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模拟法庭庭审观后感(共11篇)(共11篇)
1.民事模拟法庭庭审观后感 篇一
模拟法庭、庭审现场观后感
2015年11月11日,在郑老师的组织下,我们电气15-
3、15-4班,共同开展了一次模拟法庭的活动。
本次模拟案件是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系一男性,由于无力抚养被病魔缠身的母亲,在激烈的心理斗争下,将母亲实施安乐死。依据这些材料同学们流利的进行着庭审的流程,“现在开庭,宣布法庭纪律”,随着“书记员”的话音落下,模拟庭审拉开帷幕。所有参加表演的同学无一出现差错。现场气氛紧张激烈,案件陈述环环相扣,双方辩护依理据争,我那颗期待的心也随之而有起有落,从低谷到巅峰。那样的氛围、那样的场面、那样的气势叫人觉着肃然起敬。那刻的我犹如身临其境于一场庭审中。整个过程既严肃紧张,又轻松活跃。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尊重各辩护人的各种要求,请公诉人当庭出示证据并质证,到公诉人收表公诉意见,辩护人收表辩护意见,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再到结合本案,收表看法和宣判,都在有条不紊中结束了。整个过程既严肃紧张,又轻松活跃。虽然这只是同学们自己演绎的一段,虽然不是专业娴熟的,但它确也是真实、诚恳的,真实的模拟现场,真实的人物刻化,真实的语言,真实的内心表露,都诚恳地反映出同学们对待这次模拟法庭的态度,其他观看的同学也非常细致,谨慎的听取他们的对话,言行,并不时提出意见、建议。大家还是认为受益匪浅,亲身体验的感受超脱了课本的范围,各种角色,被同学们表演得活灵活现,把各类人物形象刻化得淋漓尽致。“法庭”的审案在沉稳顺利地进行着,我们对于案情也知道个大概了。案情很简单,也常会发生在校园中,但由于这件事的处理不当,造成了严重不可挽回的后果。“法庭”的最后判决合情合理,让我们这些旁听者们心服口服,但同时,我们也得到了深深的启发。
这次模拟法庭达到了预想的效果。
1、现场旁听的学生感受了法庭的气氛和审判程序,增加了同学们的法庭常识。
2、模拟法庭现场庄严、正义的氛围,吸引了众多观看的同学,使得上座率百分之百,其间无一同学走动或离场。同学们的精彩表演也赢得全场同学多次阵阵掌声。
3、班级对此次活动进行的大量的宣传,郑老师现场观看并做点评。增强了同学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以及遵守纪律的自觉性。
模拟法庭以独特新鲜的形式向我们阐述了许多,使我们在新奇中学到了许多。第二节课,我们趁热打铁,观看了郭美美案件的庭审现场,在观看同时,与我们进行的模拟法庭进行对照,找出自己的不足,同时更加深入的了解庭审的程序。庭审中,郭美美多次强调自己确实参与赌博,但从未开设赌场,并希望红会事件不要影响判决。公诉人称案件赌资巨大,社会影响恶劣,郭美美供述反复变化,拒不认罪,不具法定从轻情节。法院判决:郭美美因犯开设赌场罪,获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经过这次庭审现场观看你总结我们的模拟法庭,我学到了庭审中不管是法官还是当事人各自应当注意的问题,其中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参与人的语言表达问题,对法官而言,表达应该清晰、条理、明确、庄重。以便让原被告双方理解无歧义,再次体现法官的尊严和权威。作为代理人,也就是法律职业人,也因如此,更重要的陈述的意见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谨的逻辑,抓住争议的要害和关键点,结合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作出具有很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还有不管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把自己的理由事实充分表达出来是很有必要的,即使法官不予采纳也不影响真个案件的认定。以上是我对思修课中开展的模拟法庭和庭审现场的观后感,感谢老师给我们这次学习的机会,我收获许多。
2.民事模拟法庭庭审观后感 篇二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模拟法庭,实践
法的作用决定了法的实践性, 我们的法学教育当然离不开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训。如何能够达到比较理想的训练效果, 如何让我们培养的学生在毕业后能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很好的服务社会, 这就要求我们从各个环节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予以重视。
1 民事诉讼中实践能力训练的主要方式———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 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 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 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1]学生在校期间很难有机会参与真实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 通过模拟法庭就可以较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在模拟法庭中, 被分配到角色的学生为了准备庭审, 要收集、整合证据, 站在自己的角色立场上对案情进行深入的分析, 起草必要的法律文书, 参与法庭的激烈质证与辩论, 所有这些环节整合起来对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口头、书面表达能力, 协调组织能力, 思辨、创新等法学综合能力的提高能够产生非常积极的意义。学生在采用这种方法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同时, 还能够进一步加深对民法相关实体法的理解和应用, 提高了理论分析能力。[2]
2 模拟法庭教学的内容和环节
2.1 案例的选择
为进行模拟法庭训练选择的案例应该符合以下条件:首先, 难易适中。案例太过简单, 要解决的民事纠纷一目了然、争议不大会使整个实训过程单调乏味, 难以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案例争议太多、太难、超出学生的掌握范围也会打击学生信心进而影响实训效果。其次, 综合性、典型性强。实践中的案件不可能凭借单一的法律、法规就能得到解决, 涉及较多知识点的案例、对某一类型的案件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例可以使学生高效率的提高能力。最后, 可辩性。案件缺少可辨性会导致模拟法庭的教学过程乏味, 没话可说的庭审很快就会结束, 达不到让学生通过模拟法庭学习知识的目的。
选择案例, 有条件的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或者法院取得真实案件的材料, 通过教师的整合作为案例, 这种案例的优点是真实性强, 与实践的联系紧密, 更容易引起学生兴趣。[3]通过《人民法院案例选》取得一些案例信息,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这种案例既具有真实性, 同时教师也可以根据教学目标适当加入或删减一些内容以配合实训。
2.2 角色分配
在学生中选出当事人, 教师分别向原、被告方详细讲述案情。在此基础上, 根据学生的能力和特长以及毕业后的职业理想可以将其他学生分为:合议庭组;律师组 (可以设三个以上的小组学生可以参加其他小组庭审前对案件的分析活动。教师对学生强调各角色的工作、职责。
2.3 对学生接待当事人能力的训练
律师行业是我们法律系学生毕业后可能从事的行业之一, 为有从事该行业想法的学生创造实践机会对他们今后的发展很有意义。首先, 上一阶段我们已经组织了多个律师组, 在这一阶段当事人可以到不同的律师组去就自己的案件进行咨询, 选取一个当事人认为水平最高、最值得信任的律师组做自己的委托代理人, 最后和所选定的律师组签订委托协议。在这个过程中, 参与的学生可以亲身体验律师提供咨询的感觉, 锻炼学生的反应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以及成为律师所需要的职业气质和推销能力。其他观看的学生, 通过旁观不同律师组学生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的分析、民事诉讼程序的讲解来学习他人身上的优点, 回忆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相关规定, 通过重现知识点, 学习他人长处、发现他人的不足, 思考作为律师应该具备哪些能力。
2.4 对案情进行分析和诉讼文书写作的训练
双方代理人组就本组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进行讨论和分析, 制定证明方法, 落选律师组的学生自愿的作为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的智囊团参加这一阶段的分析活动。[4]律师们针对庭审上对方当事人可能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对抗性的准备, 做好多种可能性的预想, 让律师学生学会用“如果对方提出…我们就提出…来否定他”的方式来进行上庭前的准备, 如果学生想不到这种方法, 教师可以给予引导, 但仅仅是准备方法的引导, 在这里教师切忌成为标准答案的提供者。学生们根据自己的角色定位准备开启诉讼程序的相应民事诉讼的法律文书。
2.5“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的训练
原告学生代理人书写起诉状交合议庭组, 合议庭组将起诉状交与被告当事人, 通知答辩期限, 被告当事人将起诉状交与诉讼代理人, 学生代理人组讨论后将形成的书面答辩状交与合议庭组, 合议庭组将答辩状交与原告当事人, 同时指定证据交换日期并下发举证期限通知书;原被告双方在接到举证期限通知书后, 学生代理人组经研讨后向各自的当事人提取证据, 当事人不得主动向代理人提供手中的证据, 根据代理人的要求提交;在合议庭组指定的证据交换日期组织双方开庭质证;质证后另行指定审理日。注意, 教师在这里要提醒学生, 实践中法院负责受理案件部门与日后的合议庭并不是一回事。
上述过程中, 教师保管当事人能够提供的证据以外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组织当事人及代理人组讨论应该准备的证据。学生代理人通过对案件的分析讨论制定证据清单, 根据不同的证据种类制定取得证据的方法手段, 向教师申请调取的取证方式的可行性, 对合法并具有可行性的证据交给学生代理人, 对以学生提出的方式不可能取得的证据拒绝交给学生代理人。本阶段主要是锻炼学生在在解决具体办案环节中的分析能力。注意, 这一过程中教师要保持中立。
2.6 开庭审理阶段的训练
此阶段是模拟法庭教学的重要环节, 要求庭审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注意庭审程序的合法性、严肃性、规范性。通过庭审, 使学生熟知并掌握民事诉讼开庭预备,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合议评议, 宣判等各个阶段, 充分进入角色。
