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2024-09-02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15篇)

1.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篇一

根据县林业局《关于印发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我镇于10月5日至11月10日对全镇集体林权流转开展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镇辖19个村,130个村民小组,全镇共有林业用地面积84000余亩,其中公益林面积30717亩,商品林5万余亩。

二、高度重视,强化责任

镇党委、政府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分管林业的领导为副组长,林业、财政、党政办及各包村干部为成员的`集体林权流转自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林业站,具体负责集体林权流转工作的宣传、纠纷调解和确保实现集体林权管理严格、流转规范等。

三、自查具体情况

全镇集体林权流转涉及到4个村9个社24宗林地,流转面积4207.5亩。其中村5个社15宗林地、流转面积2344亩;村2个社4宗林地,流转面积800亩;村1个社1宗林地,流转面积899亩,村2个社3宗林地,流转面积164.5亩。以上林权流转、出租的都办了林权证。

四、存在的问题和下步工作措施

一是认识不够,宣传不到位。二是对流转、出租等林权法律、政策不明确。三是流转、出租资料不全、不规范。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照集体林权流转的法律、政策、程序来整改和规范已经流转、出租的集体林权存在问题的整改到位。

2.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篇二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新一轮延续和完善, 它确定了广大林农的主体经营地位, 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明确给实际的承包农户, 因而调动了林农的生产积极性, 有力推动了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

林权流转是集体林权制度深入改革的重要措施, 是林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的重要途径。林权流转可以将林农分散的林地集中到种植大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业主手中, 提高林地经营管理水平和产出率, 实现林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同时, 农村劳动力从分散的林地中解放出来, 林农当地就业, 这有效地提高林农的劳动力收入, 有利于资源、资金、技术和人力的有效整合, 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从而达到林农增收、企业增产、林业增效的多赢局面。但在实践过程中, 林权流转不断暴露出一些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特别是广大农户对林权及其流转过程中一些概念的混淆, 导致林权流转问题日益突出, 矛盾纠纷不断增多, 严重损害了林农利益, 制约了林权流转的快速发展。

2 林权及林权流转的内涵

2.1 林权的内涵

《森林法》等法律中未对林权做出明确的界定, 学界中由于出发点不同对林权也有很多不同的解释。韦贵红[1]认为, 林权作为一种复合型权利, 包含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 其中用益物权主要是林地承包经营权和采伐权。孔凡斌等人[2]认为, 林权的客体是森林、林木和林地, 林权的主要内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以及森林景观开发利用权等。笔者认为, 林权具有丰富的产权内容, 但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践中总结, 主要是指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这与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记载的林权内容是一致的。

2.2 林权流转的内涵

根据林权的客体性, 林权流转就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依照我国现行立法, 林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 没有土地属个人所有之说, 因此林地所有权不得进入交易流通领域。根据《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规定, 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林地的使用权人, 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 依法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林地使用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简言之, 一般意义上的林权流转, 就是指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流转。林木流转是实践中最容易理解的流转内容, 它的体现方式主要是采伐权转让。

2.3 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权和林地经营权的区别

在林地流转实践过程中, 林地使用权流转又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彭凤琴[3]认为, 林地承包经营权是林地使用权的一种具体方式。林地使用权只是法律上更为正式的说法, 自《农村土地承包法》发布以后, 农户更容易接受林地承包经营权这一说法。笔者认同这种基本观点, 即林地使用权与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范畴是一致的。但林地承包经营权实质包含了承包权和经营权两个权利, 且两者的概念和意义又有所不同。

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 承包是一种特有关系, 它可以通过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两种方式形成。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集体林地的一种最基本方式, 它的特点是承包的双方当事人是不平等民事主体关系, 是集体内部通过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由发包方统一向集体内部成员分配林地。农户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林地使用权就是承包权。这种承包权带有强烈的法定福利和农村保障功能, 因为家庭承包是国家为保护农户持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而法定的一种关系。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任何个人、单位均不能通过这种承包方式获得承包权。林地承包权属于物权范畴, 是一种用益物权[1], 通过家庭承包获得林地承包权的农户对林地有使用、收益、占有和部分处分权。林地承包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 一旦林地承包权受到侵害, 权利人有权要求妨害人停止侵害、受损赔偿、恢复原状等。

经营权可以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经营所得即所有。简单说, 经营权就是经营业主通过对林地的合理经营使用, 从而获得孽息物的一般权利。家庭承包农户可以在获得林地承包权的同时获得林地经营权, 其他单位或个体也可以通过流转的方式从原农户或集体手中获得林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是一种民事关系, 没有社会保障功能,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通过一定合法形式获得, 是以债权方式予以保护, 通常只享有债权请求权, 当经营权受到侵害时, 经营业主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 笔者认为:林地承包权和林地经营权都属于林地使用权的范畴, 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对家庭承包农户而言, 林地使用权或者林地承包经营权都是对等的涵义。但对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单位和个人来讲, 是获得林地经营权还是林地承包经营权, 就要看经营者是通过何种流转方式获得林地。认识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权和林地经营权的差异, 对指导林地流转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因为流转方式不同, 获得的权利不同, 流转当事人在占有和处分林地上就有着很大的区别。《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稳定农户承包权, 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基本原则, 就充分的说明了在林权流转的实践中, 大力鼓励参与流转的实质上是林地经营权。

通过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主要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笔者认为, 其他方式承包虽然也有“承包”的行为 (即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 , 但这里的“承包”与家庭承包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其他方式承包与林权流转的其他方式一样, 都是以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为原则, 有偿获得土地经营权, 不具备福利保障功能。因此在此笔者把其他方式承包列入到有偿的林权流转方式中。

3 林权流转方式的异同

根据《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规定, 林权流转可以有承包、转包、转让、出租、抵押、入股、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流转方式不同, 取得的权利也不同。在林权流转的实践中, 我们常常将集体经济组织称为发包方, 将已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农户称为出让方, 通过流转获得林地承包权、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称为受让方。

3.1 承包

由于家庭承包方式的特殊意义, 笔者认为, 家庭承包是一种特殊的产权关系, 不能纳入一般意义上的林权流转范围。林权流转中的承包, 应指的是以其他方式承包或有偿承包形成的民事关系。即发包方为集体经济组织, 受让方通过有偿承包形式直接获得林地经营权。这种承包关系以债权方式予以保护。

