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科实习报告(精选7篇)
1.银行外汇科实习报告 篇一
浙科商业银行模拟实习日记
(安徽农业大学11金融辅修曹乐余学号:11102477 2013年1月14日星期一晴 今天,我们怀着好奇与激动的心情开始了小学期的商业银行业务模拟实习。本次实习利用的是浙科商业银行综合业务模拟实验软件系统,开始时,由老师建立实习环境并随机设置综合角色、柜员角色来开展各项具体业务。
在实习前,我们都注册了自己的登录账户,老师给我分配的是柜员的角色。柜员主要负责银行里最基本的业务操作——个人业务和对公业务的操作,这比综合角色的实习内容要丰富得多。
在综合角色做好了准备工作,网点开了机之后,我就能进行具体的业务操作了。在实际操作面前,理论就变得黯淡了许多,需要自己去摸索,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处理一些突发状况。
我是个动手能力较弱的人,开始的时候,我不知道自己要干什么,怎么去做。在老师和同学的帮助下,我慢慢理清了头绪。
今天是实习的第一天,今天的时间大多都在好奇、激动、迷茫与混乱中度过的,没做多少业务。希望明天更顺利一些。
2013年1月16日星期三晴
可能是对实习的新鲜劲还没过吧,今天我早早地就到了 机房,这可是在小学期从没有过的事呢。
我以为先到就能比别人先上机受理业务,所以我一刻没耽误地打开了电脑。过了一会,我发现我怎么也不能签到,就更别提受理业务了。大概半个小时以后,人差不多都来齐了。我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输入了用户名和密码,再点击登录,这下登陆成功了。今天才知道,柜员必须在综合角色网点开机之后才能登陆。
觉得自己好傻,来早了也没用,心想明天还是按正常时间来吧。同时也希望担任综合角色的同学辛苦一点,每天准时进行网点开机。
2013年1月17日星期四晴
今天是实习的第三天,我发现自己才得了13分,这太少了。我有点着急,赶忙去柜员窗口通过叫号机叫号,等了很久都没有一个业务。我看了一下其他同学,他们似乎都有业务可做,我鼓起勇气请教了我身边的同学。他告诉我像我这样等着别人的业务来受理,实在太慢了。我可以自己申请业务自己受理。
我这才恍然大悟,以前都不知道可以自己申请业务自己受理。我又喜又悲,喜的是我又懂得了一个知识,又进步了一点;悲的是自己太笨了,没能早点自己申请业务,以至于白白浪费了很多时间。
我定了定神,很快又进入了工作状态。过了一会儿,我
发现这样是要比以前好一点了,也不是太好,因为我申请的一些业务被别人抢走了。
2013年1月19日星期日晴前几天我发现了一个好东西——在线帮助,那上面有所有个人业务的操作步骤。我觉得这个很好,对我们很有帮助。所以我每受理一项业务前都会先看看在线帮助上的指导,再进行操作。一段时间下来,我对这些业务差不多都熟悉了,就不用再借助在线帮助了。即使有时把一些操作混淆了也没关系,因为归原窗口有“提示”这一栏,只要点击它,他就会提示你下一步该做什么。
我想这应该是软件开发者为方便同学而设计的。但这也是有弊的,难免有些同学在做业务的过程中总是直接点击“提示”来看下一步的操作,根本没有经过任何的思考。这样一来,软件开发者的好意却成了有些同学不思考、不主动学习的”助推器”了。
2013年1月20日星期一阴
今天我还是和往常一样,自己受理自己申请的业务。但好景不长,我申请的业务老是被别人抢了去。有好几次,同意下业务我申请了很多次,自己没抢到过一次。
我索性也在叫号器前等着抢别人的业务,很长时间 才能抢到一个。我急啊,只好又回到客户窗口去申请业务, 然后立刻去叫号。可是我的速度依然没别人快。
后来我就和身边的同学合作,我替她申请业务,她替我申请业务。这样我们抢到业务的机率就打一点,抢业
务就像打仗一样,一次实习下来有点累。不过看到自己 的分数越来越高时,我们很欣喜。
2013年1月21日星期一阴今天一回想起昨天抢业务的“恶战”,说实话我都不想去实习了,但是本着认真的态度,我不会真的不去的。当我坐在电脑前一筹莫展的时候,以一位女同学勇敢的呼吁大家,自己受理自己申请自己的业务,不要再抢别人的业务了。老师也十分赞同这个同学的提议,在老师和同学们的共同努力下,抢业务的现象逐渐有所好转。
我反思了一下“抢业务”事件,他可以反映出大家对业务比较熟悉,受理业务的速度很快,也反映出一个问题,很多同学还不熟悉整个软件的设置。不知道有一个客户端口可以申请业务。要是一开始就有人提醒大家,可以自己通过客户端口申请业务,大家都去申请业务,就不会发生大家都守在叫号机钱等业务的情况了。
2013年1月22日星期三大雨今天是第七次实习了,经过前几天的摸索,我的业务量确实提高了不少。但是和其他排名在前的同学比起来,还是差远了。已经第七次实习了,我真的好着急啊,我一定要努
力提高自己的业务量。
突然我灵机一现,想到了一个提高效率的好方法。我的一个同学业务量做得比我多,分数比我高。我可以把我已经做了的业务整理出来,然后跟她已经做了的业务对比一下,找出她做了而我没做的业务。这样一来,我不会在那些根本完成不了的业务和我已经做了的业务上浪费时间了,不会做的时候让她教我也更方便些。
真有点佩服自己想出了这么个好方法。
2013年1月23日星期四小雨今天是实习的第八天了,我不敢懈怠,继续为提高业务量而努力着。一些简单的业务操作,如存款业务、银行卡业务、贷款业务、汇款款业务、外汇业务等等,都已经完成的差不多了。
现在所受理的业务,操作起来相对比较难,还有的业务在操作过程中不能正常完成,例如有些空白凭证显示数量有留存,但就是不能取出来使用。遇到这种情况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我旁边的同学教我去找综合角色,也许他能帮我,我很快找到了他,他也很乐意帮我。尝试一番之后,他发现不是他的操作上的问题,他也解决不了。
后来有同学说一直敲击电脑上Tab键直到可以领取就可以了。我试了试真的成功了,欣喜若狂。
2013年1月24日星期五小雨转阴
今天我要继续解决以往遇到却没有解决的难题。今天我 的同学向我推荐了一台电脑,在这台电脑上能完成一些在其 他电脑上不能完成的操作。例如在审核销户时,必须在银行审核意见栏填写意见。但是在机房的很多电脑上都不可以填,但是在这台电脑上却 可以,估计没有人能知道这是为什么。我提前就把所有需要 销户的项目都整理出来了,所以今天操作得特别顺畅。不一会儿,我的分数就提高了好多,我别提有多高兴了。但是我知道差距还存在,因为我在进步的同时,别人也在进 步。所以明天继续努力。2013 年 1 月 25 日 星期六 阴转晴 今天是实习的最后一天了,除了因系统原因不能操作的 业务外,其他业务我都基本完成了。本次实习虽然只有短短 的两周时间,但是实习内容特别丰富,而且通过这次实习
同 学们都得到了知识上的复习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提高。通过这次实习,我掌握了很多日后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技 能,检验了平时所学的基础知识,衡量了个人的业务能力和 水平,对商业银行业务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发觉了自身存在 的不足和缺点,这对于我来说无疑是受益匪浅的。虽然在真正的银行业务中不会如此顺利,但我相信,这 次实习让我获得的经验、心得会促进我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 寻找到合理的方法和正确的方向。
这次实习,使我不仅从个人能力,业务能力上有所提高,也使我深刻体会到了认真工作、一丝不苟才能保证工作的质 量,也能避免出现误差后反复核对的繁琐,从而提高工作效 率。
2.银行个人外汇岗员工总结 篇二
小小几尺柜台,练就熟练技能,教会挖掘客户,创新客户服务。对一个初学者来说,柜面操作是练习技能的最佳途径,达到理论与知识相结合的效果。随着业务的熟练,懂得了如何区分低、中、高端客户,挖掘优质客户,学会有的放矢,用个性化的优质服务吸引客户,培养客户。最终,在服务的养成和创新过程中,达到既定的目标。
二、大堂经理
接触不同的岗位能全方位的锻炼个人的综合业务素质,也能从不同的视角观察到个人的优势,反思从前的不足,从而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进步。
由里到外,纵观大堂全局,懂得合理分配各方面人力资源,协调处理柜面内外关系,辅助柜面效率,业务忙而不乱,提升全体营销水平,销售一蹴而就。
三、对公结算
在结算窗口期间,从略知一二到现在的努力创新,是一个磨练成长的过程,当然这些离不开大家对我帮助和批评,虚心学习之余一定会改正创新,相信在日后的工作中不断创新发展。
面对复杂繁琐的业务要学会如何统筹规划,分清缓急,团体协作。应对困难与不足,主动出击,改进更正。越是困难的岗位越要坚守,越是重要的责任越要担当,三省其身,日思夜虑。
重要的工作要做到未雨绸缪,各就各位。重点客户重点对待,这样才能让自己在岗位中有所成长。
四、未来工作
3.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篇三
class=“law_article” name=“1”>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外汇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2”>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务院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class=“law_article” name=“3”>第三条 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4”>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银行外汇业务的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终止
class=“law_article” name=“5”>第五条 银行经营、停办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和批准。
class=“law_article” name=“6”>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经营外汇业务。
一、具有法定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全国性银行有5,00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区域性银行有2,0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分支行有5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的分支行有2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营运资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银行的分支行有1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营运资金。银行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可以高于上述规定的法定数额。
二、具有与其申报的外汇业务相应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业务人员。其中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有三年以上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并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具有适合开展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备。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class=“law_article” name=“7”>第七条 银行申请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
二、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四、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章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分支行不需提供);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实收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
六、近三年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七、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和外汇业务操作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八、经营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施情况简介;
