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公租房工程建筑材料备案管理的通知(4篇)
1.关于实施公租房工程建筑材料备案管理的通知 篇一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农场建设科、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黑建质[2009]28号)文件规定,规范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行为,保证工程质量,现就竣工验收和工程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自检认定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达到竣工条件,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和工程总结(主要阐述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同时送交了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设工程技术资料。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3、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对照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报告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达到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和工程总结;
4、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提出基础、主体、建筑节能和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工程总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5、参与验收的业主签署了认可意见(主要针对公共建筑、生产性建筑、基础设施和住宅小区配套工程);
6、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档案资料(含竣工图)完整、准确并装订成册,代表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包括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验收报告、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建筑节能材料检测报告,建筑外窗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密封胶条回弹恢复检测报告,建筑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全部拨付到位,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8、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要内容完整,要有保修期限、保修范围、保修方法、保修金留存比例、存放方式、返还办法及施工单位不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处理方法);
9、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0、住宅工程提交了《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分户验收证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质量保修书》按照监督站邮箱中的格式填写;
11、工程质量保证金已按工程结算价款的5%存入分局结算中心(开户行:农行,账号:***);
1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整改回复单齐全。
二、竣工验收前需提交工程质量监督站核查的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2、验收组成员名单;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4、结构实体检测报告,质量问题整改报告,建筑节能材料检测报告,建筑外窗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密封胶条回弹恢复检测报告,建筑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报告;
5、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总结;
6、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和工程总结;
7、监理单位出具的基础、主体、建筑节能和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总结;
8、分户验收材料;
上述材料需在竣工验收前7天上报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竣工验收组成人员的要求
1、竣工验收小组成员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六方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在工程中承担责任的人员组成。建设单位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勘察单位由勘察技术负责人参加;设计单位由设计技术负责人、专业设计人员(含土建、给排水、采暖、电照、通风空调)1
参加;施工单位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资料员参加;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含土建、水暖、电照)参加。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人员为成员,竣工验收小组成员总数为单数。
四、竣工验收标准
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强制性标准,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黑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五、竣工验收的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送交了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设工程技术资料,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验收组名单、验收方案送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书面告知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竣工验收无效,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3)查验工程实体质量,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复查;
(4)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
(5)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对工程质量出具结论性意见,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填写《竣工工程验收报告》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7)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有关表格,有关人员签字,但建设单位不加盖公章。验收小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可委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并报监督站审查合格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8)当竣工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六、监督站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主要内容
(1)审查竣工验收小组人员组成、竣工验收方案和竣工验收条件;