在此阶段, 教师只旁听, 整个过程由学生自主完成, 但教师应在旁听时对庭审中出现的问题予以记录, 以备庭审之后的点评。
2.7 庭审之后的评议
首先, 学生指出在庭审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如果出现事实认定的错误, 教师需要通过评议的机会将民事实体法中的相关法理与法律进行讲解与分析。旁听的学生还可以对庭审中的诉讼参与人口头表达的方式、措辞, 提出证据的顺序甚至是举手投足、形象气质等与诉讼代理人有关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议, 通过模拟法庭让学生不仅对知识的把握更准确、灵活, 更能从法律实践者的角度上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 提高学生的技能水平。最后, 教师亲自就学生们反馈意见中忽略的部分进行补充, 以达到本次实践训练的目标。
本文所讨论的这种模拟法庭的实训方法, 理念上要求教师更注重强调不同法律角色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不同立场, 要求教师在组织学生进行各个实践环节时能够不断强调这种不同, 对学生形成心理暗示, 使学生能够全心投入, 达到学习效果。
参考文献
[1]吴西彬.模拟法庭教学效果评价[J].教育评论, 2007, (1) :73.
[2]陈思琴, 李扬.模拟法庭在法学教育中的实践与运用[J].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6, (12) :55.
[3]邓立强.浅谈模拟法庭教学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J].天津电大学报, 2006, (12) :25.
[4]何器.模拟法庭在高校法律教学中的作用[J].广西社会科学, 2003, (1) :185.
[1]李殿英.利用高校模拟法庭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4, (2) .
[2]王晨光.模拟法庭——对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挑战[N].人民法院报, 2001-07-16 (5) .
[3]陈进华.模拟法庭教学方法研究[D].北京:首都师范大学, 2004.
3.模拟法庭第一小组庭审笔录 篇三
时间:2008年4月27日
地点:
会理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审判 长 :杨梅
审判 员 :张耕、邝巧
书记员:毛露
公诉人: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琪、张太琴
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
委托律师:赵峰、常明旭
庭审记录
庭前准备阶段
书:宣布法庭纪律(略)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
书:报告审判长,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 : 会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现在开庭。请提押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到庭。
审:第一被告人姓名等相关情况
1被:张应金、无别名、男、1967年6月26日、汉、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县杨家坝新桂村五组、小学、农民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1被:没有
审:现因何事何时被公安机关拘留,何时逮捕?
1被:故意伤害、05年4月7日、05年4月13日
审:十天前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3天前有无收到开庭传票
1被:收到
审:第二被告人赵定书姓名等相关情况
2被:赵定书、无别名、女、1967年2月16日、汉、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县杨家坝新桂村五组、小学、农民
审:以前有无受到过法律处分
2被:没有
审:现因何事何时被公安机关拘留,何时逮捕
2被:故意伤害、05年4月7日、05年4月13日
审:十天前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3天前有无收到开庭传票
2被:收到
审:根据《刑诉法》第15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一案。本合议庭由会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杨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耕、邝巧组成,书记员毛露担任记录‘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琪、张太琴出庭支持公诉。九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峰出庭为被告人张应金辩护,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常明旭出庭为被告人赵定书辩护。
审:现在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中依法享有一下诉讼权利(略)
审:当事人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被:不申请
2被:不申请
审:法庭准备工作结束,公诉人对法庭准备工作有无意见
公:没有意见
法庭调查阶段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 见附件1
审: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是否听清楚了。
1被:听清楚了
2被: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张应金留下,将被告人赵定书带出法庭
审:被告人张应金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有何意见
1被:有,对其中所讲的经过有异议
审:下面由你仅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1被:我在翻地时看见张应元追我的妻子便拿起石头追张应元,他先打,后我打了他,张应元在一个田埂上摔倒了
审:请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是否用石头打过
1被:没打到
公:是否有追赶
1被:有
公:追到后实施了什么行为
1被:用木棍打他
公:打了后木棍呢
1被:扔了
审:辩护人有无发问
1辩:为什么追张应元
1被:他打我妻子
1辩:扔过石头吗
1被:扔过
1辩:张应元扔过吗
1被:扔过
1辩:木棍哪来的1被:随手捡的1辩:追的途中张应元是否摔倒过
1被:摔倒过
1辩:打的哪个部位
1被:腿和臀部
审:控辩双方是否补充发问
辩:无
公:无
审:请带被告人赵定书、将被告人张应金带出法庭
审:被告人赵定书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有何意见
2被:有
审:下面由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2被:张应元铲了我家的菜,还用石头打我。所以后来我才用木棍打了他
审:请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你为什么追张应元
2被:他打用石头打我们
公:你追他的目的是什么
2被:想制止他
公:追到后实施了什么行为
2被:用木棍打他
公:打了几分钟
2被:
3、4分吧
公:木棍呢
2被:扔了
审:辩护人有无发问
2辩:被害人用什么打你
2被:石头
2辩:打了多少下
2被:他一直在追着我打
2辩:打住没有
2被:没有
2辩:被害人有无摔倒
2被:有
2辩:木棍哪儿来的2被:随手捡的2辩:打的什么部位
2被:腿和臀部
公:张应元在被打时有无反抗
2被:没有
1辩:你打他时有无想要伤害他
2被:没有
1辩:木棍扔没
2被:应该是扔了
审:请提押张应元入庭
审: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
1、公安局报案记录,案发现场图。
2、鉴定报告一份,证明死因与被告人有关
3、公安局讯问笔录,共四份,证明张应元打住了被害人头部并出血了,2人用木棍打过被害人
审:被告人有无意见
1被:有,我没有打过张应元
公:距案发时间还很近,你应该能记清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没有
公:要求传张文冲
审:为何理由
公:他是本案的目击者
审:证人姓名等
1证:张文冲、男、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县、、、、、、、、、审:你与当事人的关系
1证:叔侄关系
审:现在由你说一下案件经过
1证:我看见张应金手中拿着石头、锄头追张应元。一会儿后听到有人在喊救命。然后看见张应金用木棍追打张应元,张应元倒在田埂上,后来赵定书忽然张应金一起打张应元
审:你看到张应元是自己倒下还是被打到的1证:打到的审:你距案发现场有多远
1证:300米
陪审:张应元身体状况如何
1证:张应元倒在地上
陪审:不能确信他是死是火
1证:不能
审:公诉方是否发问,有无意见
公:张应金手中有什么东西
1证:木棍和锄头
公:谁打到的张应元
1证:张应金
公:打了多长时间
1证:几分钟
公:打完后有什么有什么措施
1证:没有
审:被告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无意见
被:张应元是自己倒的审:辩护人对证人有无提问
辩:你距他们有多远,看到他们手中拿有什么
1证:看到手中拿着锄头
辩:追的时候有多远
1证:300米
辩:看到张应元扔石头打张应金没
1证:没有
审:公诉人有无发问
公:有,张应金打他之前张应元有无侵害行为
1证:张应元打他的老婆
辩:张应金打张应元隔了多元
1证:100米
辩:他们之间有无对话
1证:看不清
审:辩护人有无证据
辩:传证人彭彰权
审:传证人彭彰权
审:证人姓名等相关情况
2证:彭彰权,男、、、、、、、、、审:与当事人有什么关系
2证:不认识
审:对你所看到的进行陈述
2证:看到有血渍,一男一女手持木棍。那个老者在跑,追到后就打,老者倒了。女的打了20多下,他们叫我们走开,后来就看到老者没动了。
审:确认是否为当庭2被告
2证:是
审:你看时被害人满脸是血吗
2证:是
陪审:他当时身体状况如何
2证:头部有血
公:老者大概有多大
2证:50多岁
公:路过是他已经倒下了吗
2证:是
公:是用木棍打的吗
2证:是
公:打了多久
2证:
2、3分钟
公:打完后有无什么措施
2证:没有
审:被告人对被告人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被:没有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1辩:头部有血吗
2证:有
1辩:打住后就摔倒的2证:不知道
1辩:打了多少下
2证:八九十下吧,因为打了2、3分钟
审:辩护人还有无发问
2辩:你距四人有多远
2证:和你(辩护人)那么远
