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系统

2024-06-11

司法行政系统(精选8篇)

1.司法行政系统 篇一

践誓言 履职责 全面推进司法工作 获殊荣 促奋进 扬鞭催马再铸辉煌

——***县司法局被授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11年12月23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联合召开的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表彰大会上,***县司法局光荣的被授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在全省119个县区获此殊荣的仅此一家,也是***司法行政系统近20年绝无仅有的殊荣。

***是伟大先哲***故里,其“隆礼重法”的法治思想影响和带动着***法治建设工作。近年来,***县司法局立足于“小县大普法、小县大调解、小县大创新”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基层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荀乡式法制教育孕育出浓厚的特色法治文化氛围,从为民做主到让民做主,不断创新管理模式,坚持依法决策,溯本探源理上层;坚持依法行政,正本清源抓中层;坚持依法治理,固本培元稳基层。营造了“人和、家和、邻里和;村和、乡和、万民和”的和谐社会环境,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的依法治县创建和谐典范。连续多年没有发生一起进京、赴省、到市的群体性越级上访和非正常上访事件,无一起群体性纠纷激化案件发生,去年被全国普法办授予全国法治创建先进集体称号。

一、抓好基层基础,切实履行职责。

打好调解主动仗,筑牢和谐主阵地。***是***省有名的移民县,不同文化、各界习性的碰撞势必会引发大量的矛盾纠纷。***司法局把***文化和法治文化融为一体,用和的思想统一人们的观念,在全县营造了人和家和万民和的浓厚氛围。全力抓好四级调解网络建设,在县、乡、村、组密织四级调解网络,分层分类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达到矛盾不上交,纠纷不激化的目的。今年他们在对全县104个行政村调委主任分三批进行了以《人民调解法》为主要内容的调解技能培训的基础上,再次举办了人民调解员调技能大赛,全力提升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确保矛盾化解在基层。与此同时,他们以司法所为依托,全力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组织村级调解员和信息员,定期对辖区内易发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苗头进行排查清理,按照打早打小的原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把大量的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打造和谐***的坚实基础。

管好社区矫正人,营造温暖大家庭。今年以来,他们在不断完善社区矫正的同时,抓住加强入矫前教育这个根本,从思想上引导社区服刑人员自觉接受管理。突出定期家访和亲情感化两个重点,从情感上引导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自觉接受管理。每月都要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一次家访,定期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解决其生活困难,使其真正融入到社会大家庭中。对生活困难的矫正对象开展了帮扶活动,捐款捐物帮助他们渡过暂时难关,让他们感到社会的温暖。另外他们注重与各部门的联系,在制度上完善,在措施上加强,先后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衔接办法》、《社区服刑人员分级管理办法》,加强了与公、检、法的日常工作协调沟通,始终把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置于掌控范围,保持了无重新犯罪的良好势头,走出了多部门联动、全社会联合、志愿者联手的社区矫正工作新路子,实现了无脱管、无失控、无犯罪的三无目标。

二、筑牢服务观念,展现公仆本色。

***县是典型的山区县,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群众居住分散的特点。这为人民群众获取法律帮助造成了一定的困难。针对于此,***县司法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及律师服务所等窗口机构主动走出去、沉下来,将法律服务送到田间地头,院落炕头面对面交流、心贴心服务,树立良好司法形象,践行“为人民服务”理念,展现人民公仆为人民的本色。在2011年,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210件,其中上门办理公证事务48件,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3件,律师事务所代理各类诉讼案件18件。以实际行动践行誓言,用真挚感情温暖人心。

三、狠抓法制教育,念好普法三字经。今年以来,我们在充分发挥先进文化消隔阂、聚人心、促共识的“酵母效应”的基础上,在形式上突出一个“新”字。他们于5月份开通了***司法网,开拓了法制教育新渠道,活跃了普法形式,延伸了普法触角,扩大了宣传效果。先后投资30余万元修建了30余处宣传碑、宣传牌,在各行政村定期举办法制培训,散发宣传材料10万余份,文艺小分队常年活跃在基层,在***中小学校举行法制报告会20余场次,受教育人数达6万人,交叉立体地营造浓厚宣传氛围。在实施上突出一个“大”字。举办影响范围广、参与人数多的大型宣传活动,他们于 11月13日,召开了高规格的“六五”普法启动会议,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和谐杯”法制书法大赛,12月4日,他们组织42家执法单位,走上街头,现场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法律咨询。县四大班子领导百忙中分别参加了12.4系列宣传活动,活动中,他们组织宣传车20余辆、宣讲小分队20余人,先后深入到农村、社区、企业、学校,特别是养殖园区、专业合作社宣讲相关法律法规,促使普法规划深入人心,法律知识进入千家万户。在覆盖上突出一个“全”字。全方位、广覆盖、多层次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是法制教育不断推进的动力。分层次、分重点开展依法治理活动,在县直培养依法行政示范单位10个,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10个,法治示范村30个,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工作者60人,带动和辐射了行业系统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农村,重点抓好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为主要内容的依法治理工作,以培养法律明白人为突破,坚持不懈的做好基层群众的法制培训工作,全面提升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水平。

不懈的辛勤耕耘,赢得了上级的肯定和赞誉,2011年我局还被省司法厅授予“政风行风建设先进集体”、省政法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市委、市政府授予“司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市政法委授予“政法系统十佳单位”、县委、县政府授予“综合考评先进单位”,县委授予“红旗党支部”等30多项殊荣。

沉甸甸的是荣誉,难割舍的是责任。***司法人将以此为契机,以奖励为动力,全面加强司法行政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干警队伍,为生态***、富裕***、幸福***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2.司法行政系统 篇二

津南区司法局八里台司法所组织辖区49名社区矫正人员参加了法律知识考试, 提升了社区矫正教育效果, 增强了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据了解, 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存在内容单一、形式简单等问题, 对于如何突破瓶颈, 破解难题, 推动社区矫正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发展, 此次活动无疑提供了一次有益的探索和尝试。考试采取闭卷形式, 主要考查社区矫正人员对《刑法》等基本法律知识和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的熟悉度。

八里台司法所还将此次活动列入司法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既能有效落实社区矫正人员每月教育学习8小时的规定, 实现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常态化、考核管理精细化, 又创新了工作思路, 为全区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开创了先河。

范张/文

河西区13名大学生投入社区矫正工作

河西区司法局与天津理工大学合作, 以区司法局、基层司法所为平台, 接收该校法政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开展实习活动。