(2)检查工程建设各方竣工验收的程序、方法、内容及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3)检查质量合格文件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盖章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4)检查工程实物质量是否与各方质量检查、评估结论相一致,质量控制和技术资料有无缺陷和缺项;
(5)检查验收结论与工程实物质量、资料是否一致,是否把不合格工程当成合格工程验收。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对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责令中止竣工验收。
七、工程备案要求
1、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当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否则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4、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4)施工图审查报告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5)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6)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7)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8)参与验收的业主签署的认可意见;
(9)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验收报告、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
(10)建筑节能材料检测报告(包含保温板、胶粘剂、耐碱网格布等),粘结强度检测报告,后置锚固件现场拉拔检测报告,民用建筑外墙节能保温保温构造现场实体检验报告;
(11)建筑外窗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密封胶条回弹恢复检测报告,建筑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
(12)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报告;
(1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证;
(14)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5)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7)住宅工程提交了《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分户验收证明》;
(18)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整改完成报告);
(19)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13)项不作为2009年备案的文件资料。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八、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
建设单位要按照黑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补充修订内容》等文件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分户验收,对每套住宅进行全部检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验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观感质量应全数检查验收,需要实测实量的项目要使用专业检查工具。在公共部位检验批验收完后,要及时填写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建设单位在申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上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后,涉及住宅工程的质量投诉案件,经查实确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在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质量责任的同时,首先追查分户验收者的责任。
九、强化竣工验收工作,保证使用功能
竣工验收是对房屋质量的全面检查,也是确保住房质量的最后关口。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室外配套设施或给排水、采暖、电气没有完成(与室外管网、电气设备没有连接)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职工不得入户装修。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并停止竣工验收,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可以以小区为单位,也可以单独组织单位工程验收。为了让购楼户尽快入户,各单位要在2009年10月5日前将工程进度情况和工程竣工时间(尽量准确)上报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站将根据工程竣工时间统一安排验收时间。
十、强化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缴和使用
为保证工程质量,让施工单位切实履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照总局文件精神要求,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结算价款的5%)存入分局结算中心(开户行:农行,账号:***),否则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附件: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文件编号
北安分局工程质量监督站:
我单位建设的尾山农场19#、20#楼工程,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工程资料完整,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现定于年月日(地点:黑龙江省尾山农场)进行竣工验收,请你单位派人参加,予以监督。
附:
1、验收组成员名单
2、验收方案
监督站签收人:建设单位:
(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本通知报质量监督机构。
2.关于实施公租房工程建筑材料备案管理的通知 篇二
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 限定套型面积, 按优惠租金标准, 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旨在通过梯度消费逐渐改善住房条件, 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夹心层”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为了确保公租房的安全管理, 采用多级安全协同管理技术是非常必要的。针对多级安全协同管理系统在公租房中的应用展开分析, 实现公租房的安全保障及科学管理, 从而更好地管理公租房工程, 实现我国公租房体系的科学发展。
1 公租房存在的问题
公租房在我国内地还属于新生事物, 其特点是不同的小区比较分散, 居住人群素质不同, 流动性也比较大。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比, 使用传统的物业管理方式来管理公租房, 难度较大。
例如杭州田园地块公共租赁房项目, 这是我省、我市最大的公共租赁房项目。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将面临的“收费难”和“退出难”二大难点。田园公租房项目力求采用多级安全协同管理技术来解决上述的两个难点。
2 国内外水平
公租房在我国内地还属于新生事物, 但是在美国、德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住房保障形式, 为众多低收入群体提供了基本的住房保障。对于人口较多的发展中国家, 人人拥有住房所有权是不现实的, 绝大多数公民应得到住房居住权, 而非住房所有权。发达国家的公共租赁房制度对于解决我国城镇居民住房问题, 弥补房地产市场的不足, 保障居民基本的居住权利, 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最早开展公租房项目试点的城市是2005年的厦门。而直到2009年前后, 各省各市公租房项目才开始逐步蔓延发展起来。由于公租房市场发展时间很短, 目前市场还没有成熟的公租房管理系统方案提供商。较为接近的模式是发展很多年的社区智能安防系统。
