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2024-07-13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精选11篇)

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篇一

护坡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楼深基坑护坡工程施工承包的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合同编号

3.1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元/㎡。

3.2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再调整。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工作和义务

4.1甲方的工作义务

●甲方派驻工地代表:全权负责本工程施工中的一切事宜。

●负责对乙方所施工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监督和指导。如发现乙方已无履行工程合同的能力或严重损害了甲方的利益、信誉,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分包合同。另外组织施工队接替施工,同时保留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的权利。●负责向乙方进行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交底。

●负责本工程的对外联系工作。

●负责提供临电一级箱。

4.2乙方的工作义务

●乙方派驻工地代表:全权负责承包范围内施工的一切适宜。●承担由于劳力不足和机械不配套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保证工程不进行再次转包。

●接受本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执行甲方各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现场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现场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后勤卫生、环保、消防、保卫的各种规章制度,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一切责任与损失。乙方应服从甲方有关部门组织的综合大检查。

●保证按甲方的工程进度计划、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完成。因乙方完不成其中一项,甲方有权劝其退场,损失乙方自负。

●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进场。

●严格按照甲方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施工,未经甲方的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施工方案。

●负责本工程自身施工中所产生的所有垃圾的清理及外运工作,并需负责本工程的竣工清理工作。

●乙方有责任对甲方的现场临建设施进行看管和保护,如发生恶意破坏按原价的2倍赔偿。

●乙方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人工费、材料采购费、机械费等有关本工程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保证甲方免受此等事件的牵连责任。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

5.1乙方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好施工安全交底。必

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定指导施工,确保安全生产施工无重大伤亡事故。如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其责任安全指标和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追究乙方责任。

5.2乙方必须按照儋州市的有关规定做到文明施工、确保工地达到

儋州市“文明安全”样板工地。

5.3若因乙方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土方坍塌并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工程质量

6.1工程质量验收部门依次为;项目质检员、工程监理、市质检站。

6.2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工程所涉及现行有效的国家、地方、行业、的规程、规范、标准、法规、图集。

6.3乙方必须严格按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施工方案进

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结算方式:该项护坡工程施工进度完成100%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乙方根据合同、签证作出结算上报甲方,结算审计完后,在乙方提交完整齐全、符合要求的工程资料(包括竣工图)一式三份后,甲乙双方办理完财务结算后业主方款项到位后拨付至工程总造价的60%;留工程造价的40%作为保证金,基础工程回填完成后,未发生质量事故后,无息返还。如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支付工程款,甲方向乙方付款义务顺延,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注:工程款分配承包人按总工款%,组长按总工款%,施工人员按技术评比底分高低分配。

第八条其他

8.1因乙方施工力量或队伍素质或管理素质差,给工程进度或质量

带来一定问题,但乙方又在规定的时间内又无有效的改善措施,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因此影响质量、工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在结算中扣除。乙方承诺在三天内撤场完毕。

8.2甲方对乙方所下罚款单由乙方签字确认,如乙方不确认也视为

罚款生效,甲方可直接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

8.3保证工程不进行再次转包,如果转包工程,甲方按本合同总价

30%进行罚款。

8.4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申请双方上级有关部门

协调。

8.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无效可向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结算尾款后,合同自行终止。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本合同之外签订的协议等,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者无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2013年月日2013 年月日

签订地点: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篇二

工程项目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参与单位众多, 如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各工程参建单位的行为都受到最大化自身利益动机的驱动, 其某些行为可能有损于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根据信息经济学的观点, 这是由于项目业主和各工程参建单位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合约不完整, 工程建设单位可能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即道德风险问题, 从而使项目业主的潜在利益受到损害。

信息不对称的存在, 使得委托人对代理人工作的努力程度及个人能力的信息无法获得, 从而产生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为降低工程建设单位的道德风险, 信息经济学认为业主必须建立一种激励机制, 诱导工程建设单位释放真实信息, 从而使得工程建设单位理性的自利行为的结果正是项目业主期望所要达到的目标。

激励把工程客体和各方表现紧密联系起来, 把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契约关系、风险关系整合成一体进行管理, 对于提升现阶段工程管理的效能具有深刻的意义。建筑工程中的各种关系方经常呈现对抗性, 根据激励理论, 通过缔结各种契约达到平衡, 而这个过程耗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

一、激励合同设计的理论基础

(一) 激励机制。

在激励机制中, 工程建设单位是作为客户 (买方) 而存在的, 工程建设项目将设计方、承包方和监理方等各方的动机尽可能紧密联系起来。这个过程取决于订立于各方关系的各类合同。为了达到项目控制的目的, 建设单位的目标必须清晰和稳定。Bames指出合同主要有三种功能:1、工作传递;2、风险传递;3、动机传递。在大多数合同中, 风险和动机之间存在着一个基本的冲突。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 激励主要是鼓励承包商同化客户的工程目标。在合同中实施有效的激励, 需要至少间接地同化客户的工程目标。激励的有效性由客户感知的工程目标的完成度和表现来衡量。激励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如果承包方能有效地完成合同, 尽可能地给予他最大利润的机会让承包方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一般目标。

有效的激励制度应该既要追求承包方的利益最大化, 又要关注建设单位的利益, 在实施激励方案时, 建设单位一定要分析导致施工企业效益水平或高或低的原因, 不能盲目奖励或盲目处罚。

(二) 合同类型介绍。

建筑工程合同是联系业主和承包商的法律形式, 根据不同的要求和条件, 一种比较粗略的分类方法是:固定价格合同和成本加合同, 几种常见的合同的形式和它的风险状况如图1所示。 (图1)

在固定总价合同里面, 承包方承担着成本上涨的风险, 于是有很强的降低成本的动机, 而合同一旦签订, 发包方便失去了相似的动机。这里存在的一般原则就是合同的风险传递将双方的动机进行了区别, 这个原则的结果导致了共享的风险联合了动机。一份固定价格合同可以包含适合或者超过工程目标的激励, 比如设置进度目标。

另外, 在成本加百分比酬金 (CPPC) 合同中, 业主承担全部的风险。FFPC和CPPC是两个极端的合同, 张双甜在研究中指出, 在现代工程中, 合同的计价形式有20多种, 上述的五种是具有代表性的几种。

二、激励合同模型的建立

如何把成本、质量、工期这三项招标人比较关心的因素作为激励因子整合在一个数学模型中, 首先做的工作就是要统一多激励因子的衡量标准。本模型是假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基础上, 所以成本不在考虑范围之内。要实现对工程项目的多个要素的集成管理, 最根本的是要控制好项目各要素的变动, 从而达到施工项目的总目标。

(一) 质量与工期交换关系。

工程质量是由单元工程的质量决定的, 每个单元工程又包括若干工序。工序质量是形成工程质量最基本的环节, 不同的完成时间形成不同程度的工序质量。假设在其他施工因素不变的情况下, 各工序的完成质量与各工序的完成时间成直线关系, 而且评价工程总质量的指标, 是各项工作完成质量的总平均值, 得到工序完成时间与完成质量的关系图。 (图2)

