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通知

2024-08-07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通知(精选10篇)

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通知 篇一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

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深化旅游业改革开放

(一)放宽旅游市场准入,打破行业、地区壁垒,简化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投资旅游产业。(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或单位,下同)

(二)推进国有旅游企业改组改制,支持民营和中小旅游企业发展,支持各类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旅游局、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三)积极引进外资旅游企业。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对外商投资旅行社开放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旅游局、商务部负责)

(四)按照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的要求,创新体制机制,推进旅游管理体制改革。(旅游局、中央编办负责)

(五)支持各地开展旅游综合改革和专项改革试点。(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旅游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加快职能转变,把应当由企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承担的职能和机构转移出去。五年内,各级各类旅游行业协会的人员和财务关系要与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脱钩。(旅游局牵头负责)

二、优化旅游消费环境

(一)建立以游客评价为主的旅游目的地评价机制。(旅游局负责)

(二)景区门票价格调整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所有旅游收费均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全面落实旅游景区对老年人和学生等特殊人群门票优惠政策。(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增加旅游目的地与主要客源地间的航线航班、旅游列车,完善旅客列车车票的预售和异地购票办法。(铁道部、民航局负责)

(四)城市公交服务网络要逐步延伸到周边主要景区和乡村旅游点,公路服务区要拓展旅游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自驾车旅游服务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旅游局负责)

(五)规范引导自发性旅游活动。(旅游局负责)

(六)博物馆、金融服务网点、邮政服务网点等在旅游旺季适当延长开放和服务时间。(文化部、银监会、邮政局、文物局负责)

(七)各类经营场所的公用厕所对游客开放。(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八)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服务平台,促进旅游信息资源共享。(旅游局负责)

(九)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公共媒体要积极开设旅游栏目,加大旅游公益宣传力度。(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中央外宣办负责)

三、倡导文明健康的旅游方式

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健康旅游、文明旅游、绿色旅游,使城乡居民在旅游活动中增长知识、开阔视野、陶冶情操。引导旅游者自觉按照《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文明出行、文明消费。(中央文明办、旅游局负责)

四、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一)重点建设旅游道路、景区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安全以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实施旅游厕所改扩建工程。(发展改革委、旅游局负责)

(二)加强主要景区连接交通干线的旅游公路建设。规划建设水路客运码头要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需求。(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加快推进中西部支线机场建设,完善旅游航线网络。(民航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确保景区和交通沿线通信顺畅。(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林业局负责)

(五)加强重点城市游客集散中心建设。(旅游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通过五年努力,全国所有A级景区旅游交通基本畅通,旅游标识系统基本完善,旅游厕所基本达标,景区停车场基本满足需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旅游局负责)

五、推动旅游产品多样化发展

(一)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开展各具特色的农业观光和体验性旅游活动。(旅游局、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负责)

(二)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古村古镇,建设特色景观旅游村镇,规范发展“农家乐”、休闲农庄等旅游产品。(旅游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负责)

(三)依托国家级文化、自然遗产地,打造有代表性的精品景区。(发展改革委、旅游局、文物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林业局、国土资源部、海洋局负责)

(四)积极发展休闲度假旅游,引导城市周边休闲度假带建设。有序推进国家旅游度假区发展。(旅游局、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等部门负责)

(五)规范发展高尔夫球场、大型主题公园等。(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体育总局、旅游局负责)

(六)继续发展红色旅游。(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六、培育新的旅游消费热点

(一)大力推进旅游与文化、体育、农业、工业、林业、商业、水利、地质、海洋、环保、气象等相关产业和行业的融合发展。(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生态旅游、森林旅游、商务旅游、体育旅游、工业旅游、医疗健康旅游、邮轮游艇旅游。(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把旅游房车、邮轮游艇、景区索道、游乐设施和数字导览设施等旅游装备制造业纳入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四)大力培育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休闲、登山、滑雪、潜水、露营、探险、高尔夫等各类户外活动用品及宾馆饭店专用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旅游局、商务部、体育总局负责)

(五)大力发展旅游购物,提高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商务部、旅游局负责)

(六)以大型国际展会、重要文化活动和体育赛事为平台,培育新的旅游消费热点。(商务部、文化部、体育总局、旅游局负责)

七、提高旅游服务水平

(一)以游客满意度为基准,全面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鼓励专业化旅游管理公司推进品牌连锁,促进旅游服务创新。(旅游局负责)

(二)健全旅游标准体系,抓紧制定并实施旅游环境卫生、旅游安全、节能环保等标准,重点保障餐饮、住宿、厕所的卫生质量。(旅游局、国家标准委、商务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旅游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负责)

八、丰富旅游文化内涵

(一)加强旅游开发建设中的自然文化遗产保护,深挖文化内涵,普及科学知识。(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文化部、旅游局、林业局、文物局、海洋局负责)

(二)提高旅游商品的文化创意水平,突出旅游餐饮文化特色。(商务部、文化部、旅游局负责)

(三)推出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演艺、节庆等文化旅游产品。(文化部、旅游局负责)

(四)充分利用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旅游活动。(文化部、文物局、民政部、体育总局、旅游局负责)

(五)集中力量塑造中国国家旅游整体形象,提升文化软实力。(旅游局、中央外宣办负责)

九、推进节能环保

(一)实施旅游节能节水减排工程,五年内将星级饭店、A级景区用水用电量降低20%。(旅游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负责)

(二)支持宾馆饭店、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经营户和其他旅游经营单位积极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广泛运用节能节水减排技术,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高效照明改造,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环境保护部、能源局、旅游局、商务部负责)

(三)合理确定景区游客容量,严格执行旅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旅游局、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林业局、文物局、海洋局、水利部负责)

十、促进区域旅游协调发展

(一)利用自然、人文旅游资源,培育中西部和边疆民族地区特色优势旅游产业。有序推进香格里拉、丝绸之路、长江三峡、青藏铁路沿线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环渤海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黄河中下游地区、泛珠三角地区、海峡西岸、北部湾地区等区域旅游业发展。(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家民委、旅游局负责)

(二)促进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加强海峡两岸旅游交流与合作。(旅游局、公安部、港澳办、台办负责)

十一、加强规划和法制建设

(一)制定全国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旅游基础设施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基础设施规划、村镇规划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需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铁道部、民航局、海洋局、旅游局负责)

(三)制定国民旅游休闲纲要。设立“中国旅游日”。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旅游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四)抓紧旅游综合立法,加快制定旅游市场监管、资源保护、从业规范等专项法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法制办、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二、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和诚信建设

(一)落实地方政府、经营主体、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健全旅游监管体系,完善旅游质量监管机构,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和旅游投诉处理。(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旅游、工商、公安、商务、卫生、质检、价格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开展打击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整治“零负团费”、虚假广告、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等欺诈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旅游局、工商总局、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诚信旅游创建活动,制订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行社、旅游购物店信用等级制度。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三、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建设

(一)整合旅游教育资源,加强学科建设,优化专业设置,深化专业教学改革,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提高旅游教育水平。(教育部、旅游局负责)

(二)建立和完善旅游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旅游局负责)

(三)抓紧改革完善导游等级制度,提高导游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离退休老专家、老教师从事导游工作。(旅游局负责)

(四)实施全国旅游培训计划,加强对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和文化遗产旅游从业人员培训,五年内完成对旅游企业全部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四、加强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一)以旅游交通、旅游设施、旅游餐饮安全为重点,严格安全标准,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检查,落实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机制。(旅游局、安全监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民航局等部门负责)

(二)完善旅游安全提示预警制度。重点旅游地区要建立旅游专业气象、地质灾害、生态环境等监测和预报预警系统。(旅游局、气象局、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海洋局负责)

(三)防止重大突发疫情通过旅行途径扩散。(旅游局、卫生部、农业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民航局负责)

(四)推动建立旅游紧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出境游客紧急救助机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旅游局、外交部负责)

(五)搞好旅游保险服务,增加保险品种,扩大投保范围,提高理赔效率。(保监会、旅游局负责)