九、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银行分支行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其上级行或者总行同意其开办外汇业务的文件和筹备外汇业务的验收报告。
class=“law_article” name=“8”>第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之后,应当予以审核,并自收到经营外汇业务申请书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批复。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分支行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自收到经营外汇业务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批复。
class=“law_article” name=“9”>第九条 银行申请经营外汇业务一经批准,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逾期不领取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银行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外汇业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10”>第十条 银行根据外汇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
银行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申请书;
二、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可行性报告;
三、经营外汇业务的情况报告;
四、扩大外汇业务范围所需增加的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和外汇业务操作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五、扩大外汇业务范围所需场所和设施情况;
六、一年来的人民币和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七、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扩大外汇业务范围需要增加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的,须提供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
九、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银行分支行除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其上级行或者总行同意其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文件和验收报告。
class=“law_article” name=“11”>第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银行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申请书后,应当予以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批复。
class=“law_article” name=“12”>第十二条 银行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一经批准,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逾期不换证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银行领取新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扩大的外汇业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13”>第十三条 银行分支行下属的办事处、分理上、储蓄所、代办处办理外汇业务必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认可,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class=“law_article” name=“14”>第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和地区经济和金融发展情况,可以限制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分支机构的数量。
class=“law_article” name=“15”>第十五条 银行在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六个月不经营外汇业务的,视为自动停业。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回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class=“law_article” name=“16”>第十六条 银行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可以申请停办外汇业务。
银行申请停办外汇业务,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停办外汇业务的申请书;
二、停办外汇业务的详细说明书(包括停办外汇业务的原因和停办外汇业务后债权债务的处理措施、步骤);
三、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鉴章的三年来的人民币、外汇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银行全行停办外汇业务的,须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停办外汇业务的文件;银行分支行停办外汇业务的,须提交其上级行或总行同意其停办外汇业务的文件;股份制银行或股份制银行的分支行停办外汇业务的,须提交同级董事会决定停办外汇业务的文件;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class=“law_article” name=“17”>第十七条 银行停办外汇业务应当提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全行停办外汇业务的,应当在拟停办日九十天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行停办外汇业务的,应当在拟停办日六十天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行停办外汇业务的,应当在拟停办日三十天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
class=“law_article” name=“18”>第十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银行停办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后,应当予以审核并批复。对全行停办外汇业务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批复;对分支行停办外汇业务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复。
class=“law_article” name=“19”>第十九要 经批准停办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进行债权债务的清理。属全行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行停办外汇业务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外汇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行停办外汇业务的,由其上级行或者总行接收其全部外汇债权债务。
外汇债权债务清理完毕或者接收完毕,交回《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class=“law_article” name=“20”>第二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银行,有权决定终止其经营外汇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终止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提前七天通知该银行,并同时对其外汇业务实施监管。
class=“law_article” name=“21”>第二十一条 被终止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进行外汇债权债务的清理。全行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行被终止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对外汇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分支行被终止外汇业务的,由其上级行或者总行接收其全部外汇债权债务。
外汇债权债务清理完毕或者接收完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class=“law_article” name=“22”>第二十二条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银行应当在有效期满四十五天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银行申请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书;
二、五年来的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总结报告;
三、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外汇资本金验资报告;
四、三年来的外汇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class=“law_article” name=“23”>第二十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书后,应当在六十日内予以审核,并作出准予换证或者不准予换证的批复。准予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按本规定第九条办理;不准予换证的按照终止外汇业务的规定办理。
class=“law_article” name=“24”>第二十四条 银行领取或者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在四十五天内登报公布。
class=“law_article” name=“25”>第二十五条 银行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或者申请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若文件、资料不真实,国家外汇管理局除给予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外,可暂停其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或者终业其经营外汇业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26”>第二十六条 银行领取或者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之前经营外汇业务、经营扩大的外汇业务或者继续经营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除没收其非法经营所得、给予人民币100,000元的罚款外,可暂停其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直至终止其经营外汇业务。
第三章 外汇资本金、营运资金、资本准备金、呆帐准备金
class=“law_article” name=“27”>第二十七条 银行实收外汇资本金和外汇营运资金的构成:
一、非股份制银行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行实收外汇资本金由财政部门的拨款、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的拨款、自筹外汇资本金和历年补充的外汇资本金构成。
二、股份制银行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行实收外汇资本金由开办外汇业务时股东投入的外汇股本金和历年扩充股份的外汇股本金构成。
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分支行外汇营运资金由上级行或者总行拨入的外汇营运资金和历年由其上级行或者总行核增的外汇营运资金构成。
银行不得以借入外汇资金、信贷资金充作外汇资本金或者外汇营运资金;也不得以人民币资本金抵作外汇资本金或者外汇营运资金。
银行违反前款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除责令其限期清退或者更换不实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外,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处罚。对逾期不清退或更换的,处以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
class=“law_article” name=“28”>第二十八条 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保证其实收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不低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数额。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抽调或者核减其实收外汇资本金。银行抽调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行的外汇营运资金,必须保证其分支行的外汇营运资金不低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数额。
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实收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不足法定数额的,国家外汇管理局除责令其限期补足外,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处罚。对未按期限补足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暂停其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直至终止其经营外汇业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29”>第二十九条 外汇资本准备金是银行从其税后外汇利润中提取的补充实收外汇资本金的外汇基金。银行必须逐年从其税后外汇利润中提取外汇资本准备金。
银行的实收外汇资本金加外汇资本准备金低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外汇资本金的3倍时,应当将不少于50%的税后外汇利润补充为外汇资本准备金;银行的实收外汇资本金加外汇资本准备金高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外汇资本金的3倍时,应当将不少于10%的税后外汇利润补充为外汇资本准备金。
银行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分支行均须按前款规定提取外汇资本准备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分支行由其总行或者上级行统一提取。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银行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外汇资本准备金转为实收外汇资本金。
class=“law_article” name=“30”>第三十条 外汇呆帐准备金是指银行专项用于冲销外汇呆帐的外汇基金。外汇呆帐系指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外汇资金。
外汇呆帐准备金逐年按年末外汇贷款余额的0.3%-0.5%提取,计入管理费用。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分支行,由其总行或者上级行统一提取外汇呆帐准备金和冲销外汇呆帐。
银行动用外汇呆帐准备金冲销外汇呆帐必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外汇业务范围
class=“law_article” name=“31”>第三十一条 银行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
一、外汇存款;
二、外汇贷款;
三、外汇汇款;
四、外汇借款;
五、发行或代现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六、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七、外汇投资;
八、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九、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十、外币兑换;
十一、外汇担保;
十二、贸易、非贸易结算;
十三、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十四、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它外汇业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32”>第三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对银行总行和其分支行核批不同的业务范围。
class=“law_article” name=“33”>第三十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核批外汇业务范围时,可以对单项外汇业务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等作出特别限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需要可以对已批准外汇业务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等进行重新限定,也可以要求银行暂停办理或者终止办理某项外汇业务。
4.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学习范文 篇四
近期,我们部门共同学习了汇综发【2017】33号文,对于其中的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进行了讨论和总结。
文件中涉及的违规案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银行办理售汇业务时,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存在问题,与事实不符或存在伪造情况。如2015年8月10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在企业提交伪造的到期还款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瑕疵,售汇资金划转去向与申请用途不符的情况下,为异地企业办理大额售汇业务。
第二、货物贸易项下,企业办理汇出汇款时提供的资料存在问题、或者缺少资料。如,2015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务为淮安某公司办理预付货款业务,存在发票与合同中的交易对手不一致、实际预付金额与约定预付金额不一致,以及未满足预付货款约定条件等问题。又如2016年1月至6月,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在上海某公司进口合同涉及境外交易对手共13家,但合同绝大部分境外交易对手签字为同一人签署;合同关于协议有效期的约定中英文不一致;实际预付款超过合同总价;进口合同均为同一版本且总价一致。
第三、服务贸易项下对外付汇,企业未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如2015年8月至9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背景东四支行未按规定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为背景两家公司办理股息红利付款和借款利息付款。第四、分拆情况。2015年8月1日至9月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分行及辖内支行为境内居民违规办理个人个人分拆购付汇业务,共41笔,均为5万美元或近5万美元,且汇往境外同一人。又如天津银行滨海分行为某企业服务贸易项下涉外收入业务46笔且金额类似。
第五、办理出口押汇业务时,企业提供虚假单证。2015年2月至4月。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在企业提供虚假单证情况下,办理了出口押汇业务10笔,金额合计4800万美元。
第六、为B类企业超额办理外汇支付业务。2015年9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在未查询企业货物贸易分类情况下,为B类企业超额办理外汇支付业务。
以上这些外汇业务违规案例,都是我们国际业务柜面经常能遇到的业务。出现这些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银行业务员不熟悉外管文件要求。以上这些案例主要违反了以下外管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银行业务员未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职责。对于企业提供的虚假资料,银行业务员未能及时进行真实性、一致性、有效性等全方面的审核,导致在单证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还是为企业办理了业务。
第三、银行业务办理的流程不规范。银行业务员未能按流程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如在为企业办理外汇支付业务时,没有先查询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导致了业务的违规。又如在没有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情况下,为公司办理股息红利付款和借款利息付款,都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给银行带来了处罚。
总结以上违规原因,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防范日常工作中的疏漏。
第一、组织员工学习外管文件,及时更新知识库,查漏补缺。银行外汇业务部门内部可以定期抽时间组织员工进行外汇知识学习,对疑难问题进行讨论。对外可以积极参加外汇管理局、自律机制等机构组织的学习培训。只有了解熟悉外管文件,才能在办理外汇业务时有法可以依,事半功倍。
第二、落实贯彻展业三原则,“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这也是银行自身业务开展的基本要求。提高外汇业务人员的尽职审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遇到不熟悉的客户,多问一些相关情况,了解企业的情况、了解企业业务开展的背景以及真实性。对企业提供的单证,做到严格仔细审核,越是常规的业务,越是不能大意、不能忽视,必须笔笔审核清楚,防止疏漏。
5.银行外汇科实习报告 篇五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
(2017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1
一、客户识别..................................1
二、客户分类..................................2
三、业务审核..................................5
四、风险提示.................................15
五、持续监测.................................15 第二部分 具体业务审核规范.........................17
