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4-08-18

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精选4篇)

1.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篇一

第 二 部 分

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 监 员

安监员是现场安全监管的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安全员必须熟练掌握“三大规程”,具备满足安全监管需要的安全管理知识和现场管理经验,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按照“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监管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保证当班生产作业行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和电话报岗制度,坚持24小时紧盯现场,确保安全监管不空岗、不断线。

第3条 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本人杜绝“三违”行为,及时制止他人“三违”行为,对“三违”行为要敢抓敢管,处理果断,不留情面,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4条 对监管责任区域当班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动态评估,认真填写“班评估记录”。第5条 负责排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监督落实整改,当班不能整改的必须向下班安全员交接清楚,并以“隐患汇报卡”的形式向安全科信息站汇报。

第 6条 负责各级领导干部安排当班需要整改问题的监督落实。

第7条 负责火工品的现场监督检查,确保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领取使用,杜绝火工品流失现象。

第8 条 负责监督特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工区跟班、带班情况。第9 条 现场安全监督中加强职工安全教育,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第10条 坚持公正公平行使安全监管权力,不利用职权谋私、乱罚、滥罚,杜绝吃、拿、卡、要现象。

第11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等范围,并及时向安全科、调度室汇报。第12条 现场作业地点出现冒顶、透水预兆、瓦斯超限等可能引发事故发生的灾变情形时,必须立即责令现场人员停止施工,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然后进行汇报处理。

第13条 加强现场工程质量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第14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及本单位规章制度,按时参加科务会及各项活动。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安监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监员负直接责任:

(一)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电话报岗制度及班评估制度,或班中出现其它违章违规行为的;

(二)现场监督不力,隐患处理不及时,未现场监督整改或未向安全科信息站填报“隐患汇报卡”的;

(三)现场“三违”行为不制止的;

(四)作风不正,利用职权谋私、乱罚、滥发,存在吃、拿、卡、要行为的。第18条 未加强现场工程质量监督,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安监员负重要责任。第19条 现场出现冒顶、透水、瓦斯超限等灾变预兆,安监员不进行现场应急撤人处理,导致事故发生的,安监员负重要责任。

第20条 现场火工品安全监管不到位,造成火工品流失的,安监员负重要责任。第21条 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调 度 员

调度员是安全生产调度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情况科学组织调度,并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必须熟悉安全生产知识,掌握相关业务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规定、决定、通知,及时传达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第2条 负责抓好班前的布置、生产中的检查、班后的验收、现场人员的汇报,以及仔细查问安全生产的情况,并详细记录。

第 3 条 负责调度全矿当班作业计划完成情况,当班生产数据的统计和原因分析。第 4 条 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接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报警或基层区队、安监员、瓦斯检查员和汛期地面巡视员等汇报时,凡涉及下列险情之一的,有权下达立即停止生产,撤离作业人员的调度指令,然后再根据规定向值班矿领导和矿长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一)当出现汛期本地区气象预报为降雨橙色预警天气或24小时以内连续观测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或受上游水库、河流等泄洪威胁时,或发现地面向井下溃水的;

(二)井下发生突水,或井下涌水量出现突增、有异常情况,危及职工生命及矿井安全的;

(三)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的;

(四)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的;

(五)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矿井正常通风的;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情况不明的;

(七)煤层自燃发火有害气体指标超限或发现明火的;

(八)井下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

(九)采掘工作面有冒顶征兆,采取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或采掘工作面受冲击地压威胁,采取防冲措施后,仍未解除冲击地压危险的;

(十)有其他危及井下人员安全险情的。

第 5 条 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调动一切力量,积极组织抢救。

第 6条 调度员要经常深入现场,熟悉生产第一线安全生产的动态,指挥、协调安全生产。

第7 条 了解各大生产系统的运行及主要设备运转情况,及时掌握生产动态,掌握生产和销售情况,如实向领导汇报生产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 8 条 准确无误的统计各种数据,填写牌板和图表,并做好综合调度记录、调度日 志等相关的资料、台帐。

第 9 条 调度员要对调度工作做到快、准、灵,“上传下达”及时,解决问题要快,生产情况调度要准,工作要细,指挥要灵。认真做好对上级的通知、批示的接受和下达工作,并做好完整记录。

第 10 条 掌握矿井采掘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落实解决。第 11 条 时时掌握“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通讯联络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运转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

第 12 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应急任务。第 13 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14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有预兆或者已发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十项应急处置权”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5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度员负直接责任:

(一)在上班期间调度室发生无人值班域值班人员不认真负责;

(二)当班期间,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中出现错误、延误的;

(三)对上级传真、电文的接受和处理不及时或出现失误的;

(四)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造成损失的;

(五)发现十项危及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的险情时,未行使应急撤人处置权的;

(六)当班期间,“六大系统”出现异常,不及时汇报处理的。

第 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群 监 员

群监员是各采掘工区群众监督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所在区队班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群监员必须熟练岗位的基本知识,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群监员为矿井安全群众监督人员,对所在区队班组安全负监督责任,对安全上出现的问题负连带责任。

第2条 群监员对所在区队班组的隐患要及时整改落实;积极配合班组长抓好本班的岗位工作,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3条 努力提高自主保安、相互保安能力及按章作业的自觉性,保证身边无违章。第4条 认真填写好隐患记录单,并开好班前、班后会。

第5条 支持安监员工作,自觉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确保安全无事故。第6条 坚持每月一次的群监员例会,对以后的安全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第7条 参加现场危险源的辩识,协助制订控制和处理危险源的措施和方法。第8条 学习内部市场化运行细则及各种材料价格,保证市场化的正常运行。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之一的,给予群监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群监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拒绝接受事故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的。

第11条 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岗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群监员应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对所在工区班组的岗位监督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在生产过程中,班组没有按照“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群监员应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班组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群监员负主要责任。

第15条 不参加安全学习,不接受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的,群监员负主要责任。第16条 班组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型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群监员负连带责任。

第17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掘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群监员应负直接责任。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群监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协助班组长采取相关措施的,群监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作业、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及时协助班组长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群监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群监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群监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安全信息员

安全信息员是矿井安全信息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在安全科分管副科长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抓好安全信息的处理、传递工作,工作中应对本岗位安全负责。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学习煤矿“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文件及安全指令、熟练掌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同时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2条 具体负责矿井安全隐患信息的闭合管理,及时收集各级排查的安全隐患信息,向责任单位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卡,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返卡并交予稽查队搞好隐患整改的复查验收。

第3条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和隐患信息库,实行微机化管理,及时完善台账并认真抓好闭合管理。

第4条 负责为跟班安全员进行考勤,监督安全员现场交接班情况,并认真填写安全员电话报岗记录,如实记录现场交接班情况。

第5条 负责“三违”人员及安全隐患信息的公示。

第6条 负责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指标、带班指标、抓“三违”指标及填卡数量等基础性资料的统计汇总工作,为各项考核工作的开展提供真实依据。

第6条 负责隐患货币化管理机制的运行,及时统计各单位隐患数量,确认隐患购买价格,并及时向责任单位下达隐患回购通知单,并监督各单位执行情况。

第7条 负责矿安全管理辅助系统的正常运行及设备的管理维护,熟练掌握安全管理辅助系统操作程序,及时输入当班安全生产信息,保证正常运行,提高矿井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8条 负责收集保管副总及以上领导干部、科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填写的相关记录,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处理。

第9条 负责收集汇总安全员班评估手册、交接班记录、隐患汇报卡,做好报送工作,并统计填报安全员班评估成绩登记表。

第10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及本单位规章制度,按时参加科务会及各项活动。严禁串岗、空岗,做好科内安排的其它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安全信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睹,不加制止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2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信息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信息员负直接责任:

(一)上班期间不遵守劳动纪律,出现一次串岗、空岗的;

(二)因隐患整改卡下达不及时、安全隐患信息不及时输入台帐、责任单位返还的整改卡不及时交予稽查队复查、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不及时闭合销号等原因影响隐患信息闭合管理的;

(三)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填卡个数、隐患货币赎买金额、各单位隐患数量及整改情况等基础性资料统计不及时、不认真,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影响各项考核工作开展的;

(四)安全员电话报岗不负责,发现空岗等问题不及时向值班人员汇报或记录填写不齐全,填写内容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五)“三违”人员及隐患信息公示不及时的;

(六)工作不负责或人为原因造成安全管理辅助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火药库管理员

火药库管理员是矿用炸药、雷管保管、收发和清退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必须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规定。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确保火工品使用管理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执行好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第3条 具体抓好炸药、雷管的保管、收发和清退等管理工作,并做好爆炸物品账、卡、册的填写和保管工作,做到帐、卡、物“三相符”,确保火工品使用安全。

第4条 严格按照民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及时上报信息数据,严禁异常入库或超领、超量储存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第5条 严禁转让、转借、出借、抵押、赠送或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确保爆炸物品不流入社会。

第6条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做好火工品在地面、井筒运输及入库搬运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6条 负责做好本岗位的安全消防工作,会熟练操作消防器材和其他安全设施。第7条 负责出入库人员的登记检身工作,并对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及时汇报或落实。第8条 严格执行爆炸物品销毁制度,对变质或过期废旧雷管及炸药统一存储并上交公安机关销毁。

第9条 负责库房的卫生清扫工作,保持库容库貌的整洁。

第10条 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监督制止闲杂人员随意出入爆炸物品存放区。第11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及本单位规章制度,按时参加科务会及各项活动。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火药库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的;

(二)对身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或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火药库管理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药库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一)雷管、炸药在储存、保管和收发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二)不在井下药库内执行现场交接班,对当班存在的问题不向下一班交代清楚的;

(三)不按照规程规定存放炸药、雷管的;

(四)不按照规程规定执行炸药、雷管保管、发放和清退的;

(五)转让、转借、出借炸药、雷管或炸药、雷管被盗、丢失的;

(六)炸药、雷管帐、卡、物不相符的;

(七)民爆信息系统出现异常出库或入库,信息上报与实际不符,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八)火工品地面、井筒运输及入库搬运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火工品运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爆炸材料押运工

爆炸材料押运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者。在安全科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必须掌握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掌握炸药、雷管的存放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必须熟知《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行业规定,必须掌握爆破材料的性质,同时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2条 根据月度生产计划,积极协调做好爆炸材料购置工作。

第3条 爆破材料到矿以后,要认真与厂家就爆破材料的种类、数量及磁卡做好交接手续。装好车后立即下井,不准在地面逗留。

第4条 严禁携带烟草、点火工具执行爆破材料的押运任务,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严禁穿化纤服装。

第5条 运送爆破材料的车辆到达炸药库房后,要立即卸车。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中。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里。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第6条 爆破材料入井后,必须存放在爆破材料库,禁止将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7条 装、卸车完毕后,押运工要立即与库管员清点数量、品种,确保帐物相符后办理交接手续。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对火工品运输工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9条 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行业规定,押运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因人为原因,造成爆炸材料购置不及时,影响生产任务,押运工负主要责任。第11条 在押运过程中,造成爆炸材料丢失和被盗,押运工负直接责任。第12条 押运在交接过程中,账务不符,押运工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微机制图员

微机制图员是生产技术科绘图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必须在技术科科长的领导下,抓好各项图纸绘制工作,工作中应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总工程师和生产技术科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各种图纸的绘制、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的方针、政策、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2条 根据地质、测量资料,实事求是,严格按照《煤矿地质测量图例》和有关标准准确绘制各种矿图,及时、准确填绘各种矿图并分类存档保存。

第3条 各种图纸分类管理,登记入帐。

第4条 严格执行图纸发放制度,做到收、发有记录。第5条 严格执行图纸资料、技术资料的保密制度。第6条 负责绘图室的卫生工作,保证绘图室整洁、卫生。第7条 根据收集资料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微机制图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以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微机制图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微机制图员负直接责任:

(一)图纸绘制不合格,与实际不符的;

(二)图纸资料保管混乱,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三)图纸无编号,无出借及保存记录;

(四)对在图纸上作弊,不按实际绘制、有意损坏的。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测量工

测量工是矿井测量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在技术科(地质测量)副科长的领导下,严格抓好各项测量工作。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测绘法》,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按照《煤矿测量规程》中各项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2条 观测方法及要求应视测量等级、工程类别而定。各项测量限差,均应符合国家规范及《煤矿测量规程》的规定和要求。

第3条 依据设计图纸对采掘工程是否按设计施工进行检查及监督。

第4条 利用测绘资料为矿井生产提出各种测绘问题,并为矿井灾害预防提供有关的测绘资料。

第5条 对测绘仪器、工具应加强管理,精心使用,定期检验、校正和维修。

第6条 在地质测量、成果计算、资料汇总、图纸绘制、统计、工作总结中应客观真实的反映实际情况。

第7条 现场进行测量作业时,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8条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处理。

第9条 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测量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以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测量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量工负直接责任:

(一)各项观测限差,不符合国家规范及《煤矿测量规程》的规定和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依据设计图纸对采掘工程进行检查及监督,未提出真实的测绘依据的;

(三)对测绘仪器、工具未加强管理,或造成损坏及丢失的;

(四)在地质测量、成果计算、资料汇总、图纸绘制、统计、工作总结中弄虚作假的。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钻探工

钻探工是探放水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必须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在钻探队长的领导下,严格抓好各项探放水措施落实。钻探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探放水专业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钻探工在钻机队队长的领导下,进行现场探放水施工,严格落实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切实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杜绝违章作业。

第2条 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第3条 探放水钻孔应当严格按照防治水规定布置。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应当符合防治水规定要求。

第4条 探放水钻孔位置由测量人员标定。探放水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布置。

第5条 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当钻孔接近老空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应当设有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处理。

