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2024-07-07

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精选7篇)

1.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篇一

国家标准报批资料

国家标准《信息技术 工业云服务 能力通用要求》(征求意

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根据2015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批复立项的智能制造专项综合标准化试验验证项目“工业云服务模型标准化与试验验证系统”,该标准为本项目中需要研制的重点标准之一。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6年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国家标准《信息技术 工业云服务 能力总体要求》由北京数码大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主负责起草,项目计划号为20162507-T-469。

2.起草单位

本标准起草单位: 北京数码大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北京航天智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航天科工集团第三总体设计部、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山东云科技应用有限公司、沈阳机床(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江苏徐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智能云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鸿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西藏华泰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易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杭州数梦工厂科技有限公司等。

3.主要工作内容 调研阶段

2015年3月到2015年6月,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联合北京数码大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航天智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业内工业云服务进行调研,明确工业云服务能力的标准化需求,提交“工业云服务模型标准化与试验验证系统”项目立项申请并成功立项。

立项阶段

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北京数码大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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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航天智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多家国内产学研用单位共同发起《信息技术 工业云服务 能力通用要求》标准的研制工作,该项工作依托云计算标准工作组工业云服务标准编制组(以下简称编制组)开展。

标准研制阶段

2015年7月-2016年8月,编制组多次组织标准参与单位对本标准的研制思路、工业云服务的业务能力分类、业务能力要素和业务能力生命周期等进行了详细深入的讨论,最终于2016年8月形成草案初稿及编制组内部讨论稿。

该标准属于2016年第四批国家标准立项项目。在2016年第四批国家标准立项后,从2016月11月至2017年3月,在标准研制工作组内部进行意见征集,总计征集到30多条修正意见。2017年3月,标准研制单位对工作组内部意见进行处理,并进行标准内容的修正和完善。

2017年4月在北京召开了标准的第一次审查会,专家组由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副总工程师谢兵兵担任组长,组员包括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副总工程师苗建军、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朱毅明、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冯惠、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俞文光、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李永路、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研究员吴健、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研究所高级工程师闫晓风。专家们对本标准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对本标准提出了很多建设性建议。2017年4月,编制组针对专家意见修改标准,形成了新的标准草案。

2017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标准的第二次审查会,专家组由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副总工程师谢兵兵担任组长,组员包括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于美梅,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副总工程师苗建军,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朱毅明,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李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永路,北京机床研究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黄祖广。专家们对本标准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对本标准提出了很多建设性建议。2017年5月,编制组针对专家意见修改标准,形成了新的标准草案。

2017年6月在北京召开了标准的第三次审查会,专家组由国家智能制造标准化专家咨询组专家、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副总工程师谢兵兵担任组长,组员包括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教授级高工于美梅、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副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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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师苗建军、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研究院吴健、北京赛西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高工冯惠、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高工李永路、北京机床研究所教授级高工黄祖广。专家们对标准的验证方法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之后,针对专家意见,项目组完善了验证方法并形成了验证结论。

2018年4月10日,本标准通过了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组织的标准内审。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主要内容的论据及解决的主要问题

1、标准编制原则

本标准在参考国内外现有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充分调研国内对工业云服务的能力建设和运营的标准化需求,采用自主制定的方式编制。本标准的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a)普遍适用性:本标准总结了国内工业制造领域的行业共性,参考大量行业典型企业实践经验总结。在标准编制工作中,采用了编制、测评、修改的PDCA的工作路径,提高了标准的实用性。

b)标准兼容性:与现有的国内、国际标准兼容,参考了制定过程中的《信息技术 工业云 参考模型》以及已发布的国家标准《信息技术 云计算 参考架构》。

c)为多方提供参考:本标准定位于为工业云服务提供者、工业云服务使用者、工业云服务协作者提供参考。对服务提供者而言,通过使用此标准,可以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平台、提供各类工业云服务,提升用户的使用体验和信任度;对服务使用者而言,通过使用此标准,可以了解工业云服务提供方式,明确如何使用服务以满足需求、帮助选择/评价服务提供者;对工业云服务协作者而言,通过使用此标准,可以在协助服务提供者提供工业云服务时,规范化标准化提供服务输出,共同推动产业发展。

