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八不准具体内容

2024-08-12

银监会八不准具体内容(精选6篇)

1.银监会八不准具体内容 篇一

银监会9号文《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中国银行业同业资产包括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同业负债包括同业存放、拆入资金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办法”通过将同业融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体系,再通过“期限”、“集中度管理”等几个量化标准将银行同业资金投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纳入监管范畴。重点规范银行同业“买入返售”业务。

“办法”对银行同业约束主要集中在核心三点:

1、控制同业融资额度,减少银行同业集中度风险:

“办法”中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金融机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及风险缓释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单家商业银行对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净额的25%;单家商业银行对全部法人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各项存款的50%。

(一些中小型商业银行,尤其是城商行、农商行同业客户网络有限,交易对手集中,超标概率高。这指标对他们的约束力和压力更明显,而对几家国有大行则影响有限)

2、三方买入返售被叫停:

(1)“办法”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定义为:商业银行(逆回购方)与金融机构(正回购方)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返售给该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行为。

(2)“办法”明确了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的定义,强调是“双边”交易特征,防止商业银行通过在交易中引入第三方远期购买承诺,达到信贷资产出表或转为同业资产的目的。

(3)“办法”要求,正回购方应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书面回购承诺,并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

(4)“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与交易对手金融机构逐笔签订合同或协议。

(“办法”中着重区分了买入返售两方和三方,通过对第三方担保的限制约束银行实际风险敞口,进一步堵住了“抽屉协议”,这样银行的同业业务项下的类信贷业务就被限制住了。)

3、同业资金融出期限设限,提出资本占用和拨备计提要求:(1)“办法”对同业资金融出期限进行了限定。

(2)“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要建立统一的同业融资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融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体系,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融资业务。

(3)“办法”规定同业融资业务应当计算资本占用,且根据交易对手履约能力和减值影响因素,对存续期内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和坏账准备,但未明确计提比例。

银行低价在同业市场融资并利用买入返售发放“贷款”主要基于三点诱惑力:一是获取利差收益;二是降低风险权重;三是扩大银行资产负债表规模。

对9号文出台后的预期

1、“办法”叫停三方买入返售,可能导致银行继续“猫鼠游戏”,加速买入返售应收款投资的转移;

2、“办法”对非银机构的融出总额限制对货币市场和债市将可能形成负面压力;

3、银行同业业务挤压水分开始,银行将缩减买入返售业务,逐渐调整同业资产的期限结构,非标资产和同业业务的扩张会受多种因素制约而放缓;

4、部分股份制银行受冲击比较大,城商行、农商行打击尤其大,上市银行将考虑补充资本金,城商行和农商行将会直接减少同业资产规模。

2.银监会文件 篇二

银监会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2009年8月14日 0点5分来源:中国金融网

关键词: 银监会对金融案件的处罚政策 中小金融机构案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银监会组织开展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三年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于2008年末结束。三年来,一大批隐藏多年的大要案得以暴露,作案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受到了应有惩处,近万名案件责任人被严肃问责,查处各类违规责任人23万余人次。经过三年的努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逐年完善,防范案件风险能力明显提高,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比专项治理前的2005年大幅度下降,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控制,“三年大见成效”的目标基本实现。但是,由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体制机制、外部环境和“四自能力”(即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差异性,案件治理工作进展很不平衡,部分地区、机构工作不扎实、不深入、不稳固,潜藏的案件风险没有充分暴露。近期,北京、上海、内蒙古、山西、山东、河南等地发生的多起千万元以上重特大案件表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常抓不懈。根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形势,银监会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为期三年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治理活动,并制定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五月四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责任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和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

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包括:

(一)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农村合作银行。

(三)农村商业银行。

(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前款各法人机构设置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包括: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实施或因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的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本指导意见所称涉案金额是指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侵占、挪用等涉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资金、财产、权益的价值数额。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其中,间接责任人划分为: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侵犯本机构或本机构客户资金、财产、权益行为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人员。

(二)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性作用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1.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指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对案件防控治理承担首要责任的理事长或董事长。

2.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划分为:

(1)主要负责人: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人员,一般为主任(行长、总经理)。

(2)分管负责人:指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分工中,对发生案件风险的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直接分工管理的高管人员,一般为副主任、副行长或副总经理。

(3)相关负责人:指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分工中,分管与直接发生案件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等相关联、相制约工作,对造成案件风险或不良后果负连带管理责任的高管人员,一般为副主任、副行长或副总经理,以及承担检查监督职

责的监事长等。

3.其他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知情不报,未能有效防范案件发生,对造成案件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为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五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基础上予以追究。

第六条 对省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由理(董)事会按照章程和有关内部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并将处理意见征求属地银监局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组织程序予以责任追究。对于省级联社(农村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责任人员,由有权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其他处罚。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处罚: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变更劳动关系。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免职、责令辞职等;变更劳动关系即与案件责任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方式可以并用。

第八条 对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核清违法违规事实后,按规定程序,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法犯罪的,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开除。对流程制约岗位和业务管理、监督等条线未尽职尽责,或知情不举的间接责任人员由本级或上级有权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一并追究责任。

第九条 根据案件性质和风险程度,参照以下标准追究省级以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乡镇层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案件责任追究。

乡镇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指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发生案件的,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乡镇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设置的乡镇层级的分支机构)发生案件,给予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

