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2024-10-09

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共8篇)

1.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篇一

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切实维护农业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风险,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参加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及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涉及到保险公司的各项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保险公司,指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承保管理

第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将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组织确认为被保险人。

第五条 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应如实完整记录投保信息。投保信息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详细居住地址(具体到区县、乡镇、村、街道门牌)、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农户自缴保费、保险起期、保险止期、地块位臵(种植业)、养殖地点(具体到养殖场所的门牌号)、耳号标识(能繁母猪及奶牛)、银行账号等。保险公司应在核心业务系统内将投保信息设臵为必录项,录入格式要严格规范、准确完整。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要求组织农民投保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填写投保清单。投保清单应包含以下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详细居住地址(具体到区县、乡镇、村、街道门牌)、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农户自缴保费、保险起期、保险止期、地块位臵(种植业)、养殖地点(具体到养殖场所的门牌号)、耳号标识(能繁母猪及奶牛)、银行账号和被保险人签字等。组织农民投保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对上述信息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保险公司应将承保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村务公开栏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影像资料应显示拍摄日期,并上传核心业务系统作为核保的必要内容。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对种植业保险标的进行现场查验时,应调查保险标的权属情况。单户投保面积在100亩(含)以上的土地,应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方可承保。单户投保面积不足100亩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确实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的,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种植业保险承保业务中,保险公司在确认投保数量时,遵循以下确认原则:

对于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的,投保数量须以合同载明的土地面积为准。对于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投保数量以相关证明材料载明的土地面积为准。

第九条 保险公司承保种植业保险,应使用GPS定位、遥感等手段准确测量保险标的的四至(即地块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边界),制作能够显示保险标的四至的地块平面图,以便出险后及时准确查找到出险地块。温室、大棚应在地块平面图中标明温室或者大棚的结构和编号。

第十条

养殖业保险承保业务中,投保能繁母猪、奶牛保险的,投保数量应以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开具的数量证明为准。投保种猪、生猪保险的,投保数量的确定方式应以当年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规定为准,且在保单中标注此投保批次对应的能繁母猪数量。上述投保标的均须具有唯一耳号标识,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承保。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到养殖场所实地查验,对饲养场舍进行逐舍编号,并拍摄包括养殖场标牌及大门、养殖场全景以及每栋场舍的照片。保险公司应按照养殖场的实际建筑规模与建筑方位,绘制养殖场全貌平面图,平面图需标注场舍编号、长度、宽度、总面积及投保标的饲养数量。

保险公司应对养殖业经营许可资料拍照留存,经营许可资料以当年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规定为准。保险公司应如实填写查验记录表,要求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对投保农户或者投保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进行拍照或者留存复印件。

投保奶牛保险的,须逐头拍照。照片应清晰记录耳号标识和拍摄日期,能够区分奶牛的个体特征,并建档留存。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履行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利及义务”等重要内容的说明义务,提供的投保单应附保险条款,并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盖章,确无法签字或盖章的,可按手印,确认已经了解保险条款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要求相关单位集中组织被保险人召开宣传说明会,现场讲解保险条款的重要内容,同时应向被保险人发放所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可以结合农村实际,采取其他灵活多样的方式履行说明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的有关内容、时间、地点、对象及说明方式等信息应作相应登记,并妥善留存图片或视听资料,以备查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签发政策性农业保险保单,应遵循“见费出单”原则,即保险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缴保费部分后,方可打印保单。

第十六条 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的,保费收取时间以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开具保费发票或保费收据为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投保的,保费收取时间应以组织投保机构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的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执行保单或保险凭证发放到户的原则。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投保的,保险单签发给被保险人,并要求被保险人当场签收保单。对于村民委员会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每一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十八条

保险单、保险凭证均应有统一编号,须加盖承保业务专用章。保险凭证信息应全部进入核心业务系统,实现电脑联网出具保险单及保险凭证。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可实行分公司集中核保制度或分级授权核保制度。实行分公司集中核保制度的保险公司,应设臵专岗、专职、专人负责农业保险核保工作,并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备专职农业保险核保人的有关情况。实行分级授权核保制度的保险公司,应逐级设臵核保人,并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备各级核保人以及核保权限。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核保业务操作流程及对核保人的考核办法。各级农险核保人经保险公司统一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核保人不得兼做业务,或兼任核赔人。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核保管理。投保信息、承保公示资料、权属信息(种植业)、经营许可资料和查验记录表(养殖业)、地块平面图(种植业)、养殖场全貌平面图(养殖业)、存档照片(奶牛)以及其他承保相关资料应作为核保的必要内容,缺少相关内容的,不得核保通过。第二十三条 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其他投保信息存在错误的,应经省级分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以批单形式进行更正。

第三章 理赔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切实完善接报案管理工作。保险公司应将政策性农业保险接报案工作集中到省级或以上机构管理,通过统一的7×24小时报案电话及核心业务系统报案环节受理,保持报案渠道畅通。对于系统报案登记时间超出条款约定报案时限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在报案系统中录入延迟报案的具体原因。

对于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或经办人员直接接到农户报案诉求的,应立即引导或协助农户拨打公司统一报案电话进行系统报案登记。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报案受理人员应至少记录以下报案信息:投保险种、保单号码、被保险人名称、出险原因、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受损情况、报案人身份及姓名、联系方式等,上述报案信息应及时准确录入系统。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查勘定损中,应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应立即派出查勘人员于24小时内到达出险现场查勘损失,拍摄查勘照片或摄像,并出具现场查勘报告。查勘人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按约定时间到达时,应及时与客户联系并说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种植业保险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应根据保险标的生物特性,设立不同的观察期,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查勘,按最终查勘定损结果出具现场查勘报告。

第二十七条 现场查勘报告应真实、客观地反映查勘情况,查勘项目应填写完整、规范,并经被保险人及查勘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现场查勘照片或摄像内容应包含拍摄日期以及报案号信息,并上传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与理赔案件一一对应,确保查勘照片真实、准确。保险公司应对养殖业保险出险标的拍摄角度制定统一规范,保险标的具有标识号码的,应清晰摄入标识号码。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条款为准绳”的定损原则,当与被保险人就核定保险标的损失范围、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赔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保险公司填写定损单,并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应设臵合理的比例对原始定损结果进行复核。

同一乡镇区域内同一险种承保的保险公司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时,各保险公司应在定损前进行会商,根据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明确定损原则,统一定损标准,确保不同保险公司对同一类损失的赔付金额公正、公平。

第二十九条 对于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公司应通过适当方式在村务公开栏将查勘定损结果向所有被保险人进行公示。公示影像资料应显示拍摄日期,并上传核心业务系统作为核赔的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理赔结果公示制度。对于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公司应缮制具有分户明细的理赔公示表,通过适当方式在村务公开栏向所有被保险人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影像资料应显示起始及结束日期,并上传核心业务系统作为核赔的必要内容。保险公司应明示联系方式,根据公示反馈结果制作分户理赔清单,注明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及银行账号,要求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留存联系电话,确保赔款如实发放至被保险人手中。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将农业保险赔款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被保险人名下银行账户(卡)或者“一卡通”财政补贴专户,实现“零现金直赔到户”,并留存银行有效支付凭证。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索赔,须出具委托书,并持有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保险公司应将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书一并拍照留存。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支付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对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的理赔案件,保险公司应在10日内支付赔款。对于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取得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分户理赔清单后10日内支付赔款。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拒赔案件管理。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书面拒绝赔偿通知书,内容包含:出险情形简单描述、拒赔原因、依据的具体条款以及后续处理方式。拒赔通知书应由核心业务系统打印。同时,保险公司应留存包括查勘照片、查勘报告和书面拒绝赔偿通知书在内的全套理赔材料。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妥善处理拒赔案件的报案信息,及时录入核心业务系统并在处理流程中注明拒赔原因和经办人员。保险公司经办人员不得以拒赔为由不允许农户拨打统一报案电话或不将农户报案信息录入核心业务系统。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案件注销管理。案件注销应符合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有关要求,并留存系统或书面审批记录。注销案件应进入核心业务系统管理,在处理流程中注明注销原因、注销时间、案件经办人及注销人员。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实现系统勾稽校验功能。险种、保单号、被保险人名称、联系方式等理赔信息须与相应的承保信息一致;受损数量、赔付金额等理赔信息应与承保数量、保险金额等存在逻辑关系;财务支付的银行账号、收款人名称应与承保时记录的银行账号、被保险人名称一致。理赔信息、财务支付信息与承保信息不一致或者存在逻辑错误的,不得核赔通过或者进行赔款支付。

第三十七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建立快速理赔通道、预付赔款、送赔款上门等方式,提高理赔效率和质量,发挥保险的风险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对于保险责任明晰且灾害损失严重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估损金额,于灾害发生后3日内向被保险人先行预付30%-50%的赔款,以稳定灾民情绪,帮助受灾农户尽快恢复生产。保险公司待查勘、定损、理算完成后,再及时将余款赔付完毕。

第三十八条 各区县农委(或农业局)应组织成立由农业保险专家、农业技术专家组成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纠纷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可分为种植业技术鉴定组和养殖业技术鉴定组。

当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时,保险公司应及时向所在区县协调委员会报告,由协调委员会派出专家对出险原因、责任划分和损失程度进行鉴定。保险公司应尊重专家的鉴定结果。

第四章 业务单证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业保险业务单证主要包括投保单、投保清单、保险标的查验记录表、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保险业专用发票、保险费收据、赔款计算书、查勘报告和赔款收据等。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应对上述单证统一印制、统一管理,对保险单、保险凭证等重要单证要建立入库、发放、领用、核销、作废等登记制度。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严格管理承保、理赔档案,及时分类编号入册。承保、理赔档案归档入库应于保单签发或赔款支付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展业宣传的各类资料均须由分公司统一组织设计及印刷,并加印“×××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印制”字样。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根据区域险种发展特点,确需单独印制个性化宣传资料的,须向分公司申请,经分公司批准后,须加印“×××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监制”字样。

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展业宣传材料应向保险监管部门和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 宣传资料的内容不得违反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宣传资料均须加印使用年限,过期作废。

