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答辩状范例

2024-10-07

民事诉讼答辩状范例(10篇)

1.民事诉讼答辩状范例 篇一

民事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赵,男,白族,x年02月14日生,xx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xx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李,男,白族,49岁,住xx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之父。

被答辩人:刘,男,36岁,农民,白族,住xx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不应该对李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刘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和刘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xx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就李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刘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家属壹万贰仟元(120xx.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xx.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xx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和刘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和刘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和刘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xx年09月20日

2.个人民事诉讼答辩状 篇二

理由有三:

一、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不务正业,对家务事不管不问,经常在外赌博,致使被答辩人生活困难,连买衣服都得回娘家要钱等情况,确系捏造。事实是——

二、被答辩人诉称近三四年来,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张口就骂,举手就打,经常夜不归宿,——,更是不符合事实的。答辩人从未——,只不过是为其离婚创造条件而已。

三、应当指出的是,被答辩人生活作风不正派。曾于XX年跟XXX乱两性关系,答辩人发现后,由于被答辩人和XXX苦苦哀求,并表示悔改,答辩人才勉强把事情压下去。事情过后,被答辩人迄今并未有悔改表玑,但答辩人考虑到两个女儿幼小,愿等待答辩人悔改过来,重归于好。故答辩人请法院对合法婚姻予以保护,对被答辩人的不法行为给予教育,对其无理要求给予驳回,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XX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 篇三

被答辩人(原告人):蔡某,男,汉族,1x63年12月2x日出生,现住在x省某县某乡某村,系死者蔡某某的父亲。

被答辩人(原告人):鲁某,女,汉族,1x62年x月25日出生,地址同上,系死者蔡某某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答辩人已于xxx1年2月1x日收到,现依法提出答辩状如下:

第一、答辩人不属于刑事侵权人,不应赔偿原告人因被害人蔡某某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中:

⒈答辩人与被害人蔡某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经过法医鉴定,受害人蔡某某的死亡,系坠楼而导致。无论是蔡某某系被他人推下楼导致坠楼死亡(他杀),还是企图逃离他人的监视因为意外而坠楼死亡(意外),甚至系不甘受到人身限制而自杀从而导致坠楼死亡(自杀),都与张某没有必然联系。

如果是第一种原因导致,那么杀害受害人蔡某某的凶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第二种原因,则不构成刑事犯罪,监视、限制蔡某某人身自由的传销组织领导人钱某、张某及其指使的监视人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第三种原因导致,则传销组织领导人钱某、张某及其指使的监视人员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而一方面公安机关没有查明导致受害人蔡某某坠楼死亡的真正原因,另一方面也不能证明答辩人张某将受害人蔡某某系传销组织领导人,更不能证明答辩人张某监视或限制受害人蔡某某人身自由,毫无疑问蔡某某的死亡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⒉答辩人发展被害人蔡某某进入传销组织,不构成刑事侵权行为。

答辩人张某发展受害人蔡某某为传销组织下线,一方面是受到张某和蔡某某共同的同学钱某的强迫并提供电话号码,另一方面张某在迎接蔡某某到惠州时受到钱某、张某指派人员跟随监视,而且张某仅仅发展了一名下线,毫无疑问不构成情节严重,也就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所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既然在xxxx年案发时答辩人张某不构成犯罪,那么无论答辩人是否构成xxxx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张某都不构成刑事犯罪,原告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也就失去了法律前提。

第二、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来自于真凶钱某、张某限制被害人蔡某某的非法行为,与答辩人的的行为之间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自然不应当由答辩人赔偿。真凶钱某一方面强迫答辩人将同学蔡某某骗到惠州,另一方面指使他人监视受害人蔡某某甚至限制蔡某某的人身自由,导致蔡某某不幸坠楼死亡的责任,应当由真凶钱某、张某依法承担。仅仅因为张某被真凶钱某的强迫下打出一个电话,就要求同为受害人的答辩人张某承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责任和受害人蔡某某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毫无疑问不仅对弱女子张某不公平,也对受害人蔡某某不公道。其直接的`结果就是,答辩人承担着真凶的法律责任,真凶却因为种种原因而逍遥法外。

第三、答辩人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道义上的责任,愿意做出相应的补偿。

答辩人张某与受害人蔡某某系同学关系,答辩人在两人共同同学(班长)钱某的强迫下,根据钱某提供的电话号码,按照钱某安排,将受害人蔡某某骗到惠州并带入钱某为首的传销组织。虽然答辩人对受害人蔡某某的死亡不负有法律上的直接责任和必然责任,但是毕竟答辩人也存在道义上的过错。所以,答辩人张某愿意对原告人的损失作出力所能及的补偿。同时,答辩人张某也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将真凶钱某、张某绳之以法,以告慰同学蔡某某的在天之灵,还受害人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公平,还自己一个清白。