3.2 转包和出租

转包和出租都是出让方在一定期限内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部分或全部流转给受让方的形式, 流转期限到期时山林将退回出让方。转包和出租均不改变原农户与发包方的原始承包关系, 原农户继续履行与发包方之间的承包合同。由于转包和出租均稳定了原农户的承包权, 此时林地流转的实体就是林地经营权的流转。通过转包或出租方式获得林地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 与原发包方不存在产权关系, 仅与出让方产生合同债务关系。转包和出租都是一种债权行为, 两者的区别仅在于, 转包的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出租的受让方为本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3.3 转让

转让和转包虽只有一字之差, 但本质区别却非常大。在实践中, 流转双方当事人常常将两者混为一谈, 从而导致很多林地流转纠纷。转让的实质是出让方将林地使用权 (注意不仅仅是林地经营权) 、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全部或部分出让给他人的行为。转让后, 原农户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 新的受让方与发包方重新形成承包关系。也就是说, 转让后的林地或林木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回到原农户手中, 原农户将完全丧失该地的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和所有权, 不再享有家庭承包关系带来的社会福利和保障功能。转让关系以物权方式予以保护。因此, 为了避免原农户只顾眼前利益而丧失基本生产资料, 国家对转让方式限定了严格的前置条件。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 必须满足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等3个条件。

3.4 入股和合资合作

入股和合资合作是拥有林地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 自愿将林地经营权作为股权, 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联合生产经营合作的方式。不同的是, 入股的成员都是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 合资合作的成员可不受其身份限制。

4 林权流转的备案及登记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 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的, 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由此可知,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 可以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 但以转包、出租等租赁形式流转的却未能明确应办理什么登记。

笔者认为, 转让、互换方式发生的林权流转, 原农户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已终止, 受让方获得了林地承包权和经营权, 因此可以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将林权转移到受让方名下。即采取转让、互换方式发生的林权流转, 应该为受让方颁发新的林权证。而以转包、出租、入股等租赁方式发生林权流转的, 由于未改变原农户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原农户仍享有受物权保护的承包权, 受让方获得的仅仅是一种债权性质的经营权, 因此不能为受让方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即不能办理新的林权证。但为了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建议以转包、出租、入股等租赁行为流转林地、林木的,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林权流转备案登记制度, 颁发林权流转经营权证。这样一方面可以对林权流转合同进行鉴证把关, 另一方面可以解决经营者无产权交易证明的问题。

5 结语

林权流转是林业规模化、现代化、产业化进程的重要标志。它不仅可以使闲置的林地得以开发利用, 发挥林业产业效益的最大化, 还可以拓宽当地农户的就业途径, 吸纳社会力量, 维护社会稳定。因此, 深入研究分析林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认真理解和贯彻林权流转相关的法律、政策, 对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韦贵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有关法律问题研究[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 7 (1) :59~64.

[2]孔凡斌, 杜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研究[J].林业经济问题 (双月刊) , 2008, 28 (5) :377~384.

3.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 篇三

一、严格界定流转林权范围

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包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致使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情形。集体林权可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依法取得抵押权人或共有权人同意等情况下的林权不得流转。

二、准确把握林权流转原则

林权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的意愿、价格、期限、方式、对象等应由林权权利人依法自主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或阻碍农民流转林权。坚持林地林用原则,集体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流转后的林地、林木要严格依法开发利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不得有失公允,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对等。

三、切实规范林权流转秩序

对家庭承包林地,以转让方式流转的,流入方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的,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要事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订合同前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林权再次流转的,应按照原流转合同约定执行,并告知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须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方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委托流转的,应当有林权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

四、严格林权流入方资格条件

林权流入方应当具有林业经营能力,林权不得流转给没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明确要求:租赁农地从事生产经营要进行资格审查,未获得资质条件的,不得租赁农地从事生产经营。鼓励各地依照该精神,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林地准入制度,实行承诺式准入等方式,可采取市场主体资质、经营面积上限、林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诚信记录和违规处罚等管理措施,对投资租赁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家庭承包林地的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给工商资本,但不得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五、努力完善林权流转服务

各地要完善县级林业服务平台功能,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为林业经营主体提供林权流转、惠林政策实施、生产信息技术、林权投融资等指导、服务。加强林权流转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流转面积、流向、用途、流转价格等信息,引导林权有序流转。可采取减免费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农户和其他林业经营主体拥有的林权到林权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开市场上流转交易。鼓励各地探索政府购买林业公益性服务,大力发展社会化林业专业服务组织,开展流转信息沟通、居间、委托、评估等林权流转中介服务。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不良行为,指导和监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协会工作。

六、强化流转合同管理

集体林权流转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剩余期。各地要加强林权流转合同管理,探索建立合同网签和面签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并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供可编辑的合同示范文本网络下载服务,大力推广使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14-2603)》。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流转公示无异议后,可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林权流转关系和相关权益的证明,并推动与不动产登记、工商、银行业金融等机构实时共享互认,协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做好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工作。

七、加强林权流转用途监督

各地要加强对林权流转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林权流转具体操作规程,切实履行好林权流转监督管理职责。要加强林权流转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最严格的林地用途管制,确保林地林用。切实做好抵押林权处置的服务工作,防范抵押风险。采取措施保证流转林地用于林业生产经营,探索建立奖惩机制,对符合要求的林业经营主体可给予林业生产经营扶持政策支持,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依法禁止限制其承担涉林项目。鼓励和支持林业经营主体主动公示“林业生产经营改善计划”,以及林地、林木开发利用和流转合同履约等情况年度报告,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八、推进林权流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以县(市、区)为单位,逐步建立林权流转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信息采集归档工作,依法将其涉林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判决书、行政处罚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书和裁决书、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各地要探索建立林权流转市场主体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评价成果运用机制,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或授予荣誉性称号时,将信用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好的。