社区智能安防系统从90年代开始到现在, 已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历史。而产品形态也经历了单元模拟非可视对讲、单元模拟可视对讲社区、模拟门禁安防社区、数字门禁安防等多种形态变迁。近几年随着相关技术的成熟及社区用户对产品需求的不断提升, 数字门禁安防在近几年发展非常迅速。另外目前很多行业的产品形态已经从分立系统、分立设备发展到综合管理系统、联网系统设备上来。以中高端居民社区为例, 以往的社区系统划分为多个独立的子系统, 如梯控系统、门禁系统、路灯及喷水控制系统、车库出入控制系统、水费电费煤气费三表合一等等, 我们预计, 今后社区系统将从分散分立的模式逐渐走向综合的统一管理模式。社区系统今后发展的重点方向是数字化、集成化、系统化、智能化, 尤其是系统化和集成化更是其发展重点。
公租房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的, 向用户开放的公共租赁住房。目前国内公租房市场的特点是总体数量大但分散, 单个社区规模不大, 分布范围广。公租房管理主体是各地方公租房管理中心, 而公租房的特点又是较为分散, 结合各省各市公租房特点, 我们认为一个统一的高集成高智能高信息化的综合管理平台将是政府迫切需要的。这种平台和系统对于改善政府对公租房的管理有现实的意义。这种分布式系统设备加统一的综合管理平台模型将很好的满足公租房管理部门的各种管理需求。我们研发的公租房多级安全系统管理系统应运而生。本项目无论是对政府管理部门还是对社区居民甚至对企业的发展来说, 都有很多积极意义。
3 多级安全协同管理技术内容
3.1 三级门禁管理:
一级单元门门禁管理、二级电梯门门禁管理和三级住户门门锁管理。即通过住户信息卡 (信息绑定、卡片加密) 对承租户进行管理, 利用网络平台实现缴费、催费, 甚至对特殊住户 (信用差、已不满足准入标准) 实行信息卡暂停或注销等功能。承租户将凭借住户信息卡入住, 物业管理者也凭借住户信息卡, 通过对承租户的信息和信用额度的高低进行核对后并实行分级管理, 最终解决“收费难”和“退出难”这两大难点。
3.2 三级权限管理:
系统分社区物管、公租房管理中心及远程运维系统三级进行管理, 每级平台拥有不同的权限和分工, 将系统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3.3 三重安全管理:
住户在单元门口、电梯内以及房间门口均需刷卡授权后方可进入或使用, 所有操作均留有详细记录可随时追溯, 小区安全性大大提高。
3.4 协同工作:
各个子系统共享数据协同工作, 尽可能的方便住户和管理人员, 减少办事流程, 节省时间。
3.5 信息管理:
实现小区内入户、付费一卡通管理, 建立信息服务平台, 水、电表采用集中抄表。
4 目的及意义
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是基于先进的软件和高速、大容量的硬件基础上的新的房屋租赁管理模式, 通过集中式的信息库、自动处理信息以及服务共享, 以达到公司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进管理模式的目的。它通过与企业现有的网络技术相联系, 保证房屋租赁管理与日新月异的技术环境同步发展。
近年来, 全国各地开始建设大量公租房, “十二五”期间各地的建设规模更是惊人, 如南京将建设9万套500万平方米的公租房, 重庆则计划实现4000万平方米的目标, 截止到2012年底, 杭州市区已累计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300余万平方米。公共租赁房覆盖面较广, 不仅包括本地中低收入家庭, 还将惠及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未来还有可能进一步扩大。
随着各地公租房建设如火如荼的进行及首批公租房的投入使用, 公租房的管理问题也随之而来。公租房的特点是不同的小区比较分散, 居住人群素质不同, 流动性也比较大。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比, 使用传统的物业管理方式来管理公租房, 难度较大。寻找一种统一的信息化服务管理系统辅助管理这些公租房社区是很有必要的。
由于目前的杭州的公租房基本都是新建小区, 信息、食堂、商店、活动中心等配套设施比较完善, 这些特点使得建立统一的服务管理系统是完全可能的。本项目研发的公租房多级安全协同管理系统就是结合多级安全和协同管理等概念, 依托先进的全数字可视对讲设备、高性能服务器以及人性化的软件操作界面实现了公租房社区三级管理、三重安全和协同工作等特色功能, 从技术层面彻底解决公租房“收费难”和“退租难”两大难题。该平台投入使用后, 将大大节省公租房管理中心的运营成本, 提高工作效率, 提供更好的服务: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可以迅速、有效地收集各种信息, 加强内部的信息沟通。各种用户可以直接从系统中获得自己所需的各种信息, 并根据相关的信息做出决策和相应的行动方案。
5 结束语
我国的公租房建设基本还处于起步阶段, 全国各地都在摸索适合自己的出路, 可借鉴的经验并不多, 面对公租房这一新兴事物, 各地公租房供给主管部门不可能立刻提出一个万全之策, 更不可能在短时间之内建立起完善的公租房供给管理体系, 这就需要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 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 发挥科技的力量, 将公租房政策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到实处。目前有一些城市或地方已经提及此方面的需求, 但是还没有看到成熟的示范应用。公租房多级安全协同管理系统实施成功, 将会成为公租房的首创, 也将使得杭州市公租房项目成为全国的信息化和智慧社区示范项目。
参考文献
3.关于实施公租房工程建筑材料备案管理的通知 篇三
关于使用新版《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网上申报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提高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效率,为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便捷的服务,现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网上申报系统于2005年6月1日正式开通,2005年6月15日以后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请登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系统填写并打印备案表(网址http://210.75.213.171:8000),网上申报工作要求、工作流程见网站首页“系统帮助”;
二、原《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京建质[2003]1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5月31日印发
4.关于实施公租房工程建筑材料备案管理的通知 篇四
(京建施〔2008〕593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租赁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文)及市建委《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文)的规定,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管理,主要包括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管理,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0月1日起,本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持“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或建设局)换取新的登记编号(编号规则详见附件1)。产权单位新添置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在首次出租或使用前,应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或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申领新的登记编号。建委对每台起重机械颁发统一制作的铝制铭牌。