辩:有无呻吟
2证:没有
审:控、辩双方有无发问
公:无
辩:无
审:被告人有无发问
被:无
法庭辩论阶段
审: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言
公: 见附件2
审:被告人对起诉书的内容进行自我辩护
1被:是油被害人挑起的,我出于保护家人,没有过亿伤害他的意思。我没有打他的头部,是他自己摔倒的。在他求饶时,出于同情就没有再打了,证人的言辞存在矛盾
2被:是被害人自己摔倒的,我们只是用木棍打了他
审:辩护人发言
1辩: 见附件3
2辩: 见附件4
审:下面对发表的发言发表意见
公:殴打致死构成故意犯罪,时间问题虽存在异议,但鉴定报告表明是由被告人所致
辩:对是否为故意存在异议,事前根本就没有准备
公:被告人主观上是故意的,认为是故意伤害
审:法庭辩论已经进行了两轮,各方主要观点已经阐明,并记录在案。如果双方没有心的意见,法庭辩论结束
审:有无新的意见
公:没有
辩:没有
审:由张应金做最后陈述已查明的案情
1被:由张应元先挑起的。我们只是用木棍打了他。我们家庭困难,上有老下有小,请法官从轻处罚
审:由赵定书做最后陈述
2被:只是追赶他,用木棍打了他。我们家庭生活困难,请法官从轻处罚
评议宣判阶段
审判长:现在休庭15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告判决,请法警将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押出法庭
审判长:会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提押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
审判长:有会理县人民检察院突出公诉的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一案,经法庭的调查,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本合议庭在合议时结合已查明的案情,充分考虑了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并做出了结论,现在进行宣判(全体起立),本院采纳公诉方提出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应金有期徒刑11年,判处被告人赵定书有期徒刑7年。
审判长:本判决将于闭庭后5日内送达,如对本庭不服,可以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杨梅,审判员张耕、邝巧,书记员毛露。2008年4月27日
审判长:被告人对本判决是否听清楚,是否上诉
被:是,要上诉
审判长:将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带出法庭,送回会理县公安局看守所
附件1
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会检刑诉字第1号
被告人张应金,男,汉族,初中文化,1967年2月26日出生,四川会理县人,身份证号码:5***265513 家住四川省会理县杨家坝乡新桂村五组6号,农民。2005年4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05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会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赵定书,女,汉族,小学文化,1967年2月16日出生,四川会理县人,身份证号码:5***165520家住四川省会理县杨家坝乡新桂村五组6号,农民。2005年4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05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会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故意伤害一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5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有权委托辩护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会理县杨家坝乡新桂村五组村民张应金、赵定书夫妇与同村村民张应元之间因土地纠纷,长期有矛盾。2005你那4月6日下午,张应元把张应金家的洋芋苗、牛皮菜苗铲了,赵定书知道后,就去把张应元家的洋芋苗也铲了,下午四时许,赵定书与赵福英(张应金的母亲)去背被铲的牛皮菜,当快到牛皮菜地时,被躲在竹林后的张应元丢石头打,赵福英被打后往沟里跑了,赵定书边跑边被张应元追,这时张应金听见后跑来追张应元,当跑至村民龙贵富家背后时,随手捡起一块羊肝石丢出,打中张应元的头部左侧,张应元被打后跑至新桂村六祖赵定德家胡豆田地时被追上,张应金、赵定书夫妇就用木棍击打张应元的臀部及大腿数分钟。张应元告饶方才罢手离去。第二天早上九时许,村民张应学发现张应元死在赵定德家胡豆田地里,向乡政府报了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会理县公安局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绘制图各一份2.尸体检验报告一份3.证人证言等。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对上述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以泄私愤为目的,施加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太琴、张琪
2005年7月
附项:1.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2.本案主要证据复印件、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附件2
公诉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160条、165条和169条的规定,我们受会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诉,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1、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及我方提供的各证据可以认定二被告在主观上存在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在案件定性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定,足以认定。
2、在我方提供的证据中,被告人口供、尸检报告及证人证言与法庭调查及被告人的陈述相互印证,故足以认定,基于被告赵定书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导致被害人张XX的死亡结果,故建议法院酌情处理。
附件3
法庭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成都九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应金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应金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的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案中公诉书中认定被告人张应金犯罪的证据不足
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清单中,只有“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尸检报告”“证人证言”但对于本案至关重要的物证------凶器(羊肝石、木棍)未提交。当一个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中,没有凶器,这就如同汽车没有汽油一般。社会不能再容忍另一个“佘祥林案件”在出现。
二、关于本案公诉书中认定张应金作案适用的法律关系不当
公诉人以张应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为由提公诉,虽然张应金与张应元之间有矛盾,且因死者用石头攻击被告人赵定书的行为,被告人实施了正当的防卫行为。但是公诉人并不能证明张应元的死亡必然是由被告的行为导致,并且整个事件是由张应元挑起的。而张应金夫妇只是被动的与张应元动手应当属于相互斗殴。
三、关于本案中公诉书中认定的事实不清楚
在事实认定中,有四个疑点,其一,虽然被告张应金扔过一个石头,但是公诉人并不能证明被告张应金打中了张应。其二,证人中有人看到张应元在爬坡的时候自己摔到过,有可能张应元摔到后头部撞到了坚硬的物体上。这种合理的怀疑是不能被排除的,并且证人笔录中有证人证实说,在两被告到达前已经头破血流了。其三,案发过程中,其他人也动手打过张应元,所以死者的死亡也不能必然的说明是被告人张应金导致。其四,从05年4月6日下午4点到次日上午9点发现张应元死亡,在这17个小时里没有人能证明死者发生过什么,是否有其他人到过发现死者的地方。这些事实公诉人都没有说明或有证据证明,故本案事实不明。
四,公诉人所称的罪名的法律构成要件不完整
从主观方面看,因为死者经常与乡里闹矛盾,包括张应金一家,在4月6日案发那天,正应元主动挑起事端并且暗算被告人。的当事人并无故意伤害张应元的主观目的并且两被告只是随便捡起两个树支并不是为了打张应元而准备的,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两人并没有伤害
张应元的故意。因为事出突然,两被告只是正当防卫。
从客观方面看,虽然两被告实施了殴打张应元的行为并且张应元现已死亡的后果已经发生,但是,并不能明确的证明张应元的死亡就是被告人所造成的,而公诉人控告我当事人的罪名只是一种主观臆断,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和罪刑法定的原则。在我国,一个案件的法律构成要件的不完整是不能定罪量刑的。
综上所述,张应元和乡里之间包括张应金之间的矛盾是长期的。因为张应元长期恶霸乡里,无事生非。故张应元口碑不好。在本案中,因张应元的无理骚扰,致使张应元与张应金两家打架斗殴,而对于公诉人公告我当事人的罪名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关系不当。只能说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到底是谁所为。而且张应金赵定书是家中主要的劳动力,也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来源,并且需要抚养两个年幼的孩子和赡养年过七旬的老人,望法院宽大处理。故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宣判被告张应金无罪。这将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与正义,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人权。
辩护人:赵锋
08年4月25日