九、搭建集体林权流转市场监管服务平台

各地要建立林权数据动态管理制度,实行林权权源表管理模式,将林地承包合同和林权流转合同、林权登记、林业经营主体、流转交易、抵押担保、森林保险以及森林资源等涉及林权信息有序衔接集成,实现关联业务协同管理。加快推进林权流转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网络监管体系,实现相关数据的互联互通和纵横信息共享。加快建立林权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办理,逐步实现林权管理的自动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推广“林权IC卡”和手机APP服务做法,为林农各项经营活动提供实时更新、查询信息服务。

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根据《森林法》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或者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林改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改档案工作是指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林改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林改档案工作应当与林改工作同步进行和检查验收,并作为评价林改效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管理林改档案。

第六条 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

(三)指导林改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统计等工作;

(五)掌握所保管的林改档案情况,依法提供利用;

(六)负责组织林改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做好林改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林改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业工作站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工作计划。

第八条 林改档案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按照档案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88]和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等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整理,并在次年的上半年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第九条 产生文件材料较多的机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将林改档案分为大类和属类进行管理。

林改档案大类和属类设定可以参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条 确权和林权登记类中有关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实地勘界、登记和林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或者宗地为单元,进行整理、归档和管理。

第十一条 林改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在林改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并交由林改档案管理机构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林改工作人员在工作调离前,应当将个人掌握的林改文件材料,按照相关要求整理后移交给林改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拒绝移交、销毁或者擅自带离。

第十二条 林改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林改档案具有重要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

具体划分办法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三条 归档的林改文件纸质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

归档纸质材料应当使用碳素、蓝黑墨水等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因特殊情况容易产生字迹模糊或者褪变的文件材料应当附一份清晰的复印件。

纸张、装订材料等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 归档的林改文件非纸质材料应当将每一件(盒、盘)作为一个保管单位,单独排列编号,按照内容和年度分类整理并编制档号。其中与纸质文件材料有直接联系的应当编写互见号或者互见卡。

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有效性,电子文件和使用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专业性数据以及航空照片、遥感数据应当用可记录式光盘保存,重要的应制成纸质拷贝同时归档保存。

照片和图片应当配有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

电子文件产生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改档案保管制度,安排林改档案保管专用资金,配备档案用房、柜架,备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定期开展档案保管状况检查,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时向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林改档案。

经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同意,林改档案可以提前移交,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林改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可以将林改档案移交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保管,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后, 依法及时移交县级国家档案馆统一保管。

第十八条 林改档案管理机构撤并时,应当将林改档案整理登记后,妥善移交给主管机关或者接收单位。

第十九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在移交档案之前,应当保留备份或者复印件。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林权证发放等形成的文件资料原件一式两套,一套留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套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县级国家档案馆应将林改档案纳入档案进馆接收范围,并将其统一归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全宗序列,对所保存的林改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和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林改档案,为社会提供利用林改档案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身份证明,可以依法利用已经开放的林改档案。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林改档案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经济组织,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的权利。

利用林改档案资料时,除依法收取的复制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林改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加强林改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 理,提供网上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在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林改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林改档案工作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林改档案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篇五

责任状

为了更好地搞好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林改任务,进一步加强对林改工作队的管理和激发工作队员的工作积极性,经请示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县林改办与22个乡镇林改工作队特签订如下目标管理责任状:

一、林改工作队责任

1、指导和配合所负责的乡镇搞好林改组织、培训、宣传、会议等工作。

2、认真进行现场勘界。要求区划合理,调绘准确,面积误差在误差范围之内,各类面积要控制相符。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并签字认定。

3、各类图表填写准确、清晰、内容齐全。各表内因子要准确规范齐全,附图要按规定。

4、属责任山和家庭承包山要签订统一式样的承包合同。

5、插花山、移民山要按规定进行操作发证。

6、服从县林改办的统一调度,保质、保量、按时、按程序开展和完成林改工作任务,按时上报各类数据和信息。

7、服从县林改办的质量检查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迎接上级检查验收工作。

二、县林改办保障措施

1、为工作队做好服务协调工作,纠纷调处组及时调解矛盾纠纷。

2、提供各类林改所需的办公用品,以及林改各种图表资料。

3、负责筹集工作经费,按每亩0.7元的总量标准补助到工作队,其中林地面积占40%比重,宗地块数占60%的比重。

4、负责各工作队的质量检查及工作督查,对任务大、进度慢的乡镇有权将任务进度调度分解到其它工作队。

三、本责任状一式两份,工作队执一份,县林改办执一份。

衡东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小组办公室(章)

乡(镇)林改工作队

队长(签名):

主要业务人员: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

衡东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队

目标管理

衡东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小组办公室

6.林权流转办理相关流程 篇六

一、办理林地林权流转的政策和原则

(一)所办理林权流转必须四至界线清楚不存在林权争议,并且持有主体改革期间发放的初始登记商品林地林权证。

(二)流转方案、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及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三)涉及千亩以上的大宗林地流转,受让方必须有林业产业相关规划设计及项目支撑,以确保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办理林地林权流转的流程及相关要求

(一)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并经公证处(属地管理范围司法机关)公证或见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林地所有权人(村民小组集体)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附会议记录加盖村委会公章,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按手印(原件),如林改时承包到户的林地,所涉及的农户必须签字按手印(原件)。

(三)申请人(附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向***县林业局提出办理林权书面申请,并经所属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证明情况属实签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林业站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乡(镇)政府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送县林业局审核加盖公章。

(四)县林权流转中心根据当事人提供办理依据,视实际情况进行外业调查勾绘作图并向当事人发放林权登记申请书,填写相关内容后(四至界线、接界人签名必须找到当事人签字按手印,申请人姓名、申请人及填表人签名必须当事人签字按手印),再经所属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证明情况属实签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林业站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乡(镇)政府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送县林业局林权流转中心核实相关材料进行办理并报登记机关审批。

(五)林地流转注意事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使用权流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流转工作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必须有痕迹管理材料;

(2)流转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流转方案;

(3)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流转方案;(4)签订流转合同;

(5)办理林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2、村民集体及四邻需出具所属林地四至界线权属无争议证明。

