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共7篇)
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篇一
合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试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实施意见》(合发[2009]1号)文件精神,尽快构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相适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法律法规,整合执法力量,下移监管重心,落实监管责任,提升监管能力。切实加强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生产安全、加强检验检测保障农产品品质安全、加强市场抽检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产地环境认定、产品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着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统一领导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二是坚持突出重点和整体推进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的监管,依法把好源头关、生产关、市场关和管理关,提升“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水平。三是坚持依法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在认真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同时,加强对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四是坚持行业监管与部门联动相结合。按照国发[2004]23号文件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三)建设目标
力争到2012年,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的农产品质量全程监控体系;建立健全布局合理、职能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立健全产地认定、产品认证与标准管理、档案管理有机结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立健全市、县、乡镇、村级农业服务网点相联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建立健全资源整合与层级负责有机结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与企业联手联动、反应快捷、运行高效的预警应急体系。上市大宗农产品100%达到无公害标准,大力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全市“三品”认证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残抽检合格率达100%,全市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蔬菜农药残留平均合格率达96%以上;建立100个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制定80项农业地方标准,“三品”认证达到300个;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受检率达80%以上;全市各类种子经营户档案健全率达到100%,各类农药产品的标签合格率达到85%以上,肥料包装、标签及标签标注内容、形式的合格率达到85%以上;全市农贸市场、超市100%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范围。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1、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市、县农业部门是农产品质量监管的管理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和完善属地管理的责任体系,强化各级农业部门的监管意识和监管责任。从产地环境、生产档案、包装标识、市场准入、例行监测、信息发布等各个环节入手,不断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督查督办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安全投诉举报制度、风险评估预警制度、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制度、安全追溯信息网络制度、四级联动检验检测制度等各项制度,积极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形成上下“统一领导、市县联动、市区联手、部门联合”的长效监管机制,和管理、执法、技术三位一体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是产品质量安全首位责任人,对所生产、销售农产品质量负责。
2、质量标准生产体系。围绕构建较强竞争力农业产业体系需要,加快农业标准化生产体系建设,将农产品质量监控关口前移。一是制定合肥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积极推进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发挥各地资源和区位优势;二是坚持“基地规范化,形势多样化,生产标准化”,进一步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推进优势农产品区域化种植和标准化生产;三是大力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挥龙头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在标准化方面的带动作用,解决小农户与标准化生产的矛盾;四是加大环境监控力度,为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创造条件;五是坚持“有标贯标,无标建标,缺标补标”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农业标准体系,构筑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技术屏障;六是通过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带动农产品“三品”认定认证和品牌建设。
3、安全全程监控体系。加强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监管,形成监督执法员、政府协管员、产品检验员、消费者“四位一体“协同监管机制。严把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关,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全程控制能力。一是强化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对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23种禁用农药以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坚决不允许使用,对国家限用的19种农药和其他农药投入品根据限用范围合理使用。积极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业投入品,普及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知识,引导农业生产者合理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抽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二是强化农产品生产消费全程监管,全面开展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适宜性评价,推行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分,指导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加快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应当附具合格证明,并标注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单位和生产日期,不合格的不得销售。三是强化农产品市场准入,建立完善市场准入工作的组织管理与运行机制,确保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100%纳入监管范围。各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和农产品检测中心(站、室、点)加大对超市、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加强档案管理和自律检测,对于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坚决不能入市销售,对检测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农产品要及时上报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处理。
4、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充分利用现有机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以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为龙头,县级农产品检验检测站为骨干,区域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残快速检测为支点,企业、基地自律自主检测为基础,构建市、县、乡镇、企业(基地)四级检验检测网络体系。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承担区域内农产品安全的快速检测,种子、土壤、肥料质量的监测,以及重点区域和重点产品的质量安全常年监测职能;区域农业服务中心检测室承担片区内的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测职能。督促和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重点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建立自律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切实做到检验检测程序化、生产经营管理档案化、信息传输网络化和监管工作规范化。
5、安全质量追溯体系。逐步建立产销区一体化及市、县、乡镇、企业(基地)、农村信息员五级联动安全追溯网络体系。依据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一是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范围、面积、生产种类,禁止假冒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名义生产农产品;二是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三是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淘汰的、超范围、超标准农业投入品;四是农业投入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包括投入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产品登记号或者产品批准文件、采购日期、采购来源、采购数量以及销售时间、对象、数量等;五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包括农产品品种、名称、数量、来源及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等生产资料;六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安全检测等。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和要求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
6、安全监管执法体系。精简机构、整合资源,统一领导、层级负责,建立起依法监督、运转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体系。各县要实行综合执法,明确执法机构,落实专业执法人员,增强执法力量,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重心下移,层级负责,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基地),切实履行法律赋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职权。按照“执法职能统一行使,执法人员统一管理、执法力量统一调配、执法经费统一安排、执法文书统一格式”的“六个一”要求,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案件集体会审制,实现机构健全、队伍精干、依法行政、保障有力、监督有效。
