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意见书

2024-06-21

福建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意见书(共4篇)(共4篇)

1.福建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意见书 篇一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所需制度清单

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2、《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责任制》

5、《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6、《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7、《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

9、《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

10、《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制度》

11、《领导带班制度》

12、《班组岗位达标管理制度》

13、《交接班管理制度》

14、《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5、《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6、《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8、《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制度》

19、《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

20、《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21、《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22、《危险源管理制度制度》

23、《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7大危险作业)

24、《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包含承包商、供应商管理)

25、《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6、《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27、《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28、《事故管理制度》

29、《安全绩效评定管理制度》

30、《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3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3、《“三违”管理制度》

34、《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35、《变更管理制度》

2.福建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意见书 篇二

/sps可直接进入信息系统。

(二)信息系统使用帮助。

信息系统首页的“登录说明”中对各类用户登录方法进行了说明。各单位在登录后,可点击界面的右上角“帮助”,下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和在线观看《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说明》视频教程,熟悉、掌握信息系统应用。

(三)信息系统用户类别及权限。

信息系统面向省、市两级安全监管局和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申请企业开放,用户权限如下:

1.省、市两级安全监管局。

登录用户名和密码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激活。省、市两级安全监管局登录系统后,在“评审组织单位管理”栏中创建所管理的评审组织单位的用户名和密码;在“评审申请审核”栏中核准经评审组织单位初审通过的企业评审申请、“核准报告”栏中核准评审组织单位报告。

2.评审组织单位。

评审组织单位登录信息系统后,须在“评审组织单位管理”栏中为本级评审单位创建用户名及密码,完善本单位和评审专家库信息;在“评审审核”栏中处理本级申请企业的评审申请;在“证书管理”栏中,完成对相应等级已公告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打印。

3.评审单位。

评审单位登录信息系统后,可在“评审报告管理”栏中接收评审组织单位下发的“评审通知书”和上报评审方案、评审报告;在“评审单位管理”栏中完善本单位和评审员库信息。

4.申请企业。

申请企业首次使用“信息系统”,请点击首页的“注册”按钮,根据提示如实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完成注册,并进行登录。登录信息系统后,可在主界面左侧“注册信息维护”栏中修改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在“评审企业管理”栏的“评审申请”中,填写评审申请信息,完成评审申请表,并上传附件等相关材料。

三、有关要求

1.省、市两级安全监管局要充分认识信息化建设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有关单位和企业,督促申请企业、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正确使用本信息系统。同时,要做好信息系统当前用户的管理及下级用户的创建及授权管理。

2.评审组织单位要及时通知申请企业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申请提交;指导申请企业正确使用信息系统,确保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严格执行申请材料在线审核、证书在线打印等制度,做到各环节审核人明确、审核流程明晰;做好评审专家、评审单位的管理工作。

3.评审单位要加强评审员的管理,加强评审工作上报管理,确保评审方案的及时性和评审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

4.申请企业要按照信息系统及相关要求,如实、完整地填报申请信息,及时上报评审申请。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5月15日前,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人员名单报送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标准化办公室,并联系获取信息系统登陆用户名和初始密码。

联系人及电话:王曦、杨松柳,010-6446393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3.福建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意见书 篇三

发布时间:2015-01-14 作者: 来源:佛山市安监局 字体:小中大 打印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介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并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联系人:何江涛,电话:83997625。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9日

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

(2015年)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规范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促进企业本质安全,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结合佛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等高危行业除外,下同)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含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由市审核公告)企业的评定,申报国家(一级)和省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评定办法执行。

第三条

规模以上工贸企业,按照国家、省的评定标准(含通用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达标情况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达标标准执行。

规模以下工贸企业,按照《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见附件1,以下简称《评分细则》)开展市级(三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评定结果总得分达700分以上、无否决项不符合要求的方为达标。

微型工贸企业(员工总数50人以下(含50人))和生产类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化创建按照《佛山市微型工贸企业(生产类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见附件2)开展市级(三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评定结果总得分达700分以上、无否决项不符合要求的方为达标。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工作,核准和公告工贸企业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评审工作。

