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的通知

2024-12-27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的通知(共10篇)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的通知 篇一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文库.txt男人的话就像老太太的牙齿,有多少是真的?!问:你喜欢我哪一点?答:我喜欢你离我远一点!执子之手,方知子丑,泪流满面,子不走我走。诸葛亮出山前,也没带过兵!凭啥我就要工作经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2010年07月05日 16时43分 51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非税收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3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十分重视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管理非税收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非税收入管理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体系,防止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流失,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依法管理非税收入

(一)依法明确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除税收及财政拨款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均为非税收入。对于有关执收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及除财政拨款外的上级补助收入等,均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对有关单位通过市场活动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其活动行为若与行政管理职能密切关联、具有强制和垄断性质,或其工作经费由财政补助或部分补助,以及利用国家投入的资产进行的活动,也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依法设立非税收入。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设立和变更非税收入项目,清理现行项目和标准,减少或取消涉及民生的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不得越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未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国家和省已经宣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恢复或者继续收取。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各级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与行政管理和审批等职能关联密切或具有强制和垄断性质及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有关收费单位要在实施收费前,将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依法组织非税收入。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减收、免收、缓收,确需减、免、缓交的,按照法律法规从严履行审批手续;国家和省政府没有规定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或委托各市政府制定具体办法,按照规范程序报批。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缴奖惩和考核责任制度,鼓励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和足额征收,对超收的给予适当奖励。强化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和征收方式的公开,财政部门要定期编制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非税收入可实行委托征收,各执收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实行亮证征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一)加快推进非税收入预算管理进程。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除教育收费外,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在预算外管理的所有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要将一般性质的收费等非税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进一步提高公共财政收入质量;将具有专款专用性质的政府性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全面编制和完善政府性基金预算;积极探讨和研究规范国有资本收益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逐步建立和形成各类专门预算有机衔接的政府预算体系。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上述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步骤。

(二)增强非税收入统筹管理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编制财政综合预算,实现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统筹安排,合理核定预算支出标准,进一步明确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预算支出项目。要尽快研究制定非税收入征收成本管理办法,在满足执收单位征收成本及资金规定用途的前提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加大非税收入统筹调配力度,通过预算编制及核定征收成本,实现非税收入与政府可支配财力的同步增长,保证全省重点项目、弥补公共财政预算和社会保障支出需要。

(三)强化非税收入预算约束力。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预算法律法规,科学、准确编制非税收入预算。执收单位要将所有非税收入编入部门收入预算,细化收支项目,全面反映本单位收支状况,不得少报、漏报、虚报和瞒报。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原则、程序、方法,增强预算编制的透明度。严格执行非税收入预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执行中随意调整。对于年度超收的,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办理追加,结转下年预算安排;对于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核定必要的征收成本后,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执行。

三、全面提高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水平

(一)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要按照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建立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大力推进以“收(罚)缴分离”为主要内容的收缴制度,全面实施“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收缴方式,提高收缴管理水平。2010年,要在全省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通过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收缴管理信息系统、规范收缴方式、建立非税收入项目库、归并非税收入票据等措施,以及实行从票据管理到收入入库(入户)的链条式管理,实现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进一步规范执收单位的执收行为,方便缴款人缴款,防止“乱收滥罚”和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以及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完善账户管理。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账户管理,所有非税收入都要统一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关单位要将本单位依法取得的所有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管理,并在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内核算,规范核算行为。不得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不得在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资金。凡在规定之外设立账户及核算资金的,一律按“小金库”处理。

(三)建立非税收入票据监控机制。省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部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全面推广“凭证领据、分次限量、验旧发新、建立台账、票据核销”的管理模式,强化票据监控机制。进一步清理、减少票据种类,规范使用范围,建立以票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主体、专用票据为辅的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体系。加强票据稽查、验旧换新和年检等工作,监督各项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纠正和查处非税收入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规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继续加大对土地、海域、矿产、水利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缴力度。依法履行国有资源使用权招标、拍卖程序,实行市场化运作,收入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行政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出租、置换、报废损残值变价等收入),以及用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租赁经营等收入,均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全额上缴财政。加强对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办公场所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公路交通路产路权、汽车号牌使用权、排污权交易等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和报刊版面资源有偿使用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资产)取得收入的管理。

