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2024-07-31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共11篇)

1.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篇一

圣美高层赴京参加2012国家农业专项扶持资金申报介绍会

2012年7月7日,圣美品牌营销策划首席合伙人、总经理、资深品牌营销策划专家缪星先生赴京参加了国家农业部举办的“2012国家农业专项扶持资金申报介绍会”,会议为期两天。

2012国家农业专项扶持资金申报介绍会(以下简称“介绍会”)在农业部党校顺利举行,与会企业多为全国各地农业产业的龙头企业,会议期间实行全封闭式,到场人数约100人左右。

介绍会在全国工商联农业产业商会副会长、北京鑫萃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丽致开幕辞后,大会正式开幕。会上国家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国家农业重点科技项目组组长张利群主讲了有关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及财政专项、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申报要点等,以及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李强介绍国家发改委支农政策及财政部农发项目。会议就各部委农业项目申报时间及要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及注意事项等,由农业部规划设计院工程师张鹏做了详细的讲解。

圣美是参加此次介绍会的唯一一家智业机构,希望通过参与此会,加强各行各业之间的相互学习和经验交流,以自己专业实力,为农业企业设立“品牌农业”专项服务。圣美已经成功的为诸多企业解开迷局,为各企业提供专业的分析和见解,与各企业齐步向前,共同发展,再创新篇章!

圣美作为南中国区首家精研“食品.品牌农业”的专业策划咨询机构,立足食品大行业,聚焦农业产业链,坚持实战营销,为企业解疑答惑。在食品品牌实战营销咨询领域颇有建树和诸多成功案例。荣膺“最具影响力行业十大策划师”“2011年中国食品产业最具营销力智业机构”等荣誉称号。在厦门、深圳等地均设有公司和专业团队。一直以来为食品饮料、酒类、茶叶、茶油、速冻食品等众多食品行业客户和品牌提供全面和优质品牌营销咨询服务。

2.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篇二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因《目录》调整而扩大范围,以上述方式进口列入调整《目录》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调整《目录》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或产品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5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资金申报截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且每户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

三、填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

(二)《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1-2)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

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第C74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有含量要求的,需提供相应的含量证明材料。

(十)在资金申请文件中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的上报与审核

(一)有关中央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到所属中央部门(机构)。地方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到所在省级商务部门(一式两份)和省级财政部门(一式一份)。

(二)有关中央部门(机构),各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资金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审核所属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2. 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按照海关税则号进行核定,有含量要求的,按含量审核。

(三)有关中央部门(机构)及省级商务部门应将企业申报数据及审核结果录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

(四)有关中央部门(机构),各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不含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进口贴息申请报告、《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附表1-3,含电子版)报送至商务部(外贸司)、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将通过本单位审核的企业上报材料汇总报送至商务部(外贸司)。同时通过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上报以上电子数据。

(五)2015年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继续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运用进口贴息政策支持新疆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函[2011]1135号)执行。

附表1-1: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略)

附表1-2: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略)

附表1-3: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略)

◆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事项申报指南

一、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一)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单位应当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应通过“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fwwb.mofcom.gov.cn)”如实填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

2. 服务外包业务范围详见附表2-1。

3. 企业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业务合同,以“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核准的执行额为依据,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2014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

(2)2014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35%以上。

4. 企业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下同)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

5. 培训机构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6.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为经国务院认定的21个示范城市,且已制定并公布了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1.给予每个示范城市不超过500万元的定额支持,专项用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建立服务外包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等。

2.支持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业务,包括: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品牌建设,提升研发创新水平,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二、技术出口业务

(一)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单位应当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技术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2014年度实际出口额。

2.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企业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4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的技术出口业务适用于以上技术出口贴息政策。

(三)申报材料的审核。

1.请各省级商务部门参照往年做法,要求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技术出口贴息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等,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2.各省级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出口贴息资金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下拨资金。

3.各省级商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篇三

2014年是落实“十二五”规划、推动产业跨越式发展的关键一年,上海文化创意产业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十次党代会精神,以推动文化创意产业成为支柱性产业为目标,以提高产业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把握稳中求进的总基调,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实现“创新、融合、提升、开放”发展,积极发挥对全市“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作用,努力成为全市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支撑之一,根据《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参照《上海市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制定本“申报指南”,并对2014年有关申报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聚焦重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下简称“扶持资金”)聚焦各类文化创意产业重大、关键和基础性问题,更加注重扶持资金使用效益。

(二)围绕规划,扶持重点产业领域

扶持资金支持范围涉及《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媒体业、艺术业、网络信息业、软件业、时尚业、建筑设计业、工业设计业、咨询服务业、广告及会展业、休闲娱乐业等重点产业领域,重点扶持成长性强、增速快的产业领域。

(三)市区联动,发挥资金杠杆作用

通过扶持资金与区县资金配套,充分发挥区县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发挥扶持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撬动各类资金和社会资源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二、支持范围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创意设计、文化艺术、信息技术和现代服务四个方向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社会化、市场化、规模化和国际化发展,提升本市文化创意产业的竞争力。主要用于如下方面:

(一)支持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产业化服务、投融资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应用项目;支持建立和完善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对孵化器内初创期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资助。

(二)支持企业和专业文化创意机构的创新能力提升,鼓励通过与其他行业的融合发展改善产品和服务品质、催生新业态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对重点领域中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项目,以及国家级企业设计中心、本市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建立大师工作室;支持企业与专业文化创意机构对接;支持高等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文化创意类培训,加快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

(三)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成果展示、推介和交流合作;支持上海文化创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国际影响力。支持利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机遇创新实践的相关项目。