第6条 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立即撤离现场,向矿井调度室汇报。

第7条 钻孔放水放水时,负责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钻探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钻探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钻探工负直接责任:

(一)不能真实、详细记录钻探进尺、涌水量、岩心的;

(二)不服从生产技术科、钻机队队长管理,造成钻探事故的;

(三)没有按探放水设计布置钻孔,影响探放水工作,或造成钻探事故的。

(四)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及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不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的。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水文观测工

水文观测工为矿井防治水专职人员,应积极协助防治水副总开展防治水技术工作,作业过程中必须对本岗位安全负责。水文观测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学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观测矿区所在地区气象变化,收集相关气象资料。

第2条 根据季节特点,定期对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观测。

第3条 按规定对分水平、分采区的观测站及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的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测。

第4条 加强对矿井和邻矿古空、老空及废弃老窑情况的调查分析,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加强与邻矿之间的关系协调,按规定进行图纸交换,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

第5条 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第6条 按照防治水规定,协助防治水副科长编制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防治水图件。

第7条 按照防治水规定,协助防治水副科长建立健全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气象资料台账、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等15种防治水基础台账。

第8条 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采掘生产作业计划进行矿井充水条件分析,协助防治水副科长开展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工作。

第9条 协助防治水副科长开展其它防治水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水文观测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者不服从安全管理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水文观测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2条 负责提供的水文资料不准确、完整,误导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水文观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不能将现场资料准确、及时填绘到有关图纸和台帐中,并出现技术失误的,水文观测工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结算员

工程结算员是技术科负责工程结算的直接责任人,工作中应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工程结算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必须掌握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行业工程结算相关标准、规范,熟练掌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保证矿井日常生产过程中工程结算工作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2条 严格执行矿制定的采掘单项工程及其他零星工程结算规定,按时完成采掘单项工程及其它零星工程的结算工作。

第3条 严格执行矿制定的二线科区绩效工资结算规定,及时完成二线科区绩效工资结算工作。

第4条 严于律己,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5条 按时参加科务会,结合本职工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6条 发现矿井执行的结算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存在漏洞、缺陷时,应及时向科长反应情况。

第7条 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协助企管科长不断细化和完善工程结算方案。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结算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9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结算员负直接责任:

(一)不按照矿采掘单项工程及其它零星工程定额标准进行工程结算的;

(二)各项结算工作不及时完成,影响工资发放的;

(三)工程结算时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10条 不按时参加科务会,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意见的,结算员负重要责任。第11条 发现矿执行的结算标准不符有关规定,存在缺陷或漏洞的,未及时向科长反应情况的,结算员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材料定额管理员

材料定额管理员是矿井材料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必须在供销科长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做好各项材料管理工作,工作中应对本岗位安全负责。严格执行矿材料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确保矿材料管理工作规范开展。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矿用物资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熟练掌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保证矿井在用矿用物资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2条 按照科长安排,参加矿井购置物资的入库验收工作。

第3条 经常深入现场,核查各单位领用材料的使用情况,做好核查记录,发现材料使用浪费、管理不规范等情况,及时向科长汇报处理。

第4条 具体负责各生产单位消耗材料的统计汇总工作,及时为工程结算提供明细数据。

第5条 具体负责各单位废旧物料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并统计汇总,为落实材料回收利用奖惩措施提供明细数据。

第6条 具体负责各单位生产材料计划的收集、汇总工作,并统一进行审查签字。第7 条 按时参加科务会,结合本职工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8 条 发现矿在用的各类材料不符合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的,及时向科长反应情况。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材料定额管理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0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定额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一)不及时核查各生产单位领用材料使用情况或发现材料浪费、管理不规范未向科长汇报的;

(二)不监督各单位废旧材料回收利用情况并统计汇总信息的;

(三)不按照科长安排,收集、汇总各生产单位材料购置计划,履行审查签字手续的。第11条 不按时参加科务会,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意见的,材料定额管理员负重要责任。

第12条 发现矿在用的各类材料不符合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的,及时向科长反应情况的,材料定额管理员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参加矿购置物资入库验收时不履行验收职责,敷衍应付、不负责任的,造成不合格物资入库的,材料定额管理员负相应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瓦斯检查员

瓦斯检查员是所在岗位的第一责任者,对当班瓦斯等气体测定工作负责,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瓦斯检查员在检测过程中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必须按规定对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地点进行巡回瓦斯检查或专人定点检查。第3条 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瓦斯检查次数、检查周期、瓦斯检查方式,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地点、次数、检查方式进行检查,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检。

第4条 采煤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一)工作面进风流(指进风顺槽至工作面煤壁线以外的风流)。

(二)工作面风流(指距煤壁、顶、底板各20厘米和以采空区切顶线为界空间风流)。

(三)上隅角(指采煤工作面回风侧最后一架棚向上1米处)。

(四)工作面回风流(指距采煤工作面10米以外的回风顺槽内不与其他风流汇合的一段风流)。

第5条 掘进工作需测定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一)掘进工作面风流(指风筒出口或入口前方到掘进工作面的一段风流);

(二)掘进工作面回风流;

(三)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米以内的风流;

(四)局部高冒区。

第6条 放炮地点检查甲烷的部位有:

(一)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工作面煤壁各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进行。

(二)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该地点向外20米范围内的巷道风流中进行。

第7条 检查瓦斯的次数为: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瓦斯检查次数为每班不少于2次,重点区域每班不少于2次。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的时间间隔要均匀,间隔3-5小时。

第8条 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位置以及需填写的内容,要符合有关规定。

第9条 瓦斯检查时,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先消除隐患再进行检查。

第10条 经分析确定的不宜安排瓦斯检查员检查的地点,未经矿井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安排瓦斯检查员进入检查瓦斯。

第11条 对测量仪器、工具应加强管理,精心使用,定期检验、校正和维修。第12条 瓦斯检查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 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13条 瓦斯检查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14条 瓦斯检查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15条 瓦斯检查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16条 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瓦斯检查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的;

(2)对他人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汇报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瓦斯检查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造成数据差错,无效的,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第20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瓦斯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一)瓦斯检查员在检测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测,检测次数及时间不符合规定或漏测的;

(三)测量数据不准确班报上报不及时,未执行好报告制度的;

(四)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气体监测采样工

气体监测采样工是所在岗位的直接责任者,负责监测采样工作,并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气体监测采样工在工作过程中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2条 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按标准监测采样。第3条 熟悉井下行走路线和避灾路线。

第4条 监测采样员必须认真观察所经过的煤巷、永久闭、板闭、回风隅角、工作面、掘进迎头、巷道与老塘揭露处等地点的情况,看是否有挂汗、积热、温度升高、气味异常等现象,除按科安排的采样点外,视具体情况进行采样,并做详细记录。

第5条 对监测到的挂汗、气味溢出等异常情况,要查明根源进行采样,做详细记录,汇报给值班领导。

第6条 采样员严禁弄虚作假,上井后要详细汇报监测情况,填写采样地点及球胆号。第7条 严格落实互保联保制度,大胆制止同班组其他人员“三违”行为。

第8条 气体监测采样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干好本岗工作,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测采样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监测采样工调岗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2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气体监测采样工负直接责任:

(一)监测采样过程中,因本人责任心不强,应发现而未及时发现自燃隐患,造成后果的;

(二)未按监测采样操作规程作业,造成气样质量低劣的;

(三)监测采样员闭前及火区周边采样,不按规定检查气体,造成伤害的;

(四)气体监测采样工施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五)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第13条 气体监测采样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测风工

测风工是矿井测风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对本岗位安全负责。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测风工在测风过程中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时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2条 利用测风资料为矿井通风系统的优化提供依据,并为矿井灾害预防提供有关的参考资料。

第3条 矿井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测风地点、位置、测风周期应由矿井技术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4条 测风应在专门的测风站进行。在无测风站的地点测风时,要选择巷道断面规整、无片帮空顶、无障碍物、无淋水和前后10米内无拐弯的直线巷道内进行。

第5条 测风操作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回采工作面的风量一般在工作的进、回风巷分别测定,测定周期应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能大于10天。

(二)掘进工作面的测风,根据需要测定掘进工作面风量、掘进巷道风量、局部通风机风量、局部通风机所在巷道风量、风筒漏风量等,具体测定内容、测定周期应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测风周期不能大于10天。掘进工作面风量,可心在距工作面20米左右的地方选择巷道断面规整处测定,也可以测定风筒出风口处断面的风量。局部通风机风量的测定,可以采用测定局部通风机两端巷道的风量,其差额即为局部通风机风量。

(三)各硐室风量,应在硐室的回风侧进行测量。

(四)主要通风机风量的测定:在主要通风机扩散器出口布置测点(轴流式风机用等面积环原理布置测点,离心式风机按网格状布点),测3~5次,取其平均值。

第6条 测风时要避开巷道行人、行车频繁的时间,避开附近开门开关频繁的时间,测风时不得有人员、车辆经过。注意避开架空线,避免发生触电事故。

第7条 反风时的测风操作,应按照反风演习计划和本规程“反风演习时的测量”规定进行。

第8条 测风数据必须准确无误,及时填写现场测风牌板和有关报表。当测量数据与计划分配数据误差较大时必须及时向科内汇报。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第9条 对测量仪器、工具应加强管理,精心使用,定期检验、校正和维修。第10条 测风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10条 测风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11条 测风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12条 测风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测风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以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测风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5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测风工负直接责任:

(一)各项测量限差,不符合国家规范及有关规定和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二)测风工未依据测点设定进行测量,漏测或未按时进行测量的;

(三)测风工对测量仪器、工具未加强管理,或造成损坏及丢失的;

(四)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测风工在成果计算、资料汇总工作总结中弄虚作假的。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测尘工

测尘工是矿井测风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对本岗位安全负责。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测尘工在测尘过程中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时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2条 测尘工确保使用合格仪器,带齐所需设备、机械、仪表、滤膜等。

第3条 测尘过程中负责及时填写原始台帐,记录要详细认真,执行好报告制度。第4条 按时按周期测定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及时分析报告。第5条 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要每月测定2次。

第6条 呼吸性粉尘,采掘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地点每6个月测定1次。第7条 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变更工作地点时要测定1次。

第8条 对测量仪器、工具应加强管理,精心使用,定期检验、校正和维修。第9条 测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10条 测尘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11条 测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12条 测尘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测尘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事故的;

(二)对工友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造成事故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测尘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造成数据差错,无效的,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第1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测尘工负直接责任;

(一)测尘工在测尘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测,检测次数少于规定次数的或漏测的;

(三)测尘月报、半月报上报不及时,数据不准确,未执行好报告制度的;

(四)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防尘管路工

防尘管路工是所在岗位的直接责任者,负责安装维修水幕、防尘设施和管理工作,作业中必须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生产方针,认真落实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业务技术学习,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第3条 掌握综合防尘质量标准和安全知识,熟悉现场,具体负责矿井有关防尘管路的检修、更换和铺设等工作。

第4条 安装维修水幕、防尘设施时,要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安设。第5条 三通及阀门漏水时,要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正常使用。第6条 认真参加班前会、班后会,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第7条 履行监督职能,督促其他单位整改现场问题,并及时向通防科值班人员汇报。第8条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9条 防尘管路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10条 严格落实互保联保制度,大胆制止同班组其他人员“三违”行为。第11条 防尘管路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12条 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尽职尽责干好本岗工作,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防尘管路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二)发现他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指令的。第14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 防尘管路工调岗直至开除的处分。(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5条 由下列情况之一的,管路工负直接责任:(一)因本人违章,造成设备损坏的;

(二)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三)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四)管路及防尘设施安设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第16条 对防尘管路管理负直接责任。第17条 防尘管路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洒水灭尘工

洒水灭尘工是所在岗位的直接责任者,负责巷道冲尘工作,并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洒水灭尘工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认真落实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学习业务技术,提高业务素质。

第3条 严格按照制度进行冲尘,保证冲尘质量,避免煤尘堆积(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现象,防止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4条 积极参加科室安全会议,确保安全生产。

第5条 严格落实互保联保制度,大胆制止同班组其他人员“三违”行为。

第6条 洒水灭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7条 洒水灭尘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8条 洒水灭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9条 洒水灭尘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10条 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尽职尽责干好本岗工作,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洒水灭尘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洒水灭尘工调岗直至开除的处分。(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3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洒水灭尘工负直接责任:(一)因本人违章,造成设备损坏的;

(二)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三)不按制度进行冲尘或冲尘效果达不到要求的;(四)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14条 对所用设备的使用管理负直接责任。第15条 洒水灭尘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隔爆设施工

隔爆设施工是所在岗位的直接责任者,负责安设隔爆设施工作,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在矿井主要巷道及采掘工作面两巷等地点安设隔爆设施。负责各处隔爆设施的维修和撤除。

第3条 按要求吊挂,做到平直成一线,并悬挂标志说明牌。定期补换水,确保水量充足;撤除设施时,水袋、吊钩、倒正丝等要回收干净,水袋重新叠好、打包成捆,以备再用;对设施安装、维修和回撤,必须做好台帐登记。

第4条 隔爆设施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5条 严格落实互保联保制度,大胆制止同班组其他人员“三违”行为。

第6条 隔爆设施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7条 隔爆设施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8条 隔爆设施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9条 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尽职尽责干好本岗工作,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隔爆设施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隔爆设施工调岗直至开除的处分。(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5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隔爆设施工负直接责任:(一)因本人违章,造成隔爆设施损坏的;

(二)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三)未及时安设或安设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四)隔爆水棚缺水或损坏未及时处理的;(五)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第16条 对隔爆设施管理负主要责任。第17条 隔爆设施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束管监测工

