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生产企业出口退税

2024-09-15

外贸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共8篇)

1.外贸生产企业出口退税 篇一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一、业务概述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批申报单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加盖外汇管理部门已收汇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5.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提供)

7、委托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原材料的购销合同、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一、业务概述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包括视同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

二、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2 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3份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4.出口发票

5.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提交: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6.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还应提供受托外贸企业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应税消费品的提供)

8、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二

9、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10、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料件复出、进料成品复出、进料深加工、来料加工等贸易方式需提供)

11、海关合同核销结案通知书复印件和企业核销申请表

12、生产企业外购视同自产产品出口的还需提供:珠海市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申报审批表、珠海市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企业明细表、珠海市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台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应该在月底前审核、审批完成。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

一、业务概述

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使用国产设备,对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不实行退税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6]6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一)办理备案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

(二)申报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办理备案登记 1、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国产设备:

(1)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2)进口设备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3)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4)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验资报告;

(6)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次及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凭设备购销合同和设备说明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或2006年7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需持以下资料办理备案登记,已办理完毕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单独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申报退税

1.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或2006年7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3.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或2006年7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4.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5、付款凭证(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6、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 5 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7、登记手册封面及其中相关登记内容的复印件(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8、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一)办理备案登记

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国产设备备案应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申请;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或2006年7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在取得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后30日内申请。

(二)申报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采购国产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税手续。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一)办理备案登记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复核,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申报退税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2.外贸生产企业出口退税 篇二

新出口退税管理系外贸企业日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内部控制也是外贸企业实现现代化管理的要求,随着出口退税政策和制度的不断变化,外贸企业必须不断强化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唯有如此才能适应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要求,促进外贸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出口货物退税是退还报关出口货物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出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出口退税作为一项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税收补贴政策,为鼓励出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为了鼓励出口,自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6月1日国家先后7次上调出口退税率,这7次出口退税率上调总计涉及产品7800多种,如果处理不当将会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外贸企业必须不断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提高出口退税管理质量,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和充分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给企业带来的效益。与此同时,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五部门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已经自2009年7月1日起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执行。因此在新的制度框架下如何规范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发挥出内控制度的积极作用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一、外贸企业加强出口退税内部控制的重要意义

1.效益性。出口退税作为一项税收补贴政策,能够有效的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流动资金的周转速度加快可创造企业盈余的增加,从而促进企业的经营发展。以笔者所在的企业为例,2009年累计出口6000万美元,累计收到出口退税6100万元,占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12%。南通市的中国民营最大船舶企业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2009年累计获得出口退税9.08亿元,有效的缓解了出口资金压力。因此外贸企业必须重视出口退税的内部控制管理,只有充分实现出口退税的有效内部控制才能及时实现出口退税政策所带来的效益。

2.安全性。企业构建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企业财产物资被损坏、被浪费,杜绝企业财产被贪污、挪用、浪费、偷窃或其他不合理的使用。我们知道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作为国家对于出口贸易一项重要的补贴,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单证信息传递方可实现将退税款由国库退还到企业账户上,其间需要多个机关、单位的配合,外贸企业内部的部门合作也至关重要,因此唯有建设有效的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才能及时安全的保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款安全完整的返还。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亦可以认为是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安全反馈装置。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内部控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虽然,出口退税管理在外贸企业经营管理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众多外贸企业在出口退税的内部控制过程中仍然存在种种不足之处,现简要分析如下:

1.外贸企业对出口退税内部控制认识不足,

许多外贸企业中普遍存在重业务轻财务的现象,许多企业领导认为业务是“钱袋子”,而财务等后勤则是只会花钱的“败家子”,因此对于出口退税、财务等岗位的重视程度不足。加之内部控制建设成本较高,涉及到人员以及设备的配置,以及相应ERP软件的开发和应用。以出口退税内部控制为例,出口退税所涉及的设备就牵涉到电脑、扫描仪、针式打印机、网络等多种设备的配置。而内部控制收益的显现则呈现出隐性化、短期内很难实现的特征,所以不少外贸企业认为建立出口退税内部控制的成本远大于其收益,从而忽视出口退税内部控制的建设,甚至尚未意识到构建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的真正意义所在。

2.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不合理

虽然部分外贸企业已经意识到加强出口退税内部控制的意义,但在设计自己的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时,许多内容往往原则性较强,缺乏操作的可行性,甚至无法操作。企业在设计内控制度的时候生搬硬套其他企业的模式和做法,对自己企业的岗位设计、人员配置不加考虑,如此设计出来的出口退税内控制度无异于空中阁楼中看不中用。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从退税单证的外部管理来看,涉及到外汇管理局、海关、供货厂、货代公司、银行、主管出口退税机关等诸多部门,其中任何一个部门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退税风险产生,从退税单证在企业内部流转来说,也要涉及到财务部、单证部、业务部、储运部等众多部门,如果内控制度在设计上对部门的单证衔接考虑不周或设计不合理也必然导致出口退税风险的产生。

3.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片面性

目前不少外贸企业在出口退税内部控制的执行过程中存有误区,将内部控制简单的等同于内部财务控制,因此往往将内部控制的责任归责于财务部门承担,从而导致参与出口退税内部控制的人员仅限于财务人员,这种片面性的执行方式也使得不少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力量弱化,许多制度难以真正落实。

三、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原则

基于出口退税在外贸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意义,我们必须重视起外贸企业内控制度的建设,同时在内控制度的设计过程中把握如下原则:

1.政策性原则

我们知道出口退税政策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税收管理政策,国家会根据一定的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方式,因此外贸企业在进行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时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的税收政策和退税征管制度规定进行设计。

2.有效性原则

外贸企业建设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出口退税管理行为,保证企业能充分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带来的实际效益,因此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之初就必然要考虑到该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虽然出口退税涉及到的机关和部门较多,但尽量做到出口退税内控环节不宜过长而又环环相扣,具有可操作性;制度必须要做到便于检查,具有了解控制执行情况的手段和途径,同时要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变化以及执行情况和管理需要,实现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兼顾,以提高出口退税工作质量为目标。

3.信息化原则

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过程,就是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将出口退税所需要的各种单证上的信息整理反馈的过程,在现今退税流程信息化的要求下,外贸公司在制定出口退税内控制度时必须要考虑到报关、核销、退税等诸多环节的电子信息化要求,为这些信息的传递和交换搭建起一个有效的电子信息化平台。