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乡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生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责任性案件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在核实责任后,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县(市)层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案件责任追究。

县(市)农村中小统一法人金融机构(指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辖内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案件的,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县(市)农村中小非统一法人和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县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设置的县(市)层级的分支机构等)辖内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案件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三)市、地层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案件责任追究。

市、地农村中小统一法人金融机构(指市、地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辖内发生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案件的,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市、地农村中小非统一法人和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市、地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设置的市、地层级的分支机构等)辖内发生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案件的,给予发案机构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四)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和造成风险、损失的程度,相应追究上级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管理、监督检查条线人员责任。

发生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责任性案件的,县(市)层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发生损失金额1000万元以上责任性案件的,市、地层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管理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在核实责任后,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根据案件性质和风险程度,参照以下条件,追究省级联社(农村银行)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辖内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单个案件的涉案金额占资产(资产负债表中全辖累计资产总额,下同)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二点五以下,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给予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

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二)辖内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单个案件的涉案金额占资产万分之二点五以上万分之四以下,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三)辖内发生1亿元以上案件,或案件涉案金额占资产万分之四以上,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其他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记过以上处分。

(四)辖内发生案件造成特大风险,损失金额超过1亿元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在核实责任后,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生外部侵害案件(诈骗、抢劫、盗窃等),该机构及人员存在违规或过失的,比照以上条款追究有关管理人员责任;存在违规或过失并发生人员伤亡的,从重追究有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生案件造成损失的,相关案件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案件责任人的赔偿标准由各省级联社(农村银行)根据案件性质、损失程度、相关责任大小以及当地经济状况具体制定。

第十三条 案件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由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案件责任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按照“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的原则,实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责任追究政策。

第十五条 对自查发现的案件,在管理责任追究上可作从轻处罚;对尽职尽责、经确认没有管理责任的,可以不予追究。以下情况,可从轻、减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通过加大案件治理、完善流程操作、改进业务管理、加强稽核检查及采取得当措施自查发现、主动揭露和暴露案件的。

(二)案发前发现内控中存在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曾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三)案发后及时主动追缴资金和积极赔偿损失的,根据挽回损失程度相应减轻有关人员责任。

(四)在暴力胁迫情况下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

(五)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其他可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第十六条 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必须严格按照“一案四问责”和“上追两级”的要求落实责任追究。以下情况,应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省、市(地)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屡屡发生同质同类案件,县(市,含)以下机构年度内发生案件2次以上的。

(二)对发现的案件苗头、违法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整改、纠正、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的。

(三)决策、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发生案件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或隐瞒事实真相,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和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五)案件引发支付风险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

(六)由于提名、举荐不当,人事管理部门考核失实,用人失察、失误,造成“带病”提拔形成严重后果,或把不良行为人安排到重要岗位等,引发案件风险的。

第十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案件,省级联社(农村银行)应成立专案组直接查处,当地银监局负责督办。

第十八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生案件,要在案发之日起3个月内对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查处情况和责任追究结果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 对于发现案件故意隐瞒不报的,严肃追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银行业监管部门按照监管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取消该机构理(董)事长、主任(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二十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审慎经营原则,发生案件,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存款人和公众利益的,银行业监管部门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人员,如果对处罚不服,可按规定程序向作出处罚决定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机构或管理部门提请复核,或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仲裁。

3.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篇三

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 制度安排。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 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 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 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 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2.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 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 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 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 限。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2009.7.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 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 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做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五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 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9.7.18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 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 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第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第九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第十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人可以根据项目融资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 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各类风险。贷款人应当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贷款人可以以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可以通过为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项目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分散风险。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恰当设计账户管理、贷款资金支付、借款人承诺、财务指标控制、重大违约事项等项目融资合同条款,促进项目正常建设和运营,有效控制项目融资风险。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时可 以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并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贷款人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在贷款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持续监测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情况,根据贷款担保、市场环境、宏观经济变动等因素,定期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价,并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风险预警体系。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第二十条 对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的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参照本指引执行。

4.银监会新规剑指 篇四

民生银行:借机整改提升,继续推进

日期:[2013年12月17日]版次:[SA46]版名:[8财]稿源:[南方都市报]

12月11日,银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中小商业银行设立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民生银行此前大力推进的“社区金融”模式被业内认为将受限于该政策。昨日民生银行对南都记者表示,《通知》有助于民生银行进一步完善小区金融,目前民生银行已在系统内进行全面部署,明确了总分行的相关分工,同时分类进行整改提升工作。

按《通知》的说法,目前各家银行建设社区支行过程中,“有人”网点必须持牌,“无人”则必须自助,不存在中间形态。社区支行是非现金网点,其中工作人员必须为银行的正式员工。支行必须按照许可范围展业,不得外包业务。而此前包括民生银行在内的部分银行通过派遣制员工补充小区金融队伍,并试图拓展多元化业务。这些尝试相当于被《通知》否定。

此前民生银行全国范围内筹建小区“金融便民店”,其筹建“只需报备”,但设立时须经过当地银监局审批。此次监管新规被认为阻断了民生银行的小区战略,其他银行的跟进也将停步。

