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合同

2024-08-22

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合同(共10篇)

1.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合同 篇一

第六条 第三方妨碍

一、国家或者其他第三方对质押应收账款进行没收、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扣划、拍卖,或者质押应收账款权属发生争议,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如果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

二、质押应收账款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三)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

第七条 专用账户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专用账户,质押应收账款的回款资金应直接支付至该专用账户,为乙方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且乙方有权扣划该账户内资金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无须提前通知甲方;在债务人全部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前,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该专用账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

开户行:

专用账户户名:

账号:

甲方应在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中将上述专用账户通知应收账款付款人,要求其将全部应付账款付至上述专用账户,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通知应收账款付款人变更应收账款收款账户。

如果应收账款付款人将任何应收账款付至上述专用账户款项以外的账户或通过其他方式向甲方付款,甲方应将收到的款项付至上述专用账户。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应收账款付款人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违约,乙方有权处分质押应收账款。甲方特此同意:

(一)乙方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以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方式行使其作为质权人而拥有的全部权利。

(二)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实现质押应收账款,并由甲方承担一切费用:

1.处分质押应收账款并取得处分所得;

2.聘请有关机构拍卖全部或部分被质押应收账款;

3.行使应收账款项下的担保权利;

4.要求应收账款付款人直接向乙方付款;

5.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

(三) 乙方有权收取质押应收账款项下或与质押应收账款有关的所有款项;就有关质押应收账款的事宜提起或参与诉讼或仲裁,甲方应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乙方要求书面授权乙方以甲方名义提起或参与诉讼或仲裁以及签署一切必要的法律文件,甲方同意承担一切相关费用;行使与质押应收账款有关的任何权利。

二、甲方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乙方可以对甲方的质押应收账款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质权或先处分质押应收账款为前提条件。

三、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质权。

四、无 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 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 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五、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则甲方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六、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甲方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一)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三)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七、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则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八、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担保责任。

九、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划收债务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处分质押应收账款;

5.要求应收账款付款人直接向乙方付款;

6.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质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质押应收账款价值减少,或者导致乙方未及时且充分实现质权,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其他条款

一、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及质押应收账款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登记、公证、保险、估价、拍卖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四、公告催收

对甲方发生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五、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 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 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 而提出异议。

六、权利保留

乙 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 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 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即使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相应减免。

七、甲方如发生分立、解散、进入破产程序、被撤销、被注销工商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均应立即通知乙方(除非乙方已经知悉)。

八、债务人解散或破产

甲方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尽 管有本条第六款第二项的约定,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乙方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 损害,甲方的担保责任不予以减免。甲方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乙方的权利主张。乙方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 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九、甲方解散或破产

甲方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乙方也有权参加甲方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权利。

十、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一、若债务人未遵守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降低污染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或者可能发生耗能、污染风险,乙方有权提前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并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

十二、 其他约定事项

十三、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一)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五、本合同一式 份。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乙方(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2.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合同 篇二

编号:号 出质人:

质权人:公司

因公司(以下称借款人)向(以下称债权人)借款(包括但不限于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借款、开立信用证、保函、委托贷款等)最高额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借款人向公司(以下称质权人)申请担保,(以下称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平等协商,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出质人自愿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万元)向质权人提供质押反担保;出质人自愿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万元)向质权人提供质押反担保;出质人自愿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万元)向质权人提供质押反担保;出质人自愿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万元)向质权人提供质押反担保;出质人自愿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万元)向质权人提供质押反担保,质权人接受其质押反担保。

第二条出质人应保证该股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和争议,保证拥有合法排他所有权,保证该股权未设置任何质押、担保、未被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任何损害质权人质权的情形,保证该股权免遭第三人追索。

第三条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一)质权人担保的上述借款人与债权人及质权人所签定的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及相关合同;也包括借款人单方所做出的承诺。

(二)保证金额为质权人担保的主债权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质权人履行代偿责任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损失及借款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的担保费本息、违约金等。

第四条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派息、增股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出质人在公司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反担保项下反担保金额的保证。质押股权的法定及约定孳息为反担保资金的当然组成部分。

