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工作内容

2024-06-19

律师的工作内容(精选11篇)

1.律师的工作内容 篇一

一周时间又到了周六,虽然一个人做两份工作很辛苦,感觉自己有时候也很累,但是总体来说,我还是很享受现在这样的生活。老师和律师这两个工作挑战性很强,对我的能力有更高要求。

周一,在律所上班,下午直接去辅导班。一切都还好。

周二,一早到闵行法院立案,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一早到那,人家八点半才上班,还在法院门口等了下,地铁到莘庄很快。受理法院要我先签个诉前调解。现在的法院案子,大都要诉前调解。立好案回律所,吃了个饭,就去奉贤南桥的一个会计事务所,到那拿所里的一个报表。起先以为很简单的一个事情,只是一个表嘛,到那去人家非说要所里的工商登记才行,打了几次电话,所里都说不需要那个,所里也没有,没办法,我也只好原话跟人家说。因为我对会计方面一点也不懂,拿回来之后,他们看了傻眼了,说这么是这个表呢?原来会计那边把它做成了工商年检了,而我们要的是司法局要求的财务审计报告,真是啊!

周三,律所上班一天,回家到辅导班,10点结束。

周四,上午律所上班,准备杨浦的一个单位的反诉事情,主任把材料都给我看了,让我写个反诉状,写好了,发给他之后,他又修改了很多,之后,我写好了证据目录,按照他说的要求,他写好了在一张纸上,需要哪些材料,要几份,哪些要盖章之类的很详细。下午准备好了之后,就风扑尘尘地来到了客户单位。下午忙了两个小时之后,把它寄到杨浦法院。晚上辅导班上班。

周五,律所一天上班,主任让我写了个律师函,他把之前的一个律师函发给我,我看完材料,照着写好了,给他看之后,他又修改了些,说我没用心。后来的是一个申请法院执行书,也是一份写好的材料,在这上修改,其中有两处错误,一个被申请人的地址,没核对,第二个附件有个我没仔细想,不知道要不要,就放在那没删。他看了之后很生气,直接就说我没有用脑子思考。虽然其他材料都对,但就是还有错误,那就是不合格的材料,经过律师手的材料必须保证百分百正确,这就是律师所要求的严谨。被主任说了之后,我自己狠狠地反思自己,在从事法律职业时,有些工作做得确实不是那么地道、严谨,对自己要求不够高。今后自己做事情要多想想,三思而行。

周六,辅导班一个天,几个小男生,虽然有些调皮,还算是比较顺利地完成了一天的任务。那天,我想了很多关于自己实习的事情,和自己现在的辅导老师比较,觉得真正的老师都是很累的,因此,对于教导我的老师,我有了更深层次的考虑,老师真的很不容易,面对自己的学生,都是尽其所有的能力。为天下辛勤的老师而鼓掌!

周日,律所上班一天,从浦东出发,感觉一路还是很快地就到了松江,呵呵,上海交通就是发达啊。星期日都没什么事,网上买的耳机正好送来了,上午听了律协的网上课程,其中的一个法律思维的专题有些启发,对于女性来讲,思维这个事的确很难,因为很多时候,她们都是很感性的,要想迈过感性的坎,还需要更多的实践磨练。

一周周过地很快,我不想自己在实习过后,还是什么都不知道。当然我知道很多事情要我自己去做,别人都帮不了,虽然现在的自己和我想要的生活,想成为的自己还有很大的一段距离,但是我心中有个图样,对于自己,对于未来,只有还有那个图,那就努力去追吧!

三月份来律所工作,不知不觉将近三个月,之后的实习工作自己要更主动地对待工作和实习,虚心请教老师和同事,很多东西需要学习,成为一个学习型人才。

2.律师的工作内容 篇二

关键词:新刑诉法,律师帮助权,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一、概述

2012年3月14日备受期待的新刑诉法出台, 已于2013年1月1日实施。新刑诉法较之1996年刑诉法, 在关于辩护制度方面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 而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 是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保障。在我国现阶段法治水平、公民法律素养有待提高的情况下, 公民一旦成为犯罪嫌疑人,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面对强大国家司法权的追诉, 其自身力量微弱, 不具备与侦察机关对抗的实力, 非常需要法律专业人士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实现犯罪嫌疑人与国家追诉机关“平等武装”, 从而符合控辩均衡的现代刑事诉讼理念。新刑诉法扩大了辩护人的权利, 相应地也就扩大了律师帮助权。

军队保卫部门在行使侦查权的过程中, 因军队的封闭性、案件的涉密性、军内律师较少而社会律师难以介入等原因,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往往陷入无专业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境地。军队保卫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往往得不到保障。侦查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起决定作用的环节, 司法实践中审查起诉和审判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侦查提供的证据材料。然而我国侦查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存在刑诉逼供、滥用侦查权利、律师帮助权受到极大限制等三方面问题, 从而导致侦查阶段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最多的诉讼阶段。

二、新刑诉法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权修改的意义

新刑诉法关于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权做了较大的修改, 有其积极意义: (1) 新刑诉法在侦查阶段就赋予了律师辩护人的地位, 让犯罪嫌疑人在自行辩护的基础上有律师这样的法律专业人士为其提供辩护, 鉴于律师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延伸, 也就相应的扩大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2) 允许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为在押犯罪嫌疑人代为委托律师, 扩大为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范围。 (3) 辩护律师除了能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外, 还可以向侦察机关了解案情, 侦察机关应当听取律师意见, 有权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提出书面意见并附卷, 扩大了律师的辩护空间。 (4) 明确了侦察机关的告知义务和转达义务, 让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享有律师辩护权并能将律师辩护权落到实处。 (5) 全面扩大了律师会见权, 对会见时间、会见手续、会见程序、会见范围、会见私密性做了明确的规定, 新刑诉法实施前律师会见难的问题有望彻底解决。 (6) 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 侦察机关和辩护律师都能从自己的角度收集有利于自方的证据, 防止证据收集的片面性。 (7) 无救济则无权利, 法律中若无关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保障程序则权利很难落到实处。新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律师帮助权受到侵害时较为详细的救济程序, 使律师帮助权在受到侵犯时可以得到救济。 (8) 对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涉嫌犯罪确立了侦查回避和特别告知程序, 一定程度上防止律师被侦察机关恶意追诉, 降低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职业风险。 (9) 拓展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中的空间, 尤其增加了律师在强制措施程序中的话语权, 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更具操作性。 (10) 与律师法相衔接, 明确了律师的拒证权, 同时有规定了例外情形。如此规定, 一方面打消了犯罪嫌疑人的顾虑, 使犯罪嫌疑人能够和律师深入交流;另一方面维护了律师职业在公众中尤其是涉案人员心目中的诚信可靠的形象。

三、军队保卫部门应对律师帮助权扩充的对策

军队保卫部门作为军事机关, 其首要任务是为军队服务, 保障军队的正常运转;军队保卫干部思想受部队教育影响, 军事斗争、敌我斗争思想较重, 部分军队保卫干部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则重打击犯罪而轻保护人权, 容易出现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情况;军队作为国家的武装力量, 以打赢战争、维护国家安全为目标, 以军事训练、政治教育为日常工作, 军队保卫部门在人、财、物的配置上较之公安机关有一定差距。因此, 新刑诉法实施, 尤其是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权的扩充对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 转变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 适应律师介入对侦查活动的制约