第四、原告人提出的35万元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原告人要求答辩人承担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计3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精神抚慰金应当被驳回。此外,原告人没有提出明细的费用清单和相应的数额依据,其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案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其请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但是,本着解决社会矛盾并抚慰原告人的原则出发,答辩人愿意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尽自己的努力作出相应的补偿。答辩人再一次呼吁司法机关,注意到是逍遥法外的真凶制造了今天的悲剧,希望能够将其捉拿归案。同时,答辩人也向原告人表示歉意,愿意弥补自己给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并支持原告人向有关部门请求缉拿真凶、惩办凶手、讨还血债。

此 致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张某

4.民事诉讼答辩状的制作注意事项 篇四

一、看是否属于法院“主管”

有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因当事人片面陈述事实或法院失误而立案后,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说明不属于法院“主管”,即可令对方“败诉”,常见的有三种情况: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

一方面,如果未经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以自然人为被告直接到法院起诉,即可明确向法院说明案件应由政府“主管”,不属于法院“主管”;另一方面,即使经过政府处理,当事人以自然人为被告起诉,亦可向法院说明,应当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二)需“复议前置”的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类案件未经“复议”直接起诉法院的,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未经复议法院无权审理。

(三)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后,需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未经伸裁直接向法院起诉,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不属于法院“主管”。

(四)依法属于经济仲裁的案件

有些经济纠纷,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XX市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应由经济件裁委员会仲裁,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二、看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有些案件虽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但当事人应当向“彼”法院起诉,而错误地向“此”法院起诉,这种情况,当事人答辩时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某甲在北京西城区居住,某乙起诉甲要求返还欠款却在东城区法院起诉。某甲答辩时即提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另外,坯存在“级别管辖”。如: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却在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答辩人也可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三、诉讼主体是否有误,是否遗漏主体

(一)原告主体有误

《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原告不符合该规定,即可向法院提出。常见的如:未成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情形,再如:欠弟弟钱,哥哥作原告起诉的情形。

(二)被告主体有误

司法实践中,被告主体有误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一是原告为了加大胜诉概率,千方百计的多列被告,报定“宁可错告一百,不可漏告一个”的心态,将可能承担煑抂的主体全部列上,导致被告主体有误;二是原告本身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法律关系的把握不准或事实认识错误,将不应当作为被告的主体起诉。

错列自然人为被告的,如;职工或雇员在为单位或雇生履行“职务”中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致人损害引发的纠纷,应由单位或雇主承担责任的,受害人可能误把职工或雇员列为被告;再如:纯个人债务,却将合伙人或合作伙伴列为被告等。

(三)是否遗漏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有些案件的责任人或义务人不只是一个人,如果除答辩人外还有其他责任或义务主体,答辩人即应向法院要求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其中主要有:共同债务人、共同侵权人、依法应当履行义务的第三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从学理上说,就是在案件中应当承担责任或义务主体的均应当参加诉讼,否则只由一个或部分人承担即不公平。

如果答辩人发现上述诉讼主体有误、遗漏主体的情形,即应该向法院提出。从而免除或减轻自已的责任或义务。

四、起诉期限及诉讼时效

(一)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予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如果答辩人发现存在上述“不得起诉”或“不予受理”的情况,答辩时依法提出。

(二)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如:前文中提到《土地管理法》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再如:当事人接到一审民事判决,对判决不服应当在15日内提出上诉,超过15日视为放弃上诉。

如果当事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答辩人即应向法院提出。

(三)诉讼时效

如果当事人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即丧失了胜诉权。答辩人发现超过诉讼时效可依法提出。

五、要敢于或善于承认有关事实,切忌全盘否认

一个案件往往是由许多事实组成的。一般情况下,对方之所以起诉或上诉,是有其“事实和理由”的。很多当事人在答辩状中,只要对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对自己不利,便全盘地否认,这是最不可取的。不仅给法官一个“态度不好”的印象,而且更关键的是,“铁的事实”是否认不了的。对否认不了的事实最好办法就是大胆地承认,如承认过错,表示歉意等。

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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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赵XX,男,白族,1xxxx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xx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0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xx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5.民事起诉状与民事答辩状 篇五