十五、加大政府投入

(一)地方各级政府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加大对旅游宣传推广、人才培训、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二)中央政府投资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重点景区、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等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改革委、旅游局负责)

(三)国家旅游发展基金重点用于国家旅游形象宣传、规划编制、人才培训、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财政部、旅游局负责)

(四)安排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外贸发展基金以及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给予支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五)把旅游促进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计划,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旅游局负责)

(六)完善“家电下乡”政策,支持从事“农家乐”等乡村旅游的农民批量购买家电产品和汽车摩托车。(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

(一)加大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融资授信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对有资源优势和市场潜力但暂时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金融机构要按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进一步完善旅游企业融资担保等信用增强体系,加大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担保力度。(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

(二)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对商业性开发景区可以开办依托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过程中积极提供旅游消费信贷服务。积极推进金融机构和旅游企业开展合作,探索开发适合旅游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增强银行卡的旅游服务功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负责)

十七、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发展改革委、旅游局负责)

(二)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旅游局、财政部负责)

(三)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发展改革委、旅游局负责)

(四)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税务总局负责)

(五)鼓励银行卡收费对旅行社、景区售票商户参照超市和加油站档次进行计费,进一步研究适当降低对宾馆饭店的收费标准。(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积极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旅游业。(国土资源部、水利部、海洋局、林业局负责)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通知 篇二

一、认真落实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33号公告, 加强对超薄塑料购物袋生产行为监管, 从源头上对超薄塑料购物袋生产进行遏制。加强调研, 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塑料袋生产企业有关情况, 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生产企业转产、停产情况, 核实超薄塑料购物袋生产是否得到有效遏制。加强对生产企业的引导, 建立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机制、督促企业严格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 保证塑料购物袋的质量。积极推动和抓好超薄塑料袋的禁止流通、使用工作。

二、认真落实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加强对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和明码标价行为的督查, 积极推进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工作。在抓好超市、商场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工作基础上, 继续加强集贸市场、零售摊贩、个体工商户等薄弱环节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工作。

三、做好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政策的宣传工作

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政策涉及到居民消费模式的根本革命和消费观念的根本转变, 国内外都高度关注,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努力营造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组织电视媒体播放公益广告, 开展系列宣传报道, 重点宣传对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商场超市有偿使用先进典型、社区、集贸市场落实情况, 以及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超薄塑料袋生产和使用所带来的健康和环境问题等;在各大超市等重点场所张贴告示或宣传画。

四、加强对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政策有关问题研究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通知 篇三

近年来,我国粮食生产“十一连增”,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绩,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业发展面临农产品价格“天花板”封顶、生产成本“地板”抬升、资源环境“硬约束”加剧等新挑战,迫切需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根本途径,以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核心,以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生产体系和产业体系为重点,着力转变农业经营方式、生产方式、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推动农业发展由数量增长为主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上来,由主要依靠物质要素投入转到依靠科技创新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由依赖资源消耗的粗放经营转到可持续发展上来,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把增强粮食生产能力作为首要前提。坚守耕地红线,做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稳定提升粮食产能,确保饭碗任何时候都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夯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基础。

坚持把提高质量效益作为主攻方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适应居民消费结构变化,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向规模经营要效率、向一二三产业融合要效益、向品牌经营要利润,全面推进节本降耗、提质增效。

坚持把促进可持续发展作为重要内容。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依据,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加强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促进资源永续利用。

坚持把推进改革创新作为根本动力。打破传统农业发展路径依赖,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激活各类农业生产要素。

坚持把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作为基本遵循。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取得积极进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发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产业结构逐步优化,农业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物质技术装备条件显著改善,农民收入持续增加,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到2030年,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取得显著成效。产品优质安全,农业资源利用高效,产地生态环境良好,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农业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竞争力显著增强。

二、增强粮食生产能力,提高粮食安全保障水平

(四)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平台,整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测土配方施肥资金、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投资、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投资等,统筹使用资金,集中力量开展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土壤改良、机耕道路、配套电网林网等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到2020年建成8亿亩高标准农田。有计划分片推进中低产田改造,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探索建立有效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奖惩机制,落实管护措施。

(五)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信息共享。完善耕地质量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制定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国家土地督察作用,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加强土地督察队伍建设,落实监督责任,重点加强东北等区域耕地质量保护。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分区域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土壤肥力保护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等建设,开展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逐步扩大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与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

(六)积极推进粮食生产基地建设。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探索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优先在东北、黄淮海和长江中下游等水稻、小麦主产区,建成一批优质高效的粮食生产基地,将口粮生产能力落实到田块地头。加大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涉农项目资金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大力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推广绿色增产模式,提高单产水平。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发展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的生产和流通服务。加强粮食烘干、仓储设施建设。

三、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延伸农业产业链

(七)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农业综合开发、中央基建投资等涉农项目规模。支持农民合作社建设农产品加工仓储冷链物流设施,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鼓励引导粮食等大宗农产品收储加工企业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订单收购、代烘代储等服务。落实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用地政策。研究改革农业补贴制度,使补贴资金向种粮农民以及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营销贷款试点。创新金融服务,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信用评定范围,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等激励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综合授信;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积极推动厂房、渔船抵押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质押等业务,拓宽抵质押物范围;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引导建立健全由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多档次、高保障保险产品,探索开展产值保险、目标价格保险等试点。

(八)推进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地要采取财政奖补等措施,扶持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引导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有条件的地方在坚持农地农用和坚决防止“非农化”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农民意愿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尽量减少田埂,扩大耕地面积,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加快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积极推广合作式、托管式、订单式等服务形式。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总结推广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稳妥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九)大力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把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与延伸农业产业链有机结合起来,立足资源优势,鼓励农民通过合作与联合的方式发展规模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村服务业,开展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试点,让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充实和完善龙头企业联农带农的财政激励机制,鼓励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技术培训、贷款担保、农业保险资助等服务,大力发展一村一品、村企互动的产销对接模式;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推进原料生产、加工物流、市场营销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链增值收益更多留在产地、留给农民。支持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开展技术研发、质量检测、物流信息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从国家技改资金项目中划定一定比例支持龙头企业转型升级。

(十)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扩大农产品初加工补助资金规模、实施区域和品种范围。深入实施主食加工提升行动,推动马铃薯等主食产品开发。支持精深加工装备改造升级,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基地,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支持粮油加工企业节粮技术改造,开展副产品综合利用试点。加大标准化生猪屠宰体系建设力度,支持屠宰加工企业一体化经营。

(十一)创新农业营销服务。加强全国性和区域性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加大农产品促销扶持力度,提升农户营销能力。培育新型流通业态,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制定实施农业电子商务应用技术培训计划,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与电商企业对接,促进物流配送、冷链设施设备等发展。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积极推广农产品拍卖交易方式。

(十二)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加强规划引导,研究制定促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用地、财政、金融等扶持政策,加大配套公共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强化体验活动创意、农事景观设计、乡土文化开发,提升服务能力。保持传统乡村风貌,传承农耕文化,加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和保护,扶持建设一批具有历史、地域、民族特点的特色景观旅游村镇。提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创建水平,加大美丽乡村推介力度。

四、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种养业协调发展

(十三)大力推广轮作和间作套作。支持因地制宜开展生态型复合种植,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促进种地养地结合。重点在东北地区推广玉米/大豆(花生)轮作,在黄淮海地区推广玉米/花生(大豆)间作套作,在长江中下游地区推广双季稻—绿肥或水稻—油菜种植,在西南地区推广玉米/大豆间作套作,在西北地区推广玉米/马铃薯(大豆)轮作。

(十四)鼓励发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面向市场需求,加快建设现代饲草料产业体系,开展优质饲草料种植推广补贴试点,引导发展青贮玉米、苜蓿等优质饲草料,提高种植比较效益。加大对粮食作物改种饲草料作物的扶持力度,支持在干旱地区、高寒高纬度玉米种植区域和华北地下水超采漏斗区、南方石漠化地区率先开展试点。统筹考虑种养规模和环境消纳能力,积极开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试点示范。发展现代渔业,开展稻田综合种养技术示范,推广稻渔共生、鱼菜共生等综合种养技术新模式。