束管检监测工是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第2条

具体负责束管监测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井下采取气样、束管监测等具体工作,严格按照矿井布置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及时检测井下火区或火区可疑地点的瓦斯、一氧化碳、温度等情况,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为矿井制定安全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第3条

熟悉矿井通风系统,掌握必要的瓦斯检查,氧气、氮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乙烷、乙烯、乙炔的浓度标准和测定技术。

第4条

井下采样时,要两人同行,进入采样地点前,应首先检查甲烷、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浓度,超限时禁止进入;若不超限时,进入采样地点后,应先检查巷道顶、帮支护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取样。

第5条

检查火区及可疑发火的地点时,必须两人同行,并且进入检查地点后,应先检查风流上风侧,然后逐步进入下风侧,按顺风方向进入检查区域,进入火区后间隔而行,禁止不检查直接进入。

第6条

井下采样,应正确选择采取地点,认真取样,取样气体应及时送检,确保气体准确可靠,对因取样不准造成事故的要负直接责任。

第7条

定期对井下各测点的气体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要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确有发火征兆时,向矿有关领导汇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8条

遵守劳动纪律,干标准活、放心活,保证不违章作业,做好自主保安工作。

第9条

严格遵守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矿各项管理制度。

第10条 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尽职尽责干好本岗工作,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按时完成取样、检查火区等任务,影响火区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束管监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取样过程中出现“三违”的,束管监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取样,导致测量误差,造成严重后果的,束管监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检测井下各测点气体变化情况,导致未及时发现自然发火隐患,束管监测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局部通风工

局部通风工是矿井局部通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风筒的运送、安装、维修和拆除等局部通风的管理工作,施工中必须对本岗位安全负责。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局部通风工在工作过程中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时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2条 局部通风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一)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并掌握对局部通风和局部通风机开停的有关规定;(二)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局部通风和风机安装的有关规定以及对选用风筒的有关规定;

(三)掌握风筒安装、使用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四)熟悉所分管区域的掘进工作面的情况;(五)熟悉局部通风机的安装要求;(六)熟悉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的通风系统;(七)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八)了解有关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九)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第3条 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风筒的运送、安装、维修和拆除、将不用的或已经损坏的风筒及时回收上井。保证风筒吊挂、连接符合规程要求。

第4条 负责及时修补现场破损的风筒,整理、接好脱节的风筒。保证迎头风量符合规程要求。

第5条 施工时,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先消除隐患再进行工作。第6条 局部通风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7条 严格落实互保联保制度,大胆制止同班组其他人员“三违”行为。第8条 局部通风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9条 局部通风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局部通风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事故的;

(二)对工友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造成事故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局部通风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因工作失误导致他人伤亡的。

第1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局部通风工负直接责任:(一)不按规定维修、延接风筒造成迎头风量不足的;(二)安设风机位置不合理,造成风机喝循环风的;

(三)局部通风工施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四)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14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设施工

通风设施工是通风设施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通风设施的构筑、管理工作,作业中必须对本岗位安全负责。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通风设施工在工作过程中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时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2条 通风设施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一)熟悉矿井通风系统,避灾路线;(二)掌握下井须知等有关安全规定;

(三)熟悉矿井通风构筑物(永久风门、临时风门;调节风窗;测风站;风桥;永久密闭、临时密闭)的作用、安设方法和要求;

(四)了解有关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五)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通风构筑物和风门的规定;

(六)必须熟悉看管的风门所控制的风流范围及该区域内进、回风巷之间的关系,熟悉所分管区域的工作情况和行车情况;

(七)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第3条 负责永久密闭、临时密闭的施工及设施的安设。

第4条 负责永久风门、临时风门的安设和风门的开关和日常管理工作。第5条 负责调节风窗的安设。第6条 负责测风站、风桥的施工等。第7条 负责通风设施的维修和拆除。

第8条 严格按照规程规定进行通风设施的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做好通风设施的日常维修。

第9条 施工时,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先消除隐患再进行工作。第10条 通风设施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11条 通风设施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12条 通风设施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13条 严格落实互保联保制度,大胆制止同班组其他人员“三违”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设施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事故的;

(二)对工友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造成事故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设施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因失职工作失误导致他人伤亡的。

第16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通风设施工负直接责任:(一)施工的通风设施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二)对损坏的通风设施不及时维修的;

(三)通风设施工施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四)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瓦斯检测仪检修工

瓦斯检测仪检修工是所在岗位的直接责任者,负责及时检查、维修光学瓦斯检测仪和仪器的日常管理工作,作业中应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检测仪检修工在工作过程中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 条 瓦斯检测仪检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一)熟悉瓦斯检测仪检修工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二)熟悉瓦斯检测仪的工作原理;

(三)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检测仪的有关规定;(四)了解瓦斯检测仪完好标准;

(五)了解瓦斯检查的有关规定和操作方法。

第3条 瓦斯检测仪检修工需妥善管理维修室内的一切电器设备,确保安全用电。第4条 及时检查、维修光学瓦斯检测仪,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第5条 工作时,要严格按规定操作,保证检修质量。

第6条 瓦斯检测仪检修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第7条 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瓦斯检测仪检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瓦斯检测仪检修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因失职工作失误导致他人伤亡的。

第10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瓦斯检测仪检修工负直接责任:

(一)不按规定对所有仪器及时检修的;

(二)不严格检修仪器,让不合格仪器下井的;

(三)瓦斯检测仪检修工施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第11条 瓦斯检测仪检修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便携式报警仪维修工

便携式报警仪维修工是所在岗位的直接责任者,负责便携式报警仪的送检、调校管理工作,作业中应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工作过程中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仪器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按章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3条 熟练掌握仪器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保证发出的仪器台台合格,使用正常。第4条 根据年检计划,将便携式报警仪分期、分批送有鉴定资质单位,进行计量检定,送检率不低于在籍仪器的95%。

第5条 每季进行一次仪器室(即金属粉末罩)的清理。仪器出现故障及时修理,确保完好率在95%以上。负责在用仪器,每周一次的标校工作,并认真填写记录。

第6条 标校气样应妥善保管,定期到有鉴定资质单位配气,无标签和超期气样禁止使用。

第7条 收发仪器时,认真对仪器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8条 维修工需妥善管理维修室内的一切电器设备,确保安全用电。第9条 及时检查、维修便携式报警仪,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第10条 工作时,要严格按规定操作,保证检修质量。

第11条 便携式报警仪维修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第12条 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便携式报警仪维修发放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4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便携式报警仪维修发放工调岗直至开除的处分。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直接责任。(一)因本人违章,造成设备、仪器损坏的;(二)便携式报警仪送检或维修不及时的;(三)检修质量 不合格的;

(四)检修记录、台账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16条 对便携式报警仪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便携式报警仪维修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自救器工

自救器工是矿井自救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加强自救器的发放、回收校验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自救器工在工作过程中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2条 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自救器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不得违章作业。第3条 熟练掌握自救器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第4条 收发自救器时,要轻拿轻放,严禁碰撞,收回的自救器要擦干净,并进行外观、封条检查,放回原处。

第5条 对在用的自救器应逐台建帐、登卡,即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使用者的姓名、开启原因等。

第6条 收到厂家发来的自救器后,必须在1个月内由自救器管理工配合供应部门对外观(包括铭牌、出厂日期和标重)、气密性和称重(仅指过滤式自救器)进行检查、验收,发现产品不符合标准时,严禁投入使用。

第7条 按规定对过滤式自救器的称重检查。

第8条 使用ZJ型气密检查信检查自救器气密性,按照“使用ZJ型气密仪检查自救器的操作”规定进行,经过检查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9条 对失效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并补充。第10条 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做到不脱岗、空岗,保持室内卫生清洁,做到两整两清。第11条 交接班时,要把自救器使用情况、损坏程度交接清楚。分管的自救器帐、卡、物必须相符。

第12条 严格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上岗。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自救器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事故的;

(二)对工友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造成事故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4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自救器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造成数据差错,无效的,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第16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自救器工负直接责任:

(一)本人违章,造成自救器流失的;

(二)不按规定对自救器“三检”,对不合格的自救器发放使用的;

(三)不按规定对自救器管理,存放,造成自救器大量损坏的;

(四)自救器工在检测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五)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第17条 自救器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煤层注水工

煤层注水工是所在岗位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煤层注水的具体工作,操作过程中必须对本岗位安全负责。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不得违章作业。第3条 负责井下煤层注水工作,认真执行好煤层注水技术操作规程,抓好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4条 严把注水质量,工作中对注水设备和管路要加强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5条 及时处理现场安全隐患,发现顶板、设备等存在隐患时,要先处理再生产;处理不了时要汇报解决,严禁冒险作业。

第6条 静压注水时,要注意检查注水管路系统,防止漏水现象发生。

第7条 认真填写注水日报、台帐等原始记录,并将工作情况向领导汇报。

第8条 运送物料时要遵章作业;拆接管子时,要严防管子口对人,确保人身安全。第9条 认真参加班前会、班后会,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第10条 煤层注水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11条 煤层注水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12条 煤层注水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13条 严格落实互保联保制度,大胆制止同班组其他人员“三违”行为。第14条 煤层注水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15条 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尽职尽责干好本岗工作,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煤层注水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煤层注水工调岗直至开除的处分。(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8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煤层注水工负直接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注水作业或注水质量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的。

(二)因本人操作不当,造成注水设备损坏的;

(三)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不参加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或不接受区队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的;

(五)未及时整改本岗位的安全隐患的;

(六)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第19条 煤层注水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监测监控系统维修工

安全监测监控维修工是所在岗位的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责,负责全矿的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维修和拆除等监测监控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规定、决定、通知,及时传达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同时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2条 在调度室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对调度室内的所有监测监控设备和井下、地面及本矿各系统的监测监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工作。

第 3 条 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监测监控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按章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 4 条 熟练掌握监测监控设备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保证使用的监测监控设备台台合格,使用正常。

第 5 条 负责对调度台的监测监控设施进行检查、维修。

第 6 条 认真做好监测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监测监控工作的正常运行,及时、迅速处理井下监测监控故障。

第 7 条 经常深入生产区队及作业地点,了解监测监控设施使用情况,检查设备运转情况,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做好自保与互保的安全工作。

第 8 条 安全监控维修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9条 安全监控维修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10条 安全监控维修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11条 安全监控维修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 12 条 负责对维修工具的使用和保管工作,设备工具要正确使用,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做好使用台帐的管理。

第 13 条 收发监测监控设备时,认真对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 14 条 要会看、会画煤矿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维修任务。

第 15条 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做到不脱岗、不空岗,及时解决监测监控系统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 16条 做好井下各传感器的校正工作,井下甲烷、一氧化碳、风速、温度等传感

器按照设备的技术要求,必须每十天进行一次校正,保证各传感器所测数值准确无误。

第 17 条 做好井下和地面各点的摄像机定期维护工作,各摄像机内部放干燥剂并每3月更换一次,摄像机前护罩每周擦拭一次,保证摄像机图像清晰运行良好。

第 18 条 做好整套系统线路的定期巡查工作,用于安全监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的所有光缆、电源线、信号线等一周必须仔细巡查一次,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保证信号的传输质量。

第19条 熟悉监测监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所有设备的位置、型号、技术特点和线路敷设情况,对实发故障的排除做到及时迅速。

第20条 保障监控操作系统软件的运行环境不受影响,使用的微机必须是专机专用,禁止与监控无关的软件和设备接入。

第 21 条 保障操作系统和监控软件的运行环境不受影响,用于监控的微机必须是专机专用,禁止接入与监控无关的软件和设备接入。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监控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安全监控维修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控维修工负直接责任:(一)因本人违章,造成设备、仪器损坏的,负直接责任;(二)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三)在值班期间,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出现异常,不及时汇报处理的。

第25条 对监测监控设备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2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通讯维修工

通讯维修工是所在岗位的直接责任者,负责全矿的通讯设备安装、维修和拆除等通讯管理工作,作业中必须对本岗位安全负责。严格执行“三大规程”,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规定、决定、通知,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及时传达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第2条 在调度室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对调度室内的所有通讯设备和井下、地面及本矿各系统的通讯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工作。

第3条 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通讯联络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按章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 4 条 熟练掌握通讯联络设备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保证使用的通讯联络设备台台合格,使用正常。

第 5 条 负责对调度台的通讯设施进行检查、维修。

第 6 条 认真做好通讯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通讯工作的正常运行,及时、迅速处理井下通讯故障。

第 7 条 经常深入生产区队及作业地点,了解通讯设施使用情况,做好自保与互保的安全工作。

第 8 条 负责对全矿通讯设备的防雷设施检查和维护工作。第 9 条 负责对维修工具的使用和保管工作,做好使用台帐的管理。第 10 条 收发通讯联络设备时,认真对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 11条 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做到不脱岗、不空岗,及时解决通讯联络系统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12条 熟悉掌握防爆电话和防爆小灵通(含本质安全型)的防爆性能、绝缘性能等安全指标,安全指标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性能要求。

第13条 保证通讯线路、语音广播主机、无线通讯主机和固定电话交换机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正常、可靠。

第14条 在通讯线路入井处必须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第15条 井下通讯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通讯机房必须设有合格的防灭火设施。第16条 通讯维修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17条 通讯维修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18条 通讯维修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杜绝 “三违”。

第19条 通讯维修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二、责任追究

第2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讯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二)发现他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指令的。

第21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讯维修工调岗直至开除的处分。(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讯维修工负直接责任:(一)因本人违章,造成设备、仪器损坏的;

