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生效条件

2024-08-11

离婚协议生效条件(精选11篇)

1.离婚协议生效条件 篇一

离婚协议书生效的条件是什么?夫妻协商一致的可以协议离婚,此时可以签订离婚协议书,那么离婚协议书是不是签订就生效呢?离婚协议书生效的条件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成功。如果协议离婚不成,到法院起诉离婚,那么离婚协议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往往自行谈判,起草和签订离婚协议。其实这是很多当事人对婚姻法等法律的.理解并不完全正确的表现。因此,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以为离婚协议经夫妻双方签订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事实上,离婚协议是基于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不当然为签字或盖章生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规定:离婚协议应经离婚登记而生效。离婚协议生效前,协议对双方没有拘束力,一方当事人不能将协议作为向对方主张权利的依据。也就是说,夫妻在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即使双方都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但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生效,如果婚姻关系未解除,该协议就不能生效。

因此,一旦协议离婚不成,起诉到人民法院,原被告自行签订的离婚协议就成为了一张废纸。人民法院会重新审查夫妻感情状况、财产及子女抚养等情况,如调解不成,法院会依法判决。

离婚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简单点说,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且协议离婚成功时才有效。如果是协议离婚不成,到法院起诉离婚,那早前的离婚协议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2.离婚协议生效条件 篇二

韩国输美袜类免税台厂惊慌失措

据台湾经济主管部门统计, 韩美自贸协议启动后, 韩国外销美国的产品有80%可实现零关税;预计10年后, 韩国输美产品几乎全面免关税。由于台韩两地产业重迭性高, 导致台湾部分外销产业大受冲击。

2011年台湾商品出口至美国金额为363.7亿美元, 其中非零关税产品出口值超过130亿美元, 占全部输美产品近35%。今年韩美自由贸易协议正式生效后, 由于台湾出口美国袜类商品平均需付约15%的关税, 而韩国同类产品却是零关税, 导致台湾产品竞争力大失, 预计2012年外销美国市场的商品总值将被韩国至少替代15.2%, 损失金额高达1000多万美元, 影响产业包含纺织业、塑料制品业与机械行业等, 其中又以纺织业中的织袜业受冲击最大,

据台湾经济研究院估计, 2011年7月韩欧自由贸易协议生效后, 韩国外销欧盟各国90%的产品免关税, 而台湾织袜业却得多付12%的关税, 导致台湾袜类出口产品被取代比例约70%, 影响金额约440万美元。

不到一年时间, 台湾织袜业连受两次沉重打击, 怎能不叫众多业者心痛难过。

“百分之十几啊!我们再怎么提升管理绩效, 开源节流, 也不可能凭空创造这么高的利润!”台湾区织袜工业同业公会理事长魏平祺委屈地诉说道, 相对韩国获得免关税的优惠制度, 台湾业者负担沉重, 今年岛内织袜业将面临“危急存亡之秋”。

目前, 全球织袜业主要集中在意大利、日本、韩国、台湾与中国大陆。其中, 意大利和日本以生产品牌精品袜著称, 主打高端客群;中国大陆则以廉价、大量生产吸引订单;而韩国与台湾的袜类产品不论在价格、品质方面都高度重叠, 且都主要出口欧美中高端市场。现在台湾织袜业在量产方面竞争不过中国大陆, 价格上又竞争不过韩国, 只能徒说无奈。

逆境中的坚持

具有悠久历史的台湾织袜业起源自20世纪50年代, 特别是彰化织袜群聚, 过去几十年来, 一直是岛内织袜业的重心所在。据统计, 全台湾90%的袜子来自彰化, 其中又以“袜业之乡”社头为最大宗。虽然历经时代变迁, 袜业荣景不复以往, 但时至今日, 全台湾仍有超过80%的袜子, 来自这个面积仅30多平方公里、将近四、五万人口的小乡镇。

这里邻近台湾最早开发的鹿港, 早期乡民农闲之际, 也常手工缝制一些棉袜出售。当地有名的袜业世家——魏家, 更是无人不晓, 台湾丝袜顶尖品牌“琨蒂丝”、“华贵牌”、“佩登斯”等都出自魏家人之手, 包括现任理事长魏平褀, 家族历来有4人担任过台湾区织袜工业同业公会理事长, 在织袜界堪称“喊水会结冻”。

