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章程(精选6篇)
1.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章程 篇一
民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学校(或学院)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名称是:XXXXXXXXX。第三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是:XXX 第四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法定办学地址是:上海市XX区XX路X号。
第五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举办者是:XXXXXX 第六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局;学校(或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卢湾区民政局。
第七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办学类型是:中等非学历培训机构。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本学校(或学院)非学历培训规模为:XXX人。第十条
本学校(或学院)办学层次为:中等非学历培训(或高等非学历培训)。
业务范围为:XXXXXXXXX
第三章
学校(或学院)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建校资产总额为XX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及教学仪器设备XX万元;注册资金XX万元。
第十二条
建校资金来源及性质:
举办者投入:XX万元,性质:非国家财政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或学院)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及学费收入。
第十四条
学校(或学院)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建立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或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或国有资产、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或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或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六条
学校(或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须经物价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学校(或学院)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七条
学校(或学院)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 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或者“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按不低于净资产增加额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学校(或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学校(或学院)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董事会成员中举办者代表 3人,校长1 人,教职工代表1 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 2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产生办法为:董事会推荐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和在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应有2/3以上董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遇到特殊情况时经1/3以上董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对学校(或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须有2/3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如连续4次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作自 动退出董事会,董事会可决定增补新的成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建立出席人员签到、会议记录并存档制度,每次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数、议事内容、议事结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三)修改学校(或学院)章程和制定学校(或学院)的规章制度;
(四)决定学校(或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制定学校(或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六)筹集建校资金及日常办学经费;审核学校(或学院)财务预、决算;确保学校(或学院)资金正常运转;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或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按照审批机关对学校(或学院)校长任职的标准聘任学校(或学院)校长,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或学院)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或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拟订学校(或学院)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学校(或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学校(或学院)副校长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签署书面聘任文件,实施奖惩;
(四)组织落实学校(或学院)的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决定学校(或学院)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六)执行或组织落实学校(或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工会等组织,负责学校(或学院)的党建、共青团、工会等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或学院)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审批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其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二)学校(或学院)对外公文的签署;
(三)代表学校(或学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维护本校受教育者、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专业设置和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并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学院)根据所设专业,聘任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任教师并配置相关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或学院)要求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确保完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前提下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课程教学;在完成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教学前提下,有权阐明个人学术见解;对学校(或学院)的各项工作,享有建议权、监督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有权批评制止直至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学籍管理,鼓励学生维护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学校(或学院)可以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表彰和奖励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或学院)积极开辟就业渠道,为学员提供就业指导和择优推荐,鼓励学员自主择业。
第七章
自行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或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审批机关提出自行终止,并由学校(或学院)自行组织财务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停办的;
(二)董事会决议停办的;
(三)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第三十八条
