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024-09-03

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共12篇)

1.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篇一

2011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流程

2011年最新拆迁补偿流程,房屋被拆后可以补偿多少钱,怎么补偿,详细介绍如下: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迁补偿的五个主要环节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曰起计算,不超过1年。了解上述程序后,如果你家在拆迁中发现存在违法程序,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房屋拆迁中的过渡期限

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过渡期限是指房屋拆迁中,由于拆迁人不能一次性安置用房,而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安置用房。从房屋拆除,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迁走至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这一段时间就是房屋拆迁中的过渡期限,也称为安置期限。在这段时间里,不管是通过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还是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皆要迁离原地到他处居住生活。

过渡期限是拆迁安置协议的重要内容,对于拆迁人和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都有着重要意义,所以必须在拆迁安置协议中给予明确规定,双方都应该信守协议的期限规定。

1、过渡期限是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的一个重要标准。过渡时间有多长,拆迁人就应该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多长时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过渡时期是拆迁人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安置用房的期限,也是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有权居住使用周转房的时间期限。《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

拆迁人必须在过渡期限内向被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在拆迁人如期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了安置用房后,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及时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屋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由此可见,房屋拆迁公告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后,向被拆迁人告知拆迁决定的方式,同时也是法定的必经程序。

房屋拆迁公告作用是让被拆迁人了解房屋拆迁的原因,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于城市规划和城区改建的目的,从而使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由于房屋拆迁所涉及的被拆迁人人数众多,因此需要在拆迁范围内广为张贴,尽可能使每个被拆迁人知悉拆迁的有关事项,从而使被拆迁人在拆迁之前做好拆迁的准备工作。拆迁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人等需要被拆迁人了解的事项,使被拆迁人知道其在拆迁当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此外,为了圆满完成拆迁工作,拆迁公告公布后,主管部门还应当深入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了解被拆迁人的实际困难,为被拆迁人排忧解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人与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之间共同签订的有关房屋拆迁的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交验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曰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赁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而被确定为被拆迁人。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2、货币补偿的金额;

3、补偿的方式;

4、搬迁的时间;

5、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如果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协议中还应当包括安置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和层次。拆迁协议应当使用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并到区县房地资源局备案。

2.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研究 篇二

摘要: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势必会涉及到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所以我国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面的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但是就当前来看,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方面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因而为了更好地促进对其的完善,就必须切实加强对其的研究。因而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背景,首先分析了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亟待完善的地方;其次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最后对全文进行了简单的总结。旨在与同行加强业务的交流,从而更好地促进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完善

针对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面临的强拆和拆迁补偿的问题更,已成为影响城市和谐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我国历来注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也有诸多问题正在不断的暴露出来。搜易必须加强对其的研究。

1.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存在的缺陷

1.1评估范围的界定及评估方法的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被拆迁人的房屋价格的评估办法应由所在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进行制定,且在该《条例》中主要确定的补偿方式为货币的方式,补偿的货币金额,需要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区位以及建筑的面积和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其中,区位主要是房屋的地理位置,而其属于不动产,所以区位直觉决定着其的价值,而用途不同,其拆迁补偿标准也是不同。所以就当前评估的内容而言,主要是利用建筑成本法,而忽视了地价因素。这就是被拆迁户最后拿到的货币补偿款只是建筑的成本价格,而被拆迁户在购买新住房时势必会利用这笔补偿款购买新的住房,而在购买新住房时势必需要根据现行的市价而确定,这不仅包含了建筑自身的成本,也包含了配套设施的成本,以及开发商的利用及购房所缴纳的各种税费。由此可见,当前我国的成本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在评估范围和评估方法上均存在较大的缺陷。

1.2评估部门的缺陷

房屋价格的评估始终基于合理、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并确保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按照《规定》来看,被拆迁人有选择对自身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权利。但是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与拆迁方具有较大的寻租空间,加上缺乏市场的监管,而这就你那一确保房屋价格评估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加上评估部门为了满足拆迁方的需要,就会将被拆迁房屋的价格降低,而这就会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尤其是很多公益性的设施中,很多拆遷的房屋所评估的价值与其实际价值存在较大的差别,而被拆迁和拆迁双方因补偿标准而难以达成协议时,虽然可以向当地的房管部门申请仲裁,但是在当前制度不完全和政府干预严重的前提下,使得被拆迁人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所得到的裁决得不能彰显公正公平。

1.3公权力行使中的缺陷

房屋拆迁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难以明确的定位,所以在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往往因缺乏承担责任的机制对其约束,所以在拆迁过程中,拆迁的时间、补偿的方案、安置的措施均是拆迁方确定,而被拆迁人只能被动接受。而且当前很多拆迁工程打折公益工程的旗号从事商业开发,而这实际就是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而且很多时候面临强拆的命运[1]。

