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转让的协议书(精选12篇)
1.资产转让的协议书 篇一
资产转让协议书
出让方:合肥寿益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决定撤销合肥寿益贸易公司经营部,将该部现有资产整体出让。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资产转让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以2013年一月底清产核资的资产数90余万元作为出让价格。鉴于乙方是经营部的老员工。依法应由甲方给四名老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所以,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出让方(甲方)对经营部的整体资产以柒拾万元的实际价格,转让给受让方(乙方),其差价贰拾余万元作为对四名员的各种经济补偿费用。乙方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甲方提出各种经济补偿的要求。
二、付款期限,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在协议生效时先付资产转让费人民币肆拾万元整。余款叁拾万元,乙方分两次还清(即2015年6月底前付人民币壹拾伍万元;2015年12月底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如果乙方不能按时还款,则从协议生效时,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计息偿还所欠款项。同时,乙方还要对叁拾万元欠款提供房产抵押,到期不能还清欠款时,甲方有权变卖抵押房产,清偿所欠之款。
三、甲方转让的资产范围:仅限对外债权债务和经营部现有的库存铝材。协议生效时,合肥寿益公司经营部停止一切对外经营活动。因此,乙方不得以合肥寿益贸易公司经营部的名义对外进行各种经营活动。原有合肥寿益公司经营部的印章、企业代码、银行帐号、账册、单据等证件应由乙方一并交由甲方保管。
四、甲方在外的债权债务自协议生效时,由乙方承受,协议生效后,乙方的一切经济活动与合肥寿益贸易公司无涉。
五、乙方要就合肥寿益公司经营部撤销的有关事项向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此类的相关文件交由甲方保管。
六、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1日的合肥寿益公司经营部的盈利所得,按双方原协议执行。
七、本协议自2015年2月1日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附:
1、2013年2月1日经营协议书及商品盘存表计四页; 2、2014年2月1日经营协议书四页。
****年**月**日
2.资产转让的协议书 篇二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行动计划是从全球价值链分析和价值贡献的角度,研究无形资产对企业盈利的贡献及利润归属,以解决税收收入与实际经济活动相分离的问题。
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 以下简称《指引》) 中,无形资产被界定为既不是实物资产,也不是金融资产,它可被企业拥有或者控制以用于商业活动,而且该种资产的使用或者转让如果发生在可比的独立交易的情况下是需要得到补偿的。这一表述完全不同于会计领域和法律领域中对无形资产的定义。与转让定价领域中传统的以列举法定义的无形资产相比,《指引》中的无形资产定义包含更为宽泛的范围,不以是否可获得法律、合约或者其他形式的保护以及能否独立转让作为辨别转让定价领域中无形资产的前提和条件。
针对当前无形资产利润收益归属分析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指引》提出了以下分析步骤: 根据法律安排的约定和条件确定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人; 通过功能分析,确定在开发、提升、维护和保护以及利用无形资产的过程中执行职能、使用资产并承担风险的企业; 通过详细的功能分析,确定各方行为是否与相关法律安排中关于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条款相一致; 根据相关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的无形资产法定所有权,并根据职能、资产、风险及其他价值贡献因素所创造的有关贡献,确认与开发、提升、维护、保护以及利用无形资产相关的受控交易; 在可能的情况下,为这些受控交易确定与各方所创造的贡献相符的独立交易价格。其中,确定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人是整个分析的起始步骤,但这只能作为在各关联方之间确定无形资产收益归属时的一个参考。《指引》认为需进一步分析各关联方在无形资产的开发、提升、维护、保护以及利用过程中所执行的职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及对无形资产价值创造所做出的贡献来确定无形资产收益在各方之间的分配和归属,而不能仅根据法定所有权来决定收益权归属。无形资产收益最终是否归属于法定所有人并非绝对的,这既取决于法定所有人为无形资产预期价值的创造所做出的贡献,又取决于跨国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为无形资产预期价值的创造所做出的贡献以及贡献的大小。
从上述内容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领域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为,一方面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做了更为宽泛的界定; 另一方面,是在判断和确认无形资产的收益归属时,将辨别和确认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作为初始起点、以对无形资产价值创造是否做出贡献以及所做出贡献的性质和程度为评判的基础性标准、以关联交易的经济实质优先于法律、合同安排为指导原则。
二、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相关税收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特别纳税调整办法》明确了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 著作权) 、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可见,我国现行税法中采用特征叙述和类型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对无形资产进行了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以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合理方法进行调整。《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可以适用于无形资产转让和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和交易净利润法; 在对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进行可比性分析时要考虑无形资产类别、用途、适用行业、预期收益以及无形资产的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期限、受让成本和费用、功能风险情况和可替代性等。
现行税法还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可以达成成本分摊协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对共同发生的成本进行分摊。成本分摊协议的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前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成本分摊协议的各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 年3 月18 日发布了16 号公告,规定企业因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而需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通过分析关联各方在该无形资产的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应用和推广中履行的功能、投入的资产及承担的风险,考虑和判定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以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企业是否应当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应当支付多少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三、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不足
( 一) 未制定专门针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税法
