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总结(共12篇)
1.食用农产品总结 篇一
两节食用农产品安全整治的工作总结
两节食用农产品安全整治的工作总结
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业投入品犯罪行为,保障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省食安办、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保障“两节”饮食用药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市农业局和县食安办的部署安排,我镇深入开展了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了“元旦”、“春节”期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保证了节日期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双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有力
镇党委、政府召开会议,研究布署双节期间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双节期间食品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派出所、工商所、卫生院、药检所等部门负责人及各社区书记任成员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严格落实网格化执法监管责任体系,并建立了镇领导包社区社区书记包村的逐级包靠责任制。
二、统一思想,广泛宣传
节前,我镇召开了不同层次,不同部门参加的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同时,我镇动用宣传车2辆,发放宣传资料20000余份,提高了广大群众对食用农产品的安全意识和监督防范能力,()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依法经营。
三、全面检查,不留死角
(一)开展集中检查行动
我镇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针对“双节”期间热销和易出问题的蔬菜、食用菌等食品,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疏堵结合,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做好食用农产品种植、产地贮存环节技术指导,推广使用高效低毒农药、绿色防控技术,全力保障了群众的食品安全。我镇一共开展了5次各部门联合检查,重点对王裒院、西王、王俊、河西以及寺后的大棚蔬菜,高家楼、邢李、田楼、李庄、杜韩及丁家营的韭菜,阿陀、西赵、宅科、王凤及董孟的大姜进行了抽样调查,排查重点区域20余处,检查结果良好,未发现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
(二)进行不定期抽检摸排
为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镇开展了大范围的.摸排抽检行动,采用暗访暗查、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拓宽发现线索的渠道,进行产品抽样检查30余次,抽检结果合格,未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问题。
(三)落实风险隐患排查责任
我镇根据网格化监管体系,明确了具体责任人,确保监督到所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产品种植户,保证了责任追究制度的全面落实,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及时、有效、妥善处置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并做好事故上报工作。
总之,在双节期间,通过各个部门的共同协作,全镇没有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使广大群众度过了一个安定祥和的节日。
营丘镇人民政府
2.食用农产品总结 篇二
一、研究假设的提出
根据组织制度理论, 任何企业都生存于社会制度环境当中, 并面临各种制度因素的制约。构成影响企业建立可追溯体系的各种制度因素源于各利益相关者对食品可追溯性提出的一致要求。企业通过改进自身行为满足各利益相关者对其行为的预期或要求, 以求得生存的合法性。DIMAGGIO & POWELL (1983) 用强制性、规范性与模仿性三种驱动力解释外部利益相关者如政府部门、消费者公众媒体的要求或预期等在促进企业对某一具体行为进行改进的作用;[8]杨东宁和周长辉 (2005) 认为处于企业内部的企业高层决策者、企业员工、组织惯性等对企业行为同样具有促进作用, 并用战略导向、学习能力与经验传统三种制度驱动力解释。[9]结合已有研究建立以下在食品安全形势加剧的背景下食用农产品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驱动力假设。
1.外部驱动力假设
(1) 强制性驱动力假设。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企业食品安全行为具有强制性约束, 企业可能主动通过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寻求改进, 避免严格的管制甚至法律制裁或经济赔偿。国际上, 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要求对出口到当地的部分食品必须具有可追溯性, 市场准入标准大大提高, 对中国食用农产品出口企业构成贸易壁垒。因此, 提出两条假设:H1:面临的食品安全管制越严格, 企业越可能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H2:面临着出口贸易壁垒威胁时, 企业越可能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
(2) 规范性驱动力假设。
随着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 消费者越来越注重健康消费和关注食品安全。[10]企业承受的食品安全压力越来越大, 不得不在食品安全专业化方面做出改进, 因而可能采取积极的食品安全行为来维护企业的形象。因此, 提出假设H3:企业面临的消费者及媒体压力越大, 越可能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
(3) 模仿性驱动力假设。
模仿性趋同通常来自社会心理压力, 企业总是向同类企业看齐。当本行业龙头企业开始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时, 企业为了避免失去竞争优势会进行竞争性模仿。因此, 提出假设H4:当所处行业越来越多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时, 越可能采取类似行为。
2.内部驱动力假设
(1) 战略导向驱动力假设。
由于消费者、投资者偏好高质量产品并愿意支付额外费用, 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形成新的商机, 具有远见的经营者会将其作为一种战略竞争策略, 以争取在行业中的领先优势。同时, 这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在公众中树立良好形象的行为。因此, 提出假设H5:经营者质量安全战略导向意图越明确, 企业越可能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
(2) 学习能力驱动力假设。
企业员工学习能力通常表现为积累的知识丰富的程度, 对复杂问题的认知与接受度, 学习能力越强对新技术的认知程度、合作精神、学习愿望和创新能力也相对较高, 推动企业内部过程革新的决策和实施就越容易。学习能力越强对质量可追溯体系认识也较深刻, 接受程度也更高, 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也就越容易进行。因此, 提出假设H6:员工学习能力越强, 企业越可能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
(3) 经验传统驱动力假设。
企业是在一个连续的过程中运营, 其发展方向具有路径依赖性。经验往往会沉淀为惯例性的思维或行为方式, 并影响着企业下一步的运营决策。如果企业进行了HACCP体系等认证, 那么其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的可能性较大。因此, 提出假设H7:企业具有质量安全认证的经验传统时, 越可能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
二、实证分析
1.变量选择与测量
根据前面的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选择外部与内部驱动力以及控制变量三大类共11个变量, 对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驱动力进行研究。根据调查情况, 有55.6%的企业建立了质量可追溯体系, 44.4%的企业没有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 (1)
(1) 外部合宜性驱动力。
①强制性驱动力。强制性驱动力表现为管制强度和出口管制。本研究采用政府监管部门每年对企业产品抽检次数 (X1) 来测量政府管制强度。由于食用农产品企业出口可能面临进口国的绿色贸易壁垒, 因此选择是否出口 (X2) 来测量出口管制。②规范性驱动力。现实生活中, 公众对大品牌企业赋予较高的期望, 所以企业品牌越大, 曝光率越高, 关注度越高, 受到的消费者和媒体压力也越大。因此, 用企业品牌大小 (X3) 测量规范性驱动力。③模仿性驱动力。本研究中模仿性驱动力用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是否考虑同行的行为 (X4) 来测量。
(2) 内部合宜性驱动力。
①战略导向驱动力。本研究中选择质量安全优势竞争力因子值 (X5) 作为对质量可追溯体系战略导向的具体测量。②学习能力驱动力。员工受教育程度的高低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学习能力的大小, 本研究采用员工学历 (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总人数的比例) (X6) 来测量员工学习能力的大小。③经验传统驱动力。本研究采用企业质量安全认证 (X7) 测量经验传统驱动力。具体指企业已经实施的产品质量安全认证, 包括绿色食品认证、ISO9000系列认证、HACCP体系认证等。
(3) 控制变量。
由于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不仅受到内外部驱动力的影响, 还受到诸如企业资源等因素限制以及未知因素的影响, 所以还必须考虑到控制变量的作用。本研究选择所有制结构 (X8) 、企业年龄 (X9) 、企业规模 (X10) 、企业经营模式 (X11) 作为控制变量。
经过对问卷数据的统计处理, 各变量的赋值与均值分布如表1所示。
2.数据来源
本研究数据来自课题组2010年7月至10月份对四川省食用农产品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而展开的一项问卷调查。根据四川省食用农产品企业的分布情况和数据的可获得性, 调查采用非随机方法抽样, 抽样区域主要包括成都、遂宁、眉山、乐山等城市范围的20个区 (县) , 基本覆盖企业分布的主要区域, 选定已经通过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HACCP体系认证的食品安全行为较好的企业为调查对象, 采用实地调查与访谈相结合的方法。共发放问卷120份, 回收问卷87份, 剔除无效和不全的问卷6份, 最终取得有效问卷81份, 有效回收率为67.6%。
3.模型估计结果及讨论
本研究采用统计软件SPSS17.0对问卷数据进行分析处理。首先对变量间的多重共线性进行检验, 根据变量间的相关系数计算结果, 除了战略导向驱动力与是否出口、企业规模与企业年龄间相关系数大于0.3以外, 其余变量间相关系数均小于0.3, 说明各变量之间基本不存在多重共线性。由于企业是否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为虚拟编码的二分定性变量, 所以选择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检验假说。假说检验包括3个模型:模型Ⅰ中纳入外部驱动力变量与控制变量, 具体计算结果见表2。
注:*、**、***分别表示在10% 、5%和1%水平下显著。
模型Ⅱ中纳入内部驱动力变量与控制变量, 具体计算结果见表3。
注:*、**、***分别表示在10%、5%和1%水平下显著。
模型Ⅲ中纳入所有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 具体计算结果见表4。