新刑诉法在侦查阶段就赋予了律师辩护人的地位, 让犯罪嫌疑人在自行辩护的基础上有律师这样的法律专业人士为其提供辩护, 鉴于律师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延伸, 也就相应的扩大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由于军队律师数量少, 全军律师仅1300余名, 军队律师在军队中以捍卫军队、军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利益为首要职责, 刑事辩护职能弱化, 犯罪嫌疑人又因为种种原因无法从社会上聘请律师, 因此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没有专业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为其辩护。过去实践中, 军队保卫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几乎不存在律师的活动空间, 军队保卫部门对律师介入侦查普遍持排斥的态度。然而军队保卫部门办理刑事案件也要受新刑诉法的约束, 律师辩护权的扩充必然对侦查权产生更大地制约。军队保卫干部要积极主动地学习新刑诉中关于辩护制度和侦查方面的内容, 转变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思想, 适应律师介入对军队保卫部门侦查活动的制衡和约束。

(二) 侦查中实体和程序并重, 严格依程序办事

军队的职责是保卫祖国和人民, 打赢战争。军队保卫部门作为军事机关的组成部分, 在军营氛围的影响下, 军队保卫干部多带有军人直爽、服从命令、质朴的性格特征, 在办案中会出现重案件事实真相、轻法律程序的情况, 这与现行的刑诉法精神相背离。现代法治社会对程序正义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军队保卫部门的侦查行为也要受到刑事诉讼法的规制。军队保卫干部在侦查办案过程中, 在追求实体正义的同也要追求程序正义, 严格按照新刑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案, 依程序办案。

(三) 重证据, 轻口供, 将侦查模式调整为由证到供

新刑诉法不仅扩大了律师帮助权, 还确立了禁止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对口供的获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军队保卫部门在过去实践中对于口供较为重视, 获得了犯罪嫌疑人口供后再根据口供去找证据。新刑诉法修改后现行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受到挑战。要使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工作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 除了树立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实体和程序并重的观念外, 最根本的是要逐渐摈弃传统的将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来收集证据定案的思想, 逐步树立以收集实物证据为基础, 依靠接触涉案人员和讯问前的调查, 辅之以科技手段获取证据以突破案件的观念, 并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 尝试使用技术侦查, 配合侦查谋略, 抓住犯罪嫌疑人露出马脚, 努力收集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直接证据, 在此基础上, 控制并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适时出示查证属实的犯罪证据, 迫使其如何供述, 再通过其供述, 深挖犯罪和验证已获取的证据, 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由此逐步将侦查模式从“由供到证”调整为“由证到供”, 逐渐将讯问犯罪嫌疑人弱化为印证其他证据的方法。

四、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笔者根据新刑诉法的具体规定, 对军队保卫部门应对律师介入侦查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一) 军队保卫部门负有告知义务和转达义务

新刑诉法第33条规定:“侦察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要求。”这就明确了在侦查阶段, 军队保卫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并且针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性, 明确了军队保卫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及时转达的义务。

(二) 扩大了委托辩护人的主体

新刑诉法第33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 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而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96条规定, 侦查阶段只能由犯罪嫌疑人为自己聘请律师, 其近亲属、监护人不能为犯罪嫌疑人代为聘请律师。新刑诉法扩大了委托辩护人的主体, 即使在押犯罪嫌疑人不聘请律师, 其监护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代为委托律师。

(三) 辩护律师有权向军队保卫部门了解案情、提出意见

新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提出意见。而1996年刑诉法中, 律师在侦查阶段只能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不能向军队保卫部门了解案情, 只能向军队保卫部门了解涉嫌的罪名。律师还可以根据了解的案情提出意见,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军队保卫部门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 应当附卷。

(四) 军队保卫部门应切实保障律师会见权

新刑诉第37条全面吸收了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 扩大了律师帮助权, 但是在须经侦察机关批准的会见案件范围上有所扩大。 (1) 会见时间。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 由1996年刑诉法的“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 并且新刑诉法还删除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侦察机关批准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 (2) 会见手续。新刑诉吸收了律师法第33条, “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三证) 即可会见的规定。 (3) 会见程序。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不被监听的规定, 取消了现行刑诉法侦查阶段的会见军队保卫部门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对一般案件, 军队保卫部门应在律师申请会见后最迟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 (4) 会见范围。与律师法不同的是, 新刑诉虽然取消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侦查阶段的会见应经侦察机关批准的限制, 但是增加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案件, 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 应当经侦察机关许可”的限制。 (5) 会见不被监听。新刑诉法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并不意味着不被监视, 军队保卫部门可以在一个“看得见听不着”的地方对会见过程进行监视, 以保证会见的安全, 防止传递信件、物品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 适应辩护人调查取证行为

新刑诉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 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这在某种程度上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 至少是收集这三类证据的权利, 同时也为律师增加了提交某些可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证据的义务。对于辩护人在侦查阶段自行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能力、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这三类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及时提交追诉方核实, 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节约司法资源。

(六) 军队保卫部门应帮助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援助

伴随着律师在侦查阶段具有了辩护人身份, 法律援助也延伸到侦查阶段。根据新刑诉法第34条、第267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 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和军队保卫部门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军队保卫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 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条件法律援助的条件, 应主动帮组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是军人的, 与军队法律服务站的军队律师联系, 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是社会人员的, 与社会上法律援助机构联系。

参考文献

[1]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 》的说明, 2012年3月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2]唐磊, 张斌.侦查制度改革的法律文化思考[J].政法学刊, 2001

3.律师的工作内容 篇三

[关键词]调查取证权;阅卷权;言论豁免权;侦查模式;诉讼模式

新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有关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条款与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律有所冲突,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我们应当适用新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本文中,笔者将阐述新律师法对检察机关提出什么样的新要求,以及如何应对的问题。

一、新律师法对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律师自由会见权,新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监听。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仅不得派员在场,也不得采取其他的措施进行监控。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自由会见进行交流的权利。自由会见权不仅保证了律师向犯罪嫌疑人充分了解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而且让犯罪嫌疑人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使犯罪嫌疑人增强了反侦查能力,从而加大了检察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的难度。会见渠道的通畅充分保障了律师辩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这也容易被素质不高的律师非法利用。由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公安移送的证据卷材料,因而可以知道全案的证据弱点。这样一来,为律师在犯罪嫌疑人和证人之间、犯罪嫌疑人和同案犯之间进行串供提供了条件。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借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这意味着律师可以独立自行取证,而不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批准,也无需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即可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材料。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时,很容易出现与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对象为同一个人的情况,由于律师调查与检察机关询问的目的和侧重点不一致,证人所作的陈述必然会有差异,证明犯罪和否定犯罪的证言并存,这将降低检察机关获取的证人证言的可采信和证明力。对于证明犯罪成立的检察机关来说,大大增加了举证的难度,增强了调查取证工作的对抗性。