4.特殊性原则

如果说出口退税内控制度的设计要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规是政策性原则的体现,那么出口退税内控制度的设计要与企业自身特点相结合则是特殊性原则的要求。生产型出口企业和外贸型企业对于出口退税有着不同的管理规范要求,而出口贸易方式的不同也影响着出口退税管理方式的选择,比如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下的出口退税就有着许多差异,因此外贸企业在设计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的时候要结合自身的业务特殊性来设计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这样的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才具有较强的适应性,符合管理需要。

四、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内控实务的思考

1.构建动态链式内部控制制度

外贸企业在构建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可以以出口收汇核销单为龙头,以业务部门实际出口发货为根本,以企业退税管理部门(一般是财务部)的数据申报为基础搭建起动态监控退税申报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形成一条动态链式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处理种种涉税事宜。此处以办理出口退税所需的各种单证以及申报为准介绍如下:

(1)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报关单

外贸企业业务部门在和外商签订合同并经公司内部批准之后,从单证部门领用出口核销单,此时单证部门就需要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有关出口信息建立起此核销单项下的若干信息,包括出口合同号、出口发票号、关口信息、外销金额、领单日期、出口金额、预计返单日期等种种信息。业务部门在货物报关出运后记录货物的出运金额、数量、品名以及货代信息,此后单证部门在收到退回的出口报关单后,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之出口退税专用联和收汇核销联分别交予退税专管员和出口核销专员,一旦此票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收汇实现后,出口核销专员及时将银行收汇水单核销联和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交至当地外汇管理局核销,核销完毕后,出口核销专员应将已经核销完毕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交由出口退税专员管理。出口退税专员在收到出口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后在退税申报时和报关单等资料装订一起交由退税处审核退税,或在出口退税申报后再补交至当地国税退税处档案管理部门签收。

(2)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发票

当上述出口核销单上记载的货物报关出口后,业务部门单证人员就应将外销发票、出口货物装箱单、出口货物明细单、提单和货运单据复印件交与出口退税专员,并按照实际报关出口的货物信息通知供货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收到增值税发票之后,业务部门应将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联和与供货厂家签订的收购合同交予出口退税专员,同时将增值税发票购货方记账专用联交由财务部门进行付款申请。出口退税专员收到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后应该及时和出口报关单上的信息比对核实,一旦发现和报关单信息有差异要及时查明原因通知供货厂家修改或至海关更改。

(3)退税单据的匹配和申报

出口退税专员在收齐相关单据后,以出口外销发票号码为索引,将与此出口外销发票号关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之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报关单之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外销发票以及增值税发票匹配起来输入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退税申报数据,凭借网络预审排除疑点后,通过正式审核完成一个批次的退税申报工作。

2.完善以时间节点为基础的风险防范制度

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中风险防范机制的设计必不可少,这是因为国家出口退税政策中关于时间节点的要求很多,一旦超过时限将不予退税甚至要给予征税,因此一个有效完整的出口退税内控制度中必须要充分考虑到若干时限要求,避免因为时效问题导致出口退税失败从而引起损失,现将各时限要点介绍如下:

(1)增值税发票认证时限

根据原国税发[2003]1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外贸企业在供货厂家开具增值税发票之后的90天之内必须认证,否则不予抵扣或退税,但国税函[2009]617号中将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认证及抵扣期限由90天调整到180天,考虑到出口退税申报时限未作调整,因此出口退税内控制度中关于增值税发票的认证仍应该以90天为好。

(2)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根据国税函[2007]1150号文中的规定要求,货物自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为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在限期内未能完成退税申报的将视同内销给予征税。

(3)出口核销单的核销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收汇核销期限货物出口之日起的210天内,但不包括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的六类企业,六类企业应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限内(90天)收汇核销。

(4)代理出口证明办理时限

鉴于不少企业从事着外贸代理业务,代理业务下的出口退税将由委托方自行办理,外贸企业作为受托方有责任及时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此证明以及其他单证交由委托方办理出口退税事宜。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3.完善单证备案制度

国税发[2005]199号文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强调对于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因此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内部控制中必须考虑到完善出口退税单证备案制度,各个出口退税责任部门都需纳入单证收集之中,确保单证备案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4.出口退税内控制度和ERP系统的有效整合

目前不少企业都已经启用ERP管理系统,外贸企业在使用ERP系统时,基于ERP是针对物质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资源管理、信息资源管理集成一体化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完全有必要将出口退税内控系统纳入ERP系统之中,在企业内部ERP开发和维护时就有意识的将其和出口退税所需要的电子口岸、外管局核销、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增值税认证系统整合至公司ERP系统中,一则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效率,再则也能满足出口退税内部控制的信息化要求。

5.增加出口退税内控考核体系

考虑到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在外贸企业运营中的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设置一系列考核指标来反馈出口退税内部控制的质量和执行性效率,并将此与出口退税相关责任部门的业绩考评挂钩,从而提高出口退税部门(此处指企业内部所有有关部门)的工作积极性。此外外贸企业在出口退税内控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人员梯队建设,因为出口退税的限期性必须要求有足够经验的出口退税人员配合内控制度的执行。

3.外贸生产企业出口退税 篇三

[关键词] 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 出口商品结构

一、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演变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我国1985年开始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政策设立之初,目的在于鼓励出口,甚至压抑内需,全然不顾及资源转换效率,不惜代价全力推进出口换汇,以配合进口替代战略的实施。时至今日,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外汇盈余国家,并且国内经济部分地由于外汇顺差过大引发了流动性过剩问题。从外汇短缺到外汇过剩,是不同层次的两个矛盾问题。显然,为解决外汇短缺而出台的出口退税政策,作为出口创汇最重要支持工具的功效已告完结,但作为一项符合WTO规则的国际惯例,其借助国际需求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我国宏观资源转化效益的功能将长期存在。

我国已经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10次较大的调整。国家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已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联合发布的《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简称“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被取消,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进一步降低,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共计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调整力度和范围都是空前的。新的出口退税政策“有保有压”,释放出国家产业结构、出口商品结构调整的明确信号。此次政策调整虽然会增加部分出口企业的生产成本,会给纺织等低利润行业带来一定的压力,但同时也是企业调整与提高的机会,从长远看,将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目的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传达了国家宏观政策层面的一个明晰信息,就是外贸的增长必须与国民经济的平稳、持续发展相协调。当前外贸发展更多地需要服从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既表明国家缓解贸易顺差过大、调整产业结构的决心,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抑制经济过快增长、增强出口企业的竞争力以及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产生影响。