假定工序在正常的持续时间Tic下满足要求, 100%地完成工程项目质量, 随着持续时间的压缩, 工序的质量受到影响, 成线性变化。当工序的持续时间压缩到极限时间Tin, 工序的完成质量为Qic。则i工序的质量计算公式为:

式中:Tin和Tic分别是作业i的正常历时和最大压缩历时, Qic为最小作业历时所对应的质量水平, 如果Qic很高, 甚至Qic=1, 表示该作业时间的压缩对质量无影响, 若Qic很低, 甚至Qic=0, 表示该工作的时间压缩对质量影响非常大。同时, Qic也表示了对作业的最低质量要求。

在优化模型中, 考虑质量可以采用两种方式: (1) 把质量作为一个优化目标, 进行多目标优化; (2) 考虑最低质量要求, 设置质量约束条件。对于工程项目总的质量目标, 应在考虑网络计划中各个作业的质量水平以及各个作业质量在整个工程项目中的重要程度的基础上来确定的。工程项目总的质量水平就是各个作业质量水平的加权平均。

该模型采用第二种方式, 设该工程质量的最低要求为Q*, 则有,

(二) 工期-成本交换关系。

假设网络计划中的部分关键活动是资源驱动的, 在一定的限度内, 增加资源 (成本) 可以压缩活动的持续时间。一般而言, 对于单个活动的持续时间的缩短, 成本相应的增加, 时间越短成本增加的越剧烈。A.J.G Badu连接C (赶工点) 点和N (正常点) 点来表示直接成本-时间的关系。这样计算的成本要略高于实际成本, 在工程实际中是允许的, 已经在相关文献中得到了论证。在此, 我们采用C点和N点的连线来表示时间-直接成本关系。所以, 单个活动的时间-直接成本的关系如图3所示。 (图3)

其中:Cc是赶工成本;Dc是赶工下持续时间;Dn是正常施工持续时间;Cn是正常施工成本。

那么, i工作的工期-成本的曲线斜率为:

则i工作的实际成本是:

其中:Cin≤Di≤Dic, 所以, Cin≤Ci≤Cic。D (i) 是i工作的持续时间。

工期是项目管理的三大目标之一, 但不是工期越短越好。处理好工期和成本之间的关系也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

综上所述, 可以得到工期成本的优化模型:设有n个工序 (作业) :

其中:Ta是实际工期;S1是间接成本;S.T.对于任意的工作:LTi-ETj≤0;LTi是i工作的迟时间;ETj是j工作的早时间;i, j=1, 2…n。

在激励理论中, 主张奖惩并重, y为提前或者推迟单位时间给予的奖励或者惩罚。

三、固定总价合同下模型的建立

(一) 固定总价合同的概念。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这里的“固定”一词, 是指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 承包商便承担了全部的工程量和价格风险, 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 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所谓“总价”, 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被广泛应用, 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和合资企业业主更喜欢采用这类合同形式。

(二) 模型的建立。

工期、质量、成本是项目管理的三大目标, 三者之间既对立又统一。固定总价合同下, 需要对工期、质量两个因素进行控制。设工期的奖惩系数为y, 质量作为约束条件, 只要满足最终工程项目的质量大于最低水平即可。

1、承包商的收益优化模型建立。根据上述内容, 在固定总价合同下, 承包商的收益为:

其中:U1是承包人收益;Ta为实际工期, y是工期提前的奖惩系数。

承包商的目标就是在施工期间根据固定总价合同的规定以及业主设立的工期激励系数, 达到己方利润最大化, 即在式 (7) 以及相应的限定条件下, 通过调整工期, 成本, 质量三个因素的组合, 追求利润最大化。

2、发包人的收益优化模型。

发包人的目标是最小化支付, 所以在建立发包人的支付优化模型时, 把工期提前给招标人带来的收益, 质量满足最低要求即可。的假设合同价格为C合同, 则招标人的支付函数如下:

其中, y0为工期提前给发包人带来的收益;S.T.为同承包人。

四、对模型的评价

业主和承包方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 为了缩短工期, 业主采用激励合同机制, 承包商在该合同范围之内, 寻找最有利的策略。在业主和承包商对抗和合作过程中, 信息在双方之间传递。招标人主要的目的是最小化自己的支付, 在合同中设立奖惩机制, 也是为了更好地达到这个目的。项目业主给出一个激励强度, 承包商接到该信息后, 基于自己的有效资源, 安排施工作业计划, 通过对各个作业时间的调整, 使自己得到最大收益。可以看出, 招标人的决策变量会影响到投标人的决策变量;招标人具有比投标人更大的权力, 可以对投标人进行调控, 同时投标人的决策也会对招标人的收益产生影响, 招投标人之间有一种相互制约的主从关系。根据文献可以判断出这是Stackelberg主从递阶决策模型。模型的均衡状态就是承发包双方收益的“双赢”状态, 在此点, 都达到己方的目的。对于Stackelberg决策模型, 需要两阶段寻优, 同时存在大量的约束条件, 可以采用基于染色体修复策略的双层嵌套遗传算法求解。

摘要:本文立足于承发包双方的收益, 结合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 从质量-工期交换关系出发, 把工期作为激励因子, 质量作为约束条件, 整合到一个模型中。考虑使用固定总价合同时, 通过建立主从递阶决策激励模型, 对招投标双方的收益进行优化, 使得承发包双方都能达到最好收益。

关键词:激励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多因素

参考文献

[1]王孟钧, 王艳.建筑市场激励机制的博弈分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2001.12.

[2]简迎辉, 杨建基等.工程合同中激励机制的设计[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 2004.2.

[3]杨耀红, 张俊华, 赵楠.质量和资源约束下的工期与合同激励优化研究[J].人民黄河, 2008.10.

[4]鲁耀斌, 黎志成.多激励合同定价模型性质研究[J].华中理工大学学报, 1998.2.

[5]李雪淋, 王卓甫.建设工程质量激励决策机制研究[J].水运工程, 2009.5.

[6]赵宏良.建筑工程新型激励合同的设计原理[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2005.4.

[7]Abdulaziz A Bubshai t[J].Internation-al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 (21) 2003.

[8]A.J.G.Badu, Nalina Suresh;Theory and Methodology Project management with time, cost, and quality considerations[J].Jour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88 (1996) .

[9]汪嘉旻, 孙永广, 吴宗鑫.收益激励的优化与最优工期的选择[J].系统工程, 2000.5.

[10]王应洛, 杨耀红.多合同的激励优化与最优工期确定[J].预测, 2005.2.