第五条质押反担保期限:质权人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借款人担保之日起至借款人完全清偿,即质权人解除担保责任为止。

第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即可对出质人的股权行使处置权:

(一)借款到期,借款人未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歇业、破产、被关闭、被监管等以及有隐匿、转移、不正常处置财产等恶意逃债行为或发生重大信用危机,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将导致借款人出现重大信用危机而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三)借款人违反了借款人与债权人及质权人所签定的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及相关合同约定的;

(四)违反了债务人单方作出的承诺;

(五)未经质权人书面允许又向其他人出质的;

(六)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无债务继承人的;

(七)发生其他情形,严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

第七条质权的处置

经质权人催收,出质人仍未全面履约的,由质权人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本息,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自行承担。如处置后仍不能完全清偿对质权人债务的,质权人仍有权向出质人迫索。

第八条出质人须将本次股权出质情况记载于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簿并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各方在记载股权变更登记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后,出质人应将记载股权出质登记簿(原件一份)交给质权人。

第九条出质人应积极配合质权人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并及时将上述股权的登记证明文件交给质权人,质押期间由质权人保管,质押期间,出质人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质押股权。

第十条股权质押期间质权人对该股份所产生的债务以及股权的其他风险不承担责任。第十一条本合同各方对合同内容已充分了解,并对其含义达成一致理解,任何一方均应善意履约。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从质权人为借款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合同的签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登记部门留存壹份。

出质人(签名或盖章):质权人(签名或盖章):

3.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 篇三

甲方:(应收账款出质人)深圳市华尔丹顿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应收账款债务人)深圳市青青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丙方:(应收账款质权人)深圳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甲方拟将对乙方的应收账款权益质押予丙方,作为丙方发放贷款的质押

担保,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共同遵守:

一、乙方已知悉甲方将相关应收账款质押予丙方的事实,乙方对此无异

议并将继续按照原已签订的关于应收账款的合同履行付款义务,甲、乙双方

在此确认,上述应收账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101,565.00 元(小写),贰佰壹拾万壹仟伍佰陆拾伍元整(大写)。

二、三方协议签订后,乙方就上述应收账款支付的款项必须划入经甲方

和丙方确认,并受丙方监管的如下账户中(或经丙方书面确认的其他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三、本三方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即时将有关应收账款的合同原件、凭据

等交付丙方保管,甲方就该应收账款办理转让、再次质押、减免债务人付款义务等可能影响丙方权益之事项的必须事先取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四、深圳市华尔丹顿服装有限公司(甲方)如从资金回款账户转出款项须经深圳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丙方)确认。如丙方同意,必须出具书面确认书给丙方监管银行,通知丙方监管银行同意转出及转出金额;如丙方未同意,丙方监管银行不得为甲方办理从资金回款账户中转出款项的手续。

五、本三方协议自甲方全部偿还上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贷款本息之日起自动失效。

六、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协议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均签章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名签章页,无合同正文)

甲方(签章/签名):

身份证号码(仅为自然人时填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签章):

乙方(签章/签名):

身份证号码(仅为自然人时填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签章):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签章):

4.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暂行办法剖析 篇四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辖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渠道,丰富贷款担保方式,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健康分展,根据《物权法》、《合同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XXXXX银行信贷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应收账款仅限于因商品贸易和提供服务而产生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是指XXXXX银行接受卖方(供应商)以未到期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对卖方提供的贷款、票据承兑等融资服务。融资模式分为一般授信和应收账款池融资(以下简称池融资)。

一般授信指XXXXX银行接受卖方针对特定买方(购货商)的现有的一笔或多笔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对卖方提供的融资服务。

池融资指XXXXX银行接受卖方针对特定买方的现有和将有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卖方将已经发生的未到期合格应收账款提交XXXXX银行审核,将核准后的应收账款纳入应收账款池,在应收账款池内受核准应收账款能够保持稳定余额的情况下,由XXXXX银行向卖方提供的循环融资服务。池融资