注:*、**、***分别表示在10%、5%和1%水平下显著。
(1) 整体模型检验结果。
求解logistic回归方程的参数采用最大似然估计法, 本研究中采用对数似然值、卡方检验值、Cox&SnellR2和NagelkerkeR2等统计指标对回归模型进行整体评价。对数似然值越小, 意味着回归方程的似然值越大, 模型的拟合优度越高。根据表2, 模型Ⅰ、Ⅱ、Ⅲ的对数似然值分别为41.61、74.78、27.14, 三个模型的拟合优度都很高。模型Ⅲ优于模型Ⅰ和模型Ⅱ, 模型Ⅰ优于模型Ⅱ。结合卡方检验值、Cox&SnellR2和NagelkerkeR2三项统计指标, 同样支持三个模型的拟合优度比较的差异。
(2) 外部合宜性驱动力假说检验结果。
根据表2, 抽检次数 (X1) 在模型Ⅰ和Ⅲ中都在10%水平下显著, 假设H1 (管制力度) 得到实证支持。这说明为了适应政府管制, 企业会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其产品质量安全。调查发现, 在政府的管制下, 一些企业积极实施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或HACCP体系认证等, 成都市启动猪肉、蔬菜、水果、菌类等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后, 促使销往该市场的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是否出口 (X2) 在模型Ⅲ中达到5%的显著水平, 假设H2 (贸易壁垒) 得到实证支持。说明贸易壁垒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出口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调查也证实, 高金食品公司、蓝雁集团为了产品出口, 率先建立猪肉可追溯体系以满足进口国对产品可追溯性要求。
企业品牌类型 (X3) 达到5%显著水平, 假设H3 (消费者及传媒压力) 得到模型Ⅲ的支持。这说明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对食品安全的关注, 消费者与媒体舆论对企业的压力在增大, 这对食用农产品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在模型Ⅲ中, 同行压力 (X4) 对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的影响达到1%的显著水平, 假设H4 (同行压力) 得到实证支持。这说明食用农产品企业建立可追溯体系的行为, 会导致同行业中其它企业的竞争性模仿。根据访谈得知, 部分企业因为同类企业建立了质量可追溯体系, 才随即采取模仿行动, 以提高自身竞争力。
(3) 内部合宜性驱动力假说检验结果。
根据表2, 质量安全战略导向 (X5) 在模型II与模型III中分别以5%和10%的显著水平通过检验, 假设H5 (质量安全战略导向) 得到实证支持。这说明企业经营者把质量安全作为战略导向, 把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重视视作企业的发展机遇, 进而把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作为一种竞争策略, 以此来增强企业竞争优势从而扩大市场份额, 提高经济效益。
模型Ⅲ中, 员工学历 (X6) 和质量安全认证 (X7) 的显著系数都大于10%, 假设H6 (员工学历) 和H7 (质量安全认证) 都不成立, 学习能力驱动力和经验传统驱动力的作用尚未得到实证支持。这说明企业员工学历对企业建立可追溯体系作用不明显, 可能原因为建立可追溯体系是企业高层管理者的决策问题, 一般员工难以参与, 也可能是员工对质量安全了解程度、合作精神、学习愿望和创新能力有限所致;同时, 企业已经采取的质量安全措施如绿色食品认证、HACCP认证等, 对建立可追溯体系的决策影响不大。调查中发现, 有的企业采取了部分质量安全措施, 但不愿意建立可追溯体系, 究其原因可能是出于成本的考虑和与原有质量管理体系不兼容, 或者可追溯性产品不能实现优质优价。
三、结论与政策启示
上述研究结果表明:只考虑内部驱动力的作用时, 战略导向、学习能力与经验传统驱动力对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的影响均显著, 验证了内部驱动力的作用。而只考虑外部驱动力的作用时, 规范性与模仿性驱动力对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的影响显著, 但强制性驱动力中仅抽检次数变量的影响显著, 是否出口变量的影响不显著。在考虑两者的共同作用时, 除战略导向外, 学习能力与经验传统内部驱动力对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的影响不显著;而强制性、规范性与模仿性外部驱动力的影响均显著。可见, 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受到内部与外部驱动力的作用, 而且是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 外部驱动力是促使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的主导因素, 内部驱动力则在一定程度上起作用。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 我们提出促进食用农产品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的建议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政府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执法力度和监管力度, 加强食品安全管制, 促进更多的企业积极主动地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 以缓解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二是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加快食品安全的市场准入制度建设, 对食品的市场准入提出明确的要求, 推进企业建立可追溯体系的步伐。三是各级主管部门可扩大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试点企业的范围, 并提供一定的资金、技术支持, 让试点企业在该地区或行业中起到带头作用, 带动更多的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四是企业自身应增强对可追溯性的认识,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学习, 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的程度、深度和宽度, 提高质量管理能力, 促进品牌建设。五是将质量可追溯体系的建设与产品认证、体系认证有机结合, 以促进各体系共同发挥作用。
摘要:在食品安全形势加剧背景下食用农产品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是来自企业内外部的驱动力共同作用的结果。本文以四川省81家企业的调查数据, 运用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进行检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外部驱动力是促使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的主导因素, 内部驱动力则在一定程度上起作用。政府应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管制力度, 同时加强培训和宣传, 通过试点企业带动等措施来促进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
关键词:食用农产品企业,质量可追溯体系,制度理论,驱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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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类食用农产品涨跌幅排序变化 篇三
6月11日至17日,本周全国食用农产品价格指数为110.15点,价格总水平较之前一周上涨0.1%。40种主要产品中,价格周环比上涨的有23种,占57.5%;下降的有16种,占40%:持平的有1种,占2.5%。从大类看,粮食类价格继续下跌,跌幅为0.3%:受外盘期价回调及市场成交冷淡等因素的影响,国内食用油价格涨势趋缓,整体上涨0.8%;受季节因素与市场供求关系影响,鸡蛋价格继续小幅回落,价格下跌2.6%:白条鸡价格比之前一周上涨0.3%;水产品价格比之前一周下跌0.4%;此外,白砂糖价格持平:蔬菜和水果价格受南方暴雨的影响也有不同程度上涨。
6月18日至24日,全国食用农产品价格指数为110.08点,价格总水平较此前一周下跌0.1%。40种主要产品中,价格周环比下降的有18种,占45%:持平的有1种,占2.5%。从大类看,鸡蛋、蔬菜、水果价格下跌,粮食价格与此前一周持平。分大类看,由于产蛋高峰来临,鸡蛋价格继续回落,本周下跌1.7%;蔬菜价格比此前一周下跌1.5%;水果交易量呈上升的态势,夏季水果的大量上市使交易价格略有下降,整体跌幅为1.2%:食用油、肉类、白条鸡、水产品、白砂糖价格上涨,粮食类价格与此前一周持平。
4.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四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保农产品流通安全,本市场(店)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农产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所经营农产品的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具有与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农产品包装、贮存等场地且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2、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3、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三、具有与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防腐、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符合规定,合理布局;
2、贮存、运输和装卸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3、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农产品与非直接入口农产品类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4、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建立食品进货查检记录制度。采购农产品时查验供货者的农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五、所经营的下列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的要求。
1、蔬菜(含食用菌)、水果类——有机磷类、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2、畜禽类——不含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及激素类。
3、水产类——甲醛、氯霉素及重金属含量不超标。
六、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1、创造条件设立检测室,配备配备符合检测要求的速测仪器和专职的检测人员,适时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2、对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食用农产品,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国外入境上市农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入市销售。