附件4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省成都市多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赵定书委托,指派我担任赵定书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及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经过认真地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公诉书认定赵定书故意伤害罪的证据
公诉人所例举的证明赵定书故意伤害罪证据有:
1、会里县公安局报案记录,现场勘察记录;
2、法医尸检报告;
3、证人、证言。在此案中最关键的物证(羊肝石碎块、木棒)没有,对此公诉人例举的证据证明力不足,不能定我当事人的罪。关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我发表如下看法:
关于法医报告。法医的鉴定结果是头部左侧受到石头类的外物撞击 后,脑出水压迫脑干致死。尸体大腿及臀部有木棍击打后淤血伤痕,但不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在此案过程中,赵定书并没有用过 石头类的东西打过张应元,而是张应元有用过石头打过我的当事人只是没打着。张定书只是用了一根木棍打了赵应元的大腿及臀部,并没有再打其他部位。按常理推断,这是不可能导致一个正常人的死亡的。因此在赵应元死亡之前他们有过斗殴事件。根据事实,张应元的死,赵定书只负有轻微的责任。
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人认为赵定书有主观故意
根据公诉书中描述:赵定书与赵福英二人到赵定书家牛皮菜地的途中被躲竹林后的张应元用早已准备好的石头扔打。由于事发突然,赵定书只有逃跑,并一边跑一边求救,这时的赵定书一心只有逃命不可能有事先计划。再说赵定书用于打张应元的木棍也不是事先准备好的,而是在追张应元的过程中随手从地上捡的,不存在主观上想致张应元于死地的预谋和故意。只是想给他以小小的教训,以便不再有此类事情发生。因此赵定书不存在主观上的致死故意。
三、关于本案发生的原由
根据证人证言和调查走访,张应元素来就是村里的恶霸,和赵定书一家以前就有过结。事发当天,是张应元首先调起事端,并且首先用石头去打赵定书。在逃跑途中张应金听见妻子求救便出来帮忙,只想给赵应元小小的教训,用木棍打了几下其臀部,没想到赵应元却死了。事件发生是由张应元引起的,他应承担主要责任。
4.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篇四
模拟法庭民事剧本
时间:2009年03月20日
地点:佛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人物:
审判长:司马燕 张兰 刘先 书记员:郭风
原告:秦亮,男,1989年生,现就读于南海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应届学生,寄住校学生公寓27#508宿舍。
原告代理人:葛粉,女,佛山市南海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军,男,1972年5月生,在广州某知名品牌手机公司推销、任人事部经理一职,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该公司的员工招聘和员工工资发放工作。住本市通江路28号203室
被告代理人:姚海,男,佛山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兼职学生追讨工资未果案。案情概述:去年来自南海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的秦亮,在张军的介绍下进入张军所在的某著名品牌手机公司兼职做促销员时,出于对张军的信任,兼职的秦亮未与该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做一天付20元推销费,按月给工资。然而,在秦亮做工两个月后,公司曾经答应的工资却分文未给,秦亮多次追讨却屡屡被拒。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诉讼案即将开庭审理。请肃静!
书记员:现在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原告、原告代理人及被告、被告、被告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纪律宣读完毕
书记员:全体起立,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席。
(转身)报告审判长,秦亮诉广州某知名品牌手机公司侵犯其劳动者权益纠纷一案。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道完毕。(审判长向书记员点点头,书记员入座,坐下)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秦亮,男,1989年生,现就读于南海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应届学生,寄住校学生公寓27#508舍。现委托佛山市南海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葛粉作为一般代理人 原告代理人:我叫葛粉,女,佛山市南海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我叫张军,1972年5月生,在广州某知名品牌手机公司任人事部经理一职,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该公司的员工招聘 和员工工资发放工作。现住本市通江路28号203室,我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海作一般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我叫姚海,男,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审判长]原告方对对方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无异议。[审判长]被告方。[被告张明]无异议。[被告博客网]无异议。
[审判长]原告方有没有证人。
[原告]有证人。
[审判长]被告方有没有证人。
[被告]没有。
[审判长]请证人离开法庭,等候传唤。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佛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秦亮与被告张军为劳动者权益纠纷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司马燕 张兰 刘先组成合议庭,司马燕担任审判长,本院书记员郭风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方宣读诉讼请求及其要点。
原告:我在2009年9月30日,在张军的介绍下进入张军所在的某著名品牌手机公司兼职做促销员时,出于对张军的信任,当时我并未与该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做一天付20元推销费,按月给工资。然而,在我做工两个月后,张军及其公司却以我不是他们公司的正式合同工为由,曾经答应的工资却分文未给,我多次追讨却屡屡被拒。以上事实有公司胸卡,促销销量清单,工作时的签到单,证人吴迪证言等证据证实。
原告代理人:根据我的当事人原告本人的陈述,我认为被告在原告在其公司工作期间,没有履行如实告知原告真实的工作信息的义务,并且借原告对《劳动合同法》的无知和对劳动力市场知识的缺乏之机,故意做出虚假答复、误导、欺骗原告,通过欺骗获得原告的信任,从而导致原告在违背自己真实意图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没有与被告签署有效的工作合同,最后被告一直以原告不是其公司的正式合同工为由以达到拖欠和拒绝支付原告应得工资的目的。
被告:(情绪有些激动):什么欺骗?我可没有欺骗他!这是诽谤。
审判长(拍打惊堂木):请被告注意自己的语言和情绪,让原告律师把陈述做完!原告律师继续作陈述!
原告代理人:好的!谢谢法官。现在我代表我当事人本案的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我原告的诉讼请求是: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两个月的原告工资,共1220元。按照口头约定做一天付20元推销费。原告工作两个月,有签到单为证。
2、被告支付原告在诉讼期间的一切法律程序费用。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情绪还是有一些激动)原告秦亮所陈述的不全是事实!2009年9月30日我确实介绍我公司促销员一职给秦亮,目的是为秦亮提供一个免费实训的社会实践机会,因为秦亮在本公司只是实习兼职的身份,所以才没有并入公司的正式员工之列,所以也没有必要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这是按照我公司的条文规定来执行的!所以我没有欺骗之嫌!
被告代理人:法官,我认为我当事人被告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对原告实行欺骗,我当事人是根据公司的条文规定来处理原告的劳动工作问题的,这是有依有据的。难道这也是欺骗吗?
审判长:请被告律师继续陈述!
被告代理人:至于原告说我当事人拖欠他的工资,那是无法可循的说法!要知道实训的兼职职位,在法律范围内,公司是可以不支付任何报酬的!而在原告实训期间,公司反而有向原告收取适当的实训时培训费用的权利,但本公司念在原告是在校学生的原因,所以没有向原告收取一分一毫的实训费用。这一切,被告在原告工作之前就说明的了,但原告当时并未对该工作提出任何要求和进一步了解的意愿,直接答应了被告并直接投入到工作之中。原告在工作结束之后,反而认为其没有接受公司的任何实训课程,只是为公司付出了劳动,应该获得报酬,这是完完全全颠倒了事实的!被告是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原告进行的沟通合作的,并无欺骗之意和行为。并且原告和被告并没有建立以劳动合同为基准的劳动关系,不存在用人关系,所以被告及其公司没有支付原告工资的义务!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根据原被告陈述,双方对2009年9月30日原告在被告的介绍下进入被告所在的某著名品牌手机公司兼职做促销员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双方争议的焦点 一是原告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是“实训学生”的身份还是员工的身份。二原告与被告是否以签订合同为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三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工资。
对于本法庭归纳的上述争议焦点,各方当事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本法庭提出。
审判长:被告、原告对本庭归纳的重点有没异议?