学校(或学院)自行终止应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有关条文进入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如因违反办学,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而终止的,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应接受有关管理机关主持的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学校(或学院)终止后的资产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终止获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会换届时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
(一)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会议上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内容及相关修改条文,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与会成员讨论章程修改理由和相关条文,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书面修改决议;
(三)修改后的学校(或学院)章程应在董事会通过的30日内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学校(或学院)应将核准后的章程送审批机关备案,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XXXX年XX月XX日董事会讨论通过。本章程在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由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或学院)董事会,其中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XXXXX学校(或学院)董事
民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学校(或学院)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名称是:XXXXXXXXX。
第三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是:XXX 第四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法定办学地址是:上海市XX区X
X路X号。
第五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举办者是:XXXXXX 第六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局;学校(或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卢湾区民政局。
第七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办学类型是:中等非学历培训机构。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本学校(或学院)非学历培训规模为:XXX人。第十条
本学校(或学院)办学层次为:中等非学历培训(或高
等非学历培训)。
业务范围为:XXXXXXXXX
第三章
学校(或学院)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建校资产总额为XX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及教学仪器设备XX万元;注册资金XX万元。
第十二条
建校资金来源及性质:
举办者投入:XX万元,性质:非国家财政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或学院)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及学
费收入。
第十四条
学校(或学院)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建立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或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或国有资产、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或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或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六条
学校(或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须经物价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学校(或学院)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七条
学校(或学院)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 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第十八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或者“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按不低于净资产增加额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学校(或学院)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学校(或学院)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董事会成员中举办者代表 3人,校长1 人,教职工代表1 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
2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产生办法为:董事会推荐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和在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应有2/3以上董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遇到特殊情况时经1/3以上董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对学校(或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须有
2/3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如连续4次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作自
动退出董事会,董事会可决定增补新的成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建立出席人员签到、会议记录并存档制度,每次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数、议事内容、议事结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三)修改学校(或学院)章程和制定学校(或学院)的规章制
度;
(四)决定学校(或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制定学校(或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六)筹集建校资金及日常办学经费;审核学校(或学院)财务预、决算;确保学校(或学院)资金正常运转;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或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按照审批机关对学校(或学院)校长任职的标准聘任学校(或学院)校长,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或学院)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或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拟订学校(或学院)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学校(或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学校(或学院)副校长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签署书面聘任文件,实施奖惩;
(四)组织落实学校(或学院)的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
量;
(五)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决定学校(或学院)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六)执行或组织落实学校(或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工会等组织,负责学校(或学院)的党建、共青团、工会等工作。第三十条
学校(或学院)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审批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其职
责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二)学校(或学院)对外公文的签署;
(三)代表学校(或学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维护本校受教育者、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专业设置和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并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学院)根据所设专业,聘任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任教师并配置相关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或学院)要求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确保完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前提下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课程教学;在完成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教学前提下,有权阐明个人学术见解;对学校(或学院)的各项工作,享有建议权、监督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