南都记者就此采访民生银行,该行认为,《通知》对中小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社区居民提供便捷服务仍是积极鼓励的态度,且对社区支行、小微支行的建设进行了规范,特别是明确了简政放权准入流程,支持中小银行社区金融和小微金融的健康发展。对于以小微和小区这“两小金融”为战略重点的民生银行来说,《通知》更加有助于完善小区金融。

民生银行表示,该行今年以来“集全行之力大力建设小区金融便民店”,力求为小区居民提供更贴近的便捷服务。但由于社区银行的建设尚处于摸索期,各家银行已有的做法有些与《通知》的规定不一致。

目前业界普遍关注民生银行如何应对监管新规。该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在大力推进服务型网点建设的同时,要以监管新规的出台为契机,进一步抓好服务型网点建设的质量,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规范建设流程,强化制度管理和风险管理,确保在合规的前提下为小区居民、小微企业提供专业、便捷的金融服务。

目前民生银行已在系统内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总分行的相关报送职责和分工,同时分类进行整改提升工作。民生银行表示,大力发展“两小金融”是民生银行董事会对我国经济金融变革大势做出科学判断后制定的战略转型决策,将在监管机构的大力支持和政策指引下推进“两小金融”战略的成功实施,稳步实现战略转型。

5.银监会工作人员守则 篇五

1.为什么要对《守则》进行修订?

答:原《守则》是银监会根据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本精神,结合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特点制定。原《守则》施行以来,对规范银监会全体工作人员履职行为,促进勤政廉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月《公务员法》实施后,原《守则》内容需要与公务员法衔接,进一步体现《公务员法》精神;同时,随着建设法治型、责任型、廉洁型和服务型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学习型组织的推进,对银监会工作人员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根据《公务员法》基本精神、践行银监会“为民监管”理念,对原《守则》修订完善。

2.修订后的《守则》有哪些基本内容?

答:修订后的《守则》仍为十条,语言更加精练,有利于教育宣传,也便于大家记忆和监督执行。《守则》对银监会工作人员处理与国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单位、同事及家庭成员的关系作出了规范,同时在工作人员勤政廉政建设及保持良好精神面貌等方面也提出了要求。十条守则分别强调了理想信念、守法、学习、监管理念和监管文化、服务意识、接受监督、保密、“四德”建设、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团结协作等内容,重在为银监会工作人员立言立行指明方向。

3.这次修订《守则》有哪些重点?

答:此次修订在对原《守则》内容重新整合的基础上,将党的.“为民务实清廉”的执政理念、《公务员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勤廉规定体现到银监会工作人员守则之中,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是将党的十八大对党员干部的政治要求写入《守则》。包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荣誉、利益和金融安全;遵守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二是将银监会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提出的“为民监管”价值追求和经过实践检验有效的监管理念写入《守则》。中央确定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银监会紧密联系本部门实际,将“为民监管”作为银行业监管工作的价值追求,对统一全系统工作人员认识,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具有重要作用。银监会成立伊始,即提出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来我们落实上述监管理念,维护了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因此,有必要将践行“三管一提高”的监管理念写入《守则》,成为全体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

三是将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写入《守则》。国际金融危机后,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国际金融监管界的共识,我国《银监法》也赋予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作为银行业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应有这方面的自觉。

4.怎样才能保证《守则》落到实处?

6.银监会面试专业知识总结 篇六

下面我谈下对金融扶贫的认识: 1.金融扶贫是扶贫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

2.是金融机构对贫困地区、贫困人群提供资金上的支持

3.它既不是慈善救济也不是纯粹的商业行为,对扶贫开发项目有一定的可持续性、微利性的内在要求,充分激发贫困人群的内生发展动力,从而实现可持续性的脱贫与发展。

4.因而要在精准上下功夫,造血上谋长远,要扶到点上根上。5.具体做法有:

1)用好用足扶贫政策—例如,积极使用差别准备金政策,引导金融资源流向贫困地区

2)健全扶贫金融组织体系—发挥好商业性、政策性、开发性和合作性等各类金融机构的主体作用,使他们平衡好追求商业利益和履行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投入

3)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一方面,加强贫困地区支付基础设施建设

用环境

4)建立健全金融扶贫风险分散机制—不仅要发挥好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还要健全农村担保体系,优化贫困地区金融生态环境

利率市场化

1.是将利率的决策权交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和对金融市场的判断来自主调节利率水平,最终形成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市场利率体系和利率形成机制

2.我国利率市场化遵循“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思路

3.对我国商业银行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一方面,对商业银行的积极影响是

1)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的科学经营,转变经营模式,由传统银行业务向投资银行、财富管理转变,从而向混业经营发展 2)有利于金融创新

另一方面,加强贫困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信以上就是我对金融扶贫的相关认识,我的回答完毕,谢谢各位考官 3)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另一方面,对商业银行的不利影响是

1)加大了商业银行的生存和竞争难度,加剧中小银行破产 2)扩大了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可能发生利率倒挂 3)银行的资产质量将受到一定影响

银行怎么应对: 1)提高自身竞争力,完善组织结构,进行业务创新

2)推动存款保险制度建设

直接融资(间接融资)

1.是资金需求者直接从资金所有者那里融通货币资金。工具包括商业票据、债券、股票。

(融资是否直接形成债券债务关系)—银行信用是典型的间接融资 2.当前我国债券市场定价不准没有发展动力

3.优势在于:1)不受金融中介的约束(风险主要集中在金融中介)