魏家在政商界人脉广大, 纵横蓝绿。走进魏平祺位于彰化社头的办公室, 墙上挂满魏家人与台湾历届政要人物的合照, 包括李登辉、陈水扁、马英九、蔡英文等。老五魏芳达的太太, 还曾在陈水扁和吕秀莲竞选时, 在“水莲会”彰化分会担任要角;老大魏和衷的妻子魏陈春惠则曾任8年社头乡乡长。由于魏家在织袜业地位不容小觑, 每到选举期间, 都成了政治人物竭力拉拢的重要“桩脚”。

魏家早年由魏平祺的祖父魏国9以流动百货“话玲珑” (台湾俗语, 即沿街叫卖) 起家。当时魏国9挑着扁担四处批货, 贩售的物品包括胭脂水粉、鞋带和袜子。

20世纪50年代, 台湾富豪萧氏兄弟回社头故乡创立大同实业公司, 引进自动化织袜机和现代企业经营观念经营袜业, 在当地引起震撼。随后很多人家也都跟进效仿, 开创了社头的袜业历史。魏国9也成立美香织造公司, 生产袜类, 初期以一般棉袜为主。后来为了区隔市场, 魏国9赴日考察, 引进技术, 专心经营成本较高、做工较为复杂的丝袜。

到20世纪60年代, 社头几乎家家户户都有织袜机, 夫妻两人加上几台织袜机, 自家客厅俨然就成了一家小型工厂。80年代以后, 因土地、工资成倍上涨, 其他县市的大型织袜企业纷纷迁移至社头, 利用当地的织袜工厂, 加速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当时社头织袜生产、发包制度发展成型, 连外国名牌厂商也相继委托这里的工厂代工生产。

20世纪80到90年代, 台湾制造业蓬勃发展, 堪称社头织袜业最辉煌的时期。当时全乡织袜厂和代工厂达800余家, 而且不论工厂大小, 负责人名片上印的头衔都是“董事长”。走一趟社头乡间小路, 到处都可听到“董仔”的称呼。社头人还直接将“袜子、芭乐、董仔”并列为社头三大特产, 以“社头三宝”为傲。

然而, 2002年台湾正式加入WTO (世界贸易组织) 后, 按规定必须逐年调降纺织品关税。往年熬夜赶工出货的社头袜业开始走下坡路;尤其是2005年全球纺织品贸易配额制度取消, 更让业者直接面对血淋淋的殊死战。据台湾区织袜公会统计, 2002年袜业出口年总量为1966万打, 2005年只剩下1789万打, 衰减幅度近10%。

永贵织袜公司董事长魏芳达说, 当时中国大陆织袜业者以低价、大量接单取得订单, 导致台湾纺织业损失惨重, 不少业者被迫关厂、搬迁, 许多业者纷纷外移到大陆或东南亚, 但社头袜业只有不到20%的业者外移, 且多数在台湾仍有据点。

彰化县社头织袜产业发展协会理事长张隅顺说, 大陆业者砸钱投资设备力道惊人, 一台织袜机平均约一、二百万元 (新台币, 下同) , 台湾工厂一年添购200台就算是大规模投资, 而大陆工厂一次就买2000台, 怎么跟人家拚?

大陆业者不只狂抢国际外销订单, 还趁势打进台湾。张隅顺说, 尽管台湾并未开放大陆织袜进口, 但岛内一些不肖业者将廉价的大陆产袜子以各种管道走私进口, 或是绕经第三地间接转进台湾内销市场, 岛内消费者根本没办法分辨, 导致不少当地知名业者无力竞争, 出现财务危机。

由于欠缺雄厚资本与大量出货优势, 在当时这股袜业倾销洪流下幸存的业者, 改以“提升品质”、“少量多样”等策略杀出重围。魏平祺表示, 大陆可以大量接单, 创造“量的门槛”, 这点台湾业者无法竞争。但量化生产也意味产品同质性高, 需要较长的出货时间, 对流行商品而言未必有利。大陆是“大而壮”, 但“大牛难翻身”;“小而美”的台湾, 刚好可以在夹缝中找到出路。

规模较小、群聚力强的社头织袜业, 改以高价、优质、少量生产抢夺订单。据台湾区织袜工业同业公会统计, 2002年台湾袜业出口每打单价约5.27美元, 2005年达到6.45美元, 2010年更突破每打9美元的价格。