(二)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三)在值班期间,通讯联络系统出现异常,不及时汇报处理的。第23条 对通讯联络设备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人员定位维修工

人员定位维修工是所在岗位的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责,负责全矿人员定位系统的安全运行,保养维修、更换、撤除和安装工作,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上级的有关规定和指示及煤矿“三大规程”,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相关要求。

第2条 使全矿井的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保持系统设备运转正常,信号畅通,系统发生故障后,要及时进行排查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汇报。

第3条 熟悉井上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线路、读卡器分布情况。

第4条 严格按照施工作业规程和措施规定的安装标准和规定进行安装,杜绝无措施施工。

第5条 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人员定位系统相关操作规定,禁止违章操作或作业。第6条 熟悉井下避灾路线,做好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

第7条 参加人员定位系统的专业培训,积极开展革新技术改造和技术交流活动,协助监控室搞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和推广,不断改善矿井人员定位系统状况。

第8条 努力学习人员定位系统的理论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做好业务保安。第9条 遵章守纪,服从分工,积极完成中心和领导分配的其它各项任务。第1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人员定位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人员定位维修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3条 维修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发现主信号不通,造成安全隐患,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5条 不认真检查线路导致信息堵塞,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发生严重故障或通讯阻断时,未及时上报,维修工应负重要责任。

第17条 不能保证分管范围内的设备正常运行,出现质量问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设备管理员

机电设备管理员是机电科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对机电设备管理、调拨工作负责,工作中还应对本岗位安全负责。机电设备管理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2条 在科长领导下,负责机电设备的使用,调拨及台帐,卡片和牌板的管理工作。第3条 负责机电设备资料整理、统计工作,对机电设备年、季、月度统计报表的编制。第4条 掌握全矿机电设备使用移动情况,并对各工区设备管理实行业务领导,组织各工区配备兼职管理员,不定期的通过领导召开兼职设备管理员会议,贯彻落实有关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进行监督、检查执行。

第5条 负责对新设备的验收、编号、入帐工作,检查和整理新设备的配套情况,如备品、配件、图纸资料是否齐全,设备入库后有关技术资料交由资料管理员统一保管。

第6条 负责办理机电设备平衡、租借、调拨、报废和入厂修理的手续(必须按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第7条 负责设备库的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出入库制度、保管制度、清洁制度,并设有仓库台帐,其台帐必须数量清,状态明。

第8条 对各种机电设备的分类编号、登记,并对各种固定、移动、检修等设备要实行帐、卡、牌板管理,对各工区要建立设备及部件手册(一式两份,使用单位一份,设备组一份),要建立全矿设备总台帐、总牌板及矿井主要设备履历表和技术特征卡,并且与财务部分管固定资产的人员互相核对,保持一致。

第9条 经常深入现场,对各单位在用设备清查核对一次,做到帐物一致,如丢失、损坏时,负责分析原因,追查责任。

第10条 掌握设备检修中的各种事项,要外出大修的设备,必须经矿批准,做好签订合同、交接验收,检修资料的归档及入库等有关事宜。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设备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设备管理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3条 机电设备管理员是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者。第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设备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一)未对机电设备资料整理、统计的;

(二)未编制机电设备年、季、月度统计报表的;

(三)未对新设备进行验收、编号、入帐的;

(四)未及时深入现场对各单位在用设备清查核实的;

(五)未建立设备台帐的。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钢丝绳检查工

钢丝绳检查工对井下各提升机钢丝绳安全使用负直接责任,必须加强主提升机钢丝绳的日检和周检工作,确保主提升机钢丝绳的安全使用,实施中应对本岗位安全负责。钢丝绳检查工必须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上班前不准喝酒,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有关各项规章制度。第2条 钢丝绳检查工应保持相对稳定,明确分工,对主要提升和运转设备的钢丝绳应由专人负责检查。在井口验绳时应系安全带。

第3条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二)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器)和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

第4条 钢丝绳在运行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一)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变形;

(二)钢丝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总断面积之比超过上述规定时;

(三)钢丝绳标称直径减小量超过上述规定时;

(四)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五)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时。

第5条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第6条 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年,平衡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4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1年。

第7条 钢丝绳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钢丝绳检查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钢丝绳检查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1条 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钢丝绳检查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钢丝绳检查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钢丝绳检查工在作业过程中,未遵守本单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服从管理,导致事故发生的,钢丝绳检查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检查使用的工具仪器不符合标准,没有做好记录,没有对事故隐患及时汇报处理而出现事故的,钢丝绳检查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没有严格执行日检制度,对平时不能处理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向单位汇报,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设备安全运转的,钢丝绳检查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防爆设备检查员

机电科防爆设备检查员负责全矿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管理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电气设备的相关性能和安全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相应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严格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2条 负责新购进、大修后的防爆设备防爆性能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3条 配合设备管理员将防爆设备编号、入账、建卡后,交给使用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4条 深入现场,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并督促其整改。

第5条 对使用中的防爆设备,一旦发现失爆,无法保证井下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汇报有关领导。

第6条 防爆设备检查员对下井前的防爆设备要根据防爆要求及设备完好标准等有关规定,认真检查,合格后方准下井。

第7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科防爆设备检查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防爆设备检查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对新购进、大修后的防爆设备防爆性能的检查验收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科防爆设备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煤矿机电设备下井前,由于检查工作失误导致失爆电气设备下井的,机电科防爆设备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机电科防爆设备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矿灯充电工

矿灯充电工是井下职工矿灯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负责对矿灯发放、充电、保养和维护,操作中必须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必须熟悉有关标准和规定,熟知矿灯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能独立操作,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矿灯充电工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种岗位责任制,坚守工作岗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2条 负责矿灯的发放、保管、充电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3条 矿灯充电工应保持矿灯房内充电间和修理间的清洁卫生和通风良好,保证安全灭火设备完好、上、下水道畅通。

第4条 严禁发放充电不足;灯盖锁失灵;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灯盒、灯头线破损的矿灯。

第5条 负责充电设备和矿灯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6条 负责充电架上电压表和充电指示器的校验和检查,充电架上的电压表每月应使用标准电压表校验一次。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灯充电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灯充电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9条 发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灯,矿灯充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在工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矿灯充电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工作中不能正确使用安全、消防设施,或者出现事故继续作业的,矿灯充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不严格,矿灯充电工负直接责任。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变(配)电工

变(配)电工对本岗位现场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对本岗位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进行施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交接班,对现场出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汇报、处理。第3条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停、送电制度。

第4条 认真检查所使用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确保正常使用好各种安全设施。第5条 认真定时抄表记录,数据准确,负责电器设备及机房场地的管理、维护。第6条 爱护设备、设施,工作范围内的工具、物品等不得丢失或无故损坏。第7条 保持工作地点清洁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第8条 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变(配)电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变(配)电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1条 在工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变(配)电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者对本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汇报、处理的,变(配)电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工作中不能正确使用安全设施的,变(配)电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4条 不能持证上岗,变(配)电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本范围内工具、物品丢失或者损坏,变(配)电工负直接责任。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液压支柱维修工

液压支柱维修工对井下单体液压支柱的维修、调试负直接责任,作业中必须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掌握液压基础知识,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操作前应先检查设备各部位油位是否合格,紧固件是否松动,胶管、接头及各部密封是否漏液,各类仪表是否正常。

第2条 新到矿的支柱应按MT112-93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试验和密封试验,对存期超过3个月的应抽试,对存期超过1年的支柱应全试,否则不能下井。

第3条 工作介质的牌号应与支柱使用说明书中指定的牌号一致,不允许随便更换工作介质牌号。

第4条 维修的三用阀要按规格型号调定开启压力,并对每一个三用阀进行开启压力试验及密封性能试验,其结果达到MT112-93的要求,方可安装使用。

第5条 检测完好的支柱如果短期不用,应将支柱腔内乳化液放尽,允许水平位置,但三用阀进液孔用塑料盖堵好,以防脏物进入。

第6条 支柱试压后,应将活柱降到底,垂直或倾斜存放在气温不低于0℃干燥的室内。

第7条 冬季检修车间应有取暖设施,车间最低温度不低于0℃,以保证检修质量。第8条 液压工要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在井口验绳时应系安全带。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液压支柱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0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液压支柱维修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1条 液压支柱维修工在工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应负有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及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学习、技能培训,液压支柱维修工应负有直接责任。

第13条 不服从指挥违章作业的,不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液压支柱维修工应负有重要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防爆电气设备维修工

井下防爆设备电气维修工是井下防爆设备安全施工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对防爆电气设备正常运行负责,作业中还应对本岗位安全负责。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随身携带合格的验电笔和常用的工具、材料、停电警示牌及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并保持电工工具绝缘可靠。

第2条 所有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不论电压高低,在检修、检查或搬移前,必须首先切断设备的电源,严禁带电作业、带电搬运和约时送电。

第3条 只有在瓦斯浓度低于1%的风流中,方可按停电顺序停电,打开电气设备的门(或盖),经目视检查正常后,再用与电源电压相符的验电笔对各可能带电或漏电部分进行验电,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对地放电操作。

第4条 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时,必须将开关闭锁,挂上“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

第5条 当要对低压电气设备中接近电源的部分进行操作检查时,应断开上一级的开关,并对本台电气设备电源部分进行验电,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6条 电气设备停电后,开始工作前,必须用与供电电压相符的测电笔进行测试,确认无电压后进行放电,放电完毕后开始工作。

第7条 必须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制度,不准他人送电。

第8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后对维护区域内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缆线吊挂及各种保护装置和设施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第9条 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每天检查一次设备部件。检查防爆面时不得损伤或沾污防爆面,检修完毕后必须涂上防锈油,以防止防爆面锈蚀。

第10条 井下工作面电缆、照明信号线、管路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悬挂整齐。使用中的电缆不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加强对采掘设备用移动电缆的防护和检查,避免受到挤压、撞击和炮崩,发现操作后,应及时处理。

第11条 发生电气设备和电缆着火时,必须及时切断就近电源。使用灭火器材(如灭火器和砂子)灭火,不准用水灭火,并及时向调试室汇报。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防爆电气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4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防爆电气维修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5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防爆电气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一)不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措施的;

(二)不掌握现场电器事故处理、触电抢救知识的;

(三)不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的;

(四)不随身携带合格的验电笔和常用工具、不持证上岗的;

(五)不执行停、送电制度,让他人送电的;

(六)不对防爆电气设备运行状况了解,不详细记录的;

(七)安装设备时,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八)对排查的隐患不及时治理或不能治理又不汇报的。

第16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小型电器设备维修工

小型电器设备维修电工是小型电器设备维修和保养的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对小型电器设备的维修负责。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及有关安全措施的规定,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3条 严格执行新质量验收标准和各项工作标准,以及工区内部质量验收标准。第4条 积极参加班前会,听取有关工作安排,学习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 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区各项管理制度。

第6条 积极参加安全业务学习和培训,接受区队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第7条 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积极参加治理隐患,隐患不排除不生产。第8条 熟练小型电器设备性能、结构原理,具有熟练维修保养及故障处理的技能和基础知识。

第9条 爱护设备,注意设备保养和维护,使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小型电器设备维修电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1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小型电器设备维修电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2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小型电器维修电工负直接责任:

(一)设备运转过程中因电气设备问题,造成影响生产事故的;

(二)不及时参加班前、班后会,填写记录不认真的;

(三)设备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好,不按要求佩戴、使用瓦斯便携仪作业的;

(四)不参加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或不接受区队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培训的;

(五)未及时整改本岗位的安全隐患的;

(六)未落实事故防范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电气焊(割)操作工

电气焊(割)操作工是本岗位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电气焊(割)操作工必须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2条 操作前,应先检查电焊把子、焊机、脚盖、手套、气线等工作用品及保护用品是否完好。

第3条 在维修过程中,应选择合适的工艺技术,注意电流、电压、焊速、焊条型号的选择。

第4条 电焊机应放置于易散热的地方,温度不得超过70℃。每台电焊机必须使用单独的控制开关,不得混用。

第5条 不准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以及内有压力的容器,焊割装过易燃、易爆物品或油类的容器时,应先清洗干净,打开盖口,口向上方,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6条 在电气焊(割)工作场所内,不得存有煤油、汽油或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否则不得进行电气焊(割)工作。

第7条 严禁雨雪天气在露天场所从事电焊工作。

第8条 在焊接全部结束后,要对焊接处进行外观检查,清扫卫生,切断电源,消灭火种,不得把电焊机把子乱丢在工作台上,要放在安全地点。

第9条 电、气焊混合作业时,使用的电焊机,乙炔瓶,氧气瓶要分别放置不小于规定的距离,输气管和焊接电缆严禁混杂在一起。

第10条 电气焊(割)操作工要熟悉一般电气安全知识和操作地点的供电线路,严格停送电制度,电焊操作要做到离人停电,气焊(割)操作要做到离人关气。

第11条 不断提高电气焊(割)技术,为生产提供高质量的焊接件。按图纸下料施工,爱护图纸、图样,努力降低消耗,做好节电、节气、合理用料。

第12条 服从安排,负责备品、件的加工制作,设备的修补、焊接等工作。严格电气焊(割)质量,如遇有不符质量要求的,要停止使用并及时汇报领导。

第13条 节约使用材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以旧代新,进行废物利用,努力降低消耗。

第14条 工作前要认真检查所用工具、设备的安全情况,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第15条 搞好设备和环境卫生,每天工作结束后,要熄灯切断设备电源。第16条 电气焊(割)操作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生产技术科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篇二