【材料】

王××新购买了一套住房,与××市康富特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房屋的合同。合同约定:装修实行包工不包料,总装修款8万元,装修开始预付4万元,中期户主检查后再付剩下的4万元,装修工期2个月。25天后,王××来检查时发现,厨房、卫生间装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与康富特装修公司进行了交涉。5天后,当王××来查看时,发现厨房、卫生间原先的装修被砸,装修公司赶紧派人进行了二次装修,同时向王××催交二次装修的材料费并余下的4万元。王××认为,装修公司未经本人同意擅自砸墙,其行为已经影响到房屋的安全,二次装修的费用也应由装修公司承担,且二次装修所用材料比户主所供材料质量差,不同意付款,且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装修公司认为,装修工人擅自砸墙是个人行为,公司已将其开除。装修公司已经重新装修了王××的住房,履行了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于是,××市康富特装修公司向××市人民法院起诉。

请代××市康富特装修公司写这份起诉状,并代替王××写答辩状。

【例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名称:××市康富特装修公司 所在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李××,总经理 电话:××××××××××× 企业性质:全民 工商登记核准号 02108063 经营范围和方式:工程开发,设备安装,零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分行 账号:××—×××× 被告名称:王××

所在地址:××市××区××大街××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给付二次装修的材料费 2.判决被告给付装修余款人民币4万元 3.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共同订立房屋装修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住房进行装饰工程装修。装修工期2个月。装修实行包工不包料,总装修款8万元,装修开始预付4万元,中期被告检查后再付剩下的4万元。

合同订立后,在装修工期内,被告向原告反映厨房、卫生间装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及原告工人擅自砸毁被告住房中卫生间和厨房的装修,原告赶紧派人进行了二次装修并垫付了二次装修的材料费用,同时将擅自砸墙的装修工人开除。

原告认为,装修工人擅自砸墙是个人行为,原告已将其开除。原告已经重新装修了王××的住房,履行了合同,被告理应给付二次装修的材料费和装修余款人民币4万元;被告却以原告未经其同意擅自砸墙,影响房屋安全,以及二次装修所用材料比被告所供材料质量差等理由,不同意支付二次装修的材料费,且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支付装修余款人民币4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且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构成了明显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双方订立的合同中有关违约处理的条款。诉请你院依法秉公裁决。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原件 2.原告收款凭证 3.被告付款凭证

4.被告不付款的说明材料等。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材料6份 起诉人:××市康富特装修公司 20××年×月×日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王××

所在地址:××市××区××大街××号

因我与××市康富特装修公司因住房装修而发生的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我因不同意支付二次装修的材料费,且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支付装修余款人民币4万元,受到××市康富特装修公司向××市××区人民法院的指控,提起了民事诉讼。但是造成上述两项款项未付的主要责任应由××市康富特装修公司承担。我认为,××市康富特装修公司未经本人同意擅自砸墙,其行为已经影响到房屋的安全,二次装修的费用也应由××市康富特装修公司承担,且二次装修所用材料比我所供材料质量差,对此,××市康富特装修公司也应负一定的连带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我认为××市康富特装修公司对我拒付二次装修的材料费和装修费余款4万元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的指控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也是推卸自己责任和带有欺诈性的。建议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按照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依法秉公处理。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王××

6.民事答辩状 篇六

答辩人陶应东,男,1993年1月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64号。

委托代理人党杰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因毕军诉我网络侵权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部分、事实的经过

2005年6月20日,我与毕军通过QQ聊天认识,因此而产生纠纷。当天毕军发表文章,不仅没有与我沟通,擅自有选择性地将我们的聊天记录发布到互联网络,文中说“你与顺风在文革中一定会成为毛主席的红卫兵”。这种恶意宣扬别人的聊天记录,并有目的性的对刚刚认识的网友进行暗示性中伤,极大地影响了我对毕军的印象,由此,当日我便将毕军从我的QQ里清除出去。

随后的数天内,毕军又发表具火药味与暗示性攻击的文章,将一场本来是对中国互联网民族产业思考与反微软垄断的思考,变成人身攻击,大量地将“新文革”、“网霸”等词语用在我身上。作为被攻击者我查阅了毕军近一年来的专栏文章及资料,惊讶地发现,毕军对互联网业界的很多从业人员与思考者进行了大量类似的隐晦性攻击。作为有相同遭遇的我,看到那么多的人被毕军攻击,一时义愤之下,便写出了《解剖毕军》。因为当时非常气愤、情绪难以控制,言词有过激之处。

随后的数月毕军对我的攻击一发不可收拾,从2005年6月20日开始,一直到目前,毕军依然在不停地对我骚扰、攻击。面对持续骚扰和攻击,我年轻气盛,上了毕军的圈套,毕军用具有挑衅性的、隐晦的语句,对我暗示性中伤,我沉不住气,便在博客上发表文章与毕军对抗。2005年12月17、18、19、20,毕军对我的攻击扩大到每日一篇的速度,甚至具有非常直接的辱骂,譬如2005年12月18日,毕军发文《面对“博客名人”都是出笔意淫》,有如下语句:“一位22岁、性文化观点就如此偏差的大学生”、“一位22岁海未到法定婚龄的小伙子就如此出笔意淫”。这些不仅仅是暗示性中伤,更是赤裸裸地进行人身攻击的语句。截至目前,毕军针对我的隐晦的或者赤裸裸的攻击文章已经近30篇左右,据不完全统计,具有明显攻击性的文章21篇。

