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共10篇)
1.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篇一
编写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注意事项
1、使用林地面积保留四位小数,计算立木蓄积保留1位小数。
2、占用林地费用计算中,对于林地补偿、林木补偿、安置补偿三项费用的叙述要依据征地协议或者投资合同等具体签订情况,区分对待描述,不可千篇一律,一个模式照搬,因为情况并不一样。
3、林地的权属终结为具体村委会所有。
4、使用林地附表中表
7、表8,林地补偿费用要依据协议或合同来计算。
5、使用林地申请表中的费用计算只填写植被恢复费,其余费用空白,在备注中注明。
6、林地信息表中,表2注意,编写报告时间与查验时间并不一致,一般错3-4天,编写报告(报告落款时间)在先,查验在后(现场查验表落款时间)。
查验结论:未批先占与正常行为描述不一样,各有格式。区域代码(县、乡、村三级代码)查阅E盘→征占用林地、林业评估材料文件夹→河南省乡镇行政代码填写。
7、不是直接对农户征地协议,比如:对乡镇、村的投资合同,要有乡镇村委会出具同意使用林地的证明;农户没有领款条的,乡镇政府要出具资金赔付承诺书。有农户领条的作为附件,不再出承诺。
8、没有林业局行政处罚的,一律按可行性报告格式编写,若处罚的,以调查报告格式编写。
9、计算立木蓄积,要考虑到科学、实际,不能太离谱,包括郁闭度、龄组等(平均胸径、5厘米以下的株数、每亩株数)林地状况因子。
10、林场资质证书在同河南省乡镇代码材料目录中所示。
11、整个材料装订顺序按申请材料目录所示。
12、15亩以上报告中要有附件2:资源调查报告,太小不需要此附件。
13、报告文本中的社会经济条件以上数据。
14可行性报告包括内容:封面→资质证书→扉页→目录→文本→附件1(拟占用林地各项费用计算)或附件2(资源调查报告)→占地附表→图纸(位置图、现状图、平面图),外用硬纸包裹,不包括植被恢复方案与图纸。
2.征占用林地程序 篇二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申报范围
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因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
联系方式
宁波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资源林政处)
王志清,电话:87186175
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征用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征用或者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公顷以下的可提供《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其他证明材料。
(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一)申请人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逐级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同意或批准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对长期征用或者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征用或者占用林地低于上述数量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有关批件(其中:长期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占用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以文件形式批准)。审核不予同意或不予批准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3.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 篇三
一、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机关:
㈠ 永久征占用林地。
《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2、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㈡临时征占用林地。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政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林资字[2002]1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
1、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征占用林地报批附件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要求,征占用林地报批手续所需附件有:
1、县级林业部门向上级林业部门的请示。
2、用地单位给县级林业部门的请示。
3、由用地单位提交“建设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复文件”。
4、由用地单位提交“使用林地申请表”,林业部门在本级意见栏中签署明确意见,并由负责人签批后加盖印章。
5、有林业部门提供“林地权属证明”,即林权证,并在林权证复印件上加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6、《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7、《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
8、县级林业部门编制的植被恢复措施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划拨植树造林经费的文件。
9、征占用林地建设单位法人证明,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0、用地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若是集体林地,则用地单位直接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
三、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
1.森林植被恢复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①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
米收取6元。
②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③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包括重点公益林),每平方米收取10元。
④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⑤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
2.林地补偿费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依法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五款“补偿协议。由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定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第二条“关于林地补偿费计算基数,按照《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的通知》(新林资字【2011】161号)文件要求,林地补偿比照邻近耕地标准的8倍补偿,具体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计算基数也按照《关于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执行,“有林地补偿计算基数按一等耕地(高产田、1500
元/亩)、疏林地、灌木林地按二等耕地(中产田、800元/亩)、宜林地按三等耕地(低产田、600元/亩)进行计算”。
3、林木补偿费
根据树种不同,补偿标准不同。
4、安置补助费
4.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篇四
