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协议离婚程序及其离婚协议书(精选7篇)
1.军人协议离婚程序及其离婚协议书 篇一
男方:
民族:
籍贯:
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女方:
民族:
籍贯:
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双方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现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在感情上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二、子女的抚养归属权及抚养费
儿子_____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作为儿子_________的抚养费(或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_______元,男方应于每月的___号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汇入指定的银行帐号,_________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每星期周六可探望儿子_________一次,并可带儿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夫妻共有的房产(具体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归女方所有,在签订本协议7日内,男方需配合女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超过20xx元的部分由男方支付。男方在未找到合适住处之前,可暂时居住此处,但居住期仅限于三个月以内。其他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见以下条款。
2、车牌号为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车归男方所有。
3、男女双方截止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人所有。
4、除男方的随身物品外,洗衣机、电视等生活电器用品等财产归女方属有。
四、对债权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男方(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女方(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军人协议离婚程序及其离婚协议书 篇二
离婚协议在我国婚姻法中主要是一种双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自由意志而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一种协议。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成员的人身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也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但是婚姻法对这类财产关系的调整毕竟是有限的,在涉及到复杂的财产关系时婚姻法可能不能调整。在婚姻法对某些财产关系不能调整时,我们只能依据民事主体的特性适用其他法律加以调整,例如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否可以撤销,我国婚姻法没有对此进行规定,涉及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我们只规定了对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如果存在欺诈、胁迫可以再离婚后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婚姻法没有规定明确的我们可以把其当成一种协议适用合同法对此进行调整。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条款的性质认定,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的性质
一般情况下,我们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认定为是一种赠与合同。那么从民法理论来看,赠与合同是一种诺称合同,也就是说这种赠与没有欺诈、胁迫等内容,一经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做出合同即生效。并不要求通过一定的要式的方式才成立赠与行为。那么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我们一般看成是赠与合同的一种,与赠与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赠与条款有关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还是适用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
3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能否撤销
赠与合同是合同法中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合同法对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赠与合同只是对财产领域的赠与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于出现在离婚协议这一特殊的赠与合同的类型,我们就不能只是简单的运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决问题。实践中,面对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问题,是否可以撤销?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它与处理身份关系的离婚协议构成了一个整体,不能因为某种原因而单独撤销。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有关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以及共同的债务进行的一种共识,离婚协议中人身关系的处理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该分开来看,两者应该分别进行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行处理。因此,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我们可以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我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与身份是否有密切的关联可以做出以下两种区分:
3.1 离婚协议中的与身份关系有关的财产赠与
这类财产赠与主要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约定将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一方当事人基于此种原因签署离婚协议,此种赠与我们一般认定为是与人身有着密切关系的赠与,可以看成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那么在离婚后当事人一方是否又可以赠与呢? 我认为对于这种赠与条款,当事人是不能够撤销的。首先,此种赠与并不是一种纯粹意义上的赠与,它在一定意义上与人身关系的解除有关,也就是说它和婚姻关系的解除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离婚协议中不出现这种赠与可能不会形成双方都同意的离婚协议。再次从保护弱者的角度来说,如果任意撤销,准许这种赠与的撤销,将会产生许多恶意离婚的现象,想要通过这种途径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既达到了离婚的目的又没有损失财产,这与我国民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相违背的。