如捷盈实业总经理萧铭棋就是靠着产品改良, 以每双要价800到1000元的特殊功能袜, 力抗大陆廉价的棉袜市场竞争。萧铭棋说, 全球纺织配额制度取消后, 海外市场被抢得“一塌糊涂”, 于是他开始思考研发, 陆续开发出竹炭袜、气垫袜等袜类。一双普通棉袜原本只能卖5美元, 但升级为功能袜后可卖到20~30美元, 价格翻了4倍。捷盈2006年更因此接到美国大单, 业绩比以前增长50%。

袜业世家——魏家也闯出自己一份天地。20世纪70年代, 魏家子女分家, 8个男丁中, 只有老四魏和祥担任教职, 其他兄弟各拥有自己的丝袜工厂, 其中又以长子魏和衷的陆友纤维公司规模最大, 生产龙头丝袜品牌“琨蒂丝”;次子魏和斌的金福隆公司生产“华贵牌”丝袜, 老六魏和靖的“佩发斯”品牌也很为出名。此外, 魏家兄弟还拥有“芳达”、“丰妮”等其他数十种品牌。

据台湾公平交易会统计, 目前岛内丝袜品牌市占率前三名分别为“琨蒂丝”、“华贵牌”与“蒂巴蕾”, 其中前两个都来自魏家, 分别瓜分近10%的市场。魏家第三代传人、陆友纤维总经理魏平仪说, 整个魏家袜类产品占台湾内需市场至少40%至一半。

但岛内市场规模小, 魏家兄弟相互厮杀的战场其实是在海外。由于魏家袜业发迹时间较早, 子孙都有不错的学历和过人的生意头脑, 家族袜业既是同根生, 也是各自的竞争对手, 为了抢食庞大的外销商机, 兄弟之间各出奇招。

例如:老大的“琨蒂丝”专攻外销, 目前由第三代5名子女接班, 掌门人是台湾政大法律系财经组毕业的长子魏平仪, 1989年接掌家族事业后, 积极开发新产品。魏平仪说, 要创造利润, 必须先提升产品价值。例如:1公斤的尼龙丝原料, 制成一般袜子只能卖200多元, 但若是改做性感网袜或连裤袜, 卖价可提高3倍以上。

“琨蒂丝”以少量多样抢市场, 每年生产上千款样式, 如今美国沃尔玛、潘尼 (J.C.Penny) 等著名百货卖场都能看到“琨蒂丝”的踪迹。同时, 还帮国际品牌企业代工, 客户群涵盖Chanel (香奈尔) 、Anna Sui等著名奢侈精品, 魏平仪说, “讲到海外丝袜大厂, 几乎没有人不认识我们。”

老二的“华贵牌”则由其长子魏平祺与次子魏平治负责经营。从政治大学财政系毕业、获得美国纽约理工学院MBA硕士的魏平祺, 主攻产品研发, 以竹炭、凉感等多种功能丝袜, 搭配他擅长的市场行销策略, 抢下岛内化妆品店、便利超商等销售渠道。

有别于早期织袜业主要依靠技术, 如今魏家袜业则主打行销与品质战。魏平祺说, 织袜业已不只是工业制造, 而是要当成“服务业”来经管, 客人要什么, 我们都要快速反应、满足需求, 让他们没有机会与别的业者接洽。

通过协力合作与制袜技术改良, 目前台湾袜业平均交货时间缩短了1/3, 甚至只要以前一半的时间就可以出货。魏平祺说, 考虑仓储成本与库存压力, 近几年国际买主心态也逐渐转变, 与大陆相比, 流行性高、设计精致的袜类商品, 台湾还是有接单优势。

真正的劲敌出现

但大陆并非是台湾唯一的竞争者, 急起直追的韩国企业, 才是让台湾织袜业者真正忧心的劲敌。魏平祺指出, 台湾织袜业向来以速度取胜, 有协力厂商支援, 面对庞大订单, 仍然可以快速出货, 但韩国速度比我们更快!