1.首要目的在于缓解贸易顺差。外贸顺差过大是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据海关统计,2007年1至5月我国进出口总额为8013亿美元,同比增长23.7%。其中,出口总额4435亿美元,同比增长27.8%;进口总额3578亿美元,同比增长19.1%;出口增幅高于进口增幅8.7个百分点,累计顺差857亿美元,同比增长83.1%。随着外贸顺差的增加,贸易摩擦也经常发生。此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对于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限制“两高一资”的出口,有利于节能减排。此次出口退税调整的焦点集中在“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上,共有553项此类商品的出口退税被取消,其中包括盐和水泥等矿产品,肥料、染料等化工产品,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炭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与此同时,再次降低部分高耗能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目前中国经济发展长期处于能耗居高不下、环境压力加大的状态,下调“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甚至取消退税,迫使企业减少“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如水泥、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等)的出口,抑制相关产业继续扩大。

3.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加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出口退税率下调,相关出口商品的成本则会增加,缩小了所涉产品出口的利润空间,促使出口企业进行出口产品结构调整,同时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促进制造业不断升级。技术创新大多具有高效低耗、较少影响环境的特点,因而可以提高效益,调整结构,优化配置,实现企业要素的最佳组合,使企业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4.有益于抑制经济过快增长。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我国经济的外贸依存度不断增加,出口需求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也不断提高。出口需求大幅增长,已成为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动力。

近年来,我国经济呈现高速增长,目前看,这种增长具有较强的持续性,为了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向过热,中央政府已采取了一些措施,诸如继续控制货币的流动性,实施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而国家及时较大幅度和较大范围降低和取消出口退税率,对出口企业的生产和盈利将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对于防止经济继续快速增长,减弱出口需求具有一定作用。

三、外贸企业如何应对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从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可以看出,政策的变化是在我国外贸顺差增长过快,贸易摩擦不断加剧,环境治理急需优化的背景下出台的,国家的政策态度十分明朗。短期内,这对外贸出口的影响是不利的,但立足长远分析,它对改变企业经济增长方式,改善国内环境设施,提升产业结构意义重大。企业应当顺应变化潮流,抛弃原有经营模式,踏足寻求新的利润点。 对于出口企业而言,面对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带来的冲击,顺应新的政策要求,积极应对方为上策。

1.出口企业及时了解熟悉有关政策。企业努力调整经营思路和策略,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克服各种困难,确保出口经营业务持续稳定发展。当务之急是要做好退税率调整前后的測算分析,相对取消或降低出口退税率的企业,在充分考虑政策调整和外贸出口增减等因素的基础上,应自下而上地综合分析出口退税的增减实际,测算利润的赢利空间,掌握谋求发展的第一手资料。只有这样才是正确选择经营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应对退税率变化的可行之道。

2.引导有关企业积极消化退税政策调整的负面影响。退税率下调后,出口企业的征退税率之差将会拉大,导致生产成本明显增加,出口商品的价格战更加激烈,国际竞争的优势会逐步减弱。提高国际议价水平,及时与客户沟通协调。争取客户的理解和支持,适当提高出口商品价格,尽量保客户,保市场。从战术上看,企业仍然有很多途径可以转移政策造成的损失。如果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需求弹性比较小,则可以通过适当调高产品价格的方法弥补退税率降低的损失,而产品价格调高的同时如果质量也得到了提升,则其国际竞争力并不会因此而下降。如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需求弹性比较大,则企业可以寻求更多内销,通过内销来规避国际市场风险,并化解政策造成的负面影响。如果这两条道路都无法走通,则意味着企业必须做长远打算,适时地调整产品结构。

3.加强内部管理,充分挖掘企业潜力,尽量降低运营成本。因为出口退税率的下调压缩了出口企业的利润空间,企业应尽可能把降低成本与增强企业竞争力结合起来,将政策调整带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程度。为减少出口退税率降低造成的损失,可以考虑将以往从国外采购的原材料,改为在国内采购的办法,控制原材料的成本;在与国内外原材料供应商交易时,尽量压低采购价格,降低原材料采购成本;积极开展电子商务,采取网上看样、报价、洽谈、签约,大力开拓网上市场,进行网上交易,以降低交易成本。努力实现税款转嫁与转移,在整体成本增加,自身适度负担的前提下,有计划实现转嫁前移。

4.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商品技术含量。出口退税率下调对出口企业来说是一次挑战,要转变原有思路,缩减低附加值、高耗能商品的生产,转而开始研发和生产高附加值商品。不断加强国际市场调研,增强前瞻性,分析出口的形势和环境,制定出口规划,从低价竞争转向产品差异化竞争。例如,下调退税率的服装行业,在功能设计、外观造型、包装等方面有所创新,同时要以发展品牌为目标,培育自己的品牌,提高产品的品质和声誉,从而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创新需要相应的投入,人才和研发支出应当纳入企业战略。政府政策也应当把技术创新作为提供出口激励程度的一个依据,鼓励更多的出口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5.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发展多种贸易形式,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通过对外投资,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拓展发展空间,开拓国际市场。

6.适度调整贸易方式。出口退税率下调,对自营出口影响较大,对代理出口影响较小,对一般贸易影响较大,对加工贸易影响较小。企业应适度调整贸易方式,做到自营和代理相结合,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相结合,并借机积极扩大进口。是引导企业转变经营方式,选择适当的贸易方式,如原材料可进口解决的出口生产企业,可以采取加工贸易替代一般贸易,减少退税压力,流通型公司可以采取代理出口的方式维持业务。

7.各企业要积极调整市场营销策略。对受出口退税率调整影响较大的出口产品要积极拓展国内市场,增加内销产品的比重。另外,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到境外办厂,避免出口退税率调整和国外贸易壁垒的影响,同时还能更好地利用国外的资源和市场不断拓宽发展空间。

总之,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意味着国家对外贸出口增长过快、顺差过大加大了调控力度。同时,又进一步优化了产业结构,抑制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对此,企业应该加快出口商品的结构调整,改变经营模式,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推进自主品牌建设,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向和经营策略,化解退税率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影响。

参考文献:

[1]陈同仇薛荣久:国际贸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审核 篇四

更新日期:2011-01-04 来源: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将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退税凭证并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申报数据软盘,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退税。

一、办理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四)《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29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5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九)《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

(十)《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

二、提供资料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四)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电子申报数据(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

(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六)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七)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

(八)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九)如属于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还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代理出口协议书(合同)》(复印件)。

(十)如属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的(包括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及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鉴定表》。

(十一)如属进料加工贸易方式,需提供加盖外经贸部门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

(十二)如属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采取作价方式复出口的,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复印件)。

(十三)如属进料加工委托加工贸易方式,需提供原材料的采购完税凭证。

(十四)如属逾期申报的,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准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通知书》(复印件)或《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经保税区出口)。