河西区司法局与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签署了合作协议, 重点就社区矫正工作, 从组织系统、工作程序、岗位职责、社会工作的介入、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培训等方面, 共同构建一个供学生实践的平台。目前, 13名学生已深入各基层司法所, 全面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

此项活动是河西区司法局的又一创新举措, 在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影响力的同时, 也为理工大学提供了广阔的社会实践平台, 为学院教学工作的延伸提供了更丰富的资源支持。

范刘/文

东丽区社区服刑男子因吸毒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东丽区司法局在公安东丽分局相关部门的配合下, 将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收监执行, 这是东丽区社区矫正工作监管教育安全年活动开展以来, 首例因违反监管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件。

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去年6月7日被河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二年六个月。杨某在社区服刑期间, 因吸食冰毒, 于今年3月22日被公安西青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东丽区司法局依法对其提请撤缓。

此次收监执行工作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一次实战, 充分体现了公安、司法等部门协同作战的能力, 同时向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必须依法服刑、自觉接受教育矫正的警钟。

范刘/文

南开区法援中心无偿提供法律援助依法解决父女房产纠纷

受援人王先生所居住的南开区某小区的公产房, 承租人为其女儿王某。前不久, 王某将自己的父亲诉至南开区人民法院, 要求其从该公产房中搬出。王先生是一名肢体残疾人, 家庭生活也非常困难。万般无奈之下, 他来到南开区法律援助中心, 请求给予法律援助。

涉案公产房坐落在南开区某小区, 承租权系王先生于2012年8月以置换方式获得, 其女儿王某只是名义上的承租人, 并不是房屋承租权的实际出资人。经过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 南开区人民法院认定诉争房屋系王先生与前妻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夫妻共同财产置换所得;其女儿王某以房屋承租方登记在自己名下, 要求王先生腾出诉争房屋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最终,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先生的援助案件是南开区法律援助中心无偿援助困难群众的一个典型案例。近年来, 南开区法律援助中心以实施法律援助惠民工程为抓手, 以“应援尽援优援”为目标, 创新工作方式方法, 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把法律援助惠民工程落到实处, 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过程中, 发挥了积极作用, 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3.司法行政系统 篇三

连云港市行政权利阳光运行系统建设现状

连云港市全面梳理分类了55个单位行政权力,共清理上报行政权力事项5138项,其中行政许可441项,行政处罚3865项,行政强制212项,行政征收143项,其它类行政权力477项。对保留的行政权力逐项编码管理,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各单位遵循“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简明清晰、方便办事”的原则,完成外部流程图和内部流程图的编制工作,将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环节细化到具体工作岗位、具体工作人员,做到权责明晰,便于行政监察和责任追究;通过简化办事程序、减少中间环节、缩短办理时间等措施,有效提高工作效率。权力清理、裁量权设定和流程图的编制,使部门行政权力的运行程序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自由裁量空间得到了有效压缩。目前完成了23家单位的首批上网运行。

连云港市行政权利阳光运行系统概述

该系统采用模块化和开放性的设计理念,便于实现与其他业务系统的对接和新功能的延伸,整个系统通过统一用户管理平台进行授权和业务分配,并与其他外部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将来可以轻松整合手机终端、短信平台,视频监控等外部资源。系统在硬件上采用数据冗余备份方案,服务器支持集群方式配置。

系统整体框架:连云港市权力阳光系统可以概括为一库四平台。一库是指统一设计的政务数据库。四平台是指政务大厅平台、行政审批平台、监察监督平台和数据交换平台(如下图所示)。连云港市权力阳光系统建设采用“统一规划,整体设计”的方案。

在系统整体设计上分为三个层面,最顶层是监督监察平台,通过对数据的逻辑分析,实现对政府行政服务行为的实时监察。监察数据来源分为行政审批平台自动流转到监察平台的基础数据和通过数据交换平台获取的政府已有自建系统的基础数据两大类。中间层是政务大厅平台和行政审批平台,主要实现权力事项对外公示等功能。在行政审批平台上建立统一的信息资源库实现数据共享和行政权力事项流程的自动流转。底层是数据交换平台,对一些部门已有的自建业务系统及省里的权力阳光系统,通过前置机的方式与行政审批平台和监察监督平台进行实时数据交换。

系统功能模块:

1.网上政务大厅平台。网上政务大厅将为全市未建设自建系统的部门实现各行政权力事项全过程网上办理。对企业和个人用户统一提供了在线的网上申报、网上查询、网上投诉、网上评议等功能。对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逐步告别过去“走机关、跑窗口”的办事模式,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政府服务事项的在线办理,在线查询,在线监督和在线评价。

网上申报是外网服务平台的核心所在,主要包括办事指南、审批流程、表格下载、项目在线申报、附件上传等功能。当办事者登录到网上服务平台后,通过身份验证,在网上进行项目申报、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等操作。其中根据信息的不同,发布方式分为办件信息自动在外网上实时发布办件办理情况,无需审核;其他信息根据设定的流程审核后发布。综合受理窗口负责统一受理申请并转交相关部门具体办理,办理结果也有该窗口反馈申办人,实现“一口进,一口出”的跨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服务。最终将办事结果以人性化方式过政务大厅、信函、电子邮件、在线反馈、短信等反馈。网站内容统一管理,并支持采集、抓取、上报、统一发布。

2.行政审批平台。与过去传统的政府办公模式相比,连云港市权力阳光行政审批平台是一个集审批与咨询、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察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地接受全方位监督,减少腐败,为构建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府提供了系统软件工作平台。

权力阳光行政审批平台实现所有公开的行政权力事项全过程网上办理,涵盖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便民服务事项等多项行政业务。支持相关部门的审批业务集中建设,实现即来即办和部门内部审批流转件的构建与办理,可以灵活定制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并对部门业务情况、受理情况、办结情况等进行数据统计与查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多家单位的,将进入网上政务大厅联合办理。各岗位工作人员均在网上审阅材料、填写意见、打印文书、作出决定。最终实现收件、办件的一体化管理,完成即办件、承诺件、上报件、联办件、补办件、退办件、咨询件七大类办件的受理、审批办理、查询统计、证件打印等业务。系统会自动记录政府工作人员办件全过程相关信息,为纪检和监察相关部门提供相应考核数据。

3.监察监督平台。该平台全面实现对行政主体、内容、程序的规范化、数据化和网络化监管监控。连云港市权力阳光监察监察平台具有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和信息服务四大功能。能够实现对每项行政事项的办理过程的实时和自动监控。无论哪个环节出现违规,系统都会实时发现并记录在案,同时自动给予警告。系统还能自动对各部门的行政效能进行量化评估。连云港市权力阳光监察监督平台告别了高成本、低效率的粗放管理方式,将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融为一体,使行政监察方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察相统一,真正起到超前防范、动态监管和硬性约束的作用。

