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精选14篇)
1.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篇一
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征信系统建设背景
完善的征信体系是金融体系的基石,是成熟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志。20世纪90年代初,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企业和个人跨行借贷、跨地域交易日益活 跃,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现象时有发生,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全面把握借款人信用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重建企业和个人信用,成为整个金 融系统乃至全社会面临的迫切任务。为 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系统建设,并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要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从“信贷信用征信起步”,要“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基础信用信息服务网络”。2003年,国务院明确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
为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指示精神,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至2006年组织商业银行建成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 责建设、运行和维护。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作为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地位,即国家设立金融 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化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征信系统建设情况
企业征信系统:1992 年,人民银行在深圳试点贷款证制度,纸质贷款证的出现形成了征信系统的早期雏形。从1996年起,伴随着纸质贷款证变为贷款卡,人民银行于1997年开始 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2002年建成地市、省市和总行三级数据库体系,实现以地市级数据库为基础的省内数据共享。该系统主要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采 集企业的基本信息、信贷信息、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等。在该系统多年运行基础上,2005年人民银行启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升级工作,将原有的三级分布式 数据库升级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征信系统。2005年12月,企业征信系统实现与主要商业银行的全国联网运行,并在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四个省(市)试 行查询服务。2006年6月末,企业征信系统实现所有中资、外资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全国联网运行,并于2006年7月末完成全国范围内与银行 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切换工作。截至2013年11月底,企业征信系统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共计1900多万户,其中400多万户有信贷记录。
个人征信系统:个 人征信系统建设最早是从1999年7月人民银行批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试点开始的。2004年初,人民银行开始组织商业银行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征信系 统。2004年底实现1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全国7个城市的成功联网试运行。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 村信用社的联网运行。2006年1月个人征信系统在全国正式运行。2012年,个人征信系统荣获金融行业的重要奖项——银行科技发展奖特等奖。截止 2013年11月底,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约8.37亿人,其中近
3.17亿人有信贷记录。
企 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参考了国际最佳做法,采取集中数据库模式,利用人民银行专线和商业银行的信贷营业网点相连,建立了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采集和服务网 络,全面采集企业和个人信贷信息,按照统一系统、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实现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全国各商业银行的交换和全国共享,且系统效率高,实现了信用报告查询秒级响应。
征信系统的信息采集
征 信系统收集的信息,以银行信贷信息为核心,还包括企业和个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产生的、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如遵纪守法信息等。收集的银行信贷信息覆 盖了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信贷信息,包括贷款、信用卡、担保、票据承兑转让、保理等。此外,为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帮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与商业银 行建立信贷关系,还广泛整
合企业和个人身份、非金融领域负债以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信息,如企业和个人的社保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信息 以及行政许可和处罚信息等公共信息。此外,与公安部的人口数据库和质检总局的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分别实现了个人身份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联网核查。征 信系统采集到上述信息后,按信息主体对数据进行匹配、整理和保存,将属于同一个企业或个人的所有信息整合在其名下,形成该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报告
征信系统的应用情况
多年来,征信系统始终坚持“立足金融,服务社会”,不仅广泛应用于金融领域,而且逐渐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已成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企 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应用广泛,使用范围和影响力逐年增加。一是服务金融,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帮助商业银行核实客户身份,防范信贷风险,广泛应用在 金融机构在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中,为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提供信息支持;二是服务政府部门,通过在行政管理、评选评优、司法调查中依法查询信用报告,促进 行业信用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三是服务社会,提高社会信用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激励约束机制。
2.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篇二
近日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将从今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首要问题。从《条例》规定的市场准入到征信业务规则, 个人信息的保护和企业信息的公开与共享作为两个基本思想, 将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的管理明确区别开来。
我国最早的征信机构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的旧上海, 时称“中国征信所”, 主要从事企业信用调查。改革开放以后, 我国的征信行业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重新发展起来。但现在来看, 这一行业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 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方面缺乏统一规范。许多应当公开的信息没有依法公开, 采集信息困难重重。另外, 对信息主体的侵权行为难以界定, 信息主体权益难以维护, 这也增加了征信机构的法律风险。
为了帮助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防范风险、扩大交易, 也为了维护征信行业的良性竞争, 相关部门于2002年开始着手征信行业的立法工作。期间,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9年10月和2011年7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除《征信业管理条例》这一原则性法规外, 中国人民银行还将制定实施包括《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个人及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在内的多项配套规定, 国家对征信行业发展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由于个人和企业这两个主体的法律属性不相同, 个人对自己的信息拥有完全的控制权, 法律也相应规定了隐私权制度对个人信息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 而企业本质上是法律创设出来的特殊民事主体, 其信息关系到交易对方的利益。因此, 《条例》遵循了这种法律属性的区别, 对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实行区别管理, 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和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规定了不同的设立条件。
基于个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 《条例》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严格, 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例外, 还需具备主要股东信誉良好, 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有符合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任职资格等条件, 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登记。
此前, 由于许多征信机构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保护制度, 存在着信息大规模泄露的风险。此次《条例》的出台为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要求, 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规则, 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 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 严格法律责任。
为了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条例》规定,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 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 应当予以删除。这一期限的设定主要参考公众、专家意见和国际惯例。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 英国规定保留6年, 韩国规定保留5年, 我国香港地区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
而对于企业, 《条例》则鼓励其信用信息公开透明, 为企业征信业务的发展提供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 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多个渠道采集企业信用信息, 采集和对外提供时都不需要取得企业的同意;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 视为企业信息, 采集和使用时也不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另外, 《条例》对设立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也相对宽松, 只需依照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即可, 不需另行审批。
可以看出, 对于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区别管理的模式既满足了企业征信产品的多样化需求, 促进了企业征信市场的充分竞争, 又提高了个人征信机构的准入门槛, 保证了个人征信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从而更加规范地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 维护信息主体的权益。
3.完善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议 篇三
个人征信是社会信用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调控和监管的基础。建立个人征信体系对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约束和规范个人信用行为,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也存在着某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结合自己自身的感受谈谈对完善个人征信系统的几点建议。
一、目前个人征信系统存在的问题
1.对个人征信系统的宣传力度不够
为了调查大家对征信系统的了解情况,笔者进行了问卷调查,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其中有效问卷472份。从调查情况来看,在接受调查的人群中有68.2%的人听过征信系统,但是只有14.2%的人对此很了解,而针对是否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这个问题,有40.9%的人完全不了解,只有18.6%的人能够全面掌握。随着征信系统建设的推进,的确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个人信用记录,但是又有多少人能够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了解造成自己信用出现污点的原因,知道如何避免出现不良信用记录以及怎样解决出现的不良信用记录呢?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在信息来源渠道比较单一的情况下,很多地方的征信宣传工作还存在空白。
2.个人合法的知情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随着征信系统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个人信用记录的重要性,也越来越重视自己的信用报告,但是很多人都是在无法从银行获取贷款的时候才发现自己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通过统计发现这里面有很多人并不是故意违约,有些是自己疏忽又没有得到及时的还款提醒造成的,有些甚至是被他人借用、盗用、伪造自己的身份证等证件申请过信用卡或是贷款而导致欠款发生。因为没有及时的获取自己违约的信息即便消费者有心改正也已经错过时机。由于个人的知情权缺乏有效的保护,不知现在征信机构记录的不良信用记录里有多少属于客户不知的“待商榷”内容。
3.信用记录单方面说了算
目前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是由银行或是某些垄断企业和单位报送的。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信用报告的真实性就让人怀疑,而实际上这样的事情的确发生过。由于与银行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就有客户的信用记录中出现了“透支耍无赖屡催不还”的恶劣评语从而影响到了个人信贷。如果信用评价的权利掌握在强势部门的手中仅凭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而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机构,很难想象如何能保证对个人关系至深的信用评价是谨慎而不是轻率的作出的,如何能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