7、安全预警应急体系。实行例行监测与监督抽查、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测相结合,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不断扩大监督抽检范围,提高监测效果。继续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月检月报制度,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强化季节性专项监督抽检,根据农产品上市季节,对蔬菜、水果、粮油作物开展专项监测。依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定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信息内容、发布范围、时间和方式等,确保真实性、可靠性、时效性和权威性。不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对部、省下发的预警通报,高度重视,迅速反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查找原因,逐步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市、县(区)两级均要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系统和反应机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进行及时有效处理。
三、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保障机制
1、组织保障机制。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行业部门优势,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管理、抓保障、抓源头、抓关口、总牵头、督落实、负总责”,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工作措施有力、事件查处坚决、监督管理有效。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人员管理和技能培训,建立起一支结构合理、作风优良、业务过硬的执法监管工作队伍。
2、投入保障机制。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划和计划,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运行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制定、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产地认证和产品认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等工作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各级项目资金投入。
3、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考核内容,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力或失误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4、技术服务机制。加强阳光工程培训和新型农民培训,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百千万”工程,建立农业服务首席专家制和科技特派员制,激励广大科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示范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动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生产大户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辐射和带动广大农户大力发展以农业标准化生产为基础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推动农业品牌建设。
5、宣传发动机制。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和法律法规经常性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通过印发宣传资料、组织培训、送科技下乡、开展农资打假和优质农产品生产示范等形式,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通过“诚信名单”和“黑名单”“两单”公示制度,打假保优,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执行保障机制。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包括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农产品生产基地专项整治、农产品“三品”专项整治、农产品销售市场专项整治,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抓源头、抓重点、抓大案要案入手,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市场的执法检查,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整顿执法队伍作风,严禁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和滥用职权。切实做到 “五个不放过”,查源头,堵漏洞,重拳出击,依法从严查处一批大案要案,达到“发现一批,查处一批,严惩一批,曝光一批,警示一片”的整治效果,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7、部门联动机制。建立起“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促进和推动农产品从生产到餐桌全过程“联合执法监管网”的构建。各级农业部门加强与工商、卫生、商务、质监、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各部门间定期通报、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大案要案协作查办等协调运转机制,形成执法监管合力,提高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的效能。
2.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篇二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保发„2007‟8号)、《保山市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要求,为将我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落到实处,按时完成“十一五”期间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建立和完善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全县各族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服务,促进昌宁经济繁荣、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我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义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谐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文化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显著改善。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日益增长,对公共文化产品、基础设施、服务网络、资源配置等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广大农村和山区,文化设施还比较落后,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严
—1— 重不足,实现和保证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重点分阶段地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抓紧抓好。
二、加强我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
积极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创新文化服务方式,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技术,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构,按照结构合理、发展平衡、网络健全、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努力建设公共文化产品生产供给、设施网络、资金人才技术保障、组织支撑和运行评估为基本框架的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参加大众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当前,要大力加强公益性文化工程建设,认真组织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室和厂矿企业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工程、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村民小组文化院(农家书屋)建设等公共文化服务工程,充分发挥现有文化设施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加大产业支撑和市场供给,增强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供给能力。至2010年,达到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就近便捷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
三、积极实施一批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工程,努力推动全县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一)实施公益性文化设施更新提升建设工程。力争在“十
—2— 一五”后三年完成县综合体育训练馆(后备体育人才训练基地)的建设,完成县图书馆的迁建工作,完成会堂广场篮球场改造提升,积极争取昌宁文化广播电视大楼建设项目。
(二)实施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程。要把文化站建成具有文化、广电、体育、科普、宣传等服务职能,集书报刊阅读、多媒体电子信息资源共享、宣传教育、文艺演出、科普教育、体育和青少年校外活动、老年人活动、妇女、民兵之家等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的综合文化站。积极整合资源,增强综合文化站建站力量,动员社会力量捐资建设,除县级财政对每个乡镇文化站基础设施建设补助5万元之外,每个乡镇每年要拿出2万元作为文化站设备购置、维修费,并纳入每年预算。要提高办站水平,加强管理,并建立起可持续发展的投入机制和管理评价机制,使文化站不仅能够较好地服务乡镇机关所在地的干部群众,不断满足当地干部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而且能够辐射带动所属各村文化室。村民小组文化院(农家书屋),要坚持公益性的性质,认真履行社会服务、指导基层、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的职能。到2010年底全县13乡镇要按国家标准建成综合文化站,使文化站真正做到有站有址,产权自有,建筑面积达300m2以上,藏书在1500册以上。
(三)实施村(社区)综合文化室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工程。在“十一五”后三年和“十二五”期间,要整合宣传、组织、教育、文化、科技、广电、体育、青年、妇女、老干等各方力量,—3— 因地制宜,以阵地建设为基础,以开展活动为中心,积极为广大村民提供综合服务。到2010年,按“七有七落实”的建设目标,完成70个村(社区)综合文化室的建设工作,使全县50%的村有文化活动室,社区有文化活动中心。到2015年基本实现125个村(社区)都建有文化室,每个村(社区)综合文化室县财政给予1万元的设备补助。“七有”:一有必要的文体用房;二有电脑1至3台;三有电教设备;四有“农民健身工程”规定的篮球场和乒乓球桌;五有文化体育科技活动骨干队伍和相应的文化体育科技用品;六有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农家书屋”;七有宣传栏。“七落实”:一落实综合建设管理机制,形成宣传、组织、教育、文化、科技、广电、体育、青年、妇女、学校、老干共建共管共享村文化室的格局;二落实启动资金和长期支持活动的资金来源;三落实专人(兼职)管理责任制;四落实管理人员及村文化科技骨干培训辅导措施;五落实对群众进行电脑、科普培训措施;六落实组织文体活动的措施;七落实持续发展评价管理机制。
(四)实施文化体制改革工程。一是在文化事业单位实行“三项制度”改革;二是进一步深化县文工队改革,全面推行合同聘用制。参照临边县(区)文化体制改革做法,结合昌宁实际,经研究,昌宁文工团改革的初步方案为:成立编制为25人的表演队伍的昌宁县文工团,设置13个事业岗位,用于解决保障专业艺术团队必须的核心和技术骨干力量(其中:团长1人,副团长2人,编导2人,文字创作1人,音乐创作1人,灯光、音响1
—4— 人,主要舞蹈演员2人,优秀声乐演员1人,节目主持2人),设置12人的合同聘任制岗位用于保障演员队伍;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事业编制岗位享受全额拨款待遇。合同聘用制岗位人员按每人月工资800元,保险费6000元/人年计,县财政每年应核拨187200元(壹拾捌万七仟贰佰整元);为确保完成40场公益性文化演出和“三下乡”任务,每年每场3000元计,县财政每年应予补助120000元。