被告:没有。
原告:没有。
审判长:现在继续进行法庭调查,请双方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明!
原告代理人:我方向法庭提供物证一份,广州某知名品牌手机公司员工出入证明胸卡一张,(并给原告看):原告这张胸卡确定是你的吗?
原告(拿起仔细看了看):是的!
原告代理人(法警把胸卡拿给被告看)被告,这张胸卡是不是你亲自配发给原告的?
被告(拿起来看了看):这只是一张出入公司的凭证而已!他„„
原告代理人:被告,你只需回答“是”还是“不是”就可以了!
被告:(很不情愿)是的!这是我在原告进我公司时我发给他的!
原告代理人:好的!法官,这张胸卡就可以证明---被告说我当事人并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的说法是错误的,审判长:那请说出原因!
原告代理人:这张胸卡是我原告在公司工作期间出入公司的凭证,是公司核实员工身份后配与员工个人的身份证明的,在这证件上职位一栏清楚写着原告的职位是“促销员”,是普通职员的身份。这说明原告在公司里的员工身份是他们承认的,原告是他们公司的员工。如果原告是“实训生”的话,他们应该给原告配与写着“实训生”的胸卡才对!“实训生”的胸卡在各公司里的“实训生”是有佩戴的!
审判长:被告对该证物有无异议?
被告:我对原告提供的胸卡的真实性及内容无异议。我之所以配发写着“员工”的胸卡给原告,是出于对公司的业绩的顾虑。要知道秦亮在我公司实训的项目是促销,是要面对广大消费者的。而消费者往往对“生手”或非正式人员的宣传存在怀疑和不信任,如果原告佩戴着“实训生”的胸卡去推销的话,不能很好地得到消费者对我公司产品的信任,毕竟他不是我公司的正式员工。而如果原告佩戴的是“员工”胸卡的话!那会很好地博得消费者的信任,并对其促销工作有帮助。
被告代理人:我支持我当事人的观点。打个比喻:去旅游,面对着一个刚出道的导游和一个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老当地人,你们会选择谁为你服务?显然大部分人会选择老当地人。有经验者,就会有优势,这在毕业生招聘会上也是如此的啦!
(被告这时笑起来)
原告代理人:反对!反对被告律师言语带有歧视性和误导性!
审判长:反对有效!被告和被告律师要注意自己的言语恰当!
被告代理人:好的!法官,被告代理人:原告,你在此工作之前有没有类似的工作经历和经验?
原告代理人:(快速举手打断)反对!法官,我觉得原告是否有工作经验与本争论焦点无关!
被告代理人:法官,我觉得这与争论的焦点有很大的关系!请让我继续!
审判长:反对无效。请被告律师继续!
被告代理人:原告,请回答我刚才的问题!
原告:没有!我是第一次出来工作的!
被告代理人:那么在你工作期间,你有没有学习到什么?
原告代理人:反对!这问题会对原告产生误导!
被告代理人:法官,这没有误导成分!
审判长:反对无效!原告律师,请慎用“反对权”,请原告如实回答被告律师的提问!
原告:在工作期间我学到了推销、口才、策划、组织等能力。
被告代理人:哦?看来要帮一个没经验的人成为一个什么都会的人,投入肯定挺大的!
原告代理人:反对!反对被告律师作个人猜测!
审判长:反对有效,被告要提供确实证据,不能凭空臆想!
被告代理人:是的!那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那么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词内容有何意见。
原告:虽然被告说的很有道理,但是从被告刚才的话中可以知道他确实是在利用我为公司创造财富,并且我为他的公司提供了劳动,我们双方是存在劳动关系的!是发生劳动行为的!现在向法庭出示书证一份是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的促销销量清单)
原告代理人:这一份促销销量清单是被告公司财务部登记的,从上面可以看出:自从原告来到工作岗位上后,该工作岗位的销售业绩一路上扬,公司也因此获得很大的利润!所以原告为公司创造了经济价值,为公司提供了劳动。
审判长:被告,对于原告出示的销量清单内容有无异议?对于你和被告的劳动关系是否承认!
被告:(做出不屑那清单的样子)对于这份销量清单,我没有异议。那销量是真实存在的,原告在我公司工作期间确实为我公司产品的销售做出贡献,这是事实!
审判长:那么对于你和原告的劳动关系是否承认?
被告:我不承认!我们公司与原告并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签署或相关证据证明我们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我们始终认为原告只是我们公司的“实训生”,是享受了我们公司培训的,他的促销行为是他的实训内容之一,而销量只是他实训成果的体现!
被告代理人: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管理法》第三十五款第七条规定:企业必须对在其公司任职的人员(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都要一视同仁。我被告及公司做到了只一点,所以让原告参与到公司的营业性活动。换句话说:实训生在公司也不能“占着茅坑不拉屎!”不对企业做贡献!如果“实训生”都不参与基层作业的话,那么他的实训还有意义吗?
原告代理人:照你这么说的话,那些所谓的“实训生”就成了你们的免费劳动力了吗?
被告代理人:当然不是!实习生与单位的正式职工有根本的区别,实习生不可能拥有与正式员工完全一样的待遇。实习只意味着企业给那些即将参加工作的学生提供一个锻炼学习的机会,并不存在着应聘和聘用关系。国家有要求,不许招收在校学生为正式员工,又因为原告还是在校学生,不能被招成为正式员工,只可以算是实训生,由于实习是一个教学环节,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所以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实习生也不是一个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所以原告不能要求被告支付工资
原告代理人:审判长,原告与被告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被告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现在我方请求法庭传我方证人广州某知名品牌手机公司促销员吴迪出庭作证,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确已建立劳动关系。
审判长:准许,传证人到庭(证人到庭后)
审判长:证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 证人:我叫吴迪 审判长:出生日期 证人:1982年生 审判长:职业
证人:在广州某知名品牌手机公司做促销员 审判长:住所地
证人:家住佛山市玄武区
审判长:证人,要如实向法庭作证,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做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没? 证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你与原告是什么关系? 证人:我跟他是同事关系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向证人提问?
原告委托人:是,证人你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吗? 证人:是 原告代理人:证人请你仔细回答原告与你在公司工作期间,享受与你同样的权利与义务吗? 证人:他在与我工作期间跟我一样
原告代理人:(向审判长)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向证人发问?