4.无法合理区分恶意和非恶意欠款导致的不良记录
从目前的征信系统设计来看,只要是存在拖欠违约的行为,信用报告上就存在不良记录,从而直接影响到个人信贷行为。而实际上有些消费者总体表现出良好的信用习惯,但却因为偶尔忘记还款或者其他客观因素无法还款造成不良记录,如果不能对不良记录的产生是源于个人主观恶意还是客观因素加以区分,只是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尽管可以使商业银行控制风险,却违背了发展征信是为了更好的区分个人的信用状况,方便消费者在更大的范围内从事经济金融交易的初衷,使得非主观恶意造成不良信用记录而实际信用状况良好的消费者丧失获得贷款的机会。
二、对完善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议
1.加大对征信系统的宣传
在征信系统建设不断深入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做到的就是让消费者对征信系统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人民银行应该协同商业银行继续加大征信宣传力度,通过报刊、杂志、电视、互联网、实地宣传等各种方式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征信系统,特别是在广大县城和农村地区,由于信息相对闭塞,绝大部分人意识不到征信系统的重要性,甚至根本没听说过征信系统,这更需要我们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加大宣传力度。针对农村地区的特点,可以组织人员编排穿插了征信知识的文艺节目,以更通俗、更贴近生活的方式传播征信知识。
2.建立一个准确公正的个人征信系统
征信报告直接关系到每个个体的切身利益,因而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就十分重要。由于个人信用资料收集范围广、来源渠道多、持续时间长、内容变化快要保证和维护个人信用资料的准确性本身就是个难题。如果不能保证数据的准确,建立在错误数据基础上的个人征信系统就彻底丧失了使用价值。因而从一开始就应该将保证和维护个人信用资料的准确性放在首位。避免因数据错误影响到消费者的日常信贷活动,导致利益受损。报数机构和征信机构应该建立一套高效的防范和纠错机制,在工作流程上设计一套完善的填报制度,尽最大努力提高数据质量减少数据错误,而一旦出现错误则应该迅速启动纠错机制,及时为消费者纠正错误,消除影响,切实保护信息主体的正当权益。
个人信用制度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要确保公正。这首先要求信用制度要建立在信息对称的基础上,消费者的合法知情权应该得到保护。如果说消费者要在办理个人信贷时才能发现对他不利甚至错误的记录被收集到个人信用档案里,而此时改正为时已晚。在实践中,要让每个消费者的知情权都得到保护操作起来比较困难。但是目前各大银行既然能够每个月给客户寄送账单外带小广告,那么对存在违约风险的客户尽到告知的责任并不是难以完成的工作。其次,对于利用个人信用貸款来开展生产和经营的个体工商业者和广大农户,征信体系在建设中就应该考虑这部分人的具体实情,对于这些靠天吃饭的农户和小本经营的个体工商业者来说,存在信用违约纪录可能是因为受外部环境影响无力偿还所欠贷款,真正公平的征信系统应该给予这部分人一定的还贷缓冲期,在缓冲期内还款都不会影响其信用记录。只有切实从消费者角度出发,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确保征信系统是在一个透明公正的环境中运行的,才能确保征信系统是公平公正的。
3.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信用评分模型
一个合理的信用评分模型应该能够合理区别信用恶意和非恶意贷款,区分不同违约期限从而区别对待。银行应综合欠款的金额、时间、次数、情节的严重及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危害程度等多方因素,在模型中设置不同的参数把信用分成轻重不同的等级,根据信用等级制定相应的信用评分报告,避免因轻微的、不构成危害的逾期记录而造成不必要的信用危机。
4.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征信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因此需要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征信立法重点要处理好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要保护好个人隐私。个人信用档案收集的个人信用资料属于个人隐私,国家应该对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个人信用的评定、个人信用数据的使用和披露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各种违法以及破坏公民隐私的行为,制定制裁措施。由于个人信用档案收集的个人户籍资料和税务资料属于国家机密,国家也应当对这些机密的保护和使用作出明确的规定。二是要明确监督管理。内容应包括监督管理权的归属、监管方式和监管法律责任规范、征信机构资质、市场准入从业范围、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和从业人员的从业管理等。
4.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篇四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 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维护征信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采用“集中组织、一口接入”的模式,数据统一报送平台设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行政许可法》向申领借款人核发的磁条卡,是借款人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组织、管理、培训、审批等工作。
第五条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送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具体包括:
(一)实时监控和督促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征信数据;
(二)完成征信数据的加工和上报,及时反馈数据出错情况并督促相关小额贷款公司修改;
(三)负责各小额贷款公司在征信系统中的机构管理和用户管理;
(四)负责督促和指导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完成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科技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技术管理,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网络,统一采取网络安全措施。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建立与接入征信系统相关的信息报送、查询、使用、用户管理、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机构接入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接入征信系统时,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申请机构是否可接入征信系统的初审意见,并将申请资料、初审意见报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申请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载明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申请接入征信系统的方式;
(二)公司章程;
(三)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正式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五)注册资本验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及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营业场所、技术设施、信息档案管理、保密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八)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申请接入征信系统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业一年以上;
(二)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
(三)有健全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技术设施。
第十条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对申请资料、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审批。审批通过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备案,在征信系统中为批准接入的小额贷款公司添加机构代码和增加机构信息。
第四章
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实行“谁创建、谁管理”。管理事项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等。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设置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顶级用户管理员和各地市用户管理员,再由用户管理员为各家小额贷款公司创建征信系统普通用户。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普通用户包括查询用户、数据录入用户和异议处理用户,三者可以兼任。
(一)查询用户负责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并做好查询登记工作。
(二)数据录入用户负责日常信贷业务数据准确、及时和完整录入征信数据报数系统。
(三)异议处理用户负责受理、核查、反馈和修改异议信息。上述用户均应具有《浙江省征信系统上岗考试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未获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担任上述用户。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和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应加强用户的日常管理,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用户管理登记簿》。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将本公司征信系统各类用户名单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汇总后上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如遇用户调整,相关情况也应随时报备。
第十六条
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密码。
第十七条
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第五章
数据报送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办理企业或个人贷款业务时,应要求企业或个人提供有效贷款卡或身份证。不得对持有被暂停、注销贷款卡的企业发生新的信贷业务。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每笔信贷业务发生后第二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向征信数据报送系统录入贷款卡或身 份证信息和信贷业务信息。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每天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录入的信贷业务信息进行处理,集中提取数据,形成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文,经预校验后,报送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对校验不正确的数据及时反馈数据发生的小额贷款公司,数据发生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及时更正。
第六章
查询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
(一)审核企业或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企业或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三)对已发放的信贷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四)处理企业或个人异议申请的。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对已发放的信贷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查询的,应建立内部授权制度。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至少应保存最近三年的登记记录。
第二十五条
查询授权书或具有查询授权条款的贷款以及担保申请书应保留三年。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将根据各小额贷款公司征信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在岗人员上岗合格证书获取 情况等,开通下一查询权限。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由异议处理用户负责日常异议处理工作,主要有:
(一)直接受理客户异议申请;
(二)处理并反馈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或当地人民银行转交的异议信息;
(三)对确认属实的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受理客户异议申请应遵循下列工作流程:
(一)客户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供查验,并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二)小额贷款公司对异议信息进行审核,异议信息属实的,在业务系统内进行更正,并填写《异议信息处理表》,报所在地人民银行,由所在地人民银行上报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
(三)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收到《异议信息处理表》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对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 分中心或当地人民银行转交的异议核查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本公司办理信贷业务以外的用途;不得篡改、泄露或非法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三十一条
查询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能成为“公共用户”。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接入征信系统相关的技术设备与日常技术保障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网络安全环境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有违规使用或安全隐患的,人民银行有权断开其网络接入。技术检查主要包括下面内容:
(一)征信系统用电脑应保证专机专用,不得安装无关软件,不得随意使用移动介质交叉拷贝文件,同时必须安装必要的防病毒软件并定期查杀病毒,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安全设置以及软件升级;
(二)与征信系统相连接的计算机系统不得与互联网和其他任何网络连接;
(三)其他网络安全应达到的一般要求。
第三十四条
人民银行不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的数据录入情况和查询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有关操作使用符合人民银行有关征信系统管理制度规定。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将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暂停提供信息查询等措施。
(一)未执行相应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未能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信息的;
(三)越权查询征信系统的;
(四)将查询结果用于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之外目的的;
(五)对无贷款卡或持无效贷款卡企业发放贷款的;
(六)泄露从征信系统获得的信用信息的;
(七)违反人民银行相关管理要求的;
(八)有其他危害征信系统安全、稳健运行行为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5.个人征信系统是什么 篇五
个人征信系统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在个人办理贷款的时候,个人征信系统的作用显得尤为突出。那么,什么是个人征信系统呢?它有什么作用?