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企业的《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见附件3)。

第五条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作为全市工贸企业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评审组织单位,承担工贸企业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的评审组织工作。第六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相关人员,应经过专业评审培训并取得相关评审资格证书。

未取得评审资质或资格的单位及人员,不得从事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七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企业的自评、申请:

(一)企业应成立自评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自评小组应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的代表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其中微型工贸企业和生产类个体工商户自评小组原则上不少于2人。自评小组应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运行情况,依据相关行业评定标准逐项进行考评,并编制完成《自评报告》。

(二)无自主自评能力的企业可委托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推荐的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开展自评帮扶工作,自评小组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委托的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的考评员组成,其中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的考评员不少于3名,对微型工贸企业和生产类个体工商户不少于1人。考评小组应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运行情况,依据相关行业评定标准逐项进行考评,编制并完成《自评报告》。

第八条 未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公告的任何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或社会机构及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的中介帮扶活动。

第九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组织:

(一)企业经自评达到国家、省、市有关行业达标标准要求的,将《自评报告》连同《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见附件4)一份报所在地的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评审。

(二)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可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筹以政府购买社会中介服务方式,聘请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资质和能力的评审机构实施。

(三)对规模以上企业,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派出不少于4名评审人员和1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照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所采用标准的有关规定逐项开展评分评审工作,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列出明细和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做出企业是否达标的结论性意见,并按要求编写《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见附件5),评审时间不得少于1天。

(四)对规模以下企业、微型工贸企业、生产类个体工商户,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派出不少于2名评审人员和1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照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所采用标准的有关规定逐项开展评分评审工作,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列出明细和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做出企业是否达标的结论性意见,并按要求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专家或评审组长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中级以上安全主任、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之一,并取得省或市标准化评审员资格证书。

(六)对评审达标的企业,经申请企业盖章、评审单位加具意见后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连同企业申报资料一并送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进行资料审核。

(七)对评审不达标的企业,按程序退回企业要求整改后重新上报申请评审,经整改后重新上报申请评审的企业,评审费用由企业参照政府购买评审服务的标准自行承担,微型工贸企业和生产类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十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核准、公告: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申请企业现场进行抽查。对审核达标的企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核准公告并由评审组织单位发放相应的证书。

对审核不达标的企业,退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程序要求企业整改补充完善资料后并重新审核。

第十一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在达标公告的有效期内,须按照有关工作要求,使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发的企业隐患自查自改系统,每月上报排查整改的各类隐患,企业使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上报排查隐患的情况将作为标准化达标有效期满后延期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级(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应于标准化证书达标期满前6个月内,按如下程序申请延期换证:

(一)企业填写《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延期申请表》(见附件6),报所在地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申请延期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延期评审;

(三)市级(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延期评审,可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筹以政府购买社会中介服务方式,聘请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资质和能力的评审机构实施;

(四)评审机构对市级(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延期评审的人员组成和时间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四款进行,延期评审完成后,按要求编写《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延期评审报告》(以下简称《延期评审报告》,见附件7);

(五)对延期评审通过的企业,经申请企业盖章、评审单位加具意见后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连同企业申请延期的资料一并送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进行资料审核;

(七)对延期评审不通过的企业,按程序退回企业要求整改后重新上报申请延期评审,经整改后重新上报申请延期评审的企业仍不能通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企业重新进行标准化创建达标。

第十三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延期核准、公告: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对企业申报延期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申请延期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延期核准公告并由评审组织单位换发证书。

对审核不通过的企业,退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程序要求企业整改补充完善资料后重新审核。

第十四条 对进入佛山市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库的企业,可免于进行现场延期评审,直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期换证。

第十五条 凡被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中介机构,不得对同一个企业同时开展标准化评审、延期审查和标准化创建咨询服务。第十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类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开展标准化创建和延期评审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或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若发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在评定公告的有效期内,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存在不符合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重大问题或安全生产条件降低而导致死亡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则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并由评审组织单位收回证书。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由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2015年).doc