(十五)积极发展草食畜牧业。针对居民膳食结构和营养需求变化,促进安全、绿色畜产品生产。分区域开展现代草食畜牧业发展试点试验,在种养结构调整、适度规模经营培育、金融信贷支持、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完善等方面开展先行探索。大力推进草食家畜标准化规模养殖,突出抓好疫病防控,加快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模式,重点支持生态循环畜牧业发展,引导形成牧区繁育、农区育肥的新型产业结构。实施牛羊养殖大县财政奖励补助政策。

五、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打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战

(十六)大力发展节水农业。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农田灌排设施,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大中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推进新建灌区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扩大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全面实施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行动。分区开展节水农业示范,改善田间节水设施设备,积极推广抗旱节水品种和喷灌滴灌、水肥一体化、深耕深松、循环水养殖等技术。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合理调整农业水价,建立精准补贴机制。开展渔业资源环境调查,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加强海洋牧场建设。统筹推进流域水生态保护与治理,加大对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的支持力度,开展太湖、洱海、巢湖、洞庭湖和三峡库区等湖库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

(十七)实施化肥和农药零增长行动。坚持化肥减量提效、农药减量控害,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力争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深入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扩大配方肥使用范围,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向农民提供配方施肥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配方肥。探索实施有机肥和化肥合理配比计划,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支持发展高效缓(控)释肥等新型肥料,提高有机肥施用比例和肥料利用效率。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管理,强化源头治理,规范农民使用农药的行为。全面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建立高毒农药可追溯体系。开展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试点,加大高效大中型药械补贴力度,推行精准施药和科学用药。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农民使用农药提供指导和服务。

(十八)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启动实施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推广畜禽规模化养殖、沼气生产、农家肥积造一体化发展模式,支持规模化养殖场(区)开展畜禽粪污综合利用,配套建设畜禽粪污治理设施;推进农村沼气工程转型升级,开展规模化生物天然气生产试点;引导和鼓励农民利用畜禽粪便积造农家肥。支持秸秆收集机械还田、青黄贮饲料化、微生物腐化和固化炭化等新技术示范,加快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扩大旱作农业技术应用,支持使用加厚或可降解农膜;开展区域性残膜回收与综合利用,扶持建设一批废旧农膜回收加工网点,鼓励企业回收废旧农膜。加快可降解农膜研发和应用。加快建成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系统。

六、强化农业科技创新,提升科技装备水平和劳动者素质

(十九)加强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深入推进农业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创新效率。推进农业科技协同创新联盟建设。加快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按程序启动农业领域重点科研项目,加强农业科技国际交流与合作,着力突破农业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探索完善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激励机制。建设农业科技服务云平台,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效能。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加快科技进村入户,让农民掌握更多的农业科技知识。

(二十)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在总结完善种业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完善成果完成人分享制度,健全种业科技资源、人才向企业流动机制,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国家财政科研经费加大用于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逐步减少用于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商业化育种的投入。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加强国家种质资源体系、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和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建设,加大种质资源保护力度,完善植物品种数据库。实施粮食作物制种大县财政奖励补助政策,积极推进海南、甘肃、四川三大国家级育种制种基地建设,规划建设一批区域级育种制种基地。

(二十一)推进农业生产机械化。适当扩大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展粮棉油糖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构建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体系。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机械化技术与装备研发支持政策,主攻薄弱环节机械化,推进农机农艺融合,促进工程、生物、信息、环境等技术集成应用。探索完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办法。

(二十二)加快发展农业信息化。开展“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鼓励互联网企业建立农业服务平台,加强产销衔接。推广成熟可复制的农业物联网应用模式,发展精准化生产方式。大力实施农业物联网区域试验工程,加快推进设施园艺、畜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追溯等领域物联网示范应用。加强粮食储运监管领域物联网建设。支持研发推广一批实用信息技术和产品,提高农业智能化和精准化水平。强化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提升农业生产要素、资源环境、供给需求、成本收益等监测预警水平,推进农业大数据应用,完善农业信息发布制度。大力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研究制定农业信息化扶持政策。加快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

(二十三)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加快建立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深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推进农民继续教育工程。加强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条件能力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集团化办学,促进学历、技能和创业培养相互衔接。鼓励进城农民工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等人员返乡创业,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

七、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二十四)全面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健全推广和服务体系。加快制修订农兽药残留标准,制定推广一批简明易懂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继续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率先开展标准化生产,实现生产设施、过程和产品标准化。积极推行减量化生产和清洁生产技术,规范生产行为,控制农兽药残留,净化产地环境。

(二十五)推进农业品牌化建设。加强政策引导,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开展农业品牌塑造培育、推介营销和社会宣传,着力打造一批有影响力、有文化内涵的农业品牌,提升增值空间。鼓励企业在国际市场注册商标,加大商标海外保护和品牌培育力度。发挥有关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

(二十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模式。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打击各类非法添加行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优先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试点范围,探索建立产地质量证明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信息体系,促进各类追溯平台互联互通和监管信息共享。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强化产地安全管理。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建立运行长效机制。加强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改善农业综合执法条件,稳定增加经费支持。

八、加强农业国际合作,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二十七)推进国际产能合作。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重点区域的农业合作,带动农业装备、生产资料等优势产能对外合作。健全农业对外合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渠道的同时,研究农业对外合作支持政策,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企业集团。积极引导外商投资现代农业。

(二十八)加强农产品贸易调控。积极支持优势农产品出口。健全农产品进口调控机制,完善重要农产品国营贸易和关税配额管理,把握好进口规模、节奏,合理有效利用国际市场。加快构建全球重要农产品监测、预警和分析体系,建设基础数据平台,建立中长期预测模型和分级预警与响应机制。

九、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九)落实地方责任。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提高对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自觉性,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把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十)加强部门协作。农业部要强化对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工作的组织指导,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强化对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的扶持。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要积极落实金融支持政策。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通知 篇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当前,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等行业产能过剩。水泥、煤炭、电力等行业在建规模很大,潜在着产能过剩问题。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先后印发了《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强对产能过剩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宏观调控,严格控制新上项目,依法关闭一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企业,分期分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淘汰的生产设备进行废毁处理。上述行业存在大量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在一些地区形成了集中连片污染。各地环保部门要抓住机遇,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加强监督执法,配合有关部门淘汰污染严重的生产能力,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新改扩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一)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按照我局和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口。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限制类、淘汰类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要求,将不能办理审批手续的原因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本部门不能判断是否属于限制类或者淘汰类建设项目的,应要求企业提供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等行业审批权限在本部门的新扩改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对不符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电石行业准入条件》、《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焦炭行业准入条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不符合环保审批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水泥、煤炭、电力、纺织等在建规模较大、潜在产能过剩问题的行业,要积极配合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做好规划以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上述行业在建项目的现场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各项环保措施,做好项目试生产前的现场检查,监督企业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严禁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四)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源头促进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积极督促企业对限制类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资源配置中的有效作用。

二、加强监督执法

(一)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不遵守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的行为。

(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将淘汰的落后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三)上级政府环保部门要严肃查处下级政府环保部门越权审批、违反产业政策审批项目的行为。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通知 篇五

【实施日期】2007-9-5 【发布单位】财政部 【文号】财综[2007]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纳入公共财政覆盖范围

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国发[2007]24号文件对于如何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围绕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目标和工作任务,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的渠道积极筹措所需资金,并将其纳入公共财政覆盖范围。

二、积极参与研究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配套措施

(一)积极参与制定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水平、市场平均租金、财政承受能力、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划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积极参与购建廉租住房的核定工作;在划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基础上,要积极参与开展廉租住房保障调查摸底工作,根据调查摸底结果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要参照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要参与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状况,适时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建立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机制,促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良性循环。

(二)积极参与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划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避免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重复交叉;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政策,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财政部门在核定转让经济适用住房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时,要考虑免收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因素。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将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其出售收入也应当按照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此外,各级财政部门还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配套政策。

