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大户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10-04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大户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3篇)

1.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大户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一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退耕还林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中国林业网10月16日讯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强化中央强农惠农和林业生态建设政策落实,巩固前一轮退耕还林成果,推进新一轮退耕还林顺利实施,经与中央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以下简称“驻部纪检组”)研究,决定开展全国退耕还林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以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以退耕还林任务多及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地区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决整治退耕还林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退耕还林政策落到实处。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推进退耕还林资金规范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长效机制;坚决整治和查处侵害农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及时纠正退耕还林资金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

二、主要任务专项整治突出以下三个重点:一是政策执行。重点检查各地退耕还林政策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新一轮退耕还林是否按计划落实,退耕地块落实是否存在问题,退耕还林是否尊重农民意愿、是否与农民签订了退耕还林合同,是否存在承包大户侵害退耕农民利益问题,退耕还林林地的林权证是否按规定发放等。二是资金管理。包括前一轮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种苗造林费等,新一轮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和种苗造林费等。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退耕还林补助资金问题,对农民的直接补助是否及时足额发放,以及种苗造林费是否按规定使用等。三是工程管理。重点检查新一轮退耕还林成活及保存率是否达到要求、档案管理是否规范等,前一轮退耕还林保存率是否达到要求、还生态林是否得到有效管护、还经济林收益率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等。

三、工作安排为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专项整治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我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家林业局副局长陈凤学同志任组长,驻部纪检组副组长刘柏林同志任副组长,局计财司、退耕办、机关纪委、基金总站、宣传办及驻部纪检组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和督导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下同)林业厅(局)要按照统一部署,成立本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请各省于10月31日前将省级领导小组成立情况、本省实施方案、联系人、联系方式(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报送我局计财司、退耕办备案。

(二)自查自纠。各省林业厅(局)要按照制定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开展退耕还林相关情况的全面自查工作,聚焦重点、紧盯“老大难”问题,查找问题根源,厘清监管责任,下决心取得突破。同时,要突出问题整改,及时纠正和处理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形成自查报告,请各省于2017年4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我局。

(三)接受监督。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主动公开举报电话、地址、邮箱,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处理。涉及政策落实、资金管理、制度建设问题的,由计财部门集中受理;涉及个人或集体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存在各种利益输送问题的,由各级纪委派驻林业部门纪检组分级受理查处。

(四)重点抽查。在各省自查基础上,我局将根据情况适时派出督导督查组,对相关省自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选择部分县、乡镇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检查各省部署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以及自查自纠工作质量效果。

(五)整改落实。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将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问题单位限期整改,各省在收到下发整改意见1个月内将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等情况报送我局。

(六)工作总结。2017年6月30日前,我局将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共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政策机制;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完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同时,研究建立项目资金监管的长效机制,明确主体责任,分级推动林业项目资金的规范管理使用和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在2016年开展退耕还林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基础上,“十三五”期间,我局每年将分别针对不同中央投入项目资金,组织开展一系列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工作,这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各省林业厅(局)是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把责任层层压实,确保取得实效。各省要及时收集整理基层专项整治工作动态,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和做法,在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随同整改报告一并报送我局。

(二)坚持问题导向,严肃执纪问责。各省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退耕还林政策落实结合起来,强化问题整改,严肃执纪问责,确保退耕还林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处理,做到举报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对系统性的、典型的重大问题,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抄报各有关省人民政府和省纪检部门;对一些侵害林农利益的典型案例,要及时查处,并公开曝光;对落实政策不力、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将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严肃追责;对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形,按有关程序移交处理。

(三)强化舆论监督,形成良好氛围。我局将通过中国绿色时报、国家林业局网站等媒体媒介,及时跟踪报道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各地也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注重推广基层好的做法和经验,形成推动退耕还林政策落实和资金规范使用的良好氛围。同时,也要及时通报曝光一批违纪违法、影响重大的典型案例,形成震慑,发挥好警示教育作用。联系方式:国家林业局计财司 010-84238937国家林业局退耕办 010-84239097电子邮箱:lyjkuaijichu@126.com特此通知。国家林业局2016年10月13日

2.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大户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二

一要努力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 是检验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标志。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 统一思想, 坚定信心, 花更大气力, 做更大努力, 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要正确处理节能减排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系。节能减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 其目的是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关键要靠工作和机制, 不能靠短期的“突击行动”。各地区、各部门要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实施节能减排预警调控要科学、合理、有序, 不能简单拉闸限电, 更不能停限居民生活用电、采暖和公共设施用电。

三要明确工作重点, 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坚定不移地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确保9月底前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严防落后产能死灰复燃。开展“两高”项目核查, 对违规在建的项目, 要责令停止建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 要责令停止生产。开展重点用能单位高耗能、高排放设备 (工艺) 排查,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坚决取缔对“两高”行业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各种优惠措施。

四要发挥舆论引导监督作用。组织新闻媒体加强节能减排宣传, 引导新闻媒体重点报道节能减排好经验、好做法, 曝光反面典型, 形成人人参与、人人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局面, 为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避免引发社会问题。

3.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大户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三