他说, 韩国业者在国内外办公室设置同规格的织袜机, 与国外客户接洽订单时, 在现场就可直接打样, 有问题马上修改, 订单确认无误后, 通知国内工厂立刻开始生产, 少了订单来回确认的往返时间, 出货更迅速。

但魏平祺强调, 这种同步打样的方法只适用于棉袜, 而做工较为繁复的丝袜则无法操作。也因为如此, 韩美与韩欧自贸协议对台湾棉袜业的冲击将会比对丝袜业来得更大。他说, 自2010年11月开始, 岛内整体接单速度已经趋缓, 数量也掉了30%到40%。

萧铭棋也说, 近一段时间市场并不好, 业者生意受韩国冲击影响颇大。

织袜公会指出, 社头每年产出近3亿双袜子, 年产值约七、八十亿元, 70%出口, 30%内销, 输美比例就占了50%, 近20%出口至欧洲。大难临头之下, 织袜业者曾多次向台当局请命。例如2007年韩美自贸协议达成初步协议时, 恰逢马英九竞选到社头拜会, 织袜公会理事长魏平祺曾当场提醒韩美自贸协议对社头的冲击, 2009年再度谏言。

今后台湾织袜业将向何处去, 就看台当局的对策了。

3.离婚协议生效条件 篇三

关键词:劳动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生效条件;成立条件

一、关于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生效条件的争论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对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由“用人单位……经……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确定”的民主程序的规定,一种意见认为是制定、修改的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的生效条件之一,另一种意见认为是其成立条件。

上述两种意见虽有其理由,但由于法律缺乏明确规定,以致混淆了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与生效的概念、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条件与生效条件,将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等同于生效、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条件等同于生效条件。

关于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具体有哪些生效条件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对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是内容不违法和公示告知实施两个。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对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是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和公示告知实施等三个;对非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合法性条件是内容合法和公示告知实施等两个。

第一种观点笼统地看待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是否有效,没有根据涉及的内容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区别看待,来认识不同的生效条件,因而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相违背。第二种意见比较客观合理,但和第一种观点一样都缺少了主体条件。

二、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生效条件与成立条件的区别

所谓规章制度的成立,是指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的创立、建立、设立,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达成合意或意思表示一致,用人单位对非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已经正式形成,着重强调其存在的外在形式,前者体现的是契约自由原则,后者体现的是经营自主权原则;而所谓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的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或称法律效力,体现了国家对私人经济生活的干预原则。可见,二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首先,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是其生效的前提。尚未成立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尚处于讨论协商阶段的规章制度或决定未成立,因而也就不存在生效问题,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也并非当然有效。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非当事人的意志所能决定。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的成立并不意味着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就生效,只有它符合其生效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二者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是判断其生效的前提,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制度与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制度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畴。

再次,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应具备成立的条件;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应符合生效的条件。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是当事人就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而成立;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是用人单位就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单方面作出决定而成立。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是判断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是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和公示告知实施等三个;对非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是内容合法和公示告知实施等两个。

最后,它们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仅仅是反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意志,如当他们的合意符合国家的意志,将被赋予法律拘束力。该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不成立,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主要条件未达成一致意见;非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仅仅是反映用人单位的单方面意志。并不是指其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不成立与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无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不能把不成立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当作无效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来处理。对于不成立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必须重新集体协商。

三、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之我见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分为两大类,从该立法上的分类可以看出,一类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集体协商一致的结果,另一类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行为的范畴。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根据涉及的内容不同建立了不同的生效条件。

对于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法律提出四项合法(生效)条件:

首先,主体合格。该主体不仅是用人单位,还有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必须合法:有权以用人单位名义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是该单位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劳动者全面和统一管理的机构,用人单位的内部职能部门如车间、班组、党组织虽然可参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或者直接负责拟定规章制度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都不能直接制定规章制度,必须经过用人单位审批并以用人单位名义发布。否则,该规章制度就无效。

其次,内容合法。即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要符合先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也就是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必须是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

再次,程序民主。即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产生程序必须是民主的,不得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这里的民主形式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最后,公示告知。即用人单位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已经公示,或者告知了劳动者。

对于非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法律提出三项合法(生效)条件,即主体合格、内容不违法和公示告知实施。其中主体只有用人单位。

因此,符合上述生效条件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大事项决定对其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也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4.协议书生效 篇四

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例如甲乙双方约定,待甲将某项产品试验成功以后,乙即向甲赠送一套设备。在这里,产品试验成功是一个条件,在该条件实现时,赠送设备的合同即发生效力。合同中附条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的意义,如上例中,产品试验成功便是乙向甲赠送设备的动机。而一般的合同只反映当事人的订约目的(例如赠送设备),而并不反映当事人的动机(即为什么要赠送设备),而附条件的合同则能够将当事人的动机表现在合同中,从而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满足当事人的各种不同需要。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否则是毫无意义的。