2.佛山市微型工贸企业评分细则(2015年).d

oc

3.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doc

4.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审评申请表.doc

5.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审评报告.doc

6.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延期申请表.doc

4.福建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意见书 篇四

为深入贯彻全省“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警示教育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部署,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决定从即日起至2020年12月底,在全镇冶金等工贸行业开展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以“排查重大安全风险,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为主线,通过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安全生产隐患,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整治风险管控不到位,惩戒安全生产领域失信,关闭取缔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显提升全镇冶金等工贸行业整体本质安全生产水平,防范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推动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整治范围

根据今年以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发现的突出问题,结合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覆盖全镇机械、轻工、纺织、建材、商贸等行业,突出高温熔融金属、粉尘涉爆、液氨等危化品使用等重要领域、重点部位,突出设备检维修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外委作业等关键环节,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安全风险辨识、风险等级评估、管控措施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等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整治。

(二)整治重点内容

全面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机械行业企业(含高温熔融金属企业)。(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存放易燃易爆物品。(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8)存放滤水处理后或机械压实成块状的铝镁屑,未单独设立房间(库房)存放,未按规范设置氢气浓度监测报警及机械通排风连锁装置;未对存放量及存放时间制定安全风险管控要求,或存放量及存放时间超出规定要求的。

2.轻工行业企业。(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3.纺织行业企业。(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4.建材行业企业。(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构件存在泄漏。(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5.商贸行业企业。商贸行业燃气、消防、特种设备按照相关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方案确定的要求实施。

此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还对涉及到安全风险较高的行业领域企业和作业环节,重点整治存在的以下违法行为。

1.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2)可燃性粉尘未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11)铝镁制品机械加工采用干式除尘,未配备铝镁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

2.使用液氨制冷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3.存在动火作业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1)对动火作业没有进行风险辨识、评估等级,没有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前未开具动火作业票证。(2)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及检测和记录;未对动火作业设备(管线)采取拆离、盲封等措施;未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实施,未安排专人监火,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到位。

4.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1)对有限空间没有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未建立台账资料;未按规范在有限空间场所设置了明显安全警示标志。(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前,未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作业现场未将存在有毒有害的空间隔开;未按规范进行检测;作业现场没有监护人员;未配备相关的应急装备和器材。

5.存在外委作业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1)发包单位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外包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或外包项目作业过程中存在交叉作业的,发包单位未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实施统一协调、管理。(2)发包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和环境,未做好工程施工区域、运行设备、其它检修区域的隔离工作,未设置逃生通道、悬挂警示标志;未对承包单位进行外包项目的安全、技术书面交底。

(三)整治重点措施

围绕企业本质安全有实质提升,属地和部门监管能力有本质改进,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安全水平有根本好转的目标,着力解决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欠账较多,重大风险隐患不见底,安全监管不专业不精准、非法违法行为打击不力、事故调查处理不规范不到位以及安全宣传培训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

重点推进以下10个方面工作:(1)完善工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运行机制,明确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健全以监管“双向覆盖”和联动协调为目标的风险研判、协同执法和职责认定机制,堵住监管漏洞,提高监管效率。(2)持续开展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进工程,全面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告知承诺,风险管控双重预防、非法违法行为公示、履责信用等级评估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制度的落实,强化精准监管和分级管控,倒逼企业知责、履责、尽责。(3)建立健全冶金等工贸行业风险排查动态监控机制,不断完善行业内重大风险隐患及防控整改措施清单,确保重大风险点、重大隐患见底可控。(4)在工贸行业重点领域内,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督促企业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教育培训。(5)依法全面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6)强化中介机构管理,完善中介机构报告内容评估审查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7)完善行业企业互查互助制度。(8)建立健全企业小微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9)全面提高企业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率。(10)强化示范引领,打造一批涉及各领域的安全生产标杆企业。