五、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监督管理

各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对非税收入问题的研究和制度建设,加快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制化进程,提升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效力。要组织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各项非税收入的立项审批、执行标准、票据使用、账户及账簿设置、收入收缴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现非税收入稽查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对非税收入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已三令五申仍执意违犯或屡查屡犯、屡教不改行为,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的通知 篇二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5〕40号 【发布日期】2005-04-22 【生效日期】2005-04-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5〕4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过近几年的严打整治,我省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具有涉及地域范围广、参与人数多、人员构成复杂,以及隐蔽性强、流动性大、发展蔓延快、易于反复的特点,部分地区虽经多次打击仍然存在死灰复燃的现象。为有效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在我省的蔓延势头,维护社会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事关我省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环境,事关维护社会稳定和建设和谐广东的大局。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危害性以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克服厌烦和畏难情绪,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打持久战的思想,统一部署,紧密联动,确保打击传销工作思想不放松,力量不减。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维稳及综治委、公安、工商等部门参加的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协调机制,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发挥主力军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形成社会参与、综合整治的工作格局。落实好各级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必要的办公条件。切实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将有关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

二、实行属地管理,落实领导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坚决贯彻落实张德江同志关于打击传销活动“要实行属地管理,省里指导督查”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市为单位完善综合整治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有关部门负相关责任,确保目标一致,权责明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按照省维稳及综治办《关于把打击“六合彩”等私彩赌博、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纳入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的通知》(粤维稳及综治委〔2004〕 9号)要求,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纳入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和考评的范围,对因工作失职、管理松懈、措施不力等,导致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各级政法委要积极组织和协调同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开展工作。维稳及综治办要把此项工作内容纳入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范围,切实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工商部门对利用传销进行的各类经营活动进行查处,公安机关配合行动。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经济诈骗性质的变相传销,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工商部门配合行动。

检察院、法院分别负责做好对涉嫌犯罪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及其头目、骨干开展侦察、批捕、起诉、审判工作。

银行监管机构负责认定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并组织各有关商业银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传销人员往来账目、资金进行查询、暂停结算、查封等工作。

经贸部门要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纳入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加大对新型营销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法制部门牵头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适用法律法规依据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监察部门要监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基层组织认真履行职责,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情况严重和整治不力的地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税务部门负责对传销组织及其策划者、组织者的偷、漏税行为进行税务稽查。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宣传,防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向学校渗透。

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对车站、码头、港口以及交通运输环节的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宣传和疏导工作。

民政部门要把预防、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列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

宣传部门要引导各新闻媒体曝光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典型事例,增强广大群众对传销和变相传销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抵制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四、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确保各项工作整体推进

(一)继续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做好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社区、镇、村等重点部位的联防联控。省打传办要按照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情况的严重程度,将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分为四类地区,一类地区是严重地区;二类地区是较重的地区;三类地区是一般地区;四类地区是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较少,甚至无传销活动的地区。省主要对一类、二类地区实施重点督办和检查。省打传办根据考核结果对21个地级以上市实行动态分类管理,督促列入一类、二类和三类地区的地市施行工作报告制度。

(二)做好督查考核工作。各地要参照省的考核标准,将辖区内的市、县(区)分类划分,采取层级考核的方式,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在重点区域挂点督查。

(三)逐级落实出租屋和外来人员管理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维稳及综治办、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公安部、中央维稳及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要求,落实责任,加大对出租屋等重点区域的整治力度。发挥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作用,加强社区管理。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报告传销活动情况,并将有关工作作为考核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干部的重要内容。

(四)积极查办大案要案。充分发挥公安机关“110”和工商部门“12315”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发现并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采取各种措施,加大侦察力度,积极抓捕传销头目和骨干,取缔传销网络,公开处理一批骨干分子。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依法重点打击利用传销活动进行的非法经营、经济诈骗等违法犯罪,严厉打击带黑社会性质的传销组织以及暴力抗法分子。

(五)依托现有网络信息平台组建省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信息系统。省打传办组织工商、司法等部门依托现有红盾网、金盾网及各级政府网络,尽快组建省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信息系统,并负责督促有关部门采集被查获传销人员的基本信息。

(六)区别对待,做好各类传销人员的分类处理工作。对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有关人员,要依据其行为性质区别对待,既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或民事责任,又要积极争取有关人员的向善转变。对受骗参与传销的大多数群众,以教育为主,做好解救或遣散工作,使其自觉停止传销活动。

