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用工合同

2024-09-19

劳务工用工合同(共13篇)

1.劳务工用工合同 篇一

劳务用工合同协议

甲方:方正华担保方:

乙方:杨法望

经双方协议承包建筑工程,达到工程顺利完工,以下几点协议:

1、工程价格:每平方米粘灰面、木工支模、粘灰面,梁板柱的楼层在3.2米以下的每平方米14元,在3.2米以上的每平方米15元,在4.2米以上的每平方米16元,在5.2米以上的每平方米18元,在6.2米以上每平方米22元,生活费由甲方负责。

附加:如有钢管结构在原本的价格上每平方米另加1元。

2、工资付款方式:(6月20日以前、8月20日以前、10月20日以前)甲方必须按乙方工人总产量的80%×每平方米单价结算,若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罢工,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工程截止到年底,不管乙方工程是否完成,余下的工资款20%和其他没有兑现的工资一次性付给乙方,如有拖欠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由甲方每人给乙方应买份意外保险,如有意外事故,一切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4、甲方如有停工在10天以内,甲方应付乙方每人每天基本工资120元,生活费由甲方负责。

5、在乙方未进入工地之前,甲方所说的工地实际情况与乙方到工地现场情况不一致,有欺骗行为,乙方有权撤退造成的一切经济后果由甲方承担。

6、以上条约望双方共同遵守,如甲方违约或拖欠,乙方将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协议起草人:方正华,双方达成协议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担保方签字:

年月日

2.劳务工用工合同 篇二

2008年《劳动合同法》首次对劳务派遣内容进行了规定。 该法颁布实施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根据全国总工会测算,全国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011年达到3700万。实践中,劳务派遣用工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表现在: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二是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使用劳务工,有的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主要用工形式。国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最为集中,金融、 邮政、电信、电力、石油等大型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占职工总数的1/3以上。三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劳务工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并给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8年和2011年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执法检查,两次执法检查报告中都明确要求,要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从维护工人阶级主体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加强调查研究,从法律上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二、国有电解铝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现状及存在问题

1.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某集团公司所属7家电解铝企业中有5家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平均比例达30%。

2.大量劳务派遣工不在“三性”岗位上。大量劳务工所从事的岗位并不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许多电解铝企业在电解工、阳极组装、铸造等基本岗位上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3.劳务派遣工与合同制员工收入差较大。调研表明,劳务派遣与劳动合同制员工,特别是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员工之间存在工资福利待遇上的较大差异。尽管在有的企业已经推行了劳务派遣工与劳动合同用工同工同酬改革,但在福利待遇上仍没统一。

4.劳务派遣工流动性大。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因同工不同酬,劳务派遣工缺乏归属感,不仅流动率非常高,而且在企业内部形成了一个独特的利益群体,他们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当其利益诉求难以满足时,往往会出现大规模的人员流动,不仅造成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且造成企业声誉的损害。

(二)原因分析

1.电解铝企业生产特性决定了企业采取灵活的用工制度。电解铝属于周期性行业,公司经济效益和国内国际经济波动相关性较强,当经济形势好的时候,经营状况相对就比较好,当经济形势不好的时候,经营的难度就比较大。因此,建立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劳动用工制度,是这个行业的基本要求。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的劳动用工方式,遂被大量企业采用。

2.招工难导致国有电解铝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电解铝企业工作环境较差,劳动强度较大,并且由于工资水平与其他企业相比缺乏竞争力,导致招聘难成为电解铝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一些企业在招不到正式工的情况下,为了弥补劳动力缺口, 只能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3.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严格控制导致电解铝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对国有企业而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严格的工资总额控制,工资总额的增加受制于企业效益增长。由于在企业核算上,劳务派遣工的工资一般不纳入企业工资总额核算而以劳务费的形式指出,不受企业工资总额的控制,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既可以满足生产经营活动扩张对人才和劳动力的需求,又可以规避企业工资总额的控制,维护正式职工的利益。

三、《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制度法律修改对国有电解铝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影响

(一)修改后法律严格限制劳务派遣工岗位范围,电解铝企业主营业务岗位将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辅业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修订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 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明确禁止用工企业在主要工作岗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三性”岗位定义,电解铝企业电解、阳极组装、铸造等主要生产岗位不属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岗位,自2013年7月1日期不能再使用劳务派遣工。对符合条件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劳务派遣工的数量也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修改后法律落实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电解铝企业用工成本将会上升

修订前的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第63条在原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本次修改,使同工同酬原则得以细化,同工同酬的标准更加明确,用工单位尤其是之前在劳动合同制员工和被派遣员工之间实行不同劳动报酬分配方案的用工单位,需要及时调整不合理的薪酬方案,以免招致不必要的风险。该规定的实施,将会提升电解铝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成本,电解铝企业需要考虑原劳务派遣用工岗位是否继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如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则既可以使用正式用工,也可以考虑将相关工作进行劳务外包。如继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应当避免和纠正“混岗” 使用的问题,即不能在同类岗位上既使用合同工又使用劳务派遣工。

关于同工同酬的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编著的《劳务派遣制度与法律适用》一书认为:“同工同酬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同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在数量上相同。由于能力、受教育程度等个体差异,即使在同一岗位上,付出等量劳动,并不一定能创造等量价值,即使创造等量价值,也还存在年资、以往对企业的贡献等差异。我们考虑,同工同酬应着重强调对员工实行统一的分配制度,只要企业将派遣工与正式工纳入同一绩效考核和工资福利分配制度内公平对待,就可认为做到了同工同酬。”

(三)修改后法律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实行行政许可, 企业可供选择的劳务派遣公司范围将会大幅缩小

修订后的第57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体要求为:(一)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门槛,将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万元提升为200万元,并要求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否则不能经营劳务派遣。资质条件提高后,大大压缩了劳务派遣公司的生存与盈利空间,部分小型劳务派遣公司将可能因资质不达标而被洗牌,企业可供选择的劳务派遣公司范围将会缩小。

四、对策与建议

修改后法律使国有电解铝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依据将不复存在,国有电解铝企业需要根据国家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劳动用工结构,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防范企业用工法律风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一)对现有业务岗位进行梳理,界定“三性”岗位,加快调整劳动用工结构

国有电解铝企业需要根据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和电解铝行业生产特性,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6条关于劳务派遣用工岗位“三性”的界定,对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用工数量、用工比例等情况及相关信息,并对现有业务岗位进行梳理,明确岗位属性,哪些属于主营业务岗位,哪些属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岗位。对属于主营业务岗位的将不能再使用劳务派遣工,已使用及时进行清退。清退时对目前在岗且符合岗位要求的,可以转换为劳动合同制员工;对于操作简单、可以计件的辅助性生产性岗位、长期休假的替代性岗位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采用业务外包的方式。对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要将将劳务派遣用工纳入本单位统一的岗位管理体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目前正在起草《关于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将对劳务派遣用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进行明确规定,现阶段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要求,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劳务派遣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比例。国家相关比例出台后,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二)根据劳动用工结构调整情况,增加单位工资总额