生产技术科各工种

岗 位 责 任 制

二〇一〇年四月

目 录

生产技术科科长岗位责任制.....................................................1 测量技术主管岗位责任制.........................................................2 测量技术员岗位责任制.............................................................4 三量技术员岗位责任制.............................................................5 地质技术主管岗位责任制.........................................................6 水文地质技术员岗位责任制.....................................................8 生产地质技术员岗位责任制...................................................10 绘图员岗位责任制...................................................................12 采煤工程师(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4

生产技术科科长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决定、通知、通报等。

二、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术规程、措施,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探放水管理工作,坚决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

四、搞好本科室安全技术管理各项工作。

五、参加新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的移交验收工作,不符合设计和安全质量要求,不得移交投产。

六、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每月召开一次安全技术专业会议,研究讲座安全技术管理上的有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付诸实施。

七、深入基层,参加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积极指导基层单位解决安全上的问题。

八、参加事故的追查、分析、处理工作。

测量技术主管岗位责任制

一、在科长领导下,负责全组行政、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学习,与矿党政保持高度的一致。

二、负责接受矿、科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对测量组人员进行工作布置、检查工作落实及进展情况;对组内的工作、组与组之间的工作负责协调,负责对矿内基层单位进行测量工作联系。

三、严格执行矿、科规章制度,严格考核,认真管理,在工作中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完成当月入井任务。

四、负责审核本组的测量技术方案、图纸、文字总结及报告等。注重先进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负责对测量事故进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

五、负责组织测量台帐、技术达标资料的整理、归纳及公司对矿的技术达标受检资料的准备。

六、加强出勤管理,合理安排人员;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必要地替代一些工作量,以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对所管专业安全负相应的责任。

七、组织本组人员参加矿、科组织的各项活动、会议。

八、负责本组月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工作总结及月末工作的考核。

九、注重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悼念本组职工的意见及合理化建议,并向科提出工作建议。

十、组织本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业务学习,想方设 2 法提高测量精度。

十一、加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注重对仪器的保养及维护工作; 组织本组人员多深入基层征求意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

十二、负责完成矿、科临时交办任务。

测量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一、加强思想政治学习,与矿党政保持高度的一致,团结同志,服从科领导的工作安排。遵守矿、科各项规章制度

二、参加井上、下测量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各种测量难题。

三、对测量台帐进行计算、审核、填写把关。

四、对测量导线施测进行方案设计,对导线精度负责把关。

五、对各种安全业务联系单进行对算和复核,确保准确、及时。

六、对测量仪器负责管理、组织维护。

七、负责对测量数据的分析整理、填图

八、对测量工负有技术业务培训任务

九、负责对所管头面进行月末进尺验收及数据上报工作

十、完成矿、科临时交办任务。

三量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一、加强思想政治学习,与矿党政保持高度的一致,团结同志,服从科领导、组长工作的安排。遵守矿、科各项规章制度

二、及时调查工作面开采情况,观测工作面进度、采高、丢顶底煤厚度、浮煤厚度等。对本人安全负责

三、对随意丢煤或放煤不净的现象要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填绘工作面进度

四、负责三量工作相应的资料、图纸、台帐、总结的准备与整理工作。负责三量达标资料的准备工作。

五、负责对矿井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检查工作,并负责编制相应的报告

六、负责三量各种图纸、表格、资料、总结的按时上报工作

七、负责对采区的煤量计算及分煤工作,并及时将数字报给有关单位

八、确保矿井三个煤量的平衡,确保三量可采期的稳定

九、确保矿井回收率达到上级的要求

十、完成监督放煤、丢煤的跟班任务,完成当月入井任务。

十一、加强安全技术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适应工作的需要

十二、负责完成矿、科临时交办任务 地质技术主管岗位责任制

一、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组行政、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本组的安全工作负责

二、负责接受矿、科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对地质组人员进行工作布置、检查工作落实及进展情况;对组内工作、组与组之间的工作负责协调、联系

三、严格执行矿、科规章制度,严格考核,认真管理,在工作中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负责审核本组的设计方案、图纸、计划、文字总结及报告等。注重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负责组织地质及水文技术达标资料的管理、归纳及集团公司对矿技术达标受检资料的准备

六、加强出勤管理,合理安排人员;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必要地替代一些工作量,以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七、组织本组人员参加矿、科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负责本组月度计划的制定、工作总结及月末工作的考核

九、注重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收集本组职工的意见及合理化建议,并向科提出工作建议

十、组织本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业务学习,对本组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负责

十一、加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本组人员多深入基层征求意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

十二、负责完成矿、科的临时交办任务

水文地质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一、加强思想政治学习,与矿党政保持高度的一致,团结同志,服从科领导、组长工作的安排。遵守矿、科各项规章制度

二、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原则,熟悉矿井水文地质特征及各类地质规程。熟悉水文地质工作的各种技术业务。了解掌握井田内各含水层特征。对防治水及本人安全工作负责

三、井下各水平涌水量观测和出水点观测执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第11条和第12条

四、负责各季度防探水地区的审查汇报工作

五、经常审查各掘进头面实际情况和四邻关系情况对有威胁地区要重点掌握。

六、对过老巷老空等积水区时要及时在测量生产指挥图上划出探水线,并负责搞探防水设计、审查防探水措施和下达防探水通知单

七、对临时积水区要标到地质图及采掘工程平面图上(蓝图),对永久积水区要标到采掘工程平面图(底图)上

八、按矿井安全评估有关规定,及时整理防治水资料;编制并上报矿井涌水量动态表,汛季期间,负责观测地表水库、水沟的水量及扒缝情况,观测降雨量与井下涌水量的关系,并负责观测井下奥灰水文动态情况

九、负责地测标准化水文部分全部资料的整理工作

十、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井下防探水要求》、《煤矿层防治水工作条例》、《集团公司防治水管理程序》等,严格以其指导工作

十一、负责编写半年、防治水总结;负责编制矿井水害预防计划

十二、负责完成矿、科临时交办任务 生产地质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一、加强思想政治学习,与矿党政保持高度一致,团结同志,服从科领导、组长工作的安排。遵守矿、科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矿井地质特征及各类地质规程。熟悉地质工作的各种技术业务

三、经常深入井下现场,调查研究,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地质技术问题。必要时,及时下达技术业务联系单。完成当月的入井次数

四、负责日常井下地质构造的调查及分析,熟练掌握煤系地层的岩层及岩性,及时深入现场观测和素描地质现象,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图文结合。井下调查要有原始记录、调查时间、地点、位置、煤岩层、构造产状及必要的素描等,内容要记录清楚

五、负责对矿井水平大巷、岩石上下山、石门等主要巷道的地质观测、编录的审核工作;负责对地质工绘制的生产用各种地质剖面及预测、分析剖面的审查工作

六、负责填绘、整理、修改生产地质图,及时把所揭露的地质现象填绘在生产指挥图上,按要求及时填绘各种台帐及卡片

七、及时为回采、掘进、开拓技术人员提供所需的地质资料、图纸及地址说明书,内容要全面

八、按时编制月度、季度、地质预报及各种报损及 上报资料

九、熟悉地质标准化要求,负责各类资料的整理工作,按时整理地质标准化受检资料

十、负责矿井储量的计算工作

十一、负责对规程、措施中的地质资料部分进行审查并签字。对本专业及本人的安全负责

十二、负责完成矿、科临时交办任务

绘图员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全矿矿图绘制

1、熟练掌握矿图标准图例,各种矿图的用途及包括绘制资料的内容、比例、规定的要求。

2、各种矿图在绘制中,必须达到资料齐全、完备,图面整洁、美观、线条均匀、着色清晰适度,注记工整、准确,符合标准要求。

3、负责各种必备矿图、生产指挥图按时填绘、着色墨及交换图按时上报工作。

4、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等各种生产局部图的描绘工作。

二、做好矿图各种图纸版复晒及按计划登记发放工作。

1、及时完成矿图复晒,保证晒图纸清晰,为生产一线服务。

2、做好发放蓝图的编号无误及回收。

三、严格绘审图纸

1、绘审图纸每月6-9日审查完毕,要求审查时底图与蓝图精度是否符合标准、巷道几何关系是否正确、回采月末位置是否正确。

2、审图认真仔细负责,做到层层把关,人人负责,审图后进行签字。

四、做好矿图资料保密工作,不是工作场所不谈工作情况,严格保守机密。

五、完成领导临时交办任务,积极主动、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采煤工程师(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全面负责采、掘、开等技术工作的实施;

2、负责绘制采、掘、开等相关图纸;

3、制定采、掘、开作业规程及技术措施,并负责贯彻落实。

4、协助测量员搞好井上下测量工作,并负责测量员离开公司后的全部工作。

5、协助地质工程师收集整理有关地质及采掘方面的技术资料,并分门别类地整理保存。

6、参加月终验收,及时填报生产、考核报表,搞好结算工作。深入井下作业现场,检查处理有关技术问题和监督检查作业规程执行情况,确保工程质量。

7、协助“三量工程师”按时填报有关技术“三量”储量报表,搞好储量块段管理及各工作面的开掘上报审批工作。

3.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篇三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是全矿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建立健全本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组织制定本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

4、保证本矿的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足,并确保资金的有效实施。

5、负责召开全矿安全生产会议,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针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关键问题与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并督促执行。

6、负责组织、落实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重大事故要亲自指挥,组织领导对事故的上报、抢救、处理工作。

7、在安全工作中,要把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奖惩紧密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职工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8、加强双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决定、通知、通报以及矿安全办公会议的决定,代表矿安委会对本矿安全生产工作行使安全监察权力。

2、负责全矿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

3、协助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安排布置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工作制度。

4、负责全矿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安全思想教育及新工人入矿的安全培训工作。

5、负责全矿各单位的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各部门之间的安全工作,提出年、季、月安全工作计划,并督促各项工作的实施。

6、负责全矿六大体系业务领导工作,做好工作考核。

7、管好用好安全奖励基金,组织领导全矿安全质量大检查,并负责接待上级对矿的安全检查工作。

8、参与事故的救援和处理工作。组织全矿安全生产总结表彰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整改措施,做好全矿安措资金的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9、抓好岗位标准化作业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作业环境。

10、组织领导全矿性的安全大检查和质量标准化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组织有关部门,生产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逾期不处理者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单位的责任。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和矿长办公会议的指示和决定。

2、主持召开每天的调度会议,合理组织、指挥生产,及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3、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定期召开本业务分管范围内各单位的安全工作会议,听取汇报,研究解决现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4、负责检查所分管业务部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协调各单位之间的工作。

5、具体负责采、掘、开、运输、调度、地测等专业的贡量标准化工作,顶板管理工作,运输管理工作,矿井防治水工作和井上下生产场所文明生产工作。

6、组织领导分管范围内的质量检查,定时参加全矿组织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7、参加矿工程质量、文明生产验收检查和安全例会。

8、参与各种事故的救援与处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

9、协同安全矿长搞好安全生产,全力支持安全部门的工作。

10、协助矿长做好干部、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和其他工作。

技术副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规定,对全矿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

2、负责组织制定和审查全矿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及有关安全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经常监督检查,保证措施、计划的有效实施。

3、负责科研攻关、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用先进的设备保证安全生产:

4、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全矿的安全技术工作,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5、具体负责通风质量标准化工作、“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6、完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规范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审批。

7、负责组织人员制定反风措施,亲自指挥每年的反风演习。

8、保证采掘衔接正常,及时分析生产动态,解决生产中重大的技术问题。

9、指导全矿的安全技术教育工作,抓好工程技术人员的再教育和学术交流,参加领导重大灾害事故的救援、处理工作。

10、负责对全矿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以确保矿区的自然环境。

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l、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决定、通知、通报等。

2、负责召开全矿机电系统安全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本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薄弱环节,制定防范措施,并保证实施。

3、负责机电质量标准化和抢险救灾、“雨季三防”等机电物资的供应工作。

4、参加各种事故的救援和处理工作。

5、积极抓好本系统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第一思想教育,不断提高职工操作技术水平和安全思想意识。

6、组织搞好全矿大型设备的技术测定、更新、改造、报废等工作,保证配件的安质量,确保安全生产。

7、参加矿组织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和组织本系统专业性安全质量检查。抓好安全供电,合理用电。

8、抓好全矿设备的维修质量,保证设备完好,降低设备事故率,实现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

9、组织推广先进经验,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合理配备采掘机械化设备,不断提高矿井机械、现代化程度,组织机电人员开展岗位练兵、技术交流等活动。

安全指挥中心主任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负责安全指挥中心的全面工作。

2、负责组织指挥中心学习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本矿安全工作的决定、规章制度等。

3、负责编审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安全管理制度、审核安全技术措施等,并监督落实。

4、参与采掘计划、作业规程编审,督查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执行情况。

5、负责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活动。

6、负责安全措施资金的安排计划、使用、管理和安全工资、安全专项奖的考核工作。

7、负责指挥中心安全信息的分析、处置和上报工作。

8、负责对执行安全指令不到位的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9、负责全程督办各类灾害、安全隐患的整改治理及验收工作,制止超能力生产。

10、负责对重大安全隐患和轻、重伤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查处。

11、负责组织当日安全生产调度会议。

12、负责督查本矿安全管理工作的执行落实情况。

13、完成矿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任务

矿长通风助理岗位责任制

1、负责建立健全通风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是通风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2、负责组织编制“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督促完成与落实情况。

3、负责组织矿井通风系统调整、风量分配等工作。

4、负责组织通风专业队伍搞好“一通三防”现场调整,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消除“一通三防”各类隐患。