(四)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和外溢发展。主要用于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以及为促进集聚区(园区)发展制定的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类项目,促进产城融合,实现外溢效应。

(五)支持开展文化创意产业相关课题研究、产业报告编制、发展规划制定等项目。

(六)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

三、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三选一)。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来确定扶持资金资助额度。其中: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50%,对于自筹资金比例达到80%或以上的优秀项目优先支持;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内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对于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对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项目,以及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经领导小组确定,可适当提高资助额度和比例。

对于区县同意给予配套资金的项目,市级资金将优先支持。

扶持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上次支持项目没有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再次申报的项目(课题研究类项目除外),以及曾获得市级其他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予支持。

四、申报条件

申报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范围。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是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四)申报项目必须是在建或今年年内开工项目,项目前期条件完备,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五、申报材料

2014年扶持资金申报分为“项目申报”和“研究课题申报”。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单位上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新设单位(2013年1月1日后注册)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4、财务履约能力测算表及相应附件(含自筹资金出资证明或银行贷款协议/合同等)。

5、符合下列条件的申报项目,需要提供由所属区(县)发改委或商务委(经委)开具的备案文件或核准文件:

(1)项目建筑工程费和改造装修费超过项目总投资30%(含30%);

(2)项目建设中涉及到消防、环境、能耗等检查需求的。(各区县在备案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检查规划部门批复意见、环保部门批复意见、节能评审意见、社会风险评估意见等)

六、申报时间:4月4日至5月20日(5月20日24时系统关闭)。

2014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来源:东方文创网 选稿:王斌 2014年4月4日 09:23

2014年是落实“十二五”规划、推动产业跨越式发展的关键一年,上海文化创意产业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十次党代会精神,以推动文化创意产业成为支柱性产业为目标,以提高产业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把握稳中求进的总基调,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实现“创新、融合、提升、开放”发展,积极发挥对全市“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作用,努力成为全市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支撑之一,根据《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参照《上海市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制定本“申报指南”,并对2014年有关申报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聚焦重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下简称“扶持资金”)聚焦各类文化创意产业重大、关键和基础性问题,更加注重扶持资金使用效益。

(二)围绕规划,扶持重点产业领域

扶持资金支持范围涉及《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媒体业、艺术业、网络信息业、软件业、时尚业、建筑设计业、工业设计业、咨询服务业、广告及会展业、休闲娱乐业等重点产业领域,重点扶持成长性强、增速快的产业领域。

(三)市区联动,发挥资金杠杆作用

通过扶持资金与区县资金配套,充分发挥区县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发挥扶持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撬动各类资金和社会资源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二、支持范围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创意设计、文化艺术、信息技术和现代服务四个方向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社会化、市场化、规模化和国际化发展,提升本市文化创意产业的竞争力。主要用于如下方面:

(一)支持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产业化服务、投融资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应用项目;支持建立和完善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对孵化器内初创期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资助。

(二)支持企业和专业文化创意机构的创新能力提升,鼓励通过与其他行业的融合发展改善产品和服务品质、催生新业态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对重点领域中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项目,以及国家级企业设计中心、本市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建立大师工作室;支持企业与专业文化创意机构对接;支持高等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文化创意类培训,加快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

(三)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成果展示、推介和交流合作;支持上海文化创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国际影响力。支持利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机遇创新实践的相关项目。

(四)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和外溢发展。主要用于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以及为促进集聚区(园区)发展制定的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类项目,促进产城融合,实现外溢效应。

(五)支持开展文化创意产业相关课题研究、产业报告编制、发展规划制定等项目。

(六)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

三、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三选一)。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来确定扶持资金资助额度。其中: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50%,对于自筹资金比例达到80%或以上的优秀项目优先支持;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内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对于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对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项目,以及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经领导小组确定,可适当提高资助额度和比例。

对于区县同意给予配套资金的项目,市级资金将优先支持。

扶持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上次支持项目没有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再次申报的项目(课题研究类项目除外),以及曾获得市级其他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予支持。

四、申报程序和评审流程

本扶持资金采取网上申报,并需现场递交书面材料。

(一)网上申报

1、通

(http://shcci.eastday.com/

或http://)扶持资金网上咨询窗口

(二)电话咨询

咨询热线:32509317-805/806

咨询时间:4月4日至5月20日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附则

4.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篇四

2010年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

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指南

一、软件和信息服务项目

1、基础软件:实时控制类嵌入式操作系统、实时数据库系统软件、XML数据库、嵌入式数据库及各类中间件。

2、工业软件:面向先进制造业的产品制造过程管理和控制软件;面向工业企业产品研发和经营管理的软件;工业装备的嵌入式软件;节能环保、监测监查、污染控制管理与系统集成软件。

3、智能电网软件:实时监控与预警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稳定控制系统、新能源管理系统等各类控制管理系统和应用软件。

4、智能交通软件:交通监控及管理系统、车辆信息管理系统、车辆定位与导航系统、智能收费系统、交通管制系统、车辆调度系统等。

5、通信与信息安全软件:电信基础软件、移动终端操作系统、增值业务软件、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多媒体通信软件、嵌入式通信软件;不良信息(文字、图像、视频)识别技术和产

— 1 — 品、智能手机信息安全软件、电子文档安全管理、网络信息安全综合防御系统。

6、网络信息服务:SaaS软件、特色电子商务系统、容灾备份系统、移动互联网服务、互联网精准搜索技术与产品、新一代互联网技术应用平台软件。

7、数字内容服务:虚拟3D图像处理系统、场景数字化仿真展示和还原处理软件、三维建模软件、数字内容智能处理、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动漫和网络游戏开发支撑软件。