(十五)《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人工调整申请表》(有数据调整时报送)。

(十六)纳税人就其电子数据明细申报记录已经人工二次核对、确保单证真实、与明细申报相符、号码录入无误的书面声明。

以上退税纸质凭证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

四、收费标准:免费

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篇五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用于出口的商品,其出口方式一般有两种: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做好以上两种形式的会计处理,首先要正确计算应退税金(增 值税、消费税)的金额;其次要明确企业获得的出口退税款的税收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 号)规定:

1、企业出口物资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获得 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下面分别就两种出口方式的会计处理说明如下:

一、自营出口方式下:

例:1999年2月,兴隆外贸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从某日用化妆品公司购进出口用护发品1000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00万元,进 项税额为17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当月该商品已全部出口,售价为每箱150美元(当日汇率为1美元=8.2人民币),申请退税的单证齐全。该护发 品的消费税税率为8%,退税率为9%.要求计算应退增值税和消费税并编制会计分录(单位:元)。

(1)购进时:

借:商品采购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银行存款170000

(2)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1000000

贷:商品采购1000000

(3)出口报关销售时:

借:应收外汇账款123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1230000

(4)结转出口商品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1000000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1000000

(5)申报出口退税时:

本环节应退增值税额=150*8.2*9%*1000=110700(元);

转出增值税额=170000-110700=59300(元);

本环节应退消费税额=1000000*8%=80000(元)。

应退的增值税财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110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10700

进项税额转出时:

借:商品销售成本59300

贷: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9300

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110700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110700

应退的消费税财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80000

贷:商品销售成本80000

收到消费税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8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80000

二、委托出口方式下:

续上例:假设兴隆外贸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其他条件不变,并按销售额1%的比例直接提取手续费,要求编制委托方的会计分录。

(1)发出委托代销品时:

借:库存商品——委托出口商品100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0

(2)收到代销单时:

借:应收账款123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1230000

(3)收到蓝天外贸公司交来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1217700

销售费用12300

贷:应收账款1230000

(4)结转委托出口商品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1000000

贷:库存商品——委托出口商品1000000

(5)申报出口应退增值税、消费税(在委托方办理)、转出不予抵扣的增值税的分录同自营出口方式会计分录“(5)”。

问:请问外贸公司的会计科目设置是怎样的,与生产企业的主要不同是什么?我本来是一家生产企业的会计,现有一家新办的外贸公司要我去,我希望知道两者的不同,及有关外贸公司的会计科目。请高手解答,谢谢。

一个虔诚的等待者

答:出口贴现的帐务处理与普通的银行贴现帐务处理是一样的.问:出口贴现的账务该如何处理?一个初次走上外贸会计岗位的新手期待您的答疑

6.外贸生产企业出口退税 篇六

一、安装、启动

二、系统维护

(1)、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

执行“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进入编辑画面,点击“修改”对系统配置字段作如下操作(以下未列字段可不操作):

企业代码:即本企业的10位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如3401910001; 纳税人识别号:即本企业的纳税识别号15位号码; 企业名称:本企业的工商登记全称;

计税计算方法:输入数字“2”,单票对应法; 开户银行名称:如“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与上述开户行对应的退税专用帐号; 换汇成本检查:选“T”;

进货足额检查:选“2”,同时检查增值税、消费税; 是否预申报:选“T”。此处选择对数据加工处理有影响。

是否分部门核算:不分部门核算,选“F”;分部门核算,选“T”;如果企业要分部门核算,则选“T”,并且要进入“系统维护”之“代码维护”中的“部门代码”,点击“增加”或“修改”,进行部门代码维护;并且要与退税登记表的部门代码一致。

是否分部门申报:选“F”,不分部门申报;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是用系统配置中“分部门核算”属性来解决分部门审核,用“分部申报”属性解决分部门申报。建议规模及业务量小的企业不使用“分部门核算”和“分部门申报”。

是否财务挂钩:选“F”;

退税机关代码:输入退税机关所在地行政编码,如合肥市国税局“3401”; 退税机关名称:输入退税机关名称,如合肥市局“合肥市国税局”。

以上输入完毕后,确认正确的,点击“保存”并在提示信息中点击“是”,完成系统配置设置,按提示进行系统重入。发现错误的,继续修改。

(2)、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

多用户操作问题:网络数据路径的使用。

换汇成本上下限:上限8.0,下限5.0。超过系统设置的上下限,会出现错误提示,但不影响退税申报。企业应对有异常的数据进行检查,确认后再申报。

(3)、系统口令设置与修改

考虑系统的安全性,建议作如下操作:

在“系统维护”之系统配置----“系统口令设置与修改”点击“增加”或“修改”,作如下操作: 用户名:输入数字或字母均可; 操作人姓名:录入操作人汉字名称;

三、出口退税申报前准备事项

(一)、外贸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之日收齐单证并办结退(免)税申报手续。

(二)、外贸企业应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并准确地确认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和核销单数据。

(三)、外贸企业必须将每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品名、数量、计量单位保持一致。

1、折算原币离岸价。

(1)成交方式为CIF时,原币离岸价=成交金额-运费-保费-杂费(2)成交方式为C&F时,原币离岸价=成交金额-运费(3)成交方式为C&I时,原币离岸价=成交金额-保费

注:当运、保、杂费币制与成交币制不同时,需要将运保杂费根据报关单数据中汇率或出口商品汇率配置中汇率转换为与成交金额币制相同的运保杂费金额。公式=运保杂费×(运保杂费汇率/成交币制汇率)

2、计算人民币离岸价。人民币离岸价 =原币离岸价* 成交币制汇率 / 100。

3、计算运、保、杂费金额。

(1)运、保、杂费标志为1(指费率)时,运、保、杂费金额=成交金额×报关单中运、保、杂费金额(实指费率)×(%、‰、其他,在参数设置中配置的比率)。

(2)运费标志为2(指运费单价)时,运费金额=折算数量(企业填写)×报关单中运费金额(实指运费单价)。保费、杂费无标志为2的情况。

(3)运、保、杂费标志为3(指总额)时,运、保、杂费金额=成交金额×(运、保、杂费金额(实指运费总价)/整张报关单的成交金额总和)。

四、出口退税申报

(一)外部数据采集

1、出口报关单信息读入读入步骤:

(电子口岸插卡器和退税系统要安装在同一台电脑上方可下载报关单信息)

1)、读入前,检查本机是否已有效连接电子口岸卡设备,并且参数设置中的电子口岸卡信息与当前连接的IC卡信息一致。

2)、打开菜单“基础数据采集-外部数据采集-出口报关单数据读入”,选取下载的报关单文件。要求选取的文件是当前电子口岸卡下载的报关单文件,否则无法读取。3)、系统会提醒用户“读入是否清空原有出口报关单数据”。4)、系统进行解密处理,读取解密后的报关单数据。