从2008年10月1日起,拆装单位从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前,应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传至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进行安装拆卸告知备案。
从2008年10月1日起,施工现场安装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或建设局)进行使用登记。
二、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拆装单位的管理,做好“安装拆卸告知”管理工作,市建委将建立“拆装企业资源库”系统。各拆装企业应将本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2)上报至市建委,符合要求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拆装企业资源库”系统。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拆装单位应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及安全
生产许可证、法人委托授权书及企业基本情况等资料,到市建委申领系统用户名及密码。
三、各产权单位申请“登记备案”和各使用单位申请“使用登记”时,应首先登录北京市建委“网上办公大厅系统”(http://www20.f5.bjjs.gov.cn/EGovHall)。在网上办公大厅系统中点击“申办业务”栏目,选择“起重机械设备备案”项,按所办事项内容选择“登记备案”或“使用登记”选项,按页面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填写后通过网络提交,完成网上申请程序。经网上受理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区县建委(或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和使用登记手续。
四、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到区县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一)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备案表;
(二)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起重机械购置合同及发票或者能证明产权的资料复印件;
(四)产品合格证或相应的资料、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起重机械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区县建委应当对以上资料和网上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核,核对资料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及时向符合条件的产权单位发放登记编号。
五、拆装单位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将《施工现场起重机拆装报审表》,以及登记编号、安装资
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以上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核对原件,合格后,在《施工现场起重机拆装报审表》上签字、盖章。
六、拆装单位凭用户名及密码,在“网上办公大厅系统”中,填写相应表格,计算机自动将填写的信息
与“拆装企业资源库”进行核对,符合要求后通过网络提交,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再将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传真到工程所属区县建委,区县建委在网上进行确认。经区县建委及时确认后,拆装单位从网上打印《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附件3),即可从事该项拆除和安装作业。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中的信息,对拆装现场人
员的持证上岗和拆装单位的资质情况进行核查。各区县建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拆装现场情况进行抽查。
八、使用单位到区县建委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及《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
(三)起重机械登记编号、租赁合同、安装验收资料、检验检测报告;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区县建委应当及时审查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给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并颁发“使用登记证明”。未办理安装告知手续的起重机械,不得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九、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的注销工作,由拆卸单位完成。拆卸告知手续办理完成后,系统中会出现使
用登记注销选项,拆装单位在拆除作业完成后,选取此选项,即完成使用登记注销手续。未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的起重机械,不能办理新的使用登记手续。
十、起重机械报废或卖出时,产权单位应说明原因,在网上申请注销登记编号,经区县建委确认核实后,收回登记编号,同时在“网上”注销登记编号。
十一、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登记编号到区县建委办理注销手续。区县建委应当
收回其登记编号。原产权单位应将相应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再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十二、各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情
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进行“登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的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理。
十三、本《通知》自二〇〇八年十月一日起实施。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进
行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7〕24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的编号规则2.拆装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3.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附件1:
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的编号规则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京××-× ×××××
(1)(2)(3)
其中:(1)设备备案属地代号---第一位“京”表示北京市;第二、三位“××”为区、县的字母代号,用区县名称的第一、二个汉字的首个拼音字母代表本企业所属区县。
“DC”代表“东城区”;“XC”代表“西城区”;“CW”代表“崇文区”;“XW”代表“宣武区”;“FT”代表“丰台区”;“HD”代表“海淀区”;“SJ”代表“石景山区”;“CY”代表“朝阳区”;“CP”代表“昌平区”;“DX”代表“大兴区”;“MT”代表“门头沟区”;“SY”代表“顺义区”;“PG”代表“平谷区”;“TZ”代表“通州区”;“YZ”代表“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HR”代表“怀柔区”;“FS”代表“房山区”;“MY”代表“密云县”;“YQ”代表“延庆县”。
(2)起重机械规格型号---“×”表示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见下表)。
(3)设备备案序号---“×××××”表示备案序号,在全市范围内从00001开始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流水号。
附件2:
拆装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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