(五)实施城乡群众文化繁荣发展工程。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1.建设一批村民小组文化院(农家书屋),深入开展全民读书用书活动,使读书用书成为全县一种基本的社会风气,成为多数人搞好生产、生活和工作的一种必要的手段,成为乡风文明的一种基本标志。农家书屋是农民身边的图书馆、没有围墙的农民学校、没有门槛的农民之家,农家书屋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识,统一品种配备,统一活动组织,采取免费借阅、出租、规范化管理。
各乡(镇)要按县文体局下达的计划,每年建一批村民小组文化院农家书屋,建一批村文化室,最后达到村村有文化室,每个村民小组有一个农家书屋,村文化室图书装备不得低于700册12000元,每个农家书屋图书装备不得低于500册8500元。有阅览室、借阅室,有专人负责管理。农家书屋建好后,各村要保证图书有增无减,每个村民小组农家书屋、村文化室,每年图
—5— 书存量(册数)必须增长30册,500元,以满足农民读者的需求。
农家书屋装备的图书是以农业科技为主,文学艺术、文化教育、少儿读物、哲学社会科学、音像制品为辅。农家书屋是农民学科学、学文化、提高自身素质的免费学校,是惠及千家万户农民的文化工程,所存图书必须是正规出版物,非法出版物不能进入农家书屋。为确保图书质量,农家书屋的图书由昌宁县文体局监督,昌宁县新华书店负责采购并配送到乡镇、村、村民小组。采购资金由县、乡两级财政各负责50%,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每年进行检查验收,对不达标的乡镇,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2.积极开展“五个一”乡村文化活动,即:每月每村组织中小学生和村民看一场电影;每季度每村组织村民开展一次体育活动;每半年每村组织中小学生和村民开展一次文艺活动;每村培养一批信息共享骨干人员;每季度每村组织村民开展一次实用科技、经济信息、政策法规或乡风文明等方面的培训活动。
3.每个乡(镇)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乡村文化体育演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县乡村或城镇企业职工文化体育调演(赛)活动,把全县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特别是乡村群众文化体育活动推向一个更新的层次,形成全县公益性文化工作特别是乡村文化工作的一个新的亮点,不断丰富人民群众文化体育生活。
4.认真开展“昌宁歌曲大家唱活动”,继续开展“千年茶乡·昌
—6— 宁”歌曲征集活动,力争2010年前出版发行“千年茶乡·昌宁”歌曲专辑,进一步推动昌宁歌曲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进企业等“五进”活动。
5.高度重视社区文化建设,大力开展社区文化活动。逐步形成社区文化活动与行业文化活动相互推动、相互补充的格局。
6.实施好漭水、卡斯两镇国家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示范项目。积极争取实施其余乡镇建设项目,县财政给予相应补助。广泛开展城乡广场(晒场)群众文化活动和全民健身活动,丰富城乡人民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从2009年起,县财政每年给予县少体校5万元的专项经费补助。
7.组织县文工团、文化馆送戏下乡,推进“千场节目”进乡村活动。文化馆、文工团既要积极推出代表我县最高水平的精品节目,又要结合县委政府中心工作努力创作、排演短小精悍、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节目,及时下乡下厂、进村巡回演出,每年不低于40场。
8.认真办好一年一次的“千年茶乡商贸文化节”、“湾甸傣族泼水节”、“鸡飞立夏旅游节”、“耈街苗族花山狂欢节”、“珠街彝族火把节”等一批重要节日。将千年茶乡商贸文化节活动经费纳入每年县财政预算。
9.发挥“云南省茶文化创作基地”的作用,积极开展讲茶经、品茶韵、写茶文、唱茶歌、推好茶等活动,带动民族文化、产业文化的进步发展,繁荣昌宁文学艺术创作阵地。从2009年开始,—7— 政府将拿出专项资金,设立昌宁县文学艺术政府奖或创作奖励基金,每两年评比一次。
(六)实施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工程,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难”的问题。
1.建设一座建设用地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集广播、电视制作、发射、转播及综合服务于一体的昌宁县广播电视大楼,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需求。
2.到2010年,完成全县13乡镇904个20户以上自然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新增广播电视覆盖人口15万人。
3.到2020年,完成13个乡镇及所在村民委员会通过光纤建设工程,建设有线电视(含有线调频广播)光纤主干线284.43公里及13个乡镇的有线调频广播工程建设。使全县13乡镇及乡镇所在村委会覆盖有线电视,使有线电视覆盖率达42%。
4.借助中央和省实施农村无线覆盖工程的机遇,不断完善硬件建设,大力提升我县鸡蛋山转播台和三甲中波台的转播质量,提高节目的传输质量和本县节目的覆盖范围。
5.进一步理顺有线电视管理体制,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增强自身活力,加快发展速度,扩大网络覆盖面,积极稳妥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工程,为城乡群众提供丰富多彩的个性化服务,并为解决农村“看电视难”问题做出应有的贡献。
6.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努力提高自办节目水平,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宣传媒体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内对外宣传,建立
—8— 广播电视“村村通”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七)实施农村“数字电影”放映民心工程,充分发挥电影放映的宣传、科普、娱乐和教育作用。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从2008年下半年起,开始启动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工程,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县财政每年每场电影拨付40元补助(全县1500场6万元),实施好“数字电影”试点工作,实现全县每月每村能看到一场电影,使电影放映的宣传、科普、娱乐和教育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八)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得到文化信息共享实惠。目前,我县已完成国家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县级支中心的建设。2008年,要重点完成13乡镇综合文化站站点建设任务,县财政给予每乡镇各3万元、共39万元的设备专项补助;从2009年起,每年县财政给予县级支中心6万元、乡镇站点各1万元的工程维护费、信息资源建设费、电费、互联网光纤线路租用费专项补助,每个行政村(社区)县财政给予0.3万元的工程维护费补助;2010年完成百分之十行政村文化室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网络建设;2015年前完成全县村(社区)文化室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使之初步形成覆盖全县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网络。同时积极整合农村信息网络资源,充分发挥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地面卫星接收教学设备、村级党组织活动场所相关设备以及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
—9— 的相关设备等综合服务功能,使之既能服务教学,服务党组织活动,又能服务当地村民群众。要以乡镇为基础、村为单位,广泛开展“百万村民共用共享信息活动”,通过活动开展切实让广大村民尽快走进信息网络,学会利用信息网络,让信息资源惠及乡村民众,把全县信息共享工作推向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九)实施文化产业发展工程,提高文化产业支撑和文化市场供给能力。大力发展五小印刷业、广告业、演艺业、娱乐业、文化会展业、影视制作业、文化旅游业以及乡村特色文化产业等重点文化产业,发挥文化产业对经济发展和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双重作用,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坚实的支撑。充分利用市场作用引导文化资源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合理流动,大力发展专、精、特、新中小文化企业,鼓励、引导农民和社区居民自办文化,要在现有《千年茶乡》季刊、《昌宁检察》季刊、《恒盛》半月报的基础上开发独特文化资源,丰富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文化产品种类和数量,打造苗族服饰文化、民族民间文化、千年茶乡文化,推出一批有影响力的剧目或电视剧剧本,适时进行文化产业投资招商,积极开发农村出版物发行、电影放映、文艺表演等文化市场。要进一步加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力度,促进农村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和繁荣。
(十)实施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与开发利用工程,切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
1.全面落实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监管责任制,—10— 采取有效措施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抢救性维修,确保全县各级重点文物的安全。从2009年起,县财政每年给予3.5万元的文物征集、管理专项经费补助。
2.对国家级“昌宁苗族服饰习俗”、省级“昌宁傈僳族服饰习俗”、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项目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重点保护,确保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安全。从2009年起,县财政每年给予15万元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专项经费补助。
3.完成第三次文物普查任务,积极组织申报一批市级、省级、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重点保护项目,公布一批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重点保护项目,认真组织“申遗”工作。2009—2011年“三普”期间,县财政每年给予5万元的普查专项经费补助。
4.进一步引导和深化千年茶乡文化、民族民间文化和昌宁产业文化的研究;充分利用我县历史文化资源、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挖掘创新《昌宁民间文学 》、《昌宁民间音乐》、《昌宁民间习俗集成》、《昌宁文化志》、《昌宁文化传承人》等一批文化产品,建设推出一批文化旅游景区、景点。2009年,着重出版发行《昌宁文化志》及《昌宁民间习俗集成》,县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专项经费补助。其余书刊逐年完成,县财政给予相应补助。
5.积极整合文化遗产保护的人力、财力、物力,建立健全新的管理机制,开创文化遗产保护新局面。
—11—
四、加强领导,制定措施,狠抓落实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昌宁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耿
梅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岳黎松
成员:夏红军
张卫国 张云怡
周跃泉 曹中文 杨建奎 杨雁斌 王朝杨 张光清 穆尚勇 杨志鹏 李国军 王丕军 张浩仁 普
兴 罗建民 刘
杰 县委副书记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委老干局局长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县发改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建设局局长 县文体局局长
县广播电视局局长
县旅游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教育局局长 县卫生局局长 县民宗局局长 县交通局局长
—12—
李国荣
县科技局局长
于俊荣
县扶贫办主任
罗兴明
县民政局局长
杨荟能
县文联主席
王莲琼
县妇联主席
黄晓东
团县委书记
十三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文体局,由县文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乡(镇)、村(社区)要相应成立公共文化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公共文化建设的协调管理,形成投资建设、管理和开展活动的合力。
(二)多渠道筹资,加大投入力度。
1、县乡两级财政每年要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资金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增长幅度,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2、从2009年起县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0万元的乡村公益性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由县文体局重点用于对“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程”、“五个一乡村文化活动”、“百万村民共用共享信息活动”等配套补助、扶持或开展相关活动。
