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办事指南(定稿).doc(共3篇)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办事指南(定稿).doc 篇一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指南
2011-03-03浏览次数:22733
办事指南
受理部门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处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
4、《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条件
1、申请实验室应依法设立,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检测、校准活动,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操作技能必须考核合格。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校准活动,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4、具有正确进行检测、校准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和移动检测、校准设备设施;
5、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制定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运行。
申请材料
1.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申请书3份(先把申请书信息录入“获证实验室监督管理系统”并提交,网址:
http://lab.hebqts.gov.cn/Labmis/default.aspx,或从省质监局主网站http:///进入“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点击获证实验室监督管理系统到登陆页面);
(1)标准查新报告1份;(要求其中必须包括申报项目的产品/项目标准以及全部参数的检验方法标准查新);
(2)在申请书附件2中要求注明财务账号;没有独立账号的须开具盖有财务主管部门印章的财务独立核算的证明材料。
2.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1)独立法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2)非独立法人的,除提交(1)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上级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包括:①母体法人授权该机构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来自母体法人的干涉的声明;②母体法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4.质量手册1份;程序文件1份;
5.典型检验报告1份;
6.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
7.内审记录、管理评审记录复印件;
8.至少两名内审员,提供内审员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9.是否请某咨询公司咨询,提供咨询老师姓名;
10.聘用检测人员经劳动部门签订的三年有效合同;
11.检验人员上岗证,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供特殊人员资格证书(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无损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
12.证书附表(首次申请除外)
办理流程
1、接收申请;
2、办理:办理人自接到申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办理人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做出如下处理:
(1)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经申请方改正后,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3)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3、专家评审: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不包括实施整改期限),评审组长要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办理人报送评审材料;
4、审核:办理人及代理人10日内对技术评审材料进行审核;
5、审批:局领导10日内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6、制证:办理人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计量认证证书及证书附表;
办理时限自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延长十日,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联 系 人黄 雯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联系电话0311—67568466
监督电话0311—67568087
邮编050091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计量认证收费1200元/机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冀价行费字[2008]10号)。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办事指南(定稿).doc 篇二
1.适用范围
1.1 本《指南》适用于船用产品图纸/文件审批申请书、船用产品认可申请书、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和无石棉认可申请书的填写; 1.2 本《指南》对于申请书中涉及的技术参数的填写要求,按照本社 规范、指南和相关规定填写,本《指南》不做专门说明。2.基本原则
2.1 申请方填写申请书时,首先应确认其格式正确、版本为最新。
下载地址:CCS官网首页()> 信息资源 > 申请表&协议
2.2 申请方应确保填写的信息在各处表达一致,如:产品信息(名称、型号规格、依据)与产品图纸批准通知书/认可证书一致、公司名称的填写应与公章一致。
2.3 根据申请书备注,“□”内:“Ⅹ”表示“是”或“适用”,“─”表 示“否”或“不适用”,无其它表达方式。
2.4 产品用于国际航行船舶或海上设施时,申请方英文名称应能体现在申请书上,可通过填写英文版申请书
和加盖英文版公章(或含有英文名称的公章)两种方式实现; 3.通用要求 3.1 工作控制号
申请方不填写,此处由本社填写。3.2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使用本社规范和公约中的准确名称(规范相关具体
章节中有该产品的名称以规范名称为准,规范中没有规定的产品应该以规范中产品持证要求一览表的产品为准),如果规范、公约无产品名称的准确描述,应在产品认可或检验时使用有关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产品名称;在上述规范、公约和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产品名称时,不得使用产品的俗称,该名称与申请资料应保持一致。
优先级别归纳如下:
法定产品:公约、规则中的产品名称->规范相关具体产品章节中的产品名称->产品持证要求一览表中的产品名称->IACS 统一要求中的产品名称->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产品名称。