一、林地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二、林地的征用和占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安徽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林地保护条例》第四章也详细规定了征用和占用林地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
《安徽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严格限制各类建设工程征用或占用林地。
征用或占用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低于10公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低于35公顷的,其他林地面积低于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确需征用或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经逐级核准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用地单位申请征用、占用林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林地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被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属凭证;(四)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受理使用林地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对建设用地申请未被批准的,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四、法律责任
1、非法占用林地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第三条 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林地数量合计达到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第五条 实施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条 单位实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七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5.占用林地整改通知 篇五
篇一:县林业局整改通知书
**县林业局纪律检查整改通知书
:
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省八条禁令、市委九项规定、县委九项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央、省、市、县纪委有关文件要求,对你单位依法行政、执行制度、服务群众、作风纪律等方面进行了检查、督查,发现你单位在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2.3.4.以上问题,责令你单位必须于 年月日前认真整改,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县林业局纪检监察室。如整改不到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问责。
特此通知
**县林业局 年月日 签收单位:(盖章)
签 收 人:
签收时间:年月日 第第一二联联::存送整改单根位((白红))
篇二: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非法征占用林地的通知
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非法征占用林地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林业站: 林地是最重要的森林资源,是加快林业发展,加强生态建设的基础,直接关系到我们的生态安全、生态质量、经济发展与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在全开展清理整顿非法征占用林地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清理整顿目的:
通过开展征占用林地清理整顿工作,遏制当前非法征占用林地的势头,依据查处非法征占用林地的行为,进一步强化林地保护意识,规范林地管理完善林地保护制度。
二、清理整顿内容
(一)林地审核审批程序落实情况
主要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合国森林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合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得到贯彻落实,是否存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核,没有《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其他部门违规审批的林地上建设项目。
(二)强占林业用地情况
建设单位未经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审批擅自在林地上施工 的建设项目。
(三)少批多占情况
在经林业部门审核,国地资源部门审批,但是少批多占,蚕食林 地,根据审批的林业用地上建设项目地理位臵图,征占用林地现状图,界定的界限与实际占用林地界限是否一致,如果超出审批面积,超过多少。(四)处罚
对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立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林业站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保证清理整顿工作进度。
依据森林法等有关规定要求,要认真上报违法征占用林地的地块、小班、面积,做到无一漏报,于2005年 月日前上报到林业局。
新 民 市 林 业 局
二OO五年 月 日 篇三:整改通知书
整 改 通 知 书
尊敬的 栋 单元业主(使用人):
我公司人员在2014年7月29日的巡查中发现,您在5号楼商铺楼顶防水层上私自修建水泥平台作为己用。特通知如下:
一、商铺顶楼非业主专有部分,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个人、组织不得私自占有、使用。依据:《物权法》第70条、83条;《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66条;《建设部110号令》。
二、私自搭建水泥平台会对商铺楼顶防水层产生隐患,影响其正常使用物业。依据:《物权法》第71条。
三、在物业范围内,业主或使用人禁止有下列行为: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等。依据本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请您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于3个工作日内回复原状,并承担因此产生的防水层破坏而导致的后续维修费用。
物业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有效阻止,并保留上报及上诉权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处 2014-07-30 注:
1、本通知一式三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物业公司备案一份,上报相关政府部门一份。
2、后附相关法律条款及相关约定。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部第110号令》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东方名都《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手册》、《装修管理协议》
6.征收占用林地审批知识 篇六
国家林业局:10公顷(150亩)以上
省林业厅:3.5(52.5亩)公顷以上10(150亩)公顷以下
市林业局(地级):3.5公顷(52.5亩)以下
县林业局(县级):2.0公顷(30亩)以下