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篇三

经济补偿应得的劳动报酬

案例:黄志伟已在某汽车修理厂工作5年零3个月,因为他是技术骨干,所以月工资总额达3600元。一个月前,修理厂更换承包人,新厂长带来了部分技术人员,要求黄志伟另谋“高就”,他无奈之下只好同意。但由于修理厂拒绝向黄志伟支付经济补偿金,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庭裁决修理厂向他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余21600元。

点评:1994年12月3日,原劳动部下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其第二条还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黄志伟是在与修理厂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修理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于他在修理厂工作了5年多,因此,修理厂应一次性发给他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勾每月3600元,共计21600元。

暂时无工作失业保险来支撑

案例:张吉华在一家化工厂任炊事员6年多。工厂田生产经营不景气,于2006年5月裁减了部分人员,张卉华电在其中。几个月来,他四处找工作均无着落。由于没有收人,生活过得十分拮据,他调查得知,化工厂没有为他交纳失业保险,才使他失业期间生活陷入困境。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庭仲裁,化工厂赔偿他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4.)改建工程第一合同段汇报材料 篇四

一、项目部的组建

自9月20日我公司组建项目部并组织人员进驻工地,对该段工程进行踏勘调查,了解和熟悉该地段情况,并认真细致的阅读该工程的施工图纸,基本上掌握了该地段具体情况及工程数量,在K1+500米处左侧建设项目部。甲方、监理驻地等生活办公条件均已建成。

二、工程概况

项目路线全长8.406公里,全为老路改建。项目按双向二车道三级公路设计,设计速度为40km/h,路基宽度8m,路面宽度7米。本标段为第一合同段,施工桩号为K0+000-K4+500。

三、图纸中存在问题

1、旧路梯形路缘石拆除数量未计入工程量清单:4500×2×0.075=675m³。

2、图纸中设计挖除7m宽65cm路面结构层工程量,未计入土路肩挖除工程量:3259×10×0.65-22873×0.65=6316m³。

3、图纸说明书中沥青结构方案(K0+000-K1+241段设计为5cm厚AC-13C细粒式沥青混凝土、K1+241-K4+500段设计为4cm厚AC-13C细粒式沥青混凝土+5cm厚AC-16C中粒式沥青混凝土)与路面工程数量表(K0+000-K4+500段为5cm厚AC-16C中粒式沥青混凝土)中不一致。

4、施工图纸中平交道口未明确施工半径,路缘石工程量未计量。

5、图纸中路基平均处理宽度为11m,但道路两侧树、电杆水渠距离路中线宽度为4.8m-5.2m,对施工造成影响。树枝过于茂盛,导致大型机械施工受到影响,现申请协调处理树木修剪。

6、图纸中标线工程数量表中车道分界线(15cm黄色400-600虚线)数量为210.3㎡,按照图纸计算数量为270㎡。

7、图纸中K4+440.1处新革桥施工方案为挖除原桥面3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16C),铺设5cm厚AC-16C沥青混凝土,但原桥面铺装为水泥混凝土,现申请对该桥面铺装施工方案进行调整。

8、图纸设计拆除道路左侧边沟问题。

9、图纸中原有涵洞现状调查表K0+216.8处及K0+588.6处钢筋混凝土盖板涵修复利用,设计工程量与施工工程量不符,其中C15混凝土垫层、砂砾垫层及开挖工程量未计入清单。

10、老路病害处理设计工程量与施工工程量不符。清单工程量为818m³,图纸工程量为1170m³。

李银路(李俊至史庄段)改建项目

第一合同段

5.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篇五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l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5.施工合同的担保合同属于()。

A.从合同

B.主合同

C.分包合同

D.有偿合同

6.合同(),是指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对其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督促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的法律制度。

A.签证

B.公证

C.代理

D.仲裁

7.可以代表施工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招标投标、签订经济合同的是(A.法人

B.法定代理人

C.法定代表人

8.《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A.平等原则

B.调解优先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

9.下列可以构成一个有效承诺的是()。)。

A.承诺是由非要约人作出

B.承诺超过期限,但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

C.承诺的内容对要约的数量提出适当变更的

D.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同时作出承诺

10.除()外,合同允许变更或解除。

A.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B.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C.由于合同主体的一方承办人调离单位

D.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1.依据《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当事人一方逾期提取货物,遇到政府上调价格时,应当按()执行。

A.原价格

B.新价格

C.市场价格

D.原价和新价的平均价格

12.按《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是()。

A.终止合同

B.中止履行合同

C.恢复履行合同

D.解除合同

13.因债务人无偿转移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行使的撤销权是指()。

A.单方宣布合同终止

B.请求政府行使主管部门授予撤销权

C.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D.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债务人行为

14.A公司欠银行贷款200万元,现该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离出去,另成立B公司。对于公司分立后这笔债务的清偿责任问题,存在以下意见,其中正确的是()。

A.应当由A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由8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C.应当由A公司和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债务人行为

15.某建设项目,承包人与分包人口头约定了施工合同内容,施工任务完成后,由于承包人欠工程款而发生纠纷,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此时应认定()。

A.施工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施工合同成立,且已生效

C.施工合同不成立,不生效

D.施工合同不成立,但有效

16.赔偿损失,作为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依法或根据合同的规定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从性质上讲,违约赔偿损失实际上是()。

A.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

B.对守约方的一种补偿

C.对违约方履约的一种要求

D.对违约方的一种经济制裁

17.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属于()。

A.法院或仲裁机关

B.法院

C.工商局

D.建设管理部门

18.我国对合同纠纷的处理实行()。

A.一裁两审制

B.或裁或审制

C.只许仲裁

D.只许诉讼

19.反映招标工程具体特点和要求是在()中约定的。

A.合同协议书

B.通用条款

C.专用条款

D.附件

20.有关招标代理机构的说法错误的是()。

A.招标代理机构有评标的专业能力

B.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有营业场所

C.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D.招标代理机构应拥有“专家库”

21.关于设计招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设计招标的特点是投标人将招标人对项目的设想变成可实施方案的竞争

B.一般工程项目的设计可分为三个阶段: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

C.设计招标应采用设计方案竞选的方式

D.设计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所提出的要求不必很详细

22.设计招标文件与施工招标文件的主要不同点之一,是设计招标文件中没有()。

A.合同条件

B.投标须知

C.工程量清单

D.项目说明书

26.监理人可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的条件之一是()。

A.委托人拒绝支付监理人要求的附加工作酬金

B.暂停执业监理业务超过3个月

C.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监理酬金30日以上

D.委托人未能为监理人提供必需的工程资料

27.()内容不属于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义务。

A.负责施工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B.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C.不得泄漏与本施工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D.建设工程的外部关系协调

28.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监理单位延长了监理服务的时间,此工作内容应属于(A.正常工作

B.附属工作

C.额外工作

D.意外工作

29.设计合同规定,设计人承担合同义务的期限至()日止。

A.交付设计文件

B.设计文件审查通过

C.完成设计变更

D.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30.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首先应由()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A.发包人

B.设计人

C.监理人

D.承包人

31.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中规定可选择的计价方式不包括()。

A.固定价格合同

B.总价合同

C.可调价格合同

D.成本加酬金合同

32.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当组成施工合同的各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矛盾时,直按()顺序解释。

A.施工合同协议书、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

B.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附件、合同履行中的变更协议

C.合同履行中的洽商协议、中标通知书、工程量清单

D.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标通知书

33.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的时间确定。

A.按当事人双方具体约定

B.按法规规定标准

C.由双方约定且不低于法定标准

D.参照行业通常习惯

34.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委员会提出了修改意见,承包人修复后达到验收要求的,其竣工日期为()。