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已经知道作为条件的事实必然发生,则实际上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必在合同中附条件。如果作为合同所附的条件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例如甲向乙表示“如果地球停止转动,则借钱给你”),则视为当事人根本不希望订立合同。如果当事人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失效的条件,视为根本未附条件。

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视为未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合同的条件,称为不法条件。在合同附有不法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在宣告不法条件无效后,合同是否已经在内容上合法且可以独立存在。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应当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5.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有效还是无效 篇五

刘春

计算机工业和互连网的迅猛发展,带来了人们对计算机软件的大量需求。计算机软件工业在全球迅速成长,已经在经济中占有引人注目的份额。与之相对应,人们对软件的需求也给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点击生效的使用许可协议就是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一方面,软件的生产者为开发软件投入了巨大的资金,因此,他们急切地想早日收回投资点击生效的使用许可协议就是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构想出的一种方法。另一方面,消费者的权益很有可能被这种点击生效的协议所侵犯。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以及与此有关的一些法律问题,在美国也是引起争议的话题。

一、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概念介绍

在介绍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Clickwrap licenses)之前,应该先介绍一下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shrinkwrap licenses)。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是与购买软件有关的术语和条件。当人们到软件商店亲自购买软件时,会发现软件是有包装的。通常情况是,只有打开玻璃纸或塑料纸的包装后,才能看到打印的软件使用许可协议和软件本身。可是,一般只有付款买下软件后,才允许打开软件的包装。

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是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的后嗣。它是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的电子形式。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与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非常类似,除了它是在安装软件之前的电脑屏幕上突然出现的或者是在互连网上请求一种服务的以外。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如果消费者不点击“我同意”程序就无法进行。与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极为类似,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的有效性也引起很大争议。

二、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在美国传统合同法上的依据

在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二条规定了有关货物和租赁的交易规则。有人认为,与软件有关的使用许可协议只是买卖或租赁合同的简单变种,应该受统一商法典的规范。另有一些人认为,软件的交易不应受统一商法典调整,并且倡导《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为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应分两步,先探讨如何用传统合同法来解决,然后探讨如何适用《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一)合同的要件

点击生效与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都是合同,或者至少试图在许可证的颁发人和获得许可的人之间创造一种合同关系。他们包含传统合同的要素:(1)要约和承诺的交换;(2)对合同条款的平等磋商;(3)不受胁迫自愿同意。

点击生效与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的一些特点是与传统合同法中的格式合同有相同之处。人们关于格式合同的一些争论将有助于深刻理解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下面我就介绍一下美国关于格式合同的争论。

(二)美国传统合同法中的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起草和提交的,对方有签和不签两种选择,几乎没有讨价还价或修改合同条款的余地。这种格式合同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如银行的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等等。格式合同是对传统合同法的挑战,就是现在美国很多法院都还有一些有关格式合同的悬而未决的案件。

格式合同有很多负面的影响。合同条款是合同的一方起草的,通常这个企业是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的。这种格式合同和标准文本的合同可能在三个方面违反法律:(1)合同的特定条款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即使有当事人的同意,合同也应该从是否违反社会公共政策方面接受审查;(3)有些条款可能是不合理的。如果合同的条款给弱势的一方当事人施加了巨大的风险和困难,条款应该引起提供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注意,并合理解释。

另一方面,格式合同也有很多好处,这也是其存在的原因。合同的统一标准文本形式,理性而高效,能够帮助企业节省合同履行的成本并能够尽量避免风险。这种合同在传统的“有义务阅读”的概念上有其理论基础。所以,有人认为,格式合同本身并没有什么错误。

(三)将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应用到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中

在运用传统合同法理论的过程中,人们发现点击生效或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的有效性至少可能面临三方面的挑战:(1)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无效(这点取决于许可的地点);(2)协议如果与公共政策相冲突也无效; (3)有些术语是不合理的。计算机合同与货物买卖合同并不完全一样,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的电子特征使其与格式合同有所差别。所以,传统的合同法理论并不能完全运用到这个问题上。那些认为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有效的人们,需要发现新的法律理由。

三、《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与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

(一)《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背景

如前所述,有些人认为统一商法典不能解决由于技术的飞速发展而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曾经起草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美国国家统一州法律委员会(NCCUSL)与美国法律研究会(ALI)一起,开始统一商法典的补充工作,现在被称为第二条B。在起草过程中,由于第二条B遭到了来自于消费者、图书馆业、工业、等等各方面的严厉批评,而没有被作为美国统一商法典的修正案,ALI也退出了这项工作。NCCUSL于是改变了有关条款的名称,作为《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向各个州兜售。由于遭到抵制,现在美国只有弗吉尼亚和马里兰两个州将之采纳为州法律。