一、远期结售汇业务...........................17
二、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20
三、人民币对外汇掉期业务.....................23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本规范所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其中,掉期业务包含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
一、客户识别
银行代客办理衍生品业务的客户范围限于境内机构(暂不包括银行自身)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包括境外央行类机构),个体工商户视同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开展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外投资形成外汇风险敞口,银行可以按照实需交易原则为其办理衍生产品业务。自贸区内注册银行按照自贸区政策执行。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包括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
(一)基本信息识别
银行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保客户身份信息、主体资格真实合法有效。审核途径包括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系统以及实地查访、海外联行或母行协查认证等。
1.对个人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境内个人身份证件、本人或合法代理人签名、联系方式、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职业、个人征信等信息。
2.对机构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营业地址、联系方式、业务经营范围、贸易方式、境内机构社会信用代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有效期限等。
(二)经营状况识别
1.审核客户的经营范围和基本业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1)在本行开立本外币账户的情况;
(2)通过银行适合度评估、具有参与银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格;
(3)历史交易记录;
(4)客户注册资本、业务性质与资金交易规模的匹配性。
2.审核客户的信用记录、与银行跨境业务往来情况,包含是否有银行不良记录或受过监管部门处罚等信息。
3.客户法定代表人、业务经办人信息是否存在多家企业相同或交叉。
二、客户分类
(一)客户分类
银行可依据以下条件将客户进行分类动态管理,分为“可信客户”和“关注客户”,作为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
1.业务经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是否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并已依法核准登记;
3.是否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4.外汇局货物贸易名录分类情况;
5.是否与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 6.客户业务规模是否持续稳定;
7.客户历史资金交易往来客户是否异常; 8.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情况。
(二)加强“关注客户”管理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进行加强尽职审查和业务审核,审慎办理业务:
1.客户身份信息不明或存在疑问的; 2.与业务办理银行新创建业务关系的; 3.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
4.交易明显不符常理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或与客户注册资本、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的;
5.开展外汇业务(含跨境人民币)不足一年的; 6.货物贸易分类考核为B、C类的; 7.注册地为异地的;
8.被外汇局等监管部门处罚,或被列入负面清单的; 9.被公安部门、法院、审计等部门列入调查的; 10.被相关监管部门列入风险提示或异常关注的; 11.客户人民币资金往来存在由个人、商行、投资公司等账户归集并频繁、大额往来的情况;
12.银行认为需要列入“关注客户”的其他情况。
(三)对“关注客户”的强化调查措施
银行采取的强化调查措施应与客户的动态管理分类相适应,对于“关注客户”应采取下列强化调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对照外汇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查询结果以及各政府机关、监管部门和银行内部的“黑名单”进行客户资质审核;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系统、实地察访、海外联行或母行协查认证等方式,查询或核实客户身份信息;
2.核实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以及关于客户的额外信息(如法人结构、经办人职位、资产数额、经营活动状况、及其他通过公共数据库或互联网渠道能获取的信息等);
3.通过调查客户资质、主营业务、盈利模式、交易对手、交易记录、对客户交易及其背景情况做更深入的了解,核实交易资金来源与去向、核实交易性质与交易目的;
4.对客户交易对手采取尽职调查措施,内容包括交易对手资质、所在行业与国家风险情况,客户与交易对手历史交易情况等;
5.提高定期更新客户和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的身份信息的频率,合理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
6.银行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衍生产品业务客户管理
银行对衍生产品业务的客户管理,应在综合考虑衍生产
品分类和客户分类的基础上,开展持续、充分的客户适合度评估和风险揭示,包括合规风险、资金风险、市场风险等。
银行应确认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已获得内部有效授权及所必需的上级主管部门许可,并具备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银行可参考以下内容对客户进行衍生产品适合度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1.最近一年国际结算量;
2.最近一年的海关进出口报关数据;
3.是否办理过衍生产品,如办理过,是否存在频繁违约或展期的情况;
4.办理衍生产品的金额占全年国际结算量的比重; 5.已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年限和业务品种; 6.因金融市场动荡导致亏损的容忍程度;
7.是否存在构造国际结算量以满足银行办理衍生产品资格要求。
三、业务审核
(一)审核原则
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实需交易原则。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必须具有对冲外汇风险敞口的真实需求背景,并且作为交易基础所持有的外汇资产负债、预期未来的外汇收支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
1.银行办理衍生产品外汇业务,应严格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履行尽职审
查责任,确保客户身份及业务背景真实、合规。
2.银行应深入了解基础交易情况,重点关注异常和可疑交易,对于客户身份存疑、交易背景存疑、大额高频交易等异常情况和业务,应执行更严格的单证审核标准,强化尽职审查措施。
3.银行在执行“展业原则”时,应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对客户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4.银行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前,应根据实需原则审慎进行业务审核:
(1)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基础交易合法合规,交易背景真实,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清晰;
(2)办理的衍生产品交易与其实体经营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各类衍生产品交易所产生的客户外汇收支未超出与客户真实需求背景相匹配的实际业务规模;
(3)对于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审核,银行应依据相关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区分不同客户类型、不同外汇业务性质、不同外汇业务交易确定基础交易的审核重点,根据相对应的展业审核标准、采取与之配套的强化调查措施。
(二)对审核材料的总体要求
1.与客户达成衍生产品交易前,银行应确认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符合实需交易原则,并获取由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与衍生产品交易直接相关的基础外汇资产负债或外汇收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2)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的目的或目标;(3)是否存在与本条第一款确认的基础外汇资产负债或外汇收支相关的尚未结清的衍生产品交易敞口。
2.银行应根据“可信客户”和“关注客户”不同管理要求,审核相关基础交易背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经常项目业务:对于货物贸易业务,重点审核合同或协议、发票、运输单证、货权凭证、通关单证、人民币资金情况等;对于服务贸易业务,重点审核合同或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税务备案表、行业主管部门的批件、许可证等;
(2)资本项目业务:重点审核合同(协议)、控制信息表、业务登记凭证、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等。
银行审核交易背景证明材料时,重点关注基本要素齐全、合理,资料之间内容一致,业务逻辑合理,符合国际商业惯例,无明显、实质性矛盾,所揭示信息需明确表明基础交易为符合监管规定的业务。对于“关注客户”,应结合客户业务实际,选择相关交易背景材料进行审核。
与客户达成衍生产品业务前,银行展业审核的核心是确认该笔业务符合实需交易原则,但比照即期结售汇业务(也就是衍生产品业务到期履约)的单证要求并非唯一和必须的审核方法。银行应根据客户拟叙做衍生产品业务的交易基础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背景调
查、业务单证审核等方法进行展业。
(三)业务审核要点
1.银行办理交易背景为经常项目业务的衍生产品前,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货物贸易业务
A.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银行不得为不在名录的客户办理货物贸易衍生产品业务。对于B、C类企业,应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关注客户”管理要求,严格审核交易背景材料。
B.对于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业务,重点审核通关单证、交易对象、交易产品、结算账期、结算方式、人民币资金来源与去向等,对于具有以下特点的业务应重点关注:交易产品为电子产品、黄金珠宝等体积小、价值高的业务;结算账期为1年或以上的业务;人民币资金明显从个人、商行、投资公司、其他贸易公司等归集、频繁往来,用于对外支付或在银行办理质押;④多家企业交易对象和资金往来对象为相同的客户;⑤进料加工企业结算方式由差额结算突然改为全额收支结算,频繁办理衍生产品。
