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银行贷款所需资料(精选4篇)
1.个人申请银行贷款所需资料 篇一
郑州银行个人房屋贷款申请条件及资料
个人房屋贷款申请条件:
1.具有合法身份证件,信誉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十八周岁以上,年龄加上贷款期限,男性公民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女性公民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2.如为个人经营用房贷款,所经营企业应成立半年以上,以法人客户的主要股东名义贷款的,须由法人、其它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期限:
1.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2.以房产抵押发放的贷款,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所抵押房产的使用年限,用有价证券质押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有价证券的到期日。利率;住房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和郑州银行信贷政策确定。个人房屋贷款申请材料: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证明材料,包括收入证明材料和有关资产证明等; 3.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符合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发票、收据、银行进账单、现金交款单等);
4.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
5.涉及保证担保的,需保证人出具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并提供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的证明材料。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包括个人资产及收入证明;保证人为法人的,包括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信等级证明等;保证人为法人且与郑州银行签订《商品房销售合作协议》的,不需要针对单笔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上述材料;
6.个人经营用房贷款工作序参照《法人按揭贷款操作流程》; 7.贷款行规定的其它文件和资料。个人房屋贷款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交借款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2.贷款调查审批:分支行信贷部门受理贷款申请,进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分支行行长审批,超权限的按规定程序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贷款发放:经最终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分支行与客户签定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与质押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填制借款凭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质押冻结手续后,办理贷款发放。
2.北京银行贷款所需资料 篇二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2.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
3.借款人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对存在结婚证上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不符的情况,须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更改
4.民政局出具的单身证明(单身及离婚后未婚者)
5.借款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各一份(收入总额需达到借款人家庭月负责总额二倍以上的要求),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劳资部门章
6.购房定金及首付款发票原件
7.如属委托他人办理按揭手续,另需提供经过证明的有转委托权委托书,委托书须准备两份;单身人士不得
8.委托公证他人办理按揭
收入证明
北京银行杭州分行:
先生/女士目前在我单位担任务,职称为,在我单位工作年限为年,表现
良好,身体健康,目前固定月收入元,目前年收入为元。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年月日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3.中信银行贷款所需资料111 篇三
1、身份证、户口本,非本地户口的申请人应在当地有稳定工作,居住一年以上;
2、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在当地有房产;
3、结婚证(夫妻双方/原件复印件);单身应提供单身证明(民政局出示证明);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的判决书及未再婚证明;
4、收入证明;(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5、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职工需提供近三个月代发银行的银行账户明细(工资表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民营企业职工需提供近三个月工资表和代发银行的银行卡明细或家庭存折流水;个体工商户需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年检后),国税、地税登记证、近三个月税票,如贷款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者,需提供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
6、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开发商财务章)
7、购车合同原件;
8、如户口与身份证不符的应到本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
9、如果结婚证与身份证不符的应到本地民政局出具相关证明;
10、主贷人、参贷人一寸照片各一张。
注意事项:
(1)经面谈、家访或第三方调查,确认借款申请人真实情况与其提供书面材料严重不符的;(不能办理)
(2)在人行征信报告中显示有逾期超30天记录或5次(含)以上30天以内逾期记录,且不能提供合理证明的;(不能办理)
(3)当前有贷款处于逾期状态的;(不能办理)
(4)已有两笔或以上未结清购车贷款的,或同时申请两笔(不含)以上汽车贷款的;(不能办理)
(5)单一借款人发放汽车贷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所需资料 篇四
(一)申请人向购(建)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下设的办事网点(以下称“公积金办事网点”)提出贷款申请,领取《肇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须知》(以下称《贷款办理须知》)和申请贷款所需表格(可在在“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用A4纸下载打印!)。