5)、读入成功,系统将提示读入的报关单张数、条数、耗用时间。

2、认证发票信息读入读入步骤: 1)基础数据采集——外部数据采集——认证发票信息读入 2)选择发票的XML文件进行读入(注意:文件类型选择xml。)

(二)申报明细数据录入(申报中最主要的工作,不仅量大而且易出错,务必详细阅读)

执行“基础数据采集-----出口/进货数据明细录入”,进入操作窗口,点击“增加”进入编辑窗口进行数据录入,具体要求如下:

1、关联号:企业按“1+2位年+2位月+2位号批次+3位顺序号”有规则编排关联号。必须保证每一个关联号下的进货和出口数量相等,并且换汇成本正常。

部门名称:系统自动生成;

申报年月:本次申报的退税所属期,如“200811”,以本次申报报关单中日期最迟的月份为申报月份,如:本次申报有3份报关单,出口日期分别为“20080915”、“20081003”、“20081119”,那么本次的申报年月为“200811”。此栏按系统进入时显示的“当前所属期”自动生成,亦可以更改,为了操作方便并保证准确录入“申报年月”,建议在每次进入系统前,应先对“当前所属期”进行更改,以并与“申报年月”保持一致。

申报批次:即本月第几次申报。如第一次输入“01”,以此类推,当月不能重复。序号:四位数字码,出口进货标志:录“0”,表示既有进货又有出口;“1”表示只有进货;“2”表示只有出口; 税种:增值税选“v”;消费税选“c”; 出口发票号:即企业出口商品的外运编号;

报关单号:21位码,由报关单右上角“海关编号”18位码+0+(01)商品项号组成。出口日期:输入报关单中的出口日期。美元离岸价:录入实际离岸价(FOB),计算换汇成本的依据。(若是其他币种的需换算成美元,可通过“厦门国家税务局网→出口退税”查询)核销单号:9位码,商品代码:见报关单中间左边“商品编号”①商品编码仅为8位的,录入8位商品编码后补加“00”补成10位码;

商品名称:系统自动生成,须依报关单名称修改(与报关单名称一致);

单位:系统自动生成,不须录入(若和进项发票不一致时,需附上“出口货物单位折算表”);

出口数量:与系统内商品代码对应计量单位的报关单上相应数量,录入的数量只能等于或小于报关单数量,如报关单数量为1000件,实际申报退税950件,则录入950件。

进货凭证号:10位发票代码+8位号码;(自动生成)分批批次:同一个月,有两单,第一单为1,第二单为2。供货方纳税号:按进货凭证的对应内容录入;

进货数量:与系统内商品代码对应计量单位的相应数量,录入的数量只能等于或小于关单数量并且与“出口数量”一致;进货凭证的计量单位与系统内商品代码对应计量单位不一致的,要按与系统内商品代码对应计量单位进行转换后,录入对应的数量;委托加工后出口的货物,录入原材料的专用税票时按加工收回的出口数量录入“进货数量”,加工费或辅料、包装物等的“进货数量”为空。如果委托加工后出口的货物,其原材料是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则录入加工费的专用税票时按加工收回的出口数量录入“进货数量”,辅料、包装物等的“进货数量”为空。(特别说明:要在备注栏加“WT”)。

计税金额:即专用发票上的“计税金额”;

法定征税税率:录入该产品的征税率,增值税为17或13;税额:自动生成。如果生成的税额比发票上的税额大,要进行修改,小的可以不作修改,按回车进入下个字段;

退税率:系统根据商品码自动生成; 可退税额:自动生成;

申报标志:为空,则该记录处于未申报状态;为“R”,则该记录已确认需要申报。以上完毕后,点击“保存”,按提示进行确认或确认并继续追加。

“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 进货明细申报数据录入”分别录入后,点保存-筛选≤005(若有5票时)—审核认可—当前筛选条件下所有记录—确认---标志栏显示“R”-OK“E”-NG

(三)退税申报数据检查

①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对同一关联号,同一商品码下的进货和出口数量进行检查。

如果检查结果出现错误标志“E”或“W”,则需对错误数据进行调整。关联检查后有“E”错误,必须检查。②换汇成本关联检查

建议要求所有外贸企业均在系统配置中设置换汇成本的检查。③预申报数据一致性检查

一致性检查,主要检查一是进货号是否在发票库里,二是主要的发票的总量控制,(四)生成预申报软盘

生成预申报软盘---生成预申报数据。需保存在U盘里

(五)、预审信息处理(保存U盘递交国税局)

(六)、确认正试申报数据

正式申报:点“确认正式申报数据”。

打印明细申报表:在“出口明细申报数据查询”和“进货明细申报数据查询”中,执行“扩展功能”申报表打印,预览无误后,点击打印及可。

1、生成申报数据并打印申报表 ①、查询并打印退税申报表。

(七)、生成正式申报软盘 ①生成并打印汇总表

“退税汇总申报表录入”—新增-所属期, 回车,自动跳出本次申报汇总表数据-保存--点“扩展功能”打印到EXCEL打印出来“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②、生成退税U盘:

执行“退税正式申报生成退税申报软盘”,选择路径后点“确定”。生成申报U盘共12个文件: 每一次申报按“申报年月+批次”在硬盘建立一个文件夹进行数据备份

五、整理装订单证

按照出口明细表顺序逐票整理装订单证:

携带申报表(主要包括:汇总表三份、进货明细表一份、出口明细表一份)、申报单证和电子申报数据(U盘)到申报大厅办理退(免)税申报。

一)需装订: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 1份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表 1份 3)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1套 4)出口发票(税务联)5)出口报关单(退税联)

6)出口口岸:象屿保区,需附上“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备案申报登记表(原件)8)出口货物计量单位折算表 9)出口货物换汇成本计算表 二)回行针夹: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表2份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1份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1份

三)夹子+装订封皮(出口发票、报关单、进货发票、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等单证装订封皮)并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装订。

7.外贸生产企业出口退税 篇七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本质上是外贸服务外包平台,其业务性质为代理出口业务。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将商品贸易和流通服务两个传统的环节进行分离,让企业专注贸易本身,而把外贸服务外包给综合服务企业。近年来在供应链企业、跨境电商等新型业态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模式实现了不断创新和发展。相比传统的代理出口,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有其明显的优势,但也存在相应的风险。

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定义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当前来看,此类企业多以信息化技术网页、系统和平台为支撑,有效地优化产业组织形式,提高外贸服务的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专业化,降低外贸交易成本,以提升外贸产业整体竞争优势,同时积累区域内贸易大数据,尤其是为广大中小外向型生产企业提供了有效的支持。