C.对于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严格审核买卖合同、发票、收支申报凭证、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相关货权凭证,必要时应通过相关业务网站、第三方机构、运输公司等确认提单的真实性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为客户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收支业务时,应注意企业分类状态需为A类,收支结算币种需为同一币种且在同一家网点办理。对于B、C企业,不允许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
对于具有以下特点的业务应重点关注:交易产品为电子产品等体积小、价值高的业务;交易产品为非大宗交易商品;交易结算账期为1年或以上的业务;④交易对手仅为保税区企业或其关联公司(包含同一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且交易对手单一,交易仅凭双方企业自行出具的货物收据或提货单进行;⑤客户单笔交易金额(如等值100万美元)较大,或业务量短期内快速增加,与客户经营规模明显不匹配的;⑥贸易项下货物与客户日常生产经营范围、所属行业不一致的;⑦运输单据日期早于信用证开证日期的;⑧客户本为一般贸易企业,最近两年突然转做离岸转手买卖业务;⑨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单边大额付汇或收汇、收支差额较大、收支时间差较长;⑩新开户客户,开户后频繁支付且金额较大;⑪注册地为异地的新开户客户,并具有以上特征之一的。
D.对于代理进出口业务,银行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办理代理出口衍生产品业务,重点审核出口合同、代理协议、发票、出口报关单等交易背景单据。代理方出口项下衍生产品业务完成后可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外汇划出款项时,无需进入其待核查账户。办理代理进口衍生产品业务,重点审核进口合同、代理协议、发票、进口报关单等交易背景单据。代理方向境外付汇前,委托方不得购汇,可将自有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将人民币划转给代理方,由代理方购汇后支付。
E.对于特殊监管区域主要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客户,重点审核交易对象、交易产品、贸易方式、通关单证、通关时间与频次、结算账期、结算方式、人民币资金来源与去向等,对于具有以下特点的业务应重点关注:交易产品为电子产品、黄金珠宝等体积小、价值高的业务;进出口报关频次高、时间短;按照交易惯例不需要进行跨境收支结算的贸易方式,但客户频繁大额收支;④结算账期为1年或以上的业务;⑤人民币资金明显从个人、商行、投资公司、其他贸易公司等归集、频繁往来,用于对外支付或在银行办理质押;⑥多家企业交易对象和资金往来对象为相同的客户。
F.对于进料加工企业客户大额贸易收支,需审核全套业务背景资料,并应采取强化调查措施审核业务背景真实性,重点关注具有以下特点的业务:单笔收支金额超过100万美元;涉及黄金、珠宝、翡翠、铜、电子元件等高价值进料加工售付汇业务;用于付汇的人民币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商行、其他企业等;④企业不收汇或收汇金额较小,但一直大额付汇;⑤多家企业交易对象和资金往来对象为相同的客户。
G.对于注册地在异地的客户贸易收支,需严格审核全套业务背景资料,并应采取强化调查措施审核业务背景真实性,重点关注具有以下特点的业务: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企业;在银行开户后频繁大额办理业务;用于付汇的人民币资金主要来源于异地个人、商行或企业;④企业不收汇或收汇金额较小,但一直大额付汇;⑤多家企业交易对象和资金往
来对象为相同的客户。
H.对于新成立不足1年的客户大额贸易收支,需严格审核全套业务背景资料,并应采取强化调查措施审核业务背景真实性,重点关注具有以下特点的业务:单笔收支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在银行开户后频繁大额办理业务;用于付汇的人民币资金主要来源于异地个人、商行或企业;④企业单边大额付汇或收汇;⑤用于付汇的人民币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商行或企业;⑥多家企业交易对象和资金往来对象为相同的客户。
(2)服务贸易业务
银行为客户办理服务贸易收结汇、售付汇业务时,应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交易性质等要素与客户经营范围一致、与售付汇业务一致,并可在法规要求的基本单证外增加其他审核单证。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大额购付汇业务,应审核合同、发票等单证以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对于同一客户在短期内向境外同一收款人支付多笔接近等值5万美元付汇业务的,应从严审核,必要时审核相应交易背景单证。对于利润汇出、代垫或分摊费用等敏感业务,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A.对于利润售付汇
银行为客户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利润汇出,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其中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应注意审核是否已经过客户法定有
权人签注有效(可审核公司章程内容),财务审计报告中应有关于盈余公积提取情况,如无须要求客户出具情况说明合规后办理;
利润分配资金应来源于经营所得,办理衍生产品交易时,可通过查询客户本外币账户流水,追查人民币资金来源是否为客户经营所得。
B.代垫或分摊费用
银行为客户办理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除应审核交易主体双方必须为具有关联关系、还应审核原始交易合同(原始交易应为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已发生代垫行为的证明材料(如银行支付回单)等。
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从代垫或分摊行为发生起到目前收付行为之间的间隔),申报时交易附言栏目中需标明“代垫”、“分摊”字样。
C.非运输类客户支付运费
采取强化调查措施审核业务背景真实性,提供尽职调查报告;审核包括合同、运输发票、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税务备案表等全套资料。
2.银行办理交易背景为资本项目业务的衍生产品前,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客户完成境内直接投资登记后,银行方可为其办理直接投资项下的衍生产品业务。
(2)对于被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纳入管控或逾期未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客户,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的衍生产品业务,应要求客户至所属地外汇局解除管控或补做存量权益登记后再按照直接投资的相关要求办理直接投资项下的衍生产品业务。
(3)银行应按照真实、自用原则在相关客户经营范围内为其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的衍生产品业务。
(4)银行不得为涉及下列情况的境内直接投资业务项下资金(支付结汇)办理结汇方向的衍生产品业务:
A.未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资金; B.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C.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D.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E.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F.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与其他当事人签订合同中约定的使用范围之外;
G.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
H.申请一次性将全部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但不能提供
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I.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
(5)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时,应审慎开展业务审核,对交易背景、交易目的、资金来源、被投资企业资质等履行尽职审查义务,应限于保本型产品,不得变相结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因上述原因划出尚未划回的,不得关户。
(6)银行为客户办理外债项下(支付结汇)衍生交易业务时,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A.证明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重点审核外债结汇用途是否与外债签约用途一致。客户结汇资金用途应符合客户经营范围、外汇管理规定、合同约定及《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记载的内容,对于明显超出上述范围的用途,原则上不得办理。
B.业务是否符合实需原则。
C.业务金额是否小于外债专用账户中尚未使用的余额。D.结汇方向的业务是否符合外债结汇负面清单管理原则(外债结汇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除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
E.结汇方向的业务,履约时所得人民币资金是否能在规定时间内划转给收款人。
F.购汇方向下的外债提前还款需按照外债登记合同条款中的约定办理,没有提前还款条款的,不得提前购汇、且需要与外汇局出具的《外债签约登记表》中登记的是否允许提前还款信息一致。
G.业务是否符合其他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要求。
四、风险提示
对于风险提示中列举的相关业务,银行应审慎或拒绝办理:
1.衍生产品业务规模和期限与实际贸易量、风险敞口严重不匹配,有悖实需交易原则;
2.涉嫌提供虚假单证、伪造变造交易单证,虚构交易背景,实现对汇差和利差的无风险套利;
3.其它需关注的情形。
五、持续监测
1.对于办理衍生产品交易客户,银行应建立业务跟踪监测机制,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对于业务存在异常或风险的客户,可采取暂停或终止业务、列入负面清单、向外汇局报告等措施。
2.客户衍生产品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银行应采取以下措施,持续关注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
(1)持续监控客户信息变化和账户活动,排查可疑线索;
(2)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客户、更新信息;(3)对大额交易进行定期、定比例抽查;
(4)根据客户及交易风险程度,动态调整客户分类管理措施,必要时应暂停或终止办理业务。
3.对于虚构真实需求背景开展衍生产品业务、重复进行套期保值的客户,银行应依法终止已与其开展的交易,并通过信用评级等内部管理制度,限制此类客户后续开展衍生产品业务。
4.银行办理衍生产品业务或后续监控中发现客户存在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规、或规避监管等异常迹象的,应及时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可疑情况。银行对于发现的未严格执行展业原则办理衍生产品业务从而获得不正当竞争套利的行为,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线索信息。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一、远期结售汇业务