2.完善措施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对当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存在的缺陷有了一定的认识,那么这些缺陷我们应如何完善呢?笔者以下结合自身浅见,提出以下几点完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措施。

2.1完善评估办法并对拆迁补偿范围进行合理的确定

在《条例》中,由于所确定的补偿范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评估的方法也存在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所以在综合分析和考虑发达国家在补偿拆迁方面的政策,笔者建议未来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必须对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评估范围进行科学的确定,在注重建筑成本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其区位,才能更好地确保所确定的评估范围变得更加科学合理。而在评估方式上,建议国家加强对评估部门的监督和管控,出具相应的参考和补偿标准,且所确定的补偿标准应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律,并在评估部门评估的基础上对其评估的价格进行再次综合评估,由政府直接选派专业评估人员对评估的价格进行再次评估,只要是发现其与拆迁方之间存在利益寻租的空间,就应及时的对其进行警告,并责令其再次进行科学的评估,若双方仍存在分歧,就应及时的出面调解,最后以由司法机关加强对其的裁决,才能更好地保证整个拆迁工作中的补偿问题得到及时的的完善。从而在确定评估范围的基础上,采取多元化的评估方式,以最大化的得到被拆迁人的认可,才能从根本上消灭强拆问题[2]。

2.2完善评估部门的监管

对于评估部门的监督和管控,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之上,所以为了提高评估的权威性,应对当前的评估部门进行不断的强化教育,使其意识到评估的公正性和中立性给双方带来的好处,并针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的勒令其进行整改。并对评估的办法进行不断的健全和完善,确保整个评估工作得到公平、公正的开展。此外,还应制定评估管理机制,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的评估部门应采取相应的惩罚和管理的措施,对于评估部门与拆迁方之间的利益勾搭,必须进行严格的查办,只要发现就及时的清理出非法的评估部门或机构,才能更好地确保评估工作开展的科学性和完善性。

2.3完善听证制度

在决定拆迁房屋建筑之前,必须就拆迁补偿标准进行确定,并通过听证会,给予被拆迁人发表看法的权利,才能更好的确保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加上引入听证会的制度,能有效的及时的将被拆迁人的的疑虑的消除,提高其对政府信任的同时实现二者的有效互动。即便听证结果不利于被拆迁方,因为实现在程序上赋予其表达意见的权利和机会,所以不满情绪也不会很激烈,而这就能有效的减少房屋拆迁中各种矛盾的发生。在听证会程序的具体设计方面,应当以社会为本位,秉着社会法的倾斜保护的原则,以法院作为听证机关。我们可以把这种方式称为司法听证制度。开发商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后,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居民如有异议的,可向法院申请召开听证会;有利害关系的居民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召开听证会。之所以以法院为听证机关而非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听证机关,是因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基于其自身的利益考虑,很难作到超然中立。作为听证机关的法院应分别听取作为当事人的房屋拆迁管理人、开发商和被拆迁人的意见,制作笔录,做出公正的裁决,实现双方的和谐拆迁[3]。

3.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还存在诸多完善的地方,因而为了更好地确保其得到不断的完善,必须认真分析和总结这些缺陷,才能更好地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才能更好地强化其的完善,更好地为促进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高效开展,并为此而不懈的努力和奋斗。

参考文献:

[1]豆星星.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04:117-121.

[2]蒋盛君.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9,08:161-162.

3.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篇三

一 政策依据

(1)川办函(2008)73号(2)川办发(2008)15号

(3)成府发(2009)31号(4)成国土资发(2009)448号

(5)成老社发(2009)131号(6)成劳社发(2010)30号

(7)成府发(2010)8号(8)金堂县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规定

二 政策要点

(一)征地补偿

1、青苗:1200元/亩地面附着物据实按标准补偿(标准见附件

1、附件2)

2、土地补偿费

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规定共同讨论决定如何使用,耕地补偿18700元/亩,非耕地补偿9350元/亩。三年分四次付清,按银行基准利息计息。

(二)人员安置

1、农转非人数:征用该组土地面积除以该组人均土地面积为改组农转非人数(土地面积=耕地面积+非耕地面积)

2、人员安置标准:因2010年征地部门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标准为公布,所以暂时按2009年征地部门一次性交纳社会保险标准宣传(附件3)

(三)房屋拆迁

1、安置对象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持有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房屋农村村民为住房安置对象。

2、安置方式:

(1)房屋安置

(2)货币安置

3、补偿标准

(1)房屋安置补偿标准:

按住房安置对象每人享受35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住房。原被拆迁住房人均面积在35平米以内的,享受住房安置面积与拆迁面积相抵扣互不补差,原被拆迁住房人均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附件2)抵扣房屋面积从标准高的房屋中扣除人均面积35平方米。

(2)货币安置补偿标准:

按住房安置对象每人一次性享受补助52500元/人,奖励1500元/人。

3、其他补偿

(1)搬家费

被拆迁户搬迁后,住房安置对象发放200元/人搬家

(2)房屋搬迁及奖励

自拆迁通知之日起7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2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超过20日内的不予奖励。

(3)过渡费

4.2010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篇四

2010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该如何计算,2010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计算标准。本文为您详细介绍2010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0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分别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新搬迁法】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5.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篇五

作者:贾国昌来源:

随着城市旧城改造步伐的加快和城市化范畴的不断拓展,城市可用的建设用地越来越少和城市的房屋拆迁所造成的高昂成本代价使征收城市中心和其边缘的集体土地成了城市用地发展的一个渠道。但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二者之间的补偿标准却大不一样,同在一个地块,补偿标准却有天壤之别。对于在市中心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市中心周边的集体土地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时,给予的补偿标准,令被拆迁人很难在原居住地附近购买住房,使其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甚至直接流落街头,成了无家可归之人,也导致了由拆迁引起的纠纷不断发生。其中近一段时间以来,频频出现野蛮拆迁和暴力抵抗拆迁的事件,典型的如成都唐福珍事件、自制火炮对抗拆迁的湖北农民杨友德事件。在现在的一个和谐社会中发生这样的事情无不令人痛心!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可知,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适用的法律依据是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于补偿的标准是根据市场价对房屋进行评估。而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是依据征收法律来制定的补偿标准,有的地方是县或者市制定的一个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甚至是2000年以前制定的,例如安徽阜阳市人民政府2000年制定的《阜阳市非农业建设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直到现在阜阳市的房屋拆迁补偿仍以此为补偿标准。由于最近几年来,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突飞猛进,一年一个价格的变化,早年的房屋价格至今早应不该适用。如果按照2000年左右的市场房屋重置价进行补偿,再结合当今周圈国有土地高高在上的市场价格,差额低则十多倍,高则相差三四十倍。这其中的矛盾可想而知。

有的地方是先征地,没有在征地的同时给予房屋拆迁补偿,等过了1年或者几年后再给予拆迁补偿,类似这样的情况应该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05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就此问题作出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了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是应该予以适用的。

2010年5月25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对于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那么在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上,将会依据新的征地朴偿标准来实施,这大大的提高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偿标准。

另外对于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表明,在以后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将进一步的保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6.南宋的拆迁补偿 篇六

那片土地上已盖满了房子,到附近随便打听,没人不知道这是龙图阁学士韩彦直的房子。拆韩大人的房子,好办。韩大人吃国家俸禄,受皇帝恩遇,房子拆了就拆了,为皇帝做贡献,是他前世修来的福分。

只可惜,韩大人一个人这样想没用,因为住在房子里头的人不这样想。这些住户跟韩大人非亲非故,全是租房居住的租客。原来韩大人盖这片房子,目的压根就不是自住,而是出租挣钱。租客们住得好好的,说让搬走就搬走,他们想不通。

按照当代人的是非观,南宋的租客们想不通简直没道理。如今无论在哪个城市,您租了一间房子,不管住了多久,只要接到通知说房子碍事,就必须拆掉。拆迁补偿呢?那是拆迁办跟房东之间的事儿,您没一点资格,想跟人家叫板,自己都觉得底气不足。最好的结果也就是找房东要点违约金,如果早前合同上没写,连这点儿钱都拿不到。

可是,您要是活在南宋,那待遇真的完全不一样。租客们底气十足,一个个心安理得地等着拆迁办把钱送过来。您别惊讶,租客们都是良民,绝对不带有黑社会性质,他们的底气来自皇帝的诏令。

据《宋会要》记载,在宋光宗的关照下,每户租客都得到了30贯的搬家补偿。30贯,也就是三万钱。当时,一头成年公猪大概在两贯左右,30贯大概可以买到大猪15头:如果买草鞋的话,一双草鞋三钱,可以买一万双回家慢慢穿;如果是下雨天专用的雨鞋——雨鞋在南宋是奢侈品,只有娇贵之人才舍得买来穿——一双雨鞋大概卖到100钱,既便如此,30贯也可以买到300双。