目前全国范围内较大的外贸综服企业有一达通、世贸通、e贸通、融易通等。这些企业一般由出口企业自行申报并由各省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分批认定,但没有认定的出口企业理论上可以先行先试,因为并无明确的准入规定文件。该类企业目前服务对象地域性明显,外贸大省中拥有该类平台企业的数量较多。

二、代理出口模式的概述

(一)外贸代理制下的代理出口

外贸代理制在1984年《国务院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意见报告》中被首次提出,即由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国内企业(生产或流通企业)或国外客商完成出口服务。服务对象主要为无进出口经营权或在特殊商品上存在进出口资质限制的国内中小企业。该类代理出口属于法规和政策角度上的代理出口,但实践中未被代理或被代理企业广泛采用,其主要的原因包括:第一,制约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第二,自营进出口权的放开后,大部分被代理企业获得了自营出口权,使得稍有实力的出口企业转入自营出口。因此外贸代理制存在的出口专营体制优势不再明显,且不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出口存在的困难,故使得外贸代理制的推广受到影响。

(二)真代理假自营出口

该模式一般是指专业外贸公司以自营出口形式完成代理出口服务,其实质是代理出口,该模式中,委托方为国内企业(生产或流通企业)、国外客户以及国内外隐性中间商。真代理假自营由于参与主体法律地位不清晰、有“四自三不见”式的业务操作模式之嫌,容易引发生产企业骗税问题等,在政策层面不被允许乃至明令禁止,具有较高的政策和法律风险。但是该模式在外贸实务中被广泛采用,其原因主要有:第一,多数真代理假自营的出口采用融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第二,报关、退税等由专业外贸公司负责,有利于减少中小企业的要素投入,提高业务效率;第三,专业外贸公司出于绩效和政策的考虑,需要通过该模式来提高出口和营收规模;第四,中小企业借助该模式,间接享受了专业的外贸服务。因此,真代理假自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出口存在的困难,也使得代理方获得了规模和融资差价等额外效益,实现双赢局面。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

该模式由国内生产企业直接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平台出口给国外客商,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完成一系列出口服务,形式上需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采购生产企业自产出口货物,再以自营方式出口给国外客商。出于退税政策及涉税风险管控的原因,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一般会对生产企业相关资质、出口商品品类、货源地等设置准入标准,进行准入进行审核。

从各发达国家的出口模式来看,代理出口占比较高。据统计,外贸代理在日本占该国流通的90%,9大商社本身即是最大的代理商,日本7 000多家代理机构占其外贸进出口总额的80%;在德国,有6万余家代理机构占据其外贸进出口额的30%;而美国出口占比达60%以上的制成品中,有90%左右采用代理出口形式,其中代理机构包括专业外贸公司、本国大型生产企业、海外售货代理商、中小型企业联合体、贸易商联营组织等。名义上,我国的代理出口业务占比较小,但实际占比远远高于名义统计数据。这是由于我国目前大量存在“真代理假自营”的出口模式,这种不被法律允许的行为已经对我国代理出口业带来了较大的法律和贸易风险。

因此推动出口市场分工协作,理清“扭曲”的代理出口市场,切实服务好中小出口企业,是代理出口管理方式改革的目的之一,也是外贸综合服务模式的意义所在。中国出口代理市场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以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为代表的代理制创新模式将是今后外贸转型发展的重要趋势。

三、外贸综合平台模式与传统模式的比较分析

(一)各出口模式的业务流程比较

下面将参照标准的专业外贸公司自营出口业务流程,对几种代理出口模式下的业务流程进行比较分析:

1.专业外贸公司自营出口

这里的专业外贸公司自营出口是指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报关中作为“经营单位”并直接办理退税,享有出口退税收入的出口方式,通常客户为专业外贸公司所有,不包括真代理假自营的部分,如图1所示,该模式涉及的出口业务流程最为完整。

2.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只能接受生产企业委托的代理出口,不仅可以提供出口报关、收汇核销及退税申报等基础性服务,还可以提供信用融资、退税款融资、远期锁汇、信用证融资等金融服务。工厂的开票金额为收汇金额加上退税金额减去服务费,这与真代理假自营模式下的计算方法相同。当前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流程管理是基于专业外贸公司流程管理的,但是部分环节因企业特点有所差异。如图2所示流程为参考“一达通”的业务管理流程。

3.真代理假自营出口

真代理假自营出口广泛存在于专业外贸公司中,除报关、收汇及退税外,也提供部分货款融资服务,业务流程如图3所示。该模式中,客户一般归委托方所有,外贸公司与被代理企业签订代理和自营双套合同。 法律纠纷隐患较大,还存在部分中间商的代理出口的情况,表面毛利较高,但需要将留存的利润通过账务处理划转至中间商,税务及外部审计存在较高风险。

4.外贸代理制下的代理出口

外贸代理制下的代理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较为清晰,但如前所述境遇尴尬,在外贸实践中占比较小。该业务流程如图4所示,该模式不垫资、不退税,流程简单。

5.各外贸出口模式流程对比总结

(1)与各代理出口的代理商相比,自营出口的专业外贸公司不仅全程参与出口报关之后的所有流程,而且更为关注订单成交、组织生产和货物质量检测等出口前的环节,因为这些环节对盈利的影响大于后续环节,而且出口报关时自营出口不存在由供应商或国外客户自行委托报关行报关的情况。

(2)与另外两种代理出口相比,外贸代理制特殊在两点,即不提供融资,不申报退税,仅通过向工厂提供税务局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协助工厂退税,除此之外的其他流程都更为简单,情况也更为单一。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代理出口与真代理假自营出口流程上极为相似,区别在于由于退税政策要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代理出口服务对象只能是生产企业,同时为防范骗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一般会先对平台申请的客户预先进行资质审查,对出口货物品类进行限制,一般存在公开的审查标准(如注册并正常经营2年以上、限定地区的某些商品不做等),同时真代理假自营中可能存在中间商的留存利润,这一点外贸综合服务模式基本没有;另外两者在签订合同的形式及融资形式上存在细微差异,整体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流程更程式化。

(二)各出口模式风险情况对比

如表1 所示,专业外贸公司自营出口所有风险完全自担,其收益也较高,因此一般都有健全而行之有效的内控体系。相比而言,外贸代理制则是另外一种极端,即在三方代理协议中明确不承担任何代理行为之外的业务风险。

真代理假自营模式的风险承担则境遇尴尬。虽然存在代理委托协议确定其代理人地位,理论上不承担非代理性质的风险,但由于采用自营形式和购销合同,贸易实践中不可避免地承担自营出口中的部分风险和退税风险。相比来看,外贸综合服务模式则在法律上代理地位更为清晰。但与真代理假自营模式类似,由于相关法律和政策配套不完备,使得实践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难以完全避免代理行为之外的自营式风险。

