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04会计法规

2024-08-02

上海市2004会计法规(精选9篇)

1.上海市2004会计法规 篇一

2004上海市中考满分作文

我的视线

“眼睛是心灵的窗户”,这是对眼睛的赞美,视线常常是我自己的,但我的视线是否明亮,是否明白呢?

雾里看花,水中望月,生活常常是这么模糊,怎么才能还我一双慧眼呢?

古时楚汉之争是历史的传奇,悠悠数千年被人们历代传诵。楚王项羽的气概悲壮千古,虞姬的娴雅美貌举世无双,但他们败了,败在区区刘邦手下。我悲愤了,看着项羽骑着骏马在江边呐喊,看着他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的悲壮而誓死不肯过江东,看着温柔的虞姬陪项羽度过四面楚歌的夜晚而自杀在马背上,江水疯狂地翻滚着,我嘲那金陵之君不过无耻小儿。

我的视线追随着项羽,爱憎是那么的明显。可是刘邦是赢者,是他,建立起了大汉的壮丽江山;是他,派卫青挥舞着旗子走向沙漠;是他,创造了中华大地的基业,引领了大汉四百多年的辉煌。

大风起兮云飞扬。这种胜利的凯歌是刘邦的高呼,是他胜利的号角,历史郑重地告诉着人们:刘邦比项羽更有才能去成就一番事业。

这是事实。我开始时视线是模糊的,我模糊刘邦的伟业,模糊了项羽的自负。

跳出爱憎,才能给我一双公正的眼睛,给我明亮的视线。

视线总是需要调整的,怎样去看做到了,还要明白应该去看什么。我常常会有灰色的心情,总是烦躁,找不出原因。偶尔看见一个小小的心理实验,决定试一试。拿来一张折纸,中间点了一个黑点,你会看见什么?我的答案与许多人一样,有一个黑点。安南的启蒙老师告诉他,为什么这么大一张白纸你没看见,却只盯在一个黑点上呢?接着,他又拿了一张黑纸,中间有一个白点,学生们异口同声地回答他们看到了一个白点。

生活正是如此,当一张白纸上有一个黑点,我的视线不能聚焦在黑点上,应该去看到到外面大片的白色。而当外面都是黑色,就要更乐观一些去专注那白色。只有这样,生活中才永远是白色。

去观察白色.我的生活从此不同;而不同的视线会有不同的心理,关键在于你会不会调整自己的视线。

生活,我跳出爱憎,聚焦白色,让我的视线更明白。

评点:

小小的眼睛,大大的世界,我们每天都可以看到许许多多的人或事,但我们应该用怎样的方式去关注呢? 的小作者就此作了一番理性的思考并得出了自己的个性化认识:刘邦项羽孰是孰非,“跳出爱憎,才能给我一双公正的眼晴”;白纸黑点谁主谁次,积极乐观才是良好的人生态度。客观公正的辩证思维,“聚焦白色”的认识方式,这是小作者对生活的独到认识,但我想这对我们每一个人如何面对生活都会有所启示吧?

2.上海市2004会计法规 篇二

1 资料和方法

1.1 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于2004—2008年龙柏街道肺结核病疫情报告。

1.2 研究方法

采用描述性流行病学方法对2004—2008年龙柏街道肺结核流行状况进行分析。

2.3统计学处理方法

以Excel 2007建立数据库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发病情况

2.1.1 发病率情况:

龙柏街道2004—2008年新登记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共178例, 年平均登记率为45.47/10万, 本市户籍人口和外来流动人口发病登记率基本呈现递降趋势, 2008年外来流动人口发病率有小幅度上升趋势, 较2007年环比上升18.39%, 见表1。但近5年来流动人口肺结核病的发病率仍远远高于户籍人口居民, 见图1。

2.1.2 肺结核病登记情况:

龙柏街道2004—2008年共登记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178例, 年均登记率为60.31/10万。其中新涂阳55例, 年均新涂阳登记率为18.63/10万;复发涂阳10例, 年均复发涂阳登记率为3.39/10万。各年活动性肺结核发病率在45.34/10万~92.59/10万之间;新涂阳登记率在9.72/10万~27.58/10万之间, 2006年、2007年分别为13.53/10万、9.72/10万, 处于较低水平, 2008年则明显上升至20.35/10万;复发涂阳登记率基本保持同一水平, 无明显波动趋势, 见表2。

2.2 时间分布

龙柏街道2004—2008年全年均有肺结核病报告病例, 7月份报告最多, 25例, 占14.04%;1月份报告最少, 仅2例, 占1.12%, 见图2。

2.3 性别分布

龙柏街道2004—2008年共登记肺结核病例178例, 其中男性97例, 女性81例, 男女性别比为1.2∶1, 男性和女性年均发病率分别为32.86/10万和27.44/10万, 男性肺结核病患者高于女性, 见表3。

2.4 年龄分布

各年龄组肺结核病登记中以青壮年组 (15~34岁) 最多, 共93例, 占52.25%;其次为壮年组 (35~64岁) 和老年组 (≥65岁) , 分别为47例和27例, 占26.40%和15.17%。儿童组 (0~14岁) 登记数最少, 1例, 仅占0.56%, 见表4。

3 讨论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 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改善, 人们开始更关注自身健康, 对疾病的认识也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提高, 这些都可以体现在2004—2008年闵行区龙柏街道结核病流行状况分析结果上。

从活动性肺结核病的发病和登记情况来看, 龙柏街道2004—2008年肺结核病的发病率基本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 2007年处于相对低水平, 2008年发病率出现一次小幅度上升趋势。但值得注意的是, 新登记涂阳结核病患者人数基本保持在同一水平, 未出现明显升高趋势, 涂阳患病率的下降并不一定表示涂阳发病率也下降。虽然近年来政府部门加大了对结核病的重视和关注, 并实施了结核病控制项目, 但新涂阳登记率并未明显提高, 可能与健康教育力度还不够、痰标本质量不高和实验室痰涂片操作欠规范有关, 因而与国内其他地区调查结果相背离。

从龙柏街道2004—2008年结核病流行情况调查结果来看, 流动人口的肺结核病发病率从2004年的145.81/10万下降到2007年的80.68/10万, 2008年小幅度上扬至98.86/10万, 虽然总的发病趋势也处于下降趋势, 但相比较本地户籍人口, 流动人口的肺结核病发病率仍远远大于本地户籍人口, 年均流动人口肺结核病发病数与户籍人口肺结核病发病人数比值为1.62∶1。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生活在贫困状态, 收入较低, 生活水平较差, 居住的地区又相对集中, 卫生状况恶劣, 尤其是青年男性流动性大, 在社会上也比较活跃, 接触传染源的机会相对较多, 容易受到感染, 成为结核病发病和死亡的高发人群, 从而更加重了我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负担。

从时间分布上来看, 全年各月份均有发病, 未呈现明显的季节性。7月份、8月份和9月份发病数相对较多, 占发病总数的35.39%。而1月份、2月份和3月份发病报告数相对最少, 仅占15.73%, 可能与部分患者春节回家, 节后返回才就诊有关。

从性别分布来看, 肺结核病的发病率男性高于女性, 与全国和部分地区的调查结果一致。造成男女性别发病差异的原因有很多, 可能主要与男性在日常生活中接触危害因素较多有关, 如吸烟、酗酒、精神压力大、接触机会多和感染几率大等有一定的关系。这些因素可能决定了男性结核病的发病率要高于女性。