五、广泛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不断拓展宣传空间,扩大宣传对象,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宣传工作。具体做到“四进”,即进学校、进工厂(工业区)、进社区(村)、进人才市场。特别要花大力气做好关键时期、重点地区和重点场所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给传销人员家乡一封信”的工作,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诈骗本质。要对大要案件和典型案例进行曝光,震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识别能力,为杜绝传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的通知 篇三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4]131号 【发布日期】1994-09-10 【生效日期】1994-09-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性表彰奖励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日川府发[1994]131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性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维护政府表彰工作的严肃性,使表彰奖励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参照人事部《关于加强对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管理的通知》(人核发[1994]4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表彰奖励的名称、范围和时间

(一)评选表彰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劳动模范”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为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的发展和在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中做出重大贡献,在政治思想、业务技术上出类拔萃的集体和个人,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可授予“四川省××工作先进集体”和“四川省××工作先进个人“称号,但要从严控制。

(三)在全省系统或行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以省级各部门(含部门联合)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授予“四川省××系统先进集体”和“四川省××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四)特殊情况下确需授予其他荣誉称号的,须经省人事厅审核同意。

二、二、表彰奖励审批办法

(一)四川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省劳模待遇)经省总工会和省人事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二)省级各部门(含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评选活动,要求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的先进个人(不享受省劳模待遇),除省委、省政府有规定的外,一律要申报。申报的文件材料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表彰事项申报表》(式样附后)一式3份径送省人事厅,经省人事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三)省级各部门(含部门联合)开展本系统、本行业的评选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应会同省人事厅商定有关奖励办法后进行联合表彰。

(四)省级各部门的内部处室不得开展全省性的单项业务工作的评比活动。

三、三、表彰奖励名额

(一)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名额,由省总工会与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报省政府决定。

(二)其他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名额,由主办部门与省人事厅协商一致后,报省政府决定。

(三)省级各部门每次表彰奖励的系统(或行业)先进集体应从严控制;系统(或行业)先进工作者,原则上根据各系统(或行业)的实际人数按1‰的比例确定评选名额,但一次最多不超过500人。

四、四、严格执行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严格掌握评选的标准和条件。评选表彰先进,一定要以政治表现、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并结合本系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出明确具体的评选条件。被表彰的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全省或本系统堪称楷模。

(二)严格评选、审批程序。在开展评选先进工作时,要采取适当形式公布评选对象的范围、数量、标准、条件和评审程序。候选人要经过群众评选,由所在单位推荐,经逐级审核后,上报审批。

(三)提倡庄重、节约的表彰形式。系统表彰一般应结合部门工作会议或采取电话会等简便形式进行。确需单独召开表彰大会的,商省人事厅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四)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奖章和证书,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四川省××工作先进个人和四川省××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证书,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颁发奖牌或锦旗,并统一奖牌或锦旗的规格、格式。

(五)表彰奖励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领导同志要带头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要运用好表彰奖励手段,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为经济建设服务、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作用。

(六)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的职能,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坚持原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表彰奖励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附:四川省人民政府表彰事项申报表(略)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的通知 篇四

【发布文号】豫政办[2001]51号 【发布日期】2001-05-23 【生效日期】2001-05-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水费移民扶助金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1〕51号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0〕28号)“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水费移民扶助金予以保留”的有关精神,收好管好用好水库移民扶助金,扶持库区移民发展生产,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现就加强水费移民扶助金收支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收缴范围。全省所有存在移民遗留问题的水库。

二、二、收缴标准和征收年限。按水库当年收取水费的1/10加收水费移民扶助金,从2001年1月至2006年12月再执行6年。到期后是否延长征收,视移民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再定。

三、三、征收和监缴。根据分级负责原则,由水库管理单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代收。每年1月底前由监缴单位将上年度代收单位代收的水费移民扶助金全额监缴到指定的财政专户,并报上一级移民主管部门备案。代收单位可从水费移民扶助金实际征收额中提取1%的手续费。

四、四、管理和使用。按照“上级移民主管部门批复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并及时拨付给同级主管部门实施”的办法,对水费移民扶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哪个水库收缴的,就继续用于那个水库的移民生产生活、农业科技推广、农业技术培训和移民遗留问题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水费移民扶助金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

