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共4篇)
1.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 篇一
劳动合同法十大考点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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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书面化(第10条、第11条、第14条、第82条)学 法 网
(1)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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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订立合同的期限:用工之日起1个月 学 法网
(3)不订立书面合同的责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内订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工资。学法 网
(4)不订立劳动合同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年期满仍不订立的。com
(5)无书面合同时的补充:劳动报酬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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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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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种期限 学法网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铁血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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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规定是:20条 学法 网
①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xuefa com
②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xuefa.com
③劳动者提出 xuefa.com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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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实施后起算)xuefa.com
②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签订劳动合同 学法网
③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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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2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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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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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或者期限不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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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约定不成立:仅仅约定试用期而没有劳动合同期限 学法网
(3)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不满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能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或者无固定期的,不得超过6个月。xuefa.com
(4)约定次数:只能有一次 学 法 网
(5)试用期待遇:不得少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标准 xuefa.com
(6)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超过试用期部分,以试用期满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xuefa.com
(7)不得随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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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服务期 xuefa.com
提供特殊待遇,服务一定年限的要求:支付违约金,不超过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未满部分应均摊的费用。xuefa com
5.竞业限制条款: xuefa.com
(1)人员限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xuefa.com
(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约定 学法 网
(3)期限不得超过合同后2年 xuefa.com
(4)按月给与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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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动合同无效:
(1)无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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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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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学 法网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学法网
(2)无效的后果 xuefa.com
无效不影响支付报酬,报酬标准参照相同岗位或者近似岗位的劳动报酬确定xuefa com
(3)造成无效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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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劳动者的解除权 xuefa.com
(1)通知解除:提前30日通知,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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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随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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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xuefa.com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学法网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xuefa.com
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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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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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其他 学法 网
⑦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违法指挥,强令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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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不得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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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解除,赔偿责任 学法 网
8.用人单位的解除权 学法 网
(1)随时解除权 学法网
①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学法网
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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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 xuefa com
④兼职,造成影响或者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xuefa.com
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合同无效 xuefa com
⑥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xuefa com
(2)通知解除权:提前30天书面 学 法网
①患病或者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而不听安排的 xuefa com
②不能胜任工作,培训、调岗仍不行 学法网
③情势变更,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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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体解除:裁员第41条。xuefa.com
(4)不得解除: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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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继续履行: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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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后续事项:第50条 学 法网
9.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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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偿情形:第46条 xuefa.com
(2)补偿标准:第47条 xuefa.com
10.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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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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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试用期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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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不给劳动报酬、不给加班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未支付经济补偿,赔偿应付金额的50—100%。学法 网
③违规解除合同以补偿标准的2倍作为赔偿金 学法网
四、劳动合同法五个次重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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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增加民办非企业组织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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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当经过代表讨论 学 法 网
3.集体合同:工会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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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务派遣:约束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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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2年以上加班费、绩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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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全日制用工: xuefa com