从年龄分布情况来看, 0~14岁儿童组发病人数相对最少, 仅为0.56%。15~34岁年龄组发病人数最多, 占52.25%。这与发展中国家感染人口以青壮年为多的结果相一致, 表明今后结核病防控的重点人群仍以青壮年为主。值得警惕的是65岁以上老年组的发病率也占到了15.17%。中老年肺结核病的排菌问题将直接影响21世纪我国结核病疫情的控制进程[6]。由于该年龄组人群生活水平相对较低、卫生保健常识相对缺乏、机体抵抗力较差和易感染等因素的存在, 老年肺结核病患者增多也将成为结核病流行的一个新的特征, 尤其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 该矛盾也将越发突出。

结核病自古以来同天花、鼠疫和霍乱等烈性传染病一样, 曾在全世界广泛流行。随着人类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 尤其是20世纪50年代抗结核化疗药物的问世, 结核病的流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许多国家政府和医疗工作者一度乐观地认为结核病消除在望, 并承诺结核病“作为一个公共卫生问题将于2000年被消灭”。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 由于耐药结核病菌株的流行和一些地区人口的贫困加剧, HIV感染和AIDS的流行以及人口流动的增加, 加之全球公共卫生政策中对结核病控制的忽略, 结核病又卷土重来, 且有日趋上升之势。从龙柏街道这5年来结核病的流行病学分析可以发现, 结核病的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这与结核病控制项目的实施是密不可分的, 结核病控制项目的实施, 明显地提高了控制工作的效果[7]。近几年来, 闵行区加大了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的投入, 扩大了减免治疗补助适用的对象, 增加了减免治疗的项目补助范围, 并充分利用全球基金项目, 对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给予更大的经济支持, 每月对他们进行交通费和营养费补助, 提高了流动人口治疗的依从性, 有效地实施DOTS化疗管理。但是疫情的上升趋势仍是我们不能忽视的问题。

龙柏街道位于闵行区的东北部, 紧临虹桥国际机场, 面积4.54 km2。卫生服务中心下设有1个分中心、4个医疗点。根据龙柏街道的肺结核病流行特征和地理社会因素, 在原有控制措施的基础上, 今后的结核病防治工作重点应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1) 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是结核病高发和主要的传播人群。闵行区从2010年起开展了对流动人口肺结核病的筛查工作, 此项工作今后应以长效管理机制开展, 采取更多、更广泛的综合防治措施, 深入流动人口聚集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宣教和健康促进工作, 提高疑似病人的发现率。 (2) 重视老年人。随着人为因素的干预和人口年龄结构的向后推移, 老年结核病防控问题刻不容缓, 今后的结核病防治工作也应重点围绕该人群展开。大力开展健康宣教和健康促进工作, 向老年人宣传结核病的核心知识, 提高他们对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 从而提高他们防病的意识和能力, 并通过进一步加强对他们开展免费体检工作, 做到早发现、早诊断和早治疗。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共同合作, 加大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的宣传力度, 重点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筛查工作, 扩大筛查范围, 尽可能多地发现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落实规范肺结核病人的管理和督导治疗, 提高DOTS管理, 以达到预防和控制本街道结核病疫情流行和蔓延的目的。

关键词:肺结核病,发病率,预防和控制,流行病学

参考文献

[1]全国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技术指导组.2000年全国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报告[J].中国防痨杂志, 2002, 24 (2) :65-127.

[2]Doyal L.Moral problems in the use of coercion in dealing with nonadherence in TB[J].Int J Tuberc Lung Dis.1998, 4 (5) :256-259.

[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病例管理指导方法[S].2006-04-25.

[4]亓志鹏, 丛淑贞, 原淑慧.学校结核病疫情状态与防治模式研究[J].中国医疗前沿, 2007, 2 (19) :13-14.

[5]端木宏谨.掌握结核病流行趋势指导结核病防治工作[J].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 2002, 25 (1) :1-3.

[6]肖和平.要重视老年肺结核[J].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 2000, 23 (11) :709-710.

3.上海市2004会计法规 篇三

(2003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

本市规划、建设、商业、工商行政、房地资源、水务、质量技监、市容环卫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新建饮食经营场所的要求)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成片开发的居住地区,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独立于居民住宅楼;

(二)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

(三)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下的,其油烟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的,其油烟排放口设计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其具体设计规范由市环保局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

(四)油烟排放口位置应当距离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10米以上。

第五条(利用现有房屋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的要求)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的居民住宅楼内,不得新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现有居住房屋改为不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划管理、居住物业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利用除居民住宅楼以外的非居住房屋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但油烟排放口位置不能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要求的,与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且须征得相邻私有房屋所有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书面同意。

第六条(清洁能源使用)

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应当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前款规定范围内现有饮食服务项目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以外的饮食服务项目,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第七条(油烟排放)

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烟:

(一)不经过专用烟道的无规则排放;

(二)经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现有饮食服务项目,其油烟排放方式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其油烟排放口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环境污染防治要求的,应当按照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规定的污染防治要求和期限改造。

第八条(油烟净化)

饮食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烟污染。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油烟排放,应当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规定。

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现有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所安装的设施与其经营规模不匹配的,应当在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加装或者改装。

饮食服务经营者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油烟净化设施;应当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转,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

第九条(废水排放)

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在本市公共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系统服务范围内的,其废水应当经隔油、残渣过滤等措施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方可纳管排放。

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在本市公共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系统服务范围外的,其废水应当经处理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条(噪声等其他污染防治)

饮食服务项目产生的噪声、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垃圾的污染防治以及空调器的安装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饮食服务经营者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公共通道上进行净菜、洗碗等与提供饮食服务有关的作业活动。

第十一条(告知承诺制度)

在新建的成片开发地区内,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实行环境保护告知承诺的区域,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将环境污染防治要求书面告知饮食服务经营者,饮食服务经营者应当书面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作出承诺的,视为饮食服务经营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饮食服务经营者应当将承诺的内容自作出之日起10日内在经营场所周围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饮食服务项目,视条件成熟情况,逐步推行环境保护告知承诺制度。具体实施步骤由市环保局另行规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实行环境保护告知承诺制度以外的区域,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填具《环境影响登记表(饮食服务业专用)》,报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审批。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或者未签署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承诺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三同时”和竣工验收)

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应当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饮食服务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进行试营业,区、县环保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饮食服务经营者应当在试营业之日起3个月内向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环保部门申请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竣工验收。

污染防治设施未申请竣工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饮食服务项目不得营业。已经试营业的,应当停止试营业。

第十四条(现有饮食服务项目变更管理)现有无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变更为有油烟污染的,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新开办产生油烟污染饮食服务项目的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现有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进行重新装潢或者烟道、灶台等布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重新装潢或者布局发生变化后5日内报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和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检查。

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在现场检查时,可采用检气管法快速检测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油烟排放超标与否。被检查者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检查部门申请按国家标准金属滤筒吸收法和红外分光光度法监测。监测结果与快速检测结论一致的,监测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十六条(举报和投诉)

对饮食服务环境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检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十七条(社会公布)

市环保局应当定期公布违反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名单。

市环保局应当会同市质量技监部门组织对本市饮食服务业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使用效果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第十八条(违反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擅自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已开业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十九条(违反油烟污染防治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饮食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排放油烟,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油烟净化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限期治理,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对污染较轻的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污染严重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满后,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未按规定加装或者改装油烟净化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加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饮食服务经营者可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按规定改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饮食服务经营者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告知承诺内容公布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饮食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公布承诺的,由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变更备案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饮食服务经营场所重新装潢或者布局发生变化不按期备案的,由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其他环境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饮食服务业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验收、清洁能源使用、水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