二、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1、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2、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三、用地单位申请征收、占用林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征收或者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业主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2.3.4.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复文件(发改委的批准、核准()、备案(社会投资)文件三类); 选址意见(建设局出具); 项目可行性报告(电子版); 用地红线图(由国土提项目用地电子红线图。坐标应转换成北京54坐标); 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16)(国土部门提供,出图应加盖公章,重点要反映出项目区拟用地部分);
6.权属资料(土地证或林权证或国土部门的权属证明,主要目的是要明确拟使用土地的“权属”和“用地性质”);
7.补偿协议(拟使用土地内的有关林地、林木、安置等的补偿)或当地政府出具的补偿方案。;
8.9.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及批文(电子版);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10.项目详细性控规(电子版);
11.省重点项目批文(有则提供)。
12、异地还林方案(市县林业局提供)
13、其它相关材料。
五、其它材料
1、两人(有资质人员)以上签字的查验表或有资质单位做出的查验报告(2公顷以上)。
2、征收、占用公益林同时还要办理公益林区划调整报告(有资质单位)
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
陈永忠摘录
7.关于占用大中局林地协议 篇七
甲方:山西吕梁离石金晖荣泰煤业有限公司
乙方:大中局村民
丙方:大中局村委
经我公司和村委及村民多次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在主井西150m(疙瘩坡底)处构筑地下排水涵洞,占村民林地10亩。
二、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离石区的有关文件按4000元∕亩的价格补偿乙方。
三、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4万元整,补偿后乙方不得干扰甲方的正常占用,但双方不能搞任何建筑物。如有一方要搞建筑物,必须经双方协商后才能进行。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如果有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交于司法部门进行判处。
五、本协议从签字起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丙方代表:
8.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篇八
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四)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五)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原则上可以使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六)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农田建设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七)其他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二、占用征用林地的申报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二)建设项目批件。
1.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水电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2.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4.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5.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其他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占用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西部地区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
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要有项目建议书批复和符合本条对项目规定的证明材料。(四)林地权属证明。
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决定。
(五)补偿协议。
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六)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七)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建设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时,填写的《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单位向被占用林地所在地的国有林业局申请;跨国有林业局经营区的,分别向各国有林业局申请。占用征用非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单位向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跨县级行政区的,分别向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的受理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应当严格核对申请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凡二者一致的,在复印件上加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印章后退回原件;不一致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建设单位重新申请。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合格的,应当组织制定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不能按时按量恢复森林植被的,必须将不能按时按量恢复森林植被的说明材料与申请材料一同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落实。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包括造林地点、面积、树种、林种和作业设计,以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措施等。
(三)占用征用非重点林区林地的,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其中,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2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70公顷以下且未跨县级行政区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占用征用林地跨行政区的,由所在地共同的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占用重点林区林地,在一个国有林业局经营区内的,由所在地国有林业局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在两个以上国有林业局经营区的,由所在地共同的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到现场查验。占用征用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到现场查验。