(二)申请人填妥贷款所需表格,按《贷款办理须知》的指引,由本人持贷款所需证件和资料到公积金办事网点提交贷款资料,进行贷款受理登记。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称“公积金管理机构”)在10-15个工作日内批复申请人具体的贷款额度,并委托当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以下称“经办银行”)为申请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具体手续。
(三)申请人等待委经办银行的通知,预约时间到经办银行的办事网点签订借款合同,待申请人通过了银行的贷款审批程序、房管部门为申请人办妥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后, 委贷银行书面通知公积金管理机构划拨资金发放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借款人当前(最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缴存额×借款人当前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12+当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
公积金贷款份额以个人为单位分别计算贷款份额,按此公式计算的数额超过贷款限额的,以贷款限额作为申请人的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家庭按以下原则分配贷款份额:
1.加两人的份额
5.申请人购(建)的住房属非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须达60%,贷款利率上浮10%(注:自建房属非首套住房的,参照抵押房产的价值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并且不能超过建造价的40%)。
3)申请人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提供本人或配偶近期在购房所在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的证明和明细凭证(以申报开户缴交的时间算起,连续缴满一年以上才符合贷款条件;开户后一次性补缴的不受理贷款申请);
(注:申请人须附上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职工社保养老保险手册或连续缴存一年以上的明细凭证,由我中心核查,证实情况属实后才可正式受理贷款申请!);
②能提供本人或配偶近期在购房所在地,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个月以上的证明和明细凭证(以申报开户缴交的时间算起,连续缴满一年以上才符合贷款条件;开户后一次性补缴的不受理贷款申请);
(注:申请人须附上单位的工作证明、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和明细凭证,由我中心核查,证实情况属实后才可正式受理贷款申请)
③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户籍在购房所在地区域内(购房前户籍必须已经落户在购房所在地;须出示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交的资料:(请自备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
(一)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贷款终审后由公积金中心存2份,经办行存1份)(注:管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贷款初审的须移交本表2份给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经办银行负责贷款初审的本表须移交3份公积金中心进行审复);
经办行存1份,公积金中心存2份);
:由经办银行留存);提供复印件3份:经办行存2份,公积金中心1份);
供复印件3份:经办行存2份,公积金中心1份);
供复印件3份:经办行存2份,公积金中心1份);
:经办行存2份,公积金中心1份);
:经办银行存;:公积金中心存);
书》:(复印件2份:公积金中心、经办银行各存1份);
明:(原件1份:经办银行存;复印件1份:公积金中心存);
(1)公积金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和贷款情况证明》和近1年连续缴存公积金的明细凭证:(原件各1份:公积金中心存;复印件各1份:经办银行存);
(2)本人或配偶近1年在购房所在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或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个月以上的证明和明细凭证:(原件各1份:公积金中心存;复印件各1份:由经办银行存)。(注:户籍在购房所在地的申请人不需提供)
(3)填写《暂停支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原件2份:公积金中心存)。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交的资料
(请自备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
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1.《肇庆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3份;贷款终审后由公积金中心存2份,经办行存1份)(注:管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贷款初审的须移交本表2份给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经办银行负责贷款初审的本表须移交3份公积金中心进行审复);
2.《肇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原件3份:经办行存1份,公积金中心存2份);
3.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原件1份:由经办银行留存);
4.申请人家庭成员、共同购房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3份:经办行存2份,公积金中心1份);
5.申请人家庭成员、共同购房人家庭成员户口薄:(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3份:经办行存2份,公积金中心1份);
6.申请人、共同购房人的婚姻状况的证件或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3份:经办行存2份,公积金中心1份);
7.购房首期房款发票:(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3份:经办行存2份,公积金中心1份);
8.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经办银行存;复印件1份:公积金中心存);
9.预售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的《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复印件2份:公积金中心、经办银行各存1份);
10.申请人家庭成员、共同购房人家庭成员的家庭住房产权登记证明:(原件1份:经办银行存;复印件1份:公积金中心存);
11.珠三角城市的公积金缴存人需另外提供以下资料:
(1)公积金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和贷款情况证明》和近1年连续缴存公积金的明细凭证:(原件各1份:公积金中心存;复印件各1份:经办银行存);
(2)本人或配偶近1年在购房所在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
月以上或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个月以上的证明和明细凭证:(原件各1份:公积金中心存;复印件各1份:由经办银行存)。(注:户籍在购房所在地的申请人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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