(一)业务定义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等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二)客户准入
判断客户是否为符合要求的境内外机构或境内个人,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内。开展外汇业务收支客户背景尽职调查,判断客户从事经常或资本项目收支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三)审核材料及审核要点 1.签约(1)审核材料
A.客户声明、确认函等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
B.“关注客户”须提供证明未来履约标的真实性、合规性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登记文件等。
(2)审核要点
A.坚持实需交易原则,审核客户真实交易需求背景,核查交易背景资料是否与签约要素一致,预期未来的外汇收支是否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
B.办理的业务是否与自身经营活动相匹配、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关注客户办理的交易品种、金额、保证方式与客户主营业务、财务状况、惯常风险缓释措施是否相符。
2.履约(1)审核材料
A.符合即期结售汇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有效凭证、单据(如需);
B.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2)审核要点及处理原则
A.交易单证的有效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B.按照现行即期结售汇相关外汇政策管理规定对交易合规性进行审查通过后办理交割,交割方式为全额结算;其中,在坚持实需原则前提下,远期结汇业务到期交割方式可以自主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结算的币种为人民币,用于确定轧差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
C.履约资金来源合法合规,远期结汇履约资金不得为客户购汇所得。
3.平仓(1)审核材料
远期合约到期前或到期时,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
更而无法履约需要平仓的,应审核客户提交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予以证明的书面材料。
(2)审核要点及处理原则
A.交易签约后,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而无法履约,应核实变更背景的真实性,防止客户虚构背景进行交易;
B.符合以下情况之一,银行应强制平仓,对该类客户后续的衍生产品申请,应从严审查,审慎办理:
①交易到期,客户未提供符合监管规定要求的有效单据或资金;
②交易签约后,客户履约风险缓释的金额浮动亏损超过一定比例,客户未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
③超过交割期限(含宽限期)客户仍未交割或提出展期申请;
④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约或展期。4.展期(1)审核材料
远期合约到期前或到期时,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而无法履约需要展期的,应审核客户提交的声明、确认函及变更后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2)审核要点
交易签约后,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而无法履约,应核实背景的真实性,核查交易变更背景资料是否与展期要素一致,防止客户虚构背景进行交易。
(四)风险提示
1.衍生产品业务规模和期限与实际贸易量、风险敞口严重不匹配,有悖实需交易原则;
2.涉嫌提供虚假单证、伪造变造交易单证,虚构交易背景,实现对汇差和利差的无风险套利;
3.符合经常项目或者资本项目业务所列示的风险提示的情况;
4.其它需关注的情形。
二、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
(一)业务定义
“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以下简称期权业务)是指银行逐笔接受客户委托,约定交易币种、金额、期限、执行价格、期权费、交割方式等,并在未来某一交易日以约定汇率买卖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权利。期权买方以支付期权费的方式拥有权利,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并在买方选择行权时履行义务。
银行可以基于普通欧式期权基础,为客户办理买入或卖出期权业务,以及包含两个或多个期的期组合业务。
(二)客户准入
判断客户是否为符合要求的境内外机构或境内个人,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内。开展外汇业务收支客户背景尽职调查,判断客户从事经常或资本项目收支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三)审核材料及审核要点 1.签约(1)审核材料
A.客户声明、确认函等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
B.“关注客户”需提供证明未来履约标的真实性、合规性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登记文件等,确保客户叙做期权业务符合套期保值原则。
(2)审核要点
A.坚持实需交易原则,审核客户真实交易需求背景,核查交易背景资料是否与签约要素一致,作为交易基础所持有的外汇资产负债、预期未来的外汇收支是否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
B.办理的业务是否与自身经营活动相匹配、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关注客户办理的交易品种、金额、保证方式与客户主营业务、财务状况、惯常风险缓释措施是否相符。
2.履约(1)审核材料
A.符合即期结售汇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有效凭证、单据(如需);如客户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除待核查账户等收支范围受政策限制的账户外)资金申请办理结汇方向期权交易时,可无需提供基础商业合同等有效凭证;
B.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2)审核要点及处理原则
A.交易单证的有效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B.按照现行即期结售汇相关外汇政策管理规定对交易合规性进行审查;
C.期权合约行权所产生的客户外汇收支,不得超出客户真实需求背景所支持的实际规模;
D.期权合约可办理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反向平仓和差额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采用差额结算时,用于确定轧差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
E.履约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结汇方向期权交易履约资金不得为客户购汇所得。
3.平仓
(1)客户主动平仓处理原则
期权合约到期前或到期时,银行依据客户申请等相关材料办理平仓手续。
(2)强制平仓处理原则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银行应强制平仓,对该类客户后续的外汇衍生产品申请,银行应从严审查,审慎办理:
A.交易履约时,客户未提供符合监管机关要求的有效单据或资金;
B.卖出期权交易签约后,客户履约风险缓释措施金额浮动亏损超过一定比例,客户未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
C.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约。
(四)风险提示
1.衍生产品业务规模和期限与实际贸易量、风险敞口严
重不匹配,有悖实需交易原则;
2.涉嫌提供虚假单证、伪造变造交易单证,虚构交易背景,实现对汇差和利差的无风险套利;
3.符合经常项目或者资本项目业务所列示的风险提示的情况;
4.其它需关注的情形。
三、人民币对外汇掉期业务
(一)业务定义
“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以下简称掉期业务)是指银行与客户协议约定期初交换人民币与外币,期末再反方向交换的本外币交易,包括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两种形式。
外汇掉期是指银行逐笔接受客户委托,客户在委托一笔即期或远期结汇或售汇业务的同时,委托另外一笔币种、金额相同、方向相反的远期售汇或结汇业务,并约定期限和汇率,到期再按照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等办理交割的结售汇业务。
货币掉期是指银行与客户根据协议,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的人民币与外币本金,同时定期向对方支付以换入货币计算的利息金额。
(二)客户准入
判断客户是否为符合要求的境内外机构或境内个人,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内。开展外汇业务收支客户背景尽职调查,判断客户从事经常或资本项目收支活动是否符合
国家规定。
(三)审核材料及审核要点。1.签约
(1)外汇掉期业务 A.审核材料
①对于近端结汇的业务,按照即期结汇外汇管理规定审核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
②对于远端结汇的业务,能够证明远端交易真实需求背景的客户声明、确认函等书面材料;
③“关注客户”需提供证明远端交易真实性、合规性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登记文件等。
B.审核要点及办理原则
①坚持实需交易原则,审核客户真实交易需求背景,核查交易背景资料是否与交易的签约要素一致;
②办理的业务是否与自身经营活动相匹配、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关注客户办理的交易品种、金额、保证方式与客户主营业务、财务状况、惯常风险缓释措施是否相符;
③对于近端结汇/远端购汇的外汇掉期业务,客户近端结汇的外汇资金应为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汇的外汇资金;
④对于近端购汇/远端结汇的外汇掉期业务,客户近端可以以人民币购入外汇,并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留存或按照规定对外支付;远端结汇的外汇资金应为按照外汇管理规
定可以办理即期结汇的外汇资金。
(2)货币掉期业务审核材料及审核要点
A.货币掉期业务中客户在合约生效日和到期日两次均实际交换本金所涉及的结汇或购汇,遵照外汇掉期业务的管理规定;
B.对于一次交换本金所涉及的结汇或购汇业务,遵照实需交易原则审核能够证明交易真实需求背景的声明、确认函等书面材料。“关注客户”需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合规性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登记文件等;
C.两次均不实际交换本金的,无需审核资料。2.履约(1)审核材料
A.符合即期结售汇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有效凭证、单据(如需);
B.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2)审核要点及处理原则
A.交易单证的有效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B.按照现行即期结售汇相关外汇政策管理规定对交易合规性进行审查通过后办理交割;
C.履约资金来源合法合规。3.平仓(1)审核材料
掉期合约到期前或到期时,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
更而无法履约需要平仓的,应审核客户提交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予以证明的书面材料。
(2)审核要点及处理原则