国有电解铝企业现有主营业务岗位劳务派遣工转为合同制员工后,所形成的工资将不能再通过劳务费的方式支付,需纳入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需根据劳动用工结构调整情况,增加工资总额。中央企业需要向国资委争取增加工资总额政策,便于所属单位顺利调整用工结构。进一步理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九年制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要加大绩效考核力度,强化二次分配,适度拉开同一岗位不同技能水平、业绩水平的绩效工资差距,逐步理顺岗位之间的分配关系。

(三)对现有劳务派遣公司进行梳理,督促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资质升级

国有电解铝企业要未雨绸缪,敦促现有劳务派遣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注册资本的增资和行政审批,对到期未能完成法定资质手续办理的,终止劳务派遣协议,并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相应责任,避免因与劳务派遣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对企业带来的风险。同时,在与新的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时, 应审查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是否符合法定设立条件,避免因与不具备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不合法的劳务派遣用工而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四)重视员工调查,预防群体事件,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3.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 篇三

劳务派遣在实践中出现一些不规范的情况

很多用人单位借用《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务派遣规定,把本应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转移到劳务派遣公司,职工转变成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工,使本单位由用人单位转为用工单位。甚至有的企业将本单位工作多年的老职工也转移到劳务派遣公司,职工如果不去就终止劳动关系,使本意维护职工利益的法律在执行中变味了。

《劳动合同法》明确企业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用工中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单位的主要岗位都是劳务工,在职工队伍中形成了以劳务工为主的本末倒置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明确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应与用工单位正式职工同岗同薪,但很多企业劳务工与用工单位正式职工在工资、职务晋级,福利待遇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异,在这些企业中劳务工是企业的二等员工。

《劳动合同法》在贯彻执行中会出现有法不依的问题

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放任自流,致使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共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劳动保障部门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行为缺乏监管,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单位在用工过程中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用工单位违法行为也就越来越多。

用工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存在认识错误,认为转移了劳动关系就可以回避应由用工单位承担的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务派遣活动采取不出问题不管,不上访不管,没有对劳务派遣活动采取动态管理。

对劳务派遣的理解和具体做法

“劳务派遣”背离《劳动合同法》是当前《劳动合同法》贯彻执行当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当前不是修改劳动合同法条款的问题,而是要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真正含义,正确执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下面谈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理解和东海救助局的一些做法:

劳务派遣不仅是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力从事劳务活动,而且是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为其提供辅助性劳动的一部分。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可以将某些与生产经营关联度并不十分密切的工作委托给企业外的单位进行,使自己可以集中精力聚精会神搞主业。劳动力管理方面也可以把诸如人事招聘、非生产过程中的人事管理转移给企业外的专业机构承担。

《劳动合同法》明确企业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临时性和替代性可以理解为短期用工。辅助性可以理解为长期用工。诸如企业的食堂人员、门卫和保洁工应划入辅助人员。这些工种随着企业存在而存在的,所以本人认为在辅助性岗位上可以长期使用劳务派遣工。

《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公司与派遣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明确的条款内容,这些内容维护了派遣工的权益。派遣公司会将涉及到派遣工权益的相关内容写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因此,通过派遣公司使用劳动力是不能免除用工单位应该承担对人员管理的责任的。

委托劳务中介公司招租劳务派遣工。单位人事管理中牵涉精力比较多的是职工的招聘和招租。以前,主要是通过劳动部门或学校举办的“双选会”招聘员工,针对性较差,特别是在茫茫人海中去寻觅一些专业性较强岗位上的操作人员,难度比较大,有的受时间限制还要限时到岗,困难重重。之后通过中介公司招租,但中介公司是一锤子买卖,被租人员到单位后,中介公司与单位的关系结束了。租来的员工后续管理譬如流失、专业技术达不到岗位要求或者职业素质有问题的都与中介公司无关。用工单位在实践中体会到通过劳务中介公司招租派遣工的形式要好于中介公司。单位虽然要向劳务中介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管理费,但管理费购买的是负责和稳定。所谓负责就是单位将需要招租员工的要求告诉劳务中介公司,劳务中介公司按要求招租人员给单位面试,特殊人员还要笔试。单位经过筛选确定人员以后,确定的人员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劳务中介公司的正式员工,然后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如果在试用期内经考核和评估后不合格,可以即刻退给劳务中介公司,派遣公司又会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用工单位推荐新的人选。在整个招租过程中,劳务中介公司规范操作。稳定就是指劳务中介公司为单位招租的人员,在劳务工使用过程中的相对稳定,职工队伍的稳定对救助事业的发展很重要。特别是船舶水手、机工技术性要求较高的岗位,必须经过较长时间的培训在获得相应的技术技能证书后才能上岗。用工单位委托劳务中介公司招租之前,先与派遣公司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如果劳务中介公司招租的人员,与其岗位不匹配的情况出现,单位不仅要求劳务中介公司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还可能重新选择劳务中介公司或通过其他途径招租劳务工。所以劳务中介公司为了自己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从根本上十分重视劳务人员的招租工作。

在选择劳务中介公司的时候不仅要查验公司的资质还要查验是否有稳定的劳务基地。尽量避免从社会闲散人员中招租。对有专业要求的,要事先告知符合船舶工作岗位技能培养的相关培训基地和有关学校并通知劳务中介公司,要求他们与学校建立关系,这样来保证在船舶上工作的专业技术方面的人员有了稳定的来源。

把劳务工当作正式员工的后备人员。严格按照东海救助局劳务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培养和使用劳务工,局属单位已经全部建立了劳务工的考核制度,月有讲评,季有评比,年有考核。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劳务工从三个方面给以奖励:一是职务晋升的奖励,二是培训培养方面的奖励,三是按一定的比例经考核特别优秀可转为东海救助局正式职工。这样既稳定了劳务工的队伍,又激发了他们奋发向上为救助事业贡献力量的斗志。

维护劳务工的权益,加强对劳务中介公司的监管。我们租用劳务工的工资委托中介公司代发,社会保障的相关费用由派遣公司缴纳。要求派遣公司不得拖欠和克扣劳务工的工资,按派遣协议双方规定时间内缴纳个人社会保障费及其它保险费用,定期检查劳务中间公司发放工资的凭证和缴纳社会保障的有关凭证。