入级产品:规范相关具体产品章节中的产品名称->产品持证要求一览表中的产品名称->IACS 统一要求中的产品名称->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产品名称。3.3 型号与规格
申请方应分别填写产品的型号和规格,并用“/”分隔型号和规格,若存在多个型号或多个规格时,应用“,”分隔,也可以用附表形式提供,此时在此处填写“见附件(XXX清单)”。3.4 用途
3.4.1 申请方应明确产品用途,当有限定时,应在国际航行海船、国内航
行海船、内河船舶和其它(如高速船舶、游艇、移动平台等)栏“□”内都标示“Ⅹ”,若为其它,应在备注栏注明;
3.4.2 当产品用途不限定时,一般描述为船舶与海上设施,此时“国际
航行船”、“国内航行船”、“其他”栏“□”内都标示“Ⅹ”。3.5 船用产品设计/制造依据
船用产品设计/制造依据的一般选用原则:公约/法规->本社规范->本社接受/采用的标准,在选用时可参考:图1产品认可选用依据。
图1产品认可选用依据
3.5.1 所依据的本社规范只需列入与产品的结构和性能相关的篇章,规范中对产品的试验条件等一般性要求不列入;
3.5.2 规范中其他章节对该产品确实没有描述时,规范的通用章节(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1 篇第3 章)才可作为依据; 3.5.3 除法定产品外,认可依据中至少包含一条CCS 规范条款的要 求,填写要求参考3.5.1和3.5.2。
3.5.4 本社规范对于产品没有具体性能要求时,国标、行业标准、ISO 等公认的标准中的相关产品标准才可作为认可依据。在此情况下,填
写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5)第1 篇 第3 章。
3.5.5 试验方法的标准不列入认可依据,但可作为试验大纲里的引用 标准。
3.5.6 对于法定产品,如果本社规范也有具体的要求,应该包含公约 和规范条款,即使规范已经包含了公约的所有要求也不能仅仅写规范条款;
3.5.7 对于入级产品,如果公约中的要求已纳入规范,检验依据只写 规范,如果公约要求没有纳入规范,应将公约的相关要求写入认可和检验依据。
3.5.8 公约和规则均有技术细节要求的产品,公约和规则均应作为依 据;公约中仅有配备要求且规则有技术细节要求的产品,仅将规则作为依据;公约中有配备要求且规则中无任何规定的产品,仅将公约作为依据;
3.5.9 尽管申请的是非法定/入级产品的检验,申请方也可以将法定和 入级要求作为依据。3.5.10 申请方确认的标准
⑴一般是公认的标准,如ISO 标准、IEC 标准、国家标准、有影响的跨国家的区域标准、某一领域/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或公认有权威的组织制定的标准、申请方提供的其他检验要求(如:图纸、试验大纲和技术文件等)。
⑵检验/试验项目应完全覆盖标准的要求,否则应在“其他”一栏中进行补充说明如:“A 项目符合B 标准C 条款/A items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regulation C of B.”。
⑶填写格式为标准编号(含版本号)+《标准名称》。3.5.11 写法参考如下格式:
1>规范(具体到章):
中国船级社《材料与焊接规范》(2015)及其修改通报第1篇 第3章 2>公约(具体到条):
中文: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第II-2章第3、9条 3>规则:
若规则对不同产品有分类时,写到类别所对应的章或部分;若仅针对一类产品时,可仅写规则名称。如: A.FTP 规则
IMO 2010 年FTP 规则第2 部分和第5 部分 B:LSA 规则
经MSC.320(89)修正的《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第I 章 4>标准:
ISO 3189-1985 《通用浇注钢丝绳索具索节》 3.6 图纸/技术文件、资料
提交文件资料时编制“XXX资料清单”, 描述为“见附件(XXX资料清单)”。3.7 申请方信息
3.7.1 申请方,填写公司名称,并应与公章一致;
3.7.2 联系人,填写人名全称;
3.7.3 地址,包括邮编、E-mail、电话(或手机)和传真; 3.7.4 制造厂、联系人和制造厂地址要求参照5.6.1~5.6.3执行。3.8 申请单位代表签署及盖章
申请单位代表在此处手工签署姓名和时间,并加盖公章。4.产品图纸/文件审批申请书
申请方提交申请书时,应阐明产品的用途、型式、型号和主要特性参数,以及设计制造依据,可用附件形式予以补充。4.1 用途
填写要求请参见本指南第3.4条;
但用于内河船舶时,应“其他”栏“□”内标示“Ⅹ”,并在备注栏中备注船舶信息;
用于特定船舶时,应填写船舶工程号(填写要求参见本指南第6.4条)。对于无法获得船舶工程号信息或船舶信息时,应另行书面说明情况。4.2 备注
申请方可在此栏补充未表达清楚、或需补充说明的其它内容。4.3 产品图纸/文件批准情况
4.3.1 若只是增加相同种类产品的型号、规格:
在“经过CCS批准”和“增加部分”后“□”内标示“Ⅹ”,并填写原批准号,其它“□”内标示“─”。4.3.2 若只是对原批准图的修改:
在“经过CCS批准”和“修改部分”后“□”内标示“Ⅹ”,并填写原批准号,其它“□”内标示“─”。4.3.3 初次申请(新种类):
在所有“□”内标示“─”即可。4.3.4 原批准图作废情况
在“增加部分”后“□”内标示“─”,填写原批准号,其它“□”内标示“Ⅹ”。5.产品认可申请书 5.1 用途
填写要求请参见本指南第3.4条;
用于内河船舶时,“其他”栏“□”内都标示“Ⅹ”,并在备注栏中备注船舶信息或配套设备详细信息。5.2 申请认可类型及项目
标示认可类型(设计认可、型式认可B模式、型式认可A模式、工厂认可)和项目(初次、定期、换新、变更),填写证书和图纸批准信息(适用时)。5.3 船用产品设计/制造依据
填写要求请参见本指南第3.5条;
对于申请方确认的标准,请按照本指南3.5.10条要求填写。6.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 6.1 数量/编号
分别填写产品数量和编号,中间用“/”分隔,连续编号时用“~”
表示。
6.2 认可证书号、图纸批准号或船用产品执行标准
根据产品认可情况、图纸审批情况填写认可证书号和(或)图纸批准号,填写标准时,要求请参见本指南第3.5条,格式参考本《指南》第3.5.10条。6.3 用途
对于总成设备的配套零部件(系指在申请方申请检验时,已经明确该产品是为最终将持有本社签发的产品证书的设备总成配套的零部件,如柴油机零部件、锚/舵机配套的铸锻件等),可以填写设备总成名称。但当总成设备的审图意见书上明确设备型号时,应将相关信息填写在备注栏。此时仅在“其他”栏“□”内标示“Ⅹ”,其它栏标示“─”。通用要求,见本指南第3.4条。6.4 船舶工程号
产品预订用途的船舶工程号,船舶工程号应该与在建船舶的“船舶工程号”或现有船舶的“船名”一致。如在产品订货时,船厂尚未确定在建船舶工程号时,本栏目也可用“××船厂××项目船舶/×× shipyard ××items ship”、“船舶名称”或“XX 型船舶”(如:49000T 油船)描述,对于无法获得船舶工程号信息或船舶信息时,应另行书面说明情况。6.5 其它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产品销售合同价格、验船师到场检验拟定日期、证书文字描述要求和其它补充要求(如:证书份数,几正几副)。
当产品数量较多时,可在附页上表达,表达信息至少包含申请书中所述项目,并加盖公章。
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办事指南(定稿).doc 篇三
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参审中介机构的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明确审计责任,根据《青岛市市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青南政发„2006‟26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对全区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除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区审计局可以根据需要,从市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资源库中聘请具有一定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社会中介机构不得擅自承接市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第三条