林护发[2005]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约有近40%的自然湿地纳入自然保护区得到较为有效的保护。但是,在人口持续增长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国情下,全国湿地面积减少、功能衰退的总体形势依然严峻。扩大湿地面积,对自然湿地实施抢救性保护将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湿地保护的重点任务。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湿地保护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湿地保护。在不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区域,也要因地制宜,采取建立湿地公园等多种形式加强保护管理,扩大湿地面积,提高保护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湿地公园发展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建设湿地公园的重要意义

湿地公园是以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维护湿地生态过程和生态服务功能并在此基础上以充分发挥湿地的多种功能效益、开展湿地合理利用为宗旨,可供公众浏览、休闲或进行科学、文化和教育活动的特定湿地区域。

湿地公园是国家湿地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栖息地以及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共同构成了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发展建设湿地公园是落实国家湿地分级分类保护管理策略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当前形势下维护和扩大湿地保护面积直接而行之有效的途径之一。发展建设湿地公园,既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又有利于充分发挥湿地多种功能效益,同时满足公众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社会的参与和科学的经营管理,达到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维持湿地多种效益持续发挥的目标。对改善区域生态状况,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有序发展建设湿地公园

发展建设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适度开发、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湿地公园建设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并发挥湿地多种功能,应当突出湿地的自然生态特征和地域景观特色,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保护栖息地、防止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衰退的基本要求出发,通过人工适度干预,促进修复或重建湿地生态景观,维护湿地生态过程,最大限度保留原生湿地生态特征和自然风貌,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要注重挖掘、展示、利用源于湿地的人文资源,让公众在领略湿地自然风光、认识湿地的同时,了解湿地的文化、民俗及其在生态文明进程中的作用,使其不仅发挥特有的生态效益,也成为提高公众生态意识的教育基地。因此,应当鼓励在湿地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显著的湿地区域规划建立湿地公园;鼓励在具有生态恢复可能性的退化湿地区采取拯救性生态恢复措施并建立湿地公园;鼓励在具有典型的区域生态特性、典型的地理地带性特征,且具有合理利用潜力的生态脆弱湿地区域规划建立湿地公园;鼓励在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的同时加强湿地区域地方文化遗产保护。

三、划建湿地公园的基本条件

(一)湿地公园选址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湿地生态特征显著; 2. 以湿地景观为主体,融合湿地景观和人文景观并具有生态、科学、教育、其他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价值;

3.能够在保护湿地野生动植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4.适宜的规划面积应能保持湿地生态完整性和其周围风貌。

(二)湿地公园建立应当满足以下管理条件:

1.区域内无土地权属争议,湿地公园经营机构具有土地使用经营权(包括承包、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2.湿地生态用水权益基本保障;

3.建设投资主体确定,运行维护投入制度健全;

4.湿地公园经营机构明确;

5.具备开展湿地保护等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的能力。

四、设立湿地公园的申报、审批程序

国家湿地公园按以下程序申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函和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等材料,报我局;我局组织国家湿地公园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对符合国家湿地公园标准的则批准设立。国家湿地公园设立后,我局将定期组织国家湿地公园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检查评估,经确认不再符合“国家湿地公园” 标准的,国家林业局将撤销其命名。

省级湿地公园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

五、当前开展湿地公园建设的重点工作

(一)认清形势、统筹规划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正确认识当前湿地保护形势,要把解决湿地面积不断减少、功能衰退的突出问题作为当前生态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抓住国家不断加大生态建设的有利时机,结合各地的实际需求,积极推进湿地公园建设,促进湿地保护面积不断扩大,提高湿地保护体系建设水平。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湿地保护与利用的实际情况,在对湿地资源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统筹规划辖区湿地公园的发展,避免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加强监测,科学管理

各湿地公园应当结合本区域湿地自然特点、文化历史特点和其他特点制定保护管理制度,对湿地利用过程中影响自然湿地生态系统的各种主要人为活动进行有效管理。

在湿地公园内,应当禁止或限制对各类湿地公园生态、景观、文化、休闲价值和功能产生负面影响的活动。

应充分发挥湿地公园在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方面科研、监测基地的作用,加强湿地科学研究,提升湿地保护、恢复、合理利用以及科学管理水平。

湿地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制定监测方案,定期开展监测活动,加强湿地生态和园区管理的监测,及时分析监测结果,适时调整管理对策,实现科学经营管理。

(三)加强指导,有序发展

国务院赋予国家林业局组织和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为进一步把国办《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全面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充分发挥湿地的多种效益和功能,促进湿地公园规范健康发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湿地公园发展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组织协调。对符合条件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湿地公园的规划、设计和经营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服务。应加强并逐步规范对湿地公园的申报及其检查、监督等管理工作。

六、积极探索,开拓创新

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属性和湿地保护管理的开放性决定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程度,同时发展建设湿地公园又是一项具有创新意义的工作,为此,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要树立生态型管理理念,积极稳妥地推进湿地公园发展建设的试点工作,在探索中不断提炼经验与总结教训,建立制度、完善规范,提高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水平。

发展建设湿地公园作为扩大湿地保留面积、保护湿地生态的一项积极措施,应当享受生态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各地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鼓励社会广泛参与湿地生态保护建设,并依法保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湿地公园的业务指导,积极协助湿地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研究解决发展建设中出现的问题,鼓励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湿地公园的管理体制、投入机制和运营模式等。国家林业局将继续推进湿地公园发展建设试点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按照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在湿地公园发展和运营过程中,努力处理好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实现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推动湿地公园的健康发展。

国家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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