3、乡镇、村委会、村组须出具一事一议(涉及林地流转四议两公开)相关证明材料。

7.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篇七

融水县林改总任务为33.54万hm2, 是广西林改任务第2大县, 2009年7月, 融水县正式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过3年多的努力, 集体林权改革工作现已基本完成。林改工作启动以来, 程序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 林改方案体现广大村情民意, 操作环节严把质量, 实施过程依法依规, 政策宣传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林改工作群众满意度很高, 到目前为止, 没有因林改工作发生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也没有严重乱砍滥伐或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发生。

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状

2.1 基本情况

融水县地处广西北部, 辖16乡4镇205个村, 总人口50.59万人, 居住着苗、瑶、侗、壮、汉等13个民族, 土地总面积46.87万hm2, 其中林业用地面积37.6万hm2, 有林地面积34.33万hm2, 森林覆盖率为78.5%;涉及林改的村民小组1 446个, 农民108 950户435 800人, 素有“毛竹之乡”和“杉木王国”之称。“十一五”期间活立木总蓄积量2 189.68万m3, 年均产商品材35万m3, 毛竹450万根。2010年该县实现林业经济总产值165 252万元, 同比增长2.33%。境内设有九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元宝山国家森林公园, 泗涧山和滚贝老山县级自然保护区, 有贝江河和思英两个国营林场。

2.2 林权制度改革新貌

(1) 确权发证情况。

该县集体林地总面积33.54万hm2, 完成确权发证面积31.03万hm2, 确权发证率为92.5%。

(2) 确权到户情况。

该县完成确权到户林地面积28.78万hm2, 确权到户率为85.8%。

(3) 均山到户情况。

该县商品林均山到户面积21.29万hm2, 均山到户率81.1%, 生态公益林均山到户面积3.05万hm2, 均山到户率为63.9%。

(4) 林权证核查准确情况。

该县林权证核查准确率为98.9%。

(5) 纠纷调处情况。

自林改工作启动以来, 该县累计发生山林纠纷案件1 274宗, 已调结1 161宗, 调结率为91.1%。

(6) 档案归档情况。

该县累计完成了583个村组的林改档案归档工作, 占总任务1 446个村组的40%。

2.3 存在的问题

(1) 随着林改工作的不断深入, 山林纠纷集中凸显出来, 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也随之突显, 且调解的难度大。

(2) 配套改革滞后, 林业生产的潜力还没有充分释放出来。

3 林改工作的主要内容

(1) 各级领导高度重视, 确保林改工作健康开展。

林改工作头绪多、问题难, 技术要求高, 各级领导高度重视, 保证了参与林改工作人员的数量和质量, 有一支懂业务、肯吃苦、爱岗敬业的工作队伍;积极研究林权制度改革中林地纠纷的处理办法和机制, 形成了以县级为主体、相关单位参与的联合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 一级抓一级, 层层落实责任, 有力地推进了林改工作。各级部门多次召开林改分析会、现场会和督查汇报会等, 采取了非常办法、非常措施, 全力推进林改工作, 形成了全县上下全力推进林改、合力推进林改、高位推进林改的工作格局。

(2) 加大宣传力度, 保证林改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群众是林改的主体。为了调动广大林农参与林改的积极性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先后组织文艺队、芦笙队、业余剧团深入各乡 (镇) 、村组开展林改政策宣传巡回演出220余场次, 利用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板报、简讯等形式宣传林改。不仅发放致农民一封信, 赠送宣传挂历和林改工作漫画、工作流程等宣传资料, 还与广西林业、广西画报、新苗山等媒体联办林改专栏;通过林改短信平台, 群发林改宣传短信, 建固定宣传牌, 书写临时标语, 以及山歌、苗歌、侗歌比赛等形式宣传林改。通过多层次、多形式和多渠道地广泛宣传林改政策法规, 做到了家喻户晓、妇孺皆知, 为该县林改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提高了群众参与林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 严把政策法律关, 确保林改又好又快。

一是在村组方案制定上, 坚持做到“三上三下”, 内容齐全, 村民议定事项明确, 分配方案实际、详实、有效, 力求充分体现广大村情民意。二是在林改审核上, 严把质量关。县林改办成立了4支林改巡回督查队, 围绕“三公示一公告”、“四签两不准”和两个2/3的政策规定, 分片对全县林改工作巡回检查指导, 切实加强对林改各项工作步骤的督促检查。三是在均山到户上, 严格认真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集体林地以均山到户为主的政策。目前在已完成的林改面积中, 均山到户率按照政策要求, 均达到和超过上级规定指标。四是在档案归档工作上, 采取“专家指导, 专人负责”模式。为了加强和规范林改档案管理工作, 及时下发了《融水县林改档案管理制度》, 采取集中、分片、单独培训、蹲点指导等多种方式开展档案管理培训。为加强林改档案管理暨材料审核归档的业务培训学习, 特安排县档案局主要领导亲自抓此项工作;县林改办成立林改档案管理组, 认真收集、整理和完善林改档案, 并按时归档。各乡镇也安排专职林改档案管理员和林改档案柜, 做到林改档案有人抓、有人管、有地方放。

(4) 抓好林改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保证档案质量。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林权确认的范围、内容、顺序进行整理归档, 认真细致地按要求标准审核、整理、装订档案资料, 保证林改资料的审核和录入工作, 做到归档资料准确无误。在林权证发放以后, 村集体保留林地的林权证也可以由乡 (镇) 统一管理, 以防止林地非法流转以及滥伐林木、乱占林地的现象发生。

4 林改工作的主要成效

通过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极大地调动了林区群众发展林业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 稳定了山林权属, 增强了林农发展林业的信心。

通过改革, 落实了自留山政策和“谁造谁有”政策, 基本实现了“耕者有其山, 权利平等”的改革目标;明晰了产权, 落实了经营主体, 有效保障了林农的合法权益;颁发了林权证, 让林农吃了“定心丸”, 增强了他们管好自家林、大力发展林业奔小康的信心。林业生产逐渐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的良性发展局面, 激发了林农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2011年全县完成造林0.51万hm2, 是造林最多的年份之一。