2、确定主要内容的依据

目前国内没有专门针对“信息技术 工业云服务 能力通用要求”的标准。国际上至今尚无专门针对“信息技术 工业云服务 能力通用要求”的标准。中国制造2025的目标已经明确,发展先进智能制造的方向已经确立,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工业云相关标准,方能保障与促进工业云服务的有效提供,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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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服务于工业云生态的各方,并支撑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在标准内容编制的过程中,确定本标准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如下五个方面的依据:

(1)广泛开展的调研。自标准编制工作正式开展以来,编制组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先后与沈阳机床、四川长虹、潍柴动力、航天三院、国家电网、徐工、宗申、康尼机电、西藏华泰龙等工业企业,新华

三、华为、阿里、腾讯等ICT企业,数码大方、智能云科、猪八戒、航天云网等工业云领先企业,北京工业云、上海工业云、陕西工业云、山东工业云、江苏工业云、重庆工业云等区域型工业云提供商开展了近百次调研活动,充分了解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种类用户对于工业云及其标准化需求,为标准的编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2)理论依据与指导。编制组分析现有政策、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及相关出版物。编制组整理了工业云自提出以来的所有国家级相关政策,分析了《供应链管理若干问题研究与进展评述》、《面向钢铁连铸设备维护维修的工业物联网框架》、《我国工业云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智慧云制造:工业云的智造模式和手段》等学术论文,研究了《中国工业云创新发展研究报告》、《中国制造业云计算调研报告》、《2014-2015中国云计算生态系统白皮书》等国内,及《Industrial Internet Insights Report for 2015》、《Industrial Development Report 2016-The role of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in Inclusive and Sustainable Industrial Development》、《I4.0 Testumgebungen-Mobilisierung von KMU für Industrie 4.0》、《Current Standards Landscape for Smart Manufacturing Systems》等国外研究报告,梳理了《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5年版)解读》、《智能制造标准化案例集》等出版物,从而总结工业云特点,把握工业云标准化方向,突出《信息技术 工业云服务 能力通用要求》中的关键要素。

(3)研究国内外工业云产品及解决方案。编制组共同分析了数码大方的大方云、智能云科的iSESOL平台、海尔的COSMO、三一重工的根云、航天云网的云制造平台等国内,及西门子的MindSphere、GE的Predix等国外工业云平台,总结其能力及系统架构,为标准的编制打下坚实的基础。

(4)吸纳专家观点。编制组整理分析了多位工业云行业专家观点,比如:工信部信软司安筱鹏副司长认为,工业云是引领工业转型升级的新方向;李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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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认为,智慧云制造是工业云的制造模式和手段;数码大方董事长雷毅认为,工业云推进智能制造和协同制造,并逆转外企称霸格局。通过吸纳专家观点,把握标准编制方向,并帮助解决工业云与IT云、工业云与云制造等重难点问题。

(5)梳理智能制造标准及相关指南。编制组整理分析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及相关智能制造标准,结合工业共性特点,梳理工业主要的业务能力,并与云服务相结合,分析各种业务能力的具体要求。

3、编制过程中解决的主要问题(做出的贡献)

编制组紧密结合当前国内工业制造领域的生产实际,参考国内外有关领域的发展趋势的资料分析,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结合几家参编单位和选取的几家试点企业的实践,开展标准符合性评测,并根据评测结果讨论了工业云服务能力通用要求的具体条款,并进行了持续改进。

本标准中的工业云服务业务能力通用要求提供了一系列规范,给出了工业云服务的业务能力分类、业务能力要素和业务能力生命周期,规范了不同种类的工业云服务业务能力需要达到的要求,规范了对业务能力规划、建设、运营、评估等环节的要求,用于指导工业云服务提供者进行能力规划、能力建设、能力运营和能力评估,指导客户评估和选择工业云服务。