被告代理人:原告在公司工作期间跟你完全一样,享有同样的权利吗? 证人:一样
被告代理人:(向审判长)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证人,你刚才的回答是否属实? 证人:属实
审判长:请证人到书记员处阅读笔录,可以进行补充,更正,确认无误后签字(证人走到书记员处检查,签字。)
审判长:(证人签完字后)证人退庭。审判长: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委托人作辩论发言.(三、法庭辩论阶段)
原告代理人: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汤伟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我们的调查和法庭调查核实的事实,特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而从原告和被告的陈述中,我们可知原告为被告创造了经济价值,原告为被告及公司付出了实在的劳动,实质上双方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那么原告就应当是被告的正式员工。所以被告应该有义务支付原告工资。
(二)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的“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对于“无故”作了排除性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而该公司并没有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也不是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因此被告没有理由不支付原告工资,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意见。
被告代理人: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被告广州某知名品牌手机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对与本案相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现在我代表被告向法庭做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律师不能强词夺理地认为只要对公司有贡献、付出了劳动,就形成了劳动关系,就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公司就要支付原告的工资。贡献和劳动不是双方劳动关系确立与否的唯一条件,其中最重要的还是具有实质意义的文件证明,如签署的劳动合同,但是这样的证明并不存在。
二、被告及其公司始终认为原告的身份是实训生,原告所进行的工作是其实训的内容,公司无需对在本公司实训生进行支付工资行为!就实习单位而言.实习生与单位的正式职工有根本的区别,实习生不可能拥有与正式员工完全一样的待遇。实习只意味着企业给那些即将参加工作的学生提供一个锻炼学习的机会,并不存在着应聘和聘用关系。“国家有要求,不许招收在校学生为正式员工,并且有的单位并不需要实习学生的辅助。单位安排实习生不仅得不到什么,反而还要安排专人进行实习管理和指导,因此有的实习单位还要求学生或学校交实习费。但被告及公司并没有向原告收取任何形式的实习费用,这是对原告学习实习的极大支持。
三、由于《劳动法》保护的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只有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实际劳动关系后,才能按照《劳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成立,被告不可能按照《劳动法》来支付原告工资!
审判长:刚才原告被告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从各方发表的意见来看,争议的焦点一是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的工作身份是“实训生”还是“员工”。二原告与被告是否以签订合同为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三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工资。下一轮发言请各方围绕上述三个方面展开,重复的意见请不要再讲。现在由原告发言。
原告:(有些气愤)事实上我确实为被告及其公司服务劳动过,劳动关系是存在的!而被告在介绍我去这职位时,并没有向我说明我的工作身份是“实训生”还是“员工”,他们实际上欺骗了我的劳动。
被告(一拍桌子,生气地打断原告陈述):当初你应聘的时候是你情我愿的,我怎么骗你了? 审判长(连拍惊堂木)被告,请遵守法庭纪律!这是法庭!原告继续!
原告:我虽然还是一名在校学生,但是我去应聘该工作是并不是怀着去实训的心态参加的,而确实是为了赚钱,我已经在应聘前就向被告说明的了,但是被告在我应聘时并无意向我说明工作的性质,形成了欺骗。况且还是他们刻意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的,这为以后的拖欠我的工资留下了借口和机会,所以我想他们拖欠我的工资是早有预谋的了。
被告代理人:(举手惊呼)反对!反对原告对我当事人做出误导性的猜测!
审判长:反对无效,这只是原告的思想表达。现在被告开始辩解!
被告:首先,我承认原告在我公司工作期间确实为我公司创造了经济价值。而原告也确实向我说明他应聘该工作是为了赚钱,但是我们公司要找的是实训生,这一点,在我公司的招聘广告上是说明的了,而其他在我公司实训的学生也可以证明,原告来应聘是他自己的选择,而我也认为他知道我公司的招聘意图,所以我就不当面向原告说明,而原告当时也没有主动向我咨询工作性质的情况,所以产生的误会错误也应该有他个人负责,而我并不存在故意欺骗,也不存在什么预谋!至于,“劳动合同”问题,我们公司只会与本公司的正式员工签订,而实训生,我认为没那个必要,毕竟他们工作时间不会太长,也没有和我们形成劳动关系!所以我们本公司是不会与实训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最多会签订工作协议之类的证明。
审判长:双方还有没有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被告:我也没有了!
审判长:双方无新的辩论意见,法庭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审判长: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被告,你有何调解意见?
被告代理人:鉴于原告在我当事人公司实训期间确实为我当事人公司创造了经济价值,并且表现良好,我当事人公司同意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一定的实训生生活补贴,而除此之外,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我们都不接受。
审判长:原告,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代理人:在诉讼前,我们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被告没有调解诚意,现我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听候判决。
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宣布休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书记员:请坐
审判长:下面进行宣判。(只审判长站起来)
审判长:秦亮诉广州某知名品牌手机公司侵犯劳动者权益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介绍下进入被告所在的某知名手机公司做兼职,但是被告却以原告是实训生和没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原告的应得工资,双方发生争执,产生劳动纠纷,原告要求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来处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向原告介绍工作时,身为招聘方并没有主动向原告说明工作性质,并且在原告工作期间也没有向原告具体说明或提醒,造成原告误会工作选择,也应该负起一定的责任。而身为招聘者,没有与相关实训生签订劳动合同,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管理法》的,并且被告的解析不合情理,本庭不予采纳!
原告是正式员工还是实训生的问题是本案的焦点之一。实习生与单位的正式职工有根本的区别,实习生不可能拥有与正式员工完全一样的待遇。实习只意味着企业给那些即将参加工作的学生提供一个锻炼学习的机会,并不存在着应聘和聘用关系。“国家有要求,不许招收在校学生为正式员工”,又因为原告还是在校学生,不能被招成为正式员工,只可以算是实训生,由于实习是一个教学环节,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所以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实习生也不是一个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所以原告不能要求被告支付工资,但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实训期间的生活补贴。所以本庭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支持。由于双方对各自的行为都存在着意识上的错误,双方都应该负起责任,但被告身为用人单位,应该负更大的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管理法》,判决如下: 书记员: 全体起立
审判长:
一、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规定支付原告实训期间的生活补贴和补贴赔偿,共500元。并且承担60%的法庭诉讼费和法律程序费。
二、原告只获得被告支付的实训期间生活补贴和补贴赔偿,并且承担40%的法庭诉讼费和法律程序费。
上述一、二两项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33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530元,由双方按照判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在宣布闭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先行退庭!
5.旁听法庭庭审感想 篇五
20111590805 杨琨
2012年10月22日,星期一,天气晴。在这秋光明媚的日子里,我们一行七人驱车来到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进行旁听庭审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经过例行的安监,我们来到了法院的四层。面对着一个又一个的法庭,我们有点晕,怎么听啊?也算是运气不错,再辗转到了六层后,正好有一个法庭在准备开庭。经过和书记员的简单沟通,我们上交了身份证,坐在了法庭的旁听席等待开庭。