(2) 提高了林农护林防火的主动性, 森林资源得到进一步保护。

广大林农在取得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同时, 也落实了管护责任, 农村长期以来存在的护林难、防火难等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过去, 由于森林资源属于村集体所有, 村民护林防火的积极性不高, 发生森林火警火灾时, 往往是林业干部、乡镇干部和村干部冲锋在前, 村民很少自觉上山扑火。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 村民护林防火的积极性明显高涨, 基本做到了“管好自家山, 看好自家林”。全县山林火警火灾和乱砍滥伐等毁林案件明显减少。

(3) 盘活了林业资产, 促进了村集体和林农双增收。

①通过改革, 产权明晰、利益到人, 解放了林业生产力, 林农敢于投入, 舍得投入, 愿意投入, 从林业经营中得到的收益明显提高, 脱贫致富信心更足。②通过改革, 落实集体山林承包、租赁和转让, 村集体可以从林地使用费和现有林承包经营分成以及林木转让款中, 获得长期、稳定的收入。③通过改革, 林农可以用林权证抵押贷款并投资入股, 增大了融资能力, 发展林业的后劲明显增强。过去许多村民委员会没有集体经费来源, 通过林改, 盘活了林业资产, 集体经济不断发展, 村民收入普遍提高, “空壳”村现象明显减少, 林下特色经济发展迅猛。

(4) 缓解了农村矛盾纠纷, 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

在整个林改实施过程中不回避矛盾, 不绕过困难, 严格落实有关政策, 稳妥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有效地缓解或化解了农村长期存在的矛盾纠纷, 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5 结语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把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耕地延伸到林地, 其核心就是以产权改革为核心, 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 以兴林富民为目标, 通过“明晰所有权, 放活经营权, 落实处置权, 确保收益权”, 把林地的使用权交给林农, 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任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利、利有其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是“三农”工作的一件大事, 是一场调整农村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

参考文献

[1]陈茂景.对规范林业行政权力运行的几点思考[J].绿色财会, 2010 (1) :31~32.

[2]田淑英.集体林权改革后的森林资源管制政策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 2010 (1) :90~95.

8.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 林权流转;立法;规制;地方性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4)12-0149-02

1 现状分析

林权是所有权的范畴,我国森林法按照法律主体的不同将林权分为国家林权、集体林权和公民林权。林权的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用途的前提下,将林地的使用权、森林书目的所有权、使用权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按照无偿或者有偿的方式进行转移的法律行为。在林权的流转过程中,国家和集体的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改变,流转的只是林地、森林和树木的使用权,以及森林和树木的所有权。和其他行业的市场化相比较,林业市场法律建设则相对比较落后,我国地方的林权流转法律规定还并不足够系统、规范。例如在林权流转立法中虽然都规定了其方式,但是流转的程序却不甚规范。虽然,规定了相应的环节,但是并没有体现出林权流转程序的全部环节,这影响了林权流转的改革和发展。特别是对于森林资产的评估和林权流转的登记,还缺少比较明确的规定和管理方法。目前,我国还缺少比较统一的林业流转法律,不少地方的林权流转立法规定也大不相同。由于我国缺少专门的林权流转法律,所以,不少地方政府都进行了林权流转的改革探索,并且提出了对应的立法规定,而地方林权流转立法的规定,为国家的立法流转提供了良好的蓝本。

2 法律规制分析

2.1 范围的规制

林权流转范围从物权法上也可以称之为林权流转客体、对象或者流转内容的范围,一般指的是林权中哪些权利是可以流转的。在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森林法》中规定的林权流转范围只限于经济林、材林和薪炭林的林地所有权和林木所有权,以及对森木采伐和火烧迹地的所有权。目前,林权改革已经为林权的流转提出了新的要求,而我国地方林权立法中可以看到林权流转的范围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别,一些地方的规定和《森林法》的林权流转范围规定是相同的;还有一些地方上也规定了不在公益林范围内的林地所有权的流转;一些地方对于公益林的流转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在立法中进行了适当地放开,可以发展为森林旅游业和森林种植业,但是,在流转过程中其公益林的性质不好发生改变;对于禁止流转的情况进行明确的规定。从地方立法中可以看到,应当把一些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退耕还林地以及疏林地等划入到林地的流转范围中,这能够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良好的

借鉴。

2.2 规制

我国的《森林法》中对于林权的流转程序并没有进行专门地规定,相关的林权流转法律规定则比较混乱。在地方林权流转立法中,都专门规定了林权的流转程序。目前,我国的林权流转主要有国有林和集体林的流转,而两者之间存在比较大的不同,在地方的立法中都对两者教学进行了不同地规定。对于国有林的流转来说,不同地方的立法规定也不同。例如贵州规定国有森林树木、林地的流转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林业管理部门批准;江西省规定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首先要有县级以上的林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同时,由其同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尽管不同地方的审批规定不同,但主要还是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国有林业的审核、批准,各级政府和上级林业部门进行监督。在流转方式的选择上,各个地方都主要采用了拍卖和招标这种竞争性的市场方式。

2.3 管理规制

不同地方在立法的过程中对于林权流转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不少地方的立法中明确的规定了林权流转的管理措施和方法,在一些地方立法中虽然没有进行分章规定,但是,都规定了和林权流转管理的相关内容。在不少地方立法中规定了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对合同所包括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规定。在林权的流转变更管理中,各个地方的立法规定也不同相同,例如一些地方采用了申请变更登记的部分,另一部分采用了强制变更登记的办法。之所以其管理方式不同,和林权的流转方式具有密切的关系,不同的变动方式应当进行不同的管理。例如,对于转让、互换、承包等流转方式导致林权发生变动的,进行强制性的登记;对于转包、入股等流转方式,可以考虑进行备案登记,采用这些管理方式都是为了保证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3 结语

林业和传统的农业在产业特点和社会影响上都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环境资源日益紧张的情况下,林权改革应当更加地慎重。国家在林权的流转中应当从范围、程序和管理制度方面着手,提出针对的法律措施和规定,保障林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9.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篇九

宁政发[2011]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

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引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培育和规范集体土地市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包括与建设用地实物对应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建设用地指标交易。

建设用地实物,是指经依法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存量建设用地和经村庄合并、土地综合整治以及其他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指标,是指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通过万顷良田工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宅基地置换等形式复垦为耕地后,可用于建设的新增用地指标。