8、软件技术服务:软件外包项目管理与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软件测试与服务系统、SaaS孵化与服务支撑系统、信息技术服务质量评价公共服务平台、面向现代服务业的支撑软件、面向政府服务、卫生健康、金融保险、教育培训等领域的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系统。

9、IC设计服务:高端通用芯片,传感网核心芯片,信息安全、数字视频、三网融合专用芯片、高性能IC设计服务平台、面向先进制造业企业的SoC芯片及解决方案。

10、物联网软件与系统:物联网关键技术协议与规范、平台软件开发环境及开发工具、系统级软件、中间件、节点专用嵌入式系统的研发及应用,物联网网络体系架构、自治组网、— 2 — 网络信息安全、节点间通信、协同感知、海量数据处理等技术的研发及应用。

11、软件与信息服务技术研发中心:以上重点专业方向的软件与信息服务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与改造提升项目。

二、奖励类项目

1、资质认证奖励:对2009年通过CMMI3级、4级和5级认证的企业,经审核后,按苏财建[2009]71号文件有关规定分别给予40万元、60万元、70万元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实现评估升级的企业给予差额补助。2010年以后通过认定并申请CMMI认证奖励的,管理办法及申报要求另行通知);对通过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认证的我省软件企业,经审核后,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获得“江苏省软件产业人才培训基地”称号,年培训规模2000人以上、培训成效显著的,给予一定的“以奖代补”。

3、鼓励使用公共服务平台:软件企业使用“江苏虚拟软件园”的公共服务,按不超过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对江苏虚拟软件园,按完成核定的公共服务任务给予一定运营补贴。

4、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大型企业剥离并组建独立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两年内新组建企业的软件销售规模首次超

— 3 — 过2000万元的,对其软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引进国内外骨干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跨国公司或国内软件百强企业在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园区内设立到位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且正常运转一年以上的首个独立法人公司或研发中心,对所在园区给予一定奖励。

5.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篇五

为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和《工业转型升级投资指南》,制定本指南。

一、总则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以下简称“两化深度融合”)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门预算、用于支持两化深度融合重点项目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主要目的是围绕工业转型升级的目标任务,通过支持需求迫切、预期效果显著、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两化深度融合重点项目,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补助方式。对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原则上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项目申报、专家初评、答辩复评、政策核定、签订合同、拨付资金、组织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

二、项目方向

2012专项资金支持以下三个方向的项目:

(一)信息化综合集成创新。支持工业企业关键业务环节信息化的综合集成及模式创新,重点支持大规模个性化制造、精益制造、准时制造、敏捷制造、虚拟制造、网络制造、综合集成制造、按需制造等模式创新。

(二)产品信息化和服务型制造。支持提高工业产品的信息化水平,实现工业产品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支持工业企业基于工业产品的信息化,建设面向产品的在线服务、状态监控、故障诊断、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

(三)面向产业服务与行业管理的信息化服务。支持针对研发设计、企业管理、共性技术、信息服务、交易服务、电子商务、工业物流、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环节,面向产业链、产业集群、行业性和区域性的信息化服务项目。支持民爆行业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建设。

三、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原则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所申报的项目应为正在实施的项目或是2012年内可以正式开工建设的项目,并且在两年内能够实施完成。鼓励采用安全可控的软硬件系统的项目方案。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工作。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省会城市、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负责组织本地项目申报,其推荐的项目数量不计入所在省(自治区)的项目数量,统一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集团、有关中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好本集团(系统)内的项目申报工作。

(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推荐的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省会城市、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推荐的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中央企业集团推荐的项目数量不超过1个。

(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国家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试验区的项目,请各单位在申报项目时予以重点推荐

(四)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单位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于2012年5月28日前将项目推荐表(见附件1)和推荐项目的申请报告(见附件2)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到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电子版统一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见联系人电子邮件)。超过规定时限送到的项目不予受理。

(五)项目申报单位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下载电子文档,自行开展企业两化融合水平的自评估。登录工业信息化运行形势监测系统()注册。

6.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篇六

来源: 广东省科技厅规划财务处(科技重大专项办公室)发布日期: 2015-09-16

专题一:科技投融资风险准备金及风险补偿

(一)专题背景

科技投融资是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手段。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密集程度高、可抵押资产少,为加强与银行、投资机构等金融部门的合作联动,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设立本专题。

(二)专题内容

1.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粤科规财字〔2015〕21号),对在孵化企业首贷出现坏账项目实际产生的风险损失和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实际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各地级以上市相应设立市级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联动支持孵化器内在孵企业融资发展。

2.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

(1)省市联动风险准备金。省市(或区、县)联动设立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或风险补偿资金,分担科技信贷风险,拉动银行等金融机构放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

(2)省级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在省市联动风险准备金的基础上,单独设立面向广东省科技金融信息平台的省级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与相关银行机构开展合作,对广东省科技金融信息平台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出现的坏账项目实际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或追加补偿。已经设立了风险准备金的地市和高新区先行先试,与升级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联动,积极推荐科技企业在广东省科技金融信息平台线上融资获得贷款支持。

(三)支持方式、强度

1.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工作的通知》(粤科函规财字〔2015〕1088号)执行。

2.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

(1)省市联动风险准备金。省级财政资金对地市(或区、县)设立的风险准备金按照地市(或区、县)财政出资的一定比例(珠三角地区不超过30%、粤东西北地区不超过80%)予以支持,单笔不超过3000万元。省级财政资金注入地市(或区、县)风险准备金池或风险补偿基金,由地市(或区、县)风险准备金或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与省科技厅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风险分担比例及风险代偿程序。

(2)省级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省级财政资金面向广东省科技金融信息平台设立省级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