A.送交竣工验收报告日

B.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日

C.修改后验收合格日

D.办理竣工移交手续日

35.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投料试车的试车组织和试车工作由()负责。

A.承包人

B.监理人

C.发包人

D.供货商

36.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天内向工程师通报情况。

A.1

B.2

C.5

D.7

37.对于工程量的确认,工程师应当对照设计图纸,对承包人完成的()进行计量。

A.涨线工程量

B.永久工程返工工程量

C.超挖工程量

D.永久工程合格工程量

38.施工中如果出现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情况,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

A.发包人应在14天内直接确认顺延的工期,通知承包人

B.工程师应在14天内直接确认顺延的工期,通知承包人

C.承包人应在14天内直接确认顺延的工期,通知工程师

D.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自己认为应顺延的工期报告工程师

39.合同约定由工程预付款的,发包人应及时、足额支付。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以在发出通知后()天停止施工。

A.7

B.10

C.14

D.21

40.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应通知()共同进行货物清点。

A.业主和工程师

B.业主

C.工程师

D.供货商

41.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不属于()。

A.买卖合同

B.从合同

C.双务合同

D.有偿合同

42.材料采购合同履行中,供货方提前将订购的材料发运到工程所在地,且交付数量远多于合同约定,采购方应该()。

A.提取部分材料,按实际交付数量付款

B.按合同订购的数量提货,也按合同订购数量付款

C.拒绝提前提货,拒付货款

D.提取全部材料,按订购数量付款

43.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是由()制定的。

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B.国际专业工程师联合会

C.国际建筑师联合会

D.欧洲发展基金会

44.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的缺陷通知期,是指()的期限。

A.合同签字日至承包人提交结清单日

B.开工日至工程师颁发移交证书日

C.开工日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日

D.接收证书确认的竣工日至办理履约证书日

45.依据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只有当()后,才解除承包人对工程的全部义务。

A.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届满

B.质监站开具工程移交证书

C.承包人提交最终报表

D.监理工程师开具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46.FIDIC合同条件规定,承包人的施工虽已达到基本竣工的条件,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的外部客观条件影响不能进行竣工检验。对该部分工程监理工程师应认为()。

A.已经竣工不需再进行竣工检验

B.需经检验后才能判定是否竣工

C.已经竣工但还需进行竣工检验

D.尚未竣工

47.承包人在隐蔽工程覆盖之前应该()。

A.请业主检查

B.请监理工程师检查

C.自我检查

D.请质监站监督人员检查

48.根据FIDIC条款,监理工程师越权下达了对某项工作的指令后,承包商执行了,可能会出现()。

A.承包商无权得到该项工作的付款

B.承包商是否能得到该项工作的付款由业主决定

C.业主给予承包商一定的补偿

D.承包商有权得到该项工作的付款

49.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的暂列金额由()批准使用。

A.业主

B.总承包人

C.监理工程师

D.上级主管部门

50.依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索赔意向通知是由()。

A.工程师发给承包人

B.承包人发给工程师

C.工程师发给业主

D.业主发给承包人

二、多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51.合同法律关系由()这几个要素构成。

A.法律关系主体

B.法律关系客体

C.法律关系内容

D.法律事实

E.权利和义务

52.代理人接受委托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过程中,应()。

A.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B.与第三方商签过程中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C.在授权范围内单独与第三方谈判合同

D.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内规定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E.在合同内约定业主和第三方的权利义务

53.担保方式中,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是()。

A.保证

B.抵押

C.质押

D.留置

E.定金

57.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包括()。

A.因债权人致使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

B.提前或中止履行的处理

C.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D.部分合同失效的处理

E.合同部分撤销的处理

58.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等。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C.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次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D.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E.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9.关于资格预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分为资格预审须知和资格预审表两部分

B.为限制投标人,资格预审中评定过的条件在评标时要重复评定

C.资格预审表中所列的内容应全面、完整,能反应投标人的综合素质

D.资格预审表是以应答方式给出的调查文件

E.资格预审须知包括招标工程概况,但不包括工作范围介绍

60.采用评标价法评标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

A.以评标价最低的标书为最优

B.以投标报价最低的标书为最优

C.技术建议带来的实际经济效益,按预定的方法折算后,增加投标价

D.中标后按投标价格签订合同价

E.中标后按评标价格签订合同价

6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的内容有()。

A.工程概况

B.合同生效日期C.项目总投资

D.酬金支付方式

E.可行性研究

62.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是监理人的权利。

A.选择施工总承包人的确认权与否决权

B.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签认权

C.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技师的检验权

D.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E.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

63.监理人的责任限度包括()。

A.监理人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任

B.委托人违约,应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

C.监理人不对责任期以外发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负责

D.监理人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累计赔偿金额为全部监理酬金

E.监理人不对承包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竣工承担责任

64.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中,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时可以行使的权力包括()。

A.选定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B.批准施工合同承包人选定的分包人

C.确定工程规模

D.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

E.审核承包人的索赔

65.设计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的需要。

A.设备材料采购

B.编制招标文件

C.非标准设备制作

D.施工

E.控制概算

66.下列关于设计期限说法正确的是()。

A.设计期限是合同约定的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

B.设计期限还包括由于非设计人的原因,经过双方补充协议确定应顺延的时间之和

C.因不可抗力影响,设计应顺延

D.因非设计人的原因影响,设计期限应顺延

E.因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事件对设计进度的干扰的影响,设计期限应顺延

67.设计合同中,发包人的责任包括()等。

A.对设计依据资料的正确性负责

B.保证设计质量

C.提出技术设计方案

D.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E.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68.设计合同中发包方的义务包括()。

A.为设计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条件

B.明确设计范围和深度

C.委托施工图设计,应在规定的日期向承包人提供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D.按合同承担设计文件的保密责任

E.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69.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由发包人完成的工作有()。

A.保护竣工未交付工程

B.向工程师提供工程进度计划

C.办理环境保护手续

D.组织图纸会审

E.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70.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

A.工程师易人需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B.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许转让合同

C.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

D.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应由承包人同意

E.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应在专用条款中具体明确

71.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抽查检测的内容不包括()。

A.地基实体

B.基础实体

C.主体结构

D.施工过程

E.重新检验

72.工程师对质量控制和处理有关内容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B.工程师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应要求承包人返工

C.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又发现质量问题,应由工程师负责

D.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E.工程师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73.工程师在工程施工进度管理中的说法,错误的是()。

A.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B.实地检查

C.有权通知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

D.有权发布暂停施工指令

E.有权批准拖延支付进度款

74.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不属于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有(A.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施工场地

B.非承包人原因工程停建

C.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停工超过28天

D.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

E.当事人协商一致

75.关于正常适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正确的是()。

A.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主体工程为该工程的合理适用年限

B.屋面防水工程为2年)。

C.卫生问为5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2年

D.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E.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为2年

76.依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设计变更的规定,下列提法错误的有()。

A.工程师有权就工程施工的任何内容下达设计变更指令

B.发包人需要对原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C.承包人有权从施工便利出发要求进行设计变更

D.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须经工程师同意

E.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追加合同价款要求

77.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的“不可预见物质条件”范围不包括(A.不利于施工的自然条件