3、保山市第三届体育运动会定于2012年在我县举行,从2009年开始至2012年县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筹备工作。
4、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对公共文化,特别是公益性文化事业
—13— 的捐赠。县、乡(镇)分别在文化主管单位设立“公益性文化建设捐赠接收管理办公室”,统一接收和监督管理社会对公共文化建设的捐赠,指导和协助捐赠人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监督管理受助单位用好社会捐赠资金。5、2009年起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的资金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由县财政专户管理。
(三)切实加强文化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各级要组织文化管理干部、中高级文化专业技术人员和有成就的作家、艺术家,通过到国内外进行考察、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并加强宣传和扶持,培养和造就一批水平较高的文化管理人才、专业人才和知名的作家艺术家;县文体局、文联要加强对文化单位和基层文化业务骨干、文化管理人员、文学艺术爱好者的培训,采用委培、代培或与大专院校联合办学等多种方式培养好文化体育人才。
(四)加强指导,抓好试点。要加大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特别是乡(镇)、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抓好试点建设,搞好示范带动,做好协调服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切实抓出成效。
(五)落实责任,稳步推进。根据省、市的有关要求,从2009年起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分别纳入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体系落实责任制,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做
—14— 出积极贡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系统要层层落实业务考核责任制,以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稳步推进。
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
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篇三
关于印发相城区居家养老服务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区生态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公司),各垂直管理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相城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居家养老△ 实施 意见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区委各部、委、办、局、群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7日印发
共印:110份 相城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意见(试行)
居家养老服务是一种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服务形式,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其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方式。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可以逐步扩大养老覆盖面,较好地缓解养老服务供需矛盾。根据《关于印发相城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的通知》(相政发„2010‟40号)精神,现就我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以人为本,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居家养老服务城乡一体化新途径,建立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民间服务组织为实体,社会各界及志愿者广泛参与”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努力扩大养老覆盖面,为全区需要帮助的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体贴的居家养老服务,不断提高社会福利服务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区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先重点保障高龄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原则;
(二)坚持先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再逐步增加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政府援助服务与个人自费购买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志愿服务、邻里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老人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工作思路
居家养老服务采取区、镇(街道、区)、社区(村)和民间服务实体三级管理、四级运作的方式进行,由区民政局统一负责,各镇(街道、区)会同辖区内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站具体组织实施,民间服务实体配合,按照“就近便利,双向选择;培训指导,贴心服务;定期回访,督查考核”的思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精神慰藉、医疗保健、法律维权等方面的养老服务。
四、工作任务
(一)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区成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各镇(街道、区)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好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各社区(村)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站。此外,选择社会力量成立相应的居家养老民间服务实体。
1、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设在区民政局内,主要负责提出居家养老服务的工作意见,确定补贴标准;协调相关部门,搞好业务指导;建立老年人信息库,审定服务对象;对各镇(街道、区)、社区(村)和民间服务实体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
2、镇(街道、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设在镇(街道、区)民政部门或社区服务中心内,可由民政助理或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主任,配备2-4名工作人员,负责会同各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对申报的服务对象的资格、补贴标准进行审核,指导各社区(村)合理选定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指导、协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各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日托照顾和上门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进行跟踪回访和检查督促。
各镇(街道、区)在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同时,应根据地域大小、老人需求等实际情况设立1-2个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托服务(托老)。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选址要合理,交通、周边环境等要适合老年人,所在楼层高度应控制在1-2层以内,在硬件建设上要做到有阅览室、影视室、棋牌室、健身室、文体室、聊天室、休息室(男、女分开,床位或躺椅数不低于20张)、厨房(或助餐点)、餐厅、室外活动场地(配有相关的设备和设施);建有老年人管理服务台账,管理服务网络和管理服务制度等要上墙公示。
3、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
设在各社区(村社区服务中心)内,由社区(村)指定1名副主任具体负责,配备1-2名工作人员,负责受理服务申请,搞好入户调查,初步确定服务对象所属类型及所需服务内容;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就近选定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在自愿的基础上指导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协助镇(街道、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回访和监督;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社工、义工和志愿者为辖区内的服务对象开展医疗保健、法律维权、精神慰籍和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服务。
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在硬件上要做到有阅览室、影视室、棋牌室、健身室、文体室、聊天室、休息室(男、女分开,床位或躺椅数不低于10张)、厨房(或助餐点)、餐厅、室外活动场地(配有相关的设备和设施);建有社区老年人管理服务台账,管理服务网络和管理服务制度要上墙公示。根据辖区内老年人的需求,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应开展老年日间照料(托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由各社区(村)根据“就近便利、双向选择”的思路和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选定,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下岗失业、失地农民及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4050人员”可优先考虑,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为签订协议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可以一对一,也可以一对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每月都要对服务对象家庭进行跟踪回访,根据老人反馈的意见,分“好、中、差”三个等次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进行考评。对连续3个月考评结果均为“差”的服务人员,由社区(村)负责进行调整,重新物色合适的人员为老人开展养老服务。
4、民间服务实体
由社会力量出资,经区民政局批准成立并确认其资格后,方能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具体负责每年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开展养老服务方面的专业培训,对援助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进行评估,指导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上门开展结对服务,协助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对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和考评;根据形势和服务需求的变化,开发新的服务项目,逐步提供专业化优质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以及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建设,可结合社区(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或敬老院建设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好功能布局。有条件的,还可在建设镇(街道、区)级综合性老年活动中心时一并考虑,努力为老年人精心打造一个舒适的社区养老环境。