本标准依据现阶段工业云企业的发展和应用现状,从产品维度、业务维度对业务能力进行分类,包括工业生产活动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主要环节所需要体现的业务能力。重点关注不同种类的工业云服务其业务能力的具体要求。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在本标准的试验验证过程中,选取了国内领先的工业云服务平台,例如大方工业云、航天云网、iSESOL工业云等,从业务能力分类、能力建设与服务提供模式等多个方面进行现场和平台验证。在验证的工作过程中,本项标准共征集到55条意见,覆盖标准范围、编辑性规范、标准内容等方面。通过这些工作,对于标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不断地修改与完善,并在编制组内部形成了意见统一的标准版本。

四、知识产权情况说明 本标准目前不涉及专利问题。

五、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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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业化情况

新一轮全球产业革命正在进行,德国提出工业4.0,美国提出工业互联网和先进制造,中国相应提出了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并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从2011年起,我国相继发布了《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中国制造2025》、《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等若干重要文件,大力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把智能制造作为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提出“互联网+工业”以深化互联网在制造领域的应用,希望我国制造企业通过互联网实现产业链各环节紧密协同,促进研发、生产、质量、运营管理等系统全面互联,推行众包设计和网络化制造等新模式,实现创新能力、生产能力、各种资源、市场需求的集聚与对接,加快全社会多元化制造资源的有效协同,提高整个产业链资源整合能力,让大企业变强、小企业变专,“提质增效”,从而大力促进工业企业和整个行业的转型升级。

作为具体抓手,《中国制造2025》明确提出要实施工业云及工业大数据创新应用试点,建设一批高质量的工业云服务和工业大数据平台,推动软件与服务、设计与制造资源、关键技术与标准的开放共享,瞄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等战略重点,引导社会各类资源集聚,推动优势和战略产业快速发展。

工业云服务是我国制造业实现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服务化的重要实现方式,也是助推个性化定制、网络协同开发、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智能制造新模式新模式的手段。大力发展工业云服务,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实现中国制造2025计划目标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当前国内的工业云产业发展中,已经产生了多家知名的工业云服务平台,例如,数码大方的大方云、智能云科的iSESOL平台、海尔的COSMO、三一重工的根云、航天云网的云制造平台等;而在国外,著名的有西门子的MindSphere、GE的Predix等工业云平台。

2、推广应用情况

本标准编制组汇聚国内工业云领军企业,编制过程中对于国内工业云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做了深入的调研。此外,基于本标准,开发了标准测试用例,并基于工业云服务能力验证系统对数码大方、航天智造、智能云科、易往信息等厂商的工业云服务开展了标准应用试点及标准符合性测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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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ISO、IEC、ITU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团体在云计算领域制定了多项标准,但在工业云领域尚没有相关国家标准。因此未采用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本标准与现有法律法规、标准、制定中标准协调配套。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分歧。

由于本标准编制工作中,严格、并准确地划定了标准的管理范围及适用范围,并采用了行之有效的管理及沟通手段,所以工作中未出现重大分歧。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采用集中研讨、分别编写的方式,各参编单位在研讨及编写过程中,进行充分的意见交换,沟通方式为研讨会及征求意见表。标准编制工作中,对标准的主题目标、核心构思、内容范围、行文规范的确定秉承有标准看标准、无标准看标竿的原则,充分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及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借鉴国内、国外相关的成功案例,并做必要的试验进行验证,有效的统一了各参编单位的思想和认识,保障了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

本标准批准后作为推荐性标准使用。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本标准的制定将规范工业云平台里服务提供者的业务能力要求,可指导工业云服务提供者进行能力规划、能力建设、能力发布和能力评估,为云服务客户选择工业云服务和第三方评估工业云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能力提供参考。对于区域、行业工业云的数据互通,建设高质量的工业云平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建议基于本标准,推广标准符合性测评和认证服务,以增强工业云服务市场的规范性。

十一、替代或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无。

十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2018年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组织的内审会上,专家建议标准名称修改为《信息技术 工业云服务 能力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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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 工业云服务 能力通用要求》标准编制组