B.招标文件未说明的污染物影响

C.不利的气候条件

D.招标文件未提供的地质条件

E.战争或外敌人侵

78.下列关于工程变更的说法错误的是()。)。

A.工程变更是在施工准备阶段出现了与签订合同不一致的情况,需要进行的非实质性改动,属于正常的合同管理

B.不允许用变更指令的方式将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变更给其他的承包商

C.应以变更指令的形式,要求承包商使用超过他目前使用或计划使用的施工设备范围去形成新增工程

D.可以以变更指令的方式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E.工程师可以通过发布变更指示或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任一种方式提出变更

79.在FIDIC合同条件中,对于颁发工程移交证书的程序,下列提法错误的有()。

A.工程达到基本竣工要求后,承包商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移交证书

B.工程师接到申请后的21天内,如认为已满足竣工条件,即可颁发证书

C.如工程师认为没有达到竣工条件,则指出还应完成哪些工作

D.承包商按工程师指示完成相应工作并得到其认可后,需再次提出申请

E.部分工程的竣工验收不颁发移交证书

80.在FIDIC合同条件中,工程移交证书的主要作用()。

A.指明竣工日期

B.转移工程照管责任

C.颁发证书日就是缺陷责任期起始日

D.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E.表明施工合同的终止

6.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篇六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由设计方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方:

设计方:

发包方委托设计方承担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2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表4-2

表4-2设计项目内容

序号分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设计阶段及内容估算总投资

(万元)费率(%)估算设计费

(元)

层数建筑面积

(平方米)方案初步

设计施工图

第3条发包方应向设计方提交表4-3中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表4-3发包方应提供的资料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第4条设计方应向发包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如表4-4所示

表4-4设计方应交付的资料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第5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表4-5所示

表4-5设计费支付进度

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比例付费额(元)付费时间(由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决定)

第一次付费20%定金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第二次付费

第三次付费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6条双方责任

(1)发包方责任

①发包方按本合同第3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设计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方按合同第4条规定将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②发包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将所提交资料做较大修改以致设计方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方应按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方增付设计费

③在未签合同前发包方已同意设计方为发包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的设计费

④发包方要求设计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方能够做到发包方应根据设计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赶工费

⑤发包方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⑥发包方应保护设计方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方同意发包方对设计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方应负相关法律责任设计方有权向发包方提出索赔

(2)设计方责任

①设计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②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

③设计方按本合同第2条和第4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方交付资料及文件

④设计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要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设计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的负责向发包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的设计方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具体金额由双方商定

⑤设计方应保护发包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转让发包方提交的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有权向设计方索赔

第7条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的该阶段设计费

(2)发包方应按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方发包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时发包方均按第7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支付设计费

(3)设计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方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方责任大小向发包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4)由于设计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时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5)合同生效后设计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时设计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8条其他相关事宜

(1)发包方要求设计方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2)设计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4条规定设计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方另收工本费

(3)对于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方需要设计方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4)发包方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方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方支付

(5)发包方委托设计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8)本合同一式份发包方份设计方份

(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方向设计方支付定金后生效

(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其他约定事项

发包方名称:设计方名称: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鉴证意见:

(盖章)(盖章)

备案号:经办人:

7.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篇七

2002年6月22日, 原告北京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顾问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AT-02-15) , 双方约定:被告将北京某艺术学院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发包给原告, 并确定了工程设计费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时间。合同履行过程中, 因工程项目中途发生变化, 需要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补充修改, 双方经多次协商后, 于2003年6月22日在原合同基础上达成了《补充协议书》, 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及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北京某艺术学院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并分别于2003年7月24日、8月19日、9月2日将北京某艺术学院的1-5号教学楼施工图、1-3号学生公寓施工图、餐厅施工图交给被告及业主。根据合同约定, 被告应于2003年9月前支付原告设计费共计215.98万元, 但被告实际只支付119万元设计费, 尚欠96.98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延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遂委托本所于2005年8月31日, 以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 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 并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了一审判决, 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支付设计费80.6130万元。

一审判决后, 被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案件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2006年5月17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2 代理意见和判决

2.1 原告代理意见

本所在接受原告的委托后, 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和分析, 就本案工程设计合同有效性、原告与被告履行合同情况, 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2.1.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2002年6月22日,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以下简称"该合同") 。该合同约定, 被告将北京东方艺术学院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发包给原告, 并确定了工程设计费的具体数额与支付方式。2003年3月26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 约定了设计费支付情况、具体比例及计算方式。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设计合同与补充协议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2.1.2 原告严格按该协议履行了义务, 但被告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

该合同签订后, 原告按照该合同完成了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并分别于2003年7月24日、8月19日、9月2日将北京东方艺术学院的1-5号教学楼施工图、1-3号学生公寓施工图、餐厅施工图交给被告及业主。

按照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的约定, 被告应该支付原告共计设计费201.94万元, 但被告只支付了119万元, 尚欠82.94万元。原告多次催讨, 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其义务。

2.1.3 被告不履行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行为, 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与被告依法签订的该合同及补充协议, 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 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设计费。

综合以上几点, 我们代表原告, 恳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设计费和承担诉讼费用。

2.2 被告答辩意见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被告方提供了如下答辩意见:

2.2.1 由于原告未完成施工图外线设计工作, 被告有理由不支付剩余设计费

被告认为按照合同约定, 一期全部工程设计完成后被告才付款。一期设计包括公寓、教学楼、餐厅, 根据行业习惯, 整体设计可以理解为包括外线设计。外线包括道路、绿化、电线、管道等。只有外线完成后才能完成使用功能。如果合同中没有对外线进行约定, 通常认定包括外线。被告认为其委托原告的设计工作包括施工图的外线设计, 理由还包括:被告委托原告工作内容是项目总体设计, 其设计内容显然包括项目总图中标注的所有内容, 自然包括项目外线设计;在原告提交各部分工程施工图首页《建筑设计说明》中, 设计范围项中明确写明:含该项目总图、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及电器施工图设计。而原告实际提交的设计图纸中却至包括内线设计;原告在已完成的初步设计方案中均已包括项目总图中全部内容, 因此其施工图中同样也应包括总图中的全部设计内容。由于原告只向被告提供了不完整的设计施工图, 未能完成其工作内容, 被告付款的条件不成就, 因此, 被告完全有理由不支付剩余的设计费。

2.2.2 被告未支付剩余设计费是由于项目业主未付全款

在本项目中, 被告只是接受项目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设计的发包, 现在因资金问题, 投资商停止投资, 导致一期无法开工, 现在正在寻找其他投资商, 设计费无法支付。

2.3 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 于200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 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原告履行了上述合同义务后, 被告应按约定支付设计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数额本院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及经双方确认的面积予以计算。2005年12月9日, 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被告北京某顾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北京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80613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后又撤回上诉。

3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工程设计单位追讨设计费的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不是很复杂, 但该案件对于工程设计单位在签订工程设计合同过程中如何防范风险, 启发很大。