市和区、县环保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得为饮食服务经营者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指定环境污染防治产品。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是指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本办法所称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是指在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或者现有房屋开设饮食服务项目。

本办法所称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是指饮食服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需要用食用油对食物进行烹饪、加工,以及烧烤等本身能产生油烟的经营活动项目。

第二十五条(其他规定)

单位食堂等非经营性饮食服务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4.上海市2004会计法规 篇四

沪国资委办[2004]99号

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投资事项包括营运机构的对外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期货、委托理财等的投资)等。

第三条(营运机构职责)

营运机构是投资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二)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三)开展投资分析,组织投资管理。

第四条(产权代表职责)

在对投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营运机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以下简称产权代表)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图,报告投资管理情况。

第五条(监事会职责)

营运机构监事会负责对营运机构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市国资委职责)

市国资委对营运机构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审核营运机构的投资计划,核准营运机构的计划外投资项目,根据需要对营运机构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含金融投资)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第七条(投资计划)

营运机构应当制定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投资规模与投资结构;

(二)投资方式及其比重结构;

(三)投资进度安排;

(四)投资项目汇总表。

第八条(投资计划编制程序)

编制投资计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第四季度由产权代表向市国资委提交本机构下投资计划草案,并提供重大投资项目的项目计划书(或建议书)等相关文件或者材料;

(二)市国资委对营运机构投资计划草案进行审核,并向产权代表反馈审核意见;

(三)产权代表根据市国资委审核意见,组织修改、完善投资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未设董事会的营运机构依据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四)产权代表将经审议决定的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投资计划审核)

市国资委审核营运机构投资计划的重点为:

(一)投资方向与国有资产调整和发展方向是否一致;

(二)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是否相匹配

(三)投资是否主要集中于企业核心业务;

(四)从国有资产全局出发是否属于过度重复投资;

第十条(投资计划的调整)

营运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投资计划。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及时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管理)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对部分国有资产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对计划外投资项目,市国资委按照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履行核准手续。

国有资产重大投资项目的数额标准和需实施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商各营运机构确定。

凡需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投资项目,由营运机构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负责报送。

第十二条(金融投资管理)

严格限制产业性集团从事期货投资、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营运机构购买债券和基金。

营运机构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相匹配。

第十三条(重大投资项目的检查与监督)

市国资委对营运机构已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定期组织审计监督检查。

营运机构监事会应当及时了解并定期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情况。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后评估)

在投资项目完成(或竣工)一年后,营运机构应当组织投资决策后评估工作,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市国资委。

第十五条(营运机构投资分析报告)

营运机构应当编制投资分析报告,全面反映企业通过投资活动带动国有资产发展和结构调整情况以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回报等投资进展及效益情况,并于下3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市国资委。

第十六条(营运机构投资管理制度备案)

营运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投资管理制度, 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试行日期)

5.上海市2004会计法规 篇五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发布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号:沪高法民一[2004]25号

发布日期:2004年09月07日

生效日期:2004年09月07日

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

(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答:由于司法解释

(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对破产安置补偿费中,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具体数额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答:虽然根据司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但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着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较短,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具体构成,包含非工资补偿或安置补偿内容等特殊情形,若简单将安置补偿费用,一概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反而有失公平,并容易激化矛盾。

因此,若诉讼中当事人对破产安置补偿费是否均属共同财产争议较大,难以确定其中属 1 于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时,人民法院可通过被安置方的婚龄与其工龄的比例来计算安置补偿费中属于共同财产的数额。具体而言,该比例大于1,则所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均作为共同财产;比例小于1,则破产安置补偿费中相同比例部分,为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以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破产安置补偿费10万元,该方婚龄为5年,工龄为10年,其婚龄与工龄的比例为1:2,10万元安置补偿费的1/2即5万元为共同财产。若婚龄为10年,工龄为5年,其婚龄与工龄的比例为2:1,则10万元安置补偿费均为共同财产。

三、如何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实际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的归属?

答:司法解释

(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的这部分知识产权性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以此标准相统一,我们认为,实践中可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具体如下:

1、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

2、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3、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

四、离婚诉讼中,婚前有夫妻一方承租、或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其公房使用权本身蕴含的价值,如何归属和处理?

答:根据司法解释

(二)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但从上海的实际出发,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将原有的公房使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的使用价值,也有失公允,对此我们认为实践中,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五、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可认定父母的购房出资是明确表示为向夫妻一方的赠与?

答:根据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2 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此外,尽管司法解释

(二)中的该条规定仅限于购房出资,但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买其他物品的出资,同样可根据该条规定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六、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答: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七、基于同居关系,当事人仅仅诉请分割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或一并诉请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的,如何确定案由?

答:司法解释

(二)试行后,基于同居关系,当事人仅诉请分割财产或子女抚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由可根据具体诉请确定为,财产权属纠纷,或子女抚养纠纷。

如果当事人同时诉请要求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案由可确定为财产权属和子女抚养纠纷。

八、无效婚姻诉讼中,哪些情况可准许申请人撤诉?民诉法关于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人民法院能否适用?

答:根据司法解释

(二)第二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若在审理中发现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

(一)第八条规定原有导致婚姻无效事由已消除,则婚姻关系转为有效,此时,人民法院可向当事人示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以准许。

对于婚姻无效案件审理中,出现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查明婚姻关系是否无效。若无效,则不能按自动撤诉处理,仍应宣告婚姻关系无效。3 若有效,则可按自动撤诉处理。

九、当事人诉请离婚,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婚姻关系无效,如何处理?

答:根据司法解释

(二)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告之婚姻关系无效之事实,当事人变更离婚诉请为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变更案由,并分别制作婚姻无效判决书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判决/调解书,当事人的地位在婚姻无效判决中,仍可表述为原、被告。

对当事人仍坚持诉请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变更案由,并分别制作婚姻无效判决书和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关于婚姻无效的判决书主文应表述为:“

1、驳回离婚诉请;

2、婚姻关系无效”,当事人地位可仍为原、被告。

十、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就同一事实即受理无效婚姻案件又受理了离婚案件,判决婚姻关系无效后,另一已受理的案件,如何处理?

答:离婚案件以夫妻双方形成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在该婚姻关系已为生效判决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对另一离婚诉由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直接变更其案由,为无效婚姻。

同时,由于该所谓离婚案件实际需要处理的婚姻关系无效后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若婚姻无效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中,已包括了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人民法院可直接对离婚案件作出驳回离婚诉请的判决,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则在婚姻无效案件中处理。若婚姻无效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中,不包括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除判决驳回离婚诉请外,还应就婚姻关系无效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进行处理。

2004年9月7日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发布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号:沪高法民一[2004]26号

发布日期:2004年09月07日

生效日期:2004年09月07日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的理由应如何把握?

答:司法解释

(二)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说明其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

二、如何判断彩礼?

答:司法解释

(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道德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

三、可诉请返还彩礼的当事人范围如何把握?

答:由于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 4 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

四、彩礼给付后,男女双方仅是形成同居关系,为此,给付彩礼的父母或亲属依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能否支持?