3、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和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证的畜产品,实行索证抽检。凭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和畜产品定点屠宰印章、检疫合格证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无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的,进行现场抽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4、对来源于非认证基地的农产品并且未取得任何认证的产品,实行现场检测,由市场开办者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进入市场销售。
5、不盗用、伪造使用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标示,以及农产品产地证明。
七、实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
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进行退市、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向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报告。
八、实行质量安全结果公示制度
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农产品的品名、产地、质量安全状况等信息。
九、实行标识管理制度
制作不同标识牌,挂牌销售,推行产品分级包装和产地标识管理。标识牌要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等内容。
十、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农产品质量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5.食用农产品总结 篇五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 进一步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运行机制,我市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 的工作措施,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实行质量监控,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工作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政府重视,加强领导。2012年初,XX市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可追溯机制”的工作要求,并将此项工作列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之一。市里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贸市场改选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2012]68号)、《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实施意见》(X政办[2012]216号)等文件,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农业、海洋、财政、工商、食药监、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药安委办,协调解决市场准入工作的有关问题。为提升农贸市场的硬件设施,我市投入了3200万元用于16家农贸市场改造工程。市政府领导多次在节假日期间视察农贸市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准入工作提出要求,要求农业、海洋、工商部门等职能部门联动协作,共同抓好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把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各个关口。
(二)部门协作,各司其职。2012年以来,市食安办组 织走访了市农业、工商、海洋与渔业局、农贸市场、超市等相关单位,就如何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追溯管理工作进行了会商和调研,查找相关法律依据,借鉴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做好我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追溯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通过专题会议、个别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协调,起草下发了《XX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明确了准入范围、准入时间,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市食安办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牵头协调;农业、海洋、林特部门负责农(水、林)产品生产源头和市场销售的质量安全检测和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经营主体的农产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帐登记、主体退市,依据农业、海洋与渔业、林特部门的检测报告对经营不合格的农产品进行查处;卫生、质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产品进行监管。
(三)抓好试点,典型引路。我市地域宽广,农产品销售市场遍布城乡角落,且基础较薄弱,需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我市计划用三年的时间分批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2012年在XXX蔬菜批发市场、XX菜场、XX超市启动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2013年在城区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实行市场准入;2014年在全市改造提升的所有农贸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超市实行市场准入。2012年,我们选择了三家相对基础较好且有一定代表性的单位进行试点。12月6日,市食安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场方召开了工作推进会。今年3月 12日,召开专题座谈会,分析探讨存在的问题,部署下阶段的工作。在部门会商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印发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市场开办方和经营户的质量安全责任,并多次组织职能部门实地走访试点单位,督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指导工作开展。
(四)厘清职责,消除盲区。由于法律分歧,农业部门与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归属上意见不一,其他一些监管空白、职能交叉等问题也一直困扰着监管部门。市食安办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对存在的部分食品领域职责不清的问题进行了调研梳理,向市政府提交了《当前我市食品领域急需明确监管职责的几个问题与建议》,在征求、综合、协调相关监管部门意见后,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海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通知》。去年底,我市在XXX率先在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新增了公安、经信、建设、盐务等部门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职责。同时对食用初级农(水、林)产品、现制现售食品、生面加工、食品摊贩、“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散装生鲜乳、食品储存与运输等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的监管职责予以明确。
(五)资源整合,加强检测。检测是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技术支撑,我市分三个层面开展食品检测资源整合建设。一是2012年我市投入1500万元建立市食品药品检验 检测中心,目前涵盖食品、农产品的农残、重金属、添加剂等185个参数通过省级计量认证。下发了《XX市食品检验管理办法》(临政办[2012]217号),统筹全市的食品检测计划、经费、信息发布等工作。今年我们印发了《XX市2013年食品安全检测计划》,计划抽检各类食品2201批次,其中农产品672批次,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300%。二是依托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建设,计划用三年时间在19个镇(街道)建立农产品检测室,抓好农产品源头监管。目前4个镇(街道)的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基本到位,但人员培训、设备调试还在准备阶段。三是在全市16家改造提升的农贸市场建立农产品检测室,开展农残、二氧化硫、甲醛等快检项目。耀达超市还购进了水产品检测仪器,准备开展水产品快检工作。农产品检测体系初步形成。
二、成效初显
自2012年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在三家试点单位开展以来,已初显成效。我市三家试点单位业主、摊主、市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都建立了农产品检测管理、索证索票、质量追溯、检测管理等相关制度,选定了农产品质量监督员开展日常巡查,建立了市场检测室,配备了农产品快速检测设施,抽调人员开展质量检测。
望江门蔬菜批发市场:市场主办方建立索证索票台帐,并电子存档,从农户采购来无票据的设计了采购登记表,让农户签字确认;购买黑板对农产品产地予以标注;给买方编 号,建立销售商数据库;全面提高检测覆盖面,从原来的80%到品种全覆盖;与经营户签订了食品安全承诺书,明确了相互责任。
耀达超市:健全索证索票台帐,蔬菜和肉类检测报告和票证基本齐全,水果和水产由专人配送,建立了台帐制度;购买了水产品快检设备,拟开展快检工作;对销售的农产品均在醒目处标注产地、规格、品名、价格等;按追溯要求给顾客出具相应销售票据。
洪池菜场:严格执行每日抽检制度,加大了检测力度,日检测量由原来的10多批次增加到近30个批次,基本覆盖所有经营品种;检测结果在菜场里的LED显示屏上滚动播出;经营摊户对经销的农产品能索证索票的则索证索票,难以索证索票的,由市场主办方进行台帐登记,并让经营摊户签字确认;销售时按顾客要求出具交易凭单,顾客可以根据凭单上的溯源码在市场的触摸屏上查询经营摊户的姓名、照片、摊位号、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农产品采购信息、价格、检测结果、预警等信息,一目了然。
三、存在问题
目前,我市对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已经予以明确,并积极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但由于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量大面广,工作推进中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第一责任人意识有待提高。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一责任人的广大农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还比较薄弱,诚信经营的意识还不够强,缺乏必要的责任感。
(二)经费保障缺口较大。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中的市场改造、检测设备和试剂、电子票据机、人员配备及培训等都需要经费保障,目前经费缺口较大。以洪池菜场为例,每摊配有可打印销售小票的电子称,财政投入了每台3000元,类似该省级示范市场在临海的农贸市场中只有4家,其他农贸市场要添置,仅此一项资金缺口就难以估算,如不能添置,则不能完成索票工作,给农产品溯源带来障碍。因此按洪池菜场的投入在其他农贸市场推广难度很大。