A.交易签约后,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而无法履约,应核实背景的真实性,防止客户虚构背景进行交易;
B.符合以下情况之一,银行应强制平仓,对该类客户后续的外汇衍生产品申请,应从严审查,审慎办理:
①交易到期,客户未提供符合监管规定要求的有效单据或资金;
②交易签约后,客户履约风险缓释措施的金额浮动亏损超过一定比例,客户未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
③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约。
(四)风险提示
1.衍生产品业务规模和期限与实际贸易量、风险敞口严重不匹配,有悖实需交易原则;
2.涉嫌提供虚假单证、伪造变造交易单证,虚构交易背景,实现对汇差和利差的无风险套利;
3.符合经常项目或者资本项目业务所列示的风险提示的情况;
6.银行外汇科实习报告 篇六
1.下列文件由企业提供: ①营业执照正副本;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③税务登记证正本; ④开户许可证; ⑤机构信用代码证; 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
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若是外商投资企业,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另外需带备以下印章: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以上文件另备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2.下列文本由银行提供,企业填写后交银行审核:
①外币账户开户/变更/销户申请书; ②单位基本情况表; ③印鉴卡(一式两份);
7.银行外汇科实习报告 篇七
〔2002〕第4号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10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39次行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戴相龙 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明确对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原则,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及其分支局是外汇指定银行结汇、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其中结汇、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由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审批,结汇、售汇业务的日常监管、结售汇周转头寸的核定与调整、非现场检查由外汇局负责,现场检查由外汇局会同人民银行实施。外汇局有权否决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申请,暂停或取消违规外汇指定银行的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中资金融机构是指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城市、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其他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所称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经批准的金融机构。
(二)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兑换的业务。
(三)自身结汇、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而产生的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进行兑换的业务。
(四)结售汇周转头寸是指由外汇局核定,外汇指定银行持有,专项用于结汇、售汇业务周转的资金,包括具体数额及规定的浮动幅度。
第四条 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取得外汇指定银行资格;非外汇指定银行不得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第五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和自身结汇、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结汇、售汇业务管理规定,并分别管理和统计。
第六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遵照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管理规定,对超限额的结售汇头寸应及时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平补。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与资本与金融项目项下自身结汇、售汇需求对冲。
第七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独立的结汇、售汇会计科目,在结汇、售汇会计科目下,应当区分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系统内结售汇头寸平补及市场结售汇头寸平补交易,并分别核算。
第八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结汇、售汇单证保留制度,并按照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和自身结汇、售汇业务将有关单据分别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九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外汇局报送结汇、售汇和周转头寸等数据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十条 外汇指定银行大额结汇、售汇交易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一条 外汇局对外汇指定银行主管结汇、售汇业务的负责人(部门经理或主管行长)实行考试、问卷等业务能力审查制度。
第二章 结汇、售汇业务
市场准入、退出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金融机构,可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一)已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并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资格。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1.结汇、售汇业务操作规程;2.结汇、售汇统计报告制度;3.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制度;4.结汇、售汇单证管理制度;5.独立的结汇、售汇会计科目以及核算办法等。
(三)具有经外汇局培训,并经外汇局考试合格的相关业务人员。
(四)具有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
(五)具有可以实时查询进出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报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和结汇、售汇统计数据所必备的电子、通讯设备以及适合开展业务的场所。
(六)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还需取得其总行(部)或者上级行(主管部门)的授权。
(七)外汇业务经营稳健,内部控制健全,能按照人民银行或外汇局的要求,针对过去的外汇业务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予以纠正。
(八)人民银行或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向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外汇局:
(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结汇、售汇业务人员的名单、履历、外汇局核发的考核合格证书;
(四)经营结汇、售汇业务所必须的电子、通讯设备和办公场所情况简介;
(五)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六)人民银行或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其总行(部)或者上级行(主管部门)同意其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审批程序为: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由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审批。
(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其他中资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由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会同外汇局当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批;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所属中心支行的监管能力,授权中心支行审批辖区内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其他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开办结汇、售汇业务的申请,并会签当地外汇局分支局。第十五条 对以人民银行会签外汇局方式审批银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申请的,外汇局应当自收到会签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意见,并反馈给人民银行。
第十六条 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正式开办业务前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对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所规定的电子、通讯条件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停办结汇、售汇业务,应当向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停办结汇、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包括停办原因和停办后债权、债务的处理措施和步骤等);
(二)董事会或者总行(部)、上级行(主管部门)同意停办结汇、售汇业务的批准文件;
(三)人民银行或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人民银行核准外汇指定银行停办结汇、售汇业务申请时,应同时将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外汇局。
第三章 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
第十八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自取得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申请核定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