毕军曾经长期无业,有充足的时间行使计谋对我进行莫名其妙的挑衅,而我只是一个尚未走出校门、从未面临如此高频度的骚扰攻击的学生,因为社会经验欠缺,一时义愤,才对毕军使用了过激的言词,希望法庭考虑我的被动性、自卫性,以及毕军在本案中的主动挑衅和持续骚扰我的主要责任。我认为,毕军针对我幼稚和自控能力差的缺点,以一个40多岁的成熟老男人的计谋和他的社会阅历,故意激发了我的上述过激行为,激怒我、让我失控做出不文明行为,本来是他持续骚扰我的明显目的之一。

毕军多次公开发表骚扰和刺激我的言论,终于让我愤怒到极点,更重要的是我对他长达半年多的骚扰、攻击产生厌倦,不希望与他再纠缠下去,因此我公开发表了《警告毕军:请不要骚扰、诽谤我》一文,以及《敬告毕军妻子周艳艳: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我当时的目的非常简单,就是希望毕军能够停止对我的攻击,我也无意于与他进行纠缠。我还分别在2013年1月7日12时38分、12时48分、13时10分、13时47分向博客网、毕军妻子周艳艳、毕军文中的律师于国富、毕军妻子周艳艳发送电子邮件进行沟通,希望能够促使毕军停止对我的长期骚扰,这是我第一次主动提出希望结束这场争端。

2013年1月8日,毕军开始写《透视江淮大学历史系学生“秦尘”的博客逻辑系列》,开始系统地、有针对性地对我攻击,在第一篇就把我的姓名、学校、系别、年龄、联系方式等,甚至还从其他地方找来了我的照片,一并发布到互联网。如此的恶劣的大肆公开宣扬一个学生的个人资料,明显侵犯了我的隐私权,是赤裸裸的人身骚扰,我忍无可忍。

2013年1月15日,在朋友的劝说下,我也决定主动让步。因此,在2013年1月15日、16日、17日,我采取了以下行动:2013年1月15日,发出《投诉函》,向博客网投诉毕军。2013年1月15日,发出《关于“毕军—秦尘”事件的处理意见——致信博客网、方兴东先生,及毕军》,首次提出主动退步,寻求和解的可能,并且承认自己处置不当。这是我第一次就毕军与我的争端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寻求和解的可能。

2013年3月,我在天津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纪事》栏目采访时,再次表示愿意主动就自己的过激言词表示道歉,该节目于2013年4月16日播出,题目是《你博客了吗?》。这是我第二次表达对于针对毕军的过激言辞的歉意。2013年4月3日,我又公开发文《关于“毕军—秦尘”事件的公开道歉》,表示:在我过去所写的涉及毕军的文章里,确实有用词不当,言词过激的行为,对于因此而影响了当事人的感受,我愿意承担因自己的过错所带来的责任和后果,我表示我诚挚的歉意,在此我诚恳地说:对不起。这已经是我第三次就自己的行为表达自己的歉意。

2013年4月3日13时31分,我向毕军发送了一份名为“毕军:我向你道歉——from秦尘”的电子邮件,在文中我重申了《关于“毕军—秦尘”事件的公开道歉》一文的内容。

至此,我已经通过各种途径,设法与毕军沟通,主动调解此事,希望结束争端;我已经连续3次,在互联网、中央电视台等公开向毕军道歉,对自己因为年轻和一时气愤而发出的过激言词,表示了应有的负责任的态度。

但是,在毕军对我的起诉状中,以及很多媒体的报道中,多有意无意的对于我先后多次、在多渠道向毕军道歉的事实予以忽略,毕军甚至在起诉状中继续提出我向他道歉的法律主张,形成我从来没有向他作过道歉的假象,并为媒体广泛传播。

从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8月1日,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除《关于“毕军—秦尘”事件的公开道歉》外,我没有写过与毕军有关的东西,尽量强迫自己对毕军的骚扰假装视而不见。但是,毕军在起诉后的时间中,也从未停止过对我的攻击。

第二部分、对毕军起诉状的辩驳

第一、对于毕军在起诉状里所列举的材料,我进行如下解释、澄清。毕军所列举的语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根本没有污辱性的、引用毕军的、我气愤之下说的。