(二)UCITA中有关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的规定

NCCUSL起草UCITA以规范与计算机信息和货物有关的交易。UCITA第5节阐述了开封生效许可协议和点击生效许可协议的有效性。§59.1-501.12(a)规定,如果一个人对一个条款或记录有机会审查或具有相关知识,则这个条款或记录就是有效的。在§59.1-501.12(e)中,UCITA确定只有一个人有机会审查一个条款,或者至少在审查后有机会退还软件并获得全额退款,这个人才对这个记录或条款是同意的。§59.1-502.8(1)规定标准条款有效的条件。§59.1-502.8(2)进一步规定,某一条款即使在合同开始履行之后没有机会被审查,也是有效的。§59.1-502.9规定了包括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和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在内的大众市场许可。在这一节,受许可人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有权退还许可。§59.1-501.5(a),(b)和(c)指出这些特定的条件是与联邦法、基本公共政策和与州法律中其他的交易规定相抵触。任何规定如果与联邦法律、公共政策或消费者保护的州法律相抵触则无效。

(三)UCITA中关于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规定的特点

与传统合同法的理论相比,UCITA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UCITA在确定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是否有效时,强调普通法中有机会审查的原则卖方有义务提醒消费者注意许可协议的标准条款,给消费者审查这些条款的机会以保证消费者同意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另一个是,UCITA扩大了当事人双方合意的范围。在传统合同法理论中,当事人双方合意反映在合同的谈判和签署的过程中。但是UCITA规定了,即使在合同已经开始履行后没有机会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合同条款也是有效的。

(四)UCITA中,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的有效性

UCITA使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的有效性法律化。然而,法律为这种许可协议的有效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根据UCITA,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具备下列条件方为有效:(1)受许可人有理由知道还有更多的条款;(2)许可协议中有受许可

人有退货权的相关条款;(3)退货是免费的;以及(4)如果受许可人的系统在试图读取许可协议时被改变,受许可人有获得合理费用的赔偿权。

四、美国有关软件许可协议有关的判例回顾

(一)ProCD公司诉Zeidenberg 案件

ProCD公司 诉Zeidenberg是最有名的一个案例。被告Zeidenberg购买了一个电话名址的软件数据库,但是违反了该软件使用许可的条款规定。被告辩称,根据法律规定,他并没有同意合同的全部条款。软件的外包装只有合同的一部分内容,而其他条款则在安装软件时才出现在他的电脑屏幕上。也就是被告在购买软件时并不没有机会看到许可协议的全部内容,只有在安装软件时才看到有关的条款。

区法院认为,外包装以外的附加条款是无效的,因为被告从来没有同意这些条款。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附加的条款是有效的。该法院第一次意识到,把合同的全部条款写在软件的外包装上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法院认为,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包括计算机软件协议的买方受统一商法典约束;卖方建议的合同,买方可以通过在有机会审查阅读合同后使用软件的方式接受,也可以通过退还软件的方式拒绝合同。法院援引《统一商法典》§2-606,认为有机会退货是重要的。接受要约与送货后接受货物是不同的,但是美国《统一商法典》一向允许当事人重新建立双方的关系,以便给买方一个机会在仔细审查后做出最终决定。因为被告即买方,如果不接受合同的补充条款,他有机会向软件商店退货获得退款,但他没有选择这么做。法院认为,已经付款的交易在合同的条款磋商之前是有效的,也就是先付款再阅读合同条款的合同是有效的。法院的这种意见是与传统合同法一致的。传统合同法认为,当买方在有机会检查货物后没有提出有效反对的异议,则视为接受。

(二)Specht诉Netscape通讯公司案

最近的一个判例是Specht案。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互联网用户不受许可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如果这些条款没有引起用户的注意。