我国关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相关规定零星散落于不同的文件,与其他关联交易( 如劳务的提供、有形资产的使用和购销等) 的转让定价法规交织在一起,并未针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自身的特点制定专门的、独立的、系统的税法。这难以有效应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给国家税收主权带来的严峻挑战,不利于解决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所带来的日益严重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也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和税收风险。
( 二) 无形资产的定义不一致且不全面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无形资产的范围限定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六大类。而《特别纳税调整办法》中无形资产涵盖的范围要更宽泛一些,还包括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等。《特别纳税调整办法》的法律效力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但其所规定的无形资产却与上位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这是否具有合法性值得商榷,同时也会带来许多弊端,很可能会引发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务争议,尤其是在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权益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的环境背景下。此外,与《指引》中无形资产的定义相比,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际上还是沿用了会计领域中的无形资产定义,尽管《特别纳税调整办法》中无形资产涵盖的范围要更加宽泛一些,但仍然与《指引》有较大差距。
( 三) 虽体现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BEPS) 行动计划最新成果但仍不充分
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相关税法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已体现了BEPS行动计划的一些最新成果。《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可以达成成本分摊协议,成本分摊协议的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享有受益权。这实际上体现了关联各方( 成本分摊协议各参与方) 只要对无形资产价值的创造做出了贡献,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享有无形资产收益权。值得注意的是,16 号公告中要求分析关联各方在无形资产的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应用和推广中履行的功能、投入的资产及承担的风险来判定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以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这与《指引》中无形资产“开发、提升、维护、保护以及利用的交易”的表述相吻合。此外,16 号公告还规定“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这也与《指引》中“不能够仅仅根据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就决定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归属”的观念相一致。但对《指引》中其他有价值的最新成果和理念,我国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法规还尚未加以吸收和借鉴,如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和法定所有人、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分析步骤等。
四、《指引》对我国的启示
( 一) 梳理和完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税收制度
由于无形资产相对于有形资产、劳务等有其自身的特点,其转让定价问题也更具复杂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单独列为BEPS行动计划中的一项,并发布了具有针对性的中期报告。可见,制定专门针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的税务处理规则已成为国际发展趋势。我国应积极适应这种发展潮流,系统梳理当前散落在多个不同文件中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务处理相关的规定,制定专门的税法制度,改变目前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其他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法规交织在一起的混沌现状,从而更好地应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所带来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也为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和降低涉税风险提供制度性保障。
( 二) 进一步明确和统一无形资产的定义及范围
如前所述,与《指引》相比,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和范围过于狭窄。如果采用过于狭隘的无形资产定义,极有可能出现税务机关认为属于无形资产而纳税人认为不属于无形资产的项目,从而引发税务争议。在跨国贸易如此频繁的当今,这也不利于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此外,无形资产的定义和范围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特别纳税调整办法》中有所差异。因此,我国应尽快统一和明确现行税法中无形资产的定义,以增强税法的确定性和严肃性,同时积极吸收借鉴《指引》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改变以逐项列举的方式确定无形资产的定义,根据国际发展趋势适当扩大无形资产的范围。
( 三) 吸收和借鉴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新成果
虽然我国当前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相关的税法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已吸收和借鉴了《指引》的一些最新成果,但对该指引中其他有价值的最新成果和理念还未加以吸收和借鉴。我国应在系统梳理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相关规定和明确统一无形资产定义和范围的同时,吸收和借鉴《指引》中其他有价值的新成果、新理念,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务处理规则。
( 四) 持续关注和积极参与OECD的行动计划
尽管BEPS行动计划已取得不菲成绩,但仍存在需进一步完善、细化和达成共识的地方。《指引》并未就如何在为无形资产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各方之间合理确定补偿的多少和程度以及如何实现经济补偿与价值创造保持一致给出清晰的指引和更为详细的说明。这一问题的解决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而言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今后OECD必定会取得新的进展和突破。我国应不断关注BEPS行动计划,在充分考虑国情的基础上,对其中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相关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理念持续加以吸收和借鉴,以建立起与对外开放和税收现代化相适应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务处理规则。同时,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要牢牢把握历史机遇,积极参与BEPS行动计划,争取更大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以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和发展中国家利益为出发点,与国际社会携手共建良好、公平、公正的国际税收秩序。
参考文献
[1]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2014).Guidance on Transfer Pricing Aspects of Intangibles.OECD/G20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Project.OECD Publishing.
[2]张滢.BEPS行动计划8成果5——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J].国际税收,2014(10).
[3]邬展霞,赵亮,黄达.无形资产跨国贸易转让定价的反避税研究[J].国际税收,2014(11).