2)筹资人面对市场监督的压力,必须规范生产,将资金投入高效益的领域

3)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4.劣势在于:1)在资金数量、期限、利率等方面受到限制较多

2)融资风险较大 3)财务保密性差

5.经济体的市场化程度较高,直接融资在金融体系中占的比重越高。

国家鼓励加大直接融资比重,除了大力发展股票市场,还有打破国有银行独大的格局,降低银行业务进入门槛。商业银行作为间接融资的主要渠道和媒介,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针对挑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中国经济对商业银行提出的要求)

1)创新融资模式,满足双创的金融需求

2)优化信贷投向

3)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

中小企业融资难

1.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拥有重要地位,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不仅在增加就业、技术创新方面,还在活跃市场、产品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然而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是不争的事实 主要原因在于:

1)缺乏专门的金融管理机构以及政策扶持

2)中小企业经营稳定性差、抵押担保资产不足、信用等级低 都造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境况

3.面对这一问题,首先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的素质

其次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金融工具 最后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4.对于银监会来说,有义务也有责任去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1)坚持三个导向—专业服务、商业持续以及合作联动导向 2)把握四个重点—机构为主、机制为重、政策引领、目标先导

3)加快五个转型—比如说担保体系从单纯的商业性担保向政策性担保转变

普惠金融

1.是指将金融惠及所有群体,特别强调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偏远地区以及其他弱势群体中提供金融服务

2.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呈现服务主体多元、服务覆盖面较广、移动互联网支付使用率较高的特点,但也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比如普惠金融服务不均衡,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等

3.为推动普惠金融发展,(银监会)可采取一些举措:

1)充分发挥传统金融机构以及新型业态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为所有群体提供多层次全覆盖的金融服务

2)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展普惠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3)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金融资源均衡分布

4)建立健全普惠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5)结合国情深入推进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增强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

1.银行的资产业务:发放贷款、贴现、债券投资、现金资产业务(存放同业、存放央行、库存现金)

负债业务:存款、向央行贷款、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

(银行为什么进行同业拆借—1)是各银行为了调剂资金余缺而进行的短期借贷

2)主要为了调剂头寸,保持银行资金的流动性,提高银行抗风险的能力:银行有时会有暂时的资金闲置,有时又会发生临时性的资金不足,在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同业拆借恰好满足了资金供求双方的需要)2.“贷款五级分类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指标

3.我国信贷管理实行集中授权管理、统一授信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贷款管理责任制相结合 4.混业经营 国际化经营 利率市场化

5.金融脱媒—金融供给绕开商业银行体系,直接输送给需求方,完成资金的体外循环,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中间业务与表外业务

1.中间业务与表外业务都是独立于资产负债业务之外的业务,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2.首先,二者之间的联系是:

1)都是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手续费是银行向客户提供服务所得的报酬,与银行通过信用活动所得的信贷利差不同

2)传统的中间业务都是表外雨雾,但表外业务不一定是中间业务,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之间有一些重合,比如信用证即是中间业务又是表外业务 3)都是以接受委托的方式开展业务活动 3.但是中间业务与表外业务有一定的区别

1)一方面,二者中间人身份不同—在中间业务中,银行都是以交易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身份,而表外业务中,银行身份可能随着业务的发展而移位,变为交易双方的一方

2)另一方面,二者风险不同—中间业务,不动用或者较少动用自己可使用的资金,虽然业务经营中也要承担一定风险,但其风险程度明显低于表外业务

中间业务相对于传统业务的特点

1.银行的中间业务,是指银行利用自身在机构网点、技术手段等方面的优势,代理客户承办收付和委托事项,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相比于传统业务有一下特点:1)不运用或不直接运用银行自有资金2)不承担或者不直接承担市场风险3)以接受客户委托为前提4)以收取手续费获得收

不良贷款率是衡量银行资产质量的最重要的益5)种类多,范围广,所占比重日益上升 商业银行

1.商业银行作为以追求利润为目标,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对象,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企业,是一国经济中最重要的金融中介机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具有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和金融服务四个方面作用。其中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

3.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中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发行金融债券、承销政府债券、办理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等

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银行利润下滑的原因及对策)

1.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较大,大力推进供给侧改革,在去产能的过程中有效信贷需求萎缩,银行的资本规模和贷款规模的增速有所下降

2.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存贷利息差收窄,传统的存贷盈利模式受到冲击 3.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如P2P、余额宝的出现挤压了银行的传统利润空间 4.金融脱媒现象使得资金绕开商业银行体系形成体外循环,也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不可小觑的挑战 应对措施

1.完善产品结构,扩展自身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从而扩展利润来源

2.在做好风险控制的同时发展互联网金融,依托于云计算、app等互联网工具进行支付、资金融通等业务

3.创新管理模式,加大人才队伍建设 4.不断提升银行业务服务水平和质量 5.也要认真防范风险,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新常态

1.新常态在金融方面的主要特征是:

1)与经济增速放缓相适应,金融业要逐步回归“适度增长” 2)与经济结构调整相互动,进一步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 3)与经济增长动力改变相呼应,激发金融创新活力 2.新常态带来的挑战(上面)3.应对措施(上面)互联网金融