答:根据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同居关系,但是法院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基于感情善可能愿意补办登记,若人民法院简单地判决返还彩礼反而有失公平,或容易引发矛盾,因此在审理上述情形的彩礼返还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同居的男女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判决返还。

五、应当返还的彩礼范围如何把握?

答:虽然根据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卓越,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因此,我们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六、能否直接按数量比例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答:根据司法解释

(二)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上述财产的分割,在当事人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由于该条规定本身并非一个强行性的规范,所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并非“按数量比例分割”的强制性前置条件。故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除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分配方案外,可以直接按数量比例分配。

七、在夫妻一方不要求持有有限公司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此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答: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以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公司,此部分共同财产已转为了公司财产,由公司所有,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当夫妻协商同意由非公司股东的一方取得相应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照司法解释

(二)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若该方不愿意承受出资额外负担为成股东,则可评估公司现有净资产。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夫妻一方出资比例计算出相应的净资产价值,再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由取得出资额外负担的一方给付另一方应得的钱款或财产。评估费用由主张评估一方预付,或双方各半预付。当事人均不愿意进行评估的,则人民法院可对此部分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

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份,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 5 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产,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6.上海市2004会计法规 篇六

从H版、S版到现行版, 上海市小学识字教学观念经历什么变化?在实践中进行了哪些探索?这些探索在小学语文教材中有哪些体现?现行版小学语文教材吸收了哪些历史经验?已经作出了哪些改进?还需作哪些改进?为了对这些问题作出回答, 我们选择了这三个版本的小学低年级语文教材的一年级上下、二年级上下共四册 (1) , 对生字表中的会认字、会写字从字量、字种的角度进行统计分析, 搞清其实际用字情况, 揭示小学低年级语文教材中生字编排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一、观念、布局与编排:基于三版本字量、字种的统计

1.识字观念:从“认写同步”到“认写分流”

注1:表中的字量是将三个版本中第1~4册识字表、写字表字量分别相加得到的。其中H版未区分识字和写字要求, 因此识字量和写字量视为一致;S版区分了识字和写字要求, 以生字表中的字量为识字量, 以除去生字表中“认一认”部分生字的字量为写字量。

通过对表中会写字、会认字字量统计, 我们分析:

从字量看, H版会认字和会写字都是1170;S版会认字1209, 会写字948;现行版会认字1994, 会写字1036。从H版、S版, 到现行版, 字量呈现递增趋势, 而且幅度比较大, 最高值和最低值相差824。而会写字要求则变化不大, 字量围绕1000上下浮动, 最高值和最低值相差222, 说明会认字要求在提高, 会写字要求变化不大。

从认写比率看, H版的认写比率是1:1, 要求会认的字也要求会写;S版的认写比率是1.28:1, 差不多认一个半字, 要求会写一个;现行版认写比率达1.92:1, 差不多认两个字, 只要求会写一个。从H版、S版到现行版的字量和认写比率情况, 可以看到上海市识字教学理念从“认写同步”到“认写分流”的逐步变化。

2.字种分布:从“逐册递增”到“两头小、中间大”

从表中, 我们看到:

(1) 从字种看, 会认字方面:H版1137、S版1175, 与现行版1976相差839、801, 差距很大。会写字方面, H版1137、S版920, 与现行版1009相差128、89, 差距不大。这表明, 三个版本识字教学理念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对会认字要求的不同上。

(2) 从布局看, 会认字方面:三种版本都无一例外地把字种最少的册数安排在第一册。而字种最多的册数, 各版本的安排是:H版和S版均在第四册, 现行版则在第二册。H版最高数342与最低数189之间, 相差153;S版最高数380与最低数180之间, 相差200, 现行版各册安排最为均匀, 相差幅度较小, 最高数530个与最低数458个之间, 相差72个。H版和S版字种选择均是逐册递增的, 而现行版则至第二册达到最高数, 第一、四两册较第二、三两册少, 呈现出“两头小, 中间大”的布局特点。从识字教学的现状来看, 现行版这样的布局更具有合理性 (2) 。

3.共同问题:编排技术的缺陷

注:表中的字种1是根据各册字种累加计算出来的, 这是虚值;字种2是根据1~4册总量一次性计算出来的, 是实际值。

从字种来看, H版会认字、会写字累加值都是1159, 实际值都是1137, 重复22。S版会认字累加值1195, 实际值1175, 重复20;会写字累加值937, 实际值920, 重复17。现行版会认字累加值1992, 实际值1976, 重复16;会写字累加值1029, 实际值1009, 重复20。据我们分析, 字种在不同册之间重复的原因主要是生字编排技术问题。如同样是第二三册之间, 就会认字而言, H版重复的字种有:为、哪、街、道、当、背、已;S版重复的字种有:哪、得;现行版重复的字种有:街、季、闲。这表明, H版、S版和现行版都存在生字编排上的技术缺陷。

二、灵活性与随意性的矛盾:基于三版本共用字量、字种的统计

(一) 会认字、会写字共用字种统计分析

注:比率是指三个版本的会认字共用字种与会认字总数之间, 会写字共用字种与会写字总数之间的比率。

1. 在2157个会认字字种中, 三个版本都选用的字种占三个版本会认字种总数的38.85%。

2. 在1760个会写字字种中, 三个版本都选用的字种占三个版本会写字种总数的18.24%。

(二) 会认字共用字种统计分析

注:比率是指三个版本的会认字共用字种与三个版本会认字总数之间的比率。

1. 三个版本的会认字共用字为838个, 其中一年级为390个, 二年级为125个;一至四册分别为1 1 0、29、36、21。从中我们看到, 会认字的共用字总体上呈递减趋势, 同时也说明三个版本会认字的选字范围比较广泛, 并随年级和册数提高越发显著。

2. 三个版本的会认字共用字在小学低年级是8 3 8, 但分散到三个版本的一至四册, 会认字的共用字却只有100多个, 最少的才21, 这说明三个版本选字的标准差异性显著。

3. 一至四册的会认字共用字加起来有196, 与8 3 8 相比少了642。经分析发现, 这642中相当一部分被两个版本安排在同一册, 另一版本却安排在其他册, 而有少部分被三个版本分别安排在不同的册数中。

(三) 会写字共用字量、字种统计分析

注:比率是指三个版本的会写字共用字种与三个版本会写字总数之间的比率。

1. 三个版本的会写字共用字为321, 其中一年级为114, 二年级为55;一至四册分别为49、13、20、9。从中, 我们看到, 会写字的共用字总体上呈递减趋势, 同时也说明三个版本会写字的选字范围比较广泛, 并随年级和册数提高趋于显著。

2. 三个版本的会写字共用字在小学低年级是3 2 1, 但分散到三个版本的一至四册, 会写字的共用字却50不到, 最少的才9, 这说明三个版本选字的标准差异性显著。

3. 一至四册的会写字共用字加起来有91, 与3 2 1 相比少了230。经分析发现, 这230中相当一部分被两个版本安排在同一册, 另一版本却安排在其他册, 而有少部分被三个版本分别安排在不同的册数中。

从以上三项统计结果可以发现, 三版本的会认字、会写字的共用字出入相当大, 比率最高者不到四成!"。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了上海市语文教材选文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选字范围广, 视野开阔, 但另一方面也揭示了当前语文教材编写过程中的弊端:随意性过大, 较少考虑字种选取和学习的先后顺序;缺乏连续性, 较少考虑以往教材的用字状况和编排特点。由于这种弊端, 不仅给识字教学带来一定的难度, 也给同一个市不同地区转学的学生学习带来不便。