3.公司资产转让协议书 篇三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基于乙方接受相关投资收购公司的委托,对甲方的相关资产及相关手续进行审核,并确定公司资产转让意向,双方各自遵守相关约定。
一、甲方公司资产的详细陈述:
1、资产范围(附清单):
2、资产评估总价值约为(附相关证明文件及相关评估人的签字)
3、资产有无设定抵押、担保情形:
4、如系国有资产,有无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交验有关文件备份)
二、甲方公司的有关公司文件、财务报表、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尤其是公司负债情况,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开列详细清单):。
三、保证条款:保证上述条款及文件的真实性,如有错误和不实之处,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期间,在没得到乙方的任何解约通知情况下,甲方不得再与
其他第三方签订转让协议。
四、过渡期条款:
1、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准备齐所有应该提交的相关资料后,本项交易开始进入过渡期。
2、进入过渡期后,双方应尽快取得涉及本项交易或与本项交易的实施有关联的第三方同意、授权及核准;
3、乙方承诺在此过渡期内妥善保存管理目标公司的一切资产;直至双方确认移交完毕。
4、为维护甲方公司的现状,防止甲方利用其尚为目标公司之机,变相从公司获得其他利益,使公司资产价值减少;否则甲方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双方对于收购合同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负有保密义务,以免节外生枝。
五、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
A,甲方在收到第一批资金款后开始办理有关产权证照转户手续;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做变更手续。
B,资产移交期限;甲方在收到转让资金款达到30%以上时,开始办理资产与人事移交。
C,分批移交,移交时间表。(甲方另附时间表乙方确认生效)
D,甲方在收到转让资金款达到70%以上时,甲方将办完所有移交手续,并保证乙方与关联交易第三方日后的正常管理,企业运营,否则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
A,甲方的所有相关资料齐全后,开始进入过渡期,实施第三方关联交易。B,以分批付款方式进行交割,但不排除第三方关联交易的一次性付款方式;C,如果发现甲方使用欺骗、虚假以及其他损害乙方的行为,乙方有权追讨回全部资金款并有权追偿甲方的相关责任。
六、现有职工安置问题:企业转让移交之后,由新的管理机构进行人事安排与调整。
赔偿责任。
七、本意向书生效条件
1、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合法。
2、乙方进行评估与适时监督管理并确认本项交易可以继续执行。
3、因各种原因影响乙方与关联交易第三方对本项交易的进行。
甲方:乙方:法人:代表:银行账户:
二O一二年月
4.固定资产转让协议书 篇四
受让方(乙方):
鉴于:
1、乙方设备需求,甲方决定对公司的部分固定资产进行转让。
2、乙方同意依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受让甲方下述资产。
为进一步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充分协商,就转让的具体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转让资产的范围
手机一部、华为c8813d手机部。
第二条转让对价
双方同意,本次甲方向乙方转让资产的总价款以双方协商价为准确定,即人民币xx元。
第三条转让交易日
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固定资产,其交易日确定为xx年xx月xx日。
第四条付款方式和期限
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并于xx年xx月xx日前,乙方以xx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对价。
第五条转让资产的交付
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xx日内,将本合同项下转让的资产交付乙方,双方应当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六条承诺与保证
1、协议内双方的声明以及叙文的内容均是真实、准确、完整且无误导性的;
2、甲方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前没有在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保证或任何第三方权益;
3、本协议项下的资产转让事宜将根据甲方《公司章程》规定,报甲方管理层审议批准;乙方受让也须相关人授权同意。
4、自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资产交付之日起,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资产的所有权即属于乙方,转让资产的风险亦同时转由乙方承担。
5、在需要时,双方将签署并作出一切文件及行为,以使本协议规定的资产转让行为在法律上生效。
第七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5.实物资产转让协议 篇五
。 乙方同意受让甲方的 ,并按的.协商价格收购。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转让给乙方的实物资产为甲方合法拥有,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实物资产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乙方保证依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价款,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之内向甲方支付规定的价款的%。乙方应将其余的%转让价款在 年 月 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甲方保证在乙方支付首款后,将出让资产交付受让方,运输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未违约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应由违约一方赔偿未违约一方。 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转让价款,迟延一天,应支付迟延部分总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四条 合同的解除: 1.经核实资产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或资产有权属纠纷,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甲方伪造事实证据、隐瞒重要情节、提供非法权益凭证,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条 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共同负担本转让合同实施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六条 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 方 代 表:乙 方 代 表: 签订时间: 年 月日其他相关合同推荐参考:医疗器械产品订货合同管理软件系统买卖合同燃料油年度购销合同
6.资产转让的协议书 篇六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
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的, 不能及时给商业银行带来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信贷资产。根据我国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试行) 》, 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分为五类, 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正常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 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利息;关注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 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 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可疑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 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 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损失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 本息仍然无法收回, 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转让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转让是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之一, 其没有明确的定义, 本文为叙述方便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转让给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转让给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直接转让给非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然人三种转让统一称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转让。下面就三种转让及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分述之。
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转让给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一) 概述及其适用法律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转让给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过程有的资料也称作“不良贷款的剥离” (2) 。其实质仍是债权转让, 因为仍涉及通知债务人等问题。但与一般债权转让相比, 不良贷款剥离具有其特殊性:一是主体特殊, 不良贷款剥离的转让人只能是国有商业银行;二是债权范围被限定为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三是意思自治原则受限, 转让过程受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制, 不能像一般债权转让当事人一样自由协商。此过程中适用的法律有合同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