要求劳务中介公司与劳务工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劳务中介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了解劳务工的思想动态、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我们也要求使用劳务工的单位发现劳务工有什么思想问题应及时告知劳务中介公司。使劳务工感觉到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都在关心他们。

东海救助局使用的劳务工人数比较多,但队伍相对稳定,劳务工积极向上,有的已经转入我们单位成为正式在编职工,有的经培养取得了相应的岗位技术操作证书,成为单位的骨干。

在实践中感到劳务中介公司应该具备猎头、跑腿、代理、调解和管理方面等的条件。使用劳务派遣工选择劳务中介公司很重要。我们在选择劳务中介公司的时候对派遣公司的资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①合法:在工商部门完成登记注册,取得资质的劳务中介公司。②守法:守法经营是劳务中介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应该遵守国家法律,并遵守单位所在地的有关地方规定从事劳务派遣活动。③诚信:包括对劳务工的诚信,对用工单位的诚信,对社会的诚信。④熟悉劳动政策:政策是生命,遵循政策是处理各种矛盾的依据。要求劳务中介公司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较为专业的劳务派遣技术人员。⑤有劳务基地:劳务基地不仅保证劳动力的来源、对劳动力的培训和实践能力的提高也非常重要。⑥有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单位转移的部分职能包括劳务纠纷处理。发生劳务纠纷时劳务派遣公司能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职工队伍的稳定也起到积极的作用。

4.劳务用工合同 篇四

劳务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劳务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务用工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用工项目:

2、用工方式:

3、工期:按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生产计划执行

4、劳务费用

5、施工作业标准

5.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实际工作要求或提供的作业指导书来组织工作。

5.2乙方的施工作业,必须满足甲方验收要求。

5.3施工作业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质量验收标准合格后。

6、甲方责任

6.1及时为乙方提供作业指导。

6.2及时组织验收。

6.3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劳务计价手续,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劳务费(劳务费中已包含各种应缴税金与保险)。

7、乙方责任

7.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作业指导要求来施工作业

7.2乙方必须按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工期要求,及时组织满足劳务作业所需的劳动力,按甲方同意的开工时间施工作业。

7.3乙方必须确保进场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及相应的业务素质,满足相关工作的要求。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稳定,调动更换时,必须经甲方同意。

7.4乙方必须树立良好的环保意识,坚持文明施工作业,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7.5 乙方的施工作业人员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7.6乙方负责为施工作业人员交纳国家规定的应交的各种税金及保险,并及时支付劳务人员费用。

8、安全责任

8.1 在施工中,甲方应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及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严禁违章指挥,有权制止施工现场的违章操作、违章作业。

8.2乙方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教育,作业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调查,乙方自理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9、违约责任

9.1甲方按合同要求应及时拨付劳务费。

9.2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组织施工作业,并给甲方造成不

良影响,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施工作业任务,乙方不履行合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无条件的在24小时内让出工作面与临设,否则视为违约。

9.3因一方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提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对已完工作量进行盘点,并据此进行末次结算。

10、争议解决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定或约定通过诉讼解决。

11、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12、补充协议

在合同执行中情况变化时,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4、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项目部一份,乙方二份;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二份备案。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甲方代表::

5.个人劳务用工合同 篇五

甲方按照国家和劳动部门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协议:

1、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2、因乙方失职,给甲方利造成损失的;

3、不服从分配,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4、不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火制度》,造成质量和安全防火责任事故者;

5、隐瞒身体健康情况并影响工作者;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7、甲方宣告解散的。

九、其它:

1、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根据情况给予经济补偿;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修订和补充;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劳务用工合同范文节选!

甲方: 乙方: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劳务用工合同范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施工工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联系人____________公司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_____性别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区(县)______乡(镇)____村

家庭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 日期:年 月 日)形式的劳动合同期限作为本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

1、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完成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时本合同终止。

2、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重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调整安排。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根据工程项目发包方的工作时间制度,乙方在工程项目工作期间的工作时间制度按不定时工时制度执行。

第七条 乙方的休假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 甲方必须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乙方从事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作业岗位和关键岗位工作的,取得相应的操作证(或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条 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必须严格

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六、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乙方月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其中:月基本工资按300元的标准核发,月绩效工资由工程项目发包方的项目部根据乙方的实际工作出勤、工作综合表现和工作业绩等考核确定。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之和不低于德阳市规定的当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甲方委托工程项目发包方的项目部根据乙方的月实际工作出勤、工作综合表现和工作业绩等核发乙方的劳动报酬,其中:当月的基本工资在次月月初发放,当月的绩效工资在次月月底之前考核发放。

如有特殊客观原因导致延迟发放乙方劳动报酬的,甲方委托工程项目发包方的项目部向乙方予以解释和说明。

七、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及其它保险

1、甲乙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 日期:年 月 日)方式办理社会保险。

1)、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2)、乙方愿意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直接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甲方委托工程项目发包方的项目部根据德阳市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指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下同)应缴比例按月支付给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费用,其费用随月基本工资在次月月初由甲方委托工程项目发包方的项目部一并发放,乙方应当自行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甲方发放给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费用后,因乙方未及时向社会保险部门交纳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因工负伤或死亡的,甲方按国家、四川省和德阳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处理。

3、在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保险受益人约定为甲方,一旦出现意外伤害事故后,保险所得理赔,须用于解决与乙方因意外伤害而需处理的相关事宜。

4、乙方从德阳基地(或甲方或工程项目发包方的项目部认可的出发地)到工作地点的往返路费、过节费等费用按具体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川省和德阳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内部规章制度执行。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提供虚假的健康体检表或社会信誉记录证明材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1、本合同中甲乙双方基本情况中的资料(包括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等)约定为甲乙双方互为联系的资料,若本合同中乙方基本情况中的相关资料变化后,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的,甲方按本合同中乙方的基本情况向乙方送达或告之或刊登有关文件、资料、公告和通知等,甲方该送达或告之行为视为已向乙方送达或告之。

2、甲方的规章制度作为合同的附件,乙方应当遵守。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七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乙方被甲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其劳动合同文本备查保管期限为二年。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6.劳务用工合同书 篇六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

二、用工约定:

1、乙方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后,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立即解除其劳务用工关系(试用期内按实际日工计酬);

2、劳务用工协议期满,如甲方继续留用乙方,可续签协议。甲方不再留用,劳务用工协议即时终止;

3、劳务协议期内乙方要求辞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三、工作职责:

1、要听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服从分配,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量完成工作;

2、要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政府法律、法规规定。做到遵章守纪保证出勤;

3、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火制度》,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出现工伤事故,本人应负一定责任;