三、多渠道筹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一)指导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做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指导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科学、合理测算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状况,做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二)多渠道筹集和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在安排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预算时,首先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其次要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由市县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以及上级补助(包括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专项补助)予以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的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部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规定执行。

(三)建立补助资金帮助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中央将通过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帮助、支持、鼓励和引导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前,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级财政原则上也要安排适当资金,对财政困难市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四)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为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要抓紧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四、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

(一)落实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公布免收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各地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程序,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严禁越权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二)落实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政策。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金收入。

(三)落实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国发[2007]24号文件明确规定,鼓励社会各界向市县人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对于捐赠廉租住房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政策。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抓紧制定相关税收支持政策,有关政策出台后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五、切实加强廉租住房租金的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购建廉租住房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将廉租住房租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廉租住房租金收入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7年和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43项“政府住房基金收入”中增设03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科目,专门反映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情况;在2007年和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中增设03项“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支出”科目,专门反映廉租住房租金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情况。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廉租住房租金收支管理,确保及时足额缴库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廉租住房租金用于维护开支范围,包括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开支;用于管理开支范围,包括支付廉租住房环境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物业管理费用开支,以及用于支付廉租住房公用水费、电费等开支。

六、进一步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廉租住房购建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同时,要加强对廉租住房租金和转让经济适用住房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不按照规定将廉租住房租金、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通知 篇六

(一)王月浩 曾博伟

编者按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12月1日正式发布。《意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旅游业提出了全新的定位,指出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宏伟目标,并就新时期旅游业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具体的发展目标。《意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大旅游”的战略角度对未来旅游业发展的主要任务进行了阐述,提出了一系列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既具原则性和引导性,又具有极强的操作性。

为便于全国旅游行业更好地理解《意见》中有关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政策立意,从即日起本版连续刊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政策解读,对《意见》中的28条政策进行现状分析、政策解析。

一、放宽旅游市场准入,打破行业、地区壁垒,简化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投资旅游产业。

现状分析: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各种资本进入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就旅游行业而言,目前,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层面,并无明显的行业壁垒存在,但在操作层面,由于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理解不同,加之保护本地区利益的需要,有些地方确实存在一些事实上的行业和地区壁垒。如有些地方规定非本行政区的旅游车辆不能进入本地区景区景点,或要求其交纳一定的额外费用方许进入;异地旅游企业进入本地区经营时,有些地方规定或在操作中执行一些高于本地企业的进入标准,实质性限制旅游企业的跨区域经营;在一些地区导游的异地带团还存在一定的障碍。这些问题多年来一直阻碍旅游业的发展,虽然在全行业的努力下有所改观,但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须在今后工作中加大力度加以解决。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的立意,在于通过改革在国内形成统一的旅游大市场,从大局出发,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到旅游业发展建设中。各地旅游部门须以改革的精神和勇气,重新梳理和审视本地区在消除行业、地区壁垒方面存在的问题,旅游部门能够解决的,要抓紧时间尽快解决;仅靠旅游部门不能解决的,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二、推进国有旅游企业改组改制,支持民营和中小旅游企业发展,支持各类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

现状分析:旅游企业是旅游市场发展和完善的基本载体和要素。虽然经过全行业的共同努力,旅游企业小、散、弱、差的局面近些年有了较大改观,但在旅游市场更趋市场化、国际化的今天,依然存在大型企业集团缺乏、国际竞争力不足的问题。中小旅游企业由于缺乏有力支持,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显得经营乏力,有些企业在恶性竞争的市场环境中难以立足。部分地方国有旅游企业的改组改制仍不彻底,不能具备完全走向市场独立生存的能力。这些问题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更加突出,给中国旅游业整体实力的加强,以及旅游市场的发展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须在改革中予以着力推动。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的立意,在于全面推动各类旅游企业的做大做强,从而提高旅游企业的总体市场竞争力,进而提高旅游产业整体素质。政策充分考虑到旅游业产业链长、涉及面宽的特点,专门提出各类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有利于推动形成一批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各地须按照本条政策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有旅游企业的改革改制,通过必要的扶持和引导,尽快把国有旅游企业推向市场;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强监督和管理,对资质优良、经营业绩突出、市场潜力大的中小企业,要探索更多手段予以扶持。(作者单位: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

三、支持各地开展旅游综合改革和专项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

现状分析:近年来,一些地方在保护和开发兼顾的前提下统筹各类资源,理顺管理体制机制,消除发展障碍,推动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为理顺旅游管理关系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从全国范围看,这种实践范围仍然有限,在操作过程中仍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须进一步推动。近年来,按照中央关于加大改革力度的要求,部分地方开始进行旅游综合改革和专项改革试验,有些地方在社会经济综合改革过程中对旅游改革给予了较高的重视。国家旅游局十分关注这些改革和实践,并在职权范围内对一些改革进行了实质性的支持(如与商务部一起,为支持广东先行先试改革,把外资旅行社审批权下放至广东省旅游局)。总体来看,这些改革还处于探索中,需要进一步的实践检验和发展完善。

政策解析:本条政策的立意,在于鼓励地方以更广阔的视野开展旅游业改革试验,从中总结经验,推进旅游产业整体改革步伐。进行旅游综合改革和专项改革的地区,应进一步大胆探索和实践,以更实际的举措推进改革实践;进行经济社会改革综合试点的地区,旅游部门应加强与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将旅游改革的内容更多地纳入到综合改革中;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协调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推动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推动中存在的问题。各地须加强与国家旅游局在改革方面的信息互通,及时提出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需要国家旅游局协调解决的问题,以利国家旅游局从更宏观的层面总体谋划,推动整个产业的改革和发展。

四、旅游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把应当由企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承担的职能和机构转移出去。五年内,各级各类旅游行业协会的人员和财务关系要与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脱钩。

现状分析: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把应当由企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承担的职能和机构转移出去,是建设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目前,各行各业都面临着政府与协会脱钩的工作任务。旅游行业协会的改革已进行多年,但目前,协会的人员、财务关系与政府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致使协会的相对独立性、自律功能和作为政府与市场间桥梁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的立意,在于通过把协会改革改制进行得更深入、更彻底,从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建设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意见》中对此提出量化的时间要求,是对旅游改革寄予的厚望,各地须按照这一要求,抓紧做出协会改革改制的具体方案和时间安排,按时完成任务。(作者:王月浩 曾博伟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

五、景区门票价格调整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所有旅游收费均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现状分析:景区门票价格是影响游客做出出行选择的敏感因素之一,是游客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活动需要较长计划周期,以及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和合同执行不同步、间隔时间较长的特点,决定了景区门票价格必须相对稳定。目前,国家层面对于门票价格调整的公布及其公布时限,以及旅游收费向社会的公示均无十分明确的规定,各地做法不一。有些景区在旺季来临前突然提价,致使旅行社迫于经营压力,要求游客修改已经订立旅游合同的价格条款,由此引发的纠纷给旅行社业务的正常操作带来很大困扰,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旅行社的声誉,更给游客的实际利益带来了损害。

政策解析:本条政策的立意,在于通过对景区门票价格调整向社会公布设定具体时限,以及向社会公示旅游收费项目做出原则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游客的知情权和旅游企业的切身利益。各地旅游部门须协同发展改革、价格部门,根据本条政策对于时限等方面的要求,及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予以落实,并加强对公布和公示本身及其执行情况的监督。

六、全面落实旅游景区对老年人和学生等特殊人群门票优惠政策。

现状分析:国家发改委、国家旅游局等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明确规定,“游览参观点要明确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宗教人士等的门票价格减免范围和标准”。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各地对于特殊人群门票减免范围和标准的规定各不相同,有些游览参观点至今没有对特殊人群实行门票价格优惠。

政策解析:本条政策的立意,在于通过对特殊人群实行门票价格优惠,更好地体现社会对特殊人群的特殊保护,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政策的内涵,一方面在于再一次明确对于特殊人群应该实行门票优惠,另一方面在于固化这些优惠政策执行的范围和标准,以提高其执行力和执行效果。各地需按照本条政策和《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的要求,迅速制定有关对特殊人群进行游览参观点门票优惠的措施和办法,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