(三)律师阅卷权的前移和扩大,新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这里的“案卷材料”,无论是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材料,还是不利的材料,无论是主要证据,还是非主要证据,无论是审查起诉之日公安移送的证据卷材料,还是补充侦查后的材料,无疑都包括在内。这一规定,将使得检察机关掌握的全部证据材料对律师处于一种公开的状态。律师行使自由会见权、自行调查取证权时,不可避免地会调查到一些与侦查机关不同的证据,而法律并未规定律师调查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必须向公诉人开示,因此,如果律师不主动向检察机关提供,检察机关只有到审判阶段才能掌握,这就造成辩方与控方相比的案件信息获得权的单方面扩大。在对案件证据材料的掌握上,检察机关不仅丧失原来的优势地位,而且相对辩方而言处于劣势。

(四)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修改前的律师法仅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新律师法在此基础上补充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外,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律师出庭意见发表被赋予豁免权,使律师在庭审中发表辩护意见时有了后盾,素质不高的律师可能就案件发表一些没有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推测性、夸张渲染性的言论,对于一些政治上比较敏感、社会上比较受关注的案件,律师的一些不当言论会对旁听群众产生混淆视听的不良后果。面对律师哗众取寵的言论,检察机关应把握庭审主动权,在庭审中对犯罪作出有力而确凿的指控,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这是对公诉人的严峻考验。

从以上可以看出,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更大、更独立的执业权利,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的过分扩张,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检察机关的司法职能既包括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又包括打击犯罪、伸张社会公平正义。正是因为后者,新律师法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新律师法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挑战

(一)传统侦查模式所面对的挑战

侦查模式是指侦查的标准式样。从供、证关系的角度看,侦查模式可分为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和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我国传统上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其具体含义是“侦查机关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后,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然后再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如果收集的其他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出入,就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整个刑事侦查活动基本上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进行的。”我国的侦查模式正在由供到证的传统模式转向由证到供的现代模式。但是,从近年来的实践看,我国的侦查模式,特别是反贪侦查模式基本上还是沿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而随着律师法的修改,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权利越来越大,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保护途径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这种口供中心主义的传统侦查模式将会举步艰难,从而失去其应有的效果。

(二)辩护方力量增大所面对的挑战

我国1996年的刑事诉讼立法确立了控辩式的诉讼模式,但是,由于立法局限性和传统势力的影响,控辩双方的力量是绝对不对等的。新律师法中涉及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第33、34、35条的规定,从总体上看,是扩大了辩护方的权利,从而限制了控诉方的权力。而随着辩护方权利的扩大,控诉方和辩护方的力量对抗也就从表面上的平等向实际上的平等迈出坚实的一步。从具体情况看,新律师法使侦控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从现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半公开”状态而“昭之于天下”;同时,新律师法还规定了控诉机关向嫌疑人所委托律师的证据公开,却无相反的规定,更是使控诉机关由“敌明我暗”的状态转向“敌暗我明”。面对种种“不利”的因素,如何应对是摆在控诉机关面前的一个紧迫任务。

三、检察机关对新律师法的应对之策

(一)思想观念的转变

我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主义传统,其诉讼思想是“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权力、轻权利”。现代法律,必须由具有现代执法理念的执法人员来执行。那么,现代执法人员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执法理念呢?笔者认为,最重要的两点就是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程序正义要求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行事。人权保障的理念要求我们要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把犯罪嫌疑人作为诉讼主体而不是诉讼客体。

(二)从传统侦查模式走向现代侦查模式

从传统侦查模式走向现代侦查模式并不是在现代侦查模式中完全排除传统侦查模式,只能说是现代侦查模式较之于传统侦查模式占有绝对优势而已。那么如何实现从传统侦查模式向现代侦查模式转变呢?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模式设计理念的转变。为了建立现代侦查模式,我们应该首先转变设计理念,只有在科学的模式设计理念指导下,我们才能建立起现代侦查模式。其二是模式运行制度的转变。我们要在传统侦查方式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刑事科学技术,拓宽侦查的路径,多方面收集证据。其三是模式人员结构的转变。传统侦查队伍的专业结构过于单一,多集中于法学科。而现代刑事案件往往涉及许多复杂的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这种侦查队伍单一的学识结构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犯罪的需要,为此我们要优化侦查队伍的专业结构,从单一走向多元,建立一支多学科相结合的科技侦查队伍。当然,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转变外,我们还要对新的侦查模式进行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如果没有相应的物质基础做保证,那么一切转变最终都将成为纸上谈兵。

(三)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合作

律师法的修改要求侦查和起诉方进一步协调关系,形成合力,尤其是侦查必须围绕起诉指控的需要进行,侦查方面必须准确全面地提供指控所需要的证据。关于我国检警关系的完善,目前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其中陈卫东教授以法条的形式指明了未来检警关系的发展方向:“人民检察院有权从公诉的角度就同级其他侦查机关正在进行的案件作出必要的指示。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其他侦查机关在进行初查的同时,应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接受指派的检察官有权提出侦查的线索、方向、应予收集的证据以及证据如何保全。侦查人员应听从检察官的一般指挥权和具体指挥权。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听从指挥的,检察官可以要求该侦查机关负责人撤掉侦查人员,并有权提出相应的制裁建议。” 笔者认为,这种“协助型”的检警关系比较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四)进一步拓宽控、辩双方交流的途径

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意见的制度并没有很好地得到执行,往往流于形式,在一些地方甚至根本没有实施。好在律师法的修改修正了刑事诉讼法律的局限性,扩大了律师的阅读权和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的扩大意味着律师有权随时查阅检察机关所掌握的犯罪嫌疑人所有的证据材料;调查取证权的扩大昭示着律师有更多的途径来调查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而这些证据,按照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无从知晓的。这样,对案件证据材料的掌握上,将由目前的侦控一方占优势而转向辩护一方。 如何拓宽检察机关和律师的交流途径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虚心让辩护律师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当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一般要來公诉部门与公诉人见面、复制案卷材料等,公诉人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在适当的期限内对案件提出书面意见。二是有针对性地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公诉人在审查案件的时候,随着审查工作的不断深入,案件越来越清楚或者产生的疑问越来越多,公诉人则可以针对案件的具体问题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三是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相关的司法改革,为控辩双方开通证据交流的平台。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就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签订了《证据开示协议书》规定,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该院与北京市的25家律师事务所就该院立案侦查的全部案件开展对应的证据开示。

4.律师的工作内容 篇四

关于开展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律协联络组,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0]56号)要求,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主体和对象

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由市司法局考核,县(区)司法局负责初审,考核对象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考核由市律师协会考核,所属律师事务所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全市依法许可执业的律师(含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

二、考核的内容

今年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的具体内容,见《律师事务所2009检查考核评分表》(附件10)。

律师执业考核的内容,包括:(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2)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 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3)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4)执业的资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5)承办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情况;(6)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7)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8)党员律师遵守党纪、党章以及发挥作用的情况;(9)应用律师事务所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情况。

三、考核等次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虑到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考核办法》尚未出台,今年律师执业考核的结果暂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拒不使用或不按要求使用律师事务所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不得评为“合格”等次。

律师事务所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市司法局将依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报省厅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对于律师事务所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市司法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设立条件的,报省厅依法予以注销。

律师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所在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将其除名。执业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省司法厅依法撤销其执业许可。