4、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甲方的信息、资料等,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损害甲方利益,出于个人行为而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四、工作时间: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执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需加班的,甲方将按《劳动法》的规定予以支付相应报酬。

2、乙方必须规定的劳动日数出满勤,缺勤者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业务(工作)主管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主管应在请假单上签字,并做好保存,以便月底报考勤计工资时备查。

3、凡缺勤者均扣发当日工资,但缺勤休假不得超过天/月,凡超过者,按不胜任岗位工作予以解除劳务协议。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和劳保用品,乙方调出时需将劳动工具归还甲方。

六、劳动报酬:

1、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2、执行定时工作制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日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元。

七、保险福利:

甲方按照国家和劳动部门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协议:

1、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2、因乙方失职,给甲方利造成损失的;

3、不服从分配,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4、不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火制度》,造成质量和安全防火责任事故者;

5、隐瞒身体健康情况并影响工作者;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7、甲方宣告解散的。

九、其它:

1、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根据情况给予经济补偿;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修订和补充;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

7.建筑劳务用工制度与就业方式 篇七

关键词:用工制度,就业方式,制度改革

建筑业全行业改革以来, 建筑劳务用工制度发生了深刻变化, 原有的固化劳动用工制度被打破。与之相应, 建筑劳务的就业方式也发生着深刻变化, 形成了机制灵活的多元化用工方式, 为推进建筑业行业改革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建筑劳务用工制度的发展与就业方式的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 建筑业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用工制度的改革, 全行业的用工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来固定的用工形式变成了不稳定组织状况的用工形式, 甚至是零散用工。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 建筑业也迎来了发展热潮, 建筑劳务用工随机展现出新的局面。1981年10月颁布的《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指出“要实行合同工、临时工、固定工等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 逐步做到人员能进能出。”1984年10月, 经国务院批准, 劳动人事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颁布了《过硬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农民建筑队的暂行办法》, 固化的劳务用工制度被打破, 形成了多元化用工方式, 用工体制出现突破。于此同步, 在恢复阶段改革建筑业劳动工资制度的探索后, 1984年国务院在《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提出, 国有企业除必需的技术骨干外, 原则上不再招收固定职工。这一政策加快了用工制度改革。在工资分配上, 1984年国有建筑业企业普遍推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办法, 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

1986年, 中央提出关于改革企业招工、用工、辞退的政策, 制定和颁布了以改革用工制度为中心的四项规定, 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和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 除国家另有特殊规定外, 统一实行合同制。在具体用工形式上, 可以招五年以内的长期工, 一年至五年内的短期共和定期轮换工, 不论采取任何形式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 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 原先的子女顶替制度和内招制度也一律废止。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劳动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是建筑用工制度走向法治化轨道。固定工的“铁饭碗”被打破, 企业拥有了自行招工的权利。固化的劳务员工方式彻底改变, 雇用农民工的成本远低于固定工成本, 且为建筑业创造出的利润也在逐年增加。由此, 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农民合同制工人及组建农民建筑队的形式及以包工头带队的形式进入建筑行业, 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1989年, 国家批准了首批建筑劳务基地, 在推广鲁布革工程管理经验施工管理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 实行“两层”分离, 从而出现了独立于企业之外的作业队伍管理形式。管理层与劳务层的分离使得劳务层的发展更具有灵活性。劳动力大省利用自身人口优势, 大力建设建筑劳务基地, 一切具有技术优势和地方特色的建筑劳务基地, 把大量的建筑农民工输出, 农民工从事建筑业有了较为顺畅的进入通道。

1992年7月, 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指出:“企业可以实行合同化管理或者全员劳动合同制”。它赋予了企业自主用工的权利, 企业招工与劳动者之间可以互相选择。建筑企业经营机制改革, 其用工制度随即也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由计划经济下的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形式逐步过渡到目前的以劳务工为主体的用工形式。

2001年, 建设部颁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 设置了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层次, 提出了劳务分包企业的概念,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培育、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当前实际中, 施工劳务的组织有三种形式:施工企业 (指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直接雇佣劳务, 成建制的分包劳务和零散用工。建筑劳务的就业方式更加多样化。

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的每一次变迁, 都伴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用工制度的改变, 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就业方式也相应地发生着转变。灵活的就业方式, 带来了建筑业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 建筑业的生产效率在就业方式的转变中得到了提高。

二、建筑劳务人员的非正规就业

1.建筑劳务人员的非正规部门就业

1972年世界劳工组织开展了世界就业计划, 在肯尼亚的报告“就业、收入和平等, 提高肯尼亚生产性就业策略”中首次提到了非正规部门的概念。各国经济学家, 经济学者先后对此做出了解释。国际劳工组织在1984年的世界劳工报告中指出, 非正规部门是指那些没有被计入国家账目的, 不受契约、劳动力审查、记录和纳税等正规约束的经济活动的部门。国内学术界对非正规部门与非正规就业, 从经济学、统计学人口等不同角度进行了论述, 探讨了非正规就业的概念区分, 产业化、及其对劳动力市场与经济发展的影响。政府决策的问题。

综合各位学者对非正规部门所下的定义, 金慧、辛旭飞等学者做出了以下概括:小规模经营;处于国家的制度框架之外, 不遵守国家的劳动法规和其他管理规定, (这一特点包括量方面的含义, 或指的是相关的经营单位没有在国家的相关部门惊醒注册, 从而在统计上没有显示出来, 不依法纳税;或指得是有雇工的单位设法躲避雇员的各种税收和社会保险金、不遵守关于工资、工作条件或经营、或两者兼备) ;雇佣双方的关系不固定、不正式;经济行为具有合法性;劳动密集;灵活性高。在非正规部门的就业就属于非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是指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

建筑市场发展以来, 一直存在着大量的包工头组织, 他们的经营组织不大, 没有进行正规的注册, 依靠着挂靠在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或者无资质的经营, 处于国家的制度范畴以外, 不遵守国家的劳动法规, 不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筑市场这种包工头带队组织就是典型的非正规部门。包工头组织内的农民工的就业就属于典型的非正规部门的就业。

2.建筑劳务人员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

正规部门内的非正规就业指的是正规部门内部没有正式和稳定的劳动关系, 其就业条件处于劳动法与其他就业相关规定的范畴之外, 不执行相关的劳动准则的就业形式。如, 我国国有企业的临时工、公共事业部门的临时工等绝大多数属于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目前, 在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就业的农民工基本上都属于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