(二) 债权转让通知
债权转让时会涉及通知债务人,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了债权人的通知义务但并未规定具体的通知方式。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债权银行既可以向债务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 也可以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这里有一问题即关于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应如何界定?可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 对于全国或者省级报纸的认定可通过发行报纸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来确定 (可举例) ;第二步, 对于有影响的报纸的认定可通过该报的发行量来确定 (3) 。此处还涉及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 债权银行发布上述公告和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 诉讼时效中断, 中断的时间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的规定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
(三) 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的问题主要是涉及最高额抵押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债权银行的绝大多数不良资产均有抵押, 有很多涉及最高额抵押。原来有很多学者诟病于担保法第六十一条, 因为它规定了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这与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实践相违背,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 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 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但由于该规定位阶效力低, 虽然在审判实践中会运用, 仍然存在着立法相冲突的矛盾。直至物权法出台之后, 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实现对接, 弥补了以前法律相冲突的矛盾。
四、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转让给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一) 概述及其适用法律
通常所说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即为此类, 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以拍卖、招标等方式向其他企业、个人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 与其他企业、个人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此种转让适用的法律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
(二) 受让人的资格
此种转让受让人需要有一定的资格, 并不是所有的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受让人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也不得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
五、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直接转让给非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然人
(一) 概述
关于此种转让, 法律没有明文禁止, 但在实践中发生的较少, 可能考虑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然而, 温州已经开始出现由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的先例。将资本转让给非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然人有其优势的一面, 以往不良资产的处置主要由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主导民间资本很少直接参与处置。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脱胎于四大国有银行, 在不良资产转让过程中, 有一种左手到右手的感觉, 双方的财务硬约束都不强。而民间参与则会在每个交易环节上锱铢必较, 对成本和收益比较敏感, 有助于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所以民间参与受让银行不良资产会大大缩短了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总体时间, 拓宽了不良资产的解决渠道 (4) 。
(二) 存在问题
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 相关法律给予支持不够, 现有法律主要是在保障前两种转让, 因为其主体为国有商业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一方面, 民间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不足, 所以存在的风险较大, 民间处置不良资产的模式是新兴事物, 仍然需要通过大量的实践去检验。
六、结语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转让作为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之一, 其中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在有的方面如债权转让通知、最高额抵押等已有较为详尽的规定, 而在民间受让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方面仍然欠缺相应的法律规定。在已有规定范围内, 无论是转让主体还是审判法官都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以使我国不良资产处置更加的快捷和规范化;没有规定的, 希望立法者可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 以弥补现有之不足。
参考文献
[1]周再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D].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1.
[2]赵倩.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7.
7.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协议 篇七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协议
很多公司都有不良债权,如果这个不良债权多的话,那么就有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严重的还会导致公司的破产。于是有的公司选择将不良债权转让出去,这个时候就要签订一份转让协议了。下面赢了网带来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协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甲乙丙三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乙方:××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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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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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债权转让
1.1 甲方对丙方的债权形成于×××年,账面价值人民币××××(小写:人民币¥×××元)。
1.2 甲方因破产清算需要,依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转让对丙方的债权,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对丙方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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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1.3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十日内向甲方支付购买该债权的对价人民币×××(小写:人民币¥×××元)。
1.4 本协议签署后丙方即知晓对甲方对乙方的债权转让,甲方已尽到对丙方的通知义务。
1.5 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向乙方偿还债务,即人民币×××(小写:人民币¥×××元)。
1.6 丙方自本协议签署后日内向乙方偿还全部债务。
第二条声明与保证
2.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2.1.1 甲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能独立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2.1.2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其对丙方的债权合法有效。
2.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2.2.1 乙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有权受让贷款债权,并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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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违约责任
3.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第四条生效
4.1 本协议于各方签署后即生效。
