 在实践中, 护士更多考虑的是如何尽快解决影响病人健康的根本问题, 而忽视了潜在的法律问题[4], 特别是面对新形势下的“举证责任倒置”, 护士感悟不深极易引起法律纠纷。这就要求护理人员需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知识, 懂得在工作中如何应用法律条文保护病人及自我保护。为此, 我们组织全科护士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理》、《护士管理办法》。参加了院内举办的防范医疗纠纷和法律知识专题讲座, 通过学习, 使大家增强了法律意识, 丰富了法律知识, 时刻牢记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小心谨慎, 尽职尽责地为病人服务, 确保护理安全。

1.4 服务措施到位

病人就医过程是由多环节组成, 而护理措施到位是保证病人最终得到治疗目的的重要手段。护理措施落实的好坏, 也是易引起纠纷的因素之一。目前来就医者中, 大多数病人及家属对分级护理比以前要求更高, 认为交了等级护理费用, 就应享有相应的护理措施, 如有疏漏或病人病情变化时, 往往会引起护理纠纷。在护理措施落实的过程中, 按规范操作, 特别是一些常规的基础的操作不能疏忽。我们在工作中要求各岗护士严格按照医院下达的护理工作制度、护理操作规范进行工作。要求护士时刻以病人家属的身份陪伴病人, 热情接待, 耐心解释, 使病人消除紧张情绪, 达到积极配合治疗护理的目的。

1.5 管理工作到位

管理者要善于分析在医疗活动中与护理相关纠纷产生的原因, 追究其根源, 制定可行性的防范对策。并以纠纷实例及时教育全科护士, 举一反三, 吸取教训, 这对防止类似纠纷的再发生很有益处。同时, 严格护士执业注册资格, 杜绝无证上岗。合理配备护理人员班次, 避免超负荷工作。

2 提高工作能力, 防范护理纠纷

2.1 改善服务方式

针对科内住院病人来势急、愈后不良、病人及家属心理准备不够、易产生护患矛盾的特点, 护士必须要有主动与病人沟通的意识, 要掌握一定的语言沟通技巧和方法。在分析医疗纠纷所涉及到的护理问题中发现, 很多时候是因为病人缺少有关疾病知识、不了解治疗和护理方法、对病情变化不理解而造成的, 如脑出血病人住院3天出现发热, 家属指责是因为护理人员翻身造成的。针对类似的现象, 我们除了强调主动与病人及其家属沟通外, 还强调了做耐心细致解释工作的重要性, 要求做每一项治疗、护理操作前, 都应给病人讲清治疗的目的、药物的作用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 使病人对自己疾病治疗、护理过程有一个明确的了解, 有思想准备。掌握正确的服务方法, 不仅取得病人家属的配合、理解, 并能使之产生安全与依赖感。

2.2 加强急救物品器材管理

急救物品器材每日应处于备用状态, 随时可用。但在日常急救器材使用中, 因管理不当, 也可酿成医疗纠纷。如抢救病人时, 吸引器压力不足、氧气装置漏气, 均能耽误抢救时间造成纠纷。为了保证急救器材随时处于备用状态, 我们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 做到“四定一保持”, 即定位放置:专柜放置, 标签明显;定人保管:护士班班清点药品器材、天天清洁、充电仪器;定期消毒;定期检查;保持完好。对损坏的器材及时报修, 及时补充消耗的药品以保证抢救工作顺利进行。

2.3 加强业务基础培训

发生的护理纠纷中, 有些是因为护士操作技术不过硬, 或业务知识缺乏, 对病人病情观察缺乏预见性所造成的。我们首先教育全体护士认识到, 在病人对医疗需求不断提高的今天, 如果没有过硬的业务技术水平, 仅靠服务态度好, 也无法满足病人的要求。科内根据不同年资的护士制订业务培训计划, 加强年轻护士18项护理技术操作及考核工作, 组织急救仪器的操作考核及新进仪器的使用培训。通过业务培训, 提高了整体的技术水平, 减少了因业务技术问题引发的护理纠纷。

2.4 加强护理病例的管理

护理病历是指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的规定, 患者入院后所建立的包括体温单、医嘱单、危重患者的记录、一般患者的记录、手术护理记录单等文件的记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体温单、医嘱单、手术麻醉记录单、护理记录可作为病人随时可复印的客观记录, 是进行技术鉴定的重要依据[5]。其中医生的病程记录作为主观资料, 不能随意复印。而护理记录则是病人随时可复印的客观资料, 使护理记录可能成为病人直接拥有的证据。护理记录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原始依据, 特别是涉及到医疗纠纷案件时, 它是支持医院、医生、护士公正的评价事实最关键的证据。如护理记录字迹不清、陈述不清、随意涂改、回顾性记录、记录内容与医嘱不符、与医疗记录不符、护理措施和过程不全面[6]、虚填观测结果、重抄护理记录、随意签名、代签名等, 都使护理记录失去真实性、完整性, 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势必造成举证困难甚至举证失败。也就是说, 虽然护士在护理活动中无过失, 但是由于护理记录的缺陷, 破坏了护理记录的法律凭证作用, 在医疗纠纷中护士同样会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