个人征信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系统。其信息包括三大类:一是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二是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三是信用卡信息。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对没有按照协议协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对违法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6.银行企业征信自查报告 篇六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报告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其在写作上有一定的技巧。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写报告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银行企业征信自查报告,欢迎大家分享。
银行企业征信自查报告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用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为规范个人征信系统的正确使用,提高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改进个人征信系统服务质量,现对本人在个人征信系统使用以来进行了自查,现对自查做以下汇报:
一、本人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遵循合规、审慎、保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自己的查询帐号严格保密,密码定期修改。
二、在查询过程中,按照审慎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由被查询者当面签订查询授权书,按照被查询者的授权的查询原因,进行授权内查询,做到无无权查询和越权查询。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三、对每一笔查询者,在查询之前,做好查询登记制度,登记被查询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查询原因进行详细登记,对每笔查询记录逐笔登记,并按季度对其登记簿进行装订保存。
四、现我社被查询者为借款人,对其符合发放贷款的被查询者,查询报告都做为贷款资料保存,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户,我社对其查询报告进行专夹保管,查询者对其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息不泄漏,影响个人信誉。
五、对其查询的个人征信,本着全面、客观、合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征信信息仅供参考,不应简单以个人征信系统存在负面数据为由,正确使用个人征信系统。
六、对个人贷款户进行贷款后管理查询,严格按照主管授权制度,对每笔需要贷后检查的个人征信查询,按照先登记授权,后查询的原则办理查询业务。
自查人:周涛
二零**年七月三十日
银行企业征信自查报告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征信业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为贯彻《征信业务管理条例》规范本行征信业务的合规开展,提高征信业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改进征信系统服务质量,现结合本支行在办理征信业务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对自查做以下汇报:
一、本行相关征信工作人员在使用办理征信业务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执行,遵循合规、审慎、保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自己的.查询帐号严格保密,密码定期修改。
二、在查询过程中,按照审慎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由被查询者当面签订查询授权书,按照被查询者的授权的查询原因,进行授权内查询,做到无无权查询和越权查询。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三、对每一笔查询者,在查询之前,做好查询登记制度,登记被查询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查询原因进行详细登记,对每笔查询记录逐笔登记,并按季度对其登记簿进行装订保存。
四、现我行被查询者为借款人,对其符合发放贷款的被查询者,查询报告都做为贷款资料保存,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户,我行对其查询报告进行专夹保管,查询者对其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息不泄漏,影响个人信誉。
五、对其查询的个人与单位征信,本着全面、客观、合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征信信息仅供参考,不应简单以个人与单位征信系统存在负面数据为由,正确使用征信系统,合规开展征信业务。
六、对个人贷款户进行贷款后管理查询,严格按照主管授权制度,对每笔需要贷后检查的个人征信查询,按照先登记授权,后查询的原则办理查询业务。
自查人:田营支行
20xx-8-9
银行企业征信自查报告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征信业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为贯彻《征信业务管理条例》规范本行征信业务的合规开展,提高征信业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改进征信系统服务质量,现结合本支行在办理征信业务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对自查做以下汇报:
一、本行相关征信工作人员在使用办理征信业务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执行,遵循合规、范文素材网审慎、保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自己的查询帐号严格保密,密码定期修改。
二、在查询过程中,按照审慎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由被查询者当面签订查询授权书,按照被查询者的授权的查询原因,进行授权内查询,做到无无权查询和越权查询。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三、对每一笔查询者,在查询之前,做好查询登记制度,登记被查询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查询原因进行详细登记,对每笔查询记录逐笔登记,并按季度对其登记簿进行装订保存。
四、现我行被查询者为借款人,对其符合发放贷款的被查询者,查询报告都做为贷款资料保存,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户,我行对其查询报告进行专夹保管,查询者对其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息不泄漏,影响个人信誉。
五、对其查询的个人与单位征信,本着全面、客观、合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征信信息仅供参考,不应简单以个人与单位征信系统存在负面数据为由,正确使用征信系统,合规开展征信业务。
六、对个人贷款户进行贷款后管理查询,工作总结严格按照主管授权制度,对每笔需要贷后检查的个人征信查询,按照先登记授权,后查询的原则办理查询业务。
自查人:xx支行
20xx年xx月xx日
银行企业征信自查报告4XXXXXXXXXXX支行
二、自查人员:XXX XX XXXXX
(一)授权管理自查情况
1.我行征信查询人员因办理业务需要查询客户征信信息的,均严格按照“先授权,后查询”的原则进行,是在授权书范围内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
2.因贷款审批进行查询的,授权书、信用报告入信贷档案资料一并管理;查询后贷款未发放的,授权书专夹保管;
3.以“贷后管理”事由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均经相关负责人在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登记表上签字授权;
(二)登记管理自查情况
1.登记薄记载的查询事由与真正的查询事由相吻合;
2.建立有专用登记薄,完善相关征信查询登记簿要素,查询后及时登记,避免漏登或错登。
(三)操作管理自查情况
1.我行征信查询用户是由专人使用,并由其本人保管自己的密码,无“公共用户”;
2.无未经授权,私查他人信用报告的情况;
3.无查询授权范围之外的信用报告的情况;
4.是定期更改查询员密码。
主查人签字:
7.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篇七
关键词:征信,银行,发展,完善
1 征信的产生和发展
信用是社会分工与交换的产物, 与市场经济发展相伴随, 市场经济可以说是信用经济。货币介入商品经济后, 赊销出现形成了最早的信用关系。由于信用交易双方拥有信息的不对称性, 信用风险就产生了, 为控制信用风险, 需要一套严格的信用管理体系, 这就是征信产生的必要性。目前发达国家征信服务业的发展已经较为成熟, 法规体系和运作体系较为完备, 对各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秩序的规范起了重要作用。征信系统长期保存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 并拓展到其他信用应用领域, 以此降低收集信息的成本, 提高信贷市场效率, 防范交易风险, 促进经济的增长, 形成良好的信用文化和相对完善的信用体系。
2 我国银行征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征信系统是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 而征信体系是否完整是标准着市场经济成熟的重要标志。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 我国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但由于信用交易带来的风险, 信用危机现象日益突出, 失信问题相当普遍, 社会信用环境有恶化趋势, 信用缺失将导致金融机构面临严重的信贷风险, 将引发市场秩序混乱, 破坏社会生产活动正常进行, 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提高交易成本, 也减弱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效应, 导致经济行为短期化。信用管理的滞后性, 已成为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巨大障碍。我国征信建设处于初级阶段, 征信法规政策以及征信体系尚未健全, 信用风险的度量和风险预警技术手段落后, 理论研究滞后, 因此如何建立健全我国的征信体系, 越来越受到社会一致的广泛关注。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都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 银行征信系统的建设能够提高银行信贷效率, 节省贷款成本, 降低信用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 按照法律规定, 承担着监管金融业和管理征信业的职责, 它理所当然成为征信建设的主导力量, 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建设至关重要。
3 我国银行征信系统的发展历程
由于新中国成立后计划体制的问题, 直到20世纪80年代, 我国征信事业才又开始逐步发展起来, 20世纪90年代初, 我国的资信评级业也开始产生。1990年8月,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设立信誉评级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资信评级的组织问题得到了解决, 资信评级业务也相对规范化和制度化。
2002年初, 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 明确提出了要加快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工作, 并成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16个部委和有关商业银行参加的“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工作小组”, 并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我国征信行业的主管部门。2004年开始, 全国范围内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开始着手建设并于2006年正式运行。2006年, 成立了征信中心, 各地也成立分中心。2007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授权,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并对外提供服务。2013年, 征信中心面向9省 (市) 开展了通过互联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服务试点工作, 2014年开展了扩大试点工作。2013年3月25日, 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明确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条例》对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地位、职责以及征信机构的设立等做了详细的规定。