三、制定学生常用字表迫在眉睫:基于三版本与常用字的共用字量、字种的统计

这里, 我们进一步扩大一下比较的范围, 将三个版本的会认字、会写字分别与《现代汉语常用字表》的2500常用字、1000次常用字比较, 分析两者的共用字和共用字比率。

1.H版、S版和现行版各版本的会认字与2500常用字共用字比率较高, 平均达到了94.44%;与3500常用字共用字比率平均达到了98.61%。

2.H版、S版和现行版各版本的会写字与2500常用字共用字比率较高, 平均达到了95.45%;与3500常用字共用字比率平均达到了98.78%。

3.三个版本的会认字与2500常用字共用字比率较高, 达到89.75%, 与3500常用字共用字比率达到了97.31%, 超出3500常用字的字有58。

4.三个版本的会写字与2500常用字共用字比率较高, 达到了93.13%, 与3500常用字共用字比率达到了98.13%, 超出3500常用字的字有33。

三个版本以及H版、S版、现行版各自的会认字、会写字中超出3500常用字范围的字分列如下:

三个版本会认字 (58) :

垠 跌 堂 莞 沁 拎 凋 瞅 忑 佗 睫 掬 粽 俞 斓 叩 恙 尧 啪 呱 蜇 咚 缶 咛 羲 嗒 跤 喔 塾 嘟 煦 嚓忐 帼 碜 怡 铠 丫 哦 潺 婪 霄 亢姹 菏 婀 笠 嫣 袅 绮 粼 嘻 迪 惟 霆 曦 龀 哇 邵

三个版本会写字 (33) :

叩 佗 呱 铠 哦 亢 迪 龀 咚 婪 咛 菏 嗒 瞅 喔 沁 嚓 啪 丫 拎 嘻 蜇 绮 睫 惟 笠 哇 羲 忑 跤 忐 垠 恙

H版会认字 (13) :

铠 喔 嗒 笠 瞅 龀 哇 啪 咚 羲 呱 嚓 蜇

H版会写字 (13) :

铠 喔 嗒 笠 瞅 龀 哇 啪 咚 羲 呱 嚓 蜇

S版会认字 (11) :

嗒 绮 呱 缶 笠 尧 菏 瞅 跌 堂 咚佗

S版会写字 (6) :

嗒 咚 呱 佗 菏 绮

现行版会认字 (41) :

垠 俞 莞 粽 瞅 斓 恙 睫 丫 曦 掬 忑 霄 婪 叩 袅 嘻 跤 咛 哦 嘟 拎 帼 煦 怡 忐 惟 碜 潺 亢 邵 凋 姹 粼 婀 迪 嫣 霆 绮 塾 沁

现行版会写字 (19) :

嘻 垠 惟 跤 婪 忐 亢 迪 叩 忑 沁 恙 咛 睫 哦 瞅 拎 丫 绮

根据以上统计结果, 可以看到:

第一, 无论是三版本的会认字、会写字, 还是各版本的会认字、会写字, 与1988年发布的现代汉语常用字的共用字比率都相当高。以此看来, 上海市一、二期课改小学语文教材会认字、会写字选自现代汉语常用字, 是符合从常用字选字规律的。值得讨论的是, 《现代汉语常用字》中所收的是成人用字, 在选择字种时, 如何解决上海基础教育阶段学生常用字与成人常用字之间的矛盾?在识字教材中如何引导儿童用字向成人用字过渡?这是语言文字工作者和教材编写者需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

第二, 从超出3500常用字的范围来看, 有些字其实与生活关联度还是很高的, 如口语中常用的拟声字:咚、嗒、嘻、哇、嘟、喔、嚓、哦、啪、呱, 有些字是日常用的比较多的字, 如丫、瞅、拎等;还有些学生书面语中屡见不鲜的, 如: (无) 垠、沁 (人心脾) 、 (贪) 婪、 (雷) 霆、 (云) 霄等, 而《现代汉语常用字表》中的有些字如今却较为少见, 如臼、玖、苫、麸、荸等, 而另一些字随着时代变化, 已经逐渐少用或不用, 如佃、磅、嘁。所以, 在考察教材时, 不能单以所选字种是否完全符合《常用字表》为标准, 语言是随着社会变化而变化的, 教材编写者应该与时俱进。

从目前来看, 为了使教材选字科学、规范, 有所依照, 制定一个通用的学生常用字字表显得非常迫切和必要。

四、结语

小学阶段, 语文课承担的主要教学任务是识字, 而低年级教材是完成识字教学最重要的媒介。通过对上海H版、S版和现行版三种版本的字量、字种的多角度比较, 我们得出三方面结论:

1.从H版、S版到现行版, 上海小学语文识字教学的理念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从“认写同步”到“多认少写”, 这种变化在三种版本教材会认字、会写字和认写比率等指标上已经有了充分体现。

2.H版、S版和现行版不论在会认字还是会写字方面共用字比率不高, 体现在各分册中尤其明显。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缺少一个科学的、通用的基础教育阶段常用字字表。在这个字表制定出来以前, 为了保证教学的延续性, 首先需要保证教材编制方面的延续性。这要求教材编写者与历史对话, 对以往的教材有深入研究, 了解它们的用字情况。这一点在现行版小学语文教材修订过程中尤为重要。

3.H版、S版和现行版在选用的字种方面与《现代汉语常用字表》有相当高的共字率, 但超出常用字表的部分字种却是儿童生活实际的常用字。这一方面印证了这三种识字教材选字的合理性, 但另一方面也提示我们, 常用字表只是成人字表, 对儿童用字状况应当进行深入研究, 并体现在小学语文教材, 尤其低年级教材之中。

总之, 如何充分把握汉字的系统性、规律性, 选择合适的字量、字种作出合理的编排是体现语文教材编写水平、评价教材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

注释

1 处于课改之中的教材经常要作修订, 同样的版本不同的出版时间, 统计分析的结果也不同。这里所使用的教材各册版本情况如下:H版的一上为1995年6月第2版, 一下为1995年11月第3版, 二上为1995年6月第2版, 二下为1995年11月第3版;S版的一上1993年6月第2版, 一下为1993年11月第2版, 二上为1994年6月第2版, 二下为1994年11月第2版;现行版的一上为2004年8月第3版, 一下为2004年12月第3版, 二上为2005年8月第3版, 二下为2005年12月第3版。

2[2]张田若、陈良璜、李卫民《中国当代汉字认读与书写》是这样分析的“:因为一上一年级, 小学生新入学, 而且还在此时进行拼音教学, 不宜安排过重的识字任务;到了一下和二上年级, 小学生学习习惯逐步养成, 初具识字能力, 正处于识字高潮期。二下到三年级开始把主要精力放在初步的读写训练上, 识字数量可以稍减下来。” (见第46页, 四川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7.上海市2004会计法规 篇七

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会计财务决算已进行了四天,基本结束。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同志们在会计岗位上,默默无闻,不计个人得失,为南漳地税事业作出了贡献。现就财会工作在这里讲如下意见。