(三)农产品质量追溯尚难理顺。尽管农业、海洋部门多年来力推农产品标准化建设,但农产品包装标识的推广的确存在可操作性问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目前进入农贸市场的初级农产品基本都是裸包装,没有生产者、供应商和销售商的任何信息,这就给农产品溯源带来致命难题。我们目前对农产品的质量追溯只能停留在索证索票上,但种养殖农户对索证索票没有意识,农贸市场经营户对索证索票处于被动应付状态,法律上对农贸市场农产品的索证索票工作又缺乏相关查处依据,农贸市场销售环节上又大多没有销售票据,一旦有质量问题,追溯的可能性极少。
(四)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调整尚需时日。农业、海洋部门一直注重农、水产品生产源头监管,虽然05年出台的 6 《农产品质量法》明确农业部门加强对流通环节农产品销售的检测,但实际各地农业部门对流通环节的农产品监管均未涉及,因此农业部门所配备的人员重在农技推广和种养环节的监管,要迅速充实调整监管力量,加强流通环节的农产品监管还有一个过程。再则,十八大后国家食药监局的三定方案又明确农业部门只管农产品生产环节,这就与我们目前对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职责划分存在矛盾。
(五)农产品检测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目前对农产品的检测基本停留在农残、添加剂等大宗检测项目,对畜禽类产品中的瘦肉精、磺胺、激素及水产品中的氯霉素、染色剂等的检测急需扩项认证。乡镇农产品检测室急需加快建设。一些乡镇农贸市场还没有市场检测室,有市场检测室检测覆盖面和检测量有待增加,检测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六)流动摊贩监管长效机制难以建立。由于流动摊贩具有流动性和不确定性,不利于部门进行有效管理和统计。经常会出现“执法部门一来,流动摊贩就跑,执法部门一走,流动摊贩又回来”的尴尬境地,取缔难度很大,加之以低价吸引消费者,有一定购买市场,严重影响了市场内经营主体规范经营的积极性,影响了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推进。
三、下阶段工作
(一)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经费是保障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基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公益性的工作,需 要将之纳入正常财政预算,只有保证了经费的长期稳定,才有利于这项工作的持续有序地开展。
(二)加强农产品索证索票监管。农业、海洋部门应积极推行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加强农产品产出监管。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上市销售。不能包装的农产品,逐步推行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户的索证索票的宣传和监管。
(三)完善农产品检测体系建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要加快扩项认证工作,尤其是农产品方面的检测项目;各镇(街道)农产品检测站要加快建设,尽快投入使用;把市场检测室设立作为市场审批的前置条件,并加强对检测人员的业务指导,构建以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为龙头、镇街农产品检测室为骨干、农产品市场检测点为补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6.食用农产品总结 篇六
(试行)
第一条为推动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安全农产品”),是指通过对粮、菜、果、肉、蛋、奶、鱼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达到《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暂行标准》要求的农产品。
第四条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产品安全办”),市农产品安全办负责组织全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工作。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测认评中心(以下简称“市监测认评中心”)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市农产品安全办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管理食用农产品安全监测认评工作。区县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区域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建设工作。其他机构的设置、职能分工,按本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农产品安全办由农业、林业、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公安和商业行政管理等部门组成,按照下列分工做好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
(一)以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负责生产环节中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肥料等(以下简称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及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主,负责果蔬农产品农药残留、有害物质的检测及监测认评中心的组建、管理和食用农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负责食用农产品生物及化学指标的检测及监督管理;
(四)以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产区域的环境监测、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及监督管理;
(五)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及食用农产品的经销管理;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监督管理;
第六条食用农产品建设实行农产品安全标志、农产品安全生产基地命名、产地标识和安全农产品挂牌销售制度。
第七条农产品安全标志和农产品安全生产基地命名由生产经营者按《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申请,经检测、认评,合格后,报市农产品安全办批准、命名和授权使用。产地标识由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声明,可在包装物及其他说明物中标注。
第八条市、区县农业、林业、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安全食品生产示范区,在生产环节提倡产品生产产地登记证制度,实行品牌管理,使之在生产设施的建设,农业投入品的销售、使用管理、环境保护、生产者的技术培训、有害物质残留量超标产品上市的控制等方面,起到示范作用。
第九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建立健全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对进入本批发市场的农产品应依据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第市农产品安全办组织有关部门对进入我市农产品市场销售的农产品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市农产品安全办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第十一条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已获得农产品安全标志或安全生产基地命名的,由市农产品安全办撤消其标志使用权,并通报批评。
违反本办法有关农药、兽药、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规定的,分别由农业、林业、工商、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农产品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农业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林业局
7.食用农产品总结 篇七
1 明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边界
该办法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2 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主体义务
该办法明确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市场信息报告制度、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义务。
3 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具体要求
8.食用农产品总结 篇八
关键词: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监管现状;完善路径
一、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监管概述
食用农产品的流通阶段由运输与销售环节构成。食用农产品流通阶段中存在诸多安全问题。在运输环节,我国食用农产品运输市场正由农民直接销售形式逐步向中间商批量销售形式过度。中间商团体逐渐壮大,但是食用农产品运销方式粗放。80%~90%的水果、蔬菜、禽肉、水产品在露天而非冷库和保温场所装车,用普通卡车敞开式运输,一般用帆布或者塑料布简单覆盖。裸露、非冷藏的储运方式,增加了流通环节中食用农产品二次污染的机会。在销售环节,农贸市场作为消费者接受度最高的一种传统市场,是目前食用农产品最主要的销售渠道。虽然各地方政府采取多种手段抑制流动商贩的经营活动,但是流动商贩仍然在农贸市场中占据相当比重。由于流动商贩进入市场未经严格的许可制度审查,其所贩卖的食用农产品质量仅以自身的道德和信用为约束。流动商贩经营时间和地点上的灵活性又会导致事后追溯的困难。
食用农产品是食品加工的生物源性材料,是食品业的上游环节,其安全品质对食品的质量安全起着基础性的作用。探析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监管现状及其完善路径,解决食用农产品流通中的安全问题十分必要。
二、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监管现状
新《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全程监管的理念,政府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涉及由生产、加工、运输与销售等环节构成的整个产业链。目前,在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监管上,政府发挥着绝对主导作用。但是,由于尚未能建立起监督监管无缝隙连接机制、监管信息不通畅、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缺乏创新激励等原因,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监管的问题仍然突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法规政策繁复,基层监管人员适用困难