1.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和互联网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依托于云计算、支付以及搜索引擎、app等互联网工具从而实现资金融通

2.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压缩了银行传统业务的利润空间,但是暂时不会颠覆传统银行业

3.互联网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基础来发展,从而走上健康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4.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与挑战,传统银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上面)如何推进金融改革

1.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深化金融改革是全面深化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2.金融业要不断深化改革,增加发展活力,努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3.要继续推进金融改革,需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首先,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 2)其次,加快金融创新,优化金融结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3)第三,推进资本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完善和丰富直接融资产品 4)第四,继续推进金融领域的对内对外开放 银行控股公司

1.银行控股公司是由某一集团出资成立一个股权公司,再由该公司通过收购等方式控制两家以上银行的组织形式

2.具有“集团控股,联合经营;法人分业,规避风险;财务并表,各负盈亏”的特点

3.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以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为代表的银行控股公司

4.发展银行控股公司

一方面,能够有效地扩大资本总量,增强银行实力,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另一方面,能够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为客户量身定做金融产品

5.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应该加强有效监管,不然容易导致金融权力过于集中,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银行的经营活力

6.应重点培养综合性金融人才,建立内部控制,开展金融创新,为实现综合化经营打下坚实基础 综合化(混业经营)

1.从金融业发展历程来看,混业经营(综合化经营)是金融创新、全球化的必然结果,也是金融机构处于经济理性的必然选择

2.混业经营(综合化经营)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可以在不同业务板块之间进行交叉销售,丰富业务种类,减少运营成本,增加金融机构收益,并提高金融体系的运转效率,从而更有效的支持实体经济

3.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加剧,出现不良资产增速加快,金融脱媒加剧,再加之利率市场化推进,使得金融业向着混业经营(综合化经营)方向加快发展 4.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尽管金融混业是大势所趋,但对机构来说是风险与机遇并存,容易形成金融垄断,产生不公平竞争,过大的综合型银行集团也会容易产生集团内部竞争,可能会招致新的金融风险

5.因此,混业经营(综合化经营)必须要循序渐进,配套的“基础设施”要先行

1)健全和完善资本市场,完善市场机制

2)借鉴欧美经验,从金融危机的教训中吸取经验 3)形成监管标准统一化,提高监管能力 影子银行

1.又称为影子金融体系或者影子银行系统

2.在我国主要形式为理财产品、民间借贷、融资租赁、私募基金等形式,资金和信用大都依托于银行,资金投向大多是实体项目

3.基本特点:1)交易模式采用批发形式2)进行不透明的场外交易3)杠杆率非常高

4.风险:1)资金回报要求过高2)容易出现期限错配,从而产生流动性和信用违约风险3)风险防范和保护机制不足 信贷流程 贷款申请 受理与调查 风险评价

贷款审批—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合同签订 贷款发放 贷款支付 贷后管理 贷款回收与处置 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

1.信用风险—交易对象无法履约的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银行的主要风险 2.流动性风险—无法及时满足客户流动性需求

3.利率风险—由于利率变动导致经济主体收入减少或者成本增加的风险 4.市场风险—由于市场价格变动,银行的表内和表外头寸所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

5.操作风险—由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不健全、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风险 6.声誉风险 7.法律风险

银监会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控制

1.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与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谈话的方式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管理

2.督促商业银行报送与流动性风险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其他报告 3.根据对商业银行的评估结果确定流动性风险现场检查内容、范围和频率 4.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要求限期整改

5.此外,还应当制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应急预案(市场风险包括价格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存贷比变动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防范产生的影响

1.存贷比是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如果存贷比过高,则银行可能无法应对储户的取款需求,从而引发挤兑,产生流动性风险

2.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存贷比监管对于防范和控制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

3.但随着经济、金融发展,存贷比监管已经不再适应当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多元化和业务创新发展的需要,存贷比已不能准确反映银行业真实的流动性状况,反而对银行发展形成了约束

4.因此,2015年实行的《商业银行法》取消了存贷比监管指标,这既是银行业发展变革的需要,也符合当前支持实体经济的客观现实

商业银行该如何进行风险防范 1.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

2.我将着重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详述 1)对于市场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把风险指标成为制定经营策略的重要参数 b.实施科技兴行经营策略 c.积极推进金融创新

2)对于操作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完善规章制度和严格的操作规则 b.建立健全考核处罚制度

c.强化风险意识,树立内控人人有责的观念

d.认真审核会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发挥会计的监督和反映职能 3)对于信用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建立制度制衡机制,完善信用风险内控机制 b.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补偿机制

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1.系统性风险也成为市场风险,指一些使整体市场受到影响并无法规避的风险,如利率汇率的变化、购买力风险等,例如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就是一次全球范围的系统性风险

2.非系统风险指个别投资项目特有的风险,比如个人在投资操作中的失误等,主要包括财务风险、经营风险、道德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3.对于投资者来说,非系统性风险可以通过多样化的投资组合来加以规避,而系统性风险则无法 不良贷款

1.不良贷款是次级类、可以类、损失类三类贷款的总称,不良贷款是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的比率,是衡量银行资产质量的重要指标。2.近年来不良贷款率不断攀升的原因有:

1)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意识不强,特别是许多地方性银行金融机构

2)在供给侧改革中,去产能的过程中,很多企业债务偿付能力下降,使得不良资产规模逐渐增加

3.不良贷款率上升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1)导致资金配置效率降低 2)不利于经济机构调整

3)不良贷款上升会使得商业银行盈利不断下降,可能引发金融风险 4.银行

1)增强风险意识,不管什么时候都不能放松对不良贷款的管理 2)要积极处理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及时盘活信贷资源 3)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满足社会各阶层的金融需求 5.银监会

1)对高风险机构进行重点盯防,制定风险处置预案 2)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风险偏好、信贷管理等问题

3)完善金融司法协作配合力度,帮组银行加大资产保全和催收力度 4)推动构建企业诚信档案记录,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银行监管

1.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2.银监会的具体目标是:

1)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2)增进市场信心

3)通过金融相关的宣传教育和信息披露工作,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4)努力减少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

3.基本原则:依法、公开、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和效率 4.银监会提出的良好银行监管六条标准: 1)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

2)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德竞争力

3)对各类监管设限做到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4)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5)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6)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

宏观审慎监管

1.宏观审慎监管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金融系统对经济体系的负外部溢出而采取的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 2.具体目标:

1)限制金融风险的累积,降低金融危机的可能性或强度 2)强化金融体系对经济下滑和其他负面冲击的恢复能力

3.是对微观审慎监管的补充。在审慎监管框架内仍然以微观审慎监管为主,宏观审慎监管处于协助性地位 4.包括: 1)识别系统风险

2)降低系统风险的发生概率

3)缓解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溢出效应 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关系 1.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在不同的监管目标:

1)宏观审慎监管主要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 2)微观审慎监管主要是控制个体金融机构或行业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在监管内容、对象上:

1)宏观审慎监管侧重对金融机构的整体行为以及金融市场整体趋势与宏观经济的相互影响

2)微观审慎监管则更关注与金融机构的个体行为

3.良好的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可以相互促进,增强彼此的监管效果

金融创新

1.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为了追求新的效率和利润而推出的一系列新的管理制度、操作方式和工具

2.包括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制度等宏观、微观方面多层次、多领域的创新

3.对经济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1)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a.能够实现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促使金融市场的自由化,一体化,增加金融业的产值,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从而扩大就业

b.限制金融业恶性竞争,使防范风险的能力增强,促进金融业稳定运行 2)也会对经济发展造成一些消极影响:

a.可以降低或者转移个别风险,但不能消除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

b.由于金融业务的多元化和机构的同质化,会使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收到冲击

c.相对于业务与工具的创新,金融监管措施具有滞后性,就会使传统监管措施的有效性收到削弱 4.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知识产权原则 4)成本可算原则 5)风险可控原则 6)信息充分披露原则 7)维护客户利益原则 5.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1)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2)金融监管次级金融创新产生—金融监管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导致这些企业不得不发掘金融监管的漏洞。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具有一定的诱发作用

3)金融创新促使金融监管不断变革—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推动了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变革 6.对于监管当局应当怎么做:

1)坚持分业经营的金融监管模式,但应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一行三会”的合作

2)加强国内监管当局与国际其他地区的合作与交流 3)建立一套系统性、连续性、前瞻性的法规体系 4)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系统性风险评估

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之间的关系

1.宏观经济目标是实现经济持续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 2.其中经济增长与充分就业之间为一致性关系,其余为矛盾性关系

3.1)首先,物价稳定和充分就业之间的矛盾就是通货膨胀率与失业率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

2)其次,物价稳定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矛盾

3)第三,经济增长与国际收支平衡之间的矛盾—消除逆差就需要压缩国内需求,而紧缩的货币政策又会引起经济增长缓慢乃至衰退

4)第四,物价稳定与国际收支平衡之间的矛盾—为了平抑国内物价,增加国内供给,就必须增加进口,减少出口,导致国际收支逆差。反之,一样 4.总之,要同时实现四个目标非常困难,因此,在制定货币政策目标时要根据国情,在一定时间内选择一个或者两个为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 财政政策

1.通过财政支出和税收政策的变动来影响和调节总需求

2.1)积极的财政政策又称扩张性财政政策,是指通过财政支出和税收政策来增加和刺激社会的总需求,主要措施有:增加国债、降低税率、提高政府购买和转移支付。

2)稳健的财政政策又称中性财政政策,是指财政分配活动对社会总需求的影响保持中性

3)积极稳健的财政政策就是在保持刺激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保证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 货币政策

1.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通过货币供应量来调节与控制,从而对经济产生普遍性影响

1)主要包括:公开市场业务、调整再贴现率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政策

2)其中公开市场业务是最常用最灵活的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买卖债务的政府行为

2.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优惠利率、消费者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 3.补充性货币工具:直接信用控制和间接信用指导(道义劝告和窗口指导)

美联储加息

1.量化宽松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在实行零利率或近似零利率政策后,通过购买国债等中长期债券增加基础货币供给,向市场注入大量流动性资金的干预方式 2.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元利率长期维持在超低水平,就在就业和通胀逐渐改善的条件下,美联储退出量化宽松、重启加息是必然趋势。低水平的利率与美国目前的经济运行状况已不匹配,仍然需要加息 3.美联储加息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1)对人民币汇率的影响—加息使美元有升值的压力,人民币则有贬值的压力,会使我国资本流出,最终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2)对A股市场的影响—加息是一种利空的信号,影响投资者对我国A股市场的信心