(四)承担现场查验的人员或单位,查验后要按照规定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现场查验报告。报告要说明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积、位置、地貌等基本情况,地类、权属、林分起源、林种、林木蓄积或竹林株数等森林资源现状,是否在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范围内,是否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古树名木,是否存在先占地后办手续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伐林木 的行为。查验人员或单位要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交虚假现场查验报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
(五)林业主管部门应从受理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留存一套申请材料后,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需组织制定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或现场查验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在25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六)占用征用林地应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要用正式文件上报,并附具一套申请材料和恢复森林植被措施、现场查验报告。
四、审核审批的管理
(一)根据建设项目批件,一个项目的全部占用征用林地,建设单位应当一次申请,不得分为若干段或若干个子项目进行申请;林业主管部门也不得分级、分次进行审核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二)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如公路、铁路的桥梁、隧道,水利(电)枢纽的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其占用征用林地申请材料齐全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林业局依据规定权限可以先行审核审批单体工程。整体项目申请时,附单体工程的批件,一次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三)对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负责审核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才能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规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建设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林业主管部门才能依法办理林地移交、变更林权登记;同时有永久占用征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批准永久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才能依法办理临时占地移交手续;需要采伐林木的,依法办理采伐林木手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核审批林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对未被批准的建设用地,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追究发证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占用征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天然林林地的,有审核或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将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抄送相关部门。
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应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抄送国家林业局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对占用征用林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公开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通过国家林业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9.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篇九
山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论
1.1项目概况 1.1.1项目名称
山阳县金旭矿业有限公司天桥乡水草坪重晶石开采 1.1.2业主性质
个体 1.1.3法人代表
申玉柱 1.1.4项目负责人
申玉柱
1.1.5项目批准单位
1.1.6用地单位
山阳县天桥乡蜡烛山村蜡烛山组、中间河组。1.1.7投资规模及来源
总投资200万元,资金由企业自筹。1.1.8拟用地规模 0.1433公顷 1.1.9经济效益估算
年产值100万元,上交税金1万元。1.2拟占用林地概况
1.2.1拟占用林地位臵、面积、权属、类型
项目拟使用林地位于天桥乡蜡烛山村蜡烛山组、中间河组。总面积为0.1433公顷。林地权属、林地所有权为蜡烛山村,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为王世汉、苏仁水两户。使用林地分布在蜡烛山组老粮站院子对门坡,王世汉自留山0.0833公顷,内有用材林地0.0400公顷,灌木林地0.0433公顷;中间河组红岩沟小重洼苏仁水管护山灌木林地0.0600公顷。拟使用林地的植物种类是用材林地的为油松、栎类、马桑、盐肤木、羊胡草等,植被覆盖度78%;灌木林地内的植物种类有黄栌、马桑、盐肤木、刺槐等,植被覆盖度69%。
1.3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依据
0山阳县金旭矿业有限公司《使用林地申请表》
0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0山阳县金旭矿业有限公司矿产勘探许可证 0使用林地协议书、林地权属证明
0陕西省林业厅[陕林字(2002)533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局<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
第二章 项目区域及项目区的背境情况
2.1项目的由来及提出过程
山阳县天桥乡水草坪重晶石储量丰富,合理利用当地丰富的矿产资源,兴办矿产企业,符合我县“工业强县”战略,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山阳县金旭矿业有限公司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准许下投资重晶石开采,对加快山阳经济发展,带领地方群众脱贫致富等具有现实意义。2.2项目区基本情况
项目区位于山阳县城东方向,直距61公里。项目区海拔950米—1433.6米,属中低山区,地形比较陡峻。区内主要河流为照川西河属汉江水系支流。项目区年平均气温15℃,最高气温36.5℃,最低气温-8.4℃。雨季为7—9月,年平均降水量814.4毫米,降雪冰冻期为11月到翌年4月。
区内农作物以小麦、玉米、豆类为主,粮食可以自给,劳动力充足。
野生动物主要有:野猪、野兔、中华鼢鼠等。
第三章 项目区拟占用林地现状调查情况
3.1拟占用林地现状调查方法
林地、林木资源调查采用现场调查、实地测量方法进行造册登记。野生动物资源选用实地查看,走访群众与商洛市野生动物资源资料相结合的方法,基本掌握了拟占林地的野生动物现状。
3.2拟占林地现状基本情况
项目拟使用林地位于天桥乡蜡烛山村蜡烛山组、中间河组。总面积为0.1433公顷。林地权属、林地所有权为蜡烛山村,林