第五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5.1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各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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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5.2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台湾、澳门除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
第六条附则
6.1本协议生效后,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如需变更本协议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6.2本协议签署前形成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相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6.3本协议各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
6.4本协议采用中文订立,一式六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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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盖章):××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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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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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不良债权转让协议是由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的,而有的则是由三方签订的。但无论是几方签订的转让协议,都需要在协议当中对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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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协议http://s.yingle.com/zw/1866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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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资产转让的协议书 篇八
编号:2008-
甲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
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郑州道27号
负责人:李娟职务:总经理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鉴于1:
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与原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北辰区支行(以下简称“北辰工行”)分别签订了编号为“2000年Ⅰ字第337号、2001年Ⅰ字第020号、2001年Ⅰ字第022号、2001年Ⅰ字第042号、2001年Ⅰ字第043号、2001年Ⅰ字第377号”六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证人”)在上述陆份借款合同项下与北辰工行签有保证合同,自愿为债务人在上述陆份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方与原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甲方受让了上述陆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中除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表内利息之外的部分以及相关担保权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现甲方成为上述陆份合同项下的债权人及担保权人。鉴于2:
债务人与原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河北支行(下称“河北建行”)签订“97年营外信1号《外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鉴于保证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与河北建行签有保证合同,自愿为债务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河北建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下称“信达津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信达津办受让了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及其相关担保权益;
甲方与信达津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甲方受让了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以及相关担保权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现甲方成为上述合同项下的债权人及担保权人。鉴于3:
保证人已制定“利用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用于解决债务问题的方案”(下称“以股抵债方案”),拟通过以股权抵债方案向其特定股东增加股权,保证人保证其特定股东以新增股权用于抵偿债务人及保证人对甲方所负有债务;
2008年11月6日,甲方与债务人以及保证人签订《以股抵债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在《以股抵债协议》所及股权变更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名下后,免除债务人、保证人的债务。
鉴于4:
乙方已经对标的债权进行了充分且全面的调查和必要的了解,对标的债权所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并自愿承担所有的风险;
甲方已将上述鉴于3中所涉之《以股抵债协议》的全部内容向乙方开示,乙方对该《以股抵债协议》的全部内容已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所有的风险;
乙方在充分理解受让不良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以现金方式受让甲方对债务人享有的上述债权及相关担保权益。
有鉴于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平等协商,在反对不正当竞争和杜绝商业贿赂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就上述债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条 债权数额
甲乙双方确认,截止至2007年3月31日,甲方对债务人享有金额为193,848,399.32元人民币的债权。其中包括:债权本金118,001,669.72元人民币、利息75,846,699.60元人民币。
第二条 担保权益
在2001年Ⅰ字第020号、2001年Ⅰ字第37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保证人与北辰工行签有2000年Ⅰ字第31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与北辰工行在2000年8月7日至2001年8月6日之间签订的总额在4,000万元之内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2000年Ⅰ字第33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保证人与北辰工行签有99年Ⅰ字第28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与北辰工行在1999年11月10日至2000年11月1日之间签订的总额在6,000万元之内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2001年Ⅰ字第022号、2001年Ⅰ字第043号、2001年Ⅰ字第04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保证人与北辰工行签有2001年Ⅰ字第02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与北辰工行在2000年11月1日至2001年10月31日之间签订的总额在6,000万元之内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97年营外信字第1号”《外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 保证人与河北建行签有97年营外信字第1号《中国建设银行(贷款)保证合同》,自愿为债务人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 债权转让价款
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大写:××××元整),作为乙方购买本协议所及债权和担保权益的对价。
第四条 价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全款最后付款期限不超过2009年4月30日,可具体商谈)
乙方已于本协议签定前向甲方支付保证金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该保证金将作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和遵守保密协议的担保。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和/或保密协议的约定,该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待乙方严格履行本协议和保密协议后,该保证金经乙方书面申请后可以作为最后一期还款的一部分。
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或转帐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指定帐户: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际大厦支行
户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帐号:8559-07***1
第五条 债权及担保权益的转移