3)对大宗商品价格的影响—加息前,美元加息预期导致资金外流,让大宗商品承压,价格走低;加息中,加息市美国经济向好,为全球经济发展提供支持,此背景下,逐渐增加的资源需求推动大宗商品价格不断上涨;加息后,经济放缓,导致大宗商品需求减少,价格走低 4.我认为中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

1)保护平稳的经济增长粗度,增强国内外投资者的信心,是资本外流减缓,增加资本流入

2)抑制不合理、不合规的投机性资本流出,适度放松资本流入 3)继续破除单边预期

汇率变动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汇率变动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1.对进出口的影响:一般来说,本币汇率降低,促进出口、抑制进口;反之亦然

2.对物价的影响:本币汇率下降会引起进口商品在国内价格上涨

3.对国际收支的影响:如果一国国际收支为顺差,则外汇收入大于外汇支出,外汇储备增加,该国对于外汇供给大于对于外汇的需求,同时外国对于该国货币需求增加,则该国外汇汇率下降,本币对外币升值

4.对资本流初入的影响:汇率对长期资本流动影响较小,短期则是汇率贬值,资本流出,汇率升值,则资本流入

5.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本币升值,会使短期资本流入,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6.对外汇的影响:本币升值,会导致储备资产汇兑损失 7.对就业的影响:本币升值将加大国内就业压力

国际储备的作用

1.是一国金融实力和地位的体现 2.可以调节国际收支失衡

3.可以干预外汇市场、调节本国货币汇率 4.是一国举借外债和清偿能力的基础及信用保证

人民币加入SDR对我国银行业会有哪些影响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将人民币纳入SDR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标志着人民币国际化迈过一个新的里程碑

2.对我国银行业发展带来积极地影响: 1)助力国内银行海外布局,有利于银行业在海外的发展壮大和竞争力提升 2)为银行提供新的盈利增长点,带动银行业在结算业务、清算业务和理财业务等中间业务收入的增长

3)带动负债业务的发展。随着人民币加入SDR货币篮子,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民币资金流回国内,可以大大增加国内商业银行的负债来源

3.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人民币加入SDR货币篮子,我国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互动会更加频繁,使得我国汇率和利率的环境更加复杂多变,对商业银行意味着等多的考验和挑战

电信网络诈骗,银监会

1.为有效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银监会作为防范和监督机构,应该更好地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2.第一,正确把握安全与发展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树立以安全为根基的发展理念

3.第二,合力构建电信网络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支付风险防控体系

4.第三,全面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实现从信息采集、运输、使用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

5.第四,持续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让支付安全知识深入人心,切实增强公众参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欺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校园贷

1.银监会明确提出用“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整改校园贷问题 2.校园贷主要分为三种: 1)针对大学生的分期购物平台 2)P2P贷款平台

3)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

3.防止悲剧的再次发生,需要从以下着手解决:

1)加大不良网络借贷监管力度。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

2)加大对学生消费观教育力度,帮助学生养成文明、健康的消费习惯 3)加大金融、网路安全知识普及力度,让学生撞我逾期滞纳金、违约金、单利与复利等基本金融常识 4)加大学生自助信贷体系建设力度,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保障性需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下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2.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旨在调整经济结构,市要素实现最优配置,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数量

3.目前,我国供给体系,总体上中低端产品过剩、高端产品供给不足、传统产业产能过剩,结构性的有效供给不足

4.供给侧改革可以调整经济结构、活跃资本市场、推动新兴产业投资,释放改革红利

5.当然,推动经济结构性改革无疑是一项长期性的任务,其成效非一日之功,关键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我国各方面的要素生产力,具体来说: 1)去产能—积极稳妥推进企业优胜劣汰,通过兼并重组,对产能过剩的传统行业实现市场出清

2)去库存—减少工业企业的存货

3)去杠杆—是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本负债率下降

4)降成本—全面推进营改增(将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减轻企业赋税,调动企业积极性,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经营成本,释放企业活力

5)补短板—加大对农业农村、脱贫攻坚、环境保护等薄弱环节的投入

究竟是以供给侧作为重点还是以需求侧作为重点,关键是根据当时一国的宏观经济现状做出的相机抉择+3+2+4+5+但是,在强调供给侧改革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并不是我们不在需要需求侧的经济调控,与此相反,在以供给侧改革委最终目标的同时,需求侧的配合也同样重要

有人说,中国已从向世界输出商品变为“出口”经济危机 1.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中国不会成为出口经济危机的国家

2.目前中国经济正处于稳定增长期,我国还实施了一系列宏观政策和改革,在改革红利的催化下会将涌现更多的经济增长点,出现大量商机

3.资本市场的波动一方面是由于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全球金融市场的联系空前紧密,国内资本市场较为敏感并迅速行动这就导致了市场波动,另一方面更多是由于国际套利资本的流动而非中国经济本身 4.总之,中国输出经济危机的说法是严重错误的

资本充足与银行稳健经营

1.资本充足从指标上看主要考察银行资本的规模及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比率,资本规模越大、资本与资产的比率越高,则银行的资本越充足

2.它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银行经营的稳健性,但只是相对于银行资产负债的状况而言,并不意味着银行没有倒闭的风险