七、城市公交服务网络要逐步延伸到周边主要景区和乡村旅游点,公路服务区要拓展旅游服务功能。

现状分析:城市周边景区景点和乡村旅游点的交通网络建设,以及公路服务区旅游服务功能的拓展,是提高旅游通达性和便利性,从而吸引更多自助游客的重要因素。近些年,根据当地旅游发展的需要,城市公交向景点延伸、开通专门的旅游专线的做法越来越普遍,受到了市民和短途游客的广泛欢迎。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的立意,在于提示各地旅游部门加强与公路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在城市公交线路建设、公路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方面更多地考虑游客需求,把旅游服务要素更多地融入其中,为日益增多的散客旅游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作者单位: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

八、博物馆、金融服务网点、邮政服务网点等在旅游旺季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和服务时间。

现状分析:长期以来,除在国内外或较大范围内影响力较强的博物馆外,普通博物馆并不能被纳入旅行社安排线路的主要活动内容中;同时,博物馆开放时间与主要景区点的开放时间几乎相同,但其吸引力远低于旅行社线路安排中的主要景点,使得游客在进行选择时,通常放弃对博物馆的参观游览。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众多博物馆资源的浪费和闲置,与其相对应的是游客晚间游览项目贫乏的局面迟迟得不到改观。特别是在2008年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中提到,“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今明两年内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这一政策执行后,免费博物馆资源如何得到更好利用将成为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另一方面,由于营业时间重叠所带来的矛盾,使游客很难享受到便利的金融、邮政等服务,游客在出行过程中的正常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本应带动的相关消费受到限制。

政策解析:本条政策的立意,在于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适当的旅游旺季的开放和营业时间调整,解决游客日间游览和晚间活动不能兼顾的矛盾,更好地提高各类资源的利用率,为游客提供更加便利的消费环境,从而达到丰富游客体验、拉动消费的目的。各地旅游部门要积极与文化、文物部门协调,从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博物馆入手,率先实行旺季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对于不由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博物馆,采取适当方式加以引导,鼓励和支持其在旺季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同时,应与金融、邮政部门一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旅游旺季适当延长营业时间的办法和措施。

九、各类经营场所的公用厕所要对游客开放。

现状分析: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在国家旅游局的倡导下,不少地方、景区点专门开展旅游厕所兴建和改造工程,特别是优秀旅游城市、最佳旅游城市和旅游强县创建工作开展后,《标准》中融入关于厕所建设的硬指标,城市公共卫生间建设得到了各地的高度重视,这对缓解游客如厕难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政府投入有限,随着游客量的不断增长,厕所总体保有量与游客实际需求的矛盾仍然存在。因此,在单纯依靠公共投入满足这方面需求之外,还应该通过倡导和引导,使现有各种厕所资源得到更好更合理的利用。目前我国无明确规定禁止经营场所的公用厕所向游客开放,但许多经营者出于各种考虑,禁止非本场所消费者在本场所内上厕所的情况普遍存在。由于对此问题向无明确定论,游客也往往不敢贸然到非购物的经营场所上厕所。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的立意,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更有效地缓解游客在游览过程中的如厕难问题。政策的内涵有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经营场所公用厕所可为游客所用,从而达到更好的提示效果;二是鼓励经营场所将公用厕所向游客开放。此处“经营场所”,应理解为面向不特定公众进行营业活动的场所。其厕所是否可对游客开放,还应在自愿前提下把握好是否具备条件为宜。各地旅游部门需积极与城市管理部门、城市建设部门协调,通过适当方式引导经营场所的公共厕所向游客开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出台相关规定和措施的办法,科学合理界定经营场所范围,以及需开放厕所的条件,并在探索中不断检验其执行效果,及时予以完善。(作者单位: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

十、把旅游房车、邮轮游艇、景区索道、游乐设施和数字导览设施等旅游装备制造业纳入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

现状分析: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和各地鼓励类产业目录,是对投资方向的重要引导依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基于当时旅游发展的状况,在“鼓励类”发展目录第25条“其他服务业”中,将“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旅游信息服务系统开发”、“工业旅游、农业旅游、森林旅游、生态旅游及其他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及“旅游商品、纪念品开发”三项内容纳入其中,对旅游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和对未来发展方向的判断,旅游产业需要鼓励的内容更加丰富,有必要在这一目录中做出相应调整。据了解,一些旅游发达地区在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中包含了较多与旅游相关的内容,但普遍来看,旅游内容在各地的产业指导目录中体现仍十分有限。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的立意,在于通过把更多的旅游内容纳入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支持、引导旅游投资和发展方向,培育新的旅游消费热点,并藉此引导各地在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时对旅游业相关内容予以足够的重视。从旅游发展看,以上旅游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将是未来一个时期促进休闲旅游发展的必然要求,从国家层面予以推动十分必要。各地还可根据此条政策的基本精神,协调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把本地区未来一个时期发展的重点内容列入本地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

十一、大力培育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休闲、登山、滑雪、潜水、露营、探险、高尔夫等各类户外活动用品及宾馆饭店专用产品。

现状分析:目前,旅游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相对比较薄弱,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自身认识不足,通过知识产权维护保护自身利益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二是旅游部门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这主要是因为从职能上看这些相关产品的生产和知识产权申请都有各自归口管理的部门,不属旅游部门职责范围;三是现实紧迫性不强,目前市场上针对旅游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尚不突出,很难引起大家的关注;四是对这一问题还缺乏深入的研究。这十分不利于保护企业利益,规范市场秩序。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的立意,在于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培育旅游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解决业界的认识问题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首要环节,各地旅游部门需从旅游发展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未来旅游发展的重要性,积极开展理论和实践研究,引导企业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并加强与知识产权部门的联系与合作,指导并创造条件帮助企业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申请。同时,对于通过申请知识产权维护自身权益的企业和实际做法,要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鼓励、宣传和推广。(作者单位: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

十二、以信息化为主要途径,提高旅游服务效率。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旅游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现状分析:多渠道提供信息服务,服务于旅游企业和游客,是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借助网络化的飞速发展,加强旅游公共服务建设已经引起了各级旅游部门的高度重视,从国家层面,旅游服务热线的开通、网络营销的启动等工作正在逐步推进,各地在旅游服务网络的建设方面也加大了投入,但差距仍然存在,效果依然有待提高。另一方面,随着旅游市场规模的不断壮大,旅游市场对资讯的需求日益强烈。正是看到了这一商机,业内外各种社会资源大量涌入这一领域,给旅游部门的管理和服务提出了新的课题。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的立意,在于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化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建立健全更加便捷的旅游服务网络平台,为旅游企业和游客提供更加丰富详实的信息,提高旅游服务的信息化水平。这一政策对旅游信息化建设的方向和主要途径进行了必要的提示,同时表明,旅游信息化建设从数据库建立到平台建设,都不能拘泥于旅游部门一家主导,也不能拘泥于政府投入一种方式。各地旅游部门在信息化建设方面须更好地发挥统筹协调的职能,统筹各类资源为旅游所用,合理规划和布局,避免由于盲目建设、无序建设和重复建设带来资源浪费;同时应与相关方面主动协调,提供可行条件,引入市场机制,把旅游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抓好落实。

十三、支持宾馆饭店、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经营户和其他旅游经营单位积极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广泛运用节能节水减排技术,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高效照明改造。

现状分析:总体来看,较之工业企业,旅游属于资源消耗相对较低、环境破坏相对较小的产业,但这并不等于说旅游企业不存在节能减排的问题。通过各种方式降低旅游企业的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一方面可以为国家节能减排做贡献,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旅游企业的经营成本。比如《意见》中提到的合同能源管理就是有利于降低企业能耗的有效方式。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目前,合同能源管理已经在一些地方的宾馆饭店开始推行,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的立意,在于加大旅游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力度,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使旅游业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国家方面做出应有贡献。推进节能环保是这次《意见》的主要任务之一,《意见》明确提出了“五年内将星级饭店、A级景区用水用电量降低20%”的目标。各地旅游部门需因地制宜,按照量化目标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落实计划,通过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推进旅游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保证按照时间要求和指标要求完成任务。(作者单位: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