一天不超过4个小时,累计不超过24小时 xuefa com
口头协议、不得有试用期、随时可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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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重点法条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
(一)、(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121条。
「意思分解」
对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了无过错原则,本法第2条采用了违法原则。所谓违法原则,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原则,而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
依上述两条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1侵权行为主体要件
侵权行为主体要件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即国家只对一定范围内的主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共规定了三类主体(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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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此处仅指三类国家机关:①国家行政机关;②国家审判机关;③国家检察机关。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侵权行为要件
这一要件包含了两项内容:
(1)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2)该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违法。此处的违法应作广义理解,不仅指违反了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还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则。如警察拖走违例停放车辆过程中将被拖的车辆损坏,海关在出入境检查时造成被检查物品的损坏,都构成了职务侵权行为。
3损害结果要件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执行职务行为必须现实地、确定地给他人造成了利益损害。
4因果关系要件
即可引起国家赔偿的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存在着因果关系。
只有以上四个要件同时具备,国家才承担责任。
「不要混淆」
第14、24条分别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中,国家机关承担了赔偿义务后,有权向其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
国家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时采违法原则、无过错原则,但国家向其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时只能向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第14条)或向故意违法的工作人员(第24条)行使追偿权。
特别注意第14条第1款被追偿人还包括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以及第24条第1款的第(一)、(二)项规定的几种情形。
3.合同违约责任法条解读 篇三
合同违约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是担保合同全面履行、补偿守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的重要措施,因为违约条款是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体现私权自治的法治原则。
合同双方可以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违约责任中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将以支付违约金或其它相关损失。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等形式。
合同法关于合同违约条款的规定《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按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只有不可抗力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而且不履行合同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对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结合国外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的规定,主要应以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补救措施方式为辅,违约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适用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场合。
4.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 篇四
第一部分 考试说明
一、考试命题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中,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反恐怖主义法、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试题所占分值不低于总分的60%,其他法律法规在试卷中都有所体现。
中级、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中,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反恐怖主义法、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试题所占分值不低于总分的50%,突发事件应对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枪支管理法、民爆危险品管理的法律知识、出境入境管理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合同法试题所占分值不低于总分的10%,其他法律法规在试卷中都有所体现。
二、考试题型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时间为90分钟。试卷分值为100分,由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组成。其中,判断题20题,每题1分;单项选择题3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20题,每题1分;简答题2题,每题5分;案例分析题2题,每题10分。
-1-中级执法资格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试卷分值为100分,由判断题、单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组成。其中,判断题10题,每题1分;单项选择题25题,每题1分;不定项选择题20题,每题1分;案例分析题3题,每题15分。
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试卷分值为100分,由单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10题,每题1分;不定项选择题20题,每题1分;案例分析题2题,每题15分;论述题2题,每题20分。
第二部分 考试内容
一、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法治的含义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含义
3.依法治国的含义 执法为民的含义 公平正义的含义 服务大局的含义 党的领导的含义
4.依法行政的含义
(二)法律基本概念 1.法的概念和特征
2.我国的法律形式
3.我国的立法权限
-2-4.法律的适用
5.法律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制裁的含义
6.权利与义务的含义及关系
7.执法、司法、守法的含义
8.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三)宪法
1.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2.我国国家的根本性质(我国的国体)第1条
3.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57条
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第33条 5.人民法院、第123条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第129条
6.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34条
7.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所有制及分配制度 第6条
8.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3-第111条
9.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33-56条
10.我国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第67条第20项、第80条、第89条第16项
(四)人民警察法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权限 第6条
2.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时限
第9条
优先通行权和优先使用权的适用条件 第13条
交通管制权的适用条件和审批机关
第15条
现场管制权的相关规定
第17条
3.非工作时间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规定 第19条
4.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第20-23条
5.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要求 第26条第1款
不得担任人民警察的情形
第26条第2款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条件
第28条
人民警察的奖励种类和措施 第31条
6.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的规定 第32条
拒绝执行指令的适用条件
第33条
7.公民、组织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协助义务 第34、35条
8.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的管理规定 第36条
9.对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 第42-47条
10.违反人民警察法的法律责任形式 第48-50条
(五)反恐怖主义法
1.恐怖主义、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事件的概念
第3条
-5-2.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12、13、16条 3.安全防范 第17-42条 4.技术侦察 第45条
5.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的措施
第49条-54条 6.指挥长负责制 第56条
现场指挥员的确定 第56条、第58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
第57条、第61条
恐怖事件现场使用武器的情形 第62条
7.对有关人员采取保护措施的规定
第60、75、76条
8.公安机关管辖的反恐怖主义违法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第80、81、82、83、88、89、90、92条
(六)反家庭暴力法* 1.家庭暴力的概念
-6-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的处置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3、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1.公安机关的性质
第2条
2.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
-7-第3条
3.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的分类
第7条
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的分类
第10-13条
(八)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警械的定义和种类
第3条 武器的定义
第3条
2.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基本原则
第4条
3.使用警械的条件
第7、8条 4.使用武器的条件
第9条
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
第10条
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
第11条
使用武器后的处置程序
第12条
5.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
第14条
6.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补偿
第15条
(九)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含程序内容)1.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法》第15-19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 适用对象、《行政处罚法》第3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 适用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条 2.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4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 3.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行政处罚法》第8-14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 4.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第18条