系统特色:

1.互通性。采用统一的政务数据库设计思想和数据交换技术,合理地解决内外网数据交互问题,各部门需要共享的数据达到互联互通。系统采用模块化和开放性的设计理念,便于实现与其他已有业务系统的对接和新功能的延伸,彻底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现象,实现行政权力事项的基本信息共享、结果信息共享、状态信息共享。

2.全覆盖。对权力事项从受理到办结的主要环节进行全过程监控;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便民服务事项等全面监察;对行政服务事项中的关键风险点进行重点管控。系统将各业务系统行政服务数据及时采集,实现实时监察。

3.自动化。系统将行政权力事项办理过程中的数据自动流转、汇总、计算;对违反程序、违纪违规行为、超越权限的,系统自动限制或自动警告;对各行政部门每月绩效情况系统直接打分,自动考核。系统还可以对行政业务自动进行综合统计分析,生成格式化报表。

4.人性化。连云港市权力阳光系统提供良好的用户体验,譬如系统采用手机短信的方式提醒行政服务相关人员任务办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行政服务办理结果。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回复短信的方式对政府行政服务办理情况进行评议。

5.创新性。连云港市权力阳光系统严格遵循国际最先进的XFORM标准,可以轻松实现一表制、离线填写等高级表单功能。采用基于国际公认的WMFC标准业内先进的工作流系统平台,方便了相关部门自行定义和维护办事流程。新增的市民热线12345受理模块,实现市民坐席受理。

进一步建设权利阳光运行系统的建议

目前我国处于电子政务发展的初级阶段,随着全国“大部门体制改革”的推行,在以电子政务为载体,构建权力阳光运行系统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系统构建应与政府的改革相互促进。在推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的同时,应继续加大政府改革的力度,特别是要适时进行政府体制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使政府职能更加优化,部门职责更加简明,行政流程更加规范。只有这样,与之相适应的权力阳光运行系统才更具意义和现实价值。

二是系统统一建设,防止新的“信息孤岛”。权力阳光运行系统在进行整体规划时,要尽量发挥现有资源的作用,减少重复建设。在网络设施和硬件的建设上要整体规划统一标准。在软件开发上统一指导,分类实施。在信息资源利用上要打破条块限制,实现资源共享。

三是强化服务意识,拓宽系统惠及面。构建行政权力阳光运行系统必须充分考虑到企业和市民的需求,尽最大可能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但目前许多人还没有能力、没有机会使用电脑,无法享受电子政务带来的便利,努力克服“数字网络时代”新的不公平,积极拓宽系统的使用面,克服“信息鸿沟”将成为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是加快电子政务的整体立法。公开透明是权力阳光运行的要素之一。在公开的条件下维护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成为权利阳光运行中的急需解决的问题。建立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确定电子平整的法律地位、制定有关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提高网络管理人员素质,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是处理好信息公开透明与信息安全的关系,有效避免因公开与安全形成的电子政务发展“瓶颈”的有效措施。

4.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法 篇四

司发通(1999)13l号

发 文 时 间

1999年11月16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工作,激励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献身司法行政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民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现行优抚法规、政策,根据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准确、及时地办理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第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伤亡抚恤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要做好伤亡抚恤的信访接待和政策宣传工作。关心伤亡人民警察及其家属的工作和生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对伤亡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有关材料,应当严格管理,详细登记,按牺牲、病故、伤残分类建立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编辑本段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六条

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牺牲;

(三)病故。

第七条

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一)因执行监管改造任务被犯罪分子、劳教人员杀害或报复杀害的;

(二)因制止现行犯罪,追捕犯罪分子,平息**、骚乱,紧急处置重大治安事件壮烈牺牲的;

(三)在(二)款行为中负伤后因伤死亡或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四)因维护社会治安,被歹徒或犯罪分子杀害或报复杀害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财产而牺牲的;

(六)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七)死难情节持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第八条

革命烈士的审批程序: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监狱、劳教所,由死者所在单位查清死难情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审核,由司法厅(局)审定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写出申箔报告;地、市所属监狱、劳教所,由死者所属单位查清死难情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地、市司法局,由地、市司法同审核后,向所在地、市的人民政府写出申请报告。民政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审核上报的材料,必要时可在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下,对死者的死难情节等进行核实。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司法厅(局)申报的革命烈士,由民政厅(局)提出初审意见后直接审批;地、市人民政府对地、市司法局申报的革命烈士,经研究认为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厅(局)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地、市司法局应及时地将所在地、市人民政府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革命烈士审批材料抄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政治工作部门。

(三)死难情节特别突出的,由民政部审批。

(四)对死难情节特殊、疑难的,各级民政、司法行政机关要密切合作,共同做好调查取证、审查结论工作。对于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民政机关应及时通知死者所在单位。第九条

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批准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而死亡的;

(二)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而死亡的;

(三)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伤口复发而死亡的;

(四)因患职业病(参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修订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死亡的;

(五)在执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也按因公牺牲对待。

第十条

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查批准,由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的民政机关复核,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病故,其死亡性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政治部门认定。因人民内部矛盾自杀身亡,或非执行任务时遇意外事故死亡的,按病故对待。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持证明书的死亡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机关计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一)革命烈士,40个月工资;

(二)因公牺牲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20个月工资;

(三)病故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10个月工资。第十三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被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被司法部授予司法行政系统英雄模范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死亡后,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家属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其生前供养的。第十五条

革命烈士家属是孤老、孤儿的,应增发定期抚恤金,其增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应享受定期抚恤金的20%。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的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民政机关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机关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从第二年的1月起发放。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停发定期抚恤金,另外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病故,符合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发给其遗属生活补助费。

第十七条

在司法行政工作中作出特殊贡献的人民警察死亡后,除按规定享受以上抚恤外,按司法部、民政部司发通(1997)079号《关于发给司法行政系统作出突出贡献的牺牲病故人民警察家属特别恤金的通知》的标准,增发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八条

《革命烈士证明书》、《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由民政部统一印制。证明书的管理,按民政的规定执行。编辑本段

第三章

伤残抚恤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伤残,按致残性质分为:

(一)因战致残

(二)因公致残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在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追捕犯罪分子,平息**、骚乱,执行监管改造任务,紧急处置重大治安事件行动中被犯罪分子致残,属因战致残。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具体范围是:

(一)在从事训练、执勤等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致残;