3.1 关于工程设计的范围与内容的约定

在签订工程设计合同过程中,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的工程设计的范围与内容是非常重要的, 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履行, 在工程设计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 风险是很大的。在司法实践中, 此类的纠纷是比较突出的。本案中被告不支付剩余设计费的重要抗辩理由就是原告没有完成该项目的外线施工图设计, 而外线施工图设计是否包括在施工图设计中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并没有约定, 导致双方分歧很大, 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因双方所签合同中没有外线设计的约定, 缺乏充分证据, 故被告以此作为拒付设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 要防范此类风险, 必须在工程设计合同中, 对工程设计的范围与内容作出非常明确、具体的约定, 不能采取现有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中在“设计阶段与内容”中采取“打钩”的方式。在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 必须要对工程设计的范围、工程设计的内容、提交的成果等进行具体描述。如在景观设计合同中, 对设计范围应描述为:甲方划定的设计范围, 具体包括划定范围以内的一级道路绿化、泄洪沟绿化带、集中绿地和景观节点等, 共计具体公顷数。对设计内容应描述为:具体包括设计范围内的环境景观设计;竖向设计;道路系统设计, 包括人行系统、车行系统、消防通道及地面停车场;运动及休闲场地设计;水景设计;景观小品设计, 包括景观亭、棚架、座椅、桥等;植物种植设计;铺地材料设计;景观泄洪沟的景观及挡土墙设计;景观照明设计;景观给排水设计;景观喷灌系统设计;小区标示牌设计。

此外, 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03年版) 的要求。

3.2 关于在设计分包过程中业主不及时支付设计费能否作为设计总包人不支付设计分包人设计费的抗辩理由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 也是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原则。合同相对性就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 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不能以第三人未履行其他合同的义务作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理由。因此, 在设计分包过程中, 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 业主不及时支付设计费是不能作为设计总包人不支付设计分包人设计费抗辩理由的。

因此, 要防范及转移此类风险, 工程设计单位在签订设计分包合同时, 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加以规避, 一是由业主、设计总包人、设计分包人三方签订工程设计合同, 对设计费的支付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二是在设计总包人与设计分包人在签订工程设计分包合同时, 明确设计总包人支付设计分包人设计费的条件之一是业主已经支付设计总包人相应的设计费。

3.3 关于争议处理方式的约定

8.建设工程合同风险分析 篇八

【关键词】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分析;对策建议

一、建设工程合同风险

在实际建设工程中,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承包单位急于拿下此工程而做出一些不适当的让步等原因,导致签定的合同存在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乙方承担的风险。大量的承包工程合同中都有对乙方承担风险的条款规定。例如,××工程合同条款中,规定该工程单项工程变更的费用总额当超过200万元时,才作为Ⅰ类变更予以计价,小于200万元的属Ⅱ、Ⅲ类设计变更,这部分费用包含在风险包干费里,不再另行计价,一般情况下,风险包干费只占合同总价的1%左右。显然,乙方若遇到单项工程变更较少的而变更的项目又很多的工程,就只能自行承担这部分变更增加的工程费用。反之,当该工程变更数额较大或变更项目较少时,乙方将会有盈利。

2.合同条文不完整,隐含潜在的风险。某合同中规定每月20日支付上个月的工程进度款,但因甲方资金筹措受阻,连续三个月拖欠工程款。乙方为了工程的进度不受影响,垫入了大笔资金。但由于合同中没有具体写入拖欠工程款的处罚规定,导致乙方向甲方对垫支资金利息的索赔失败,蒙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类似情况在当前合同中并不少见,有的合同中只规定了甲方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但没有规定出具体范围和违约(没有按时提供)的处罚条款。

3.合同中仅对一方规定了约束性条款的不利合同风险。××工程合同中规定,从甲方全部提供施工场地之日起15日开工,并按实际开工日计算工期,而后乙方应负延期一切责任。该工程合同开工日为2006年2月15日,由于征地拆迁碰到难题,到2006年9月20日才具备开工条件。基础工程因工程数量大,又赶上冬季施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进度缓慢。当乙方想起应提出索赔延期时,因合同签定的条款对乙方十分不利而致使索赔无力,乙方只好自费赶工,避免拖期受罚。

二、签定有利的工程合同

合同风险是属于不确定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但任何承包工程的乙方都愿意签定一个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减少工程施工中的风险损失,获得更多的利润。对于承包工程的乙方来说,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定性的评价:

1.合同的条款、内容要完整、全面。对自己比较有利或比较优惠的条款都已明确表达,不会使对方发生误解。

2.合同价格较高,如在正常管理状态下,施工应有较好的盈利。

3.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比较平衡,没有苛刻一方的单方面约束条款。

4.合同内容条理清楚,责权分明,前后一致,概念准确,执行中不易产生争执。

5.合同风险较少,甲方承担的风险较多或对某些风险明确了乙方承担的责任等。

但由于合同是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许多对自己单方面的意愿在合同谈判中并非都能够实现。所以要签定一个有利合同,必须从制定投标报价、深入了解工程情况开始,尽可能掌握签定合同的主动权。安排精明有经验的合同人员进行具体谈判,分析合同条款中各种可能情况下的不利因素。采取对特殊问题单独谈判的方法,逐步达到签定对自己有利合同的目标。

三、处理合同风险的对策建议

合同中的问题和风险总是存在的,不可能绝对的完美和均衡。有利合同的签定,不可能完全杜绝风险的发生。合同一经签定,即使对自己非常不利的条文也是不可能单方面进行修改。合同管理人员在合同实施中,首先是发现合同中的风险,然后是根据工程实际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采取技术上、经济上和管理上的措施,尽可能避免风险发生,降低风险损失。

1.采取组织措施。对风险较大的工程项目应派一名得力的项目负责人,配备能力较强的工程技术人员及合同管理人员,组建精明强干的项目管理班子。对风险较大的某一项工程,应成立专门的指挥管理组织,配调经验丰富的专家组织攻关。

2.采取技术措施。对工程设计变更及费用调整较大的合同款应采取技术措施为主的对策。如设计变更较多且费用调整受限制的工程,应召集有丰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全面分析可能变更的各种问题,提出甲方能够接受的,且乙方便于施工、费用少调或不调的合理化建议,减少乙方增加施工成本而得不到补偿的变更,或提出合理建议后甲方能主动提出修改设计,使问题脱离对乙方有风险的合同条款限制。

3.采取经济措施。对工程风险较大的某一部分工作,为避免违约承担风险,可相应的采取经济措施减少风险损失。在工程中常见的情况有:在雨季施工前抢施地下基础工程及水下作业工程;在竣工交用前大幅度增加人员;增加工作班次以保证工期。所有采取的这些抢施工程无非是增加了机械设备,增加施工及管理人员,增加工资、奖金或加班费用。但这些支出使乙方保证了施工进度,保持了信誉,避免了风险。从经济观点上说,所采取的经济措施费用比承担风险实际损失要合算得多。

4.加强索赔管理。在工程施工中加强索赔管理,用索赔和反索赔来弥补或减少损失,是施工单位广泛采用的风险对策。认真分析合同,详细划清双方责任,注意合同实施中每一事件的详细过程,寻找索赔机会,通过索赔和反索赔提高合同总价。争取总价的调整,达到风险损失补偿的目的。