5.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23-29条
6.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30-39条
-9-7.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第40-49条
8.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第50-76条
9.违法办理治安案件的情形及法律责任形式
《行政处罚法》第57-62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6、117条
10.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
(十)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含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有关程序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12条 2.回避的适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22条 3.行政案件证据的种类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3条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在行政案件中的使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9条 作证义务和证人资格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0条 4.期间的计算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2条
-10-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和时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 5.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适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4-36条 6.行政案件需要调查的内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 7.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7、39、40条8.安全检查的适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1条 9.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实施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2-45条 10.保护性约束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 11.受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7-51条 传唤和强制传唤、询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2-66条 勘验、检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71条 鉴定、-11-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2-84条 辨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5-90条 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1-98条 12.听证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9-129条 13.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0条 14.一事不再罚的适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2条 15.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3条 16.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适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4-136条 17.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与数过并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7条 18.行政拘留处罚的折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8、139条19.不执行行政拘留的适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0条 20.办理行政案件的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1条 21.违法嫌疑人身份不明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2条
22.处罚前告知的内容、方式和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申辩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3-145条 23.行政案件的审核、审批内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6条 24.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基本条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7条 25.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与送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0条 26.行政处罚的决定权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8条 不服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的救济措施
27.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9条 28.治安调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3-161条 29.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2-171条 30.公安行政处罚的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2-195条
-13-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6-207条 31.外国人国籍的确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13条
32.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行政法律责任问题的途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14条 33.涉外案件的语言文字适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15条 34.对外国人驱逐出境和限期出境的处罚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24、225条 35.涉外案件内部报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27条 36.对外国人限制人身自由时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制度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28条 37.探视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外国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30条 38.结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32条 终止调查的适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33条
-14-39.《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二)》的相关规定
(十一)刑法 1.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6条
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12条 2.罪刑法定原则
第3条
3.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5条 4.犯罪的概念
第13条 5.犯罪构成6.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概念
第20条
7.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的概念
第21条 8.犯罪预备、第22条
-15-犯罪未遂、第23条 犯罪中止的概念
第24条 9.共同犯罪、第25条 主犯、第26条 从犯、第27条 胁从犯、第28条 教唆犯的概念
第29条
10.单位犯罪的概念
第30条
11.主刑、附加刑的概念和种类
第33、34条
12.从重、从轻、减轻刑罚的适用13.对免予刑事处罚人员的处理
14.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处理
第64条
15.累犯的概念
第65、66条
16.自首与立功的概念和适用
第67、68条
17.数罪并罚的适用原则
第69-71条 18.缓刑的适用 第72-77条 19.禁止令
20.假释的概念与执行
第81-86条 21.追诉时效
第87-89条
22.受刑事处罚人的报告义务及免除规定第100条
23.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102-113条 24.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139之一条
25.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140-231条
26.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32-262之二条 27.侵犯财产罪
第263-276之一条 28.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277-367条 29.贪污贿赂罪
第382-396条 30.渎职罪
第397-419条
(十二)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含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条 2.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第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条
3.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 4.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其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5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条
5.刑事案件的管辖
-18-《刑事诉讼法》第18-2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27条
并案侦查的情形
另案处理的情形
6.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种类
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互涉案件的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8条 7.回避的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28-31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0-39条
8.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32-3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1-46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从事的业务
《刑事诉讼法》第36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0条
辩护律师与在押、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刑事诉讼法》第3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8-52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38-41条、第46、47条
-19-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办理
《刑事诉讼法》第4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3条
9.刑事案件证据的种类
《刑事诉讼法》第48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6条
10.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50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7条
行政案件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
《刑事诉讼法》第5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
证据的审查判断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1-63条 办理刑事案件中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5条 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