在甲方全额收到本协议第三条所列债权转让价款后,甲方将本协议所及债权及相关担保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将取代甲方成为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和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权人。在乙方付清本协议第三条所列债权转让价款之前,甲方仍享有本协议所及债权和担保权益,相关债务人、担保人仍应向甲方履行义务。
甲方于全额收到本协议第三条所列债权转让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其掌握的债权证明文件。由于乙方原因未按约定时间接收,甲方不承担交付之日起资产文件损毁、灭失的风险。甲方移交的文件仅以甲方现有档案为限,且甲方不对相关文件的瑕疵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不对该等债权转让后变更诉讼或申请执行主体产生的风险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第六条 标的债权转化资产的移交
鉴于甲方已与债务人以及保证人签订《以股抵债协议》,故标的债权已转化为甲方在抵债协议项下享有的权利,现甲方将该抵债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依据相关政策以及该抵债协议的约定,抵债股权只能变更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名下且该抵债股权须12个月后方可解除限售。因此,甲乙双方在此确认:
1.乙方自愿受让《以股抵债协议》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
2.乙方无条件接受《以股抵债协议》的全部条款;
3.尽管乙方因忠实履行本协议而成为新的债权人,但作为新债权人的乙方对抵债人将相应
股权变更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名下不执异议;
4.乙方同意在《以股抵债协议》所及股权变更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名下后,免除债务
人、保证人的其余债务;
5.当抵债股权解除限售之后,乙方开始享有下列权利:有权要求甲方将相应抵债股权变更
至乙方名下,或者指令甲方将抵债股权公开转让并将相应转让价款移交乙方;
6.当甲方将相应抵债股权变更至乙方名下或将抵债股权转让价款移交乙方后,甲方在本协
议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7.因上述第5款所及变更股权而发生的全部税费应由乙方另行承担;
8.因上述第5款所及股权转让而发生的全部税费应由乙方另行承担,且甲方有权自股权转
让款中直接扣除。
第七条 不保证
无论本协议已做出何种约定,但甲方不保证抵债股权可上市流通并获得收益,上述不
能过户风险、不能交易风险以及抵债股权无法获得收益的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出现不能过户和不能交易风险,甲方将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
第八条 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否则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双方确认,由乙方负责将本协议所及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相关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于本协议第三条所列债权转让价款付清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债权转让事宜,公告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单方解除本协议;
2.乙方支付的定金和/或保证金不再退回;
3.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乙方逾期付款额为
基数、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4.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5.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为主张权利而付出的必要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调查费以及聘请律师的费用。其中聘请律师的费用一项,只要不超过受聘律师注册执业地的最高收费标准,皆属合理。
若甲方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则甲方只需按照乙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和收件人、通过EMS寄出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到达该地址时,无论是否被签收,本协议立即解除。乙方基于本条约定所确认的送达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联系电话:。
第十条 特别约定
如在《以股抵债协议》项下股权已抵偿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名下后,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条之约定,如期、如数支付债权转让价款,则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九条之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甲方不再退还乙方所支付的保证金。如此时乙方已部分支付债权转让价款,则视为乙方对本协议的部分履行,该部分债权转让价款甲方亦不再退还,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5项之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一条 本协议解除后的效力
当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协议后,甲方即可另行将本协议所及债权及担保权益转让他人,或向相关债务人、担保人追索债务。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至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三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乙方:
天津办事处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时间:2008年[]月[]日
9.资产转让的协议书 篇九
煤炭企业集团的组建、煤炭企业的重组已经成为煤炭企业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在此背景下,整体资产转让的重组形式就成为企业重组的重要方式,本文意在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整体资产转让的内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1 1 8号文)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本文所指的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作为一个独立纳税人的转让企业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和债务转让给接受企业,而且转让企业不解散,转变为投资公司,继续以独立纳税人的地位存在,并且成为接受企业的股东之一。
如果企业将"非独立核算"的营业分支,比如一条或几条生产线、多项固定资产、存货、投资等转让出去,换取接受企业的股权,则属于1 1 8号文规定的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作为资产销售处理。
如果企业将"非法人"的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厂的经营活动全部资产和债务转让给一个或几个具有法人资格的接受企业,并且将取得的接受企业的股权及其他非股权支付额分配给转让企业的原股东,转让企业解散(清算或不清算),则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以下简称:1 1 9号文)规定的企业分立。
如果作为“独立法人”的转让企业将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或负债转让给接受企业后,将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额分配给其原股东,转让企业只解散不清算,则属于119号文规定的吸收合并或兼并。
二、整体资产转让的会计、税务处理
根据118号文第四条第一款,从转让企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分解为按资产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然后再按相当于资产公允价值的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进行所得税处理。
整体资产转让包括应税整体资产转让和免税整体资产转让,免税整体资产转让是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一个特例。应税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举例如下。
例1:A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和债务整体转让给B企业,A公司账面净值12000万元(账面资产总额16000万元,公允价值26000万元,负债总额4000万元),取得B公司的普通股10000万股(简称B股,每股面值1元),公允价值20000万元,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包括银行存款1 000万元,B公司持有的C公司的股票市价1000万元(500万股),全部负债4000万元也由B企业承担。这里应该注意的是,1 18号文和1 19号文提到的"股权支付额"一般是指接受资产的企业的股权(在三角合并中也可以包括接受企业母公司的股权),但不包括接受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合计为6000万元。
因为非股权支付额占股权支付额(股票的票面价值。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没有面值,则按其在接受企业记入股本的会计账面价值计算)的比重高达60%(6000/10000),大于文件规定的20%的免税条件,因此,该项整体资产转让属于应税整体资产转让,按税法规定,A公司应作为整体资产销售处理。A公司在整体资产转让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见表1。
(单位:万元)
转让企业A公司应确认存货销售所得20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1000万元(假设本年度股权投资收益和其他投资转让所得大于该损失),固定资产转让所得5000万元(不考虑税费),无形资产转让所得4000万元。全部资产转让所得100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应交所得税10000×33%=3300万元。
为了便于理解,本例将10000×67%=6700万元计入盈余公积项目。