第五章 制度建设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防灾减损工作制度,提供有效增值服务项目,根据农业生产规律和自然灾害特点,积极开展农业保险灾前预警和灾后施救工作。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回访制度,对农户投保及被保险人实际收到赔款的情况进行回访,回访比例不得低于投保农户数以及支付赔款农户数的10%。

在承保回访中,应核实承保险种、保险标的数量及权属、自缴保费金额、说明到户和承保公示等情况的真实性。在理赔回访中,应核实被保险人实际收到赔款金额和理赔公示等情况的真实性。

保险公司应建立回访登记表,并对电话回访录音或经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现场走访书面材料统一编号留存。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投诉处理制度,做到态度诚恳,每诉必复。保险公司对于直接受理以及保险监管机构、行业协会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转办的投诉件,应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时效内向投诉人做出答复。保险公司应详细登记投诉信息及办理情况。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内部稽核制度。保险公司应严格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以及保险监管部门承保理赔规范要求,至少每半年对分支机构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质量及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核查比例不得低于当期承保、理赔业务数量的10%,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及时整改。保险公司应在检查结束一个月内向北京保监局和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信息的录入,加强基础数据的积累,探索建立北京保险行业间的承保理赔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中所称“重大灾害事故”是指估损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承保标的受灾面积达5000亩以上的灾害事故。

第五十条 本规范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会同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并负责解释及修订。如遇特殊情况,须报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经同意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业务经营规范(试行)‡的通知‣(京保监发„2010‟119号)以及•关于印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京保监发„2009‟60号)同时废止。

2.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篇二

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现状

(一) 各地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经济水平差异, 这就影响到了各地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配套设施建设程度不一。根据笔者对于部分地区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调研, 发现部分发达省份由于经济基础雄厚, 对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资金投入较大, 建立了专业的档案管理场所和其他基础设施, 使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得到了很好的保存和利用。但是部分省份或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 对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投入也比较少, 因而这些档案没有得到很好地保存, 这对提升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水平是极其不利的。

(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缺乏, 管理人员水平不足。部分社会保险档案管理部门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 造成管理人员不能及时有效地对社会保险档案进行归类和管理。工作人员管理意识薄弱, 信息化管理能力弱, 造成了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水平低下。

(三) 社会保险档案的管理方法落后。根据笔者的调研, 我国各地的社会保险业务的数字化管理还未完全普及, 管理方式落后。另一方面, 对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并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管理和归类, 档案管理场所安全保障存在隐患等。

二、提高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水平的方法探微

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及调研反思, 笔者对提高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水平的途径进行了总结和归纳:

(一) 加强制度建设, 增强管理效率。制度的建设是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重中之重。只有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法规, 对不同种类的社会保险档案进行科学地分类和及时地管理, 才能保障这些保险档案的安全, 为以后及时有效地利用这些档案提供了保障。

(二) 对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者的从业素质和管理水平进行严格考核, 并积极开展各种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提升从业者的管理水平。对于保险经办人员的档案管理知识进行积极培训和严格要求, 对各种档案的管理方法进行积极有效的探索, 提升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 强化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者的服务意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各行各业劳动者的权益, 推动社会发展。因此, 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者一定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深入的了解, 对劳动者的需求有明确的认识, 这样才能保障劳动者对保险档案的有效利用。另一方面, 强化社会保险业务者的服务意识, 能够让政府对这些社会保险档案进行更加科学合理地利用, 为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和依据。

(四) 利用现代化科技, 强化管理手段。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 保险事业也有了长足的进步, 社会保险的范围不断扩大, 因而造成了保险档案的种类和数量大幅增加, 因此, 我们要不断完善档案管理方法, 将纸质档案管理和电子档案管理相结合, 创新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 这样才能满足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需求。另一方面, 要加强档案管理的数字化建设, 更加快速有效地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三、结束语

总之, 我国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有待及时解决, 笔者在结合自己实践与调研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关措施, 比如加强制度建设, 增强管理效率;提升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者的从业素质和管理水平;强化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者的服务意识;利用现代化科技, 强化管理手段等。当然这些措施的提出并不能彻底解决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的问题, 这一课题的解决, 需要更多的学者和相关从业人员不断地探索和研究, 总结出新的对策和方法。我们也有理由相信, 经过不断地探索和完善, 我国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水平会不断提高, 真正为我国的社会发展服务。

摘要:本文分析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现状, 阐述了该业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针对如何提高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水平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结合本次研究和笔者的实践经验, 最终提出了多种提高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水平的途径。通过本文的分析研究, 对我国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借鉴和指导。

关键词: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辛玲.论提高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水平的若干途径[J].现代交际, 2013 (09) :48.

[2]卢竹兰.浅谈加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化管理[J].就业与保障, 2014 (Z1) :46-47.

[3]付丽琴.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水平——成都市对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化管理的探索[J].四川档案, 2014 (04) :28-29.

3.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篇三

一、广西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法规制度执行力不够,工作发展不平衡

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档案局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0〕13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广西全面加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提供了基本保障。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业务管理达标验收工作的有关部署,下发了《关于开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0〕1838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力争柳州、桂林、梧州、北海、百色等市部分经办机构2012年底前通过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其他市级经办机构在2013年7月底前通过达标验收,2014年底前完成所有县级以上经办机构达标验收的工作目标,要求各地以实现三年达标验收目标为核心,全面提升广西各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水平,大力推进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经过2年的努力,截至2012年底,全区14个地级市,有4个市,6个机构业务档案管理通过了档案管理达标验收,8个市级社保经办机构正在开展纸质档案归档整理,力争2013年底前进行档案管理达标验收。目前尚有2个市级社保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仍处于无库房、无专兼职档案人员、无经费保障的“三无状态”,未开展业务档案整理工作。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广西区内市级经办机构积存历史业务资料尚有10万宗卷未整理入库。要实现2013年底前全区地级市社保业务档案工作实现达标验收难度相当大。县级经办机构2/3以上没有库房,尚未开展纸质档案整理,2014年全部实现档案管理达标验收任重道远。

(二)社会保险档案保存方式落后,管理基础薄弱

目前,广西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了社会保险数据库数据档案以磁介质、光盘和移动硬盘等计算机手段定期备份保存外,大量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仍采用纸质(线装)保存的传统档案保存方式 。而参保人数众多,社保业务档案需保管一生,因此,档案量巨大,占用大量库房空间。传统的纸张保存形式易损,有些档案资料因查询次数频繁而不可避免地存在原件受损甚至遗失等情况。况且,各地业务档案库房普遍吃紧,有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连一个固定的档案室都没有,各类档案被分割保管,分室存放。一些地方虽然有固定的档案室,但面积很小,库房建设也大多不完全符合国家《档案馆建设设计规范》和规定,不具有防震、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高温、防有害生物、防污染等安全设施,更谈不上规范管理档案,从调查情况来看,越到基层,管理基础越薄弱。

(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手段落后,跟不上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形势的需求

虽然近年来广西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普遍使用计算机对社保档案进行管理,但大多数仍停留在目录级管理阶段,即对社会保险档案按一定规律编制目录,在查询时先通过目录检索,但文档资料本身仍以纸张形式存在,最后仍需靠手工翻阅纸张原件,并没有解决传统纯粹纸张化文档资料管理所固有的原件易损的难题。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迅速发展,参保人数和覆盖范围的日趋扩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急剧增加,目前这种依靠手工操作的陈旧手段以及管理方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要求,这必将成为影响和制约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

(四)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率低

广西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开发利用起步较迟,档案管理方式仍停留在“初级”阶段,只能简单应付一些查询,不能有效地综合开发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信息资源,档案信息利用率低,没有起到社会保险档案的信息开发对推动社会保险效率应起的重要作用。

二、广西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对策

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蓬勃发展,业务档案呈现海量增长的态势,传统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事业发展需求,建立一套人工干预少、效率高、易查询、易保存、运行成本低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系统势在必行,笔者认为,需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制定广西统一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数字化建设规划,明确目标,分类指导,全面推进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自治区级顶层设计,用2年时间完成14个地级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数字化建设,2015年逐步实现县(市、区)级社保业务档案管理数字化。先行建设1—3个地级市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数字化示范单位,以点带面。重点扶持已实现社保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合格的市级档案馆(库)建立数字档案,做到“扶持一个、建成一个、验收一个”。对正在开展业务档案管理达标创建工作的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业务指导,促成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合格,为建设数字化档案夯实基础。同时要加强市对县(市、区)社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推动广西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上新水平。

(二)统一组织开发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数字化管理软件

为避免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自为政重复开发,既造成相互不兼容又浪费资源,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组织开发,推广实施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数字化管理软件,并为地级市档案数字化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解决好信息系统运行的配套硬件、平台软件和实施费用,确保广西社保档案数字化建设起点高、运行稳、效果好。

(三)建立社会保险数字档案,实现档案数字化管理

社会保险数字档案,是指以计算机、数据库和网络为基础,把以纸质形式保存的文字和数据、图像、声音等档案资源以代码形式记录于磁盘、光盘等载体,依据计算机系统存取并可以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社会保险数字档案更具有存储量大、检索方便、安全、高效率、便于利用、管理成本低等显著优点。社会保险档案数字化以后,可对原纸质档案资料真空打包存放,同时采用相应软件对其进行数字化管理,普通查询,可通过网络查阅其电子文本即可,对于极个别必须查阅其纸质原件资料的再开包查阅,对纸质档案资料实现最大限度的保护。

(四)充分利用社会保险档案数字化管理的优势,发挥社保档案在经济建设、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4.克州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为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我州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包括:档案收集、整理、审核、装订、移交、接收、登记、入库、查档、保管、利用等。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部门和档案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 1 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进行收集、整理、审核、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第八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一险种一业务环节”的方法对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负责档案管理的部门应当对接收的档案及时进行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管,并及时编制索引目录。

(一)档案收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办结完毕业务”的时间顺序收集社保业务文件材料。在业务档案资料的收集上严格按照“谁经办、谁收集、谁整理”的原则,由经办人员整理、排序、编号、编目、装订,由兼职档案员审核、移交。