3.2 离婚协议中与身份无关的赠与条款
此种赠与主要是指这种只是单纯的赠与,不附加离婚目的的赠与,也就是说即使不离婚也会发生这种赠与,那么这种赠与与普通的赠与合同的性质是完全一样的,可以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我国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据此行使撤销权,只要此种赠与不是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就可以行使撤销权。离婚协议中与人身性质无关的赠与合同与普通赠与合同在满足一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是适用此有关规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首先协议离婚要求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情况下就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达离婚协议,这仅仅是为离婚做了准备,并不是离婚的必备要件。离婚只要满足感情破裂的要件就可以。因此,与财产有关的纠纷并不去必然对离婚形成影响。其次,如果离婚协议中涉及到对子女的房产赠与问题,从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来看,即使赠与撤销,也不去当然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直至成年,对于离婚协议中赠与即使撤销,并不影响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父母仍有义务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父母双方依据约定履行抚养义务,因客观情况的变化,子女可以请求增加抚养费,那么既然未成年子女有这个权利,那么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对赠与财产的撤销并不当然会损害子女的利益。这种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4 实践中对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请求撤销的处理情况
实践中,有关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引发的纠纷很多,但是法院一般并不支持撤销,除非协议中确实存在欺诈、胁迫等可能导致赠与条款的撤销,否则,基于私法自治的原因,法院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这种赠与是不能够撤销的,只要不违法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是必须承担自己的这种赠与行为产生的后果的。
5 小结
对于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的赠与条款,笔者认为,由于离婚协议的达成是为了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协议中额条款所涉及到的内容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的,它简单来说是一种赠与,但是这种赠与是具有一定的道德性质,是不能任意的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基于赠与达成了离婚的目的,我们可以认定是一种目的性的赠与行为,既然已经通过签署离婚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那么赠与的目的已经实现,为了实现当事人之间的这种利益的均衡,不应该支持撤销这种赠与条款。
摘要: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外开放趋势的加强,人们的观念在逐渐发生着变化。离婚在某种意义上说似乎成为了一种潮流,离婚率在逐年升高。目前,我国对与离婚主要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由于房价的不断攀升,离婚协议中的房产问题就成为了引起纷争的源头,学界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也成为了我们婚姻法领域探讨的重点。
3.唐朝的离婚协议书 篇三
国家博物馆的工作人员回忆说,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2000年在庆祝敦煌藏经发现百年的时候曾来北京展出过,而且还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放妻协议”实为“离婚协议书”
专家介绍,“放妻协议”也叫“放妻书”。顾名思义就是放妻,也就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离婚协议”。
在中国历史的多数时期,女子一直是处于“被压迫”地位,很多朝代妇女没有离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却只能忍受。同时,女子被“休”、被“出”,被认为是奇耻大辱,改嫁更是“丧失贞节”。
而这份“放妻协议”却给后人展示了历史上真实的一幕:妇女地位极高,夫妻之间提倡“好合好散”。
这张在敦煌莫高窟出土的“放妻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简单的解释,就是丈夫很宽容地说:如果没有缘分,咱俩不如好合好散,离了之后,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个好人家……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不难看出,这的确是一份类似于我们今天的离婚协议,但这份协议的内容也只单单说了夫妻离婚的原因:感情不和。于是请来双亲父母和亲戚朋友,做此见证,好聚好散,最后,男方还不忘给妻子一些美好的祝愿。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并没有看到男尊女卑的一面,看到的反而是男女平等,改嫁似乎也是很正常的现象。这样一份“放妻协议”也许在今天看来,人们都还很羡慕,男方有如此的宽宏胸襟,女方也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在封建社会里,人们也能如此的和平分手真是令人感到惊奇。
何人留下“放妻协议”?
这份令后人感到惊奇的东西,究竟是什么人留下的呢?
据国家博物馆研究唐代史的副研究员王义康介绍,“古代的‘放妻’现象很正常,我们看到的一些‘放妻协议’有可能是当时作为范文保留下来的,并不是当时哪一家真的要离婚而拟的‘放妻协议’。”
他介绍,这种协议有点像我们今天的应用文,它只是一个固定的模式。大家都会照这样的固定模式去写。王义康还说,像这种“放妻协议”看上去双方都比较和谐,也似乎挺合理的,但是,这也只是表面上的,至于当事人的心情怎样谁也不好说。他认为,保留协议书的也不一定就是当事人,很有可能是当时的人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保留下来的。
像这样的“放妻书”也不只这一份,记者在网上也看到了一些不同版本的“放妻协议”,有双方不合的,还有谴责妻子的,还有妻子主动提出的,还有一种就是夫死可以任意改嫁的。在敦煌的考古发掘中,同时发现了几份这样的“放妻书”,说明在当时的敦煌民间也是很常见。
唐朝“放妻协议”反映出当时的婚姻制度和社会风气。
通过检索,记者了解到,大都分观点支持,这些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来自唐代。
据介绍,敦煌出土的资料表明唐至五代时,女子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当时,性文化是比较开放的,至少再嫁是很容易的。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的《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但是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先看离婚的法律条文。《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从史实来看,提出离异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离异的也不在少数。女方再嫁也不为失节。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数。