本专题不采用竞争性评审,采取因素分配法或专家论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四)申报要求

1.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项目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工作的通知》(粤科函规财字〔2015〕1088号)执行。

2.省市联动风险准备金申报对象为地市(或区、县)风险准备金管理机构。省市联动风险准备金必须以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为主要目的,必须制定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或操作细则,引导银行贷款金额放大倍数应不低于风险准备金的5倍。省、市(或区、县)的财政资金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合理,代偿程序规范。

3.省级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申报对象必须具备省级风险准备金管理经验,建有省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拥有一支稳定的专业队伍,在风险准备金相关理论及政策研究方面有一定积累。

(五)纸件及附件要求

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申报材料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工作的通知》(粤科函规财字〔2015〕1088号)执行。

申报省市联动风险准备金、省级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的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6份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申请表》及可行性报告(参照业务系统模板);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省市联动风险准备金的单位必须提供由所在地市(或区、县)出具的财政资金到位证明、地市(或区、县)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或操作细则、风险准备金委托管理协议;

4.申报省级风险准备金的单位须提供省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相关管理经验、理论及政策研究方面的佐证材料。

专题二:科技金融创投联动

(一)专题背景

为探索建立财政科技计划经费与创业投资协同支持科技项目的机制,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投向科技产业的联动机制,设立“科技金融创投联动”专题,加快我省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的发展步伐,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等投资机构(以下统称创投机构)更多地投向初创期和早中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二)专题内容

1.新三板科技基金。对已设立或拟设立的主要投资“新三板”挂牌及拟挂牌科技型企业的新三板投资基金实施股权投资,优先支持孵化器内设立的新三板科技基金。

2.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天使投资基金。对已设立或拟设立的主要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企业进行天使投资的天使投资基金(2015年已获该专题引导基金的除外)实施股权投资。

3.互联网股权融资领投基金。对已设立或拟设立的在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上领先投资于我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带动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跟进投资的天使投资基金实施股权投资,优先支持孵化器内设立的互联网股权融资领投基金。

(三)支持方式、强度及管理要求

以股权投资方式参股新三板科技基金、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天使投资基金、互联网股权融资领投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30%,投资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本专题委托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专题资金出资人代表,负责本专题资金股权的投资、管理和退出工作。粤科金融集团不能与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团队或其所委托的专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关联关系,并且不参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业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本专题不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委托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尽职调查后,采用因素分配法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实施股权投资。

(四)申报要求

支持对象为拟注册或已注册在广东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可以是已设立或拟设立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报单位为全国优秀创业投资管理机构。

1.新三板科技基金

(1)申请条件

满足以下要求或做出如下承诺的基金可以进行申报:

基金投资在广东省内“新三板”挂牌及拟挂牌企业,基金总额的80%以上投资于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是指在广东省注册成立的,成立时间超过12个月,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优秀企业;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获得“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创新型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近5年内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符合国家科技政策方向的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的企业。

(2)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为基金管理机构,支持对象为已设立或拟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基金如已设立,设立时间在申报通知发出时设立未满3年,基金规模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法在广东省内设立并通过监管部门备案,设立存续期限不少于2年;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管理团队具有新三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或委托专业新三板投资管理企业进行投资管理;管理团队或所委托的新三板投资管理企业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新三板投资或相关业务管理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并有成功推动企业挂牌新三板案例。

2.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天使投资基金

(1)申请条件

满足以下要求或做出如下承诺的天使基金可以进行申报:

基金总额的60%以上投入到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型企业;或超过专项资金支持额2倍的资金投入到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型企业;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拥有自主科技成果(含专利、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等)的企业。早中期的科技型企业,是指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拥有自主科技成果(含专利、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等)的企业;基金优先投资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的企业。

(2)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为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支持对象为已设立或拟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基金如已设立,设立时间在申报通知发出时设立未满3年,基金总规模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实缴出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管理团队具有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或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投资管理;管理团队或所委托的专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管理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有至少3个成功IPO案例;

3.互联网股权融资领投基金

(1)申请条件

满足以下要求或做出如下承诺的基金可以进行申报:

在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广东省内注册资本2000万以上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且设立了专用于投资平台股权众筹项目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配套投资基金)上设立的领投基金;基金总额的60%投入到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型企业;或超过专项资金支持额2倍的资金投入到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型企业;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拥有自主科技成果(含专利、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等)的企业。早中期的科技型企业,是指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拥有自主科技成果(含专利、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等)的企业。

(2)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为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支持对象为已设立或拟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基金须注册在广东省内,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基金如已设立,设立时间在申报通知发出时设立未满3年,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实缴出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管理团队具有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或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投资管理;管理团队或所委托的专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管理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有至少3个成功IPO案例;

(五)纸件及附件要求

1.新三板科技基金

(1)《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向相关监管部门备案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所受托管理基金规模的证明文件;

(4)申报单位受托管理基金投资项目企业的出资合同、资金划款证明;

(5)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营业执照,全国股转系统核准企业挂牌的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6)申报单位提供全国股转系统披露申报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7)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2.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天使投资基金

(1)《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申请表》;

(2)参股投资申请方案(包括基金设立背景和目标;规模、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发起人;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机构、管理架构;投资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托管、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营期限等;已投资企业及拟投资企业介绍,以及具体的增资方案);

(3)已设立的提供: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到位及成立的证明文件:投资人协议、股东会/合伙人大会决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复印件、营业执照;投资当年审计报告;创业投资企业委托管理协议;拟设立的提供:创业投资企业募集的证明文件:拟投资人共同签订的出资协议、拟投资人的证照(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创业投资企业委托管理协议(拟)

(4)受托管理投资企业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业绩说明书与成功案例证明材料;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履历材料;