2、档案收集必须齐全、完整、手续完备、统一规范。(二)档案整理

1、业务档案一般按年、月整理组卷。不同类别、不同保管期限、不同的业务档案应单独组卷,不得混合整理组卷。

2、每日工作结束前,工作人员按当日业务办理时间顺 2 序对各类业务档案进行分类和初步整理。

3、每月30日前,由业务部门的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按业务办理时间顺序对当月各类业务档案进行分类、整理。

4、业务档案附有金属物的应予剔除,确保纸型规格一致。破损的予以修复、有不耐久宗迹的材料要进行复制,复制件与原件一同归档,档案折叠整齐美观。

5、归档材料页码应按顺序在有信息内容的文件右上角和左上角2cm﹡2cm处用铅笔标注,不得出现重号、空号、错号。

(三)档案审核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部门应当设立业务档案管理专(兼)职人员,负责对拟移交的业务档案进行审核。

2、完成业务档案审核工作后,达到入库标准后交综合档案室保存。

3、综合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采取抽查业务档案、逐笔查对、数据筛查等方法进行。

(四)档案装订

1、每月30日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业务部门档案专(兼)职人员应将本期业务档案按月进行分类整理和装订。

2、装订业务档案应严格按照档案装订的有关规定操作,每本档案厚度应控制在3.5厘米以内。

3、装订应包括:档案封皮、卷内目录、归档文件、备考表、封底等。

4、档案封皮填写内容应包括:社保经办机构名称、年 3 度、档案类别、案卷题名、文件起止时间、保管期限、案卷号、目录号等。

5、备考表填写内容应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等。

6、装订案卷应按照封皮、卷内目录、归档文件、封底的顺序进行排列,采取三孔一线,在左侧边距为0.9厘米位置装订。

(五)档案接收

1、档案管理部门采用一季度接收一次档案的办法接收各部门移交的业务档案。

2、档案管理部门接收业务档案时,应认真查对业务档案接收数量、种类,档案封皮、封底、卷内目录及页码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六)档案编目、造册、排列上架

1、档案管理部门接收业务档案后,应及时做好“业务档案接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移交部门、业务档案数量、种类等。完成接收登记后,交接双方应在《业务档案接收登记表》中签字(盖章)。

2、档案管理部门对已接收的业务档案进行编目,目录内容应包括:案卷号、单位社保编码、题名、、页数、保管期限、存放地点(架一档一层)、目录号等。

3、业务档案编写目录后,应当按照目录分类装订成册。

4、编目后的业务档案应装入档案盒,并填写全宗号、目录号、及起止卷号。

5、上述工作完成后,按业务档案、类别、保管期限入库排列上架。

第三章

档案种类

第九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按照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险种类别、操作规程、管理环节进行分类,包括以下种类:

(一)社会保险管理类(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类(三)养老保险待遇类(四)失业保险待遇类(五)医疗保险待遇类(六)工伤保险待遇类(七)生育保险待遇类(八)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

(九)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结算类(十)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

其他载体的归档文件材料,包括录音、录像、照片、光盘等。

第四章

档案保管期限、查询服务

第十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2年、5年、lO年、30年、50年、100年,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见参照表)执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社会 5 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种类中的不同的保管期限编排业务档案目录号(见参照表)。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管理部门依法为参保单位、参保个人提供有关社会保险管理类、征缴费类、待遇支付类业务档案的查阅服务。

(一)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需查阅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时,由原经办业务部门的档案管理员填写《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查阅申请单》,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申请查阅人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查阅申请单》到指定档案库查阅。

(二)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要求复印业务档案资料的,须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复印。

(三)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因劳动仲裁、法院裁定等原因需借出业务档案的,由借出部门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四)档案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业务档案查阅记录及复印记录。

第五章

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已到期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进行鉴定。

(一)档案管理部门应成立由社保经办机构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鉴 6 定小组负责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业务档案的鉴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由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鉴定内容。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报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一)业务档案的鉴定工作应由档案鉴定领导小组进行。鉴定结束后,由档案鉴定领导小组提出存毁意见,形成鉴定报告,对于超过保管期限的业务档案应登记造册,然后由档案管理机构在指定的定点销毁厂家销毁。

(二)销毁档案应建立销毁清册,并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由档案鉴定领导小组派人监销,并有档案管理员两人以上在场,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销人员及销毁人员同时在销毁清单上签字,以示负责。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业务档案统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将永久保存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一)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移交的业务档案进行分类汇总统计,编制《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统计年报表》。

(二)次年初,将上年《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统计年报表》报送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章、监督与罚则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 7 挥业务档案事后监督、内部控制的作用,发现业务差错或违规问题应填写《档案监督业务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二)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三)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毁损的;

(四)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露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

(五)违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六)借阅业务档案出现抽页、折拆、划线、圈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档等档案材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克州社会保险管理局业务档案归档范围

2、克州社会保险管理局业务档案保管期限

附件一:

克州社会保险管理局业务档案归档范围

一、社会保险管理类归档材料范围及内容(一)参保单位登记材料

1、单位登记、(1)、《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主件);(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附件);(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附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附件);(6)、法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

2、单位变更、(1)、单位专管员姓名变更:《参保单位变更登记表》(主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2)、单位银行帐号变更:《参保单位变更登记表》(主件)、《银行新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附件);(3)、单位名称变更:《参保单位变更登记表》(主件)、《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件(机关事业单位)》(附件);(4)、法人变更:《参保单位变更登记表》(主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变更证明材料》(附件)、《法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

3、单位分立、注销、合并(1)、《参保单位分立、注销、合并登记表》(主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复印件(附件);(4)、工商行政部门准予注销登记的通知书复印件(附件);(5)、有关批准文件或参保单位主管部门审批证明材料(附件)。

9(二)参保人员登记材料

1、个人登记(1)、《个人注册登记表》(主件);(2)、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3)、与参保政策有关其他证明材料(附件)。

2、个人变更、(1)、《缴费个人变更登记表》(主件);(2)、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3)、与个人信息变更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附件)。

3、居民医疗保险:(1)《参保登记表》(主件);(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3)、《与参保缴费政策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

(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材料

1、《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对帐情况反馈表》;

2、《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际缴费过帐表》;

3、《个人帐户修改业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四)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申报证明材料及审核凭证》;

2、《社会保险登记补证申报表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五)社会保险卡(证、手册)管理材料

1、社会保险卡制卡、(1)、《社会保险卡待发卡人员清单》;(2)、《城镇职工批量制卡登记簿》。

2、社会保险卡挂失、补办、更换(1)、《社会保险卡挂失、停用凭证》(主件);(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3)、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

3、社会保险卡口头挂失、《口头挂失登记表》。

4、社会保险卡解挂、(1)、《社会保险卡解挂登记表》(主件);(2)、《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3)、《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

5、社会保险卡解禁、《解禁相关证明材料》。

6、收回废旧卡、《废旧社会保险卡缴销清单》。(六)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

1、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1)、《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年审情况汇总表(主件);(2)、《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未年审人员花名册》(附件);(3)、《指纹采集信息统计报表》(附件);(4)、《养老保险待遇防冒领稽核材料》(附件);(5)、《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协助认证表》(附件);

2、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年审验证材料

(1)伤残1—4级享受定期待遇人员年审验证材料①、《工伤定期待遇年审登记表》(主件);②、《享受工伤伤残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③、《工伤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附件)。

(2)工亡供养人年审验证材料①、《工伤定期待遇年审登记表》(主件);②、《享受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花名册》(附件);③、《被供养人异地居住留存异地居住享受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④、《被供养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附件)。

3、门诊特殊慢性病登记材料、(1)、《基本医疗保险参 11 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报告单》(主件);(2)、《与慢性病诊断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

(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材料

1、《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批复文件》。

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协议》。

4、《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花名册》。

5、《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居住地调查表》。

6、《企业移交退休人员活动场地、活动器材登记表》。

7、《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目录》。

8、《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交接表》。

9、《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停与恢复月报表》。

10、《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通知单》。

11、《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表》。

12、《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督办信访材料》。

(八)破产(改制)企业服务协议管理材料

1、《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取暖费花名册》。

2、《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遗属、孀)取暖费发放信息变更申请表》。

(九)异地安置登记材料

1、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异地安置登记材料、(1)、《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登记表》(主件);(2)、《异地居住退休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3)、《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信息变更表》(附件);(4)与变更内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

2、医疗保险异地登记备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十)服务协议管理材料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3、《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4、《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类归档材料的范围及内容:(一)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基数申报表》(书面或电子文档资料)。

(二)工伤费率确定、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参保单位有关文件或证件复印件》。

(三)单位人员增加

1、在职人员增加、(1)、《参保单位人员增加减少表》(主件);(2)、《与增减变动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2、退休人员增加、(1)、《参保单位人员增加减少表》(主件);(2)、与增减变动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四)单位人员减少

1、在职人员减少、(1)、《参保单位人员增加减少表》(主件);(2)、《与减少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2、退休人员减少、(1)、《参保单位人员增加减少表》(主件);(2)、《死亡证明书(通知单)》(附件);(3)、《异地居住地派出所、居委会证明或各级退管机构提供人员减少证明材料》(附件)。

13(五)灵活就业人员代缴(付)申报

1、个体灵活就业人员、(1)、《代缴代付申报表》(主件);(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3)、《与交付款方式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2、单位参保转个人缴费、(1)、《灵活就业人员代缴代付申报表》(主件);(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复印件》(附件);(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4)、《与交付款方式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1、转入、(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主件);(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4)、《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主件);(5)、《接收机构业务处理凭证》;

2、转出、(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主件);(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3)、《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主件);(5)、《转出机构业务处理凭证》;(6)、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补缴

1、补缴费、(1)、《社会保险补费审批表》(主件);(2)、《与补费审批有关其他证明材料》(附件)。

2、欠费补缴、(1)、《单位(个人)社会保险费补缴表》(主件);(2)、《与补欠缴有关其他证明材料》(附件)。

3、补费率差、(1)、《社会保险费退收表》(主件);(2)、《征集计划明细单》(附件);(3)、《补费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14 复印件》(附件)。