除了这30贯,还有别的钱拿——有些长期租房子的租客,根据自家的需求,在周围加盖了屋子的,额外还有补偿。

这简直让当代拆迁办匪夷所思,让当代老百姓大跌眼镜!这些后来“繁衍”出来的房子,明摆着是私搭乱盖,属于典型的违章建筑,不罚款已经属于法网柔情,还能拿拆迁补偿金,不会是做梦吧?然而史书白纸黑字地告诉您,这不是梦。据《宋会要》记载,在宋光宗的关照下,但凡加盖平房的,一户再补偿5000文;加盖楼房的,考虑到成本更高,一户补偿7000文。

假使现如今的租客穿越时空,回到南宋享受到被补偿的待遇,绝对会感动得一塌糊涂,再不会认为人生是“杯具”,而是“洗具”了。

垃圾短信的“经济表情”

王莉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每天收到几条甚至几十条垃圾短信,对于手机用户来说已是习以为常。

试着对每天收到的几十条垃圾短信分类,除去开发票这类非法垃圾短信,现在大部分垃圾短信都是各类广告。所有事物都有其背后的一面,这些广告短信背后,似乎也透露出一些有趣的经济现象。

房产广告是不是这一两年开始多起来的?那是因为密集的楼市调控。从2010年4月份开始,中央出台了多项严厉的楼市调控措施,调控政策虽然还没有带来房价的明显下跌,但地产商们比以往更需要推介他们的楼盘,广告短信自然就多起来。甚至这些广告短信的措辞也随着政策的变化在变化。

荐股广告好像也是今年最多,那是因为今年股市更难琢磨。股市从2007年10月的6000点跌落,至今已近4年。如果说2008年的一路狂跌让任何人都没有机会,那么2009年上半年至2010年下半年各有一波像样的行情,则给了股民赚钱的机会。如此看来,今年以来的股市可以说再次让股民们深感“伤不起”,赚钱显得格外的难。于是,荐股的短信就多了。

招行的一份报告显示,中国大陆地区向境外投资移民的人数呈快速增加趋势,招行调研的可投资资产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主中,约27%的受访者已经完成投资移民,正在考虑移民的受访者占比也高达47%。有了这些数据,就不难理解为何移民短信会如此之多。

为什么会收到这么多垃圾短信?

其实我们都清楚。你在商场办会员卡、你去买车留下联系电话、你在网站注册……你的信息就已经不属于你了。

7.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篇七

宁政规字 〔2015〕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及 《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

第五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一建设两种。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购征收安置房。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一建设。第六条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纳入保障安居工程管理。区政府负责落实征收安置房房源。区政府在本区内,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征收安置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 确需跨区建设的,报市政府批准; 也可以向市级平台购置。

第七条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应实施明码标价,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前,由所在区政府向被征收人公告。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中心负责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发改、经信、住建、教育、公安、监察、民政、司法行政、人社、审计、物价、工商、规划、城管、卫生、信访、税务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街道(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区政府是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区内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具体的政府部门作为实施单位。实施单位承办本区内补偿安置事务。征(用)地单位与实施单位应当共同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十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下列情形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新批的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

(四)新申领的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六)其他从事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第十一条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对补偿总费用进行测算,与征(用)地单位签订 《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事务办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责任。

第十二条实施单位应当制定 《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

征求意见后,实施单位应当将补偿方案连同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通过的,核发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 》。实施单位应当在实施通知书核发后 5 日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20 日。公告内容包括: 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实施单位、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三条实施单位申请审核 《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 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征(用)地批准文件及经核准的用地范围图;

(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 ;

(三)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款和征收安置房已经落实 的证明;

(四)与征(用)地单位签订的 《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事务办理协议 》 ;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 》 有效期为 6 个月。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完成的,实施单位应在期满 10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续期,一次续期不得超过 6 个月。项目结束后,实施单位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报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第十五条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 《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的,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明确,协议经公证后,方可领取货币补偿款。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六条实施单位应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被征收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的,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偿。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依法享有 “一户一宅 ” 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由所在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房屋建设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

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 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第十八条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的,实施单位按照以安置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建设的,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征(用)地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镇)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征(用)地单位还应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 135平方米,由街道(镇)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涉及非住宅房屋的,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产权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对拆除非住宅房屋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由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二)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2% 的设施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8% 的停业补偿费用;非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8% 的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5% 的停业补偿费用。非营业用房中非营利性的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1.5 倍计算; 上述单位确需复建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据城乡规划建设。

(三)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的,实施单位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按照出租协议的约定处理;双方未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征收补偿款中原房补偿款由具备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评估管理及技术导则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按照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的 80% 确定。第二十二条涉及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征收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他用途的,按照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 实施之前,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证载用途为宅基地的,其营业用途的补偿由区政府制定具体的标准,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他补偿;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实施之后,不给予营业用途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统一建设的,实施单位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及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 被征收人的原房有装修的,实施单位应支付装修补偿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前搬迁的,实施单位可以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区政府制定。