(二)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及其他公民合法财产中致残;

(三)因患职业病致残。

因医疗事故致残,也按因公致残对待。

第二十二条

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第二十三条

伤残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残情医学鉴定须在医疗终结后,由县级以上民政机关指定的伤残医学鉴定小组作出;职业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省级民政机关指定的职业病鉴定部门作出。

第二十四条

评残审批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伤残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机关审查。

(二)民政机关审查后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伤残医学鉴定小组作出残情鉴定,并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情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逐级报送省级民政机关审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查后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填好伤残证件,加盖钢印,并通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机关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转交本人。

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机关应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加盖印章后,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机关。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把评残情况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政治工作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三年内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三等乙级(含)以上,可予评定伤残等级;医疗终结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的,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含),可予补办评残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由于残情变化,原伤残等级与现残情明显不符的,应按规定调整伤残等级。

第二十七条

伤残证件的发放和管理:

(一)因战、因公致残的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评定伤残等级后,发给由民政部统一印制的《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二)《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是伤残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证明伤残等级和享受抚恤的有效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转借或转让。

(三)伤残证件因保管不善被损坏,当事人应及时报告发证的县级民政机关。县级民政机关审查后认为不能使用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和新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及损坏的旧证一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换发。

(四)伤残证件遗失,当事人应尽力查找,并及时报告发证的县级民政机关。半年内查找不到,在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后,由县级民政机关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和新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一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批准后,重新编号,发放新证。第二十八条

伤残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抚恤:

(一)伤残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从评残批准之日起计发伤残保健金,并享受有关公(工)伤和抚恤待遇。

(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确需人扶助的离休、退休的特等、一等伤残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可以享受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按民政部、财政部的规定执行,由发放工资或离休、退休费的单位发放。

(三)伤残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因伤口复发需要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差旅费、食宿费等,由所在单位按公(工)伤待遇办理。

因伤需要配制器械的,按民政部或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伤残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死亡后,根据有关规定,停发伤残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其家属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由民政机关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可按规定领取定期抚恤金,并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二)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民政机关按因公牺牲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出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

(三)伤残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因病死亡的,按所在单位病故人员的规定办理,民政机关按病故人员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第三十条

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时,当年的伤残保健金由迁出地民政机关发给,从第二年1月起由迁入地的民政机关发给。第三十一条

伤残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民政机关注销其伤残证件,停止抚恤、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备案。

(一)死亡;

(二)出国定居;

(三)被判处徒刑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被通缉期间。第三十二条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伤残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伤残抚恤。编辑本段

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

对伤亡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及其家属的优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5.司法行政系统核心价值观演讲稿 篇五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践行核心价值观 争做优秀公证员》。

众所周知,公证处是司法行政机关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证明机构,它肩负着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承担着国家证明职责。作为具有特殊性质和地位的职能部门,作为在这一部门工作的一员,我们要时刻牢记自己的神圣使命,践行政法干警“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争做让党和人民满意的法律工作者。

所谓忠诚,即公证员要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这是对我们的根本政治要求,也是其灵魂之所在。忠于党,视党的公证事业高于一切;忠于祖国,筑就安全稳定的社会基石,保证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长治久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服务人民,为人民利益无私奉献,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忠于法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公证职责,不能有任何超越法律之上的行为。为此,我们要坚持不懈地用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始终保持公证员理论上的清醒和政治上的坚定,经受住各种复杂斗争环境的考验。

所谓为民,即公证员要时刻牢记并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公平公正、执业为民。公证机构作为为人

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认真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从接待每一名当事人做起,从给一个笑脸、递一杯茶、让一个座做起,赢得人民群众对公证事业的认可与支持,共创文明和谐的服务关系。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与推动者,人民群众也是公证事业不竭的源泉,是公平正义的支撑点,是公平公正的平衡杠。所以说人民需要公证,公证离不开人民。古人尚能“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的人憔悴”,难道我们就不能“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吗?

所谓公正,即要求公证员要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业办证,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公证处既没有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职责,又没有依法侦查刑事案件的司法权。法律赋予公证机构仅仅是“服务、沟通、监督、证明”的职能,但是在群众的心目中“公证=公正”,我们要时刻将“公证”两字刻在心中,“公行天下,证走八方”,在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的同时,严格依法办证,秉公执业,努力提升公证的公信力,在人民群众心中树立起公平公正的社会形象,给予他们另外一种“安全感和幸福感”。

所谓廉洁,就是要求公证员要依照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做到廉洁服务、干净服务。当代社会可谓光怪陆离、物欲横流,公证员有可能面对的是宝马车的炫耀、有可能面对的是金钱的诱惑。但我们要正确认识到我们服务的对象是人民群众,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不是向宝马车和金钱服务的,不能让法律的天平倒在糖衣炮弹的袭击下。“粉身碎骨全不惜,要留清白在人间”,这才是公证人的真正价值所在。

其实我个人认为,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还应当加上一条价值准则,那就是奉献!什么是奉献?奉献就是“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棵草去”。奉献精神的价值准则,是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价值准则的集中表现,也是社会责任感的集中表现。作为一名普通的公证员,只有具备无私奉献、乐于奉献的精神才能实现公证的价值。自从加入公证这一行业,走上公证这一岗位,我,一干就是十七年。是啊,十七年,人生有多少个十七年?十七年,一个婴儿变成了青年;十七年,一个青年又走入了不惑之年。我不敢说,在这一岗位上做了敢于为民请愿的事情,敢于为民牺牲的壮举,但是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只要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平凡的业绩,那也是一种奉献!十七年来,在我的工作岗位上没有发生过一次浑浑烈烈事件,没有一次惊心动魄的壮举,但是我敢说,十七年来的每一天都在奉献,都在有效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都在展示着一名公证员的全部风采,“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啊。

胡锦涛总书记语重心长的说,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

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总书记的谆谆教导就是对政法干警“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的最好诠释,这就是我们的核心价值,更是我们的行动准则,“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它将伴随我们执业的一生。

6.司法行政系统 篇六

自查自纠报告

县行评办:

按照县纠风办《关于印发2011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2011〕10号)的工作日程安排,我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既坚持边查边纠、边纠边改,更突出未评先查、未评先改,目前已基本完成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未评先查、未评先改工作情况 县司法局担负着全县的普法依法治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及指导全县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工作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及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是全县政法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以来,局党组坚持抓党建带队伍,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抓队伍促工作,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水平全面提升。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全面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

(一)开展了以“讲党性、增强团结意识,讲责任、增强纪律意识,讲奉献、增强服务意识”的“三讲三增”活动,不断提高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及业务素质。