模式下质押融资的期限可以超过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期限,不必因融资发生时所依赖的应收账款到期而收回。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应收账款质押只适用于卖方以其自有应收账款出质,不适用于第三人出质。

第五条 卖方可以以已经发生的一笔或多笔应收账款出质,也可以以一定期间内针对特定买方的所有应收账款,或卖方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应收账款出质。

第六条 应收账款质押必须办理登记,登记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七条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遵循应收账款、还款现金流双线控制的原则。

第八条 质押应收账款实行买方确认制度,质押应收账款在买方确认前,不得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融资服务。

第九条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 卖方及买方准入条件

第十条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涉及对象包括卖方(借款人)、买方。

第十一条 卖方必须为XXXXX银行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准入条件为:

(一)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在XXX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且月结算量占其经

营收入的30%以上;

(三)正处于成长期、成熟期,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

(四)主营业务突出,经营状况良好,已与买方形成1年以上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并与买方没有遗留的贸易纠纷,货款结算正常;

(五)不存在同时接受买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应收账款债权被买方抵销的情况;

(六)根据业务实际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买方准入条件为:

(一)注册地、主要经营机构在XX省辖内;

(二)商业信用良好,有良好的付款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经营稳定、主业突出、产品有较高知名度、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

(四)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五)根据业务实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附属机构、控制与被控制、同一集团成员、关联企业等相互关系。

第三章 应收账款准入条件

第十四条 应收账款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交易主体及交易行为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基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其他附带条件;

(二)仅以人民币表示并支付,不接受以现金、银行存款、票据以外的资产为付款标的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

(三)拟质押的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未设定质权,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禁止转让情形,出质人(卖方)对质物有充分的处臵权并依法可以转让,没有任何权利瑕疵;

(四)拟质押的应收账款对应下的商品货物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未设定抵押权、质权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五)卖方商品质量可靠,不易变质、破损,价格相对稳定,质量检验标准清晰、容易确定,货物交割后验收期一般不超过30天;

(六)应收账款账龄(账款发生日距融资日)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付款期不超过半年;

(七)卖方已出具该销售合同项下的商品销售发票和发货证明,且发票与发货证明所记载的商品品种、数量、金额一致。

第十五条 公司业务部应严格审查应收账款的准入条件,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收账款不得质押。

第四章 融资比例、金额、期限及贷款利率

第十六条 融资金额根据核定的应收账款净值及融资比例计算确定。

第十七条 应收账款净值是指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单独计价且合同中有难以满足服务为条件的服务性收费等相关款项后的净额,是确定应收账款质押业务融资金额的重要依据。

对初次在XXXXX银行办理融资业务的客户要严格控制融资比例(融资比例≤50%),在合作信誉良好的情况下可逐步提高融资比例,但融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0%。

计算公式为:融资金额≤应收账款净值×融资比例。池融资模式下应按照卖方应收账款余额和日均应收账款余额孰低的原则,以两者中较低者作为计算确定池融资最高融资额的依据。

第十八条 池融资额度是池融资模式下,根据卖方的申请,在对卖方、买方信用和应收账款状况进行评估后,按照融资比例为其核定池融资的最高限额。池融资协议签订后,卖方凭经买方确认的未到期合格应收账款提交XXXXX银行审查并获核准后,按照规定的条件在融资期限和额度内一次或分次循环使用。

第十九条 特定买方信用额度是池融资模式下,XXXXX银行对特定买方的资信及履约付款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为卖方核定针对特定买方的应收账款可融资之最高限

额。超过特定买方信用额度的应收账款XXXXX银行不作为提供融资的依据。

第二十条 一般授信模式下融资到期日不超过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另加15天宽限期(如商务合同中已明确宽限期,则以商务合同约定为准,不再另加15天),融资期限一般应控制在6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一年。池融资模式下融资期限可与应收账款到期日不直接挂钩。

第二十一条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60%。

第五章 操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 卖方(借款人)在申请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前应取得XXXXX银行统一授信额度。

第二十三条 融资程序

(一)一般授信融资流程:

卖方提交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书面申请(卖方自拟)→公司业务部调查→审查、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卖方就拟质押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向买方发函(《应收账款确认函(适用一般授信)》(见附件1)提请确认→取得买方确认复函后向公司业务部提交审查→审查无误后签订借款合同或承兑协议→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见附件2)→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卖方、买方、XXXXX银行

签订《应收账款三方协议(适用一般授信)》(见附件3)→卖方、XXXXX银行签订《账户质押协议》(见附件4)→贷款发放或承兑票据。

(二)池融资流程:

卖方提交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书面申请(卖方自拟)→公司业务部调查→审查、审批→核定池融资额度、额度有效期和特定买方信用额度及最高融资比例(见《池融资买方及额度清单》,按《应收池融资协议》附件a格式)→签订《应收账款池融资协议》(见附件5)→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见附件2)→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卖方、买方、XXXXX银行签订《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适用于池融资)》(见附件6)→卖方、XXXXX银行签订《账户质押协议》(见附件4)→卖方将已发生的质押项下应收账款提交买方确认《应收账款确认函(适用于池融资)》(三方协议附件a格式)→卖方取得买方确认复函后向公司业务部提交《融资额度使用申请书》(《应收账款池融资协议》附件b格式),并将经买方确认的未到期合格应收账款向公司业务部提交审查→核定可融资应收账款净额、融资比例、融资金额及期限→贷款发放或签订承兑协议并办理票据承兑。

第二十四条 融资申请。卖方向公司业务部提出叙做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基本资料:根据XXXXX银行规定的企业客户、个

体工商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资料: 1.商品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拟质押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增值税发票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发票正本、运单(如有)、表明卖方已经履行交易商务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并已获得应收账款请求权的证明(如提货单据、收货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最近2年的纳税证明;

4.池融资模式下对拟质押应收账款的评估报告; 5.买方相关资料(参照一般贷款中保证人需提供的资料);

6.因业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融资调查。公司业务部在接到借款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资料后,除按照XXXXX银行企业客户、个体工商户信贷业务相关制度规定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卖方是否符合准入条件;

(二)买方是否符合准入条件;

(三)应收账款状况。主要包括:

1.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审查申请人确认应收账款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会计准则,查阅各种原始凭证并审核其是否存在可疑点,发票、运单、收货证明等内容是否核对一致,通过国税、地税发票真伪查询系统进行联网查验,审查发票真

实性,审查买方确认文件《应收账款确认函》的真实性、有效性;

2.应收账款是否符合规定的准入条件;

3.应收账款质量状况:重点调查评估近12个月以来卖方针对特定买方的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和质量情况。采用池融资的,应形成《企业应收账款报告》(见附件8);

4.通过应收账款登记公示系统查询拟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有质押、转让等影响质押效力的情况。

(四)买方履约付款情况

买、卖双方经营稳定性、双方之间近期及以往的交易关系、有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等;双方往来的供货方式、付款周期,以及相互间履约情况,特别是买方对卖方历史交易付款情况、买卖双方的信誉情况。对买方履约付款情况的调查应形成《买方付款记录》(见附件7)。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业务部向XXXXX银行提交应收账款融资调查资料时,除了按照XXXXX银行企业客户、个体工商户信贷业务规定提交必要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买方付款记录》,采用池融资的,还应提交《企业应收账款报告》。公司业务部应在调查报告中对卖方应收账款的管理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度的完善程度、应收账款的风险状况,以及买方企业的经营状况、付款能力和历史付款情况等作出重点说明。采用池融资模式的,还应在调查报告中提出池融资额度及特

定买方信用额度的建议金额。

第二十七条 审查审批。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审查审批按照XXXXX银行企业客户、个体工商户信贷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信用运用。一般授信模式下,借款合同签订前,拟质押应收账款必须得到买方确认并经公司业务部审查无误,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三方协议、账户质押协议生效后,方可按借款合同或承兑协议的规定向卖方发放贷款或办理承兑;池融资模式下,池融资协议、担保合同及三方协议、账户质押协议生效后,公司业务部必须对卖方提交的经买方确认的应收账款进行审查,并核准纳入应收账款池后,才能向卖方提供融资。