四、考核时间和程序

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的时间从今年5月初开始至5月底结束。

(一)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

参加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写出2009书面 工作总结,填写《2009安徽省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1)、《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评分表》(附件10),连同其它检查考核材料,于5月15日前上报所属县区司法局。县区司法局完成对所属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材料的审查工作,应当于5月19日前向市司法局上报相关考核材料及考核意见,并申请市司法局对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考评。市直律师事务所于5月15日前直接向市司法局上报考核材料并申请实地检查考评。

市司法局实地检查考评时,根据《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评分表》(附件2)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参考县区司法局考核意见和市律师协会确定的律师执业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的等次。考核结果将在宿州司法行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对考核等次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市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专用章”和“律师考核备案专用章”。

(二)律师执业考核

参加执业考核的律师,应当填写《2009安徽省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附件2),由所属律师事务所提出其考核等次的意见后(法律援助、公司律师考核等次的意见,由法律援助中心和公司法律事务部提出),连同所内参加执业考核律师的花名册(分专职、法律援助、公司)及其它执业考核材料,于5月15日前报所属县区律协联络组,县区律协联络组于5月19日前报市律师协会。市直律师事务所于5月15日前直接将考核材料报市律师协会。

市律师协会对上报的律师执业考核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市司法局反馈的情况,参考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依照《律师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综合确定律师执业考核的等次或对律师暂缓执业考核。考核结果将在宿州司法行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五、律师事务所应上报所属司法局(律师协会、律协联络组)的考核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材料 1、2009律师工作总结;

2、《2009安徽省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1);

3、《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评分表》(附件10); 4、2009开展各项业务及收费的统计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财务审计报告; 6、2009纳税凭证;

7、所内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办理2009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保险单据;

8、本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9、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的证明材料;

10、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证明材料(附件9);

11、向市律师协会缴纳律师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的凭据(复印件)。

(二)律师执业考核材料

12、XX律师事务所参加2009执业考核律师花名册(按专职、法援、公司律师分别填写附件4、5、6,并提供Word文件);

13、《2009安徽省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附件2)14、2009律师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附件8)。

15、所内律师参加2009执业考核的律师执业证;

16、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

法律援助机构、公司律师事务部不须提供上述第2-10项材料。

六、县区局应上报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的考核材料 1、2009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检查考核工作总结;

2、《XX县(区)参加2009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花名册》(附件3,并提供Word文件);

3、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各类考核材料。

七、几点要求

(一)各县区司法局要加强监督、指导措施,切实履行《律 师法》赋予的管理职责。要结合律师事务所规范年活动整改落实情况、律师事务所综合管理系统应用情况、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切实掌握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考核的情况,充分发挥检查考核工作在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中的重要作用。要坚决制止敷衍了事,走过场情况的出现,县、区司法局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检查考核流于形式的,将按《县区司法局律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规定,扣减其相应分值;产生严重问题、造成不好影响的,市司法局将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二)律师事务所要认真提出律师执业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全所律师大会,充分认识检查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对所属律师2009的执业业绩、能力和学习、思想、遵纪守法、履行义务等各方面情况进行民主考评,如实提出律师执业考核意见。

(三)在检查考核期间,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司法局、县区局应当责令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1、所内律师或行政辅助人员未办理或未全部办理2009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

2、所内专职律师的党员组织关系未按规定接转的;

3、未按要求使用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

4、内部管理不规范、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四)及时收缴不再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对于离开本所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当收缴其律师执业证,逐级上交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拒不上缴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填写情况说明,并将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律师执业证号等信息逐级上报,由省司法厅公告注销其律师执业证。

(五)加强对相关信息上报工作的管理。各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做好考核材料的整理、上报工作,仔细进行核 7 对,确保做到上报的信息准确无误,不少报、漏报、错报一个所、一名律师的基本信息,以便尽快通过检查考核。

(六)会费缴纳。鉴于《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已经进行修改,个人会费收取标准暂按《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标准收取,团体会费、互助基金等缴纳仍按去年标准执行。

附件:

1、2009安徽省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 2、2009安徽省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

3、××县(区)参加2009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

花名册

4、××律师事务所参加2009执业考核律师

(专职)花名册

5、××法律援助中心参加2009执业考核律师(法

律援助)花名册

6、皖北煤电集团律师事务部参加2009执业考核

律师(公司)花名册 7、2009安徽省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具体时间计算

方法 8、2009律师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 9、2009安徽省执业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证明 10、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评分表

抄发:市法律援助中心,皖北煤电集团律师事务部 宿州市司法局 宿州市律师协会

5.律师的工作内容 篇五

作为在校大学生,大家都有所耳闻,法学专业的就业率总是排在倒数几位,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在下降。正相反,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量很大,但这种需求同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学术研究型的定向培养方向不相符,导致了就业率的低下。

虽然每个人的人生都有一万种可能,但是职业生涯规划无疑是人生的航标。有计划的人生尚且充满变数,那么没有计划的人生很可能迷失方向,驶到自己无法驾驭的境地。很荣幸今天能够站在这里,和大家一同分享本人欲成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规划。

首先,我将阐述我的职业价值观。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天职,也是这个职业的意义所在。成为一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熟练地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尽自己的力量为当事人争取一切重新开始的机会,是我的理想与目标。在择业方面,我秉承的是“择己所爱、择己所长、择世所需、择己所利”的原则,来选择适合自己,并可以奋斗一生的职业。

我来自广东,作为经济发达地区,交易文化的盛行致使交易渗透到律师业务和服务的方方面面,最典型地表现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关系,就是一种出租台位的简单交换关系,律师个人的生存发展状况如何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不大,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其更加注重的是盈利。

律师需要从简单直接的显性交易逐渐积累属于自己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关系,逐渐获得隐形交易机会,从而掌握个人的生存与发展。除此之外,广东的律师业也正面临来自全国各地,尤其是在高端业务上遭遇来自北京律师以及香港律师的严重竞争和挑战。

作为一个在广东长大的大学毕业生,我拥有天然的本土优势,首先是没有语言障碍,可以很轻松的同当事人交流,其次是基础知识扎实,通过大学阶段的学习能够解决较简单的法律问题,但实践经验的不足也是需要正视的缺失。再次,我们年轻,我们热爱自己的职业,我们对一切未知的事物都抱有极大的热情。除此之外,与人沟通的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与当事人的沟通与接洽,与同事的相处,这对于今后事业的发展也是及其重要的。

本人今年年芳21,我为自己设定了两种情形,来对自己毕业之后的20年职业生涯做了一个大致的职业规划。

假如我通过了司法考试,明天即将大学本科毕业,我将这样规划:

前十年,我的目标是:做一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

6.律师的工作内容 篇六

律师年终工作总结范本

我县律师业务在省厅、市局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不断强化律师管理的各项措施,规范法律服务行业的工作秩序。随着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我县律师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律师形成了一支法律服务队伍,为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一、制定和完善律师管理规范。XX年4月份,我局出台了《关于律师工作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工作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综合管理信 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律师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制定出包含律师在日常执业活动、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准则和要求,能够对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发展起到引导和推动作用。

律师述职报告范文

各位理事:

过去的一年,为了更好的组织会员进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深圳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开拓深圳律师业务,我们以规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探索加强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不断开拓律师业务为核心,根据年初的工作安排开展了以下的工作:

一、继续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规范

化,落实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根据我们规划的规范体系,本,我们通过深圳律师网上广泛征询了全市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制定并实施了《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费用使用标准》,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继续建立和完善业务培训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发展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都制定了工作计划,并能很好的实施,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本是《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计分办法》实施的 加强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培训体系

(一)XX年9月,我们举办了为期五天的“XX实习律师岗前教育培训”,我们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新执业的律师进行了系统化专项培训,这次岗前培训包括3名香港律师在内共有290名实习律师参加并全部通过了结业考试。我们还就培训课程设置、任课教师授课效果等进行了问卷

调查,收集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本共举办由专家学者针对新法颁布、理论前沿、律师实务热点等重大课题所作的大型讲座22场,各专业委员会研讨会28场。公司、知识产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这方面的工作比较突出,另外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积极参与进行刑事律师的执业环境的改善工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金融法律业务委员会对零售商与银联的纠纷把握时机及时召开研讨会讨论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市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提交了教育培训计划,业务部也参加了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基本上已经通过《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把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纳入到律协业务培训体系

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大型讲座、专业委员会研讨会、律师事务所内部业务培训为主线,并且通过《业务培训学分计分办法》鼓励律师参加全国性、地区性业务培训、研讨的多层次、多方位培训体系。

7.律师的工作内容 篇七

在当今世界各国中,对律师惩戒制度有比较成熟的规定和具有代表性特色的国家有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五个国家。他们既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表,也是对律师惩戒制度有详细规则和历史悠久的国家。

一、国外律师惩戒制度的特点

(一)美国的律师惩戒制度

在美国,可以说律师渗透到了美国社会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上到进入白宫成为总统的智囊团成员,小到为家庭宠物的权利问题诉诸法庭。美国律师的超前服务意识绝对一流。有人形容美国律师是用这几样东西合成的:那就是蜥蜴的舌头、商人的头脑加狗的鼻子和猎豹的捕食速度,最后还有鳄鱼的眼泪。

美国各类律师协会均是行业自律性的组织,律师自愿加入各类律师协会,并受到职业道德守则(准则)的约束。全美律师协会在1832年就制订了律师执业行为准则,美国各类律师协会均有纪律处分委员会,对违纪律师最终的裁决是由法院作出的。美国各州的律师惩戒机构及其成员,一般是由法院组织和任命的,有的州还设立了专门的法庭,受理对律师的投诉并作出惩戒决定。全美律师协会及各州的律师协会一般都成立了律师纪律处分委员会(或职业道德委员会),协助法院进行律师的惩戒工作。纪律处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大多数是律师,但也有一部分非律师人员。

美国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是作为一个专门的险种,被美国律师界广泛采用的。有的州的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投保给予指导,而且对于不投保的律师,强制要求其向律师协会提供承担职业责任风险的资产证明,所以在美国很少听说哪一位律师或哪一个律师事务所不投保的。

美国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律师通常有4种处罚:不公开批评、公开批评、暂停执业(两个月、半年、1年、2年)、取消律师资格(被取消律师资格的人,5年后可以再申请律师资格,但要重新参加考试和评审)。各州的惩戒组织和惩戒程序大同小异。对律师惩戒采用的程序是一种类似于刑事诉讼程序性的程序,比较严格。主要包括:第一步、审查。检控委员会审查由原告提供的,或其他渠道获得的关于律师违法行为或丧失能力状况的所有材料,决定是否进行调查。第二步、调查。由检控委员会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在调查后,提出处理建议,从而提起正式程序。第三步、正式指控。如果案件进入了正式程序,检控委员会就应当准备公正的书面正式指控,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指控。第四步、听讯。如果被告人在答辩中对事实提出了实质性问题,或者被告人要求开庭听讯予以减轻处理,听讯委员会就应当开庭听讯。第五步、惩戒委员会复审。惩戒委员会的复审主要是针对听讯委员会的报告和记录的复审。根据复审,惩戒委员会可以维持、修正或反对听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第六步、法院复审。惩戒委员会复审后,立即将案件材料、处理建议等提交给法院。被惩戒的律师如不服,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诉。一旦查实,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决定会在专门的报刊上登载,被投诉律师的违纪行为要向公众公开,他自己也要向自己的所有客户通告。

(二)英国的律师惩戒制度

在英国,法律社(LAWSOCIETY)是事务律师的领导管理机关。该社由上诉法院的档案长领导,并自设学校,负责事务律师的培养、教育工作。此外,法律社还有授予事务律师资格权,颁发事务律师行业执照权,还可以对事务律师进行奖惩,制订事务律师酬金,掌握全国事务律师名单等等。英国没有建立律师协会的统一原则,其律师惩戒制度不同于其他国家。由于英国律师有大律师和初级律师之分,所以也就很自然地设立了以维护他们各自权益的大律师公会与初级律师公会。这两个公会对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惩戒方面有较严格的规定。对大律师有约束性的规定有:一是大律师不得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并直接受理案件;案件必须经初级律师接收后,再转聘大律师出庭辩护,大律师的律师费由初级律师支付;二是大律师只许单独开业,不准与初级律师或其他大律师组建合作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三是大律师在执行公务中不得做广告或招揽业务;四是大律师担任公司董事时,不得做有损大律师名誉之行为,不得亲自为公司处理法律文件等。根据英国1974年《初级律师法案》规定,对初级律师行为规则及惩戒事宜,由诉状律师惩戒裁判所负责处理。这一惩戒裁判所由主事官任命专业内外人士各一半组成,有权对某一诉状律师除名,或停止其执业资格,或处以750英镑以下的罚款。

(三)法国的律师惩戒制度

在法国,没有律师法,律师是制衡公权力的民间代表。律师业是特定的行业,实行行业自治。律师会是法国律师的管理机关,属于公共团体的性质,设于各法院所在地。各律师会设有评议会和律师会会长,并定期召开全体会。律师会会长代表律师,律师会的职责是制定并监督律师遵守内部规章,决定对律师的惩戒等。法国律师的培训事务由历史悠久的“律师工会”或律师会执掌。凡设有上诉法院或民事法院的地方,就设有一个地方律师会。它们完全独立,拥有自己的惩戒权限,严格维护律师界的行为准则。

(四)德国的律师惩戒制度

德国的律师组织为州律师协会和由各州律师协会共同组成的联邦最高律师协会,受联邦司法部长的指导和监督。州律师协会设在州高等法院,由所有在州高等法院注册登记的律师组成,州律师协会、联邦最高律师协会都属于公法社团。律师事务由律师名誉法院管辖,凡是律师间争端,对律师的惩戒等都由律师名誉法院裁决。惩戒的起诉权由检察官行使,分别起诉到地方律师名誉法院、州律师名誉法院和联邦律师名誉法院。惩戒种类有:警告、谴责、罚款、暂停执业、开除。

(五)日本的律师惩戒制度。

日本的律师惩戒制度规定的比较详细,有以下几点

1. 规定了律师惩戒请求者的权利。

在日本,任何人认为律师个人出现应该受惩戒的事实的,均可以向该律师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请求对其予以惩戒。