(二)开展“发扬传统 坚定信念 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立场、法治意识和群众观念问题。

(三)大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调动全局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争当勤学标兵,争当敬业模范,争当为民先锋,争当自律表率,争当和谐卫士。

(四)开展律师及法律服务人员警示教育活动,重点就新形势下律师及法律服务人员如何举好旗、站好队开展讨论,牢固树立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加强对律师、公证、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五)针对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及法律服务执业过程中人民群众反映最多、意见最大的突出问题,局党组高度重视,坚持“有诉必查、有查必果”。通过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生活会等多种形式,引导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紧密联系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集中进行整治,切实加以整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反映老百姓打官司不方便的问题。我们一方面通过积极协调,落实措施,全面改进了“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坚持专人值守,做到有问必答,极大地方便群众,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建立有财政保障的法律援助机构,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质量监督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法律援助工作在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中的作用,老百姓打官司难的现象有了较大改观。

二是反映少数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一已之私,挑起诉讼,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通过调查核实,这种现象多发生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主要表现是本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事,非要鼓动老百姓打官司,或代理一些敏感的行政案件,引起老百姓和当地党委政府反感,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针对这一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成立了法律工作者协会,年初注册时,由协会统一收取每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000元的案件质量保证金,投诉一次查证属实扣800元,投诉第二次扣1200元;对于受到两次以上投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二年不予注册。另外县局还出台了《法律服务代理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法律服务工作者凡代理重大、敏感,及代理行政案件之前,必须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报县局分管领导同意方能进行代理。

三是反映基层司法所人员经费保障及待遇问题。首先是进一步规范了调解工作的组织机构、制度和场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司法行政协理员、人民调解员的配备调整、教育培训和工作报酬,县局挤出工作经费,将调解疑难案件的补助由过去的案均20元提高到50元。其次是经费向基层倾斜,不仅日常工作经费保证了足额拨付,而且还有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专项经费,各项福利待遇机关与基层司法所干警一样。并且基层司法所干警专项津贴也正在积极落实之中。另外,积极向县委、县政府争取落实司法所长的职级待遇,目前,县政府行文,已将司法所长明确为副科级领导职务。四是反映对干警关心不够的问题。县局从实际出发,指派一名主任科员专门负责群团组织工作,并适度提高职工福利待遇。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活动。⑴对全系统48名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进行体检。⑵邀请退休老同志到基层司法所参观。他们看到基层司法所现在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基础设施大变样,所务管理规范化,老同志们发自内心地感叹:“司法行政工作真的是今非昔比啊!”⑶“三八”妇女节期间,对系统内女同志进行专项健康检查,并组织她们到周边县、市学习考察。

五是未建立起有效的腐败风险预警防控体系问题。针对以往在执行公务和及其他活动中可能产生的私自办案、办人情案,私自收费、滥收费,以及吃、拿、卡、要等腐败问题,重点抓了权力监督、风险防控。一方面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四项监督制度》,开展《廉政准则》有奖答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强化干警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另一方面,通过查找风险点、制定风险等级、制定管理措施及预警处置措施,把制度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围绕权力运行、提高执行力等,进一步完善了《单位机关管理制度》,使之进一步细化,增强操作性,真正做到了用制度管人、管事;加强党员监督管理,拓宽监督渠道,制定了《加强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的规定》、《局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度》、《干警学习待岗制度》等制度,做到了“早监督、早警示、早防范”。有效地防止了本系统干警,尤其是掌控人、财、物及涉及法律援助案件审批、案件承办,社区矫正管理等岗位及人员出现腐败的问题。

由于县局党组将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作风建设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时刻抓在手上,对于出现的问题,早抓、真抓、真管、真改,队伍作风较以往有了明显改善,为我局政风行风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自查自纠阶段自查情况

(一)认真组织全体职工开展自查自纠

为了保证行风评议不走过场,县司法局抓发动,深化思想认识,精心部署早安排。于9月29日召开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动员会。全系统干部职工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务求实效”这个关键,坚持“广泛深入、边查边纠”的方针,围绕我局实施方案的总体安排,统一印制司法行政机关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问卷调查表40余份,分发给每一位干部职工进行测评。单位领导把关负责,在自查自纠过程中,高标准严要求,局领导首先带头认真自查,做好表率,同时,确保自查自纠的质量,要求每个单位、每个干部职工均要写出符合自身实际、有一定深度的自查报告。

(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是召开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座谈会,征求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加座谈会的人员有本系统从县人大、县政协、白鹤井居委会及县局退休干部中聘请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督查员、基层司法所所长、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局机关股(室)、处、所全体人员,共征求意见和建议5条次。二是向法律咨询、办证服务对象等群众代表征求意见。通过走访、座谈会共征求意见7条次。三是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置投诉意见箱,公布投诉电话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向服务对象、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分发征求意见问卷调查表100余份,征集意见

9条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局党组召开政风行风问题专题分析会,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归纳梳理,查找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少数干警对待行评工作不积极,消极应付。主要表现为:对待自身存在的问题,不深入自查,自查自纠不主动,指望行评督查员给自己指出来。或对提出的问题不虚心接受,缺乏“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诚意,总是强调客观因素,不从主观上找原因。

二是部分干警作风漂浮,进取意识不强。主要表现为:时间观念差;遇事不深入实际,缺乏调查研究;同事相处缺乏包容心,时常出现闹不团结的现象;工作上不求上进,得过且过。三是学习风气不浓。主要表现为:部分干警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不深、不透、不系统,没有建立司法行政干警学法的长效机制。

四是普法宣传在工作深度和广度上不够。主要表现为: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单位之间普法工作的发展不平衡,部分乡镇和部门对普法依法治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到位。普法工作创新不够。

五是对法律服务规范管理力度不够。主要表现为:管理工作不细致,有少数从事法律服务的同志还存在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效率低,服务力度差等问题,服务对象投诉时有发生。六是机关管理制度执行不严。主要表现在:少数同志不能做到厉行节约,非工作时间“长明灯”、“长流水”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接待中有时不按规定进行报告登记,存在客少主人多的现象;存在公车私用的现象。