(5)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管理流程和尽职调查准则;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激励机制等制度文件;

(6)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3.互联网股权融资领投基金

(1)《2015年省科技项目投资领投基金申请表》;

(2)设立投资基金申请方案(包括对创业投资企业设立背景和目标;创业投资企业的规模、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发起人;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机构、管理架构;投资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托管、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营期限等;已投资企业及拟投资企业介绍,及具体的参股方案及风险补偿方案);

(3)创业投资企业募集的证明文件:拟投资人共同签订的出资协议、拟投资人的证照(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管理流程和尽职调查准则;

(5)创业投资企业委托管理协议(拟);

(6)受托管理投资企业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业绩说明书与成功案例证明材料;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履历材料;

(7)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激励机制等制度文件;

(8)创业投资企业所管理的或者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所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的证明文件;

(9)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退出方式

本专题资金参股股权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可按照以下方式退出:

(1)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价格退出。本专题资金参股4年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本专题资金原始投资额;参股4年以上6年以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本专题资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参股满6年仍未退出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引导基金按照投资收益的50%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2)如在参股期内未达到有关要求及违反有关规定,本专题资金有权要求提前退出。相关责任单位须一次性购买全部本专题资金股权,购买价格为本专题资金原始出资额,以及阶段参股期内按照购买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如发生严重违约,将向社会公布违约者名单。

专题三:中国创新创业大赛

(一)专题背景

创新创业大赛是培育和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重要平台,有利于整合创新创业要素,激发市场活力,引导更广泛的社会资源支持创新创业,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二)专题内容

1.优胜企业和团队创新创业补贴

对2015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和港澳台赛的优胜企业和团队予以创新创业补贴。

2.创新创业大赛组织

支持相关机构开展2016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和港澳台赛的发动、宣传、评审、尽职调查、决赛等组织工作。

(三)支持方式、强度

1.大赛优胜企业和团队创新创业补贴

(1)对2015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的优胜企业最多200家,根据参赛成绩获奖情况以后补助方式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创新创业补贴。对2015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的优胜团队最多40个,根据参赛成绩获奖情况以后补助方式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创新创业补贴。

(2)对2015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港澳台赛的优胜企业和团队共最多15名,根据参赛成绩获奖情况以后补助方式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创新创业补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港澳台赛补贴资金由大赛组织单位先行垫付,省财政资金按照实际垫付金额据实核拨。

2.创新创业大赛组织

2016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和港澳台赛组织单位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关程序进行。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和团队创新创业扶持项目的企业和团队需已报名参加2015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或港澳台赛,省科技厅根据比赛结果确定拟补贴企业和团队名单,企业和团队无需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另行注册、申报,但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的团队需在决赛结束后6个月内在广东省内注册成立企业。

2.同时参加2015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和港澳台赛的企业、团队不重复奖励。

3.创新创业大赛组织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创新创业大赛组织经验,有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发动和辅导企业、团队参赛的能力。

(五)纸件及附件要求。

1.2015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优胜团队需提供注册成立企业的证明材料。

2.创新创业大赛组织项目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关程序提交相应材料。

专题四: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一)专题背景

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是聚集各地科技金融资源,开展科技金融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综合性平台和网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3〕33号)“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和机制体制”的要求,设立“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专题,加强我省的科技金融体系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政策、融资产品、中介服务等多层次科技金融服务。

(二)专题内容

1.地市科技金融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及科技金融政策研究

支持地市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开展推动创业投资、银行信贷、科技企业改制服务、融资路演、数据增值服务、科技项目管理、人才引进等方面的科技金融服务,为科技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定制化投融资解决方案。支持开展科技金融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研究。

(三)支持方式、强度

同等条件下对2014年和2015年未获得省级财政资助的地市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给予优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四)申报要求

1.地市科技金融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申报单位为地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级以上高新区或各类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申报单位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明确省财政经费用于推动科技金融服务使用的具体方式和内容。

2.科技金融政策研究申报单位为省内高校、科研院所或各类科技金融服务机构。

(五)纸件及附件要求

申报地市科技金融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及科技金融政策研究项目的单位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专题)》;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上财务审计报告;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7.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篇七

项目名称:妇女之家示范村 实施单位:枞阳县项铺镇项金村 申报单位(盖章): 枞阳县妇联 实施单位负责人:汪正文 联系人:项铺镇妇联主任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2013年3月18日

项目背景及申请理由:项铺镇项金村位于白荡湖旁,凤凰山下;依山傍水、人杰地灵,有几百年的历史老集镇,一直为项铺镇经济、文化发展中心,全村总面积6.28平方米,辖27个村民组,总人口6896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全镇一直名列前茅,多次获县镇先进村。

项金村先有妇女1900余人,其中常年在村妇女1500余人,这部分妇女在村以照顾家庭、教育子女为主。部分从事农业生产和雨衣制造产业。空闲时间多,有参加活动的时间和精力,为活动开展提供了充分的人力资源。开展妇女之家活动,可以提高妇女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水平,弘扬家庭美德,促进邻里和谐稳定,丰富农村妇女精神生活内容。为建设生态新农村做贡献。实施内容:

1、开展妇女思想道德教育及文化娱乐活动;定期开展培训会,将妇女道德规范内容转化为妇女身边常见的案例,帮助她们加强理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2、开展特色家庭创建活动,弘扬家庭美德,促进乡村和谐稳定。根据不同家庭特点有针对性开展创建活动。利用五好家庭”、“好婆婆、好媳妇”等评选活动。对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妇女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学习榜样,形成乡村和谐稳定的好形势。