十四、制定全国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基础设施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基础设施规划、村镇规划要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需要。

现状分析:科学的规划是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多年来,旅游行业在景区建设中越来越重视“规划先行”,效果比较明显。随着旅游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旅游业正在向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迈进,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但也应看到,旅游业在现行国家和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所显现出来的地位和作用,与其快速发展的势头仍存在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旅游产业的合理布局和发展后劲的提升。另一方面,旅游产业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旅游业已经渗透到经济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需要在各类规划中予以前瞻性考虑,预留应有空间,这也是避免旅游开发和建设盲目性的必要手段。

政策解析:此项政策的立意,在于从规划的角度,从更宏观的层面,进一步明确旅游业在全国和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的重要地位,并在乡村土地、海洋资源利用,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上给予旅游发展必要的保障。此条政策的实质,在于通过适当的方式,增强旅游部门、旅游行业在各类规划编制过程中的话语权,并通过规划的具体措施将这种话语权的增加予以充分体现。各地旅游部门须积极协调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城乡建设部门、交通等公共建设部门,以及当地政府、人大,把旅游部门和旅游行业参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开发规划、基础设施规划、村镇规划的要求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固定。

十五、对符合旅游市场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的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要加大多种形式的融资授信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

现状分析:旅游企业以中小企业居多,在获取信贷支持时,与大企业有较大的差距。融资困难成为旅游企业难以做大做强的原因之一。此外,一些有新的模式、以开发新型业态为主、创新能力较强的旅游企业,也因为难以得到信贷政策的有力支持,而不能很快地发展起来。2009年9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把“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作为主要内容,为旅游企业争取同等的信贷支持创造了条件。

7.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通知 篇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和用种大国, 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 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为提升我国农业科技创新水平, 增强农作物种业竞争力, 满足建设现代农业的需要, 现就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形势

(一) 农作物种业取得长足发展。

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 我国农作物品种选育水平显著提升, 推广了超级杂交水稻、紧凑型玉米、优质小麦、转基因抗虫棉、双低油菜等突破性优良品种;良种供应能力显著提高, 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全部实现商品化供种, 主要农作物种子实行精选包装和标牌销售;种子企业实力明显增强, 培育了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 市场集中度逐步提高;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全面实行政企分开, 市场监管得到加强。良种的培育和应用, 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 农作物种业发展面临挑战。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生物技术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面临新的挑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建设现代农业, 对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但目前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 商业化的农作物种业科研体制机制尚未建立, 科研与生产脱节, 育种方法、技术和模式落后, 创新能力不强;种子市场准入门槛低, 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研发能力弱, 育种资源和人才不足, 竞争力不强;供种保障政策不健全, 良种繁育基础设施薄弱, 抗灾能力较低;种子市场监管技术和手段落后, 监管不到位, 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农作物种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 违法生产经营及不公平竞争现象较为普遍。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作物种业的健康发展, 制约了农业可持续发展, 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二、总体要求

(三)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完善法律法规, 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 加大政策扶持, 增加农作物种业投入, 强化市场监管, 快速提升我国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 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农作物种业体系, 全面提升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水平。

(四) 基本原则。

———坚持自主创新。加强农作物种业科技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国际合作, 鼓励引进国际优良种质资源、先进育种制种技术和农作物种业物质装备制造技术, 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作物种业科研成果, 提高农作物种业核心竞争力。

———坚持企业主体地位。以“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为主体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 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通过政策引导带动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 充分发挥企业在商业化育种、成果转化与应用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坚持产学研相结合。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种质资源、科研人才等要素向种子企业流动, 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模式。

———坚持扶优扶强。加强政策引导, 对优势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加大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投入。对具有育种能力、市场占有率较高、经营规模较大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增强其创新能力。

(五) 发展目标。

到2020年, 形成科研分工合理、产学研相结合、资源集中、运行高效的育种新机制, 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 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的优势种子生产基地, 打造一批育种能力强、生产加工技术先进、市场营销网络健全、技术服务到位的“育繁推一体化”现代农作物种业集团, 健全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种子管理体系, 显著提高优良品种自主研发能力和覆盖率, 确保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三、重点任务

(六) 强化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

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要重点开展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育种材料的改良和创制, 重点开展育种理论方法和技术、分子生物技术、品种检测技术、种子生产加工和检验技术等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性研究以及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推进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完善公共研究成果共享机制, 为种子企业提供科技支撑。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 加大对生物育种产业的扶持力度。

(七) 加强农作物种业人才培养。

加强高等院校农作物种业相关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以及实习基地建设, 建立教学、科研与实践相结合的有效机制, 提升农作物种业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利用高等院校教学资源, 加大农作物种业人才继续教育和培训力度, 为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

(八) 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

鼓励“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整合现有育种力量和资源, 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 按照市场化、产业化育种模式开展品种研发, 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积极推进构建一批种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为有实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建立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引导和积极推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 力争到“十二五”末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其开办的种子企业基本实现“事企脱钩”。

(九) 推动种子企业兼并重组。

在企业注册资金、固定资产、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等方面大幅提高市场准入门槛, 通过市场机制优化和调整企业布局。支持大型企业通过并购、参股等方式进入农作物种业;鼓励种子企业间的兼并重组, 尤其是鼓励大型优势种子企业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 优化资源配置, 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

(十) 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

科学规划种子生产优势区域布局, 建立优势种子生产保护区, 实行严格保护。加强西北、西南、海南等优势种子繁育基地的规划建设与用地保护。鼓励种子企业采取与制种合作社联合协作等方式建立相对集中、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增强种子生产能力。

(十一) 完善种子储备调控制度。在现有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基础上, 建立国家和省两级种子储备体系。国家重点储备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种子及其亲本, 保障杂交种子供应和平抑市场价格;省级重点储备短生育期和大宗作物种子, 保障灾后恢复生产和市场调剂。种子储备任务通过招投标方式落实, 国家重点支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要主动参与投标。

(十二) 严格品种审定和保护。进一步规范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品种保护测试、转基因农作物安全评价和品种跨区引种行为, 统一鉴定标准, 提高品种审定条件, 统筹国家级和省级品种审定, 加快不适宜种植品种退出。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强化品种权执法, 加强新品种保护和信息服务。

(十三) 强化市场监督管理。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管理, 依法纠正和查处骗取审批、违法审批等行为。全面推进县级农业综合执法, 加强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和日常执法, 加大对种子基地和购销环节的管理力度, 严厉打击抢购套购、套牌侵权、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行为, 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对进出境种子的检验检疫。

(十四) 加强农作物种业国际合作交流。支持国内优势种子企业开拓国外市场。鼓励外资企业引进国际先进育种技术和优势种质资源, 规范外资在我国从事种质资源搜集、品种研发、种子生产、经营和贸易等行为, 做好外资并购境内种子企业安全审查工作。

四、政策措施

(十五) 制定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按照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编制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 分作物、分区域、分阶段提出发展目标、方向和重点, 明确今后10年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任务和措施。调整和优化农作物种业资源配置方式, 在原资金渠道不变的前提下, 统筹农作物种业财政和基建项目,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农作物种业, 加大对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六) 加大对企业育种投入。按照“资格认证、定期复审、优进劣退”的原则, 择优支持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成长性好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中央财政增加“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投入, 支持引进国内外先进育种技术、装备和高端人才, 并购优势科研单位或种子企业, 促进“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发展壮大。

(十七) 实施新一轮种子工程。加大农作物种业基础设施投入, 加强育种创新、品种测试和试验、种子检验检测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建设商业化育种基地, 购置先进的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仓储、运输设备, 改善工程化研究、品种试验和应用推广条件。

(十八) 创新成果评价和转化机制。改进现有农作物种业科研成果评价方式, 修改和完善商业化育种成果奖励机制, 形成有利于加强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评价体系。在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方面探索建立品种权转让交易公共平台, 健全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十九) 鼓励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支持从事商业化育种的科研单位或人员进入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研发,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鼓励科技资源合理流动。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参照有关政策解决进入企业科研人员的户籍问题。