市、县管理有移民遗留问题的其他水库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

附件:河南省省管水库水费移民扶助金收缴责任单位表(略)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的通知 篇五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29 生效日期: 2011-04-29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11]2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一)认真组织编制试点项目规划。申请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县(市、区),要在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先易后难、规范有序”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以及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认真组织编制增减挂钩试点项目规划,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编制试点项目规划,必须组织民意调查和专家论证,充分听取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农民和有关专家的意见。试点项目规划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后,县(市、区)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制订详细的试点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要按规定组织听证,必须经2/3以上听证代表同意,方可实施试点项目建设。公示和听证材料要与试点项目规划一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完善用地管理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涉及的建新地块、安置地块,要按照国家、省的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涉及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在申报试点项目规划时,需提交与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签订的收回国有土地协议;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旧区复垦耕地面积超出建新区占用耕地面积的,如超出部分用于项目区外的耕地占补平衡,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74号)规定办理。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省的要求,认真做好拆旧区土地复垦验收和挂钩周转指标归还工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拆旧建新,要遵循农村生产生活习惯,保持农村特色和风貌,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

(三)强化检查验收工作。省国土资源厅每年要对各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数量。对项目区拆旧、建新无明显进展的,要撤销该试点项目,收回挂钩周转指标,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试点项目建新区已动工但拆旧工作无进展的,要撤销该试点项目,收回挂钩周转指标,相应扣减该地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并按违法用地处理。对未按规定完成项目拆旧复垦面积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完成复垦任务。试点项目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不得再安排新的试点项目。各地要以土

地利用规划管理系统为基础,尽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系统,切实加强试点项目建设的全程监管。

(四)严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纪律。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增减挂钩试点清理检查工作,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要坚决扭转在增减挂钩试点中重建新、轻拆旧、重城镇、轻农村单一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倾向,坚决纠正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等偏差,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搭车”行为。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设立挂钩项目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项目区和循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要尊重农民意愿并考虑农民实际承受能力,防止不顾条件推进试点项目、大拆大建和在农村地区盲目建高楼、强迫农民住高楼,坚决制止实施过程中脱离发展实际、侵害群众利益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扎实有效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一)认真做好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部署,于2011年下半年启动市、县两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土地整治规划以2010年为规划基期,以2020年为规划期,提出2015年阶段性目标。各地要通过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全面分析测算土地整治潜力,科学指导土地整治工作,合理安排土地整治的规模布局、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布局,落实土地整治保障措施。省级规划要确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规模和重点区域布局,市、县规划要确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范围和项目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参照省建立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联席会议制度的做法,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二)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建设。各地要按照“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的要求,以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为工作平台,有序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建设,引导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农民居住向中心村镇集中,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活、生态环境。要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通过积聚资金、聚合项目、集中区域,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三)开展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项目建设。农田整治项目重点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实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不得安排农田整治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要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倾斜。要通过实施土地平整和田间道路、农田水利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将零星分散、产能不高的基本农田改造成为集中连片、设施完善的高标准农田,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继续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确保实现基本农田的“稳量、提质、增效”,为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采取各种有

效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农田整治项目要符合国家和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切实防止投入散、项目小、新增耕地质量偏低,以及重建设轻管护等问题。农村土地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并严格按照耕地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抽查验收。未批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不得将农村土地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严禁以农村土地整治为名,擅自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禁在农村土地整治中,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整治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加快农村土地整治信息化建设和落实“一张图”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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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的通知 篇六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5〕82号 【发布日期】2005-06-30 【生效日期】2005-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邮政系统服务“三农”工作意见的通

(甘政办发〔2005〕8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邮政局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邮政系统服务“三农”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邮政系统服务“三农”工作的意见

(省邮政局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意见》(中发〔2005〕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发挥行业优势和业务特点,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邮政系统服务“三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邮政系统服务“三农”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农业基础,繁荣农村经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是国家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我省农村自然条件差,农业基础薄弱,农民增收难度较大,严重制约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鼓励邮政系统开展直接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连锁配送业务”的要求,健全农业体系,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发展环境,把加强邮政系统服务“三农”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

我省邮政系统拥有遍及城乡的服务网点,有贴近农村、方便农民的行业特点和优势,是一条直接为“三农”工作服务的重要渠道。邮政部门要加大网点建设,积极开展农资配送和针对农村的便民服务,拓宽农民生产生活资料的流通渠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服务质量,方便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二、协作配合,切实推进邮政系统服务“三农”工作。

(一)加快农村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人民政府要将邮政局(所)建设纳入城镇建设和改造整体规划,支持邮政部门在中心城镇和乡村开办服务机构,并在选址、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帮助行政村设立和完善信报接转点,有条件的村镇、社区应结合建设村民书报阅览室,一并设置信报箱和阅报栏,维护好、保障好农民群众的通信用邮权利,推进农村基层文化建设。