被告Netscape通讯公司在其网站上免费提供一种下载软件,但是当用户使用这个软件在互联网上浏览时,被告通过暗中传输客户的私人信息,侵犯原告Specht在内的用户的隐私权。被告网站的浏览者通过点击一个相应的栏目表示他希望下载软件。在下在开始后网页上有一个特殊的链接:“请审查并同意Netscape 精明下载软件使用许可协议的条款。”这个链接只有浏览者用鼠标把页面的滚动条拉到底,才能看见。Netscape并不要求浏览者点击“我接受”的键,也没有在他们下载这个软件之前,提醒这些接受使用许可协议的人。Netscape辩称,下载这个软件就表示原告同意被告协议的条款。区法院认为,被告对于其许可协议,没有提供有效的注意方法,导致原告没有同意这个浏览包装许可协议。上诉法院认为,如果电子交易具有有效性和完整性,对存在的合同条款进行合理的、显著的通知并且由消费者对这些条款做出毫不含糊的同意是非常重要的。

五、结论

本文的上述内容并不能对有关问题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虽然,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在每一个案件中的命运是不确定的,但是,美国的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有一个倾向,就是法院很可能在严格的条件下确认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有效。因此,对于软件的生产者而言,采取有效的步骤为软件的使用者提供足够的注意,能够提高法院在断案时确认软件使用许可协议有效的可能性的机率。所有的策略应该有助于:让软件用户了解协议的内容,提高软件的使用者同意和接受协议条款的可能性,创造一个有效的合同。另一方面,软件的使用者在安装软件的过程中应当耐心。他们应当意识到自己正在进行着一项法律事务。花几分钟去仔细阅读使用许可协议的条款还是值得的。这些对于中国的软件生产者和使用者也是有借鉴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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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协议离婚的条件 篇六

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据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协议离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离婚是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解除,因此,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夫妻关系。不具备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当事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有关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离婚时应先验明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没有《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表明他们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则不能确认其夫妻身份,就不能办理离婚手续。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按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

(2)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离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进行登记离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必须依诉讼程序解决,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3)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

双方当事人离婚合意,是协议离婚的最重要的条件。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就不能依此程序办理。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是发自夫妻双方内心、真心实意的愿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而不是双方一时气愤或感情冲动的离婚;不是一方欺诈、哄骗另一方同意的离婚;也不是家长或第三者胁迫一方或双方同意的离婚;更不是当事人双方为了各自的目的或共同的目的而恶意串通的假离婚。

(4)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

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指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夫或妻哪一方具体抚养,而另一方如何承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以及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等内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做合理的、有切实保障的安排。

(5)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

财产问题主要是指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尤其是离婚后住房问题等内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并适当照顾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妥善加以解决。

(6)协议离婚必须合法。

7.离婚的条件、程序、协议范本 篇七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 菜场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5)当事人各提交 2 张 2 寸担任近期半身免冠照片;(6)但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二,离婚登记的程序(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医院记忆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 婚登记声明书》 ,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 姻登记处存档一份;(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爱女,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噢混协议书进行审查, 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标.和离婚证;(8)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是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3, 减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但是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 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4,在当事人的结婚这种那个上加盖条形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时效.* * 婚姻 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三,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 记通知单》 ,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自 愿 离 婚 协 议 书
协 议 人 : 张 某 , 男 ,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出 生 , 汉 族 , 住 ____市 ____路 ____号.协 议 人 : 王 某 , 女 ,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出 生 , 汉 族 , 住 ____市 ____路 ____号.协 议 人 双 方 于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在 ____区 人 民 政 府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因 双 方 性 格 不 合 无 法 共 同 生 活 , 夫 妻 感 情 已 完 全 破 裂 , 现 双 方 就 自 愿 离 婚 一 事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一, 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 , 夫 妻 婚 后