人民银行建立的以信贷征信为主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已经建设成为世界规模最大、收录人数最多、收集信息全面、覆盖范围和使用广泛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基本上为国内每一个有信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截至2013年11月底, 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8.3亿多, 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近2000万户。征信系统信息来源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除了主要收录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外, 还包括缴纳各类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信息、环保信息、欠税、民事裁决与执行以及其他公共信息。接入了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征信系统的信息查询端口遍布全国各地的金融机构网点, 信用信息服务网络覆盖全国。通过金融机构等采集的信息, 定时更新, 并提供各金融机构、个人和其他单位的查询服务。
在部门信息共享方面, 2005年以来人民银行加大了与相关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协调工作的力度。2006年5月8日, 中国人民银行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签订《信息共享协议》。2007年, 中国人民银行与环保总局致力于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同年, 人民银行与国家质检总局宣布, 国家质检总局将向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等企业征信系统的使用者提供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在线实时查询服务。2013年11月14日, 征信中心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就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签署合作备忘录。
人民银行建立的征信体系, 能够防范金融风险, 维护金融稳定;还能减少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降低优质借款人的信贷成本, 优化配置社会资本;降低贷款人在零售和中小企业贷款中的操作成本;还能帮助企业和个人树立信用意识, 树立品牌意识, 强化信用观念。
4 我国银行征信系统建设中的问题和完善
由于我国征信发展起步较晚, 人民银行在征信体系建设中, 面临很多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 法律规范不够健全, 关于银行征信方面的政策法规, 比较重要的有《征信也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 但是关于信息使用和披露、征信机构的准入资格和资质、非银行信用信息的采集的未有明确规定。其次, 由于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 主要是金融信贷信息, 而目前信用信息数据主要掌握在政府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公用事业单位, 一小部分直接来自于企业或个人, 只有少数部门基本实现了部分信息数据向社会开放, 且各部门信息相互独立, 信用信息交换和协作机制不成熟, 且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 导致部门之间信息难以互通。另外由于数据集中程度不同, 数据分类、代码、接口等不统一, 难以进行交换, 进一步加剧了信息分割以及数据资源的重合和浪费。另外, 市场监管方面存在矛盾, 征信市场的监管, 存在多头监管和无人监管的问题。最后, 失信惩戒机制不完善, 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机会主义行为越发严重。
因此, 下一步完善征信体系的措施中, 应不断借鉴国外征信业发展的先进经验, 找到适合国情的征信体系建设道路, 加强征信立法和制度建设, 加强信用文化建设, 增强社会普遍的信用观念;规范对征信行为和征信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构成包含主客体、信用信息、失信惩戒手段、申诉复核以及信息传导的相互协调和作用的有机系统, 注重以人为本、兼顾公平与效率;同时整合涵盖在各部门各地区的条块分割的信用信息, 提高人民银行征信服务水平, 开发新产品, 拓展服务领域, 创新服务手段, 进一步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1]王博, 等.国外个人征信体系比较及启示[J].征信, 2011 (2) .
[2]缪曼聪.征信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9.
[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征信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9.
[4]张强.中央银行学[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3.
8.浅谈小微企业征信体系的完善对策 篇八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征信体系;信用信息
一、小微企业征信体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1.小微企业信用意识缺乏
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经营风险较大,倒闭率高,加上成立时间短,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较弱,其发生拖欠贷款、逃废债务、虚假宣传等道德风险的概率较大。正是由于小微企业信用意识的缺乏和失信行为的屡屡发生,严重损害了小微企业的公众形象和商业信誉,从而导致金融机构面对小微企业融资时不得不“惜贷”“慎贷”。
2.征信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征信领域的法律法规只有2013年3月15日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这一部。该条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信息的透明度,但是其中尚未对小微企业这个群体的征信工作作出特别规定。此外,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外,我国目前专门为小微企业设立的法律几乎没有,从而导致了小微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建设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尽管我国《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条文中对于诚实守信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均未全面系统地反映企业信用建设的要求,同时也缺少相应的失信惩戒机制,不足以对市场上的企业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3.征信监管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在征信行业准入和规范方面存在显著的监管不足问题。首先,在行业准入方面,政府部门通常把征信机构等同于一般的信息咨询类企业,在设立时也是按照信息咨询企业的标准对征信机构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管理,而未能在征信机构的从业技术、从业资格和行业标准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监管,这也导致了现有的社会征信机构水平参差不齐,社会公信力较弱。其次,在行业规范方面,我国目前仅采取分市场监管模式对企业的信用进行初步评级,至于企业的信用登记、信用担保以及信用管理等方面,还没有给出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标准,这也导致征信市场标准不一、秩序混乱。
4.征信中介机构发展缓慢
目前我国的征信机构大多是政府主导型的,社会化的征信中介机构数量较少,尽管目前国内征信市场上有数十家征信中介公司正在运营,但是它们所提供的服务明显滞后。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服务集中度较高。单从业务数量和征信规模来看,国内的几家较大型征信公司已占据了市场份额的80%以上,这种较高的服务集中度,造成了征信市场的垄断行为,不利于征信行业市场化的形成。二是服务多样性不足。目前国内的征信中介机构多以信用咨询为主要业务,服务范围较为单一,缺少信用评级、信用担保等领域的中介公司。
二、完善小微企业征信体系措施
1.提高小微企业的信用意识
首先,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系统、持久的宣传,帮助小微企业树立信用理念,让小微企业明白“信用是经营之本”的道理并切实履行,引导小微企业主动加入到征信资源库的建设中来。同时,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发挥在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其次,小微企业自身要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小微企业征信体系的建设需要企业提供大量相关的数据,包括企业关联交易数据、企业资产状况、纳税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信息,如何保证这些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决定权掌握在小微企业手中。为此,小微企业应设置专门的内部信用管理人员,逐步建立起一整套与信用销售相适应的客户资信和授信管理体系,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降低信用销售风险,而且能够促进小微企业信用交易的发展,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同时,还要不断强化企业财务管理,确保小微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能向征信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企业财务数据,提升小微企业的社会公信力,以赢得征信机构及银行的信任。
2.构筑小微企业征信共享平台
构建小微企业征信共享平台,形成统一完整的征信系统,不仅有利于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全面了解,改善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而且有利于实现信用信息资源的纵向发展,使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已具有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管理趋于专业、规范,充分发挥小微企业信用体系的效能。要不断完善上述各部门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分类管理制度,按照一定的标准将采集到的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保密等级划分,对于其中的部分数据进行商业化处理,处理结果用于构筑小微企业征信共享平台。
构筑小微企业征信共享平台要把握四个关键点:一是政府要尽快出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的有关规定,解决工商、税务、海关等政府部门和电信、电力等单位掌握的小微企业信用数据的采集问题,采用统一规范,实行统一标准,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的小微企业信用数据有效地整合起来。二是要及时、全面、准确地采集小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收支信息,积极促进各部门之间协作采集,实现信息共享。三是对采集到的信用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和充分利用,并将挖掘结果纳入征信共享平台,根据规定向社会提供参考。四是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对入库小微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针对小微企业专门出台优惠信贷政策,使加入共享平台的小微企业都能从征信体系建设中获取实惠,享受到便捷、优质的金融服务,反过来也促进小微企业提高参与征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
