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2025-02-05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2篇)

1.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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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讨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确定适时发布大城市城镇调查失业率数据 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新华网北京7月30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讨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确定适时发布大城市城镇调查失业率数据,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会议指出,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适应“新四化”同步发展要求,以人为本、改革创新,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有利于造就支撑产业转型升级的较高素质劳动新军,促进扩大消费的新群体,参与城市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的新市民,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一要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鼓励各地改扩建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技工院校,努力让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发展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运用财政支持、创投引导、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二要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和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提高仲裁效率。三要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促进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及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并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将农民工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范围,逐步将有意愿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将住房保障和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农民工。四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文化服务,推动体育、文化等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会议强调,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事关全局。要重点推进长期在城市居住、有相对固定工作的农民工有序融入城市,并关心和帮助灵活就业农民工,使亿万农民工工作有着落、生活有保障、精神有家园。

会议认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推进简政放权,整合部门职能职责、减少多头管理、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方便企业和群众、降低创业成本的有效举措。会议讨论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强调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影响。会议决定,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再推进相关法律修改工作。

会议指出,保就业是政府重要职责,也是区间调控必须确保的民生“下限”。通过科学的抽样调查,采集失业率数据,可以更好监测就业状况,引导更加注重有就业的增长。经过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hlbe.off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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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探索,目前我国发布使用城镇调查失业率数据的条件已具备。会议确定,扩大调查失业率统计范围,完善办法,由统计部门依法适时发布大城市调查失业率数据,以更加全面动态反映失业情况,让社会和公众及时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态势,使宏观经济决策更加“心中有数”,为促进比较充分的就业提供支持。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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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篇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发展的重大决策,督促《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落实,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督导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实施期间(2015年至2019年),每年组织一次。

第三条 实施专项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严格按照专项督导程序,确保督导内容真实、结果可靠。

(二)注重实效。重点督促地方政府履行责任,推动规划和年度计划任务落实到位,确保政策措施取得预期效果。

(三)公开透明。坚持督导过程公开和结果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督导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进展成效。有关省份按照覆盖贫困地区、聚焦薄弱学校的要求如期完成年度实施计划,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薄弱学校改造工作,所有项目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落实各项重点任务:

(一)保障基本教学条件。实现学校选址安全、校舍符合抗震消防和采光通风要求,配齐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课桌椅、图书,有符合规定的学生锻炼空间和体育设施。

(二)改善学校生活设施。实现寄宿生每人一个床位,食堂、厕所能够满足学生需要,有必要的淋浴、饮水、取暖和安全设施。

(三)办好必要的教学点。实现设施配备齐全,满足教学和生活基本需求,教学质量和教育经费得到有效保障。

(四)解决县镇学校大班额问题。实现学校布局科学合理,超大班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大班额现象逐步消除。

(五)推进农村学校教育信息化。实现农村学校宽带网络、数字教育资源、网络学习空间建设稳步推进,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师生共享,在教育教学中深入应用。

(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实现乡村教师资源配置明显改善,教育教学能力稳步提高,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基本建立,生活条件有效改善,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

第五条 质量管理。校园校舍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质量和安全。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对项目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负责,无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落实设施设备购置项目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确保阳光操作。设施设备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账建卡手续,建立设施设备档案,有效防止流失和非正常损坏。

第六条 保障体系。省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完善有关政策、制度。切实加大财政投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倾斜,做好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需求与相关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支持缺位。督促地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项目规划落实资金,严格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制定完善有关政策,对项目建设涉及的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本着“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给予减免优惠。

第七条 公开公示。中央、省、市、县、校建立各级公开公示信息平台,并实现互联互通,逐级向社会公示项目规划、预算安排、实施进展情况等信息,对各地逐县、逐校、逐项目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开展社会各界满意度调查。

第三章 专项督导的程序和方式

第八条 日常监督。充分发挥责任督学作用,强化日常检查,随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督促工作进展。

第九条 动态监测。中央建立项目实施监测系统和数据库,实时监测各地项目实施进展,掌握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十条 地方自评。有关省份按照要求组织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指标体系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在当地政府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后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第三方评估。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参与评估,充分运用多种评估方法和方式,获得全面准确的有效信息和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实地督导。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日常监督、地方自评、动态监测以及群众反映的问题,编制实地督导事项目录,组织中央、省、市、县教育督导部门,随机抽取督学和专家组成督导组,随机确定督导对象,四级联动,对有关省份进行实地督导。具体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文件、重点抽查、随机抽查、个别访谈等。

第十三条 发布报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动态监测、各省份自评和实地督导结果,形成专项督导意见书和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 整改落实。有关省份在接到督导意见书后,按照整改要求和建议,积极有效地进行整改,并在3个月内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四章 专项督导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 对新建校舍和采购设施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出现重大施工安全责任事故,未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出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出现套取、挪用、截留资金以及举债建设、项目管理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问题的省份,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对违纪问题线索,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工作激励与问责机制,把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对项目进展不力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地区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纳入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规划的中西部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部分东部困难省份,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省份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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