4.协议离婚的程序 篇四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男女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其间发生的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以及涉及子女、财产问题的争议,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一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必须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
(三)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1.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等。由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协议中还可以约定不直接抚育方对子女探望权利行使的内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等。
2.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主要包括:
(1)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以经济帮助作妥善安排,并切实解决好双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
5.离婚的条件、程序、协议范本 篇五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 菜场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5)当事人各提交 2 张 2 寸担任近期半身免冠照片;(6)但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二,离婚登记的程序(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医院记忆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 婚登记声明书》 ,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 姻登记处存档一份;(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爱女,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噢混协议书进行审查, 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标.和离婚证;(8)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是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3, 减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但是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 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4,在当事人的结婚这种那个上加盖条形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时效.* * 婚姻 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三,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 记通知单》 ,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自 愿 离 婚 协 议 书
协 议 人 : 张 某 , 男 ,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出 生 , 汉 族 , 住 ____市 ____路 ____号.协 议 人 : 王 某 , 女 ,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出 生 , 汉 族 , 住 ____市 ____路 ____号.协 议 人 双 方 于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在 ____区 人 民 政 府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因 双 方 性 格 不 合 无 法 共 同 生 活 , 夫 妻 感 情 已 完 全 破 裂 , 现 双 方 就 自 愿 离 婚 一 事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一, 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 , 夫 妻 婚 后
购 有 坐 落 在 ____路 ____号 的 楼 房 一 套 , 合 同 价 人 民 币 60 万 元 , 现 值 人 民 币 100 万 元(包 括 房 内 装 修 内 附 属 设 施).购 房 时 以 男 方 为 主 贷 人 贷 款 42 万 元 , 现 尚 剩 余 贷 款 本 金 30 万 元.该 房 购 买 时 首 付 18 万 元 , 首 付 款 来 源 于 婚 后 双 方 存 款.现 协 商 该 套 房 产 归 女 方 所 有 , 由 女 方 给 付 男 方 房 屋 折 价 款 35 万 元 , 折 价 款 计 算 公 式 为 : 房 屋 现 价 100 万 元-未 还 贷 款 本 金 30 万 元 /2.女 方 给 付 男 方 的 折 价 款 35 万 元 在 两 年 内 分 3 次 付 清 : 第 一 次 , 办 理 完 离 婚 手 续 当 天 给 付 人 民 币 10 万 元;第 二 次 , 办 理 完 离 婚 手 续 的 当 年 12 月 31 日 之 前 , 给 付 男 方 人 民 币 10 万 元;第 三 次 , 办 理 完 离 婚 手 续 的 次 年 12 月 31 日 之 前 , 给 付 男 方 人 民 币 15 万 元.女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男 方 有 义 务 配 合 女 方 办 理 贷 款 主 贷 人 变 更 手 续 ,以 及 产 权 变 更 手 续 ,相 关 变 更 手 续 在 办 理 完 离 婚 手 续 后 即 予 以 办 理.若 由 于 男 方 不 予 配 合 女 方 办 理 房 产 转 移 而 给 女 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男方必须双倍返还.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 2 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 1 万元.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四 , 儿 子 张 某 某 由 女 方 抚 养 , 由 男 方 每 月 给 付 抚 养 费(包 括 生 活 费 , 教 育 费 , 医 疗 费)500 元 , 在 每 月 10 号 前 付 清 , 直 到 孩 子 完 成 高 中 教 育 阶 段 止.高 中 教 育 阶 段 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五,张某可 在每月 的第一 个星期 六早 上八点 接儿子 到其居 住地 ,于星 期日 早上九 点送回 王某居 住地.如临 时或 春节探 望,可提前 一天与 王某协 商,达成 一致后可按 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协议离婚程序和财产的分割与处理 篇六
男女双方已离婚半年,财产一直未分割。现双方协议一致分割,男方要女方放弃房子共有产权,并自愿补偿一笔钱给女方,但是有个条件,必须走法院程序。不同意私下签协议。由于去法院咨询的时候,工作人员爱理不理的,所以问不出个所以然,只叫双方当事人来立案,我想问下懂法律程序的人。
问题如下:
1:需要带什么材料。又是以什么名义来立案。
2:如果是双方协议一致的,还需要去评估房产吗?
律师解答:1、带上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起诉书,离婚手续,财产证明,以及立案产生的诉讼费用2、双方一致同意的价格是不需要评估的,这样可以省会许多评估费用。
离婚时,银行存款如何调查?
