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2024-12-10

农商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精选3篇)

1.农商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篇一

关于代收代付业务清理整顿报告为使代收付业务实现平稳较快健康发展,确保代收付业务的资金安全,根据省行代收付业务电话会议安排,我行对代收付业务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并针对自查情况制定了对应的整改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1、委托单位的发放清单和磁盘合理,发放信息传递渠道正常、安全,但无委托单位相关的确认章戳。

2、业务人员对发放信息能做到双人下发,网点能及时与会计部门核对资金到账情况。

3、业务上制定并下发了对网点批量代收代付业务的授权的要求及相关登记制度。

4、批开后的存折能够按重要凭证管理,但批开后的存折及批开、批存成功/不成功清单与委托单位交接验收无登记环节。

5、业务已下发网点对批开户信息进行实名制核查的相关要求,并由事后监督对此进行核查。

6、无营业人员、业务员、出纳员、网点负责人和其他银行从业人员代理委托单位用户取款的现象。

7、对于金额较小的委托业务,网点有直接收取委托单位现金的情况。

8、会计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会计对账,并按时检查代收付业务现金分户,跟踪代收付现金的划转情况.会计收到委托单位转账支票,也按规定在收妥入账后才进行发放。

9、会计按规定及时也委托单位进行对账,差错调账处理也符合规定。

10、会计每日都对代付分户余额进行监测,并按成功清单和代收付分户进行账帐核对。

2.借款资金代收代付协议 篇二

甲方(出借方):__________

乙方(借款方):__________

丙方(代收代付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的《典当借款合同书》为保证借款资金安全,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对借款资金实行代收代付,三方约定如下:

1.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期限及利息等内容详见合同编号为的《典当借款合同书》。

2.甲乙双方委托丙方对于上述借款本金代收代付,详细情况为:委托丙方代收,即甲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存入丙方在_________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账户详细情况为: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丙方代付,丙方在收到甲方的款项后,甲方应在5日内将上述款项一次性存入乙方在_________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账户详细情况为: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将应付的借款资金存入丙方专用帐户后,甲乙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甲方的付款义务完成。

4.有下列情形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将乙方已存入丙方专用帐户的借款资金退还乙方。由此引起的纠纷与丙方无关

(1)甲乙双方约定解除《典当借款合同》的;

(2)乙方未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将借款资金存入丙方专用帐户的;

(3)其他造成丙方不能有效实施借款资金代收代付的情形。

5.甲乙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后,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丙方应中止本协议的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生效判决或仲裁后,丙方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

6.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8.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9.本协议发生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丙方(签章):_________

3.农商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篇三

《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代收代付合作协议》

示范文本

2008年5月

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代收代付合作协议

甲方:(系租赁代理机构)

乙方:(系“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开设银行)

为保证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租赁代理租金的安

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甲、乙

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进行

租金代收代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示的代收代付对象为甲方所代理出租房屋的租

金。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以下

简称“租金账户”),该“租金账户”专门用于代收代付甲方所代理

出租房屋的租金,“租金账户”应与甲方自有的结算账户分开。

除甲方按有关规定应收取的代理费及其它延伸服务费用外,租金

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甲方

提供其他延伸服务的,应在出租代理合同中注明所提供延伸服务的项

目及收费标准。

第三条 甲方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

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通过市建委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

(,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填报合同及出租房屋的相关信息,网上备案系统据此生成付款列表,甲方定期下载打印付款

列表并盖章后送交乙方,乙方核对无误后向出租人代付租金并在网上

备案系统上标注付款信息。

第四条 甲方将所代理房屋出租的,甲方与承租人签订《北京市

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时,应在合同中约定通过租

金账户代收代付租赁房屋的租金。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收款清单,甲方据此在网上备案系统上标注收款信息。

第五条甲方要求从租金账户提取代理费及其它延伸服务费用的,应不超过租金账户同期收入的10%。确实超过同期收入的10%的,应提供费用明细清单,乙方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核对后予以划转。

第六条 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能将房屋出租的,甲方应将自有资金通过租金账户支付给出租人。

第七条 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甲方应用自有资金垫付租金,承租人补交租金后,甲方可从租金账户中提取相应金额。

第八条 甲方提取佣金或垫付房租的,应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及

相关材料,经银行审核后将相应款项汇入甲方自有资金账户。

第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或出租代理合同发生变更、终止的,房地

产经纪机构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日内,在网上备案系统

予以变更、注销。未及时变更或注销造成纠纷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甲方开立的“租金账户”计息。

第十一条 乙方详细记录“租金账户”资金收支情况,并根据甲方

需要向甲方提供。

第十二条 租金帐户存续期间,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关部

门对“租金账户”进行冻结或扣押,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出示证据以

证明租赁代理租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第十三条 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及中介协会履行对租金账户的资金划转情况监督检查职责时,甲乙双方均应予以配合,并按要求

提供经银行和机构盖章的银行对账单原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时,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一)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交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备案一份。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1、2、(本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资质备案证明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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