1、“玉米虫”、“兽医”根本就不是侮辱性的语句,对此根本不构成名誉侵害。

2、博客痴呆症、、网虫、《葵花宝典》、“自宫”都源自毕军的文章。3,狂犬病,鸟编委等过激言词,则是因为我数十次遭遇毕军比较隐晦的暗示性中伤语言的攻击和挑衅,导致我一时义愤,情绪难以控制,才说了这些话。但是,我已经就这些过激言词表示道歉。在此,我建议法庭认真考虑我对毕军采取这些过激言词的背景以及我多次道歉的事实。

第二、毕军在起诉状中提及的《透视兽医网虫

(二):扒毕军的皮》一文不是我写的。毕军将此作为起诉我的侵权证据,甚至被媒体采访时,这篇文章被广泛地说成是我写的,我成了“扒毕军皮“的人,对一些媒体未澄清事实就广泛报道,我表示强烈不满。我有理由质疑毕军,在向法院起诉我时为什么不认真核对事实,我相信其中不排除对我恶意中伤的动机。

第三、《敬告毕军妻子周艳艳: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虽然有不当之处,但却是我主动希望解决争端的开始,毕军将此列入我侵害他名誉的文章,但并没有列举出有侮辱人格性的语句,请大家注意,我使用的是“敬意”的“敬”,而不是“警告”的“警”,我是敬告而不是警告。在行文时,我对毕军妻子非常注意分寸,但却被毕军片面地拿作我攻击他的证据。毕军为什么不敢拿出《警告毕军:请不要骚扰、诽谤我》一文作为我对他的攻击呢?在此文中,我要求毕军停止对我的骚扰,但毕军隐瞒这一事实,谎称“他多次通过各种文章给我机会”,事实上毕军在撒谎,如上陈述,从一开始通过连续发文希望毕军停止对我的骚扰并且真正主动寻求事情解决办法的人是我。

鉴于以上事实,我恳求法庭依照事实,公正决断,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7.民事答辩状 篇七

陈奇香

答辩人:李四,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B市C区某街某号

现就上诉人(原审被告)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答辩如下: B市C区人民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

一、将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经常居住地而非户籍所在地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更符合立法精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第一条规定,“法院在受理名誉权侵权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4款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上诉人仅依据上述法条,便得出“C区人民法院并非被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法院,因而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结论过于武断,显然没透彻理解法条背后的立法精神与立法宗旨。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梁书文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述及,公民生活、工作所在地(后改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一般是其名誉受到损害最严重的地方,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情况下,在当事人的住所地,往往对公民造成的损害是最大的,因为公民的住所地通常是其工作和家属、同事、亲朋好友聚集地,如果名誉在当地受到损害,精神压力大,影响大,特别是对其晋升、奖惩等影响更大,所以,以住所地确定损害是否严重,是比较适当的。此处的“住所地”当然指“经常居住地”而非“户籍所在地”。同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批人员涌进城市务工,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分离是社会发展的趋势。

在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时,除了依据法律条文外,还应基于案件事实,在明晰法律背后的理论依据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不能机械套用法律条文。否则,就与立法者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二、被上诉人已提供合法、充分依据,证明C区为其“经常居住地”

被上诉人提供了《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证明》(以下简称《证明》),该《证明》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客观反映C区为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上诉人认为“某物业公司管理处无法人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后果”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公司内设机构对外效力问题,历来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大概可分为表见代理说,无权代理说,以及越权代理说等,理论界与实务中更偏向于表见代理的观点。表见代理说认为,只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公司内设机构有代理权,那么内设机构的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效力形同与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

上诉人在无法找到其他理由来支持其管辖权异议时,质疑某物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居住小区之间的法律关系,此点理由更是无稽之谈。关于某物业公司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上诉人可以从B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同时,经过与某物业公司协商,该公司同意出具与被上诉人小区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证明其与C区某街某号之间的法律关系(见附件1)。再者,上诉人认为“能够证明一个自然人持续在某地居住的机构只有负有临时居住管理职责的当地公安以及当地居委会、村委会”的观点荒谬至极。事实上,上诉机关、团体由于肩负多项法定职责,对其辖区内的居住人员实际居住情况往往不如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处清楚。

基于以上观点,既然《证明》具有法律效力,而上诉人又不能举出相反证据推翻《证明》,应当认定被上诉人已提供合法、充分依据,证明C区为其“经常居住地”。

另,前文已论述将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更符合立法精神,此处不再赘述。

三、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法院对本案有法定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5款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上诉人属于至起诉时已在B市C区某街某号连续居住满一年,因此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B市C区对本案具有法定管辖权。被上诉人可提供#年#月至#年#月水电费缴纳情况的单据(见附件2—13)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上诉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其行为有滥用诉权,恶意拖延诉讼之嫌,故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B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四