由于A公司有关资产已确认所得或损失,取得的股权和非股权支付额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同时,由于A公司已将有关资产增值作为应纳税所得确认,B公司可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B公司接受A公司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如下:
三、资产整体转让的特例——免税的整体资产转让
1 18号文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 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例2:A公司在整体资产转让前及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同例1,B公司除支付本企业的普通股B股10000万股(公允价值25000万元),另外取得C公司的股票公允价值1000万元(500万股),银行存款500万元。
A公司取得的非股权支付额为1500万元。非股权支付额/股权支付额的面值=1500/10000=1 5%,低于20%,符合免税转让的条件。
A公司转让整体资产的所得=25000+1000+500-16000=10500万元。
因为本例中有500万元银行存款属于现金资产,如果完全免税,不确认与现金资产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则必须将原资产账面价值按下列方法分配到换取的各项资产上:
取得的B公司的股权占全部支付额公允价值的比例=25000/26500=94.34%
B公司的股权应分配的计税成本=16000×94.34%=1 5095万元
取得的C公司的股票应分配的计税成本=16000×(1000/26500)=603万元,所持1000万元C公司的股票的计税成本是604万元。
取得的银行存款"应分配的计税成本"=16000×(500/26500)=302万元
很显然,给现金、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现金资产分配计税成本是不可理解的。因为虽然118号文和119号文都规定符合条件的免税改组交易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但这不是完全免税,而是部分免税。与取得的非股权支付额对应部分的资产转让所得必须确认并征税。
本交易中,转让企业A公司取得交换补价,因此,其取得的B公司的股权的计税成本应该按下列公式计算:
A公司整体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一非股权支付额+已实现的资产转让所得
应确认的与取得的银行存款相对应部分的资产转让所得=全部资产转让所得×(取得的银行存款/取得的全部交换支付额的公允价值)=10500×(500/26500)=198万元
应确认的与取得C公司股票相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10500×(1000/26500)=396万元
A公司与取得的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应确认征税额的资产转让所得合计为594万元。
因此,取得的B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16000-1500+1 98+396=15094万元
本例中,A公司整体资产转让的增值10500万元,其中与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部分的594万元应确认征税,剩余的9906万元增值,通过将取的公允价值为25000万元的B公司的股权的计税成本压缩为15292万元,从而继续作为未确认的增值隐含在A企业持有的B股中,继续保留在A公司。
限于篇幅,B公司接受A公司有关资产时的账务处理过程此处从略。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应纳税的整体资产转让,还是免税的整体资产转让,B企业用C企业的股权作为取得A企业资产的支付额的行为,应视为转让C企业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10.资产转让的协议书 篇十
书范本
不难发现很多网吧经营不善,只能是转让了,网吧经营涉及到很多方面的手续,当然转让的时候也要把其一起转让出去。作为网吧闲谈话题,网吧转让协议书是在转让网吧的时候,必须要签订的。网吧转让协议具体的怎么拟定,小编分享一个模板。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网吧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__
市__区__街__号的店铺(原为:____网吧)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__平方米,使用面积为__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年__月__日止,年租金为__元人民币,租金为每年交付一次,并于约定日期提前一个月交至丙方。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四、在__年__月__日前,乙方需向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
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自行承担;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自行承担。网吧转让协议
六、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
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联系方式:日期:
乙方签字:联系方式:日期:
丙方签字:联系方式:日期:
11.资产转让合同 篇十一
法人代表:薛峰
乙方(受让方):贵州华宏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廖俊权
甲、乙双方就转让相关资产,经协商一致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转让资产情况
甲方转让的资产系坐落于桐梓县燎原镇大关村甲方厂区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部分机械设备、供电线路等(详见《转让资产清单》)。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价款:人民币贰仟万元(¥:20xx万元)。
2、支付方式:
(1)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支付定金壹拾万元(¥:10万元),合同履行完毕,定金充抵转让款。
(2)协议签订后xx日内,乙方支付第一期转让款壹佰万元(100万元)。
(3)20xx年11月25日前,乙方支付第二期转让款陆佰万元(600万元);
(4)20xx年6月30日前,乙方支付第三期转让款陆佰万元(600万元)。
(5)20xx年12月30日前,乙方支付第四期转让款柒佰万元(700万元)。
三、资产移交时间
1、乙方支付第一期转让款后,甲方应于10日内停止生产,并在xx日内移交甲方办公综合楼,职工宿舍、办公楼旁的土地一幅(面积:约40亩),甲方保留几间办公室和职工宿舍,以及保留部分工作人员监督合同执行和配合,办理资产的相关事项,直至乙方付清最后一期转让款。
2、乙方支付第二期转让款,甲方在2个月内处理搬迁厂房内的设备,同时在xx天内办理移交全部资产。
3、甲方资产移交后,相关风险责任即转移给乙方,从资产移交之日起,乙方使用水、电、通信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本转让合同不涉及甲方其它资产,包括生产经营权、资质、长期投资股权、债权债务等。
5、因乙方系分期支付转让款,造成停产损失,乙方同意补让支付银行利息从20xx年11月25日起分两个时间段支付,首次支付期为20xx年11月25日至20xx年6月25日,乙方在此期间内每月向甲方支付补偿金12万元,第二次支付期间为20xx年6月25日至付清最后一期转让款止,乙方在此期间内每月向甲方支付补偿金6万元,补偿金每月付清。
四、甲方保证转让给乙方的全部资产权属清楚,无其他共有权人、无权属纠纷。如有纠纷造成乙方无法生产经营,甲方属违约责任。
五、乙方付清全部转让款后,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转让资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资产转让、产权变更登记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乙方支付。
六、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甲方不返还定金,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接收资产后,进场施工修建的所有设施、设备、建筑物等均归甲方所有。
2、甲方违约,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违约不足以弥补未违约方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实际损失。
本合同签订20xx年6月25日,具备法律生效。
甲方: 乙方:
12.资产转让的协议书 篇十二
一、境外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风险形成现状
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在国际市场经济业务往来中,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是一种常见的避税方式。
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s)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其特点包括: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虽然无实物形态,却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无形资产属于非货币性长期资产,能在超过一个经营周期内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无形资产是为企业使用而非出售的资产,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方式,具体表现为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等,也可能表现为因为使用无形资产而改进了生产工艺、节约了生产成本等;无形资产在创造经济利益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必须与企业的其他资产相结合,才能创造经济利益。这些特点的存在,使得适用于有形财产的传统转让定价方法不能全部和有效地适用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评估。因此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中的税收风险问题应给予特别关注。
二、境外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筹划方法及应用
金融危机以来,受困于财政紧张的各国政府对国际税源的争夺也日益激烈,跨国公司则运用各种方法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进行税收筹划。
(一)运用无形资产专有性进行税收筹划