2018-04-10

2.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篇二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发“标委办综合〔2009〕59号”文件,批准成立全国首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仿真摆件分技术委员会,编号为SAC/TC256/SC2,英文名称为Subcommittee 2 on Imitation Ornaments of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256 on Jewellery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全国首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届仿真摆件分技术委员会由2名顾问和21名委员组成,王春生任主任委员,林永霖、王乃珠任副主任委员,曹建双任委员兼秘书长,秘书长承担单位为福建省金得利集团有限公司。

全国首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仿真摆件分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仿真摆件领域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3.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篇三

全国新闻出版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国家标准委于2014年12月批复成立的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为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出版信标委主要负责出版专业领域信息化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新闻出版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数字出版等方面有关信息技术的标准制修订及宣贯。第一届全国新闻出版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67名委员和1名顾问组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孙寿山任主任委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数字出版司司长张毅君、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主任刘晓凯任副主任委员,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副主任刘成勇任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出版信标委的委员分别来自相关政府部门、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出版企业和技术企业等相关领域单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会议由张毅君主持,由国家标准委服务业标准部副主任段炼宣读全国新闻出版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批文。国家标准委服务业标准部主任杨泽世代表国家标准委致辞,杨泽世对近年来新闻出版信息标准化工作取得的成果给予充分肯定,并指出:新闻出版行业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的新要求,结合新闻出版信息化建设实际,深入贯彻国家对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指示精神。杨泽世希望出版信标委珍惜发展机遇,明确工作目标;抓好制度建设,制定好工作规划;突出重点,做好标准制修订和宣贯工作,齐心协心,以优异工作业绩,推动新闻出版信息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

孙寿山代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向出版信标委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并对国家标准委长期以来对新闻出版业标准化工作的一贯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孙寿山指出:近年来,我国新闻出版信息标准化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标准化工作组织逐步健全,工作机制日益完善,标准研制水平和质量不断提升,标准宣贯推广和实施力度不断加大。出版信标委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思考和研究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新闻出版信息化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在国家标准委指导、总局数字出版司等相关单位领导下,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促进新闻出版业结构升级和融合发展,为从源头提高我国新闻出版业的生产和产品质量水平,促进新闻出版强国建设,发挥出应有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孙寿山对出版信标委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做出工作部署。

刘晓凯代表秘书处承担单位对各位领导和委员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表示将竭诚为标委会和委员们做好服务,履职尽责,不辱使命。刘成勇向大会和全体委员做工作报告。与会同志认真讨论《新闻出版信息标准化体系表》和《全国新闻出版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届工作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表决通过了《全国新闻出版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新闻出版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4.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篇四

报送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方案文件范文

关于申请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函/关于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请示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你委员会《关于批准筹建全国特殊膳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468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7]××号)收悉。按照标委会筹建有关要求,我部(委、局、协会等)已完成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拟负责×××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其英文名称为:××××(标委会专业领域英文名称)。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拟由××名委员组成,×××任主任委员,×××任副主任委员,×××任委员兼秘书长,×××任委员兼副秘书长,秘书处承担单位为×××。现将成立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材料报你委,请函(批)复。

附件一:《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附件二:《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

附件三:《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附件四:《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

附件五:《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

附件六:《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所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领域内国家标准体系框架》(草案);

附件七:《新成立标委会归口管理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及国家标准清单》;

附件八:《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及办公条件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

附件九:《本届标委会工作计划》。

(筹建单位盖章)

二○○×年××月××日

5.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章程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美术馆行业的全面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博物馆学会章程,成立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是中国博物馆学会的二级组织,英文译名为National Art Museum Committee of China。

第二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美术馆界群众性、非盈利性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广大美术馆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开展学术、展览、交流、研究、培训等活动,促进美术馆专业研究和美术馆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五四大街1号,中国美术馆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为全国美术馆建设发展提出专业方面意见和建议,根据全国美术馆发展现状进行分析研究。