第十九条 外汇局对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实行限额管理,按日进行考核。第二十条 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的核定权限为: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总行的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由外汇局核定;
(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其他中资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的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由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核定,报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由外汇局按照法人监管原则统一核定。外汇局不对外汇指定银行的分支机构另行核定结售汇周转头寸。
外汇指定银行分支机构的结售汇周转头寸由其总行(部)在外汇局核定的范围内自行分配、统一管理,并将分配结果报分支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负责本地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的核定和调整依据为:
(一)外汇指定银行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的规模;
(二)分支机构数量;
(三)日均结汇、售汇差额;
(四)日最高售汇量;
(五)单笔结汇、售汇最高金额;
(六)每日结售汇周转头寸数据报送质量;
(七)国家宏观经济因素如外汇储备状况、本外币利率状况等;
(八)其他。
第二十三条 经外汇局批准,外汇指定银行可以用人民币营运资金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入外汇作为结售汇周转头寸。
外汇指定银行用人民币营运资金购买外汇作为结售汇周转头寸的,应当在外汇局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因结汇、售汇业务量发生较大变化,需调整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时,应当向外汇局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外汇指定银行不得擅自调整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第二十五条 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部)取得外汇指定银行资格以后,应当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外汇指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应取得其上级行(主管部门)的授权。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外汇指定银行分支机构,可以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结售汇头寸平补,也可以通过系统内进行结售汇头寸平补;未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分支行,只能在本系统内平补结售汇头寸。
第二十六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日管理结售汇周转头寸,使结售汇周转头寸保持在外汇局核定的头寸限额内;并按日向外汇局报送头寸日报。
外汇指定银行之间的结售汇头寸平补交易只能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第二十七条 外汇指定银行各营业日的结售汇周转头寸均折合成美元计算,结售汇周转头寸的汇兑损益统一通过其他外币买卖科目处理,不计入结售汇周转头寸。
第二十八条 尚未经外汇局核定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的外汇指定银行,应实行零头寸管理,其营业当日的结售汇净差额应于下一营业日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补。
第二十九条 外汇指定银行主动申请停办结汇、售汇业务或因违规经营被人民银行或外汇局取消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应自停办结汇、售汇业务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后对其截至该业务停办之日的结售汇周转头寸进行清盘。
第四章 自身结汇、售汇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净收益应当在财务终了后3个月内,或在董事会批准当年分配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并在事前报外汇局备案。
未取得人民币业务经营资格的外资银行,其外汇净收益可以不结汇。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的人民币净收益,可以购汇汇出,并报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第三十二条 外汇指定银行自身贸易项下进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代理进口的管理规定,委托有外贸代理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办理。外汇指定银行不得直接对外支付。
第三十三条 外汇指定银行自身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可以从其外汇账户中直接对外支付,也可以按照规定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第三十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自身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与金融项目用汇,应当使用自有外汇营运资金。
银行因经营外汇贷款、国际结算、外汇信用卡等业务造成对客户外汇垫款而客户不能按时偿付的,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用自有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冲抵,不得自行购汇或以客户结汇资金冲抵。
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部)外汇资本金或者外汇营运资金不足的,经外汇局批准,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购汇补足。
第五章 与客户之间的 结汇、售汇业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办理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并按规定在相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上签章后留存备查。第三十六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根据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率和规定的浮动幅度,公布挂牌人民币汇价,办理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和售汇业务。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外汇指定银行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结汇、售汇需求,应当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个人外币与人民币之间兑换业务的外币兑换点,应当取得外汇指定银行的授权,其每日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发生额应由其授权银行纳入相应的结汇、售汇统计,超过周转金限额的部分应由授权银行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外汇指定银行违反本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按《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外汇指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应当取消其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一)因法定事由被人民银行接管的;
(二)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
(三)被人民银行依法终止经营外汇业务的。第四十条 外汇指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除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罚外,应当暂停或取消其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一)无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为客户办理结汇、售汇或者付汇,累计金额在等值100万美元以上的;
(二)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不全,为客户办理结汇、售汇或者付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万美元以上的;
(三)为客户售汇,金额超出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标明金额,累计发生金额在等值500万美元以上的;
(四)自身结汇、售汇业务中,须报外汇局审批而未经批准,擅自办理的;
(五)违规结汇或者售汇金额占本机构结汇或者售汇总量10%以上的;
(六)违规结汇或者售汇笔数占本机构结汇或者售汇总笔数10%以上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结汇、售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外汇指定银行违反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除根据《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外,应当暂停或取消其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一)连续5个工作日或5个工作日以上超过外汇局核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及浮动幅度,而未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补的;
(二)一个季度内超过外汇局核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及浮动幅度,而未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补累计达到10次以上的;
(三)连续3个月出现4次或4次以上结售汇周转头寸统计错误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外汇指定银行违反结汇、售汇报告制度,未按规定报送报表和资料,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异常情况备案的,由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一年内多次未按规定报送报表和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大额结汇、售汇备案的,由外汇局暂停或取消其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四十三条 外汇指定银行及外币兑换点违反本暂行办法及其他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和《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远期结汇、售汇业务以及其他涉及人民币与外币兑换的衍生交易,其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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