5.组建联合体,共担风险。在一些大型工程项目中,由于专业技术、工程经验和处理工程风险能力的不同,乙方应注意发挥自己的长处,避免自己的弱项,与其他专业工程单位组建联合体,共同分担风险。由于专业公司具有各种情况下的施工经验,都具有较强的处理合同风险的能力。

6.争取对风险化解机会。合同中必然存在的风险条款是合同双方中一方对另一方的制约条件。在合同实施中,当双方都能认真执行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合作满意时,双方都可能在不影响总目标的情况下,不甚计较个别条款的严格程度。乙方有时可利用这种友好的气氛,对一些隐含风险的条款进行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或会议纪要形成资料。使一些本来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得到化解,使风险分担比较合理。

7.当履约比毁约损失更大时,果断毁约。这是极少见的特殊情况,但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当采取欺骗手段签定合同时往往受骗一方只有当合同实施到一定程度时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这时应认真分析履行合同的后果,确定是否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当履行后的损失远大于毁约的损失时,应果断毁约。

采取上述措施的效果取决于每一工程的实际情况,针对某一风险可以同时采取多方面的措施,但关键问题是管理人员的实际工程管理经验和对合同风险分析能力及应变能力。

四、风险跟踪,实行动态管理

找出合同中的风险条款,确定了相应的对策,并不意味着风险问题的解决。在工程合同实施错综复杂的变化中,只有进行风险跟踪,才能更好的解决合同风险问题。风险跟踪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1.进行风险跟踪,可以及时掌握风险发生、发展的各种情况。当发现与事先预料有较大出入时,可及早采取新的对策,调整工程安排,以控制风险的发展。

2.进行风险跟踪,及时对风险损失情况及采取的对策效果进行评价。对风险发展趋势和结果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以便采取果断措施。

3.在合同风险跟踪过程中,可能会发现新的索赔机会,为后期索赔工作作好充分准备。

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篇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二、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分别“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合同毛利”进行明细核算。

三、工程施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进行合同建造时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发生的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月)末,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

(二)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合同毛利)。

(三)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2.工程结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二、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在资产负债表当中没有固定的表示项目,它们分两种情况计入资产负债表:

如果“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大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则企业应该用“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去“工程结算”科目余额的差额反映施工企业建造合同己完工部分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总额。它应该作为一项流动资产,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增设的“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列示。

10.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议范文 篇十

针对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GF-2000-0209合同范本提出的问题,我们依据法律规范及行业惯例,就如何签订该合同提出如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第一条“合同依据文件”部分。合同范本中引用的《合同法》(1999年)、《建筑法》(1997年)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999年)已于2007年被建设部以《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所废止。

二、关于第二条设计费用条款的订立问题。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6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假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因此,对于建设工程设计收费,我国法律已经规定了取费标准以及浮动幅度,超过该幅度的可能会被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扰乱市场价格而不予合同备案。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按照该规定的计算方式确定设计费用的,即使下浮20%,发包人也会认为过高,致使设计单位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取费方式难以承接到业务。因此,为规避法律与现实方面的矛盾,建设方一般会与设计方签订一份备案合同(白合同)以及一份真实合同(黑合同)。但是,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在实践中,即使没有经过招投标,司法机关一般认为备案

合同的效力高于另行签订合同的效力。因此贵司拟直接采用建设部的示范文本,不再另行签订合同。但现实的矛盾即为如何使双方约定的可以接受的价款取得合同的备案,且又具可实际操作性。贵司拟在双方按照规划建筑面积估算出设计费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取费比例倒推投资总额。我们认为采取此种方式签订对设计单位来说并无风险。但是,建设方为避免设计方按照实际总投资额向其主张设计费,肯定会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说明该设计费的实际计算方式。因此贵司就此向我们询问,该约定是在合同正文表格的“说明”中注明,还是采取补充条款、补充协议的方式注明?

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两种方式避免备案机关不予审查通过:其

一、在合同的“说明”或者补充条款处注明“本合同约定估算设计费为在本表格约定的设计工作量上的包干费用,不因投资总额的变化而变更。如发生设计变更致使设计方工作量发生变化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的价格进行增减。”其

二、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设计费的实际结算方式。为防止行政机关不予备案,该约定不宜在备案合同正文中注明。

三、关于第五条付款进度部分内容。首先,表格中的付费方式与实际不一致的,可以进行修正。提请贵司注意支付节点(即付费时间)应当是贵司可以控制的节点;其次,说明部分第2点,实际操作中建设方会留取一部分设计费待结构封顶或者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而格式条款中约定的是“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算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这点可以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并在补充条款中注明“正文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约定为准。”。

四、关于6.2.3条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根据《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民用建筑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不低于50年,因此其与相应土地的使用权年限是两个不同概念。此年限规定的时间越长,设计单位所负责任也就越大,因此在合同中最好只规定法律所允许的最低年限。

五、关于7.3条规定的因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赔偿限额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

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如果确因贵司设计过错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肯定需依法应当根据过错大小赔偿发包人损失。但是,设计图纸交付后需要经过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规划部门等一系列的审查,同时损害结果也可能是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等方面的原因所导致。所以说,一个工程出现问题的,很难确定到底是因哪一环节原因所导致,或者各个环节在损害结果中所占的过错比例为多少,这个需要由专门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并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后方能确定。当然,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说,约定一个尽量低的赔偿限额肯定对设计方有利。同时,建设工程出现问题,一般损失额都很大,而相对损失额而言,设计费只占很小的一部分,因此由设计方承担100%的损失赔偿责任显然也不公平。所以,为了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建议贵司全力与发包方协商赔偿限额,尽量将赔偿限额约定在与设计费相当为宜。

六、关于补充条款的内容问题。对于通用条款中没有约定的事项,或者双方约定的事项与通用条款不一致的,都可以在补充条款中进行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设计费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等。我们认为补充条款可以约定以下内容:

1、图纸费用承担的约定。对于发包方因变更设计或者非设计方原因致使图纸费用的增加问题,建议约定为“如非因乙方原因致使图纸份数增加的,增加份数的费用按市场正常晒图成本计算另行付费。”

2、工作量确定的约定。因为工作量影响到设计费的最终结算,所以建议贵司与发包方明确约定一个合理的工作量计算方式。同时避免在条款中使用“较大”,“较小”等模糊字眼,最好都予以明确量化,以避免届时发生纠纷

3、发包方对于设计方提交的设计成果的答复期限的约定。建议约定发包方在收到设计方的设计成果多少工作日内必须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该设计成果。

4、关于设计费用支付节点的约定。虽然格式条款中可能对设计费用节点按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确定,但是也不排除发包方会有特殊要求,例如经过审批部门审批之日作为支付节点,对于此类情况,我们在9月15日向贵司提交的《法律风险报告》中提到,对于节点的设计一定要在贵司能够掌控的范围内,即使发