(八)退收

1、重复缴费退收、(1)、《社会保险重复缴费退收申报表》(主件);(2)、《与退收有关其他证明材料》(附件)。

2、费率调整、(1)、《社会保险费退收表》(主件);(2)、《社会保险费征集计划明细单》(附件);(3)、《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

3、基数调整、(1)、《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表》(主件);(2)、《单位工资明细表》(附件);(3)、《与基数调整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三、养老保险待遇类归档材料的范围及内容如下:(一)养老正常审核

(1)、《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主件);(2)、《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附件);(3)、《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附件);(4)、《个人帐户信息单》(附件)。

(二)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1)、《依据行政部门审批应享受待遇审批表》(主件);(2)、增资花名册(附件);(3)、待遇调整变更明细单(附件)。

(三)一次性待遇审核

1、死亡待遇申领、(1)、《企业非因工死亡及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主件);(2)、《与申领待遇有关证明材料》(附件);(3)、《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书》(附件)。

2、退保、(1)、《养老保险退保申请表》(主件);(2)、《个人申请》(附件)(3)、《退保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 15(4)、《与申领待遇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

3、一次性退休待遇、(1)、《一次性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主件);(2)《个人帐户信息单》(附件);(3)《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

四、失业保险待遇类归档材料的范围及内容:(一)正常待遇

(1)、《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表》(主件);(2)、《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通知书》(附件);(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附件);(4)、《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5)、《失业保险缴费单(附件)》。

(二)一次性待遇

(1)、《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主件);(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附件);(3)、《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通知书》(附件);(4)、《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5)、《与一次性待遇申领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五、医疗保险待遇类归档材料的范围及内容:(一)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

(1)、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特殊门诊、住院)(1)、《医疗费用支付审核单》(主件);(2)、《医疗费用支付计划汇总单》(附件);(3)、《医疗保险支付汇总表》(附件);(4)、《医疗费用支付拒付单》(附件);(5)、《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地方)或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军队)》(附件);(6)、《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附件);(7)、《医疗保险出院结算单》(附件);

16(二)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现金报销

1、城镇职工普通门诊(离休人员)、特殊门诊、(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审核单》(主件);(2)、《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地方)或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军队)(复印件)》(附件);(3)、《医院处方或就医明细单》(附件);(4)、《院前急诊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地方)或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军队)(复印件)》(附件);(5)《各类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2、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住院、(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审核单》(主件);(2)、《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附件);(3)、《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地方)或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军队)》(附件);(4)、《医疗费用清单(附件);身份证复印件》(附件);(5)、《双向转诊单、临时异地备案证明》(附件);(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3、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调整、(1)、《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调整审核单》(主件);(2)、《与医疗费用调整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六、工伤保险待遇类归档材料的范围及内容:(一)定期待遇核定

(1)、工伤定期待遇审核单(主件);(2)、《工伤认定决定书》(附件);(3)、《劳动能力鉴定表》(附件);(4)、《伤残鉴定审批表》(附件);(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6)、《与待遇核定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17(二)工伤医疗待遇核定

(1)、工伤不定期待遇审核单(主件);(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附件);(3)、《疾病诊断证明书》(附件);(4)、《职工停工留薪备案表》(附件);(5)、《劳动鉴定费用票据》(附件);(6)、《门诊收费明细、出院证》(附件);(7)、《住院费用票据》(附件);(8)、,住院费用清单》(附件);(9)、《医院住院病案首页》(附件);(10)、入(出)《院记录复印件》(附件);(11)、《医院检验报告单》(附件);(12)、《超声《CT、X光片报告单、长期(临时)医嘱单》(附件)。

(三)工伤定期待遇调整

(1)、《工伤定期待遇调整审批证明材料》(主件);(2)、《工伤定期待遇调整(增资)花名册》(附件);(3)、<<212伤定期待遇调整(增资)明细表》(附件)。

(四)老工伤人员待遇登记

(1)、《老工伤事故登记表》(主件);(2)、《工伤待遇明细》(附件);(3)《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意见书》(附件);(4)、《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5)、《“老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附件);

(如有未达级别需要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的,除上述外还需留存劳动能力鉴定表)。

(五)老工伤工亡人员供养人待遇登记

(1)、《工亡人员供养人定期待遇审核单》(主件);(2)、《老工伤事故登记表》(附件);(3)、《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意见书》(附件);(4)、《工伤人员情况登记表》 18(附件);(5)、《供养待遇审核》(附件);(6)、《被供养人户口本复印件》(附件)。

七、生育保险待遇类归档材料的范围及内容:(一)正常待遇核定

(1)、《生育待遇核定单》(主件);(2)、《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附件);(3)、《出院通知书》(附件);(4)、《生育费用结算发票》(附件);(5)、《生育服务证》(附件);(6)、《婴儿出生证明》(附件)(附件);(7)、《生育者本人身份证》(附件)。

(二)非正常待遇核定

(1)、《生育待遇核定单》(主件)、(2)、《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附件);(3)、《出院通知书》(附件);(4)、《生育费用结算发票》(附件);(5)、《生育服务证》(附件);(6)、《婴儿出生证明》(附件);(7)、《生育者本人身份证》(附件);(8)、《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证明》(附件)。

八、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归档材料的范围及内容:(一)书面稽核(参保单位社保年检)(1)、《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检申报表》(主件);(2)、《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公示回执》(附件);(3)、《反映企业应付工资情况的财务资料复印件》(附件);(4)、《与参保单位年检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二)实地稽核

1、参保单位稽核、(1)、《稽核通知书》(主件);(2)、《稽核工作记录》(附件);.(3)、《稽核整改意见书》(附件); 19(4)、《社会保险费增补通知书》(附件);(5)、《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劳动监察、稽核情况回执》(附件);(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2、定点医疗机构稽核、(1)、《稽核通知书》(主件);(2)、《稽核工作记录》(附件);(3)、《稽核整改意见书》(附件);(4)、《业务协办单》(附件);(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三)受理举报案件

(1)《受理举报案件登记处理表》(主件);(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四)社会保险监察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的社会保险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材料。

(五)社会保险大要案材料

社会保险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的稽核材料。(六)信用等级评定

(1)、《社会保险缴费诚信单位申报表》(主件);(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七)社会保险内部控制材料

(1)、《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方案》(主件);(2)、《内部控制检查通知》(附件);(3)、《工作记录》(附件);(4)、《相关证据》(附件);(5)、《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附件);(6)、《内部控制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附件)。

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支付类归档材料的范围及内容

1、社会保险费征缴、(1)、《银行回单(进账单、现金存款凭证、电汇单、PoS机汇总单、特种转账等)》(主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附件);(3)、《其他与基金征缴有关的业务、财务表单》(附件)。

2、社会保险基金支付、(1)、《支付计划汇总单》(主件);(2)、《银行支付凭证(支票存根、网上银行支付回单、特种转账等)》(附件);(3)、《收款单位开具的收据或发票》(附件);(4)、《银行代理业务清单(纸质或光盘)》(附件);(5)、《其他与基金支付有关的业务、财务表单》(附件)。

十、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归档材料的范围及内容:(一)《各项社会保险统计报表》。(二)《社会保险数据和分析报告等材料》。(三)《社会保险业务月/季统计报表》。(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表》。(五)《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定额情况表》。

(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弹性决算情况汇总表》。

附件二

克州社会保险管理局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社会保险管理类

1、单位注册。包括(1)、《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主件);(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附件);(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附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附件);(6)、法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等材料。[永久]

2、单位变更。(1)、单位专管员姓名变更:《参保单位变更登记表》(主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2)、单位银行帐号变更:《参保单位变更登记表》(主件)、《银行新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附件);(3)、单位名称变更:《参保单位变更登记表》(主件)、《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件(机关事业单位)》(附件);(4)、法人变更:《参保单位变更登记表》(主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变更证明材料》(附件)、《法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等材料。[永久]

3、单位分立、注销、合并。(1)、《参保单位分立、注销、合并登记表》(主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复印件(附件);(4)、工商行政部门准予注销登记的通知书复印件(附件);(5)、有关批准文件或参保单位主管部门审批证明材料(附件)等 22 材料。[永久]

4、个人注册。(1)、《个人注册登记表》(主件);(2)、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3)、与参保政策有关其他证明材料(附件)等材料。[100年]

5、个人变更。(1)、《缴费个人变更登记表》(主件);(2)、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3)、与个人信息变更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附件)等材料。[100年]

6、居民医疗保险:(1)《参保登记表》(主件);(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3)、《与参保缴费政策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等材料[100年]

7、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1)、《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对帐情况反馈表》;(2)、《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际缴费过帐表》;(3)、《个人帐户修改业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100年]

8、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

1、《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申报证明材料及审核凭证》;

2、《社会保险登记补证申报表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材料。[10年]

9、社会保险卡(证、手册)管理。包括社会保险IC卡的制卡、启用、挂失、解禁、解挂等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10、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1)、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年审情况汇总表(主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未年审人员花名册》(附件);《指纹采集信息统计报表》(附件);《养老保险待遇防冒领稽核材料》(附件);《异地居住退休人员 23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协助认证表》(附件);(2)、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年审验证材料①伤残1—4级享受定期待遇人员年审验证材料:《工伤定期待遇年审登记表》(主件);《享受工伤伤残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工伤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附件)。②工亡供养人年审验证材料:《工伤定期待遇年审登记表》(主件);《享受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花名册》(附件);《被供养人异地居住留存异地居住享受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被供养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附件)等材料。[10年]

11、门诊特殊慢性病登记材料。(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报告单》(主件);(2)、《与慢性病诊断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等材料。[10年]

12、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材料。(1)、《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批复文件》。(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协议》。(4)、《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花名册》。(5)、《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居住地调查表》。(6)、《企业移交退休人员活动场地、活动器材登记表》。(7)、《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目录》。(8)、《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交接表》。(9)、《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停与恢复月报表》。(10)、《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通知单》。(11)、《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表》。(12)、《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督办信访材料》等材 24 料 [50年]

13、异地安置登记材料。(1)、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异地安置登记材料、①、《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登记表》(主件);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③、《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信息变更表》(附件);④与变更内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2)、医疗保险异地登记备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等材料[50年]

14、服务协议管理类材料。(1)、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服务协议;(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4)、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5)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等审核材料。[10年]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类