行为,有权批评制止直至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学籍管理,鼓励学生维护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学校(或学院)可以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表彰和奖励制度。第三十六条
学校(或学院)积极开辟就业渠道,为学员提供就
业指导和择优推荐,鼓励学员自主择业。
第七章
自行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或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审批机关提出自行终止,并由学校(或学院)自行组织财务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停办的;
(二)董事会决议停办的;
(三)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第三十八条
学校(或学院)自行终止应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有关
条文进入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如因违反办学,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而终止的,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应接受
有关管理机关主持的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学校(或学院)终止后的资产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终止获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30
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会换届时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
(一)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会议上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内容及相关修改条文,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与会成员讨论章程修改理由和相关条文,经2/3以上董事
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书面修改决议;
(三)修改后的学校(或学院)章程应在董事会通过的30日内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学校(或学院)应将核准后的章程送审批机关
备案,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XXXX年XX月XX日董事会讨论通过。本章程在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由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或学院)董事会,其中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XXXXX学校(或学院)董事会
会
2.浅析建筑劳务人员安全生产培训 篇二
[关键字]建筑;劳务人员;安全生产、培训
1、我国建筑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现状
由建筑行业的施工生产环境复杂性、设备工艺多样性等特点决定在众多建筑劳务人员中多以能吃苦耐劳、踏实肯干的农民工为主,为了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一些建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不愿对农民工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环节做过多的投入,因此行业内长期以来没有形成一种机制规范、渠道稳定的培训模式,虽然一些企业提取了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费用,但真正将其用于实践培训环节的却少之又少,在一些小型建筑企业中,由于劳务人员的工资金额较低,致使其能够提取的培训费用根本无法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的需求。再者,当前我国各类建筑企业的管理层与基础劳务层处于相对分离的状态,也就是说企业多数并不直接组织劳务工人队伍,而是将项目施工任务继续外包给相应的农民建设队伍,因此他们也就不需承担安全培训的相关义务了。同时由于农民工劳务人员的流动性较大,在同一单位中长期工作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因而也就失去了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另外基于农民工收入较低的现状,他们更没有经济能力自行参加外界组织的施工技能培训。究其原因不难看出,在建筑行业相关安全生产培训的管理权责落实不到位、领导层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重视力度不强、缺乏安全施工意识、片面注重施工进度强化却忽略了安全生产、安全培训的防范意识,仅想雇佣廉价劳动力却不为安全风险买單、宁可在出了事故后弥补也不愿意投入更多的培训费用,相关培训机构管理机制不健全、农民工自我强化意识有限等均成为影响我国建筑行业安全发展的主要因素。
2、改善我国建筑行业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的科学策略
2、1重视农民工教育培训、扩充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积极筹集各项培训经费
建筑企业在使用我国中央财政拨款中关于专项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资金时,应合理兼顾对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的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各类地方财政对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资金强化支持,并努力拓展培训费用的筹集渠道,使各项经费来源更加丰富。在建筑项目生产实践中,各建筑企业应严格遵循相关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定要求,一般建筑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1.5进行足额提取专项职业教育培训经费,并将其全面应用于培训环节中。对从业人员施工技术水平要求较高、涵盖培训任务较繁重、经济运营效益较好的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进行提取,并将其列入成本开支细则中。同时在实践管理中我们应确保各项培训费用重点用于对农民工相关安全施工技能、工作意识的强化培训。另外相关政府部门还应合理制定人性化的激励与补偿机制,从而充分调动企业培训机构以及劳务人员安全生产与工作的积极性。
2、2扩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建设,有效提升培训工作质量提
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益,相关管理部门应完善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建设,并成立相应的培训质量评估考核部门,科学制定相关评估细则,加大考核力度,履行不定期抽查制度,通过实时的宏观监控对培训不规范、质量不完善的机构予以处罚、降级或淘汰等处理,同时对评估成绩优秀、办学条件完善、培训水平高端的机构我们应给予相应的鼓励,从而令那些有条件的职业院校或专业技能培训定点部门积极申报安全生产的相关培训资质。另外对有条件的大型建筑企业或中小企业的集中区域,政府部门可有效支持他们成立制度健全、结构完善的安全生产专业培训机构。在机构实践管理中我们应有效加强其内部结构与制度的完善建设,努力深化专业教学改革,同时注重对先进教学思路、方法与手段的引进,有针对性的开展对高危建筑行业农民工安全培训模式的探索与完善,切实增强培训效果、提升培训水平。再者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据适当的构建规模与合理的结构安排遵循专兼结合、实时动态管理的原则切实优化与提升师资队伍的综合教学水平。另外我们还可有计划的定期组织教师参加集中培训,注重从建筑企业与安全施工生产的第一线选聘教师,不断充实教学基础力量。在教材建设方面,我们应本着不求多、但求精的原则,促进教材选用的实用性、内容丰富性,并充分适应农民工知识结构单一、学习素养不高的特点尽量编制的浅显易懂,尤其应注重对多媒体创新教材的开发与使用。
2、3更新培训方式、促进农民工的全面发展
民工学校是提升农民工综合素质的实践课堂,同时也是提升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因此在实践管理中我们应切实加强建筑企业内部民工学校的建设与改革,充分利用自身拥有的丰富教育资源令农民工边学习、边实践、边提升。在内部办学的实践管理中,我们不仅可招收企业内部的农民工人,还可面向社会进行广泛招生,聘请有丰富经验的企业内部农民工来到课堂指导教学,并切实丰富建筑企业的多渠道经营效益。同时我们应结合自身企业的生产实际进行统筹教学安排,采用高效的集中培训方式、保证企业施工生产的半工半培方式、深入企业施工现场的实践教学方式充分满足农民工对不同形式的学习需求。同时我们可为农民工创造丰富的教学素材,将企业承担的有代表性建筑项目作为教学实例,将项目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传授给农民工,令他们充分了解安全生产操作的各项规范、各项步骤流程与各项创新思路。另外我们应合理针对农民工的文化素养特点强化日常生产环节的安全教育培训,在企业内部为其开设有关安全生产培训信息的宣传栏,尽量选用通俗易懂、利于农民工消化的宣传资料,采用多媒体、漫画、视频等图文并茂的直观宣传方式进行渲染教育,并促进文化教育与安全生产培训的合理融合,深入拓展丰富的培训方式,令培训效果切实体现为建筑企业的少事故生产、多效益增加,并促进农民工在安全的生产中实现全面发展。
3、结语
过快的发展环境之下我国建筑劳务人员的安全管理机制呈现出构建不完善、培训体系不健全、发展渠道有限的不良局面。因此我们只有从加强基础安全生产培训入手,规范培训行业秩序、从农民工的实际需求与企业的发展特点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策略才能切实提升培训水平并促进建筑企业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全面提升。
[参考文献]
[1]宿燕.对我国建筑劳务人员培训及鉴定的研究及思考[J].山西建筑,2008(20).