跨国公司通常向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收取较高费用,而向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制定相反的定价方式。由于有形资产通常具有可比价格,一些国家会采取市场标准来调整跨国公司关联交易价格,反避税;而无形资产通常不具有可比价格,因而对其价格限定比较困难。因此,企业在用有形资产转移定价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可以充分利用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
(二)运用税收优惠措施差异进行税收筹划
为吸引国外投资而制定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是世界各国及地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常见的做法, 如税率优惠、税收抵免、补亏政策、减免优惠、退税政策、延期纳税等,导致税负偏低,没有或者只征收较低的所得税,为跨国纳税人税收筹划提供通道。 无形资产转让也不例外,可选择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从而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获得比较收益。
(三)运用关联企业间无形资产转让进行税收筹划
关联企业间通过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如某些企业将本企业生产配方、工艺技术、商标和特许权无偿或低价提供给关联企业,其报酬不通过技术转让收入核算,而从对方的企业留利中获得好处,企业可以针对不同的目的,选择提高或降低关联企业的利润,加速成本收回和利润汇回,降低税负。
三、中国企业境外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筹划应注意问题
(一)提高财税人员的整体素质
我国“走出去”企业财税人员须认真学习投资国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税收制度,熟练掌握筹划技巧,找到实施税收筹划合法渠道,打有准备之战。境外企业转让定价避税手段涉及面广,是税收、金融、财务、审计、网络等综合知识的运用。方案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节税效果。境外企业也须在财务制度和人事制度上做好准备,避免企业对外投资时遇到财税风险。
我国“走出去”企业发展还不是很完善,人员配备良莠不齐,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企业具体经营活动时,应当不断招聘专业人才,税务机关也应积极参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交流经验。依托税收环境,制定最优的税务筹划方案,规避税收风险,确保经济效益。
(二)重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筹划的风险防范
很多国家在不同时期为了实现总体经济目标, 制定了许多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境外投资利用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是有利于整体国民经济发展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人员需要从筹划方案中选择企业税收负担最小的进行实施,对于那些可控的风险,可通过提高筹划技术进行控制。关联企业应重视对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从而有效降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中遇到的税收风险。
我国在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战略背景下,应重点关注哪些企业适合采用转让定价,督促其及时报送关联企业所得税等纳税申报表,若恶意逃避税款,采用不正当手段避税给予相应处分。在防范财税风险时建议建立完整的关于境外企业无形资产定价转让方面的涉税案例库,供投资企业参考,有效防范风险。高度重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信息系统的建设,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各管理部门信息沟通难、共享慢、公开程度低等问题。在信息收集方面, 加强税务部门与工商、金融、保险、海关、司法等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税收征管防护体系。
(三)合理运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进行税收筹划
关联企业之间利用无形资产价值评定、租赁机器设备、管理费分摊等,根据税负高低国家确定货物、资产和劳务的流向,进行相应高低定价安排和调整,将利润转移到低税负关联企业,以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面对外国投资企业利用不正当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逃避我国税收问题,政府应制定严谨的关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法律体系,并根据实际发展情形及时更新与完善。企业在海外经营时,投资国财税整体环境十分重要,经营难度要远大于国内投资。 在无形资产定价转让政策中,政府应尽量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各种政策上的支持,如设置无形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减免评估费用,无形资产转让获益后减免税负或给予一定税收补偿等,让境外企业全力开展相关业务,获取更大的效益。
无形资产的转让方式可分为货币交易和非货币交易形式。无论采用哪种形式,买卖双方除了按转让合同金额缴纳印花税外,转让方还需按转让金额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如果选用非货币交易,则要按双份合同缴纳印花税。对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在扣除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及被转让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后,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 企业在转让之前,应充分考虑不同转让方式的企业税负,以求整体税负最轻、转让净收益最大。
(四)明确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规定
无形资产本身具有较强的垄断性和专有性,很难满足可比性原则,其价值也具有不确定因素,无法预料增、减值及增、减值速度。无形资产本身的特点决定很难确定其正常转让价格。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有着显著不同,必须对其转让定价进行单独的税收规制。在此,可借鉴发达国家转让定价税则的相关规定,明确无形资产转让正常交易范畴, 针对不同的转让费用等列出不同的判定标准。在正常交易原则下针对无法确定交易是否合理时,可责成企业提供关联方的涉税资料,按确定的分配方法将利润分回并征税,加强我国反避税力度。
针对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财税风险问题, 建议制定权威、专门的《关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实施细则》,其内容应具体翔实,并提高其法律地位,使之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明确纳税义务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提交时间,明确其纳税义务和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纳税人工作效率及赋税积极性。
(五)利用预约定价安排减少转让定价风险
预约定价是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通过签订协议或安排的形式,对纳税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及利润水平等相关事宜事先约定一系列标准,以解决跨国关联交易中复杂的转让定价问题。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不能采用传统的定价方式,建议“走出去”企业与税务机关充分协商沟通,就双方的分歧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合理预测企业未来赢利能力和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转让定价方法,争取最终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防范企业因转让定价产生的财税风险。
为了弥补转让定价税制的不足,“走出去”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作为降低转让定价风险的策略,目前预约定价安排已被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采用。预约定价本着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纳税人自己首先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进行审核、评估,对企业未来的赢利能力和纳税水平作出合理的预测和安排。
境外企业要发展,不仅要有优质的产品和杰出的经营管理能力,更要拥有一个和谐的市场氛围。 而预约定价安排,就恰好能给企业创造这样一个和谐的环境,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从而使这项制度受到“走出去”企业的广泛欢迎。对企业来说,如果企业在关联交易中进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一旦被税务机关调整,再加收利息,对企业的影响很大。 尤其是上市公司,纳税调整的信息一旦披露,会严重影响股价,企业的经营有可能出现危机。因此, 选择预约定价可以有效降低财税风险。
当前,无形资产对于企业的贡献成为评估企业整体价值的重要指标。无形资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也日益受到各国税务机关的关注,并逐步加大监管力度。从转让定价角度,不仅要考虑无形资产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关系,而且要关注在无形资产形成、维持和发展的活动中所作出的贡献程度。
摘要:当前,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明显加快,我国已经成为对外投资大国,无形资产的地位和作用更趋于核心。企业在开展跨国经营的过程中,境外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中的税收筹划问题不容忽视。本文在梳理境外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风险形成现状的基础上,明确了境外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筹划方法及应用,指出中国企业境外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筹划应注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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