这次审理的是一个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开过两次庭,持续了四个多月,这是第三次,所以案情我们掌握的不是太清楚。大概是说原告借给被告一百万元,被告无力偿还,但被告认为这一百万是原被告双方合作开发项目原告所投入的资金,于是双方产生纠纷。再加上双方之间还有很多其他法律关系,案情十分复杂,所以无法掌握到全貌。
一开始,法官并不在场,由书记员组织双方补充提交及交换证据,并指出不认可的对方证据。这个过程持续了约十五分钟左右。然后从审判席侧门上来了一个法官,和书记员进行了简单的交流后,开始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提问,内容包括“为什么提出了几个新证据?想证明什么?”等等,还对一些事实情况询问了双方。这个过程持续了约十五分钟。然后又从侧门上来了两个法官。这两位法官对于我们的到来显然有些惊讶,还向主审法官询问了一下。三位法官都落座后,主审法官简短的宣布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XXX组成合议庭、告知诉讼权利等事项,现在开庭。同时还告诉书记员把刚才他和原被告双方说的话记录为???(没听清)。正式开庭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组织双方对于新提交的证据以及前两次庭审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双方律师唇枪舌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其中原告当事人一度情绪有些失控,欲与被告律师争吵,幸亏原告律师及时制止才作罢。然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这一段比较平淡,感觉被告理亏的很明显,没有什么精彩之处。最后就是询问双方是否坚持诉讼请求和辩护意见,庭审就结束了,我们这次的实践活动也就完成了。
流水账记完了,该写点干货了。
在这次旁听庭审中,我感受到了以下几个问题:
1.书记员在庭审前的证据交换阶段客串了一把审判员。我们刚进入法庭的时候,只有书记员一个人,他当时坐在审判员的位置上接收原被告的新证据,然后又转到书记员的位置开始敲字。虽然早都听说法院“案多人少”,但看到这样一人兼两角的情况还是让我吃了一惊。后来才知道他是书记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而由书记员主持证据交换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
2.审判过程多次被案外事件打断。庭审中有几次被敲门打断,大多是因为其他案件的当事人来送他们的文件、证据和案卷材料等。
3.法庭纪律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规定,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我们同学中有一位使用电子设备进行了录音。貌似还有个规定说旁听人员在庭审过程中不得记录,但我们所有同学都进行了记录。
4.两名代理审判员形同虚设。两名代理审判员不仅来的很晚,而且在庭审过程中未发表任何意见,感觉是为了凑数而来。因为审理期限超过了简易程序规定的三个月,所以要转为普通程序,必须组成合议庭,所以随便拉了两个代理审判员来凑数。这样就直接把设置合议庭的目的给规避掉了。
5.庭审过程不甚严肃。庭审的过程中,审判长接电话一次;被告律师发短信一次,还让法官“稍等”。这实在令法庭在我心中的威严形象受到了损害。
通过这次庭审活动,我有以下几点收获:
1.陈述事实、发表质证意见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庭审过程中,原告当事人发表过几次意见。也许是未经受过专业训练的缘故,讲的比较罗嗦,搞的审判长有些不耐烦,甚至说出“不就是怎样怎样„„”这样的句式来进行总结。这样的陈述,即便是你占理,如果未能让法官清晰明确的了解案件的情况,那和没说没啥区别。万一遇到不愿总结的,听不明白就当作没听的法官,那可就完蛋了。
2.对于证据一定要非常熟悉,对证据的选择要非常谨慎。在质证阶段,原告律师抓住了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中的一个漏洞,事实上使被告产生了自认的效果。而被告律师显然对此准备不足,支支吾吾,最后只能以“要与当事人核对”为由搪塞过去。但这也引起了审判长的极大反感,认为被告律师是在拖延诉讼时间。
3.法庭的辩论并不像辩论赛的辩论那么紧凑,应该要想清楚再说。对方发表意见后,法官让你发表意见,这时并不像辩论赛一样,就必须立马站起来回话,而是可以查阅一下案卷和证据,并且和另一位律师商量商量,再发表意见。虽然不假思索脱口而出给人的感觉更显得理直气壮一些,但如果说错给对方留下把柄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6.模拟法庭观后感 篇六
上周三,老师组织我们观看了一次模拟法庭,这是我第一次听模拟法庭的课,感觉新鲜,体会深刻。通过此次观看模拟法庭,我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肃穆和作为一名未来的医生的职业素养和应该担负的责任。
这是一个关于医疗纠纷以及非法行医的案件。一个没有在该地行医资格的人为一名儿童注射过量的庆大霉素致患儿死亡,患儿母亲将其告上法庭。
我并没有亲身体验过真实的法庭,但从这次模拟法庭中,我明白了法庭的审判程序,并建立了直观印象。从程序上的角度看,基本上与真实法庭的程序相符,并没有出现大的偏差。从模拟法庭的布置来看,基本上是按真实法庭来布置的。
刚开始时,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并请入席,随后宣读审判纪律。接着全体起立,请审判长等入庭,带被告入庭,由审判长宣布开庭。
开始审判时,首先由审判员核对被告人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职业等,然后审判长宣布审判团成员、书记员、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基本情况。
进入法庭调查阶段,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控诉被告人的罪行。在公证人举证完毕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最终由审判员对事实进行认定,进行宣判。
从模拟法庭的现场气氛来看,整个模拟法庭都在一个较安静、平和的环境下进行,我个人觉得,在真正的法庭上,矛盾双方肯定会因彼此的矛盾而争吵不休,而此时法官也正好起到维持秩序的作用。模拟法庭上,双方除了发表对问题的看法外,没有更多的语气或表情,感觉不到矛盾的气氛,因而让人觉得索然无趣。法庭也是一个解决矛盾的地方,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人都会积极参与到法庭审理中,也会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特别是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双方应该就问题展开较多的争论,而在模拟法庭的辩论阶段却非常短暂。
在此次模拟法庭参与的诉讼人员,每个人的表现都十分投入,表现敬业。可能是模拟法庭的原因,一些扮演诉讼人员的同学显得比较拘谨,我们只能从表面去了解案件事实,不能深入理解案件当事人的心情、想法,也不能体会胜诉对自己的重要性。审判长在敲法槌时显得过于谨慎,而且表现不够积极和应有的威信度;双方代理人表现过于平淡,视乎与案情无关。被告表现尤为突出,声情并茂,让人感觉不出这是模拟法庭,如果不是事先知道,还以为是真正的被告。
其次也可能是对模拟法庭准备得不充分或者对法律知识仍掌握不够,在表演中,参与人对案件涉及的一些专业知识还了解不够,不能完全拿出有力的证据去辩驳对方,没有一直针对案件焦点。但总的来说,整个模拟法庭过程还是比较正规、专业的,让我们旁观人员体会到了法庭的程序、严肃。
虽然这只是同学们自己演绎的一段,它并不是真实现实的,它也不是专业娴熟的,但它确也是真实、诚恳的,真实的模拟现场,真实的人物刻化,真实的语言,真实的内心表露,均诚恳地反映出同学们对待这次模拟法庭的态度,我们观看的也非常细致。
我觉得这个模拟法庭活动开展的非常好,不仅使我们了解了法庭审判的程序,也让我们更加直观的体会到了作为医生的责任。
医生,是一个神圣的职业,患者将自身的健康甚至是生命托付于我们手中,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去为他们消除病痛,还他们健康。这就要求我们从点滴小事做起,注意培养自己的责任感,只有这样,在今后的工作中才能更好的对患者负责。像这次案件中,暂时抛开行医资格这个问题,如果被告在为患儿注射庆大霉素的时候不是不负责任的一走了之,甚至拔针都是家长自己操作,而是严密监测患儿的状况,在发现状况的时候就可以及早准确的采取抢救措施,可以尽早送去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或许患儿的死亡就可以避免,就不会造成其家庭的悲剧。
我们在多年的医学学习过程中,注重的是医学专业知识的学习,注重的是专业技术的提高。但我们今后的工作中是在社会中,是与人打交道,需要交流。特别是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今天,我们不光要熟练的掌握专业知识,提高治病救人的本领,还要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既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又能更好的保护自己。
通过组织模拟法庭,让学生自己亲身参与,主动学习,更好的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提高了教学效率。
7.模拟法庭观后感 篇七
地板是浅蓝色的,看着就很端庄,不过,审判长和审判员的桌子下面,铺着整整齐齐的浅黄色的滑滑的地板。每个人的桌子都是栗壳色的,很有手感,仔细看的话,还会有一些精致的条纹在上面。天花板上还有像小圆球的亮亮的灯,照亮这个模拟法庭。
此时,我们正在举行一场诉讼会,事件是这样的:原告张三(王靖童饰演)及被告李四(王思羽饰演)在课间玩耍时,李四不小心将窗台上的热水杯碰到,以致将张三的脚烫伤。原告认为因为李四的危险行为而造成的这个事件,还认为张三烫伤后,学校没有及时的治疗措施,所以觉得学校也应该付一定的责任这个事件让同学们懂得安全是很重要的,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我们要时时注意身边的小细节,注意安全。
法庭结束后,老师带领我们参观模拟法庭。她指着一辆车对我们说:“这是一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车。”我走进一看,那辆车的车窗已碎,车门被火烧得破烂不堪,往里一看,本以为会好些的,没想到里面更是不堪入目,被子、褥子乱成一片,上面还覆盖着层层灰尘。看到这个场景,我可以想象这辆车以前是什么样,车窗明亮的可以照出人的影子,车门干干净净,里面的沙发摆放得整整齐齐,在路上飞驰,好不威风。而现在,却只能做个提醒大家注意交通安全的参观物。
在整个模拟法庭里面,有两样东西最好玩,最让我们兴奋。一个是电子书,一个是踩鱼游戏。电子书是一本展开的书,只要把手在感应灯下一挥,电子书就能翻页,每一页上都印着关于法律的知识,同学们一个个把手在感应灯下面挥来挥去,乐呵呵的。然而,更受欢迎的是电子踩鱼游戏,有一个电子投影的鱼池,过几秒钟就会有一只小黑鱼或小金鱼出来,过几秒钟就会有一只只小脚落在一条条小鱼身上,我们喜欢这个游戏,每个人都争先恐后的踩鱼,每个人都极其兴奋。要不是老师过来及时阻止,我们还不知道会闹成什么样呢!