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为王世汉、苏仁水两户。使用林地分布在蜡烛山组老粮站院子对门坡,王世汉自留山0.0833公顷,内有用材林地0.0400公顷,灌木林地0.0433公顷;中间河组红岩沟小重洼苏仁水管护山灌木林地0.0600公顷。拟使用林地的植物种类是用材林地的为油松、栎类、马桑、盐肤木、羊胡草等,植被覆盖度78%;灌木林地内的植物种类有黄栌、马桑、盐肤木、刺槐等,植被覆盖度69%。
第四章 拟占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4.1对森林资源的影响
工程建设对森林资源的破坏主要分二部分:一是开山炸石、石洪道占用林地对森林资源进行了破坏;二是项目施工中人为活动频繁,项目周边区域的森林资源可能会受到影响,加大了森林资源管护的难度。4.2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工程建设打破了该区域原有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生物多样性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4.3对生态效能的影响
工程建设对生态效能的影响,首先开山炸石、石洪道破坏了森林植被,丧失了森林的生态、防护效能。其次对周边森林的安全性造成一定影响,施工中放炮开山给森林管护工作增加了难度。
4.4对环境质量和景观风貌的影响
生产中人为活动频繁,生产、生活垃圾将会增加,直接影响该区域的景观风貌,环境质量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4.5对林业发展的影响
占用林地使原有森林资源受到破坏,森林植被面积减少,效能减小。但由于对占用林地面积积极实行了相应的恢复措施和补偿政策,生态效益可快速赶上。同时,该项目能带动和促进地方经济,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的增收,将会对林业事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第五章 综合评价
5.1立项依据充分,占用林地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山阳县属山区县,县政府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后,县内的矿产资源得到了有序利用,合理开发重晶石在我县储量量丰富,通过开发重晶石,生产工业用粉体,能给市场提供硫酸钡,给社会、经济作出贡献。
5.2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 5.2.1项目投资
总投资200万元。5.2.2经济效益
年产值100万元,上交税金1万元,投资小,见效快,项目开发简单,企业经济效益可观。
5.2.3社会效益
该项目充分利用了当地丰富的重晶资源,建成后,对发展当地经济,满足市场产品需求,加快当地群众脱贫致富步伐,解决当地富余劳动力就业,增加国家财税收入,缓解地方财政压力都具有现实意义。
第六章 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项目使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及相关补偿费用由晶山阳县金旭矿业有限公司全额承担,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山阳县林业局收缴管理使用,确保森林植被得以恢复。6.2技术保障与森林植被恢复措施 6.2.1技术保障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保障拟占用林地周边林地的安全,一是采矿中采出的矿石及时运到选厂,以防止雨水冲刷产生泥石流;二是对采坑将采取定期监测,一旦其中矿石采空将尽快崩落回填,以防止其自行崩塌,预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6.2.2森林植被恢复措施
在2009年10月前,由山阳县金旭矿业有限公司在天桥乡蜡烛山村蜡烛山组蜡山洼栽植油松3000平方米,造林地四至为:东到大梁,西至梁梗,北至地边,南至梁坡。三年造林成活率、保存率在85%以上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由公司方补植直至达
到85%以上为完成任务。
第七章 可行性研究结论
通过对占用林地现场调查,林分质量不高,占用林地面积小,林木蓄积少,对森林植被和生物多样性破坏比较轻;同时在占用林地中坚持相关的技术保障措施和森林植被恢复措施,调查设计队认为:该项目占用林地可行。
第八章 相关说明
0山阳县金旭矿业有限公司承担拟占用林地林木、林地补偿费用。
0山阳县林业局承担森林植被恢复和生态环境建设措施的落实。
0山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承担编写林地可行性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
附:拟占用林地位臵地形图
山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10.林地征占补偿标准 篇十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节录)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二)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
第二十八条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九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
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补助;征用盐田和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补助。
第三十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
(二)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百分之六十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其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
(二)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
(三)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七倍补偿,但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二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四)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至七倍补偿;
(五)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
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补助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
(一)国防、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或者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
修建地下防空设施,免收土地税费。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国务院调整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果树、经济林、按前四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所在市、县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者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前款所指的平均年产量,以被征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统计的该乡(镇)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为准。
第三十四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果、茶、渔场的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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