3、倡导科学文明生活方式。开展节约环保农家活动。坚决抵制铺张浪费行为,全民共创节约型社会。开展安全健康、清洁卫生进农家活动。

4、畅通妇女利益表达渠道,通过召开座谈会、访谈、联谊活动等形式,了解妇女诉求,并形成文字材料;积极推进妇女议事制,调动妇女的参与热情,提升妇女的参与能力。

5、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对特殊困难妇女的关爱帮扶。每年帮扶贫困妇女儿童不少于10户。

6、切实维护项目村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率先开展以促进男女平等为重点村规民约的修改完善工作。

实施步骤:

1、健全建立相关妇女之家组织,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建立妇女之家一系列规章制度。

3、每季度开展妇女培训班活动,请专业人员授课。

4、组织妇女参加多项活动,如跳广场舞、唱歌、烹饪••••••

5、年终开展各项评优活动。

6、总结交流

预期效果:

1、提高农村妇女思想道德和文化水平,对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熟知村民道德规范,增加了农村妇女书籍阅读量,客观上提高了她们的文化水平。

2、促进家庭内部及邻里和谐,使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发生率有明显下降,并维持在较低水平。全村总体环境和谐稳定、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3、形成文明、科学、绿色生活方式,提高了妇女绿色环保生活知识。

县 妇 联 初审意见 市妇联市财政局 审查意见 省妇联省财政厅 审核意见

申请“妇女之家”项目报告

枞阳县财政局、妇联:

项铺镇项金村现有妇女1900余人,其中常年在村妇女1500余人,这部分妇女在村以照顾家庭、教育子女为主。部分从事农业生产和雨衣制造产业。空闲时间多,对创办妇女之家提供充分的人力资源,提高了妇女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水平,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

资料费:5000元、阅览室:20000元、培训费:5000元、设备:15000元、劳务费:5000元、其他等费用:5000元,共计:55000元。由于村级资金非常困难,为此、特备报告呈来上级领导给予解决项目资金为盼。谨呈!二0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8.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篇八

一、项目简介:

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或农、林、牧业新品种)、新工艺(或新方法、新模式)、新材料、新装备等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应用,以及示范点、中试线、生产线等成果转化基地的建设。

2014年将组织实施以下三类项目:

1、重大专题转化项目,以招标形式组织实施;

2、科技成果转化基地项目;

3、特色培育转化项目,分为促进就业创业类、推进区域支柱产业发展类、保障民生类。

二、项目指南:

(一)农业现代化领域

优先支持转化一批能够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产量及解决当前实际问题的,具有良好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促进农村科技创业活动的发展,增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推动现代农牧业和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的项目。

支持内容:农业(含林业、畜牧业。下同)优良品种;优质安全农产品;新型农用生物制品;高性能农业机械与设施装备;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关键技术装备。

优先方向:主要粮食作物、特色蔬菜与林果品、畜禽产品和特种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加工、包装、运输的关键技术及装备;特色林果标准化生产经营技术综合示范与推广应用;畜禽快速扩繁技术及肉牛肉羊高产增效技术。

(二)新型工业化领域 以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围绕产业集聚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转化基地建设,支持一批技术水平高、发展前景好的企业,通过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

支持内容:新能源;新材料;煤炭及煤化工;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

优先方向:煤矿安全生产监测技术,传感器嵌入式软件,云计算应用平台,制造过程中的信息化技术,高分子材料,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关键工艺与装备。

(三)民生科技领域

围绕和群众密切相关的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开展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服务。

支持内容:改善生态环境;重大疾病和常见病的防治;特色民族医药;生物技术;节能环保;创新资源服务。

优先方向:开发疗效明显、质量可控、剂型稳定、服用方便的现代中药及民族药;心血管疾病等重大疾病及常见病的综合防治技术;新型环保装备及大宗工业固废物综合资源化处理技术;支持技术研发、检测检验、咨询培训、信息服务、投融资服务技术转移等机构建设。

联系处室:自治区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查亚

9.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篇九

一、业务科室

科技发展科

二、政策依据

《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顺府办发[2015]164号)。

三、支持方向

1、高新技术企业入库补助类。对新入库培育而未享受广东省科技厅入库补助的企业给予补助5万元。根据入库批复文件和省专项资金下达情况进行补助,不须另行申报。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类。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10万元,当年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5万元。根据认定批复文件进行补助,不须另行申报。

3、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补助类。企业每认定1件高新技术产品给予补助1000元。根据认定批复文件进行补助,不须另行申报。

4、科技服务中介机构补助类。按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5、科技园区及孵化器补助类。按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四、扶持对象及申报条件

1、科技服务中介机构补助类:

1)申报主体注册时间应在一年(含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科技服务运营为主导业务的企业或机构(不限顺德区内);

2)申报主体服务对象应为顺德区内注册并经营的单位,开展服务的主要内容应为辅导企业申报当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重新认定或培育库入库;

3)申报主体须与服务对象签订有关服务合同(协议)及有关佐证材料,以证明真实开展申报辅导服务;

4)申报主体的服务对象成功通过当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重新认定或培育库入库(以广东省科技厅立项批文为准);

5)本类补助申请,只受理一家企业对应一家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的申请。

2、科技园区及孵化器补助类:

1)申报主体应为经科技部门认定,在顺德区内运营的专业科技园区或孵化器管理机构(政府派出机构除外);

2)申报主体辖区内当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5家(含5家)以上。

五、扶持金额

1、科技服务中介机构补助类: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辅导服务企业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重新认定或培育库入库,给予每家科技服务中介机构补助1万元的扶持,每家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

2、科技园区及孵化器类:对单个专业科技园区、孵化器管理机构当年每新认定30家以上(含30家)、10家以上(含10家)、5家以上(含5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该专业科技园区、孵化器管理机构最高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六、扶持方式