四、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队伍管理和政风行风建设不够扎实。对干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得不够,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没有很好树立,缺乏对政风行风评议重要性的认识。部分干警由于思想上有所松懈,导致进取意识不够强,工作标准和要求降低,拼搏奋进和精益求精的精神有所弱化,造成了工作作风上的不扎实,自私自利思想严重。二是对学习法律法规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司法行政机关既承担着全县范围内的普法依法治理、法制宣传工作,又承担着向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服务和参谋助手工作。随着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在不断增加,党委、政府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对司法行政干警的政策水平、法律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意味着每个司法行政干警都必须随时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的政策及法律知识水平。因此我们必须在全系统深入开展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的活动。近年来,虽然司法行政机关通过鼓励干警自学、集中整训、在职培训及在全系统开展大练兵活动等形式,全系统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在全系统干警中,部分干警对当前形势认识不清,学习动力不足,导致对学习存在厌学和畏难情绪、吃老本等现象还未从根本上得到改观。

三是普法宣传工作缺乏创新意识。司法行政系统按照“五五”普法规划和县人大常委会决议,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活动已进行了五年,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我县的“五五”普法工作也因此受到省、州检查验收组的高度评价。但目前也还存在着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单位之间工作的不平衡。由于普法宣传工作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需要所有职能部门齐抓共管。但是由于我县财政状况所限,不可能投入很多的财力、物力用于普法建设,这也导致我县的普法宣传工作从总体上讲还是处于一种被动应付、临时突击的状态,导致“规划”和“计划”中原本安排要抓好落实的工作因经费短缺而放弃。因此在普法宣传效果上与人民群众的期盼存在比较大的差距。

四是法律服务管理没有从思想层面上解决到位。州司法局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特别是对于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也制定了禁止性的规定,但由于历史形成的惯性,法律服务过程中仍有违规现象存在,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彻底杜绝这个现象,目前,还存在较大的难度。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局党组进行过专门的研究,决定通过强化思想教育,切实加强管理,加大查处力度,力争通过一年的努力,基本上杜绝这种现象的继续发生。目前,已通过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畅通诉求渠道,坚持有诉求必查、有问题必纠,从今年的执行情况看,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公务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法律服务不规范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五是抓制度落实的力度不够。在接待、车辆管理等方面,少数同志往往对办公室的管理不配合、不支持,导致管理上有难度。虽然年初重新制定了机关管理制度,对接待、用车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与预期的效果还存在差距。主要是在管理人员中存在畏难情绪和怕得罪人的思想,主要是好人主义作怪,遇事喜欢搞一团和气,不愿抓、不愿管,导致对制度的执行情况尚缺乏有效的监督,致使部分制度没有完全执行到位,或在执行中走了样。

五、整改措施

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和开门征求的意见和建议,我们逐一进行了研究,提出初步的整改措施,坚持边查边改,边整边改,并向社会公开承诺,拟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切实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一)强化学习,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学习制度,拟定学习计划,保证学习时间,开展辅导讲课,开办学习专栏,做到人人有读书笔记,个个有体会文章,每年以系统进行一次闭卷考试,检验学习效果。同时,制定学习考核制度,明确领导责任,严格学习要求,把政治理论及法律法规学习纳入其考核内容,并做到学以致用。

(二)强化教育,切实提高和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政治教育,提高广大干警的政治素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引导广大干警开拓进取,奋发向上;加强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防线,预防“河边湿鞋”,预防心态失衡,预防“糖衣炮弹”,预防非份追求;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夯实广大干警爱岗敬业、诚实服务的敬业精神和服务理念。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从根本上澄清模糊认识,营造良好的工作和服务环境。

(三)强化制度,建立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坚持专项治理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纠风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实行公示制度,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实行奖惩与追究,激发广大干警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7.浅析办公室系统的行政协调功能 篇七

关键词:行政管理,办公室协调

作为一个参与政务、协调事务的综合管理机构, 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办公室系统的行政协调功能, 提高处理事务的水平。沟通协调是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办公室处在单位领导之间、各部门之间, 每天都在协调各种事项。办公室要最大化地发挥协调职能, 要注重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强调工作的计划性, 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 人人有事干”, 分工明确, 各负其责, 通力协作, 责任到人, 上下协调, 左右联动, 努力实现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在新时代、新形势下, 办公室必须以新思维、新办法来处理各项事务。笔者就如何做好办公室协调工作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单位领导和各部门的协调

首先, 办公室人员是单位领导的左右手和重要参谋, 处理事情要给领导提供单位相关业务数据和各方面管理信息, 提出的建议必须实事求是, 适用于单位实际情况, 综合各方面条件, 具可操作性。办公室对领导的参谋作用十分重要, 办公室人员要注意言行, 没有考量清楚前, 不能轻易献计。一旦有好决策, 要敢于向领导提出, 但注意点到为止, 要充分尊重领导的决策, 不能左右领导的决策或者把自己的想法强加给领导。

其次, 办公室时常要负责上传下达, 在传达领导布置的任务时, 必须妥善处理好各种不和谐因素, 做到积极沟通、妥当协调、客观处理, 避免在传达过程中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尽量维护几者之间的团结。同时, 要时刻保持客观中立, 避免断章取义, 要详细了解清楚各部门的困难和问题, 及时反映给上级, 并积极配合处理问题。

再次, 上级领导通常会同时布置各项任务, 这时办公室必须分清轻重缓急。无论事务多繁忙、繁琐, 在制定工作计划的时候, 须从大局出发, 纵观各细节, 对事关全局的问题, 必须多请示主要领导, 以主要领导的意见为主, 以此为基础去处理事件。

二、各部门之间的协调

第一, 单位里各部门办事的出发点都不一样, 每个人的思维逻辑也不同, 个别人员仅从个人利益的角度考虑事情, 这导致了各部门处理事务的时候立场和出发点不一样, 使各部门之间可能会诱发小冲突和小矛盾。因此, 办公室作为协调沟通的桥梁, 要积极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商协调工作, 了解清楚各方面的原因, 避免草率地把事情的表面报告给上级。

第二, 办公室处理事情时, 往往夹在众多部门意见中左右为难, 因此要处在整个单位的高度上, 以单位最大化利益为主, 顾及全盘实际情况, 结合各部门的职能特点, 中立处理, 不偏帮, 不偏袒, 解决冲突。

第三, 协调要明察秋毫, 条理分明, 按部就班, 无论事件多紧急, 也要先理清自己的思绪, 再着手处理, 不能因为急于完成任务就不看情况盲目处理, 更不能不分轻重一刀切, 否则会乱了分寸、乱了秩序, 坏了事情更是吃力不讨好。

三、要避免的事项

第一, 坚决不越权。秘书与领导的关系具有两重性, 即在行为目标、政治地位上的统一性和职权范围上的差异性。作为秘书, 要始终把自己放到配角和从属的位置, 分清职责范围和上下关系, 分清工作职责范围和上下关系, 以服从为本, 积极适应领导工作的需求, 以领导为中心开展工作, 不能喧宾夺主、越俎代庖。