核心摘要:离婚时,银行存款如何调查?
关键词:家庭律师 婚姻家庭 银行存款 离婚
咨询:离婚时,银行存款如何调查?
1、当事人自行调查搜集(记录下对方的开户行及银行帐号,为下一步调查做准备);
2、委托律师调查搜集(委托律师调查或者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3、申请法院调查搜集(《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没有开户行及银行帐号,调查成功率几乎为零。
关于离婚协议书的变更流程
变更离婚协议书要分情况的,如果只是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话,离婚协议可以变更的,为避免以后有问题,可以去公证一下。
如果是法院判决离婚的,那就得看情况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可见,对涉及财产的协议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变更:
1、双方是协议离婚;
2、在1年内提出;
3、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变更,当然,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协议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反悔的,可于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不过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有关未婚同居所生小孩及财产应该怎么处理
现在未婚同居生育小孩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也带来了一些纠纷。那么,未婚同居生育小孩及财产应该怎么处理呢?法律知识律师为您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但是,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通过以上介绍,您对未婚同居生育小孩的抚养及财产处理应该有了全面的了解。
离婚时财产如何处理?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共同共有。归个人所有,时不发生财产分割问题,共同共有须对其进行分割,不包括夫妻个人财产也不完全等同于家庭共同财产。如果家庭成员除了夫妻之外尚有父母、子女等人且他们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与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就要从家庭财产中分离出来。
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该在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不得损坏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原则下进行处理。
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5、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6、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只要具备法定情形,当事人均可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被隐匿或者转移的,可直接请求分割财产;共同财产被变卖,如果变卖行为有效则只能请求分割变卖所得价金,若变卖行为无效,仍然可以请求分割被变卖的共同财产;被毁损的仅能请求支付赔偿金、伪造债务的,可以请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共同财产,在返还不能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7.鸳鸯“离婚协议”戏鸳鸯 篇七
现代生活中,夫妻之间以协议来约定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这本是好事,体现了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逐渐提高,但是,如果法律知识不够,只知道用生活中的常理来推理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可能是哑巴吃黄连一一有苦说不出。第一起案例中,梅花处心积虑地与丈夫签订了离婚协议,本以为凭此协议官司胜券在握,却因为自己的理解错误,随手的短短五个字,让“有效”协议成了一张废纸,从而使自己付出了10多万元的代价;而第二起案例中,黄秋生为了自己的一时之气,写下了白认为无效的承诺书,谁知“无效”的废纸却成了有效的协议,而使自己失去了全部的家庭财产,变得一无所有。
本期权益纷争栏目选刊的这两起官司,都是“祸起协议”,因为对夫妻问的协议理解不同而产生的纠纷且看法院是如何理清家务事的呢?
两份内容截然相反的离婚协议,第一份约定了财产的分割,第二份又约定了“无财产分割”,对“无财产分割”的理解,双方产生了歧义。那么,“无财产分割”,是认可了第一份协议之外的再无财产分割,还是对第一份协议完全否定的本来就无财产分割呢?——
两份离婚协议内容截然相反
现年34岁的梅花是江苏省无锡市人。2003年与长自己4岁的黄伟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又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结婚不到一年,夫妻关系便出现了危机。
梅花与黄伟文化素养较高,决定以协议的方式友好地分手。双方自行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自愿给付女方人民币18万元,办理离婚登记时支付10万元,其余的在两年内付清;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海南马自达小车一辆,归女方所有,汽车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仍由男方继续支付。
离婚协议签订后,想到从此就要分道扬镳,一股莫名的惆怅涌上了两人的心头。因此,他们谁也没有主动提出去办理离婚手续,而是默默地将离婚协议收起,仍然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希望能够接受彼此。可是,双方终因性格脾气不合,2004年底还是决定离婚,双方到无锡市崇安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约定:双方无生育子女,双方无财产分割,双方无债权债务。
意见大相径庭反目闹上法庭
离婚后,梅花多次找到黄伟,要求黄伟按照协议履行承诺,黄伟却以没有财产分割为由一口回绝了梅花的要求。协议上不是写得明明白白的,怎么会没有财产分割呢?他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梅花怎么想也想不明白:“为了离婚,话说得那么漂亮,离婚了,就耍赖!”