社区(村)可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辖区内老年人养老需求等实际情况,集中建设家庭养老院,提供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居住,并开展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
(二)确定服务对象
居家养老服务面向具有苏州市户籍并实际居住在相城区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政府对相城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区范围内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实施援助养老服务,具体对 象为以下七种:
1、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被服务的老人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或介护(被服务的老人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的居家“三无”、“五保”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孤寡老人;
2、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3、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重点优抚对象(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4、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归国华侨;
5、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二无”(无子女、无劳动能力)困难老人;
6、年满7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独生子女家庭困难老人;
7、年满70周岁,苏州市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的困难老人。
对本人申请需要进养老机构的援助养老服务对象,经审核同意后,由镇(街道、区)负责安排进养老机构养老。
其他年满60周岁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可以向本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提出申请,自费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三)确定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服务形式
1、服务内容
以生活照料为基本养老服务,以医疗保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精神慰藉、法律维权等为专项养老服务。具体分为六大类:
(1)生活照料类:为老年人提供家政、购物、助餐等一般生活照料服务。
(2)医疗保健类: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体检,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理卫生、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开展临终关怀等服务。
(3)文化娱乐类:为老年人提供知识讲座、学习培训、书法绘画、图书阅览、棋牌影视等服务。
(4)体育健身类:为老年人提供体育活动场所、健身设施、健身团队等服务。
(5)精神慰藉类:为老年人提供谈心聊天等服务。(6)法律维权类: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服务。
2、服务形式
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选定经过培训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服务人员根据实际需求上门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镇(街道、区)级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在中心(站)内为老年人提供日托和医疗保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精神慰藉、法律维权等 养老服务。此外,充分发挥“968895”便民服务热线作用,方便老年人在碰到突发情况时随时呼叫。
(四)确定政府援助养老补贴标准
对纳入政府援助养老服务的介助对象每月发放450元的养老护理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介护对象每月发放600元服务券。
服务券的印制、审核、发放、兑付等具体实施工作由区民政局负责。享受援助养老的服务对象可用服务券抵用养老服务费用,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进养老机构养老的援助服务对象,由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与所入住的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券支付协议,定期向养老机构支付服务券。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凭服务券定期到发放服务券的民政部门结算。入住外区养老机构的援助服务对象,其服务券在七城区范围内通用,区民政局应与所在区的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券兑付协议,明确双方责、权。
五、工作步骤和程序
(一)由本人向居住地所在的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提交书面申请表(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提供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将申请表上报给镇(街道、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三)镇(街道、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接到申请表后,及 时会同民间服务实体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同意”意见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报区民政局审批(居家养老援助一式五份,机构养老援助一式四份);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表退回申请人并当面说明理由。审核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应予以急事急办。
(四)区民政局在接到镇(街道、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报批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将签署“同意申请”的申请表一份留底,其余四份分别反馈给镇(街道、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和申请人本人留存。同时,将相应的服务券发放给各镇(街道、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五)镇(街道、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批准之日起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发放申请人当月的服务券,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向申请人告知服务券的使用办法。
(六)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安排选定的服务人员与申请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并将申请人当月的服务券支付给服务人员。服务人员按照服务协议提供服务后,定期凭服务协议及复印件、服务券,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结算服务费用。
(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定期凭服务协议及复印件、服务券,向镇(街道、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结算服务费用。
(八)镇(街道、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定期凭服务协议及 复印件、服务券,向镇(街道、区)财政结算服务费用。
(九)各镇(街道、区)所垫付的援助养老服务经费,凭居家养老服务协议及复印件、服务券每半年一次造册汇总,由区民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拨付。
(十)区民政局会同民间服务实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对服务人员的服务进行跟踪回访,督促服务人员提高服务质量,并针对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完善措施。
六、资金来源与管理
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区、镇(街道、区)两级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另外,还可以接受社会各界及爱心人士的捐赠。
援助养老服务补贴经费由区、镇(街道、区)两级财政按各50%的比例承担;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扶持补贴经费由区财政承担;镇(街道、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建设经费和日常管理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政相统一”原则,由当地财政承担。
七、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居家养老服务是融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于一体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代表着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各镇(街道、区)、各社区(村)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并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具体推进措施,做好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协调、管理、服务等工作,切实把该项工作落 实到位。
(二)加强管理力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居家养老服务是一项长期发展的重要工作,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任务都很繁重,必须增加管理力量,配备人员,以保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三)精心组织,加强监督。镇(街道、区)民政部门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要认真履行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严格把好服务对象资格的审核关,既要应补尽补,又要防止虚报、瞒报,以确保服务对象不错漏。如发现有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助经费的,应立即停发并追回,取消当事人的享受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要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服务质量进行适时的评估,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和质量。
(四)动态调整,实现信息化管理。要建立对服务对象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以实现应补尽补。要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实现网络化覆盖,建立健全老年人信息档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为老服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和理论研究。要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敬老、社区助老、家庭养老的良好风气。要加强理论研究,重点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服务的产业化发展、服务质量评估体系的建立、服务管理和运行机制、社区服务资源整合等问题的研究探讨,为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六)总结经验,创新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是开展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的一种新探索,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有效对策和措施,以推进全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篇四
六安市