3.另外,考察银行经营是否稳健还应考察一系列其他因素,如资产流动性和负债稳定性之间的关系。一般资产流动性高、负债稳定的银行经营更为稳定,资本充足率可相对降低

4.目前,困扰我国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最大问题是巨额呆坏账 5.面对这种状况,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稳健经营 1)加快对不良资产的处置,降低信用风险 2)拓展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增加银行营业利润

1.存款保险制度

1.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由符合条件的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按一定存款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发生经营危机或者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着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障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

2.我国《存款保险条例》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实行限额偿付,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有:

1)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2)增强我国金融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

3)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保驾护航 民营银行

1.目前我国民营银行模式有四种,分别是 1)阿里巴巴意向申请的“小存小贷”模式 2)腾讯公司的“大存小贷”模式 3)发起人的“公存公贷”模式 4)“特定区域”模式

2.对于民营银行的监管,我国现在监管方式的主要特点是实行一行一策差异化监管方式和实行属地监管,第一责任制的监管方式

3.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其监管方式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突出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 2)突出特色化服务,差异化经营 3)突出风险和收益自担的商业原则 4)突出股东行为监管

3.民营银行对于启动民间资本,降低政府负担,完善金融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要重视民营企业的发展

政策性投资

1.又称非盈利性投资,是从国民经济整体需要出发,不以盈利为目的

2.作用在于:扶持新兴先导产业部门,对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实施重点突破,为国民经济平衡高效发展创造基础条件

3.范围主要包括: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产业以及高科技风险投资 4.目前还存在制度不健全、实施不规范等问题,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政策性投资,一方面要规范管理,量力而行;另一方面要放宽投资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投贷联动

1.主要是对中小科技企业,在风险投资机构评估、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商业银行以债权形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形成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之前的联动融资模式 2.投贷联动既考虑了科创企业的融资需求,又考虑了中国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特点,能够充分发挥银行业在客户资源、资金资源方面的优势,有效增加科创企业的金融供给

3.但在实施过程中,金融机构应加强投贷之间的风险防火墙建设,构建专门的业绩考核机制,并持续监测投贷联动业务运行情况,按季报送银监会

对经济“软着陆“的认识

1.我国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GDP实现了年均10%的告诉增长,但近年来,由于国内外环境和发展动力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我国经济增长开始减缓

2.但我国经济发展总体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经济增速趋缓而非全面萎缩,基本实现了经济“软着陆” 3.具体来说:

1)政府通过调整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和改革创新等措施,未来我国经济已经具有保持中高速增长的较好条件

2)我国经济增长中投资、出口比重偏高而消费比重偏低的格局正在改变,经济结构持续优化

3)目前我国财政与货币政策组合精准到位,未来经济预期良好 4)人民币加入SDR货币篮子,可以减少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

4.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未来经济是否能实现经济“软着陆”的后期效应,避免经济调整期出现“硬着陆”的发生,1)首先,发挥投资的关键性作用和消费的基础性作用 2)推进“供给侧”改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3)加强区域合作,通过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实现合作共赢

金融脆弱性

1.是指金融体系抵御外部冲击能力比较差,是金融体系与生俱来的,根植于金融产品、交易机制、金融机构以及整个金融系统的特性之中

2.金融产品的虚拟性是重要根源。一旦外部冲击使不确定性增强或者使金融承诺的可能性成为问题,就会导致资产价格剧烈波动

3.我国的金融脆弱性问题比较严重,集中体现在我国银行系统较高的不良贷款率和股票市场较高的波动上

4.因而,要在优化金融体系结构、促进业务创新、规范股票市场等方面去应对 压力测试

1.是一种定量分析为主的风险测试方法

2.通过测算银行在遇到假定的小概率事件等极端不利情况下发生的损失,分析这些损失对银行的负面影响,进而对单家银行、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做出评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3.运用压力测试能帮助商业银行充分了解潜在风险因素,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4.商业银行的具体做法如下:

1)首先,确定风险因素,比如利率、汇率 2)其次,通过设计压力情景和选择假设条件 3)之后,程序开始定期进行敏感性测试和情景测试

4)最后,对结果进行分析,确定潜在风险,并采取处理措施,向监管当局报告

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1.实体经济是指物质资料生产、销售所形成的经济活动,包括农业、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

2.虚拟经济则是与虚拟资本的循环运动密切相关的经济活动,包括金融业、博彩业、房地产业等

3.二者之间的关系有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虚拟经济源于实体经济,最初表现为闲置货币的资本化 2)其次,虚拟经济本身不直接创造价值

3)第三,实体经济问题会反映到虚拟经济中,而虚拟经济发生的问题也会对实体经济造成影响

4)最后,虚拟经济的过度膨胀会造成整个经济体系失去稳定性

金融市场发展对银行的影响

1.金融市场的发展会促进银行发展,也会对银行发展带来挑战 2.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第一,银行是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金融市场的发展能够在很多方面促进银行业务的发展

2)第二,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能为银行提供大量的风险管理工具,提高其风险管理水平

3)第三,金融市场的发展能够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为银行提供更好地优质客户

3.但也应该看到金融市场发展对银行业的巨大挑战:

1)金融市场波动对银行的影响不断加大,对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2)金融市场会放大商业银行的风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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