2. 明确了律师惩戒机构。

日本对律师的惩戒权是由日本律师联合会和地方律师协会行使,任何国家机关不能对律师行使监督和惩戒。

3. 律师的惩戒事由。

日本惩戒律师,是因为律师违反了律师法或地方律师协会、日本律师联合会的会则,或是扰乱了日本律师联合会的秩序,损害了日本律师联合会的信用,以及有其他的不论职务内外的“可丧失其品德的不正当行为”。如:有侵占当事人的预支费用等犯罪行为;在自己的事务所让无资格者从事法律事务;为了帮助当事人谋取利益向法院提交有虚假内容的材料;无正当理由长期滞纳律师协会的会费等。

4. 律师惩戒的程序。

提出申诉或由地方律师协会、日本律师联合会自行启动对律师的惩戒程序。律师被投诉后,首先由律师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的纲纪委员会组织调查。纲纪委员会如果认为违规事实存在、作出处分是妥当的话,提交惩戒委员会进行审查,对是否给予惩戒处分的决议报告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决议作出惩戒。地方律师协会无权改变惩戒委员会的决议。律师若对地方律师协会的惩戒处分不服的,也可向日本律师联合会提出审查请求;受到日本律师联合会惩戒处分的,可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惩戒处分撤销诉讼,请求撤销处分。

5. 违纪处分惩戒形式有:

警告、停业2年、责令退会和除名四种。

6. 惩戒请求者可提出异议。

惩戒请求者若认为律师协会所给予的惩戒处分不当的,可向日本律师联合会提出异议,也可以提出对律师协会的不予惩戒的决定提出异议。但日本律师联合会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决议对律师给予惩戒处分或作出不予以惩戒的决定的,惩戒请求者则不得对日本律师联合会的决定提出异议,也不得向裁判所提起诉讼请求对律师给予惩戒处分。

二、我国现行的律师投诉查处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别国被称为“律师惩戒制度”,在我国是“律师投诉查处程序”。这两个称谓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是对被投诉律师的一种调查处理方式。而我国的律师投诉查处程序,由于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较少,受主管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模式影响较深,行业自律性较差。比较突出的问题有:

(一)在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司法行政机关依然掌握着对律师行业的管理权。依《律师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是在宏观上对律师工作进行的指导和监督。但在司法部于1996年9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对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律师行业进行政策指导、机构管理、人员管理、执业活动监督和业务指导。这些内容遍及律师管理的各个环节,与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的定位不符。从形式上看各种规章制度都有涉及律师在违法违纪时,对律师投诉查处的规定。

律师协会在行业管理中没有起到行业自律的作用。律师协会会长由执业律师担任后,由于大多数地方协会会长不可能专职从事律师协会工作,使律师协会管理效率较低,其日常管理工作依然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人来实施,使律师协会的管理流于形式。律师协会的秘书长一般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兼任,其协会人员和司法行政管理人员的双重身份很难在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从而难以实现律师行业自律管理的初衷。

(二)律师的惩戒程序不透明

根据《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投诉人缺乏对律师惩戒程序的参与权,投诉人对立案和处罚决定只有事后知情权,而对决定的制作缺乏了解,更无不服决定时启动审查程序的权利。而在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程序中,更无投诉人的相关规定,投诉人无法参与到处分程序之中。可以说,律师查处程序的整个过程对投诉人实际上是不公开的。查处程序对被投诉律师透明度也不高,律师对查处程序的参与基本上是事后性的,即在处罚决定初步形成后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整个律师投诉查处程序没有严格的当庭调查、举证质证,也没有证人出席作证。

(三)惩戒程序期限严重缺失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律师投诉查处的期限问题未作相应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也仅对行政听证程序的准备程序期限及听证后的处罚决定结果通知期限作了规定,而对律师投诉查处程序的具体运行期限未作规定,如追究时效、立案决定期限、调查期限、审议期限、送达期限、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限等均无规定。

(四)被投诉的律师缺乏程序救济

受理投诉查处的主体内部无专司检控、审裁的职能部门,惩戒机构既负责检控又负责审裁,且投诉人也未参与程序形成控诉一方,惩戒的启动、审查、裁决均由单方进行。被投诉律师的申辩也局限于惩戒机关收集制作的材料和初步的惩戒决定。整个程序缺乏对抗性。我国尽管规定了律师不服行政处罚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但此规定过于笼统,对复议机关和受诉法院、提请时效及相应程序均未作具体规定,缺乏操作性。

三、完善我国律师投诉查处程序的对策

据统计到2009年底,我国有执业律师16.6万人。根据2008年的不完全统计:美国有110多万、英国约有15万、德国约14万、法国约5万人、日本约2.4万人。美国有三亿多人口,却有百万律师。美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5%左右,律师占全世界律师总数的35%,35%的从业人员服务只占世界5%的人口市场。而我国有近14亿人口,却只有16万多的律师,且律师业务单一都在争抢诉讼业务,这也是律师为竞争法律服务业务而采取非法手段的一大原因。我国还有很多有待开发的律师服务领域和律师惩戒规定。

(一)借鉴国外律师惩戒制度中的先进经验

在吸收别国律师惩戒制度时,应借鉴合理因素切忌照搬照抄。任何好的制度都有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不是可以随便拿来就能用的。制定相关的律师惩戒制度,要先听取社会上的广泛意见。既要听取广大执业律师的意见,又要听取委托人的呼声做到群策群力。

(二)维护律师的自律性

律师的使命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律师的基本职能在于帮助当事人、弥补当事人在法律知识上的不足,因此,律师经常站在掌握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的对立面上进行工作。为了防止这些机关对律师可能的不当干预,保证律师独立自主地行使职能,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实行了以行业管理为主,尽量减少行政机关干预的律师管理体制,强调律师的行业自律。

(三)保证律师被投诉查处过程的公正性

在选用办理投诉查处案件人员时进行合理搭配,国外的律师惩戒委员会,一般会聘用一定比例的律师行业之外的社会人士,为的是达到惩戒的公正性和提高惩戒的社会公信力。律师惩戒组织应更多的考虑吸收社会人士参加,这样有利于防止律师相互之间的门户保护和律师相互之间的同行排挤,公正的查处律师。

(四)制定更加严密的类似于司法程序的惩戒程序

在审查程序上,应制定更加严密的类似于司法程序的惩戒程序,使惩戒更加具有司法权威性和直接的司法效力,能够充分保证结果的公正性。制定严密而不失效率的惩戒程序。如:美国就适用非常严密的类似于司法程序的惩戒程序,惩戒程序还有多种形式的终结方式,实现最大化的救济途径。对被投诉律师的权利充分关注,允许被投诉律师充分发表意见。

律师投诉查处程序,既是监督和管理律师的有力武器,又是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完善律师投诉查处程序的法律法规是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提升律师法律服务水平;消除律师队伍中不正当竞争的先决条件,也是加快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大局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陈卫东.中国律师学第2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江平.江平讲演文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8.律师的工作内容 篇八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就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犯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给予史某钱物的行为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行贿犯罪。张某给予史某财物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更多法律事务的代理权,排挤其他律师代理权的实现,这种行为违反了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原则,其利用该行为所谋取的利益为不正当利益,该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所谋取的利益不能视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而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犯罪。理由是张某从民事契约角度已经享有优先代理法律事务的权利,代理法律事务产生的利益已经确定归其所有。其行贿给银行主管人员的目的是保证其利益实现不受干扰,从而顺利实现经济收益,因而张某谋取的并非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速解]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张某的行为应构成行贿罪。理由如下:

一是张某所谋取的是并非确定由其归属的利益。张某虽然持有约定优先代理权的合作协议,但事实上这只是概括的利益,并非确定的、现实的利益,且双方并无任何约束机制保障优先代理权的实现。可见,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方面,张某均知晓优先代理权对其而言只是可见不可及之利益,单凭这份协议实际上无法带给其现实利益。张某明知要想获得实际利益,途径之一就是能够在银行的案件代理权上分得更多的份额,获取更多的代理费用。该省商业银行虽然是A市商业银行的上级部门,但具体法律事务由谁代理、代理费用如何确定等关键事项仍由A市分行负责。史某作为A市分行法律部经理,在确定代理人、支付代理费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为获得代理权及在代理费用确定支付等方面得到关心,将原本“缥缈不定”的利益转化为“触手可及”的利益,张某才给予史某巨额贿赂。因此,我们认为张某行为的目是为获得案件代理权这一原本并非确定由其归属的利益。

二是张某所谋取的系商业活动中的竞争优势。承接法律事务代理业务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项商业活动,张某为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分得更多的代理权份额,通过对史某的拉拢,使其在违反市场经济平等、公平原则的情况下,将该行的法律事务绝大部分交张某代理。与其他律师相比,张某在此方面获得了更多的关心和照顾,谋取了竞争优势。而市场经济中商业活动的基石便是平等和公平,没有平等和公平的竞争不仅不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严重损害了其他商业主体的正当利益。根据2008年“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张某谋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应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是张某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应归责于个人。张某在案件代理权一事上虽以所在律师事务所与A市银行签订协议,但事实上张某并非为其所在律所谋取利益。本案中,该所其他合伙人并不知晓张某给予史某财物的行为,且40余万元贿赂均系张某个人资金。从最终结果看,因张某贿赂史某的行为而使得该律师事务所获得的法律事务代理业务最终均由张某担任代理人,张某除按规定上缴少部分费用外,绝大部分代理费用均归张某个人所有。2008年至2010年间,张某个人因此先后获利合计人民币200万元。据此,张某贿赂史某的行为完全出于其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亦已实现,张某个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9.律师房地产法律服务的内容 篇九

房地产建设项目一般周期长,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由于每个 阶段的特点不同,律师在每个阶段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也有所不同:

1.建设项目工地的前期开发阶段

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计委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立项审批,规划部门对项目进行规划审批,进行施工设计,土地出让或转让等。此阶段的主要工作 是取得项目开工建设的一系列许可证和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 权。我们所说的五证中的三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 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都是在这个阶段取得的。而《国有土地使 用权证》由于开发商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时间不同,取得的时间也不尽相同。

在这个阶段,律师的主要业务包括:(1)保证开发商取得土地的合法性。从 驭得土地的方式、审批的程序到签订具体的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律师都应当把好关”,比如说有的地方存在违规批地问题,交付的土地没有“七通一平”等情况,对这些问题,律师都要从合法的角度做好审查。(2)本阶段涉 及的合同较多,可能会有《房地产出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有关市政 配套的一系列合同等等,律师一定要做好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订立工作。因为这些合同都是后一开发阶段的基础合同,不能出现任何的疏漏和瑕 疵。(3)这个阶段,涉及的行政审批较多,即使在目前很多地方有审批大厅,简化了办理程序、审批事项、审批环节,但大大小小也涉及到40余项的 审批(各地尚有不同),律师要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审批、请示、报告,缩短审 批 时间,使得工程顺利开工进展。(4)在土地的前期开发过程中,协助建设 单位向有关部门做好请示、报告工作。

2.项目的建设施工阶段

建筑施工阶段是开发商委托建筑公司进行项目建设的阶段。该阶段是 旁地产开发的重要阶段,开发商在这个阶段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项目设计、项目施工、项目监理,并组织项目的交接验收。在本阶段,为了更快地收 回成本,回笼资金,实现赢利,开发商通常在建筑阶段采用项目预售的方式 对物业进行销售。

这个阶段,律师的主要业务包括:(1)参与本项目工程设 汁招标文件、施工招标文件的起草、制定,参与建设单位对设计、施工投票文 件 的审查;(2)参与项目设计合同、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委托测绘合同、委托 助察合同、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与修改;(3)代表建设单位 审查承包方提出的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等级与履约能力,审查确定工程分 包合同;(4)协助建设单位依约全面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积累和保管履约资料及反索赔资料,帮助建设单位加强项目文件、资料管理;(5)协助建设单位控制工程造价,审查工程量增减的签证依据,处理因工程造价引起的争议,协调建设单位与政府工程造价部门的联系;(6)参加建设单位对竣工工程的验收、交接工作,对验收、交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3.项目经营管理阶段在这个阶段主要是房屋的销售,销售分为预售和现房销售两个阶段。预售即通常所说的期房销售,是指开发商在建设工程竣工之前进行销售,现 旁销售即开发商在取得《竣工证》或取得大产证后进行销售。这个阶段可 能会涉及到委托销售商进行销售、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管理等。销 售阶段是开发商出售商品房,回收资金,实现赢利的阶段。一个项目销售的 成败决定着开发商的根本利益。

这个阶段律师的主要业务包括:(1)参与建设单位与楼宇销售代理商就代理销售事宜的谈判,审查、修改建设单位与代理商的代理销售协议书,达到可签约的条件;(2)代表建设单位就可依法转让的项目成品转让事宜,与拟受让方进行谈判,起草、审查、修改转让协议;(3)协助建设单位起草、修改《购房须知》、《订购书》、《预售合同》、《房屋管理、使用、维修公约》、《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4)参与建设单位 与银行有关商品房抵押贷款的谈判,审查有关商品房抵押贷款的法律文件;(5)协助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6)协助建设单位根据具体情况 设定物业管理模式,起草、修改物业管理前期服务合同,协助企业进行招 投标。

4.物业管理阶段这个阶段主要是物业管理企业在从开发商接管物业后,进行物业管理 服务的活动。一般是指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物业管 理机构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这个阶段律师的主 要业务包括:(1)为公司拟订、审查、修改各类物业服务合同、租赁合同、业 主公约,包括对各类格式合同的增补;(2)协助公司制定各项物业管理措 施、方案、制度;(3)处理开发商与业主(业委会)之间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 之争,比如小区的车位、绿地等;(4)处理公司与业主、租户之间的纠纷并出 具律师函;(5)协助公司制定各内部管理制度。

四、提供全程房地产法律服务对律师的要求

从上文律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的内容看,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对律师提 出了很高的要求,不但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还要掌握房地产业的一些专 业知识,并且要求二者充分地结合。

1.对律师的专业化水平要求提高,律师必须掌握房地产的一些专业 知识建设项目所需要的全过程法律服务涉及建设领域众多技术问题,法律服务技术性、专业性很强,属于较专业的法律服务,它要求提供服务的律师 不仅要具备专业法律知识与能力,还要具备专业技术知识。目前在律师中 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律师的专业知识不足,并不能与法律知识很好地结合。比如,作为律师要了解土地价款构成中的有关生地价、熟地价、出让金、市政 费等含义,用地条件中有关基础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及七通一平、三通 一平的内容,建筑红线与用地红线的区别,容积率与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的 换算等,只有这样,律师才能作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最大限度地保护客 户的利益。