六政〔201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力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其中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在城市,80%以上的街道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70%以上的社区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站,20%的街道和社区建有标准化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托老所,80%的城区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在农村,80%的建制村建立社区综合服务设施,80%的乡镇建立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农村五保对象、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全市40%的敬老院改造成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市城区建立一所示范性养老中心。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市、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行业管理和指导。依托市、县(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网络,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没有公办养老机构的县区,可依托老龄工作机构建立。到2015年,市、县(区)两级都要建成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市、县(区)财政应保证其必要的工作经费。市、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设立2-3个工作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人员问题,所需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市、县(区)财政分级承担。
(二)加快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推动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依托乡镇敬老院,加大基础设施改造,加快建设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及其他社会福利功能于一体的农村养老服务中心,逐步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市辖区乡镇敬老院改、扩建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并经验收合格的,区财政每年应给予相应的运行经费补助。
(三)加快社区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托老所)建设,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结合城乡社区建设,在城镇建立功能完善的街道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或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开设“养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等信息沟通求助渠道,为居家老人提供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和精神慰藉等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或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承接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服务,负责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管理,在辖区组织义工队伍,开展义工服务。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结合六安市城区社区布点规划,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使用面积一般不得少于300平方米。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根据社区居住人口规模等因素,1万人以下的社区不低于600平方米,1万人至3万人的社区不低于1000平方米。老年人集中居住的住宅小区应按一定比例建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室内老年人活动场所。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者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进社区,对利用自有房产或租赁房屋创办使用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的社区托老所,经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财政给予扶持。力争到2015年,全市城市70%社区基本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或日间照料中心,80%以上的乡镇和农村社区分别建立具有养老服务功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具有生活服务、文化活动、老年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的综合服务设施。
(四)积极实施为困难老人购买养老服务。在现有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提高经费标准。全市城镇社区均应实施政府为困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购买服务。市城区为困难老人政府购买服务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各县(区)均应开展为农村社区困难老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试点和推广工作。
(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市、区财政应将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和日常运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及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服务经费予以保障。已建成并正常运行的市城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由民政、老龄部门根据服务老年人人数、服务质量及工作绩效等内容进行考评,考评验收合格的,由市财政给予每年每个1万元日常运行经费补助,区财政按照1:1配套,所在街道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运行经费补助。
(六)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队伍。把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养老服务机构招(聘)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实行职业培训,纳入全市职业培训规划和计划,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市、县(区)民政部门应组织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参加必要的培训和考核鉴定,培训鉴定费用从就业专项资金等有关规定渠道解决。
(七)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力度。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的市城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含日间照料中心),取得《社会养老机构批准设置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验收合格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张床位给予2000元一次性财政补助,并根据实际入住人数,每年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对租房、租期在5年(含)以上,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经验收合格的,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每张床位每年补助300元,并根据实际入住人数,每年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上述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市城区30张床位以下民办社区托老所,经民政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按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运营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的,各地应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养老服务机构接收需要生活照料的最低生活保障老人、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老人、高龄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的,各县区要确定补助范围和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卫生部门应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医疗保健服务。养老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要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治疗单位范围。积极开办社区老年人家庭病床,方便老年人居家就医需要。
鼓励市区二级、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兴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市、区将给予一定财政补贴。
(八)加大对养老机构的土地、金融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优先予以立项。对新办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鼓励通过对旧厂房、闲置的学校、医院、村部及民用设施改建扩建的方式,兴办民间养老机构。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可通过贴息方式予以支持。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
(九)落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经报批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政府部门,用于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免收建设养老机构的征地管理费,免收或减收兴办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减半收取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视听维护费;免收电话、宽带互联网入网费,通信费给予适当减免;免收电表、水表接入费。
(十)健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机制。大力倡导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养老机构运作模式。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探索将所有权、经营权进行分离,逐步实现养老机构管理社会化。加强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以国有资产为投资主体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它商业用途。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向社会开放,在满足当地五保、“三无”老人集中供养的前提下,利用闲置设施、空余床位接收社会老人自费寄养。向社会自费寄养老人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市场化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准。