随后,老师又带领我们参观了一些知识,什么“怎么保护自己”啊,什么“怎么对待网上的朋友”啊,什么“遇到坏人跟踪怎么办”啊,看到我们心里发毛,也都记住了这些要领,懂得了这些知识。
8.关于法庭庭审个人观摩心得体会 篇八
此次庭审总的来说,我认为庭审程序合法,庭前准备充分,使得庭审达到了主审法官用语简洁、细节把握得当,思路清晰、引导得当的良好效果,并注意到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在此,我仅结合实践中的工作经验和此次庭审观摩的感受,就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要注意的细节问题,谈三点浅显的看法。
一、庭前准备要充分,庭审程序要规范。庭前准备工作必不可少,在程序性的工作准备到位的同时,阅卷也尤其重要。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庭前有很大一部分的时间是用在阅卷上的。这样可以使控辩双方充分了解争议的问题以及出现的新的事实或证据,充分的做好准备。对此,法院还可以适当的督促控辩双方阅卷,作好庭审准备工作。避免开庭时临时出现突发情况。比如说公诉人或被告人突然提出:“……问题请法院调查核实”,这样的问题提出来未免不科学,而且可能会加大案件审理的工作量,和影响到案件的及时审结。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就可以避免类似的情况出现,有利于案件的“事实、证据辩论于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二、庭审中用语要简洁、规范,同时又要便于被告人理解。开庭审理的时间是很有限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很多文化水平都不高,还可能会有听不懂普通话的,或者连“回避”是什么意思都要另行解释。这就要求我们审判人员能够精准用语,让被告人既能听明白、又不显得累赘。同时,问话要简洁、明了、直接,这样可以节省有限的庭审时间,有利于快速查明案件事实。
三、庭审中要注意细节,主要有以下三点。
1、要注重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在庭审中,依程序询问被告人是否有补充的意见,是否需要辩护人补充发表意见,尊重和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并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为被告人依法做出必要的提示。对于一审已经举证质证的证据,没有必要重复举证质证,但是也应当庭询问了被告人是否有异议。对一审的质证认证是否有异议。
2、要注重对庭审节奏和庭审氛围的把握。对于一审已经举证质证的证据,没有必要重复举证质证的,不进行重复举证质证。对于控辩双方对于被告人情绪激动容易失控的情况,审判长要给予提醒,以使被告人及时的控制自己的情绪,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
9.刑事诉讼模拟法庭观后感(范文) 篇九
这是我上大学以来参加的第一次“庭审”,是在我们学校的人文学院的“模拟法庭”,而我是作为第三人的身份参加的,就是被告一方,第一次接触有茫然、又紧张,由于可下的功夫下得不够足,没有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但是从中的感触也是挺深的,心灵的一角还是被这庄严的法庭震撼到。
首先是开庭阶段,当我们旁听人员在观众席上坐定下来,这时候书记员讲话了。书记员首先查明了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读了法庭规则,并请公诉人、辩护入庭,再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当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了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这里当我看到证人出庭了,我顿时心生感动。且想偌大的一个中国,虽然法律明文规定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可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证人被“千呼万唤”都仍不出庭作证。而这个小小的模拟法庭却让彰显了法律被付诸实践的可贵之处。
接下来,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查明了被告人的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是否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以及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查明被告人的情况自古以来就是审判最开始的必经程序,这也是案件事实的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
然后,审判长宣布了案件的、起诉的案由、被告人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这些看似繁琐的程序却恰恰体现了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保证着诉讼的公平正义。
第二阶段是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审判人员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首先由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应该有充分证据证明,对罪名定性应该准确,而看我们同学们自己写的起诉书,听了之后,我在心中也是暗自叫好,这三年学习法律绝不是在纸上谈兵,而是活学活用。然后是被告人陈述,再分别讯问了各个被告人,接着是控辩双方申请举证,发问、询问证人,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或有关笔录并进行质证,再由法庭核实证据。经过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阶段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等问题提出观点,发表意见,进行论证和互相辩驳的活动。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言,再由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fwd qw.辩护,最后控辩双方进行相互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控辩双方各抒己见,让案件事实在辩论过程中越发显得明朗,对如何适用法律来定性法官也是心中有素了。
第四阶段是当事人最后陈述,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评议和宣判之前,给当事人以最后陈述的权利,使其还有一次为自己充分辩解的机会。
最后就是宣判程序,由审判长宣读审判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民事案件庭审笔录格式 篇十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
、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已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在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原告: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审:原告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被告一:
审:被告一代理人姓名等项?
被一代:
审:被告二姓名等项?
被告二: 被二代: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一:没有异议。
被告二: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判长活动。
审:×××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与被告×××等×××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审:本案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记员×××担任本案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一:清楚。
被告二:我已经知道了。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一:不申请回避。
被告二:不要。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审:现在由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原告:宣读起诉书(内容略记)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1、2、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一: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被告二: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审:现在由原告提供证据?
原告:我现在提交以下证据:1、2、3、4、5、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一: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 ……
被告二: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 ……
审:传证人×××到庭。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
审: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没有。
被一:没有。
被二:没有。
审:证人退庭。
审:传证人×××到庭。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
审: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内容略记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没有。
被一:没有。
被二:没有。
审:证人退庭。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一: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二: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辨认。
审:现在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原告:……
原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审:现在由被告方发言?
被告一:……
被告一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被告二:……
被告二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告: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一: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二:没有新的意见。
审:法庭辨认结束,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按诉讼请求。
被一: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二: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被告一:不同意。
被告二:不同意。
审: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组织调解。
审:现在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载判结果。
审:现在宣布休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略记)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继续开庭。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作出结论,现在宣判。(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审:宣读判决书
(见判决书,略),本判决的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送达,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完毕。
书记员:全体坐下。
审判长:原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原:服从判决。
审判长:被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肖鹏:不服判决。
审判长:被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肖哲:不服判决。
审: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诉讼参与人退庭。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核对笔录签字:
11.模拟法庭观后感 篇十一
在四年的学习生涯中,作为法科学生,我们深知实践活动的重要性。记得在上第一节民事诉讼法课的时候,袁老师就向我们说明了实践的重要性。大家也达成一致结论:把所学知识用于实践。
很高兴袁老师能给我们此次模拟庭审的机会,由于自己以后想从事律师方面的工作,所以我对此次活动特别感兴趣。在活动中我们将会轮流担任原告和被告的代理人,大家都感到很新奇,我组同学进行了积极讨论,查看卷宗材料,收集相关证据,找出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活动中,同学们积极参与,在本次讨论中踊跃发言,在进行的过程中,老师也针对我们的不足之处给予了相应的意见,使我们受益匪浅,对于庭审的程序模式等知识也有了更深的了解,真正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于我们的理论学习,也是大有裨益的。在模拟审判的过程中,大家积极的发言,陈述着自己的观点看法,同时老师与学生之间也有良好的沟通,作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同学们也针对问题详细分析了案情,尽可能的为其当事人争得更多的权利。
【民事模拟法庭庭审观后感】推荐阅读:
民事模拟庭审案例07-10
庭审笔录(刑事附带民事)10-30
书记员民事庭审笔录07-30
模拟法庭程序06-09
模拟法庭活动案例09-19
校园模拟法庭简介09-28
行政模拟法庭案例剧本06-27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07-02
模拟法庭主题班会教案10-13
模拟法庭实训报告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