目前发生的纠纷中, 病人会首先提出查阅病历及医疗文书。护理文书记录在医疗文书的记录中, 也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我们针对护理文书具有法律依据的重要性, 规范了各种文书记录制度, 如特护记录要如实准确, 发生什么记录什么, 做什么写什么, 抢救病人时要求准确记录就诊时间、抢救时间、死亡时间, 对病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都要准确记录, 特别是抢救中生命体征记录尤为重要。监护病人每半小时记录1次生命体征, 一般护理记录单住院前3天每天记录, 相关的医学知识要告知病人, 同时要求所有护理记录字迹要工整、清楚、整洁, 记录详细、无遗漏, 记录完毕后签署全名。护士长随时督促, 使护理记录具有真实性。通过护理记录书写的过程管理, 护士增强了自我保护的意识, 明确了护理行为不但是一种社会责任, 还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

3 小结

上述措施实施以来, 我科无一例与护理相关的医疗纠纷发生, 护理质量得以提高, 获得病人及家属的好评。通过对护士加强法律和服务意识、预防医疗纠纷的教育, 全体护士不断进行自我学习、自我教育, 提高了主动为病人服务的意识, 增强了法制观念, 自觉地将文明礼仪服务落实在日常工作中, 服务措施到位, 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因此, 只有加强法律和服务意识教育, 才能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 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赵粉变, 李拽枝.分析护理不安全因素, 重新认识护理与法的关系[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 2004, 20 (1B) :72-73.

[2]张优琴, 辛亚娟, 钱萍萍, 等.举证责任倒置后护士证据意识状况调查及分析[J].中华护理杂志, 2004, 39 (3) :201-203.

[3]肖复兴, 陈安银.处理医疗事故的难点及对策[J].中国医院管理, 2000, 7 (20) :5.

[4]许慧, 孙晓红.提高护士自律行为, 防范护理纠纷[J].中国护理管理, 2004, 4 (4) :46-47.

[5]郝二美.护理纠纷的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J].包头医学院学报, 2008, 24 (4) :401-403.

13.担保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篇十三

1、目的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各级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3、定义

3.1 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3.2 非诉讼:是指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4、职责

4.1集团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公司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

4.2协助公司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4.3参与风控会议,提出法律意见,出具相关手续,并对业务上报合同进行审核;

4.4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4.5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工作;

4.6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及投标招标等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4.7协助企业职能部门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有关法律事务;

4.8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4.9 开展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4.10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4.11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4.12紧跟国家立法和地方法的动态,及时提出针对性的措施;

4.13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5、程序

5.1 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

5.1.1 诉讼与非诉讼流程

5.1.1.1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及时向所在部门、公司的负责人反映。部门、公司的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三日内上报法律事务部,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公司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1.1.2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其上级部门和法律事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金额巨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需同时逐级上报至集团总裁。

5.1.1.3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律事务部应继续做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1.1.4 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5.1.1.5 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向总裁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5.1.1.6 法律事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5.1.1.7 如需外部律师参与处理的诉讼,原则上先与集团法律事务部进行联系,征求法律意见和法律方案,各部门推荐律师,最终由法律事务部确定外聘律师,确定律师后,法律事务部负责配合外聘律师收集和提供存放于公司内部的案件原始证据;

5.1.2 各部门协助义务

5.1.2.1凡发生在本公司涉及公司利益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一律适用本规定。

5.1.2.2 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5.1.2.3 公司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律事务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5.1.2.4 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律事务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5.2 合同管理

5.2.1 参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5.3 法律事务咨询指导

5.3.1 法律事务部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级下属公司、子公司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3.2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法律事务部及时解答或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5.3.3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

5.3.4 法律事务部接到法律事务咨询,必须尽快做出解答,针对所咨询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重大疑难法律问题,在特殊情况下可在最短的时间内提供口头法律意见,并在事后出具法律意见书。

5.3.5 法律事务部有权主动对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级下属公司、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5.4 法律知识培训

5.4.1 为了提高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防范和减少法律风险的能力,结合公司的实际工作,由所需部门发起《法律培训申请单》。

5.4.2 法律事务部根据现有工作量,做出培训时间安排,并于2个工作日内对培训需求进行答复。

5.5 汇报

5.5.1法律事务部每半年应当向总裁递交书面报告一份。

5.5.2定期报告书中应当载明该半年内本公司所遇到的诉讼及相关法律问题,法律事务部的意见和建议,并有相关人员签名。

5.5.3 汇报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法律事务部可以法律意见书、案情简介、事务报告的形式向总裁汇报相关情况。

5.5.4重大案件及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总裁汇报。

6、表单

《法律培训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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