(二)积极推动全国美术馆馆际间的合作,鼓励并组织全国美术馆馆际展览、藏品的交流,增进各馆之间业务联系,促进展览水平的全面提高和进步。

(三)推动美术馆行业标准的建立和实施,为美术馆管理运营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组织开展对会员及美术馆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促进全国

美术馆管理运营经验的交流与学习,促进全国美术馆管理水平的全面进步。

(四)倡导并组织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促进美术馆藏品的展示、研究和保管。

(五)积极参与国际美术馆专业组织的活动,开展国际间美术馆学术交流,增进国内外美术馆及其工作者的联系与了解。

(六)积极推进美术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的发挥,积极推广与美术馆相关的公益教育性活动。

(七)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专业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四)国内常年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的各类美术馆;

(五)在美术馆被聘任为中层以上管理者,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美术馆专业研究人员,以及从事美术馆专业研究并在美术馆事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个人可作为个人会员;

(六)推动美术馆和美术馆之间的合作、为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社会人士可为名誉会员;

(七)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美术品的个人或机构均不可获得全国美术馆专

业委员会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有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或由两名理事推荐的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并为新会员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免费或优惠获得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编印的刊物和其他资料;

(七)免费或优惠参观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的团体会员馆;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个人会员被依法剥夺公民权者,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应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三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代表、个人会员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及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政报告;(四)审议通过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划;

(五)选举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的名誉理事;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秘书处和其他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荐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美术馆界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5年,不得超过连续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

通过方可担任。

第二十三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会刊编辑部和其他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会刊编辑部等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专业委员会、会刊编辑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保持与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的联系并就有关问题向理事会汇报;

(六)负责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可以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须经理事会推荐并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予以通过。名誉理事资格将被授予终身,并且不承担任何缴纳会费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根据其主管部门的决定,将其秘书处固定挂靠在一个单位办公,秘书处的行政事务由挂靠单位代管。专职工作人员在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方面与挂靠单位职工享有同等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有:

(一)会员的会费;

(二)挂靠单位的资助;

(三)经理事会批准所得之馈赠、补助、捐赠及遗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的理事会。

6.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篇六

积极推进电真空器件标准化工作-全国电真空器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近期工作简介

摘要:1 全国电真空器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概况 第三届全国电真空器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67)于6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批准成立,共包括23个单位的25名委员.主任委员单位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二研究所,秘书处挂靠单位为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作 者:张朋  作者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北京,100007 期 刊:真空电子技术  ISTIC  Journal:VACUUM ELECTRONICS 年,卷(期):2008, (4) 分类号: 

7.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篇七

管理职责

1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 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 履行下列职责:

(1) 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

(2) 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

(3) 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4) 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

(5) 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6) 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2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国家标准委委托, 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 履行下列职责:

(1) 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

(2) 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3) 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

(4) 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5) 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

(6) 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7) 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 协助国家标准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 履行下列职责:

(1) 组织或者参与国家标准委委托的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 为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3) 推荐本行政区域内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

(4) 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协助管理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5) 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 从事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

(1) 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 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

(2) 按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并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

(3) 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4) 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 提出国家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5) 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

(6) 受国家标准委的委托, 负责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 开展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

(7) 对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处理意见, 并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8) 根据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规定, 承担本专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9) 建立和管理国家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

(10)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及时向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报告工作, 每年1月15日前应当报上年度工作报告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年度工作报表》 (附件1)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的技术委员会应当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11) 负责管理分技术委员会, 国家标准委另有规定的, 按国家标准委有关规定执行;

(12) 承担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参照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执行。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

1 组建原则及条件

(1) 技术委员会组建应当遵循市场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国际接轨的原则。

(2) 组建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

•专业领域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 有较多的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

•业务范围清晰, 与其它技术委员会原则上无业务交叉;

•专业领域原则上应当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 (ISO/IEC) 及其认可的其它国际组织已设立的技术领域相对应。

(3) 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 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

•有标准化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

•有开展工作所需的资金和办公条件, 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的会计机构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能够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日常工作;