2014年5月27日

8.民事答辩状 篇八

答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

就原告xx诉答辩人及聂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对本次事故答辩人无异议。

xx驾驶的车辆确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也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根据《交强险条例》及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答辩人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二、对原告提交的各项证据,答辩人认为:

1、事故认定书有异议。

该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

根据原告与被告的陈述,事故发生当日,双方并未报警。

且事故发生时,被告的车辆处于停止状态,正在上下人员,原告驾驶摩托车撞在被告的车辆上。

因此,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的车辆负事故同等责任不正确。

被告在本次事故中应为无责。

2、金剑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书真实性答辩人认可,但对其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其鉴定结论不能成立。

(1)该鉴定书采用的鉴定时间不当。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总则3.2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而本案中,原告进行鉴定时,骨折还未愈合,且需要二次手术,显然不符合鉴定标准所要求的鉴定时间。

(2)在道交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对于四肢骨折的伤残鉴定标准,国家标准采用的是功能丧失说,即一肢功能丧失达10%以上的即评定为十级伤残。

而原告在鉴定时,骨折尚未愈合,在骨折愈合后是否丧失功能不能确定,因此,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不能成立,应等原告骨折愈合后再进行鉴定。

(3)后续医疗费:并未实际发生,应等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4)误工损失日、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结论均不能成立。

①鉴定报告采用的鉴定标准错误。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根据该规定,国家标准优先于行业标准。

而误工日国家标准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

护理期评定标准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护理程度评定标准》(GA/T800-);

而金剑司法鉴定所在上述两个鉴定项目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却适用新司鉴协05号《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之规定。

②营养期的评定没有事实根据。

加强营养,前提条件是日常饮食不足以弥补流失的营养,因此才需要额外增加营养。

所以,原告首先应举证证明自己的日常饮食结构,以证明其流失的营养不足以从日常饮食中得到弥补,其次,原告还应举证证明自己增加了哪些营养。

而在原告未举证证明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就对营养期做出鉴定,显然是在生搬硬套鉴定标准,不符合客观实际。

③退一步讲,即使在客观上存在误工、护理及增加营养的情况下,原告也应举证证明究竟误工了多长时间,护理了多长时间,什么人护理的,护理人员有无实际工作,购买了什么补品或食品增加了营养。

而在有医嘱的情况下,应当以医嘱记载来认定原告的误工时间和护理人数、护理时间。

鉴定报告对误工、护理及营养进行鉴定,只是简单地套用了鉴定标准的规定,做为一种专家意见,仅具参考作用,不能做为定案依据。

三、对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和费用,具体答辩如下:

1、医疗费用26523.68元、伙食补助费300元。

交强险系分项限额赔偿,医疗费包括医药费、伙食补助费,限额10000元,答辩人可以在10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该两项赔偿项目。

2、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因鉴定时间不当,结论不能成立,且后续治疗费用未实际发生,故答辩人不予认可。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因鉴定结论不成立,答辩人对原告依鉴定结论计算的数额不予以认可,应以医疗机构的医嘱规定进行计算。

4、交通费1000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交通费仅限于受害人因就医或转院而发生的费用,,在有公交车的情况下,应优先乘坐出租车。

原告就医、出院各一次,即使乘坐出租车,也不会超过100元,因此,主张1000元明显过高,答辩人认为应以100元为准。

5、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承担范围,且鉴定结论不能成立,故答辩人及各被告都不应承担。

6、复印件: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系原告因诉讼而支出的费用,且不属于法定赔偿费用,故不予以认可。

7、诉讼费及送达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答辩人系根据法律规定参与本案的诉讼,不是侵权人,承担的不是侵权责任,故不承担该费用。

上述意见,请法庭采纳。

此 致

米东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民事答辩状范本[2]

答辩人:xxx

地址 :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集团公司打渔村10-1-5-13号。

答辩人因xxx诉蒋伦芳的遗赠纠纷案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如下:

xx所立遗嘱的`内容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利,

1、xx所立遗嘱系违反社会公德的无效遗赠行为。

按照《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遗赠人xx与被告xx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但在本案中,遗赠人从19xx年认识原告以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遗赠人xx基于与原告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原告,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遗赠人xxx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助,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实质上损害了被告xxx合法的财产继承权。

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其行为应属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2、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一套,系被告xxx继承其父母遗产所得,该财产系遗赠人xxx与x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xxx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蒋伦芳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陈蓉,遗赠人黄永彬是明知的,且该8万元售房款还应扣除房屋交易时蒋伦芳承担的税费,实际售房款不足8万元。

此外,在20xx年春节,xxx与xxx夫妇将该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子黄勇用于购买商品房。