(二)支持邮政部门开展农资配送和农业科普服务工作。邮政系统要发挥行业优势,积极推进有助于农业发展的农资连锁配送业务,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技术物资配套提供方便快捷的通道,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贴近农村、方便农民、适应农时的农业科普宣传推介活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各级农资管理、农技推广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邮政部门开展农资配送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要依法给予从事农资配送服务的经营资质。有关部门要给予税费减免等方面的支持。

(三)统筹利用邮政金融工具,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多年来,邮政储蓄和汇兑业务为农民群众理财致富和劳务资金回流农村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农村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当前,一要发挥邮政汇兑点多面广的优势,从提高农村地区网点联网率、规范邮政汇兑业务处理、保证及时全额兑付,以及做好售后服务等方面提升农村汇兑业务的服务质量,并通过参与农村代收、代发市场的开发,确保农村资金回流渠道畅通,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二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善邮政储蓄机构的各项基础条件,进一步完善邮政储蓄机构的服务功能,提高工作水平,不断探索支持“三农”发展的有效手段和服务方式。要积极争取更多的邮政储蓄资金返还我省,支持农村经济建设。三要积极拓展农村代理业务市场,发展“三农”保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强与各类保险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利用县及乡镇邮政代理保险网点,大力发展养老险、健康险、家财险、农业种养险等险种,为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四)充分利用邮政报刊发行渠道,开展农村文化服务。邮政是我省农村地区报刊发行的主要渠道,是农民群众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获取科技致富信息,以及农村中小学生订阅书、报刊的重要渠道,也是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的重要载体。鉴于邮政部门具有网络优势和国家赋予的出版物经营资质,文化出版部门要统筹好邮政与新华书店、教育、农业科技等部门和单位的业务协作关系,发挥各自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共同推动中小学书、报刊和农业科普图书下乡工作。一要积极参与农村中小学免费教科书发行工作,减少流通环节,减轻农民负担。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的发行要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办理。二要依托“三农”服务点,开展以服务“三农”为主题的书、报刊流动销售活动。三要改进农村报刊投递服务,扩大农村报刊发行,丰富农村文化生活。四要利用农村集市,开展书、报刊流动销售工作。

(五)充分利用邮政网点,积极开展各类便民服务。邮政部门开办了以代办、代收、代付为主的各类代理业务,各有关部门要利用这一业务平台,支持邮政部门在广大农村开展更多的便民服务业务。一是邮政部门可与农电部门协商,利用邮政的众多网点和收费平台,在农村推行邮政网点代收电费服务业务。邮政部门也可与各县级财政部门协商,通过邮政网点代理发放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二是利用邮政网点开办面向农村的火车票订送业务。目前,邮政部门和铁路部门已合作开办了“11185特快专递代订送火车票”服务业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农民工进城务工和回乡返城的高峰时期,利用好邮政这一渠道,方便农民购票,有效解决农民买票难问题,方便农民工出行。

7.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的通知 篇七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0]104号 【发布日期】2000-11-22 【生效日期】2000-11-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全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10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1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基础设施等硬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改观,城市建设水平、国民受教育程度有了很大提高。投资软环境建设已成为扩大对外开放,吸引投资的决定性因素。近几年来,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在清理乱收费、处理外商投诉、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使我省投资软环境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仍存在着办事扯皮推诿、相互掣肘,服务质量差,办事效率低,乱收费、乱摊派,吃拿卡要等问题,一些企业不遵守信誉,不按合同办事,挫伤了外商的积极性,个别职能部门和企业还存在着重招商、轻管理的倾向,一定程度地影响了我省对外开放和开放型经济的发展。为了创造一个协调发展、文明宽松的投资环境,进一步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为外商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特制定进一步加强全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实施意见。

一、一、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

1.坚持省外商投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主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参加。会议主要研究解决利用外资、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2.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审批程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外商投资公开办事程序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46号)规范了利用外资的立项审批、合同、章程审批、工商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日常管理、土地管理、劳动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商品检验等主要涉外部门的公开办事程序。各部门今年内都要对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纠正违反规定的作法,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这一公开办事制度。各级政府的涉外部门也要制定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本部门的工作职能、职责和工作标准和收费标准,公布办理审批的申办程序、工作流程、所需材料、办事时限等。各审批部门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次性提供项目审批所需的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一次性讲清对申报材料的修改意见和要求。对不按工作程序、标准和时限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要相应进行处罚,直至调离岗位。

要在各级各类经济开发区和有条件的市推行对项目审批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一站式”服务,不具备条件的市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出国审批办法,对符合《关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公司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的审批办法》(国外办〔1997〕12号)规定要求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要扩大赋予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来华经贸人员自行审批权的试点范围。