5、每月主持召开科务会议在布置安排工作的同时,重点布置“一通三防”安全工作。

6、负责组织对全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工作。

办公室主任岗位责任制

1、协助矿领导主持本矿日常行政事物工作,做好矿领导及其它部门正常办公的后勤保障工作。

2、及进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文件、资料,做好来文、函电、报刊杂志发放、立卷、存档工作。督促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3、全面抓好本部门工作,制定和健全本部门的岗位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4、贯彻劳动纪律管理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定期组织人员对部分厂区进行清理工作,做好劳动纪律的教育和考核。

5、负责领导组织的工作会议会务安排,做好来客来访接待、食堂管理、办公车辆使用管理工作。

6、做好办公场所分配和调整工作,加强办公设施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办公用品的消耗、浪费。

7、加强学习文化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工会主席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工会工作的方针、政策,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会工作。

二、组织工会会议、工会活动,搞好工会工作的决策、布置、检查和落实工作。

三、依法参与全矿重大决策,支持矿长依法行使职权,搞好企业民主管理,维护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协助并监督行政搞好安全生产,会同有关部门,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参与重大事故的追查和处理。

五、严格工会财务管理,合理安排好工会经费,经常检查工会财产的保管使用情况。

六、负责组织劳动竞赛、技术比武和岗位练兵活动,提高职工整体素质,推动生产的发展。

七、协助行政管好、用好福利基金,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按照标准审批困难救济,努力改善职工生活福利条件。

八、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管改进工会工作。

九、负责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主持同级职代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检查职代会有关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

十、定期向党委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会工作。

通风科科长岗位责任制

1、负责建立健全通风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是通风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2、负责组织编制“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督促完成与落实情况。

3、负责组织矿井通风系统调整、风量分配等工作。

4、负责组织通风专业队伍搞好“一通三防”现场调整,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消除“一通三防”各类隐患。

5、每月主持召开科务会议在布置安排工作的同时,重点布置“一通三防”安全工作。

6、负责组织对全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工作。

调度主任岗位责任制

1、在生产矿长的领导下,负责调度室全面工作根据煤炭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生产计划,对日常生产进行安排和调度。

2、组织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参加各类生产会议,对有关安全生产的安排和决议负责督促检查。

3、掌握安全生产完成情况和生产动态,搞好综合平衡组织均衡生产,协助有关领导抓好安全。

4、掌握采掘部署工作面的衔接和采区准备情况,督促解决问题,保持矿井正常接替。

5、负责协调生产和辅助部门的关系。

6、负责接受传达和矿领导及上级调度下达的有关安全生产指令和部署的工作,并检查落实情况。

7、对妨碍安全生产的问题和生产中薄弱环节,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发生重大事故时,负责调度人力、物力、车辆等。对同级业务部门进行一一调度,行使调度职权。

8、经常检查调度工作情况,按时召开调度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提高工作质量。

9、负责组织调度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调度人员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组织实现标准化调度室。

10、负责向矿领导和上级调度汇报工作,提供情况。

调度员岗位责任制

1、掌握全矿当班生产作业计划完成情况,并负责当班生产数据的统计和原因分析及第二天的生产预报工作。

2、在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立即向矿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同时,调动一切力量积极组织抢救工作。

3、掌握煤炭洗选和地面运输情况,按照生产实际做好车辆平衡调配,掌握煤炭外运和地面情况,确保矿井正常生产。

4、准确无误地计算各种数据,填写排版和图表,并记录好如下资料和台帐:

(一)调度综合记录,详细记录产量构成与按巷道类别完成的掘进进尺。

(二)生产装备,搬家工作个数,跟班干部姓名、地点、人数,日装与外运数量。

(三)非伤亡事故单项记录。各类事故的汇总次数,误时和误产情况。

(四)生产一线工人的入井出勤情况,采掘工人出勤人数。

(五)上级指示记录。

(六)交接班记录、调度日志记录。

(七)矿领导的指示记录。

(八)伤亡事故记录。

(九)重大非伤亡事故记录。

(十)采掘队日计划和实际完成记录。

5、认真做好对上级的通知、指示的接受和下达工作并做好完整记录。

6、掌握矿井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联系。并积极解决。

7、轮流深入井下熟悉了解生产情况,掌握现场生产条件和存在的问题。

8、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安全工作,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并做好记录。

生产技术科科长岗位责任制

1、在分管矿长及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管辖范围内业务负责。

2、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时编制、会审、贯彻作业规程,当生产现场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并报有关领导审批。

3、监督指导安排回采工作面初放、末回、安装拆除和巷道开口、贯通工作,并现场跟班指导。

4、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回采率和支护能力,组织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监督贯彻落实。

5、负责采区方案设计及生产的衔接,在回采工作面设计时,必须首先满足顶板支护及“一通三防”的需要,确保安全生产。

6、负责组织安排井下巷道回收时的安全管理,组织制定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回收。

7、对矿井存在的巷道失修问题,及时安排有关队组施工,进行处理。

8、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生产事故追查,提出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9、负责矿井的地质、地测的全面工作。

10、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及矿井的材料计划、考核工作。

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岗位责任制

1、在总工程师及生产科长的领导下,对本部门的测量工作全面负责。

2、协助生产科长抓好地质测量工作,提高矿井地测工作质量,主抓业务保安工作。

3、负责井下巷道中、腰线的给定。

4、加强测量工作的管理,确保井下巷道准确贯通。

5、抓好地构造研究、矿井水防治,为煤矿安全生产和正常发展提供准确的图纸和资料。

6、巷道贯通前,向有关单位及领导下达贯通通知单。

7、严格审查地质测量成果和设计,保证资料成果的准确性。

8、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地测问题,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

9、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隐患进行排查、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

10、协助科长搞好本部门其它业务工作。

机电科长岗位责任制

1、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抓好本科室的日常工作。

2、认真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煤矿安全规程》,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规章制度。

3、配合培训部门搞好杨电系统各技术工种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生产素质。

4、做好机电设备管理、供应管理、配件管理及材料供就的工作,搞好机电设备的更新、改造技术工作;抓好主要大型设备的维修、保养、安全运行的基础工作,使本部门管理范围规范化、标准化,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转,搞好安全生产。

5、监督设备管理员及防爆检查员做好日常机电设备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

6、抓好本矿机电管理达标工作,要求大型固定设备完好运行、移动设备完好率在85%以上,杜绝失爆。

7、组织本科职工深入开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落实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目标,做好一线的后勤保障工作。

8、协调本部门内部关系及其它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9、贯彻国家对消防工作“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负责全科仓库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防火、防盗、防汛、防破坏措施,并督促实施。

10、所辖的仓库、木场、油库、火工品库,要合理安排,科学管理,负责制定火工品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对所辖爆炸物品的流失、丢失负责。

11、负责保证全科采购、库存、出库材料的质量及安全性能。

12、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科属各地点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成专人排除,确保安全生产供应。

13、参加上级或本矿组织的各项安全检查,对问题的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

机电科副科长岗位责任制

1、坚持安全第一方针,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科的机电管理工作,组织全科职工完成机电任务,紧密配合全矿安全生产。

2、加强固定设备、供电系统、高低压线路、管路的定期检修工作,努力提高设备的维修质量,消灭电气失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设备质量检查。

3、加强机电安全管理,积极参与和组织事故分析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处理,并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4、深入现场巡回检查,掌握四大件、供电系统,井下机械、电气设备安全运转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定期参加全矿机电工作会议,听取意见,检查布置有关安全工作。

5、积极推广有关安全方面新技术、新装备,抓好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参加安全质量大检查。

地测科长岗位责任制

1、在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对防治水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和规定,组织全科职工全面完成各项防治水工作任务。

3、组织编制全矿防治水长远和年、季、月的工作计划,并付诸实施。

4、组织分析矿井水文情况,掌握矿井涌水动态和变化规律,参加解决水患和供水水源的措施的制定。

5、负责井下防治水的安全工作,定期召开防治水水会议,定期组织全矿防治水专项检查。

6、组织开展地表水体、降雨量的调查观测工作,负责井下各观测点的涌水量观测工作,并将观测结果建立涌水量观测台帐。

7、组织矿防治水相关方面技术竞赛,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开展技术革新,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8、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防治水资料,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地测副科长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组织防治水办公室成员全面完成防治水日常任务。

2、参加编制全矿防治水的长远规划和年、季、月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分析防治水工作情况与技术情况,制定技术措施,解决技术业务问题。

4、协助科长组织开展地表水体、降雨量的调查观测工作,负责井下各观测点的涌水量观测工作,并将观测结果建立涌水量观测台帐

5、督促防治水技术人员做好防治水月度预测预报、月度矿井涌水量测量和其他防治水工作。

6、完成科长和其他领导交给的临时任务。

地测科水文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

1、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做好分管的水文地质技术工作。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规程,执行公司技术管理规范和防治水工作条例细则,分担全矿水文地质技术或管理工作。

3、协助科长组织开展地表水体、降雨量的调查观测工作,负责井下各观测点的涌水量观测工作,并将观测结果建立涌水量观测台帐。

4、协助科长组织每月的防治水专项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分管矿领导及科主要领导汇报,确保矿井安全正常生产。

5、负责对矿井各采掘生产头面进行水害分析的预测预报,对存在水害威胁的头面提出整改意见。

6、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工作,并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7、协助科长做好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工作。

8、负责矿井充水性图等各种图表的填汇工作,及时绘制地下水等水位曲线动态图,掌握地下水的水位变化。

9、不断总结矿井水文地质变化规律,积极探索矿井防治水的有效办法。

10、负责提供公司季度、半年、达标检查所需的各种防治水资料。

11、积极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参与技术革新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地测科地质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执行部务会议决议,分担地测组业务范围内有关地质技术的组织管理工作,参加各级地质专业会议,编写专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掌握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规律,查明影响生产和建设的一切地质因素,及时提供各种有关地质资料,为煤矿正常生产当好参谋。

3、编制矿井生产勘探和补充勘探设计,保证生产正常接续,收集勘探和采掘工作面揭露的一切地质资料,及时提出地质预报

4、面向生产,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一切疑难问题。参加采掘设计、施工、开采分析会议,审批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协助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贯彻执行情况。

5、参加编制矿井远景规划、、季度、每月生产计划。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本组《业务保安制度》,参加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6、编制或修改矿井地质报告,做好水平、采区、工作面采后的地质总结工作。审批各种地质图纸、资料、报表,做好地质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7、开展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查明影响矿井生产的各类充水因素,掌握地下水的规律。参与或协助有关部门编制防排水设计,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负责提供有关工业及民用水的地质资料。

8、按照《矿产资源法》、《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等有关规定进行煤炭资源的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测算、统计、上报矿井的各类储量,经常分析各类储量动态及其变化规律,办理上报储量的注销、报损等。

9、参与煤层煤样采样化验工作,掌握煤质变化规律,调查研究矿山地压、地温、瓦斯、二氧化碳等突出现象与地质条件之间的关系。

10、负责本专业职工的培训工作,组织地质专业人员学习本专业知识,努力提高地质人员的技术水平,积极开展科研和技术革新工作。

11、地质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及其他地质人员在地质工程师和地测组长的领导下,分担上述工作。

地测科储量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地测科储量管理技术员是资源管理监督主要责任者,负责煤炭资源的回收管理与考核工作。储量管理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测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储量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经常深入现场,按规程、要求准确丈量,探测煤厚。

第2条 原始记录清楚,观测内容齐全,当日观测资料须当日填绘到有关图纸和台帐中。

第3条 各工作面建立明显的记尺标志(利用测量导线资料),若不清楚时需重新复尺,重新建点。

第4条 按时、保质完成“三量”的圈定、计算与损失量的统计、编表、呈报工作。

第5条 严格按规程要求进行储量的核减工作。

第6条 工作面及采区结束后,参与验收,并进行总结、分析。

第7条 爱护使用图纸资料及工具、妥善保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储量管理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科储量管理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储量管理技术员对工作面、采区及矿井回采率的考核,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编制的《丢煤通知单》、《带采煤柱通知单》的准确性、及时性,地测科储量管理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不能将现场资料及时、准确地填绘到有关图纸和台帐中,并出现技术失误的,地测科储量管理技术员负直 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3条 对完成“三量”的圈定、计算与损失量的统计、编表、呈报工作,出现失误的,地测科储量管理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追究责任。

地测科测量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

1、全面负责测量组业务和管理,保证正常工作秩序。

2、以高度责任心,严肃认真贯彻测量规章制度的执行,确保成果质量,做好业务保安。

3、根据有关规程规定和工程要求制定具体施测方案,及时建立健全各级控制网点,为日常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4、统筹安排,合理组织日常测量工作,满足生产要求。坚持下井,全面了解情况,解决技术关键。

5、审查测量成果和图表,及时组织计算,填绘矿图,确保质量,防止测量差错发生。

6、组织采掘旬进尺验收、丈量存煤、交换图填绘按时报送。

7、根据矿采掘布置安排,提前准备测量。校核重要工程施工设计,制定具体施策方案,并参加监督实施。

8、组织测量事故分析和处理,总结重要测量工程经验,评价各阶控制导线精度。

9、检查和校正测量仪器和工具,保证仪器性能和使用。

10、做好资料保密、管理、归案,严格资料提供手续,发放登记。

11、审查保安煤柱留设及受井下采动影响地面塌陷范围的圈定,组织检查和标定停采界线。

12、组织技术业务学习,提高技术素质,推广先进经验,改进测量方法。

机电队长岗位责任制

1、负责本矿机电设备管理,对设备运转质量负责。

2、组织机电职工参加各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机机电设备正常运转。

3、负责编制设备使用计划,配件采购计划。

4、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修,确保施工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5、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并进行监督检查。