对售房款部分已进行了处理。

遗赠人xxx在立遗嘱时对该房屋住房款的处理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

泸州市纳溪公证处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仅凭遗赠人的陈述,便对其遗嘱进行了公证显属不当,违背了《四川省公证条例》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应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的规定。

公证遗嘱应不予采信。

3、遗嘱里涉及的抚恤金不是个人财产,它是死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金,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

4. 遗赠人xxx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是xxx与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和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二条规则,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

遗赠人xxx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xxx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

基于上述事实,我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泸洲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xxx 20xx年11

民事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杨______,女,___岁,汉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厂工人,现住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因原告李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

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

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

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

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触洽。

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

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

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

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

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

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 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

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

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

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平米)。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

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书:本市____律师事务所

9.民事答辩状离婚 篇九

原告:唐**,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商场员工,住**市**管理区**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

被告:刘**,女,1976蔫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市**管理区**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

诉讼请求

1、维持婚姻关系。

2、如法院判决离婚,请求:

(1)女儿**选择随被告,法院应依法支持。

(2)家中仅有的6楼64平住房给女儿,房照过给女儿名下,监护人有居住权,无处置权。

(3)**商场存款5万元及利息,还清万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给女儿做抚养费。此款用完由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抚养费用。

(4)从2013年10月起延至离婚判决生效前,原告将工资的50%交给被告用于家庭生计。

(5)原告同意上述四项,被告同意将周家的杨树归原告。

事实与理由

2000年结婚,2001年生了女儿。由于没有人帮带孩子,再加上他挣的工资很少,就一直住在娘家吃住两年(三口人)。刚有孩子的时候他工资是每月600元,后来我给他交了5500元的押金让他成了**商城的合同工。在娘家住的两年里,我们没有交伙食费,都是吃妈家的。

2005年4月1日他向妈借了20000元买房,当时他承诺可以随时让妈到家中住。要是我妈愿意来就养老送终。妈说钱就不用还了,就当房子有她住的份了。

2005年4月份向我哥借了20000元买房用,两年以后还的。

2006年8月份向我五姨借了40000元开超市,向我老婶借20000元。老婶的钱1年还的,五姨的一直没还。超市开了五年兑出去了,钱想还五姨,这些年也没给一点利息,后来经五姨同意就放**放贷了。

2006年来超市一个人不行,孩子上学要有人接送,超市也忙不开,就把妈接来帮忙。侄也上学没人照顾一起也来了。

2010年超市兑出来之后,我就一直在三毛卖童装。

2013年孩子在学校摔伤了,需要每天有人接送,我就不上班几个月。

2013年7月份我又在楼下超市上班了,10月26日楼下超市兑店了,我也又不上班了。就在那天他和我妈吵了一架,借故就在外边呆了半个月,工资也都花了,我妈被他逼走了一段时间,侄也让我哥接回去了。

春节前,他提出的要离婚。妈、哥、朋友都不让,我为孩子考虑,没有同意离婚。从2013年10月起他一直不往家里交生活费,只给孩子付学费,年前的工资、奖金、商场发的福利,都没往家里拿,过完年还是一分钱都不交家。我正月十二做了子宫糜烂手术,他不但不给我钱看病,还不回家。我向朋友借了3000元看病、买药、来回坐车,他连问都没问我。由于他不给家里生活费,这六个月来又向妈借了5000多元。

2014年3月1日,他又一次向我提出离婚,我想到他之前对我的态度及想给孩子一个平静的生活:“我同意和他离婚”。但是他要我们把房子卖了平分,我要女儿,我想把房子留给女儿,他不同意,他说不给,说我要是在这房子住就必须得给他返钱。

我们在**商城有50000元的存款,这里有我妈的20000元,妈说存点利息,就当是在我家住交的生活费,现在不做买卖了,不吃他们的。当时妈说要是以后身体患病了就拿这钱花,不用就放那存着,还有女儿这14年过年的压岁钱5000元也在**商城50000元的存款之内了。

我与原告虽有争吵,但从来未发生家庭暴力,他对女儿也很呵护及疼爱,为了女儿的身心健康,需要有一个完整的家庭,这是被告请求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理由。

原告列举的财产是共同财产,但仅有的64平住宅,购买款5万元,我向我妈、哥借了四万元,原告向被告母亲亲手写的欠款字据,字据上承诺:“随时岳母到家中住都可以,直至养老送终”。至今欠款未还,字据还在,被告有什么理由要求将房子卖掉拿走50%房款,而将被告、女儿及岳母驱逐家门?这是被告请求判决住宅给女儿的理由。