1、单位人员增加、减少。包括在职、退休人员增加(减少)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2、社会保险关系转移。(1)、转入、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主件);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④、《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主件);⑤、《接收机构业务处理凭证》;(2)、转出、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主件);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③、《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主件);④、《转出机构业务处理凭证》;⑤、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25 复印件。[100年]

3、代缴代付申报。(1)、个体灵活就业人员、①、《代缴代付申报表》(主件);②、《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③、《与交付款方式有关证明材料》(附件)。(2)、单位参保转个人缴费、①、《灵活就业人员代缴代付申报表》(主件);②、《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复印件》(附件);③、《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④、《与交付款方式有关证明材料》(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4、补缴。(1)、补缴费、①、《社会保险补费审批表》(主件);②、《与补费审批有关其他证明材料》(附件)。(2)、欠费补缴、①、《单位(个人)社会保险费补缴表》(主件);②、《与补欠缴有关其他证明材料》(附件)。(3)、补费率差、①、《社会保险费退收表》(主件);②、《征集计划明细单》(附件);③、《补费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等审核材料[100年]

5、退收。(1)、重复缴费退收①、《社会保险重复缴费退收申报表》(主件);②、《与退收有关其他证明材料》(附件)。(2)、费率调整、①、《社会保险费退收表》(主件);②、《社会保险费征集计划明细单》(附件);③、《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3)、基数调整①、《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表》(主件);②、《单位工资明细表》(附件);③、《与基数调整有关证明材料》(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6、收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 26 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三、养老保险待遇类

1、养老保险待遇正常支付。(1)、《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主件);(2)、《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附件);(3)、《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附件);(4)、《个人帐户信息单》(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50年]

2、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调整。(1)、《依据行政部门审批应享受待遇审批表》(主件);(2)、增资花名册(附件);(3)、待遇调整变更明细单(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50年]

3、一次性养老待遇审核。(1)、死亡待遇申领、①、《企业非因工死亡及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主件);②、《与申领待遇有关证明材料》(附件);③、《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书》(附件)。(2)、退保、①、《养老保险退保申请表》(主件);②、《个人申请》(附件);③、《退保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④、《与申领待遇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3)、一次性退休待遇、①、《一次性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主件);②《个人帐户信息单》(附件);③《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50年]

4、农民工一次性支付(死亡)。包括《一次性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原件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5、养老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四、失业保险待遇类

1、正常失业保险待遇支付。(1)、《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27 登记表》(主件);(2)、《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通知书》(附件);(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附件);(4)、《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5)、《失业保险缴费单(附件)》。相关审核材料。[10年]

2、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支付。(1)、《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主件);(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附件);(3)、《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通知书》(附件);(4)、《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5)、《与一次性待遇申领有关证明材料》(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10年]

3、失业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医疗保险待遇类

1、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1)、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特殊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审核单》(主件);(2)、《医疗费用支付计划汇总单》(附件);(3)、《医疗保险支付汇总表》(附件);(4)、《医疗费用支付拒付单》(附件);(5)、《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地方)或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军队)》(附件);(6)、《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附件);(7)、《医疗保险出院结算单》(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10年]

2、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现金报销。(1)、城镇职工普通门诊(离休人员)、特殊门诊、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审核单》(主件);②、《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地方)或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军队)(复 28 印件)》(附件);③、《医院处方或就医明细单》(附件);④、《院前急诊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地方)或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军队)(复印件)》(附件);⑤《各类有关证明材料》(附件)。(2)、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住院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审核单》(主件);②、《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附件);③、《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地方)或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军队)》(附件);④、《医疗费用清单(附件);身份证复印件》(附件);⑤、《双向转诊单、临时异地备案证明》(附件);⑥、《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等相关审核材料。[10年]

3、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调整。(1)、《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调整审核单》(主件);(2)、《与医疗费用调整有关证明材料》(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10年]

4、医疗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六、工伤保险待遇类

1、工伤保险待遇定期核定。(1)、工伤定期待遇审核单(主件);(2)、《工伤认定决定书》(附件);(3)、《劳动能力鉴定表》(附件);(4)、《伤残鉴定审批表》(附件);(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6)、《与待遇核定有关证明材料》(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50年]

2、工伤医疗待遇核定。(1)、工伤不定期待遇审核单(主件);(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附件);(3)、《疾病诊断证明书》(附件);(4)、《职工停工留薪备案表》(附件); 29(5)、《劳动鉴定费用票据》(附件);(6)、《门诊收费明细、出院证》(附件);(7)、《住院费用票据》(附件);(8)、,住院费用清单》(附件);(9)、《医院住院病案首页》(附件);(10)、入(出)《院记录复印件》(附件);(11)、《医院检验报告单》(附件);(12)、《超声《CT、X光片报告单、长期(临时)医嘱单》(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50年]

3、老工伤人员待遇登记。(1)、《老工伤事故登记表》(主件);(2)、《工伤待遇明细》(附件);(3)《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意见书》附件);(4)、《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5)、《“老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附件);(如有未达级别需要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的,除上述外还需留存劳动能力鉴定表)。[50年]

4.老工伤工亡人员供养人待遇登记。(1)、《工亡人员供养人定期待遇审核单》(主件);(2)、《老工伤事故登记表》(附件);(3)、《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意见书》(附件);(4)、《工伤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5)、《供养待遇审核》(附件);(6)、《被供养人户口本复印件》(附件)。相关审核材料。[50年]

5、工伤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七、生育保险待遇类

1、正常生育保险待遇支付。(1)、《生育待遇核定单》(主件);(2)、《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附件);(3)、《出院通知书》(附件);(4)、《生育费用结算发票》(附件);(5)、《生 30 育服务证》(附件);(6)、《婴儿出生证明》(附件)(附件);(7)、《生育者本人身份证》(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10年]、2、非正常生育保险待遇支付。(1)、《生育待遇核定单》(主件)、(2)、《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附件);(3)、《出院通知书》(附件);(4)、《生育费用结算发票》(附件);(5)、《生育服务证》(附件);(6)、《婴儿出生证明》(附件);(7)、《生育者本人身份证》(附件);(8)、《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证明》(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10年]

3、生育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八、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

1、书面稽核(参保单位社保年检)。(1)、《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检申报表》(主件);(2)、《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公示回执》(附件);(3)、《反映企业应付工资情况的财务资料复印件》(附件);(4)、《与参保单位年检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件)[30年]

2、实地稽核。(1)、参保单位稽核、①、《稽核通知书》(主件);②、《稽核工作记录》(附件);③、《稽核整改意见书》(附件);④、《社会保险费增补通知书》(附件);⑤、《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劳动监察、稽核情况回执》(附件);⑥、《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2、定点医疗机构稽核、①、《稽核通知书》(主件);②、《稽核工作记录》(附件);③、《稽核整改意见书》(附件);④、《业务协办单》(附件);⑤、《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30年]

3、社会保险监察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的社会保险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材料。[30年]

4、受理举报及其他案件、(1)《受理举报案件登记处理表》(主件);(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件)[30年]

5、社会保险大要案材料社会保险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的稽核材料。[永久]

6、信用等级评定、《社会保险缴费诚信单位申报表》及其他有关材料。[30年]

7、内部控制。(1)、《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方案》(主件);(2)、《内部控制检查通知》(附件);(3)、《工作记录》(附件);(4)、《相关证据》(附件);(5)、《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附件);(6)、《内部控制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附件)等相关材料。[30年]

九、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结算报表类

1、养老支付。包括:

养老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

2、失业支付。

包括:失业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

3、工伤支付。包括:

工伤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 32

4、生育支付。包括:

生育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

5、医疗支付。包括:

医疗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

十、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

(一)各项社会保险统计报表。[永久](二)社会保险数据和分析报告等材料。[30年](三)社会保险业务月/季统计报表。[10年](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表。[10年](五)《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定额情况表》。[10年](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弹性决算情况汇总表》[10年]

十一、其他

5.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篇五

2005-01-27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号)、《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38号)、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5号)、北京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140号)、《北京市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工作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和市社保中心委托的代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保经(代)办机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社保所”)、职介中心和区(县)人才交流中心及经批准的代理社会保险的其他中介机构(以下统称“社保代理处”)负责。

第三条本市社会保险费按照“统一征缴、一单托收”的原则,逐步实行、“资金一级流向、财务二级核算管理、业务三级经办”的模式。市社保中心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统一征缴及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社保经(代)办机构、街道社保所的业务工作;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经办与管理工作;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监督指导街道社保所及社保代理处的业务工作;街道社保所负责居民户口在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和受雇人员及享受社会保险补助人员等参加社会保险的代理业务;社保代理处负责城镇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参加社会保险的代理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与生成第五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以下简称“《采信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参保单位依据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参保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采集表》或录人采集软件并打印《采集表》,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参保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采集表》和采集数据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第六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

三、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第七条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5至25日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

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新参保人员还须身份证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进-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及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并附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减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表二十三-1)、《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表二十三-2)、《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表二十三-3),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减少手续。

四、月报征缴

第八条缴费月报的生成缴费月报的生成原则上采取“自动生成”方式。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的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进行相应业务处理后,生成当月月报数据。对于连续全额欠缴社会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参保单位,可要求其采取每月按时进行缴费月报“主动申报”方式,到期仍未申报的不予生成当月月报。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于每月28日前根据参保单位完成人员增减变动后的情况生成当月《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表七)并进行业务核对。

征缴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后进行月报汇总,于每月31日前将《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收缴月报核对表》(表八)和单位缴费数据转同级财务,同时进行结账处理,并将《北京市社会保险月报收缴汇总表》(表九)报市社保中心业务部门。

第九条社会保险基金的月报征收

一、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于每月1日根据同级业务转财务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收缴月报核对表》(表八)对社会保障费应缴数据进行核对,并对参保单位的收款方式进行处理后:

(一)采取银行扣款的参保单位,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生成银行扣款的信息并填报《社保经(代)办机构银行扣款信息核对表》(财表六),同时传送至市社保中心收缴岗。