四、比较分析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比较分析结论

通过上述业务流程和风险承担的对比分析看出,外贸综合服务模式与真代理假自营模式在业务流程上相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真代理假自营”模式的标准化和平台化。

与其他代理出口模式相比,外贸综合服务模式由于政府政策上的扶持与倾斜,比较优势显著,平台未来的外溢效应明显:

1.降低外贸交易成本。通过平台化运作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具有规模优势,改变中小微企业个体的议价弱势地位。同时通过平台“变压器”作用将原来只有大外贸企业才享受到的政府扶持政策分享到各中小企业。

2.简化外贸流程,提高外贸效率。通过外贸服务的标准化和集成化,使得不熟悉外贸业务的中小企业也可以参与外贸业务,外贸参与主体无形中扩大。同时运营效率也大大提高,以“一达通”为例,将通关时间由2~3天缩减至6小时,融资等待由10天缩减至3 天,退税周期3~6 个月缩减至最快3 天可以收到平台垫付的退税款等。

3.改善交易条件。贸易流程经由平台运作提供了贸易实质,通过规模化运作降低整体融资成本,以便捷的融资审批和较低的融资价格提升中小企业的接单能力,改善其可接受的支付条件。

4.大数据沉积衍生信用体系,大大降低交易的“信任成本”。目前“一达通”平台客户重复下单率已超过50%,未来随着历史交易数据的积累,尤其是诸多平台公司的数据能够共享,将使得外贸大数据信用体系得以建立,大大减少买卖双方的交易磋商周期。

5.政府监管效率提升。通过平台集成成千上万家中小出口企业,使得政府监管对象大为减少,监管流程扁平化,效率大为提高,同时政策传导更为精准有效。

(二)政策建议

1.完善法律细则及配套政策。当前各地平台企业不断增多,一方面平台企业管理水平良莠不齐,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平台出口骗税风险的监控;另一方面对平台企业发展所需的政策法律环境应该予以保障,比如平台代理出口纠纷中的法律争议等。

2.平台企业自身应进一步加强客户审核。在传统对客户进行一般纳税人、生产型企业等审核的基础上,对客户出口产品的进货价格和合同价格等进行审核和追踪。在出货港口适当对货物进行抽查检验,保证货物的真实性,防范生产企业退税风险。

3.确立平台企业出口退税行为上的代理责任,即除非平台企业主动参与或配合其平台客户进行出口退税骗税之外,由于生产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骗税行为的,不应追究平台企业的责任,也就是说平台企业是退税申报的代理中介机构。平台企业必须及时共享平台数据给税务监管部门,同时内部也应建立对大额订单和随机比例小额订单进行跟踪验货,以查实其贸易真实性,并将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税务监管部门以免除其责任,这样建立平台企业自查和税务监管部门抽查相结合,以有效控制骗税等税务风险。

4.完善国税、海关等部门的监管数据信息管理能力,通过单一窗口监管系统和平台企业的大数据中心,形成货物物流追踪监控体系。国税海关等部门能即时对接到该数据库中,定期核验贸易数据。在退税政策上,有关部门应加快对新型外贸代理的针对性措施,对征纳和退税环节进行一定的改革。

摘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引领我国外贸服务行业的新业态,相比于传统代理出口模式,该模式能够减少贸易环节、降低贸易成本,同时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信保、物流等配套服务。本文基于浙江省属外贸企业的贸易流程,由出口流程、各环节风险两方面,将外贸综合服务模式与传统代理出口模式进行详细比较分析,总结出外贸综合服务模式的核心竞争力,并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出各环节风险控制方面的政策建议。

8.外贸生产企业出口退税 篇八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作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主要动力之一的对外贸易,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2006年贸易额(进出口总额)达17606亿美元,是1980年的97倍,在世界国际贸易排名中位居第三。一方面,贸易额尤其是出口额增加迅猛;另一方面,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外贸企业的利润逐年下降,效益降低,在发展中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困境。拿我国竞争力较强的纺织行业来说,据统计,利润已由过去20%-30%,下降到目前平均利润5%左右。许多企业为了完成任务或指标,纷纷低价出口,甚至亏本出口。减少和杜绝低价出口给企业和行业带来了巨额损失,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提倡效益贸易已成当务之急。

二、外贸企业出口效益下降的原因分析

深究外贸企业出口效益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外贸本身发展中的局限性所致,如外贸极度的增长。超出了在一定时期内市场容纳力的增长,必然会出现效益下降的问题;也有国际经济环境的改变和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而造成,还有企业作为微观个体在其发展过程中自身调整不到位的原因。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际和国内经济环境的改变,竞争压力加剧。我国加入了WTO,接受了许多国际经济贸易的规则和惯例,逐步融入了全球经济发展的大圈子,巨大的国际市场既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也使企业面临全面的挑战。竞争压力主要来自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国际方面,这些年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也很快,如印度、印尼、越南等。中国因劳动力便宜而形成的产品价格优势,这些国家都具有,而且产品与中国的具有同质性,这使得中国出口产品价格上的竞争力遭到了削弱,利润空间受到挤压。国内方面,随着国家对外贸限制政策措施的取消和外贸口公司垄断地位的消失,想从事外贸的企业几乎都可获得同等的资格。过去几家、几十家企业同做一个产品的现象,现在有几百,甚至几千人争夺同一客户,有些企业为完成各自的任务和指标,压价甚至低于成本价出口便不可避免。还有,很多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到中国,利用劳动力、土地便宜等因素进行生产并出口,对中国同类产品的出口也带来了很大的竞争压力。

其次,国家对外贸优惠政策的取消或减少。随着这些年对外出口的急剧增加,多年来累积的外贸顺差使得外汇储备越来越充足,数量已达世界第一。在这些庞大的外汇储备背后,显示了进出口贸易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容易引起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摩擦,导致人民币汇率升值、金融风险等问题。为此,国家对外贸易的政策和重心作了些调整。虽然仍重视对外贸易,但已不再单纯把创汇作为国家的最主要目标,而越来越追求经济效益。鼓励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品输出,限制或减少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初级产品出口。国家除按规定取消出口补贴,一些优惠的政策也在逐步减少,如在税收方面,经过对外贸出口退税的几番调整,很多产品的退税大幅减少。这些措施直接影响到企业产品出口的收益。