第二, 坚决不邀功。办公室的工作性质注定了每天不停地处理各种繁重、繁琐的大事小事, 不停地协助、协调、协商单位各种大小事项, 但却没有轰轰烈烈的大事能显示成绩。处在这种工作状态中, 办公室人员必须端正自己的心态, 不亢不卑, 不能在成绩面前邀功, 要甘愿并乐于默默奉献自己的力量, 甘愿当好配角, 协助单位领导和各部门完成事务。

第三, 坚决不喊苦。办公室的工作特点是事务涉及面广、事项繁琐杂乱、事情纷乱集中, 在办事的过程中, 办公室人员很容易陷入各种矛盾堆、各种杂石堆里, 稍有不慎就会处理不当, 经常会力不从心。在这种工作压力下, 办公室人员要沉得住气, 适当调整心态, 积极主动办好职责范围内的事情, 不能拈轻怕重, 推三阻四。

四、提高办公室协调能力

办公室繁琐繁重的工作内容、左右为难的工作位置、沉重如山的工作压力, 都要求办公室人员时刻严格要求自己, 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应变能力。办公室的工作状况随着单位和社会的新形势不断发生变化, 办公室人员必须与时俱进, 开拓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 发挥更大的功能和作用。因此, 办公室人员平时要注意积累处理事务的经验、学习现代科学的管理知识, 切实联系单位实际情况和实际工作内容, 深入分析, 增强做好协调工作的素质和本领。

办公室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 很多工作都离不开团队合作, 不能单靠一个人的力量完成, 需要多人通力合作。为此, 办公室人员不能只盯着个人利益, 而是要以大局的利益为出发点。在团队里, 必须合理分工, 取长补短, 目标一致, 充分发挥各人特点, 更好地实现共同目标。

参考文献

[1]祁跃辉.如何做好办公室工作[J].人事管理, 2000 (2) .

8.司法行政系统 篇八

一、2011—2013年案件基本情况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情况

2011—2013年,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54件,决定受理的397件,占87.44%;不予受理及依法作其他处理的57件,占12.56%;其中,自治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69件,占37.22%。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行政应诉案件583件。其中自治区级人社行政部门办理96件,占16.47%;地级以下部门办理487件,占83.53%。

<H:\人事天地杂志\人事天地2014\2014年人事天地杂志十二月刊\2014人事天地12月刊\12P统1.jpg>[(单位:件)][行政复议

行政应诉][250

200

150

100

50

0][245][98][111][183][184][216][2011年][2012年][2013年][2011年][2012年][2013年]

图1 2011—2013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数量情况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种类分布

在办理的454件行政复议案件中,养老保险212件,占46.7%;工伤保险173件,占38.11%;劳动保障监察12件,占2.64%;人事行政9件,占1.98%;行政不作为8件,占1.76%;行政审批5件,占1.1%;其他35件,占7.71%。在办理的583件行政应诉案件中,工伤保险397件,占68.1%;养老保险119件,占20.41%;行政审批15件,占2.57%;劳动保障监察14件,占2.4%;行政不作为6件,占1.03%;其他32件,占5.49%。

<H:\人事天地杂志\人事天地2014\2014年人事天地杂志十二月刊\2014人事天地12月刊\12P统2.jpg>[行政不作为,8

1.76%][人事行政,9

1.98%][劳动保障监察,12

2.64%][工伤保险,173

38.11%][养老保险,212

46.7%][其他,35

7.71%][行政审批,5

1.10%][(单位:件,%)]

图2 2011—2013年行政复议案件种类分布情况

<H:\人事天地杂志\人事天地2014\2014年人事天地杂志十二月刊\2014人事天地12月刊\12P统3.jpg>[劳动保障监察,14

2.40%][行政不作为,6

1.03%][其他,32,5.49%][工伤保险,397

68.10%][行政审批,15

2.57%][养老保险,119

20.41%][(单位:件,%)]

图3 2011—2013年行政应诉案件种类分布情况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处理情况

在受理的397件行政复议案件中,已审结331件,占受理数的83.38%,未审结66件,占16.62%。经审查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286件,占审结数的 86.4%;撤销和责令限期履行的16件,占4.83%;作其他处理的29件,占8.76%。在583件行政应诉案件中,已审结431件,占应诉总数的73.93%;未结案152件,占26.07%。经人民法院审理维持的328件,占审结数的76.1%;撤销和限期履行职责的37件,占8.58%;作其他处理的66件,占15.31%。

<H:\人事天地杂志\人事天地2014\2014年人事天地杂志十二月刊\2014人事天地12月刊\12P统4.jpg>[250

200

150

100

50

0][受理数][审结数][未审结数][维持][撤销和责令履行职责][其他处理][2011年

2012年

2013年][(单位:件)][234][77][86][196][60][75][38][17][11][177][54][55][5][5][6][14][14][1]

图4 2011—2013年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情况

<H:\人事天地杂志\人事天地2014\2014年人事天地杂志十二月刊\2014人事天地12月刊\12P统5.jpg>[250

200

150

100

50

0][应诉总数][审结数][未审结数][维持][撤销或限期履行职责][其他处理][2011年

2012年

2013年][183][184][216][116][140][175][67][44][41][99][103][126][5][14][18][12][23][31][(单位:件)]

图5 2011—2013年行政应诉案件处理情况

(四)被复议的情况

2011—2013年,全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被复议591件,其中,2011年314件,2012年119件,2013年158件,呈先减后增趋势。591件被复议案件中,由地级以下人社行政部门处理的565件,占全区人社部门被复议总量的95.6%;由省级人社部门办理26件,占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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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人事天地杂志\人事天地2014\2014年人事天地杂志十二月刊\2014人事天地12月刊\12P统6.jpg>[350

300

250

200

150

100

50

0][被复议案件数][省级人社部门办理数][地级以下人社部门办理数][2011年][2012年][2013年][314][306][8][119][109][158][150][8][10][(单位:件)]

图6 2011—2013年被复议案件办理数量情况

二、2011—2013年案件主要特点

(一)行政复议和被复议案件数量呈先降后升趋势,行政应诉案件数量略有上升

2013年,全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11件,比2011年减少134件、比2012年增加13件;办理被行政复议案件158件,比2011年减少156件、比2012年增加39件;办理行政应诉案件216件,比2011年增加33件、比2012年增加32件。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审结案件维持率均逐年下降,其他方式处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比例呈先降后升趋势;而其他方式处理的行政应诉案件比例逐年上升