3.完善小微企业征信法律制度
我国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征信业发展经验,尽快完善小微企业征信法律制度,规范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上报、使用和保护。首先,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信贷法》《公平使用信息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将信用产品的加工、生产、使用都纳入法律范畴,为小微企业甚至全社会创建一个开放自由和公平公正的信用环境。其次,完善《国家保密法》,对涉及商业机密和国家安全的信用信息进行明确的界定和筛选,对其中的敏感信息进行适当处理,并限制其传播方式和传播范围。再次,要尽快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出台相关规定,实行严厉的失信处罚制度,提高失信成本,充分发挥惩戒机制的威慑作用。还可以建立失信公示法律制度,在规定的时期内,由政府部门将其掌握的企业严重失信记录向社会公开,进一步提高法律制度的威慑力。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使小微企业信息采集和使用有法可依,为构建小微企业征信体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9.平安银行企业征信授权书 篇九
(借款人)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细阅读本授权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授权书中的权利、义务。如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本企业因向平安银行申请信贷业务,特授权贵行在本企业信贷业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本企业信用信息,用于本企业信贷业务申请与后续管理,超出上述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平安银行承担。
本企业特授权平安银行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本企业信息和信用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信息及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本企业在此声明已知悉并理解上述授权条款。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以下由客户经理填写:
本人隶属于 团队,确认授权书为授权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亲笔签章并加盖公章。
客户经理:
年 月 日
10.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篇十
P2P平台主要的借贷群体是小微企业主以及工薪阶层、学生群体等资产状况相对较差的群体, 他们一般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难以便捷地获得贷款。P2P平台与这些金融机构形成“错位竞争”, 是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 有利于推进我国普惠金融的实现。但由于平台公司尚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无法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 也不能将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纳入征信系统, 因此要评估平台借款人的信用度和还款能力显得非常困难, 从而给整个行业带来极大的信用和运营风险。
一、P2P平台接入征信系统的利弊分析
(一) 有利方面
1. 有助于推进普惠信用的实现。
P2P平台以微型企业和中低收入人群、个体工商户、农户、学生等为目标对象, 有利于唤起社会对于收入较低群体信用价值的关注和认可, 让信用真正成为体现价值的载体, 促进中国城乡地区普惠信用的实现。[2]
2. 有助于社会闲散资金的合理配置。
P2P平台使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信用的传播者和使用者, 信用交易可以很便捷地进行, 每个人都能很轻松地参与进来, 将社会闲散资金更好地进行配置, 将中高收入人群的闲余资金合理地引向众多信用良好且需要帮助的中低收入人群。[3]
3. 有助于完善征信系统数据信息。
P2P平台基于互联网技术, 其用户遍布全国各地, 信用数据包括资金借出者和借入者两个层面, 虽然大部分用户借贷金额较小, 但是次数较多, 这种“小而美”的信用数据更能反映个人信用的细节信息。将P2P平台客户的信用数据录入征信系统, 有利于扩大征信系统的信息规模, 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对外贷款提供更充分的信息支持, 降低不良信用客户的贷款风险。
(二) 不利方面
P2P平台缺乏明确监管, 接入后可能影响征信系统的安全。目前的P2P平台属“无行业标准、无进入门槛、无监管机构”的“三无”行业, 存在法律法规缺失、政府监管空白、商家资质良莠不齐等问题, 在信用和运营上存在较大风险。如“淘金贷”创办人在平台上线一周后携款百万跑路, “优易网”在上线4个月后卷款2000余万跑路, “众贷网”上线仅一个月便宣告倒闭等。若向P2P平台完全开放征信系统, 一些不良的P2P平台公司有可能将征信系统的个人信息泄露或卖出牟利, 或录入一些虚假信息, 从而影响征信系统的信息安全和权威性。
二、P2P平台接入征信系统的条件
鉴于P2P平台对完善我国金融体系、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为更好地推动该行业发展, 应允许其逐步接入征信系统。但考虑到P2P平台接入征信系统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 建议在满足以下条件后才允许接入。
(一) 具有完善的行业法规和明确的监管主体
此为P2P平台接入征信系统的先决条件。P2P平台作为经营借贷业务的中介, 目前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行业规范。对于平台明确的法律定位、监管主体和监管标准、平台运营是否应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许可、平台资质和技术标准、平台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必须予以明确, 才能降低接入后对征信系统可能带来的风险。
(二) 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和可靠的技术系统
此为P2P平台接入征信系统的基本条件。目前P2P平台的商家良莠不齐, 应在满足先决条件的基础上, 逐步允许那些在经营实践中树立良好商誉、内部管理完善、技术系统可靠、信息保密措施严格的P2P平台接入征信系统。
三、具体操作建议
(一) 完善行业法规, 明确监管主体
P2P从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 建议有关部门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 将P2P纳入相关法规中。同时, 建立起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管理的监管体制, 从平台设立、牌照审批、业务监管、退出管理等各个方面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在此基础上, 人民银行可参照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要求, 适时公布P2P平台接入征信系统的具体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P2P平台, 逐步允许其接入征信系统。
(二) 统一规划和领导个人信用制度建设
考虑由人民银行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建个人信用实施领导小组, 负责全国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推广、管理工作, 分别协调金融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个人信用的有关法规, 充当信用立法方案的提议人, 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等。[4]
(三) 推进行业标准与自律组织建设
一是推动在P2P行业内建立征信信息共享和黑名单公示机制。可考虑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联合若干家大型的征信公司, 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深圳鹏元征信公司等, 建立一套针对P2P内部的征信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 将征信数据和黑名单在P2P平台内共享。其次, 推动成立必要的自律性组织, 由自律组织对征信共享机制形成共识, 制定初步的行业标准, 并承担道义监督和警示责任。
(四) 加强征信配套制度建设
一是大力发展个人信用信息评级服务市场, 解决网络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 增加借款人的违约成本;二是参考温州做法, 建立民间融资借贷的登记服务制度;三是加快推进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设, 为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运行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潇, 黎华联.网络贷款平台成监管真空带众贷网上线一月即告破产[N].金羊网-新快报.2013-04-03.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30403/7862278.shtml.
[2][3]郝巧玲.“P2P”用征信来借款[N].大河网-河南商报.2010-07-13.http://news.163.com/10/0713/04/6BER3DJA00014AED.html.
11.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篇十一
效果、体会和建议
魏国雄 2007年6月21日
尊敬的人民银行各位领导,尊敬的各位嘉宾:
大家好。首先,我谨代表中国工商银行向人民银行牵头建设征信系统表示诚挚的谢意,感谢你们为商业银行所做的这件好事、实事。同时,也感谢人民银行提供这样好的一个机会,使我能够和大家交流我行近年来在征信系统应用方面的效果、体会和建议。
请允许我简单介绍一下我行的基本情况。
一、工商银行基本情况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我行已经于2006年10月27日同时成为国内A 股和香港H股上市公司。据统计,截止2007年5月31日,我行流通市值名列世界上市银行第三位,国内机构的资产总额达到7.9多万亿元,贷款余额达到3.76万亿元,继续保持国内第一大信贷银行的地位,贷款不良率为3.47%。其中,个人贷款和小企业贷款余额分别为6209亿元和1753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63%和0.84%。
与我行是中国最大信贷银行相对应的是,我行拥有庞大的信贷客户群。目前,我行共有法人贷款客户近6万户,个人贷款客户400多万户,信用卡客户1800多万户。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我行累计接受客户信贷申请约1100万次,累计发放贷款4.8万亿元。
面对庞大的信贷客户群和信贷业务量,我行历来十分重视应用科学手段,有效管理和控制信贷风险。自1999年以来,我行先后建立了法人信贷管理系统(CM2002)和个人信贷管理系统(PCM2003),实现以电子化手段综合管理客户评级、授信、评估、信贷审批、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等流程;建立了我行特别关注客户信息系统(CIIS),实现了全行客户信用信息跨专业、跨地区共享使用。
二、人行征信系统在工行的使用情况
虽然我行的CM2002、PCM2003系统的全面应用实现了我行信贷业务的流程化管理,CIIS系统的全面应用实现了我行系统内不良信用客户信息共享,但仅凭我行自己的力量无法实现跨金融机构客户信用信息的共享,其他商业银行也做不到这一点。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和推广应用,恰好解决了我国各家商业银行无法系统化收集、管理和 使用金融同业客户信用信息的重大难题。我行的应用实践表明,人行征信系统在我行信贷业务的贷前、贷中和贷后各个环节都发挥了良好作用,有效提升了我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尤其是跨商业银行的客户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为我行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和股东价值提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我行征信系统应用效果十分显著。我行于2006年1月1日在全行正式投产应用个人征信系统,到今年5月底的17个月间,我行依靠人行个人征信系统共堵住个人及小企业不良信用客户再融资5.29万起、51.12亿元;清收转化不良贷款897笔、1300万元;在贷后管理中预警高风险客户贷款100余亿元;在信用卡营销中剔除了大量不良信用客户。