3.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实施延伸服务。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的同时,公用、城建、供热、商业、邮电、交通、电力、卫生、金融、口岸、旅游等重点社会服务部门要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凡是与企业有直接服务关系的部门都要实施承诺制,公布承诺的内容、标准、责任、服务时限等,接受社会和企业监督。

加强口岸环境建设,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和窗口单位服务承诺制,将口岸功能向内陆城市延伸,进一步简化口岸查验环节,提高口岸通行能力。海关、检验检疫、海监、边检等口岸检查单位要坚持实施海港口岸国际航行船舶24小时值班制,机场航班延误留守待命制,货物申报放行节假日加班预约制,信誉企业通关、检验给予便利优惠等办法。港口、铁路、民航、仓储等生产作业单位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遵守行业规定,规范市场秩序,主动为外商投资企业排忧解难,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

二、二、加强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1.加强地方涉外法规建设。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改善我省外商投资的法制环境。各有关部门要根据2000年全省对外开放会议精神,对现行的规章、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有碍于扩大对外开放的有关规定立即进行修订或予以废止。

2.对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服务。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全省外商投资企业中,评选出对我省对外开放有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突出贡献外商投资企业”标牌,实行特殊保护政策。除常规性执法检查外,一般的参观、检查、培训、评比、收费等活动必须提前报企业所在地同级外经贸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进入企业。

3.对发文件、培训、开会等实行核准制度。今后省、市、县(市、区)政府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文件,凡有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内容的条款,必须事前征求同级外经贸部门的意见,未经会签同意一律不准下发;对未注明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可不予执行。除国家和省依法进行的培训和召开的会议外,各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召开的会议,要提交将培训和会议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报当地外经贸部门核准,如需要收费还应报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一般情况不得以各种名义举办由外商投资企业参加的评比活动。确有需要的,须事先送同级外经贸部门会签同意。

4.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和收费。有关部门确需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和收费,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属于执法检查的,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属于收费的,应主动出示《收费许可证》,填写《辽宁省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监督卡》,并严格执行规定标准;检查和收费活动必须要2人以上同行,属于国家统一着装的人员必须着公务服装,否则,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接待,并可到所在地和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

5.要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处罚。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处罚时,必须严格按执行程序进行。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必须是经过批准的行政执法单位,并写明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企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处以大额罚款或扣押财物数额较大的,要由执法机关的主管领导批准,给予停业处罚的,要由执法机关的主要领导批准,并向同级外经贸部门备案。

6.严禁国家机关公务活动实行有偿和变相有偿服务。省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有偿服务,更不允许将国家机关的职权下放给所属企业、事业、社团组织,实行变相收费。一经发现,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三、加大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的力度

1.继续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的清理工作。物价部门要会同外经贸、财政等部门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外收费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特别要清理、检查那些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收费项目,避免出现“回生”现象;具备条件的市要逐步实行集中一个部门收费。今后,凡新出台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应征得外经贸部门同意后,送财政、物价部门按审批权限,确定立项和收费标准。

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经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和超标准收费。对于界限不清、适用对象有异议、收缴双方有分歧的收费项目,收费部门应及时与省财政和物价部门协商解决。在未得到明确答复前暂不收费,不得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加强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工作。近几年来,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多,中外双方的矛盾也是不可避免的不断增加,加强和完善外商投诉中心已势在必行。我们要进一步强化现有涉外人员的各种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适应能力,加强协调力度,合理解决纠纷,提高投诉案件的受理满意率。要公开外商投诉电话,接受外商和社会的舆论监督。

3.建立与外商对话例会制度。为广泛、直接听取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对投资环境和生产经营中的意见和建议,沟通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省、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坚持实施与外商对话例会制度,每年都要召开几次有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参加的投资环境座谈会。

4.从外国企业和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聘请省政府经济顾问和软环境建设监督员。为了进一步加快全省对外开放的步伐,直接听取外商对辽宁省经济发展的建议和意见,省政府决定从在我省投资的知名外国企业中聘请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省政府经济顾问,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聘请外方常驻人员任省政府软环境建设监督员,为辽宁的对外开放出谋划策。

5.制定和落实吸纳各类人才的优惠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吸引留学人员来辽工作暂行规定》等各种政策,广纳天下英才、用好各类人才。从今年起,省政府将不断加大人才开发的投入力度,各市政府也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做好工作。省、市人事部门要继续研究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打破地区、部门、单位的限制,取消限制外地人才进入我省的各项规定和收费,努力创造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使人才来去自由并充分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