购 有 坐 落 在 ____路 ____号 的 楼 房 一 套 , 合 同 价 人 民 币 60 万 元 , 现 值 人 民 币 100 万 元(包 括 房 内 装 修 内 附 属 设 施).购 房 时 以 男 方 为 主 贷 人 贷 款 42 万 元 , 现 尚 剩 余 贷 款 本 金 30 万 元.该 房 购 买 时 首 付 18 万 元 , 首 付 款 来 源 于 婚 后 双 方 存 款.现 协 商 该 套 房 产 归 女 方 所 有 , 由 女 方 给 付 男 方 房 屋 折 价 款 35 万 元 , 折 价 款 计 算 公 式 为 : 房 屋 现 价 100 万 元-未 还 贷 款 本 金 30 万 元 /2.女 方 给 付 男 方 的 折 价 款 35 万 元 在 两 年 内 分 3 次 付 清 : 第 一 次 , 办 理 完 离 婚 手 续 当 天 给 付 人 民 币 10 万 元;第 二 次 , 办 理 完 离 婚 手 续 的 当 年 12 月 31 日 之 前 , 给 付 男 方 人 民 币 10 万 元;第 三 次 , 办 理 完 离 婚 手 续 的 次 年 12 月 31 日 之 前 , 给 付 男 方 人 民 币 15 万 元.女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男 方 有 义 务 配 合 女 方 办 理 贷 款 主 贷 人 变 更 手 续 ,以 及 产 权 变 更 手 续 ,相 关 变 更 手 续 在 办 理 完 离 婚 手 续 后 即 予 以 办 理.若 由 于 男 方 不 予 配 合 女 方 办 理 房 产 转 移 而 给 女 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男方必须双倍返还.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 2 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 1 万元.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四 , 儿 子 张 某 某 由 女 方 抚 养 , 由 男 方 每 月 给 付 抚 养 费(包 括 生 活 费 , 教 育 费 , 医 疗 费)500 元 , 在 每 月 10 号 前 付 清 , 直 到 孩 子 完 成 高 中 教 育 阶 段 止.高 中 教 育 阶 段 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五,张某可 在每月 的第一 个星期 六早 上八点 接儿子 到其居 住地 ,于星 期日 早上九 点送回 王某居 住地.如临 时或 春节探 望,可提前 一天与 王某协 商,达成 一致后可按 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8.离婚协议生效条件 篇八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离婚并不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在夫妻感情尚好的情况下,由于某种原因双方协议离婚的并非法律所不许。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一切离婚的唯一标准是错误的。

9.离婚协议生效条件 篇九

协 议

甲方: 乙方:

甲方由于工程建设需要,需临时使用柳林县 镇(乡)村林地 亩,为保证林地面积不因临时使用而减少,双方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保证在临时使用林地期(2年)满后,将临时使用的 亩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具体要求:彻底清理建筑垃圾、现场平整并覆盖土层0.5米以上。

二、使用期满甲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经乙方验收合格后,开具验收合格证明。

三、如甲方到期后,交付林权单位的临时用地未达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乙方则开具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并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恢复,直至符合林业生产条件。

四、临时使用林地起始日期以林业部门开具的许可证决定日为准。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县林业局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0.离婚协议生效条件 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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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离婚孩子判给男方的条件有哪些

在离婚的时候如果说男方要抚养权的只能是在孩子两岁之后才可以更加有利,因为在孩子两岁之前是给的女方,而且抚养权的问题还要看经济原因。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赢了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男女离婚孩子判给男方的条件有哪些

参照《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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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6)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7)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男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八个方面准备证据:

(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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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5)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6)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8)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孩子的抚养权在获得的时候只能看具体的条件了,毕竟只能对孩子的以后有好处,男方条件很好而且其他的方面没有太差的一般就可以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赢了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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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医疗费最多赔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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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条件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 篇十一

——以钱玉玲离婚案为例

【关键词】附条件离婚协议;效力

【案情】原告钱玉玲与被告王海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王海不得再有外遇,否则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王某由钱玉玲抚养,王海按照扬州地区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后因钱玉玲发现王海仍有外遇,故持协议书起诉离婚,并要求法院按该协议书进行判决。

诉讼中由于王海不同意离婚,针对该案出现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达成的,因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签订协议书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双方均应遵守该约定,法院应该根据该协议书的内容判决双方离婚。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双方为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书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附条件

时才能生效。而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只有当这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才生效,本案因双方最终未能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故该协议书因其所附条件未能成就而不生效,因此法院不可直接根据该协议书的内容判决离婚。

【析案】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其内容大多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由谁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探视权的约定等等。本案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生效,是否应当按照该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判决,关键是对离婚协议书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解除婚姻关系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协议外,还需要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由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离婚证。即离婚协议书不仅需要具备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的登记这一特定形式要件,也就是说到婚姻登记机关办

理离婚登记不仅是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也是离婚协议发生效力的前提条件。

本案原、被告签订该协议书的行为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在双方签字时就成立,但从协议的内容来看,订立协议时当事人选择了协议离婚这一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解析原、被告的意思表示,应包括两项内容,其一,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其二,通过登记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原、被告双方为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书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附条件时才能生效,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当然未能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故此,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当然不能根据双方尚未生效的协议内容直接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此时法院判决是否准许离婚的唯一标准只能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因此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书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其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协议书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当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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