6、组织学习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技术,促进机械化生产不断提高。

综采队长岗位责任制

1、在分管矿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队的安全生产和行政事务,是本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2、负责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和安全业务培训,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及矿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指令,努力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

3、负责组织落实矿下达的生产任务,合理编制生产计划,优化劳动组合,实现正循环作业,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经济指标。

4、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按照作业规程组织施工,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及时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对本队范围内工作面发生的特殊变化,必须有预防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5、建立健全各项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安全质量管理等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严格制度做好检查考核。

6、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和队干部轮流值班制度。工作面发生各类事故时,必须及时赶到现场,查明原因,落实人员,进行抢救和处理。对“三违”人员要严肃处理。

7、定期召开领导班子会、生产平衡会和全队业务会,总结经验,布置任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8、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协助支部书记做好职工思想政治教育,抓好全队精神文明建设。

9、鼓励支持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支持开展技术革新和劳动竞赛。

10、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准时参加矿有关会议,定期向分管矿长汇报工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1、按时完成矿交给的各项临时任务。

12、副队长协助队长做好分管工作。队长不在时,应指定一名副队长主持行政工作。

掘进队队长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是本队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2、负责组织制定本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督促检查本队主管技术员、跟班副队长、班长、验收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日常的工作考核。

3、全面负责本队的管辖范围内的质量标准化工作,负责按照质量标准搞好巷道掘进、支护、轨道铺设、水沟掘砌、巷道卫生方面的工作,推进标准化管理。

4、深入现场检查处理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在组织生是的同时,坚持把安全放在首位,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5、加强“一通三防”管理,管好用好“一通三防”设施。

6、负责抓好本队的安全生产,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总结上周的安全情况,制定安排好本周的安全生产工作。

7、负责监督检查本队作业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在巷道开口、贯通、过空巷、施工煤仓大型峒室、工作面过断层、陷落柱等重要生产环节时,必须亲临现场跟班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8、加强火工品的管理,严格领退制度,预防火工品丢失现象发生。

9、负责开好本队班前会,抓好现场交接班和质量验收工作。

运输队队长岗位责任制

1、抓好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定本专业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队里举办职工安全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

3、深入井下,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4、分管范围发生事故时,及时深入现场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处理,并制定防范措施。

5、参加全矿安全大检查及质量标准化检查。

6、负责全矿安全大检查及质量标准化检查。

7、负责开好本队班前会,抓好现场交接班和质量验收工作。

核算员岗位责任制

1、在队长的领导下负责工区的核算和材料的领用发放工作,依照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要求,准确、及时、认真地做好业务工作。

2、分月、分类按时分别对各类单据审核、登帐、存档备查。建立分类明细、汇总台帐。

3、对人员、车辆情况及有关技术、业务资料、财产物品等建档留存,严格日常考勤管理。

4、对各类收入、消耗进行专项考核与汇总分析,提交分析结果,提出改进措施。

5、全面、及时做好对上、对下收入、费用的核算、结算工作。搞好内部工资分配核算与工资发放。

6、负责低耗物品、办公用品的领用、发放、登记等管理。

7、按材配出入库管理办理出入库手续,并建立台帐进行登记。

8、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班组长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矿内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执行行业规章、煤矿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确保本班组的安全生产。

3、认真总结经验、发扬长处,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原材料消耗。

4、以身作则,带领全班组人员,保质保量的完成矿内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同时确保安全生产

5、积极的配合矿内管理人员做好各项工作。

安全员岗位任责任制

一、安全员要不断加强业务技术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二、安全员必须熟悉此管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高效、迅速处理各种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三、负责本区域的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守成整改任务。

四、遇有重大安全隐患而危及人身安全时应首先撤出所有威胁的人员,再迅速上报矿长。

五、安全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违章生产。

防治水科科长岗位责任制

一、在矿长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防治水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按时编制本矿井防治水规划和防治水计划。在开采特殊地段含水煤层时要及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三、组织编制全矿防治水长远和年、季、月的工作计划,并付诸实施。

四、每年在雨季来临前对本矿井的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解决,解决不了的向领导汇报,要及时处理水灾隐患,不得延误。

五、要及时了解本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周边煤矿开采范围及老窑积水资料。

六、要及时封闭报废的钻孔,在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

七、对防治水工程要及时上图,并及时作好防治水的有关台帐和报表。

八、要及时编制探水作业规程。

九、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防治水资料,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探放水工岗位责任制

1、在探防水队队长和技术员的领导下,完成各项探水任务。

2、详细做好钻探进尺、涌水、岩心的记录工作。

3、努力保证施工质量,保证原始记录的准确性。

4、做好设备的正常维护修理工作,保证设备的完好。

5、积极学习新技术、新方法,改进钻探工艺,提高钻进效率。

刮板输送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1、刮板输送机司机必须熟悉刮板输送机性能及构造原理和作业规程,32

掌握输送机的一般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技能,懂得回采和巷道支护的基本知识,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2、对本工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作业范围内的顶帮有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必须及时汇报处理后,方准作业。

3、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 %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4、严禁人员蹬乘刮板运输机。用刮板运输机运送作业规程等规定允许的物料时,必须严格执行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5、开动括板输送机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确认人员已经离开机器转动部位,发出预警信号或点动二次后,才准正式开动。

6、检修处理括板输送机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闭锁控制开关,挂上停电牌。

7、进行掐、接链,点动时,人员必须躲离链条受力方向;正常运行时,司机不准面向刮板输送机运行方向,以免断链伤人。

8、拆卸液力偶合器的注油塞、易熔塞、防爆片时,脸部应躲开喷油方向,戴手套拧松几扣,停一段时间和放气后,再慢慢拧下。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易熔塞、防爆片。

信号把钩工岗位责任制

1、把钩工是要害工种,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严格遵守并执行《信

号把钩工操作规程》及各项制度,同时敢于制止违纪、违章现象的发生。

2、把钩工应把信瞌头闸、挡车器、保险绳的关,时时检查安全措施,严格按规定使用所有安全措施,接班时先检查电缆、信号和电话。

3、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找他人代替。挂好钩头须再次检查方能发送信号,并做到目接目送矿车上下。

4、矿车装载过高过宽,材料和设备绑捆不牢,不得挂钩开车或提升。

5、轨道起坡点有岔道的地方挂钩前或摘钩头后必须将钢丝绳取出道岔缝隙摆正,防止起钩时钢丝绳被卡住或损坏钢丝绳。

6、风镐、风钻等设备一般不准装入吊桶中和矸石一起提升,必要时要事先通知上以免丢失损坏。

7、监督检查钢丝绳、地滚的磨损情况。

8、认真执行《井口管理制度》,做好现场交接班。

9、负责清扫井口杂物,保持井盖门清洁,严防井口、上下口发生坠落事故。

10、有权对入井人员进行查身,严禁带烟火或喝酒人员下井,切实搞好安全工作。

放 炮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1、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保安规程》、《立井施工作业规程》,熟练掌握立井放炮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切实搞好本职工作。

2、负责放炮工具的保管、使用和按规程要求领退火药、炸、雷管分箱并加锁。

3、加强火药管理,出班后及时办理火药退缴手续,防止火药丢失和浪费。

4、严格执行《火药管理制度》和放炮员操作规程》。放炮前后检查瓦斯,监督洒水消尘,如发现工作面有穿水、瓦斯突出等预兆时,有权拒绝装药放炮。

5、放炮前严格按规定撤人,设好哨岗,放炮距离和放炮线长度必须符合规定,放炮箱钥匙要随身携带。

6、认真做好瞎炮的检查和处理工作。

7、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交接班制度。

采煤打眼工岗位责任制

l、必须服从班长领导,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打眼任务。

2、必须掌握顶板情况,熟悉煤层节理,正确选择眼位,打眼角度、深度符合规程要求,遇特殊地段,应请示班长决定。

3、熟悉风钻性能,加强风钻维护,发生故障,应带到地面修理,不准在井下拆卸。

4、打眼时应保护好风钻、风管,搞好自主保安。补眼时,应注意瞎炮,以防伤人。

采煤巷道维护工岗位责任制

1、回采巷道维修工必须熟悉顶板控制及支护方法,具有掘进和回采的支护、回柱操作技能,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2、对本工种岗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对井下所使用的巷道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维修,确保巷道在使用期间经常保持规定的规格和支护的完整性。

4、井巷维修的内容包括:换修井巷中的支架;恢复原来的井巷断面、规格;清理巷道中的积水和於泥;调整巷道坡度;清理浮矸、浮煤及一切杂物;补换背板等。

5、熟悉煤矿三大规程,做到应知应会,严禁违章作业。

采煤运料工岗位责任制

一、经常了解和掌握工作面煤层厚度变化,顶底板好坏及有无断层情况,做到准确及时供料。

二、各类使用的备用料用量,按时运送到指定地点,堆放整齐,实行挂牌管理,做好领用料原始记录。

三、装运料使用的车辆要捆扎好,高度不超限,过风门时不得损坏设施,并做到随开随关。

四、在平巷运送料车时,前后车辆距离符合规定,特别在使用机车的巷道运送料车时,必须取得可靠联系和许可。

五、下料时,不得撞击、压伤电缆线和管子,严禁乱扔乱丢。

六、经常清点和管好用料,防止丢失或被盗,回收的废旧材料要运送到地面交库。

采煤泵站司机岗位责任制

1、乳化液泵站司机必须熟悉乳化液泵的性能和构造原理,具备保养、处理故障的基本技能,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2、必须严格按照乳化液泵站的操作规程,认真完成泵站检修、开启、运行和关停。

3、认真检查高压主管有无泄漏情况,泵站运行过程中,要随时观察乳化液泵的运行情况,乳化液的配置、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5、泵站运行过程中,乳化液有无析油、析皂、沉淀、变色、变味等现象;检查乳化液配比浓度是否符合;液面是否在液箱的三分之二高度位置以上。

6、确保泵站完好、清洁卫生。

7、泵站运行过程中,司机严禁脱岗。

8、严格交接班制度。司机在现场向接班司机详细交待本班设备运转情况、出现的故障、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填写乳化液泵站工作日志。

采煤端头支护工岗位责任制

1、端头支护工应熟悉采煤工作面顶底板特征、作业规程规定的顶板控制方式、端头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掌握支柱与顶梁的特性和使用方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2、按规定准备好支护材料和其它准备工作。

3、严格按照本工种操作规程要求组织作业,严禁违章作业。

4、随时观察工作面动态,发现异常现象(如:巨大的震顶声、大量支柱卸荷或钻底严重、顶板来压显现强烈或出现台阶下沉现象等),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离所有人员,待顶板稳定后,由班(组)长按规定处理。

5、支护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剩余材料运到指定位置码放整齐。

6、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掘进队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在总工程师及生产科长的领导下对井下巷道掘进工作全面负责。

2、协助生产科长搞好采区设计、巷道布置、生产衔接等工作。

3、协助生产科长搞好材料的计划、考核管理工作。

4、负责对井下各巷道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核,并对各作业规程的贯彻情况及记录做好跟踪管理工作。

5、负责每旬、月对各掘进队组的工程质量检查及巷道进尺验收。

6、密切关注井下各巷道的瓦斯、顶板、水、火、煤尘的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灾害作出预先判断和处理意见。

7、经常深入井下生产现场,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8、经常深入一线队组,多和队组技术员进行沟通交流,了解生产动态。

9、认真完成领导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

掘进胶带输送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1、皮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2、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特别是皮带运行中不得睡觉或脱离工作岗位。

3、集中精力、全神贯注、随时注意信号变化,发现异常立即停机,有权制止乘座皮带搬运物料。

4、机头、机尾无积煤。

5、严格执行岗位交接班验收制度。

掘进打眼工岗位责任制

1、打眼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上岗前必须认真学习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熟悉、掌握打眼机具的结构、性能和使用方法。能维护打眼机具及维修一般故障。

3、掌握作业规程、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及支护有关规定。

4、必须湿式凿眼,严禁干打眼。

5、在打眼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集中精力,注意观察钻进情况。打眼时钻杆不得上下左右摆动,钻杆下方不得站人,以免钻杆折断伤人。遇有特殊情况打眼的,根据《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掘进打眼工中第9条规定的第10条特殊情况。

6、严禁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和在残眼内打眼。

7、风钻打眼时,风钻钻前方严禁站人。

8、打眼前要做到“三紧”、“两不要”。

9、严禁使用煤电钻及麻花钎子打眼。

10、打眼必须按定置化管理规定放置风钻及风煤钻,悬挂风水管等。

11、每月积极参加工区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掘进喷浆工岗位责任制

1、坚持“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2、掌握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正确操作,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严禁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戴好安全帽和防尘口罩,防止粉尘对人体的侵害。

4、每班坚持自检制,对照明、顶板、降尘、设备等环节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作业中必须经常检查输料管和出料弯管等处有无磨损击穿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喷浆完毕,清理作业现场,各类工具安置归位。

7、对各级检查出的隐患问题,必须及时整改。

8、发生设备事故或隐形事故,立即向领导汇报。参加事故分析,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瓦检班长岗位责任制

一、在科长和技术员领导下,搞好瓦斯员的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各种瓦斯管理制度及预防瓦斯事故的安全措施,抓好全矿井瓦斯的检查工作,防止瓦斯的积聚和超限。

二、负责检查栅栏或密闭附近的瓦斯,按规定排放瓦斯,负责检查局扇的风电闭锁情况。

三、负责检查瓦斯检查员的巡检情况,以及瓦斯记录牌和原始记录的填写情况。

四、搞好班内的团结和瓦斯员的出勤情况。

五、认真执行瓦斯方面的事故预防措施,并协助处理重大的瓦斯事故。

六、负责检查本班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测风工岗位责任制

1、在通风队长和技术员的领导下,严格执行三大规程,负责进行全矿井的风量测定工作,对本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直接责任。