2013年,全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审结行政复议案件75件,维持55件,维持率为73.33%;其他方式处理案件14件,占审结案件的18.67%。而2011年维持率为90.31%(共审结196件,维持177件),其他方式处理案件(14件)占审结案件的7.14%;2012年维持率为90.0%(共审结60件,维持54件),其他方式处理案件(1件)占审结案件的1.67%。行政复议案件通过其他方式处理,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1)申请人在案件受理前或受理过程中自行撤销行政复议申请;(2)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终止;(3)行政复议机关告知申请人向正确的部门反映诉求。这些结案方式主要反映了行政复议机关加强沟通协调,以调解或和解的方式处理行政争议,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有效实现“定纷止争”,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H:\人事天地杂志\人事天地2014\2014年人事天地杂志十二月刊\2014人事天地12月刊\12P统7.jpg>[100

80

60

40

20

0][维持率][其他方式处理案件比例][2011年

2012年

2013年][7.14][1.67][18.67][73.33][90.00][90.31][(单位:%)]

图7 2011—2013年行政复议案件维持和其他方式处理情况

2013年,全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审结行政应诉案件175件,维持126件,维持率为72.0%;其他方式处理案件31件,占审结案件的17.71%。而2011年维持率为85.34%(共审结116件,维持99件),其他方式处理案件(12件)占审结案件的10.34%;2012年维持率为73.57%(共审结140件,维持103件),其他方式处理案件(23件)占审结案件的16.43%。行政应诉案件通过其他方式处理,主要表现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或受理过程中撤诉或作为被告的人社行政部门自行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后诉讼终止,主要反映了各级人社行政部门注重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交流,对相关诉讼案件处理妥当、应对及时,以务实高效便民为原则,对本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加大检查监督和纠错力度,有效节约了行政成本。

<H:\人事天地杂志\人事天地2014\2014年人事天地杂志十二月刊\2014人事天地12月刊\12P统8.jpg>[100

80

60

40

20

0][维持率][其他方式处理案件比例][2011年

2012年

2013年][85.34][73.57][72.00][10.34][16.43][17.71][(单位:%)]

图8 2011—2013年行政应诉案件维持和其他方式处理情况

(三)工伤保险行政争议案件所占比例仍比较大,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案件数量仍占各类案件总量的较大比例

2011—2013年,全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的454件行政复议案件中,涉及工伤保险的案件173件,占全部行政复议案件总量的38.11%,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案件共385件,占复议案件总量的84.8%;办理的583件行政应诉案件中,涉及工伤保险的案件397件,占68.1%,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案件共516件,占应诉案件总量的88.51%。主要原因:(1)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规定滞后,工伤保险案件处理难度增加;(2)用人单位因为经济利益的驱使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就工伤认定而引发争议;(3)《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由于行政复议不再是前置程序,对工伤认定不服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工伤保险类行政诉讼案件所占比例较之工伤保险类行政复议案件相对要高。

(四)新型行政争议案件出现

除传统的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劳动监察、行政审批争议外,人事行政、行政不作为、信访事项处理等新型案件开始出现。其中,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人社行政部门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2011年和2012年均为0件,2013年增加到8件;行政应诉案件从2011年的1件到2013年,每年增加1件。主要原因:(1)个别人社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信息公开或行政审批申请认为不属于公开范围或不符合批准条件,未予以任何回复或仅仅口头告知不再作出处理而造成行政不作为;(2)行政管理相对人举报投诉要求查处违法行为,个别人社行政机关不及时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采取搁置不理、当信访件简单处理等形式,以致超过法定期限未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而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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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在问题

(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待加强

事实清楚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个别人社行政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对案件事实重视不够,对不确定或存疑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核实,没有掌握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均具备的证据链,仅仅通过主观和常理去作判断、下决定,从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者败诉。

(二)行政程序存在瑕疵或违法

如个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口头或电话形式告知取代书面形式告知,一旦发生争议由于没有留存相关记录而造成行政不作为;个别人社行政部门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收到法律文书的日期远早于该文书印发日期,从而授人以口实;个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因为种种原因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

(三)法律适用存在问题

具体表现在:有的在引用法律法规时没有具体到条、款、项、目;有的引用法条错误,该引用上位法却引用了下位法,或者直接张冠李戴,引用的法律条文与原文不相对应。

(四)行政执法队伍业务素质需要提高

(1)基层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少、缺乏专职专业执法人员,往往他们又身兼数职,承担了大量繁重事务;(2)行政执法文书制定成文时校对不仔细认真,不写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策依据、不载明处罚金额的计算标准,日期、金额等数字前后不一致等等,从而导致相关文书存在瑕疵或者错误而导致无效;(3)个别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加强业务学习,尤其是对法律程序、证据规则和执法依据等方面的学习。

四、有关建议

(一)积极推进立法工作,切实加强制度建设

积极协调立法部门将工作急需、条件成熟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纳入立法计划,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从制度上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

(二)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

通过组织培训、举办讲座、召开典型案件研讨、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学习和交流,进一步提高全区人社系统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综合业务素质。

(三)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和工伤参保工作

(1)切实加强工伤认定工作。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克服人手少、时间紧、任务重等困难,认真查明劳动者的受伤事实,调查核实相关证据,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确保做到事实与证据、实体与程序并重,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在同等条件下向劳动者倾斜。

(2)加大普法宣传和征缴力度,依法做好工伤保险参保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参保工作,是减少工伤行政争议案件的治本措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送法进企业、进工矿、进社区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用人单位了解参保缴费的好处,调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四)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工作

(1)从实体上梳理政策法规依据,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由于历史原因,养老保险待遇审批相关政策制度名目繁多、规定庞杂,加之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是否存在新法和旧规的冲突、是否存在特别规定和普通法的矛盾,都需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常用的政策依据及时进行梳理和思考。对一些因为种种原因存在瑕疵的政策,要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改进方式和完善途径。

(2)从程序上规范审批经办流程。如,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书面告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政策依据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救济途径,当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人社行政部门至少不会因为程序瑕疵而存在被撤销或者败诉的风险,在行政争议中不至于处于被动地位。

(五)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的沟通交流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与当地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通过研究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剖析典型案例、开展案卷评查等形式,实现行政执法与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共识与互动,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二是畅通个案联系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重大复杂疑难个案问题,可积极主动与当地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沟通交流情况,听取人民法院和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在法律规定和制度框架内找到解决问题的合理合法途径,确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人民法院和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支持。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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