包方强行要求进行约定,也必须规定“甲方在乙方交付相应设计成果多长时间内仍未履行该节点事务的,仍应按该节点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5、关于限额设计的约定。如建设单位为了节约成本要求规定“限额设计”条款,那么提请贵司注意,在签订相关限额条款时,限额的设计一定要符合建筑的用途、结构和规模;其次是要明确与发包方约定,如涉及地质条件、建筑结构、用途等设计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方不受限额设计的限制。

6、一定要在“其他约定事项”中明文注明:“本合同格式文本中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7、对于其他贵司认为需要补充约定的,均可在“其他约定事项”中注明。

11.精心设计的合同陷阱 篇十一

2006年3月的一天,我突然接到上海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的传真,要求我公司报价并且传真产品资料。因为和这个贸易公司不熟悉,我也没在意,事情就搁下了。6月23日,我再次接到该公司的传真,催促我们发产品介绍。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我向对方发去了。三天之后,收到回复,说对我们的资料非常满意,并挑了几个款式,还提出了对产品的要求和数量。我当时感叹此公司效率如此之高,令人钦佩,立即回复了价格。

对方反映神速,立即要求寄样品。当时我就想:看看人家的办事效率,国内企业很少有呀!这企业一定挺正规的,我立马将样品寄了过去,还特地用的是快递,光快递费用就300多元。

样品寄出去了,我的心立马悬了起来,可能是对这个订单太重视了!我想:这可是个突破口,要是成了将来可就能赚外汇了。没过几天,对方通知样品已经收到,表示对我们的产品质量满意,并传真了一份《出口产品确认书》过来,将需要的款式、单价、数量等一一写清楚了,总量为i0000个,总价值200多万元人民币。而上面的条款对我们非常有利:付款方式采用TT(预付款方式)或L/C方式(银行信用凭证)方式,由我们自己选择,我当然选TT了,这对我们大大的有利;2、付款为先付30%,余款在验货后付付清;3、买方在产品验收后,多货物质量负责,卖方概不负责等。

7月1日3,对方告知我各种手续已经准备妥当,要求我方派人去上海签合同。我大意,立即定了机票,赶赴上海。

第二天一大早,我就来到该进出口贸易公司总部,在上海南京路上一幢30多层高的楼上,非常气派。我来到十层,标牌上两个金灿灿的大字格外醒目,宽敞的写字间,员工们整齐的服装,一千平米的办公环境,我不由得越来越放心了,看来这个公司确实有实力啊。

接见我的事此前与我们联系的刘先生,他安排了一个工作人员带我熟悉一下环境。带我参观的工作人员,是个刚刚大学毕业的女士,谈吐文雅,首先,她带我到展览厅参观,他们的展厅可真是不小啊。二三十个展柜摆满了整个房间,她向我介绍说:“这都是我们代理的外贸产品。”我一看,品种还真全面。看来这个公司的实力还真不是吹的。

随后,她又告诉我,下午又一个经贸洽谈会,我可以参加。这洽谈会的场面可真大,各媒体记者都到场了,闪光灯频频闪烁,两个加拿大大使馆的官员也亲自到场了,还有加拿大的项目负责人。首先,他们老总把企业的相关文件一一向我们展示,然后我们现场可以向他提问题。现场气氛还真热烈,连加拿大方面也对我们提出的问题给予了相应的解答。这场经贸洽谈会让我对远东公司彻底放心了。

第二天,我又见到了热情的刘先生,他开门见山地问我:“我要求的东西都带来了吗?营业执照、公章、产品检验报告、公司账号。我想,连公司账号都要求带,那不是准备给我们打定金是什么?“带来了!带来了!”我连忙将这些东西一一奉上。刘先生对我们的表现表示相当满意。“大体上没有问题了,我们张总会对细节上面有一些意见,你们谈谈?”他非常客气的说。一会儿,老总来了: “我们已经把你们的产品发到加拿大了!对方对你们的产品相当满意!”我心中狂喜。“你填张表吧,一定要如实填写啊!”我接过表格,上面要求填写公司的规模、产值、出口额等等。我们公司的情况基本还不错,有几十号人,设备还算先进,至少在做鼻烟壶的公司里面,还算中等水平,就不用添油加醋了,如实填写吧,人家可要派人考察的。

最后一行是选择题,问的是是否愿意和他们合作,选择多少年的合作期限,最长是五年,我毫不犹豫填上了5年。表填完后,老总又递给我一份《合约》,我心突突直跳,心想这么快就签合同啊?张总发话了:“您跟我们公司合作,我们将为你们公司做宣传,每年保证你们20-100万美元的合同额,这一份是咱们之间的合作协议!”我想,我选5年,不就是5年都有合同,就算每年20万美元,也近200万元人民币啊。“您只需提供样品图片给我们,我们负责给你们做宣传每年4次,每次2万册,费用我们出!每年我们会组织2次国际展览,展位费用我们负责,但来回费用你们自己负责!”

“在哪儿签字啊?”我迫不及待了。“哦,还有一点小问题!为了更好地保证我们之间的合作关系,你们需要缴纳一定的海外运作费给我们!”“运作费?按理说可是合情合理的,人家给开出的条件也是值这个价的。”我在心里盘算着。老总又说: “按照每年我们给你保证的合同金额的1.2%,您选择每年多少的合同金额呢?合同签订3天之内,运作费必须划到我们账上!”20万美元就要交近2万元人民币,100万美元就要交近10万元运作费了!先交2万,就有20万美元的进账,值得。我在合同上签了字,先交了2万元。

接下来的日子里,我揣着这两份东西,开始在家里等待老外送生意上门。可等了好几个月也没见一份订单,我真是有点急了,便打电话到外贸公司,公司的人员还是挺热情的,告诉我:“咱们合同上签的可是一年期限,你急什么啊?慢慢来,一口哪能吃成个胖子。”人家说得也有道理,我就接着等吧。

又等了几个月,我可是真沉不住气了。于是,我一遍又一遍的打电话,等来的回答先是让你再等几天。因为老外最近没空来。后说是单子有变,日后再找客户过来。当你问急了,“副总监”会告诉你他本人已经辞职不在公司做了,具体情况不知道了!再问急了,总监会说已经跟领导汇报过了,马上就会退你钱的,再耐心等待几天就办好。

然而,过了几天依然没有动静,而与此同时,你可以在网上又会看到有远东进出口贸易公司在最新发布“紧急”求购信息!甚至还会收到出自该公司新面孔发来的“紧急”求购传真单!内容不外乎还是要求打样报价寄资料!

我再打电话去问,这一问总监也消失了,不会接你任何电话了。当我闹得实在太凶的时候,有一个电话打过来,说她是公司客服部的,说老板很重视你的问题。同时,她还说,马上就有一个外商采购洽谈会了,请你过来参加洽谈!

就这样,我等了整整一年,因为人家说得也有道理:“一年内合同是有效的,你向法院起诉也告不了我,安心等吧!”可一年过去了,我再打电话到该外贸公司,发现电话已经是空号了。

这时的我,才幡然醒悟,豪华公司发传真、带我参观展厅、参加洽谈会、免费为我们做宣传,只不过是该公司早已给我挖好的陷阱!

上一篇:某生活部部长述职报告下一篇:纪委十一届会议贯彻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