(十一)建立严格的政府监管制度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予以认定。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依据《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无障碍设施建设设计规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制定养老服务行业准入标准,大力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向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对养老机构存在的侵犯老年人权益等严重服务质量问题,要限期予以整改,直至取消执业资格。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十二)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根据我市财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2012年起,在全市建立普惠制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市区(含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标准为85周岁至99周岁,每人每年200元; 100周岁以上每人每年3600元。市财政按市城区户籍高龄老人实际发放人数给予50%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步伐,逐步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积极探索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配套。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十三)积极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广大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把老年文化和体育纳入全民文化和体育健身的发展规划。继续办好我市三年一届的老年人体育运动会。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汇演、老年才艺展演和老年体育健身展示。支持各类老年群众文体组织开展活动。
(十四)加快建立完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体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法制教育和敬老道德教育结合起来,推动形成社会主义敬老思想道德观。建立并完善老年法律服务与援助体系,建立老年维权岗,及时调处涉老纠纷。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要及时给予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对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惩处。依法惩处不赡养或遗弃老年人的行为。继续做好签订农村家庭赡养协议书工作的组织指导。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由民政、老龄、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卫生、司法、教育、体育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点目标计划和考核范围,根据老年人口发展速度、老龄化程度、养老需求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发展养老服务的战略规划和“十二五”市区社会化养老机构布局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
(二)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组织好重大养老服务项目的论证、筛选和推进工作。民政部门要制定“十二五”农村养老服务专项规划,进一步推动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加强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建立经费刚性增长机制,通过每年从福利彩票公益金集中切块专项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体系,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做好有关养老保障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医疗服务的支持和指导。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金融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协调金融机构解决兴办养老机构中的相关问题。市属专科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产业化的综合研究与开发。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积极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新闻媒体要加大对老龄事业发展,敬老、爱老、助老先进典型及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老龄工作机构要积极履行综合协调、参谋助手、监督检查的职责,牵头组织、积极协调各部门共同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5.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篇五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规范总量平衡工作,根据《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开发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内设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审核工作。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部门(下称总量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平衡方案可行性审查;开发建设项目环评管理部门(下称开发部门)负责在环评批复中确定核准排污总量;环境统计部门负责市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指主要污染物为列入国家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刚性约束指标和列入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中的考核指标,主要为COD、SO2,太湖流域增加总磷、总氮指标。
第四条 总量平衡类别
(一)环保部、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市、区环保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总量平衡原则
(一)部、省审批建设项目
1、地域原则
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指标原则上在各区范围内平衡,区内不能平衡的,可申请在市内范围平衡;建设项目所在地排放总量与建设项目申请总量及总量平衡项目削减量叠加后,不得超过上年环境统计排放总量。
2、点对点原则
作为总量平衡指标的来源必须是明确的具体削减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减排计划。对于累计减排量超过减排目标的部分,可作为总量平衡指标的来源,并在进行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时,扣除该部分减排量。
3、同步削减原则
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的项目必须是在本内已完成或者能够完成的削减项目。
4、列入环境统计原则
建设项目中改、扩建项目原有排放量一律以上环境统计数为准;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的项目必须是列入上环境统计的企业所实施的减排项目。
5、太湖流域有偿原则
太湖流域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购手续。
(二)市审批建设项目
1、总量备案的建设项目 对于排放废水直接进入污水处理厂且污水处理厂有能力处理、仅排放生活污水的COD、总磷、总氮总量,对于使用清洁能源的SO2总量,由开发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后直接审批。
2、总量平衡的建设项目
对于非上述情况的建设项目,按照部、省审批的建设项目总量平衡原则予以平衡。
第七条 总量平衡重点
(一)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总量控制规定;
(二)是否符合减排要求;
(三)是否符合重点流域区域规划要求;
(四)平衡项目是否列入环境统计。第八条 管理程序
(一)审核
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审稿等材料经开发部门受理后,相关材料同时送及总量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通报环境统计部门。
1、部、省审批项目
企业向所在区环保局(分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送审稿)、“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一式四份)、用于平衡指标的减排项目工程进度证明或排污权交易的相关材料,区环保局(分局)依据企业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关于该项目总量平衡方案意见,说明该项目实施后对本区域完成减排任务的影响并确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对于达到省环保厅申请总量指标“点供”要求的建设项目,区环保局(分局)应提供本区域“十一五”期间总量减排目标及完成情况的书面材料并说明该项目建成后对本区域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影响,市环保局总量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总量平衡意见。
2、市审批项目
企业向所在区环保局(分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送审稿)、“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一式三份)、用于平衡指标的减排项目工程进度证明或排污权交易的相关材料,区环保局(分局)依据企业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关于该项目总量平衡方案意见,说明该项目实施后对本区域完成减排任务的影响并确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市环保局总量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总量平衡意见。
出具的总量平衡意见作为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总量平衡内容的依据。
(二)核定
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时,作为总量平衡方案指标来源的减排项目的完成情况作为验收内容之一。
(三)日常管理
开发部门应建立项目新增量和削减项目台帐,并对所批准的建设项目总量平衡方案归档,在项目验收时对照实际排放总量对项目审批新增排放总量进行修正,每月将相关材料通报总量部门和环境统计部门。
6.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篇六
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
镇(街道)、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的八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成委发〔2010〕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切实保护和调动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从在职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中录用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力度
区级机关、乡镇(街道)在招录公务员时,应有不少于15%的名额定向录用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综合管理岗位人员时,应有不少于10%的名额定向聘用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二、加大从在职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中选拔任用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力度
采取竞争性选拔方式,从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中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从2011年起,全区新
提拔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应有10%以上名额面向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定向选拔。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
三、选拔在职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
任职两届以上的优秀在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经区委组织部考察,区委研究决定,可选拔担任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享受与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相应的政治待遇,身份不变,不占乡镇(街道)领导职数,由区财政给予误工、交通、通讯补贴每人每月300元。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离职后,其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职务自然免除,且不再享受相应政治待遇和补贴。各乡镇(街道)按上述规定可配备党(工)委委员1-2名。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