第四条

在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限期、可流转的制度。

第五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设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形市场(以下简称有形市场),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进行管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在有形市场内进行。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浦口分局、六合分局,高淳、溧水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产权代表界定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所有权代表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小组行使所有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监督;属于镇街农民集体所有的,所有权代表为镇街集体经济组织,没有镇街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代表为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体土地进行权属调查,确定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由市、区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对法律规定不需要办理征收手续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可以根据土地所有者的要求,直接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给土地所有者或土地所有者代表,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 实物流转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改变原批准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确需改变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规划条件的改变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并取得城乡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在办理土地流转前,土地流转受让方须与土地所有者签订补充协议,交纳前后规划条件下土地流转价格差额;

(三)土地用途由非经营性用地变更为商业、娱乐、旅游开发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协议流转,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后重新按规定程序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进行流转。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一)土地使用者为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土地流转时没有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

(二)违法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

(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四)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

(五)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流转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的;

(六)土地流转权利受到其他法定限制的。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要求续期的,应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提出申请,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后,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手续。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提出续用申请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

第二节 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转让、出租、作价入股三种方式进行流转。

第十六条

符合流转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设定土地抵押权。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年限不得超过《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行为,由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承租人取得租赁权并按期支付土地租金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期限一般与企业登记的经营年限相衔接,但最长出租年限不得超过《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指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益金折成股份,由土地使用者持股,参与分红的行为。作价入股年限应与企业登记的经营年限相衔接,最长不得超过《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红利(收益金)可以按实际收益分配,也可以按固定收益分配,每年支付一次。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一般采取双方协议方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可以采取双方协议方式,也可以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但土地使用者为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且土地流转用于商业、娱乐、旅游开发的须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

第三节 流转程序

第二十一条

协议流转程序为:

(一)土地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二)土地流转双方持有关材料向有形市场提出土地使用权流转申请;

(三)有形市场经审核,符合土地流转条件的,向土地流转双方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批准书》。

土地使用者为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的,土地流转基本情况须在有形市场公示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其他意向用地者提出正式申请的,土地流转由协议方式转成公开招拍挂方式。

(四)地流转双方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批准书》,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拍挂流转程序为:

(一)土地使用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条件并办理其他前期手续;

(二)土地使用者持相关材料,向有形市场提出土地使用权流转申请;

(三)有形市场经审核,符合土地流转条件的,由有形市场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竞价,确定受让人或承租人,向土地流转双方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批准书》;

(四)土地流转双方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批准书》,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根据城乡建设规划由政府按规定程序统一组织建设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内的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流转,程序为:

(一)房屋买卖双方持房产转让协议、售房人《集体土地使用证》及购房人《房屋所有权证》,向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申请;

(二)经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建设用地指标交易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指标严格按照以下程序产生:

(一)申请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必须提交该土地的权属证明、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必须提交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复垦的书面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农村建设用地土地复垦,必须出具集体土地所有证或其他权属证明,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复垦的书面材料。

(二)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对土地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区县国土资源局按照省市土地复垦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验收,分别建立建设用地指标交易信息库。建设用地指标经过省、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后,向指标所有者核发建设用地指标凭证。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房地产开发等公开出让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只能由经审核的从事土地储备、房地产一级开发的主体以及各开发园区运作平台申购;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非公开出让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可在完成项目用地规划预审后,由用地单位直接申购。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指标须通过招拍挂方式在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指标交易可以根据指标所有者的申请在区县级有形市场进行交易,也可以在市级有形市场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指标在市级进行交易的,可在全市范围内使用,在区县级进行交易的,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

第二十八条

无法直接使用交易获得的增减挂钩指标办理农转用手续的地区,可以用交易获得的指标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换国家计划指标。

第二十九条

已纳入万顷良田工程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库的项目,项目实施后预期可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可按项目打包交易等方式在指标交易有形市场内进行交易,项目实施完成后所形成的增减挂钩指标归项目实施单位拥有。根据需要,市级可采取有偿的办法,调购部分建设用地指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综合考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指标获取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分片区制定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

第三十一条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指标交易,上级下达至南京市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将主要用于满足全市保障性住房、基础设施以及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需求,而新增经营性用地、村镇建设等用地指标主要通过土地整治、建设用地指标交易获取。

第三十二条

为提高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效率,通过交易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需在一年内使用,如一年内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使用的,可申请按照指标购入价八折退回;或提前一个月向指标交易市场所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到期后仍未使用的指标按作废处理。

第五章 地价和收益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保护价和片区指导价(基准地价),并根据城乡发展和土地市场状况,对最低保护价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为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流转价格须由申请流转的土地使用者委托具备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评估,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保护价。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应按照土地登记和土地流转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同时根据土地所有者要求交纳不同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流转价格差额,重新签署土地流转合同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当纳入专户管理,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区县政府可按一定比例,从土地流转收益中提取城乡统筹配套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业农村发展,具体比例由区县研究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和省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10.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篇十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作为抵押物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三条 处分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四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五章 土地收益

第二十五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的土地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当存入银行(农村信用社)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农业、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有关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增值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物价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对闲置的土地负有直接责任的,在土地闲置状况改正之前,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其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让、转让、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开发商品房地产项目和进行住宅建设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交还土地。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同文本格式,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制定。

11.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篇十一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 市场需求大, 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 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 破解“三农”问题,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 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 增加森林数量, 提升森林质量, 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繁荣生态文化,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 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 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 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建瓯市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 已有221个村 (场) 完成林改任务, 占有林改任务村数99.1%;完成深化改革明晰产权面积332.3万亩, 占应改革面积的92.5%;全市完成林权登记面积424.1万亩, 占应登记发证面积450.5万亩的94.1%, 全市共区划宗地82149宗, 达标宗地79073宗, 准确率达96.3%;;录入打证面积达360.5万亩, 占已申请登记面积424.1万亩的85.0%, 占符合条件的申请登记面积360.5万亩的100%。

为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林改的成果, 保存好林改的所有资料, 更好地为林改服务, 笔者就林改档案工作提出以下探讨。

一、林改档案的必要性

“林改”档案是指在“林改”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整理、鉴定后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形、图表、声像、原始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文件材料。林改档案是林改工作的客观反映和历史见证, 它有凭证作用和参考作用, 有一定的法律效用。