一、管理、服务、监督职能得到了充分体现

(一)建立了四项制度,强化了四项管理

1、经费管理实行报审职能,进一步完善归口。

2、大宗物品管理采取阳光采购、招标投标公示制。

3、内部资产管理实行建帐建卡登记制。

4、财务管理建立了公示制度。

(二)实现四个统一,初步规范管理行为

1、统一了经费开支分类审批权限。

2、统一了开支范围标准。

3、统一了预算编制口径。

4、统一了采购程序、方式。

(三)开展了四项监督活动,初步建立了内部初审

1、事前监督(初审)。

2、强化日常会计监督。

3、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4、清理理顺往来业务。

二、今后时期财务工作的意见

1、提高认识,不断增加使命感,开源与截流并用,过紧日子。

2、财务工作是地税物质基础和保障。

3、财会工作是整个税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4、财会工作是处理各个方面的纽带。

5、财会工作是廉政建设的“前哨”,要做到:

(1)坚持四个原则。即按章办事原则、实事求是原则、量入为出原则、公正透明原则。

(2)求真务实,创造性开展财务工作。转变观念,增强节俭意识,从三个侧面,即领导侧面;前勤人员过紧日子;相关部门层层理解、支持。

(3)目的要找准工作突破口,不要停留在原有的水准上,固步自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财务工作人员日常工作要做到三坚持、三不

1、坚持持之以恒,不做昙花一现。

2、坚持公正、公平,不搞违规操作。

3、坚持考核兑现,不搞平均主义。

四、加强学习,努力加强自身素质

~年是学习年,主要从三个方面:

1、不断学习科技文化知识,还要学习社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增强个人文化底蕴。

2、不断学习国家财经纪律,政策法规,提高法纪观念。

3、学习先进经验,处理技能,通过学习做好五种人,即做一个法规法纪上的明白人、执行规章上的铁面人、为民服务上的热心人(即对上级服从、对下服务,尽职尽责尽量地为基层服好务)、财经手续上的清白人、各级组织的放心人。

8.上海市2004会计法规 篇八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参加行政复议。A.第三人 B.共同申请人 C.知情人 D.原告

2、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送被申请人。A.5 B.7 C.10 D.15

3、某市交通局发布文件,规定对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征收过路费。徐某驾车路过被征收过路费,他认为这属于乱收费,欲提起复议申请。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A.徐某可以直接对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B.徐某可以针对该规范性文件要求复议审查

C.徐某可以在申请复议征收行为时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 D.徐某不必经过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不可抗力的是()A.地震 B.水灾 C.重病 D.战争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法律

6、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参加行政复议。A.第三人 B.共同申请人 C.知情人 D.原告

7、某村村民吴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周围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发现吴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吴某交涉。吴某申辩说建房是按批准文件划线动工,不同意改变施工计划。如申某与崔某申请复议,应当向下列什么机关提出?()A.乡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B.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C.县政府土地管理局作为复议机关 D.县政府法制局作为复议机关

8、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不可抗力的是()A.地震 B.水灾 C.重病 D.战争

9、如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行政相对人可()。A.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控告 B.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控告 C.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下列不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是()A.申请人 B.被申请人 C.第三人 D.人民法院

11、李某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则()A.可以暂时终止诉讼

B.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准许

C.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D.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12、如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行政相对人可()。A.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控告 B.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控告 C.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形下,下列选项中那个说法是正确的?()A.复议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B.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受理 C.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 D.上级行政机关只能责令复议机关受理

1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A.由该部门的本级政府决定

B.由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 C.由申请人自由选择

D.由本级政府与上一级主管部门协商决定

15、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A.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B.市经济贸易局 C.市人民政府 D.区人民政府

16、下列选项中哪个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A.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了排气量三升以下的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规定,并据此对吴某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行为

B.某乡政府发布通告劝导农民种植高产农作物的行为 C.城建部门将施工企业的资质由一级变更为二级的行为 D.民政府部门对王某成立社团的申请不予批准的行为

17、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不可抗力的是()A.地震 B.水灾 C.重病 D.战争

18、行政复议机关负责()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A.机关内部管理工作 B.法制工作 C.监察工作 D.人事工作

19、恒生公司进口的一批货物被某海关作出扣押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应向()申请复议。A.该海关

B.该海关所在市的人民政府 C.该海关所属省的人民政府 D.该海关的上级主管部门

9.上海市2004会计法规 篇九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一、会计与会计法(1)会计的概念。P1 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 会计首先表现为单位内部的一项管理活动,即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2)会计规范:P1 ①道德规范

②单位内部的规范

③行业组织的规范

④国家的规范(3)会计法: P1  宪法是我国法律规范的根本大法;

 除宪法外,《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是我国最高层次的会计法律规范,是会计工作的最高准绳和根本大法。

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 法律体系构成P1  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

(一)会计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 《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P2

 《会计法》是调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办理会计事务中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会计法律,----------法  如《会计法》

 1985年1月21日通过(6届、9次会议通过),1985年5月1日施行(第一部法)。 1993年12月29日修改(8届,5次会议)

 1999年10月31日修订(9届、12次会议),2000年7月1日施行。(新会计法)

如《注册会计师法》

 1993年10月31日通过(8届、4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

(二)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 会计行政法规----低于法律(通常以条例、规定具体名称出现)

----------条例,如:《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政部制定)

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订,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部门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通常以《----办法》等  会计部门规章:

4个

P3  会计规范性文件:5个

P3

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政部---全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本区域)。国家其他部门依法对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国家审计机关、证券监督机构)。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 国务院财政部门制订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制订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和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 解放军总后勤部可制订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2、会计市场管理

 加强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过程的监管和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会计出版市场、培训市场、境外洋资格的管理等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 基本形成阶梯式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

4、会计监督检查

 财政部对全国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对违反行为处罚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区域内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对违反行为处罚

(二)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本单位会计工作

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 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

 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投资人或合伙人

2、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二节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1、会计核算的依据: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 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包含2类(1)资金未发生变动(2)资金发生了增减变动

 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是违法行为。

(二)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得伪造和变造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伪造:---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无中生有 ■变造:---涂改和挖补----篡改事实

■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虚假的凭证、帐簿等或直接篡改会计报告---以假乱真 责任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假发票的开具方和索取方都是违法主体

(三)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1.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会计软件生成的会计凭证、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3.财务软件:如:博科、金蝶、用友、速达、管家婆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P8:七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 款项是指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以及保函押金、各种备用金等。

 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拥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等。

2、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物是指单位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流动资产、固定资产)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 债权、债务:P9  债权:应收账款、预付账款。

 债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4、资本、基金的增减

 办理资本、基金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政府部门文件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 收入:日常活动中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  支出:实际发生的各项开支+支出和损失(非正常)

 如购买材料支付或预付的款项;偿还银行借款、购置固定资产。

 费用:期间费用(管理、财务、销售)、生产成本

 如办公用品、管理人员的工资;银行的手续费,利息;广告费、营销人员工资等  成本:对象化了的费用----与产品、劳务相联系---(直接材料、人工、制造费用)

“ 收入在会计上表现为资产的增加或债务的清偿”P9: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 一般包括利润的计算、所得税的计算、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等

7、其他事项

三、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的种类

1、原始凭证:经济业务发生时---经办人员---明确责任—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

 内容:凭证名称、日期、填制方、接受方、经济业务事项名称、数量、单价、金额(无结算方式)、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2、记帐凭证:归类—确定会计分录—登记会计帐簿

内容:凭证名称—日期、编号--摘要-----会计科目、方向、金额------附件----填制、记帐、稽核、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二)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

 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不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

 不真实、不合法----不予受理、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 不准确、不完整----予以退回、更正补充  原始凭证审核要求:P11