2.房地产业涉及法律、法规、政策较多,律师全面掌握才能更好地提供 服务全程的房地产法律服务,几乎涉及到所有的法律领域。在房地产企业成立阶段,涉及到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三资”企业法、有关房地产 企业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房地产的立项及规划设计阶段,涉及到土地法、城市房地产法、城市规划法、消防法及有关绿化、用水、环境保护、人 防、市政设施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在工程建设、房屋销售、物业管理各阶段 也涉及到纷繁复杂的法律、法规,比如建筑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物业 管理条例等。房地产业涉及到如此多的法律、法规,作为律师怎样才能熟 练地掌握与运用呢?笔者认为有两点要注意:一是加强对业务的学习,特 别是对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并结合有关案例做到对法律、法规的更好 了解;二是加强团队合作,房地产涉

及的法律综合性很强,一个律师要想 把所有的法律熟记于心、灵活运用是有相当的难度的,所以最好几个律 师、甚至一个律师事务所组成一个团队,进行业务分工、精诚合作,这样也 宜于保证服务的质量。

3.律师要正确认识房地产法律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房地产法律服务 从目前的情况看,律师全程参与房地产建设的项目并不多,这其中的原 因很多,比如有关单位或个人没有意识到法律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作用,整个房地产市场尚不规范、法治化程序不高,律师对这一方面市场重要性的 认识不够,这些都是律师未全程参与房地产项目的原因,也导致了律师在房 地产项目中的法律服务多限于诉讼业务,特别在内地房地产法律服务市场

尤为明显。房地产法律服务市场是一个很大的市场,律师应充分认识到这个市场的潜力,在不断提高专业水平的同时,要加强房地产法律服务的宣传,使得建设项目全程法律服务的积极意义逐渐被建设单位及相关政府管 理部门所重视与认同。

10.律师工作总结 篇十

2020年,是我作为专业律师身份从事法律工作的第二十七个,经过多年的磨练,办案过程中多了更多的慎思考量,既然做了律师,就必须沉下心来,钻研业务,同时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让人尊敬,让社会接纳。这一年已经过去,一年的工作有得有失,有经验有教训。

本人在执业过程中,认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和言论。积极主动的服从律师监管部门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在诉讼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按时出庭、提交法律文件,积极配合法官的审理工作。在办案过程中从未做过以不正当手段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不伪造证据或诱导、威胁委托人、证人提供虚假证据,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违反规定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与同行之间,积极团结、互相协助,不做诋毁同行声誉的事情;没有采用贬损、诋毁、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的行为;严格按业务操作规程办理,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相互关系中,没有非工作场所会见的行为,没有请客送礼和指使当事人送礼、行贿的行为,没有假借他人之名向当事人所要财务的行为;没有从事违法和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没有受到任何行政机关、监管部门的任何一项行政惩罚或行业处罚。

本人严格遵守律师协会章程,认真执行律师协会决议;遵守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积极参加律师行业业务培训;虚心认真地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自觉地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本人在过去一年里,虽然没有代理法律援助案件,但是积极参加法制宣传、积极捐款、提供法律帮助等公益活动。同时也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及社会公益活动,积极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并为多位想提起离婚之诉的当事人做好调解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效果。积极的调解工作,既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又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了当事人和解,有利于社会和谐。

2020年是我作为专职律师工作的第27年,共承办各类诉讼案件18件,法律咨询及代书34件,法律顾问单位3家,其中承办刑事案件3件。未办理涉黑涉恶案件、重大敏感和群体性案件。其中8件诉讼案件已办结、归档,剩余10件案件仍处于审理过程中。经过各类案件的办理,自身的业务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同时,经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案件办理效果当事人也都非常满意。这是我最为欣慰的一点。

在过去的一年,本人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技能,更好的服务于当事人,在业务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省市律协举办的各种讲座及网上培训,坚持在点睛网上听课并完成了课时。尤其是对即将生效的民法典,我购买了大量的相关书记,尽力做到与时俱进,丰富自己的理论知识。此外,来到威能律师事务所,我多次组织专题案例研讨会,组织全所律师对疑难复杂案例进行讨论,模拟庭审,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我的各方面知识更加丰富了。

11.聪明的律师 篇十一

约翰逊拿出上午吃剩下的半条鱼尾巴扔在地上,然后跑到杰克家说:“律师先生,如果别人的猫偷吃了我家的食物,那么猫的主人是不是该替自己的猫赔钱?”

杰克点了点头说:“当然。”约翰逊马上拉着杰克说:“那好,请到我家去看看吧。”杰克来到约翰逊家里,看到自家的猫正在吃鱼尾巴,他明白怎么回事了。

这时,约翰逊说道:“这条鱼可是我花了20美元买来的,请你付钱吧!”杰克早就知道约翰逊的恶名,所以,他很镇定地说:“赔钱给你可以,但我是一个律师,向我咨(zī)询问题是要收费的,一次30美元。扣掉我赔偿你的20美元,你还得找我10美元。”约翰逊哑口无言。

事后,约翰逊怀恨在心,时刻筹(chóu)谋着报复杰克。

一天,约翰逊来到朋友的超市,看到杰克的朋友汉斯在那里打工,他的外套扔在了货箱上。他想陷害汉斯,打击杰克,就趁朋友出去之际,拉开抽屉,拿出五百美元塞进了汉斯的外套里。当朋友回来后,发现钱少了,就询问约翰逊怎么回事。约翰逊指着汉斯说:“是他偷的。”当天,汉斯以盗窃(qiè)罪被捕了。

杰克听说了这件事,他决定做汉斯的辩护律师。

他们是从小玩到大的好朋友。当年他们贫困时,还同住在一间危房。因为一连下了几天的暴雨,那天危房突然倒塌(tā),一块预制板掉了下来。当时汉斯慌忙推开杰克,结果自己的手受了重伤。所以,这么仗义的朋友,杰克不相信他会偷窃。很可能是约翰逊陷害他。

开庭审讯那天,约翰逊一口咬定亲眼看到汉斯偷了钱。轮到杰克辩护了:“你真的看到汉斯从抽屉里拿钱了吗?”

约翰逊信誓(shì)旦旦地说:“亲眼看到了。”“那么他是哪只手拿的?”“是右手。”

杰克微笑着点了点头,对法官说:“法官阁下,汉斯的手不等于他整个人,怎么能因为一只手犯罪而惩罚整个人呢?”

法官思索了一下,说:“鉴(jiàn)于辩护律师的意见有些道理,我决定予以采纳。现在判决被告的右手半年徒刑,被告是否愿意随右手一起入狱,由他自己决定。”

汉斯立即叫道:“我是冤枉(yuān wang)的!”

这时,杰克朝他走过去,抓住他的右手用力一拉,一只塑制假手卸(xiè)了下来:原来那次的意外导致汉斯的右手被截肢,后来他安装了假手。由于假手的仿真效果很强,除了杰克,谁也不知道这个秘密。

杰克将那只假手呈上去,微笑着说:“谢谢法官阁下的英明判决。”说完,他朝一脸惊讶的约翰逊轻蔑(miè)一笑,带着汉斯离开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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