(二十) 实施种子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 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 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 完善种子生产收储政策。建立政府支持、种子企业参与、商业化运作的种子生产风险分散机制, 对符合条件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开展保险试点。加大高效、安全制种技术和先进适用制种机械的推广使用, 将制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完善种子收储政策, 鼓励和引导相关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加大种子收储的信贷支持, 中央和省级财政对种子储备给予补助。

五、保障措施

(二十二) 完善法律法规。适时修订完善种子法律法规和规章, 健全并改进品种测试、品种审定、品种保护和品种退出制度, 完善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高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制定育种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科研人员行为准则。

(二十三) 健全管理体系。强化各级农业部门的种子管理职能, 明确负责种子管理的机构, 保障种子管理工作经费, 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和装备精良的种子管理队伍。地方政府要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十四)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种子行业协会在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加强对企业的服务, 组织开展企业间、企业与科研单位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 规范企业行为, 开展种子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8.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通知 篇八

一、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用地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和引导作用。加强对新疆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实施的指导,适当增加新疆建设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占用未利用地指标,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重点保障发展现代农牧业、实施农村安居工程、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加快水电气路基础设施建设和大扶贫开发力度的用地需要,优化区域、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强化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配臵各级城镇用地,支持把乌鲁木齐市建设成为我国西部地区的重要中心城市,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带动天山北坡经济带城市群协调发展,推动南疆铁路沿线城镇和石化产业带建设,保障边境口岸用地。优先安排农村生产、生活必须的建设用地,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合理布局工矿用地,重点保障石油化工、煤电煤化工生产加工基地和铜、镍、钾盐等优势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基地的建设用地,支持新疆发展与资源环境条件相适应的主导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三)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支持新疆加快构筑铁路、公路、民航等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保障奎屯至克拉玛依、星星峡至吐鲁番等高速公路、中吉乌等铁路大通道建设用地,促进形成疆内较为完善的高速公路、口岸公路、国防和边防公路体系和铁路主骨架。保障重点水利工程用地,促进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建设。保障中哈二期、西气东输二线三线和南疆燃气管网等油气管道建设用地。

(四)加快构建生态良好的土地利用新格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和布局,科学合理有序开发资源,防止乱采滥挖,避免资源浪费,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因地制宜调整各类用地布局、协调配臵居民点、农田、林地、草地、河湖水系等用地,构建城乡统筹、景观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的宜居环境。支持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工程,加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二、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

(五)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向新疆倾斜。根据新疆土地资源特点和推进跨越式发展用地需求显著增加的实际,落实土地差别化政策,加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倾斜力度,适当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安排量和占用未利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改善和产业转移等重大项目用地需要,保障城乡建设必要用地。

(六)加快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快速审批通道,对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进一步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效率。针对新疆特殊的地理位臵和季节特征,采取特殊的用地审批措施,保障建设项目及时用地。

(七)积极支持新疆承接产业转移。引导和鼓励新疆合理使用未利用地,增强产业集聚能力。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集聚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新疆自治区政府可以在与法律法规做好衔接的前提下,对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个别特殊工业项目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八)支持新疆做强做优工业园区。支持喀什、霍尔果斯设立经济开发区,适当增加园区用地规模,在用地政策方面给予更大优惠;支持现有各类国家级园区做大做强,支持有条件的省级园区升格为国家级园区,吸引和引导国内外企业向园区集聚,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

(九)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力度。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向新疆倾斜,支持宜耕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促进国家粮食安全后备基地建设,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十)加快实施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继续支持实施伊犁河谷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及年度计划,下达中央支持资金,按计划全面完成伊犁河谷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做好水资源配臵、生态用水衔接和环境影响评价等论证工作,开展南疆三地州、天山南麓绿洲区土地整治前期工作。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四、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

(十一)提高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系统开展中比例尺区域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调查,“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重要成矿有利地段1:5万区域地质调查,全面完成矿产资源潜力评价。进一步优化工作布局,重点开展新疆天山——北山、阿尔泰、西昆仑——阿尔金成矿带中大比例尺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远景调查,尽快提高南疆三地州地质调查工作程度。

(十二)加大对“358”项目的投入力度。继续实施《关于加快新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合作协议》(简称“358”项目),进一步加大中央对“358”项目资金的投入力度,全面推进三大重要成矿带地质调查和重要矿产勘查工作,尽快取得显著成效,加快实现找矿突破,提供更多资源储备量。

(十三)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地质找矿合作。支持新疆充分利用区位优势,加强与周边接壤国家的地质找矿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通过开展境内外成矿条件和成矿规律对比研究,增强新疆整体地质矿产勘查认识,加大对新疆“走出去”境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指导,在政策、技术、资金和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四)加快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充分利用加大新疆地质勘查投入的契机,按照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要求,吸引多元投资,搭建统一、高效、有序的地质勘查大平台。根据新疆地质工作条件和特点,适当提高新疆地质上作预算标准和野外地质人员津贴补贴,为地质找矿突破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推进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

(十五)支持新疆全面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以石油、天然气、煤炭、铜、铁、铅锌、镍、金和钾盐,膨润土、石材等优势资源为依托,加大对重点规划勘查区的投入,加快实现找矿突破。加大开发力度,加快新疆优势资源转化,形成一批国家级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基地。结合资源条件和开发现状进一步优化结构布局,整合资源,规模开发,推动矿业经济区发展。支持新疆积极发展绿色矿业,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协调。

(十六)支持新疆加快煤炭资源的勘探开发。指导新疆做好自治区煤炭专项勘查规划编制工作,支持新疆加快吐鲁番、哈密盆地、准噶尔盆地东南缘、伊犁盆地含煤区的煤炭勘查,为尽快形成国家重要的煤炭基地奠定资源基础。授权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审批上述区域煤炭资源勘查区块探矿许可证。

(十七)加强对新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指导和资金支持。加大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专项对新疆的倾斜力度,以准东、伊犁、库拜、吐哈等煤田为主,加快推进煤层气勘查开发和综合利用、建设2—3个煤层气开发利用示范工程,支持开展中低品位、共伴生矿产及尾矿、罗布泊钾盐资源等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推广先进适用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提高采矿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显著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增加资源供给能力。

六、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力度

(十八)支持新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开展伊犁河谷地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建立健全伊犁河谷地、天山北坡经济带等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减灾和监测预警体系。强化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立搬迁避让专项资金,对灾害易发地区实施避险搬迁工程。

(十九)支持新疆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机制。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不断改善矿山环境。加快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进程,加大中央资金对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治理区和资源型及资源枯竭型城市(镇)周边老矿山治理的投入力度,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加大矿山土地复垦资金投入。

(二十)积极推进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围绕重要经济带、重要城镇、大型水利工程、交通运输干线、新农村建设等,开发区域环境地质综合调查评价和区划,进一步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的水平。开展重要地质遗迹调查,指导新疆做好国家地质公园和世界地质公园建设工作。

七、切实支持兵团发展

(二十一)加大对兵团的支持力度。重点在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团场及连场土地整治、土地等别确定等方面对兵团给予倾斜,特别是加大对边境团场和贫穷团场的倾斜力度,积极推进中低产田改造和盐碱地综合治理,加快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在地质找矿项目安排和煤炭、油气等资源配臵上向兵团给予适当倾斜,由国家重点布局建设一批重大项目,保证兵团矿山企业的持续发展。加大对兵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的支持力度,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边境农牧团场,加大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和灾害治理专项经费倾斜。

八、支持新疆国土资源干部队伍建设

9.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通知 篇九

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

(深府[2004]204号)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号,以下简称《决定》),10月28日,国务院专门召开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决定》和温家宝总理的讲话,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是严格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改革和发

展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是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体现;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

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全面贯彻《决定》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我市

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一)充分认识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极端重要性。土地是民生之本,是确保经济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市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

源不足,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更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我市正处于建设国际化城