二、林改档案的作用

一是林改档案作为一种历史记录不仅具有凭证作用, 同样也具有广泛的参考作用。林改档案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了林改过中活动的深度和广度。

二是林改档案是历史的真凭实据, 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用, 它保留了当事人的历史真迹, 如签名、手印等。档案是原始记录, 是第一手资料。它比其他资料来源可靠。影彩色电视文件还保留了当事人的声音、形象等等, 这些都反映了档案是确凿的真凭实据, 是令人信服的历史证据。

三、林改档案管理工作探讨

一是林改档案管理工作应与林改工作同步进行。林改档案的重要内容, 贯穿于林改工作的全过程, 与林改工作同步进行, 作为林改效果评价的依据之一。

二是林改档案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集中保管的原则。县级林改档案室要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制订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保护、保密、利用等制度。林业局要把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工作计划, 任何个人不得把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据为已有。

三是与档案局密切配合, 举办培训班, 对林改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林改档案管理的集中培训。并对乡 (镇) 林改办的林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同时还要负责全市林改文书档案的整理, 档案局还要负责全市林改电子档案的制作和信息数字化整理。

四是林改档案材料的收集。1. 林改档案收集的范围是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账册、图表以及声像、电子等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的档案。2. 上级或同级机关颁发的需要执行的文件材料;有关业务机关与本部门协商工作的文件材料或对本部门工作检查形成的重要文件等。3. 林改工作调查类、电子声像类、林权等资料收集。4. 林改办收集的是文书档案材料, 乡镇林改办收集的包括文书档案材料和专业档案材料。

五是林改档案材料的整理。1. 林改工作档案按年度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归档, 纠纷调查类档案按“一案一件”进行整理, 电子声像类档案按年度按类别进行归档。2.林权类的档案以各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整理组卷。各乡镇林改办按村委会下面的各村民小组为单位, 把该村民小组的表册以及涉及到的林改材料统一放在一起。顺序如下: (1) 村民小组林改方案; (2) 林权申请登记申请表; (3) 林地权属勘查登记表; (4) 林地承包合同; (5) 其它表册。装盒时要根据档案盒的大小及材料的多少进行装盒。材料多的村民小组可选择大号档案盒多装几盒, 但必须按照顺序装盒, 要注意材料的有机联系, 尽量不要把同一种表册分开装盒。

六是林改档案管理统一使用规定的档案管理软件进行管理。档案馆安装了林改档案管理专用服务器。林改办和各乡镇林改办各自对整理好的林改档案进行档案目录录入。对涉及个人和集体的必须实行到户录入, 每一宗地不仅录入户宗地号, 还要录入户主名。林改办和各乡镇林改办将整理好并经档案局验收合格的档案连同林改档案计读目录交档案局, 由档案局组织对纸质档案进行扫描和数字化加工, 制成电子档案。

七是安排档案保管专用资金, 配备库房、柜架、备有防火防盗、防有害气体生物等安全设施。建瓯林业局把库房设在办公大楼的3楼, 配备了活动式密集架型的档案柜21组, 档案柜内的林权登记档案采用档案袋装档, 林改有关文件、材料采用档案盒装档。做到了库房专用, 办公室、阅档室、库房三分开, 档案室的办公室配备了电脑、复印机、空调各一台, 制定相应的人员出入库管理制度、档案出入库管理制度、档案清点交接制度、用电安全及防火制度、安全检查制度, 档案室的库房内安装了遮光窗帘, 配备了立柜式空调2台, 去湿机、灭火器、温度计、防虫剂等。

八是由林改办和各乡镇林改办整理出一套原始的纸质档案交档案馆保存, 林改办和各乡镇林改办不再保管纸质的林改档案。档案局在进行原文扫描、图像、视频处理等数字化加工作, 再将林改档案数据拷贝到林改办和各乡镇林改办。林改办保留一套全市的数据, 各乡镇林业站只保存自已乡镇的林改数据, 以便提供利用。

12.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篇十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率先突破、大胆创新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方式,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后所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镇、建制镇中原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及远离城镇不实施土地整理的山区、深丘区农村村民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过房屋联建、出租等方式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先整理集中、再流转使用的原则,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产权代表界定

第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为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和储备

第八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下属的土地开发整治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第九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按照“统一立项、统一管理、统一验收”的原则,与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整理一并实施;条件暂不具备的,也可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的原则单独实施。

第十条 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扣除农民集中居住用地后节余的部分,纳入市、县集体建设用地储备库统筹调配挂钩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库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可通过与储备机构协商或按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有偿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指标有偿使用费专款用于土地综合整理和小城镇及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第四章 流转管理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包括出让、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抵押等形式。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出让费的行为。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出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的行为。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折成股份,由土地所有者持股,参与分红的行为。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和抵押的,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

(一)在城市(中心城区、县城)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

(二)在土地整理专项规划确定的整理项目区内未实施土地综合整理的;

(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四)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初次流转后,土地使用者未按流转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以及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双方应当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国土资源局制订。

第二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所有者持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决议和集体土地所有证,向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分局)提出流转申请,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核发同意流转批准书。

(二)土地所有者取得同意流转批准书后,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流转,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三)土地使用者持同意流转的决议、同意流转批准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等资料,到土地所在地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由登记机关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农民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的,流转双方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前次流转合同和再次流转合同等资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再流转年限不得超过初次流转合同约定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随之流转;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其初次流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七条 流转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费或提供土地。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流转合同约定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八条 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要求续期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提出申请,经土地所有者同意,重新签订流转合同,支付土地使用费,办理土地登记后,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届满且不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条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征收手续,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服从,原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自批准集体土地征收之日终止。

第五章 宅基地流转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

第三十二条 远离城镇不实施土地整理的山区、深丘区,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在符合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等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房屋联建、出租等方式流转。房屋报建按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三十四条 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村民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纳入集体建设用地储备库。

农村村民退出宅基地的补偿,不得低于当地征地补偿标准。

第六章 地价和收益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保护价,并根据城镇发展和土地市场状况,对基准地价和最低保护价适时调整。

第三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该区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保护价。