第四章 征收安置

第二十四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其可申购面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时,购房款由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且必须在购房款总额内申购征收安置房,不得使用其他补偿费用和被征收人其他自有资金;

(二)每户可申购征收安置房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 220平方米;

(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因同一户籍家庭人口较多、住房特别困难等原因,确需超过本条第(一)项规定进行申购的,须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审核。每户被征收人申购面积人均不能超过 30平方米,总申购面积不得超过本条第(二)项规定的220平方米。同一户籍家庭人口为征收土地公告前户口实际存续、实际居住并在他处无住房的人员,由被征收人取得所在街道和村组证明经实施单位审核后,在被征收人所在村组公示 5 天,无异议的,方可列入人口基数。

第二十五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的,其购房款支付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人按照所购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为基础支付购房款,该款项由实施单位从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款中直接支付给征收安置房建设方。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款如有结余的,由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因房屋楼层、朝向等原因产生的征收安置房价格差异,由被征收人在选房时与征收安置房建设方结算,多退少补。

(三)因房屋结构、套型等原因,造成被征收人实际购买的征收安置房总面积超过其可申购面积的,或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经批准超面积申购的,被征收人按照下述标准支付超面积的购房款:

超出面积在 10平方米(含)以内的,超面积部分按照所购征收安置房价格计算购房款; 超出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全部超面积部分(含 0-10平方米超出面积)按照所购征收安置房价格上浮 50 %计算购房款。

第二十六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的,由实施单位负责对征收安置房申购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汇集和初审后,报区房屋管理部门核准。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初审、核准的完整资料录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同一项目被征收人选择征收安置房的顺序,可以按照协议签订或搬迁先后的顺序,具体由区政府确定。

征收安置房申购款利息的计息期自补偿安置协议签署之日或法院司法强制执行之日起,至征收安置房交付被征收人之日止。

征收安置房申购款计息期不足一年的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息期大于一年(含一年)的按照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市住建部门负责对纳入保障安居工程的征收安置房建设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市物价部门负责对纳入保障安居工程的征收安置房的价格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应当公开、透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补偿方案、工作流程、调查评估结果、补偿安置结果等信息,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公开。

第三十条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政府提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被征收人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人对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在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项目所在区政府提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执行前,实施单位应就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二条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测绘估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及被征收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历史形成的剩余土地,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 《 关于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国法函 〔 2005 〕 36 号)规定,依法补偿。

第三十四条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农民房屋补偿安置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标准实施。第三十五条 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由区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宁政发 〔 2007 〕 61 号)、《〈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实施细则 》(宁政发 〔 2007 〕 143 号)、《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宁政发 〔 2010 〕 263 号)、《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暂行规定 》(宁政办发 〔 2007 〕 120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领取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 》 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8.2009年北京市拆迁补偿标准 篇八

(2009-11-03 14:43:22)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

京建拆〔2009〕4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 号,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关系到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切实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

••••

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统筹做好房屋拆迁各项工作;要加快组织建设或收购定向拆迁安置房,多渠道做好拆迁安置房源保障工作;要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合理编制拆迁实施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落实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依法实施房屋拆迁;要依法履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稳定等 责任,加大拆迁执法力度,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

三、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房屋安置力度,妥善安置被拆迁人,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

四、实行房屋安置的,根据被拆迁人原住房状况和拆迁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

(一)拆迁双方当事人按照《条例》、《办法》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并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

(二)拆迁双方当事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实行房屋置换。各区县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原住房实际状况、外迁区位差异等因素,制定具体置换办法。

••••

五、拆迁工作要与住房保障工作紧密结合。对于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被拆迁困难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要实行拆迁现场受理、审核、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优先配租、配售。

••••

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货币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

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拆迁评估一般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机构应当先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再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实际状况评估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

七、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7日。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拆迁当事人对基准价格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以向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

八、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

(一)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

(二)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

(三)直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

九、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整合和规范各项拆迁补助、补贴等费用,并对辖区内各拆迁项目的综合补偿补助费用进行监督和平衡。

••••

十、建设单位要按照《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合理编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要切实落实安置房源筹集责任,根据拆迁项目具体情况,通过自行建设、市场收购或者其他方式筹集适量房源用于拆迁安置。

••••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审查;对于拆迁安置房源以及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十一、各区县要加大拆迁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进拆迁工作。拆迁政策、货币补偿补助标准、房屋安置办法、拆迁许可信息、拆迁单位和人员情况、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工作纪律和举报监督电话等应当在现场公示。