(二)采用现金、支票、托收等零星缴费方式的参保单位每月20日前将本月应缴款项足额上缴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二、每月1日前,参保单位必须将应缴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入到缴费专户。2日市社保中心收缴岗对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上传的银行扣款数据与《社保经(代)办机构银行扣款信息核对表》(财表六)进行核对汇总后,打印出《市社保中心银行扣款信息汇总核对表》(表二十六),并将《市社保中心银行扣款信息汇总核对表》(表二十六)及扣款信息传递给市中心财务岗,财务岗进行核对后,打印《市社保中心银行扣款信息核对表》(财表七),并将《市社保中心银行扣款信息核对表》(财表七)和社会保险费扣款信息传递给银行进行扣款处理。

银行对社会保险费进行首次扣款后,将收到的社会保险基金于每月3日按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险种顺序进行分账处理,将扣款信息和《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核对表》(传市中心)返传至市社保中心财务岗。同时,为已扣款成功的参保单位提供银行收款单据。

三、社保中心财务每月4日将银行返回的首次扣款信息读入系统,对已足额扣款的参保单位进行回款处理,对未足额扣款的单位形成未到信息,并生成、打印《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核对单》(财表

八),并将其传递给市社保中心收缴岗。信息系统根据回款情况自动对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进行记录。

市社保中心收缴岗将收到的《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核对单》(财表八)与系统数据进行核对后,生成并打印《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通知单》(表二十七),加盖市社保中心收缴业务章后传递至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岗。

四、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根据市社保中心提供的《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通知单》(表二十七)(一式三份)核对系统返回的数据,各险种财务人员对已扣款单位分别进行财务处理。

五、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社会保险费未足额扣款到位的参保单位进行基金催缴,并根据催缴情况重新确定参保单位当月的还款日期和收款方式并转同级财务:

(一)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处理再次扣款信息的操作流程同月报首次扣款流程。扣款信息上传市社保中心的截止日期为每月20日。

(二)对于零星缴费的参保单位,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每月20日之前将参保单位实际缴费确认到位后,进行财务回款处理。

六、每月末社保经(代)机构财务人员在财务结账之后,生成《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月报收缴到位及欠缴汇总表》(财表一),并上报市社保中心收缴岗。系统自动将当月未到位数据转为欠缴信息。

五、基金补缴

第十条社会保险基金补缴

参保单位及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可选择银行扣款或零星缴费的收缴方式进行补缴,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式三份,并附补缴情况说明,其中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复核后,录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生成补缴汇总信息,与参保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核对一致后自留一份,并将另一份签字后转同级财务收款处理。

对采取银行扣款方式补缴的参保单位,经(代)办机构财务部门定期将《社保经(代)办机构银行扣款信息核对表》(财表六)及扣款信息上传市社保中心收缴岗进行扣款(补缴扣款工作流程与月报扣款工作流程相同)。对扣款不成功的系统自动将该单位此笔补缴记录予以注销,该单位需重新办理补缴手续。对于零星缴费的参保单位,经(代)办机构财务部门每月20日前确认当月补缴金额到位后,及时进行回款处理。对未收缴到位的单位,财务人员要及时做退票处理,系统自动将该单位此笔补缴记录予以注销,该单位需重新办理补缴手续。

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自谋职业、大龄下岗、弹性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时,街道社保所和各区(县)职介中心每月1日依据医疗保险业务转来的本月应收月报人员情况,确定自谋职业、大龄下岗、弹性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应缴金额,并足额收取此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每月12日街道社保所和各区(县)职介中心根据本月实收金额,确认其个人缴费到位后,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1)一式两份及《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1)一式六份交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业务人员。

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业务人员对《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1)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1)审核无误后签章,将一份明细及汇总表自留,一份汇总表交医疗保险财务,其余的一份明细及四份汇总表交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征缴业务人员录入明细(不含医疗保险数据)并生成《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1)(不含医疗保险数据)之后,由业务人员依据街道社保所和各区(县)职介中心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含医疗保险数据)对生成的汇总进行修正(将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中的医疗保险数据录入汇总表)。业务人员将明细表和汇总表各自留一份,并将签章后的三份汇总表及修正后的汇总数据(含养老、失业、医疗)转同级财务。

财务人员按上述补缴操作办法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向街道社保所和各区(县)职介中心收缴此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财务人员确认基金收缴到位后,将三份汇总表分别签章确认,其中两份作为失业财务记账依据,另一份作为养老记账依据,并同时将已确认的收款数据一并转失业财务,由其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将此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失业基金支出户划入基金收入户,并且再将此类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金(医疗保险部分)由失业基金支出户拨入医疗保险收入户。

依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148号)的建设征地农转非人员的补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通过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农转自(非)补缴明细表》(表四-3)、《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进行补缴:依据京劳社养发[2004]78号文补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补缴:

一、对于新参统人员,社保代理处通过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农转自(非)补缴明细表》(表四-3)、《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进行补缴:

二、对于京劳社养发[2004]78号文实施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从现参统单位转移至需补缴的社保代理处,社保代理处通过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农转自(非)补缴明细表》(表四一3)、《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进行补缴,补缴后再转回现参统单位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每月22日财务结账后,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生成《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汇总表》(财表三)并报送给市社保中心收缴岗。

六、欠费处理

第十一条归还欠款

一、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基金还款手续时可选择银行扣款、现金或支票方式。应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表》(表十)一式两份,经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核对、录入后自留一份,并将另一份签字后转同级财务做收款处理。

基金收款到位后,财务人员进行回款处理,系统自动对个人缴费情况进行记录;对采用零星缴费方式收款未到位的参保单位,财务人员要及时做退票处理。系统将自动对该单位银行扣款未成功的和已做退票处理的还欠记录进行注销。参保单位还欠费必须按照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费单位还款表》(表十)的金额进行足额还款。银行扣款与零星缴费的具体操作模式同月报操作模式。

每月22日财务结账后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汇总生成《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到位汇总

表》(财表二),并报送至市社保中心收缴岗。

二、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进行催缴;对无法落实还欠的参保单位,将其信息传送给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催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由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将其信息转送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七、缴费记录

第十二条缴费记录

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应当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缴费核对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向参保人员提供一次上年《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

费信息对账单》(表二十四)。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可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四条参保单位应当每年初向本单位参保人员公布单位上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八、其他项目收入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的其他项目收入

社保经(代)办机构发生转移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滞纳金收入、三资留存、沉淀基金、预提破产企业收入、其他收入等项目收入时,财务人员每月22日财务结账后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其他项目收人(支出)汇总表》(财表四)并报送市社保中心财务岗。

九、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6.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篇六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55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对参保单位和个人权益的真实记录,是确定参保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加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是实现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基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是对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状况的评价和验收,是贯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有效手段,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验收认定结果将在系统内进行通报,并作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主要业务工作考核评比的组成部分。各地要深刻认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集中精力抓好落实。

为加强对达标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档案局成立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地级经办机构的达标验收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的达标验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地级以下经办机构的达标验收工作。请各地将达标验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于2010年10月底前报送社会保险管理局业务档案管理处。

二、达标验收的要求

各地要按照“全面建设、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思路,抓紧开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基础性建设工作,落实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具备的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场地建设和软硬件建设。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业务档案工作安排落实到位。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各级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方面通过达标验收,努力实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管理。

三、做好自验工作

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内容和得分标准》要求,从组织管理、设施建设、专业建设、利用服务等方面,逐项对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开展自验,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落实,完善工作制度和措施,做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归档资料齐全、内容全面准确、分类科学规范,力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通过达标验收。

各地在工作落实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社会保险管理局业务档案管理处联系。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联系人:

7.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篇七

1.1 实用性的特点

随着我国医疗保险业务不断的拓展, 目前一张医疗保险业务档案中记录着大量的信息资料。它包含国家政策的资料, 从一张医疗保险业务档案中能够看到我国对医疗保险业务的具体解释, 这是人们应用医疗保险档案的基础;它包含保险单位记录的财务信息, 它是人们使用医疗保险业务的依据;它还记录着大量的个人信息, 这些信息事关业主的隐私。

1.2 数据化的特点

信息化的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的数据分别记录在服务器的系统上与磁卡等载体上。服务器中的数据信息一般由医疗保险中心以数据库的方式进行集中管理, 这些数据既是未来发展医疗保险业务的分析决策依据, 它也是开展日常医疗保险业务的数据依据。信息化的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的数据同时也记录在医疗保险业主的医疗保险磁卡上, 该磁卡中仅仅只记录业主一个人的医疗保险业务档案信息, 它的内容必须与医疗保险中心记录的信息一致, 否则必须核对数据信息资料, 以免出现业务混乱的问题。

1.3 共享化的特点

信息化的医疗保险中心需要为业主提供信息化自助服务的平台, 这些平台以全国联网的方式存在, 无论业主身身何地, 只要到了能支持全国联网的医疗保险中心, 就能够查阅自己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的信息。共享化的特点给业主带来很多便利。

2 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信息化的构建平台

2.1 硬件平台

要实险医疗保险业务的信息化, 首先就要有能够实现信息化的硬件。这些硬件设施包括集成处理的服务器, 该服务器为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中枢, 每一个医疗保险业务档案改变时, 都要向集成服务器处理系统进行反馈, 然后集成服务器会让服务器中的档案与业主磁卡中的档案同步;它还包括能处理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的操作端, 这些操作端给医疗保险中心的工作人员使用, 使用操作端, 工作人员能使用人工式的方法完成医疗保险业务的管理与核对工作;它还包含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的客户端, 该客户端一般设立在医疗保险中心里, 它能以人性化的方式为业主提供服务, 比如业主可以触屏的方式、语音的方式等要求医疗保险业务系统为他提供服务。这些硬件设施全部位于网络平台上, 通过网络的方式能使它们的数据信息同步。

2.2 软件平台

所谓的软件平台, 是指用软件的平台搭建一个能处理医疗保险业务存储、管理、分析过程的平台。一般来说, 要搭建网络平台至少需要三个条件:直观的界面, 医疗保险中心的工作人员要处理医疗保险业务数据信息的时候, 需要一套直观、方便的界面信息, 这套信息能帮助他们用最快的方式完成档案管理的过程;人性化的操作, 随着触屏技术的发展, 目前医疗保险档案的管理能用触屏的方式实现管理, 这使人们操作界面的时候, 不需要学习太多信息技术方面的知识, 他们可用便捷的方式进行自助服务;宠大的数据库软件, 医疗保险中心的业务档案的数据量是极其庞大的, 要能够有效的处理这些数据信息, 人们一般会使用大型数据库软件管理这些数据信息。