6.要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允许查封、扣压企业的财产、账目。如有意见,可通过中方董事向董事会传达。如需更换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凡因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原因不能与外方合作共事的,要及时依法更换。

四、四、加大对外宣传和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

1.扩大宣传,形成人人关心投资环境的良好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我省投资环境的宣传力度,以适应我省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大世贸组织的需要,营造符合国际惯例的投资软环境,形成有利于外商投资的良好氛围,让世界更多地了解辽宁。

2.表彰先进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对外宣传。对全省对外开放中取得卓越成绩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公开表彰,各新闻单位在开展对外宣传时,要用他们在辽宁投资的成功经验介绍辽宁省的投资环境,以吸引更多的外商到辽宁投资。

3.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外经贸部门每年要会同法制、监察等部门对各有关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省、市、县都要设立义务兼职收费监察员和特邀监察员,监察员由各级政府从外经贸、法制、监察、财政、物价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中聘任,特邀监察员邀请人大、政协有关人员担任。

4.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一些丑恶和破坏我省投资软环境的人和事公开予以曝光,警示人们自觉维护辽宁的形象,促进全省投资软环境的改善。

省外经贸厅

2000年11月10日

8.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的通知 篇八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0]121号 【发布日期】2000-06-21 【生效日期】2000-06-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全省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0〕121号2000年6月21日)

目前,全省各地已进入汛期,部分地区在汛前已发生不同程度的地面塌陷、滑坡等地质灾害或险情。为加强全省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进一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对今年的省级地质灾害监测点(附后),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由省地质灾害勘查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所在市(州)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各市、州、县要根据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情况,确定不同级别的重点监测对象,并层层签订责任书。

二、二、做好重大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对具有突发性且危害大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各地应紧密结合气象预报,特别是结合暴雨趋势分析预测做好预警,完善以人员紧急避险和财产转移为主要内容的防治预案,并对有关监测人员进行监测及防治知识培训。对发生的灾害点要登记、建卡,对其危险性作出初步判断,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三、三、健全有关制度。地质灾害频发地区要督促当地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快报制度,努力增强快速反应能力和防灾能力。对具有危害性的地质灾害点,要认真检查,落实责任。省国土资源厅将在汛期组织工作组,对重点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督查。

四、四、各有关地质灾害勘查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专班,固定交通工具,做好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工作。要服从当地政府的领导,听从指挥,一旦接到命令,迅即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并按规定将调查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

附件:(略)

9.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的通知 篇九

豫政办 〔2007〕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07年全省农村沼气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四日

2007年全省农村沼气建设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省农村沼气建设要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宗旨,以建设生态家园、实现生态富民为目标,坚持“示范带动、全面发展、质量优先、服务至上、开拓创新、提高水平”的方针,突出抓好建池质量和技术服务,努力实现我省农村沼气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2007年全省新增农村户用沼气50万户,培训沼气工10000名,建设沼气服务站1500个;结合养殖业发展,大力推进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

二、工作进度

(一)启动阶段(1月1日—3月31日)。积极开展宣传动员、技术培训和试点建设。通过召开会议和新闻媒体宣传,让沼气建设深入人心,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沼气建设氛围。重点选择有一定基础条件和积极性的村、户开展试点示范建设,加强技术培训。此阶段完成目标任务的10%。

(二)实施阶段(4月1日—5月31日)。充分利用气温回升、少雨农闲这一沼气建设的黄金季节,抓紧时间,组织力量大力实施,掀起全省沼气建设高潮。此阶段要完成目标任务的60%。(三)完成阶段(6月1日—11月15日)。做好已建池的规范安装和使用,对照任务加大力度,高标准、严要求,按质按量完成扫尾工作。此阶段要完成目标任务的30%。

(四)验收阶段(11月15日—12月31日)。在各省辖市自查、整改、完善的基础上,全省统一组织年终考核验收,进行全面总结,表彰先进。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大力发展农村沼气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发展沼气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沼气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沼气建设管理机构,切实做到有领导、有机构、有经费、有车辆、有目标奖惩,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主管部门全力抓的工作格局。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环保、建设、卫生、林业、水利、畜牧、扶贫开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严格按照下达的任务细化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发展沼气巨大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普及沼气日常管理和维护知识,动员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