••••

十二、要进一步加大拆迁执法力度,维护拆迁政策和安置补偿方案的严肃性。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受理;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应依法及时做出行政裁决。拆迁当事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的,由区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已按照政策规定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偿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9.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篇九

摘 要 西安市现行的拆迁政策中的拆迁补偿办法执行的是: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在拆迁安置时以被拆迁房屋的使用面积作为“拆一还一”和“拆一安一”的计算基数,这样至少可以保证被拆迁人的原居住有效面积不变。

关键词 城市房屋拆迁 面积 安置补偿

西安市现行的拆迁政策中的拆迁补偿办法执行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具体拆迁操作中,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又分为“拆一还一”和“拆一安一”,其中拆一安一”一般是指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实施的房屋拆迁中,对于被拆迁人名下的证载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互找差价。例如,某甲是被拆迁人,其名下有证件齐全的砖混二层私有房一幢,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如果其选择的拆迁补偿的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则首先要计算出某甲的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的市场价值,然后再补齐和100平方米安置房的差价(安置用房往往是高层单元式住宅,单位面积的市场价值要高于被拆迁房屋),对于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多出的被拆迁房屋的部分,往往采取的是一个优惠价格来补齐这一部分,但是对于要上套户型而增加的面积则往往要用安置房的市场价来计算。但通常情况下拆迁人为了拆迁的顺利进行,往往采取各种奖励政策,如在一定的面积范围内降低这部分的单位价格,并按照签订拆迁协议的早晚,给予被拆迁人以梯次的优惠,作为一种奖励来加快拆迁协议的签订。

“拆一还一”一般是指在城中村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中,对于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两层(有的拆迁项目规定是两层半,即第三层的面积计算一半,因开发商的政策而异)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置换同面积的安置房。超出有效面积或是上套户型的增加的面积多参照前面所说的国有土地之上的拆迁安置政策。

这两种补偿办法都的共同点就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计算基础。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臺、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的永久性建筑。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其中,只有使用面积才是真正的室内生活空间,也就是老百姓通常说的铺地砖的面积。现实中被拆迁房屋往往是自建的全产权私有房屋,不存在公摊面积,而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都是成套单元式住宅,无论是多层还是高层其公摊面积都远高于被拆迁房屋,安置房的得房率与被拆迁房屋的得房率差异很大。

仍以前例说明,某甲名下证件齐全的砖混二层私有房一幢,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无公摊面积,经有资质的测量部门测量后使用面积为80平方米,用来安置用房的成套单元住宅的使用面积是100平方米,其中公摊面积25平方米(这里选取高层住宅通常的公摊率平均约为25%),使用面积为68平方米(使用面积占套内建筑面积的比率通常为80%)。由此可见在拆迁安置中如果是用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进行互相计算,即便是按照拆一还一的政策,被拆迁人相同的面积一分钱不掏,却由于非成套住宅置换了成套单元式住宅,在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影响下,导致安置用房的使用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的使用面积。最终结果是被拆迁人的有效生存空间减少,遑论生活水平的提高。

笔者认为,城市房屋拆迁中住宅的补偿和安置不能简单一刀切的用“等价交换”的方法来计算。这是因为被拆迁的地段周边的大环境已经随着城市化进程演变成为成熟的经济、生活圈,之所以有拆迁改造的价值,由于待拆迁改造区域外的城市配套也已经相对成熟。举个例子,如果某乙为了方便子女上学而欲购买该学校附近的住宅(即所谓的学区房),如果是别人没有出售意图或已居住习惯的房屋,想用正常的市场价去买只会是有价无市,而欲达到目的除了在市场价之外加价别无他法。同理,对于拆迁人来说已是成熟地段的被拆迁区域也是这样。

在拆迁安置时以被拆迁房屋的使用面积作为“拆一还一”和“拆一安一”的计算基数,这样至少可以保证被拆迁人的原居住有效面积不变。例如在具体的拆迁估价中可以采取对于没有公摊的住宅在其证载建筑面积之外增及一定比例的公摊(如重庆市的拆迁补偿政策将此比例定为15%),这样一来被拆迁人由自建的房屋入住安置楼(现多为是高层住宅楼,带电梯和共用走道,公摊一般在25%)时居住有效面积并没有因拆迁而减少。

这样一来,被拆迁人的生存空间和生活条件才能得到真正的改善和提高,国家拆迁的目——“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也就能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体现出来了,这也将很大程度上缓解拆迁当事双方的矛盾。

参考文献:

[1]李路艳.农民市民化:理论解释与研究进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03).

[2]王慧博.失地农民市民化的制约因素及对策.农业科技管理.2006(06).