2.3 安全平台

医疗保险业务档案数据共享化, 就会带来数据安全的问题, 为了让医疗保险业务档案能在安全的环境中共享, 相关的工作人员需要搭建一个安全的平台, 使人们能安心的在共享平台上调阅自己需要的数据文件。

3 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建设方法

3.1 加强硬件设施建设

要做好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就需要做好硬件设施建设, 它包括要添置硬件设备, 例如如果使用大容量的硬盘、性能稳定的光驱、高速的内存、UPS的使用等光纤网络, 就能做好硬件平台的建设。由于医疗保险业务档案属于海量的数据文件, 且文件的数量会持续更新, 因此要选择高速的、大容量的硬盘作存储介质;为了更稳定的备份档案文件, 相关工作人员要以光盘介质存储数据档案;为了便于档案文件能迅速被调阅, 网络平台要使用高速的服务嚣;为了避免断电损坏硬盘里的电子档案, 医疗保险业务档案服务嚣要使用UPS等继电设备。

3.2 加强软件施设建设

所谓的软件建设, 就是要用软件实现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为了让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具有规范性, 相关的单位要使用自上而下、统一建设的方案进行软件建设。比如数据库要使用SQL Sever的数据库, 它是微软开发的一款大型数据库, 它便于海量数据管理;网站可以B/S模式建立, 这种模式适合集成化的管理。通过软件建设, 可以建立一套界面美观、交互友好、便于管理、适合数据共享的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网站。

3.3 创造安全工作平台

要创建安全的工作平台, 首先就要创造一个封闭式的管理环境, 如使用局域网的网络管理方式, 它非常适合作为数据安全保护的平台。这种网络管理方式可以实现内部数据共享、集中管理;严格筛选外来数据, 必要是切断外部联系的管理方式。同时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的调阅权限要严格分级, 使调阅者只能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自由调阅数据。

4 总结

与传统的医疗保险业务档案比, 信息化的医疗保险业务档案有其自身的特点, 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就要根据其特点为它搭设平台, 并用合理的方法使医疗保险业务档案信息化建设能够落实。

摘要:随着我国医疗保险业务不断的拓展, 目前一张医疗保险业务档案中记录着大量的信息资料, 怎样做好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便成为一个难题, 本文浅述这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信息化建设,医疗保险,档案管理

参考文献

[1]杨戎.制约文档一体化进程的五个非技术性因素[J].中国档案, 2002 (07) .

8.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篇八

城市网格化管理是将城市管理辖区按照一定标准,人为划分成为若干个单元网格,通过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单元网格部件和事件的监督巡查和问题处理,并以处置单位为责任人,建立一种监督和处置互相分离的机制和形式。通过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市区与基层联动、资源共享、力量整合的城市管理新模式。这对于政府来说,主要优势是能主动发现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有效提升政府城市管理能力和问题处置效率。

一、北京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的进展情况

2010年7月,北京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社会服务管理创新推进大会,印发《北京市社会服务管理创新行动方案》,推出40项创新措施,其中确定在东城、朝阳、顺义开展以网格化为重点的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其他区县开展专项试点,积极探索构建“精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多元化参与、科学化运转”的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模式。全市社会服务管理创新推进大会后,各区县积极行动起来,西城、密云、海淀等区县也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了网格化试点工作。如:西城区在德胜街道试点,建设一个数据中心,打造社会服务、社会管理两个信息平台,构建“全响应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体系”。又如:密云县构建“一网建设、两级指挥、四级服务管理、6+N类力量整合”的工作格局,将所有社会服务管理内容“一网打尽”,将所有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整合到网格,初步形成“县镇指挥、部门履责、社会协同、多元参与”的新格局。近两年来,试点工作积累了许多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东城领跑先行,朝阳、顺义不断跟进。如朝阳区突出信息的全方位采集、指挥和监督双轴制衡、服务管理功能全面发挥、条块协同与部门联动,着力构建全模式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体系。2011年12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在全国推广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模式。2012年5月北京市召开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体系建设推进大会,此项工作在全市全面推开。

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是实现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智能化、集约化、精细化的新探索和新实践,是社会服务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发展,它充分运用电子地图和现代信息技术,把网格内人、地、物、事、组织等要素全部纳入其中,把各种社会服务管理资源和力量整合到网格,把社会服务管理责任落实到网格,把社会服务管理问题尽可能解决在网格,推动社会服务管理力量下沉、资源整合、方法创新、效能提升。

二、北京市推进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主要做法

(一)东城在保证城市网格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选定建国门、东直门和东花市等三个街道开展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试点工作。一是在区、街、社区挂牌成立社会服务管理综合指挥机构。二是以社区为基本单元,每个社区划分为2至3个网格。三是实行网格管理员、网格助理员、网格警员、网格督导员、网格党支部书记、网格司法力量和网格消防员“七种力量”进网格。四是实现“人进户、户进房、房进网格、网格进图”,通过动态编码定义网格运行状态,实现动态化管理。五是建立健全社区居民、驻区单位广泛参与的“一委三会一站、多元参与共建”的社区治理结构。

(二)朝阳在城市网格基础上搭载新内容,建立“全模式”社会服务管理系统。一是全区建立统一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业务集成、互联互通。二是在系统中设置单独运行的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治维稳、安全生产、社会服务、社会事业、社会保障、经济动态、司法执法、党建工作等10个模块,共有98个二级目录、583个三级目录和2840个细类,涵盖人、地、事、物、组织、社情民意等内容。三是实行“一级监督、两级指挥”的管理格局,区级建立独立、垂直的社会服务管理监督中心,1400多人的监督员队伍分布到社区(村庄),加强对社会服务管理全程监督、评价和考核。四是设立96105电话呼叫热线、信息网站和视频探头等信息系统,整合各部门的信息系统。

(三)顺义本着“城乡发展一体化、经济发展多元化、社会管理精细化、党的建设科学化”的要求开展网格化建设。一是成立区城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二是城区以社区居委会管辖范围划为一个基础网格,农村地区以1个行政村为一个基础网格。三是启动城区市政市容网格化平台建设,确定主体工作内容,建立网格化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员队伍。

(四)西城其基本思路是建立“全响应”工作格局。一是社会管理方面,整合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非紧急救助中心等职能,建立区级城市社会服务管理指挥中心、街道指挥分中心,形成集应急处置、城市管理、综治维稳、信访等为一体的城市社会管理体系。二是社会服务方面,按照社会保障一体化、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以需求为核心、以社会化为依托,整合社会服务资源,构建区社区服务中心平台,拓展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和楼宇社会工作站功能,形成区、街、居三级联动便民服务体系。三是社会参与方面,以社会协同、多元参与为目标,建立楼门(院)长信息系统,动员和推动驻区单位支持和参与,构建社会参与网络,扩大社会参与力量。

三、北京市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主要成效

一是实现了社会服务管理精细化。网格化管理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精细化。试点区县在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中通过建立完善各种数据库和电子图层并进行综合运用,对各类问题和情况的细节进行详细分析,并将涉及的所有管理和服务的主体、客体逐一落实到网格,进行实时末梢管理;制定社会服务管理工作标准,努力做到信息采集、问题受理、处置流程、考核评价的标准化;运用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高新科技手段,使社会服务管理精细化水平大幅度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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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形成了政府部门之间协同联动。资源整合、部门联动是网格化管理的又一显著特征。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突出“块”的统筹作用,明确各个层级在社会服务管理中的权力和责任,实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的目标;强调“条”的专业功能,做到责任清晰、有人管事,提高了解决和处置问题的能力。东城区在区、街两级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构,形成“一张管理网络、一套运行机制、一个指标系统、一个服务平台、一支综合力量”的社会管理执法格局。朝阳区将为区、街乡和部门间的资源整合、业务集成、互联互通搭建数字化信息平台,使条块间信息共享、密切协同开展工作。

三是推进了城市基础信息共建共享。网格化管理以信息系统为支撑,有效解决了“情况不明”和“信息孤岛”的问题。东城区建立7大类、32小类、170项信息和2043项指标基础信息数据库,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朝阳区将门前三包、物业小区等5.8万余家涉及市容环境、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地下空间等管理领域的责任主体纳入数字化管理系统,建立房产、人口、单位等数据库,采集基础信息1127万余条。西城区广外街道目前已完成流动人口,建筑物、城市部件、社区服务、经济单位等17类、78个图层、近20万条属性数据入库工作。

四是推动了社会力量广泛有序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为社会力量参与服务管理工作搭建了平台、创造了条件。东城区根据地域功能,划分出居民网格、商务网格、单位网格,动员社会各方参与服务管理。西城区在月坛街道试点楼门(院)长信息系统,已发展2314名楼门(院)长信息员。朝阳区香河园街道通过社区自治协管试点,使社区案情明显下降。

五是促进了首都城乡社会和谐稳定。网格化服务管理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夯实了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据朝阳区统计,五年来,全区共解决各类问题865万件,占六城区总量的80%以上;受理群众诉求72万件,满意率达到90%以上。东城区去年上半年通过网格收集社情民意信息8400多件,化解矛盾纷争630余起,排除隐患800余起,为民服务做实事6700余件。2011年全市信访总量和集体访量实现“双下降”。

四、北京市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的启示和今后工作总体思路要求

(一)北京市实施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的启示

第一,必须不断深化对构建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体系重要性的认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城乡生活条件和群众生活质量与国外差距越来越小,但社会服务管理理念观念差距却仍然较大。因此,进一步加快社会服务管理网格化建设,是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社会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有利于提升城乡精细化管理,有利于工作责任制落实,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服务管理的重要途径。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必须站在转职能、促和谐、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将其纳入重要议事和工作日程,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制定科学周密计划,不断完善、创新和纵深发展,不断提高社会服务管理科学化水平。