市、实现“十五”社会经济目标的关键阶段,要妥善处理好发展经济、改善生活和节约用地、保护资源的关系,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真正做到科学用地、节约用地。只有这样,才能巩固发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长

远、可靠的用地保障。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出发,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的极端重要性。

(二)进一步增强严格土地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贯彻《决定》 上来。《决定》着眼于建立和完善严格、科学、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分五个部分作出了 25 条具体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政策和措施,并运用法律手段、经

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国土资源管理实行标本兼治、统筹兼顾、分级负责,促进土地利

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

面把握《决定》的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起来,把学习贯彻好《决定》精神作为当前

及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增强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职 能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

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

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存量,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按照《决定》确立的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总量、速度的原则和计划分类的要求,研究和编报土地利用计划。同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城市规划和产业政策,结合市场需求,本着坚持“盘活存量、控制增量、集中建设、确保

重点”的原则,对土地供应计划实现定性、定量、定位编制。

(五)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对农用地 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挂钩。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计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

用地预审。

(六)对各类建设用地的供应实行总量控制,优先安排能源、交通、水利、军事、大型基 础设施、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及物流等重点项目用地。对非经营性用地应坚持项目批地的原

则,没有具体项目的一律不予安排用地。

(七)实行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对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有投资 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推广多层标准厂房,不得以“研发中心”、“研发基地”等名 义圈占土地。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也必须节约合理用地。

(八)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订产业用地分类标准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依照 国家产业政策,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分别实行禁止和限制供地。

(九)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重点在盘活存量 上下功夫。抓紧研究部署存量建设用地普查工作,研究制定鼓励盘活存量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抓紧做好历史遗留用地的处理工作,依法完善有关用地手续。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提高城中村原有用地的利用效率。

(十)加强对非经营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非经营性用地因 城市规划的更新和调整,拟改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若非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改造,原则上由政府采取收回、收购或置换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将此类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按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供应计划以市场方式出让。

(十一)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 行失效;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土地使用者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未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二)抓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报批工作。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加强土地利用 动态监测,实现土地利用的动态管理。

三、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继续深入开展治理整顿

(十三)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将清理闲置土地和纠正违法违规占地的工 作一抓到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工作。土地主管部门要按

国家和省、市政府关于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治理整顿的各项内容

和各专项检查工作,并与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监察局、财政局、规划局、农林渔业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市深入开展

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

四、加强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强化用途管制

(十四)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后转为国有的土地实行政府统一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 免撂荒和违法用地等行为的发生。

(十五)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 农用地,必须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方可按照土地供应计划

安排建设项目。

五、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交易活动

(十六)要严格限定协议用地的范围,经营性用地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源性资产配置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对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仍采取协议出让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厉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逐步试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

牌出让。

(十七)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交易活动。协议出让土地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出让价格 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经依法批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

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补缴市场地价,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六、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十八)认真贯彻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按时保质完成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擅自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

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果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农业生态旅游”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

从事房地产开发。对已经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年底前要完成放桩定界、设立保护标志工作,以加强保护和管理。建立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资料档案数据库,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责任人。

七、加强对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监管,落实转地补偿政策

(十九)坚决实施《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定支付转地 补偿款,落实社保、办学、就业培训、划定非农建设用地等政策,并对补偿款的使用进行监管。

(二十)在转地过程中,宝安、龙岗两区政府和国土、规划及农林渔业等职能部门应会同 被补偿人对土地、青苗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对转地实施过程

加强监管。

(二十一)按照全国土地执法大检查的要求,对历史遗留的征收土地项目及补偿款进行清 理,确保年底前将未付清的补偿款足额支付。

八、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二十二)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非法批地、低价 出让土地等违法案件。对土地违法行为严格依照《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查处

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深发〔2004〕13号)进行查处。依法应当拆除或没收的违法用

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

(二十三)强化土地执法监察职能,健全和完善职能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 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和非法低

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

10.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通知 篇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提高供给能力为目标,以完善政策措施为基础,以提高科技水平为支撑,建立健全木本油料种植、加工、流通、消费产业体系,努力提高木本食用油的消费比重,推动木本油料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突出区域特色;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扶持,促进适度规模发展,提高集约经营水平;坚持依靠科技,积极推广优良品种和新技术,努力实现高产、优质、高效;坚持适地适树,稳步推进,充分利用宜林地、盐碱地、沙荒地,不占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坚持创新机制,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将企业和农民利益联结在一起,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坚持多元发展,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经营秩序,确保产品安全。

(三)总体目标。力争到202年,建成800个油茶、核桃、油用牡丹等木本油料重点县,建立一批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示范基地,木本油料种植面积从现有的1.2亿亩发展到2亿亩,年产木本食用油150万吨左右。

二、主要任务

(四)优化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布局。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继续组织实施好《全国油茶产业发展规划(2009—2020年)》。各级林业部门要组织开展核桃、油用牡丹、长柄扁桃、油橄榄、光皮梾木、元宝枫、翅果油树、杜仲、盐肤木、文冠果等木本油料树种资源普查工作,查清树种分布情况和适生区域,分树种制定产业发展规划。要把发展木本油料产业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等国家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以及地方林业重点工程紧密结合,因地制宜扩大木本油料种植面积。

(五)加强木本油料生产基地建设。抓好木本油料树种良种选育及品种审(认)定,建立健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良种生产供应体系,积极推进良种基地、定点苗木生产基地建设。通过典型示范,全面推行优良品种,积极推广先进适用造林技术,努力提高单产水平,新建一批高产、稳产木本油料生产基地,对现有低产林进行抚育、更新和改造。

(六)推进木本油料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跨地区经营、产供销一体化的木本食用油龙头企业,鼓励企业通过联合、兼并和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在主产区建立原料林基地和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发展“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等产业化经营模式,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引导农民开展标准化和专业化种植。鼓励木本油料林立体种植和综合开发,提高林地利用率和木本油料综合生产能力。支持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加强木本油料烘干、仓储等初加工设施设备建设。鼓励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精深加工和副产品开发,实现循环发展和综合利用。

(七)健全木本油料市场体系。积极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木本油料产品专业市场。加快建设市场需求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健全流通网络,引导产销衔接,降低流通成本,帮助农民规避市场风险。制定木本油料种植、仓储、加工、销售等生产标准,完善油脂产品和相关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测方法。规范木本食用油包装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建立木本食用油质量认证体系,加大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认定工作力度,着力培育名牌产品。推动企业提高质量安全管控水平,确保产品绿色、健康、安全、环保。

(八)加强市场监管和消费引导。加强对木本食用油原料生产、加工、储存、流通、销售等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送检、抽检、公示和责任追溯制度。加强木本食用油营养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通过公益广告、科普读物等形式,倡导消费者合理用油和科学用油,促进形成科学健康的饮食习惯。

三、保障措施

(九)完善多元投入机制。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以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农民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国家统筹各类造林投资,加大对木本油料基地建设和良种繁育的扶持力度,带动地方投资和各类社会投资积极参与。中央财政继续整合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支持主产区新建蓄水池、塘坝等水利设施,改善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完善落实产油大县奖补政策。对具备条件的农村贫困地区,可统筹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发展木本油料产业。

(十)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木本油料产业扶持力度。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木本油料产业周期长、投入大等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加大信贷投入。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大力发展林权抵押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木本油料产业贷款项目,实行据实贴息。森林保险要逐步覆盖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建立生产灾害风险防范机制。各地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木本油料保险业务,鼓励和引导农民投保。

(十一)支持科技研发和推广。强化科技攻关,进一步扶持木本油料良种选育、丰产栽培技术研究,支持引进优良种质资源,在木本油料产业集中的区域建立国家级试点示范基地,通过推广优良高产新品种和配套技术示范,促进规模化、良种化种植。将木本油料采集、烘干、加工及综合利用列入国家科技创新开发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积极研发适宜木本油料种植、收获和加工的机械设备,提高生产加工机械化水平。鼓励企业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形成科技创新、技术服务、产业开发有机联系的产学研紧密合作体系。建立分级技术培训制度,支持专业合作组织开展木本油料科技推广,提高农民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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