•国家标准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2 组建程序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应当包括提出筹建申请、公示、批复筹建、筹建、批复成立。

(1)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向国家标准委提出技术委员会的筹建申请, 并报送《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 (附件2) ;

(2) 拟筹建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委对外公示, 公示期为1个月;

(3) 对符合要求并协调一致的筹建申请, 国家标准委予以书面批复, 明确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对口的国际组织、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对无法协调一致, 但经济社会发展确需组建的, 由国家标准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根据论证结果决定并予以批复;

(4) 筹建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征集、组成方案拟定、标准体系表建议等工作, 并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 应当规定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 秘书处职责, 组成人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 经费管理等;

•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 应当规定工作原则、组成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标准体系表草案、工作规划;

•《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附件3) ;

•《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附件4) 。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筹建的, 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并主动征求参与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负责报送组建方案;参与单位应当配合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5) 国家标准委负责组建方案的审查, 符合要求的予以书面批复;不符合要求的, 责成筹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调整;调整仍不符合要求的, 国家标准委可以更换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 也可撤销该技术委员会的筹建;

(6) 筹建单位应当在国家标准委批复成立后30天内启动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3 其它规定

(1) 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参照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执行。由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的技术委员会可直接提出分技术委员会的筹建申请。

(2) 根据工作需要,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可以组建承担某项具体国家标准起草任务的标准制定工作组, 工作完成后工作组自动撤销。

(3) 技术委员会的顺序号由国家标准委统一编注。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代号分别为TC×××、TC×××/SC××。

(4)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委统一制发。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

1 委员

(1) 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 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可以来自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

(2) 委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具有中级以上 (含中级) 专业技术职称, 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 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

•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或者具有与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技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应当公开征集并由国家标准委对外公示。对无异议的委员人选, 由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 技术委员会聘任。委员聘书由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定。

(3) 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 并有权获得所在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 履行以下职责:

•参加标准制修订工作, 提出国家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监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经费的使用;

•参加国家标准委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4)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为单数, 分别不少于25人和15人, 其中主任委员1名, 秘书长1名。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5名, 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3名。

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者秘书长应当是技术委员会的委员。

主要负责组织起草产品类国家标准的技术委员会, 来自企业的委员不得少于1/3。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三名, 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同一人不得在三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标准化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担任委员等任何职务。

2 秘书处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专职秘书, 可以设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秘书长原则上应当是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副秘书长可以由相关单位技术专家担任。

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工作由主要承担单位牵头负责。

3 顾问和观察员

(1) 根据工作需要, 技术委员会可以设顾问 (不超过5人) , 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 由技术委员会聘任, 无表决权。

(2) 根据工作需要, 技术委员会可以设观察员, 无表决权。观察员由技术委员会批准, 报国家标准委备案。观察员条件由该技术委员会的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4 联络员

(1) 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委员会应当互派委员作为联络员。联络员可以参加其负责联络的技术委员会的活动, 无表决权。

(2) 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专人与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

5换届

(1) 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届满前6个月, 由国家标准委公布即将换届的技术委员会名单。

技术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 按照职责分工, 由有关单位提出并报送以下换届材料:

•换届申请书;

•《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附件3) ;

•《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附件4) ;

•新一届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

国家标准委按照技术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对换届申请进行审核, 对符合要求的, 批复准予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 根据情况, 可以作出限期调整换届方案或者对技术委员会限期整改、重新组建、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暂停、撤销等处理。

(2) 根据工作需要, 经全体委员表决, 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增补、解聘委员, 调整委员职务等建议, 并报国家标准委批准, 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6 分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参照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执行。

工作程序

1 表决制度

(1) 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 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

(2) 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负责形成提案, 提交全体委员表决:

•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工作计划;

•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国家标准草案技术审查;

•委员和机构的调整建议;

•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誗•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表决的其它事项。

提案应当获得全体委员3/4以上同意, 方为通过。

2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1) 技术委员会提出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 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报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的技术委员会, 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报送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向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技术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家标准委。

分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不一致的, 由技术委员会将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报送分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 并抄送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由分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将立项建议报送国家标准委。