6条

(四)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 各项内容----不得涂改  内容错误----重开或更正  金额错误----重开

【判断题】原始凭证数字有错,应当采用划线更正法更正,并在更正处签章,以明确责任。

参考答案:错,P12

(五)记账凭证的编制

必须依据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填制记帐凭证。

(六)、会计凭证的传递与保管

具体要求:P12--13 五项 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复制

 原始凭证遗失须证明、情况-------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代替

四、会计帐簿

(一)会计帐簿的设置

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真实、完整。

1、总帐----会计科目(总帐科目)设置---用于全部经济业务----反映总括核算

2、明细帐(分类账)—总帐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某一类---明细核算—会计资料形成的基础环节

 例:应收帐款:

一级资产类科目  应收帐款-----ABC公司  应收帐款-----123公司

3、日记帐----序时明细帐---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

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4、其他辅助帐簿(备查):租借---应收应付---担保、抵押

(二)会计帐簿登记的基本要求P14:5条

1、单位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

3、会计电算化也要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4、账簿设置登记也要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5、禁止账外设账:账外设账是极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加强内部管理-----合法 

用于非法目的-----违法

五、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一)、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 财务报表(四表一注):资产负债表(静态)、利润表(动态)、现金流量表(动态)、所有者权益变表(动态)、附注(对会计报表中列示、未列示项目的说明,也就是对以上四个报的说明)。

(1)资产负债表:特定日期(时点:某年的12月31日--静态)--财务状况:(2)利润表:会计期间(时期:某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动态)---经营成果(3)现金流量表:会计期间(时期、动态)---现金流量(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所有者权益当前---变动情况

 时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

 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适当简略),所有者权变动表可以不报(三表一注)。月、季、半年。 主体:

 个别财务报表:企业 

合并财务报表:企业集团

(二)、编制要求:数据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编报及时。

(三)、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据经过审核的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 编制目的:P18  注意:(1)、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编制记帐凭证的依据(2)、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的依据(3)、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依据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期限应合法  哪些企业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1国有企业

2国有控股的企业

3国有占主导地位的企业  重点公布哪些信息?(1)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1管理费用

2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3职工的工资和福利

4公益金

5利润分配(2)审计(单位内部---注册会计师—国家审计)(3)重大事项:投资---融资---资产处置

(五)、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六)、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  对比:记帐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填制---记帐—稽核—会计主管

六、会计

1、会计:公历制1月1日-----12月31日

2、会计期间:---半—季度----月度

注意:无旬

3、实行公历制原因:与财政、税务、计划、统计一致,注意无审计

4、《会计法》关于对会计的规定,不仅适合内资企业,也适合外商投资企业,但是不适合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的母公司。

七、记帐本位币

1、货币作为商品的一般等价物: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

2、会计核算一般情况:人民币

3、会计核算特殊情况: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选定其中一种,财务会计报告折为人民币。

八、会计记录文字:

 一般情况:应当使用中文  特殊情况:

 民族自治地方: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 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文字是备选性

九、财产清查

1、概念和意义(四条):P23

2、要求: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符。

3、种类:

对象和范围:全面、局部 

间:定期、不定期

全面:年终结算前,特殊情况也可。

局部:流动性大的财产(现金、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

定期:全面、局部。年、半年、季、月末结账时。

不定期:特殊需要、临时性。

4、程序:准备、清查。

十、会计档案管理

(一)定义: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凭证--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

(二)管理:立卷---归档----保管---调阅---销毁---单位变更后的管理

1、妥善保管

 不能外借。可以提供查阅和复制(经过单位负责人批准)。 注意:  会计档案不能外借-------------------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和复制

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复制

 原始凭证遗失须证明、情况-------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代替

2、分期保管

 保管期限:从会计终了后(公历制的12月31日)的第一天(公历制的一月一日)起算。

 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 定期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注意:没有20年)P25- 企业和其他组织(表1-1):P35(1)、3年:月、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2)、5年:固定资产保管卡片(报废后)---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3)、10年:企业无(4)、15年:其他

(5)、25年: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

(6)、永久:财务会计报告---保管清册—销毁清册

3、销毁程序

 一般情况:

(1)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2)共同鉴定(3)编制销毁清册(4)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5)共同派员监销

 特殊情况:(即使保管期限已满,但是也不能按正常程序销毁)(1)未了事项原始凭证(2)正在项目建设期会计档案

第三节 会计监督

 会计监督:

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内部监督) 主体: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 对象:单位经济业务活动  政府监督(外部监督)

 财政、审计、税务、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  社会监督(外部监督)

 注册会计师、单位、个人的检举揭发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1、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2、法定义务:各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 注意:不可以理解为:可以建立也可以不建立,根据需要来决定是否建立。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监督的主体: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内部会计监督权----权利和责任。

2、监督的对象: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3、监督的要求(P28-29):四个应当明确

4、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P32)

6、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监督权:P32-33(9项)

7、行使监督权的关键:拒绝来自任何方面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任何要求。(P32)

二、政府监督(外部监督)

 财政部门:普遍监督:各单位----会计工作  其他部门:有限监督:有关单位--会计资料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央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

 注意:是否能理解为政府监督即财政部门的监督(不能)

(一)财政部门监督:

 范围(P34):会计帐簿-----会计资料----会计核算----会计人员(1)、检查单位是否依法设置账簿(P34-35)

1、账簿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2、账簿设置是否统一性原则。

3、是否设置账外账

(2)、检查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P35)

1、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进行会计核算

2、编制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是否与已发生的经济业务相符合

3、财务报告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存在虚假资料

(3)、检查是否依法会计核算(36)

1、单位会计核算是否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会计电算化是否符合规定

3、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利润计量确认是否符合规定。

4、会计档案保管是否符合规定(4)、检查会计人员使用合法

1、会计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用是否符合法律。

(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方式

1、查询(P36):会计资料重大违法嫌疑---国务院财政部门及1其派出机构-往来单位、开户银行

2、行使查询权的限制条件P37

(三)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其他形式

 有关部门监督时的责任(P38)

1、出具检查结论:

2、避免重复查帐:

三、社会监督(外部监督)

(一)社会监督的概念: ●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据实作出客观评价

●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社会监督以其特有的中介性和公正性得到法律的认可,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公正性。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1、审查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业务,并出具有关报告

4、其他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相关问题

1、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会计凭证、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和有关情况是委托人的法定义务。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由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

4、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四)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关系P41

2、区别P41

(五)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检举

1、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会计制度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2、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充分的证据

3、单位和个人必须实名检举(上访)

4、政府部门对检举人保密。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P42)

1、设置的原则: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原则性要求,而不是法定义务)

2、哪些单位应设置会计机构: A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B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C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3、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 在其他的职能部门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判断1: 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该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答案;(对),P43

判断2: 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该设置会计人员。

答案:(错),P43

4、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经过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二、代理记帐

(一)概念:P43  委托代理记账: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不能委托某个人

(二)代理记帐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会计师事务所除外)

A、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人员 B、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C、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D、取得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三)代理记帐的业务范围

1、进行会计核算:

(1)审核原始凭证

(2)填制记帐凭证

(3)登记帐簿

(4)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上报财务报表)代理记帐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

3、提供税务资料(纳税申报)

4、其他

(四)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的义务

 填制取得原始凭证  专人保管、收支货币资金  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原始凭证  及时更正补充原始凭证

2、代理记帐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托方)的义务:P45 遵守-----保密------拒绝------解释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P45-46