3.建筑劳务人员非正规就业的评价

建筑劳务人员非正规就业的正面作用主要体现在, 就业门槛低, 为多数穷人提供了就业机会;是建筑业正规部门就业形成互补;经济成本低廉但效益好;结构变迁的缓冲器、 (生存) 能力建设和社会包容性支持具有重要意义;就中国的国情来说, 能够加快城市化水平, 促进市场机制发育和产业结构升级。其反面作用主要体现在工作环境差, 待遇没有保障;劳动力的大量迁入带来一系列的社会与环境问题。

三、面向建筑劳工就业的建筑劳务用工制度的改革

1.转换建筑劳务农民工的身份

建筑业中众所周知一线作业层的工人几乎全是进城务工农民工, 很多农民工在城市中长期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过程中脱离了农村生活, 但是掌握了熟练的施工技术, 并经过培训已具有上岗资格证, 但是他们的身份始终得不到转换。

建筑劳务用工制度应规定, 建筑企业应提供机会, 像其他企业正式招工那样, 让具有熟练技术、持有上岗培训证的农民工转换其身份, 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建筑工人, 享受到城市工人的待遇。这样农民工进入建筑业的积极性高涨, 并会从自身出发努力掌握施工技术, 建筑业的“软件”得到了提升。

2.确立建筑劳务工资制度

众多学者的研究表明, 目前在我国的建筑业中提高工资是对建筑业从业人员最主要的激励方式。劳动力价格水平可以简单地用工资水平来表示。研究表明工资水平与劳动生产率呈显著相关性相关系数为0.997。就目前建筑业状态而言, 提高工资, 一方面可以避免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流动性, 留住作业人才, 另一方面可以显著地提高建筑业的劳动生产率。

建筑业农民工的一线作业环境状态, 众所周知的脏、乱、差, 而他们的工资往往没有任何保障。为了构建和谐社会, 国家出台了各项法规保障人民最低生活状态。构建和谐建筑业, 保障农民工最低生活状态, 建筑劳务用工制度也应出台制度规定出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

在保证劳务工资发放方面, 应学习国际上有效实施的成熟经验。例如:加拿大等国家要求通过合同规定, 要求总承包商购买“劳务及物料付款担保”以保证劳工工资发放的做法, 在执行中比较实际。

3.鼓励就地用工减轻农民工流动消耗

建筑农民工的流动性作业方式不仅给输入地带来了环境、安全、就业状态等压力, 同时对建筑农民工本身的心理、生理等方面也造成了严重的压力。流动性过于频繁也不利于农民工各种福利的保障实施。建筑业有关部门应确立鼓励优先就地用工原则, 鼓励农民工加入输出地的建筑劳务公司。建筑施工项目在当地开展时, 优先选择当地有资质的劳务企业合作, 使建筑劳工最大限度地减少流动, 同时开发了当地的劳动力资源、解决就业问题, 也发展了地方经济效益。

四、结 语

随着建筑业的改革, 建筑劳务用工制度发生了深刻变化, 而建筑劳务用工制度的变迁推动着建筑劳务就业方式的转变, 建筑劳务就业方式越来越灵活。灵活的就业方式同时也带来了建筑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众所周知, 建筑业劳务作业层几乎都是农民工, 他们中大部分远离输出地, 在城市里从事着建筑劳务工作, 并无上岗资格。然而, 建筑劳务用工制度的滞后使他们处于城市的边缘地带, 并且其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基于此, 本文提出了对现行建筑劳务用工制度进行改革, 应从农民工从事建筑业的身份转换、农民工最在意的工资保障, 以及减少农民工流动性等方面改革建筑劳务用工制度。用工制度的改革保证了从事建筑劳务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使得建筑劳务就业方式更加灵活、有序, 也势必对提高建筑业经济效益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严和平, 常陆军, 常军波.建筑施工劳务分包机制研究[J].建筑管理现代化, 2004, (4)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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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淮.非正规就业:战略与政策[J].宏观经济研究, 2001, (2) :13-14.

[8]金维兴, 姚宽一, 宁文泽.中国建筑业适度规模与就业问题[J].建筑经济, 2005, (6) :24-25.

[9]U.S.Construction Labor Productivity Trends1970-1998:A Report of Center for Construction Industry Stud-ies[R].The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 March1999.

8.项目劳务用工管理工作要点解析 篇八

关键词:劳务管理;弊端;措施

我国城市的快速发展导致大批农民工的涌入,成为了城市建设的主力部队。同时又因为受到了环境、工资成本以及岗位要求因素的影响,导致了劳务人民被大量的应用在一些危险性非常高的行业当中,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可以说农民工的存在为我国城市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那么针对如此巨大的劳务用工,认为应该将其进行完善的管理,才能够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

一、劳务用工管理存在的弊端

针对劳务用工管理所存在的弊端进行了分析,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说起。首先劳务关系不清晰,因为没有制定出有效地管理模式,所以大多数的企业对劳务作业采取承包制的手段,对劳务人员的管理越来越松懈。从企业的管理角度来说,不能够及时的按照相关的劳务企业制度进行交流,只能够通过包工头解决相对应的问题。

1.从建筑行业和相关企业的部门来说,因为劳务人员需要多次的进入不同的施工场地,这给管理带来一定的麻烦和难度,而且很多管理和维权管理措施在到达包工头这一层次之后就更难以进行传递,出现了责任分布不明确的现象。

2.劳务人员因为大多数都隶属于农民工的身份,且其年龄均属于大龄部分的人员,没有受到过高等教育,在工作之前没有经过具体的细致的培训,其技术水平以及技能水平较低,劳动效率不高,安全意识较差,容易出现安全事故问题。

3.从管理人员的角度进行分析。因为大多数的建筑工程都是从家族式企业传下来的,所以管理人员一般都是家族内部的人员,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并不是很强。

二、劳务用工管理的策略

1.建立系统的劳务管理体系。在项目开工之前要建立完善的劳务用工管理体系,成立相对应的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劳务用工管理领导小组,通过项目经理组织制定出相对应的劳务用工管理机制,从而保障每个人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2.建立工人联合组织。项目的管理人员和工人中选取的代表以及工人组成在一起形成工人联合组织,以保证能够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其工作内容如下。

3.定期的为工人做培训和教育工作,能够从总体程度上提升工人的综合素质,给工人讲授工人应该获得法律保护和劳动法规,能够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三、办理相关的意外伤害保险

从项目组织管理来说,应该在项目动工之前给所有的劳务人员办理相对应的意外伤害险,因为建筑行业是非常危险的行业,不能够保障完全性的安全,所以一定要在项目起始阶段给所有的劳务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从而增加企业预防伤害的能力,保障劳动人员的合法权利,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