我行在推广应用征信系统应用中,出现了不少生动、鲜活的事例,现仅举三个应用案例。案例一:2006年6月,一位在其他商业银行有汽车消费贷款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在我行郑州分行申请车贷时被征信系统提示为不良信用客户,我行拒绝为其再融资后,当日又驱车赶往数百里之外的我行南阳分行试图再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又一次被我行根据人行征信系统查得的信息拒之门外。
案例二:2006年10月,有四个客户持中国移动通讯公司工作证件到我行珠海分行办理信用卡。我行通过查询人行个人征信系统发现这些客户在征信系统显示的工作单位并 非中国移动通讯公司。后经核实,发现这4名客户系伪造工作证件进行信用卡欺诈,我行不仅拒绝为其办理信用卡,还迅速将这四人的诈骗企图报告了当地公安机关。
案例三:2006年11月,一名客户到我行湖北咸宁分行申请一笔1000万元的小企业贷款,我行依靠人行征信系统发现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他行有不良信用记录,我行信贷管理人员除了提示该企业法人代表有信贷违约情况、说明我行不能给其贷款外,还告知如不守信用今后就不能在所有商业银行取得融资。事后,该客户还清了在他行的欠款,表示此事使他深受教育,今后将珍视个人信用记录。
(二)我行领导高度重视,各相关业务部门联动配合,从组织上和制度上保证了人行征信系统在全行的推广应用。从人民银行通报的征信系统应用情况来看,我行在征信系统应用和管理方面走在各商业银行的前列。根本的原因,是因为我行在应用征信系统中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益。为了保证我行的征信系统管理和应用工作正规化、制度化,不断提升征信系统的应用效果和应用水平,我行从组织推动和制度建设两方面做出了具体安排。
在组织推动方面,成立了由总行主管副行长任组长的人行征信系统推广应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解决征信系统应用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在总行设立了专门管理我行征信工作的专职机构,统一负责全行征信系统的推广应用和业务管理 工作。以上措施从组织上保证了我行征信系统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在制度建设方面,坚持制度先行,先后制定并印发十余个行发文,对征信系统的应用和管理原则及各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能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禁入”、“关注”和“正常”等不同类别客户的信贷业务政策,提出了明确的征信系统应用要求,顺利实现了将征信系统查询使用全面纳入我行信贷业务流程。同时,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各种形式的征信系统宣传活动,加大征信系统应用情况的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力度等措施,使各项规章制度落到了实处。
(三)进行技术创新,实现人行征信系统应用与我行信贷管理流程的无缝连接。应该说,我行的信息技术在国内同业中还是有些优势的。在推动征信系统应用的过程中,我行决定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将人行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与我行的CM2002、PCM2003、CIIS系统之间进行无缝衔接。经过努力,我行于2006年11月做到了用户查询信贷管理系统就可以自动访问人行征信系统,从技术上实现了人行征信系统查询使用刚性嵌入我行信贷管理流程。技术上的创新,确保了我行在不增加信贷工作人员工作量的前提下,显著提高了我行防范跨金融机构客户信用风险的能力,依靠人行征信系统每月堵住不良信用客户再融资金额由2006年1月手工查询时的1500万元,上升到现在的每月6亿元左右,短短17 个月,征信系统在我行的应用效用提升了40倍以上。
总之,在人民银行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行上下不懈努力,我行的征信系统应用和管理工作已经全面走上正轨。根据人民银行通报的情况,并结合我行自己的判断,我行征信系统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处于同业领先水平:
向人民银行上报个人和企业征信信息数据量最大; 个人征信系统查询量居各商业银行之首,月度查询访问量超过100万次;
实现了将个人征信系统与本行系统联动,实现全行简化版整合型客户信用报告;
实现了对不良信用客户按照“禁入”、“关注”和“正常”三类自动定级评定;
引入人行个人征信系统的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初步实现了对个人客户进行信用评分;
实现了对个人征信系统中显示的我行欠款客户主动进行欠款在线催收;
实现了将中小企业征信信息查询纳入全行中小企业贷款、新增授信业务流程。
诚然,我们深知我行的信用风险管理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特别是在征信系统应用和管理方面,我们也只是做了一点初步的探索。我们有信心,也期待着未来在人民银行的正确领导下,把我行的征信系统管理和应用工作做得越来越 好。
三、做好下一步征信工作的几点体会
总结一年多来我行的征信系统应用实践,我们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切身体会。
(一)征信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应用,是人民银行为商业银行做的一件大实事、大好事。目前,信用风险是我国各商业银行最主要的风险,我国各家商业银行多年来都迫切希望找到防范跨金融机构客户信用风险的方法和手段。只有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后,才从根本上解决了商业银行收集、整理和共享使用他行客户信用信息的难题,为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提高信贷风险管理水平起到了无法替代的作用。
(二)商业银行领导重视,业务配合是做好征信工作的基本前提。征信工作决不是简单的建几个征信系统,而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只有将征信系统的使用与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实践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而商业银行要真正应用好征信系统,就需要改变原有的业务操作流程。这涉及方方面面,首先需要高层领导下决心,并出面进行组织推动,才有可能推动商业银行的整个信贷管理业务流程再造,将征信系统的使用全面纳入信贷业务管理体系。同时,在具体落实过程中,我们的体会是,必须明确征信系统应用管理的业务牵头部门,必须依靠信贷管理、风险 控制、管理信息、技术开发等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必须及时投入一定的人、财、物资源,才能持续推动并做好征信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是做好征信系统应用工作的保证。人民银行建立征信系统,从根本上解决了商业银行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的跨金融机构客户信用信息共享问题。但征信系统目前提供的主要是基础性客户信用信息,还需要经过二次加工,才能应用到商业银行的具体业务中去,才能在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工作中发挥真正的作用。由于各家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业务流程和管理要求不同,人民银行不可能包办代替各商业银行解决征信系统应用中的各种技术和业务问题。对于国内商业银行而言,征信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虽然国外一些经验可以借鉴,但是由于国情不同、法律环境差异,没有可以直接套用的现成模式。商业银行要想用好征信系统,必须根据自己的业务要求和信息系统特点,大力进行业务创新和技术创新,才能探索出一条适合商业银行自身的征信系统应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四、对做好下一步征信工作的两点建议
我行的征信系统应用实践证明,征信系统对落实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建设诚信社会,推动社会诚信体制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维护银行债权,打击恶意 欺诈,提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为了使征信系统继续做大、做强、做深、做细,特提出如下建议,供人民银行领导参考:
(一)加快征信立法步伐,明确失信惩戒标准,保障商业银行利益。征信的本质是公民以部分隐私权换取贷款便利。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征信工作而言,制度平台的建设比技术平台的建设更为重要。尤其在当今IT技术日新月异情况下,许多技术构想都可以很好地实现。但是,制度建设却远未达到如此境界,尤其在征信领域,许多基础性的、开拓性的立法工作仍有待我们去做。根据国外经验,征信工作要顺利开展,必须要有一系列法律安排作保证。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对公民名誉权、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而对于失信惩戒没有明确规定,这不利于全民诚信意识整体提高和保护商业银行合法权益。因此,建议人民银行推动国家尽快出台有关征信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
(二)依托征信系统,在商业银行开展执行“抵销权”试点工作。大部分不良信用客户存款和积欠本息不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例如,我们通过个人征信系统的应用发现,约44%欠款不在我行的个人客户在我行有存款或其他金融资产,而约35%的我行欠款客户在我行的存款和其他金融资产几乎为零。这使得商业银行很难执行“抵销权”,不良客户的失信成本很低。这个问题不解决,社会诚信体制和失信惩戒机 制建立也缺乏基础。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依托征信系统,在国内商业银行中对不良信用客户跨行的欠款和存款进行追偿抵扣,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我行在应用人行征信系统方面的一些初步认识、体会和建议,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12.P2P平台对接央行征信系统 篇十二
对于国内的网贷平台而已,可能已经没有什么比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更为急迫的事情了。其背后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的网贷行业中超过7成以上的借款主体,实际上都是中小微企业的法人或者股东,融资的用途也都是用于企业发展或者经营中的短期借款。对于平台来讲,这部分借款人的业务不可能不做,因为那意味着平台对于潜在市场的主动放弃。但真的要做起来,却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
投融贷网贷平台工作人员认为,对于企业借款主体的征信过程和个人借款者有着相当大的差异。前者不但包括了后者的所有内容,还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本身,例如:业务开展情况、固定资产折旧以后的评估、人力资源管理、股权架构、行业未来发展前景的估测等等。所以此前市场中一种观点认为,在企业借款人的征信工作成本上相对于个人借款者更有优势,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读。这种优势不但不存在,实际上远比后者更高,过程和评级要素也更为复杂。因此,平台企业对于能够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一直以来就抱有热切的期望和强烈的现实需求。
如果网贷平台能够接入央行征信系统,这将带来几方面的好处:
第一、平台初期的征信成本将大幅下降,工作效率将大幅提高。为了投资人负责,平台必须对每一个借款主体进行线下的资信审核。实践证明,这其中的大部分企业都是不符合平台的审慎标准的,但在这个过程中,平台却不得不为之付出高昂的征信成本。
第二、数据流的反哺。从定义上说,凡是不能在传统金融领域内完成的融资,都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的信用评价系统中的信用等级有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一个在银行内记录非常优秀的借款人,未必在民间就一定也很有信誉。如果能将网贷平台的借款数据向征信系统进行输送,对于同一借款个人的信用数据就能起到完善和补充的作用。
13.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篇十三
(一) 信息共享渠道不畅, 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难