第六章 账户监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业务部应加强对质押应收账款项下买方支付现金款项的监控。主合同(《借款合同》或《池融资协议》)及相关担保合同生效后,卖方应在XXXXX银行开立专用的收款账户(监管账户),由买卖双方与XXXXX银行共同签订《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明确质押项下买方付款必须付至该监管账户。

第三十条 公司业务部应加强对质押应收账款项下买方非现金支付的监控。买方以非现金方式(主要指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向卖方支付质押项下应付款项,应按

《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的约定,在付款前严格履行通知义务,确保XXXXX银行知悉该支付及支付的详细信息。卖方无论以何种方式、渠道取得质押下应收款项应立即划至上述监管账户。

第三十一条 XXXXX银行与卖方签订《账户质押协议》,监管账户内资金全部质押于XXXXX银行。一般授信模式下,在清偿贷款本息及其他债务或提供其他XXXXX银行认可的担保前,卖方不能提前支用监管账户内资金。公司业务部应依据卖方在《账户质押协议》中的授权,及时扣收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债务。

第三十二条 池融资模式下监管账户内资金支用管理。

(一)如可融资应收账款净额×融资比例≥实际融资额,则监管账户资金可以应卖方的要求支用;

(二)如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或发生争议等情况,导致可融资应收账款净额×融资比例<实际融资额,则监管账户资金卖方不得支用,同时卖方必须立即按照《应收账款池融资协议》的约定采取增加受核准应收账款或向监管账户增加质资等XXXXX银行认可的方式予以补偿。

第七章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第三十三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见附件10)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

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见附件11)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登记前XXXXX银行与卖方应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见附件9)。

第三十五条 取得登记证明前,不得向卖方提供任何形式融资。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六条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由XXXXX银行公司业务部集中办理,并指定具备相应业务技能的专门人员负责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基层机构和非指定人员不得经办。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业务部应及时对质押应收账款和买方付款情况进行监测,按月对质押应收账款的质量状况和买方付款信用进行评价,对出现的风险要及时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业务部应做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常用户密码管理工作及卖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监测工作,并对登记信息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业务部要指定专人加强质押应收账款相关发票、运单、收货证明等重要单证的管理,防范重要单证遗失、毁损等风险。

第四十条 应收账款发生争议(包括逾期未付款、部分

付款、拒绝付款等)的,公司业务部应及时通知卖方立即采用相应救济措施。借款人应在XXXXX银行通知后1日内提供、增加相应的担保或立即提前清偿争议应收账款相应部分融资本息及其他费用。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业务部应加强争议应收账款监测,及时掌握争议应收账款的笔数、金额及原因,连续3笔或累计5笔及以上应收账款发生争议或争议应收账款额达到针对买方全部应收账款的20%及以上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及时采取下调融资比例、中止或终止合同或其他措施。

第四十二条 池融资模式下,公司业务部要建立应收账款池融资台账,由指定人员序时逐笔登记应收账款的核准、到期收回、争议等情况,随时掌握应收账款池内可融资应收账款净额。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XXXXX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应收账款确认函(适用一般授信)附件2: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附件2-1:质押清单(概括性描述)附件2-2:质押清单(具体性描述)

附件3:应收账款三方协议(适用一般授信)附件4:账户质押协议 附件5:应收账款池融资协议

附件6: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适用于池融资)附件7:买方付款记录 附件8:应收账款报告

附件9: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附件10: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5.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合同 篇五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以及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和查询人。第二章

第三条 质权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注册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的用户。发起登记的用户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第四条 登记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机构和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普通用户是仅具有查询资格的用户。

机构可以注册为常用户。常用户是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的用户。申请机构通过其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以下简称征信分中心)身份审查后取得常用户资格。

第五条 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资料,注册资料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 申请常用户的机构须向征信中心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常用户开通申请表》(以下简称《常用户开通申请表》)。

申请常用户的机构提交签署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视为同意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条款的约束。

申请普通用户的机构或者个人在登记系统互联网页面点击“同意”按钮视为接受《用户协议》条款的约束。

第七条 申请常用户的机构,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的注册文件,具体指:

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其它机构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上述的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常用户开通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第八条 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系统,并告知申请机构。

第九条 常用户在登记系统内设置用户管理员,负责创建和管理本机构的操作员。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定的登录名登录登记系统进行登记与查询。

第十条 申请用户名称变更、用户密码重置、用户停用或注销以及依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申请撤销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下载并填写相应的附表加盖公章后寄送至征信中心。

申请用户注册名称变更的,还应当提供名称变更前后的机构身份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申请撤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生效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书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机构的,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

对于审查通过的上述申请,征信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三章 登记与查询

第十一条 按照《办法》第八条登记质押财产附件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以下简称《登记协议》)时,应当以影像格式在登记系统的“质押财产描述附 件”栏目上传。第十二条 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其它登记内容填写错误,导致登记不能查得或不能正确公示权利的,相应的后果由发起登记的机构负责。第十三条 应收账款的描述,既可以是概括性描述,也可以是具体描述,但应达到识别出质的应收账款的程度。第十四条 质权人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登记的,受托人在完成初始登记后,应当将登记编号、修改码告知质权人。第十五条 对初始登记进行变更登记,应当输入该初始登记编号与修改码。

第十六条 变更登记载明的登记信息是该次变更登记后相关质押登记的最新状况。

第十七条 对有多个质权人的登记进行变更、展期和注销登记时,应当输入授权该次登记的质权人名称。

授权该次登记的质权人在登记系统称为授权人。

第十八条 登记期限届满未进行展期的,登记不再对外提供查询。

登记期限届满前注销的登记,剩余登记期限长于180天的,该登记将继续对外提供查询180天;剩余登记期限不足180天的,该登记在剩余登记期限内继续对外提供查询。

第十九条 出质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与己相关的登记进行异议登记。出质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异议登记,应当注册为登记系统用户。

异议登记之后,进行异议登记的出质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自异议登记起15日内将法院受理通知书以异议登记附件的形式上传至登记系统,并将法院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征信中心,否则,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登记系统为每次完成的登记分配唯一的登记编号,并记录登记时间,生成含有登记时间及登记编号的登记文件。

第二十一条 经当事人申请,征信中心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相关登记。

第二十二条 申请撤销登记,当事人应将以下材料寄送至征信中心:

(一)填写完整的《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生效法院裁判的复印件。

申请人是个人的,上述材料

(一)应签字;申请人是机构的,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审查通过的撤销登记申请,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撤销相关登记。

第二十四条 登记系统出具与查询条件相匹配的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包括查询报告和查询证明。

以出质人名称查询的,查询人应当以当前有效的和查询时点前四个月内有效的法定名称进行查询。

以出质人的身份证件号码查询的,查询人应当以出质人所有现在或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登记系统为保理业务中的应收账款转让提供权利公示服务。应收账款转让登记适用本规则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在登记系统输入字母、数字和括号,均应在半角状态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用户在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操作时,以填表人身份输入登记内容。

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十条所指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警官证和护照之一;本规则所指身份证明材料,对于个人是指《办法》第十条所指有效身份证件;对于机构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件之一。第二十九条

登记系统7×18小时提供服务,维护时间除外。因系统维护和升级等原因暂停服务时,征信中心将在登记系统网页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使用登记系统进行登记与查询,应当按照征信中心发布的收费项目与标准缴纳费用。上述收费项目与标准由征信中心另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6.质押担保借款合同 篇六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律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双方保证严格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合同内容的贷款: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贷款利率:

借款用途:

第二条 乙方自愿以本人坐落位于 区

有房产权证第 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产为借款抵押担保,该房产价值为 ,抵押权利价值为 ,债务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双方约定事项如下:

当乙方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时,甲方有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将抵押物作价、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

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财产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由乙方保管、使用并负责保养、保全。

《房屋他项权证》交甲方保管。

第三条 借款人承诺:

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为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保证抵押物系抵押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保证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并承担维护、保养抵押物所需费用;