第三,产品升级换代和企业转型过慢。应该说,我国外贸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和积累,数量和规模已排在世界前列,但在世界上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外贸企业并不多,很多企业依然依靠贴牌出口。多年下来,许多企业已习惯于这样的思路和方式生产和出口产品,没有自己的商标,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据2005年秋季广交会抽样调查,我国出口产品50%为贴牌,29%无商标。多年来未能走出以资源性产品、初级产品、技术含量低等粗放型产品出口为主、效益不高的格局。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更多只是停留在代人加工、定制,收取加工费的初级阶段,没有进行自我发展升级,没有实现向自主开发、设计产品,完成产品从模仿制造到创造的转型,甚至引领某一领域产品潮流的阶段,始终为人做嫁衣,跟随人后,得到的是产业链上丰厚利润的最微薄的部分。长此以往,企业成长壮大所需的资金积累不足,发展后劲势必受到影响,如没有能力发展成在设计、生产和销售上都处上游的企业,利润自然也就不多。

第四,人民币升值。如果外汇汇率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一般不会对出口企业产生影响。由于我国外贸结算的货币主要是美元,近段时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持续走高。这种持续性的、不确定的升值,对目前的外贸出口企业的来说,影响较大。比如,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从前很长一段时间是比较稳定的8.26,但目前7.8还不到(2007年2月7日为7.75,预计可能今后还会继续升),提高了近0.5元,足足升了5%,也可以说是企业的利润降低了5%,升值幅度相当大。假设按原订的合同(汇率8.26)来结算,现在的企业每结算1美元将减少0.5元人民币收人,在目前很多行业产品出口利润普遍不高的情况下,无疑是雪上加霜。

三、走出出口效益困境的政策措施

(一)产品结构与创新。我国目前外贸出口的总体格局是,加工贸易占的比例大于一般贸易,依靠劳动力优势出口的产品比例过大,结构不合理,比如主要集中在传统的纺织业和一般浅加工的机械电子产品等。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我国已成为世界的加工制造中心,很多产品从海外转移到我国进行生产转而出口,表面上使我国出口量大幅增加,但是,我方从这些产品出口中获取的实际上是一点微薄的加工费而已。就拿产量和出口量都很惊人的电子产品来说,一般只有5%,是该品牌或核心技术拥有者利润的1/10。这种现象给了我们很大警示,即应该在传统优势的产品上作出调整,进行深度开发,从技术含量、所用材料以及服务等等方面提高附加值,逐步扩大中高端产品的比例;以客户需求为中心,进行潜心研发,多生产些原创性的、有特色的产品,把这些作为提高产品出口效益的主要措施之一。

(二)品牌培育。品牌对促使企业产业升级、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进行品牌销售是我国外贸发展的趋势。这些年的广交会上,也可以看到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用自己的品牌出口的企业越来越多,这是我国政府鼓励和推动的结果。当然,要创建一个世界知名的品牌并不是件容易的事,除了需要多年的培育和累积之外。在以自有品牌为主的前提下,适当引进使用外来品牌,大力借鉴和吸收国外著名品牌开发管理的成功经验,借船出海,逐步成长也是个不错的选择,如联想成功收购IBM就是个很好的例子。另一方面,加强对自主知识的创新和保护对目前中国的企业显得尤为重要。培育出一个好的品牌需要动用各方面的资源,企业必须学会在贴牌和模仿技术的同时,努力开发自主技术,创新产、学、研合作的模式,利用创新的技术生产国际高端产品,通过产品打造世界品牌。

(三)在国外设立分公司或合资企业。国外很多公司在中国设立企业的成功经验,可以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良好的借鉴。当中国的企业或经营者,在国际经营中获得了成功的经验,渐渐熟悉了国际交往的文化和惯例后,便为打破外贸

出口的瓶颈打下了很好的基础和平台。在国外设立分公司或合资企业,虽然要迈出这一步并不容易,但作为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外贸企业,这是突破各国种种壁垒和限制,扩大出口,增加效益的很好的一种措施。比如,纺织厂开在意大利,中国人生产“意大利制造”,而成本却是“中国制造”水平。

(四)提高服务水平。通过延伸产品出口的“外延”——提供服务,来改变效益日渐低下的产品出口,是有一定实力的企业较为可行的措施。在产品制造销售的终端,与服务业进行兼容,是国际产业发展的一大趋势。这种模式的经营思路是“先服务,后销售”,而不是“先制造,后销售”。具体说来有这么几个做法:1、定制营销。一方提供设计思路,一方依据思路创新产品与制造。这种做法是出口企业面对国外消费者,按照其特殊要求定制产品。它注重产品设计创新与个性化、特殊化服务管理与经营效率,实现市场的快速形成和发展,树立起企业的形象。2、直接服务。通过直接服务到终端消费者,绕过中间批发商,运用网络商务并根据顾客需求,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提供服务。3、售后管理。在产品销售后进行后续服务,满足现有客户的要求,培养忠诚的消费群体,为产品的进一步扩大销售打下基础。

(五)建立出口市场饱和调节机制。世界市场的需求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虽然总体趋势是逐渐扩大的,但不可能持续高速增长。因此,其需求总量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预测和固定的,即市场容量会达到一个饱和,这个规律要求企业出口不可一味地追求数量增长,而应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行情对产品出口进行调节;另一方面,主动通过调查,掌握市场变化和消费者需求状况,提供各品质层次以及创新的产品来引导市场。同时,出口企业在经营思路上做出战略性的思考,即当产品出口过于集中,总量趋于饱和,效益趋向下降时,应及时将注意力转向其他国际或国内市场,这样国际、国内市场两手一起抓,不失为企业在出口中碰到困境时一个良好的对策。

(六)政策引导。作为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应对贸易收支失衡的举措,国家可以从调整出口退税的差异上进行引导。我国从2006年9月15日开始施行的退税新规定,对改善产品结构、提高效益方面,可以起到较好的作用。如像高能耗、高污染的产品,比如钢材,出口退税由11%降至8%,部分有色金属材料从甚至13%降至5%;相反,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和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则从13%提高到17%。这样出口退税的“一升一降”,起到了很好的优化产品结构的目的,既可以使企业去发展和出口更有效益的产业和产品,也可减少由过高贸易顺差而产生的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整个行业的损失。

(七)加强出口企业行业自律。中国加入WTO已有一些年头了,政府在国际贸易中的角色作用有了很大转变,对属于企业自主经营、管理方面的具体事务不再插手干预,很多政府管理的职能转移到了行业协会。面对许多出口企业相互竞争压价,对某一出口市场过度开发导致市场混乱以及引发进口国采取数量限制或反倾销诉讼等等,作为企业自律的机构——行业协会,没有在其中发挥出应有的综合性、权威性的指导作用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加强行业协会的规范性、权威性和约束性,已迫在眉睫。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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