10.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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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使用林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

内蒙古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有哪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使用林地的,不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下面由赢了网编辑在本文整理介绍。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森林资源,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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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迅、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基础设施项目,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经营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永久性使用林地;各类工程施工临时用地、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工程勘查、地质勘查用地及其他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向被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使用林地的,不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四条 用地单位使用林地应支付的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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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规定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支付给被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用地单位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需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最新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和管理使用规定的标准,由林业部门负责预收。属于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盟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属于旗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旗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五条 林木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补偿:

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划分林种,按林种计算林木补偿费。

补偿基数:一般乔木树种按每亩6立方米出材量价值补偿;珍贵乔木树种按每亩6立方米出材量价值的3倍补偿。

乔木树种出材量价值,是指当地同一树种或同类树种的木材按当地市场价格销售所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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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树种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I、Ⅱ级保护乔、灌木树种。

(一)乔木用材林林木和乔木薪炭林林木:为补偿基数的2倍补偿。

(二)乔木防护林林木:一般防护林林木为补偿基数的4倍补偿,国家级公益林林木按补偿基数的5倍补偿。

(三)乔木特种用途林林木:为补偿基数的10倍补偿。

(四)乔木经济林林木和灌木经济林林木:按单位面积当地同类经济林盛产期正常年均产值的6倍补偿。

(五)乔木疏林林木:按同一林种乔木林林木的补偿标准补偿。

(六)灌木林林木(除灌木经济林林木之外):按同一林种乔木林林木补偿标准的0.5倍补偿。其中灌木国家级公益林林木按乔木国家级公益林林木补偿标准的0.5倍补偿。

(七)未成林造林地林木:乔木未成林造林地林木按补偿基数补偿,灌木未成林造林地林木按补偿基数的0.5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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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火灾烧死木:按火灾发生之前划定林种的林木补偿标准补偿。

(九)有害生物为害木:按有害生物为害发生之前划定林种的林木补偿标准补偿。

(十)零星林木:一般树种依据测得树木的材积,按当地同树种同径级原木每立方米销售价格2倍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珍贵树种林木按一般树种林木补偿标准的2倍予以补偿。

(十一)苗圃苗木:按当地同种类苗木出圃时市场价的3倍补偿。

(十二)临时使用林地需采伐或移除林木的,按长期使用林地上的相同林种林木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被使用林地的地区某树种无法测算其成熟林林木出材量价值的,可参照邻近地区该树种的林木出材量价值测算补偿费用。

被使用林地的地区某树种无成熟林出材量供参照的,可参照生物学特征相近似的树种测算补偿费。

第六条 经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审核同意,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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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宅基地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林地,需采伐或移除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不需支付林木补偿费。

第七条 因长期使用林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需采伐或移除的林木和苗木归原林权权利人所有。

第八条 林木补偿费和苗木补偿费归被使用林地单位或个人所有,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长期使用或者被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权权利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九条 本标准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原自治区林业局、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占用、征收林地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的通知》(内林政字〔1993〕127号)同时废止。

(责任

来源:(内蒙古使用林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http://s.yingle.com/cq/466299.html)征地拆迁.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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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篇十一

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不同,在被征收前需要先报批转变土地性质,也就是说集体土地被征收前还需要履行前期的报批手续,从这个时候开始,农民朋友们就可以选择维权了。

律所名称:北京众成拆迁律师团队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联系电话:***,***,杨勇律师工作微信号:***。报批前

1.发布拟征地公告,提前告知村民征地事项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该在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张贴书面的拟征地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征地范围、面积、用途;补偿方式、标准;安置途径等。

这是报批前的拟公告,村民需要注意,一些地方政府会将拟征地告知当作正式征地公告,在征地项目未获审批的情况下,强征农民土地,属于违法征地,村民一定要睁大眼睛看清楚。2.征询村民的意见,组织征地听证,让村民发表意见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政府就公告内容征询村委会与村民的意见并记录在册,协调解决。同时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利,村民提出听证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举行。

注意:这时候的听证不是必需的,村民提出要求时才能举行。3.实地调查,如实登记,和村民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去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土地的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如实登记,双方共同核实确认登记内容。要注意:核准登记的时候是需要村民签字,一定要看仔细登记结果是否真实与完整,不要在空白纸上签字。

在报批前的三个步骤中,村民维权的方法就是要求听证,听证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这两个因素几乎直接关乎村民的切身利益,不可不重视。

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5、征地的审核和报批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征地拆迁项目的审批至少是省级政府审批,征收基本农田或征收土地达到一定面积须经国务院审批,因此,一些地方政府拿出市政府审批的文件就开始征地,属于违法征地。