3.培训学校章程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实施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北京市*********学校。
第三条 单位性质:由北京市**********出资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办学宗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实施条理》为准则,通过系统有效的培训切实提高学员的听说读写能力,为社会提供有用的人才。
第五条 单位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顺平路北侧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赵**,校长:赵**。
第七条 投资人不要求回报。
第八条 本单位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本单位审批机关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登记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展开活动。接受审批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登记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十条 业务范围:本单位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北京市*****教委审批的项目进行其它文化教育(法律、法规、管理知识等)的培训。
(一)办学规模:每月1-2期,每期50-300人。
(二)办学层次:非学历文化教育。
(三)办学形式:招收有学习需要的社会人员在业余时间进行培训,学习期限由待培训人员的基础以及目标决定。
(四)办学专业:依照审批机关许可项目进行。
(五)学制:短期、中期。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本单位实行学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学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学校理事会应在五个成员以上、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理事会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长由张***担任,理事会成员由赵**、张**、李***、刘***担任。
第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订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名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可设副理事长一至二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当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由北京市顺义区道路运输协会筹集资金办学;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严格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自身民主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
(一)学员档案管理办法;
(二)教学和设备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教师工作制度;
(五)场地安全管理办法;
(六)学校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校长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宗旨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由本单位组织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由审批机关回收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既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本单位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并由单位理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9年4月22日经本单位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北京市*****民政局予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人员签字:
北京市*******培训学校
4.民办学校(机构)章程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的名称是;
办公地址是邮编。
教学场所是。
学校名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学校名称要反映本单位办学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学校。民办学校应冠以本区域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学校名称。学校名称如宁波市××县(市)区××××学校(前面两个×是指学校字号,后面两个×是指学校类别)。学校的地址应当清楚、准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
第二条学校的性质是。
(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是
(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学校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是。
(必须载明: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办学条件,确定招生数量。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远程教育等。)
第五条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本学校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额。)
第九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
(必须具体明确,指明学校从事的具体教育教学业务),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为:。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以下省略),其成员由人组成。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如何产生应在章程中载明。)
(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章程中应载明那些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园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园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园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学校设校长(园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园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十八条副校长(副园长)协助校长(园长)工作,校长(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园长)指定的副校长(副园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可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必须载明:资产具体数额;来源及性质是指举办者投入及捐赠、国家资助)。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万元;
(二)政府资助万元;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万元;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合理回报要在章程中载明,要求合理回报及比例由董事会议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回报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执行。(注:如在章程中不载明,视同不要求合理回报。)