第三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取得的总收入在扣除县、乡各项投入以及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流转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优先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险。具体使用和管理按省、市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和省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有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因各种原因未履行用地和规划报建批准手续,已经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后,完善相关手续。1999年以后占用耕地的,在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后,方可按本办法完善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各区(市)县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13.集体林权 篇十三

2008 年 6 月 8 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起强烈社会反响,普遍认为,这次重大改革,其制度变革的深入程度大于耕地的承包制。在依法治国的当今社会,任何改革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驾,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意见》进行法律思考,以便有更深入和正确的理解。

一、集体林地与林木的所有权归属。《意见》第八条明确规定,“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也即明确,林地的所有权仍然归集体。农民只拥有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对林地不享有所有权。

二、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和权能。根据我国《物权法》之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所有权派生的权利。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而作为所有权派生权利的用益物权仅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三项权能,没有处分权。具体就林地承包经营权而言,林地承包经营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独立于林地所有权而存在的特性,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林地具有直接支配权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干涉和第三人的侵害。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林地,不得妨碍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行使权利。但林地承包经营权相对于林地所有权又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权,主要表现为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的林地没有处分权,不能通过改变林地的用途等方式对其进行事实上的处分,也不能通过买卖、赠与等行为对其进行法律上的处分。承包经营权人只能在承包期限内,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在承包期届满时应将林地返还所有权人。

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为最大限度发挥林地承包经营权权能,《意见》赋予了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林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的权利。《意见》第十一条,在落实处置权方面规定,“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可见,林权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出资、合作条件等。

14.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篇十四

1、林权权利个人或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林权初始登记申请

↓林权登申请现场核实记表、个人身份证明或集

①提交申请材料:体经济组织的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林

↓地权属证明文件或与毗邻单位、个人的认界协 议等证明材料、四至清楚无纠纷。②林权所有村、组单位签具意见。

↓组织林权外业勘界,填写现场勘查表;绘制勘查 图;现场见证人、申请人、勘 查人表上签名、四邻

2、乡镇林业站初审:在申请表上签名,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外↓业工作并完成内业资料整理,签具初审意见。根据林业站初审结果,对现场登记内容进行公 示(30日);经公示无异议,个人责任山签订

3、乡镇人民政府复审林地承包合同书,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经2/3村民或2/3村民代表决形

成决议并签名(不能代替签名)。

4、县林业局林权管理中心审核

①提交公示报告、林权登申请现场核实记表及相关资料;

②资料审核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理由或

↓要求补充完善材料方可受理;

必要时,须通知林权权利个人或 集体单位组织

③现场勘验调查:好毗邻单位或个人及乡镇林业站相关人员到现

场核实四至界线,调查资源分布状况,填写现

↓场勘查表;绘制勘查源图;参加人员在表上签名。

经现场勘验调查,数据准确,权属合法有效,5、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图件符合实际,资料完善符合条件的报请县

人民政府审批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

↓形式式告知理由。

6、核发林权证: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县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初始登

↓记并及时发放林权证

15.剑川县林权流转合同 篇十五

流出方(甲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依法、自愿、公开、平等、有偿原则,在[协商][招标][拍卖][

]的基础上,就林权流转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林权流转范围

甲方流转的是[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林地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埋藏物和水资源。第二条

流转宗地基本情况

(一)宗地情况 林权证编号: 林权证字号: 宗地编号:

坐落位置:

(市、区)(镇)

村委会

,林班号

种,面积 木蓄积

M3,林][薪炭林][

]。四至界限: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宗地地形图(示意图):附后。

(二)宗地上的附属建筑及设施资产

第三条

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乡村民小组,小地

小班,地,主要树

亩,活立树种[用材林][经济

流转林地使用年限为

年,即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第四条

林权流转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按[承包][转让][互换][出租][转包][继承][赠送][入股][抵押]的方式该宗林地。第五条

流转林地的用途

本流转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或者其他建设。

第六条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一)流转价款

本合同约定林权流转价款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元/亩•年)。

(二)价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 方式支付。

1、一次性支付及支付时间:

2、分期付款支付及支付时间: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按本合同享有流转林权所取得的收益,并在合同期满时收回流转林权。

(2)有权依法按合同约定的用途检查、监督乙方对林地林木的使用情况,有权制止乙方非法损害林地林木的行为。

2、甲方的义务:

(1)保证上述流转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林权纠纷,没有债务纠纷,未设定抵押。如林地在合同期间发生可能性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货协调解决。

(2)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移交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实物资产。

(3)在流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干扰乙方依照合同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督促乙方履行合同,如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5)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流转价款后,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到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权权属变更或登记手续。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办理林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以出租、转包、入股、抵押方式流转的,不得变更林权,应当进行备案登记。(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有权到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登记手续。

(2)对流转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在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允许条件下与村两委班子协商同意后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

(3)依法开展林木培育,林下种植、养殖、培植及森林旅游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4)依法享受国家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征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在流转期内,对所取得或培育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经甲方同意后,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再流转。(6)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在流转期内允许继承,并可以作为贷款或其他债务的抵押物。

2、乙方的义务

(1)履行流转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流转价款。

(2)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林地的植树造林或林业项目开发任务。

(3)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林地内慧琳开垦、采石、取土等破坏森林行为,不得在野外违章用火。(4)林地内原有坟地,按国家殡葬管理的规定,认坟不认山,合同期内允许埋葬新坟,但尽量不破坏林木。

(5)保护森林、林木、林地资源,依法采伐森林、林木后及时更新造林。(6)搞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和防治林木盗伐等工作,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

(7)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林木盗伐事件,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8)乙方将合同约定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经甲方同意后流转给第三者,应签订书面协议,但不得超过合同剩余期限和损害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报林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第九条

其他条款

(一)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省、州(市)、县(市、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林地在试用期间,若因国家建设确需征用、占用、征收,其森林、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按甲乙双方约定办理。未作约定的,归林木所有权利人。

(三)林权流转后,流转双方应及时到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权权属变更或登记登记手续。变更或登记由甲乙双方共同申请办理。

(四)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违约责任以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一)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元(大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二)解决纠纷的途径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所在地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2、提请当地林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林权所属乡镇林业站、林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执1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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