无偿资助。

七、申报受理和截止时间

受理材料及具体截止时间以组织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八、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要求以组织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九、联系人、联系方式

科技发展科伍时昌,22830360

十、备注

10.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篇十

2015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一章 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因《目录》调整而扩大范围,以上述方式进口列入调整《目录》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调整《目录》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 1 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或产品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5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资金申报截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且每户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

三、填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

(二)《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1-2)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第C74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有含量要求的,需提供相应的含量证明材料。

(十)在资金申请文件中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的上报与审核

(一)有关中央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到所属中央部门(机构)。地方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到所在省级商务部门(一式两份)和省级财政部门(一式一份)。

(二)有关中央部门(机构),各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资金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审核所属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2.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按照海关税则号进行核定,有含量要求的,按含量审核。

(三)有关中央部门(机构)及省级商务部门应将企业申报数据及审核结果录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

(四)有关中央部门(机构),各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不含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进口贴息申请报告、《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附表1-3,含电子版)报送至商务部(外贸司)、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将通过本单位审核的企业上报材料汇总报送至商务部(外贸司)。同时通过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上报以上电子数据。

(五)2015年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继续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运用进口贴息政策支持新疆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函„2011‟1135号)执行。

附表1-1: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附表1-2: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附表1-3: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

第二章 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事项申报指南

一、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一)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单位应当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应通过“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fwwb.mofcom.gov.cn)”如实填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

2.服务外包业务范围详见附表2-1。

3.企业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业务合同,以“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核准的执行额为依据,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2014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

(2)2014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35%以上。

4.企业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下同)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

5.培训机构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6.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为经国务院认定的21个示范城市,且已制定并公布了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1.给予每个示范城市不超过500万元的定额支持,专项用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臵、运营及维护费用;建立服务外包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等。

2.支持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业务,包括: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品牌建设,提升研发创新水平,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附表2-1:服务外包业务范围

二、技术出口业务

(一)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单位应当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技术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2014实际出口额。

2.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企业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4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的技术出口业务适用于以上技术出口贴息政策。

(三)申报材料的审核。

1.请各省级商务部门参照往年做法,要求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技术出口贴息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4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等,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 知书复印件。

2.各省级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出口贴息资金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下拨资金。

3.各省级商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11.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篇十一

2011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意见》(粤发„2009‟13号),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开展产业高端技术研发,加速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引导各级财政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科技投入力度,有效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成为全省自主创新核心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先导区、国际科技合作承载区、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区、科学发展模式示范区。

省科技厅会省财政厅共同编制2011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高新区“二次创业”与创新体系建设专题

本专题以优化我省高新区创新创业环境,完善创新体系建设为重点,提高园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力,提升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聚集,使园区成为我省率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先行区和示范区。专题1:高新区现代服务业试点示范及现代服务业平台建设(专题编号:0106)

主要内容:引导高新区开展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为主要内容的“二次创业”,建设以现代金融服务、现代物流、高端商务服务、信息服务、工业设计和科技服务为核心内容的现代服务业体系,重点促进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的有机融合,建立科技服务业的市场化和企业化运作机制,加强技术支撑体系、现代管理体系建设。引导各类机构和企业提供专业化和差异化的各类现代服务,促进研发链与产业链的高效对接,促使园区构建起网络化和连锁化的现代服务体系。

申报要求:申报试点示范建设的单位必须是现代服务业基础较好的高新区的管理机构,并有相应的管理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项目研究和实施。重点支持开展创建世界一流园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以及获得国家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粤港合作推进高新区建设示范园区、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等称号的园区。申报单位必须有3倍以上的配套资金。

已经获得2010年试点示范建设项目的单位,可以再申请滚动支持。

专题2:园区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及提升(专题编号:0107)

主要内容:重点支持高标准新建孵化器及现有孵化器“软实力”的提升。鼓励孵化器在为在孵企业提供办公用房租赁、通讯网络、综合商务等一般性服务基础上,为企业在研发、中试、产品设计等环节上提供技术服务,支持进一步在管理团队发展、市场支持、法律和知识产权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或协助提供种子资金、中间融资或者风险基金等融资服务等方面提供服务。

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必须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和计划,并已启动建设,地方必须承诺并落实3倍以上的配套资金。

专题

3、园区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专题编号:0108)主要内容:现代企业加速器旨在从高成长企业的切实需求出发,提供定位清晰、方向明确的企业加速服务。支持园区建设现代企业加速器,为高速成长的企业提供快速增长的空间和专业服务。

申报要求:加速器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80%以上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应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持续创新意识。能够为快速成长阶段的企业在物理发展空间、配套设施、技术平台、投融资、市场网络、人力资源提供优质服务。

专题4:园区科技与金融结合创新建设(专题编号:0109)主要内容:支持科技园区成立或引进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机构、建立专业管理和服务团队、引入咨询机构以及建设配套服务平台。支持园区建设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平台),支持争取非上市企业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新三板)试点、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融资担保服务工作;鼓励园区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资金;支持园区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创新融资模式。

申报要求:具有较强的投融资需要及风险承受能力,新三板试点仅限于国家级高新区。

支持方式:新三板试点支持方式,对出台有实质内容的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及新三板挂牌试点的政策的园区,依据申请一次性补贴园区管理机构50万元,对园区奖励或补贴企业改制上市及挂牌试点的,依据申请,本专项按园区奖励金额的30%补贴园区,每个园区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园区可根据情况将资金列入园区补贴基金或补贴企业,统计时间为2009年1月至项目申报日为止。