第二,必须积极动员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体系构建。构建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科技含量高,牵扯面多,涉及范围广,整合难度大,仅靠政府一家之力是根本不行的,需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和大力支持。要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作用,逐步建立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广泛参与的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模式。企业和社会组织既要承担责任范围内的服务管理又要参与社会服务管理的市场竞争和运作。不断强化社会公众参与意识,引导公众投身于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体系构建工作之中,形成协同参与的整体合力。

第三,必须着力健全构建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政策法规体系。社会建设和服务管理法制化是各国社会发展的成功经验,而当今我们社会建设和服务管理中一些问题大多是由于政策法规不健全或未有效执行造成的。因此,一方面建立健全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公安、城管、消防、信息和民政等各方管理和技术人才参与方案筹划、措施制定和法规出台,聘请高校、科研院所专家学者参与各有关部门工作规则和制度制定,为依法实施奠定法制基础;另一方面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完善监督体系,确保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体系建设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和高效能。

第四,必须加快推进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体系技术手段创新。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是社会服务管理的改革和创新,既需要现代信息技术作支撑又需要框架设计符合其内在规律,还需要现代信息化手段与传统有效手段有机融合。发达国家和先进城市的实践表明,先进手段特别是高新科技手段是降低服务管理成本、提高服务管理效能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围绕运用和创新技术手段,一方面抓好信息共享,强化信息互联互通,广泛运用高新技术手段,打破“信息孤岛”、“各自为战”的怪圈;另一方面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单位之间工作统筹,打破部门、单位之间界限,在网格上实现各单位、各部门整体协同联动。

(二)今后推进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原则要求

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集人、地、物、事、组织于一体,目的是构建“精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多元化参与、科学化运转”的社会服务管理工作体系和运行模式。今后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意见、“十二五”时期社会建设规划,按照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和“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以基础网格为载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落实责任为核心,以整合力量和优化流程为重点,全面推动社会建设信息化、智能化,努力实现社会服务管理集约化、精细化。

围绕上述思路,今后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全面覆盖,无缝衔接。空间上实现全区域覆盖,时间上实现全天候跟进,工作上实现无缝隙衔接,运行中实现动态化管理,努力推行全区域、全天候、全模式、全响应、立体化社会服务管理。二是重心下沉,触角延伸。区县、街道(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区(村庄)党组织、居(村)委会、服务站等组织机构把力量下沉到网格,把工作触角延伸到网格,做到条块力量到“格”、服务管理入“网”。三是加强整合,协同联动。在不打破原有体制、机构编制的前提下,通过网格化实现社会服务管理全面统筹整合、条块有机结合、上下工作联动、横向协同互动,实现资源整合、力量整合、职能整合、政策整合、信息整合、工作整合,不另起“炉灶”、搞“两张皮”。四是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把社会服务管理的单位、人员、任务、责任落实到网格,明确责任分工,把技术监督、组织考评、社会评价落到实处,形成督促检查、考评反馈机制。五是因地制宜,务求实效。从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庄)实际出发,在遵循基本要求、统一规范标准的基础上,鼓励积极探索创新,完成“规定动作”,允许“自选动作”,逐步总结、完善和提升,务求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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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今后推进首都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体系建设的对策和措施

当前,必须站在推动首都科学发展、促进北京社会和谐、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让人民群众生活更加幸福美好的全局高度,围绕构建“一个网络系统、两级指挥中心、三级工作平台、四级信息支撑、五项运行机制”,以“格”为基础,以“网”为依托,构建网络化工作体系,健全格式化运行机制。

(一)明确目标任务,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不论是实施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还是推进其他重点工作,关键在于围绕既定目标任务,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和做文章,着力解决工作任务落实和责任制问题。一是掌握基础信息,及时了解掌握网格内人、地、物、事、组织的动态,准确采集、录入、维护和更新相关基础数据。二是反映群众诉求,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反映群众意愿,帮助居民排忧解难,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三是提供民生服务,开展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教育、体育健身、养老助残等公共服务,推进社区便民服务,开展公益服务和志愿服务。四是管理实有人口,掌握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等基本情况,掌握困难群众和特殊人群的需求。五是保障城市运行,及时发现市政设施、市容环境、环保绿化、环境卫生等方面问题,并协调解决或上报。六是排查化解矛盾,定期排查网格内矛盾纠纷,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纠纷。七是维护社会治安,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和群防群治活动,督促落实防范措施,协助搞好治安防控。八是加强安全管理,开展专题宣传教育和检查监督,落实食品安全、药品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及水电气热等安全防范工作。九是动员社会参与,推动基层民主自治,发动驻区单位参与支持,培育发展基层社会组织,动员居民广泛参与,形成共建共享良好局面。

(二)科学划分网格,搭建工作网络平台

网格和网络平台是构建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必须科学划分网格和搭建网络平台,着力解决网格确定和网络平台搭建问题。为便于基层开展工作,原则上一个社区(村庄)为1个网格,较大社区(村庄)可划分为2-3个网格,较小社区(村庄)也可合并为1个网格。其间和内部的公共服务设施纳入相应网格,做到无缝衔接、全面覆盖。在不打破原有体制基础上,建立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庄)层面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工作平台。一是社区(村庄)基础工作平台。依托社区(村庄)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社区(村庄)服务站等组织机构,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搭建社区(村庄)网格化服务管理基础工作平台,统筹协调本社区(村庄)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公安、城管、工商、市政市容、消防、卫生、文化、体育以及工青妇等工作延伸到社区(村庄)、落实到网格,动员社区(村庄)自治组织、社会组织、驻区单位、居民代表、楼门院长及各类志愿者参与网格内社会服务管理。二是街道(乡镇)综合协调平台。整合街道(乡镇)综合服务大厅、城管中心、应急指挥中心等力量和职能,建立统一规范的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综合协调平台和指挥分中心,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的综合协调,协助和监督职能部门及时处理网格报送的各类事务,指导社区(村庄)落实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三是区(县)统一指挥平台。整合行政服务大厅、城管指挥中心等资源和力量,建立社会服务管理综合指挥中心,统筹协调社会服务管理网格化各项工作,掌握各类数据和动态信息,及时处置和上报问题,有效监督和考评街道(乡镇)和职能部门,打造区县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实施主体、信息中枢、指挥中心。

(三)坚持创新引领,推进信息系统建设

信息系统是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体系的运行中枢和重要支撑,是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的构架载体和技术保障,必须着力解决不同系统兼容和信息共享问题。因此,加强信息系统整体设计,明确信息系统布局、构成和层级功能定位,推进业务范围、工作规范和流程标准化建设,完善基础信息采集更新,建立信息采集、更新、使用、共享和分级分类处理,通过信息流程创新和再造,减少管理层级和掣肘,提升解决问题效能。围绕信息系统网络纵横贯通和共建共融共享,突出解决相关部门、不同层级人地物事组织基础信息与各类业务信息互相分散问题。广泛应用热线电话、短信平台、手持终端、互联网、视频探头等多种手段,拓展信息来源渠道。充分利用城管网格信息系统,通过提升、改造、搭载、整合,集成各类信息、资源和力量,形成覆盖全面、动态跟踪、联通共享、功能齐全、信息准确、协同联动、服务到位、管理精细、处置及时、监督有力、成效显著的网格化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同时,根据网格化发展需要,加大现行工作模式调整和创新,制定统一规范的社会服务管理项目指标、工作标准和操作流程。坚持创新驱动和科技引领,不断推进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升级换代,保障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和信息系统的高效运转。

(四)抓住关键环节,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构建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体系,必须抓住关键环节,形成科学运行机制,着力解决重点运行机制缺失问题。围绕重点环节,着力完善五项机制:一是信息采集维护机制。以网格为单元,收集掌握人、地、物、事、组织基础信息,规范信息采集维护机制,建立社会服务管理综合数据库,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基本情况,同时做到信息及时更新、定期核查。二是问题源头发现机制。各职能部门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对本部门网格工作人员巡查网格的周期、内容、要求做出具体规定,每次巡查结果通报备案,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处置。三是任务协同处置机制。设立网格负责人,组织协调本网格社会服务管理工作。及时汇总居民诉求和问题隐患,并派相关工作人员协同处理和按职责分工上报。四是分层处理解决机制。对于服务管理具体事务和发现反映问题,实行自下而上分层解决办法,能在网格层面解决的尽量在网格内及时解决;网格、层面解决不了的及时向上级报告。五是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在网格层面,运用各种资源和手段,注重基层力量和执行机制的有机整合;在街道(乡镇)和区县层面,发挥社会服务管理综合指挥中心、分中心作用,通过集中办理、联合执法、综合整治等处理相关问题,满足居民需求,形成一盘棋服务管理模式。

(五)健全体系机制,保障工作正常运转

体系机制是构建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和有效支撑,必须首先解决健全支撑体系和相关保障机制问题。因此,加强体系构建和机制建设,确保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依法有序运行。一是健全四级支撑体系。以社区(村庄)信息平台为基础,以街道(乡镇)信息平台为骨干,以区(县)信息平台为主体,以市级各部门信息平台为主导,形成上下四级信息支撑体系。二是健全整合集成机制。及时汇聚整合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庄)的人、地、物、事、组织等基础信息和社会服务管理业务信息,科学整合和运用各种资源和力量,实现政策集成、资源集聚、力量整合、信息联通、工作联动,为居民群众提供集成高效的服务管理。三是健全信息联通共享机制。通过市、区县两级共享交换平台与其他业务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实现与社会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信息资源共享应用、相关数据共享使用。四是健全政民互动交流机制。通过调研、座谈、问卷、互联网、手机、热线电话等多种方式,收集社情民意,不断加强政府与公众互动交流,改进政府决策、管理、服务和工作。五是健全监督考核评价制度。推行技术监督评价,依托信息系统对问题发现、报送、分析、派遣、处置和反馈等实时监控,根据系统自动记录实时生成评价结果;健全行政监督考评,对区县、街道乡镇和政府职能部门及网格配置力量进行监督考评;完善社会监督,依托网站、热线电话、新闻媒体等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及时量化、动态公开和定期公布监督考评结果。

(责任编辑:骆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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