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颁布以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为核心和基础,以涉及农业行业安全监管及大量技术标准的法规为主体,以各省及地方政府的规章制度为补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各部门法规,地方政府层层落实,形成区域政策法规,各级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部门内部各自颁布施行办法。法规庞杂,条文竞合的情况时有出现。这为基层监管人员进行食用农产品监管带来了难度。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仅施行了6年就进行大修,各类法规因时而变,地方新政策层出不穷。各市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质量安全办法等地方法规,各市辖区制定全区监管工作意见。政策法规涉及销售监督管理、流通管理等方方面面。
2.监管机构几经变化,职能划分尚不明确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经历了从卫生部门主管到多部门分散监管再到部门合并管理的历程。自1982年开始的6次机构改革中4次涉及到食品安全监管领域。2013年,新一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推行大部制改革。在此背景下,各省政府加快省内监管体制改革。原市县级食品安全办、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被整合,组建新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的流通安全监管部门频繁变更不利于监管人员的协调配合,阻碍了监管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当下,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之前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由农业部门负责;之后的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换言之,食用农产品的贮存和运输监管以是否进入市场为界分由两个部门共同监管。这使得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分别设置监管人员对食用农产品的同一贮存和运输过程分别进行监管,这容易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也埋下了监管失灵的隐患。
3.第三方力量严重缺位,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
以行业协会、第三方检测机构和新闻媒体等为代表的第三方,以其特有的监管途径、灵活的监管方式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是食品安全问题中不可忽视的力量。但在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下,第三方力量严重缺位,其作用难以发挥。中国目前绝大部分第三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运作经费或是依赖于政府的行政划拨,或是依附企业机构的资助,独立性欠缺。此外,大部分第三方机构缺乏有效的管理和运营机制,内部的职能分配和责任归属不明晰,难以获得从行业到企业、从政府到消费者的认可及相应的社会公信力。就第三方检测机构而言,由于中国第三方检测的技术装备和经验水平还未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监督问责机制存在很大漏洞,第三方在检测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错报告、假报告,第三方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声誉因此受到严重影响。由于食用农产品具有售价低廉,赔偿额度低的特点,加之食用农产品的检测费用高昂、举证困难,消费者放弃维权是普遍现象。
三、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路径探析
基于食用农产品流通的特点和监管现状,笔者以为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监管的完善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1.改变行政主导的立法模式,善用法律发现与法律解释
目前在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领域,监管结构呈现出“一元化”的特征,具体表现在立法上就是行政主导立法。这一立法模式导致立法主体繁多,进而致使行政规章冗杂。在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监管队伍素质整体不高的当下,法规繁复势必导致法律难以良性选择适用的困局,以至于诱发监管权的滥设乃至监管失灵。因而,改变行政主導的立法模式,加强统筹规划,限制地方政府立法成了当务之急。此外,由于有关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数量已经相当庞大,制定新法已不合时宜,法律发现与法律解释规则的运用在此尤为重要。应当在法律渊源中寻找、确定适合个案的裁判规范,并强化对法律推理、解释、论证、修辞规则的细化研究。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内部培训,一方面增强监管人员的配合默契性,另一方面培养监管人员法律发现和法律解释的基本能力。
2.重视第三方力量,改变政府绝对主导格局
食品安全监管在我国的实施需要多管齐下的措施,单一主体或者某一种单一措施往往不能够达成良好的效果。由政府部门“大包大揽”、“吃力不讨好”的局面应当改变,在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监管问题上应当重视第三方的作用。就政府而言,要转换自身角色定位,应适当放宽对食品行业协会的行政审批制度,降低相关行业协会的成立门槛;强化行业协会的自治性和监管能力,增强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充分保障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充分利用舆论的力量披露食品安全问题;还要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资金扶助和优惠政策,为第三方力量的壮大营造相对宽松和自由的发展环境。就第三方力量而言,首先,要独立于政府部门和企业集团,不受限于政府的行政干涉和企业的经济制约,以保证检测结果、新闻报道的公平与公正。其次,要建立一个平等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通畅,积极搭建第三方机构与各机构、企业、市场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平台,弥补权力受限,资源不足的现状。如借助现代信息网络,搭建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实行线上咨询、指导、检测一体化服务,实现第三方监测平台与社会大众的双向互动。最后,要加大资金投入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引入先进技术和设施,增进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員的专业素质,进而降低食用农产品检测的成本,提高检测的效率和权威性。
3.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增进消费者监管参与度
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实际状况,协助监管部门推进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因而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增进消费者的参与度十分重要。消费者的食用农产品维权意识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在选择购买食用农产品时有意识地挑拣产品;二是积极参与同食品安全治理有关的各项活动,并且在利益受损的时候不惧于通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僧申诉路径向不安全食品经营者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第一个方面,应当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并建立健全预先监督机制,即在消费者在危害发生之前发现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提供合理证据后,有关部门及时检查的机制。在第二个方面,根据经济学上对理性人的一般假设,人的行为模式都是逐利性的。故而构建科学有效的利益导向机制能够提高消费者维权积极性。因此应当加大食用农产品惩罚性赔偿力度,并适度地推广举报奖励制度。
4.培育发展专业物流组织,健全物流风险控制系统
社会化公共物流服务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国家物流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发展社会化物流系统有利于解决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方式粗放的问题。通过第三方物流的专业化运作,能够有效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降低食用农产品超期和二次污染的风险,同时也便于政府进行责任追溯。为培育发展专业物流组织,首先,政府要积极组织、支持企事业单位自建冷藏、冷冻设施;可考虑由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通过贴息等方式扶持、奖励重点企业,同时在用地、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并帮助其组织货源,实现社会化改造。另外,还需要整合地方各种形式的冷链资源,提高利用率和实现规模效益。其次,食品生产企业要转变经营观念,重视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合作,利用其专业化、规模化优势弥补自身物流能力的不足。最后,要加强食品行业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以信息流带动物流、商流、资金流的高效运转,以信息促成食品物流安全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加大对扶持专业物流企业的监控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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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玉蓉(1994.9~),性别:女,籍贯:江苏南京,学历:本科;
9.食用农产品总结 篇九
办(2014)55号)各设区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定州、辛集市食品安全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14﹞11号)精神,加强全省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负总责,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将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行政执法、标准化经营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各级政府食安委及其办公室,要结合本地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及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之间的具体职责分工和监管责任,避免交叉执法,减少监管盲区,提高监管效率;积极推动建立健全村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保障工作条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改革到位后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加强人员培训,强化工作保障,加快提升食用农产品监管能力。坚持依法监管、属地监管原则,不断完善和创新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措施。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全面落实各项监管制度,认真排查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依法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查验记录、经营自律制度。严格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发现违法经营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控。各层次管理责任要明确到人,强化检查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全面实施准入制度