四、时间安排

此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从即日起开始,至2020年12月底结束,为期一年时间。分为三个阶段开展:

(一)学习动员阶段(2019年12月)。

各村居、部门单位要在全面总结2019年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分析研判影响制约本辖区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尤其要深刻吸取近期典型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结合实际,谋划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精心部署好专项整治行动。要召集辖区内所有相关企业负责人进行“3·21”事故警示教育,并就专项整治行动进行专题部署,通过层层发动、广泛动员,确保所有相关企业了解掌握到本次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各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好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对各生产系统、工艺环节、工作岗位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对在全员责任制建立、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教育、危险作业审批、外委作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登记造册逐条逐项进行整改,并要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员工和工会组织的监督。各企业要将本单位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的实施方案报送镇安委办。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9月底)。

各村居、部门单位要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再梳理、再排查,彻底摸清底数和安全状况,及时对企业数据库进行补充更新,加大对重点区域、重大风险点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分析研判,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结合,坚持自查自改、督查整改、责令整改相结合,坚持排查整治与建章立制、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相结合,在全镇冶金等工贸企业开展全覆盖、拉网式的大排查大整治,特别要加强对停产停业、关闭、待拆迁或搬离等企业的安全监管,要求企业明确具体责任人和监管措施,坚决杜绝监管漏洞和盲区。要进一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确保隐患见底、措施到底、整治彻底。重点把握三个时间节点:一是2019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今年以来全镇冶金等工贸大排查大整治发现隐患问题的整改,没有完成整改的,书面说明理由报送镇安委办,为开展集中整治提供问题隐患清单。二是2020年1月至3月底,持续开展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进工程,全面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告知承诺(见附件4),企业要全面完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安全风险辨识、风险等级评估、管控措施制定、隐患自查自改等工作,建立安全风险报告制度并将发现的安全风险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镇安委办。同时,各村居、部门单位要结合岁末年初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特点,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开展新一轮专项整治,对存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全覆盖检查,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三是2020年4月至9月底,完成对本辖区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全覆盖,对企业是否按照《盐城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安办〔2018〕34号)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开展精准执法、集中整治,对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打击,一律按上限处罚。对未按要求开展风险辨识、风险等级评估还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纳入诚信体系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三)督查落实“回头看”阶段(2020年10月至12月)。

各村居、部门单位要分析研判冶金等工贸安全生产监管中的薄弱环节,找准问题,精准施策,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督查检查,特别是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整改,要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推动问题隐患整改落实。镇安委办依据隐患清单,集中进行督查督办,督促各村居、部门单位推进问题整改,对工作开展不力或重大事故隐患问题突出的各村居、部门单位,组织警示约谈,巩固提升整治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村居、部门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我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迫切性,全面加强对冶金等工贸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狠抓工作落实、担当作为。

(二)强化整改闭环。

各村居、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强化问题意识、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坚持边整边改、整改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全面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引导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持续推进“自动化减人,机械化换人”,努力降低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安全风险,全面提升冶金等工贸行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第一时间责令限期整改,能尽快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无法彻底整改的,明确专人盯防,严格落实防控措施,跟踪督促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确保万无一失。对不主动开展自查自改、存在重点问题和隐患较多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切实做到隐患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

(三)压实工作责任。

各村居、部门单位要以隐患无处不在的危机感,以成绩每天归零的责任感,以壮士断腕的决心,以更严的责任担当,以更实的举措做好专项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每项任务要层层压紧压实,落实到具体人员。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制定以奖代补、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引导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升本质安全生产水平。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主体责任,整治行动期间,凡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从重严肃惩处。

(四)严格执法检查。

各村居、部门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长期诚信缺失、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充分利用联合惩戒机制,通过重点执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暗访暗查等方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利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充分发挥刑事手段的惩治震慑作用,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建立健全机制。

各村居、部门单位要健全冶金等工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台帐,及时对每个阶段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并通报整治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各村居、部门单位要提出批评,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村居、部门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每周四上午10时前向镇安委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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