正式征收

6.发布征地公告,正式开始征收程序

得到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公告在村委会或者村小组进行张贴公告。需要注意这次的公告是正式公告,不是拟征地公告,两者内容会有不同,村民一定要看清楚。

这个时候对征地公告有异议,就可以提起复议和诉讼了。进行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建议被征收人收到征收公告后,一定及时了解相关时效和程序规定,最好主动咨询律师。

7.办理补偿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在这里,各地可能就有一些地方政策,比如嫁出去的女儿、刚生的娃娃、上门的女婿等等不能享受补偿、安置政策之类的,遇到这种特殊情况,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

8.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在张贴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被征地村民可在10个工作日内要求听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并听取村民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

注意:这里的听证也需要村民自己提出要求。

9.将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备案,交市、县级国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市、县级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将公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村民的不同意见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报省级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需要注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12.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篇十二

见公告

《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等发放标准》、《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和搬迁奖励标准》、《昆山市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报批程序规定》已经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这三个文件旨在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文件与广大市民、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活、生产密切相关,因此,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于7月29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昆山市前进中路108号市政府大楼十楼,邮编:215300,传真:57009213,电子邮箱:jsksfzb@163.com。

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等发放标准

(草案)

为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拟定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发放标准如下:

一、搬迁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100元搬迁补偿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发放双倍搬迁补偿费。

(二)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500元搬迁补偿费。单位、企业整体搬迁的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每月14元发放。发放中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对选择货币补偿后自行购房的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书面通知交房之月止。

(二)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完成搬迁(腾地交房)之日起,至得到安置房之月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或公告截止日期为准)。多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高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十个月。

(三)非被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征收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自延期之月起按每平方米每月28元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第十三个月起按每平方米每月56元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56元。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 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停产停业的实际时间给予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十六个月的一次性补偿。

对于未经审批,住宅改作非住宅和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的,仅对持有效营业执照的一次性支付十二个月停产停业补偿费。

补偿对象为实际经营人,被征收人和经营人之间有明确书面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移装固定设施补偿费

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按房屋征收时的实际价格一次性予以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5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4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

五、适用范围

1.本标准适用于市区东至柏庐路、南至沪宁铁路线、西至白马泾路、北至北环城河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2.除上述区域外,由各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偿费发放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已批准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和搬迁奖励标准

(草案)

为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搬迁奖励标准如下:

一、房屋征收补偿奖励 1.补偿奖励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补偿奖励系数

2.补偿奖励系数为:

被征收房屋40平方米以内

补偿奖励系数0.45 被征收房屋40~60平方米以内

补偿奖励系数0.32 被征收房屋60~95平方米以内

补偿奖励系数0.29 被征收房屋95~150平方米以内

补偿奖励系数0.26 被征收房屋150~200平方米以内

补偿奖励系数0.24 被征收房屋200平方米以上

补偿奖励系数0.23 3.补偿奖励适用对象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不执行补偿奖励。

二、房屋征收搬迁奖励

1.房屋征收搬迁奖励,是指对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腾地交房)的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的一次性奖励。超过搬迁奖励期限签协搬迁的,不得享受奖励费。

2.奖励标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内的(含144平方米),每户奖励3万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每户奖励5万元。

企业整体搬迁的,双方协商解决。

三、适用范围

1.本标准适用于市区东至柏庐路、南至沪宁铁路线、西至白马泾路、北至北环城河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2.除上述区域外,由各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已批准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昆山市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报批程序规定

(草案)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包括法定继承人)不明确的,需要报请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是指:

(一)房屋未进行权属登记并且无相关产权证明的;

(二)房屋产权登记人已死亡,房屋产权部分共有人、继承人或权利人经查证和公告后仍无法明确的;

(三)房屋权属正在进行诉讼或仲裁的。

第四条 征收产权不明确房屋的,应当采用房屋安置方式。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是报请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实施主体;市人民政府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机关。

第六条 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为:

(一)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共有人、继承人;

(二)被征收人房屋的实际占有人、权利人。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报请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征收决定及公告(涉及听证的提供听证意见书);

(二)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调查资料,涉及产权不明确的可提供查证和公告资料;

(三)选择评估机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和影像资料;

(四)不少于三次与行政相对人的协商(谈话)记录(经公告无法找到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五)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对行政相对人书面征求补偿方式的选择意见,并附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结算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六)安置用房的权属证明和评估报告或者结算价格;

(七)产权调换安置房为期房的,应提供临时过渡用房证明,明确临时过渡用房的地点、层次和面积;

(八)市政府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相对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权属和房屋使用情况;

(三)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补偿决定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

(五)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六)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

(七)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

(八)作出补偿决定的机关名称、作出补偿决定日期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送达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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