我省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行进货查验、查验记录和检验检测等准入制度。进入我省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有效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证书复印件(需加盖获证单位公章)。对票证齐全的实行抽查检验制度;对票证不全的,实行入市检测制度。现场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禁止销售,并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对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该产区的相应品种食用农产品六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食品)等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农产品(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须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标识应按规定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进口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海关签发的通关证明。
三、严格规范经营管理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方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存供货方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仔细验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和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应当建立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产地、规格、数量、供货方及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建立销货台账,如实记录所售产品的品种、名称、销售去向、数量等,并出具有效销售凭据。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主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场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督促其依法亮证经营;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查验记录等制度;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制止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并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要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使经营者和消费者及时了解产品质量信息,对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不得入市销售,并按规定进行无公害化处理和销毁。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经营农产品的市场主体落实市场准入制度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不规范、不按要求进行自检、委托检测和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市场主体要责令其整改,直至停业整顿。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对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处罚力度,确保市场准入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四、切实提升检测能力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整合检测资源、共享检测信息的前提下,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增加技术力量,努力拓展检测项目,提高食用农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到2014年底,市级检测机构做到主要农药残留、重金属等定量检测基本自检。到2015年底,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或实验室,并做到一般性农药残留检测不出县(市、区)。市、县检测机构检测经费要依法列入各地财政预算。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市区、县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农贸市场,要在2015年上半年完成对检测室的建设改造,增加检测批次,切实做到应检必检;乡镇农贸市场和食用农产品专卖店要在2015年底前,设立检测室(点),并做到检测正常化。
五、探索推行协议机制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与供货方签订协议,应当明确供货方保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以及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实施召回、退货等责任。市场主办者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应当明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主动退市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转往其他市场销售;对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市场主办者可以解除协议令其退出市场。鼓励市场主办者与质量可靠、安全有保障的食用农产品主要产地、基地签订“场地对接”协议,通过互认检测结果,采取方便入市措施,建立主要食用农产品供给的稳定渠道。鼓励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与有一定规模,信誉良好,质量可靠、包装标识规范的食用农产品合作社、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协议,大力支持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程度较高的现代食用农产品企业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从整体上逐步提升我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鼓励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自发建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遏制和打击力度,建立食品安全自律体系和长效机制。
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以蔬菜、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等“菜篮子”食用农产品为重点,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案件。强化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曝光重大违法案件,营造打假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强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组织开展针对性监督抽检;市、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强监督抽检,及时规范经营行为,查处违法案件。各级要深入排查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七、提高监管服务能力
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切实提高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鼓励经营者和市场对接,探索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通过试点示范,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的方式,实现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10.食用农产品总结 篇十
一、范围:
出境食用性动物产品包括肉类及水产品(不包括鲜活水产品,该类商品由机场局实施检验检疫)。
二、主要办理程序:
1.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
2.出口食品厂库HACCP体系验证
3.饲养场备案并参加定期监测电话:83980105
4.报检
5.实施检验检疫及实验室理化指标的检测
6.领取单证
三、说明:
(一)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请与认证处联系。
(二)出口食品厂库HACCP体系验证与认证处联系。
(三)饲养场备案及参加定期监测请与动检处联系。对饲养场的备案是为了保证供屠宰用动物质量。它包括对饲养场的用药制度、免疫制度、动物隔离、耳牌号管理以及相应饲养和治疗记录等方面的考核,也包括对饲料厂的备案。定期监测是指按指定的时间周期对口蹄疫、新城疫、禽流感等动物疫病的监测,以及对动物体内和饲料中违禁药物的残留。
(四)报检业务在检务处报检大厅。填写申报单并附合同、信用证、包装检验合格单、厂检合格单、检测报告等。其商品品名、规格、数量、重量与报检单相符。电脑会自动识别该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在我局申请出口食品卫生注册或通过国外注册。
(五)与动检处联系并确定实施检验检疫的时间。到加工生产企业或存放货物现场检验检疫包括:
1.发货单位按合约要求的数量、规格要求将货物配齐,唛头标识清晰。
2.产地检疫证明及车辆消毒证明。
3.产品感官检验及内外包装和标识检验。
4.商品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与单证相符。
5.抽取样品送技术中心检测。理化检测包括氯霉素、磺胺类药物等违禁药物的检测。微生物检测包括细菌总数、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金黄葡萄球菌、李斯特氏菌、弯曲杆菌等。
(六)领取单证在检务处报检大厅。
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通知单。
四、办理时限:
(一)不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货物,从报检到领取单证,一般需5-10个工作日。
11.食用农产品总结 篇十一
【关键词】 湖南;油茶产业;康疗产品;设计;开发
油茶是长寿之树,百年不老,四季常青。它可以保持水土、涵养水分、净化空气、调节气候、美化环境。科学家们称它是经济、社会、生态三种效益俱佳的植物。它的整个生长过程都在不断地对人类默默奉献。特别是作为中国传统康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油茶康疗文化的独特魅力己经得到人们的极大重视,如何更好地发扬与保护油茶的康疗文化特色,使其在时代的进步中不断发扬光大,是我们研究的重点。