区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具体负责参审中介机构及参审人员的考核工作。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考核管理,每个项目审计完成后预留建设单位应交审计费的5%作为质量廉政保证金。考核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其质量廉政保证金,并淘汰出市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资源库;考评合格等次的,年终归还其质量廉政保证金;考评优秀等次的,年终归还其质量廉政保证金,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
区审计局对参审中介机构的考核采取半年通报总结,全年考评奖惩的形式。主要从审计过程、审计质量、审计效率、廉政纪律、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对我局组织活动的重视程度等方面对参审中介机构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参审中介机构办理委托审计事项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接受被审计单位及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接受可能影响本委托事项正常履行的任何宴请。
(三)以任何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及与本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人收受或索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等。
第六条 参审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办理委托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并将回避的事由及时告知区审计局: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计业务的。
第七条
区审计局组织结算资料交接工作,参审中介单位不得擅自接收被审计单位提报的结算资料。同时,参审中介机构须根据被审计单位提报的结算资料和现场实际情况对工程结算书进行审核,出具核对前的初审结果(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初步审减金额、初步发现的问题、需特别关注的问题等),并报区审计局备案后,参审中介机构才能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工程结算的核对工作,并将核对后的初审结果(包括计算底稿、初步审定结算书及工程相关资料)报区审计局复核。经区审计局复核同意后,参审中介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出具工程结算定案表。
第八条 参审中介机构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对施工合同、隐蔽工程签证、材料批价及工程进度款审核应及时、准确。隐蔽工程等现场签证要求按时间顺序统一编号,并在一周内报区审计局备案,区审计局对隐蔽工程等现场签证进行抽查审计。同时,参审中介机构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跟踪审计工程的本月进展情况、本月完成工程投资、跟踪审计情况、下月工作计划和需要区审计局协调解决的问题等内容报区审计局(具体内容见附表1)。
第九条
跟踪审计项目的参审中介机构必须按时参加建设单位工程例会,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掌握工程动态并及时、准确地向区审计局汇报。如遇特殊事项,区审计局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随时组织召开审计工作会。
第十条
区审计局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参审中介机构的审计进行监督和考核:
(一)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的审核
(二)相关合同及文件的审核
(三)工程结算资料真实性的审核
(四)工程结算书的审核(工程量、定额套用、材价及取费等项目的准确性)
(五)其他审计事项(如超预算投资、超财政
资金使用范围等)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对参审中介机构的审定结果进行抽查审核,抽查比例不低于20%。
第十二条
参审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的涉及严重资金浪费、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和环境影响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区审计局。
第十三条
参审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擅自承接市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区审计局有权要求项目委托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审计结果不予采纳,审计费用不予支付,并将该参审中介机构列入市南区不合格造价咨询单位名单,市南区今后的政府投资审计项目不予委托。
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况时,区审计局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审计结果不予采纳,审计费用不予支付:
(一)参审中介机构未经审计组组长同意,擅自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结算进行核对的。
(二)参审中介机构的审定值与区审计局的抽查结果一年内有两次误差率在5%以上或一次误差率在10%以上的。
(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参审中介机构超过合同约定期限30日以上未将审计报告、全部审计资料和审计日记送交区审计局的(特殊情况下,向区审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审计局同意的除外)。
(四)参审中介机构向区审计局提供承担本业务的专业人员未按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的。
(五)被审计单位在参审中介机构工作表现情况征求意见函(具体见附件2)中,超过两项(包括两项)监督项目的评价意见为“不满意”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清正廉洁的有关规定。
(七)明知审计资料不全,未能及时告知区审计局,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八)对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告知区审计局,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九)参审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十)参审中介机构未及时、准确向区审计局汇报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经查事实确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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