1、政治素质

2、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历

(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2)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和2之间是或者的关系,但是2者共同的前提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3、政策业务水平

4、组织能力

5、身体条件

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一)、基本要求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证书全国有效)

2、单位不得聘用(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3、不能参加考试、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1、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2、做假帐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4、贪污

5、挪用公款

6、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含5年)(吊销,谁发证谁吊销)

(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1、适用范围:

(1)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2)人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港、澳、台、外籍人员(3)工作岗位(P47):10项,注意(7)(10)

 注意区分不属于会计工作岗位如:

A、审计

B、医院门诊收费

C、超市收银员

2、取得:P48

3、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天内(2)离岗备案: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3)调转登记: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

A、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 自离开原单位90天内 B、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 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天内(4)变更登记:学历、职务资格等(三)管理部门

主要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五: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 对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 特点:针对性、灵活性、适应性

 内容: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职业道德  形式:培训为主、自学为辅

 学时: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累计不少于24小时

六、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 资格

会计员

初级

助理会计师

考试取得 

会计师

中级

高级会计师

高级

1、会计专业职务;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七、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2、内部稽核制度及内容P52

3、内部牵制制度P52-53

八、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一)适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二)内容: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能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关系: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

九、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概念及意义(P53)

1、概念: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岗位或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2、意义:(多选)A、前后衔接、连续进行 B、防止帐目不清、财务混乱 C、明确经济责任的有效措施

(二)办理交接的其他情况

1、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不能工作

2、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人员恢复工作

3、不能亲自移交:经过单位负责人的批准,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交接,相关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三)基本程序(交接前—移交点收—监交---交接后事宜,法律责任)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P54):多选题

注意第(4)编制移交清册

2、移交点收(P55):

注意第(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3、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3)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的情况: A、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 B、单位负责人拖延监交 C、不宜由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2)继续使用移交前的帐簿:

(3)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存档一份

不能理解为:交接双方各一份,监交方一份

(四)移交后的法律责任: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十、总会计师的设置及职责权限

1、设置范围: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

2、地位:单位领导成员-----副职

3、任职条件:P57。

4、职责:组织-----协助、参与

5、权限:纠正权、组织指挥权、审批签署权、管理权

第五节

法律责任

一、概述

法律责任概念P58 法律责任种类P58

(一)民事责任P58

(二)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单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个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P59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区别:P60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四)注意区分以下概念: ●罚款---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 ●罚金---刑事法律责任----附加刑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责任—行政处罚 ●没收财产-------------刑事责任---附加刑

(五)我国《会计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注意无民事责任。(P60)违反《会计法》应当追究的法律责任为2种:

1、未构成犯罪,追究其行政责任;

2、构成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违反《会计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核算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P61-62

1、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多选:10项)(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帐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以未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区分;故意隐匿、销毁会计资料(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接受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

2、违反会计核算规定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P62--63)(1)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反行为并将其恢复到合法状态(2)罚款:

 单位罚款:3000—50000  责任人员罚款:2000----20000(3)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开除(8项全有)(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

比较: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A、责令限期改正

B、罚款

C、吊销会计从业资格(2)由所在单位或者是其上级单位或者是行政监察部门: A、行政处分

(3)未构成犯罪追究的法律责任(非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A、责令限期改正

B、罚款

C、给予行政处分

D、吊销会计从业资格(4)构成犯罪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P63-64)

 伪造:无中生有,虚假  编造:涂改、挖补  隐匿:私藏  毁损:私自销毁

1、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单位罚款:

5000----100000  责任人员罚款:3000----50000

3、给予行政处分:所在单位、上级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撤职、留用查看、开除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64-65):构成犯罪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同

(二)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1、50万以上。或

2、逃避查处或拒不交出。)A、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B、并处或单处2万---20万的罚金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及其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分:降级、撤职、开除

2、罚款:5000----500003、刑事责任:共同犯罪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行政处分

2、刑事责任:情节恶劣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恶劣的:多次或对多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打击报复的形式:调离工作、撤换职务、进行处罚等 补救措施:恢复-----名誉、职位、级别

(六)财政等部门及人员的法律责任:P69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行为的法律责任

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法律责任。P71

(一)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及接受外部监督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无刑事责任)

(二)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吊证需“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四)违反规定,要求企业向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案例一】 考核:原始凭证金额错误+不相容职务+财政监督+借款收据 明光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2008发生以下事项:

■(1)2月14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货物,收到发票后,经办人员王某发现发票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相符,便将发票退回给出具单位,要求对方重开。

(1)该公司经办人员王某退回金额错误的发票,要求出具单位重开的做法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什么?

■(2)3月22日,公司从事收入、支出、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吴某休产假,公司决定由出纳员李某临时顶替其工作,并按规定办理了交接手续。(2)该公司决定由出纳人员李某临时顶替吴某兼管收入、成本、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什么?

■(3)5月15日,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张某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会计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原从事总账登记工作的陈某被调到稽核岗位协助另一位稽核员进行稽核工作,使该岗位一岗两人。

(3)该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调整部分会计工作岗位,使稽核岗位一岗两人的做法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什么?

■(4)6月8日,市财政部门要求到该公司进行检查,公司领导以“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出差”为由,予以拒绝。

(4)该公司领导拒绝市财政部门检查的做法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5)9月22日,公司供销科钱某出差归来报销差旅费1700元,同时将多余现金300元退回给出纳员李某,李某随即退还给钱某2000元借款收据。

(5)该公司出纳员李某退回原借款收据的做法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什么? 【案例二】考核:档案销毁+不相容职务+违法行为 2008年1月,某机械制造厂发生如下事项:

■(1)5日,该厂会计科同档案科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也未报经厂领导批准。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

(1)该机械厂会计科会同档案科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在程序上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2)16日,该厂会计人员郑某脱产学习两个星期,会计科长指定出纳王某兼管郑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出纳王某临时兼管郑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3)会计人员郑某脱产学习两个星期,是否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该厂2007亏损50万元。20日,会计科长张明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将本利润调整为盈利60万元,并将调整后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厂长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向有关单位报送。

■(4)该机械厂厂长对会计科长张明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案例三】考核:回避制度+不相容职务+会计交接手续与责任

钱桥纺织厂为国有企业,下设办公室、行政科、会计科、档案科等职能科室。

2008年7月,经上级主管单位任命,会计科长甲的丈夫乙担任该厂厂长。同月,甲的侄女丙调到该厂会计科担任出纳工作。丙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1)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会计科长甲与其丈夫厂长乙是否应当回避?说明理由。(2)丙担任钱桥纺织厂出纳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8月,厂长乙对厂行政机构和人员进行了调整和精简。撤销档案科,原由档案科保管的会计档案移交会计科保管。档案科移交会计档案前,会同会计科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销毁。档案科长与会计科长甲共同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并进行了监销。因厂长乙在外地出差,故未将此事报告厂长乙。之后,会计科长甲指定出纳丙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3)档案科与会计科在销毁会计档案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4)会计科长甲指定出纳丙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9月,丙调到当地一家外贸公司财务部工作,调离前与接任的丁自行办理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丙未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5)丙自行与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6)丙调动工作是否应当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说明理由。

10月,甲办理退休手续。甲与新任会计科科长戊办理交接手续,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与厂长乙会同监交。后戊发现甲移交的会计资料存在问题,遂找甲询问。甲认为,会计资料已移交,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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