《刑事诉讼法》第53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6条
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4-58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
-20-11.作证义务和证人资格
《刑事诉讼法》第60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9条
证人出庭制度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61-6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0-72条
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第5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8条
12.拘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4-76条 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5-71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7-104条
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2-7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5-119条
刑事拘留、-21-《刑事诉讼法》第80-8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0-128条
逮捕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78-79、85-93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9-143条
13.侦查羁押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4-148条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1-165条 14.期间的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103-105条 15.受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174条 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180条
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1、182条 撤案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186条 16.刑事复议复核的规定
-2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 17.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113-153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7-273条
侦查终结
《刑事诉讼法》第154-161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74-282条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83条 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84-285条 18.公诉权的行使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167-177条 19.刑罚的执行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252、253、258、259、260、261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88-292条
20.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66-276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06-321条
21.刑事和解
《刑事诉讼法》第277-279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2-327条
-23-22.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80-283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8-330条
23.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第284-289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31-334条
24.办案协作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35-344条 25.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45-363条
二、中级执法资格考试
中级执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内容,以及下列知识点。
(一)国家安全法
1.公安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行使的职权
第42条
2.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77条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办法* 1.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概念及在境内开展活动的行为规范 第条
2.公安机关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措施
3.公安机关对违反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行为的调查措施
4.违反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第条
(三)突发事件应对法 1.突发事件的概念和种类 第3条
2.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第7条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第8条
3.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50条
(四)集会游行示威法 1.集会游行示威的概念
第2条
-25-2.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
第6条
3.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18-19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的条件和职责
第8、25条
4.公安机关管理集会游行示威的职责权限 第20-
23、27条
(五)枪支管理法 1.枪支的定义
第46条
2.公务用枪与民用枪支的分类、配备、配置范围
第5-12条
3.枪支的保管、使用、运输要求
第23-32条
(六)民爆危险品管理的法律知识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运输、爆破许可及备案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的相关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 爆破作业要求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
-26-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向公安机关的报告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5条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制度和运输安全要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23、24、26、27条 烟花爆竹的燃放要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0、31条 焰火燃放许可制度和要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3-35条
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报告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
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登记和保存销售记录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申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8、39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制度和运输安全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3、48、49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要求
-2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0条
(七)居民身份证法 1.居民身份证的发放范围
第2条
2.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 第5条
3.人民警察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
第15条
4.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的认定
第16-20条
(八)出境入境管理法
1.外国人住宿登记、工作的规定
第39条
2.对外国人实施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的规定
第58-64条
3.出境入境管理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第70条
(九)消防法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职责
第17条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职责
-28-第51、53条 3.临时查封措施
第54条
(十)网络安全法* 1.对危害网络安全等违法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第12条
2.网络运营者的执法协助义务 第三章
3.公安机关管辖的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第六章
(十一)道路交通安全法
1.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23、24条 2.限制交通措施
第39条 3.交通管制 第40条
(十二)禁毒法 1.毒品的定义
-29-第2条
2.对吸毒人员的检测和登记
第32条
对吸毒人员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62条
3.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条件
第38条
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 第39条
(十三)合同法 1.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2.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第25、34、35条 3.合同的履行
第60、61、62、63、66、67、68、73、74、107条4.违约责任
第108、115、116、117、120、、122条
(十四)行政许可法
1.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第2、5、6条
2.行政许可的事项和可以不作为行政许可的事项
第12、13条
3.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22-26条
4.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适用情形
第69、70条
5.一年内、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行政许可的情形第78、79条
6.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形式 第72-75、79-81条
(十五)行政复议法 1.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
第3条
2.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
第5、8条
3.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第6、7条
4.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10条
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21条
7.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32条
(十六)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12、13条 2.被告的确定
第26条
3.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第3条
4.行政诉讼的证据
第33条
5.行政诉讼的审理和裁判
(十七)国家赔偿法
1.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范围
第3、4、17、18条
2.不予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情形
第5、19条
3.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赔偿请求人
第6、20条
4.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第7、8、21条
5.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程序
第9-
16、22-31条
6.国家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32-37条
(十八)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1.现场督察事项
第4条
2.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置措施
第6条
3.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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