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抵押权人承诺

按期、按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妥善保管《房屋他项权证》,待借款本息偿还完毕后协助乙方一同办理他项权利注销手续;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贷款人各执一份,房管局执一份。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章并依法办理他项权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如双方发生纠纷,抵押权人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解决。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合同签订时间:

7.担保合同(股权质押)1 篇七

甲方(质权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出质人):地址:

身份证号码:

因(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金额)(详见借款合同:)。为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以其所有的的合计%份额的股权(以下称质物)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现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股东名册,并办妥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妥上述记载及登记手续,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乙方应就下列所有款项向甲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1、借款人应向甲方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息、违约金和实现债

权的费用等。

2、甲方为实现质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

等。

第四条担保期间

1.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项下债权的担保期间: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项下债权的担保期间:自实际发生上述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第五条质权的实现

具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就出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1.出质股权价值减少,出质人拒绝恢复出质股权的价值或拒不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新

担保;

2.借款人未按约清偿借款本息的;

3.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4.乙方或第三人擅自处分出质股权,影响甲方实现债权、质权的。

第六条质权实现的方式

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处分出质股权,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1.与乙方协议,以出质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出质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甲方与乙方未就质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出质股

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有妥善保管出质股权证明材料的义务。

2.一旦甲方发现乙方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向第三方转让出质股权或其他有可能损害

甲方利益的情况发生,甲方有权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有权提前处分出质股

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乙方不得隐瞒质物存在的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押权等)。

4.出质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出质股权转让、再质押或委托他人管理

等方式进行相应处置,并不得实施降低或可能降低出质股权价值的任何行为。

5.乙方及乙方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应在发生下列情况之日起日内

书面通知甲方:

(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转投资、担保;

(2)变更公司形式;

(3)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5)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

6.借款期限届满或甲方宣布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未能归还欠款的,甲方为实现质

权而将出质股权依法拍卖、变卖,或在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实现质权而要求受让股权,乙

方应同意甲方提出的质权实现措施,并承诺全面配合甲方完成出质股权处置产生的相关

事项。

7.有两个以上物的担保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押人或出质

人的抵押物或出质物;

本合同项下的质权,不因甲方存在借款人或其他任何人提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而受到影响。

8.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出质人对借款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向甲方承担

连带责任。

第八条乙方陈述与保证

1.其对用于本合同出质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该股权属无权利瑕疵股权(包括

但不限于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权或存在权属争议等情形)。

2.其股权出质行为完全符合《公司法》之相关规定。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其所持有的股权之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4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质物

原状,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可要求乙方按贷款总额的%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应按贷款金额总额的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

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双

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2.本反担保合同应持续有效,并不得撤销。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2、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公司签署本合同。

3、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仔细阅

读了本合同所有条款,且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说明。

第十四条其他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8.中国农业银行动产质押担保合同 篇八

出质人(全称):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全称):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

为了确保________(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的《_______》(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为债务人与质权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出质人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种类及数额相同,主债权种类及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__________。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质物处置费、过户费等质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质物的设定

1.出质人同意以自己所有或依法具有处分权的下列财产_______(详见动产质押清单)作质物,上述质押清单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质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质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第五条 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1.本合同项下质物应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同时将质物的所有有效证明和权利凭证交与质权人保管。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对质物做出馈赠、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出租、出售质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3.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价值非因质权人原因减少的,出质人应当恢复质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4.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为了安全和方便,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债务人归还全部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质物。

第六条 质物的保险

1.质物由出质人在______办理足额财产保险,并指定质权人为该项保险赔付金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应经质权人认可,不得有任何限制质权人权益的条款。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应将质物的保险单据正本原件交质权人保管。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如保险中断,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4.质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保险事故的,保险赔付金优无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及相关费用,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条 费用的承担

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登记、公证费用山出质人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

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情况的;

(2)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有关质物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质物的;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质权人住所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交付质物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持一份,债务人一份,_____份,效力相同。

2.本合同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出质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提示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全面、准确理解,并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质权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9.抵押反担保合同 篇九

编号:谷城[2015]

抵押权人(甲方)

称: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所:

抵押人(乙方)

称: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所:

根据甲方与乙方签定的年

字第号《

》的约定,甲方作为保证人为乙方的万元的提供担保,为确保保证合同中甲方的有关权益,现乙方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理的)

(以下简称抵押物)向甲方提供抵押作为反担保,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遵守。

第一条

抵押物界定

一、名称:

二、数量

三、状况:

四、所在地:

五、所有权(使用权)归属:

六、其他:

第二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根据甲乙双方认可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为:(大写),双方商定抵押物抵押价值为:

(大写)。

第三条

抵押物的登记

抵押物依法需经有关部门登记的,甲方和乙方共同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并由乙方交纳登记费用。乙方应将抵押物权属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交付甲方保管。

第四条

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的担保范围如下:

(一)、《担保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了保证义务时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代为偿付之日起的利息;

(二)、《担保合同》中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本息、违约金、赔偿金、损失、及相关费用等;

(三)、实现追偿权、抵押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

(四)、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

第五条

乙方的承诺和义务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述真实。

(二)、乙方自己是抵押物完全、有效的、合法的所有权人或者依法对抵押物享有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处分权方面的争议,不存在被依法查封、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权的情形。

(三)抵押物现在质量状况:。

(四)、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前将抵押物向

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并缴纳保险费,将保险单交甲方保管。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合同约定保证期限至少六个月,若保证期延长,乙方需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已办理过保险手续的,要按上述要求变更第一受益人和投保期限。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甲方有权从保险理赔款中优先受偿。

(五)、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出售、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并不得有降低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六)、由于乙方的行为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在天内向甲方提供新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非乙方原因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乙方无法提供补充担保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债务。

(七)、在抵押期间,乙方负责抵押物的妥善保管,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有关费用(如仓储、经营、维修、保证等)由乙方承担。

(八)、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保险、鉴定、运输、保管以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其它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按抵押物价值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二)、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追偿。

第八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乙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乙方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乙方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件或主合同的无效而免除;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规定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加盖公章,并按照法律规定向

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生效。

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新的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按需设置。

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签章)

(签章)

签合同时间:

****年**月**日

10.存单质押(反担保)协议书 篇十

存单质押(反担保)协议书

编号:

出质人:(简称甲方)

地址:

身份证号:

质权人:北京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地址: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0层

法定代表人:张锴雍

根据乙方与************公司(以下称借款人委托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委托担保协议书》的有关规定,乙方为借款人/委托人向**银行**支行(以下称债权人/受益人)申请的期限为***年金额为人民币***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同意以存单质押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经甲、乙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编号为的《委托担保协议书》,乙方为借款人/委托人向债权人/受益人所申请的期限为 壹年、金额为人民币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二、甲方愿意以其个人在银行支行开立的金额为人民币万元的存单(存单编号为:)质押给乙方,作为乙方为借款人/委托人提供上述担保的反担保,以保证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产生的担保债权得以偿还。甲方用作质押的存单,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万元。

三、质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乙方所担保的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赔偿金、其它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处理质押物费用)。

四、质押期间:自本质押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承担担保责任之日后两年。若借款人/委托人及时、完全、适当履行其与债权人/受益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质押期间至乙方收到债权人/受益人出具的《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之日至。1

存单质押(反担保协议书)

五、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存单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存单

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六、质押存单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到存款银行办妥核

押手续并交付乙方,质押期间由乙方保管,质押期间,甲方不得支取质押存单上的款项,不得对存单挂失。

七、如借款人/委托人未能履行其债权人/受益人签订的编号为号

《》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为其代偿的,乙方有权以支取质押

存单上的存款或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所质押的存单,所得款项优先受

偿,或经双方协商,由甲方回购上述存单。

八、乙方有权收取上述质押存单的孳息,孳息为质押物的组成部分。

九、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应按以

下第1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1、向协议签订地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盖章后,自质押存

单交付乙方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 两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另签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十三、特别提示:乙方已将本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向甲方做了提示,并应甲方的要求在本协议中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协议的每一条款均进行了研究

和分析,甲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已做了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各方对协议各条款含

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乙方:北京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

(指模)法人代表或

授权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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