一、湖南开发食用油茶产品,壮大油茶产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茶油具有保健功能。茶油能降血脂、降血压、防止心脏病、脑血栓。人们日常食用的植物油和动物油脂中,含有大量的芥酸、饱和脂肪酸和胆固醇,均属于人体难消化成份,长期存在于血液中,引起血脂升高。食用茶油能清洁血液,降低血液粘度,有效降低血脂,平衡降压,使血液循环系统恢复正常,所以食用茶油可防治心脏病。在《中国药典》(1995年版)中,将茶油系列为药用油脂,除了可预防和治疗高血压和心血管系统疾病外,还具有清热化湿的功效。因为茶油以单不饱和脂肪油酸为主要成份(含量90%以上),多食用茶油可预防动脉粥样硬化疾病的发生。茶油具有良好的生物膜流动性,它能滋养和软化血管,预防血管硬化及脆化。茶油中含有连橄榄油都没有的特定生理活性物质,这些物质有溶血栓作用、强心作用,能防治血管硬化所致多种心脑血管疾病。老年人可因食用茶油而获益,因而,茶油又被称为“长寿油”。
2.茶油具有极佳的美容效果。茶油具有很好的保湿、滋润、养颜功能。日本盛行用植物油洗澡、洗发,山茶油是最好的沐浴露、洗发水、护手霜、润肤露,茶油还能抗紫外线,防止晒斑及去皱纹,保持皮肤雪白娇嫩。
3.茶油是绿色健康食品。食用油是人体脂肪重要来源,主要成分是膳食脂肪,具有非常重要的功能。茶油中含有比较丰富的必需脂肪酸,茶油是湖南的传统土特产,是比较好的绿色食用油的食物来源。油茶籽植物油主要分布于山区和丘陵地带,远离城市“三废”污染源,几乎不受化肥和农药等的污染。故从其种子中提取的油脂可算是名符其实的“绿色”食用植物油,而且不含有强致癌物质黄曲毒素B1以及胆固醇、芥酸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是食用植物油脂中的佼佼者。
4.食用茶油富含脂肪,是营养极品。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是人类食物的三大基本营养素。脂肪是人体必需的一大类营养素。脂肪可为人体提供热能,人体内每克脂肪可产生约9千卡的热能。食用茶油富含脂肪,不仅能够保护体内器官和组织。脂肪组织在体内对器官有撑保和垫衬的作用,可保护体内器官免受外界压力损伤,而且还有利于帮助机体更加有效地利用碳水化合物,从而节约蛋白质,使其有效地发挥重要的生理作用。此外,茶油中的脂肪还具有一些特殊的营养学上的功能。一是增加饱腹感,不感到饥饿。二是供给必需的脂肪酸,维持人体生命和健康必不可少的物质。三是改善食物的感官形状,体会到美食和促进食欲的良好的作用。四是提供脂溶性维生素,如维生素A、D等,并促进这些脂溶性维生素在肠道的吸收利用。
二、湖南开发食用油茶产品,壮大油茶产业的可行性
1.自然和生态环境优越,集中分布,利于旅游开发。油茶属喜温暖、湿润树种,要求年平均气温在14℃~21℃,最冷月平均气温在O℃以上,年降水量1000mm以上。油茶生长的土壤一般是酸性或弱酸性的红壤、黄壤或紫色土。油茶属宽生态幅物种,分布于北纬18°8'~34°,海拔100~800m低山丘陵和山区。而湖南位于长江中游以南、南岭山脉以北,处于北纬24°39'~30°08'之间,属典型的中亚热带季风湿润性气候,土壤肥沃,植被丰富,因此,湖南一直是油茶林生长适宜区,分布比较集中,占全省林业用地的11.5%,全国有667ha以上油茶林的县96个,其中湖南就占64个,主要集中在耒阳、常宁、永兴三地,已形成一片连绵数百里的“绿色油茶林海”,攸县也有“万亩油茶”,其中常宁市现有油茶林面积5.3万ha,占有林地面积的55.2%,居全国第一。
2.油茶的经济价值高,市场需求旺盛。茶油除了食用外,还可以做机器润滑油、铁器防锈油、人造奶油、肥皂、蜡烛。茶壳可制碱,烤胶,在工业上有广泛的用途。特别引人注意的是从茶枯中提取的油茶皂素具有高效杀虫作用,以油茶皂素为主要原料,再配合其他植物杀虫有效成份,佐以添加剂、防腐剂等而制成一种复方纯植物性杀虫剂,它不仅杀虫范围广泛、高效,且对人、畜极低毒,又很小伤害天敌,不污染环境,无农药残留,而且具有抗雨水冲刷,施药后对作物具有助长作用。还可以以油皂素为主要原料,佐以少量不同植物杀虫有效成分,便可以杀某一种特定害虫新产品,而形成一个植物杀虫剂系列,用以对付不同类型的害虫。
3.油茶还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油茶适应性强,耐瘠,对土壤要求不高,不宜种其它树木的地方都可以种油茶林,以提高森林的覆盖率。既有利于水土保持,调节气候,保护环境,又不与粮、棉等农作物争地。当今世界,开发木本食用油,成为解决食用油的主渠道和趋势,不少国家已基本实现了食用油木本化,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人均20kg,而我国木本食用油人均占有量仅O.lkg。即使是油茶重点产区湖南、江西两省人均茶油占有量不及1kg。我国木本食用油缺口大,每年都要进口100万t棕榈油和大量的橄榄油,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如果按每人年均食用油需求达6.5kg计,我国总需求量约81亿kg,其中11亿kg需要靠木本食用油料提供,油茶如果深加工便成为
高级营养保健食用油,在东南亚、台湾、日本地区颇受欢迎,市场前景更为广泛。
三、湖南开发食用油茶产品,壮大油茶产业的对策和建议
1.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发适销对路的油茶文化旅游产品。发展湖南油茶文化旅游,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不同主题开发的旅游项目,设计创新多种符合旅游者需求的油茶文化旅游产品,不断提高油茶文化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增强其湖南油茶文化旅游形式多样。各地可开发令游客满意的油茶文化旅游精品,不断调整和组合出令旅游者满意的旅游线路,以增强其吸引力。例如可开辟专题的油茶乡寻根访祀游、油茶文化学习考察游、油茶民俗风情游、油茶保健游、油茶乡生态游。
2.强化行政手段是实现产业化的基础。油茶产业化的主力军是群众,而干部是这支主力军的组织者和指挥者。随着经济的发展,对茶油的需求这来这多,市场越来越大,政府部门不仅要尽快通过媒体让群众看好市场,而且还要出台相应的一些新措施或有关优惠政策,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政府在管理上为群众提供有利的措施,包括油茶林地的使用管理,油茶采摘、收购等的管理。同时在技术上为群众提供援助,包括优质油茶幼苗的选购、林带的建立,间种、套种经济作物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等方面。
3.努力实现油茶与科技的“嫁接”。2008年12月30日,在“中国油茶第一市”成功举办油茶高效培育高峰论坛,出席论坛的18位国内油茶方面的专家学者,共同发表《发展油茶产业常宁宣言》,宣言的框架内容,一是我国油茶发展的春天已经到来,发展油茶产业将大有作为。二是良种良法是油茶产业发展的关键,在油茶良种选育、苗木培育、配方栽培、配方施肥、合理修剪等方面展开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三是深化茶油加工工艺,研究茶油系列产品,延长油茶产业链条,创出油茶特色品牌,提升油茶产业品位。四是积极探索油茶生产发展模式,培育龙头企业,创新“企业+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发展油茶产业。南天山茶油业有限公司依托科学技术,除了生产精制茶油外,还利用茶油开发出了护肤品、护肤素和保健油等新型产品,深受用户青睐。今后油茶产业发展有了科技作依托,产业链将会进一步延长。到底怎么样扩大油茶面积,怎么样提高油茶产量和质量,怎么样做大做强油茶产业,怎么样做特做新油茶文化,确实值得我们考究、挖掘、深思和整理、总结、宣传推介。现在的油茶还处在管理粗放状态,油茶比较效益低下,油茶林荒芜和损毁现象很普遍,形成了“效益低—垦复难—效益更低”的恶性循环,一些人甚至失去了对发展油茶的信心。产业的发展不可避免要延伸产业链条。我们发展油茶的总体构想是保护好现有油茶林,加快高产油茶林品种改造,以油茶基地带动油茶加工业,努力打造出“中国油茶第一市”和中国油都品牌,最终实现油茶产业发展,农民致富,财政增收。目前湖南低产油茶林不少是劣种次苗所致,因此建立良种苗木繁育供应基地,采取就地生产,就地购苗,完善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的质量监督、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确保种苗质量。大面积的进行油茶林更新改造,这种方式需要大量的资金,同时需要有专业的科技专家给予技术指导。因此,一般需要政府的资助或者一些投资者参与使用才能比较顺利的进行。通过争取国外援助、优惠贷款和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用于油茶林资源的综合开发和深度开发,完全可以实现油茶林产业化目标。
4.建立旅游商品加工营销体系是实现旅游产业化的有利补充。油茶资源开发要真正实现产业化,就必须按照农业产业化要求,把产业链加长,并千方百计抓好市场营销。茶油除直接食用外,还可以制造青霉素G注射液、维生素A、D等药品、硬化油和硬脂酸等化工原料,榨完油的茶籽可提取皂素,作饲料、肥料;茶壳可制栲胶、木糖醇、乙醇、活性碳等。目前茶油加工业基本上处于空白,以茶壳为例,绝大多数地方仅作燃料取暖之用,若引进技术开发茶籽壳深加工,便可使油茶每公顷产值由现在的750元上升到1875元。油茶是一种很好观赏的植物,不仅花香鱼美,而且四季常青。由于油茶花开季节主要在秋季,而秋季是观光旅游的旺季。在生态旅游兴起的今天,只要依托大中城市和交通,油茶林会成为江南生态旅游景点的另一亮点,会吸引众多的游客。因此,在旅游开发区可以发展油茶林旅游园地,丰富生态旅游资源。另一方面,油茶是一种极好的盆景植物,花的色彩丰富,花期长,可以作为盆景资源进行有利的开发。另外,油茶花盛开在秋季,而蜜蜂正是缺少花粉的时候,因此可以在油茶林集中地进行养蜂,亦可获得更佳的经济效益。还有油茶林地也有大量的空闲土地,除了进行油茶的补栽外,还可以与其它经济作物(油菜、花生、薯类等)间种,达到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真正实现以油茶为主体的多种农产品的油茶林产业化。过去由于投入少,加工工艺简单,未进行深加工和再利用,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均不明显。今后应致力于油茶资源的综合性、立体化开发,集科、工、贸、种为一体,采取“公司+农户”的模式,保证农民利益,从而剌激油茶生产,而公司则在科技、管理和深加工上挖掘潜力,提高其综合效益。建设以加工转化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形成以龙头企业内联优质高效油茶商品生产基地,外联国际国内市场的产业化格局,是加速外向型油茶林种植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12.食用农产品总结 篇十二
1调查实施与样本数据描述
1.1调查实施
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范围十分广泛,为了便于分析,本文仅以蔬菜为调查对象。调查员为江西财经大学2009级硕士研究生,正式调查之前,在南昌市新建县生米镇进行了预调研,并根据预调研情况对问卷进行了修正。正式调查采取调查员入户的方式于2010年4~5月在南昌和九江两市进行,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15份,剔除填写不规范或者关键信息缺失的问卷36份,最终有效问卷为179份,问卷有效率83.26%。
1.2样本数据描述
1.2.1 户主基本特征描述
户主的年龄:179个样本农户的平均年龄49.16岁,标准差9.38岁,样本分布区间23~74岁。
户主的受教育程度:179个样本农户的平均受教育年限8.32年,标准差3.42年,样本分布区间0~12年。
户主是否担任(过)村组干部:179个样本农户中,担任(过)村组干部的23人,占样本总数的12.85%,没有担任(过)村组干部的156人,占样本总数的87.15%。
1.2.2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行为
179个有效样本中,传递食用农产品质量信息的生产者58个,占样本总数的32.40%。大多数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出售农产品时都不向购买者提供质量信息。因此,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的情况看,传递的比例还有待大幅提高。
1.2.3 生产专门化程度
本文的专门化程度用农户生产食用农产品的种类表示。179个有效样本中,专门生产一种食用农产品的农户37个,占样本总数的20.67%,生产两种食用农产品的农户79个,占样本总数的44.13%,生产三种及三种以上食用农产品的农户63个,占样本总数的35.20%。因此,从生产专门化程度看,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专门化程度还比较低。
1.2.4 食用农产品销售渠道
179个有效样本中,将食用农产品销售给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等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农户61个,占样本总数的34.08%。而将食用农产品销售给小贩,或者农户直接去农贸市场销售的农户118个,占样本总数的65.92%。因此,从食用农产品销售渠道看,组织化程度还比较低。
1.2.5 是否接受农业技术指导