(二)多方筹资,加大投入。资金是加快农村沼气建设的关键。在国家投入逐年加大的形势下,各地要把农村沼气建设列入财政预算,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同时积极争取信贷支持,发挥小额贷款在发展沼气中的作用。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社会、企业和农民投入。家里有国家公务人员的农户、有外出打工的农户、农村富裕户等要率先发展沼气;农村养殖大户、养殖企业等要积极筹措资金建设沼气工程。要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形成“政府扶持、农户自筹、社会参与”的投资机制。对经济困难户政府要重点给予扶持,以加快全省农村沼气的发展步伐。

(三)强化服务,规范管理。大力发展农村沼气,质量是前提,管理是重点,服务是保证。各地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坚决纠正“重数量轻质量、重速度轻效益、重建设轻管理”的做法,坚持就业准入制度,坚持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抓好“建、管、用”三个环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建一个、成一个、用一个。要加快沼气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国家投入引导、资产集体所有、方式灵活多样”和“服务专业化、运作市场化、管理物业化”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政府补贴、协会领办、个体承包、企业参与、股份合作等多元化服务管理运作模式,为沼气用户提供优质、规范、高效、安全的服务。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公布农村沼气建设的监督电话和技术服务热线,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四)项目带动,整体推进。农村沼气国债项目是国家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一个重点,实施好国债项目是我省农村沼气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各承担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建设的地方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强化项目监督,严格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严格“一池三改”建设标准,严格执行项目建设“三公开”制度,把国债沼气建设项目建成精品工程。没有承担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的地方要结合当地实际,多方筹措资金,搞好示范点,建设沼气示范村。实现县县都有精品村,村村都有样板户,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五)配套建设,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农村沼气要注重配套建设和综合利用,实现生态富民。要把沼气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规划、解决农村安全饮水、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城乡一体化试点、新农村建设试点、“共青沼气工程”以及生态村、文明村、卫生村建设等结合起来,搞好改厨、改厕、改圈、改水、改院等配套建设。要鼓励沼气技术创新,积极开展秸秆沼气试点示范,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结合污染治理和资源循环利用,积极开展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要因地制宜开展沼气、沼渣、沼液的综合利用,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

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的通知 篇十

【发布文号】国办函〔2011〕40号 【发布日期】2011-04-21 【生效日期】2011-04-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函〔201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政府网站已经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布政府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和窗口,在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政府网站存在发布信息和页面更新不及时甚至链接错误等问题,给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最近,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办好政府网站的关键在于及时、准确公开政务信息,倾听群众的意见、呼声和要求,及时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处理结果。只有互动、解决问题,才能吸引群众。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网站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些政府网站存在的种种问题,主要原因是建而不管或管不到位,有的单位负责同志对本单位开办的政府网站不问不看,致使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作用长期得不到发挥和体现,网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正。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办好网站放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管理和责任,确保网站管理工作落实到人,做到不办则已,办则有人管、能管好。对于委托其他单位运行维护的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指导,做好内容保障工作,确保网站管理不缺位。提倡领导同志读网。

二、全面检查,切实解决政府网站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网站页面能否正常访问,各栏目及其子栏目内容是否及时更新;二是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制是否健全;三是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互动功能是否正常;四是网站链接是否经过管理单位审核把关,是否存在错链和断链;五是网站安全防范工作是否到位,是否采取了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制订了应急处置预案;六是网站管理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职责是否明确。对检查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上网信息准确、真实,不发生失泄密问题,确保公众能够及时获取政府信息、获得便利的在线服务,确保链接正确有效、网站安全平稳运行。对确实无力管好的网站或栏目,要果断予以关闭。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政府网站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并使之制度化、常态化,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健全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互动交流作用 要切实加强主动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在政府网站发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尤其要做好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政府信息的发布工作。凡是可公开的不涉密文件,都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重要政策出台后,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对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要主动在政府网站予以回应,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等。提倡地方和部门负责同志到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

四、规范管理,不断提升政府网站工作水平

政府网站管理单位要建立网站链接审批制度,严格审核把关;运行维护单位要定期检查链接的有效性,发现链接错误,要及时查明原因,加以更正。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值班读网制度,安排值班人员每日登录网站读网,检查网站运行和页面显示是否正常,特别要认真审看重要稿件和重要信息,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情。要不断完善政府网站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日常巡检和监测,发现问题或出现突发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理。对于缺乏技术保障力量的政府网站,上级政府、部门和主管单位要主动协调有关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其做好网站的安全防范工作。政府网站运行维护单位要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定期对网站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和开展交流研讨等多种方式,对政府网站工作人员进行经常化的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办网、管网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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