目前, 基层人民银行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与更新主要是企业在申请办理贷款卡与贷款卡年审时, 由企业自身提供, 人民银行对于信息的真实性在实践中不具备一一核实的条件。同时, 小微企业的经营及财务信息分散于质检、工商、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各部门自成系统, 条块分割, 信息重点不一、更新要求各异, 并且各信息源单位基于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考虑, 对自己拥有的信息多采取垄断式保护, 不允许其他部门无条件分享。信息在各部门之间不能兼容, 共享渠道不畅, 基层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更新很难做到及时准确,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也很难发挥更大作用。
(二) 信用服务体系不健全, 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亟待改善
由于我国的信用评级处于起步阶段, 水平比较落后, 评级方法缺乏科学性, 信用评级从业人员质量难以保证, 这些都限制了企业信用评级体系的发展, 小微企业信用状况难以得到科学客观的评估。同时, 我国现有的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还不够完善, 担保机构规模普遍较小, 实力有限, 缺少专业人才, 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银行联动机制, 导致小微企业获得信用担保难度较大、程序繁杂、费用较高。
(三) 信用文化建设薄弱, 小微企业社会公信度欠佳
多数小微企业自身管理不规范, 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制度不健全, 没有完全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甚至连基本的会计账本和报表都不齐全, 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及会计资料大多数未经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证, 财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 影响了小微企业的整体社会形象。
二、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对策
(一) 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构建小微企业公共征信平台
建议由政府主导, 人民银行牵头, 质检、工商、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 共同收集、整理企业数据,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在保证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 各信息源单位将自己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开放, 人民银行须不断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最终建立起开放、统一、高效的信用征集平台, 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二) 健全信用服务体系, 改善小微企业融资条件
进一步规范信用评级市场, 培养高素质的信用评级人才, 改善信用评级市场缴费机制, 杜绝乱收费、以降低收费标准或评级标准的方式拉拢客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断推动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壮大, 使其最终实现商业化、市场化运作, 提升整体信用评级水平。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由政府通过政策性手段牵头组建全国性和区域性的信用担保机构, 在其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再通过市场化方式使之实现优胜劣汰, 最终形成成熟的信用中介市场。同时, 建立和规范银行协作制度, 明确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的关系和风险分摊比例, 明确银行机构考察、监督、评估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的责任以及对不良贷款的追索义务, 促进担保机构稳健发展, 为小微企业在贷款担保方面提供制度性保障。
(三) 加强征信宣传, 促进小微企业信用建设
14.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篇十四
摘要:本文研究银行信贷管理中对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需求,重点是基层银行了解中小企业最可依赖的信息来源和信息类型等方面,并分析了征信系统在降低银企交易成本、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机会和形成信用约束机制中的影响。此外,提出了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部门信息共享等进一步完善征信系统、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建议。
一、基层商业银行的征信方式
据对辖内13家银行的现场访谈表明,商业银行了解中小企业最可依赖的信息来源按重要性排序分别为:现场调查、征信系统、企业集群、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监管信息。
(一)现场调查:了解借款人的品质、经营和担保
银行现场调查质量越高,贷款风险度越低,反之,贷款风险度越高。现场调查的重点是借款人的品质、经营、担保。道德品质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时代不同,道德标准也在变。一些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全,信息不透明,给信贷人员查实资产负债及具体生产经营状况造成很大难度。因此,借款人的道德品质绝对是现场调查的第一要点。信贷员要通过面谈以及其他各种渠道了解客户的家庭结构、人品、社会信誉、不良嗜好等。经营调查主要客观反映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调查产品市场前景,了解产品销售利润率,掌握获利能力,测算贷款期限与产品生产周期匹配程度,从而预测还贷能力。为获得企业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信贷员还要到供电、供水等单位,了解公用事业费用支出情况,因为大多数企业要进行生产必须消耗水、电等资源,以此来推算企业的生产规模。对抵押担保物进行调查时,主要核实企业担保能力、抵押资产实际变现能力,保证担保法律效力和足值变现。
(二)利用征信系统:获取和核对有关调查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各级信贷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信息工具。征信系统所提供的跨区域、覆盖各商业银行的信息,为商业银行市场营销、信贷审批、风险管理、资产保全等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支持。目前基层商业银行已将征信系统应用于中小企业贷款受理审核、审批、发放、贷后管理、资产保全等各个环节。在受理审核环节,利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客户在各行的资信状况、财务指标、其他负债、欠息、对外担保等信息,有利于信贷人员获取全面的贷前调查材料,防止个别企业利用虚假材料套骗贷款。在贷款评价和审批环节,通过系统查询得到的企业负债、或有负债、财务报表、重大事项、抵(质)押物情况等信息是分析企业信誉、财务经营状况、偿债能力、担保能力,撰写信贷业务评价报告的重要参考依据。在贷后管理环节,系统所提供的的贷款卡状态、综合负债、对外担保情况,是贷款风险分类的重要依据之一,系统所提供的企业负债、或有负债变化情况、还款记录等是分析企业还款能力、进行贷后跟踪管理、进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在资产保全环节,通过系统可以查询企业还贷还息、资产抵押、贷款保证人情况及在其他银行的授信信息,分析企业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
(三)利用企业集群:调查上下游企业信用
中小企业集群是指同一产业的企业以及与该产业的相关产业和支持产业的众多中小企业在地理位置上的竞争优势集合体。如慈溪有家电整机企业2000多家,配套企业万余家,产品涉及饮水机、洗衣机、吸油烟机等系列。2006年产值500亿元、自营出口超过15亿美元。这里的很多家电配套厂家如同一个独立的生产车间,每家只做一道工序或只做一个配件,形成越来越细的专业分工,其相互间的协同作用,使得当地的家电行业能够就地取材、就地配套,从零配件到整机制造,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这个产业链把多个企业捆扎在一起,企业之间相互关联,而且这些企业的行为将对信誉链产生积极的影响,银行可以通过这个链条了解企业上下游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信用情况,从而减轻信息不对称。不过由于受到信息渠道的限制,银行搜集到的信息可能是小道消息,但这些小道消息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四)政府部门:有选择地了解与中小企业有关的行政信息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如工商、税务、房地产登记、法院、出入境、公安派出所、劳动等部门掌握着企业的大量信息,银行通过一定的人际关系可以了解到企业的情况。首先调查生产经营主体可行性,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政府有关政策,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国家限制
或明令禁止项目,并做好行业前景预测;并通过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了解贷款使用信息,项目进展信息、配套资金到位及使用信息、项目质量信息、项目合作伙伴信息、设备购买信息。通过项目在银行开户的项目账目往来、企业和主管机关有关项目的计划、请示、批复、进展汇报、阶段总结汇报文件,监控项目进展信息。其次,调查经营管理的可靠性,看借款人的经营管理能力,看劳资关系是否正常,看企业是否能够正常纳税,然后对经营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客观评价,测评风险度。再次,调查了解企业的资产抵押、登记情况,看是否存在重复抵押,是否有官司纠缠,侧面了解企业主是否有在境内外赌博或其他违法行为(如吸毒),以防范不测风险。
(五)会计师事务所、资产和信用评估公司的审计和评估结果:度量信用风险
针对部分企业财务报表不实的情况,商业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企业必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报表,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信度;要求借款企业提供由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和资信评估公司出具的抵押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信等级评定报告,以防抵押资产价格的高估。虽然从评级技术上看,目前国内的评级基本上还是采用比率分析和打分等方法,结合定性分析来进行信用评级,存在评级方法不科学,定性与定量的关系及比例难以确定,容易造成信用评级的结果产生偏差等问题,但大多数基层银行使用外部评级结果作参考,或在不能满足内部评级法的要求时,利用外部评级结果来进行信用风险的度量。
(六)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和通报:了解监管政策和同业授信放贷信息
目前商业银行有多个渠道了解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一是利用监管部门牵头建立的商业银行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降低银行间信息不对称。如监管部门定期召开的“窗口指导”会议和信贷部门负责人会议,可以了解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交流得到各商业银行的大客户信贷和有关企业的风险信息。通过定期印发的《不良贷款通报》,掌握企业的最新还贷信息,并对相应企业联合进行信贷制裁。二是监管部门利用大额集团客户违约信息系统,积极做好违约信息的反馈和分析工作,对金融机构及时进行风险提示,积极指导商业银行做好违约信息的使用和利用工作,督促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工作。三是针对多家银行向同一企业(集团)提供授信所导致的多头授信现象,监管部门统一向各银行机构通报情况,加强银行之间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对于信贷资金需求量大的大集团、大客户,采用银团贷款的形式,避免因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多头授信和超额授信现象。
二、征信体系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一)降低银企双方交易成本