(2)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者标准制定工作组承担标准起草工作, 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 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 经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 由起草单位向有关行业部门、协会以及相关生产、销售、科研、检测和用户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3)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者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征求意见情况, 修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形成标准送审稿, 经主任委员同意后, 采取会议或者函审方式, 由秘书处组织提交全体委员审查, 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方为通过。对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技术、经济和社会意义重大, 涉及面广, 分歧意见较多的国家标准送审稿应当进行会议审查。秘书处应当至少在审查前半个月, 将标准送审稿送达全体委员。

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 也未说明意见者, 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 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者条款, 秘书处应当完整保存不同意见的材料。

秘书处应当将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 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4)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者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 按要求提出标准草案报批稿及其附件, 经秘书处复核, 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后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

(5) 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的国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程序参照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执行。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还应当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 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6) 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其它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 其它工作程序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承担的国际标准化等其它工作的工作程序,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经费

1 经费来源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1) 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2)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及地方政府等提供的经费;

(3) 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4) 委员和观察员按技术委员会章程交纳的费用;

(5) 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6) 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不得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各种巧立名目的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2 经费支出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编写、审查国家标准草案;

(2) 召开会议;

(3) 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4) 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5) 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3 经费管理

(1) 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接受国家标准委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截留或者挪用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的, 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单独核算, 确保专款专用。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当由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审定, 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当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监督检查

1 监督职责

(1) 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负有监督职责, 对其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受托管理的技术委员会的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报国家标准委。

(2) 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加强自律管理, 接受管理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技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进行监督检查, 并负责其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

2 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可以向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建议报国家标准委, 由国家标准委作出处理决定。

3 表彰和奖励

国家标准委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技术委员会及承担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4 限期整改

技术委员会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家标准委责令其限期整改, 并予以公布:

(1) 起草的国家标准重要技术内容错误或者内容不明确引起歧义的;

(2) 起草的国家标准文本严重不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等相关要求的;

(3) 不按规定程序制修订国家标准的;

(4) 不存在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情况, 未按计划完成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复审任务、对口国际标准化工作的;

(5) 对分技术委员会及其它单位报送的应当申报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故意压制, 不予申报的;

(6) 对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管理上失察的;

(7) 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8) 存在其它违规行为, 情节较轻的。

限期整改期间, 国家标准委不再向其下达新的工作任务。

5 重新组建

技术委员会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国家标准委重新组建, 并予以公布:

(1) 排斥利益竞争者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利益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严重影响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公正、公开、公平的;

(2) 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 长期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4) 在限期内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5) 存在其它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技术委员会重新组建参照组建相关要求进行。重新组建期间, 该技术委员会停止活动。

6 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家标准委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并予以公布:

(1) 对秘书处工作支持不力, 或者秘书处工作不力, 致使技术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2) 利用技术委员会工作为本单位或者利益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 违反规定使用技术委员会经费, 逾期未改正的;

(4) 存在其它重大违规行为的。

秘书处承担单位提出不再承担秘书处工作的, 也可以进行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调整参照技术委员会组建相关要求执行。

7 暂停

2年内没有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国际标准化工作任务的技术委员会, 国家标准委可以暂停其工作。

暂停工作期间, 技术委员会停止一切活动。因工作需要, 经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和国家标准委批准, 暂停工作的技术委员会可以恢复工作。

8 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委员会, 国家标准委予以撤销:

(1) 标准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 或者连续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 因工作不负责任, 标准内容出现重大错误, 造成严重后果的;

(3) 连续3年没有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国际标准化工作任务的;

(4) 本专业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很少或者没有需求的;

(5) 其它原因。

被撤销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并入国家标准委指定的技术委员会。

9 委员解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 由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后予以解聘:

(1) 未履行国家标准委规定和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2) 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3) 其行为使技术委员会不能正常工作的;

(4) 存在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10 其它规定

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 未经授权, 擅自开展需经授权或者委托的活动, 国家标准委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 可以解聘委员、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重新组建或撤消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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