风险投资及天使投资支持方式,鼓励园区以跟进投资、融资担保、贷款贴息、奖励、补贴等方式支持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本专项按园区支持金额的20%补贴园区,每个园区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园区可根据情况将资金列入园区补贴基金或补贴企业,统计时间为2009年1月至项目申报日为止。

其他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无偿资助。

专题

5、高新区科学发展战略研究(专题编号:0110)主要内容:促进全省高新区产业发展优势聚集战略、产业发展潜力识别与挖掘战略、特色产业发展战略、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模式战略研究。高新区公共治理模式、高新区行政管理、高新区产业管理、技术路线图等管理策略研究。高新区发展调研、高新区发展国内外比较研究、高新区发展措施制定等具体决策研究。

重点支持:⑴全省高新区创新发展指数研究,旨在建立一套科学、系统、可行的指标体系,对全省高新区创新发展指数进行持续监测,评价各高新区创新能力和水平,并对其发展产生引导作用,以期提升高新区发展水平。⑵建设全省高新区创新资源及创新需求集成发布系统,整合各园区创新资源,构建一个共享网络平台,为各园区和企业提供共享信息服务及创新需求沟通平台。

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原则为园区管理机构、研究基础扎实的科技管理或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开展项目研究必须与高新区管理机构有紧密合作,不支持单个园区本身的发展战略研究。

二、关键技术攻关与重大成果产业化专题

专题

1、新能源与节能减排关键技术开发与应用(专题编号:0111)

㈠ 项目内容。⒈核能技术与产品。

重点支持核电站关键技术与产品开发,如核电站系统与设备、核燃料、核安全等领域的研究开发。⒉太阳能技术与产品。

重点支持各种高转换效率太阳能电池关键技术,包括单晶硅电池、多晶硅电池等先进高效太阳能电池产业化关键技术;先进、高效薄膜太阳能电池制备及其关键设备技术;先进的光—热转换材料、集热器结构材料和部件,太阳能热发电技术和装备;大型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及并网逆变器技术;太阳能(光热、光电)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⒊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技术与应用。

重点支持典型行业的节能减排技术、汽车节能新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智能电网关键技术研究及产品开发、污水处理关键技术及应用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和工业废水深度处理与回用技术等。

㈡ 申报要求。

在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基础上,本专题的申报项目还须达到以下要求:

⒈整体性能有明显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⒉项目有显著的社会效益。

⒊立项1年后的产品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专题

2、核心芯片(IC)与软件开发应用(专题编号:0112)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的要求,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目标,提升我省软件和集成电路发展水平。

㈠ 项目内容。

⒈高性能集成电路芯片(IC)。

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嵌入式CPU,卫星导航专用芯片,高速流信息安全加密芯片,面向物联网的信息采集、存储、传输、认证、安全、应用等方面的关键核心芯片。集成电路关键材料、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开发与应用。

⒉高端软件。

重点支持基础软件、面向新一代信息网络的高端软件、工业软件、数字内容相关软件;重点支持现代物流、先进制造、物联网、云计算等领域的服务支撑软件开发与应用,包括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和各类相关应用软件的开发。

㈡ 申报要求。

在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基础上,本专题的申报项目还须达到以下要求:

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内领先水平。⒉在1家以上典型行业获得应用。

专题

3、重大装备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专题编号:0113)

㈠ 项目内容。⒈先进交通设备。

重点支持飞机、船舶、高速轨道交通设备的设计与制造。

⒉高档精密数控机械装备。

重点支持面向我省优势产业的高精度自动化成套装备及检测设备研发和产业化。

⒊服务机器人研发和产业化。

重点支持用于公共安全、抢险救灾、特殊环境加工作业、国防军用等领域的危险作业服务机器人;用于老人化社会、残障人群、教育、娱乐、保洁监控等领域的家用服务机器人;用于推进微创伤外科机器人、智能假肢与器官、康复训练等领域的医疗与康复机器人。

㈡ 申报要求。

在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基础上,本专题的申报项目还须达到以下要求:

⒈项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⒉获得2件以上专利。⒊装备运行稳定可靠。

专题

4、高性能材料研发与应用(专题编号:0114)㈠ 项目内容。⒈金属材料。

重点支持高速铁路、轻轨、地铁、特高压电网等重大需求领域的关键材料国产化问题。

⒉新型无卤阻燃材料。重点支持开发有效防止火灾、综合性能优异、适用于工程塑料的硅系、磷系以及其它元素有机无卤阻燃剂,并形成年产1000吨以上的具有高附加值的无卤阻燃材料生产线。

⒊精细化学品。

重点支持石化产业和电子制造业的绿色、超净、高纯产品的开发与产业化。

⒋新型显示材料与器件。

重点支持TFT-LCD、OLED、半导体照明等的核心器件与材料的研发与产业化,㈡ 申报要求。

在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基础上,本专题的申报项目还须达到以下要求:

⒈两年内有成熟应用产品,鼓励产学研联合开发。⒉拥有3家以上的用户,产品市场前景良好。专题

5、生物技术开发应用(专题编号:0115)㈠ 项目内容。⒈海洋生物。

重点支持海洋天然产物分离、纯化、高效制备等生化工程技术,海洋活性产物的快速、高通量活性筛选技术,海洋微生物培养和大规模发酵技术等。

⒉工业发酵。

重点支持采用先进发酵工艺替代传统发酵工艺,达到综合利用原材料与废弃物,降低物耗、能耗、污染物排放,提高综合效益的总体目标。

⒊生物医药。

重点支持创新药物、制药工艺技术、生物制品、创新型医疗器械等关键技术研究和产品。

㈡ 申报要求。

在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基础上,本专题的申报项目还须达到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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