家中仅有的一张**存款单,去掉家中债务,剩余才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判决剩余的共同财产50%给原告,原告承担女儿50%的抚养费。也可以将判决剩余的共同财产给女儿做抚养费,并设定此款的抚养截止日期,期满原告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原告工资低,被告无业,身体又不好,将仅有的家庭积蓄离婚分掉了,原告再成家,如无力抚养女儿,女儿只有因父母离异而缀学了。这是被告请求判决将家中净积蓄留给女儿做抚养费的理由。

原告微薄的薪水,在诉壮中奢谈他“汗水的收入全部交由被告掌控和支配”,实际上在婚后,如没有被告娘家的资助非但买不起房,生活也难以维持。被告从2013年10月蓄意离婚开始,已经放弃了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是离婚案中的过错方。因此,请求法庭判决从2013年10月起延至离婚判决生效前原告将工资额的50%交给被告用以维持家中生活。

请法庭保护弱者,保护未成年人,以理以法明断。

附:1.原告欠据1件

2.被告欠据1件

此致

**市人民法院

被告:

10.自考论文答辩开场技巧和范例 篇十

各位老师:

下午好!我是经济与管理学院的自考生,我的论文题目是(大学生创业风险与控制,以泉州市政府扶持大学创业为例进行实证分析)。我的论文是在刘蓓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深深的感谢,向各位老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论文答辩表示衷心的感谢与敬意。下面我将本论文设计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向各位老师作一简单汇报,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首先,我想分享学生对这个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及意义 作为当代大学生,创业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能让我们走向人生的巅峰,也有可能让我们失败。如何引导、鼓励大学生创业的积极性、风险防控,减轻社会就业压力,有必要对自己进行创业教育和创业风险预控。

随着大学生就业环境的恶化,大学生创业在这几年变得炙手可热起来,大学生创业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国家不断推出针对大学生创业的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然而,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可以说是社会创业群体中比较特殊的一个群体,因其所受到的教育背景、社会环境与创业政策的影响,使其所受到的风险明显高于其他创业群 体。风险分析和预控的目的并不是消灭风险,而是要求我们有准备地、理性地进行创业,从而减少风险的损失。因此,对创业进程中风险问题的分析、干预与防范进行探讨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我想向各们老师简要汇报下本次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本文分成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绪论,这部分主要论述论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并对现状进行分析。

第二部分主要叙述当前大学生创业形式和现状,含在校和步入社会的大学生。

第三部分是对大学生创业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1项目选择风险,2缺乏创业技能风险,3资金方面风险,.4社会资源贫乏风险,5管理经验风险,.6市场竞争风险,7团队选择风险,8核心竞争力缺乏的风险,9人力资源管理上的风险,10意识上的无形风险)

第四部分是针对大学生创业存在的风险,提出防范控制。(1谨慎选择创业项目,避免盲目跟风从众;2合理组建创业团队,避免随意搭伙现象 ;3积极参与创业竞争,杜绝急功近利心态;4提升心理素质与抗打击能力;5政府引导,优化创业环境.)

第五部分是大学生在创业过程注意事项分析。(1积极 利用现有资源;2要慎重选择合作伙伴;3要细致准备;4要用足用好政策;5经商之道,以计为首;6决策问题.)

第六部分是针对泉州市政府扶持大学生创业进行实证分析。学生在泉州呆过几年,主要在私企从事过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对泉州用工环境有一定的了解。在民营经济活跃的泉州市,山海地理位置造就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产业集群:如晋江鞋服、石狮服装、安溪茶叶、德化陶瓷等,共拥有中国驰名商标143个,拥有国家驰名商标数居全国地级市首位;有16个品牌进入中国500个最具价值品牌榜,位居全省之首。在前文已提到,泉州市政府积极细化贯彻落实国家对大学生扶持政策,对在泉创业大学生提供更多的政策扶持,鼓励更多大学生自主创业,已成为广大大学生创业选择的乐土。调查显示,2015年在泉州市大学生中,60%有创业意向,6.7%参加过创业培训和创业准备,1.79%大学生创业成功。为做好大学生泉州市政府打出一系列“组合拳”,通过引导就业、支持创业、遴选招募等方式,助力更多的大学生实现创业梦。

(一)完善创业政策,强化创业激励

(二)加强创业教育,提升创业能力

(三)建设创业基地,加强创业扶持

(四)实行“阳光政务”,优化创业环境

第七部分是对论文的概述总结。

大学生创业主要的风险来源有融资缺口、研究缺口、资 源缺口、信息和信任缺口和管理缺口等,创业者必须充分利用有限的资金,在人才、技术、产品与市场份额上取得一定的竞争力,及时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从而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风险管理的目的并不是消灭风险, 而是有准备地、理性地进行创业, 减少风险的损失。良好的风险管理能获得巨大的经济效果,同时它有助于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只能这样,新创企业才能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中保持长久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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