梅花越想越气,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底来到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黄伟未交付财产为由,一纸民事诉状将前夫黄伟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黄伟交付财产。
梅花诉称,本人与黄伟原系夫妻,双方一年前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在当年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黄伟并未将应支付的财产给本人,现要求黄伟支付钱款和海南马自达轿车。在诉讼中,梅花将支付数额减少到了12万余元。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梅花向法庭提供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
黄伟对两份协议无异议,也认可钱和车子未给付梅花。但对于梅花的起诉,黄伟气愤难抑。法庭上,他愤愤地说:“18万元及车子均是我的婚前财产,同意给予梅花是赠与,现在经济能力恶化,无力给付,且因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较短,没有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协议书中我们才一致认可‘无财产分割’”。黄伟还说:“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了‘无财产分割,无债权债务’,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梅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黄伟向法庭提供了离婚处理表、结婚证复印件,证明“无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对于黄伟提供的证据,梅花没有异议。但对黄伟的辩解,梅花感到十分伤心。她说:“因为有了前一份协议,且黄伟也同意那样处理,在离婚时只是为了方便才写的‘无财产分割’,并非真的无财产也非本人放弃财产。”
对于为何如此轻率地签下这份“无财产分割”的协议,梅花是一脸的懊恼和愤慨,她说:“我们那天没有带上自愿离婚协议书,黄伟说再回去拿太麻烦了,反正我们已经签订了协议书,白纸黑字又变不了,而且,协议书对财产已经分割了,不如我们就签上无财产分割。我当时为了方便,也就同意了。”说到这里,梅花伤心得两眼噙泪:“毕竟夫妻一场,没想到黄伟是这么一个不守信的人,太让人失望了。”
两级法院判决答案截然不同
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无财产分割”的理解。梅花认为是因为双方一致同意按照第一份离婚协议处理,为了方便才在后一份协议中写了“无财产分割”,并非没有财产分割也非其放弃财产。
黄伟认为之所以写“无财产分割”是因为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没有共同财产。虽然双方在2004年5月签订了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也进行了约定,但事隔半年之久双方才正式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中并未认可第一份协议,黄伟现在也不认可该份协议,故要求按照该份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财产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黄伟认为没有共同财产,根据庭审调查来看,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有共同财产,且梅花并未表示放弃分割财产,故对于黄伟的辩称不予采信。2006年6月,开发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原则判决黄伟支付梅花财产共约9万元。
一审判决后,黄伟不服,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黄伟称:双方已在登记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不是原判所认定的“自愿离婚协议中无财产分割的理解”,而应当根据后来订立离婚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隐瞒等情形判断。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后一份则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应驳回梅花的诉讼请求。
无锡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应当审理的是双方在离婚登记达成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欺诈、胁迫、隐瞒等情形。黄伟与梅花签订的两份离婚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后一份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实际是对前一份離婚协议的变更,该协议明确了“双方无财产分割”、“双方无债权债务”,而从本案所查明的事实看,双方在签订该协议时,梅花对夫妻共同财产是清楚的,而黄伟亦存在债务,如房屋、车辆的按揭贷款等,因此,本协议应理解为梅花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割,对债务亦不承担,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黄伟在签订该协议时未有欺诈、胁迫、隐瞒等情形,现梅花反悔,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是没有道理的,依法不应支持。
2006年11月15日,无锡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判决驳回梅花的诉讼请求。一
法官点评
拿到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梅花欲哭无泪,胜券在握的官司,就因短短的五个字,就让自己付出了10多万元的代价。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自愿离婚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如果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为了能尽快离婚,往往牺牲自己的一些权益,以满足自愿离婚的条件。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了适当处理,并不等于就没有问题了。在离婚登记时,还应当就已签订的协议向登记机关备案,或者由登记机关记明另外已有协议,否则,自己私下签订的协议,就难以对抗在离婚登记时记明的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的意见。
本案中,梅花认为已有协议对财产的分割进行了约定,也就没有了其他财产分割了,从而在离婚登记时签下了“无财产分割”的意见,使自己遭受了10多万元的损失,教训是深刻的。如果在登记时,梅花向登记机关提供《自愿离婚协议书》,或请求登记机关记明“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已订有协议”,那么,梅花就能凭双方订立的协议,赢得自己的权益。
(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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