建立完善的工人管理机制。在工人开始工作之后,各个小队的劳务管理人员要找到负责统计人数的信息,要将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以及岗位证书等上报给项目部管理负责人,要对技术工种进行定期的培训工作,适时的管理相关的任务和信息,确认当天的施工人员,保证人员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掌握员工每天的工作情况,避免讨薪上访现象的发生,从根本上保障员工的根本利益和经济利益。

签订劳动合同。和每一个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保证企业根本利益和劳务人员根本利益的最直接有效地方法。在签订劳务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保障劳务合同能够按照相关的劳务规范标准,合同内容要着重体现出工人的工资、结算时间、发放时间、考勤等等。要求在签订合同之时,必须由双方各执一份,必须是劳务人员自己的笔迹,不允许别人代签,公司必须要存在公司的公章。

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应该在施工现场内放置关于农民工维权须知的标牌,在上面要标注出拖欠工资的投诉电话,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如果有条件可以给每个员工发放建筑工人手册,在工人入场之后将建筑工人手册发放到工人的手中,注重介绍出工人维权、安全意识和从业以及指导农民工在择业过程中的施工企业,要保障施工人员能够有联系电话和企业名单,要提醒员工和相关的单位要和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要保留相关的证据。同时,要加强对每个员工的培训和性能等知识的培训工作,要通过考试,发放职业技术岗位证书,保证能够通过培训,提高工人的整体素质,使得现场工人能够持证上岗。

四、妥善处理好企业和劳务人员的纠纷问题

为了能够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上访事件的发生,要制定好纠纷预防方案和纠纷处理相对的方案。管理人员要妥善管理好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要针对工资的发放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对于没有及时发放工人工资的时候要及时的和相关的劳务队伍进行沟通,要督促其能够顺利的发放,应该及时了解好工人的思想动态工作,如果遇到不满的情况要着重了解好工人的思想情况,如果遇到不满的情况要及时找出其原因并且做出适当的解决,在一些比较重大的节日当中,要安排相关的人员轮流巡逻和值班,从而防止紧急事件的发生以及处理好不必要的麻烦。

五、结语

在城市建筑过程中,劳务用工的比例在逐年的增加,劳务用工的管理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劳务用工的管理水平决定了整个企业的管理水平,所以说一定要牢牢把握好劳务用工的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劳务工作人员的合法利益以及企业的整体效益。

参考文献:

[1]杨 韬:劳动法形势下供电企业劳务用工管理[J].现代商业,2012.(02).

9.单位用工劳务合同 篇九

4、由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其实际规格品种与本工程要求不相符的一例清退出场,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5、劳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严格遵守和执行项目部施工现场一切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各工序安全措施。在安全和文明施工标准上要主动配合项目部要求。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确保安全施工有序进行。

6、乙方在施工中,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时,必须要持有效证件上岗,(没有的公司代办,费用由乙方承担)没有特殊工种证件人员一率不准违章操作、自行作业。如造成业主、监理、项目部罚款及材料损坏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有特殊证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范及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7、乙方应坚持文明施工的原则,遵守项目部、业主及公司管理制度及地方政府有关文明施工规定,注意在施工工程中保持工程所在地环境,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其它环境责任,则由乙方自行负责。在施工过程中要长期保持场地清洁、机具和材料堆放整齐,严格按照项目部要求。

8、乙方应在甲方的总体施工计划的指导下,来配制作业人员、满足施工计划要求。当乙方无法满足甲方工程进度计划要求时,甲方有权随时调整乙方的工程量和进度计划,或者按照现场考勤发放劳务工人工资,(发放标准是按照施工所在地的地方人均收入月标准除以工日)乙方应无条件的接受。同时增加班组人员

及负面影响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调整后下达的计划执行,由此所引起的风险和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给以任何补偿。

9、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上的一切法律法规和当地风俗习惯及项目部相关的规章制度。

10、乙方必须对其现场施工人员、设备及财产的安全负责。在施工及材料的采购、运输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伤残、死亡、财产损失、损害及意外事故等由乙方承担元费用和责任。乙方所有进场施工人员人身保险,均由甲方购买,乙方必须全面配合。

11、凡因乙方管理不善而给甲方或经理部造成行政干扰(如雇工到经理部无理取闹等)则每次罚款3000元,若对甲方或项目部管理人员造成人身和精神伤害,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条、材料、住房、水电供应及管理

1、结构材料和施工周转材料由甲方提供。除甲方提供材料外,其它材料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如从甲方领取机具丢失将加以20%的采购保管费。

2、机械设备由甲方提供,除甲方提供机械设备外,其它小型机具由甲方一次性配齐,丢失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3、项目部及本公司供应到场的所有结构材料卸至甲方库房或甲方指定场地。

4、甲方按计算主材数量加 % 的损耗,超耗部分按市场价扣除。

乙方领用结构材料及周转材料由乙方负责保管,如有丢失由乙方负责按原价赔偿,如发现乙方盗卖材料,视情节处以5-10倍罚款。

5、生产用电、用水由甲方提供。

6、临时住房由项目部统一配置。

第十一条、费用的变更

1、本工程单价为最终单价,在施工期间不予调整。

a、新增项目,可套用或参照该单价确定新单价,由甲乙双方协商初步确定,但最终必须经甲方上级公司审核确定后才可作为结算依据,与乙方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b、任何变更均属于本合同工程范围内,乙方不得拒绝施工。

c、任何合同外的支付或补偿均由甲乙双方初步协商,但最终由甲方上级公司审核确定后再与乙方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争议

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对协商解决不了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劳动部门仲裁解决。

第十三条、其它事宜

1、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经济及其他合同协议等,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迎接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检查工作。

3、其他未尽事宜,针对具体情况协商解决,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结清结算款后自动失效。

5、本合同一式五份,其中甲方四份,乙方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代理人:或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单位用工劳务合同范文三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为三年,自3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

二、以出勤天数为劳务报酬的依据,实行月工资制度。

第二条 劳动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建筑工作,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第三条 劳动报酬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和乙方的工作岗位,按照月预付,每季进行一次结算的方式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实行现金支付,每月不低于人民币3000元。

第四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由甲方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其他福利待遇暂定。

第五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条 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二、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

第七条 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工程完工劳动合同终止。

三、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八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10.(民工)劳务用工合同[最终版] 篇十

用工单位:四川绵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被聘用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建筑法》、《劳动法》和《绵阳市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规定》、《绵阳市建筑业企业劳务工资发放制度》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项目部现场管理制度及该工程建设具体实际,特签定以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履行:

一、根据乙方特长和自愿,担任甲方班组的劳务人员。

二、工资标准:根据乙方的业务技能水平,确定乙方每天工资标准为元(人民币),实行多劳多得的计件制工资制度。

三、甲方责任:

1、给乙方所在班组按时下达施工任务,提供生产劳动保护。

2、乙方自行解决住宿、食堂、费用乙方自理。

3、对乙方进行入场教育,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

4、按时发放乙方(所在班组严格造表审查)工资。

5、如发生安全事故、按安全生产法规进行处理。

四、乙方责任:

1、接受甲方组织的法律、法规、安全教育,施工现场管理制度,业务知识培训的学习,未经培训不能上岗。

2、认真遵守项目部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爱护室内外及施工现场清洁卫生,做文明人。

4、团结同志,不拿他人财物,不损坏他人及公共财产,不打架斗殴,不违章操作。

5、乙方因违章操作所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负主要责任。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四川绵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11.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风险及应对 篇十一

一、劳务派遣构成要件

劳务派遣,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服务型或者辅助型的工作委托劳务派遣单位完成,劳务派遣单位指派劳动者到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一种用工方式。即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有关系没劳动,与实际用工单位有劳动没关系,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三方间是“三方主体,三重关系”。首先,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其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务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出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并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再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准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受雇于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执行劳动任务,获得一份工资报酬,受两个单位分别管理。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有劳动力使用和管理职能,但没有对劳动力的处分权。

二、对劳务派遣的认识误区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可以将烦琐的劳动人事管理事务移交给派遣单位管理,也减少了用工单位招聘、培训和管理人员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也可以享有高效专业的劳务派遣服务,因此被较多用工单位采用。但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普遍存在以下认识误区:一是认为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赔偿责任全部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工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二是认为可以灵活用工,对劳动者不满意的,可以无条件随时退回派遣单位,不需要具备法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要件。三是认为只需将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和加班费等有关费用交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即履行完用工单位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是否足额发放与用工单位无关。

三、劳务派遣风险分析

用工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伴随着以下风险:一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使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既包括人身权,又包括财产权受到的损害,如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被拖欠工资和加班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在被派遣工作期间受到工伤等损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可以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之一先给予赔偿,任何一方都有责任先行赔付劳动者的全部损失。因此,用工单位不能全部免除支付劳动者工伤待遇责任。二是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风险。如果劳务派遣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要求的必备条款,可能出现劳务派遣协议可撤销情形。其中用工岗位规定不详细且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劳动者在工作中会以与劳动合同相冲突为理由拒绝执行;再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合同中一般只作原则性规定,用工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保安等特殊工时岗位或有特殊要求的,劳动者可以以没有约定为由拒绝履行。三是违法辞退劳动者的风险。如用工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用工需求,但劳务派遣协议未明确退回条件的,用工单位只能继续使用劳动者,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代价才能解除劳务派遣协议退回劳动者。此外,劳务派遣单位以用工单位辞退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能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风险。在劳务派遣期间,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但劳动者继续在用工单位工作,则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存在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和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四、用工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风险对策

(一)监督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第一,要求劳动合同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确保劳动合同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同时要进行年龄审查、学历资格审查、身体健康证明审查,防止录用童工、虚假学历和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形的发生。第二,审查工作岗位设定。尽量要求在劳动合同中进行详尽的岗位介绍。第三,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劳务派遣期限的,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要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或在一个月内把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避免发生事实劳动关系而导致双倍工资赔偿或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争议。第四,要求明确约定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安排,并与劳务派遣协议内容相一致,避免产生冲突。第五,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将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备案。

(二)正确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监督履行。一是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协议应当约定接受劳务派遣的岗位,并对岗位作出符合实际状况的描述,明确岗位要求和职责以及所需劳动者数量。二是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明确劳务费,且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劳务费不得包含在劳动者的报酬中。三是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明确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发放工资,且发放工资中已包含社会保险费。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告知劳动者缴费情况,同时将缴费单据复印送用工单位备案。

(三)约定劳动者退回条件和程序。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解除和无效的规定制定退回劳动者条件,重点约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造成重大损害的方面。比如约定劳动者的试用期,根据被派遣期限的长短,分别约定不同的试用期,明确用工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录用条件考核,如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工单位有权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约定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离职文件送用工单位备案,同时制定退回劳动者的告知送达和再派遣的程序。

(四)约定劳动者因过错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负连带赔偿责任。明确劳动者因过错造成用工单位财产损失或劳动者在劳务派遣期间造成第三方人身权或财产权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的违约责任。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约行为导致用工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用工单位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劳务派遣单位追偿,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由此给用工单位造成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直接或间接损失。

(六)降低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风险。一是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主要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约定如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全部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责任。二是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单方或与劳务派遣单位共同为劳动者办理补充商业保险,以便劳动者在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后,可以减少国家规定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负担。三是明确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事宜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用工单位仅负协助义务。

12.劳务工用工合同 篇十二

为促进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人社局去年底发布了《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积极贯彻落实这一规定, 及时展开劳务派遣用工参保登记经办工作。截至目前, 已登记派遣用工专户500余户, 促进1.4万名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为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天津市社保中心提前动手设计开发业务经办系统, 确保了准时上线运行;及时对社险分中心业务经办人员和企业劳资人员进行培训, 让他们熟悉政策和经办流程, 提高办事效率;同时, 通过印制发放宣传材料, 向辖区内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宣讲政策, 提高他们的依法参保意识。

13.劳务工用工合同 篇十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身份证: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在甲方承建项目提供劳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甲方与乙方的关系为民事合同关系,非劳务关系;乙方与其聘请的工人为劳动关系;甲方与乙方聘请的工人无民事法律关系。

一、承包工作内容

甲方将提供劳务,包工不包料,其具体工作内容包括:①、8号楼窗台板、柱、墙、梁、板的砼浇筑;②、砼表面拉一道压滚及拉毛处理;③、砼表面的平整度在1cm内;④、砼浇筑后连续养护7天,在养护过程中把竖焊渣子冲洗干净;⑤、砼浇筑后施工缝剔打,并冲洗干净;⑥、砼浇筑前,不同标号的在梁上拉钢丝网;⑦、砼浇筑前柱脚用砂浆堵塞,砼浇筑完成后,泵车及地面清洗干净;⑧、柱拆模后及时对有缺陷的砼及时修补;⑨、楼层上钢筋模板架子拆除后楼层渣子、柱脚砼渣子的清理,且将渣子吊运至指定位置;⑩、如因砼出现的重大缺陷,项目部将处罚乙方200元—500元/次的罚款;⑾、定期清理外架底部的砼渣子(每7天一次),掉落在大板上的砼每次清理干净。

二、工程工期

2、为保证工期,乙方驻本项目的工人保证不得少于并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安排,保证本项目能够按期完工。

三、项目价款及结算办法、付款方式:

1、项目价款:本项目按乙方所实际完成工作量办理结算,地梁上口标高以上主体结构按实际方量砼浇筑的单价为14.5元/m³包干计算,乙方在施工期间为甲方项目部所做的乙方承包范围外的工作内容由乙方技工按60元/工日、平工按60元/工日计算,其中所有保险费均已包括在承包单价内。

2、结算及付款方式:乙方垫资施工到主体结构标准层第二层顶板混凝土浇筑完工,主体结构标准层第二层顶板砼浇筑完工后七日内支付垫资的80%,标准层以上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80%,余款本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结算工程量计算采用重庆易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收方结帐单结算,其它单据无效。

四、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权利:

1、统一协调指挥乙方的工作,并对乙方各方面进行统一管理。

2、检查评定乙方的工作质量,对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交乙方执行。

3、对乙方不服从甲方有关人员的管理,有权辞退乙方,乙方在三日内无条件退场。

4、其他:对乙方不遵守甲方和项目部制定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要求,甲方有权以书面的形式对乙方进行处罚。

义务:

1、提供乙方施工所需的材料物资。

2、加强劳动保护,提供所需的安全设施。

3、及时的组织收方和质量检查,评定,及时按约定给支付乙方劳务费。

乙方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独立的人事权。

2、有按约定要求甲方支付劳务费的权利。

3、有对甲方有关质检人员评定质量不服向更高一级请示评定的权利(申请评定应以一次为限)。

(2)、义务:

1、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人员负全权责任。

2、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对不服从甲方管理,野蛮施工,忽视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负全权责任。

3、安全、文明、高效施工,使工程质量达到优良,并及时的整改质量问题。

4、承担做工期间的暂住费,自备生活必需品。

5、承接本项目的负责人必须进驻现场加强管理。

6、对甲方提供的材料物资不能任意损坏和浪费,如超定额用量,由乙方负责赔偿。

7、必须保证所承接项目的质量,签定合同后,需向甲方施工项目部缴纳 万元的质量、安全、工期、信誉保证金,此保证金在主体封顶后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8、乙方自备的工具:振动电机及相关的线、插座、振动棒、手推车、大扫把、胶扫把、胶水管、碘钨灯灯管、尺方、铁板及浇筑砼的日常工具。以上设备(包括照明用的灯线)、材料均含在砼浇筑分项单价内。

五、工程质量:

1工验收标准进行评定,并接受有关质监部门的临督和检查。

2、乙方所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设置 名专职质量管理员,负责所施工的质量检查,并与甲方有关管理人员进行质量管理和评定,并负责对质量不合格产品进行整改。

3、质量评定方式:

(1)每层楼混凝土浇筑完后由甲方项目部及劳务负责人会同全体管理人员一起检查作为依据,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扣该层劳务费的10%。

(2)承接本项目的负责人代表离开现场必须经项目负责人、主管施工员批准。擅自离开则乙方违约,立即退场,工程量不予结算。

(3)奖惩办法:不按项目部进度执行的每层楼罚款500.00元;对项目部、甲方、监理检查不配合,且出现问题整改不及时的罚款200.00元/次。

六、安全:

1、甲、乙双方应互相配合,遵守规章,力求避免安全事故。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现场指挥和管理,应与其聘请的劳务人员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并交甲方一份,若末与其聘请的劳务人员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则乙方承担劳动安全承包合同违约金每人每月200.00元。

2、严格执行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要求,并清理防护架及水平外架上的木材和胶板,施工过程中的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迎接市、区部门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的周转材料突击堆码和突击清扫工作。

3、安全合同定金:

(1)乙方订立本合同时须向甲方缴纳安全合同履约金保证金(贰万元整),由甲方项目部收取。

(2)在工作期间因乙方原因出了安全事故或受到公司项目部罚款大于或等于 2000.00元时,扣掉全部安全合同定金,小于 2000.00 元时,工作终了时甲方返还安全合同定金,未发生安全事故或未受到安全罚款,甲方退还安全合同定金。

4、安全处罚及事故费用的承担:甲方项目部对乙方罚款乙方应先执行,由甲方在其劳务费中扣除,不服者可在处理决定作出15日向甲方(安全主管)申诉,不服申诉后处理决定的可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5、安全处罚及事故费用的承担:

(1)、乙方及其聘请的签约劳务人员在做工期间,发生工伤费用,其承担按过错责任原则进行承担,费用先由乙方代支。如甲方原因所致,甲方负全责;乙方原因所致,乙方负全责;双方原因所致,具体分担办法如下;费用在2000.00元以内(含2000.00元)的,乙方全负责;费用在5000.00元以内(含5000.00元)的 甲方负责50%,乙方负责50%;若乙方劳务人员未与甲方签定劳务安全生产合同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劳务人员进场后须签定合约方才能上岗)。

(2)、如因自然事故、不可抗力或原因明确划分责任造成甲方损失及乙方劳务医疗等费用支出,其费用的承担比例为:甲方承担 70%,乙方承担30%。

七、奖惩:

(1)、乙方及其签约劳务人员在做工期间受伤低于1人次且工伤费用不大于 2000.00 元,甲方奖人民币200.00 元。乙方当月未被甲方项目部及质安全处处以安全罚款和安全检查扣分的,当月奖励 100.00元。

(2)、若属蓄意违章作业,乙方承担全部费用。

(3)、乙方凡在工地内、外违法、违规(如打架、斗殴、盗窃等)等,由乙方负责,甲方

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项目部可立即移交有关单位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和相关人员处以1000—5000元/次的罚款。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如果甲方违约,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的一切损失。

2、乙方违约:如果乙方违约,乙方无条件退场,所做工程量不予办理结算,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一切损失,保证金不退还。

九、其它:

1、该合同只适用于本项目部。

2、乙方所有人员进入现场必须进行自身人员的入场教育,对违反现场和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所涉及的罚款概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全权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支出。

3、乙方进场后,将工人身份证原件交甲方项目部工资发放专职财务人员复印备案,甲方项目部和乙方办理收方结算后,当月由乙方提供“工资分配明细表”,经甲方项目部工资发放专职财务人员核对先前备案的工人身份证原件后编制工资表,工人本人签字后由甲方项目部工资发放专职财务人员支付其工资。工资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000.00元,如果身份证提供不够的,造成每人每月超过2000.00元的部份按超出部份总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4、乙方聘请的工人如不能按约定按期拿到工资,产生纠纷,经核实后由甲方直接支付给工人所欠的工资,甲方按代支付金额的120%在乙方总承包费用中扣除。

十、本合同生效时间及份数: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完工付清工程价款后失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重庆易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乙方:

公司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职务:

项目负责人:家庭住址:

身 份 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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