完善的征信体系能有效地降低中小企业的交易成本。征信体系能大规模高效率地收集、加工、处理交易的信息,尽可能降低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使银行能迅速从众多中小企业中鉴别出信用的优劣,降低银行为了防范企业道德风险所花费的信息成本、实施监督和保护产权的成本。同时征信体系还能有效地防范潜在的风险,通过其特有的信息收集、传播功能对信用低劣者以现实的制裁,并向全社会通报其信用劣迹,使其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继续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这样征信体系会放大企业交易费用中的违约行为的成本,使企业失信招致的损失远大于失信取得的收益,从而大大消除全社会的违约现象,降低银行的沉没成本,降低全社会为防范风险所付出的交易成本。
(二)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机会
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除了中小企业所固有的一些缺陷外,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主要原因,由于信息不对称,使金融机构难以有效识别优质中小企业,导致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增大、贷款成本提高,最终导致对中小企业贷款供应量不足。完善现有征信系统,整合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资源,规范信息采集、加工,并通过专业化的信用中介机构进行加工、处理、研究和分析,将交易中各种分散的、零星的信用信息统一收集起来,转化为简单明了的评级信息,对于银行来说,解决了没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没有足够信息来源和专业知识的问题,明显可以增加信息容量、鉴别信息真伪,并优选出满意的中小企业,对企业的信任度依信息真实程度而提升,这样就扩大了放贷人基础;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解决了向社会、银行传递信用信息的机制,有利于增加向银行贷款的机会。于是中小企业与征信机构、征信机构与银行就会建立起长期、稳定的重复博弈关系,真实信息融资预期成为一致选择,大大改进目前银企信息不对称的状态,进而使信贷配给点不断上移。
(三)形成中小企业信用约束机制
随着全社会信息意识的不断提高,征信系统信息将被广泛地应用于经济活动中,如申请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开具信用证、保函等金融服务;申请担保、评级、保理等信用中介服务,从而为企业展示自身的信用水平和信誉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平台。通过这个平台,约束了虚假信息,即信息真伪的辨别有了参照系。银行既可根据事后的风险信息进行跟踪检验,又可将自己所掌握的信息与征信系统信息进行综合比对,验证企业信息真伪及其程度。同时通过这个平台,约束贷款行为。如征信系统中有中小企业不良信用信息,那么即使企业实际财务状况优良,银行也会变得非常谨慎,企业会因此失去融资的便利性,因此企业会自发形成纠正机制,倾向于披露真实信息,最终形成社会认可约束的信誉交易机制。
三、完善征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融资
(一)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是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不可分割。发挥好地方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对于落实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改善地方信用环境,促进地方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鉴于目前政府部门与部门、中央与地方信息数据割裂的现状,在坚持“政府推进、市场运作、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分步实施、滚动发展”的总原则下,可以先从建设地方联合征信平台人手,实现一定区域内的信用信息共享,改善地方信用环境。以慈溪市为例,首先依托慈溪党政信息网建立以个人信用信息为主的、集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查询功能为一体的慈溪人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其次与现有的慈溪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合并,建立慈溪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主要功能是慈溪人行信用信息数据库直接面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用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地方部门和单位采集除慈溪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外的信用信息数据,进行整合后向地方部门和单位授权客户端提供查询等相关服务。慈溪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受慈溪人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和慈溪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剥离的数据,通过人行内联网和宁波金融网之间的互联平台,向各银行机构客户端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该方案可以不受央行征信中心限制,全面收集全社会信用信息数据,有效弥补央行全国征信数据库不足,为金融部门有效防范风险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满足了地方部门和单位信用信息查询需求。通过这两个平台,慈溪市各有关部门和银行网点可以及时得到企业或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有效突破信息共享瓶颈,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二)完善征信系统功能,培育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市场
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鼓励商业银行在此基础上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创新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方式和手段,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把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有关信息纳入征信体系,向担保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提高其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以此促进中小企业担保业的健康发展,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独立、公正、高效的信用征信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多种专业化信用征信服务,推动信用交易的发展,提高全社会防范信用风险的能力。加大征信知识的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地方经济重点发展的企业、亟需外部评级的中小企业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信用意识。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协调,建议政府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从制度安排上充分利用信用信息,积极推动资信评级结果在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资格、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应用。引导商业银行改变信贷管理中的主观行为和非市场行为,在信贷审批决策、核定信贷额度、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加强对定量化、模型化信用评级技术的应用,不断改进内部评级体系的同时,主动引人独立的第三方信用评级,并促进内外部评级的结合使用,以提高企业参与资信评级的积极性,为信用服务向市场化方向发展奠定市场需求基础。
(三)探索信用评分产品和技术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应用
要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需要运用统计的手段,利用简单化、模型化信用评分技术,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判断,并进行相应的信贷决策和风险管理,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缺少的正是对中小企业信用评分产品和技术的应用。因此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商业银行利用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开发适合市场主体特点的评估模型,设计各具特色的征信产品,开展信用信息的增值服务。通过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和中小企业信息征集,不断积累进行个人消费信贷和中小企业贷款信用评分的数据信息。引导、督促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消费信贷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时,开发符合本行特点的信用评分技术并使用这项技术,或直接使用专业机构开发的信用评分产品,不断改善商业银行信贷决策、贷款定价、风险管理等信贷行为。
(四)扩充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提高银企交易效率
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的主要内容目前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经营管理信息、企业大事记信息、企业财务信息和财务补充信息、企业遵纪守法信息等。要把工商、税务、司法、社保、环保、质监等部门的中小企业信息纳入信用档案,通过地方征信平台进行统一搜集、采集、整理工作。建立信用档案的中小企业,其档案将作为中小企业的身份识别,加入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凡建立了信用档案的中小企业,将优先列入各商业银行中小企业客户培植计划,优先获得贷款卡许可、银行授信、贷款、结算等金融支持,在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以及项目推介、技术改造、企业招投标等方面将获得优惠政策扶持。有些企业尽管能及时履约,按时偿还贷款,但是如果有拖欠员工工资、不给员工交纳社会保险、欠税、生产劣质产品、污染环境等情况,都被视为不良记录,商业银行在审查其信用状况时,必须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五)健全征信监管制度,完善中小企业信用奖惩机制
理顺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业监管主体地位,既防止对信用征信服务机构的多头重复监管,又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确保信用征信服务业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加大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强信用记录、信用评价等信用监管系统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逐步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进一步加强评级人员管理。建立行业信用管理制度,拓展全社会参与信用监督的渠道,以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治机制,对偷逃税款、恶意违约、拖欠债务、商业欺诈和假冒伪劣等行为,各部门要相互协调、联合惩治。同时要建立中小企业守信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金融服务、社会服务等方面给予不同的待遇,给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更高的银行信用额度、更优惠的贷款利率和更为便捷的结算服务。
【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推荐阅读:
食品企业征信管理制度06-16
征信与企业信用管理09-25
中小企业征信体系07-21
企业征信报告介绍信07-27
企业征信查询授权书07-28
征信系统建设08-01
小额贷款征信系统08-09
个人贷款-个人征信系统08-23
征信中心个人查询系统01-18
征信管理重要性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