179个样本中,89个生产者接受过农业技术指导,占49.72%。因此,从农户接受农业技术指导情况看,虽然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接受农业技术指导的比率接近50%,但仍有超过一半的生产者没有接受过农业技术指导,需要进一步加强农业技术指导。
1.2.6 是否参加农业产业化组织
179个样本中, 54个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参加了农业产业化组织,占样本总数的30.17%。因此,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参加农业产业化组织的情况看,尽管政府近年来积极鼓励农产品生产者加入农业产业化组织,但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生产者参加农业产业化组织的积极性并不高。
1.2.7 是否属于安全认证农产品
安全认证农产品特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179个样本中,53个生产安全认证农产品,占样本总数的35.20%。剩下的126户生产普通农产品,占样本总数的64.80%。
2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
2.1变量及模型选择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行为是指生产者在出售农产品时是否向购买者提供农产品信息,由于信息传递是在生产者与下一级购买者交易时发生的,信息传递行为本质上属于生产者生产经营行为中的销售行为[4],会受到户主的年龄、户主的受教育程度、户主是否担任(过)村组干部、生产专门化程度、食用农产品销售渠道、是否接受农业技术指导、是否参加农业产业化组织及是否属于安全认证农产品等因素的影响[5]。用Xi表示这些变量。一般来讲,户主年龄越大,受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影响越大,传递食用农产品质量信息的可能性越小;农户户主受教育程度越高,越清楚信息传递的必要性和好处,传递食用农产品质量信息的可能性越大[6];如果户主担任(过)村组干部,其综合素质高些,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强些,传递食用农产品质量信息的可能性大些;生产专门化程度越高,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对农产品信息的记录会更专业、更方便、更完善,更倾向于传递食用农产品质量信息[7];一般而言,当生产者面对的销售对象是拥有较强鉴别能力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时,为把握住出售农产品的机会,促使交易能够顺利进行,生产者会主动向购买者提供农产品信息,以取得购买者的青睐和信任;生产者通过农业技术指导能提升自身的生产技能,自然也就乐于向购买者提供农产品信息,以显示所采用的技术,期待卖出更好的价钱;生产者参加农业产业化组织除享受相应的权利外,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即必须在产业化组织的管理下,建立农产品相应的信息档案,按照组织规定的生产标准进行生产,这部分生产者在交易时更愿意传递食用农产品质量信息,向购买者显示自己产品的优势[8]。安全认证农产品生产者,本身就必须按照一定的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其传递食用农产品质量信息的可能性更大。各个影响因素的含义及预期作用方向如表1所示。
由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行为是一个二分变量,即传递或不传递,因此,本文选用二项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行为受哪些因素影响。运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用被调查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是否进行质量信息传递作为二项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的因变量,户主的年龄、户主受教育程度、户主是否担任(过)村组干部、生产专门化程度、食用农产品销售渠道、是否接受农业技术指导、是否参加农业产业化组织及是否属于安全认证农产品等作为自变量,则被调查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行为的Logistic 回归模型
可以表述为:
log=undefined
式中,Y1为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传递质量信息,Y0为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不传递质量信息;β0为常数项,βi为Xi的回归系数,μ为随机扰动项。
2.2实证结果考察
表2显示了被调查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行为回归模型的分析结果。
从统计结果来看,模型整体拟合优度较高,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其中食用农产品销售渠道和是否属于安全认证农产品的Wald检验值在1%的水平上显著;是否参加农业产业化组织的Wald检验值在5%的水平上显著;生产专门化程度的Wald检验值在10%的水平上显著;户主年龄、户主受教育程度、户主是否担任(过)村组干部以及农户是否接受过农业技术指导的Wald检验值不显著。根据模型回归结果,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行为各影响因素的影响方向和程度如下。
① 户主年龄。
不同年龄的生产者,由于生理、心理和社会差异的存在,导致了各自特有的生产特点和生产行为。从回归结果看,户主年龄的系数为负,说明年龄越大,质量信息传递的可能性越小。但从变量显著性程度看,户主年龄不是一个显著性变量。
② 户主受教育程度。
不同的教育背景使生产者对食用农产品质量信息传递必要性的认识也存在差异,并导致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行为的差异。从回归结果看,户主受教育程度的系数为正,说明户主受教育程度越高,质量信息传递的可能性越大。但从变量显著性程度看,户主受教育程度不是一个显著性变量。
注:***,**,*分别表示在1%、5%、10%的水平上显著。
③ 户主是否担任(过)村组干部。
户主如果曾经或者正在担任村组干部,其综合素质高些,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强些,传递食用农产品质量信息的可能性大些。从回归结果看,户主是否担任(过)村组干部的回归系数为正,说明担任(过)村组干部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传递质量信息的可能性大。但从变量显著性程度看,户主是否担任(过)村组干部不是一个显著性变量。
④ 生产专门化程度。
如果农户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种类比较多,会导致记录生产档案比较繁琐,从而不愿意传递质量信息。从回归结果看,生产专门化程度的系数为负,说明生产专门化程度越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传递质量信息的可能性越大。从变量显著性程度看,生产专门化程度在10%的水平上显著影响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行为。
⑤ 食用农产品销售渠道。
一般来说,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在收购农产品时对质量的要求要高,对农产品生产过程更加关注。从回归结果看,食用农产品销售渠道的系数为正,说明将食用农产品销售给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等农业产业化组织的生产者传递质量信息的可能性更大。从变量显著性程度看,销售渠道在1%的水平上显著影响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行为。
⑥ 是否接受农业技术指导。
整体而言,农业生产者的文化程度还比较低,缺乏获取食用农产品生产技术的能力。因此,在食用农产品生产中,没有农业技术指导会影响到其质量信息传递行为。从回归结果看,是否接受农业技术指导的系数为正,说明接受过农业技术指导的农户传递食用农产品质量信息的可能性更大。但从变量显著性程度看,是否接受农业技术指导不是一个显著性变量。
⑦ 是否参加农业产业化组织。
一般来说,农户参加农业产业化组织,可以获得稳定的销售渠道和较高的经济收益,但农业产业化组织对农产品的质量要求也比较高,因此,是否参加农业产业化组织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的传递行为。从回归结果看,是否参加农业产业化组织的系数为正,说明参加了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农户传递质量信息的可能性更大。从变量显著性程度看,是否参加农业产业化组织在5%的水平上显著影响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行为。
⑧ 是否属于安全认证农产品。
安全认证农产品生产过程有严格的操作规程,要求有详细的生产档案,因此,生产安全认证农产品的生产者更倾向于传递质量信息。从回归结果看,是否属于安全认证农产品的系数为正,说明属于安全认证农产品的生产者传递质量信息的可能性更大。从变量显著性程度看,是否属于安全认证农产品在1%的水平上显著影响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行为。
3结论及建议
通过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行为影响因素的计量经济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① 当前,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行为还很缺乏,大多数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农产品时并不附加相关产品信息,一旦食用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处于供应链中下游的销售者、消费者向上追溯十分困难。
② 目前,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年龄整体偏大,受教育程度整体偏低;生产专门化程度不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与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对接的程度还比较低;农户接受农业技术指导的比例还有待提高;农户参加农业产业化组织的比重偏低;从事安全认证农产品生产的农户比例偏低。
③ 显著影响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行为的因素有生产专门化程度、食用农产品销售渠道、是否参加农业产业化组织以及是否属于安全认证农产品。
根据以上研究结论,建议政府在当前食用农产品质量信息传递中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① 加强农业技术指导。政府应该积极组织和引导与食用农产品生产有关的部门,通过发放宣传材料、举办讲座、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业技术指导,提高其质量安全意识和信息传递意识。
② 鼓励农业产业化组织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理引导农业产业化组织和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通过利益连接机制引导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将产品出售给农业产业化组织[9]。
③ 提高食用农产品生产的专门化程度。通过实用技术培训等方式,鼓励生产者不断提高食用农产品生产的专门化程度。
④ 提高安全认证农产品生产比例。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安全认证农产品的宣传,使生产者和消费者对安全认证农产品有全面的认识,并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提高食用农产品中安全认证产品的比重。
⑤ 加大对食用农产品质量信息传递的宣传。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海报、宣传栏、讲座等多种途径宣传食用农产品质量信息传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生产者传递质量信息的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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