第二十五条举办者以捐赠方式举办学校并要求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或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按《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园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二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5.负责监督实施章程机构 篇五
学校章程实施的主体是学校,但仅仅依靠学校的自觉自律是不够的,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章程的实施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依法监督学校章程的实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从目前教育情况来看,推动xx小学制定章程的教育行政部门机构主要是教育局。从工作连续性的角度看,推动xx小学制定章程的教育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担负起依法评估监督学校章程实施的主要职责。
对xx小学校章程实施的评估监督,可以采用三种方式进行:一是专项评估,即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人员专门对学校章程实施的情况进行评估检查,评估检查的内容包括:学校办学目标、办学特色和育人目标达成情况;学校校长、党总支、教代会履行职责情况;学校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校务公开情况;学校教育管理、教学和教研管理、教职工管理、学生及学籍管理、总务后勤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教职工和学生权利保障情况;学校与村居、家庭合作共建情况等。二是在其他评估中对学校章程实施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进行评估。例如,区教育局对辖区内学校的x年发展规划进行终结性评审。在评审时就将学校章程的执行情况纳入了评审项目之中。三是书面评估,即通过对学校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如章程中规定的校长负责制、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管理和监督作用落实得怎么样,就要看校长、党组织、教代会的各项议事规则有没有建立及其运作情况如何;学校的日常运转是否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就要看学校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机构设置是否符合章程的要求并得到落实。总之,通过各种形式的检查和评估监督,真正使学校章程落到实处,推动学校走上依法治校和自主办学的轨道。
6.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章程 篇六
关键词:培训 质量 安全素质 安全文化
中图分类号:F27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9(a)-0242-01
在煤矿安全生产的实践中,人们发现,对于预防事故的发生,仅有安全技术手段和安全管理手段是不够的,还必须具备安全文化。安全文化其核心是以人为本的价值观,人的安全素质是安全文化的基石。培训工作作为弘扬安全文化的重要手段和提升安全素质的主要平台,作用非常重要,谢桥煤矿在培训工作方面通过狠抓培训工作,提升了全矿职工安全素质,促进了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
1 安全培训落脚点是质量
近年来,我国煤炭产量逐年攀升,与此同时,煤矿的安全生产形势也更加严峻,有许多鲜活的生命瞬间陨落,有无数幸福被泪水淹没。痛定思痛,矿难事故频发固然有其客观的因素,还有洪水、地震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但认真剖析原因,不难发现,几乎每一起事故都是煤矿职工的行为不规范所致,根源不外乎两个:一个是思想麻痹,存在侥幸心理,安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差;另一个是对安全技术不懂,违章蛮干,最终都存在着安全培训不足或培训没有质量。没有质量的安全培训相当于没有进行培訓工作。煤矿企业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培训,并且将其抓好抓实,保证培训质量,这样才能提高人的安全素质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2 落实安全培训质量措施
抓实培训质量的措施有很多方面,如改进授课方式方法、提升培训硬件建设等等,笔者仅从培训思路、关键环节和培训管理三方面进行阐述。
2.1 理顺培训思路,做好“三解决”、“三结合”
理顺思路是培训工作较好开展的第一步,谢桥煤矿培训部门作为四级培训机构,主要是从“三解决”入手,即解决“能不能、会不会、精不精”三个层次的培训。“三结合”是将“三解决”三个层次系统结合起来,在理顺思路的基础上,使培训工作形成一个有效地系统。
解决“能不能”就是解决职工能不能上岗的问题,主要是通过取证培训来解决作业人员能不能上岗问题。解决“会不会”问题主要是通过岗位技能培训来解决作业人员上岗后会不会操作和处理故障的问题。解决“精不精”问题就是在“会不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重点是师徒结对子、技术比武,重质重量,培养专业技能人才和技术大拿。
“三结合”是在“三解决”过程中的具体手段,第一结合是取证培训与基层单位结合起来,重点解决职工能不能上岗问题;第二结合就是岗位技能培训与取证培训相结合,在取证培训基础上,结合岗位技能培训重点来解决“会不会”操作问题;第三结合就是岗位技能培训与师徒结对子、技术比武结合起来,在解决会从业人员会操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培养专业人才和技术大拿。通过这种思路牵引培训工作,培训工作抓起来就比较有条理,就能做到环环相扣,培训质量逐步体现。
2.2 抓重点创新培训
要抓实培训质量,就要抓住培训重点、创新培训方式,岗位技能培训是关键环节,谢桥矿培训部门充分利用实训基地、闲置的设备及场地扎扎实实抓实际操作,岗位技能培训是在从业人员已拿证的基础上进行开展实学实训。经验做法有:
第一、脱产办小班,一班人数控制在20~30人,具体到各基层单位每期只需1~3人,全月分口共举办2~4期培训班。这样组织的目地有两个,第一不给基层区队造成生产人员紧张,有效的缓解工学矛盾;第二有利于专家或大拿实操教学和受培人员实学实训,突显实效。培训以实操为主,理论为辅。第二,严格培训过程管控。第三,严格实操考核。采取“三合一”考核方式。80分合格,实操考核不合格,不予结业。第四,建立人才信息库。培训中心将每期培训综合考核优秀的学员纳入人才信息库,及时更新完善数据库信息,人才库按照岗位工种进行分类,作为各单位人才调剂的依据。根据生产所需,对人才库学员进行抽调,实现资源共享。第五,效果体现。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我矿按照以上思路对岗位技能培训进行了实践,举办了风筒延接技术、KBZ-400馈电开关、QBZ-120开关常见故障处理与维修、打钻工等95期培训班,在实操考核时设置故障或直接给学员一台从井下打运上来的坏设备进行维修。学员在考核时,操作技能明显提升,都能及时找到故障原因和处理故障。通过平时管理和跟踪问效表明:学员在培训过程中能沉下心学,愿意跟着技术大拿学真本事,学员返岗后,基本能做到独挡一面,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故障,培训有质量。
2.3 管理要严、有奖有罚
严管是培训有质量的保障。我矿对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责任人敢于采取拿“帽子”、动“”票子等强硬手段。我矿严格执行主工种考试不合格不合格,第一次待岗3个月,第二次待岗6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规定。我矿培训工作严格管理具体体现是把好六关:一是把好培训的计划落实关。二是把好送培单位学员报到关。要求职工学习报到时,必须携带身份证、操作证和积分本,登记时查验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单位等是否与身份证相符,是否与区队提供的培训名单相符,从开始把关,杜绝了替学现象,做到了区队职工该培训的一定要到位,该复训的一定要及时。三是把好学习管理关。四是把好考试关。考试作弊学员按“三违”论处。五是把好办证发放关。六是把好档案管理关。
3 有质量的安全培训才能促进安全文化的建设
安全文化离不开人的素质,人的素质提升和凝聚离不开有质量的安全培训。我们培训部门不断通过开展有质量的安全培训,向职工灌输了企业的价值观,培训了规范的操作行为,三违、工伤事故数据均比去年同期下降,同时通过有质量的安全培训,增强了职工对组织的认同感,规范服从意识也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及团队精神大大提升。总之,进一步开展有质量的职工培训工作是提升职工安全文化素质根本。提升职工安全文化素质,规范职工的生产行为,培养职工良好的安全责任意识是煤矿安全文化建设的主题。搞好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职工安全文化素质,是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刻不容缓的事情,随着职工安全文化素质的不断提升,煤矿安全生产形势随之会更好。
参考文献
[1]袁河津.矿工安全生产常识与操作技能训练[M].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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