2、矿井通风系统,掌握各地点的计划风量,掌握各地点的风量变化情况及原因,发现问题及事故隐患,要积极处理,并报告工区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3、主要进、回风道、采掘工作面要设测风站,每旬至少全面测风一次。对采掘工作面要经常测风,做好原始记录,并编制报表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做到数字准确、可靠。

4、用好各种图牌板。

5、参加矿井反风演习、矿井瓦斯鉴定工作,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对测风工作精益求精,高标准严要求,一丝不苟,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6、定期对测风仪表进行保养维修,按时送有关部门校正,使测风仪表灵敏可靠。

测尘工岗位责任制

1、在工程技术人员的领导下负责矿井测尘工作。

2、严格按操作规程对测尘样品进行称重化验、分析,做好资料的记录、整理、库存上报工作。

3、检查测定矿井空气粉尘含量,监督综合防尘措施的实施,及时发现并制止超标作业,为矿井安全提供可靠数据。

4、坚持仪器正常维修、保养校正,做好粉尘浓度、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分散度的采样、送样工作。

5、测尘工应能正确使用测尘仪器测定粉尘浓度,提出控制粉尘的措施和意见。

火工品库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1、在安全矿长的领导下,做好火工品库房的管理工作。

2、经常按照计划与批供员联系,保证及时供应,不得影响生产。

3、运进火工品,必须认真验收,验收后,须保证安全,不得丢失,并监督将火工品安全运到库房。

4、要准确掌握库存情况,不得超出规定数量,如果超出或库存不足,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5、教育职工提高警惕,做好四防。对于参考者,应严格参观手续。

防尘工岗位责任制

1、对所属工作范围内的通防工作负全面责任。

2、熟知“三大规程”中关于“一通三防”的各项规定,按章作业,正规操作。

3、保证本职范围内的通防设施完好无损,备用材料各归其位,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和符合文明生产标准要求。

4、做好通防设施的维修工作和冲尘工作,并做好记录。

5、随时检查通防设施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通防问题,保证施工地点的安全生产。

6、针对较大的工作量,对正常的通防工作造成影响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7、对当班的通防设施的工作状况和存在问题以及各种记录,必须向下一班交代清楚,不留隐患。

8、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9、保质保量的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井下绞车司机岗位责任制

1、绞车司机在上岗时,必须高度集中思想,振作精神,坚守岗位,完成本班的各项任务。

2、遵守八小时工和制和本工种所订各种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遵守劳动纪律,未经有关允许,不得随便离开岗位。

3、司机应熟悉设备性能,掌握设备完好标准,做到“三好”“四会”(用好、管好、修好、会操作、会保养、会检修、会排除故障。

4、随时注意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迅速处理汇报。

5、每台设备,必须固定专人操作及维护,不得随便更换人员,除专职司机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动机器。

6、及时准确地填写好各种记录,报表,并保持图表记录的完整清洁,严禁干私活。

7、负责管好并准备好必须的工具,备件,机房洞室卫生清洁,机器亮。

4.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篇四

业 务 保 安 责 任 制

目 录

一、矿长业务保安责任制.......................................1

二、生产副矿长业务保安责任制.................................1

三、安全副矿长业务保安责任制.................................1

四、机电副矿长业务保安责任制.................................2

五、技术负责人业务保安责任制.................................2

六、矿办公室主任业务保安责任制...............................3

七、采掘队(班)长业务保安责任制.............................3

八、机电科业务保安责任制.....................................3

九、运输队业务保安责任制.....................................4

十、通风科业务保安责任制.....................................4

十一、安监科业务保安责任制.....................................5

十二、生技科业务保安责任制.....................................6

十三、职业卫生业务保安责任制...................................7

十四、保卫科业务保安责任制.....................................7

十五、调度室业务保安责任制.....................................8 2

煤矿业务保安责任制

一、矿长业务保安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业务保安方针,对上级有关业务保安的指令、决定等及时组织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措施并组织贯彻执行。

2、对全矿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做到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评比安全工作。

3、认真组织各单位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安全质量大检查。

4、当矿井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赶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工作。

5、负责审定重大的规程措施,开拓设计布局,组织实施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生产区域的变化组织季度灾害预防计划的修改和贯彻执行。

6、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对矿井的反风演习和救护演习、井下动火等有关规定,都必须亲临现场组织实施。

7、大力支持安全监察工作,全面调动安监人员积极性,充分发挥安全监察作用,确保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二、生产副矿长业务保安责任制

1、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认真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问题,检查各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把安全放到压倒一切的位置。

2、对上级和矿有关安全命令、通知、规定必须召集有关业务部门亲自主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兑现。

3、定期召开分管生产的区队、班长以上的干部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业务保安例会,研究分析矿井安全隐患及存在问题,制定有效措施限期处理。

4、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检查各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推广业务保安的先进经验。

5、对生产现场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安监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组织制定可靠措施,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并亲临现场督促处理。

三、安全副矿长业务保安责任制

1、积极协助矿长抓好业务保安,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

任。

2、贯彻执行党的业务保安方针,及时研究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隐患,当安全和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违章指挥。

3、对上级有关业务保安的命令、通知、规定和本矿业务保安决定,必须亲自召集有关业务部门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

4、亲自组织并参加安全质量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5、经常深入井下,组织调查研究,发生事故必须亲自赶到现场,协助矿长抢救处理。认真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追查处理事故。

6、负责督促安技措工程及时完成。

7、定期组织排查安全隐患,并安排整改部门和整改日期。

四、机电副矿长业务保安责任制

1、负责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机电方面的指示和规定,按照规定审批大型机电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

2、加强机电设备技术管理工作,开展机电峒室达标和设备创优竞赛活动。

3、建立健全设备检修制度和机电工种岗位责任制,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情况,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对机电工种人员业务培训考核换、发证工作。

4、经常组织机电安全大检查,分析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参加处理分析各类机电事故。

5、负责安全通讯工作,定期组织人员检修通讯设备,确保通讯工作畅通无阻。

五、技术负责人业务保安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业务保安方针及国家安全法规、法令、上级文件、指示、决定精神。

2、根据可采储量合理安排生产,搞好各项工程设计,及时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认真监督执行。

3、全面落实“一通三防”及“安技措”计划及时完成。

4、督促有关部门按时制订机电、运输、提升设备检修计划,及时审

批执行。

5、做好职工业务技术培训,指导工作,参与职工业务考核评比,确保要害工种持证上岗。

6、矿井发生事故时,及时参与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抢救,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六、办公室主任业务保安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教育全矿职遵守业务保安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行政干部切实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安全和劳动法规。

2、监督和协助行政用好安技措资金,确保安全投入。

3、参加业务保安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坚持督促整改。

4、建立健全群众监督岗位责任制,认真抓好安全网员的群监、群治、群管工作。

5、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参与各种事故的处理和追查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安全培训工作。

七、采掘队(班)长业务保安责任制

1、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业务保安方针和上级有关业务保安的命令、指示通知以及矿有关业务保安的指示精神。

2、按时组织职工学习文化,学习煤矿及上级下发的业务保安文件。

3、认真抓好生产辖区内自然灾害的预防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杜绝煤尘、水、火、瓦斯、顶板、机电、运输等事故的发生。

4、严格贯彻执行作业规程,经常检查本区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认真抓好工程质量、创造良好的业务保安环境。

5、要时刻掌握本区生产环节、安全状态,对不安全的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亲自在现场督促处理。

6、负责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教育,定期召开安全例会。

八、机电科业务保安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业务保安的命令、通知和矿有关业务保安的指示精神。

2、负责电器设备安全管理,定期组织设备质量检查、评比工作,提高设备完好率。分析电器设备安全运转情况,参加分析各类机电事故。

3、负责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和锅炉等大型设备的安装检查、维修和管理,保证安全运行,消灭重大事故。

4、负责所属机电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测试整定工作,保证安全设施和保护装置齐全完好,动作灵敏可靠。

5、建立健全机电科各工种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设备检修制度。

6、按规程规定期限,对所辖机电设备定期进行检修,对工区、队所属设备的安装、检修提供技术指导。

7、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机电工种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8、定期组织电气试验和大型设备技术测定,抓好“三电”工作。

9、加强机电设备技术管理工作,开展机电设备峒室达标和创先活动,不断提高设备维修质量。

九、运输队业务保安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业务保安方针和上级有关业务保安的指示、通知精神。

2、加强职工业务素质培训,不断提高职工工作能力和操作水平。

3、负责矿井提升运输,业务保安管理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抓好电机车、绞车等机械的检查维修,提高轨道铺设质量,保证各种安全装置齐全完好,灵敏可靠。

4、掌握提升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转情况,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立即处理发生事故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救。

5、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经常检查各岗位人员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

6、抓好井口安全和井下运输大巷的环境治理,确保井下文明生产。

十、通风科业务保安责任制

1、在技术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及矿有关规定、文件精神。

2、详细制定“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及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

3、建立健全防尘系统、防尘设施、防尘管理制度,督促“一通三防”

资金及时完成,保证安全投入。

4、掌握全矿矿井的风压、风量气体变化情况,合理分配风量,减少内外漏风。

5、对瓦斯员定期进行业务考核,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并做到持证上岗。

6、坚持矿井反风演习和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7、认真制定巷修计划及措施贯彻执行。

8、掌握矿井巷道的支撑承压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修复,减少堵巷、漏顶等事故的发生。

9、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提高维修质量,确保现场施工安全。十三、十一、安监科业务保安责任制

1、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按照《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及《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对本矿执行以上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安全目标的分解,落实和考核工作,全面检查业务保安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落实,确保安全责任目标层层落实。

3、参加各项工程设计鉴定,参加特殊工作措施及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审批,督促检查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三同时”的执行情况,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4、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提足安技措费用及“一通三防”专项资金,并对计划完成情况组织检查验收,确保安全投入发挥作用。

5、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安全宣传教育及各种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并定期做好审、验证和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

6、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十项专管”人员定期排查隐患,对重大隐患负责组织评估,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竣工后的组织验收。

7、定期总结分析安全工作,及时制定年、季、月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对在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负责制定安全奖罚意见报领导批准后落实。

8、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做好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对“三违”人员和事故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做好安全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9、坚持奖优罚劣和重奖重罚原则,管好用好安全奖励基金,调动业务保安积极性。

十二、生技科业务保安责任制

1、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全面落实业务保安的有关规定和条例,认真组织、掌握、协调、调度业务保安。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煤炭生产的各项技术规定和政策,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坚持技术原则,优化设计、合理布局,督促检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的落实,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创造良好的生产作业环境,实现业务保安。

3、认真组织好“质量上标准、安全创水平”活动,经常深入基层,加强质量管理和检查,促进质量标准化的提高。为安全工作打好基础。

4、认真落实“一通三防”工作重中之重的决定,全面制定检查落实“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管好、用好通防专项资金,不断改善提高安全监测技术和管理手段,千方百计控制重大瓦斯煤尘事故发生。

5、认真做好矿井通风、瓦斯、煤尘、防灭火等项技术管理,对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组织定期检查,并做好矿井救护队的业务技术指导工作。

6、严格现场管理,做好井下爆破技术指导和火工品使用管理,加强顶板管理,杜绝违章指挥。

7、认真做好井下地质水文等方面的预报工作,确保技术管理具有超前的预见性,并做到及时、准确、为业务保安创造条件。

8、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定预防性措施。

9、抓好业务保安调度工作,及时掌握业务保安动态,调度现场隐患督促抓好整改,加快信息反馈,及时向领导汇报业务保安存在的问题,协调组织好业务保安。

10、抓好运输管理工作,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设施,督促检查安全设施的定期试验,确保设施反应灵敏,运行良好。

11、认真落实业务保安“十项”专项管理制度,完善专业管理,定期召开专业管理会议,及时解决十项专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并督促落实,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十三、职业卫生管理业务保安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教育职工遵守业务保安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行政切实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2、负责对企业业务保安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工人业务保安条件,督促行政干部及时解决职工提出的业务保安问题,参加各种事故追查处理。

3、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监察制度,充分发挥群监、群防、群治作用。

4、做好职工伤、病、残的检查鉴定工作。

5、搞好各种安全竞赛活动,及时总结交流群众安全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工作经验。定期召开安全网员例会,教育职工提高安全意识。

6、加强女工劳动保护工作,保证女工合法权益。

十四、保卫科业务保安责任制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办事,确保矿内治安环境平稳。

2、加强治安防范管理,排除矿内一切不法隐患。对矿内发生的各类案件,必须及时赶赴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和案件的审查处理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学习党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职工法治意识。

4、严格执行矿各项规章制度,大公无私,坚持原则,敢于向不良行为作斗争,树立正气,文明执法。

5、坚持矿内巡视制度,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确保职工人身安全和矿区业务保安。

十五、调度室业务保安责任制

1、负责全矿日常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工作,及时指挥排除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事故隐患,协助矿长指挥抢救重大事故。

2、传达、贯彻上级对安全工作的紧急指示、命令、通知、决议和矿委的决定,并监督执行。

3、积极协调各部门缩短影响生产时间,作好机电设备的抢修工作,抓好工程质量的现场管理,确保完成全年的计划生产任务。

4、负责井下电话通讯线路设备的检修维护,绘制通讯系统图,保证电话畅通。

5、参加全矿各类事故的调查工作,并作好追查分析。

6、参加全矿检修计划的编制,掌握检修进度。

7、负责井下文明卫生监督、检查。

8、负责组织召开班前调度会。

9、负责各队相关内业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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