四、进一步完善村(社区)干部“固定补贴+绩效补贴”制度
建立健全村(社区)干部固定补贴正常增长机制。从2011年起到2016年,村(涉农社区)干部固定补贴标准每年增长13%,城镇社区干部固定补贴标准每年增长10%,村(居)民小组长固定补贴标准每年增长12%。绩效补贴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健全与实绩考核、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村(社区)干部绩效补贴机制。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五、健全村(社区)干部离职保障机制
建国以来至2011年2月28日,全区建制村、社区(大队、初级社、高级社)任满三年(一届)、正常离职实职村(社区)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每任满一届给予每人每月10元的生活补助。已享受财政离职一次性补助的,也可进入离职村(社区)干部生活补助对象,其所领取一次性补助应从离职补助金中抵扣。2011年2月28日以后正常离职的村(社区)干部,按成委发〔2007〕48号文件规定进入社会保障体系,每任满一届给予一年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6%。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六、提高乡镇(街道)干部工作性津贴标准
2016年前,各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按照所设岗位(职务)上调工作性津贴标准;城厢镇、清泉镇作为成都市重点镇,福洪乡、人和乡作为边远艰苦乡镇,上调标准高于其他乡镇(街道)。上调标准普通乡镇(街道)不低于200元/人·月,城厢镇、清泉镇、福洪乡和人和乡不低于260元/人·月。鼓励区级机关干部到乡镇(街道)、村(社区)锻炼,其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期间,工资、行政关系保留不变,工作性津贴按所在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标准执行。此补贴为乡镇(街道)在编在岗人员工作补贴,不在乡镇(街道)工作后,则取消该补贴。增加的乡镇工作性津贴由区财政拨付给各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统一发放。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七、强化乡镇(街道)干部职级激励
提拔担任局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担任乡镇(街道)同一职级领导职务5年以上、乡镇(街道)其他干部在乡镇(街道)同职级职务工作10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津补贴、医疗待遇。享受上述待遇后继续任职3年以上考核合格的,调离乡镇(街道)后可保留其待遇。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八、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表彰、培训力度
结合“创先争优”活动,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在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中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的优秀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纳入全区干部培训规划统筹安排。鼓励在职村(社区)干部参加大专以上学历培训。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
九、加强组织保障
建立区委统一领导,区委组织部协调抓总,区委党校、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和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明确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认真落实,确保政策执行到位,让基层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好事,充
分调动和保护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7.施甸县殡葬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篇七
殡葬改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全面推动我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我县殡葬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提出《施甸县殡葬管理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改革土葬,推行火葬,对于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殡葬改革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抓住《条例》出台这个契机,宣传国家殡葬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宣传科学、文明、节俭的丧葬方式,充分揭示乱埋乱葬、建“活人墓”、丧事大操大办、封建迷信等丑陋现象。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认清丧葬陋俗的危害,熟悉和了解殡葬政策,形成一个有利于《条例》贯彻落实的整体合力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实施的原则
(一)、倡导尊老敬老,厚养薄葬,丧事简办,革除陋习,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集中力量发展生产。
—1—
(二)、提倡遗体采取深埋不留坟头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葬。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2平方米;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坟高不得超过1.5米。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为20年。逾期使用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经公告后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墓处理。
墓地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三)、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违反规定修建的活人墓,由墓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拆除。
(四)、公民死亡后进行土葬的,应当将遗体埋入公墓。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五)、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安埋遗体、建造坟墓:
1、耕地、有林地;
2、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内和水源保护区;
3、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区和文物保护区;
4、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区域内已有的坟墓,除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予以保留的外,其余的应当限期迁 —2—
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具体期限由县人民政府规定。
(六)、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把殡葬改革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将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堂(塔)等殡葬设施和场所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逐步增加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为推行殡葬改革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和基层组织的作用,发动和依靠群众推进殡葬改革。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推行火葬,对殡葬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人民群众的殡葬改革的主体,党员领导干部要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对群众的丧葬行为和丧葬方式进行引导、示范,做出榜样,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封建迷信和腐朽思想的影响,自觉自愿实行殡葬改革。
(三)、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宣传教育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推行殡葬改革的自觉性。由民政牵头,公安、工商、国土资源、林业、环保、文化、广播电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学习、宣传《条例》,同时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老年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通过基层组织卓有成效的工作,引导人民群众在殡葬改革中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真正使《条例》的内容要求和基本
—3—
精神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推动殡葬改革管理的社会化,促进殡葬改革的贯彻落实。
(四)、结合县情,分步实施。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全县划分为火化、推行火化和改革土葬三个区域。甸阳镇区域内死亡的非农业人口,一律实行火化;姚关、仁和、保场、由旺四个乡(镇)的坝区和甸阳镇的农业人口死亡后,在五年内推行火化,并建立起公益性公墓,五年后一律实行火化;等子、太平、水长、何元、万兴、酒房、旧城、老麦、摆榔、木老元等十个乡(镇)和坝区乡(镇)的山区为改革土葬区。村民死亡后,提倡火葬,改革土葬,并相应建立公墓区。
(五)、凡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离退休干部死亡后,丧属无火化证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遗属补助等相关费用,但允许土葬的除外。
(六)、县级人民政府在辖区内的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公墓以及土葬用地。具体方案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林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农村公益性公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七)、违反本实施意见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强行拆除,迁移费用由墓主承担。
对违法提供墓地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 —4—
定予以处罚。
(八)、违反本实施意见第二项第六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人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妨碍殡葬管理工作,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为了保证实施意见的顺利实施,民政、公安、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将组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监督实施意见的执行。
(十二)、本实施意见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推荐阅读:
2011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08-22
国资发群工[2009]52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06-20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06-28
中央网络广播电视台10-09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生自我鉴定08-06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中英文简历模版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